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2 16:37:2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伦理学的研究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2013年年初,我收到一个部门评价中国“2012年十大科学成果”的初选项目,其中有一项是董文杰先生的一个成果,董研究发现大气里增加的温室气体,发达国家有2/3的责任,可是现在西方国家提出的减排责任只有1/3,显然不公平。我给它投了票,最近公布的十大进展里没有此项。可能反映了人们没有认识到这一研究的意义,这一研究的突出意义在于它是一个气候伦理的基础研究。在西方批判我们是气候沙文主义时,我们太需要应对气候变化的伦理学研究了。在IPCC第5次评估报告就要出台时,中国太需要自己的伦理应答了。
伦理(Ethic)一词来自希腊语(Ethos),意思是惯例,在这个意义上,伦理是指一般的信念、态度或指导惯例行为的标准。这样,认识到任何社会都有确定的惯例、典型的信念、态度和社会标准,因而任何社会都有其伦理。气候伦理问题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980年代,但是2004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0次缔约方会议是一个关键点。在这个会议上,由于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争论,美国宾州州立大学罗克伦理学研究所发起了气候变化伦理维度的合作研究计划,他们于2007了《气候变化伦理维度白皮书》 。实际上此前,国际著名伦理学家、英国爱丁堡大学的Michael S. Northcott出版了气候伦理向世界发出警告。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提出了谁绑架了世界的问题。在这次会议中第一次将气候变化和环境变化提到“国际伦理”高度,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响应。
目前,在人类众多的研究中,气候伦理被强调要同舟共济,人类协作应对气候问题。有一个广泛流行的寓言故事反映了流行的气候伦理的核心。在一条大船上有各种各样的游客,现在船要沉,只有抛弃游客的行李才能让大船平衡,保持不沉。因此大家不应该争论谁该抛弃行李。这个寓言,反映了气候伦理观点核心:同舟共济。同舟共济是一种合适的伦理,也是传统环境伦理的表现。由此,一些学者批判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强调国家利益的国家是“气候沙文主义”。然而,发展中国家从自己的发展中发现了新问题。各国同舟共济的责任不能仅仅如西方国家学者强调的是关于环境的理论问题的认识,它提出了发展的伦理问题。前面的大船故事可以进一步演化为:由于游客富裕程度不同,大量携带行李导致船体破裂的富人,是不是应该承担更多责任。这就是说,行李的抛弃,存在如何分配的问题。如果每人抛弃一件行李,富人,由于多带了行李有责任也有能力把自己的众多的行李抛弃一件,而对于穷人来说,现在的行李已经是唯一了,他们抛弃行李意味着冻死、饿死,我们要求每人抛弃一件行李,在伦理上公平吗?这就提出了气候伦理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的问题。进一步的,那种认为发达国家技术先进,获得同样碳排放权可以为人类增加更多GDP。这种思想实际上是一种气候殖民主义思想,发达者有权进一步占有资源。他们完全忘记了,同样的排放权,发展中国家增加的净福利虽然可能比发达国家少,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前期福利水平低,这种增加对发展中国家提高的福利倍数更为突出。
一理想的自负:试图取代现代规则伦理学
西方现代主流伦理学一般指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伦理学和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后果论伦理学两种规范伦理范式。这两种规范伦理学虽然相互之间存在差异甚至对立,但它们之间又因相继发生于现代性的叙事背景下而不可否认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其一,以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主体的原子主义的自足个人为理论基石,从而建构的是指导个人做事的行为规则。其二,受现代科学的影响而按照普遍主义的方式来理解和阐释道德,从而普遍性和不偏不倚性构成了现代伦理学的一个主要特征。[1]其三,现代社会复杂性、多样性、频变性的社会构成和活动方式仅仅要求底线道德,从而把遵守和服从有助于维护与促进社会稳定的道德规则视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所以,现代伦理学关注“应该/不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行动”,强调遵守基本道德规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且在本质上具有惩罚性和纠正性的特点。
独立自成的德性伦理学或许为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复兴所需,然而这种设想本身就犯有与自己批判的现代规则伦理学同样的错误。规范伦理学与德性伦理学之分,不在于研究对象而在于研究中心的差异:究竟以道德、规范和行为还是品德、德性和行为者为中心。[9]对于完满圆融的伦理学而言,规则与德性皆不可缺少;更为重要的是两者并非主导与从属的关系,而是同等地居于中心地位。与其将伦理学的体系设计为单一中心的等级结构,不如重构为太极图式的双中心结构。前者属于现代启蒙运动以来的思维模式,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复兴不应落入批判对象的昔日窠臼。因而,按照伦理精神自身运动的辩证法,两者的相互否定应该将作为肯定内容的单个整体的伦理学建构出来。这正是劳旦、谢勒、特诺斯盖等主张的互补性或复合性的伦理学[1°],认为对于一种充分的完整的伦理侔系,义务论和德性论的模型都需要;德性和原则皆不处于主导地位,它们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皆有其内在价值。然而,将这种正确行动途径的主要特征与德性途径的见识相融合的方式解释为:加人一种较好叙述的道德品质,可以改善功利主义、义务论及其他伦理理论[11],仍然是一种烙着现代性印迹的中心一边缘结构。所以,对于德性伦理学的地位,最好把德性理论看做是一个更大的伦理学计划的一部分;将德性与行为的观念合并于全方位的理论体系,作为同等重要的成分共同服务于伦理学的单一目标。
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的复兴虽然抱有过高因而不切实际的幻想,但不可否认当代德性伦理学家们将关注的重心拉到了德性上面,[12]在道德哲学界形成了一种共识,即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的德性绝对不能忽略。因此,尽管对于现代规则伦理学而言,当代德性伦理学并非合宜的替代品;但对于未来完整圆融的伦理学的建构,当代德性伦理学自在地构成了历史进程中的一环。然而,它同时又只是一个片面的环节,一个必然要扬弃的环节。而我们对当代德性伦理的研究,则必须辨明它被扬弃的有限性。
二晃动的根基:德性伦理建构基石的错位
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发生在两个不同背景之下,一是现代伦理的叙事背景,即在批判现代规则伦理的进程中展开复兴工作;一是古典伦理的叙事背景,即在回归古希腊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中建构当代德性伦理学。[13]然而,这是两种时间相距甚远且具有不同意义和内涵的叙事背景,它们能否及如何整合为一体自在地即是一道难题;如若不能建构为连贯相融的理论体系大厦的基石,当代德性伦理的复兴事业不可避免陷人摇摇欲坠的危机。
当代德性伦理的复兴从批判现代规则伦理学中拉开序幕并不断深化,对现代规则伦理学的批评始终是当代德性伦理研究的一大主题。安斯库姆的著名论文《现代道德哲学》,对康德式和后果论式的“义务”概念提出了猛烈的攻击,从而将现代规则伦理学的理论根基连根拔起。换言之,安斯库姆通过对现代规则伦理学核心内容的一般清算,将现代规则伦理学的现代性内容一同抛弃了。麦金太尔作为当代德性伦理复兴事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代表,以历史叙事的方式同样继承了安斯库姆的立场和观点:他从启蒙运动的宏大叙事来审视和判断现代规则伦理学,启蒙筹划的失败毫无疑问导致了现代规则伦理学的危机。《现代道德哲学》这篇论文“被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进一步发展,而在理查德泰勒那里获得了最清楚的表述”[|4]。因此,从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的研究来看,不仅共同将矛头指向现代规则伦理学,而且其共同趋向是在批驳中将现代西方规则伦理学的现代性内容全盘否定。这就有如黑格尔的比喻,将婴孩与洗澡水一起泼掉了,不合乎伦理学发展进步的辩证法。对此,除去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复兴的迫切需要,合乎逻辑的正当理解或许就是,在理论上现代规则伦理学缺乏历史积淀的深厚根基,在实践上现代规则伦理不能有效应对当代道德问题。
现代规则伦理学作为经过反思的伦理精神的思想体系,建立在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上。现代社会的根本原则正是黑格尔一针见血地揭示的效用性原则。[|6]—方面,个人是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和目的,社会只是个人实现自身目的的途径和工具;另一方面,自由是个人效用实现的根本前提,不仅是意志自由而且是行动自由。没有个人原则的确立,不可能生成现代社会的效用性原则;没有自由原则的确立,不可能实现效用性原则。因此,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构成了现代社会自在的理论基础。个人自由的普遍实现需要每个人运用公共理性,遵循普遍的道德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康德说:“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17]理性的任务就在于制定道德规则并自觉遵守道德规则。故而理性主义是现代社会的思维特征和行为模式,现代道德规则根源于个人的公共理性。所以,独立、自由、平等、理性、合理的个人,是现当代社会区别于古代社会的关键所在,也是现当代规则伦理学的坚固不可动摇的基石。
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将特殊道德文化共同体的地方主义理论视阈,移植于当代社会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和建构,所奠基的理论基石具有无法弥合的错位性。一方面,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应该且只能建立在现当代社会的根基之上,然而它在彻底否定现代规则伦理学之时,并未奠定属于现代社会的从而也是其自身的基石;另一方面,当代西方建构了“新亚里士多德式”的德性伦理学,却缺少其得以发挥功效的伦理共同体环境,因而所寻求的远古的基石与当代社会的发展不合。当代西方德性伦理的复兴仰仗于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资源,或许可以更有效地激发人们对德性伦理的兴趣,却不可能赖以建构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如果当代美德伦理学只是古代美德伦理学在当代的重述,那么这种重述的现实必要性又有多少?毕竟,培育了美德伦理思想的那个时代已同今日生活世界迥然有别了。[22]因此,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的建构,不在于避免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困境,或者选择地继承其德性伦理学的核心要素;而是不论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哪些理论资源,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必须建立在现当代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上。以独立、自由、平等、理性、合理的个人为基础的现当代社会,既可以创造出以“道德义务”为核心的现当代规则伦理学,也可以创造出以“道德能力”为核心的现当代德性伦理学。以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与现当代规则伦理学的谱系不同为由,脱离现当代现实社会而寄居于古典共同体理想,既是舍近求远也是舍本逐末,最终必为现实所抛弃。
三内容的碎片:德性伦理实践能力的残缺
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的复兴和建构,不仅搬来了古典德性伦理学的伦理生态,而且也主要运用了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的基本思路,尽管建构德性伦理体系时都对亚里士多德理论的若干概念进行了改造。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是一种目的论的体系。詹姆斯华莱士的《诸德性与诸恶德》,堪称利用亚里士多德理论资源正面建构德性伦理理论的早期代表作,其中他借用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方法,尽管他将目的论建立在社会规范或习俗之上。麦金太尔建构自己德性伦理理论的三个要素:实践、叙事意义上的完整人生、社会与传统[23],可以看出皆源于亚里士多德。罗萨琳德赫斯特豪斯被称为德性伦理学中的“幸福主义”代表,采用了亚里士多德式的将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的目的论架构;而赫尔卡作为德性伦理学中的“完善主义”的代表,则采用了亚里士多德理智论的幸福观念。[24]正如斯洛特所言:“我们处于对德性伦理学兴趣的巨大复兴之中,但是直到最近,这一领域的几乎所有东西都受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启发。”[25]
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当然首先是目的论的,也正是在目的论的总体框架下,完满圆融的德性伦理体系建构了起来。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思想,德性是最重要的善,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过幸福生活要求拥有相应的德性,拥有者被认为是德性之人。[26]德性的幸福生活要求公民具备相应的伦理德性,这是伦理德性的具体内容问题;公民不仅应具备相应的伦理德性,还应具有关于善与恶的强烈情感,这是德性行动的动力问题;公民不仅应对善恶反应强烈,而且应知道以中道为善恶的标准,这是德性行动的标准问题;公民不仅应知道善恶的标准,而且应具有理智德性去正确运用中道原理,这是德性行动的选择问题;公民不仅应能做出正确的决策,而且还应能按照正确的决策去执行,这是德性行动的实现问题。
这五个问题实际上就是道德品质、道德情感、道德知识、道德智慧、道德意志,[27]是公民作为城邦共同体成员的德性能力结构,构成了《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的主体内容。这五个方面是德性活动实现的基本条件,缺少任何一维都将影响合乎德性的灵魂的现实活动。因此,亚里士多德在目的论的思想框架之下,围绕最高的目的解决了三大问题:为什么应该具备伦理德性,应该具备哪些伦理德性,如何运用已具备的伦理德性。这也可以说就是德性伦理体系的基本内容。
受惠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资源,当代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德性伦理学同样认为,德性之所以值得提倡,在于人的生存是为了实现幸福,而德性则有助于该目的的实现。当代德性伦理学虽然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概念有不同的取向,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概念在现代人看来却可能非常极端,[28]也可能觉得非常奇怪。[29]换言之,对于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只能借鉴其基本思路,却不能照搬其幸福概念的内涵;而只有与现当代人的本质特征结合起来,才能回答德性在现当代社会的重要性问题。
如果说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从道德动机上对“是什么因素使一个人的某种品质成为‘德性’”的问题做了回答,那么,“怎样才能达至或展现这种优良品质”的问题则有待深入研究。麦金太尔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思想,将德性的实现设定在共同体的社会环境和政治安排中。然而,这种宏观的环境既不合时宜也不够充分。按照亚里士多德以德性能力为中心的理论,它还需要道德知识、道德智慧、道德意志等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明白实践智慧的重要性,把德性活动理解为一种特殊的道德推理。“一种合理性的方式,就是使我们能够正确地将对象看做善、看做某种我们有理由去做的事情的方式。
相应地,我们的享乐就是那些我们能够正确地将之看做善、看做是某种我们事实上可以享受的以及能够正确地赋予理由的东西。”[34]然而,对于道德知识和道德意志的问题,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学似乎有所忽略;似乎具有实践理性的德性之人,不需要道德知识也知道行为的正确性,更不会发生知而不做或选择了而不执行的问题。阿默里罗蒂说:“如果缺少恰当的认知结构……那么好的意愿也就成了空洞的。”[35]这显然不合乎日常德性的实现机制,也过高地夸大了德性能力结构中的道德智慧要素。倘若如此,德性就难以转化为现实活动;而当代西方德性伦理的研究,也难以担当当代人生活实践的伦理指南。
就生命伦理学而言,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也包括动物生命和生态,伦理学是对人类行动的规范性研究。可以将生命伦理学界定为运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伦理问题是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对前者的探讨构成实质伦理学,对后者的探讨构成程序伦理学。
在某种意义上说,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的扩展。经典的医学伦理学主要是临床伦理学,探讨临床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近年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志是有分科越来越细的趋势。目前己经提出的生命伦理学的分支学科领域除了原有的临床伦理学(clinicalethics)和研究伦理学(researchethics)越来越多的学者在探讨公共卫生伦理学(publichealthethics)、遗传伦理学(genethics)、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纳米伦理学(nanoethics),以及合成生物伦理学(synbioethics)。
生命伦理学是实践哲学。与哲学其他学科关注知识相比,它关注人类的行动,并不谋求建立体系而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问题,从而采取较为合适的行动(包括政策)医学或科学技术解决是“能做什么”的问题,而伦理解决的是“该做什么”的问题,涉及价值取向。生命伦理问题的解决不是从任何一种伦理学理论演绎出来的,它需要对所涉及的各方面的不同价值进行权衡,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指引下找到可能的解决办法。通过伦理学的论证和辩护,从中选择合乎伦理的问题解决办法和行动方针。在探寻最佳办法或行动时还要运用案例分析、概念分析和论证分析等方法。因此生命伦理学是所应采取的是“骑单车”模型,而不是“放风筝”的模型,运用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而不是从一个喜爱的理论推演出伦理问题的所有答案。正因为如此,生命伦理学不同于其他哲学学科,自诞生以来一直比较兴旺发达,并且也是首先体制化的伦理学。
关注当代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出的伦理问题永远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要务。当年促使生命伦理学诞生的主要是生命维持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在人的生死两端提出的伦理问题,而如今新兴技术(emergingtechnologies)更是层出不穷,由于知识的创造不可预测,因而新兴技术的出现也往往是出乎意料的①而它们的创新、研究、开发、应用也会提出意料之外的伦理问题,从而使生命伦理学这门学科永远激动人心。本文将集中考虑新兴生物医学技术伦理学的最近进展。同时从国际视角来看生命伦理学的最近进展,其中也要提及我国学者或机构的重要工作。所谓“最近”是追溯近5年的进展,但个别地方可能会追溯得更早一些。
一、干细胞研宄
(一)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
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曾经主要在于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宗教影响比较大的国家反对进行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他们认为人的胚胎与人具有同等的道德地位,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涉及人胚胎,并在获取干细胞后毁掉胚胎,在他们看来这就是杀人,因而不能容许。2005年3月8日联合国通过了一项关于人的克隆声明,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禁止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因为它与人的尊严和保护人类生命是不相容的。但声明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所有形式?什么是人的尊严?为什么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与人的尊严不相容?什么是人的生命?为什么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与保护人类生命不相容?包括我国在内的34个国家投票反对这项声明。
在人的道德直觉中人的胚胎与人并不享有同等的道德地位。人的胚胎不享有人的伦理地位,不具有与人一样的价值,毁掉胚胎不是‘杀人”。然而它确实应享有一定的伦理地位,因此我们对它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尊重(duerespect),处置它要有一定程序(dueprocedure)和要求。应有的尊重和处置程序包括:人类胚胎用作研究必须是体外的;胚胎的研究不能超过14天;只能用于不用人类胚胎重要研究目的无法达到的研究;胚胎不是商品,不能买卖;科学家应采取必要的行动纪念那些胚胎的贡献;对胚胎的埋葬或火化应有一定方式,应有简单庄严的仪式等。
(2)非人胚胎来源的干细胞研究
如果我们不用人的胚胎干细胞进行干细胞研究,特别是现在可从人体细胞诱导出多能干细胞GPSC),是否就可如有人所说“回避”伦理问题呢?确实有人认为,iPSC的优点之一是“摆脱伦理问题”。141然而,来自人胚胎以外的干细胞研究有其自身的伦理问题。
Hyun指出,日美两国科学家分别成功地对人类皮肤细胞进行遗传修饰这些细胞经遗传修饰后其行为类似胚胎干细胞,称为诱导多能干细胞(PS细胞)然而这并不能经过干细胞的伦理挑战。首先iPS细胞并不能代替胚胎干细胞,由于基于许多理由iPS细胞的研究与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是要齐头并进的。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iPS细胞,知道这两类干细胞在生物学和临床上的异同,以及哪一种在临床应用方面最佳。
另外iPS细胞有安全问题以及知情同意问题。在可预见的未来,病人寻求iPS细胞及其直接衍生物的临床应用时,要考虑病人利益和福利问题。此外由于iPS细胞较易获得,滥用的可能性也更大,应该考虑如何防止一些医生和科学家利用病人及其家属的绝望心理,提供给他们未经证明的疗法。151Sugarman指出,诱导多能干细胞GPSC)研究,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在获得这些干细胞时有知情同意、隐私保密和公正问题,在进行动物实验时有动物伦理问题以及嵌合体/杂合体问题,尤其首次用于人有许多伦理问题,还有知识产权和利益冲突问题。
2008年HinxtonGroup发表“共识声明:有关多能干细胞衍生配子研究对科学、伦理和政策的挑战”17,提出7条建议,其中包括:PSC衍生配子研究必须遵循伦理原则和行动规范,并符合现有的监督机制;杂志编辑审阅PSC衍生配子研究时,应支持并促进其符合伦理标准;在试图将PSC衍生的配子用于人类生殖的研究开始之前,必须保证己有审查机制到位;在考虑制定对技术应用的管理政策时,必须区分基于技术和安全性考虑的分歧和基于道德考虑的分歧等。
二、人一动物混合胚胎(嵌合体和杂合体)研究
有关讨论嵌合体"①和杂合体②研究的哲学/伦理问题的文献很多。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嵌合体和杂合体)的哲学问题包括本体论问题和伦理问题。本体论问题是,这类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到底是什么实体?人还是动物?还是半人半动物?还是既非人,又非动物?伦理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这些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的道德地位怎样?所谓道德地位是一个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它们的问题;二是是否允许对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进行研究?但要讨论是否允许,首先要确定标准。一些学者曾经提出的标准有:厌恶(repugnance)、不自然(unnaturalness)、跨越物种界线(crossingspeciesboundary)和违反人类尊严(humanitydignity)等。但大多数认为这些标准本身不能得到伦理学辩护,而认为评判杂合体/嵌合体研究是否应该允许的主要标准应该是不伤害/有益原则。如能促进科学发展和未来使许多人受益,而伤害较小,则应允许进行。当有可能对杂合体和嵌合体自身或周围生命体的伤害超过受益时,就应中止或制止。
2008年英国下院通过法案允许进行人一动物混合胚胎的研究,某些类型的胚胎含有人和动物的DNA,成为“人混合胚胎”按照法律接受管理,包括:细胞质杂合体(cybrids)胚胎、人一动物杂合体胚胎、人的转基因胚胎、人一动物嵌合体等。
规定不可在最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仍保留经批准创造的任何人混合胚胎:出现原条(开始胚胎细胞分裂为3种不同细胞类型继而形成不同类型的组织)或从创造人混合胚胎过程开始那天起14天。
1.选题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过度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自然无休止的索取使得人类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世界环境危机的愈演愈烈是人类活动的结果,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因素也是全球生态危机直接或者间接的原因。从表面上来看环境危机是经济社会膨胀、人类无休止使用科学技术的结果,但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人类环境价值和伦理观念危机的表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人类重新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许多学者开始从生态学、伦理学的角度试图建立人与自然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环境伦理学在这样背景下应用而生。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物质生产组织、社会组织形式的发展和变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学等领域内部的组织性和复杂性也纷纷发生变化。这一系列的变化推动了现代系统哲学的发展,现代系统哲学用整体性的观点看待世界,将社会系统当作有机整体,用系统的方法分析社会系统各子系统,为人们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域。
环境伦理研究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的伦理问题,如生态整体主义从整体思维出发,将自然以及自然存在物纳入道德评价体系,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整体性也是系统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环境伦理的研究方法同系统哲学的研究方法之间有着内在的统一性。现代科学研究表明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系统的子系统,生态系统本身又具有整体性,而当今环境问题本质上己经是复杂性和非线性的系统问题,因此环境伦理研究应该借鉴现代系统哲学的思维,运用系统哲学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2 选题意义
系统哲学视域下的环境伦理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观念,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大量事实证明,自然环境的破坏严重阻碍人类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地球环境遭到破坏人类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家园。现代系统哲学用系统的观点看世界,根据系统的特征、性质和规律,运用整体优化、协同进化、差异和谐等原理探究世界发展的新变化。以系统哲学为指导,从系统哲学视域思考环境伦理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它有助于人们更为清醒的认识环境危机产生的根源,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形成新的消费观。同时以系统哲学为指导,运用系统哲学思维指导实践,有助于当今生态社会的建设,以我国为例,运用系统哲学思维有助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进而实现社会的转型。
(二)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学者对环境伦理与系统哲学的研究己经形成体系,但将二者相结合,用系统哲学的思维探究环境伦理的专门性研究很少。大多数学者围绕生态文明系统、生态环境进行研究,环境伦理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生态系统中系统哲学思维的研究可以指导环境伦理理论构建。
第一,对环境伦理的研究。国内学者在评价和研究国外环境伦理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环境伦理学科体系,出现了大量的相关著作,如余谋昌的《生态哲学》、叶平的《生态伦理学》、刘大椿《环境思想研究》、叶平的《环境的哲学》等。随着研究的深入形成了系列性的著作如吴国盛主编《绿色经典文库》、诸大建主编《绿色前沿译丛》、张岂之主编《环境哲学译从》、杨通进主编《走向生态文明丛书》、刘湘溶主编《环境伦理学研究丛一书》庆治主编《环境政治学译丛》等。这一系列著作囊括了环境伦理学的产生、发展、变化,着眼于新时期的环境现实,将生态学、系统哲学等各门学科结合向着多领域、多方向、深层次发展,并出现的新的研究方向如深层生态学、生态女性主义。并目_他们将理论与实践想结合,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伦理学。
第二,对系统哲学以及系统思维的研究。国内对系统哲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西方系统思想。黎德扬《系统哲学一综合时代的综合哲学》,在该书中作者科学地研究和评述了现代西方系统哲学的一般观念,为中国现代系统哲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2)研究系统的构成要素。魏宏森在《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一书中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演进的时间顺序探索了系统科学的来源,考察了从宇宙、生命、精神、生态到社会的五大系统的基本特征,形成了科学的系统论理论体系。(3)研究系统思维方法。孙凯飞《系统方法是我们时代的思维方法》,书中要求人们用系统眼光从结构与功能的角度重新审视多样化的世界,把被形而上地分割了的现象世界重新整合,将单个现象放到系统中综合研究,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的效果。(4)建立系统哲学为基础的学科体系。乌杰教授认为系统哲学是当今时代的精华,系统哲学是以客观系统物质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哲学的科学,他创作了《系统哲学》、《系统哲学基本原理》,使系统哲学成为完整的学科体系。
第三,对系统哲学视域下的环境伦理研究。国内没有从系统哲学视域下研究环境伦理的专著,但在环境伦理著作相关的章节中有所讨论。余谋昌在《环境伦理学》第六章中着重探究协同进化的基本原则,他认为协同进化是一般生态规律,既符合达尔文“进化论”的规律,又与系统科学中“协同学”的原理相适应;国内其他学者也运用系统哲学的思维方法研究生态文明和生态伦理,如秦书生用整体性的视野研究生态系统的内涵和特征。周鑫在《系统论视域下的生态文明建设一兼论马克思系统分析方法的指导意义》一文中认为生态文明具有典型的系统论特征,应该用系统的分析方法从整体结构上加以研究。这些思想都认为系统哲学可以为生态文明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当然也可以为环境伦理理论构建提供思想指导。
2.国外研究现状
第一,对环境伦理的研究。史怀泽在《文化和伦理》中阐述了“敬畏生命”伦理观,他主张扩大伦理关怀的范围,要求人敬畏生命,承担道德责任是合理的具有积极的意义。利奥波德创立了“大地伦理”,在《沙乡年鉴》一书中,利奥波德认为以往的各种伦理都着重于协调个体和其所处的共同体的关系,土地伦理扩大了这个共同体的概念,它不只是包括人类而且也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是整个“土地”的生态系统。利奥波德运用了系统的思想诊释伦理观念,土地伦理就是一种处理人与地,以及人与在土地上生长的各种动植物之间的伦理观。同时也是人对土地的态度,人自身的道德品质热爱、尊重和赞美的表现。
第二,对系统哲学及系统思维的研究。恩格斯曾指出:“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住在这里恩格斯所说的集合体可以理解为系统。贝塔朗菲总结出了一般系统论,他认为系统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各个要素的复合体。维纳的控制论强调系统应该依据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改变。普里高津研究了系统的开放系特征,总结了系统发展过程由无序到有序的内部规律。哈肯通过对激光的研究,结合了耗散理论和突变理论,提出了协同学说。拉兹洛提出了系统哲学的四大原理。从1945年一般系统论开始,系统理论逐渐走向成熟,为其它各个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
第三,对系统哲学视域下环境伦理的研究。美国生态学家奥德姆认为,现代环境伦理学研究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相结合的复合生态系统,复合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以及要素间的相互作用具有系统哲学的特征。英国科学家詹姆斯·拉伍洛克在《盖亚:一种对地球上的生命的新思考》这本书中,通过对地球大气圈与火星和金星大气圈的成分结构的对比研究,提出应该着重考虑地球上生物系统特别是人类的作用。在整个地球的生存系统中,人类只是复杂的整体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在其中没有任何优越的权利。英国科学家彼得·拉塞尔认为只有将人当作自然整体的一部分,形成一利,整体性、全局性的世界观才能解决当今世界的社会危机。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共同诊收,即基于系统哲学视域下整体思维的环境伦理共识,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环境伦理问题,关注环境保护。
国外学者在理论上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伦理体系,在此基础上侧重于实践,行动先行,他们将系统思想与环境伦理相结合,认为人的伦理观念,系统的整体性观念在生态运动中起着导向作用。于是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绿党,如德国绿党、芬兰绿党等;还出现了许多环保组织,这些绿党和环保组织强调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他们运用现代系统思维,通过实际行动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形成新的环境伦理观。
从以上国内外的研究状况来看,国内外学者在环境伦理与生态文明的研究中,己经开始运用整体性思维,他们已经意识到了系统思维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这与当今世界全球化、大学科体系的构建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但是国内外学者或许受到“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困扰,或许受到传统环境面的、孤立的观念的影响,在研究环境伦理问题时没有从现代系统思维角度出发,或者是片面运用系统思维的某一方面去研究环境问题,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本文运用现代系统哲学的思维方式分析生态环境系统,进而总结出环境伦理的系统性,用系统哲学的思维方式构建现代环境伦理的新思路。
(三)研究的方法和创新点
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如下:
(l)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本文采用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逻辑推理方法,在历史研究过程中,从系统哲学与环境伦理产生和发展的时间脉络出发,遵循演绎和归纳、分析和综合的逻辑思维。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系统哲学理论指导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环境实践,解决环境问题,构建现代环境伦理理论体系。
(3)比较研究的方法。本文比较研究了中西不同的环境伦理思想,总结出其中蕴含的系统哲学思维,进一步探究系统哲学视域下环境伦理。
2.研究创新点
论文的创新点主要有:第一、通过资料的收集,发现用系统哲学的方法研究生态系统大多数都是集中在对生态系统整体的把握,而环境伦理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系统哲学的眼光研究环境伦理的学术成果很少,本文想从整体上把握环境伦理的系统哲学脉络,具有一定的新意。第二,对系统哲学与环境伦理这两门宏大的学科,本文试图从二者理论的交叉点,如对生态系统、生态文明研究中的整体性、协同进化原理等进行分析。第三,从系统哲学角度探讨环境伦理,揭示环境伦理研究中的系统特征和系统规律,提出了以系统哲学为指导构建现代环境伦理理论体系。
全文研究围绕以下逻辑展开:本文的总体思路是运用系统哲学的思维方式研究环境伦理。第一部分,界定相关概念,概述了环境伦理的产生与发展,探究了中国古代和西方现代环境伦理思想中的整体性思维与系统哲学的内在契合,并简要的说明了系统哲学与环境伦理的关系。第二部分,运用系统哲学思维方式研究环境伦理,从系统哲学的基本思想,如层次性、整体优化原理、协同进化原理为现代环境伦理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第三部分,运用系统哲学思维方式构建现代环境伦理理论,构建“人一自然一社会”三位一体的和谐统一。同时揭示了系统哲学视域下现代环境伦理构建的当代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公共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公共行政学的编写也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众多专家学者都为此进行了孜孜不倦的探索。张康之教授撰著的《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以下简称《寻找》),是一本现代行政伦理学的开拓性著作,它的学术观点和思想内涵前卫,但这种前卫并未带有浮华之气,体现的是一种科学的严谨和历史的厚重。笔者通读此书,感触良深,受益匪浅。
一、视角独特,研究深入。
纵观20世纪公共行政理论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归结为三种思想倾向,它们彼此各有继承和对前一种思想的批判。一是以威尔逊等人的政治为代表的主流行政学,它是以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为前提的;之后是以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为代表的,强调公共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技术化。这一理论学派回避公共行政的价值考量而变得工具化和实用化,并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弊端;三是60年代以来,以哈贝马斯、布坎南为代表的交往行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的出现,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的假设推广应用到了政治和公[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共行政领域,这一理论试图克服现代官僚之理论的弊端,揭示了现代公共行政“思想模型”中的各种缺陷。
《寻找》采用了理论与实践一体性的视角,把对上述公共行政伦理学经典著作的历史研究与对现代中国的行政实践经验总结结合起来,从伦理视角出发,在理论分析的同时揭示了公共行政发展中的问题,对如何超越官僚制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官僚制体系和全球范围内的行政改革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新的伦理化方案,认为整个20世纪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放弃了它的伦理向度。对于公共行政这一缺陷的救治问题,作者作了严肃的思考,从公共行政的制度、程序、行政人员的行为等方面提出伦理化的方案,特别是创见性地提出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可以拒绝权利这一大胆设想。这表明作者试图寻找建构现代公共行政新范式的理论基础的努力。从伦理、哲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行政问题无疑是为深入研究公共行政开辟了一片崭新的天地。
二、释论相间,立意高远。
《寻找》较深刻地揭示了韦伯官僚制理论的内在矛盾,即它的所谓“科学化、客观化、形式化”所构成的工具理性与西方文化的人文精神是格格不入的。也就是说,作为韦伯官僚制理论支柱的合理性、合法性等,使它在实践中否定了人性、人的价值、人的个性、人的主体精神等伦理文化因素,而这也恰恰就是它的种种弊端的一个根源。
面对马克斯·韦伯“官僚制理论”这一近代行政学说史上有着重大贡献,并且长期以来在西方行政管理中起着支配作用的理论;面对因时代的发展而在实践中逐渐显示出弊端、成为行政改革试图祛除又不可逾越的障碍的官僚制理论,作者并未仅仅停留在弊端的分析上,而是通过研究如何借鉴韦伯官僚制理论的有价值成果,超越工具理性,超越现代官僚制的体制设计,把现代行政学的理论和实践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作为自己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阑释公共行政的缺陷的救治,提出公共行政的伦理化方案时,作者把视角更多地投向现行公共行政的现实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研究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其解决的方法,在作者看来,充分肯定人的价值以及人的价值观念的作用,是“超越官僚制”的根本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够把行政权力的运行建立在道德基础上。在“公共选择”理论指导下的“重塑政府”改革,惟一一条正确的思路是将价值理念引入政府及其公共行政中,走公共行政道德化之路。
对于公共行政道德化的畅想,作者更是进行了特别详尽而深入的释解。反思篇与畅想篇叙议结合、纵横相间、理论联系实际的释论方法,更是有助于读者深入理解建造公共行政的道德框架的内容。
三、深入浅出,实践性强。
公共行政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重视自身的价值取向,特别是道德取向,这是公共行政管理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寻找》一书为公共行政道德化提出了两个基本向度。议事制度和体制层面的道德化,即在制度安排上有着道德化的合理规范,包含着道德实现的保障体制;同时能对行政人员道德修养的提高有着激励作用。二是行政人员个体侧面的道德化,即要求行政人员以道德主体的面目出现,在行政行为中从道德的原则出发,贯穿着道德精神。公正地处理行政人员与政府的关系、与同事的关系和与公众的关系。这两个基本向度是对立统一的,张康之教授认为,没有制度的道德化,行政人员个体的道德是不稳定的,但如果没有行政人员的道德化,那么[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制度道德就会因失去微观层次上的坚实基础而成为空洞的教条。
在制度与个体这两个向度的基础上,公共行政道德化的基本框架也为未来的服务性公共行政模式提供了理论依据。让政府活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成为政府的存在目标。这种行为和活动的性质上是服务性的,是以道德化为特征和以服务为内容的,这就是我们所期望的服务性政府。另一方面,公共行政的道德化有助于提高政府能力,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意味着对行政机构、行政体制的变革,更应是政府能力的提高。
上述观点,对我们的政府工作无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者做好工作也大有裨益。
四、高屋建瓴,理论结合实际。
作者在谈到行政改革的问题时,非常注意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突出反映在用了大量的篇幅研究超越官僚制的实践努力,试图描绘出一条克服官僚制弊病的道德化出路。国内外行政改革的实践证明,不注意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没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就不可能真正超越传统的官僚制,也就无法建立起现代化的、科学的行政体制。所以,作者在探讨我国行政改革的方向时提出“在道德价值的确立中实现以德行政”。
《寻找》一书的最大的现实意义莫过于为当前中国的行政改革提出正确的方向。依《寻找》的观点,中国行政体制改革与发展应当走“以德治国”的道路,这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德治传统的回归与超越。
“以德治国”的关键是以德行政,这需要从公共行政领域的道德建设开始。行政职业道德是由公务人员的个人伦理道德向行政组织层面伦理道德的过渡。首先,要突出制度道德的内容,为行政人员道德意识的成长提供充分的空间。其次,要加强和完善对行政人员道德素质的培养和督察,在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公平作为衡量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判断标准,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纵观中外思想家们对公平问题的探讨,可以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政治、经济、道德、法律等各个领域,覆盖面之广,思想内容之深邃,令人赞叹。应该说,国内外对法律公平原则的研究都较早,但是对民法公平原则进行针对性的研究,还得追溯到罗马法产生以后。换句话说,民法公平原则是对前人公平思想的转化和发展,它们之间属于源和流的关系。本章主要通过对古今中外公平思想的追溯,探析民法公平原则生成的思想基础,并详细概述了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以达到对公平原则全面、系统地认识。
1.1 民法公平原则生成的思想渊源
1.1.1 西方公平思想发展的历史轨迹
“公平”在汉语中是指处事合情合理、不偏不倚。英语则用“Fair”或Fairness表示公平,其含义是“公正、合理的、无偏见”之意,这说明对公平的认识和定义,中西思想家们是一致的。公平与“公正、正义、正当”等概念相近似,本质上都属于研究利益分配和关系对待问题的范畴。公平观念是人们对事物进行合理性评价时表现出来的思想意识,是一种道德价值评判标准。回顾西方对公平思想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随着西方社会的变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平观念也打上了深深地时代烙印,并表现出不同的内涵。
(1)古代西方公平思想
在西方,古希腊最早对公平进行考察和研究。古希腊的公平最早应该与“正义”是同义的,属于美德范畴,主要表现为一种和谐与均衡。毕达哥拉斯认为公平是数的一种推理,是天平秤上的平等。柏拉图认为公平或正义就是“每个人获得恰如其分的报答”,他倡导“各得其所”的公平理念。随后,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公平观念,指出公平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并体现在一种均衡关系和中道行为之中。他将公平分为普遍公平与特殊公平,所谓普遍公平是指人们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实施的成文法,也包括道德法典。所以,亚里士多德所讲的公平、正义等同于合法性,是“至善”之德。他还认为特殊公平又分为利益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作为人与人之间进行经济往来和制定契约的原则,矫正公平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损害的禁止和补偿原则方面的具体体现。哲学家伊壁鸠鲁把公平与社会契约联系起来,认为公平是人们为把社会生活过得更好,彼此快乐、和谐而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在古希腊人看来,公平是一种合理的、不偏不倚的价值评价,是和谐与均衡的状态,是共同制定并严格遵守的社会契约,是法律对所有人的公平适用。毫无疑问,古希腊人既把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评价标准,又强调公平在社会中的实际状态,所以对公平的认识是极其深刻的。
1.2 民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1.2.1 民法意义上的公平的涵义
(1)民法公平原则的定义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滥觞于古希腊。正如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萨拜因所说:“很多近代的政治观念——举例说,诸如公道、自由、立体和尊重法律等——或至少是这些观念的定义,都起源于希腊思想家对城邦制度的看法。”这充分说明,公平作为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早就和政治法律制度、思想意识结合起来。事实也证明,法律与公平观念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一方面,公平观是法律产生的伦理依据。法律在本质上就是为了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公平关系,可以说,公平观是法律产生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公平也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公平关系得以实现的保障。显然,民法的公平原则就是公平观念法律化的体现。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对主体间权利义务的调整必然要体现出公平的最高理念,因此,公平原则是民法的灵魂。在我国,对民法公平原则存在多种理解:佟柔先生认为,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义务,并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徐国栋先生认为,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派的要求。两位学者都侧重于将公平原则理解为一种公平理念和价值判断标准。有的学者则从法律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角度,直接将民法的公平原则理解为公平正义观念的法律化,概括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利益均衡,以及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公平合理。总之,上述观点,都将公平原则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核心精神,并充分肯定了公平观念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应该说,这是对公平原则客观正确地论述。笔者非常认同前者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界定。然而,一些学者则否定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肯定地位,认为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该是归属于平等自愿原则下的具体原则,换句话说,不能将公平原则当作基本原则,而是平等原则在具体领域的体现。显然,这种观点是欠妥当的,它既忽略了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根源,也将平等和公平的关系本末倒置,要知道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公平意识在人权方面的具体体现。因此,笔者最终认为,民法公平原则应该被定义为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价值理念为指导,对权力与义务、利益作出合理调配或分担的基本准则。
第2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蕴
公平原则是民法赖以存在的灵魂。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为民法规范的制定提供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和行动标尺。然而,民法公平原则的产生,根源于人类实践的发展,并受到各种古老公平观念、道德理念的影响,集中反映了法学和伦理学两个领域的共同诉求。笔者认为公平原则自始至终都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它既体现了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也蕴含了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道德原则。同时,公平原则所具有的道德品质,为弥补和完善法律固有的缺陷提供了道德依据。因此,研究公平原则背后的伦理根源,将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公平原则的认识;挖掘其蕴含的道德属性,将有助于提升公平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2.1 民法公平原则产生的伦理基础
2.1.1 公平原则符合人类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公平和正义的概念相近似,但也有细微区别。公平,其本意是不偏不倚,一般是事物之间权衡的合理。正义,本意是指正确、恰当的义理。引申为事物符合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或道理。两者的相通性就在于,都是相比较而言的概念,只是后者的比较对象是道德标准和道理而已,因此,公平和正义具有统一性。一般来说,公平是正义的一种承载和体现,正义是公平的价值和要 求。由于公平和正义都具有道德内涵和价值判断功能,所以可以相互通用。
在法律产生之前,公平正义观念就在原始人类的头脑中萌发,人们把维护氏族部落的共同利益视为正义,并通常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行为表现出来。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西方
文化中关于正义思想的论述,可谓浩若烟海。管仲认为“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先秦儒家认为遵循等级制度的安排就是正义。古希腊的先哲们通过对自然、社会和政治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许多丰富的正义思想,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各尽其职,”的德行。他也是西方最早论述法律正义的思想家,认为正义的法律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尽论述了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统一,交换正义是对分配正义被违反时的矫正。所谓分配正义是指几何比例上的平等,即平等的地位分配平等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依据不平等的比例进行不平等的分配。交换正义是为了防止人们在交易中的财产损害,按照算术比例对交易行为进行矫正,实现等值交易。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理论奠定了民法公平原则的理论雏形,暗含了公平交换是经济正义实现的重要内容。要知道,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实现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法律制度。虽然商品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拒绝特权,只信仰竞争,但是参与竞争的当事人却不是天生道德高尚的人。当市场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管,参与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就会绞尽脑汁提高竞争能力,甚至采取欺骗、敲诈、暗算等非正义的手段达到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法以契约形式对经济关系加以调整和保护。它要求商品经济参与者享有平等的地位,并确立了公平原则,以规范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健康合理运行,实现经济交往正义。 2.2 民法公平原则的道德属性
2.2.1 公平原则以平等为前提
平等就像自由一样,含义复杂多样,是古今中外思想家们竞相争论的重要理念之一。对于平等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本质平等,即人生而平等;二是,分配平等,包括财富分配、机会获得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分配平等。其实,平等观念并不与人类社会同步,而是思想文化积蓄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为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广泛的身份平等根本是天方夜谭。同时,平等主要是以政治和法律的形式展示出来,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的“人格平等”理念强调的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一律平等,属于平等观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前提。然而,无论政治学还是法学对平等的研究都离不开对其来源的价值追问,事实上平等本身就带有浓烈的伦理色彩。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平等是不证自明的吗?他认为,我们不能把平等像马拉松比赛或听写比赛获胜者发表的评论那样,视为事实判断,而是要表达一种道德判断,即作为应该的事情。这个道德判断被称为“内在平等”。关于平等的伦理依据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一是,平等是一种天赋权利。这里的“天”包括自然、人的本性和上帝。二是,平等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美德,平等隐含正义。因为人的本性对平等的追求符合自然法则的“永恒公理”正义。
由上述可知,作为法律范畴的民法平等原则,强调的是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只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然而,平等在本质上具有先天的道德性,其外延更广,包括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以及交往关系的平等。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民法公平原则产生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应该是平等的主体。平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理念在主体和经济关系方面的体现,也是民法公平原则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前提。它一方面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尊重彼此平等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双方要以主体平等为契机,达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平等,即关系平等。主体平等和关系平等恰好是公平在市场经济中的具体表现和必然要求。或者说,公平的市场环境必须以平等为基础。原因在于,第一,由于人天生就是平等的,并具有相同的资质禀赋,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具有同等的机会,以同样的标准衡量去衡量孰优孰劣,实现起点公平,至于结果的差异只反映个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第二,公平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经济活动参与的双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和等价交换规律的要求,既尊重对方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又能遵循互惠互利的交往原则,不能强买强卖。权利对等不仅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也体现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对待,即它要求不能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公平交换。第三,公平表现为人格平等的主体意识。在经济活动的组织中,人们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彼此之间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所以上级不能随意污辱下级的人格。然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特点决定了公平交易的实现还必须依靠法律的保障。民法作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实质就是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价值原则,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必须以主体平等为前提。
第 3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22
3.1 公平原则是民事立法的伦理精神 .......22
3.1.1 公平是立法的内在道德品质..........22
3.1.2 立法公平是创制良法的前提.........23
3.1.3 立法公平实现的保障机制...........24
第 4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 ...........32
4.1 民法公平原则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伦理支持 .........32
4.1.1 公平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成功范例.........32
4.1.2 公平原则是填补民法漏洞的道德手段.......33
4.1.3 公平原则是弘扬法治精神的伦理导向............34
第4 章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意义
为了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关系的协调性,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法通则》在我国正式颁布实施,并确立了公平、诚信等道德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公平原则实质是公平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属于法律的道德内核与精神。这一现象不但表明法律与道德之间先天具有血脉联系,而且昭示了法律伦理学作为应用规范伦理学存在的意义。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具有内在统一性和同步性特点,因此,对于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不仅对打破单一学科研究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开辟了法治建设的道德反思与追问之路,开拓了道德建设的新视野,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1 民法公平原则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伦理支持 < 4.1.1 公平原则是道德法律化的成功范例
道德是法律创制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源于道德,立法就是将一些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过程,所以又被称为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作为立法的基本途径之一,这一过程既实现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向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形式转换,也实现了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向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转换。就立法研究而言,对于道德法律化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一是,道德应不应该法律化,其限度是什么?二是,道德法律化是否可行?
不可否认,要想回答清楚以上问题并不容易,目前,在道德应不应该法律化这一问题上,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道德法律化,理由是道德法律化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的可行性,也是国家法制完善和健全的标志;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推行道德的做法,根本行不通。同时,道德的法律强制不仅会损害道德本身,也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形成“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夹生”规范,所以反对道德法律化。笔者认为,以上的分歧是由于道德法律化在范围和限度上模糊不清,难以确定引起的。其实,道德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应该法律化,原因在于:首先,道德法律化具有历史沿革性。譬如,民法公平原则就是从古老朴素的商业道德中演变,经习惯法的过渡后,最终成为民法的灵魂和精神。其次,道德法律化是社会现实的需要。
结 语
体验认知视角为我国医学生伦理道德责任心的培育模式带来了非常大的借鉴意义。即在这一过程道德认知发展模式应当有效的结合体验认知视角来进行,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对于体验认知视角下医学生伦理道德培养模式进行探究和分析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教学意义和医学意义。
1 医学生伦理道德培养模式研究的必要性
1.1当前医学伦理道德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 通过初步走访和问卷调查,虽然我国的医学生伦理道德课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和重视,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和进步,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所以有必要对现存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并逐渐加以解决[1]。①最为严重的问题主要包括了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师缺乏权威性、教学方法陈旧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具体的课程设置上,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在课程时间安排、课程合理性确定的过程中其整体水平都有待提升。有的学校安排“医学伦理学” 课在大二时学习,有的安排在大三学习。就我们学校,“医学伦理学” 安排在大三有见习课时学习,但课时量太少,班级人数太多,无法达到伦理道德教育实际目标[2]。虽然此时学生有专业技能的有效支持,并且在医学知识和医学专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感性体验,但据调查,医学伦理教师们、专业技术教师们、公共课教师们、学生管理人员等没有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所以学生在医学伦理道德方面的真实体验和感受不深,导致医学伦理理论难以转化为实际行动[3];②医学院校教师认识上,一般教师认为医学伦理道德方面的教育是医学伦理教师的事,与他们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这也是医学伦理道德难以达到内化育人的目的。事实是医学伦理道德课的真正落实关系到医学院校的所有教师及管理人员,这要归因于学校对所有教师教育结果的评价不够科学;③在教学方法上,依然以理论灌输为主,尽管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但学生真正参与互动和采取实际行动的机会很少 [4]。教与学的方式方法不能体现终身化教育的要求;④如果对于学生的学习态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部分医学生对于医学伦理的看法往往是这门课程的理论性过强,并且假大空的内容较多,因此没有实际的意义并且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这种学习态度的存在使得医学伦理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并且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5]。基于此,积极探究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生医学伦理道德培养模式是医科大学院校各个老师的责任和义务。医学伦理道德教育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漫长性,因此这意味着医学生应当注重有的放矢的进行教学,并且对于教学理论和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优化,最终能够更好地促进医学教学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6]。
1.2医德失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价值的多元化发展使得部分不好的负面思想和理论影响到了医学生的培养和发展,这集中的体现在了医德的缺失和部分医生拜金主义的形成。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价值标准的变迁和心理失衡往往也会促使部分导医生将追逐经济利益放在了救死扶伤的责任之前,并且天价收费、就以先送红包等事件屡禁不止,也很好的说明了医德失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7]。有极少数人甚至没有“红包”不看病、不手术,失去了基本的职业道德;不少医务人员对待患者 “冷”、“硬”、“推”、“拖”,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态度粗暴,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所有的这些医德失范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医生们在学生时和在工作后缺失医学伦理道德教育[8]。因此,在各大医科院校,加强医学生医学伦理道德的教育,探索有效的医学伦理道德教育模式意义重大并非常有必要。
2 医学生伦理道德培养模式的主要目标
2.1医学伦理对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要求具有全面性和实践性,它在思维和行动两方面都有较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医学生的培养要以态度、知识、技能协调发展为目标。
2.2使得医学教育模式真正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新型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
2.3为了能够有效促使学生将课堂上学到的东西真正的应用于临床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重对于医学教育模式进行合理的改良与革新,从而能够有效的提升医学生的医德和医学伦理修养。除此之外,在培养医学生医学伦理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当使其认识到医学伦理自身所具有的重要性,从而能够使其牢固的确立“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价值取向。
2.4通过学生对医学伦理道德实实在在的课堂上,临床实践上,生活上的体验~认知~感悟~内化~接受等过程,引导学生正确对待非道德现象,从而能够更好地形成优秀的医德观念,并且也能同时提升自身的医学水平和待人处事的哲学。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医学生应当注重将自身学到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工作热情[9],从而能够达到真正培养适应新形势医学发展需求的医学人才。
3 医学生伦理道德培养模式探究的主要内容
3.1在各科学习实践以及临床实习中“体验(embodied)”医学伦理教育 医学生对医学伦理道德的体验是方方面面的,贯穿他所有的学习生活,包括医学伦理课堂、各科专业课课堂、公共课课堂、临床实习、学生管理等。这就意味着医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不仅仅是在医学伦理课堂上去完成。传统上的认识是医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是伦理道德老师们的职责或者是实习时专业课教师的职责。其实,医学生的伦理道德的教育关系到医学院的所有教师及管理人员,所有教师都应担起对所有医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让学生接触到的一切都围绕高尚的医德为核心的潜意识的价值体验[10]。
体验哲学是胡塞尔的现象学内容之一,对亲身体验的经历的认识,一般说来都较为深刻。尤其从“embodied”这个构词,“em”就是“in”的意思,“embodied”就是被嵌入身体的体验,所以医学生伦理道德教育要通过这种体验,学生才能真正认识体验的内容。
3.2在各科学习实践以及临床实习中“认知(cognition)”医学伦理教育 在各科课程学习、校内外各种各样亲身对医学伦理道德的体验活动以及临床实习中,医学生会对医学伦理道德认知会更加深刻。这里的认知就正如 “embodied”这个单词的构词所展示的词义一样,是嵌入身体,心灵的体验所带来的认知[11]。
3.3在各科学习实践以及临床实习中“感悟(understanding)”医学伦理的精髓 我国的医学学生在进入医院学习后,往往会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而对于医学伦理的理解较为浅薄,并且部分医学生在内心深处并没有对于医学伦理从根本上重视起来,其对于医学理论的理解还较为肤浅、较为模糊。那么,这就需要老师们的正确引导,各科老师都负有培养学生伦理道德的责任。比如,医学伦理学教师在上了理论课以后,让每个学生对每周的见习课写医学伦理道德心得[12];又比如,辅导员在给学生开展活动之后,应该让每个学生写思想汇报或者是医学伦理道德体会等等。这样让学生在反思过程中感悟到医学伦理精髓,潜移默化伦理道德精神。
3.4在医学生的各种学习和实践中“内化(internalization)”医学伦理道德知识和精神 应改变过去那种试图通过短暂的课堂教学和临床实习,就可以培养医学生高尚的医德的奢望,医德的培养始终贯穿学生整个的大学阶段和今后的工作生涯,培养和提高医学生的医德认知力、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实践能力等重要的能力,从而能够更好地对于其医德和医学素养进行有效的增强。除此之外,在内化的过程中,医学生还应当注重理论对照和榜样学习等方法的合理应用,最终能够更好地提升自身的行动能力和实践能力[13]。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内化医学伦理道德知识和精神的目的。
3.5医学生在医学职业生涯中“接受(acceptance)”医学伦理知识 伦理查房制度能体现是否真正接受了医学中的有关伦理方面的知识。举例来说,在查房的过程中,能够接受医学伦理的医生往往都具备很强的和患者沟通的能力以及人文情怀,从而能够有效的提升患者的满意程度和配合意愿。除此之外,接受医学伦理知识还集中体现在医生还应当具备法制观念和爱岗意识,从而能够更好地提升自己的语言和服务能力,最终能够和患者进行高效的沟通[14]。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医生应当注重知情谈话制度等制度的合理执行,并且用和蔼可亲的态度来对待需要帮助的患者,从而能够更好地提升服务的人性化和合理性。
4 医学生伦理道德培养模式探究基本思路、途径
4.1培养模式基本思路 所有医学院校的教师和管理者纳入医学伦理道德教育中来各个科目各个层次的管理者都有其自身对医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责任并落实到实处并且医学生的医学伦理道德教育始终贯穿大学学习的整个过程中。①医学伦理学课程教学的教育责任。目前,医学伦理学课程教学的教育承担起培养医学生伦理道德意识培养的主要责任和主导作用;②专业理论知识教学的教育责任。专业理论知识教学教师除承担起教授学生高超的专业技能,还要承担起教授学生良好职业操守的职责,专业理论知识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学生一般比较崇敬专业理论知识教师,因此,专业理论知识教师要真正落实“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献身带头作用。
4.2培养模式实践途径 ①创设良好的人文环境,营造润物无声的氛围。加强医学伦理系统教育、重视医学人文素质的养成、注意典范直观教育、树立医院形象、扩大医院影响;②建立道德教育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机制;③因材施教,形式多样开展医学伦理教育,内容上要加强针对性,教育标准要有层次性,方法上要增强灵活性,教育形式多样化;④ 建立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每个月写在实践中的伦理道德心得并监督实行情况;⑤加强学生的伦理道德培养意识,首先要加强老师及管理者的伦理道德意识。
5 结论
随着我国医学水平的持续进步和医学生培养模式的持续发展,体验认知视角下医学生伦理道德培养模式探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医学教师应当注重合理地借鉴体验认知视角下的医学生培养模式,从而能够更好地对于学生的伦理道德进行持续的培养。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医学伦理道德教育模式分别只是针对医学生的道德实践中的某一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不会是完美的,并且都具备自身的局限性,因此医学教师在体验认知视角下医学生伦理道德培养模式的应用过程中应当注重对其进行合理的完善,并且认识到其中存在的局限性来合理的做到扬长避短,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医学生培养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 and student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ocess of education. Teaching in Higher Education, if the teacher conn’t recognize the importance of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 can not be serious reflection, it will cause disharmony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and forther more against the education law. Teachers should foster harmony, democracy, equality, justice, trust and other concepts, to build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 and student.
关键词:伦理 师生关系 建构策略
Keywords: ethics relationship between teacher and student construction strategy
一、现阶段高校师生关系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亲其师,信其道。和谐的师生关系是顺利完成教学任务的保证,是有效实施教育的前提。但是在高校中,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教师的教育方法不得当,管理方式单一等。这会使学生产生极大的对立情绪与强大的心理负担,结果将会导致师生关系趋于紧张。
(一)高校师生关系存在的问题
1.师生沟通途径不畅,关系淡漠
在大学里,师生除课堂交往外,感情沟通渠道明显变窄。当学生对教师业务素质不满意、前景迷惘及心理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时,师生间就会出现情感期待上的落差,产生隔膜。除了上课外,学生课后与老师的接触也非常少,师生关系越来越趋向单一。
2.教学方式单一,教育教育思想陈旧
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而是一种双向的教学相长、师生互动的关系。在实际教学当中却不尽如人意,多数教师仍然以讲授为主,课堂上仅仅是老师的讲解和学生机械地记笔记。教师不能只手把手地向学生兜售知识的,而应该善于传授学生学习方法和经验,但目前多数教师未能很好地做到这一点。
3.师生互信程度降低
高校教师因为有科研工作的要求,一般研究局限于某一方面,教学任务就比较单一,教师更换频率较高,这给建立相互了解和信任基础上的师生合作带来了困难,再加上个别学校和教师为了一己私利,做出一些损害学生利益的事情,影响了学生对老师的依赖和信任度。
(二)现阶段高校师生关系紧张的原因
1. 没有认识到师生关系的重要性
师生之间没有形成和谐的师生关系重要的原因是,教师没有认识到融洽、向上的师生关系对教学的重要性。一方面,教师在建构师生关系的过程之中,缺乏民主、平等、公正、自由的观念,不能一视同仁的对待所有学生,从而造成师生之间的疏远;另一方面,学生缺乏对教师的正确认识,难以接受教师的教育影响,甚至产生对抗情绪,导致师生之间的关系紧张。
2. 没有认真地反思师生关系
有的教师从来不反思自己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师生关系,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是否在教学相长的目的下做到了和谐、融洽、向上。有的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安于现状的想法和行为,缺乏必要的创新勇气。在师生关系上也是如此,教师总是不太愿意去学习新的理论、不太愿意去尝试新的方法,总是对自己的工作方法自以为是,不敢创新。
3. 没有形成良好的评价体系
有的高校对师生关系什么是融洽、什么是向上没有正确的认识,教师教学和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的评价体系不完备,使得教师缺乏用较多的精力去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的主动性。
二、建构和谐师生关系的重要性
教书育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学校组织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生之间的沟通情况。只有师生双方在思想、情感以至人格等方面的沟通交流能够自觉地进行时,才能收到最佳的育人效果。
1.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教师是以学生的发展为最终目的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生动活拨地发展。在教学过程中,凡是能满足学生需要的教学情境,学生就会产生理解、信任、轻松、愉快、喜爱等肯定的情绪和情感体验,从而形成融洽的教学气氛;相反,学生会产生不满、烦闷、厌恶、紧张、恐惧等消极态度和体验,很难达到教书育人的目标。研究表明:“师生关系与学生学习成绩显著相关;教师与学生建立一种友谊关系,对促进学生学习兴趣和完整人格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1]
2.有利于学生接受教学内容
学生愿不愿意接受教师的教育影响,能不能主动地配合教师,直接影响着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实践表明,与学生关系和谐的教师传授的知识,会被学生认为具有较好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学生乐于上该教师的课,学生对教师所讲授的知识能很快地理解和掌握。相反,与学生关系不好的教师所教授的知识、道理,易被学生忽视,或使学生表现出排斥的心理。
3.有利于师生之间的良好交往
和谐的师生关系,使教师的指示和劝导具有人格的号召力,容易为学生接受;学生能自觉地认同老师的要求,由外在动机转化为内在动机,做出令老师感到满意的行为。相反,学生不仅对教师的教育漠然置之,甚至会故意给教师制造麻烦。同样是对学生的表扬或赞许,出自与学生关系和谐的教师之口,会使学生感到一种鼓舞。与学生关系和谐的教师,即使对学生轻微的谴责,也往往比与学生关系恶化的教师所做出的严厉处罚更加具有教育力量。
三、建构和谐师生关系的伦理学要求
面对当前高校师生关系状况不佳的局面,改善、重建师生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谐师生关系是符合伦理要求的,只有这样才会展示出巨大的能力,才能有效地引导学生发展。建构良好的师生关系,要遵循一定的伦理要求。
1.民主
教师对学生实施民主,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对学生放任自流,学生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而是在师生双方相互学习,相互尊重。教师应该改变传统教育体制下“家长制”的作风和“一言堂”的局面,对某些问题,允许学生有不同的声音,充分发扬民主的精神。同时,改变过去的“填鸭式”教学为民主自由的教学,把学生看作是具有独立性的发展中的个体,尊重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人格,要做到不强制、不灌输、不压抑、不指令学生,在师生的沟通、交流、合作中促进良好师生关系的建构。[2]只有发扬民主,学生在课堂上才能激发思维,开拓创新能力,养成善于发问,善于思考的习惯;只有发扬民主,才能活跃课堂气氛,有利于学生接受和掌握知识。
2.平等
平等不仅是现代社会公平化趋势的需要,而且是教学活动人文性的直接要求和现代人格的具体体现。平等的师生关系体现了师生在教育过程中,相互尊重人格和权利,相互开放,平等对话,相互理解,相互接纳等关系。它要求教师“一视同仁地与所有学生交往,平等地、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也要求学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学会合作,学会共同学习。”[3]教师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一切都要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同时,在教学管理之中,营造平等的氛围,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到班级管理中来。
3.公正
公正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4]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使学生充满正义感,按照善的准则行事。教师应当以身作则,提高自我修养,为学生树立榜样,充分发挥“为人师表”的作用,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同时也要自觉抵制发生在校园周围的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不良风气,净化校园内外的环境。
4.互信
师生之间如果没有信任,就很难形成亲密的关系。如果一个教师经常怀疑学生对自己的尊重是出于真心的,那么就不可能从内心真正地尊重学生;相反,如果一个学生不相信教师对自己是公平的,也就不会对该教师产生好感。教师对学生的信任,通常表现在对学生能力的信任上,即教师相信学生有能力,能放手发动学生,让学生自己去完成学习等方面的任务。因此,教师要改变传统的角色意识和态度,相信学生,对学生充满信心,同时应当发扬民主精神,建构师生之间的互信关系。
5.自由
从伦理学角度来讲,自由是没有外在强制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在学校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需要有自由,学校不能使教师处于不合理的约束之中,这样教师才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学生是具有独立性的个体,因而也需要有自由,而不是整天在学校、教师的强制下学习。当学生获得自由时,就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轻松愉快地进行学习,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朱小蔓.谈和谐教育[J].深圳教育学院学报,1999(6):5-7.
[2]李春苗,刘祖平.关于师生关系对学生学习影响的研究[J].教育研究,199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