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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03 16:44:3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

第1篇

春节假期前夕,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通知,就融资融券试点初期标的证券名单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担保品)的范围、折算率及相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已是呼之欲出。春节过后,证监会正式批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业务规则,至此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制度已全部,投资者开户亦已启动。融资融券“前锋”开路后,股指期货的“大军”马上呈现“掩杀”而来之势。

此时,围绕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对市场的影响不乏争辩:利空与利好之争、增加市场稳定性与加剧市场波动之论、优化大盘股估值,等等。

其实,从实质上看,股票市场长期的涨跌取决于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是否改善,如果把整个市场看作一家大的“上市公司”,其每年的净利润就是市场的实际增值部分,可供“股东们”(市场的全体参与者)分享。而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并没有改变这块“蛋糕”的大小,因此,不太可能对股票市场长期的涨跌造成影响。

从中短期角度看,股票市场长期的涨跌多取决于国内外的总体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变化,这些变化对市场资金、合理估值水平和投资者信心等因素影响明显。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作为交易规则和市场工具不会对上述因素造成改变,因此,对中短期市场走势的影响也相当有限。实际上,从各国经验看,股票市场的趋向在股指期货推出前后并没有太大改变,涨与跌只是随机事件而已。

那么,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其真正意义几何?能为私人投资者带来什么?

从市场建设角度看,这无疑能揭开我国资本市场新的一页,从此市场由“单行线”变成“双向线”,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被大大拓展,交易品种和创新能力都会有突破性进展。举例而言,以国内市场上市品种(指数、个股或组合等)为挂钩标的的结构性产品将会因对冲工具的具备而从无到有。具有技术含量的金融工程研究和衍生产品研究及交易方式会逐步成为热点。

从市场参与机构的角度看,交易所因而增加收入,政府因此增加税收,券商和期货公司也因之增加佣金进账。除了这些当然的“赢家”外,大型的蓝筹指数基金、保险公司成为融券业务中的“债主”,凭空多了一块“借券”的利息收入。

除了极少数既“专业”而又“输得起”的投资者外,笔者明确不建议以“炒作”的方式转战股指期货或参与融资融券作为普通私人投资者的直接投资手段。因为期货市场和融资融券特有的交易制度并不为绝大部分投资者所熟悉,而且交易中放大5到10倍的杠杆原理大大增加了参与的风险。普通投资者参与其中,好比一个驾驶新手操作F1赛车一样,风险极大,难有胜算。

有人说,在这方以小博大的天地里,只要克服人性的弱点,及时止损,就有机会以小本而获大利。然而未必,不妨回顾一下历史:从1993、1994年开始到本世纪初,证券公司有一个公开的秘密,就是为在其营业部开户的大户们提供一种叫“透支”的服务,当时客户已可以向证券公司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了,这就是融资融券的“初级阶段”。在这个初级阶段当中,大多数的大户从腰缠百万到一文不名,而被“扫地出门”、超级庄家德隆等则轰然崩倒,不少券商也被拉进了亏损黑洞。

第2篇

自称“大散户”的闻先生,被圈里朋友视为“融资融券市场上最早吃螃蟹的人”。他1997年就投身股市,提起融资融券的“尝鲜一年”,可谓又爱又恨。

去年3月31日,融资融券开闸迎客当天一大早,闻先生就赶到国泰君安上海江苏路营业部。9时15分,他就融资买入浦发银行和西山煤电,随后融券卖出另外两只股票,成为名副其实的试水融资融券业务的“第一人”。他小试牛刀,各有盈亏,“也算熟悉了交易系统和交易流程”。

在接下来的半个月里,闻先生意犹未尽,又做了20多笔交易,自我感觉“做得很好”。但“蜜月期”很短,在去年4月16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他的投资火力转向股指期货。他比较这两种投资方式后发现,想在融资融券上赚钱似乎没有股指期货方便,交易机会也不易捕捉。“比如去年下半年,创业板和中小板连续创出历史新高,明显有泡沫。当时我就想,如果能融入中盘股的标的证券再卖出,稳赚收益且风险极低!但让人郁闷的是,目前允许融资融券的股票就那么90只,还都是些蓝筹或者白马股。想卖空赚钱,一券难求啊。”

回忆这一年的交易经历,闻先生坦言自己虽然多次动了心思,但除了首月外,真正下单操作的次数寥寥无几。

“不爱做融资融券最重要的原因是去年行情不好。”他把过去一年的行情总结为“牛皮市”、“震荡市”。“你有没有发现,股指期货推出后,市场规律和以往不太一样。大盘去年有好几次放量大涨,眼看就要出现大行情时却哑火了。有时候市场接连暴跌,让人绝望时又开始走稳,指数在一个范围内来回震荡。投资者既不敢空仓,又不敢满仓。如果我都没有满仓,又怎么可能去融资?”

此外,股指期货的火爆吸引走了众多关注卖空机会的敏感资金。闻先生所在的营业部,是“涨停板敢死队”出没的地方,诸多逐利大资金和股指期货投资者藏匿其中。闻先生敏锐地发现了股指期货的投资价值。“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比融资融券灵活,操作便利,允许T+0交易,跟踪沪深300指数,只要判断对大趋势就能轻松卖空。”他在去年4月后的那波猛烈下跌期间,毫不犹豫地将火力转移到股指期货上。

与闻先生操作经历相似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在推出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与股指期货的火爆相比,融资融券表现得不温不火。目前,共有25家券商获准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业界预计这些券商为铺开融资融券而备用的资金规模达千亿元,但截至今年3月24日,两市融资融券余额不足200亿元,券商准备的巨额资金沉淀在账户上乏人问津。

不过,闻先生反思这一年的卖空经历,慢慢地又开始惦记起融资融券。他在操作中发现,股指期货投机性太强,赚钱容易亏钱快,让他“恨多于爱”。沪深300指数与个股走势往往存在差异,对于意欲通过卖空来对冲风险的投资者而言并非最佳渠道。“比如说,我买了新能源题材股,同时卖空股指期货对冲。如果此时大盘上扬,而新能源股逆势下跌的话,我就会两头亏钱。但如果政策允许,我直接融券卖空新能源股,就能更完美地对冲风险,避免两头赔本。”

第3篇

一、融资融券的定义

(一)融资融券的的涵义融资融券是证券信用交易的基本模式之一,包含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既包括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又包括金融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融资业务指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标的证券,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卖出该证券,归还所借资金。通俗地说就是借钱买证券,又称为“买空”。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客户买入证券,归还所借证券,通俗地说是借证券来卖,又称为“卖空”。

(二)融资融券的分类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二、发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意义

(一)提高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具体表现在:

(1)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证券市场“内在稳定器”机制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都是单边运行, 缺乏稳定运行的内在机制,从而导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而融资融券则提供了多空双向交易机制, 这种信用交易机制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在股市非理性上涨时, 投资者的看空预期可通过融券卖空实现,促使股价下跌, 起到平抑股价的作用; 在股市非理性下跌时,又能通过融资做多, 促使股价上涨, 以给予市场支撑。 这种内在的制衡机制一方面抑制了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另一方面又传递了一种股价被低估的信号,两方面的作用使得股票价格回归到真实投资价值上来,避免因暴涨暴跌而损害到实体经济,使得股市平稳运行。

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价格的影响方向相反,相辅相成,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但是,由于融资买入证券后,在一定期限内还要卖出该证券以归还所借资金,融券卖出后,在一定期限内还要买入该证券以归还所借证券。因此,融资业务并不会导致证券价格持续不断上升,融券业务也不会导致证券价格持续不断下跌。所以,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不仅不会改变证券市场长期运行的趋势,而且会减小价格波动的幅度和缩短波动的时间周期。

(2)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缓解市场资金压力。当今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从宏观上看,是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将在最高层次上融合。我国证券公司现有的几种融资渠道,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政府的管制行为,都不能很好地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融资融券业务放开后,融资融券渠道得以拓展,使得证券公司扩大了可支配资源,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融资,这就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资金增量,将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能有效放大市场内的存量资金,从而增强市场的资金流动性,提高市场交易的活跃性。由于融资融券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的形式,投资者只需交纳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价值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进行交易,而且投资者已经持有的证券也可充抵保证金。特别是融券业务增加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同时融券者的对冲行为又增加了市场的需求量。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深度,提高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换手率,客观上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完善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完善,更加科学、合理地发现价格,这有利于逐步形成市场化的资产定价机制。欧美资本市场发展的经历表明,融资融券参与者往往是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交易者,其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对股价的合理定位都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可以说融资融券参与者是价格发行机制实现的主要推动力量。

(5)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成熟市场经验表明,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组合和风险管理,更好地发挥其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机构投资者始终是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这正是我们的资本市场所迫切需要的。

(二)提高证券公司盈利能力 我国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可以拓展业务范围,获得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从而改变证券公司过分依赖经纪业务收入的结构,提高了盈利能力。

(1)增加证券公司的收益。 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成为证券公司稳定的利润来源;融资融券业务将增加证券公司手续费收入;融资融券业务会产生借款费、借券费、咨询服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融资融券业务除了为证券公司带来数额不菲的收益外,还衍生出许多产品创新机会,也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2)扩大客户资源和市场占有率。 《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最近6个月的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等条件。因此,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优质证券公司会吸引原经纪业务的新老客户,这就有望扩大客户资源和市场占有率,从而形成强者更强的局面。

(三)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手段 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双向交易机制。在市场持续走强的时候,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购买股票,从而放大获利倍数;在市场持续走弱的时候,投资者可以融入股票卖出再于低位买回平仓,仍然可以获利。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和手段。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一)给证券市场带来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为证券市场带来收益的同时,还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首先,融资融券初期一般可能会先推出融资业务,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融资业务不但起不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可能助涨也可能助跌,增大市场波动。其次,在融资业务“单飞”的情况下,庄家操纵市场所需的实有资金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还要少,这就增强了市场的投机性,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纵。最后,融资融券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开展融资业务,银行信贷资金会进入证券市场,如控制不力,将推动市场泡沫的形成,而在经济出现衰退的情况下,则可能增大市场波动,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二)加大证券公司的风险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是资金或证券的提供者,客户数量越多,业务规模越大,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其风险主要有客户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业务管理风险等。所以,如果证券公司盲目地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仅不能为公司增加利润,反而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

(三)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时,也必须同时承担自有股票和融资买入股票的风险,还要支付融资的利息。另外,限于一般投资者资金充裕度和投资技术,容易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形成亏损,而这种亏损在杠杆机制下将比现金交易严重得多。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使证券交易变得更加容易纵,从而使投资者更加容易加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损失。

四、有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规则体系近几年,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单位陆续了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至2010年,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已形成了完整配套的体系。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具体,造成了融资融券业务不确定性的风险,如信用账户担保财产的质押关系对抗第三方、强制平仓的法律基础等问题。应当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健全相配套的法制基础。

(二)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根本上说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是比较适合的,待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 同时,我国处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使我国证券市场中有许多地方不同于于其他发达国家, 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 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1)证券金融公司的作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就是要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以利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进行、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扩大融资融券的渠道。

(2)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会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从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

(3)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机制。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这将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设定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时,应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稳健运行的原则。

由于融资融券的业务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而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又比较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差,因此必须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加以明确。

(三)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中国证监会从风险控制角度认真评估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环节,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股票交易实行现货交易;融券交易实行提价交易规则;初期只允许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等制度。这些防范制度总体上使融资融券的风险受到严格控制。但是,为了充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发挥其优势,应当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

(1)融资融券交易证券的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不过,在运行过程中,应根据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名单。

(2)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我国内地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较低,与早期的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可参照台湾地区的管理办法,注重对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3)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都应当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并把购得的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一定标准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或通知证券公司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证券公司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

(4)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

(5)对个别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别证券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当某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一定比率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一定标准以下时再恢复交易; 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应该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开始交易。

(四)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国外成熟市场例如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因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账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

(五)开展投资者教育考虑到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特征,应让参与交易的投资者知晓风险。尤其要帮助和促进投资者建立健全风险内控机制,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做出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为投资者设立高门槛,初期只让有资金、有技能、有经验者进入市场交易,并在多个渠道明确和提示风险与规则。融资融券的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绝不是一蹴而就。

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步骤,对于提高证券市场运行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积极探索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规律,及时调整证券监管的思路和方式,积极防范和化解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稳妥有序地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婕:《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模式的制度选择分析》,《上海金融》2008年第3期。

[2]孙国茂:《中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证券时报》2006年8月21日。

第4篇

交易规则:

(1)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客户也可以像炒股一样,通过多种方式去下单,比如说通过电话,或者是在网上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需要根据顾客们的需求去做申报,回购的指令都需要回报的,不然会失效。

(3)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股票融资交易申报和股票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

(4)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股票公司。

(5)清算交收——会以付款的单位为基础,然后去结算当天的资金。

第5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资本市场;集中授信

引言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市场通常说的“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即卖空。融资融券业务起源于美国,现在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已经成为一项成熟的交易制度。从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发展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和长期健康发展,尽快与国际接轨。

一、融资融券运作模式的国际比较

国际上在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具体操作方面,各国有着不同的规定,因而存在不同的证券信用体制。根据是否有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融资融券模式可分为以美欧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市场化授信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集中授信两种模式。

(一)市场化模式

又称为分散授信模式,券商直接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投资者向券商申请融资融券,券商主要通过货币市场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券商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则转向资本市场融资或通过场外市场融资融券。

这种模式主要有三个特点。首先,主体的参与资格没有特别限定。券商在整个业务运作中处于核心地位,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广泛参与。其次,资金来源广泛。券商可以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上的回购、抵押贷款等方式向其他主体融通。第三,券种来源丰富。大量的保险基金、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保证了丰富的证券供给。

回购、抵押贷款和融券的广泛采用促使信用交易与货币市场、证券回购市场紧密结合,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意味着这种模式只能用于市场机制完善、法律框架健全的经济体,如美国及欧洲的发达国家。

(二)集中授信模式

这种模式下,投资者也向券商申请融资融券,但券商不能直接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也不能直接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入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融资融券的转融通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证券金融公司是链接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惟一中介,具有特许权和垄断地位。[1]

集中授信模式再分为单轨模式和双轨模式。单轨模式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只负责对券商进行融资,再由券商对客户进行融通,如日本的融资融券模式。双轨制指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对券商融资,也可以通过券商向投资者进行融资,如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集中授信模式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适用于金融市场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二、我国当前融资融券现状及运作模式的选择

近年来,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券商的综合治理、机构投资者的快速发展,都有显著成效。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已经出现了一批符合融资融券要求的上市证券,部分优质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也在增强,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能力已经初步具备。

我国A股市场融资融券业务已进入实质试点阶段。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2008年12月《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的实施意味着券商申报融资融券业务的通道正式打开。[2]截止到2010年7月,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已经增至11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券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这意味着中国融资融券业务集合了两种授信模式的特点,完全适用于我国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情况。

当前,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增强,金融监管水平也还有待提高。因此,现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用“集中化、单轨制”的业务模式,即由券商对客户直接进行融资融券,并由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提供转融通,类似于日本模式,如图1所示。

三、“集中化、单轨制”融资融券模式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券商角度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使券商增加了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渠道,但在“集中化、单轨制”融资融券模式中,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不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而且试点阶段,券商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不得动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由此可见,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除具有积极意义外,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也尤为重要。

首先,配备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对融资融券从业人员进行制度、流程、技术等方面培训,提高其业务应变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为业务的顺利推出提供了人才和体制保障。

其次,控制好业务规模。因为成交量的不断提高,能使券商获得更多的佣金,而且融资融券本身还可以给券商带来可观的利息收入。券商切不可为了单纯追求高额利润而盲目扩大融资融券规模,否则会造成业务规模失控,从而引流动性风险。

再次,防范市场和信用的双重风险。如果市场出现较大的恶化,使投资者出现信用风险时,那么券商的风险则不可避免地要传导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而使金融机构的风险加大。[3]因此,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建立授信额度的指标体系,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和单个客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

(二)投资者角度

与普通证券交易存在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比较,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特有风险,如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风险等。因此,投资者应做好充分的应对措施。

首先,提高专业能力,谨慎选股。融资融券的杠杆化程度高,风险和收益都被乘数放大,这就对投资者的专业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融资融券的专业知识以及市场交易规则。综合分析,恰当选股,同时在试点阶段为了避免过高的杠杆风险,适当减少使用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

其次,确保充足的资金支持,注重流动性管理。融资融券类似于期货交易模式,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保证金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否则将会被强制平仓。[4]同时,融资融券有个时间期限,并不能在买入后长期持有,投资者向券商融资买股票的融资期限不超过半年,半年后就必须将所借的本金以及约定的利息付给证券公司。

再次,选择评级和信誉较高的券商。融资融券的动态风险管理中的“逐日盯市”制度、“追加保证金”制度、“强制平仓”制度的实施中,券商与客户很可能发生纠纷,甚至引讼。因此,选择信誉较高的券商将有利于投资的实施。同时,投资时应与券商签订协议书,将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晰,并将风险责任进行细化。

参考文献

[1]周勃.融资融券授信模式及其对证券市场影响[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9(4):

79-82.

[2]孙尧斌.我国融资融券制度探析[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45-48.

[3]杨松.融资融券,是馅饼也是陷阱[J].FINANCE&ECONOMY,2010(5):31.

[4]覃忠文.对中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思考[J].市场研究,2009(3):54-56.

作者简介:

第6篇

    尽管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但我国的现实则是因缺乏做空机制而使投资者被迫“用脚投票”,证券市场既丧失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又没有国民经济“晴雨表”的功能,因此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

    (一)增强市场流动性,保持价格连续性,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

    理论分析及海外的实践表明,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并且,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不仅不会加大市场风险,相反还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这是因为,如果能够建立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时,投资者预计股市将上升,就会提前购买股票,增加市场需求,从而托住股价的跌势;而当价格的上涨过分偏离其投资价值时,空头就会寻找时机对冲平仓,增大股票的供应,使其不至于过热?正是由于多空双方不断地寻求市场价差套利,使市场趋向帕累托均衡,市场本身便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功能,能够抑制股市的暴涨暴跌?因此,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可以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保持价格的连续性,平衡价格的短期失调?

    (二)规避投资风险,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我们知道,没有风险和市场投机的证券交易从来都是不存在的,但并不会因此怀疑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正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要,证券市场才逐渐形成了多种可供选择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虽然证券信用交易风险较大?不符合风险回避型投资者对交易方式的选择标准,但它为投资者提供了进行多样化投资的机会和风险管理的手段,能满足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毕竟,证券信用交易能够使投资者以超出自身所拥有的资金量进行证券交易,甚至可以使其在没有相应证券的情况下通过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来从事证券买卖,投资者手中掌握的资金或证券的数量不再成为制约交易规模的重要因素?这不仅使预期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而且能够以较大的杠杆效应获得用较少资本取得较大利润的机会,既可通过“股票持仓+卖空”组合规避股价下跌风险?锁定投资收益,又可通过“股票持仓+融券”组合改善盈利水平,还可以利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进而提高投资者抵抗股市中短期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投资者坚持价值型投资理念的信心?

    事实上,只要承认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所产生的市场均衡和功能协调机制对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要承认证券市场需要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就不能?更不应该否定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效性?同样道理,既然管理层一直强调机构投资者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各种制度及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尽可能不断地扩大合规资金进入股市,就必须考虑其投资工具及交易制度问题?但实际情况是,本就稀少的优质股票随着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充凸现投资“瓶颈”,满仓持股的基金往往因股市绵绵下跌而深陷“流动性陷阱”,大大影响了基金投资的收益?在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QFII等新增资金快速入市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的博弈及投资理念的一致性进一步加剧了主流热点筹码的稀缺性,“羊群效应”不断被放大,机构投资者重仓股高度集中的市场风险特别突出?在极端情况下,将导致虚高的股价泡沫,损害市场运行效率,使我国股市变得更加脆弱?这决定了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建立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为机构投资者构筑一个有效的市场避险机制和广阔的成长空间?

    (三)增强证券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促进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创新,提高证券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证券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而我国现有的融资渠道却因证券公司自身存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风险控制和职业道德方面的缺陷以及政府管制行为,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尤其是2001年6月14日以来我国股市的持续低迷,致使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利润直线下降,自营?委托理财业务亏损严重,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证券公司以不同的方式被动退出,市场冲击很大,迫使中央银行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对证券公司提供流动性救助资金,并由此引发新的道德风险?

    有鉴于此,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绝不仅仅是在不影响对相应股票的最终所有权的前提下,借助于保证金空头交易,盘活证券资产,为证券公司提供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更主要的是通过建立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变对证券公司的被动救助为证券公司主动去创造市场,改资金救市为制度“救”市,转变证券业盈利模式,使风险与收益状况完全取决于证券公司的竞争力,改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实现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

    (四)规范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有效流入股市,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

    从理论上说,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而证券信用交易是有效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进而促进储蓄向投资有效转化?实现金融市场均衡发展?释放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渠道和机制?因此,尽管长期以来我们基于金融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对证券信用交易一味地持排斥和否定态度,《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证券信用交易,政府监管部门则通过各种形式的会议和文件强调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并不断地查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行为?但是,因我国证券市场只能单向做多的交易规则封闭了市场投机正常存在?正当发挥建设作用的活动空间,造成本来可以?而且应当参与投机的投资者被排斥于市场之外?而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三方协议贷款”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并凭借其交易平台反向做空获利,使投机步入地下?走向非法,引致我国证券市场向不利于规范化市场制度建设的破坏性方向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证券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证券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提高证券买卖业务量,增加佣金收入,往往把对客户提供信用交易服务作为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当监管部门放松监管时,大量资金就会涌入股市,推动股价猛烈上涨,而当加大查处力度时,又会有大量的资金从股市中撤出,导致股市剧烈下跌,并因这类借贷关系属非法,一旦发生诉讼,双方权益均不能受法律保护,从而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这种状况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割裂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和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以此避免股市的大起大落,同时利用信用交易的资金和证券流动渠道,变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各种暗道为明渠,规范资本流动,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实现渐进的混业经营制度变迁?

    (五)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完善宏观调控,改进证券监管

    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实践表明,只能做多的交易规则会将扩容与资金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人为对立起来,形成一旦加大扩容速度和力度,便担心市场失血过多,不得不控制发行规模,放慢市场扩容的恶性循环怪圈,市场调控机制拘谨而无奈;相反,做空机制则能够使股票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在一个更为动态的过程中实现良性的平衡与互动,不论上行或者下行都会产生获利机会,双向操作所具有的自由度令投资获利空间趋于对称,完全可以在不影响现有市场格局的条件下,以最低的代价?最小的市场阻力推进IPO股票发行,加大市场扩容速度与力度,使扩容与市场承受能力之间的冲突?发展与稳定之间的矛盾得以统一而两全?

    正是因为缺乏做空机制,新股发行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中的“笼中之虎”和高悬于投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市场欣欣向荣之际往往是扩容山雨欲来之时,而一旦市场低迷不振,扩容便告平息,管理层只能依靠平衡发行盘子?上市规模?减缓扩容速度和力度的刚性手段进行调控?虽有短期效果,从长期来看却有非常明显的副作用,只能成为收效于一时?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笔者认为,如果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引入做空机制,改变投资者被动单调向上的简单操作为多元立体化的全方位操作;变暗投机为明投机,让卖空者去打击市场中过度投机的行为,使市场本身对恶性炒作产生抑制,实现市场监管市场;变运用行政手段直接调控的刚性模式为间接调控的弹性模式,使制度建设走向成熟规范,提高监管效率?

    二?中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合理设计

    客观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首先,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断强化,自我控制能力日趋提高,为开设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理性的市场需求?其次,由于市场化和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取向,从根本上结束了过去那种由于监管思路不清晰而陷市场于经常性波动中的被动情况,出现因监管政策变化而导致市场激烈动荡,甚至逆转的可能性明显降低?政府监管的理性化为证券市场稳健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为开展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适宜的市场环境?尤其是考虑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向着我国证券市场市场化方向迈进的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制度建设,能够形成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功能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基础,重建市场预期,恢复市场信心,进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和市场条件?

    (一)信用交易模式选择

    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作用?笔者认为,我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证券资格认定

    由于不同股票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并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并不是所有的股票都适合做融资融券交易,需要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应归属证券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上市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现阶段可以上证50?深证100成分股及挂牌基金作为融资品种?

第7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教育责任

1、明确任务。我局在年初就全面部署了投资者教育工作,明确投资者教育工作任务为“二个重点、四项内容、四位一体、四级层次、二大目标”。“二个重点”即围绕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业务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规则讲透,把风险讲够”;“四项内容”就是以新市场、新业务、新产品、新入市投资者为主要宣传内容和对象;“四位一体”就是把投资者的教育、服务、管理和保护整个过程融为一体;“四级层次”即建立和完善监管部门督导检查,行业协会组织落实,各证券期货、基金销售机构具体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四级层次教育长效机制;“二大目标”即一方面让投资者了解市场和投资品种,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努力培育理性、成熟、专业、有风险控制能力的投资者。

2、建立责任制。辖区各机构都成立了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同时将投资者教育贯穿于客户服务的各个环节,在客户开(销)户、日(来源:文秘站 )常交易、资金存取、客户营销、服务、管理、回访、投诉等各业务环节建立了岗位员工的投资者教育职责,全员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3、重视规则宣传。证券期货业协会统一监制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业务流程、开户条件和业务规则宣传展板,由辖区各机构统一张贴公示,重点开展新业务、新产品、新入市投资者教育。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的教育活动

1、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一是利用投资者园地这一常规形式,加强风险揭示和证券知识、投资品种、业务规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是印制投资者教育手册和业务宣传手册,现场摆放、现场讲解,主动揭示风险;三是利用短信平台,让客户了解投资常识,熟悉交易品种;四是通过公司网站介绍投资技巧、业务类型、交易品种和政策变化,进行风险提示,加强宣传引导;五是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论坛和报告会,对投资者进行专题培训;六是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办投资者教育专栏,营造舆论宣传氛围;七是投资者教育走进社区,传播投资理念,培养投资习惯,扩大教育覆盖面。

2、开展“3.15”投资者教育主题活动。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了风险教育与执业规范为重点的“我与投资者在一起”——“3.15”投资者教育与优质服务系列活动。引导和帮助投资者学习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加强股指期货、融资融券风险教育,进一步巩固了“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活动效果,丰富了宣传内容。格林期货银川营业部在“3.15”投资者教育活动宣传现场,发放了1000多份“告广大投资者书”、“股指期货知识”等宣传材料。南京证券银川新华东街营业部和吴忠迎宾大街营业部积极参加由自治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日报报业集团和报业传媒有限公司联合主办,法治新报承办的“3.15消费服务示范单位(窗口)”评选活动,并荣获“全区3.15消费服务示范单位”称号。

三、突出重点,着力做好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教育工作

华泰证券银川解放东街营业部通过每周一次的“紫金大讲堂”视频讲座,向投资者讲解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基本知识及开户流程、交易规则、风险特征等系列内容;银河证券银川新华西街营业部1-2月在《银川晚报》开设了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专栏;甘肃陇达期货银川营业部利用短信平台每周开展股指期货业务宣传,加深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了解,取得了投资者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理解和支持。

四、利用技术手段,积极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南京证券银川文化东街等营业部依托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将营业部所有客户细分到客户经理名下,客户经理通过crm系统加强对投资者的分析和研究,按照客户的操作习惯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针对性地为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和服务,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出不同的服务方案,提高了客户服务质量。同时,也极大地提升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质量。华泰证券银川解放东街营业部通过crm系统加强新客户的回访力度,结合当前市场状况向客户提示市场风险,了解客户经理和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时是否有违规现象,提醒客户投诉举报违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对违规人员进行通报并给予处罚,在改善服务的同时获得了良好的投资者教育效果。

第8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年12月27日公开审理了我国首例股民状告券商侵权一案。在该案中,原告朱某于1996年9月9日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并于9月12日以每股18.12元的价格填单,欲购入1600股四川长虹股票,但在交易中被告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拒绝接受报单,理由是朱胜利的资金账户已被四通财务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四通营业部”)指定交易。四通营业部的主体资格已于1998年7月被撤销,其原有的全部人、财、物以及所有的客户与业务全部归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航天桥营业部。

朱胜利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航天桥营业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1688元和精神损失费2000元。朱胜利提出7万余元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是:四川长虹股票自1996年9月12日至今,其最高价格曾经达到每股66.18元。而朱胜利在购买这支股票的当天,四川长虹每股最低价位仅为17.14元。朱胜利认为,并非是自己报单不当、出价太高导致交易失败,而完全是原四通财务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航天桥营业部)擅自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这一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不但如此,券商的这一行为还侵犯了本人的姓名权和自由选择券商交易的权利,故朱胜利要求根据《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其挽回应有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曾于1994年9月5日在委托四通营业部购买股票时造成透支。于是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更大损失,四通营业部于1994年9月9日单方为朱胜利办理了指定交易。并于1998年10月15日撤销该指定交易。虽然被告承认了“指定交易的办理及撤销均未告知朱胜利本人”这一事实,但否认这一行为给朱胜利本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理由是,指定交易行为与原告未购入四川长虹股票无直接关系棗椧蛭??嬖谝阎?恢付ń灰椎那榭鱿拢?丛俟郝蛩拇ǔず绻善保?士梢匀隙ㄔ?嬉盐薰郝蛘庵Ч善钡脑竿???圆淮嬖谒鹗?侍狻?/P>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四通营业部作为股票市场的经纪人,在未经委托人朱胜利申请或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为其办理了指定交易,侵犯了朱胜利自由选择券商进行股票交易的权利,航天桥营业部应对四通营业部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朱胜利的损失应以其下单后至提走购买四川长虹股票的资金期间最高差价计算。朱胜利的姓名权在本案中已不能构成独立的讼诉请求,其要求航天桥营业部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还应明确,买卖股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证券投资活动,不是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庭最后判决,被告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桥证券交易营业部赔偿朱胜利经济损失2064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评析

该判例是我国法院近年来首次判决证券商对股民赔偿间接损失的判例。在此之前,社会各界和法律界对于股民遭受的间接损失应否赔偿,一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该判例的问世无疑为进一步保护股民的合法权益免受证券商的侵害带来了启迪。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和内容

根据《证券法》第137条之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的第一步,就是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从合同法角度而言,证券公司接受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委托(要约)的意思表示,乃为一种承诺,也就标志着双方行纪合同法律关系的建立。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之计算而进行证券之买卖。证券公司立于行纪人之地位,而客户则立于委托人之地位。

《合同法》在第414条将行纪合同界定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并专门在第22章规定了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将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释为行纪关系,既与《合同法》的规定相吻合,也合乎大陆法系传统的行纪合同理论。因为,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有别于人以被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也有别于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契约而提供信息、从中撮合的居间关系。既然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行纪合同关系,证券公司就应秉于诚实信用原则和《证券法》、《合同法》的规定,认真、圆满地履行其作为行纪人所应尽的一切法律义务。此种义务,从性质上看,属于民法中的契约之债。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的颁布将使人们对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多种解释。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13条和英美法确认的隐名制度,《合同法》第402条导入了隐名制度和委托人隐名的委托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受托人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为了委托人(被人)的利益,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于是,把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解为委托合同关系,把客户视为隐名的委托人(或隐名的被人),把证券公司视为受托人(人)亦无不可。而且,根据《合同法》第423条之规定,《合同法》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而非“准用”、“参照”)委托合同(包括委托人隐名的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我国立法者把行纪合同视为委托合同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其实,无论是把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解为行纪合同关系,还是解为委托合同关系,抑或关系,证券公司对客户所承担的义务的实质内容大致相同,都表现为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这两大义务在证券法领域又具体表现为如下类型:

(1)忠实执行客户委托的义务

这是证券公司对客户所负的首要义务。原因很简单,决定是否买卖证券,何时买卖证券,买卖哪种证券,买卖多少证券,买卖价格几何,只能由客户说了算,而不能由证券公司越俎代庖。否则,有些证券公司则为了一味地赚取买卖证券的手续费,而拼命地引诱客户大量、无限制地买卖证券,而不问客户的内心意愿是否同意在特定的证券市场行情下抛出或吃进证券。

有鉴于此,《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可见,凡是劝诱客户对其授予全权委托的证券公司,基于全权委托而代客户实施的证券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一律由证券公司自己承担,而不及于客户。而且,为保证客户对证券公司予以委托时,免受来自证券公司花言巧语不正当的劝诱,《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条款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凡违反该条规定的承诺,一律归于无效。

(2)维护客户财产安全的义务

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后,对客户交付的资金和证券便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除了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帐管理外,证券公司未经客户委托,不得买卖、挪用、出借客户的证券,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不得挪用客户的资金。这是由于,证券公司保存或监督保存的客户的资金和证券,是客户的财产,证券公司无权对其进行支配和处分。否则,将会给客户造成不测的经济损失。

为保障客户财产的安全性,证券公司办理证券经纪业务,其接受客户委托、交易复核、清算交割三项业务,必须由专人分别办理,不得由同一人兼管,旨在发挥制衡机制的作用,以免发生侵害客户财产利益的过错行为。

(3)避免与客户利益冲突的义务

证券公司及其向证券交易所派出的交易经办人员,应当致力于圆满地完成客户的委托,而不应当利用受托买卖证券之机侵害客户的利益,不得以他人名义为自己进行证券买卖。《证券法》第144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4)不得对客户融资、融券的义务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看似是对客户提供的一种财产利益和交易便利条件,但于证券交易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决定了,毫无限制的融资、融券行为既有可能使客户在一夜之日成为暴富,但也有可能使客户在一刹那间因为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而陷入破产的深渊。而且,从宏观上看,大量的融资、融券行为还会刺激信用膨胀,导致证券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动荡和混乱。因此,《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5)证券公司对客户所尽的报告义务

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理应对委托人负有报告义务。因此,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制作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按月编制证券买卖对帐单送交客户。

本案中的四通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理应对朱某履行以上合同义务。

(二)四通营业部限定交易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

证券交易市场中的指定交易,又称指定或限定交易,是指证券投资者只在一家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并委托该家证券公司买卖证券。如果该证券投资者再委托另外一家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由于第二家证券公司并不具备在证券交易所担任该投资者行纪人或人的资格,因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指示无法履行。可见,指定交易的法律效果是,投资者不能同时委托两家以上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

在1998年之前,证券投资者可以自愿办理指定交易,即通过其与证券公司的协议约定仅与该证券公司缔结行纪合同或关系。既然是自愿办理指定交易,投资者当然可以在缺乏约定的情形下,同时委托两家证券公司买卖证券。在1998年之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一项交易规则,凡通过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投资者在全国范围内只能在一家证券公司开户,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此即强制性的指定交易。

本案中的四通营业部作为行纪人,在未经委托人朱胜利同意的情况下,于1996年单方为其办理了指定交易。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未规定强制性的指定交易,朱某与四通营业部之间也没有约定朱某只委托四通营业部买卖证券。可见,四通营业部的行为,侵犯了朱胜利自由选择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权利,给朱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具备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侵权行为。

本案中的被告提出,朱某曾于1994年9月5日在委托四通营业部购买股票时造成透支,四通营业部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更大损失,才于1994年9月9日单方为朱胜利办理了指定交易。按照这一逻辑,四通营业部限定交易的行为似乎不具有过错性。实则不然。因为,四通营业部预防和救济朱某再次发生透支行为的法律措施有许多,并非一定暗中为其办理指定交易不可。实际上,办理指定交易与防止客户透支之间不存在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此以来,难谓四通营业部的限定交易行为具有无过错性和正当性。

同时,证券公司根据其与客户之间的行纪合同,对其客户负有忠实义务,应当忠实地执行客户的委托,为委托人买卖证券。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为其办理指定交易,与证券公司所负的合同义务相去甚远,因而也是违反行纪合同的行为。

可见,在本案中,四通营业部限定交易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此即合同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大陆法系学者对合同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的竞合问题存在三种学说。

一为法条竞合说(Gesetz  Konkurrenz)。该说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是违反权利不可侵犯的一般义务,而债务不履行则是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特别义务;在二者竞合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之规定。

二为请求权竞合说(Anspruchs  Konkurrenz)。该说主张当二者竞合时,应就各个规范予以判断,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该说又可细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论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论(Einwirkende  Anspruchs  Konkurrenz)。根据前者,债权人可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随之消灭;若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仍然存在;债权人也可以分别处分两个互相独立的请求权。根据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