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4 17:18:5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虚拟货币监管现状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中国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现状
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服务商为方便网民支付各色服务费用而推出的一种网上电子支付工具。计算用户购买IT产品或使用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这些网络虚拟货币具有支付功能,由各网络机构自行发行,不能实现现实的价值,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没有形成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只能流通于特定网络世界。
网络虚拟货币从产生至今,规模越来越大。据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成长。这种现象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一些专家表示,随着虚拟货币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有财产属性,对现实货币的冲击也逐渐出现。
当前,在互联网世界中,存在着成千上万种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成为连接互联网公司与用户的媒介,同时也是虚拟产品和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用户基础较大和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Q币,U币,百度币和POPO币等。其发行公司,使用范围,购买价格和方式等如下表所示。
网络虚拟货币在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禁让我们产生疑惑:虚拟货币的无限发行,对现行的货币体系有多大的冲击,对现实的经济体制影响如何?
二、虚拟货币的分类和特征
虚拟货币根据用途和发行者不同,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这部分虚拟货币主要用来购买和支付网络产品和服务,代表是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增值服务等。其流通途径是:消费者首先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币,然后使用虚拟币在互联网上消费,购买网络虚拟产品或享受增值服务。第二类虚拟币是由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消费者使用人民币购买点卡(即游戏时间)给账号充值,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然后才能在线玩游戏,典型代表是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本文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货币主要是指第一种类型的虚拟货币。
当前的虚拟货币有如下特征:一是虚拟性,虚拟货币只能依赖网络虚拟世界而存在,不能存在于现实世界;二是自主性,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没有明确的限定,现实中,虚拟货币一般都是有网络运营者自行发行,自行决定发行数量与种类;三是封闭性,虚拟货币是由网络运营者自行发行的,因此虚拟货币只能限定在该网络运营者提供的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不能在其他地方使用。其使用范围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四是价值性,虚拟货币不仅通过网络行为获得,也通过用法定货币购买获得,还可以用于享受服务,其价值性显而易见。
虚拟货币虽然已经得到相当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其终究并非由正规金融机构发行,因此还不能被社会广泛认同。
三、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区别
货币是指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能够衡量和表现一切商品的价值,二是能够和一切商品进行直接交换。一般情况下,货币均可以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价值储藏手段和支付手段这四种职能。目前,虚拟货币在虚拟世界中可以购买物品、支付物品的流通,甚至出现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虚拟货币在网络上已经具有货币的交易媒介、支付手段的某种功能,有了现实货币的雏形。例如:Q币除了可以购买腾讯公司的付费服务以外,也可用来购买其他游戏的点卡、虚拟物品,甚至是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但是,网络虚拟货币还不能执行货币的四种职能。
现实货币的发行受到国家的控制,而虚拟货币则往往由作为网站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来决定其产生。具体而言,虚拟金币的供给与人民币并无挂钩,且只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流通,网游虚拟货币的问题比较多,其通货膨胀问题涉及到与人民币的兑换,用户间的交易又影响用户与运营商的交易,关系比较复杂 ,实物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普遍使用就中国的市场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能否发展壮大要视其是否与我国国情、制定相符而定。
无论从发行和流通机制还是法律地位, 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与法定货币完全不同。网络虚拟货币无法取代法定货币, 也不是法定货币的电子表现形式。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法定货币的本质区别。
四、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的影响
(一)虚拟货币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以Q币为例,现今使用最为广泛Q币只能实现人民币Q币游戏币增值服务的单向流通,不可以再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尽管腾讯一再表示,Q币是与账号绑定在一起,用户不能通过任意形式进行Q币的转账,腾讯也坚决反对并致力于打击非法的Q币贩卖行为,但现实中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销售这种“虚拟货币”的网站。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如果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更有甚者,不少网络游戏厂商都选择了网络赌博这样灰色的产品作支柱。使得非法赌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兑现成人民币,进一步滋长了网络赌博行为。
(二)虚拟货币的网络安全问题
有关资料显示,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量的增大,使用领域的增加,流通速度的加快,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货币具有人民币账户充值性质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充值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分离的,运营商在用户充值网币时就取得了销售收入,用户的网币即使被盗也不会造成运营商的直接损失,因此运营商对保护网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人民币充值账户性质的网络货币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目前虚拟货币的购买方式除了直接用现金以外,还提供手机短信、网络转账和固定电话充值等多种方式。这些购买方式在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有不小的风险。
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市场迅猛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长期落后,目前规制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尚未制定规范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的专门法律法规,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经验和制度的缺失,是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困局。网络虚拟犯罪的案件已出现在全国的不少地方。一方面电子货币可以实现一般通货无法实现的完全匿名交易,第三方无法查找到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虚拟货币洗钱可以以虚拟商品交易为幌子进行包装和掩盖,比通过实物商品交易更简便、隐蔽和安全。此外,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网络虚拟交易要办理什么许可,也没有明文规定必须缴税,网络虚拟交易逃税也是个严峻的问题。
(三)虚拟世界中的“通货膨胀”
法定货币在相当长的时期看来都存在贬值的趋势,更何况虚拟货币这个发生在供给不受控制、需求波动很大的市场中。网络游戏公司为创收等目的进行的大肆发行,却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频频贬值,这样的通货膨胀只会让网民受损,也会让网民丧失对互联网的信心。虚拟货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于是产生了二级交易市场,如5173,IGE等。在这些平台上交易虚拟货币均需折价,从而使虚拟货币的价格非常混乱。服务提供商得到现实货币后,仍然在现实世界使用,而现实的物质财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将引起现实世界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这样明显的通货膨胀:一方面,因为货币需求信号的传递存在复杂多变的过程;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的单向提供商数量、规模有限,且它们通过虚拟产品获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购买现实产品。
五、加强虚拟货币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市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现状及其对现实的冲击来看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无序局面、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使市场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轨道。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虚拟货币作出明确界定,在处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时适用传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及其他法律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不确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时处于极其尴尬的局面,因此,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实施有效法律保护,尽早摆脱在碰到有关虚拟财产犯罪的案件时无法可依的状态。对于网络世界虚拟市场的法制规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
(二)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应当进行限制
为了确保虚拟世界的稳定发展,网络虚拟货币的主管部门也应起到网络中央银行的作用,来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具体而言,是对纯虚拟产品的“生产限制”,对于服务提供商开发出的虚拟产品,可以考虑规定销售数量来遏制其无限复制导致的虚拟货币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设置相应的实际资产作为准备金。目前,由于网络虚拟货币还未实现一统天下,网上一般等价物的功能还无法实现,网络虚拟货币尚无通货膨胀的远虑。但对于业已出现的价格风险之近忧,,应引起重视,,主管部门应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量予以关注并加以限制。
(三)应当规范化虚拟货币的流通渠道
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监管的虚拟货币规范流通渠道。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对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的兑换比率进行备案,及时掌控相关信息,必要时规定虚拟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对于游戏币这一特殊的虚拟货币,要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可以考虑游戏中允许“负”资产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个帐号参与游戏的虚拟货币数量,从而减少与真实货币的联系。此外,还应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加强相关立法,打击虚拟财产的盗窃和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分好市场的职能和政府的职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导市场自身良性发展。
(四)开展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
谷义《税法》:“税收公平原则应贯穿于税法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使其从法律条文上的公平,转化为现实中的公平。”对虚拟货币交易不征税,而对传统交易方式征税,这显然是事实上的税负不公,违背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应开展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如:设置虚拟货币交易的个税起征点,规定虚拟货币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等。
虽然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商品,不会冲击当前的金融体制,但是虚拟货币体系存在很多问题,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关系着虚拟货币能否健康发展,也影响着虚拟货币和实体经济的互动。
参考文献
[1]郭载飞、张昊,浅议虚拟货币需要管制
[2]谢灵心,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及其监管[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1(2):89-91
[3]尚文敬,吴洪,姬智敏.中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8(4)
[论文摘要]虚拟货币在网络金融交易中扮演着毋庸置疑的重要角色。将虚拟货币分为三大类别:以虚拟金币兑换虚拟物品的货币,以人民币间接兑换实物的货币,以及以人民币间接兑换虚拟物品及服务的货币。通过对三者发行、流通特点的分析,结合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虚拟货币通货膨胀、违规汇兑、安全漏洞等问题,得出现实冲击的结论:前两种虚拟货币的冲击有其有效性,存在发展空间,有待市场进一步自我完善及跟踪观察;后一者存在市场失灵、制度约束缺失的现实问题,可能造成冲击现实金融世界的不良后果,应及时建立“硬约束”。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参考意见。
一、虚拟货币的分类及其特点
不同范畴的虚拟货币,有着大相径庭的属性与用途,在对现实金融世界的冲击方面自然有着不同的影响力。根据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与性质,笔者考虑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在某一种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通用的、可用于交易虚拟物品的游戏币,典型代表是网游、BBS及虚拟社区中的“金币”(以下简称其为金币)。用户与用户之间可以直接发生交易,标的物可以是由运营商提供的,也可以是由用户自身创造的,在同一范围的虚拟游戏世界中具有类似于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第二类是服务商发行的专用的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代表是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增值服务(以下简称其为网游虚拟货币)。与第一类相区别,该种货币是由互联网运营商单向提供服务,用户与之发生交易而使用的,标的即为服务本身,用户需要用人民币购买这种虚拟货币。虽然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会带来用户之间交易的可能途径,但由于受运营商控制,这种货币必须以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交易为基础。概括言之,这种单向服务的网游虚拟货币是介于游戏时间、游戏币与人民币的中间媒介体。玩家用人民币兑换成网游虚拟货币,再用网游虚拟货币兑换成游戏时间或游戏内的“金币”。而网游虚拟货币也可购买其他网络服务。
第三类是用于交易实物的网络虚拟货币,它建立在更为真实客观的经济平台上,作为媒介钩稽起法定真实货币和真实物品的交易(以下简称其为实物虚拟货币)。如消费者向美国Paypal公司提出申请,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Paypal之中。直观地,可以假设一种“支付宝”发行的货币,通过人民币与支付宝币兑换、买卖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物品,十分典型的说明了此类货币运作的模式。
二、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现实货币的发行受到国家的控制,而虚拟货币则往往由作为网站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体来决定其产生。具体而言,虚拟金币的供给与人民币并无挂钩,且只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流通,随着时间推进走向贬值崩溃或是币值稳定的道路,可以看作市场竞争的有效运作;网游虚拟货币的问题比较多,其通货膨胀问题涉及到与人民币的兑换,用户间的交易又影响用户与运营商的交易,关系比较复杂,政府缺位的呼声也比较集中;实物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普遍使用就中国的市场而言尚处于探索阶段,能否发展壮大要视其是否与我国国情、制定相符而定。
三、虚拟货币的现状及影响
(一)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
法定货币在相当长的时期看来都存在贬值的趋势,更何况虚拟货币这个发生在供给不受控制、需求波动很大的市场中。在对各大币值的观察中不难发现,币值不稳定的游戏币种很大程度上存在惊人的贬值现象。网络游戏公司为创收等目的进行的大肆发行,却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频频贬值,使玩家的利益不断受到损害。现实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论是金币、纸币、银行券,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财富作为其购买力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增长是相对较为缓慢的。但是虚拟产品开发出来以后,用户的所谓购买仅仅是在其帐户信息下做一个电子标记,故而可无限“复制”。考虑到虚拟货币的流通及其与现实货币的联系,就能推测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可能给现实世界带来的危机。虚拟产品无限增加时,单位虚拟货币可获得的效用就会下降,由此导致虚拟货币需求量不断增多。而虚拟货币又是通过支付现实货币得到的,进而将使得现实货币的需要量增加,产生反作用而增加现实货币发行。这种需求增加是针对虚拟产品的,称为“需求虚增”。服务提供商得到现实货币后,仍然在现实世界使用,而现实的物质财富并不能迅速、大量增加,由此将引起现实世界的物价上涨,通货膨胀。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这样明显的通货膨胀:一方面,因为货币需求信号的传递存在过程,其中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的单向提供商数量、规模有限,且它们通过虚拟产品获得的收入并未完全用于购买现实产品。
(二)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兑风险
以Q币为例。正常情况下,现今使用最为广泛的Q币只能实现人民币Q币游戏币增值服务的单向流通,即在正常渠道中用人民币兑换成Q币之后,不可以再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然而尽管腾讯一再表示,腾讯的产品和服务不允许Q币转换为人民币,腾讯也坚决反对并致力于打击非法的Q币贩卖行为,不现实中将Q币兑换成人民币并不鲜见,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销售这种“虚拟货币”的网站。
有关资料显示,随着网络虚拟货币使用量的增大,使用领域的增加,流通速度的加快,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网络货币具有人民币账户充值性质却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充值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分离的,运营商在用户充值网币时就取得了销售收入,用户的网币即使被盗也不会造成运营商的直接损失,因此运营商对保护网币安全的态度往往比较消极,造成具有人民币充值账户性质的网络货币,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容易造成用户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运营商通过非常优惠的促销活动鼓励用户多充值网币。当网币不是在账户中沉睡,而是超越运营商的体系之外,在网民之间互相流通,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或劳务时(发网币给版主就是购买劳务),就等于增加了货币供给量。更有甚者,不少网络游戏厂商都选择了网络赌博这样灰色的产品作支柱。使得非法赌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兑现成人民币,进一步滋长了网络赌博行为。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办法,但是在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里明确了其他形式的代金券等,不能与人民币进行反向兑换,这就等于明确了不允许Q币这样的“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虚拟货币但凡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陈进,2007)”,而在厂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恶意挤兑的情况,即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虚拟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像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开始,其速率将会越来越快,影响面亦将越来越大,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到社会正常金融秩序。
四、政策分析及解决途径
从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现状及其对现实的冲击来看,政府约束的缺位是问题频发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中,只有政府以有形手控制无序局面、合理配置资源,才能使市场走上健康稳健的发展轨道。而在市场效率发挥良好的领域,政策应以鼓励为主,减少直接介入,以达到市场配置的帕累托最优选择。网游虚拟货币的市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硬通货”从而难以形成稳定的汇率,以及虚拟货币没有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等问题,存在自身难于克服的失灵局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呼之欲出。
首先,虚拟货币的发行应当进行限制。具体而言,是对纯虚拟产品的“生产限制”。对于服务提供商开发出的虚拟产品,可以考虑规定销售数量来遏制其无限复制导致的虚拟货币需求激增,或者要求其设置相应的实际资产作为准备金。对于存在实体基础的服务,例如服务器空间使用、网络电话拨打等等,不在所述之列,对其监管主要应在价格上。
其次,虚拟货币的流通渠道应当规范化。一方面,非官方的流通交易构成了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循环机制,使得网络赌博、虚拟偷盗产生显示影响;另一方面,小规模的地下交易不能体现虚拟货币的真实价值,而普遍以官方价格为基准,使得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有可能影响现实货币需求。笔者认为,现阶段完全正式化虚拟货币向现实货币的转化为时尚早,且难以保证能够形成价格规律发挥作用的自由汇兑机制(即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间形成反映真实情况的汇兑市场)。因此,目前需要先建立起有监管的虚拟货币规范流通渠道。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对虚拟货币、现实货币的兑换比率进行备案,及时掌控相关信息,必要时规定虚拟货币的升值或贬值。对于游戏币这一特殊的虚拟货币,要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可以考虑游戏中允许“负”资产玩家的存在,并且限定每个帐号参与游戏的虚拟货币数量,从而减少与真实货币的联系。
同时,建立虚拟货币回笼机制是渠道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虚拟货币本来是用户支付给服务提供商人民币的凭证,但是当其作用与流通远远发展时,就应该考虑建立回笼制度。例如考虑建立虚拟产品回卖、退货等,这样的做法也可以起到抑制虚拟产品无限“生产”的目的,避免服务提供商利用“虚拟世界”获取高额实际利润。当然,对于游戏币而言,回笼的不能包括通过虚拟“赌博”行为所增加的部分,而应当仅以初始投入的游戏币数量为基准。目前虚拟货币的回收机制还几乎没有产生,并且存在着许多顾虑,而建立回笼机制将有利于虚拟世界真实化,进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此外,还应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加强相关立法,打击虚拟财产的盗窃和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分好市场的职能和政府的职能,在能不介入的地方就不要介入,以督促者的身份引导市场自身良性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现实状况来看,还是对未来的展望分析,“政府还是市场”的经典问题尚待商榷,但对于网络世界虚拟市场的法制规范是不可少的。只有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才能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才有“统一化”的畅想可谈。
参考文献:
(泰山医学院管理学院 山东 泰安 271016)
摘 要: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在理论和实践中充满了争议。自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发后,比特币泡沫破裂,价格大幅下跌,但又出现了新的现象和问题。客观分析《通知》之后出现的新问题,对比特币的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并提出防范比特币风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比特币;虚拟货币;监管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2.010
收稿日期:2014-12-25
比特币自2009年诞生之日起,在认知和理论上就有鲜明对立的双方。一方认为它是非国家的货币,是未来的货币;另一方却认为它是互联网的郁金香泡沫、庞氏骗局,永远不可能在现实中替代真实的货币。但在2013年却出现了巨大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大量投机者的加入,使比特币价格迅速突破7 000元。2013年12月5日,由央行等五部委下达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比特币价格迅速下跌至2 222元,泡沫破裂。之后,比特币价格一直处于阴跌下滑的过程,但又出现了新的发展现象和趋势。
1 比特币的发展现状
(1)比特币的出现代表了人们对信用货币条件下通货膨胀的忧虑。从过去的金本位货币,到国家信用货币,到逐渐淘汰纸币,实现数字货币。贵金属在现代已不可能实现最基本的储藏保值功能,而国家信用货币在大多数国家宽松量化的财政货币政策下,直接导致通货膨胀的产生。而非国家的比特币,作为总量恒定的数字货币,正是符合某些对政府及银行失去信心的顾客的要求。尽管非国家货币体系存在着诸多缺陷,在实践中也不具备任何可操作性,但其数量恒定、去中心化的思想,实际上更符合人们在信用货币条件下对通货膨胀的忧虑。
(2)比特币是天生的投机品。首先,由于比特币总量有限,大多数早期投资者对其期望甚高,存在明显的屯币现象,换手率和流通率都很低。其次,比特币在应用方面很不成熟,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态度还在不断的变化中,任何在政策上的规范都会对市场造成巨大的利空,导致短期内比特币的价格迅速下跌。再次,在比特币应用短缺的情况下,无论是挖矿还是应用,最终还是需要换成法币进行日常必需的交易,这就使资金抽取成为一个必然,会导致行情进一步低迷。价格剧烈地波动,不可避免的是比特币成为天生的投机品。
(3)比特币期货市场的大行其道。2014年之前,比特币随着买入的人越来越多,应用越来越广泛,价格也随之上升,其稀缺性也使投资者资产不断增加。2014年之后,由于交易平台火币网及OKCOIN相继推出了融资融币,使做空也可以成为赚币赚钱的手段。再加上央行不断出现政策利空,对做空不断推波助澜,比特币价格下跌已属必然。至2014年下半年,各交易平台竞相推出十倍二十倍的杠杆,投机气氛浓烈,已经远超比特币本身所能承载的价值,彻底沦为比特币赌场,使部分投机者损失巨大。
(4)国际货币体系本身具有流通缺陷。一方面,在外汇体制高度监管下,资本的流动处于管理中,而资金受到严厉的监管而不可能随意流动;另一方面,银行在跨境汇款过程中,收取大额的手续费,使资金受损。而比特币在这些方面可以发挥其无中心化、匿名化的特点,迅速将资金流向世界各个角落。这样的特点也使比特币得到一定的发展。
2 比特币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1)比特币货币地位不明确。在我国,《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但在国外,德国认定比特币为“记账单位”,如外汇一样,具有结算功能,但又不能充当法定支付手段。在美国,美联储明确指出其无权直接监管比特币,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货币。澳大利亚则对比特币相对宽松,认定比特币为虚拟资产,交易收入应交纳一定的税收。而俄罗斯对比特币态度,则非常严厉,禁止其作为货币形式出现。综合以上观点,比特币虽然自称为货币,但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并未明确承认其货币地位,其政策风险也就不言而喻。
(2)比特币被非法交易利用。比特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无监管、支付方便的特点。就这让一些涉及黑色和灰色收入的非法组织所利用,在国外某些交易、赌博网站等非法机构都以比特币为中介进行交易。比特币在国内购买,然后支付到国外,再到国外卖出换成外币,这种方式更加快捷便利。这就是使央行对外汇的管制形同虚设。央行在《通知》下达后,特别禁止了金融机构和所有国内支付平台与交易所之间的联系,从源头上切断人民币与比特币之间的汇兑,从而最大程度上防范了以比特币为中介的洗钱风险。
(3)比特币的安全性始终存在隐患。一是钱包。钱包是网络黑客最喜爱攻击获取的文件,一旦丢失被破译,根本无法找回。另一方面,在脑钱包网站上,不断出现假融资真诈骗的网站,由于缺乏监督和监管,更让不法之徒逍遥法外,给钱包网站蒙上了一层阴影。二是交易所。2013年10月,注册于香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倒闭,后被国内警方侦破,其纯属诈骗性质的不法网站,造成部分投机者的损失,至今尚未宣判。2014年3月,世界上最大的交易所Mt.Gox宣布破产,价值4.6亿美元的比特币被盗,交易所暴露出来的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是造成灾难的主要原因,这也使比特币世界遭受沉重的打击,价格更是一落千丈。2014年,在价格不断下滑的时刻,交易所也在洗牌的过程中,不断传出一些小网站关闭和倒闭的新闻。
(4)缺少应用,而本身不具有任何的价值,使比特币缺少稳定的价格。比特币只不过是一组具有密码性质的代码,当使用的人越来越少,其价值就会越来越少。而它既没有法币的法偿性,又没有黄金白银的贵金属属性,一旦陷入价格下跌、应用减少的情况,比特币就会出现崩盘的现象。所以,比特币要想发展,要想使虚拟货币有长足长远地进步,发展应用才是最基本最扎实的方法。在我国,已经全面禁止比特币的应用与使用,但在比特币挖矿的上游,却是世界领先,无论是矿机制造还是挖矿规模,都是世界最大的。应当抓住这个机遇,继续发展领先优势,即便是比特币消失之后,在数字货币方面领先的制造技术仍然可以为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
(5)山寨币的泛滥。由于比特币源代码地公开,在适当修改后,很容易就可以产生新的虚拟货币。这些山寨币一方面对比特币构成了新的威胁,另一方面又对比特币的应用起到了适当地补充作用。例如,莱特币(LTC),它只是简单地将数量扩大,将交易速度加快,而挖矿难度明显降低。狗狗币(DOGE),几乎是从无到有,爆发式的增长,以打赏的形式迅速推开。瑞波币(XRP),是中心化的货币,它不需要挖矿,更是依靠网关传递信任而进行交易,更令人惊奇的是它可以将法币也作为一部分进行交易。山寨币不断地推陈出新,它的价格更是起伏剧烈,一天翻几倍或是一天被腰斩,屡见不鲜。在比特币周围的山寨币,虽然无法取代比特币的位置,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比特币价值和推广。
3 对比特币监管的政策建议
(1)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比特币的发展有其必然性,从贵金属到信用货币,再到现在的数字货币,再到非国家主权的世界货币。它既是一个互联网的产物,也是全球经济化发展后,对国际金融市场融合的一种需要。在我国,捍卫人民币法偿货币地位的同时,要密切关注全球虚拟货币的发展变化。我国应当加大对比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的研究力度,紧密追踪其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趋势,预测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及风险,及早确立应急预案,争取在监管制度上的主动性。对国外监管措施应当积极研究和借鉴,为我国完善监管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2)充分利用比特币以及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发展机会,积极设计互联网支付工具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及司法保护体系。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发展,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只要坚持其虚拟的信息属性,而非货币属性,使其与人民币脱钩,并使其脱离实体经济的交易范畴,并加强监管而不是一味单纯封杀,就有其积极的意义。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肖纲也明确表示,央行短期内是不会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但对公民自由买卖比特币并不是反对,因为公民有自由买卖的权利。虚拟货币在支付方式与交易处理方面,同传统金融有巨大的差异,借鉴其成熟的交易处理模式,结合传统金融的优势,使我国金融改革在创新和发展上得到长足的进步,是值得推广和肯定的。
(3)加强对比特币违法现象的监管,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比特币的匿名性很容易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互联网上流通就更容易实现跨国交易。在对比特币监管的时候,首先要从交易所开始,强制其实行实名制,并对其比特币的数量与地址进行核实登记。在对跨国交易或洗钱方面,应当加强各国之间的监督与合作,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打击,有利于遏制犯罪现象的蔓延。
(4)加强比特币交易所及网站的管理。比特币交易所是获得比特币的主要场所,大量的资金在这聚集,有人一夜暴富,有人瞬间一贫如洗。我国的交易平台越来越像赌大赌小的比特币赌场了。如何监管交易所,遏制投机行为的泛滥,使比特币的发展趋向于理性,也是交易平台自身良性循环发展的问题。2014年下半年,不断有交易所出走海外,向国外开拓市场,但受制于当地法律的限制,还未全部展开。尽快清理交易平台,实行牌照制度,对现货期货交易实行收费制度,增加其炒作的成本。对所有交易平台包括钱包网站,实行冷钱包公开制度,每季度进行第三方审计,防止平台恶性倒闭事件,一定程度上保护投机者的利益。
(5)国家采取主动的策略,参与比特币的产业链。在比特币的技术、市场还有太多不确定因素的同时,国家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进行主动出击,整合资源,参与比特币产业链的发展。特别是矿机生产和挖矿规模,我国在世界上具有明显领先地位,国家可以利用这种优势,将大多数比特币集中在国家手中,以此为契机,或可遏制比特币的投机属性,使其趋向于理性发展,从而推动推广人民币的货币国际化,撼动美元的霸主地位做出一定的贡献。
虚拟货币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通过纯技术角度实现的流通支付工具,它的产生和每一步发展,都应当符合人类法律的约束和监管,才能有效地降低其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对投资者的伤害,才能对未来的金融体系产生积极的影响,为人类的进步服务。
参考文献
1 李东卫.欧央行监管比特币的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2)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
文童编号:1003-4625(2010)12-0064-04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
(一)大量滞留资金易导致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特点就在于通过第三方来弥补交易双方信用缺失的问题,买方先把资金支付给第三方平台,在第三方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或到一定时间默认付款后再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会规定相应的结算周期,尽管现在越来越多的第三方平台保证此周期内资金的利息归客户所有,但支付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在第三方平台作一定时间的停留而成为滞留资金。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4500亿元。其中,国内第三方网络支付市场份额最大的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在2009年12月初,日交易量已突破12亿元,按照交易资金在支付平台平均滞留4天计算,支付宝平台日滞留资金大约为48亿元。
按其占国内市场份额48.5%的比例计算,全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日滞留资金已接近100亿元。每日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平台存在如此多的滞留资金,一方面大大降低了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支付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风险。
第一,对于卖方而言,在销售商品之后,货款必须经过一定的周期才能获得,随着业务量的增大,商家不得不面临越来越大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作为非金融机构又不会像银行等支付清算组织那样受到相关金融政策的监管,这样一来,必然会影响到滞留资金的安全,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第三,许多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有余额,由此产生的资金沉淀不可避免。而目前依托于中国银联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少数几个不直接经手管理往来资金,将其存放在专用的账户外,其他都可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甚至越权调用的风险。
第四,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运用这部分滞留资金进行相应的投资以获取其他的收益,资金在运用过程中必然会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从而影响这部分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滞留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买方。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对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规定支付方式和渠道,如果每日近100亿元资金产生大量的利息则潜在地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占用,广大客户就不得不面临资金利息损失的风险。
(二)虚拟货币给实体货币的冲击带来金融风险
虚拟货币的发行由互联网服务商自行决定,其货币发行行为不受监管。目前,虚拟货币能够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他渠道与实体货币进行双向兑换,也能购买实物商品,已经具备了实体货币的职能。
对于实体货币,国家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等手段来调节货币流通量。
但对于虚拟货币,其流通量完全取决于发行企业本身,如不进行监管,将可能面临与实体货币流通量不当带来的同样问题,如通货膨胀。
(三)客户隐私泄露风险
对于保留客户个人支付资料(银行卡号、姓名等内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存在着泄露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的道德风险。一旦用户的个人资料被有心者收集、散发或用于其他目的,造成的金融损失、社会影响将不可估量。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的信用卡资料被泄露,甚至有人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而当第三方支付公司因各种情况终止服务时,支付平台的账号、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都属保密信息,应受到保护或安全处置。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性易造成犯罪风险
1.洗钱犯罪风险
在网上购物时,用户可以在网上匿名开立网络支付账户,利用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至网络支付账号,完成与商品交易相对应的网络支付,不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账户购买大宗商品,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监测时,无法掌握究竟网上银行账户是否正在从事正常的商业活动,使得黑钱漂白的几率大大增加,而追踪这些钱财的来源以及惩治洗钱犯罪分子则变得越来越困难。
目前,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洗钱已经成为一股汹涌的暗流,不仅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更是挑战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底线。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发展,当其业务范围扩展到跨国交易支付时,不仅国外黑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进出入我国,国外热钱也可以通过它畅通无阻地投资于我国资本市场。
2.信用卡套现、赌博等非法活动风险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因此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信用卡套现、贿赂、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成为银行资金的流出通道,也增大了网上银行的欺诈和伪冒风险。
信用卡的提现有一套完整的控制制度,即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在免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交易就不存在提现成本,从信用卡套现很容易实现。
如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以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了银行,然后再从银行取现,这样做的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套取现金,已经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安全。
二、美欧对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经验
(一)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经验
目前,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对已有的法规进行相应增补。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监管的重要部门。美国采用立体的监督管理体制,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在监管方式上采取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lC)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定义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被划分为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从而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
定位。
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为该平台颁发了从事货币转账业务的营业许可证,要求其定期向州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并规定了最低的资本要求,将客户资金的投资限定在高流动性的范围。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对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方进行了监管,但没有专门的电子货币监管法规,而是依照已有的(或增补的)监管货币转移企业或者货币服务企业的州法律进行监管。由于美国的监管体系较少涉及资本金要求,因此进入门槛相对较低。
在联邦层次上,美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尤其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银行安全法案》的许多规定也被运用于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把安全措施重点放在网络和系统的一端。
在美国,很多银行的客户只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银行,连验证码都不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美国银行的思路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而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现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
(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经验
欧盟出台了专门的监管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个指引文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
2000年1月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在该指引文件中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
同年又颁布《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两个指引文件,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上,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对于增值服务,目前还没有适用于整个欧盟的法律法规。
由于欧盟致力于建设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便可在整个欧盟25国通用。
例如,PayPal在2004年取得了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并接受FSA的监管,就可以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开展业务。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欧盟规定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发行货币,但要通过相应的审批、获得执照,如在英国由金融服务业协会向希望发行自己货币的公司发行许可证并进行监管,英国一些公司已经拿到了合格证,包括一些大学在内。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欧盟与美国一样,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
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反洗钱;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等。
三、加强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提升法律层次使第三方支付监管有法可依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菲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者,对其业务准入、交易行为、备付金管理、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以规避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该《办法》虽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规定,但该《办法》仅仅是由人民银行出台的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层次明显低于金融经济方面的法律,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发展的势头和其广泛的影响力与业务涉及面,对这显然不能满足对其全面监督管理的需要。
所以,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管理,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全面的规定,这就需以人民银行为主体,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尽快健全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使监督管理依据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的合法性及其支付服务的规范、支付安全的保障、风险的监管、风险责任的承担等,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强化有效监管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现状来看,对其全面监管需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积极配合,各部门联动实施风险的监测和管理,扩大监管的深度和广度。
一是强化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内控制度建设的考察。
在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前,应细化对其完善合理内控制度的检查,敦促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相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评级。
将服务质量、网络安全、客户利益维护等指标作为评级标准,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评级体系,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进行技术改造,降低网络风险,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依托高科技手段和风险控制文本。
建立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风险防范监测机制和预警预报系统,通过各种形式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风险排查整改意见书和风险预警预报信息。
一方面,定期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报送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诉讼案件报告展开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进行合规引导、窗口指导、业务督导。
另一方面经常对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易、业务经营、沉淀资金、信用担保等进行检查与监督,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进行监测和限制
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货币的发行并非以其信用为基础,而是以收取等值人民币资金为基础,与人民币发行有着本质的区别。
因此为了避免虚拟货币的发行对货币制度产生冲击,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信用扩张虚增信用规模。
一方面,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虚拟货币的监测,将虚拟货币的发行监测纳入M,监测报表的附加项目,参照人民币监测标准对虚拟货币发行机构和发行量进行实时监控。
在具体措施上,需要实现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业务信息系统与监管当局监测系统的联网,使报表格式统一化和数据转换接口标准化,建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由计算机自动分析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数据,综合评估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状况。
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规定虚拟货币的流通只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到购买人,购买人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单向闭合回路通行,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不得进行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四)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由于第三方支付本身的特点,使得通过第三方支付成为洗钱、非法资金转移的新的捷径,日益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付资金的监控,将其纳入反洗钱监控范围。
在这方面,美国已做出法律规定,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机构,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的交易记录。
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反洗钱监控的范围,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向反洗钱机构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义务,完整、妥善保存交易资料。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但是众多商户认为第三方支付有效地帮助他们处理了交易流,同时与他们合作省去了与多家银行谈判的麻烦,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
因此,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应受到管理当局的高度关注,采取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整个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戴俊敏,熊国红涕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信用卡,2009,(5).
关键词:金融自由化;经济虚拟化;金融危机;次贷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次贷危机的本质是过度虚拟化
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已经演化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它不仅重创了各国金融业,还不断向实体经济蔓延。在此背景下,及时梳理次贷危机可能的形成原因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1、监管不力论。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涌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使已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失去了效力,这必然增加了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因而政府的不力监管就成了危机爆发的主导因素。
2、委托链过长论。金融创新并不能有效解决资本市场的道德风险问题,随着抵押债券层层证券化必然使委托链条越来越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从而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无限衍生的证券链条会使资金的最初供应者与最终使用者之间的距离太远,从而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被无限地延伸,这必然使风险监管机构形同虚设,再加上受利益驱使的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失效,这都会使风险被无限放大,这就是美国次贷危机的主因。
3、国际货币体系扭曲论。一些学者认为现存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严重扭曲的、不合理的,以美元为本位的后布雷顿森林体系不仅难以解决全球性的经济失衡问题,还会加剧经济的不平衡。区域或全球性经济失衡会导致国际资本在一定范围内重新配置,而国际资本通过扭曲化的国际货币体系来流动就会导致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
4、过度消费论。美国式的文化模式使其居民过度消费,美国只有依靠大量发行负债才能满足其消费欲望,从而造成美国债务存量持续增加,最终影响了国家信用,引发了经济波动。
5、政策诱致论。政府各种不适当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都可能使原本均衡的宏观经济失衡,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往往适得其反,加剧经济的波动。美联储所发行的货币超出实体经济的需要,金融机构的钱太多了,再加上对对冲基金监管不力,最终成为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
6、流动性过剩论。全球性的流动性过剩不仅使全球的通胀压力加大,还会加速国际资本的流动,大量的“热钱”涌入房地产业,使房价泡沫越吹越大,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危机。贷款标准降低,贷款规模不合理加大,再经由证券市场传导给全世界投资美国次级贷款证券的投资者,最终演绎成为全球潜在金融风险。
二、我国虚拟经济发展策略
1、加快银行商业化改革。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深化的速度较快,但银行泡沫仍未消除。我国银行泡沫集中反映在不良贷款上。要消除这些泡沫,就必须加快银行体制改革步伐。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具备条件的要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创造条件上市。同时,建立风险防范和金融创新机制。依靠信息技术和金融工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创新,以应对2006年国外银行业全面进入后的竞争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必然选择。
2、继续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作为虚拟经济的主要活动场所,其规模、市场种类、市场主体和提供的证券品种应不断扩大,以疏通居民投资和企业资本运营渠道。对资本市场的规范,当前应集中在证券市场上。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由“绩优”变“绩差”的步子大大加快的情况下,要抑制股市泡沫必须改革股票的计划发行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的产生机制,并对现有业绩较差的公司进行引进外资和民营化重组等产权动作,以便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3、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现代化的通讯设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是发达国家虚拟经济迅速扩张的有力技术支撑。我国也要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交易时间、扩大经营空间、提高交易速度和提供创新产品的作用,发展虚拟经济。同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双赢。
4、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在大力发展虚拟经济时,必须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膨胀。一是要加强对国内虚拟资本市场管理的立法和监督,按国际惯例严格规范市场行为;二是要对国际资本流动进行监控,以防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三是要适当调控为虚拟经济服务的虚拟场所,如虚拟社区、网上交易、邮箱等,以避免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积极作用的发挥因网络技术的更新而有所降低。
(作者单位:1.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山东省莘县财政局)
主要参考文献: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
美国此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是造成了美国大量金融机构的破产或重组,导致货币供给的紧缩,逆转了美国经济增长的势头,并且至今尚未看到好转的迹象,最终影响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本文从美国金融危机对全球收入再分配、金融自由化进程和国际货币体系的运作所造成的影响这三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一)对全球范围内收入再分配的影响
金融市场作为虚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应在于它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降低经济社会的交易成本,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虚拟经济在社会整体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极速膨胀,资本在金融市场的加速流转越来越表现为追逐超额利润的投机行为。在虚拟经济条件下,庞大的投机易成为主要的收益来源,而虚拟经济交易的对象是经过各种加工以及粉饰过的“风险”,这些交易并不是以合理的条件融通和配置资金,而是围绕着货币和证券的价格波动和利率变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当事者的哪一方承担或盈利的归属。资本市场的运行是在资产定价模式的基础上由心理预期的支撑而自我实现的,在金融创新的杠杆放大作用下,人们对于超额利润的向往超出了对于风险的评估,表现为一种典型的“博傻”行为。一旦外在扰动引起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逆转,高台跳水式的资产价格暴跌不可避免,出现一轮又一轮“剪羊毛”似的财富再分配。而在这种再分配过程中,一种比较悲惨的情况是富人对穷人的侵占,富国对穷国的伤害。鉴于一国内部收入的再分配受制于国家、经济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强约束,我们这里主要讨论金融危机带来的国家间的收入再分配。
此次金融危机给美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打击,但是此次危机所造成的损害并不是由美国自身独自承担的,通过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再分配。一定程度上使得美国分散了金融市场的风险,转嫁了危机所导致的损害。这种收入再分配的机制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美国通过大量输出美元获得了巨大的铸币税收益,这种收益与付出的成本间的比例随着危机的爆发和美元贬值会得到放大;另一方面,持有大量美元资产的国家或者个人通过购买美国金融产品,间接承担了危机所带来的损失。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全球资本管制放松,世界经济虚拟化进程加速发展,虚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深了收入和利润国际间不平衡再分配的程度。在虚拟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和经济实力差异所导致的经济虚拟程度的悬殊为收入再分配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条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不断推进和深化其金融发展,增强了国际竞争力和分享其他国家国民福利增长的能力,其经济的运行日益表现为虚拟经济为主导的特征。而广大的发展中国甚至包括多数的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经济虚拟化程度较低,其经济的运行更多地表现为实体经济主导的特征。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得到较多的利益而为之承担的风险不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这样,在全球范围内,通过以虚拟资产为导向的资金大规模地国际流动,金融领域完全以吸食通过投资和动员各种技能水平的劳动力创造出来的财富为主,金融领域内增值的资本则来自于而且将继续来自于生产部门,后发国家实体经济部门所创造的利润,更多地被发达国家通过虚拟经济活动而分割。一直以来,美国通过让境外债主吸纳美国国债,借助外资注入来支撑濒临崩溃的美国房地产市场、制造境外金融泡沫、输出巨额美元三种途径有力地刺激了境外美元资产的极度膨胀,半国家承担金融泡沫破裂的结果是通货紧缩,中心国美国则以金融泡沫向半国家的有效转移而维持通货稳定。在这个泡沫的形成到破裂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伴随着国家间收入再分配的发生。
(二)对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影响
美国此次金融危机是在金融全球化进程有了很大发展的基础上发生的,它的发生必将对全球金融自由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其主要利益代表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反思全球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减轻对发展中国家在推进金融自由化方面的压力。另一方面,发生在金融体系最健全国家一一美国的此次金融危机,也会使得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对自身金融自由化的进展进行深刻地反思,采取更加审慎的自由化举措和金融监管措施,增强本国金融体系的抗风险性。
金融自由化的理论基础在于自由市场自发作用下,金融业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许多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也充分证实了这个命题。但是一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过分地强调金融自由化可能带来的好处,却没有考虑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现实和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强迫少数国家进行比较激进的金融自由化,导致这些国家不同程度地受到金融危机的困扰。20世纪80—90年代拉美金融危机和东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虽然让许多国家尝到了激进自由化的恶果,但是并没有改变美欧国家强调推进国际金融自由化的一贯立场,从而使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中的金融安全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因为金融自由化并不意味着金融管制的终结,而管制放松却有可能终结稳定,金融稳定也许没有直接带来金融发展,但是金融稳定往往直接保障并促进了经济发展。在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业不发达的金融市场中,这种对于金融业运行的监管更凸显出它的必要性。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自由化的进展中,极度渴求金融发展可能带来的经济增长方面的好处,往往忽略相应的金融监管方面的建设,一旦危机爆发,金融自由化所造成的损失可能远高于激进自由化所产生的短期利益。
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金融市场在维持实体经济良性运行中的作用得到了大大加强,金融自由化是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方向,但同时也使得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不断增大,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增加,危机的爆发会对实体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系统产生更大的破坏性。美国此次金融危机充分地暴露出信息技术革命给金融监管所带来的挑战。在不负责任的美元扩张政策的推动下,完善的金融体系并不能保证使美国金融体系的运作就安枕无忧,也无法消除金融体系本身所具有的脆弱本性。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要防止本国金融自由化的过快发展,防止出现本国金融业的发展与本国实体经济运行的脱离。对正在经受虚拟经济不发达而实体经济发达之苦的发展中国家(当然也包括中国)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要清醒地认识到:符号经济不是一切,生产率提高、资本形成、经济增长才最根本;符号经济更像是耀眼的浪花,实体经济才是掀起浪花的海底的潜流。
(三)对国际货币体系运作的影响
由次贷引发的美国金融危机是在全球流动性过剩、通胀不断高涨的背景下爆发的,次贷危机的蔓延使消费和投资信心指数大大受挫,各国对市场的预期普遍下调。为了防止信贷紧缩可能带来的经济形势恶化,各国央行被迫迅速注入大量的货币以稳定货币市场供求。这样,为解决一场突发的大范围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及大规模信用货币的注入,使全球金融系统面临新的金融泡沫膨胀的风险,国际货币体系蕴藏着新的危机。
二战后美元输出方式逐渐由资本项目逆差转向经常项目逆差为主,在此过程中,全球对美国资产的需求也开始从对其实体经济方面的需求转向了对其虚拟资产的需要,美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实体经济相对于虚拟经济显得日益薄弱,全球虚拟经济迅速膨胀,资金越来越表现出以分享利润为目的投资行为向以获取价差为目的的投机行为的变化。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美元的发行摆脱了与黄金固定挂钩的内在约束,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泛滥似的发行,以弥补美国不断扩大的经常账户逆差、财政赤字和美国居民不断上升的赤字消费,又由于国际货币体系中内在调节机制的缺失,全球范围内经济失衡状况逐步恶化。在此过程中,东亚国家出口导向型经济战略的实施迫不及待地需要为本国产品寻找世界性的出口市场,从而和石油输出国一起很快积累起大量的美元,并且这些美元顺差很大部分又用于购买美国资产,使这些美元回流到美国境内。美元的供给不断地以乘数效应在全球范围内流通。随着全球金融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以国际贸易和投资为主体的实体经济的作用在逐步下降,以债券、股票、期权、期货等金融资产的交易为主的虚拟经济的地位不断提高,世界范围内形成不受约束的流动性膨胀,全球经济的运行日益被恶化的失衡和金融动荡所困扰,20世纪70年代以来,历次金融危机的背后都深烙着流动性膨胀的影子。
此次发生在市场成熟国家——美国的金融危机并非源于经济的外部冲击,不是因为短期资本外逃或者是国际债务偿还的不足所导致,它是美元长期过度供给的结果,也是现代金融市场脆弱性的又一次充分暴露。它对国际金融市场所产生的影响要远超出之前发生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任何一场危机,它在给美国金融市场稳定带来威胁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长期混乱和不安,又一次有力说明了金融危机中中心国家对于国家影响的一维单向性。危机发生之后,从危机的救助上来看,要实施针对主要发达国家如此大范围、大规模的救助,无论是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是世界银行来说都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国首先依赖于本国大规模的救助方案向本国金融系统大量注资,其次大国间进行了紧密的金融合作,多次进行联合降息救市。如此大手笔的金融合作安排是之前拉美和东亚金融危机中所不曾见到的,这充分说明:第一,此次危机影响的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没有国家间的充分合作,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可能会不可避免;第二,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导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应对危机上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在应对大国金融危机方面尤其如此;第三,只有在真正危及到发达国家切身利益的时候,他们之间才可能开展有效的经济合作,但这种经济合作也仅仅局限于他们的利益范围之内,至于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面的进展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二、对我国的启示
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不利影响,对于中国来说不可避免地也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从目前形势来看,这场危机给中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比较有限,至于间接方面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释放,从当前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来看,决不能掉以轻心。对此,我国政府已经积极采取了多方面的应对方针和策略,相信会把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但是我们认为,这场危机的爆发对中国的启示也同样应当引起各方高度的关注和深刻的反思。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电子货币;对策
网络金融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硬件、软件、防火墙、网络监控、身份认证、通信加密、灾难恢复、安全扫描等多个安全要素。而网络金融安全问题关乎我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站在更高的层面审视网络金融安全问题。
一、网络金融概念特点
(一)概念
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是一种通过个人电脑、通信终端或其他智能设备,借助国际互联网和通信技术无境域限制的联结客户与金融机构,以实现及时获取经济金融信息、享受网上金融服务、开展网上金融交易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包括在线银行、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网上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
网络金融安全,是指金融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畅通快捷。网络金融安全包括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部分,系统安全主要指网络设备的硬件、操作系统以及应用软件的安全,信息安全主要指各种信息的存储、传输和访问的安全。
(二)特点
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自1995年10月18日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浪潮。这一金融创新正彻底颠覆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业态,银行由实体化向虚拟化发展,金融服务的时空界限不再明显。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金融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虚拟化。网络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同时也是一个虚拟化的市场。网络金融虚拟化主要表现在金融实务虚拟化、服务机构虚拟化、交易过程虚拟化和交易货币虚拟化。
2、无界性。网络金融的无界性主要是指金融活动无时空局限,打破传统的金融服务时间、境域、空间、方式等限制。网络经营企业只要开通网络金融业务,世界各地的上网用户皆可能在任一时间、任一地点、以任一方式成为其客户,并以商家愿意接受的任一电子货币支付,交易地域模糊性给计量造成困难。
3、低成本。虚拟形态的网络银行交易成本远小于物理形态的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而且服务效率得到提高、服务质量没有降低。这是网络金融得以出现并迅速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4、加密性。传统金融下交易过程依赖于物理设置和现场办公,而网络金融下交易过程采取技术上加密算法或认证系统的变更或认证来实现。
5、信用性。电子货币和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涉足短期电子商业信贷、中介支付、投资理财顾问等金融或准金融业务,而金融交易信息传输保存的安全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财务信息的保护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无疑,人的信用价值以及游戏规则的固化是网络金融快速发展基石。
二、网络金融安全现状
网络金融安全伴随着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金融机构内部,网络系统自身的安全以及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如由于软硬件配置不匹配、系统设计不合理、运行不稳定等形成的安全隐患;二是来自于金融机构外部,取决于选择的开发商、供应商、咨询或评估公司的水平,以及其他各种外来因素如黑客攻击、自然灾害侵袭等所造成的安全问题。
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国内80%的网站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有20%网站的安全问题还十分严重。安全问题已日益成为困扰网上金融交易的最大问题,影响我国网上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1、金融装备落后。我国金融电子设备的核心技术大部分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国产化率低、创新自主知识产权少,在金融电子化过程中,整个金融系统内的操作平台,以及电子支付系统等核心技术,都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大,由于平台软件源代码末公开,导致我国金融安全的基础相当薄弱。因计算机硬件故障造成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事件,成为网络金融业务的安全隐患。
2、网络系统漏洞。互联网本身固有的技术体制存在缺陷。基于远程通信的便利,互联网并未考虑安全性问题,因而基于信任主机之间的通信而设计的TCP/IP协议缺乏安全机制,建立在互联网络为基础的金融网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防毒软件功能不强,造成网络运行不稳定,被病毒入侵、被黑客攻击,轻者数据毁坏丢失,重者烧毁硬件。目前全球的黑客攻击事件,40%是针对金融系统的,我国则高达60%以上。
3、交易系统缺陷。按照我国有关规定,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要达到三级安全标准,但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安全状况都未达到这一要求,其自行开发、应用的网上交易系统大多未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测认证,存在安全控制技术落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抗攻击能力不强、响应滞后、访问授权混乱、客户地址及邮箱等资源保护不力等情况。出现系统虚假信息泛滥;账户密码被黑客破译,数据资料、交易指令被篡改,资金被盗取,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被盗卖;信息传递的私密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缺乏保障等等现象。
关键词:虚拟经济 实体经济 金融市场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正确处理好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这说明虚拟经济在我国已经在发挥着巨大作用,并且在将来一段时期内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正确地界定虚拟经济,研究世界经济中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与趋势,探索虚拟经济的发展对经济的影响以及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方向对我国经济在加入wto后尽快融入世界经济的潮流非常有现实意义。
一、虚拟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分析
虚拟经济是一个现实,是总体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个现象。马克思关于虚拟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初级阶段的论述非常精辟。货币的功能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和支付手段;但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支付环节和实物环节发生了分离,货币经历了信用化、资本化的进程。从实质上讲,其属性利功能己发生了变化,它具有与实物或实体经济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的两重性。实体经济突然成了货币信用的天然载体。
两者一旦分离,货币在经济生活中就逐步超越实体经济的限制形成了全新的状态和运作体系。虚拟经济的发展便突飞猛进。经济发展到规模化和产业化以后,资本积累和生产集中成了生产力的内在需求,资本市场便以资金集中的体系出现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货币转换为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它是货币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信用化,使以资金利资本流动为代表的金融业对与实体经济超越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航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又为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化金融市场形成提供了发展的基本条件。二战以后,世界货币体系几经变动,使得金融资本市场的影响力日趋扩大。
该体系的发展源于实体经济,但己大大地超出了后者,并且,体系的运作规律也部分地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限制,反过来又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如何认识这种背离,使之更好地为我所用,也许是我们对虚拟经济最本质和最具实践意义的理解。
二、虚拟经济发展的阶段
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会后提出了虚拟经济发展的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闲置货币的资本化,即人们手中的闲置货币变成了可以产生利息的资本。第二个阶段则是生息资本的社会化,即由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将人们手中闲置的货币借入,再转贷出去生息,人们还可用闲置货币购买各种有价证券来生息,这是人们手中的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也就是虚拟资本。第四个阶段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即虚拟资本可以跨国进行交易。
以上的阶段论客观地描述了虚拟经济发展的过程,对人们把握虚拟经济的运行趋势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何为我国所提倡和追求的虚拟经济
当前,在西方“虚拟经济”一词往往是指电子商务等“网上经济”活动。
国内一些学者也赞同这一概念,以有形、无形来确定和划分实物和虚拟两种经济形态。电子商务的兴起作为一种新的重大的经济现象,其本质也是经济活动信用化的表现。
十六大以来,我国学界关于虚拟经济的争论很多,大多集中在虚拟经济的界定上。关于虚拟经济代表性的论述围绕着信用制度展开,认为虚拟经济的内涵是信用制度膨胀下金融活动与实体经济偏离的那一部分形态,不能将建立在信用化制度下的全部金融活动视为虚拟经济。有学者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信用膨胀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市场中与实体经济没有直接联系的金融交易活动。上述界定本身并没有经济学理论上的含义,仅仅是为了便于对经济现象的描述,这种观点比较接近主流观点。国内还有一种观点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划分,把非物质生产活动统统视为虚拟经济。这一划分引出了关于价值和财富创造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问题。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认识虚拟经济的本质上很有帮助,但是并未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论及虚拟经济的具体运用。关于虚拟经济,我国的资本市场运作体系不完善,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缺乏,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架构尚未具雏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缺乏必要和充足的资金支持,中介服务组织极度不发达。只有以这些事实为基础出发点,才能论及虚拟经济的实质和其重要性。
四、关于我国发展虚拟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的良性运行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要发展的虚拟经济内容和功能应该区别于世界上虚拟经济发展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虚拟经济的一些发展经验,笔者认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建设、有力的法律保证、适时的政策调整是成功的关键。
1.尽快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民间资本运营的良性扩展。我国产业的结构还未实现高级化,集中表现在产品的附加值特别是科技含量不高,体现在产业发展上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对滞后。而制约其成长的主要因素是投资渠道的不畅。美国的硅谷产业群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先进版本,它的成功应该归功于风险投资体系的完善。我国的创业资本投资已经起步,但普遍面临资本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平均资本金不足100万元)。为此,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以拓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资金渠道,特别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问题。
实现这个目标,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二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二是要有效利用民间资本,使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的居民储蓄已经突破10万亿,没有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既会造成社会范围内资金利用的低效率,也会对银行的经营形成巨大的压力。
2.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增强社会的风险意识,严格控制泡沫经济的过度膨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各类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审计机构、证券分析机构、咨询机构等数量比较少,并且相比较国外相关机构水平也比较落后。
我认为发展我国中介组织,要明确三个方向:一是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在美国有安达信事件的教训。建议采取审计评估轮换制,规定每个审计机构对同一公司审计的员工连续年限,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显然审计成本会微有增加,但其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二是延伸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将更多有潜力的个小企业、高新企业纳入中介机构的服务体系,为风险投资等行为创造更好的外在环境。三是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经济分析和咨询机构,同时,将大学研究界学者和社会体机构有机地联系起来。学界的人力资源是宝贵的财富,内部的争鸣可以让人们更好地认清某经济现象的发展规律和趋势。我国在这一方面确实有待提高。
3.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监管体制。近期著名的“蓝田”事件竟然由一个业外的研究人员来引发,从某种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上信息批露制度的不完备性,也对我国的行政性监管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严禁违规资金入市场,防范新信贷风险的政策具有长期性。
参照国外先进经验,我国要大力推进以下措施:首先,要严格股票交易实名制,每个投资者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打击市场内的恶意勾结,防上机构投资者或其他人户联合炒作。其次,要加大对市场操纵者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要调动社会闲散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是个关键,另一方面,越来越成熟的中小股东也会成为市场上有力的监督力量和影响力量。第三,要加强交易信息、重大决策信息的透明程度,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及时公布上市公司的股东户数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要实行负责制,严厉处罚散布虚假信息的公司和个人。第四,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增强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资金的投资积极性。
4.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金融创新是虚拟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金融创新涵盖内容较广,包括货币和信用形式的创新、金融机构组织和经营管理上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和操作技术等技术上的创新、交易范围的扩大等。
严格地说,由于市场体系仍未完备,新经济尚不发达,国内金融创新大发展的条件还未完全具备。但是,我们可以依托上海、深圳等经济金融中心大力培育和发展在小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如期货期权、外汇保值等。
5.积极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金融工具,强化竞争意识。外资金融机构资金的进入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并且已经对我国的金融业经营带来了巨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与学习是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