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2 16: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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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厂 机电设备 调试方案
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特点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要作用是对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工业废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可以说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水源水质以及城市饮用水安全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机电设备无疑是整个污水处理厂的核心环节,现阶段的污水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格栅除污机、提升泵、转鼓格栅、砂水分离器、抽砂泵、鼓风机、各种空气阀、刮泥机以及吸泥机等,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治理能力,需要对污水处理厂的机电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污水处理厂机电设备调试范围如下表1所示:
表1 污水处理厂的机电设备
2、机电设备调试方案分析
城市污水处理厂使用的各种设备在品种、规格、质量以及性能都应该符合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并且严格按照GB50334-2002《城市污水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下就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机电设备调试方案进行分析:
2.1 空载试车
对格栅除污机进行空载试车时首先需要检查格栅条的纵向面与导轨侧向面应该保持平行,耙齿与栅条的啮合应该无卡阻,间隙应该不大于0.5mm,啮合深度不应该小于35mm,在确保安装准确无误后开动电源检查空载运行状况。空载运行中栅片的运动轨迹正常没有卡阻或者突跳现象,而且运行过程中栅片上的垃圾不应该回落到渠内。
检查水泵机组安装的密封性,不应该有漏水、漏油等现象。引导潜水泵升降的倒杆必须平行且垂直,自动连接处的金属面之间应该有效密封;立式轴流泵的主轴轴线安装应该保持垂直,连接牢固;螺杆泵的泵体及泵夹套必须经过液压试验,水泵底座应该采用地脚螺栓固定,二次浇注材料应该保证密实;水泵出水口配置的成对法兰安装应该平直;水泵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的安装应该牢固,水泵的电缆距吸入口不得小于350。
砂水分离器的安装以及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基础牢固可靠而且连接砂水分离器的各个接口无渗水现象。然后检查砂水分离器的供配电系统的完整性,确保无误后开动电源,检查砂水分离器的空载运行情况。
鼓风机的安装的位置和标高需要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中的进风阀、配管、消声器等辅助设备连接紧密无松动现象,联轴器、轴承、主轴与轴颈之间的组装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在各项检测指标都合格后,进行空载试车,鼓风装置试车需要按照设备文件执行,具体操作是开启鼓风机,先使用点动,然后再正式启动,检查内容包括检查鼓风机空在运行状况以及各项运行参数、检查消声器与防振装置的效果、检查管路中的进风阀、配管的密封性,然后再按照相同的步骤对鼓风机进行并网试验。
沉淀池设备进行空载试车前首先需要根据设计标准检查沉淀池的几何尺寸、标高以及池底平整度。然后检查沉淀池的设备安装的平整度以及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沉淀池的刮板要和池底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运过程中不会受到池底摩擦使刮泥机运行受阻。当沉淀池符合设计要求时,逐台启动刮泥机的电源进行空载试车,检查刮泥机和吸泥机的运行状况。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刮泥机和吸泥机设备运行时候的灵敏性,检查撇渣板和刮泥板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卡位以及突跳等现象,检查刮泥机导轮运行是否正常等。
2.2 负载试验
场外格栅泵房进行负载试验时,首先给进水渠道和泵前池中注满水,然后启动电源分别检查格栅除污机的工作状态、皮带输送机的运转状况以及各闸、阀门启闭的灵敏性和密封性。然后启动提升泵的电源分别检查提升泵以及止回阀的工作状态、电磁流量计、皮带输送机驱动电机的电流、电压以及轴温是否正常。
旋流沉砂池的负载试验,首先给沉砂池注水至指定水位,启动可调速旋流浆,检查旋流浆在沉砂池中的运行状况。然后启动抽砂泵和砂水分离器,分别检查启动抽砂泵和砂水分离器的工作状态,再将水注满检查旋流沉砂池是否存在漏水现象以及各闸、阀门启闭的灵敏性以及密封性。
二沉池的负载试验,首先给池中注水淹没曝气头为止,然后打开供气干管供气阀门。此时需要严格控制二沉池的通气量,先启动一台鼓风机,向二沉池供气根据曝气情况作相应调节,然后继续向二沉池中注水,并且适当增加供气量,检查曝气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然后再给二沉池注水至指定水位,检查二沉池是否存在渗漏现象,并且开启厌氧搅拌器、缺氧搅拌器在二沉池中运行状况,开启混合液回流泵和污泥回流泵,检查各台回流泵工作状况,检查各闸、阀门启闭的灵敏性以及密封性。
浓缩池的负载试验,首先给池中注水至制定水位,然后启刮泥机,检查刮泥机在浓缩池中运行状态是否平稳。启动排泥系统的各种阀门,检查套筒阀和各种启闭机之间管道连接的密封性以及闸门、阀门启闭的灵敏性以及密封性。此外,还需要对加氯接触器的负载试验,首先检查加氯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然后给池中注水至制定水位,启动开关并且严格控制加氯量,检验加氯装置的运行状态和各闸、阀门启闭的灵敏性以及密封性,并且检查控制系统以及报警系统的工作情况。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介绍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特点,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厂工程质量管理对场外格栅泵房、格栅间、旋流沉砂池、鼓风机房、二沉池以及浓缩池中各机电设备调试进行重点分析,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以及提高污水处理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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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权,薛海英,廖亮.毛海荣.涂装废水生物处理技术[J].电镀与涂饰,2008年11期.
一、一般反避税税务风险相关理论
(一)企业税务风险理论 企业风险指的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一般企业风险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企业风险还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两类。税务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一种,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其结果导致企业多缴了税或少缴了税。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有多种可能。从外部原因看,包括税收法制建设水平、税收制度的变化、国家反避税政策的变化、政府对逃税避税的态度等。而从内部因素看,包括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对税收环境的了解和解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企业的执行力等。
(二)税务风险管理理论 企业风险管理涉及的风险和机会影响价值的创造或保持。是一个从战略制定到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待风险的一系列信念与态度,目的是确定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并进行管理,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针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理解,人们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从传统风险管理观点到全面风险管理观点发展的过程。传统的观点认为风险管理是一个具体而孤立的活动,范围是局部的,多指的是具体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对应的风险管理也以各个职能部门为单位,主要是由会计、内审部门负责。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企业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了,人们认识到风险管理并不是某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而应该上升到整个公司的层面上,去考虑企业作为一个整体面对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存在的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指的是,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策略、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税务风险管理,就在人们的认识发展到全面风险管理观点时产生的,属于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侧重于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风险管理,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三)一般反避税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办法》中关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内容有六条。综观这六条内容,提炼出与企业关联交易有关的税务风险:风险点一是《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考虑了明确了在评定调查对象时会考虑到交易的形式和实质。如果企业的行为被确定为不可接受的避税,税务当局可能会基于商业环境重新定义税务安排,或者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或者重新确认或重新分配涉及各方之间的收入、成本、亏损以及税收减免。风险点二是《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此规定强调要对一般反避税调整所涉及的交易重新定性,取消企业由于避税安排而获得的税收利益,否定避税实体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壳公司。风险点三是《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因此,同期资料的准备是否齐全,在企业应对税局的一般反避税调查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二、案例分析——扬州Y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
(一)概念
税收管理作为类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或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出现缺位、越位现象而可能形成的后果。这类风险平时最容易忽视,但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极为严重的,除了对整个税收秩序造成混乱外,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影响到一个地方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能够了事的了。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钱某,在对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王某所在的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王某。钱某的这一做法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大华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钱某的行为侵害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2、法理分析本案情十分简单,违法事实清晰明了,即税务人员钱某的行为侵害了纳税人,也就是大华公司的要求保密权。所谓要求保密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了执法相对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税收执法相对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其保密的一种合法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纳税人的要求保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税务人员钱某因朋友关系泄露了大华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给大华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税务人员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类风险是指因税务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具体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后果和影响的可能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税局税务所派王某和赵某对其辖区内的某饭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该饭店向有关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饭店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3000元,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即3000元罚款的决定,限于11月12日前缴纳入库。由于该饭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准备搬迁,该饭店经理借机立即调集车辆准备将现存货物转移运走。检查人员察觉后迅速返回税务所,报经所长批准后,开具《查封(扣押)证》,当即扣押了该饭店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并向该饭店开具了扣押收据。11月5日,该饭店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1月9日,该税务所将扣押的商品货物归还给了该饭店。该饭店发现归还的部分货物损坏,经确认价值5000元,随即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
2、法理分析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检查程序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而本案中,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只出示了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处罚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税务人员对该饭店不应当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而应当采取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按罚款额的多少,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文是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税务人员作出3000元的罚款决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务、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税务所在执法中完全忽视了这一必要程序。(3)税务所对该饭店作出3000元罚款的决定不合法。《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也就意味着,超过2000元的罚款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属于越权行为。(4)税务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税务人员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也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属程序违法并且查封了价值5万元的商品货物,已经远远超过饭店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务保全措施。”而税务所却是在饭店补缴之后几日内才对其解除的税收保全措施,且税务所未尽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义务,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损坏。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针对以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饭店造成的经济损失,该饭店可依法获得赔偿。
三、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
(一)概念
税务司法渎职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过失、应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导致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法律的危险和后果。当导致前两种风险的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更为严重时,就会相应引发此类风险,它与前两种风险的区别在于量上的差异导致质上的不同。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市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该厂的厂长牛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长李某,先后给李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李某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该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李某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电缆厂涉嫌偷税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机关。
2、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该电缆厂涉嫌偷税,却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别构成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由上面列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李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相应的政纪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
四、暴力抗税类风险
(一)概念
暴力抗税类风险是指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胁方法等不友好的强硬形式拒不缴纳税款而直接危及执法人员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风险。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涉税处理
(一)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 税法对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都分别规定了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现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比如,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实现的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所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其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而营业税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的,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都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等。可见,一般会计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是依据商品所有权转移和货款结算的时间,而税法依据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的时间。
(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涉税处理 商业折扣,税法上称“折扣销售”,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与销售同时发生。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应全额计征增值税。当然,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现金折扣,税法上称“销售折扣”,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折扣的一种折扣优待方式,一般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税法规定,折扣额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要按全额计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实务操作中,何时开具结算凭证及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
二、案例分析
[例1]基本情况: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协议规定交货日期为当年5月10日,但乙公司要于协议签订的当月预付全部货款。甲公司在当月末收到预付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暂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甲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以发票开具的时间来认定,因此,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显然,该案例的会计处理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甲公司预收款的当月并未将商品发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只有在商品发出后才可以开具发票,且之前收到的预收货款只能作为一项负债处理。
由上可见,甲公司在收款的同时只需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再开具发票,这会使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确认而递延。
[例2]基本情况:丙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该公司生产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分别由其指定的全国各地经销商独家销售,产品售价由公司统一制定,公司与经销商按协议价结算,同时公司与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若经销商A于2009年全年累计购买其产品达到3000万元(不含税价,协议价,下同),公司给予总价款2%的返利。2009年某地A经销商全年累计购买产品达3500万元,丙公司平时销售时向经销商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全年价款3000万元,税金510万元;年末向经销商A收取货款余额时,对A应得返利直接从货款余额中扣除;对于返利部分的款项则采用变通办法,由经销商A出具来货途中破损手书证明方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违背了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同时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可见,提供合法证据是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关键。该案例中经销商A提供的途中货物破损手书证明,属非合法证据;丙公司对销售返利直接从货款余额中扣除并列为管理费用,对购销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从购货方角度看,如此操作客观上为购货方偷税提供了方便。因为购货方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核算的,一方面虚增存货成本,销售后转化为销售成本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虚增进项税抵扣金额,造成少缴增值税等税费。从销货方角度看,如此操作不仅没有减轻税负,而且会带来纳税风险。因为销售方也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核算,一方面增加了计税收入,既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又多缴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另一方面作为管理费用列支的坏账损失,因为没有充分、合法的内外部证据,不能证实其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因而也无法税前扣除。
由上可知,丙公司对购买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购买方的所谓返利,实际上就是为了鼓励购买方多买而给予的价格优惠,属于商业折扣性质。为此,丙公司要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目的,可以选择累计商业折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方法。对于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相关规定,即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通知单》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出具的。销售方在抄税时,自然是以扣减后的数据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由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相应减少了消费税等税费。丙公司2009年按上述规定办法,对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的价格优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少缴税费,同时也解决了对折扣额缺少合法凭据无法入账的问题。当然,该方法虽解决了丙公司的纳税难题,但由于是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先,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后,而且年终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一个纳税年度所销售货物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而不仅是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在年度内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仍然包括在平时应税货物销售额内交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直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才予以扣减。对于后者,丙公司可以将年终集中折扣变为平时分散折扣,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所收取的价款和购买方所支付的价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价款来计算。通过比较,两种方法都符合税法的规定,且在一个年度内扣除的折扣总额是相同的,只是按后者处理时需考虑经销商以前年度的购货情况。但由于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时间不同,产生的资金使用效果不同。前者是折扣部分的税款缴纳在先扣减在后,使公司平时失去了对这部分资金的支配权;后者是折扣部分的税款随销售额的扣减而随之扣减,使公司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后者较前者占有一定的优势。
[例3]基本情况: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18,日销售一批产品给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8万元、税金3 06万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已公司于6月25日支付了货款。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丁公司多缴税款。丁公司销售商品时已按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货款时则需按给予购货方已公司的折扣额部分另开红字发票,这意味着销货方应按全额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虽然丁公司为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了购货方现金折扣条件,但该笔销售业务的发生与实际收款的时间在同一月份,丁公司可以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中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这既遵循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也符合税法的规定,会使销售方少缴折扣部分的税款。
可见,当企业一项销售业务发生时何时开具发票,应视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前提是必须符合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该案例对于销货方来说,采取商业折扣较现金折扣有利,会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参考文献: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是慢慢的在向市场经济靠拢,以前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现在市场的成分越来越多。目前,税收管理人员日趋增多,但是数量增多,普遍的素质却偏低。现阶段,我们国在实行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模式,但是现代化的程度依然不高。在这种情况下,我过现行的税收征管的各种模式分别是集中征收、分级管理、统一稽查、社会服务。
1、集中征收
就是分布在我国各省的全部纳税机构,分别对其在县以上的税务局按照缴税的金额和缴税的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税务手续。其税收服务中心,根据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据,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税源。纳税机构申报纳税的方式可以根据纳税机构的条件,可以分别选择传真、邮寄、上门、网上等申报方式,纳税机构自行填写所在银行的付款凭证,纳税机构把纳税金额从开户行直接转账到制定的税收服务中心,然后把支付的凭条交给税收服务中心。
2、分级管理
就是根据税收服务中心的职责权限,实施税收服务中心、稽查局、各级征管居、国家税务局等多级多层监督管理。每一个层次从其自身的角度去分析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然后挖掘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及时上报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再进行审查。简单的说就是按照纳税企业的规模大小、经济状况、企业特点等划分到各级各级征管几个进行管理。
3.统一稽查
就是根据各个纳税机构的违规行为、各种专案专项检查和汇算清缴,全部又各级的稽查部门进行统一的稽查审核。
4.社会服务
在通过集中征收的情况下,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对纳税人就近提供缴纳税款的服务,通过这种形式帮助纳税人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理解纳税的义务程序。要实现这种社会服务,主要是靠纳税机关自己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设置一定的纳税服务咨询网点,帮助纳税人及时的提供发票和其他办理税务的资料。二则是需要靠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免费的提供咨询服务,还要允许纳税人办理各种税务的事项。
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2006年稽查人员到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3月支付给某法律顾问个人“法律咨询费”10000元,是以一张在纳税服务大厅开具了的《劳务发票》入帐。该发票票面显示,除营业税外,对个人附征了1.5%个人所得税150元。稽查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规定计算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730元,于是要求企业补扣补缴其少扣的1580元,并处罚款。但该公司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称他们到办税服务大厅开票时已经通过了税务机关审核并缴纳了税款,再要他们补扣补缴税款并处罚款不妥。针对此种情况,市局稽查局多次专门向市局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通过书面的《征管建议》,建议办税服务大厅在窗口开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不区分实际情况全部按1.5%附征,而应当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时至2007年底,市局在2年的时间里,对市局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并下发文件,从2008年起,要求办税服务厅在办理个人业务时,对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模式是指国家税务局在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中内部分工的组织形式,体现了税务人员与税收征管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的实施过程中,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发挥这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实施优化的税收征管模式。下面,主要讨论一下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现行征管模式没有充分体现出依法治税的原则
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就是税收执法、税法司法、税收立法三个方面。税收征管客观要求必须执法严格、违规必究的原则,以此来强化征纳的行为,税收征管作为行政执法的行为,是税收管理的最基本原则。然而,税收征管也要通过严格的依法治税,来维护广大公民的权益,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良好习惯,为实现系统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优化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性颠倒
在“优化服务”和“管理”的对比当中,管理应该放在首要位置,优化服务应该是管理的下位概念,但是优化服务却显的更为突出,反而管理工作却往往被忽视了。目前的收税工作,形式十分单一,方法为纳税人服务只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缺乏了公检法、金融、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综合管理模式。在内部管理方面,一些税收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体系不明确、工作流程不规范,税收征管跟管理没有相融合,让两者没有充分的发挥。由于新模式在内涵与外延上的混淆,影响了新征管模式的管理意义。
3、计算机程序开发利用率低
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存在实际目标和开发目标不明确,导致了与实际的工作不相符合。在实施分税制后,作为税务部门应该对计算机开发加大力度,但是在计算机的应用方面,还停留在登记、征收开票、发票管理等很低端的操作当中。资料、数据方面的记录也只停留在应缴未缴、申报与否的统计方面。
三、关于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
税务稽查的方法,主要是以查账的形式来挖掘问题的所在,通过核对账目的资料和情况,从各个方面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及时缴纳足够的税款,是否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操作。税务稽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纳税人一般含有大量的财务会计的资料,要科学的讲究实用效率,就必须讲究科学的稽查方法和技巧。税务稽查一般方法,具体包括一下几种方法。
(一)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抽查法和详查法。
1、抽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有针对性的选取一部分进行抽查的方法。抽查法必须具有代表性、目标明确的对所查对象进行抽查,在对象和时间上怎样选择,就应该根据稽查问题的重要性来决定。抽查法的弊端就是虽然很省时省力,但是只在局限范围内进行了稽查,容易漏掉问题,因而这种方法实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企业。
2、详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全面的、仔细的稽查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具有全面的审查,不容易漏掉任何问题,而且可以从许多方面发现纳税当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方法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都比较大,特别是时间上花费太长,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来说也相对很大,所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不久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二)根据稽查的顺序不一样,可以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
1、逆查法
顾名思义是逆向稽查方式,从审查会计报表开始审查,然后在审查账簿,再有账簿到凭证的一种审查方法。在我们现在的税务稽查方法当中,逆查法是运用的最多的税务稽查方法。在企业报表审查之后,可以及时清楚纳税机构在被稽查期间的经济活动和重点。根据稽查的具体资料,可以找到会计凭证,很轻松的就可以把存在的问题透明化,比较节约人力物力。
2、顺查法
与逆查法的顺序恰恰相反,是根据会计核算的前后顺序,首先稽查会计凭证,然后进行核对账簿和报表的工作的一种审查方法,这种方法较为老套。死板。
(三)逻辑审查法和比较分析法。
1、逻辑审查法,同时也被称为计算控制法,它是依据两者不同数据情况下的互相融合,互相牵制的定理,根据真实具体的的数据来确认企业报表是否正确,然后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
2.比较分析法,是将纳税企业的以往资料、计划指标或者与相同企业的同一类型指标与该纳税企业目前的企业报表或者账面资料进行分析对比的一种审查方法,经过前后之间的对比和比较分析,很容易从中挖掘出存在的问题,这种分析比较法也是一个卓有成效的税务稽查方法。
(四)外调法、查询法与观察法。
在税务稽查当中,一定要注意的是审查账外情况,不能只限于查账。查账的线索,就在于经过充分的调查。外调法、查询发和观察法,都是比较常用的税务稽查方法。
1、外调法
是对纳税企业的外来凭证和外地款项产生怀疑,然后采取外调的方法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外调可以派员外调,也可以函调。
2、查询法
是在对纳税企业的审查的时候,依靠了解到的有关线索,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来稽查纳税企业,以获得有关的重要资料。但是使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稽查之前必须要确认到底要稽查的哪些问题,在稽查过程中一定要详细记录,相关人员的举报一定要举报人写出书面的申请,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观察法
是对纳税企业所经营的场所,现场实地察看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的运行与内部管理控制情况,从当中挖掘出该纳税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观察法和查询法融合运用的话,实际效果更加好。
四、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都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都分,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稽查的“以查促管”是指通过稽查促进税收的征收管理,达到提高征管水平,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和减少税收流失的目的,稽查所具有的打击偷逃税功能、内部制约功能和宣传功能集中到一点,就是“以查促管”。2004年灵山县稽查局查补税款数、立案户数、处罚金额比2003年分别下降32.2%、20.7%、22.6%,征收税款同比增家21%。通过加大稽查力度,“以查促管”的效能逐渐体现,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稽查给予偷逃税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从反面诫纳税人自觉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震慑、警示、教育违法者,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通过对证管自身的制控.发现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征收管理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及征管行为、办法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所具有的宣传功能既能实现对纳税人零距离,面对面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又能以典型案例的曝光向社会作税收宣传,一方面能树立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另一方面能帮助提高纳税人遵纪守法的观念。随着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查促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以查促管”作用的充分发挥。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影响“以查促管”作用充分发挥所面临的问题
1、税务稽查人员不足,整体素质不高
严重制约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某县地税稽查局负责全县19个乡镇418户纳税人(不含个体户)的一级稽查工作。稽查局现在只有7名干部,占全县税务人员的5%。稽查人员不足与稽查面广、纳税户多、工作量大和上级要求按《稽查工作规程》执行“四分离”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每年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工作时,由于稽查局人员不足,就得从乡镇税务征管机关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由于所抽调的人员不是专业的稽查人员,对稽查业务不是很熟悉,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良萎不齐,极大制约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稳定与提高。此外,稽查人员中会查账、熟悉税收政策、懂法律、精通计算机、能独挡一面的办案人员屈指可数。稽查人员不足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导致稽查工作不能高效地对偷逃税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
2.稽查办案经费没有固定的来源
办案装备落后跟不上时展的步伐,适应不了纷繁复杂的稽查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稽查办案经费、举报案件奖励基金没有固定、合法的来源,办案经费很少,一些需要外调取证的案件大案化小或搁置不理。此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原有国有、集体经济不断民营化,个体私营、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不断壮大,纳税主体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偷逃骗税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作案装备也日益精良、现代化,而稽查办案的现代化工具,如录音机、照相摄影器械、复印机、传真机、手提电脑等没有,稽查装备的落后与违法偷逃骗税者精良的装备形成鲜明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稽查人员克服困难做好工作的信心,造成对违法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局面。
3.稽查局仍然承担每月下达的组织收入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未能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移。由于稽查局每月依旧负担有组织收入任务,因而在具体的税务执法过程中,就出现不求严格执法,但求完成收入任务的现象。凡查补税款能及时入库的就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或不加收滞纳金。这些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妨碍了对查处违法案件的严格执法,严重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导致了“以查促管”作用的弱化。
4.部门之间合作不够
甚至还出现“内耗”现象。由于稽查与征管部门均有收入任务,各自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和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工作问题,而不是站在税收工作全局的高度去开展工作,工作中缺乏诚意的合作,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稽查查补的税款不作为征管部门的收入任务,同时影响征管人员的岗位考核成绩和奖金分配。如稽查部门调取计划检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时,不是很乐意积极主动地提供业户的纳税情况,甚至还想方设法对稽查局保守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和有关涉税信息,有些还主动帮助纳税人填报申报偷逃的税款,名曰纳税人已于检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税款,用《申报表》对付检查人员的检查。
5.稽查和征管缺乏主动的交流和沟通
造成信息不畅,更谈不上共享信息资源。表现在:首先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发现的漏洞和纳税人偷逃税的线索、生产经营过程的动态信息不和稽查部门沟通反馈,稽查部门仅靠掌握企业一些申报纳税资料,甚至没有征管资料,案源信息资料单一而少或根本没有。一方面,使稽查的选案盲目和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选案质量较低;另一方面,使稽查只是就账查账,难于找到偷逃税的突破口,无异于“大海捞针”难有收获。其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征管上的存在问题不积极向征管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导致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和解决。这种缺乏交流、信息不畅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提高。
6.没有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各环节工作职责不清,各行其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征管和稽查之间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使各个工作环节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有效的运行整体,解决各个工作环节职责不清,资料信息传送不及时,不反馈,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分割,相互脱节的问题。但在目前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这种机制,因而造成征管与稽查不能有效的合作。
7.稽查局往往为了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和为检查而检查
不重视甚至忽视了对纳税人的耐心细致的宣传辅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给予认真有效的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纳税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纠正和完善,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不能促进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和财务、经营管理水平。
8.稽查局查处的一些典型偷逃税违法案件
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中鲜有宣传、曝光,导致稽查的威摄力、教育、警示力大大降低。
(二)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的具体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环节是有机整体,稽查是手段,目的是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几年来,云浮市国税系统在以查促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意识逐步增强,稽查的范围逐步拓宽,逐步建立健全了稽查建议、案例分析、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了税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全面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建立征管稽查互动机制
稽查部门密切与征管部门的沟通配合,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实现了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稽查与征管互动的机制,不断增强稽查工作的协同性,进一步提高“以查促管”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在税收专项检查中,一方面加强了与各征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及时向各征管部门通报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增加互信,加强配合,形成税源监控机制。另一方面加强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工作衔接与信息反馈,使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各自职能作用都得以充分发挥,且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取得“双赢”。
2.建立稽查建议通报制度
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对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形成稽查建议反馈征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分析税收违法活动规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为贯彻以查促管,堵塞税收漏洞提供可靠的依据。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市稽查部门平均共向征管部门提交稽查建议30多条次,涉及加强石材行业管理、完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加强成本开支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等方面,囊括税收征管、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等三大类十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在查处某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时,稽查部门发现该企业未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额,未能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建议管理部门取消其免征增值税资格,同时建议管理部门停止供应该公司使用百元版以上收购发票,限量供应十元版收购发票。
3.建立案例分析制度
对典型案例和重大涉税案件做到“一案一析”,由稽查局牵头,通过对典型企业“解剖麻雀,由点及面”进行分析,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总结归纳查处办法,形成行业稽查方法和行业税收管理建议,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一年多来,全国各市各级稽查部门严格依照制度开展稽查案例分析工作,共形成了平均12篇稽查案例分析材料,召开各级稽查案例分析例会近10次,归纳出相关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30余个,探索出物耗测算水泥行业产量、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检查等多种有效方法,促进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效率明显提高,推动税收管理水平不断进步。如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通过对某协查发票案件的案例分析,举一反三,提出了要加强发票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加强发票存根联管理等三项措施,有效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4.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稽查部门结合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变化差异,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定期向征管部门通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及税收流失情况,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协调组织部门联席会议,由稽查部门牵头,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稽查、征管、税政、税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提出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以便征管和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促进征收管理部门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高,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偷、骗、抗税的监管合力。今年年初,全国各市国税局在深入调研人造石市场的基础上,由市局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征管、税政参加的石材管理联席会议,稽查部门提出对全市范围内达到100万元销售额的人造石生产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对人造石产品建议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征税,不能适用简易征收率等措施。通过该案还引起了云城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人造石生产企业负责人专题税收座谈会,由区局组织了人力对整个人造石行业进行专项税收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造石行业的税收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5.形成行业检查指南
在每年专项检查和行业专项整治结束后,对每个检查行业或税种进行分析,形成行业或税种检查指南,对行业或者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税收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行业征管薄弱环节、问题易发区域和偷逃税方式及特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稽查办法和征管建议。一方面为今后查处同类案件积累经验,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提供了相应的数据模型,真正起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作用。近年来,各市国税局已形成建材行业(主要水泥)检查分析与指南、房地产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农副产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药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食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烟草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等14个行业的行业检查指南,有效的加强了相关行业的纳税管理,同时为领导决策和征管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思路。
6.开展延伸检查工作
在稽查过程中,稽查部门不局限于被查企业,对一切与之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均予以重视,拓宽稽查线索范围,有的放矢地稽查其业务关联企业,扩大税务稽查的检查成果。通过延伸检查,可谓一举两得,不但可以有效取得被查企业在产、供、销等环节的线索和证据,还能获得关联企业是否偷逃骗税的直接证据,并将隐藏在征管范围以外的企业纳入有效的征收管理之中。
五、新形势下税务部门发挥稽查职能实现“以查促管”的现实意义
“以查促管”这一工作思路和措施的提出,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在我们眼前的一个新名词,而是伴随着1997年开始的第一轮征管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上级部门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新征管体制的建立和信息化建设上面,“以查促管”似乎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以后,“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渐渐凸显,“以查促管”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再次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重新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1、“以查促管”是增强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措施
稽查不仅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还可以从反面诫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工作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功能,既能实施对个别纳税人的面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又能以曝光典型案件向社会进行税收法制教育。既能改善税务机关的形象,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征纳关系,又能帮助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以查促管”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措施
稽查对征管自身的“内控”,有利于促进征管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和征管行为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部门发挥好稽查的“尖刀”作用,认真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的行业、企业都作出了稽查建议,将税收稽查与加强税源管理相结合,及时向企业和征管部门反馈税收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促进征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3、“以查促管”是优化征收管理模式
[关键词] 流转税;税务筹划;筹划方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20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32- 02
1 税务筹划主要方法
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有税负比较法、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
(1)税负比较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税负金额进行比较,综合税负较小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直观、简单,通过企业缴纳税额的大小直接可以判断,缺点是往往以偏概全,造成筹划错误,因为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因素通常不只是税负因素。
(2)净利润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净利润金额进行比较,净利润较大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考虑因素比较全面,不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错误,缺点是计算量比较大,过程比较繁琐。
(3)净现金流量法。指通过计算不同税务筹划方案的净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净现金流量较大的为较好方案。优点是考虑资金时间价值,适合筹划方案影响时间较长的情形,且考虑因素比较全面,不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错误,缺点是理解和计算都具有一定难度。
2 典型案例分析
华诚致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财税管理咨询和文化用品销售,为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年营业额为30万元,年购进商品金额预计为20万元,都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商品,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由于企业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类工作,具有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因此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请判断该企业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比较合适。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为简化问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
(1)如果用税负比较法分析,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30×17%-20×17%=1.7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增值税=30×3%=0.9万元
后者缴纳增值税低于前者,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2)如果用净利润法,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时利润总额=30-20=10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时利润总额=30-20×(1+17%)=6.6万元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计入采购成本。
前者利润高于后者,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3)如果用净现金流量法,则:
选用一般纳税人时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30×(1+17%)-20×(1+17%)-1.7=10万元
选用小规模纳税人时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30×(1+3%)-20×(1+17%)-0.9=6.6万元
可以看出,使用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得到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也是正确结果,而使用税负比较法却得出相反的结果。采用税负比较法错误的关键原因是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因素除了税负因素外还有其他因素,而税负比较法只是考虑了税负因素从而造成以偏概全,这也是初级税务筹划人员最容易犯的错误。首先,含税收入不同。虽然不含税收入都是30万元,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不同,因而折算为含税收入后是不同的,也意味着企业现金流入量是不同的。其次,营业成本是不同的。虽然不含税和含税购进金额都是相同的,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成本却不同,前者的营业成本为20万元,后者的营业成本为23.4万元,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利润不同。因此除了增值税因素以外,含税收入、营业成本等其他因素也对企业经济利益产生了影响。
3 税务筹划方法的具体适用条件
3.1 涉及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存在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与不含税购进成本之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基础计算的,与增值税额相比很小。若不考虑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差异,以及假设不含税购进成本等于营业成本,则利润额等于净现金流量。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涉及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在仅仅考虑增值税税负大小时,其前提条件应该是不同方案下的含税收入和含税购进成本都是相同的。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的含税收入为35.1万元,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的含税收入为30.9万元,由于两种身份下的含税收入是不同的,因此不能采用税负比较法进行判断。
3.2 涉及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原理相同)
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营业收入-购进成本-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营业收入-购进成本-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其他支出
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不存在含税收入与不含税收入、含税购进成本与不含税购进成本之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基础计算出的,与营业税额相比很小。另外若不考虑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差异,以及假设购进成本等于营业成本,则利润额也等于净现金流量。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涉及营业税或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在仅仅考虑税负大小时,其前提条件应该是不同方案下的营业收入和购进成本都是相同的。
总的来说,在进行流转税税务筹划时,使用净利润法和净现金流量法在一般情况下都是适用的,但当税务筹划方案对企业影响时间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时,则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此时使用净现金流量法进行分析会较好。另外税务筹划是否可行,除了考虑企业有形收益和有形成本外,更要考虑无形收益和无形成本,需要定量和定性综合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实务;递进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8.079
1 引言
《企业税收实务》是一门既有税法规定条款,又有企业实践应用,与会计紧密结合的课程。课程涉及二十多个税种的法律规定且内容繁杂枯燥,要求学生能熟悉每个税种的定义、职能、作用、计算和征收等理论知识,又要掌握纳税申报步骤和手工或网上纳税申报表的计算及填列。目前,大多数的税务教学,重视理论讲解加案例分析,大部分学生只能记住规定条款,会进行某个税种的例题计算,能应付学校的理论考试,但毕业以后很难胜任企业复杂综合的涉税业务,更不用说进行税务筹划。据有关部门对税务专业市场的调查,几乎所有企业都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具备涉税业务知识,掌握涉税业务处理的基本技能。这就要求学校的毕业生必须掌握基本的税收理论知识,同时还能熟练地进行具体的纳税业务操作,并进行纳税筹划。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税务人才,必须在教学方面进行积极的改革探索。
2 “递进式”学习模式的设计思路
要让学生毕业后能胜任企业综合复杂的涉税工作,必须培养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及职业判断能力。而要掌握这些能力,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必须对理论知识有一个系统性和完整的掌握,然后根据税务实训软件,对模拟的案例进行分析、计算及申报,让学生对涉税业务有一个“彩排”的过程,最后再依靠自己的知识和判断以及在软件实训中获取的经验,对真实的企业综合涉税业务进行分析处理。这个过程,即“理论教学”-“软件实训”-“真实案例”三段式递进模式。
这三个过程的教学是交替进行的。通过税务课程课堂教学与仿真工作环境,模拟项目与真实项目之间不断地学习交替提升,实现教学环节向工作岗位的转移,使学生的能力自然而然由课堂延伸到企业。这个过程的实现,需要在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实训及案例讨论的组织实施和成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设计,才能有效解决税收实务课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不足和问题。“递进式”学习模式的设计思路见图1。
3 “递进式”学习模式的实施方案
企业税收实务课程“递进式”教学模式就是按照职业能力提升的要求对每个阶段有不同层次的能力要求,每个阶段的能力既独立又相互联系。这样,就能将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向多样化的教学模式实施转变,由以“教”为主型向以“学”为主型发展的创新实用性教学模式。
3.1 第一阶段:理论教学
税务课程的理论知识结构综合性较强,对学生会计方面基础知识要求比较高,先修课程为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如果没有扎实的相关理论知识,对各税种的规定条款不能熟练掌握,对案例进行正确的计算分析是不可能的。因此,既要求授课老师有丰富的相关课程知识、扎实的理论教学能力和税收实务方面的实践经验,又要求学生具有学习的自觉性及主观能动性,以及知识的综合能力。只有师生共同配合协调,在课堂上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才能为后面的实务学习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3.2 第二阶段:软件实训
由于学生在学习阶段,并不具备真正解决实际的税收实务问题能力,直接下基地企业实习,虽然也能培养学生某些方面的能力,但学习效率不高。更重要的是,很少有企业能接纳在校学生直接介入企业的涉税业务,而运用仿真模拟的案例进行实训,能够兼顾基础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综合的双重要求。
浙江树人大学引入的税务实训软件采用B/S架构,在校园内网上开通,教师和学生可以在实验室、办公室及学生寝室和教师家里的开通了校园网的电脑上进行教学、答疑、讨论和考试。
在软件中,每种税法都有理论及案例两部分。软件中的理论学习模块部分,提炼了该税种的理论要点,学生随时可以自行复习,以巩固掌握。而软件中的“案例管理”模块,采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模拟单位的真实税收案例,附有企业说明、会计和税务资料(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等),根据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完成税款计算、报表编制等任务。在教师课堂理论讲解后,学生在宿舍、实验室的内网上自觉进行税务软件练习,案例难易程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学生可以自己根据掌握程度选择使用,真正实现个性化教学。遇到疑难问题,学生可以点击“帮助”菜单,其中有对疑难问题的详细解释,以帮助学生理解掌握。
在软件的教师端,可以检查学生的学习与练习情况,练习过程及结果按比例计入期末成绩。教师以根据需要对已有案例进行修改,也可以根据学生掌握的实际情况添加全新的案例。因此,可以培养学生课后自觉讨论及学习的能力,使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紧密结合,从而牢固掌握所学知识。
3.3 第三阶段:真实案例讨论
无论多么仿真的软件实训,与企业的真实涉税业务还是有一定的距离。要让学生对课程有一个更贴近实际的感性认识,收集真实案例是重要的一环。学校每个学期开设“千人业师”的讲座,引入的“业界导师”,用企业的真实涉税业务案例,与学生进行交流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可以培养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及分析表达能力。把理论知识、实训案例掌握的经验,用于实际案例的讨论分析中。最后要求学生完成税务筹划和管理报告,并由“业界导师”进行答辩质疑,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4.1 对教师素质的要求
“递进式”教学法能否顺利地开展,教师的素质至关重要。这个素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教师的理论知识素养。税务方面的理论知识枯燥繁琐,各税种之间的条款有类似也有不同,要让学生对课程感兴趣,教师必须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进行讲解;另一个方面是教师本身实践能力。因为无论是实训软件,还是案例讨论,都要求教师本身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际的操作能力,否则很难胜任。
浙江树人大学是普通本科,学生的自学能力与综合能力相对比较弱,这就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让学生掌握税务的理论知识,提高学习兴趣。税务课程组组建了“三师”合作教学团队。由3名专职教师,1名实验教师,3名事务所和税务局的业师组成,分别负责理论教学、软件实训、提供实务案例及进行讲座及讨论。同时为了让学生有一个全天候的学习环境,课程组还录制了“课程教学视频”,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网课程平台上随时学习,巩固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对于疑难问题可以在学习平台上留言咨询及与教师互动沟通。
4.2 对考试考核方式的要求
递进式的学习模式,注重的是以学生为主体,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因此,以前唯分数论的传统理论考试已经不太适应改革的需要,应该侧重于过程考核。在考试手段方面,要采用分阶段、分指标的全程绩效考核体系;在考试内容方面,要把理论考试成绩、实训成绩和案例讨论成绩结合起来,采用“理论+实训+案例研讨”三位一体的考核模式,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分析运用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考核。
浙江树人大学在税务课程改革方面采用了以下方法:(1)理论考试:采取了客观部分机考及主观部分用申报表填列代替以往的考试内容;(2)实训成绩:以每章税法结束后学生课外的软件实训成绩按比例计入;(3)实际案例成绩:吸收校外行业企业专家,共同开发了考核指标和考核要点,按照案例课的演讲与答辩成绩进行考核,实现了第三方评价。由此,学生的每一个行为或者每一个实现的目标都纳入考核指标,同时融入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评价的方式。这样,实现了全程开放式评价,避免了传统课程考核中“一考定胜负”带来的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也杜绝了传统考试中的作弊等现象的发生。
5 结论
通过几年的教学改革实践,学生的学习兴趣有了明显提高,在知识结构及各项能力的掌握方面,都有了显著改善。从对毕业学生的回访反馈来看,“递进式”的教学模式产生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达到了预定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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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收购 会计 税务处理 差异分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股权收购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递延税项的出现,这给税务筹划项目的产生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模式。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股权收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研究,有助于促进企业合并或者兼并模式的多元化发展。
1.关于股权收购的概述
所谓股权收购,就是指收购企业运用一定的手段将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购买过来,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与被收购企业之间的交易。而这种股权收购是税法根据企业合并方式的差异性,将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统一为合并,并将会计方面的控股合并作成股权收购,进而实现收购企业的最大化利益。
2.针对《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股权收购的规定的研究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所谓股权收购是指会计准则中所坚持的控股合并原则,并将股权收购考虑进特殊性与一般性会计与税务处理的两个层次。包括:一是企业在合并或者重组的过程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企业股东,在企业合并或者重组一年之内,不能转让其所获得的股权;二是股权收购具有科学合理的商业经济利益目的,其中不可取的目的是免除、推迟或者减少所应缴纳的税款;三是企业在合并或者重组之后的一年之内不能改变重组后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活动形式;四是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所购买的股权不能少于被收购企业所有股权的四分之三;五是收购或者合并企业在股权收购业务发生的时候所支付的资金金额不能少于收购交易中支付资金总额的86%。
3.针对股权收购中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研究
一方面,税务会计在初始计量方面的计税基础。企业进行合并或者收购另一家企业所发生的股权收购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面,收购一方所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是公允价值,而被收购一方要明确自身股权的转让损失或者转让所得。而股权收购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面需要遵守的原则包括:一是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要在收购交易当期被确认为资产转让损失或者资产转让所得,并适当地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二是企业收购各方的股权支付暂时不明确资产转让损失或者资产转让所得;三是收购企业所获得的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计税前提,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来计税前提为标准,而被收购企业股东所获得的收购企业的股权计税前提,要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来计税为标准。
另一方面,财务会计在股权收购的初始计量方面的账面价值。《通知》中的规定将企业合并划分为非同一控制模式下与同一控制模式下的企业合并。其中非同一控制模式下的企业合并中,股权购买方要将企业合并的成本作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最初投资资金成本,而在同一控制模式下的企业合并中,被收购企业获得收购企业的股权,要以合并日当天所享有的被合并企业账面所拥有的权益份额作为企业的账面价值。其中企业合并所要花去的成本包括:合并承担或者发生的负债、购买一方支付的资产、为企业合并所产生的直接费用的总和以及企业合并过程中所发行权益性的证券公允价值。
4.针对股权收购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处理案例方面的研究
股权收购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处理案例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包含四项内容:一是同一控制模式下且不存有非股权支付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二是同一控制模式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三是非同一控制模式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四是同一控制模式下且存有非股权支付特殊性的税务处理。
针对“非同一控制模式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案例:海河公司与江城公司之间没有同一控制的关系,江城公司所购买的股权计税前提是300万元,其账面的价值为600(65.6+142×4)万元,其中计税的前提小于账面的价值,因此应纳税额的暂时性的差异是300万元,而其他的因素是不发生变化的。这时的江城公司所购买的股权会计税务处理是6000000元,实收的资本为1420000元,银行存款为652000元,资本的公积金——股本的溢价为4460000炎,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是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为788000元,借:资本的公积金为788000元。根据以上内容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合并支付方式与企业关系,会激发出不同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处理方式,对被合并企业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产生具有差异性的影响。
5.结语
随着中国的入世与改革开放的深入,并购交易逐渐成为我国大部分企业进行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颁布实施,对股权收购的运作模式与流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股权收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研究,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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