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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的意义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31 17:00:2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诊所的意义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诊所的意义

第1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

中图分类号:D9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25701

1 传统的法学教育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深受苏联的影响,注重理论的学习和掌握,轻视实际操作中的技巧和经验。在主观上,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是熟悉法律知识,拥有一定法律职业技能,具有守法精神,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的人才,维护社会法治建设的精英。但在客观上,由于长期忽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一味追求理论的学习,我们培养出的不是全能型的人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今天“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并未直接转化成为学生毕业后谋生的技能。虽然近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不断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新的教学方式,但效果上仍未达到实际的需要。

2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

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比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点非常突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是书斋式的,极少接触社会实践,基本上都停留在对书本知识的学习研究。与此不同的是,诊所式法律教育采用的都是真实案例,接触的是实际的案件当事人,面对的是千变万化具体情况。这就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合作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的正义感、创造力等等。在师生关系上,打破了过去在课堂上以老师为主的传统模式。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是实际问题的解决者,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主动性、积极性。指导教师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改变了过去“你讲我听”的模式,更多的是提问式教学、案例分析,增强了互动性,把过去课堂上的死气沉沉变得更为活跃。在对学生的评价,不再仅仅依靠卷子的分数,而更多的要看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能力与智慧,甚至直接是更为客观的案件判决的结果。

3 二者的一致与冲突

事实上,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有这样几个方面,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拥有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思维方式,信仰崇尚法律具有牢固的法治观念,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等。从这些方面来讲,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正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有其他教学方法不能比拟的优势。

笔者认为,造成以上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学生就业困难,缺乏实际法律职业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过去我们总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划等号。也就是说,我们过去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抓住了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一个方面,即不断强调书本上知识理论的积累而忽视了对于法律这样一门实际操作性很强的的学科在实践工作技能上的培养。诚如只会看图纸而从未上过工地的建筑学专业学生不可能盖出牢固美观的楼房,只学习过医学理论常识而从未有过临床诊治经验的医科学生不可能治好病一样,没有经历过现实案件操作的法学专业学生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真正的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们解决“怎么做”的问题,而这正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工作。

在现有模式下,诊所式法律教育势必会和原有的教育模式产生一些冲突。比如在课时的调整上,原有教育模式下理论课程的学习几乎占满了四年大学教育,现在要腾出时间给同样需要大量时间的法律诊所就必须对原有课程的课时加以调整。在资源上,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讲授课本的教育方式相比需要较多资金和物质投入,这在一些本就不以文科为优势的综合性大学,缺少相关资金投入的条件下,更显得难以实现。在师资上,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来对学生加以指导,这又必然导致在教师岗位上新一轮的竞争。

4 结语

我们当前的教育模式恰恰忽略了这一点,越是希望速成培地养出一大批能够适应多种法律岗位需求的多面手,就越是事与愿违。可以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在我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培养目标有百利而无一害,今后必然引起更多的重视与关注。

第2篇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教学评价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08-0004-02

自诊所法律教育开展以来,在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方面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即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如何问题,需要我们给予客观的评价与衡量,以认识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际成效,并研究解决如何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问题,以促使诊所法律教育达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

一、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评价的目标与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1960年后的美国,仿效医学院校学生在医疗诊所实习方式进行实践教学的做法,以法律诊所的形式,开展法律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我国高校2000年后,开始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法律诊所、诊所法律课程。诊所法律课程中,以学生参与办理的真实案件为素材,进行讨论交流,培养学生获取法律知识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诊所法律课程,与过去的法律案例教学相似。法律诊所,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地,可以为独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学生在法律诊所接触法律实务问题,在老师的指导下处理法律事务。这与过去的法律学生的毕业实习相似。

我国引进并且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有20余年,有100多所各类法律院校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自诊所法律教育开展以来,在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方面,在法律实践教学的实效性方面,究竟做得怎样,需要予以客观评价。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效果,特别是评价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是十分必要的,不仅是对过去诊所法律教育实际效果的总结与评价,更在于发现未来诊所法律教育发展中应当注意解决的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评价的重点是实践教学的实效性情况。诊所法律教育的全面评价应当涉及诊所法律教育各个方面的内容,但重点是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问题,是反映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效果的突出问题,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是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诊所法律教育,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方式,都应当以实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因此,评价与衡量诊所法律教育实际的效果,也应当是实效性。实效性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质问题,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体现。与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问题对应的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方面的问题,表现为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具体方式、具体的时间地点等能够表明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标志性成果。各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活动,只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体现,往往更具有象征性意义,特别是具有宣传上的意义,是看得见的形象工程,是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表象。各种诊所法律教育的表象,是诊所法律教育开展初期人们首先追求的,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真正意义,不应当是各种诊所教育活动的表象,而应当是能够体现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实际效果。

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的评价工作,要注意客观、全面、公正。这样的评价,也是对法律专业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一种考核。评价的结果,关系到诊所法律教育部门以及相关教学人员,关系到相关的教学工作。更重要的是,评价的结果,关系到今后如何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如何切实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实效性问题,关系到学生的培养质量。评价,既是对以往诊所法律教学工作的衡量,有是以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的基础。评价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评价,检查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律实践教学方面的实际效果,以利于今后改进诊所法律教育工作,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实效性。

二、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评价的内容与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在具体的评价内容与方法上有不同的体现。在评价的主体方面,可以有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在评价的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学生评价,是由经历了诊所法律实践教学过程的大学生来评价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学生的评价应当包括所有已经上课的学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重点访谈的方式。学生问卷调查的结果,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际效果的评价,可以作为综合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在整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当占有相当的比例,如果评价满分为100分,学生的评价可以为30分的权重。同行评价,是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同行评价的优点,是法律教育界的同行专家对诊所法律教育比较熟悉。同行评价的缺点是,同行法律专家对本领域的院校与教师有一定的关系,影响评价的客观性。同行评价的分值,在综合评价的总分中不应当过高,可以不超过30分。社会评价,是由曾经接受过诊所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司法管理机构以及公检法、法律服务部门对本校诊所法律教育开展情况的评价。诊所法律教育的社会评价,在具体开展中因为评价主体的选择与配合程度的原因,会有一定的难度。

在评价的对象以及内容方面,有对学生的评价,也有对教师的评价以及对学校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整体性评价。对学生的考评,是对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所有学生进行的评价,相当于是对学生的课程学习情况的结业考核[1]。评价方式与结果可以采用其他法律课程的考核方式,给予评价或者考核合格的学生确定的学分。由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又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学课程教学,其评价与考核方式可以不同于其他课程常用的笔试答卷方式,可以以平时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效果综合考评。对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普遍开展了。由于各个院校的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具体安排情况不相同,有的院校开设诊所法律课程,作为选修课,这样参与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就不是全体在册学生,而是部分学生,这样在考评方式方法上,也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教师的考评,是对从事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教师的工作情况的综合评价与考核。对教师的考评工作,目前开展的院校不多。考评从事法律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是加强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诊所法律教学在实践教学上的实效性的基本保障。

在对诊所法律教育实效性的评价方法上,可以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也可以有肯定性评价与否定性评价。对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上的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是把评价内容与结果以数字化的形式体现出来。例如,大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的满意度调查结果的数字化,即为定量评价;再根据数字反映的实践教学的情况得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评价结论,即定性评价。学生对法律实践教学情况的具体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学生的问卷评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学生网上评价的方式。学生的评价结果通过定量分析,得出学生评价的综合结果,可以按照百分制打分的方式得出评价的综合得分,也可以采用等级的方式把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由法律院校教师对诊所法律教学情况进行的同行评价,可以综合考察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过程、结果等项内容,可以在平时教学管理的基础上采用一学年或者一学期开展一次集中检查与评价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任课教师或者法律诊所负责人述职的方式先进行公开评议,再进行综合考评。各个方面的评价结果要确定合理的权重系数,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既是对诊所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定期检查与考评,又是保障诊所法律教学在实践教学方面实效性的一种措施,目的在于不断提高诊所法律教育的质量,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才。因此,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活动,应当作为一种诊所法律教育管理的重要措施,形成机制,坚持下来。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工作,需要进行制度建设,制定评价的规范与实施办法,作为开展诊所法律教师评价的依据。对教师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结果,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与措施。通过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通过对任课教师的激励,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质量。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学教学;应用

中国传统法学教育以理论灌输为主,与法律职业联系不够紧密,学生虽然理论知识比较过硬,但是,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步入社会以后,很难快速的适应职业发展需求。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应用,可以使学生在具体实践中深刻领悟法学知识,更便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在我国移植和推广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不仅有利于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践教学,更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领悟法律,以便于学生将来能够更好的运用法律,提升法律教学的现实价值。

一、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应用的意义

(一)有助于转变传统教育理念,弥补传统教育存在的不足

在法学教学实践中,传统的教学方法强调理论知识的灌输,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主要讲解法律专业理论知识,使学生懂得法律的作用和意义。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无法在教学过程中进一步拓展法律思维,学生虽然法律理论知识比较过硬,但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欠缺,教学与实际应用还存在一段距离。我们都知道,法律专业的学习实践性比较强,学生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更要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视理论教育,轻视实践教育,法律教学的实际作用很难凸显。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助于转变传统教育理念,在诊所法律教育中,由于将实际案例应用于教育教学中,不仅可以激发学生高昂的学习情绪,还可以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能够快速的投入到学习中,弥补传统教育存在的不足,为将来法律实践奠定基础。在传统法律教学中,“老师讲,学生听”为主要教学模式,学生学习还只是处于被动状态,只关注法律知识,不重视法律实践,理论与实践往往脱节,学生不能将所学的知识很快付诸实践。诊所法律教育强调理论知识与法学实践融合,有利于改变理论与实践脱节状况,使更多的学生学会应用法律。

(二)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法律教育的意义,在于培养更多法律从业人员,因此,法律教育只有采用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才更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提高法学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提升。法学教育实践性非常关键,诊所法律教育更加适用法律教育实践性的要求和方法,应用诊所法律教育,更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在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法学教育的方法非常关键,正确的法学教育方法,不仅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教学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一些学生虽然理论知识比较过硬,但是,却不能够很好的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学生虽然在校期间取得了好的成绩,但是,走向社会以后,很难快速适应工作岗位,法学教育质量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不利于培养高素质法律应用人才。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有利于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方法,应用诊所法律教育,符合现在法学教育的要求,更有利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应用策略

(一)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从系统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性较强,因此,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时,需要将已经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法律实践案例中去应用。有效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实际应用教学方法不可或缺。当然,要想更好地应用法学知识,学生必须全面掌握法学理论,理论知识基础比较过硬,才更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发挥这些知识的作用。所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学生必须先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必要的课堂教育不可缺少。学生在课堂上学习法律知识,是为了将来在实践中能够很好的应用,为应用而学习。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站在法律职业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讨论和研究案例,这样的学习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学生面对真实案件,急于想方设法去解决,帮助当事人打好官司,学生的心中会产生“我要打赢这场官司”动机,面对自己不懂的问题,学生学习的激情油然而生。因此,应用诊所法律教育,更有利于学生从系统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法律知识往往是“灰色”的,学生要将所学的知识与问题对应起来,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尽力开动脑筋,只有不断补充新知识,才能够敢于碰难题,以适应新的情况,积累更多的经验。

(二)用比较的思维去分析问题,将所学知识充分应用实践

在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时,要培养学生用比较的思维去分析问题,将所学知识充分应用实践。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会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涉及许多法律知识,要想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学生必须学会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才能完成这项工作。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教师要引导学生,注意各种问题之间的差异,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对症下药,只有这样,才更有利于采用有效的方法,“对症下药”,正确地处理现实问题。在这里,尤其是在学生的办案过程中,要学会用比较的思维去分析问题,用比较思维,更有利于把握问题性质,通过比较发现差异和区别,为最终解决问题创造条件。运用比较的方法,学生可以多角度考虑问题,以便于能够抓住要害,正确处理现实中所以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法律援助,使学生对所学的法律知识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以便学生将来能够将所学的知识充分应用实践,大胆实践,勇于实践,提高社会实践能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核心就在于学生参与法律实践,学生不仅参与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还要会见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同时,还要走访有关单位,收集相关证据等等。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应用需注意的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应用,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诊所法律教育要适应法律教育的需求。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传统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直接到法律实践中去应用法律理论,其实践性特别突出,所以,在确定教学方法时,重点考虑法律教育需求,否则,就失去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意义。二是诊所法律教育,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法学教学实践中,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需要对法学课程和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已经全面系统地学习过法律课程。三是诊所法律教育,要选择最适合的方法,既要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帮助,也要注意学生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能够给学生过大的压力,超过学生的能力范围,这样,不仅会严重影响实践效果,也会影响学生学习法律的信心。

四、结语

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尚处于探索阶段,诊所法律教育的方法也在不断创新。因此,在法学教学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诊所法律教育实践经验,使得这一教育模式能够适应时展,以有效促进学生法律实际应用能力的普遍提升。

[参考文献]

[1]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05(03).

[2]刘加良,刘晓雯,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

[3]陈旭,张思循.高校法律援助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分析———以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律服务志愿团队的实践为例[J].科学中国人,2017(03).

第4篇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第5篇

关键词:公安院校;合同法学;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30-02

当前,公安警察院校面临着从学科教育模式向职业教育模式的转化,从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向能力发展型教学模式的转化,从院校培养模式向警学结合、校局合作培养模式的转化。旧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改革和建设法学专业职业能力培养体系对深化公安警察类院校教学改革、强化素质教育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同时对公安院校的发展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合同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必要性紧迫性的思考

《合同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而在公安院校,更是为了培养和检验在校培训警员的合同法知识和在今后工作中运用合同法办理合同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而设置的一门重要的法学应用专业课程。

长期以来,公安警察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习惯于学科教育,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在教学过程中多采用知识传授型教学方法,从而形成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一般意义上,理论教学解决学生的知识问题;实践教学解决学生的能力问题。但在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中,由于课程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教学过程一般以教材或讲义的章节次序作为授课次序,实践教学往往配属于理论教学,所起作用大多是验证和说明,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掌握知识,为以后的实践性工作奠定理论基础。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被认为是理论扎实,后劲足;但缺陷也很明显,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的能力被完全忽视,学习的被动性大、主动性小,教学效果大多取决于教师的水平和能力。

2006年12月3日,同志在公安部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指出:“要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必须从源头抓起,改革公安教育体制。一方面,要对各类公安院校教育体制从整体上进行改革,逐步实现由学历教育向职业教育的转变,真正做到入校即入警,从源头上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安教育资源,对已经进入警官、警员序列的警察进行在职培训。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都解决好,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为此,中央政法委在2008年启动了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养方向由原来以非定向招生、培养转变为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分配,使警学结合、校局合作培养关系更加明确。为此,法学学科教育模式向职业教育模式转化成为必然,进行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日显必要。

二、《合同法学》课程教学设计的主要内容

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而课程教学设计则是课程教学模式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因为它是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路和措施的具体反映,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直接指导着教学实践。但是课程教学设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需要经历一个设计―实践―再设计―再实践的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课程教学设计的基本思路应体现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的思想,当然也离不开教师的精心设计和引导。因此,教师如何“导”、学生如何“学”?两者又应如何结合?这些都应在课程教学设计中得到充分体现。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两种模式的设计:一是教的模式设计(包括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方面);二是学的模式设计。

(一)教学内容的构建

基于公安工作的特点,公安院校合同法的讲授内容与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合同法的讲授内容应有所不同。在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合同法的讲授中,有关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及十余类有名合同将作为重点加以讲授,注重知识的系统性与理论性。而在公安院校,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在课程设置中属于实用法律素质模块,课时本来就少,而实训项目教学更是课程教学的重点,课时比例综合在60%左右,因此它不可能像普通高等院校那样面面俱到。其总体设计模式包括了学生自学、教师重点讲授、实训项目、思考与练习等部分组成基本课程教学和专业认识教学、校内外实训、公安工作见习、专业综合演练、毕业实习和调查报告等组成的公安实践教学设计。所以,教学内容应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突出三个方面:(1)合同效力;(2)违约责任;(3)合同诈骗。

(二)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诊所式教学法的尝试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是一种实践性的教育方式,是培养法科学生“在完成专业教育时应具有的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及职业的法学教育”[1] 。 这种方法和理念完全符合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它表现出了其他教育方法所不具有的新颖性和独特性。即背景的真实性、方法的具体性、培养能力的实践性、收效的多样性、丰富性。因此而受到越来越多学生的喜爱和老师的认可。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引进,能够使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例,真正领悟和掌握法律职业的真经。而且,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律师思维”,符合法律职业的演进规律。对于学生真正理解社会正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也具有非常现实的积极意义,有利于实现法学教育对职业法律人才培养的价值要求。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特别是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的《合同法学》,其内容和法律条文是丰富而庞杂的,它紧贴生活且处处体现私权利,因此,不经过法律实践是不能真正学好这门课程的。诊所式课程和实践型课程不是原有的一般性实习课,而是一种采用全新观念的教育方式:它以学生为主,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环境,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引导学生考虑法律、事实、社会和职业道德等一系列问题。它以教给学生如何从实践中学习和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维为宗旨。这对于打破传统合同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和路径是一种挑战更是一种启示。

诊所式教学法在《合同法学》课程建设中实施的步骤与一般的法律诊所教学法的实施步骤无大的区别,但要针对合同法课程的特点以及民事案件在实践中的特点开展教学,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完成建设目标。“学生在诊所的主要工作为:首先,会见真正的当事人并为他们提供服务,和他们面谈,辨别他们的法律问题,向他们提供建议,并且在各种会谈、谈判、听证、审判、调解及其他非正式的场合作为他们的人。学生与指导律师(诊所教师)密切合作,诊所教师为学生提供咨询并指导学生作出决定。但是,大部分的工作将由学生自己来完成。诊所教师将对学生的行为承担责任。其次,学生在诊所中所做的是真正的律师工作,他们写诉状、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写信、打电话、去法院阅卷、与对方律师或当事人谈判、向当事人提出建议采取下一步行动。第三,在诊所工作,将会为学生提供新的视角来看待所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到的实体内容,以及职业道德和民事诉讼程序都会变成活生生的东西。诊所教会学生从全新的视角来理解立法原意。第四,在诊所中学生运用自己的才智和学识帮助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2] 因此,如果按合理的步骤实施教学计划,则诊所式教学法将会达到如下的实施效果:(1)培养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的职业责任感;(2)在诊所式法律教学中,用真实的案例诊所教学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参加诊所的工作,运用合同法理论进行分析,找到对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这将进一步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员们从法律诊所的课程中感受到了自己在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脱节,学会运用实践的理性来解决问题;(3)培养多种职业技能,感受多种角色。通过真实且较为复杂的案子,组织指导学员实际办案,真实地获取或感受律师、法官、检察官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例以及出庭、公诉、辩护等方面的经验和技巧;(4)掌握如何找到运用法律的方法。课堂讲授时间是有限的,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讲授好合同法学的基本问题和重点问题,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往往是力不从心、事与愿违的,指导老师为学生提供综合性较强的真实案例指导学员学习具体办案,同时促使学生在课外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和法律法规,寻求解决的法律依据等。通过这些真实案例的具体承办或参与,能够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决法律和使用法律。

(三)组建学习小组,加强学生自主学习的自觉性和力度

为了体现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各班级组建两个学习小组,在老师的指导下,针对合同法知识以及当前与合同法有关的热点和难点进行讨论。具体的方法有:指导老师首先在课堂上布置下节课的学习重点(主要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体现)或者由学习小组提出问题,学生据此进行自学。学生在自学中碰到的疑难问题都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校园论坛等得到指导教师的帮助。最后,由指导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学习小组讨论、讲解。为了保证学生自主学习的效果和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根据每位同学在各个环节参与的程度,由指导老师进行打分,作为平时成绩的核心内容纳入期末考核。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高职高专

自我国2000年开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以来,社会各界对诊所教育在我国各大法学院系的发展状况给予了高度关注,理论界更是对诊所教育的特点及作用、在我国引入的重要意义、美国的先进经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论证和探讨。但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诊所式教育的引入和推广关注度不是很高,本文试图就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高职高专中推广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论证,以期能对我国诊所教育在高职高专教育实践中有所裨益。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况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并很快在世界各国的法学院应用。这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出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学教育模式。它要求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二、传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之不足

目前,我国的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在办学观念和教学模式上都受到传统普通本科高等教育的严重影响,基本上是普通本科教育模式的压缩,主要表现在:

1.在课程设置方面,传统高职高专法学院系无论在课程门类的设定、教学课时的分配与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运用、教材教参的选定等等,都存在本科法学教育的“身影”,有的甚至直接将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计划“拿来”就用。这导致传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非常讲究知识的系统性、理论性,过于强调理论知识,对于法律实践经验及实际操作重视不够,存在“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

2.在教学方法上,传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依然采取的是“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讲、学生记的现象普遍存在,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很少。从而使得教师、课堂、教材成为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造成了学生获取知识的片面性、单一性、被动性及对权威的认同性。

3.在实践教学方面,传统高职高专法学教育实践环节形式单一、效果不好。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课教学主要是通过毕业前的专业实习来完成的。从目前的现实状况看,学生实习时基本上是做法务助理或秘书的工作,在实习中,学生更多的是观看而非操作,没有任务没有压力,甚至连独立撰写法律文书的机会都很少。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目前的高职高专法律院校实际上为学生提供的是通才教育而不是职业教育。其结果是:在现行模式下培养出的学生,在理论积累上比本科生差,在动手能力上又比不上中专生,既无特长又无个性,难以适应社会需求,进入社会面临实际问题时便显得手足无措,致使用人单位也较为不满,就业率非常低。并最终导致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不断受到冲击,生源质量和办学规模不断下降。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必须尽快改革,否则貌似繁荣而实际品质不良的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必将会受到更大的冲击。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中高专法学教育中的优势

第7篇

本文通过展现学生对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反映出来的问题,运用教育学、法学与法律实践的基础理论,试图分析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与条件,并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一、问题:学了,但还是不会

综观诉讼诊所课程的设计郑重职业技能的培训,主要由谈判、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写作、质证、辩论、模拟法庭和职业道德几部分组成。要实现这些课程的目标,需要学生课前做充分的知识准备和思考。但由于学生普遍受到学业和就业压力,他们不可能全身心地保证诊所课程需要的充沛时间与精力,因此要求学生做到课前充分准备对学生来说过于苛刻。为弥补学生准备诊所课程的不足,北大诊所采取了教师课前将课鉴与参考资料发给学生的做法,课堂上师生只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共同对实例进行剖析。即便如此,学生课下反映,提前发放课鉴,读了一遍根本没什么感觉,即便是课堂重点剖析的知识与经验也还是不能完全理解。而在实际操作时,更明显地暴露出了“学不致用”的弊病。总结性的职业技能经验“读得清,看不懂,更不会用”是诊所学生的普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 不知道课鉴对自己有什么用。经验是实践的总结与提炼,它是以具体的实例为背景的。对于缺乏实践、甚至是缺乏生活与社会阅历的学生来说,没有实例感性的背景,而仅凭想象,并不能知道这些经验与理论知识有什么区别,更不可能理解它与实践的关系。

2、 在办案时,具体操作与所学知识、技巧脱勾,经常想不起来用这些经验和技巧。

3、 办案不按诊所要求的方式工作。工作零散、抽象、不具体是学生的通病。对具体的案件与工作没有计划或不知道计划什么;做出的计划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调取证据和分析意见思维零散,缺少主线;不能准确把握案件,并不能深入案件的认识;工作凭直觉,缺少法条论证与支持。

4、 不能确定工作目标或工作目标不明确。

5、 工作内容与确定目标的相差较远,而自我不能察觉和发现,或是无力控制事态的发展。

6、定式思维,应变能力不足。

7、坐等安排,工作主动性差。

8、执着、坚韧的敬业精神不足。

9、学习仅限于“入门”,缺乏自我“修行”。惰于思考和不能脚踏实地地从事点滴工作,阻碍了学生的进步。

二、根源:尚未全面掌握与坚持的诊所法律教育原理

学生出现的学习问题,正反映了我们教育的弊端。探究根源在于我们尚未全面掌握与坚持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原理。寻根导源,认知“学习行为”理论、技能、价值和态度的一体式教育标准、个体差异教育和去除“权威”、增权赋能的教育理念构成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基础。

(一)认知“学习行为”

我们在诊所教育过程中,经常感受到,学生个体的学习能力对课程的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人提出,在当今世界中,个体的学习能力已成为一项最基本的生存能力。教育最终总要落实到个体的学习行为上,教育质量的高低从本质上分析取决于学生学习能力、水平、效益的高低。[1]教与学的关系理论也步入了教学互长,以教促学的时代。因此,对个体学习行为和社会学习环境的研究与创新不仅已成为当前世界教育改革的重大突破口,而且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2]它也是诊所教育工作的基础。

我们已从前苏联巴浦洛夫的“条件反射”的制约学习理论,发展进入到“认知科学”的时代。[3]我们在诊所教育中提倡“学生在学习中应具有主动性”的教学理念,正是对认知学习理论的体现与运用。而“认知学习理论”还提出另一层面的看法,学习者不仅具有主动性,而且先前知识内容和结构对学习有极大影响。[4]应用到教学情境,教师必须认清一个事实:学生根据其背景知识与生活经验学习新的知识技能,在学习过程中建构新知识技能的意义。

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我们面对的是大学本科生或研究生。他们虽然不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和社会阅历,但在二十多年的生活、学习与参与社会活动中,获得法律书本上的知识,也耳闻目睹了不少法律实践的现状。他们选择诊所课程,正是想实践自己的所学,实验自己的能力,验正自己的感受,接触现实和追寻理想。学生提出问题时,往往凝结了他们以往知识、经历、感受、矛盾、变化与冲动。敏锐地从学生的提问中发现学生困惑的症结所在,把握学生学习的脉搏,这对调整教学计划、内容与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指导是很重要的。

(二)技能与价值、态度一体式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的兴起与迅速发展,并成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不仅在于它采取了新颖的教学方法与形式,更重要的是它全面体现和实践了“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5],它的教育内涵与理念充分实践了国际教育的标准。[6]它从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综合全面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前四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才”;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德”。它融法律学习技能的培训(读写能力、口头表达、解决问题)和基本的法律实践的知识、技术、价值和态度为一体,促进学生自觉地开发其全部的能力,充分参与自身实践与发展的设计,帮助学生对法律实务自主做出明智的决定,并有目标地继续学习。这样丰富、全面的内涵,要求我们的教育工作也必须是全面、充分、系统和综合的。

我们培训学生法律操作技能时,学生不是不明白技能与经验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而是不能把握其中的内核。我们传授的技能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抽象的经验描述;另一种是具体的细节操作,如与客户交谈如何表达不同意见,调查取证需要带什么工具,等等。在实际办案或模拟中,这些经验,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经验,学生经常会将它们抛在脑后。当问到他们,为什么不采用这些技巧或经验时,有学生说,“因为没有实践经验,所以不能真正理解”。“没想到,忘记了。”“不知怎么用。”这时,拿出发给同学们的参考课鉴,逐条与他们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讨论后,他们承认,确实没有很好地去理解这些知识,更没有将这些知识与办案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探讨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发现首要的原因是学生并没有深入地思考自己职责和任务,是工作态度存在问题。

因此,在法律职业的技能教育中必须与职业伦理教育相统一。未经法律专业训练者是绝不可能在实践中靠自学、靠摸索而系统地掌握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的。因为法律职业素养是一种不同于大众的“自然理性”的专业化的“人为理性”。即使是法律职业伦理,也只能靠在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律原理才能得以理解和培养。[7]没有良好的职业精神与投入的工作态度,技能的培训只能是“事半功倍”。

(三)个体差异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内涵与方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教育观。[8]在诊所教育中,更注重以人本主义为教育理念,强调学生个人的发展,变被动教育模式为互动模式。我们的教育目标是通过每个受众个体来实现的,因此,发现、培养学生个人的独特性和个性,我们教育的内容也不应再执着于某些知识,而是赋予各种知识平等的地位,教育的制度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单一走向多元。培养学生的主动性、选择能力是诊所教育的特点和重点所在。[9]而诊所课堂侧重的是学生的共性问题,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在课堂上被淹没了。

个体差异的教育方针,需要以个别指导为教学核心,课堂教学为辅助。个别指导需要大量的人力与精力,这一要求暴露了我们诊所法律教育资源的严重馈乏。也正是指导教师人力和精力的不足,使得诊所并不能为学生开辟个性发展的指导与机会,学生在诊所中所受的教育也未能与传统的教育明显地区别开来,这也不能打破学生的被动学习习惯与封闭思维,实务技能的掌握与运用自然也被禁锢在狭小的范围里。

(四)去除“权威”,增权赋能

我们从事的诊所法律教育,它强调学生要发表自我观点,没有标准答案,立场多元,观点多元,教育的目标是“增权赋能”,坚定地“去除权威”。[10]我们的诊所教师多是在“权威”环境下受到的教育,在教师生涯中,树立“权威”也是经典的教学之道。教师往往不能自己打破自己的“权威”,这种“权威”意识也在影响着学生有意无意地要在当事人面前要树立“权威”。“权威”与“面子”成了教育中发展多元,尊重个体的重大障碍。

前面提过,每个人的观点和学习都会爱到他原有的认知背景的影响。教师仅从个人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采用定义、定性的方法确定的观点,并不能完全得到学生的认同;学生不能从与教师的交流与合作中得到足够的尊重与重视,他一直处于附属的地位,没有主体的独立性。当然,这种教育也不能实现诊所教育“增权赋能”的目标,也不利于学生多元化的个性发展。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几个误区

由于对上述教育理念认识不足,在诊所教学工作中,就会出现一些误区。

1、 法律技能培训与职业道德相分离。

2、 高估学生的能力。作为老师从信任与尊重学生人格的角度出发,认为他们已经都是大学生,有独立的思考与学习能力,对自我有足够高的要求。再加上学生主动来到诊所,同意提供法律援助,说明他们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因此,教师误以为“响鼓不用重锤敲”,采用点到为止的教学与指导,认为学生“应当知道”,并“会这样去做”。而实际效果并不好,学生常常并不能觉悟到工作态度与方法存在的问题。

3、 低估学生的能力,对学生的提问,教师又回到了“法律应然”的理想中。在诊所式这种以实践为基础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关注的多是法律现实操作的情况。他们提出的问题带有极强的现实操作意义:“法庭进入辩论阶段,我又要提出新证据怎么办?”“我能否在庭后提交的词中增加意见?”他们的询问不只是为了解法律程序知识,而更希望知道,他们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官的同意,自己的主张现实中是否可行,还有什么办法可弥补。学生的提问,不再是对法律应然状态的追求。

4、 教案过于理论和抽象。法律职业技能是实践体验的产物,总结经验必然是对实践的抽象概括与提炼。而学生要真正理解和掌握职业技能,更需要的是将经验具体化到某个操作内容上。没有经验产生的背景条件和情景为依托,就失去了技能培训的基础。

5、 对学生的指导与引导不具有可操作性。诊所教育重在操作,教师的指导与引导过于纲要和抽象,例如只是问学生“你怎么想?”而勇敢的学生会回答“我不知道。”此后,教师就笼统地叫学生“去思考或查资料”,而没有具体的提示与引导。这在教学方法上就又回到了传统的教学模式中。这样的教学工作并没有给学生进行开拓性、创造性和可操作性地工作起到典范作用。这种不能指出学生学习要害的教学工作,不仅不能打开学生的思维;甚至是在给学生传达一种信息,诊所教育也是虚渺的。

6、回避与掩盖立法与司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可能性有二:一是我们教师也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由于“权威”意识,又不愿意承认“有心无力”的事实,怕在学生面前暴露自己的缺陷;二是为教育“贴标签”——教育为美、为善、为真。实际上,教师只是在自欺欺人,学生对教师的这些想法与做法一目了然,“不解渴”的遗憾则会引导学生重回到“象牙塔”中,遗失了诊所教育的目标。

第8篇

(一)教育地位的平等性

在诊所式教育中真正体现了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类似于学习经验的交流会。与传统的课堂模式不同,老师并不直接对学生的问题做出回答,课堂上也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而是给出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和建议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去寻找答案。真正的把课堂交给学生使学生更积极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听到更多的学生的看法和主张。诊所教育不仅提高学生的能力同时也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

(二)教育方法的实践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体现了在实践中教学的理念,将法律诊所课程分为课堂内和课堂外两类:教师的课堂教学主要包括模拟仲裁庭和模拟法庭、诉讼文书的撰写、立案、、审判、调解等程序的演练、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等。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堂实践使学生更深入的了解教学内容,实现教育目标。课堂外的教学实践有法律咨询服务、案例分析、诉讼等。让学生真实的案件,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真正的以律师的身份进行法律诉讼切实的感受案件的审理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升法律素质。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法

(一)角色演练

角色演练顾名思义就是学生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包括:律师、当事人、证人、法官进行辩论、审判、质证、调解等各种场景来熟悉一个案件从调查到判决的整个过程。这不仅使课堂变得轻松愉快拉近了师生间的距离而且也让同学亲身参与通过角色转换体验真实的庭审过程。法律诊所式教育就是为了使学生通过实践教学学会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方法,从业后便能在执业中通过真实的参与诉讼运用法律实现自我价值。法学教育毕竟不是法律的全部,更多的法律知识还是通过实践学习的。我们所学习的法学理论只有服务于法律实践才有意义,而法学教育运用这种模拟真实案件的教育方法就是为更好的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

(二)案件参与诉讼

如果说课堂的模拟训练是学生的必修课,那么做委托人直接案件那便提升课。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另一种教学方法便是让学生直接案件,这也是直接考验学生的学习情况、实训技能的运用能力、法律思维运用能力的最直接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甚至与自己之前的设想完全不同。在现实面前,会让他们更加谨慎更加明确作为律师自己身上的职责。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是生命。法律诊所教育的课堂是丰富多彩的,教育方法是千变万化的,他的优势就在于可以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不同需求改变自己的教育方法。法律是固定化的但法律教育方法确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改变的。没有绝对正确的教育模式,但能使学生从实践中学到知识他便是适合。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结果评价

与传统考试制教学评价标准不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结果评价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通常的评价方法有:1.自我评价法,即学生根据自己的课堂表现或者实训参与情况给自己一个客观的评价,这种评价对学生来说一定是最有价值的。2.组内互评法,也就是说每个小组成员在对自己的表现作出评价的同时也要对其他组员的表现给予评价,这样保证了评价结果的公平性。3.当事人评价法,这种评价方法是针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同学,因此,这种评价应该是最真实的。4.教师评价法,老师对学生的表现有最直观的感受,因此老师的评价一定是最有建设性的,对学生的技能水平提高是最有作用的。通过这几种评价方式的综合在给出学生实训课成绩的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辨析能力和自控能力。这种评价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学生通过评价认识到自己的优势及缺陷,从而在以后的学时中更好地提升自己。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生认识这种教学方法的真正目的,真确看待自己在实践中的案件结果。只有真正的从实践中锻炼了自己的实务,逐渐养成作为一名律师该有的职业素养才是诊所是教育的真谛。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