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4 17: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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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FIDIC合同法律关系
由于FIDIC方式是一个围绕具体建设项目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从而形成了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合同法律关系,这是市场经济下招投标制与计划经济下政府自营制的本质区别,正确分析FIDIC合同项目中的法律关系在工程管理实践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利益冲突。
1.主和承包商的法律关系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互相合作、互相监督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基本特征之一便是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在合同中,合同双方的责任和利益是互为前提条件的,业主的义务是提供施工的外部条件及支付工程款,这是承包商享有的权利,承包商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竣工及修复其缺陷,这是业主享有的权利。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一般不直接与承包商接触,业主是通过工程师来下达指令、行使权力、管理工程的。但是,作为施工合同的主体,必然由业主和承包商行使最终权力。当双方发生争端时,工程师可以调解,调解不成而履行仲裁和诉讼程序时,工程师的意见只具有一般参考价值。
业主作为工程和服务的买方,是上帝,而承包商是卖方和服务者,按照合同管理的目标,只有业主满意的工程对于承包商才是成功的,业主和承包商应相互保持联系,以使工程顺利和不受阻碍地进行。
2.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作为合作者,业主和承包商在各自利益方面又是对立的两方。业主希望少花钱多办事,而承包商既要完成项目,又要争取最大效益。承包商的行为会对业主构成风险,业主的处事也会威胁承包商的利益,双方利益冲突的结果就导致索赔和反索赔行为的产生。如果业主违约,承包商可以降低施工速度或中止工程,提出索赔,乃至撤销合同。如果承包商违约,业主可授权其他人去完成工作,如果承包商未能履约,业主可以终止合同。
二、业主和工程师的法律关系
业主和工程师之间是监理咨询合同法律关系,确切地说是一种雇佣关系。业主聘用工程师代他进行工程管理。工程师的任务和职权是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业主与工程师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两种文件确定的。
工程师在行使监理权力时,是业主的人,应维护业主的利益。工程师的良好服务,能为业主带来巨大利益。如工程师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严格的计量和审核、控制变更工程和额外工程费用、处理索赔事宜等工作,能直接降低工程成本;工程师促使承包商按时或提前完工,能使工程项目早日产生效益;工程师严格控制质量,能使工程的未来维护费用、运行费用降低;工程师提出的改进建议,能节省投资等等。
作为独立的一方管理合同,当工程师行使自主处理权时,则必须行为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但是工程师的报酬由业主来支付,工程师显然会维护业主的利益。对此,2.6款明确要求"工程师要行为公正",由于工程师不是合同一方,则该款的责任必然施加于业主,这就使得业主对证书的正确性承担额外责任。可以认为,如果业主极力向工程师施加影响以便使自己利益凌驾于承包商之上时,业主即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施工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业主必须为工程师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工程师在管理中发生失误,造成工期拖延和承包商的费用损失,承包商无法让没有合同关系的工程师赔偿损失,业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在项目管理中,工程师只承担管理责任及与之相关的责任而不是一切责任,这些管理责任与相关责任在业主和工程师的协议中规定。当工程师的错误使业主蒙受损失时,将进行赔偿,业主与工程师的协议书中可以规定工程师赔偿的比例和限额。这时,如果工程师自身能力不足或缺乏职业道德,就会损害业主的利益。
三、承包商与工程师的法律关系
承包商与工程师之间没有合同,因而不存在合同主体法律关系。但在工程实施中,承包商要时时与工程师打交道,因为业主是通过工程师来管理工程的。承包商必须接受和遵从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在行使开列在第二部分的权利时,须经雇主事先批准。承包商无权核实工程师是否已获得此类批准。根据2.1款可以理解:如果承包商按工程师指示施工增加了费用,那么即使工程师无权对该项工作下达命令,承包商也有权得到该项工作的付款。尽管承包商可能不同意工程师颁发的某项指示,但根据13.1款,他必须执行该指示。工程师完全承担责任的错误一般是导致了承包商的索赔,如拖延给出图纸、拖延决定时间、错误指令等。
在工程中,不经承包商同意,业主不得更换工程师。因为在FIDIC合同中,工程师有很大的权利,具有特殊的作用,所以工程师的信誉、工作能力、公正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标报价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文件规定,凡根据合同在工程师有自己酌情处理权的地方,工程师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应行为公正,以没有偏见的方式使用合同。当然,承包商应掂量,是否相信业主的工程师具有独立作出决定的能力。如果工程师不能公正决定,承包商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取得合理解决,这时工程师就会被动。
如果承包商素质不够或者缺乏商业道德,则会给工程师的工作带来困难,甚至导致工程师蒙受风险。四、分包商与其他各方的法律关系
1.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
承包商与分包商是分包合同主体法律关系。承包商作为分包合同的发包者,将主合同范围内一项或若干项工程施工分包出去,与主合同相似,它对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业主的责任和权力,从市场角度看,这时承包商既是卖方又是买方。在分包合同执行中,承包商拥有似于主合同中所定义的工程师的指令权,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承包者的责任和权力。所以在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角色刚好相反。
通过分包,承包商获得分包差或管理费。相应地,从承担责任的角度讲,争包商被视为承包商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承包商并不能因为工程分包而减少其对该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对分包部分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在与业主关系上,承包商仍承担主合同所定义的全部合同责任。如果分包商履约能力不足,将给承包商带来风险。
主合同所定义的与分包合同工程范围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则通过分包传递给了分包商。其中,指定分包商对于承包商的责任,不能小于承包商对业主的责任。相应地分包商也拥有要求补偿和索赔的权力。但是,无论变更还是索赔都要通过承包商之手递交上去,承包商对这项工作不一定有积极性,这是分包商的风险之一。分包商的支付常常受到业主对承包商支付的影响,而业主未及时支付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原因或其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这是分包商的风险之二。
2.业主与分包商的关系
由于分包合同只是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协议,分包商与业主之间没有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没有权力义务关系。对业主来说,分包商作为承包商的一部分,业主和分包商之间不能再有任何私下约定。
但特别规定,业主拥有权益转让的权力。即在承包商缺陷责任期结束,还有一些分包商对承包商的担保或其它义务没有满期,承包商必须把该权力转让给业主,承包商必须保证分包商同意这种转让。
业主对分包商的选定有较严格的要求,要对分包商做出资格审查。在承包商的投标书中,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业主和工程师的批准。
一、明确目标,制定合同文本体系建设工作规划
2007年初,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全省工商系统合同文本体系建设工作目标:依托工商合同服务、监管职能,建立公平合法、种类齐全、覆盖广泛、监管有力的合同示范文本体系,通过强力的宣传和推行措施,促使合同示范文本成为全省市场交易的主要媒介,增强市场主体合同法律意识,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工作目标,合同处制定了合同文本体系建设三年工作规划:2007年,广泛动员部署,建立系统层级制订,推行合同文本工作制度,探索格式条款点评监管方式,启动合同示范文本库建设;2008年,全省工商系统形成层级制订合同文本格局,建立初具规模的合同示范文本库,拓展多条合同示范文本发放渠道,深入开展格式条款分类监管:2009年,建立起我省合同文本制订、修订、、推行和监管工作机制,合同示范文本覆盖全省主要经营行业,形成格式条款分类监管权威。
二、夯实基础,积极制订合同文太
合同文本制订是合同文本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合同文本的制订包含制订合同参考文本、示范文本和建立合同示范文本数据库三个方面。
(一)市州局制订合同参考文本。根据省局部署,全省工商系统工商所(基层分局)修订合同文本,县级工商局制订合同文本,市州工商局制订推行合同参考文本。全省工商系统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突出本地特色制订、推行合同文本。利用合同文本服务企业发展,介入市场监管。目前,全省工商系统初步形成了层级制订推行合同文本工作格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共制订合同参考文本184种。
(二)省局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省局制订、推行农产品等合同示范文本10种。一是省局根据我省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在市州局制订的合同参考文本的基础上,制订、了茶叶、水产品(鱼类)、生猪、油料、瓜果、食用菌、种子、肥料,农药9种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在全省推行使用。二是与省建设厅联合对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联合向社会《湖北省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是开展进场经营食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调查研究,部署荆门、孝感市工商局起草文本并组织试行。荆门市局制发了《荆门市农副产品零售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在辖区农产品市场试行,共签订合同406份。四是与省直机关事务局联合起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宅买卖合同》,经征求多方面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已在省直公务员小区一期房销售中使用该示范文本。
(三)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库。在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和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开设“合同示范文本”专栏,收集历年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合同示范文本,分类录入上传,为社会群众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免费下载使用。目前。共上传合同示范文本55种,社会群众点击量和下载量不断增加。
三、依托职能,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文本重在推行使用,全省工商系统立足职能,多渠道、多形式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截至2007年底,全省推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302659份。一是加强合同示范文本宣传。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各类合同文本宣传活动160多场次,广泛宣传《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增强市场主体合同法律意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二是组织合同法律法规培训等活动,引导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全省工商系统共组织开展企业合同管理座谈会、培训班310场次,其中,省局开展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培训班两次。培训活动评析合同纠纷和案例,讲解合同示范文本特点,使企业了解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三是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把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守合同重信用”的必要条件,要求申报企业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必须达到100%。四是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在与旅游、建设、农业等部门联合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与其通力合作,整合职能,联合推行或多渠道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四、强化措施,加强格式合同监管
合同管理风险主要集中显现在履行阶段,但也隐含在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尤其以合同准备阶段为甚,且是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规避合同管理风险,可以从合同管理流程入手,在合同管理的每一个流程中均存在风险,要加强合同流程管理,我们就应在合同准备、合同签署、合同履行中三个开展工作,规范合同管理流程,以达规避合同管理风险的目的。
一、加强合同准备阶段的管理,规避风险
合同准备阶段的管理主要从合同策划、调查、谈判、合同文本、审核等方面入手。
(一)合同策划管理:在合同策划阶段存在不能满足企业战略和业务目标的风险。我们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要审核合同策划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和业务目标的一致性;二是在合同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不得将需要招标管理的重大合同拆分为不重大的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合同调查管理:在合同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对象做出不当评价会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对被调查对象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给予过高评价的风险。要控制这类风险,我们要从是提高合同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判断及建立合同对象的商业信用档案等方面加强管理。
(三)合同谈判管理:加强合同谈判管理的主要方法是组建素质结构合理的谈判团队,如要求谈判团队中除了有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外,还应当有谈判经验丰富的技术、财会、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还应当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的相关工作;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团队及时总结谈判过程中的得失,研究确定下一步谈判的策略等,充分发挥团队的智慧;在整个过程中,强调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合同文本管理:要严格执行合同审核制度,规避合同文本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合同内容和条款存在的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或表述不当,可能导致重大误解的现象要杜绝;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等。
(五)合同审核管理:要提高合同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划分合同起草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责任;制定合同审核操作指南;建立合同审核工作底稿;实施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要提高合同审核人员专业素质和端正其工作态度,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发现了的问题要提出恰当的修订意见;合同起草人员要充分考虑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加强合同签署阶段的管理,规避风险
合同签署阶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正式签署、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等方面的管理。
(一)合同正式签署管理:我们要严格划分各类合同的签署权限,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严格合同印章管理,确保只为符合管理程序的合同文本加盖合同印章;要坚持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并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如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使用纸质合同书、使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等方法对合同内容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单方面改动合同文书等。
(二)合同分送相关部门管理:要实施合同签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保管,并为合同保管提供相应的条件;建立合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三、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规避风险
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合同变更或转让管理、合同纠纷处理管理等。
(一)合同履行过程管理:签约前要认真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等情况,尽量只与具有良好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的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要求对方为履行合同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或违约行为,则要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等。
关键词: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
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公共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公共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第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第三,公共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装备采购条例》第41条也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装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装备采购合同报总装备部备案。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装备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合同备案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5]。二是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三是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王春光.论公共采购信息制度的完善[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5):46-47.
[2]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2-128.
[3]白海威,王伟,夏旭.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研究[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5,(2):6.
1.1合同的签订不够严谨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市场机制不够严谨,业主用不合法手段迫使承包商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使承包商的利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后期双方会产生纠纷。合同约定的资金到位并不等于业主会按时拨付工程款给承包商。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后又将工程肢解,以更低的价格非法转让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工程质量严重下降。
1.2合同文本不规范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责任和义务,不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而通过自制的、模棱两可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还有些合同文本,履约双方的责任划分不清,违约的后果及处理方法描述不明确。大多数施工合同文本中,缺少对工程保险责任、索赔计算原则的具体约定。
1.3合同管理力度不够,缺乏大量合同管理人才
大多数建筑企业尚未制定一套合理的合同管理程序,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合同文档管理混乱,现阶段我国缺乏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已成为专业化合同管理的主要障碍。
1.4合同内容履行不及时
在建设工程中,拖欠工程款的事情时有发生。我国每年几千亿的工程款拖欠以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都与此有关。合同讲究的是一种诚信,作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应该要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履行合同应当是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杜绝合同内容履行不及时的现象,监理企业义不容辞。
2合同管理中监理单位的工作要点
合同管理对监理单位完成监理任务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单位必须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双方进行调节和处理,以保证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针对合同管理的现状和不足,监理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积极参与合同的制定和谈判
这对了解签订合同双方和合同内容都有好处,它为今后合同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监理单位的参与可以避免出现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条款不清楚,违约责任不明确等现象,也是掌握合同管理第一手资料的最好办法,同时也可以杜绝违法合同的签订,帮助维护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2进行合同分析
认真弄清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各项条款进行分门别类的认真研究和解释,找出合同的缺陷和弱点,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合同分析对于促进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和正确使用合同赋予的权利,对解决合同争议,预防和处理索赔都是十分必要的。
2.3建立专业的监理队伍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需要一支具有应变能力又能坚持合同原则的监理队伍,监理单位的各类监理人员,既要有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4合同履行的跟踪、检查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9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交易的重要纽带,一个企业对外发生的绝大多数业务都是通过合同联系起来的,生产经营中的法律纠纷大多源于合同风险,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既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合同数量多、合同标的额大、合同类型丰富,在企业合同管理中有必要按类别将不同合同划分到相关业务部门分类管理,同时明确合同综合牵头管理部门。综合管理事关合同管理全局,在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意义重大,本文主要从合同综合管理角度论述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综合管理主要体现在综合牵头上,把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作为核心思想贯穿合同管理始终,认真做好“建制度、制范本、管授权、审文本、监履约、查合同、解纠纷、教业务”八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各部门之间、总部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协调互动,建立以“综合牵头、专业分类、协调互动”为管理原则的闭合的、联动的合同管理体系。
一、建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合同管理必须要有一套协调、务实、科学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合同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首先,应当制定合同综合管理办法,主要明确各部门职责、管理原则、工作流程以及罚则等,切实解决“合同多头管理,实际无人管理”的问题;同时,有必要在综合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单位一些重要合同管理措施,比如重大合同的标准、签约权限及程序等;其次,要根据合同管理的各环节,制定操作性强且切合企业管理实际的管理细则,如合同评审管理办法、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合同印章管理办法、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合同档案管理办法、合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管理办法、合同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制定上述细则主要把握两点:一是要注意与合同综合管理办法以及各个细则之间的衔接对应;二是程序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满足防范风险的需要,又要尽量简洁明快;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和现场项目管理需要,制定有关操作指引和指导意见,比如制定调价索赔操作指引,制定加强合同档案资料保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指引、意见和上述管理办法、细则,共同组成了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另外,为了让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对合同管理制度有比较直观的了解,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管理办法、细则、指引、意见等,制定流程图,使工作程序更加直观、清晰,便于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制范本――制定并合同标准文本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合同管理员大多数是工程建设专业出身,一般对合同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不深入,而建筑施工合同比较复杂,条款多、内容多、类型多、合同多,因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有必要推行标准文本,从而提高基层项目合同签订水平。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先分析统计本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就主营业务相关的经常性、反复性的合同制订合同文本,并邀请基层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甚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充分讨论,最终从法律、各专业口、基层一线对合同文本把关,从而使合同文本切合企业管理实际,又能达到防范风险的需要。合同文本对本企业来讲要作为强制标准,统一推行,在合同监督检查中要把合同文本的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对于因市场、法律要求等各种原因确实不能使用本单位制定的合同文本应当的,给予汇报解释。合同文本后,要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主要讲解合同文本条款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让相关人员理解合同意思。合同文本一段时间后,一般两年比较合适,综合管理部门要征求专业部门和基层一线的意见、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订,从而保证合同文本满足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三、管授权――主管合同代表授权委托
这项工作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要制定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明确授权管理部门职责、授权程序、罚则,制定授权委托书样式;二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合同代表授权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合同代表授权工作,仔细核实被授权人的授权权限及时间,并建立授权台账。需要强调的是,要关注授权期限完毕后授权委托书的归还情况,防范表见;对于越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罚则进行处罚,严肃授权纪律;三是要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授权书,主要核查相对方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被授权人的权限及期限,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授权,必要时要通过工商局或有关途径仔细核实,防范无效、表见等,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这里再补充说明,除核实相对方合同代表授权外,还要发挥法律部门专业优势,审查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包括签约资格、履约能力、以往的履约信誉等,具体如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产负债情况、相关业绩等。
四、审文本――会签评审合同文本
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会签评审合同的重点主要放在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及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其他方面由合同承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起草、会签评审把关。
一是制定合同评审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评审合同的职责、合同会签评审流程,以及合同评审意见的反馈等。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因此合同评审有必要实行多级会签评审制度,如某项目部要签订合同,首先由该项目部相关部门对该合同进行评审,然后提交项目部的上级管理单位各部门进行评审,通过多级把关,防范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二是认真评审每份合同。要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不当则影响合同效力;要防范合同条款挂一漏万,特别是注意防止漏掉违约责任,实践中许多项目部不重视违约责任的约定,认为合同双方关系很好,不会产生纠纷,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避免合同文字不严谨、用词不准确,从而产生歧义,不能完全体现双方的真实意志;要关注支付条款,建设工程工期长、金额大,如果付款条件不明确或严苛,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就很大,甚至不得不垫资施工,因此必须审核付款条件、比例;另外,要关注主合同、从合同关系,原协议和补充协议关系等。合同评审后,综合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评审意见的落实,基层项目应当对上级单位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反馈,从而保证合同会签评审制度的闭合性。需要强调的是,合同评审切忌流于形式,实践中不少企业的合同评审都存在滞签、倒签现象,甚至会签评审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各种检查,这些都要通过有关罚则给予坚决处理,从而保证管理制度得到严肃执行。
五、监履约――监控合同履约情况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分布点多面广,合同期限长、标的大、类型多,从企业总部角度进行履约监控的难度相对要大,是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短板。
一是制定合同履约监控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履约监控的重点应当是合同变更的程序、往来信函(包括会议纪要)的签收与发送、签证管理、调价索赔管理、收付款管理、工程进度及质量等。
二是注意履约过程中的证据保留。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或签证,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施工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书面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例如,发送的书函必须要获得对方的签收,现场会议纪要需各参会人员签字,否则难以成为有效证据。另外,现场管理人员要重视签证,否则发生争议无法举证,履约监控管理办法应当明确签证的责任主体、程序、方法等,如有必要可以细化制定有关签证管理办法。
三是重点监控发包方的付款情况和本单位(施工单位)、分包方的工程进度及质量。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发包方除前期义务、协助义务外,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发包方付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同时,要关注本方工程进度及质量,防范自身违约。
四是重视调价索赔工作。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工期长、工艺多、现场复杂等特点,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现象很多,再加上发包方原因、其他原因等造成工期延误等,因此调价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甚至是企业创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要制定基层项目调价索赔的有关操作指引,并对现场调价索赔工作给予指导监督。
五是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实践中,许多施工企业无论是基层项目部还是总部,对本单位合同签订数量、正在履行的合同数量以及合同履行完毕数量等无法准确掌握,显然不利于对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尤其是不利于履约监控。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台账,可以考虑从总部到基层都统一台账格式,并由各业务部门建立分台账,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汇总各分台账为总台账,并定期对合同台账进行分析梳理,从而达到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六是及时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抗辩权,但大多数施工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另外,积极行使合同抗辩权,也是应对发包方、分包方、供货商等索赔、诉讼的重要策略。
六、查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管理情况
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都很重视合同监督检查,但实践中制定合同监督检查制度的企业并不多,从而加大了合同监督检查的随意性、盲目性。一是要制定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要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评价以及检查后的整改反馈等。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量很大、涉及到的合同类型多,且大多数合同标的额相当大,可以要求各基层单位先对照检查标准开展自查,然后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情况,主要检查合同文本;合同履约情况,察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以及合同变更情况;合同违约情况,查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己方违约时,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违约原因,督促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合同相对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证据材料。在合同相对方违约或预期违约时,应及时掌握违约的事实证据,必要时依法中止履行合同,避免扩大经济损失,并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处理。因为处理违约情况涉及大量法律规定,所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此过程应重点监控。三是应当及时对监督检查进行评价,总结合同管理比较好的经验,通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推动合同管理水平提升。
七、解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比较熟悉,且实践中一般由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因此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比较合适。一是要制定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案件上报程序、案件处理程序、诉讼费用的承担、外聘律师的聘请要求和程序及罚则等;二是要与合同履约监控结合起来,主要体现在要密切关注履约情况比较差的合同,特别是合同相对方发生违约或预期违约行为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要注意合同履约过程中证据资料的保管,一旦发生争议确保有资料可查阅,有证据可采信;三是诉前应当认真做好案件风险评估工作,不但要灵活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更要防范对方当事人的反诉,因为建设工程施工经常存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特别是施工企业在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时,往往会忽略自身存在工期、质量问题,所以施工企业要谨慎分析,认真防范反诉风险;四是要及时总结案件处理经验,特别是要通过案件剖析存在的管理问题,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有条件的单位不妨把本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汇编,通过介绍案件事实、裁判处理,分析案发原因和存在的管理问题,以案说法,不断提高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和企业管理水平。
八、教业务――开展合同业务培训
作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及合同管理员进行有关合同法律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技能,从而促进企业合同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一是要制定合同培训的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培训的对象、培训需求调查、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培训后的考试评价等,通过合同培训的制度化,减少培训的盲目性,提高培训质量;二是培训对象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单位、各项目部的负责人和合同主管领导,负责市场开拓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合同管理人员,对上述三类人员应当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针对性培训,如对领导干部主要侧重于合同法律意识培养,而对合同管理员主要侧重于合同法律知识的培训;三是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标准文本等进行讲解,让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切实领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各项要求,从而保证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得到正确有效执行;另一方面要对国家的合同法律知识以及建筑施工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让合同相关人员知法、守法,并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家庭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格守诚实信用,负有对合同条款正确说明的义务。
三、本合同文本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本合同文本由使用说明、12项协议条款和7个附件组成,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文本共25页,每页右上角盖有防伪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监制”章。
四、签订合同前发包人(业主、甲方)要验看承包人(装饰装修企业、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五、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包工包料是指将购买装饰材料的工作委托乙方并由乙方施工装修;包清工是指甲方自己购买装饰材料,委托乙方施工装修。第6款开、竣工日期必须明确,该条款关系到违约责任的认定。
六、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工程款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甲乙双方如另有协商约定,可在合同中写明。
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每个隐蔽工程(指隐蔽在装饰表面内部的电器回路、上下水、煤气、地热等管线工程)结束都需进行验收,并须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竣工总验收,甲乙双方均需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能交付使用。如某项工程不能达标,乙方应予整改,直到达标为止。
八、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塑时,乙方应同甲方签署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不低于二年。包工包料的工程对整个工程实行保修,部分包工包料的工程对相关部分实行保修,包清工的工程仅对施工质量实行保修。
九、本合同第十条其他约定以及本合同以外的补充约定,不得含有不合理减轻或免除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内容;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为准。
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发包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合同 管理 浅谈
中图分类号:D92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6-0093-01
一、合同管理的目的就在于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合同管理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确保企业的合同权利最大、义务责任最小,也不在于确保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而在于通过合同行为确保企业发展目标(战略目标及经营目标)的有效实现。
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调整和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重手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正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合意行为,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的结果。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协议,因此任何合同都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显著特征,它表明合同的当事人一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参加的。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通过合同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文本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书面合同所载明合同内容的语言文字及其结构体系就构成了合同文本。
1、合同文本的价值
(1)固化约定内容
具有固化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弥补记忆力不足的功能。
(2)保留交易证据
“口说无凭,立此证据”,合同文本便于保存证据、便于举证,也易于鉴别真伪。合同文本的书面形式为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留下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及各方责任。
(3)具备形式要件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是以接受的生效为条件的。但在有些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却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及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
(4)固化权益平衡
固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平衡,一边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
(5)增强可预见性
通过书面形式才能详细、明确地锁定双方所达成的一致,便于通过合同的依约履行而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包括对未来争议处理的可预见性,便于建立稳定的交易秩序,增强可预见性。
(六)确保交易安全
正是基于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特别是交易保障措施的固化作用和证据作用,有利于确保交易安全。
四、合同的编码模式
1、年度号:年度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指文件材料形成的年度。
2、分类号:分类号是档案号的主体,分别依照合同类别按阿拉伯数字给予识别代码。其中:01买卖合同、02建设施工合同、03承揽合同 、04修理修缮合同、05土地塌陷赔偿合同 、06技术开发合同、07技术服务合同、08技术转让合同、09技术咨询合同、10租赁合同、11委托合同、12运输合同、13借款合同、14供热合同、15融资租赁合同、16居间合同、 17行纪合同 、18赠与合同、19保管合同、20仓储合同。
3、顺序号:顺序号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001、002、003、……,以此类推。
五、合同的统计
企业应每半年对合同的类别、数量、履约情况进行统计,以实现对合同的闭环管理。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统计表见表1。
参考文献
[1] 合同法律适用全书(第四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 经济基础知识.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