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2 16: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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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在年至2009年三年试行期内,全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参保面达到98%以上,其中年参保面达到80%以上。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依照《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试行)》,界定责任范围,按约定标准赔偿。
(三)保费标准。按照风险系数,我县被省划归为二类风险区域。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0元,其中农户交费3元,省财政补助3元,县财政补助4元。
(四)赔付标准。根据省定标准,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五)运作方式。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保支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县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县财政补助与农户参保比例相结合。农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县财政补助落实到位,省级财政按农户实际参保数量给予同比例补助。参保面未达到50%的,省级财政不补助。
(三)省以上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中央或省财政及其他用于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优先、从优支持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户,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促进农村保险事业发展。
四、时间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月底前)。摸清全县农村住房现状,了解群众参保意愿,研究制定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月至月)。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分解乡镇工作任务,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在年月底前完成参保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年月至月)。监督检查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情况,认真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各项制度,建立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县农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残联、人保支公司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县发改委要履行好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落实;县财政局要切实落实专项补助资金,并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县民政局要成立倒房裁定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开展倒房争议裁定;人保支公司要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并廷伸到乡镇和村,方便群众参保和理赔。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发动,重点向村一级干部群众宣传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和具体政策措施,突出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普惠性和受益性,强化政策解释和引导,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调动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节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的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镇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保险思路,至20*年1月31日前农户参保率达到50%以上,至20*年2月15日前农户参保率达到80%以上,并逐年扩大覆盖面,最终达到全覆盖。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主体和对象。保险主体为全镇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只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房屋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标准。每户农户每年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省财政补助4元,市财政补助6元。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市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四)赔付标准。根据我镇农户住房现状,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我镇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儿其中每问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五)动作方式。我镇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人财保*支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经营费用按20%确定,每年年终向市政府报告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三、工作步骤
全镇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分阶段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1月8日前)。召开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动员大会,传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认识,部署工作,明确任务,把工作部署到各村,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踊跃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并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二)调查摸底和登记投保阶段(20*年1月9日--1月31日)。各驻村干部、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要对农村农户户数、住房情况和农户参保意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整理成册。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宗旨,做好投保登记、保费缴纳、合同签订工作,力争在1月底前农户参保率达到50%以上。
(三)完善提高阶段(20*年2月1日-2月15日)。总结上一阶段工作的经验,完善工作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继续扩大投保面,确保农户参保率达到80%以上。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镇政府成立政策性住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王剑林为组长;陈齐鲁、陈挺、高祥明、曾焕敏、林贤铭、郑文彬、刘剑斌、张良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齐鲁兼办公室主任;陈仁兰、倪微微为办公室成员。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推进会,主要目的是回顾前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通报工作进度,分析形势、寻找差距,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并就工作中经常可能碰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刚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xxx经理、县农业局的xxx副局长,分别就各自部
门的工作作了很好的发言;县发改局党委副书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xxx同志,通报了工作进度,分析了当前形势,并就下阶段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等一下,人保财险公司的xxx经理,还将对大家进行业务培训。受县政府xxx副县长的委托,下面,我就如何推进我县下阶段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强化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 (二)进一步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切实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的有效途径。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刚刚起步,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存程度仍然很强、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依处于较低阶段。我县作为农业灾害高风险区域,“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和资金投入比较大,使农业生产面临更大的风险,迫切需要通过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建立一道风险防范网。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使广大受灾农户迅速恢复再生产能力,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帮助农户事前做好各项灾害防范工作,实现长效规避自然风险。
(三)进一步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不断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县已经进入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但是,农业投入有限、技术水平滞后、农民积极性不高已成为影响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突出问题。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能有效地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最明显的有三大效应,一是技术推动效应,通过保障农业收益稳定预期,有力地推动农民在农业上更多的投资和敢于采用新技术;二是主体地位强化效应,在农业生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进一步帮助农民提高抗灾自救的防范能力与信心;三是信用改善效应,通过提高农户贷款偿还能力,增强金融资信地位,有效解决农业资金投入的瓶颈制约。这些效果都是政府直接救济所不能达到的。
二、强化措施,狠抓工作推进。
(一)广泛动员,保障工作范围全面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件新生事物,要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xx电视台、《今日xx》、xx网等各种宣传载体,通过小册子、宣传栏、宣传车和标语、横幅等多种宣传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大力宣传保险的意义和目的,宣传农险开办形式、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知识,使农民深刻认识到保险是花小钱、保大安的最科学、最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有效推进参保面的拓展。
(二)规范运作,保障工作进度有序推进。一要把好政策关。在座的各乡镇分管领导、联络员和各技术评估组、理赔组的组长、成员,都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直接推广者、参与者和把关者,一定要加强学习,吃透政策、文件的精神,深刻理解和熟悉掌握参保的原则、险种、对象、补贴办法、风险管理等政策,把好政策关,避免在工作中出现“想当然”和乱开口子的现象。二要把好程序关。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流程中的投保、受理、核实、报案处理、理赔支付等各个环节,要熟练掌握、耳熟能详,把各类情况考虑得再全面一点、分析得再透彻一点、讨论得再细致一点、操作得再到位一点,确保程序合法、正确、到位,确保不因程序操作问题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三要把好时效关。尽管7月份我县已难以完成70%的任务数,但各乡镇绝不能因此气馁而丧失工作积极性,相反,更应该总结经验教训,奋起直追,倒排时间表、计划表,更加讲求工作效率,严格把握时限要求,力争实现“8月底完成任务的100%”的工作目标。
要安排不少于1名的工作人员兼任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理赔协办员,负责做好大灾期间当地农业保险抗灾指导、灾情报告、协助保险公司处理大灾查勘定损和赔款发放等工作;各行政村要安排1名村干部(建议由报账员)兼任农业保险理赔协办员,负责保险宣传、保费收取、帮助受灾农户报案等工作。
三、强化责任,确保任务完成。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级各技术评估组、理赔组,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做到组长亲自过问亲自抓;要明确职责,细化任务,把责任分解到人、到岗、到位。各乡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农业保险情况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情况,为及时、准备地报灾、核灾、协助开展理赔支付做好准备。
(二)形成部门联动。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努力形成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过程中,尽可能提供便利。县发改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技术评估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开展技术评估和纠纷裁定等工作;县人保财险公司要进一步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好业务培训、承保、理赔、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的测算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补助到位,并担负起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管工作,重点监控收支和资金运作情况,以及保险公司履行承保、理赔服务等情况;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必要时提供灾害气象证明;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载体,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乡镇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县农险办。县农险办要定期核查各乡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对各地工作进度、参保比例及完成时间等方面的督查、考核,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至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以形成“你追我赶抢进度”的良性竞争局面。目前,县委、县政府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纳入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县农险办要积极谋划好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考核督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单位予以奖励,对落后单位进行批评。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今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按时推进。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策;研究综述
国外学术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相对成熟,但是由于主要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不因城乡地域差异而设定,研究对象并不明确将低保划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因此,农村低保制度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现实课题,是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从制度安排视角寻求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效路径,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呈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农村社会保障缺位的现象几乎达到了静止的均衡状态。受其影响,学者们对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一直处于薄弱的状态,直到1996年民政部在山东烟台、河北平泉、四川彭州和甘肃永昌进行农村低保制度的试点,学术界对农村低保制度才逐步重视。随着十几年来农村低保由试点到推广的运行,国内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著述日益增多,这些研究视角多样、方法综合,并且紧密结合我国宏观经济社会环境和农村低保运行状况的变化。本文主要从农村低保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思路对策两个方面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梳理,以期为相关问题的未来研究提供借鉴。
一、关于农村低保制度存在问题的研究
学术界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研究是随着该项制度在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建立而逐渐展开的。归纳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低保资金落实难
1、农村低保筹资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是导致大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救助资金落实难的主要原因。郭海清认为,我国城市低保制度之所以能够普遍建立起来,关键在于政府资金上的保证,但是这种主要靠下级财政筹措资金的办法,在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维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维持难度很大,这直接影响到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范利祥指出,县、乡财政紧张,村级财政没有稳定的来源,因此农村低保大面积推广还存在不少难题。
2、为保证农村低保制度的运行具有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政府必须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贺大姣指出,迄今为止中央财政并没有对农村低保资金做出具体的安排,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正的。钟晓敏指出,低保资金应由中央或省一级政府通过一般性税收来筹措,并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补偿。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力度不足
张时飞从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救助额、农村和城市的低保标准差距三个方面对辽宁、河北两省的农村低保制度的救助水平进行了考察和比较,他们认为,如果低保标准绝对水平太低或相对水平(城乡)相差太大,则不能达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从而稳定社会的政策目标。
保障力度不足的根源在于现行低保标准的制定方法存在着重大缺陷。洪凯指出,现行农村低保标准是典型的“生存保障”,一般由县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维持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现行农村低保并不是包括教育救助、技能培训、医疗救助等改善人力资本、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所需的“发展保障”。
(三)农村低保对象难以识别
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困难。吕学静认为,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由于农村养老金制度远未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王增文进一步指出,由于我国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
(四)农村低保管理体制不完善
规范化的管理是农村低保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保障。李文新认为,在户籍制度放开、人口流动频繁的新形势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地相对分散,而基层民政部门人员较少,由乡村两级逐一调查核实的工作量较大。洪凯经过调查后指出,目前由于地方财力所限,许多地方都没有将低保工作经费打入低保预算,也缺乏有效监督农村基层干部在低保物资和服务分配行为的保障措施,这难以避免基层干部在实际操作中照顾亲朋好友或有意多报低保对象数量及瞒报低保对象收入水平等问题。
二、关于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思路对策的研究
针对农村低保制度设计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层面提出了完善的思路对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建设农村低保制度、建立对农村特困群体长效救助机制的关键因素。学者们对完善农村低保的资金筹集渠道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吕学静认为,省以上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尽早安排农村低保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应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比例,主要投向区域内财政困难的市、县。他参考国内外经验进一步提出,省以上财政投入以不低于资金总量的70%为宜。刘玉森等学者提出将部分个人收入所得税纳入农村低保资金的建议。他们认为,与其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措施来确保低保资金供给,不如直接明确目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用途,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已达上千亿元,从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村低保是可行的。他们还提出将部分福利彩票销售收入纳入农村低保资金的设想。
(二)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
学者们对如何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低保对象涵盖面的研究。例如,戴卫东具体地提出,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分为四类: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户;家庭劳动力严重残疾生活确有困难者;家庭劳动力因常年疾病确有困难者;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灾死亡而子女均不到劳动年龄生活特别困难者。二是对低保对象识别方法的研究。上文提到,农民收入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农村低保对象的识别并非易事。对此,洪凯提出,要建立简便有效的农民实物收入、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赠予性收入申报评估制度和相关评估标准,同时要建立农民财产和农民消费评估制度及评估标准;对财产数量及消费水平超过标准的农民,即使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也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王萍认为,要探索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家庭收入难核定问题,要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她同时提出,要明确年度中因灾致贫的救助与低保工作关系,对于遇到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在当年将按照现行的救灾救济制度,通过救灾资金给予临时救助,次年在低保滚动管理中,按既定政策统一评定低保对象。
(三)科学确定农村低保线
低保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能否科学地确定低保标准。针对目前低保标准偏低的原因,学者们对如何确定农村低保线进行了不少的探索,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在保障标准的制定原则上,洪凯认为,应变生存保障为发展保障,逐步将低保对象的就业培训、子女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住房保障等支出列入农村低保范围。对财力暂时不足的地区,可根据财力和其他条件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阶段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但李文新却认为,低保制度的功能是满足困难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其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消费水平确定,不宜包括其他诸如医疗、教育等消费的需要。
在保障标准的制定方法上,张平平、尹洁认为,首先以省为单位测算全省的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乘以区县的平衡系数,再考虑适当的调整数,最后所得即为区县的低保标准。在如何具体计算各地农村低保标准方面,吕学静提出,较为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为农民人均收入的28%左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参照系数亦有差异。
(四)规范和细化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机制
良好的制度与有效的管理从来就是有机统一的,要做好农村低保的制度设计,必须与有效的管理有机结合。其中,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问题最受学者重视。吕学静指出,应正确选择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方式,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村集体负担的资金,可由村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发放。董丽则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认为,低保资金在会计核算时应设置相应的债权债务账户——“应收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应付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应该设立用于核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基本户”,并专款专用。
三、现有研究成果的局限性与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上述文献对农村低保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些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有助于人们更充分地认识到政府在农村低保资金投入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政府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拓展了农村低保问题研究的视野,启发了人们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的思路,从而也为笔者系统深入地研究该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现有的研究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尤其是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农村现实国情的挖掘仍显不足,这与我国农村低保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具体地说:
第一,农村低保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完善是低保资金落实难的重要原因,已有研究大多限于定性分析。笔者拟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即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得到地方政府在争取上级政府低保资金转移支付时的行为函数,进而从我国的政府体制这个角度剖析其深层原因。
第二,现行农村低保水平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但笔者认为,已有研究并未很好、系统地分析这个问题:这类文献仅从低保户需求的角度分析低保水平;评价方法偏于主观且属静态分析。笔者从低保户的需求和政府的供给两个方面对现有低保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运用计量模型对低保标准的动态变化加以客观研究,以突出制度演变的动态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分层梯度式”低保标准体系,可以为政府科学制定低保标准提供方法上的借鉴。
第三,对低保标准应包含的参数,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时应有适合的分析工具和科学的方法体系。笔者拟将ELES模型引入低保户生活保障力度的研究中,并对该模型进行了改进,使其能帮助我们判断低保标准应包含的参数。
关键词:低产低效林改造;低碳经济;森林碳汇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1011204
1 引言
全球气候变化,己被列为21世纪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累积产生的温室效应,导致龙卷风、冰雹、强降雪、干旱、海平面上升等自然灾害频发。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性措施。在《京都议定书》中提出了实行减排的两种办法,一个是直接减排,即对现有的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限制、改造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另一个是间接减排,这就是在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实行造林、再造林,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的吸碳固碳能力。森林减排不仅成本低、可持续,而且无污染,还能为社会提供丰富多样化的林产品,从而得到国际社会很多国家的认可,已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
2 低效林改造与低碳经济的关系分析
2.1 低效林改造
低效林是指由于受人为因素的直接作用或诱导自然因素的影响,导致林分结和稳定性失调,林木生长发育衰竭,系统功能退化或丧失,导致林分质量、林产品产量或生物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下相同林分平均水平林分的总称。低效林改造是优化森林结构的关键措施和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林农收入,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的第一抓手,更是低碳经济下生态林业建设的重要途径[1]。
2.2 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低碳经济实质上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追求绿色 GDP 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2.3 森林碳汇与林业碳汇
森林碳汇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在生长过程中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森林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 是维持大气中碳平衡的重要杠杆,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作用[2]。科学研究表明,林木每生长1 m3,平均吸收1.83 t二氧化碳,放出1.62 t氧气,全球森林对碳的吸收和储量占全球每年大气和地表碳流量的90%[3]。这表明通过森林资源进行节能减排,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低碳化也是林业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扩大林地面积和科学造林、营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碳汇功能,以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为目的的林业活动。并通过人工造林活动,种植专门用于获取碳汇的林木,生产碳汇产品(即碳信用指标),并进行买卖产生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一种新型林业发展模式。
2.4 低碳经济与林业碳汇的关系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4]。林业是指从事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通过合理经营森林资源,充分利用森林的可再生性来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林业具有保护森林、湿地、荒漠三大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主体功能。在减缓气候变化的各种努力中,林业活动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报告将林业发展战略方向定位为“生态林业”,突出强调了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低碳经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反映了环境气候变化顺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生态文明的本质属性之一。生态文明建设则依赖于生态化、低能耗化的低碳经济模式。进行林业建设是为了改善生态环境、调节气候,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实践证明:林业是低碳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是低碳经济的主要承担者,具有维护生态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主体功能,发挥着工业减排不可比拟的独特作用。大力加强林业建设,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固碳减排的综合作用,是维护区域和全球生态安全的捷径。
3 低碳化是林业实现可持续经营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增汇减排协同推进,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出一条绿色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之路。在2015年12月12日的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作出承诺:到2030年左右使CO2排放达到峰值,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m3左右。为实现目标,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应对的政策和行动,研究制定了《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13~2020年)》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强调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扩大造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森林吸收大气CO2的功能,增加碳汇效益,抵消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这是林业肩负的特殊使命,是我国林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4 泸西县低产低效林改造
4.1 基本概况
泸西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北部,地理坐标在东经103°30′~104°03′,北纬24°15′~24°46′之间。东以南盘江为界和邱北县隔江相望,南与弥勒市接壤,西与石林县毗邻,北与师宗县、陆良县相连。县城-中枢镇居县境中部,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距省会昆明市166 km2,距州府蒙自市178 km2。
泸西县地处滇东南岩溶地区,南盘江大断裂带西侧,全县地势起伏较大,呈阶梯状倾斜,最高海拔2459.3 m ,最低海拔806 m;属于低纬度高原,热量垂直分布差异明显,立体气候差异明显;全年气候温和,雨量适中,日照充足,无霜期长;全县境内岩石种类繁多,地层较复杂,其中以石灰岩、黄色砂页岩、紫色砂页岩三种地质广为分布;土壤类型多样,主要以黄棕壤、黄壤、红壤、褐红壤、紫色土、石灰土、水稻土七种为主。泸西县水资源、生物资源等丰富,旅游资源独特。全县共有植物资源1870余种,其中林木树种299种,果树品种182种,花卉405种(含木本192种)。主要的林木树种有35个科116种。由于气候、土壤等因素的影响,植被在地域分布上存在明显海拔差异。县内植被主要以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为主,其次分布有温凉性阔叶林、暖温性针叶林、稀树灌木草丛及干热河谷稀树灌木草丛。
泸西县辖5镇3乡,81个村委会,5个社区,477个村民小组。2016年末,全县总人口为44.0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3万人,占74.9%以上,少数民族人口6.82万人,占15.48%,世居汉、彝、回、壮、苗等民族,是一个以粮、烟经济为主的典型农业县。2016年全县生产总产值82.16亿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08元[5]。
4.2 泸西县低产低效林改造建设现状
4.2.1 林业资源概况
据泸西县2011年林地利用保护规划成果资料,全县国土面积1674 k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75715.2 hm2,占国土面积的45.2%;非林业用地91763.8 hm2,占国土面积的54.8%。
在林业用地面积中:有林地44670.3 hm2,疏林地581.1 hm2,灌木林地24033.2 hm2,造林未成林地4398.8 hm2,苗圃地31.1 hm2,无立木林地119.2 hm2,宜林地1881.5 hm2。而按林地结构分:生态公益林(地) 57804.8 hm2,商品林(地) 17090.5 hm2[6]。泸西县森林覆盖率和林木绿化率分别为37.8%和41.5%,比“十一五”期间分别提高了8%和9%。活立木蓄积量达到259万m3,比“十一五”期间净增90万m3。
4.2.2 低产低效林现状
据2009 年泸西县低产低效林调查规划统计,全县低产低效林20046.9 hm2,按地类分,有林地14699.4 hm2,疏林地118.3 hm2 ,灌木林地5229.2 hm2;按林木类型分,残次林466.3 hm2,劣质林5127.1 hm2,低效灌木林4719.5 hm2,低效纯林979.5 hm2,树种不适林 953.4 hm2,经营不当林 7749.5 hm2,衰退过熟林51.6 hm2[7]。
泸西县低产低效林分布涉及8个乡镇69个村委会,1个国有林场。其中:分布较为集中的有白水镇、向阳乡、旧城镇、三塘乡、舞街铺镇、永宁乡,树种包括人工纯林、天然混交林、经济林、疏林地、灌木林地等。重点改造向阳乡、三塘乡、白水镇公益林中的低产低效林地,永宁乡的云南松天然林,午街铺镇、旧城镇等的桉树人工林。主要采取封山育林、抚育改造、复壮改造、综合改造等改造措施。
4.2.3 泸西县低产低效林形成的原因
(1)生态系统稳定性较差,造林难度较大是泸西县形成低产低效林的主要原因。泸西地处滇东南岩溶地区,石漠化较为严重,造林地块大部分都在石漠化区域内。这些地块立地条件差,土层太薄、有机质含量低、地块零星分散、造林难度大。再加上树种的选择不当,未实行良种壮苗,树种单一,且大面积营造按树、华山松、圆柏纯林,初植密度偏大,造林后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必要的抚育措施,造成部分立地条件稍差的地块中林木生L演替呈现出逆向演替的趋势,森林三大效益下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引发灾害的因素加剧,影响了森林多种功能的正常发挥,导致林分总体上生产力较低而形成低产林[8]。
(2)投资主体单一,资金不足是泸西县低产低效林形成的直接原因。因为缺乏充足的资金,导致各种管理措施无法落实,林分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致使林内杂草不断蔓延,再加上一些耐旱杂灌木地不断增多,造成林分中目的树种日益减少,导致了林分向低效林逐步演替。
(3)自然灾害严重。2009~2013年泸西县遭到百年不遇的持续干旱,大中型水库及村寨坝塘干涸,大部分村寨人畜饮水困难,给全县城乡居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工农业造成较大损失,给林业造林带来很大的危险期,导致造林成活率急剧下降,甚至成活率为零。经调查,泸西县2002年以来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面积262300亩,其中;轻度受损面积210074.2亩,中度受损面积20882.8亩,重度受损面积31403.1亩。
(4)人为活动频繁使得低产林进一步扩大。由于长期的不合理采伐、过度修枝、偷砍盗伐、放牧等人为原因和火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林相不整,林分结构不稳定,林地质量下降。而且林木在长期经受风吹雨淋后,枯叶、枯枝、枯梢会越来越多,不仅增加了火险等级,而且易遭到病虫害的入侵,使生态功能急剧下降,形成低产林。
4.2.4 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必要性
泸西县地处滇东南岩溶地区,石漠化较为严重,生态系统稳定性较差,再加上近年来的极端自然灾害天气,以及森林经营当中的不恰当行为,如:造林树种选择不当、造林密度太大、树种单一、连作、“拔大毛”等原因导致了部分森林生产力、防护效能下降,变成了大面积的“低效林”。 一方面,低产低效使森林群落的调节能力下降,导致生态系统退化或形成生态系统退化的潜在危险。另一方面,低产低效使群落的生产能力下降,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因此,为提高森林质量,应培育高产、高效、稳定的森林群落,推动林业产业发展,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对县内现存的低产低效林进行逐步改造势在必行。换而言之,大力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能充分发挥林业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多种功能,把森林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建设森林云南、实现林业双增目标、促进林农增收致富、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的必然选择。
4.2.5 低产低效林改造的技术措施
通过实地调查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资料,依据国家、省、州林业局下发的相关技术规程和界定标准,确定了泸西县低产低效林标准。泸西县低产低效林以林分生长量或生物量较同类立地条件平均水平低30%以上的林分作为主要定量标准进行综合判定。对符合界定标准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纳入项目范围,凡不符合界定标准或立地条件差、更新树种难以正常生长的区域一律不纳入该项目。并根据林分的实际情况和评判标准确定改造的作业面积,更新改造中的作业面积一次连片不大于20 hm2。
林分改造主要针对商品林,并按照“适地适树”以及“适地适群落”的要求,通过改造来提高森林的生长量和质量,将低产林改造为高产林;而对于公益林,只针对立地条件较好、交通方便的地段才进行低产林的改造,从而提高森林的防护效益或者风景观赏价值。改造过程中充分利用“近自然林业”、“无性系林业”等先进理念和技术成果,遵循生态系统原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严禁借改造之名乱砍滥伐,禁止对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脆弱区的低效林进行强度干扰。
(1)封山育林。对于经常遭受人、畜破坏,导致林木不能正常生长,且已有一定数量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林分,采取封禁措施使其恢复正常生长发育。对于目的树种幼苗幼树数量不足的林分,可通过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即人为的补植补播,加速森林群落进展演替过程。其中,永宁乡大中寨林场内的云南松针阔混交天然林,由于多年干旱,很多云南松林木因病致死而形成低效林。因此,可采用“保育式疏伐法”,即通过林冠下整地、清理,创建有利于云南松天然更新条件的林窗,同时可补植部分云南松来进行恢复性改造。
(2)抚育改造适用于间伐、补植、补造等抚育措施。通过抚育改造,调整树种组成,提高林分质量,培育生产力较高或防护能力较高的林分。间伐过程中,在坚持“间密留稀”、“砍小留大”、“砍劣留优” 的原则时,伐除生长衰退、受损严重、无培育前途的林木。但单次间伐强度不超过林分蓄积的25%,以免形成大的林窗。林分间伐后几年内,林木生长加快,又会出现树冠交接的情况,影响到目标树的生长,这时根据情况再进行间伐,始终最大限度地保证目标树的正常生长,这样经过多次间伐后,整个林分质量将得到显著提高,最终保留下的培育目标树也将是林分中生长最好的更新种源。其中,向阳乡重点公益林中的华山松人工纯林,可采用此法将其改造成针阔混交林。
(3)带状改造。对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低产林不适合进行全面伐除改造,可采用带状改造,应按照等高线或斜等高线设置采伐带,带宽度不得超过林分平均高的2倍,间隔距离不得小于采伐带宽度。及时更新,待幼树生长稳定后,再改造剩余带的林分。根据改造要求,全县低产林中有部分是灌木林需要改造为乔木林。由于灌木林所处区域坡度在20°左右,立地条件较差,岩石,不适合皆伐,所以可通过带状采伐灌木,采用大苗植苗造林完成低产林的更新改造。其中,舞街铺镇的灌木林可采用此法进行改造,树种可选择华山松、栎类、川滇桤木等,进行“近自然造林”,坚持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改造后避免形成纯林。
(4)块状改造。这种方法适合于主要树种符合要求,但郁闭度在0.5以下,甚至是疏林地或疏密不均的低产林分。块形自行规定,随地形布局。每块面积山地条件下一般不超过3 hm2,平川或河滩地不超过10 hm2,呈品字形排列,块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一般为改造林分平均高的2倍以上。在林中空地清除灌木,进行整地,在块状地块上造林,及时更新,待幼林开始郁闭,幼树生长稳定后,再改造剩余林分。桉树低产人工林改造时,为培育高产人工林,可采用块状改造法,进行无性系造林,也可形成块状混交林。
(5)引进树种,改善组成。适用于造林、经营措施粗放和立地条件较差的人工低产纯林,进行强度间伐,引进改良土壤的乔、灌木树种形成混交林。改造区内的桉树人工纯林由于树种单一、密度大、生产量低,林下植被也比较少,枯落物分解慢,地力逐渐衰退。引进栎、旱冬瓜、相思等阔叶树种,形成针阔混交林,改善本身的遗传结构和林分结构。桤木造林时可将桤木作为用材目标树,油杉作为生态目标树,营造混交林。
(6)混交或轮作。对于生长衰退的人工低产林也可以进行混交或轮作,如舞街铺镇桉树人工低产林可选择桤木混交或轮作。桤木根系发达,耐潮湿土壤,材质优良,经济价值高,当地又有许多矿山,利用桤木作为坑木是很好的选择。同时,桤木具有根瘤菌,可固氮,能够改良土壤;也可利用桤木树皮培养石斛等药用植物,市场前景较好。桤木与云南松、柳杉混交生长良好,因此也可形成针阔混交林。
(7)复壮现有林木。对于通过采取培育措施可望恢复正常生长的中幼龄林,可以加强林地管理,通过除草松土、施肥间作、嫁接、防旱排涝、平茬复壮等措施提高森林生长量。
(8)综合改造 。对于残次林、劣质林、低效灌木林、低效纯林、树种不适林、病虫危害林及经营不当林可以进行综合改造,改造方法为补植、封育、抚育、调整等多种方式和带状改造、育林择伐、林冠下更新、群团状改造等措施,提高林分质量。
4.2.6 低产低效林改造的成效
(1)森林资源总量和质量得到提高。通过大规模的低产低效林改造,使全县的树种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提高了现有林分的生物多样性、群落稳定性和生产力,生态防护功能显著增加,森林的多功能效益得到提高,遏制了森林衰退扩张趋势,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使现有林分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协调统一。
(2)增强了林产业的生机和活力。通过参与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老百姓可以直接从森林中产生效益,刺激了造林积极性,改善了林种结构,开发了林下资源,促进了林产业健康发展[9]。
(3)生态建设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在2009年泸西经历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旱灾和不断频发的雪灾、冰冻灾害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意识进一步增强,大面积地进行低产低效林改造。并加大了对生态文明建设及植树造林的广泛宣传,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了“泸西高原花园城市”的建设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植树造林氛围。并结合林改政策的宣传,使毁林案件持续减少。
5 低效林改造Φ吞季济发展的意义
(1)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低效林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林分结构,开发林地生产潜力,提高林分质量,充分发挥森林的多功能综合效益,提升森林固碳增汇的能力。低效林改造具有双重意义。在减排增汇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改造劣质林分,防止森林退化带来的碳排放,另一方面是经过改造,促进森林质量的提高,增加碳吸收,产生更多的森林碳汇;在经济效益方面:合理的低效林改造模式,让泸西林业形成更加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果产业体系。实施低效林改造工程,改善林分的质量,促进林地生产力的提高,进而实现森林经济收益的增加。
(2)低产低效林改造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途径。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加强森林经营管理,使树种结构得到优化,并提高森林质量,促进碳吸收和固碳;通过改造,极大的降低了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发生的概率;进一步巩固林权管理制度,极大的提高林农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经济林果梨和木本油料核桃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低产低效林改造项目与城镇面山和通道绿化建设工程相结合,不仅提高了森林面积,增加了森林碳汇储量,还能够改善县城周边的人居环境,增加绿色就业,促进了泸西新农村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推动了泸西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
(3)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展林业发展空间、提高林业碳汇能力、加快林业产业建设步伐的有效途径,更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大力实施低产低效林改造是巩固泸西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需要,也是泸西县广大山区群众致富增收的需要,更是实现泸西低碳经济城市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低产林改造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Z].红河:沪西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2009:1~13.
[2]李怒云.林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J].林业经济,2010(2):73~75.
[3]冯宗炜.中国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量和生产力[M].北京:科学出版社, 1999.
[4]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9,65
[5]莫伟.泸西县政府工作报告[R].泸西:泸西县人民政府,2016.
[6]泸西县人民政府.泸西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Z].2011:40~44.
[7]张鸿.泸西县林业生产建设探讨[J].四川林勘设计,2011(1):69~71.
关键词:船舶适航;时间要求;主观;客观
船舶适航标准可以从诸多方面进行界定,使之更加明细化与可操作化。笔者拟通过如下三方面对其进行诠释:
1 船舶适航的时间要求
船舶适航的时间要求在一些国际公约及国内法中的规定存在区别。例如在海牙―维斯比规则体系之下,船舶适航的时间要求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我国《海商法》第47条和“台湾地区”《海商法》对此也规定了相同的时间界限。而《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较为严苛,相应的适航时间也加以延长至整个航程。《鹿特丹规则》旨在寻求一种过渡的平衡,许多承运人的义务较《汉堡规则》来说较轻,可是对于适航时间方面的要求却较海牙―维斯比规则体系以及诸多国内法有所延长,即它参照了《汉堡规则》,使船舶适航的时间延长至全程。
对于“航次”的理解,在《海牙规则》以及我国《海商法》下,多数人的意见都是提单航次,即提单上所记载的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的这一航次。1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航次”应当被理解为航线上的各港口之间的距离,也就是各个航段。对于因中途港管船过失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都以船舶不适航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于许多类似案例在两种理论之下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至于学者所持的第二类观点的理由,是“对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实行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允许其对船长、船员等在驾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行为以及火灾事故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免责,是因为船舶在海上航行有着不同于陆上运输的特殊风险,但这种特殊风险免责不应适用于船舶停港期间,包括装货港和中途港。”2
在英国普通法及部分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海商法下,对于船舶适航往往采取的是对承运人较为严格的“航段适航”原则,即在每一港开航时都要求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3在“沃太根号”案中,法官Henn Collins在此案中说:“船东对船舶适航的保证,必须根据不同船舶,不同航次而适用不同的合理标准来解释,鉴于此,必须把航次分成若干阶段,适航保证的内容随每一阶段的不同而改变。适航保证必须包含这样一个内容,那就是船舶应在每一阶段的开航时,对每一阶段而言处于适航状态。”此案所确立的原则是:当船舶的航次被分成几个阶段时,必须在每一阶段的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2 船舶适航的主观标准
船舶适航的主观要求是“谨慎处理”(due diligence)。它出现在《海牙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中,我国《海商法》也将其吸纳进来。所谓的“谨慎处理”也即一个理智的和勤奋的人在特定场合下,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所应达到的审慎、主动和勤奋的程度。在这里,它表明了一个合格的承运人根据合同航次的具体情况,在船舶适航方面所应尽到的努力程度。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一样,对于该“谨慎处理”也包含了一个相对的因素,即主观上绝对的合理和谨慎,但是对于承运人虽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不能以其船舶不适航为由使其赔偿。因为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所规制的对象的合理性,“它可能是指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某种比例关系,也可能是指可能性。”4通常来说作为一个合格的承运人,正是通过最大程度的谨慎使船舶实际状况与应然状况最贴近,那么发生危害的可能性也就最低。只要承运人的举动是经过谨慎处理的,那么他就可以为潜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免责。否则对于承运人来说条件过于苛刻,也会造成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公平,使法的价值在利益的衡量过程中出现扭曲。5总之,船舶适航是相对的、具体的,而不是绝对的、抽象的。
此外,对于独立第三人参与承运人的合同事务,也应当尽到谨慎处理之处。对于他们未尽谨慎处理的行为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仍然对货方负有赔偿责任,接着可以其与独立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向其追偿。至于船级社等行政机构参与验船并开具的船级证明并不能够免除承运人谨慎处理之责,换言之,船级证明是船舶开航必要的通行证,具体的适航操作仍然要依承运人按航次具体情况来判断,并非“船级证明在手,适航高枕无忧”。
3 船舶适航的客观标准
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了船舶适航应具备的三个客观标准,包括①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②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③载货处所适货。它与《海牙规则》中第3条第1款的规定完全一致。具体来说如下:
第一,船舶的抗风险能力,指抵御航次中海上常见的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这是针对船舶本身来说的,也即船体应当足够坚固,水密性良好。此外,该抵抗风险的能力必须是通常的风险。对于那些航程中不常遇见的气象灾害致使船舶陷入困境进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能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第二,船舶的航行能力,是指船舶应具有的完成航海并将货物安全地运抵目的港的客观条件,具体地说包括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首先,我国是《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的缔约国,理应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具体标准。在配备船员方面有两项基本的要求,其一是数量上的要求,其二是质量上的要求。在数量上,船员数应符合作业、值班的要求;在质量上,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并从事与适任证书相符合的工作,不能越级从事适任证书较高的工作。其次要适当地装备船舶。所谓适当地装备船舶是指为船舶配备的各种航海仪器、工具等能够正常地工作运转。现在国际上衡量船舶的装备是否妥善的主要依据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及其修正案。最后,妥善地配备供应品,是指船舶上需要配备充足的可以抵达下一港添加的燃油、淡水、食品、药品等等。除了由于航程途中发生不可预测的紧急事故而为躲避等原因造成供应品的短缺外,不适当的估算等非不可抗力、紧急事件造成的额外支出,不能够作为共同海损由各受益方来分摊。与此同时,承运人有可能因为船舶不适航承担额外的责任。此外,对于以上船舶航行能力的主观要求是“妥善”,这也对承运人合理地规划自己的航程及航程中的注意事项提出一定标准6。
第三,船舶的适货能力。所谓的船舶适货能力,各公约和海商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里包括了适货的对象和适货的标准两个方面的要求。首先适货的对象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其次适货的标准是“适于”和“安全”,收受、载运、保管。这里同时包含了三个环节,任何一环出现失误都是船舶不适货的表现。“适于”是指舱室的环境符合货物的存放要求,而“安全”则是指各设备良好运作不致发生事故。(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000)
参考文献:
[1] 张湘兰.《海商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 同注④
[3] 郭东.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舶适航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005.4
[4]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 著 王献平/译 郑成思/校.《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摘要:我国的助学金发放系统建立时间不长,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贫困生的认定,助学金的发放模式,监督反馈制度及受助学生的心态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该工作的实际效果与帮助贫困生的这个初衷有所偏离,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国家助学金发放模式是很有研究必要的。
关键词:高校 助学金 贫困生认定
引言
国家为了激励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解救经济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2002年建设了国家奖学金体系,2007年又颁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其后,财政部、教育部又出台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在高校助学金体系中,包括国家助学金、地方助学金及社会企业设立的助学金,最高到6000元,最低至500元。随着这项工作的进行与发展,国家不断地进行改革。但由于各地区发展水平的不同,现代大学生的价值观的扭曲,导致在该项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讨论这些问题。
一、 存在的问题
1. 贫困生的认定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它关系到整个评选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在贫困生资助工作中,如何界定贫困生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各校、甚至是各专业之间也难以做到统一。因此,把握界定贫困生的标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现在的模式中,对于贫困生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根据每年暑假由学生到所在地方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的贫困证明来进行认定的。这些单位需要证明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2)偏远地区的贫困家庭学生;
(3)孤儿或单亲家庭生活困难学生;
(4)烈士子女;
(5)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7)父母一方或双方因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的学生。
但学生交给到学校的各类证明存在很严重的问题。由于受到利益的诱惑以及对于造假的责任追究机制缺失,大学生开虚假证明的个案非常之多。有些地方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符责任,不管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如何,轻而易举地就开出了贫困证明,导致高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带来很大麻烦。
高校的这种认定标准是一个定性的标准,很模糊,对工作的指导性不强,难以操作。为了使资助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准确把握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的程度,就必须制定一个相对客观的量化标准来确定贫困生的“身份”,规定贫困生享受资助的“条件”。
2.学生及家长扭曲的价值观
助学金发放目的本是帮助贫困学生,由于国家助学金发放的覆盖面较大,从而使国家资助的名额超过了实际家庭较贫困的学生的数量,而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班级的多出的名额就促使一部分原本就不贫困的学生加入到了申请之列,造成有限的助学帮困资源并未完全落实到真正困难的学生头上。现在这类“伪贫困生”可以分两类:
(1) 家长知情的“伪贫困生”
这类学生往往是在家长的帮助下,出示假证明,得到助学金。家长知道学校会帮助交不起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就故意不交,最后用国家发放的助学金来补交这类费用。
(2) 家长不知情的“伪贫困生”
这类学生是经不起诱惑,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欺骗学校,得到助学金,而这笔钱往往花在“吃、喝、玩、买”上,甚至有些学生把父母给的学费挥霍完后,用助学金来补交。
这类学生的出现,使家庭条件差不多而没能申请到的同学颇有怨言,质疑国家的助学金发放模式,学校助学金发放工作的公正性,在学生和学校之间,学生和学生之间产生一些不和谐因素,产生不好的影响。
3. 助学金发放后跟踪机制不健全
现在高校助学金发放工作在发放完毕后,跟踪调查取得助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这项工作一直没能全面开展。贫困生的认定工作既然存在诸多问题,高校应该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后跟踪机制,完善贫困生确认的基本程序,深入了解取得助学金的学生真是家庭情况,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实际生活消费情况,但现在大部分高校的助学金发放工作只止步在发放完毕,跟踪机制不健全。
4.助学金金额分配不合理
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高校中设立的助学金的种类、金额变多,但学校中并没有那么多贫困生,就出现了资助的名额超过了实际家庭较贫困的学生的数量,自助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班级,让一部分不贫困,甚至“富二代”获得了助学金,从贫困生认定到助学金发放整个过程缺乏科学有力的监督,对真正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使国家助学金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助学金发放模式的几点思考
1.加强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明确助学金的价值取向在贫困生的认定过程及助学金的发放过程中应努力做到“公正、公平、 公开”,健全跟踪机制,认真了解,实事求是,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资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避免产生“伪贫困生”。
2.加大奖学金比例,嘉奖优秀贫困生。建议采用加大奖学金的投放比例,细化奖学金种类,针对贫困生设置专门的奖学金,以鼓励、资助困难学生,使其立志成才。
3.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生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工作中应注重对学生自强、自立观念的教育,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比如,勤工助学等方式去赚取劳动报酬,而不是仅仅等待国家的支持,做到“受助、自助、助人”。
二、结语
国家、社会爱心人士设立助学金的目的就是为帮助贫困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然而由于贫困生评定体系缺乏可操作性和随之而来的后继问题,影响了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合理性和预期的效果。目前中国高校国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发放模式,做到“公正、公平、 公开”,让每一个贫困生能得到国家、社会的帮助的同时要做到自助,将来帮助别人,做到“受助、自助、助人”。
参考文献:
[1]刘燕杰.高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模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18期.
一、 勤务实战化对消防部队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战训工作,依法履行好灭火抢险救援职责,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发展经历表明,人均gdp10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是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各类事故易发的特殊时期。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700美元,进入了各类安全事故的易发期。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发生各类灾害事故达70多万起,造成的死亡人数超过20万人,伤残175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00亿元。1999年以前,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出动次数占全部执勤出动次数的比例在10%以下,XX年上升到28%,XX年已近40%,XX年上升到45.2%。
XX年全国消防部队接警出动44万余次,其中火灾扑救24万余次,抢险救援、社会救助近20万次,和前五年相比,按照任务性质划分,灭火次数增加了35.7%,而抢险救援、社会救助增加了7.5倍,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次数增加了4倍,交通事故增加了7倍,自然灾害事故增加了8.6倍,坠落事故增加了3.7倍。由此可见,一方面,消防部队增编缓慢,另一方面所承担的灭火救援任务却成倍增长。XX年,国务院了国发(XX)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其中第(十)条指出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并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九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等九类突发公共事件。这一条文从国家立法的角度赋予了消防部队更多的社会救援职能。
社会救援职能的拓展和任务的加重迫切要求我国消防部队与时俱进,迎难而上,抢抓机遇,深化战训改革,提高实战能力,缩小战斗力与完成现代灭火救援任务需要之间的差距,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好地履行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职责,才能在各类急难险重的任务中更好地体现消防部队的存在价值。
二、勤务实战化的概念和理论内涵
勤务实战化是针对当前灾害事故趋多、趋难的特点,着力解决当前灭火救援勤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革除一切不适应实战需要的勤务模式,探索符合实战要求的,能促进战斗力整体提升的途径、手段和方法。顾名思义,勤务实战化就是以实战的方式和要求来开展各项灭火救援勤务工作。在勤务实战化建设中,可以“实战需要不需要、打仗管用不管用”为依据,以“强基础、建体系、抓规范、求实效”为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实用的勤务实战化体系和机制,不断夯实执勤备战、岗位练兵、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社会联动等勤务基础,不断提高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能力,为安全、科学、快速、有效地完成各类灭火救援任务奠定坚实基础。笔者认为,开展勤务实战化建设可以尝试从以下五大构成和影响战斗力的体系入手。
三、 以五个体系为载体,大力开展勤务实战化建设
(一)构建执勤备战体系,推进执勤备战规范化
构建各级消防部队执勤备战体系的目是规范基层中队的执勤备战基础工作,解决执勤备战中基础不牢、准备不够、整改不力等问题。建立反应快速的、实用的、规范的、全面的执勤备战体系可从下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指挥机关和作战实体(中队、机关机动队、独立处警的班组)的接处警工作机制,确保部队指挥作战力量的快速反应和快速到场,各级指挥机关要建立全勤指挥部制度,对机关的等级战备要有明确要求,避免误接、漏接、接而无记录、出而不快速等现象的发生。二是要加强和规范执勤装备器材的管理。对执勤、库存和训练器材装备在管理上要以“三清、三进、三定、三无”为标准即“种类清、数量清、性能清”、“训练器材进室、备份器材进库、执勤器材进箱”,“管理责任定人、摆放位置定点、器材卫生定标”,“无锈蚀、无缺损、无丢失”。还可以采取建立装备器材上勤前检测和易损耗器材战后恢复备勤检测等“两个把关”制度。三是要以消防部队装备实力、灭火救援作战预案、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各类数据库为支撑,建立各级消防部队的
版权归属原作者
灭火救援指挥决策数据库系统、地理、气象辅助信息系统。四是要统一和规范执勤岗位练兵资料、消防装备器材、作战参考信息、等勤务基础资料,达到详实、全面、科学、规范和实用的要求。
(二)构建执勤岗位练兵体系,推进训练作战一体化
在执勤岗位练兵中,按照“训战一致”的要求,科学界定练兵的对象、内容和标准,采取实地化、基地化、模拟化、网络化等贴近实战的训练方式开展训练。岗位练兵体系的建立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要规范训练内容即明确各级指挥员、各类战斗员的训练内容、时间、指标和依据,做到按建制施训、按兵龄分训、按专业分训。二要规范训练过程即对训练的计划、准备、组织、保障、考评、奖惩、训练资料的建立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用科学实用的训练制度来保证岗位练兵活动顺利进行。三是要强化指挥能力培训。使各级指挥员掌握灭火相关理论、掌握灭火救援处置对策、掌握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掌握不同车组组训、多班组参训、组训方法,解决自身局限,提高训练效能。
(三)构建灭火救援指挥作战体系,推进现场指挥作战专业化
构建灭火救援指挥作战体系的目的是适应高层、地下、水上、烟热、化工等现代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的处置需要,科学设置组织指挥机构、规范指挥作战程序、提高指挥作战专业化水平。在指挥作战体系的构建上,一是要建立指挥长资格评审制度,摒弃仅仅以理论考试来判断指挥资格的考核方式,建立以基础理论考试、想定作业、模拟指挥、装备器材操作、体能测试、心理测试、实战经验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评方式。二是要在总队、支队、大队这三级成立全勤指挥作战机构,建立全勤指挥部制度,由取得指挥资格的指挥长轮流执勤备战,并实行全勤指挥部与辖区中队、社会联动单位同时响应、同时出动、遂行灭火救援的指挥机制。三是在指挥部的建设上要实行总指挥部前沿指挥部一线战斗实体等三级指挥,总指挥部指挥长由地方领导担任,前沿指挥部指挥长由公安消防部队职务最高的指挥长担任。四是要对调度指挥的主体、权限和程序、消防部队、社会联动单位等参战人员和车辆装备的在灭火救援中的位置和行为进行规范,逐步解决长期以来战场忙乱的问题。
(四)构建战勤保障体系,推进战勤保障规模化
在长时间、大空间、大规模、跨区域灭火救援作战中,各类战勤保障是及时到位、否科学有力已经直接关系到现代灭火救援工作的成败。构建布局合理、平战结合、功能完善、反应快速、保障到位的战勤保障体系是新形势下提升消防部队实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解决长期以来消防部队在大规模灭火救援作战中战勤保障不成规模、不成体系、队伍缺乏等问题的重要手段。在战勤保障体系建设上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从应对大型灾害事故的实战需要出发,坚持平时与战时相结合、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分布实施,达到拉得出、供得上、保得住的战勤保障要求。一是要建立与实战需要相适应的战勤保障机构,为战勤保障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大中城市可建立战勤保障大队,其它城市可建立战勤保障中队或基本具备消防战勤保障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区域性消防战勤保障中心。二是要以消防装备技术、灭火救援物资、参战人员生活医疗和社会救灾资源等为重点,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灭火救援工作的战勤保障工作制度和机制,为消防部队可持续作战能力的可持续提升奠定制度保障。三是要充分利用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科学预测本地大型灾害事故的规模和灭火救援战勤保障的需要总量,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任务,主动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使战勤保障工作既能满足实战需要,适应发展要求,又能避免满目规划和不必要浪费。四是要制定和完善器材补充、药剂补给、装备抢修、油料供应、移动供气、生活保障等战勤保障预案,落实随时调用措施,定期开展符合实战要求的战勤保障演练,不断提高部队和社会的战勤保障能力。
(五)构建灭火救援社会联动体系,推进灭火救援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