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4 17:18:4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环境污染的风险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健康风险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2013302
1引言
场地指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和生物的总和[1]。场地污染是过去或现在的各种人类活动对场地造成的污染。化工行业是我国工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2]。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速度的加快,场地利用性质的变更也越来越频繁。许多工业企业陆续搬出城区或者永久退役,而其原有的工业用地也被逐步开发为居住用地或公建用地,其用地性质也随之发生改变。而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等管理问题,特别是工业企业遗留的环境问题可能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因场地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5月1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文),要求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开发再利用过程中应加强污染防治工作。本次风险评价主要结合项目区场地的污染特征和修复现状等,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进行识别,并对未来入住人群的健康环境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和项目营运期场地跟踪监测计划,以期将风险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2场地污染调查及修复质量
该项目场地的主要污染物苯系物和农药类污染物。项目区土壤重污染区为原污水处理站区,地下水重污染区为合成车间。大部分区域为轻污染区。修复工作结束后,经现场采样检测,修复后的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达到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修订案)中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二级标准,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3修复后再利用环境风险评价
关于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价,目前较多的为利用模型进行定量评价,如王兰化等根据健康风险评价模型定量评价了某废弃化工场地对人体的健康风险[3],张燕等利用健康风险评价,对被有机物污染过的场地经土壤修复前后的风险做了定量分析[4],本次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同样从人体健康角度考虑场地污染给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做定性的评估分析。
3.1影响途径识别
3.1.1场地平整、动土等施工工序中
施工开挖回填工作可能造成一定程度水土流失,水流中含泥沙,也可携带污染物质;如果施工期间生活用水就地取地下水,则地下水中的有毒物质可能直接进入人体;含有有毒物质的施工扬尘也可能通过呼吸系统进入施工人员体内。
3.1.2场地开发为商业、居住用地在居民入住后
的受污染土壤通过意外食用或在场地内产生扬尘通过呼吸系统等途径直接进入人体内;如场地人群生活用水就地取地下水,则地下水可能含有毒物质,会直接进入人体。
3.2场地风险评估
3.2.1本项目场地风险特征分析
本项目场地修复前土壤、地下水主要污染物为苯系物,均为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自然降解水平差、半衰期长,但沸点较低,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根据相关资料调查,对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室内挥发是主要的土壤污染途径,而饮用地下水是主要的地下水污染途径,其次考虑室内挥发,如果地下水同时也用于洗澡,则在洗澡过程中存在皮肤接触和蒸汽吸入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呼吸吸入远远大于皮肤接触带来的健康风险[5,6]。使用地下水进行绿化浇灌时,地下水直接挥发会带来风险。
对于表土污染,由于存在直接的暴露途径,污染物可能通过呼吸吸入、食入、皮肤接触等途径直接进入人体。但调查结果表明这些途径带来的风险均较小[5]。如果污染场地地下水埋深较浅,当直接利用浅层地下水时,浅层土壤淋溶风险较大。对于挥发性较小的有机化合物或者不挥发物质,呼吸吸入、食入、皮肤接触等直接暴露途径和作物食用、饮水等带来的健康风险更大一些。对于土壤污染风险,表层土壤污染时的风险大于浅层土壤污染。综上,该项目场地风险主要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通过土壤直接暴露被人体吸入、食入、直接接触产生的风险及地下水污染带来的风险,分析发现表层土壤挥发及地下水直接被利用带来的风险较大。
3.2.2本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项目场地风险特征,需针对表层土壤挥发及地下水直接被利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在表层土壤污染的情况下,对污染区域土壤实施覆盖可有效的降低风险,即将其转化为浅层土壤污染。且覆土后室内及室外挥发风险均降低。即便是对于挥发性较大的污染物,用足够厚度的土壤覆盖表土污染区域,可有效阻断许多污染途径,减小其余暴露途径的风险,从而使总风险大为降低。对于挥发性较小或不挥发的污染物,此种方法效果更好。对于地下水,主要考虑切断地下水直接被利用,且阻断地下水挥发污染。故项目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如下。
(1)施工期风险防范措施。①施工期分区处理场内土方:重污染区域土壤已挖出场外无害化处置,对于非重污染区土壤尽量将开挖土壤在厂区范围内回填,根据以后场地使用功能,尽量将土壤回填至建筑及硬化场地之下,避免直接。②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开在雨季施工,并注意天气预报,遇暴雨可采用塑料薄膜或防雨布对开挖土石方覆盖防护;在主要施工区域周边布设临时排水沟,在排水沟出水口设置临时沉沙池,防止场地内地表径流漫流。③表层土采用新土:场地表层土采用场外新土,减少场地内原土壤与人体的接触几率。④做好施工期健康工作:做好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期的健康工作。施工时采用湿式作业,控制施工扬尘,向施工人员配发口罩,减少施工扬尘对施工人员健康危害。做好工地卫生工作,防止场内土壤进入施工管理人员的饮食。
(2)居民入住期风险防范措施。①加强场地内管理:禁止取用地下水进行饮用或作为绿化、景观、洗浴用水等,直接切断地下水直接利用所带来的风险。不得在场地内开发种菜等,避免污染土壤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而危害人体健康。②地下车库防渗:项目地下建筑的地面和侧面墙壁须按照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一级防水标准的要求做好区内地下建筑防水阻渗工作,做到地下工程的地面和墙壁不渗水、维护结构无湿渍,降低因场地地下水蒸发和回浸等对项目区居住人群的健康风险。③继续改善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质量:加强场地内绿化,特别是重污染区域应作为绿地使用,继续修复,可种植浅根系植物,同时为土壤提供良好的覆盖效果,防止了土壤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地表水污染。④关注敏感人群:场地内老人与小孩娱乐休闲用地应避免采用原重污染区域,且做好地面硬化,不种植可被采摘、食用的植物种类。
3.3其它风险管控措施
(1)再开发利用需跟踪观察。在后续的再开发利用的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场地的土壤有异样,应停止施工,并经进一步监测、治理修复后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
(2)跟踪监测。为了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本项目尤其是居民入住期后场地内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需制定运营期跟踪监测计划,对场地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并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
3.4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修复后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各指标均达标,修复效果较好。场地开发过程中场地污染土壤均被取走,换成了干净的土壤,既清除了表层土壤及其对地下水的污染风险,也阻断了浅层土壤暴露接触人体的其它途径。场地内不取用地下水饮用或者作为绿化、景观、洗浴用水等,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居民不会直接接触地下水。通过对场地加强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使场地人群的健康风险影响较小。
参考文献:
[1]姜林,王岩.场地环境评价指南[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2]谌宏伟,陈鸿汉,刘菲,等.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的实例研究[J].地学前缘,2006,13(1):230~235.
[3]王兰化,李明明,张莺,等.某废弃化工场地地下水有机污染健康风险评价[J].地质调查研究,2012,35(4):293~298.
[4]张燕,张洪,石晓妹.有机化工污染场地修复后的再利用风险评价[J].水土保持通报,2010,30(6):203~207.
关键词:环境保护;冶炼污染;控制体系
0.前言
铅锌冶炼企业污染以重金属为主,企业周边土壤和水体受工业废气、废水、废渣的影响,重金属含量较高,并且重金属具有富集性,能通过生物链转移。铅锌冶炼污染物可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体健康。亟需对铅锌冶炼企业环境污染进行有效控制。铅锌冶炼污染控制体系的建立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行业可持续发展与污染矛盾解决的需求和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的需求。因此建立铅锌冶炼企业环境污染控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铅锌冶炼污染风险控制体系建立
污染控制体系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污染物排放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铅锌冶炼企业污染风险控制体系,该控制体系主要由企业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部分组成。
1.1企业外部控制
企业污染物具有负外部性,即冶炼生产过程中,不考虑环境污染影响,造成外部环境污染防治成本增加的特性。因此需进行企业外部控制,外部控制主要由国家政策法规#地方监管#市场调节和公众监督四个部分组成。
1.1.1国家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是利用政策法规对企业环境污染进行控制。我国的铅锌冶炼行业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有《铅锌冶炼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铅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冶炼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等,为铅锌冶炼行业污染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1.1.2 地方监管
地方监管是利用地方政府环保执法权对企业环境污染进行控制,对企业污染控制具有直接作用效力。加强地方监管力度,增加企业环保排查次数,核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惩罚力度,做到严格执法,以控制企业环境污染。
1.1.3市场调节
市场调节是利用市场对企业的作用力,以控制企业环境污染。市场调节促进技术改造和创新,使企业从冶炼过程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市场和政府建立企业环保信誉制度,利用价格。税收。信贷和补贴等市场调节工具,限制环保信誉差的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中流通,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直至被市场淘汰。
1.2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与环境污染风险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内部控制主要包含企业环保文化、环保政策和法规的执行、企业周边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预防与治理控制、污染物利用控制、清洁生产技术控制等。美国企业风险内部控制COSO 体系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要素组成。冶炼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污染风险、风险处理程序、风险处理办法。风险责任管理。日常管理措施和内部监督管理六部部分构成,前五部分构成一个循环控制体系,可循环促进企业内部控制能力的提高。监督管理部分是对循环体系进行监督控制,
1.2.1 污染风险预警
污染风险预警是对企业污染排放对环境危害性进行预警。铅锌冶炼企业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气、废水和废渣。其中废水主要采用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污水处理,一般90%以上废水经处理后回收循环利用,剩余部分按照《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达标后排放。
1.2.3 风险处理办法
风险处理办法是在接到警情后,领导要做出相应的批示和处理。管理者要以全过程技术控制和操作管理相结合进行污染控制。一般警情产生主要原因是技术问题和操作管理不当。
2.控制体系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企业生产以成本为向导,市场激励促使企业以成本最低的方式进行生产。通过企业环境污染强度与生产边际成本关系分析可得出企业环境污染强度在企业内外部条件允许下的最低生产边际成本。该关系分析如图1所示。图1中斜向上的直线表示企业外部控制条件允许的生产边际成本,斜向下直线表示企业内部控制成本,空心箭头表示通过企业外部或内部控制,生产边际成本发生变化移动。斜线以上为企业可达到的生产边际成本。斜线的移动即控制成本的调整不一定是平行变化,还可以是倾斜移动,如通过技术改造的内部控制,可能还会造成企业环境污染强度较大时对应的生产边际成本较改造前增加,如图中点线所示。
在没有进行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调整的情况下,企业生产边际成本最低值为P(A),相应的企业环境污染强度较大"由于环境污染形势逐年严峻,这样迫使政府和公众进行企业外部控制,增加企业生产外部控制边际成本,使生产边际成本最低值从P(A)变成P(B),相应的企业环境污染强度也减小。企业为了盈利和增加市场竞争力,必然会通过内部控制的方式降低生产边际成本,使边际成本由P(B)变到P(D),这样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环境污染强度。P(D)为企业环境污染强度为经过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调整后企业生产边际成本最低时对应的环境污染强度。企业虽然可以在虚线区域进行生产运行,但由于边际成本的驱使,企业会选择在P(D)条件下生产。P(C)为企业外部控制没有调整,企业通过内部控制调整所能达到的生产边际成本最低值,而且环境污染强度也较低。企业污染减排具有正内部性,但是企业为避免发生内部控制成本如图中点线方式变化。
3.结论
我国铅锌冶炼行业污染日趋严重,亟需对企业污染风险进行控制。建立完善的污染控制体系才能有效控制铅锌冶炼企业环境污染强度。铅锌冶炼污染控制体系主要由企业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部分组成。外部控制主要由国家政策法规、地方监管、市场调节和公众监督四个部分组成;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污染风险、风险处理程序、风险处理办法、风险责任管理、日常管理措施和内部监督管理六部分组成。
参考文献
[1]屈小梭,梁兴印,秦飞,王亚军. 铅锌冶炼企业污染风险控制体系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S3:57-60.
[2]欧阳丽伟. 铅锌冶炼企业循环经济评价研究[D].中南大学,2014.
[3]姚莉. 有色铅锌工业的环保问题及政策创新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8.
[4]姜文英. 典型铅锌冶炼企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物质流分析方法研究[D].中南大学,2007.
(一)逆向选择、柠檬市场与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足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市场价格不能真实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和污染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污染企业对其自身的环境风险状况拥有的信息多于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细分市场,就无法制定出真实反映投保人风险状况的费率,市场就会缺乏效率。逆向选择最终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细分市场和差别定价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险公司采取平均定价法,导致环境污染风险低或者风险控制有效的企业退出保险市场,而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则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保险市场失败。由于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问题破坏了保险风险分担和大数法则的运用,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不愿承保柠檬市场中的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
(二)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污染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西蒙(1947)认为行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突发性和影响的渐进性,污染企业有时并不能充分意识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经济和社会影响。污染企业不能完全意识到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投机性和逐利性使得机会主义盛行,降低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愿。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环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成为一种额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企业很少自愿投保。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
市场机制本身不具备实现社会目标的功能,当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效应时会造成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在环境污染和保护等特定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导致保险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为强制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干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与维护社会公平
除了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外,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另外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它能起到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概率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而且能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了这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保障。
1.1承保责任范围有限
由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保险公司要对赔付风险及所收保费进行衡量。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对象往往仅限于因偶然和突然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而正常营运状态下的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在国外,虽然有些国家设立了一些法律和条例,扩大承保范围,如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履行责任的保障”,法国自1977年以后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了再保险联营,以特别责任保险单承保此类污染事故,但其限制条件极为严格。
1.2保险合同的特定性
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确定保险利益上具有一定困难。每个企业的生产地点、流程和技术均有不同,无法进行统一制定,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需对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考虑到在救济时还必须计算经济成本与经济效益、对生命、健康、法律规定和环境权利的衡量等多方面因素,使得环境污染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责任保险的条款,并需要单独确定保险费率。
1.3推定因果关系
“一般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中的近因原则,即理赔重心在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否是可保风险;由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适用推定因果原则,只要被保险人不能举证损失与污染行为有关,则就必须赔偿,因此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赔付率更高,风险更大”。
1.4对政府具有依赖性
从目前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来看,由于保险金额过大,保险的范围又过窄,加之推定因果关系,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对此缺乏积极性。因此,政府必须要提供财政支持,比如减免税金、注入保险基金、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或由政府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等。
2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适用范围
以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状况来看,除了具有公认的三大环境污染风险(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的企业外,其他一些应用新兴科技从而带来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也需要纳入此保险的适用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应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企业。
2.1有水资源污染风险的企业
厂址建立在水资源丰富地区(尤其是人类饮水源附近)的企业,由于日常对工业废物进行排放,会相应产生环境污染的风险。例如,建立在江河附近,并将工业废物排入水资源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等。另外,需要针对不同的水域、不同的排放物进行各类别的保险责任界定。在水资源污染风险中,有一种特殊的风险———海洋污染风险,以海洋运输中的油污泄漏风险和石油开采中的海洋污染风险为主。所以需要指出的是,有此类污染风险的企业包括海洋运输企业、石油企业等。
2.2有大气污染风险的企业
大气污染严重危害了社会全体民众的健康和安全,现代生活中的大气污染包括生活燃煤、汽车尾气以及工业废气等都是大气污染的元凶。而在这些污染中以生活燃煤和工业废气最为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险,这类企业包括生活供暖企业以及所有工业制造过程中需要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的工厂和企业。
2.3有噪声污染风险的企业
噪声污染的污染源比起前面两种污染来说更为多种,并且难以控制,同时也对人类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仅交通运输(包括机场、铁路、城市铁路、河运以及汽车鸣笛),工业生产和施工建筑也均为噪声污染的常见类型。长期生活于噪音环境会使人易怒、精神紧张,并且损害听力,所以噪音污染也是一种极为危险、影响广泛的环境污染。有此种污染风险的企业包括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工建企业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工厂及制造业。
2.4有核污染风险的企业
我国的民用核产业正在发展期,目前,有4座核电站的11台机组正在运行,另外还有6家核电站正在建设当中。可以说,核作为一种新型能源,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将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然而,民用核企业虽然效率高、用处广,但是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危险系数非常高,一旦没有做好切实的防范工作,核泄漏以及核污染将会给社会大众带来巨大的危害,甚至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相信1986年发生在切尔诺贝利的核泄漏事件以及2010年年初发生在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都为我们敲响警钟,让我们认识到核污染的严重性和长久性。核事故风险责任包括核泄漏、核辐射、核污染以及核爆炸等。因此,对于有核污染风险的核电站,不管是在建造还是运行期间,甚至是材料运输装载的过程中都需要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障。
3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是实施环境污染社会化管理主体之一,在政府的推动下,保险公司参与企业环境风险的评估,对环境风险的分布、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研究,为全社会参与环境污染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保险公司也是承担风险转移的主要承担者,通过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取得对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的权力,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促进了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向环境友好型发展。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
1.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单一的污染企业很难承受,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一旦出现重大污染事故,从支付受害人经济赔偿到政府部门的经济处罚等,都有可能使企业倾家荡产,甚至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工人失业,造成不稳定因素。对于易发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业来说,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保费支出,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赔偿,不仅赔偿损失有了保障,能够填补污染损害由谁“买单”的空缺,使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减轻政府负担,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以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根本得不到赔偿。目前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但是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使社会矛盾激化。如果采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可以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环境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环境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降低环境污染纠纷的交易成本,保障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环境责任保险的方式,将企业赔偿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及时解决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避免“老板发财、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现象再次发生。
3.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投资,对绿色环保产业进行资金投入。保险资金中长线资金的投入,能有效促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为建设绿色经济贡献力量。环境责任保险可以通过保险业务支持节能环保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随着保险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政策环境的改善,保险企业逐渐有条件提供绿色经济发展和低碳生活方式相关的保险服务。如推出绿色车险,引导低碳出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等。环境责任保险还可以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平稳转变贡献力量。
4.提高企业环境责任意识。
建立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治理污染环境保护一项重要措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既是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工作内容,也是企业环境管理的一项全新的内容。企业自觉地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切实履行企业环保的社会责任,提高环境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
(二)开展环境责任保险面临的困境
1.立法与执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民法通则》只是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原则框架,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有关行业法律法规很不完善,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对此也未明确规定。虽然有些行业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其处罚力度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近几年发生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受害人所获得的经济补偿较少。
2.绿色理念和保险意识淡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没有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的理念,在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将环境污染这一“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行完全的环境责任保险在中国无疑是行不通的。而且公民的环境保险意识也很欠缺,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不足,对通过市场化方式分散风险、化解风险以减少损失的发生缺乏全面了解。
3.市场供给方和需求方不足。
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固有的特殊属性,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和法律都较为复杂,保险公司很难设计出真正适合市场需求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对风险加以有效控制。而环境污染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的损害责任则排除在外,过多的除外责任,让企业的需求大为减少。
4.供需方的成本与收益失衡。
经济学一个基本分析法就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只有收益大于成本,这项经济活动才有价值。从投保人角度来看,如果投保,每年均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但由于当前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狭窄,责任免除较多,就有可能收益小于成本。企业不愿意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扭曲现象,即使企业需要向受害人赔偿,很大程度上也只需赔偿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对一些缓慢的、持续的环境损害经常不了了之,这样成本和收益明显失衡。从保险人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一旦遭遇污染风险,赔偿将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若是遇上“巨灾”,则根本无法应付,其成本和收益也将失衡。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推动,供给方和需求方不会主动走到一起,进行合作。
二、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基础,环境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尤其是民法和各种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环境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这类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现象,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强制保险等社会救济手段,使制造污染企业的个别赔偿与社会化救济相结合,兼顾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共同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从总体情况看,目前的保险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而现行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环境责任保险作为解决环境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占据应有的位置,没有发挥在环境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和纠纷理赔的主渠道的作用。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规定只有两条,没有详尽的解释。因此,可以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来的修订和制定过程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率先开展立法工作,制定配套的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
(二)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分类指导
依据环境要素分类,可分为大气污染、坏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污染。按人类活动分类,可分为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按照造成环境污染的性质来源分类,可分为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等。对于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企事业单位即认定为环境风险企业。根据环境风险的特点以及危害的大小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排污企业。二类包括电镀、制革、医疗、有色冶金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的排污企业;三类包括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排污企业。通过分类划分污染企业的等级之后,认真分析这些污染高、风险高的环境行业的经济贡献、污染程度、科技水平、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不同费率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指导目录,明确强制进行保险和自愿进行保险的公司或企业,确定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购买保险的险种范畴,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开发不同类别的环境责任险种
针对上述几种环境风险的表现形式,可以开发以下几个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满足需求市场对不同产品的需求。1.水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广东省对水污染的处理方法还是通过行政法规来执行,监督企业完成广东省政府下达的政策法规。2008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08年11月,广东省环保局、广东省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减排的计算方法等等。就是通过行政手段来执行的。这种行政法规只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没有带三者参与。而开发水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社会化手段坚决环境污染问题,因为水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社会化转移风险,而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是市场化手段处理环境责任问题。水污染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就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体污染或所排放的污水对第三者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和消除污染的费用,承担赔付责任的环境责任保险。水污染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既包括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水造成各类水体污染形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赔偿责任。2009年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的调查发现,珠江三角洲的5家企业,包括4家港资企业和一家内资企业向珠江排放包括锰、铜在内的重金属和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机化学物质的有毒有害物质。绿色和平要求这些企业立即停止污染,同时呼吁政府将更多有毒有害物质纳入监管,并最终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达到清洁生产。2.装修污染责任保险。装修污染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就因家庭或公共场所等室内装修和车用装修给他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为相关责任者承担赔付责任的环境责任保险。世界卫生组织在《2002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将室内空气污染列为人类健康的十大威胁之一。根据建设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表明,2004年关于房屋装修方面的投诉高达每月12000件,全国每年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死亡人数已达11.1万人,每天大约304人,相当于全国每天因车祸死亡的人数②。严格的司法环境和社会体系有可能使无数的装修企业面临巨额索赔以及没完没了的诉讼,同时,装修企业遭遇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诉讼影响装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使装修企业声誉受到损害。因此,装修企业也愿意投保装修污染责任保险,以转移装修带来的环境纠纷风险,帮助其与消费者斡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以免除企业面临的危机。此外,还可开发噪音污染责任保险、空气污染责任保险等。
(四)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强制措施
对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包括石油、化工和化学等行业等,环境责任保险应立足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重点行业。确定环境企业的风险等级后,对“高耗能、高污染”一、二类环境污染企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及时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以避免赔偿责任难以认定,同时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避免“老板发财、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现象再次发生,减轻政府的额外负担。
(五)加强环境责任保险宣传教育
在环境保险风险意识淡薄、保险知识缺乏的现实情况下,各级政府和保险公司应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加强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教育,使环境污染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性质、作用以及投保手续和赔付方法等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各个企业的环境保险意识。职能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加大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形成有利于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大环境和大气候,环境污染源企业平时用少量资金投入,事故损失得到保险资金的补偿。尽量吸收更多的环境风险企业或公司购买环境责任保险险种,在更大的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企业环境污染风险。
(六)合理制定保险费率
[关键词]绿色保险;发展经验;低碳经济;借鉴
1前言
狭义的绿色保险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当企业发生污染环境的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限额内对其进行赔偿,并且也应对治理污染的费用进行补偿。[1]广义的绿色保险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险,即融入了环保意识及生态文明理念的保险经营活动,通过保险业的绿色转型来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及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绿色经济保驾护航。文章所指的绿色保险是指狭义的绿色保险。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低碳经济发展中以碳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各类灾害频发,污染事故日趋严重,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阻碍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据国家环保部统计,2018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5.5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达4643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1147.3万吨。[2]在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下,绿色保险发挥了转移风险,防损减灾的职能,自2007年我国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绿色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外发达国家绿色保险起步要早于我国,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实验,借鉴其发展经验有助于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以下几个。
2美国绿色保险的发展经验
历史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先在美国实施,1966年之前是事故型公众责任保险单承保环境责任。随着美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断得到逐渐完善,目前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引起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从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污染造成自有或者所使用的场地损坏从而必须花费的治理费用。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采取的是强制保险模式,对企业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引起的环境损害责任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虽然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推行中遇到了较大的压力,但是相关法律一直是其发展的有力保障。为了保护环境,美国制定了许多联邦法律,比如《空气清洁法》《清洁水法》《有害物质控制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甚至对有异议的保险条款出台了法律性的规定,比如针对20世纪70年代一般综合责任保单中的“突然和意外”措辞,于1980年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进行了界定。这些法律中都对环境损害规定了相当严厉的罚款或者其他惩罚措施。除了联邦法律,各州也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有的甚至比联邦法律还要严厉。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往往偏向于受害者,对造成污染的企业给予较为严厉的惩罚。被告污染企业往往被判给受害人超出实际损失的巨额赔偿金,以防止个别污染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治污的乱象。除了法律上的保驾护航,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也是较为特殊。1982年,美国成立了污染责任保险协会,即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承保联合体,1988年,由政府出资设立了环境保护保险公司,由美国政府进行实际控制和监督,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一家政策性公办保险机构,专业性强,又有政府的强制力和公信力作为后盾,因此能够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保障范围上,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只承保意外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排污行为所致的累积性的损害不含在其中,但是可以通过特约承保。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非常丰富,包括清洁费用限额(CCC)、承包商污染责任(CPL)、错误和遗漏(E&Q)、污染法律责任(PLL)、储罐污染保险(STPI)、补充环保汽车责任(SEAL)等等,涉及侵权责任的多种情况。在事故的预防上,保险人为在环保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提供更低的保费,从而督促企业做好环境风险的防范。此外保险公司还雇佣专业的环境评估专家组成环境评估小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在索赔时效的规定上,美国采用日落条款来约定双方的权益,最长的索赔时效长达30年。
3德国
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是在一般的责任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品种比较少,只包括某些方面的污染,比如水域污染责任保险,只规定了水污染方面的保险,保险范围比较狭窄,直到1990年《环境责任法》的颁布,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进一步拓宽,该法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所有行业,特别是化工相关企业,都要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同时《环境责任法》中明确列出了环境污染风险等级较高的特定设施,这些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其环境污染风险,并且在发生污染事故后确保能履行其赔偿治理责任,这些设施所有人可以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可以向金融机构及政府寻求财务担保。如果设施所有人没有按要求实行,则被禁止运营,同时还要承担严厉的惩罚。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责任保险显现出比财务担保更加明显的优势,于是逐渐向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转变。德国于2007年修订了《保险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细则,同年德国颁布了《环境损害法》,开始推行新险种———环境治理保险,因此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治理保险两类,前者对应公法,承保的范围是企业发生污染时带来的赔偿责任,后者对应私法,承保的是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后的治理责任,这两种保险互为补充,完善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上,德国起初仅对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进行承保,一直到1965年,保障范围扩大,对水体逐渐污染造成的损失也进行了承保。另外,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规定的索赔时效一般都在3年以上。德国的环境保护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在环境法律的立法、执行上都十分严格,环境法制体系比较完善,法规中所用的环境标准十分严格,被称为“最绿的环境法”,环境法律所涉及的面也比较广,包括公法及私法,且在法规中对各种风险的类型规定得十分详细,如《环境责任法》直接以附件的形式详细列举了各种高风险设备,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说明这些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设备所有人负责赔偿,这些明细的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减少了理赔纠纷。
4日本
日本于1974年9月开始实施《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规定如果公众因为公害而导致健康受损,可以得到补偿,类似于一种环境责任保险。1987年9月实施《有关公害健康受害补偿等法律》,主要目的是促进综合性环境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预防。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者为消除污染支付的费用,赔偿第三方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者的诉讼费用等损失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费率方面,保险费率与企业所在行业的风险高低挂钩,风险越高,费率越高,另外,双方签约的时候商定的保险金额越高,保费就越高。与美国、德国的强制保险模式不同,日本采取的是任意保险模式,即不管企业的环境风险如何,均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保。但保险公司对参保企业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在企业申请参保前,保险公司会对该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进行调查,如果没有达到保险公司的要求,则会被拒保,直到企业按照要求整改达到规定的水平,这样有利于督促企业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日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种类较多,主要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废弃物排放责任保险、加油站漏油污染责任保险、一般环境责任保险、承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场地污染治理费用的环境责任保险、附加设施损坏赔偿责任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不断完善,承保手续不断简化,同时保险公司也在寻求降低费率的模式,为各行各业的企业提供更好的环境责任保险服务。
5英国和法国
英国和法国的实施模式与美国、日本不同,其采取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模式。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投保的行业(如石油开采、造纸、核能源等),所规定行业的各企业必须强制投保,除此之外,一般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英法两国先后制定环境相关方面的法律,法国1998年颁布了《法国环境法》,明确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英国在污染控制方面,采取较多的行政措施,司法措施比较少。随着英法两国经济的不断深化,两国还联合建立了再保险市场,对承保机构的风险进行分散,同时也扩大了承保的范围,将渐进式、反复性的污染也纳入其中,为保险人建立灾难风险后备资金储备库,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承保机构的选择上,法国成立了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在保险费率的厘定、污染损失的确定上均做出严格的要求,确保专业化经营。英法两国采取的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保险模式,能对不同风险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投保策略,既能有效地进行风险分散,也能根据风险的情况筛选投保对象,可以满足各地区企业的差异化需求,能够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因地制宜实施。同时加上两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保险市场发达和国民保险意识较强,因而两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既能激活保险市场,抵抗大型风险,又能为政府节省行政成本。
6国外经验对国内绿色保险发展的借鉴
6.1实施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在绿色保险的推行中,都有较为完善的环境立法体系作为后盾,大多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行的对象、保障范围以及违规的具体惩罚金额、惩罚措施都明确列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比如美国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法》、法国的《法国环境法》等这些国家级法律都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的明确规定,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才能够披荆斩棘。
6.2设立专门保险机构
在确定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时,大多数发达国家是采取组建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机构的方法,如美国于1988年成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专门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法国成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技术委员会,同时由本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组建成再保险联营集团;荷兰则是筛选国内的保险公司来组建了专门的环境保险公司。这些环境保护保险机构,专业性比较强,在保费的确定上,可以通过对环境风险的专业评估来厘定合适的保险费率,在理赔定损时可以迅速准确地评估损失,确定赔偿金额,减少理赔的环节,降低理赔成本。另外有政府的公信力和强制力作为背景,也能督促企业主动参保,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
6.3强制力度强,对违规企业惩罚严厉
当前全球环境污染形势越来越严峻,国外大多是以强制性模式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如美国采取强制模式,要求排放毒物质和废弃物可能引起损害的企业必须参保,且在司法上对致害人所判处的赔偿金往往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对致害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德国采取的是强制加财务担保的模式,对违规企业要求停止营业并进行严厉的处罚。英法两国虽然采取柔性渐进模式,但是也对一些重污染行业规定必须强制参保,违规者将进行处罚。英国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的罚款没有上限,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严厉的处罚提高了企业的污染成本,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主动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6.4保险产品丰富,涉及面广
美国及日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较丰富,产品类型细化,囊括了各行各业的污染情况。不同的环境风险,保险费率是不同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跟自己的实际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满足企业的需求。
6.5保障范围逐渐扩大
在早期的发展中,各国均只是承保突发的、意外的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及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保障范围也在逐渐地扩大,把渐进式污染也纳入了其中,比如美国、德国、法国等,提高了保险的保障力度,加强了保险业对环保事业的促进作用。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西方国家,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任意性为主、强制性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各国的实践,可以发现强制责任保险是发展趋势,与任意性保险相比,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根据我国环境风险日益增强的现状,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意义更为深远。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给人类环境和公民、国家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害,对此,2008年,环保部和保监会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部分省市建立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但北江镉污染、大连原油泄漏、福建紫金矿业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接踵而至,而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受污染环境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多采用的是自愿性保险,加上我国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更使得企业不愿意投保,致使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索赔无门。因此,对于环境事故频发的我国,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相对于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实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更有优势,更有利于实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权,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分散企业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最终促进社会整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优势
与自愿性责任保险相比,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优势。(1)在投保自由方面。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投保自由性较小,这就避免了污染企业不予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情况,有效地保障了受害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2)在营利性方面。无论企业潜在的污染风险高低,一律要求投保,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均是高污染风险企业而破坏保险架构,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降低保险行业的发生逆选择的情况;(3)在道德风险方面。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通过立法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在法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二)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需要
发生环境污染后,受害者合法权益最终要通过损害赔偿权的实现得以体现,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的最根本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在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很大部分采取自愿性保险,而企业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为了降低成本,大多数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有投保,因此,如果采取单纯的自愿性保险或以自愿性保险为主的责任保险制度,显然无益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而言,强制责任保险更偏重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种保险,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以实现。[1]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强制有污染风险企业投保和保险人承保,既可避免污染企业在逐利和投机的动机下不愿投保,也可避免保险公司因保险市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而拒绝承保,从而保障了责任保险机制功能的实现,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能迅速获得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分散企业风险稳定企业经营
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仅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巨额的赔偿也会使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而企业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大额的不确定的损失变为确定的小额保费,分摊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避免因巨额赔偿使企业陷入财政危机。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调节机制可以刺激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环境安全指数,从而使企业能客观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稳定经营。
(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在逐步扩大,补偿功能也在一定领域内彰显了其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环境侵权来说,这种二元化补偿机制显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若要达到补偿目的必须要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另外侵权人要有赔付能力,因为即便法院最终对责任认定明晰,侵权人如果没有赔付能力,受害者依然面对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2]因此,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而发展为对政府的不信任,为了缓和民众和政府间的矛盾冲突,政府不得不介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实际上充担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但是,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动用财政,财政收入又来源于税收,最后变成全社会成员买单(包括受害者),这显然违反了污染者责任自负的原则。而责任保险可以把企业的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地对事故进行认定,开展理赔工作,保障受害者及时地获得赔偿。从而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政府处理环境安全事故的行政效率。
三、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分析了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但是对于一项制度建设,还必须具有可行性才能付诸实践。下面我们将从市场需求、法律制度保障以及技术支撑三方面对其进行论证。
(一)市场潜在需求量大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使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率大大增加,但由于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不完善,而我国的行事方式偏重于行政规制,审判手段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受害人不得不个别地与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3]加上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有效实践,更强化了人们希望通过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愿望。其次,我国存在大量的环境污染风险企业,以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行业为例,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杂志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石油和化工企业约10万家。[4]何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机制还不完善,环境污染发生的几率将进一步提高。建立完善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转嫁风险,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也不会陷入困境,能够照常经营,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任何一个具有风险防范意识的企业,必定会对未来不确定的损失进行合理的安排,优化资源配置,而环境责任保险则是其首要选择。最后,由于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这一块尚未有效开发,其巨大的潜在市场,必然成为国外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其带来的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将直接冲击我国的保险公司,加剧国内市场的竞争。因此,对于国内保险公司来说,加大责任保险市场的开发力度,形成多层次的责任保险市场,是其得以发展,应对外资保险公司挑战,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事实上,从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来看,保险公司的态度非常积极。如人保财险己在辽宁、江苏、湖北等地承保企业11家,承担风险保额6200万元;平安财险在宁波、湖南等地承保企业51家,承担风险保额8340万元。#p#分页标题#e#
(二)法律制度保障
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为推动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发展提供了法制环境。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适当的运用,它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5]无过错的原则增加了受害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但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对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发展造成了阻碍。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合理应用,既可以填补受害者的损害,也能避免企业因支付赔偿而阻碍生产的进行,弥补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不足。可见,责任保险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都为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分配提供了依据,另外,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制度也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参考。
(三)技术可行性
保险是一项双向选择,在投保人因投保获得利益的同时,保险人必须要能够精确估计这种承诺所带来的成本并以此为保险产品定价。因此,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是否具有可保性,在技术上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大量的风险单位。2、损失必须是意外造成的。3、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4、非灾难性损失。5、损失的几率必须可以预测。6、保险费必须是经济可行的。[6]针对上述几项,我们可以在技术上采取以下措施满足其可保性:
首先,可以让具有类似环境风险的企业组成环境风险共担组织,企业按照风险指标确定各自应该缴纳的"份额',规定发生污染事故后,按照"份额"分摊索赔;环境风险共担组织又可以组成联盟;风险共担组织或者整个联盟还可以向保险人购买再保险。[7]这样既可以分散风险,有助于保险人确定风险,也有助于风险企业相互监督,防范污染,更重要的是,风险企业所缴纳的"份额"比保险人制定的"保费"更能反映被保险企业的环境风险。
其次,利用科学模型给环境风险定价。主要包括:(1)根据特定的环境风险建立明确的法定规范,对生产技术要求、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以及风险报告制度等做出详细的规定;(2)保单的条款要清晰、无歧义;(3)建立科学的风险因素定价模型.。通过精确估计损失的概率和程度,保险人才能给出经济可行的保费。
最后,影响环境风险可保性的还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即被保险人对自己的环境风险有信息优势,而保险人却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8]因此,在保单中针对这两大问题设计严密的激励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可以通过制定差别费率、责任限额、免赔条款、索赔时效和对保险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等措施,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环境损害事故日益严重,单一制度并不足以应对,因此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以保障环境责任保险,才能兼顾"个人自由及责任"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9]例如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实行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特别补偿基金等。针对这一系列的措施,政府的参与是增加可行性的关键,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刺激企业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必要性;构建思路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被保险人以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的标的,投保人以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人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主要体现在各种商业保险的附加条款上,如地震保险、远洋污染保险、油污处理保险等,而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仅有少量尝试但不很成功。本文就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探讨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 环境安全管理状况需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
(1)中国的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卓越成果,但是生态环境方面却衍生出不少棘手的问题。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从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这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4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4亿,间接损失难以估量。2007年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故达110起,2008年升至135起。2004年3月,四川省沱江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数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鱼类大量死亡,各种经济损失达3亿元。生态损失至少需要五年才能恢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该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即使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索赔时困难重重,引发许多社会矛盾。
(2)应当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调控各种行为.但是在环境保护领域,由于经济外部性的存在和市场条件的不完善,必然导致出现市场调控失灵的情况.这就产生了“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社会买单”的现状,致使环境保护领域的发展亟需政府干预。
2. 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建立并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是政府帮助环境保护发展的最佳途径。环境经济政策是指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杠杆来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经济政策中的保险手段,它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排污单位因为污染事故等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有时非常巨大,大到连排污单位都无法承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使污染的受害人能够快速得到赔偿,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核保和防损检查阶段就可能会发现投保人的风险隐患并督促其采取措施,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参与企业的环境风险监督和管理,排查企业的环境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事故就很可能得以避免,即使事故不幸发生。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污染受害人进行赔偿也会极大地减轻企业和政府的经济负担,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具休来讲,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维护公众的权益、社会安定及生态平衡。环境污染带来的后果往往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涉及到自然界所生存的所有主体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十分重大。现实中致害企业往往无法独立承担其造成污染的后果,致使公众的权益所受到的侵害具有延续性,对社会的安定和生态的平衡产生长期的影响,环境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2)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的同时维持企业的稳定经营。环境污染可能对第三者产生严重的伤害,致害企业应当依照侵权行为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而且环境污染造成的巨大损失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超出企业的自身承受能力。而环境污染的风险对于排污形企业来说又是普遍存在的,企业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可以有效的规避风险,转移失,维持企业生产经营。生存发展的稳定。
(3)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当企业无法承担环境污染的后果时,往往需要政府出面对环境进行整治和修复,这就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财政压力。环境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利用商业手段,通过承担相应的损失分摊修复环境的成本,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4)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并推进市场经济的完善.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处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都会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的防灾防损措施来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必然会加强对被保险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监督和排查力度,有效的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在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对于被保险人,根据价值规律,资源的配置原于企业对投资回报的理性预期,对于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环境责任保险的出现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完善。
3.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路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考虑以下几点:
(1)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在《保险法》里明确规定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让保险人在开展经营这一险种时有法可依。二是修改《侵权行为法》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适用。并建立与环境责任保险相适应的环境侵权纠纷处理机制。三是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采用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大的行业,实行强制保险。对污染较轻的行业,政府给予积极引导,促使企业自愿投保。通过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铺垫和缓冲作用减少环境责任保险对企业的震动,保证保险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