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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07 17:19:4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软硬件系统风险;操作风险;钓鱼网站;电子扒手;信息污染;社会征信体系

网上支付业务的频繁发生促使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艾瑞咨询公司《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08年的2743亿元,同比增长181%,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网络安全、用户权益等一系列制约网上支付的问题,还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网上支付存在如下风险。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

目前,网上支付风险大,网上银行漏洞多。网上交易对金融机构的软硬件系统、技术支持、业务操作逻辑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无疑会加剧金融机构原有的风险。

电子支付的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软件系统完成。系统与客户终端的软件互不兼容或出现故障,以及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都会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并形成软硬件系统风险。可见,信息系统的平衡、可靠和安全运行成为电子支付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

另外,网上支付还面临传统支付的风险。首先,与传统业务中储户挤兑风险相比,电子支付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显得更为严重。其次,电子货币的较强的流动性使电子支付机构面临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再次,内部雇员欺诈,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以及电子支付信息技术选择事务引发的系统兼容性问题均属电子支付机构的操作风险。他们均会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的商业损失。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范问题

近日,艾瑞咨询的调查数据表明,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718亿元,同比仍保持180%左右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欺诈的发生率,促使网上支付市场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如非金融机构性质的支付服务第三方从事电子货币支付清算业务的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

三、安全认证、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问题

安全认证机构通过发放数字证书为网银、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提供安全认证服务。但目前,我国认证机构没有统一的权威立法来规制和监督其市场准入机制、运作模式、相关权利义务等。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用评级的失误造成的,因此国内信用评级的健全、规范及与国际接轨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网民、网民素质加剧了交易风险

艾瑞咨询分析师蒋李鑫表示,受骗消费者中,多数误在?“钓鱼网站”输入了网银信息;而支付系统本身的安全性并无太大问题;通过安全意识的强化,这种不安全性可逐渐消除。另外,由于信用保障体系不健全,网上出现了虚假交易、恶易等现象,而信用度缺乏必将限制交易规模。

五、网络黑客及其他不法分子

一些被称作“电子扒手”的解密高手通过窃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其核心机密;亦有网络黑客通过植入木马、虚假网页等手段窃取消费者账户和密码,非法盗取和转移资金、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更有市场操

纵、无照经纪人、不正当销售、误导高科技投资等网上诈骗活动;直接威胁到了金融安全。

六、宏观环境

网上支付系统具有无形化、网络化、国际化等特点,极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对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尚不能施加影响;网络上病毒,信息污染和信息爆炸等问题也很迫切,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系统发送、接收信息的效率;信用机制严重缺乏制约了中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迫在眉睫。

基于上述各方存在的风险,笔者给出如下防范措施:

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应对网络犯罪。我国并无专门的电子支付法,而传统支付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支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为洗钱等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制约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我们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

加强对网络银行、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以及对第三方平台的市场规范。网上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资料审查等,较之传统银行有其特定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则、定期审查及信息控制制度,保证其合法性;第三方服务机构需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效率,另外支付中介的仲裁功能应受到监管。新晨

加大对网络系统的技术投入。无论是加强整合金融机构业务流程,遏制网上犯罪,还是要建立健全信用机制,都离不开技术支持;培养造就一批专业人才对解决当前问题至关重要。

加紧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信用机制。我国尚属于信用制度不健全非诚信国家,应尽快着手网上支付信用机制的建设,以使银行在此基础上,通过查询客户信用档案,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随着互联网产业链的不断发展和延伸,网络支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尽管目前交易规模并不高,但其发展已成大势。我们期待网络支付在不断规范化的发展中,取得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卓婷婷: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问题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7.11.

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支付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其依靠互联网的全天候、跨地域、覆盖人群广泛等优点严重冲击着企业的传统经营模式以及支付手段,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推动着社会的进步。电子商务是一种虚拟空间实现真正电子交易的商务模式,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是网上支付环节,网上支付其作为电子商务兴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方面推动着电子商务的实践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许多安全隐患,尤其在我国现阶段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形下,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系统分析研究,才能为制定规避隐患策略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及特点概述

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是确保电子交易真正实现的核心技术,网上支付以其全新的理念和特有的优势给传统支付方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

网上支付作为一种全新的电子交易手段,其通过充分利用电子现金、电子支票、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银行转账等支付工具,依靠互联网的优势和设备技术将客户、商家与第三方支付方(银行、第三方支付商)连接起来,实现支付交易的过程。现阶段网上支付主要包括直接存款(薪水的直接存款等)、自动支付(保险金、偿还贷款等)、直接支付、电话付费支付等,已经成为深受人们喜爱的支付方式。

(二)网上支付的特点

网上支付的迅速发展离不开其具备的特点优势,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网上支付结合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来实现了数字化方式的支付流转,其通过依靠互联网这一开放的信息平台打破了传统支付的封闭局面,实现了交易双方支付的方便、快捷、高效、经济、全天候、跨地域等优势,实现了用户足不出户便可选购世界各地物品的独特体验,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当然,网上支付区别于传统支付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支付服务费用的优势,真正做到了为用户利益和体验着想,成为现今人们最喜爱的支付方式。网上支付手段独具的众多优势是传统支付无法媲拟的,但其受到技术设备、木马病毒、黑客入侵、操作人员失误、内部泄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

二、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隐患

我国网上支付发展较网络银行、证券、保险事业较晚,但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通过颁布《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来对网上支付进行引导规范,并通过征求公众意见来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以此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规避。综合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完整的网上支付技术体系

网上支付依靠的重要手段便是先进的技术设备,而安全隐患频出之处也大多由于技术标准问题,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起网上支付技术标准体系,未能对网上支付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网上支付的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有效性较低,与国际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总体而言,网上支付技术体系尚处于建设完善阶段,网上支付业务的纵向和横向发展深度不够,存在巨大的支付安全隐患。

(二)没有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规则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对电子金融进行引导和规范,但尚未建立起健全的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规则,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网上支付进行制约。比如网上支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受到法律的规范限制,其性质属性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因此当用户将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时,资金的滞留时间极容易导致资金的流失,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发生携款潜逃、电子支付平台欺诈等事件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各环节的监控,通过密切关注、研究分析、制定策略等来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才能确保网上支付的资金安全。

(三)用户自身原因以及受到外来攻击导致账户失去控制

网上支付一方面依靠用户自身携带的移动设备进行操作完成,另一方面需要借助第三方操作人员来实现。现目前社会上经常出现的电子支付盗窃资金恶性事件,大多是由用户自身原因导致资金遗失的,其中常见的自行操作上当受骗主要有接受恶性网页链接进行账户密码输入导致资金流失、手机遭受木马病毒导致个人信息遗失等;当然,第三方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内部人员作案、内部人员泄密等也会直接导致用户账户失控。此外,钓鱼式欺诈、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等外来攻击也是造成资金安全的重要因素。

三、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措施

从上文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健全的法律法规制约,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因此要进一步规避网上支付安全隐患风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

(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要保障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首先要加强对用户的安全意识提升和提高支付设备的技术标准,通过提升网上支付整体的信息化水平和技术标准来完善网络基础设施防火墙、密钥管理技术、公开密钥管理、数字证书等技术的研究,并参照国际先进水平及标准进一步完善网上支付的访问控制、身份认证、授权、防火墙、加密存储、传送、内容控制、数据备份等各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提高,通过加强对用户访问和认证的层次化许可认证来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能。

(二)建立完善法律机制及个人信用体系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在法律上的空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户个人隐私和信息的安全问题、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属性问题,三是网上支付欺诈行为的惩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就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通过法律来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并对恶性泄露用户隐私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再者,完善网上支付反欺诈法律,通过细化制定特殊的反欺诈法律法规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网上支付环境进行规范、维护以及监督;此外,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属性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法律地位、入门槛准则、管理细则等方面内容,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内,从而实现规范行业市场环境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安全隐患风险。

(三)提高用户意识,加大法律的严惩力度

网上支付发生的安全事件大多由于用户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因此要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要通过加强对全民的网上支付安全意识宣传教育来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因此可采取生活短信推送、网文推荐等方式来尽可能实现对用户的教育宣传。此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力量来规范约束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加强对恶性欺诈事件的惩处力度,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保证网上支付环境的安全有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虽然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其在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只有通过加强对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隐患的系统分析,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来规避安全隐患,才能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才能保障网上支付交易环境的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 史高峰.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问题的探讨[J].金融经济.,2012,03:106.

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问题;策略研究

前言

我国十二五规划把电子商务作为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部分,经过短短10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很大成绩,其中电子商务支付的贡献功不可没。当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问题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问题,因此,研究出一套应对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系统的策略是解决电子商务支付安全体系的关键。

1. 电子商务概况

1.1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011年全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6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3%,占GDP比重为13%;然而到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体规模达到7.85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0.83%,占GDP的比重已经高达15%。预计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突破13万亿大关 。随着电子商务的继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结算方式。截至2012年底,我国使用网上电子支付的用户达到 2.21亿,全年支付规模达到2.7万亿元。

1.2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风险分析

第一,钓鱼网站增多。2012年 2月到 9月,针对金融行业的钓鱼网站达到 4629个,大大增加了电子支付系统的防范难度。第二,网络病毒给电子商务支付安全造成的损失逐渐增加。主要表现为浏览器配置被修改、损坏或丢失数据,系统的使用受限,网络无法使用,密码被盗等等。2006年“熊猫烧香”病毒利用蠕虫病毒的传播能力和多种传播渠道帮助木马传播,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给被感染的用户带来重大损失。第三,黑客的攻击。由于对互联网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黑客攻击的杀伤力往往具有极强的摧毁性和极好的隐蔽性。目前互联网上有超过20万黑客网站,这些网站的攻击和破坏方法达到万种之多,让人防不胜防。

2. 电子商务支付安全存在的问题

2.1电子商务的技术落后

软件的不完善和漏洞是电子商务技术的突出问题。互联网作为一种共享的、开放的网络,它的运行需要软件提供保障。软件开发需要兼顾安全性、方便性和大众性,所以开发的过程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我国软件技术又比较落后,这都导致电子商务安全受到极大挑战。以语言开发为例,使用C语言开发的软件就要比JAVA开发的漏洞要多。当一个漏洞出现,用户的隐私信息很容易泄漏,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开发者才会发现并去弥补自身软件的不足,补丁便油然而生,但它总是滞后于漏洞。

2.2电子商务的人为因素

电子商务的人为因素主要包括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才缺乏以及人们对自身信息的安全重视程度不够两个方面。首先,电子商务作为新型的产业,对技术要求较高,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工作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对电子商务技术掌握不够,总是落后于电子商务支付技术的发展。他们不了解网上支付的硬件、软件,以及认证、加密、安全传输、信息格式和用户接口标准等新型技术。另一方面,很多企业、机构甚至个人都对自身安全信息缺乏有效的保护。数据表明,我国90%的IT企业不能及时防备黑客的攻击,个人的身份、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总会不经意泄露,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发生电子支付安全事件。

2.3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不完备

社会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是影响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重要条件。我国的信用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发展水平较低,导致许多企业不愿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更多的采用现金支付和以物易物等方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规章有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还有很多电子支付安全方面的问题需要法律规范和支持,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力和义务的确定也有待完善。

3.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应对策略

3.1采用多重网络技术,保证网支付系统安全

建立多重网络技术和提高电子支付技术是保障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核心策略。现在常用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物理隔离,VPN(虚拟专用网)。防火墙必须设置在电子商务内外网与互联网之间,一方面防止来自服务器内部未经授权的用户的攻击,另一方面抵御来自外界的攻击。电子商务工作人员要经常更新补丁程序,查找漏洞,方便网络维护,还要经常扫描整个内部网络,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更改,做到有备无患。加强支付安全保障,必须增强支付系统的关键技术以及核心设备的防御能力,在电子商务的支付过程中要不断检测各种网络入侵,审核安全记录。另外要提高软件的科学技术含量,提高系统安全的自动化管理能力,减少人为因素对系统安全的影响。

3.2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入,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入,大力推进人才队伍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重要保障。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的规模及水平和信息终端对信息的处理能力对电子商务支付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必须加大对电子商务支付的投资力度,完善互联网信息设施,提高对信息安全地处理水平。建立电子商务支付人才队伍,必须要大力培养胜任电子商务支付发展变化的高技术人才,可在支付业务的运营过程中,考虑与IT企业合作,培养一批既懂电子商务又具备IT技术的人才,也可以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吸收一批具备金融、法律、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等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管理知识又具备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3.3建全信用认证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支付安全的根本保障。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必须依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可以提高企业和个人对电子商务的信心,让他们加大电子支付力度,也能降低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和经济交往之间信用风险。信息知识的普及程度对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必须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人们的电子商务综合素质,学会在电子商务支付的过程中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国家加大力度,让法律法规适应当前电子商务支付行业的发展水平,要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健全监管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结语

电子商务支付对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也为全社会服务水平和消费满意度的提升有着巨大贡献,本文就电子商务支付安全这一领域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策略,希望为今后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些指引。(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宽海.金融与电子支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吴溥峰.网上银行信息安全体系框架的构建[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6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支付结算风险;监督管理;支付结算平台

一、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支付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支付结算业务是经济和金融合理运行的基础也是商业银行在微利时代的产品创新基础,关系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运营与企业生存,为广大客户办理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服务,扩大了信贷资金的来源。高效率的支付清算系统对经济和金融的高速发展,对经济宏观调控、货币政策的传导实施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二、中国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状况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

建国初期,我国的支付结算方式以现金和支票为主,异地结算以汇兑为主。1984年后,随着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改革,支付结算工具进行了扩充。有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等。1990年有成立了银行间的支付清算系统。1992年,人民银行启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建设,但效果不佳。2000年10月,开始启动CNAPS二期工程的建设。通过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设逐步形成以CNAPS为核心,商业银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为补充的现代支付结算系统。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商支付结算平台也得到充分发展并成为支付结算改革创新的焦点。

2.我国支付结算业务的不足

(1)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

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局限性,不仅有法律法规照顾不到的地方,也有法律法规繁琐重复的部分。法律法规照顾不到的地方就会产生法律风险,法律法规重复繁琐的部分又会降低银行支付结算业务运作的工作效率。现行的法律将支付结算体系划分为支付清算与结算这两个部分,割裂了支付结算体系的统一性。

(2)支付结算业务的运行及管理的不完善

缺乏有效的支持银行间支付清算的现代化公共平台。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速度慢,资金在途时间长。支付结算平台不仅仅是一个产品,而是针对出口商、进口商、物流商、消费者等各方的一套综合解决方案。

(3)支付结算系统不具有协调统一性

相较于国外学者,国内的学者对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设并没有太大关注。即使有学者对其进行关注,其焦点也放在提高支付清算系统的效率和自动化程度上面,对支付结算系统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执行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方面没有太多的考虑。

(4)支付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支付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就会存在一定的支付风险。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是指各种不利因素所产生的对其稳定运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其损害。支付结算系统的非正常运行必将对社会及经济生活造成严重后果。

(5)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度不够高

传统的结算工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不能进行实时结算;缺乏便利性和安全性;使用的范围不广等。创新支付结算工具,发展如电子代币、电子钱包、电子现金等新的支付结算工具是打破传统结算工具的局限性的一条捷径。

三、国外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借鉴之处

1.提供多样的支付平台

欧元区的支付结算系统主要分为两大大类:一是大额支付结算系统;二是跨境零售支付系统。其中大额支付结算系统又包括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TARGET1)、欧洲银行业协会的EURO1系统以及芬兰的POPS系统、西班牙的SPI系统、法国的巴黎净额结算系统这三家区域性的大额净额结算系统。另外,跨境零售支付系统又包括电子货币系统、零售贷记转账系统。

2.完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完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为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欧洲中央银行的法规有两类:一是针对除欧元体系中各国中央银行外的第三方的。这些法规包括欧洲中央银行规章、决议、建议、意见等;二是欧洲中央银行内部法规。包括欧洲中央银行的工作指南、指示、内部决定等。除法律之外,欧元体系还特别制定了与支付工具的安全有关的各种政策。

3.严密的监督和管理

欧共体条约用法律的方式确认了欧元体系对支付系统的监督职责。包括大额银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和零售支付系统。此外,它们还对其支付系统的监督政策进行了分类:一是针对那些性能及运行可能影响到货币政策、系统稳定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支付系统、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通用的监督方针;二是在通用的监督政策没有涉及的领域,有关监督政策由国家认证机构一级的管理机构制定,这些政策应适用于欧元体系制定的一般通用的监督框架。在必要情况下,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将会主动提出制定这些相关领域的监督政策的建议。这样的规定就使得监督工作条理清晰,对象任务明确,避免了交叉重复工作的发生,提高了监督管理效率,而且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在必要条件下也能提出相关建议。这会使得实际工作灵活高效,不至于落入照章办事的死板窠臼。

4.强调和发挥合作的强大力量

2001年年初,欧洲中央银行、欧元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以及尚未采用欧元作为单一货币的欧盟成员国的认证机构,作为支付结算系统的监督机构和欧盟银行监管当局达成的协议,建立了它们的合作框架。通过它们的合作,当支付结算系统出现问题时,支付系统监督机构和银行监督当局都应尽量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此外,欧元体系还与涉及支付结算领域的其它单位和机构进行合作如欧盟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银行监督机构等。

5.支付工具的多样创新

在欧盟,零售支付媒介包括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近年来,在零售支付工具创新方面,欧元区的银行正积极地利用新技术譬如利用因特网和移动电话即手机来提供银行服务。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远程服务体系有自主银行、家庭银行和电话银行等。多元的支付结算工具为支付结算体系的创新与发展起到了基础的推动作用。

6.建立相关的机构并制定准入标准

TARGET系统是处理欧元交易的实时全额结算系统的泛欧自动实时全额结算快速转账系统。该系统自1999年1月4日开始运行到现在,欧盟约有5000个机构加入到了这个系统。欧洲银行业协会的EURO1系统是欧洲银行业协会为在欧盟范围内的欧元记转账所提供的一个按多边净额结算的大额支付系统。该系统由欧洲银行业协会(EBA)、负责EURO1系统运营的欧洲银行业协会清算公司、欧洲银行业协会行政事务管理公司,这三个机构进行管理。严格的制定和执行相关机构的准入标准会将会降低银行的支付结算风险。

7.有清晰合理层次的支付结算体系

发达国家的支付结算体系大致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商业银行之间代收代付的资金清算层;二是一定区域内的支付清算层;三是全球支付清算网络的支付清算层。

四、关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议

1.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的法律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能使得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运作规范化、合理化,防止法律风险的产生。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对支付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转产生的不良影响。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普遍滞后于支付结算的发展。这就位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运行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2.业务创新,提供多元化的现代支付结算平台

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的使用,鼓励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全面开办银行本票业务,完善信用卡的还款业务处理,鼓励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等。建立以支票、汇票、本票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工具为发展方向,适应多种经济活动和居家服务需要的支付工具体系。鼓励人们用非现金的方式进行消费。此外,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电商平台正蓬勃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背景下,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如互联网技术等创新发展电子支付工具和其他工具,提供多元的现代化支付结算平台并拓展业务范围就成了时代的大趋势。

3.加快普及社会信用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在支付过程中一方拒绝或无力偿还债务而使另一方或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信用风险是支付结算风险的一种。良好的信用是银行支付结算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为此,要鼓励发展保付支票,促进社会信用的提高。保付支票是指付款人于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由其签名的支票。保付增强了支票付款的确定性,避免了空头支票的产生,对支票的确实付款起着不可替代的保证作用。

4.加强风险防范机制

增强消费者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和支付体系风险监督机制。重点是要关注带有全局性的风险以及可能引发全局性风险的微观风险如支付系统风险、支付清算组织风险、非现金支付工具所引发的有传染效应的风险等。为了更好的防范支付结算风险,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成立专门的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关制度

专门的支付结算风险管理机构的成立有利于尽早识别风险并控制风险。通过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实现在线监控风险和自动预警风险。

(2)培养专业化的支付结算工作人员

支付结算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直接影响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金融风险的发生。因此,培养有业务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人员就势在必行。在人员培训上要着重业务的控制要点的培训。控制要点有行内清算系统运行。人行支付系统运行和总行交换平台的对账管理等。

(3)建立合理的支付结算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

支付结算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和政治风险。通过有效的支付结算体系的运行和相关制度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价。

5.加快完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

支付结算系统是我国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基础,其安全、有效、合理的运行对我国经济、金融乃至社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是为商品的流通结算提供一种渠道,以客户为中心形成收款人与开户行,付款人与开户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其基本作用是完成资金安全、高效的划拨,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得货币政策的传导更为畅通,以便减少货币政策的操作时滞,提高货币政策的执行效率,并降低系统性风险,维持社会公众对支付结算工具及市场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一是法制法规,比如支付结算的办法;二是支付工具,比如支票、汇票等;三是支付系统,比如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四是支付结算服务主体,比如银行、银联、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

五、总结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随着金融技术的日新月异,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也得到不断的发展,但是在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详细讲述了我国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发展状况,其中包括好的一面也包括一些弊端。最后,综合分析其不足之处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虽然论文已完稿,但其中的疏漏在所难免,还请各位老师、同学不吝赐教。谢谢!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电子招投标;成本; 高效; 网络安全; 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04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已经能良好地运用到招投标行业中,是招投标领域的一大重要的应用,电子招投标成为了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这种以网络为平台的新型业务具有广阔的前景,因此我们应该对电子招投标的发展进行更多的思考,对其有更多的探究,总结电子招投标在惠及我们的同时背后存在的问题,并想取其对应的措施,使电子招投标业更好地发展。

一、电子招投标的定义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投标是一种为合作双方选择最优生意伙伴的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由于其竞争是符合市场的运行规律,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能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因此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及推广。

虽然招投标业发展的状况良好,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近几年来,招投标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以潜在的条件来隐形地排斥着外来的竞标者,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无法有效的配置自然和社会资源。再者,很多招标投标人为了中标通常会提高交易成本,其中包含时间成本、资金成本、能源成本。繁杂的招投标流程不仅耗费人力资源成本,而且增加了各种人情业务开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怎样高效快捷地完成业务,如何以最低的社会交易成本来满足社会最优资源配置,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探讨。

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地发展,网络信息发达。以网络信息为平台的电子招投标随之走进了招投标领域,它是招投标与电子商务的结合产物,它便捷高效、透明,有效解决传统招投标行业存在的弊病。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更能体现出招投标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其整个过程呈现着健康发展的积极业务状态。

电子招投标是招标行业的一大趋势,那么何为电子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是根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以互联网为平台,数据为载体不同程度地完成招投标程序,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招投标各参与方应用网络技术,对货物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采购等的可视化操作和专业化管理。

二、电子招投标的必要性

电子招投标在全国范围内由试点,逐渐点动成线,扩大应用地区,点动成面,达到全国热潮,前景广阔,由于电子招投标能通过技术手段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公开透明,利于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同时,有利于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受到国家的重视。由于电子招投标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在空间上,极大缩短以往的因为距离而产生的交通成本等各种成本,受到各大企业公司的青睐。电子招投标高效、便捷,适于科学监管、合理的决策。电子招投标引领行业趋势,其推广有很大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低碳环保,落实绿色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全世界都在积极响应着低碳绿色环保,绿色经济也在电子招投标之路上显现着它的身影。在传统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投标文件的印刷、制作、邮寄会浪费大量的纸张,不利于环保,影响了可持续发展。而现今的电子招投标的无纸化的电子平台解决了这一环境问题。方便快捷的无纸化,节约了大量的木材资源,积极响应着绿色经济。在传统的招投标过程中,各参方与投标企业为了投标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来回奔波多次才能完成,频繁的交通运输,日积月累,必然会消耗很多石油资源和产生有害于环境的尾气,有悖于“低碳环保”的理念。电子招投标以网络为平台,在电子平台上操作即可完成这些招投标流程,从而减少了因路途所耗费的能源,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降低成本,资源共享,高效进行招投标工作。电子招投标系统有利于降低成本,包括费用成本、人力资源成本、时间成本。由于电子招投标的无纸化,电子版的招投标文件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可以方便地使用,减少了标书的制作、邮寄的成本开销,降低了费用成本。同时,通过网络便捷地招标公告,上传投标文件,节约了时间成本。评标关乎于整个交易的结果,事关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利益,评标的标准越来越详细,这使得评标专家的工作变得机械、繁琐。电子招投标系统将评标专家从复杂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快、更高、更好地完成评标任务,省时省力。在招投标活动中,审批环节通过电子平台来完成,缩短了报表、文件的审批时间,简化了审批的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在招投标过程中,数据量非常大,数据通过一次性输入,动态地流转于整个业务流程,避免了重复输入,信息化使得工作效率更上一个台阶。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也是合作的时代,只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才能达成共赢,创造更多的财富价值。招标信息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突破了地域的约束,使各地的人们便都可便捷地获取商业契机,这种跨地区的资源共享,使得招投标各方能更好地选择彼此,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公平、公正、公开,阳光下的交易,促进廉政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全过程公开,暴露于阳光之下,透明清晰。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预,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大众的监督。全方位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互联网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方便快捷地得到招投标信息,减少因信息滞后而导致失去竞争机会的可能性,解决了各招投标企业获取信息的不平等性,营造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推广电子招投标以来,原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减弱,允许外地企业参与投标竞争,不再受到歧视,促进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开发评标专家语音自动通知系统便于保密评标专家的信息,有效防止人为干预。电子评标的造价分析功能,通过对企业报价横向、纵向的比较,较为容易反色显示出报价的异常,方便检测过低价或者抬价的现象,从而有效遏制了围标、串标行为,使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阳光下的交易很好地促进廉政建设。

(四)动态掌握招投标的全过程,促进、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电子招投标是在以网络为载体的平台上统一进行的,有利于主管部门实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查,在一定程度上能及时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互联网监管部门可以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查,在电子招投标的平台上不断积累真实数据,形成完备的招投标数据库。对这些动态数据进行核实审查,分析统计,归纳整理。实时地了解好投资的分布、项目的规模,投资的效果等。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化服务,对日后的城市建设能提供科学的宏观决策的依据,动态实时地将招投标信过程掌握在手中,促进政府的监管工作,完善了监管体系。

三、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自从电子招投标标准推广以来,取得很多成效,成为招投标业发展的新趋势,我们在肯定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方面不够健全,缺乏统一的标准,及其安全性、可靠性受到网络的威胁。我们就以下这几个方面对电子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电子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电子招投标活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电子招投标涉及了工程建设、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多个领域,在这些领域里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法规。电子招投标作为多个领域的融合体,如何为之制定出一套融汇各个方面的法律而且其法律效力相互间不抵消的电子招投标法,实属不易。因为它不单单是将多种法律简单的叠加,所以编制出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何其容易。随着网络的发展,通过网上电子招投标的人越来越多,各种纠纷纷纷而至。由于其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其中存在一些问题的法律效力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无法充分保障招投标人的权益。

(二)缺乏统一、可行、简易的电子招投标标准。各地、各行业都会涉及到电子招投标,而现今各地、各行业存在着管理方面、技术方面、业务方面的不统一,会产生人为的隐形不公平,约束了其发展。电子招投标的应用软件因地域和领域存在差异,技术平台互不兼容,管理标准不一致,业务要求也不尽相同,致使招投标处于局域相对封锁的状态,无法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形成了信息的孤岛,给招投标带来隐形的障碍。技术上的壁垒,影响了招投标的质量:软件标准的不统一使得使用者要学习不同的招投标软件,重复购买相关的技术服务,增加了使用者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从而降低了招投标活动的效率,缺乏了统一协调的竞争环境。

(三)网络问题威胁着电子招投标的安全性、可靠性。电子招投标系统存在着网络风险,导致招投标各方主体对网络安全产生了疑虑,特别是电子招投标中,某些环节无法完全信任,比如,安全保密技术不到位、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差,从而影响了电子招投标的推广。网络具有开放性,网络和计算机本身存在着漏洞,可靠性较差,容易引来病毒、黑客的攻击,迫使交易失败。电子招投标系统是依靠人来开发的,那么就存在着人为的干扰可能性,不法分子会对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篡改,也有可能会泄密商业机密,这些不法行为会给交易带来巨大的损失。它本身存在的漏洞往往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得不到保障,令人担忧。

四、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完善方案

针对电子招投标的相关法律保障、统一标准、网络安全、技术发面,笔者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完善电子招投标法律时,相关部门应向招投标各方进行咨询他们认为应当所立的法律细节,并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调研工作。这种以招投标各方个主体需要出发的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能更好地保证各方的权益,有益于相关纠纷的解决。融汇各地各业的法律法规,征求各方意见,争取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逐渐为电子招投标各地各业统一标准。 电子招投标是在逐步发展的,呈螺旋趋势上升.由最初的各行各业标准差异,各自为战复杂的状态,慢慢向标准逐步统一,向过程简易和明晰的方向盘旋前进。从招投标的软件技术方面,使软件接口、数据接口标准化,开发出一套可以方便各地各业通用的招投标技术平台。在管理方面,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明确招投标从业人员职责;在业务方面,制定一套标准、通用、简易的流程。逐渐统一电子招投标的标准,真正实现信息共享。

(三)强化网络技术,提高电子招投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电子招投标是以网络为平台的活动,要能提高电子招投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必然先增强网络的安全性。随时更新系统补丁和病毒库,安装监控软件,建立完善的企业电脑使用制度,这些措施增强了网络的安全性。提高安全保密权限设置,实施身份认证机制,增强电子支付系统,有利于保障电子招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招投标系统的安全等级,势在必行。

五、结束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招投标得到广泛的应用。实践探索证明着电子招投标必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引领行业潮流。它的环保理念,意味着它将在这个领域可持续的发展。它能有效地降低成本,使交易便捷、高效化,因而受到招投标各方的主体的青睐。它是阳光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利于政府科学监管,促进廉政建设。我们坚信在未来的发展之路上,不断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会更好地为它保驾护航,逐渐形成的统一标准将会突破信息封锁的重围,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日益增强的安全性、可靠性,会让我们更加信赖于它。我们期待着它将以矫健的身姿走遍中国,走向国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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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晓燕.浅谈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及建议[J].科学与管理,2011(4):111-113

第6篇

一、我国非接触支付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的非接触支付应用起步比较早,大约在十年前就已出现了非接触公交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发行公交卡的城市已超过一百二十多个,发卡量超过七千万张,形成了较大的规模。以北京“公交一卡通”为例,发行量已突破1000万张,公交日均刷卡量已达1000万笔,地铁也近百万笔。 为满足其他领域支付需要,传统的公交卡逐渐向零售、餐饮、水电费用缴纳等领域渗透,由“公交一卡通”演变成集金融、社保、交通于一身的“城市一卡通”,如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厦门“易通卡”等。

随着手机的普及和电子通信技术的进步,非接触技术开始逐渐应用于手机支付上。2006年6月,诺基亚和中国移动、飞利浦、易通卡公司在厦门启动了中国首个NFC手机支付试验。用户使用内嵌NFC模块的诺基亚3220手机,可在厦门市任何一个易通卡覆盖的营业网点(公交汽车、轮渡、电影院、快餐店)进行手机支付。2007年11月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中国移动还在上海合作开展手机钱包非接触移动支付,并表示未来会联合零售、公交等行业推广这项新的业务。

总的来说,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我国的非接触支付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开始由公共交通向零售、石化等其他小额支付领域扩展,非接触手机支付也日益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非接触支付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非接触支付在我国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由于受到基础设施、消费习惯等的影响,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应用领域都与日韩、欧美等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在支付结算市场中所占份额也不大。非接触移动支付还处于实验阶段,尚没有形成大规模的商业应用。

二、制约我国非接触支付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探讨

(一)技术标准不统一

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统一的非接触支付技术标准,非接触支付卡的交换技术采用、安全及加密算法、业务处理流程和处理模式等各不相同,与其作为社会公众支付工具的发展要求不符。目前VISA、MASTER等国际清算组织已开始通过与个别企业合作的方式登陆了中国非接触支付领域,随着业务的发展,如不及时建立起中国自己的相关技术标准,极有可能形成同当年我国银行卡被国外银行卡组织主导技术标准一样的局面。虽然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分别出台了建设业IC卡技术标准和金融IC卡标准,但两个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对于非接触技术的规范不利。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已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等有关法律规章,但并没有形成非接触支付方面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市场准入为例,目前我国非接触支付市场上发卡机构的市场准入行为尚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在城市一卡通的推广中,多数城市都是由地方政府出面,协调有关单位组建一个专业的城市通卡公司来负责发卡、清算结算和运营管理。由于没有法规上的统一规定,各个地方市场准入要求不一,发卡机构资质也存在很大的差异,造成了非接触支付市场的混乱,增加了市场风险。

(三)监管缺位

目前市场上形形的公交卡、城市一卡通等非接触支付卡的支付领域在不断拓宽,很多已经具备了作为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的特征。发卡公司接受持卡人预付资金,也具备了金融机构吸收公众资金的性质。但是,由于现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专门机构对发卡公司和非接触支付交易进行监管,非接触支付卡的运作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但非接触卡在一些城市的规模较大,发展速度很快,监管缺位容易引发非接触支付市场的无序发展。

(四)潜在支付风险大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非接触卡如公交卡、加油卡等在国内各城市的应用已十分普及,规模也越来越大,由于绝大部分非接触卡都采取预先储值方式,随之而来的是发卡公司的沉淀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一般而言,发卡机构自有资产规模都比较小,而其吸收公众预付消费资金所形成的负债规模却十分庞大,如果这部分资金运用不当,发卡机构就会面临流动性危机,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支付风险。目前,发卡机构并不需要对其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披露,是否存在不当资金运作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旦资金运作发生问题,发卡机构的偿付能力就没有了保障,届时发卡机构、持卡人、商户之间正常的支付结算将受到影响,支付风险不可避免。

三、我国非接触支付发展趋势分析

(一)应用领域拓展分析

经过近些年的发展,目前我国非接触支付已涉及城市公共交通、零售、石油等十几个领域。同时,非接触支付技术还开始应用于非支付领域,如身份识别、门禁管理等。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非接触卡还出现了跨城市使用的趋势,比如上海公共交通“一卡通”已可在无锡、苏州、杭州等城市通用,给长三角居民带来了出行便利。预计到2010年,长三角地区的16个会员城市将实现交通卡互通。

随着非接触支付卡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个人持卡数量的大量增加。以上海为例,截至2007年11月,仅上海市就发展了加油卡、公交卡、零售支付卡等12种非接触支付卡。这些卡在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不便,因此,各种卡的整合已势在必行。非接触支付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将公交卡、加油卡等不同用途的卡片整合成一张,实现一卡多用。目前部分城市正在推广建设的“城市一卡通”就是一卡多用的体现,届时居民只要持有一张卡片,即可享受到金融、社保、交通等多方面的快捷高效的服务,真正实现“一卡在手,生活无忧”。可以说,一卡多用是非接触支付发展必然的趋势。

(二)工具选择分析

目前,我国非接触支付技术的载体以卡基为主,由于“城市一卡通”的功能不断扩展,技术日益成熟,并且已涉足身份识别领域,未来一段较长的时期内,以卡基作为非接触支付载体的局面难有根本改变。同时,手机所具有的私密性、随身性和简便性等优点,使其成为天然优良的非接触移动支付的物理载体。随着手机的普及和3G时代移动新业务的开展,手机必将在未来的非接触支付领域大显身手。这样一来,在非接触支付方面势必会形成卡基支付和手机支付并存的局面,并且这种局面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期。

咨询公司AC尼尔森2006年在我国进行的调查显示,80%以上的消费者希望将公交卡、银行卡等支付工具集成到手机上。2007 年年底我国已有5 亿多手机用户,研究公司易观国际预计,2009年我国手机支付市场规模将达到19.74亿元。随着NFC测试项目的推广,非接触支付业务将成为我国手机应用服务的一个快速增长点。

为推动电子支付的发展,中国移动已经和中国银联合资成立了联动优势科技公司以应对这一高速发展的市场。目前电子支付主要包括互联网+PC支付及通信网+手机支付两种方式,而非接触支付正在成为一种更为重要的移动电子支付方式。现在,联动优势拥有个人用户2000万。这些用户每天交易笔数约为15万-20万笔,每笔金额在100元左右。中国的移动电子支付用户预计到2010年就会达到1亿,未来将达到2亿以上的规模。电子支付的蓬勃开展为非接触移动支付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手机和非接触技术的结合,必将在未来形成巨大的市场。

(三)产业链完整性分析

围绕非接触支付技术应用的商业部署,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是要建立一个各方可分享利益的生态系统。从业务生长规律分析,一个产业的发展和兴盛需要产业链中各个环节准确定位、合理分工并进行资源的最优配置。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产业链,非接触支付业务才能获得健康发展,而产业链上的各环节才能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非接触支付是一个开放的市场,其价值链中环节众多,包括:移动运营商、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芯片制造商、手机制造商、设备终端提供商、商户和手机用户等多个环节,其中最主要的参与主体是移动运营商、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运营商)。目前我国非接触支付业务还在发展初期,产业链尚未稳定成型。但从目前形势看,产业链上几乎所有的环节都已经浮出水面。并且相关各方积极参与推动非接触支付应用的开展,为非接触支付从小范围试点向大规模部署创造了有利条件。例如在厦门“移动E通卡”的推广中,中国移动厦门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厦门E 通卡运营责任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都参与其中,产业链的各方在非接触支付中逐步达到共赢,非接触支付产业链越来越完整。

三、发展我国非接触支付产业的对策建议

(一)统一非接触技术标准

非接触支付是伴随非接触支付卡在支付领域的应用而产生的,因此,统一非接触支付技术标准主要是统一非接触IC卡技术标准。当前国际上NFC和Felica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非接触支付产品,我国非接触支付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重点参考NFC技术规范,综合FeliCa有关技术标准,全面考虑国内现已生产发行的非接触支付卡现状,在《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中,增加非接触支付卡集成电路规范,形成一套完整的智能IC卡技术规范。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非接触支付属于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范畴,各国都是将其纳入电子支付立法框架内予以规范。目前我国可用于调整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中,效力层次各不相同,因此制订统一的调整电子支付行为的法律显得非常必要。我们可以参考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等框架,整合已出台的《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以解决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法律法规问题。这部法律应包括市场准入、电子支付与金融监管、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冲突解决等内容。

(三)加强电子货币监管

非接触支付是电子货币的一种形式,电子货币所具有的虚拟性、加密性等特征使其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受贿等不法活动,因此必须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一是明确监管主体,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实施对电子货币及其发行流通相关活动的监管,并将它纳入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二是应对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建立资本充足监管和准备金缴纳制度,维护电子货币系统运行的流动性和稳健性。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B2C 电子商务立法 必要性

一、引言

伴随着现代电子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且这种模式已日益发展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业态也更加趋于多元化。目前中国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已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在金融危机之后很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网络这种更加低价、快捷的线上购物方式,再加之国家扩大内需等有利的政策扶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京东商城、VANCL等B2C网站的崛起和加速发展。

从2008年起,B2C的热度已超过B2B、C2C商业模式。然而,虽然B2C快速成长,成为社会消费和流通领域里较为突出的新增长点,却也滋生出许多其自身难以避免的问题。由于B2C在中国的起步晚、基础薄弱,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在电子商务四个环节——网上信息传递、网上交易、网上结算、物流配送方面出现诸多问题,而相关配套的法规法规不健全,严重制约了B2C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B2C的良性发展,推进与之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已迫在眉睫。因此,对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必要性进行研究也显得十分重要及必要。

二、B2C在中国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B2C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B2C,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即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新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则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相比传统的购物模式,这种模式为客户和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空间,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务的交易效率。

近年来,团购市场的爆发进一步促进了B2C的繁荣,B2C市场已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易观智库的《2011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网上零售交易总额达8059.8亿元,同比增长约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长功不可没。从B2C的占有率来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据艾瑞预测数据计算,2014年我国B2C交易将达到5917.28亿元。同时,B2C迎来投资和上市热潮,各类企业纷纷抢滩B2C市场。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B2C市场取得突破性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购物水平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三大主要问题——市场、信用、配送问题,仍亟需解决。[2]中国的市场体系尚且还不健全、不规范,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常发生,市场行为主体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二)B2C模式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内容庞大繁杂,其调整范畴在实际应用中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网上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问题等。

中国对电子商务立法非常重视,目前,我国主要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可以分为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法规条例和与互联网提供内容相关的法规条例。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有所涉及。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电子签名法》。此外,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以及数目更多的各类行政法法规、规章、条例、单行条例等,均涉及有关信息应用的相关规定。但与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比较滞后,国内立法方面直接规范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

2010年5月3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是我国首个规范网上购物的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之目的在于“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就其目前实施情况来看,该《办法》的实际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

B2C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又有其自身特殊性,更需要与之发展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麦考林与梦芭莎一案,就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B2C也存在电子商务操作基本规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电子支付;B2C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需要一套覆盖全国的诚信体系,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加强信用法制建设;B2C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作为支撑等等。可见,在我国,目前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立法仍然存在许多空白领域,需要尽快对立法进行系统完善。

三、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建议

B2C作为一种新兴的、发展潜力巨大的电子商务模式,亟需系统、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去规范交易活动,以促进其蓬勃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所以我国在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除了政府及相关立法机关从思想及行动上高度重视外,还应该有统一的指导方针及规划,确保法律法规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国B2C电子商务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为此,笔者基于国外先进的电子商务立法经验、我国B2C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立法现状就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遵循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中,因而立法应在遵循实施中立、安全等原则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和完成。实施中立原则特别要求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线交易,其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国性等对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则构成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

(二)注重与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接轨

在互联网这个打破地理空间界限、无国界的虚拟世界里,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主体以网址为主要活动场所,电子商务超越地域性和无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费者可以进入任意一个国家企业的网站进行网购。同样,企业也要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域的消费者,那么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就难以确定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化的需求,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参照国际法律规则趋于完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三)规范B2C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及准入制度

由于B2C的高速成长,吸引了各类行业巨头的强烈关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纷纷跃跃欲试,分抢一杯羹。然而,众所周知,虚拟主体的存在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在线交易主体的确认只是一个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我国主要依赖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和认证制度加以解决。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全国性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线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及信用性问题层出不穷。

基于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在适应我国B2C发展的大环境下,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明确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进而在如何认定交易主体资格,特别是自然人的交易资格等问题上加以规制,并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仍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则。在对在线交易主体的资格认定上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经验,不必仅局限于只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事前监管,也可以从其从事交易的后果方面进行监管,如强制纳入税务登记等。

(四)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体系的顺利运行对B2C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来保护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自然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亦或借鉴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来确定电子支付关系中的合同形式、责任、法律援助、顾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网上出售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层出不穷,退赔、修理、更换等手续的完成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另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使得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借鉴当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的一些经验。美国支持统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COMMERCIALLEGALFRAMEWORK),在各州都执行统一商务法规(UCC),并已经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应积极借鉴以健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其次,我国还应当通过修订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此外,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资料收集主体未按所声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资料甚至出售给第三方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第8篇

关键词:非现金支付工具;保付支票;经济交易成本;支付服务效率

一、我国支票保付的方式

保付支票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向开户银行申请保付,开户银行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支票。保证人的责任限于出票人存款不足情况下的保证支付,不对出票人签章不符等情况进行保付。保付支票可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保付银行是否提供银行信用分类

根据保付银行是否提供信用,保付支票分为两种:一是保付银行在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圈存出票人账户相应金额资金以备付款,不对申请人提供信用,该方式以杭州、湖南的支票圈存为代表;二是保付银行向出票人提供信用贷款,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时可由保付银行按约定予以垫款,该方式以温州的金支票和吉林白山市与靖宇县的“限额保付”支票为代表。

(二)按保证程度不同分类

根据保付程度不同,国际上支票保付制度主要分为美国式支票保付模式和日本式支票保付模式。美国模式强调保付成立后,出票人、背书人的责任得以免除,保付人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即使在得不到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也只能对保付人提讼,不能向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追索;日本模式保付程度相对较低,保付人只在支票提示付款期间承担保付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并不能由于保付而免责。我国保付支票基本采用日本式支票保付制度,吉林白山市与靖宇县的“限额保付”支票保付期限最长为一年,介入日本模式和美国模式之间。

二、支票保付的意义

我国各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不一,支付体系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在银行卡等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之外,支票等传统支付工具仍有很大的发展市场和增长潜力。保付支票使用方便快捷,并具有与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相似的安全可靠性,在我国推行保付支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中小企业等支票的主要使用者看,保付支票能增加其经济交往信誉,节约经济交易成本,提高结算服务效率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票支付工具的主要使用群体,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工具少的困境,因此,部分中小企业充分利用支票的融资功能,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来缓解自身资金困境,但导致自身信誉度降低,融资能力进一步下降,票据使用环境遭到破坏。保付支票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含金量显著提高,解除了持票人的收款之忧,是经济活动中非常受欢迎的支付工具,能增加中小企业的商业信誉,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避免交易风险,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从保付银行看,保付支票能减少柜台排队压力,优化支付服务质量,培养优质客户资源

支票保付实际上是商业银行对开户单位信用状况和资金实力的评估授信。支票经过保付,银行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增进了对客户的了解,有利于增强银企双方互信,向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培养优质客户资源。并且保付支票业务通过促进支票业务的不断增长,避免了大量现金结算和柜台业务,减少银行排队压力,有利于商业银行向全社会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三)从监管者看,保付支票能减少空头支票签发,培育票据使用环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空头支票是困扰社会交易的一个重要问题,更损害了我国本就薄弱的商业信用体系。保付支票的推行是对空头支票的事前防范,在签发之时即申请保付,从机制上不给签发空头支票以机会,减少了后期花费在空头支票处罚上的行政资源,强化了商业信用基础;支票保付与否区分了支票的信用等级,能重拾社会对支票支付工具的信心,有利于培育票据使用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保付支票的推广能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加快支付方式和金融服务的创新,促进我国支付体系的不断发展。

三、我国推行保付支票的难点

(一)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我国关于票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分别于1996年1月1日、1997年10月1日和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对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都进行了阐述,为各类票据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推广非现金工具使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培育支付服务市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支票保付进行任何定义,至今,我国各金融管理部门也没有对保付支票做出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推行保付支票的保付行为,很多只是作为组织者的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一种制度安排,或是保付银行与出票人的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票据法层次的法律效力,并有可能存在与《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风险,因此,保付支票业务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参与各方难以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

(二)作为保付支票发展基础的支票,其交易量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交易中占比小并呈下降趋势

随着银行卡、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的飞速发展,支票在一定程度上被替代,不但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交易笔数上占比较小,而且呈下滑发展趋势。2007年,我国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1545125.25万笔,同比增长19.67%。其中,支票业务95392.97万笔,仅占非现金支付工具业务量的6.17%,并且同比下降18.21%;但银行卡业务1361185.50万笔,占非现金支付工具业务量的88.10%,并且同比增长24.70%。由于支票业务受到新兴电子支付工具的挤压,以其为基础的保付支票业务当然难于发展。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开始的《支付业务季报》。

(三)商业银行、支票出票人和受票人参与动力不足

目前温州、白山等城市对支票保付的银行只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热情不高,主要原因有:一是多数银行特别是大中型商业银行更看好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等新兴电子支付工具的发展前景,并投入更多的财力人力,对支票等传统支付工具缺乏耐心,竞争实力相对较弱的农联社和城市商业银行希望通过支票保付增加新的业务增长点,却存在客户资源有限和号召力不够等问题;二是信用等级高的大型优质企业,其签发的支票往往不需要保付,而需要支票保付的中小企业,银行却不愿承担风险为其进行保付,导致支票保付陷入一个难于发展的怪圈。

对于支票出票人来说,如果保付程序不够便捷,保证手续费难以接受,那么他们宁愿选择他们更熟悉的其他支付工具进行交易;对于受票人来说,如果他们保付支票不了解,对保证支票的风险无法判断,他们肯定也不愿意接受保付支票。

(四)保付支票制度设计难以科学易行

保付支票发展的核心是制度设计,包括保付程度选择、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划分、保付申请人的条件、保付金额期限等。保付制度应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特点进行设计,达到参与各方都能接受的“均衡”,这样才能促进业务的发展。但实际情况是,为达到对保付支票风险控制的目的,目前的制度设计对保付支票出票人的资格认定、保付支票的流通范围和出票金额都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如要求出票人必须资信优良、无恶意出票、无理拒付等行为,与银行签订协议,获得相应的付款承诺授信或缴存保证金;禁止保付支票背书转让,只能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款项结算;为保付支票设定保付的上限和上限等。这样的制度设计,尽管增强了风险防范能力,但保付支票的信用、流通功能难以发挥,出票人的积极性受到抑制。

四、对策建议

保付支票作为一种创新支付工具,在推行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问题,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解决。

(一)加快立法步伐,确立保付支票法律地位

建议借鉴境外有关保付支票做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票据法》或出台解释说明,确定保付支票业务的法律地位;在《票据法》修订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实施细则,制定统一的保付支票业务操作规范,增强其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人民银行应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建立起相应的操作办法和风险防范要点,通过验收其流程规范来核准其开办相关业务。

(二)加强业务宣传,建立保付支票品牌

我国推行保付支票的城市很少,并且保付支票的名称千变万化,各推广城市的宣传口径不一,人们对保付支票业务的了解十分有限。因此,要推行保付支票,必须把握市场脉搏,针对出票人和受票人的关注重点,加强业务宣传,解除社会困惑,让更多人接受并使用保付支票,就能达到提高支票使用率的目的。

(三)选择合适城市进行重点推广

保付支票要打开局面,必须选择支票业务量大、空头支票情况较严重对保付业务需求较强烈的城市或地区进行重点推广。譬如,我国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不乏小商品经济发达、支票业务发展好的城市和地区,由于这些地区相当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规模小、信誉不高、银行贷款难、资金链紧张,不可避免存在空头支票情况,他们对提高支票信用度有强烈的需求。因此,我们可以选择这些城市进行重点推广,树立起保付支票良好的社会影响,并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促进我国支付工具的多样化发展。

(四)科学谋划,建立完善支票保付制度

支付工具创新,往往是随着经济发展对支付方式多样性需要而产生,因此,支票保付制度设计一定要遵循市场原则,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特点,通过深入研究和评估成本收益,透彻分析潜在风险,妥当选择保付程度,科学划分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和确定保付申请人的条件和保付金额期限等,实现参与各方的“均衡”,切实促进业务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芳.关于建立保付支票结算法律制度的探讨.今日科技,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