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7 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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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AS NO.2准则第三条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CAS NO.2准则第四条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以取得股权投资付出的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准则条例具体解释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按照CAS NO.2第二条和该准则应用指南有关准则规范范围的描述,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适用CAS NO.2的规范。这就意味着,无论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是否在公开市场交易,只要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相应的的限售股权的后续计量就应当按照CAS NO.2第三章的规范来进行。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按照准则规范,此类投资根据被投资单位股票或资本份额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适用不同的具体准则。如果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或资本份额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核算遵循CAS NO.2,对该类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是一致的。
二、会计准则对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准则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之下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准则对上市公司IPO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中限售股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IPO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直没有明确说法,但根据后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CAS NO.22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股改中持有的限售股,只能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限售股才是既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一)采取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其会计账务处理可分为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出售时三个步骤:一是取得时,企业已支付现金的取得权益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是持有期间,持有期间账务处理包括:收到股利或利息的处理、期末计提减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同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不具有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三是处置时。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核心问题是确定转让损益。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会计账务处理分为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出售时三个步骤:一是取得时,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卖价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是持有期间,持有期间账务处理包括:确认权益和期末计提减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外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应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期末计提减值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应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处理。借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三是处置时。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或IPO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 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会计账务处理可分为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出售时三个步骤:一是取得时。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权益投资时,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是持有期间。持有期间账务处理包括:收到股利或利息的处理、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是处置时。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举例分析
(一)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1)甲公司2009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每股面值1元,成交价15元,另付佣金、税金等5000元,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5%。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755000
贷:银行存款755000
(2)甲公司2009年12月31日对以公司投资计提减值10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0000
(3)2010年4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股0.2元 (乙公司当年实现利润8万元全部用于分配股利),宣告时确认收益,而不是对方实现时。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4)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
(5)2010年,乙公司实现利润10万元,甲公司采用成本法,不作账务处理。
(6)2010年12月,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取得价款80万元。
借:银行存款 8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755000
投资收益 55000
(二)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1)甲公司2005年1月1日购入D公司股票30万股,占D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0%(乙总股本100万股),每股面值10元,售价40元(投资成本等于享有份额),对D公司有重大影响,甲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成本)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2)2005年D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提取盈余公积90万元,分派现金股利100万元。
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00×30%=18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180
贷:投资收益 180
2005年度D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甲公司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D公司分派现金股利100万元时:
借:应收股利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3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股利 30
(3)2008年12月31日,D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增加资本公积15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45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5
(4)2009年9月5日,甲公司转让对D公司的全部投资,实得价款1600万元。截至8月末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为2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
借:银行存款16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
贷:长期股权投资――D 公司(成本)1200
――D 公司(损益调整)210
――D 公司(其他权益变动)45
投资收益165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5
贷:投资收益45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账务处理
(1)2009年5月20日,甲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股票1000000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支付价款合计5080000元,其中,证券交易税等交易费用8000元,已宣告发放现金股利72000元。甲公司没有在乙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甲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成本)5008000
应收股利――乙公司72000
贷:银行存款5080000
乙公司股票的单位成本=(5080000-72 000)÷1000000=5.008
(元/股)。
(2)2009年6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008年现金股利72 000元。
借:银行存款72000
贷:应收股利――乙公司72000
(3)2009年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5.20元。
2009年6月30日,确认乙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为192 000元[(5.20-5.008)×100000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公允价值变动)19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192000
(4)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90元。
2009年12月31日,确认乙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为-300000元[(4.90-5.20)×10000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3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公允价值变动)300000
(5)2010年4月2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009年现金股利2000000元。
2010年4月20日,确认乙公司发放的2009年现金股利中应享有的份额100000元(2000000×5%)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100000
贷:投资收益――乙公司股票 100000
(6)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009年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乙公司 100000
(7)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每股4.50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同时支付证券交易税等交易费用7200元。
借:银行存款 4492800
投资收益――乙公司股票 4072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公允价值变动) 108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成本)5008000
同时,
借:投资收益――乙公司108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变动)108000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一、前言
新准则的颁布使整个会计界涌现了一股改革的浪潮,核算更加规范,财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07年,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新准则,到2008年,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陆续实行。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新准则以及应用指南规范不到的地方,于是处理方法就各有不同,同一种方法也会有矛盾之处。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文献,本文阐述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通常处理方法,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个人观点。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成本法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见图1。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仍能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其实施影响,因此企业在判断与被投资单位关系时还应考虑经济实质,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核算方法的转换运用未来适用法,而无需再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二是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成本法转为权益法见图2。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基本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原成本法下的核算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即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此处暗含一个假设,即对被投资单位原始投资时间为以前年度,才能调整留存收益;若为当年,则应调整当期损益。
第二步,对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部分也比照上述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第三步,原取得投资至新取得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应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所调整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为什么是账面值,而不是调整到公允的净损益呢?也就是说,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没有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的情况,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数与公允数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笔者认为,此处也是值得作为理论完善的一个方面。
(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共同控制,在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第二步,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第三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与其对应应做以下调整: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部分,调整留存收益;而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日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调整当期收益;差额部分,即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此处又产生一个矛盾: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公允价值)×原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而处置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剩余持股比例,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其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进行调整的。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改进
根据以上的分析以及问题的提出,对于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第三步,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首先,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核算方式。例如,调整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其次,对于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并且保持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至处置投资交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剩余持股比例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数=(追加投资日公允价值-初始投资日公允价值)×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反映了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了投资收益,所以只需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调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即可。
实务中,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经常有其一贯的做法,在不违反准则的情况下,处理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笔者一方面提醒企业管理者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注意核算方法不同造成的报表信息差异,另一方面也提醒进行理论学习的会计相关人员,诸如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中存在的问题,财务核算中类似情况还很多,有待于更多的会计人去发掘、去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
关键词:股权投资差额 贷方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它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金额计入摊销当期的损益。也就是说,股权投资差额无论借差、贷差都要进行摊销。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改变后的方法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按照规定股权投资准备是所有者权益中的一种准备,在其未实现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其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这样的处理看似有效控制了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防止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但仍留有一个缺口――那就是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完全可以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用于转增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这样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股票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交易量和资本流动性。而这显然有悖于其处理方法改变的初衷――确保转增的资本公积体现其经济价值。
参考资料:
1.郝一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投资规定的建议”,《财务与会计导刊》,2003.02
(一)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有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项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有关负债项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将相关的资本进行一并结转。
[例1]甲公司于2007年3月31日取得对乙公司70%的股权,遂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乙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与核实,支付评估费用300万元。合并中,甲公司支付的有关资产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合计为10800万元、公允价值合计为15000万元,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自用)账面价值为6000万元,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专利技术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银行存款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如果合并之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方关系,而且甲公司用作合并对价的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原价为9600万元,到企业合并发生时已经累计摊销1200万元。
由于甲乙双方公司在合并之前并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故应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甲公司对于合并形成的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3000000
累计摊销 12000000
贷:无形资产 96000000
银行存款 27000000
营业外收入 42000000
(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 此时,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其中,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核算法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当为原账面余额加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进行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到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2]甲公司于2007年4月投资120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按照权益法核算,于当年确认对乙公司的投资收益450万元;次年5月,甲公司又以15000万元取得乙公司另外3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在取得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乙公司并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而且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同时甲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
由于甲公司是通过分步购买最终实现对乙公司的控制,形成企业合并,故在购买日,甲公司应当如下进行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 45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5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00
购买日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12450-450)+15000=27000(万元)
另外,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该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也不包括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于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作应收项目处理。如果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大于合并成本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差额作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差额应作为当期损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并在编制财务制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由此可见,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应当采用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在成本法下,对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涉及三个账户,即“应收股利”账户、“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在实际进行账务处理时,可先确定应记入“应收股利”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然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当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得部分借记“应收股利”账户。“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金额的确定相对复杂,基本做法是,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的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即为累积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经累积冲减的投资成本调整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如果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首先将尚未恢复的数额全额恢复,再确认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进行处理:
“应收股利”科目发生额=本期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投资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金额=(应收回股利的累积数-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在应用上述公式计算时,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本期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方反映;如果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本期应恢复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反映,但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处理,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可收回金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的步骤如下:第一步,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第二步,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第三步,比较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取其较高者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遇到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情况,同时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参考文献:
9月15日,瑞典并购投资公司IK Inve stmentPartners从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Barelays PrivateEquity)手中以3亿欧元的价格,收购了家庭医疗提供商GHD。2007年8月,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收购了GHD大部分股权,随后以GHD为平台在同行业内展开了一系列的并购整合活动。这是今年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第六笔退出,同时也是近一个星期内的第二笔退出。几天前,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刚刚将旗下的另一家投资组合公司ZenithVehicle Contracts转让给摩根士丹利私募股权投资公司(Morgan Stanley Private Equity)。而在这次退出中,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获得了2.7倍的回报。
自立门户
2.7倍的回报并不算高,而现在也并非是退出的最好时点,那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为何选择业务蒸蒸日上的时点,急于将手中的投资组合公司草草出手呢?原来巴克莱还有更重要的计划。
20lO年9月早些时候,有消息透露,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将于几个月后发起新一轮的资金募集,目标募集金额将不少于15亿欧元。按照规定,新基金将在2010年第四季度开始募集,目标投资者还没有确定。此次募集也是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计划从母公司巴克莱(Barclays PLC)独立出来的重要战略步骤。
2009年4月,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获得其第三方投资人的正式批准,从巴克莱母公司剥离出来。但在2010年3月与巴克莱银行的谈判中遇到了阻碍。据对谈判细节较为了解的人士透露,双方还没能最终达成协议。
巴克莱银行要专注于自身的零售银行和资本市场业务,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希望自立门户,尽管双方有着各自的目标,但达成目标的途径相同,彼此独立,因此谈判结果指日可待。
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联合主管刚扎格・德・布里尼叶(Gonzaque de Blignieres)表示:“当这支基金达到我们的预期的时候,也是我们独立的时候。”
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并不是近期唯一一家从商业银行中脱离出来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今年8月初成立的Ridgemont Equity Partners也是从美国银行独立出来的私募股权投资部门。这是―支战绩辉煌的投资部门,从1993年至今,该投资部已经投资了140家中间市场的企业,投资总金额为30亿美元。Ridgemont Equity Partners是自今年7月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正式成为立法后,第一支从银行下属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剥离出来的独立公司。
到目前为止,美国银行还是Ridgemont EquityPartners唯一的投资人,与此同时美国银行还承诺在Ridgemont Equity Partners募集新基金的时候将给予大力支持,做新基金的主要投资人,但由于新的法律限定了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投资比例,美国银行的承诺可能难以兑现。
2008年美国银行与美林合并时,由美林控股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一些大规模的企业也并与美国银行旗下,这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资本金大约为50亿美元。相关人士透露,美国银行希望继续持有对这些大企业所做的投资,因此坚持其他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势在必行。Ridgemont Equity Partners的合伙人特拉维斯・海恩(Travis Hain)说:“我们就向第三方募集资本的问题与美国银行已经讨论了有三年之久,因为我们认为有多样化的有限合伙人基础对―支基金来说更为健康。”
海恩还表示,促使他们作出剥离决定的因素有很多,而加速该部门剥离的原因是相关金融政策的改革。
第二轮剥离潮
巴克莱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是最近一个宣布计划向投资人募集新基金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明的第二个星期中,至少有10家大型欧洲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计划在近期募集新基金,未来的18个月内,这些基金计划募集资金的总额将超过500亿欧元。其他欧洲银行也在纷纷处理手中所持有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2010年6月,汇丰银行对外透露,计划将其在加拿大、中国香港、中东、英国以及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部门出售给相应的管理层。与此同时,花旗银行也在计划减少手中所持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
这一系列举动不由使我们联想到十年前行业内一些有影响力的投资银行所做的剥离行为。2003-年,汇丰银行通过将半数以上的股份转让给管理层,从而将其私募股权投资部从集团业务中剥离,成就l+天的Montague Private Equity。CVC曾是美国花旗银行旗下投资部门citieorp Venture capital一个欧洲分支,也是在那时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剥离潮中诞生的产物。而ciricorp Venture Capita地是1993年从花旗银行分离出来的。泰丰资本(Terra Firma)的成立是通过2002年,野村证券株式会社将旗下主要的金融机构分拆而成的。其他比较重要的剥离事件还有,由NatWest Equity Partners演变而来的桥点投资(Bridgepoint),英国商业银行Charterhouse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离而来的Charterhouse Capital Partners。Duke Street Capital原本是Hambros银行的私募股权投资部门。HgCapital的前身是Mercury Private Equity,1997年Hgcapital被美林集团收购,三年后该公司的管理层又将股份从美林集团手中悉数购回,成为了今天独立的HgCapital。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早年的剥离潮主要源于银行希望能够将注意力集中在自己的核心业务上,而今天的剥离潮主要是由于金融危机后,一系列新法案的颁布和调整。以美国的沃尔克法则(Volcher Rule)为例,它规定银行不得将超过3%的管理资本用于另类资产投资。
政府向私募股权投资施加的压力无疑是导致这一系列商业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很明显,像瑞士信贷、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这样的全球化大型银行都希望,能够继续保留并长期持有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部门,从中获取利益。
就像十年前那样,投资银行不得不再次开始剥离他们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但此次这样做的原因有所改变。安永公司的合伙人西蒙・佩里(simonPerry)说:“十年前,银行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只是相对规模较小的业务。许多银行处于经济原因,将这部分业务转让给管理团队。银行将更多的经历集中在全球化的自身业务上,因此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看作是非核心业务。”而现在银行十分不情愿地转让这部分业务,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在银行业务中占的
比例越来越高。但在次贷危机后,政策法规对该业务的监管越发严苛,银行不得不遵守新的政策法规,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分离出去。这与十年前那次剥离潮相比,这个原因是新生的。
政策驱使
近几年内许多监管机制的改革迫使很多银行不得不忍痛割爱,剥离旗下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银行立法第二代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I)提高了对资本银行的管理,要求银行旗下不得拥有私募股权投资部门。而沃克尔法则规定,银行不得使用自由资金进行投资,已有的证券投资业务将向二级市场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移或剥离。
今年6月,美国立法部门更进一步地要求,银行投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房地产基金的资本比重不得超过3%。在此之前,政府规定银行必须全面剥离旗下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与此相比,新规定已经缓和了许多。
除了新的监管政策,一些银行在接受政府紧急救援后需要减持一些资产,以符合欧盟援救规则。
私募股权投资顾问公司Alius Associates的首席执行官约翰・海斯(John Hess)透露:“美国的沃尔克法则迫使所有的商业银行不得不剥离他们的非核心业务,这将结束商业银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持有或投资。”另外,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表示:“所有的人都在关注那些持有私募股权资产的银行的下一步举措,尤其是那些以母基金的角色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银行。大家都很关注它们将如何处理现在手中的业务。”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该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两大类分别予以相应的规定。一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在购买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是企业合并以外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该准则所包括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被划分为四类,但与权益性投资有关的只有两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按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二、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计量方法的选择
(一)权益性投资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通过权益性投资,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可能会形成四种关系:(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即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企业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权益性投资。
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形成了第1种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应当将被投资企业(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由此可知,投资企业的该项权益性投资属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即该项权益性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应当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但为了确定初始计量时的投资成本,还需进一步判断企业合并前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
(二)企业合并前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1]2006年6月30日,A公司向同一集团内B公司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3元),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地位。参与合并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未考虑该项企业合并时,B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
A能够对B实施控制,该项权益性投资属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由于A与B是同一集团内的两家公司,该项权益性投资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故A应当在合并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2000万元(2000万元×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贷:股本
10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00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2006年6月30日,A公司取得了c公司70%的股权。合并中,A公司向c公司支付一项专利技术,账面价值280万元,公允价值420万元,另支付银行存款800万元。此外,A公司为核实c公司的资产价值,聘请有关机构对该项合并进行咨询,支付咨询费用lO万元,假定合并前两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A能够对c实施控制,该项权益性投资属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由于A与c是没有任何关联方关系的两家公司,该项权益性投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故A应在购买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1230万元(420+800+1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300000
贷:无形资产
2800000
银行存款
8100000
营业外收入
1400000
(三)投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方式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形成了第2或第3种关系,该项权益,性投资属于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也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但是,同样为了确定初始计量时的投资成本,需进一步判断投资企业进行该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方式。
(1)支付现金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例3]2006年6月30日,A公司从公开市场上买人D公司30%的股份,并于当日起能对D公司实施重大影响。A公司支付购买价款80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用10万元。
通过权益性投资,A能够对D实施重大影响;该项权益性投资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形成,故投资者(A公司)应当在购买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10万元(800+10)。会计分录略。
(2)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例4]2006年6月30日,A公司通过增发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3元)自身的股份取得E公司30%的股份,并于当日起能对E公司实施重大影响。A公司另支付20万元的手续费。
通过权益性投资,A能够对E实施重大影响;该项权益性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形成,故投资者(A公司)应在购买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900万元(300万元×3)。
借:长期股权投资
9000000
贷:股本
3000000
资本公积
5800000
银行存款
200000
(四)权益性投资的市场活跃程度和公允价值情况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形成了第4种关系,则需进一步判断该项权益性投资的市场活跃程度和公允价值情况,以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某类金融资产。如果该项权益性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直接比照前述(三),分析判断该项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方式,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会计处理方法也同前述(三)。如果该项权益性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不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需进一步判断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以确定其是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如果投资者进行该项投资或取得该项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初始确认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量。
[例5]2006年6月30B,A公司买人F公司股票300万股,准备近期内出售,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笔股票投资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0万元。
通过权益性投资,A对F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该项权益性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该项投资的目的是为了短期内出售、交易,故投资者(A公司)应在购买日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1500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50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5100000
如果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能计量的股票,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照取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例6]2006年6月30日,A公司从公开市场上买入G公司股票300万股,每股市价5元,初始确认时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0万元。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就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所以加强对国内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管理研究可以更好的保证我国市场的正常运行,可以减少市场运行风险。在该项管理中需要管理人员自身第一专业知识的熟识,同时也要准确把握市场动向,及时为市场变化做好分析,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质量,减少企业的投融资风险。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方式相反,它是指通过私募的形式来实现资金的募集,它一般都是在非公开市场交易中进行资产或者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投资行为。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哥哥阶段的权益投资,例如创立资本、研发投资、增长资本、夹层金融等。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主体主要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资企业等。通过这些主体的积极参与,能够更好的保证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 稳定性,提升该市场的安全性。它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具有一般金融工资工具所没有的的诸多优势,例如:专业治理优势、资金回报率高、资金来源广泛且安全性比较高等。但是作为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之一,它同样具有风险性,如果管理人员不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就会导致投资失败,进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发展,严重时会影响到我国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流动性低、高风险性,投资专业要求强、信息不对称等,从而加大管理风险,提升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分析
1.系统性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存在系统性风险,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外部的因素而导致的一种外在风险,比如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法律因素等。系统风险在一般情况下会对私募股权投资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这样的影响又往往不能够提前预知,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中国当前的市场投资环境以及制度环境还不够良好,主要会受到政治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以及购买风险的影响等。政治风险就是指私募股权投资会受到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影响,如果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环境比较动荡,那么就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以及各个主体的收益状况,进而会影响到基金的收益。政策风险就是指国家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会间接改变证券市场的市场价格,进而会影响投资公司的投资效益。利率风险就是指在投资金融市场中它的收益状况会受到利率的影响,银行利率升高则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利益下降,相反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益升高。除此之外,系统风险中的购买风险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为市场带来相应的风险。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推出往往是要通过回笼资金来实现的,但是如果出现通货膨胀,就会导致货币的购买力下降,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收益水平。
2.非系统风险
(1)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投资者会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他们主要面临的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在双方进行交易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进而会给其中的一方到来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样就会引起风险。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为没有明确飞法律规定,在进行募集时主要靠合同双方的信用来进行,这样也就加大了风险性。如果投资双方的信用度比较好,那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性就会大大降低,但是如果信誉度较低,双方的风险就会增加。一般情况下,市场运行状况较好,投资的回报率相对较高,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合同来进行投资者回报,相反回报率会下降。而且我国现行的市场运行制度还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再加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外部又缺少相应的监督,最终会导致证券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不稳定,加大投资设的风险。
(2)投资机构自身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自身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性,它与其他投资企业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员工素质风险、信息收集风险、决策风险、财务风险等。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其操作企业一般都是人才密集型企业,所以员工的自身组织将会影响到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在进行投资管理时需要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分析,从而提升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在该机构中管理人员的经验以及视野等会直接关投资数据,如果数据分析不准确就会导致投资风险加大。信息搜集是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首要步骤,这样才可以更好的把握市场信息,在分析中找到最佳的投资方案,提升企业自身的效益。但是如果分析失败,也会导致投资的失败。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措施
1.投资机构的管理方法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首先应该要熟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从而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还应该要加大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找到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而实现投资的规范化。投资机构在进行管理时需要考虑我国投资政策,中国相关政策在不断的变化,加强对其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投资管理机构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严密分析,加大对市场动态监测,为今后的投资决策做好准备。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时,管理人员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为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奠定基础,保证投资回报率,同时也能够及时反映出市场变化信息。除此之外,在管理时,投资机构需要回避风险,优化投资组合。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系统风险转化和规避方案,进而来减少管理系统缺陷带来的风险,提高投资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应该要采用多种方式,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优化,减少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机构的收益率。管理人员在发现问题时需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关注国家政策,把握好政策走向,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2.投资者管理方法
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时,投资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进而减少投资风险,提升自身的投资收益。投资者管理方法中首先需要投资者拥有比较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聪明才智,提升投资的管理水平。投资管理人员需要有自身鲜明的投资风格,及时把握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变化,减少投资风险的存在。其次在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作时,需要保证对方拥有比较好的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证券市场的变化非常大,所以在进行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员要明确投资理念,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加有利地位,实现投资回报。第三,要不断优化基金治理结构。优化基金治理结构和积极的管理同样重要,每个企业在做好投资基金管理时也需要做好治理工作。投资者需要不断完善基金管理团队,完善基金治理的制度,进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利益。投资者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时同样需要健全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的效率化和精细化,最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他们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风险。
四、总结
通过上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我们从中可以找到科学的管理方法,从而提升投资的效益,降低投资存在的风险。在投资管理中需要投资相关人员和机构建立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大对内部和外部不利因素的分析,降低自身投资风险,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经验。
参考文献:
[1]马兆波:我国私募股权资金风险及管理研究[J].中国经贸,2010,22(8):6-7.
【关键词】 私募基金;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34-02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即循环投资,也就是“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循环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其实现了资本循环流动的活力性特点。所以只有建立畅通的退出机制才能为创业资本提供持续的流通性和发展性。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关系到双方主体: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而言,退出机制与其投资的收回以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密切相关,投资收益的多少,投资回报率的高低都取决于能否顺利的退出以及以何种方式退出;对创业企业而言,退出机制意味着与私募股权投资家合作关系以及利益共同性和利益差别性关系的终结。
一、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由于企业内部成长过程和结果的多样性以及所依赖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差异性,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概括下来有首次公开发行,二板上市或OTC 柜台交易,股权回购,兼并与收购,管理层收购,二级出售,破产清算等七种模式。
上述方式有些差别不大,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归纳为三种:首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包括企业回购,兼并与收购和二级出售),破产和清算。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
IPO一般是在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的。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家通过企业上市将其拥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公共股份在市场上套现以实现投资收益。IPO被认为是最常见且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在美国,大约30%的风险资本通过这种方式退出。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针对希望快速从企业中退出,以实现资本增值的风险资本家而设计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美国超过三分之一的风险资本最终选择了这种退出方式。
1、企业回购(Buy Back)是指投资期满,企业从私募股权投资手中赎回其所持有股权。这是一种很保守的退出方式,通常是创业企业的管理层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备用方式。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回购股份给私募股权投资家带来的收益并不差。在企业回购中,最常见的方式是管理层收购(MBO),管理者对公司非常了解,并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财务状况良好,但尚未达到分开上市要求,企业管理者充分相信企业未来的巨大潜力,管理层收购对私募股权投资而言有诸多好处:管理层对企业了解,在回购谈判、签约环节时可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出售价格也相对公平合理,风险资本可迅速而彻底的退出。
2、兼并与收购(M&A),是指企业间的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出让股权以谋求资本增值为目的重大经营活动,是主要的退出方式之一。风险资本投资创业企业不是为了经营,而希望可以快速实现权益增值然后彻底退出。就这一目的而言,是十分适合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退出方式,其益处如下: 第一,并购方通常都会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创业企业,使私募股权投资能够快速收回现金,从而迅速推出实现投资回报。第二,在创业企业的任何发展 M&A 阶段都可以实现。公开上市的资源毕竟有限,并不是所有的创业企业都可以顺利上市。而且通过兼并与收购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并不须要过分收法律法规的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自由的完全的退出。第三,M&A 机制灵活,全过程可以控制。风险资本可以自由选择有意向得较易对象,出售时间,份额比例,过程上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事。
3、二级出售,是指风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存续期届满,或出于某种原因须使收益变现,私募股权投资家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另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将风险资本退出。
(三)破产和清算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其投资会败率仅为 20%,换而言之,也就是投资失败。事实证明,相当大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是不成功的,越是处于早期阶段的创业企业投资,失败的比例越高,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业高风险,高回报,高失败率的原因。私募股权投资家一旦认定投资企业失去了发展的可能或者成长速度过慢,不能达到预期的回报,即要果断的撤资止损。
二、退出流程
三、退出时机的确定
每一次私募投资基金退出运作的起点部是退出时机的确定。确定退出时机时,私募投资基金不仅要考虑当时被投资企业的资金运行状况和收益水平,还要分析当时的整体宏观经济环境是否适合退出。从最佳的状态上看,退出的时机应该是市场高估企业的时候。而市场是不是会高估一个企业,基于市场上投资者的预期,聪明的私募投资基金非常善于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预期,但这也需要市场基本面的配合。通常,整体经济要向好,市场认为某种行业是朝阳行业的时候,这个行业的企业就容易卖一个好价钱。但只要私募投资基金可以通过改善企业的业绩使企业大幅增值,就不必对市场时机的选择投入太大的精力,只要对时机的把握不出太大的问题,就总是会赚钱的。
在确定退出时机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基会就要对各种可供选择的退出路径进行详尽的评估。在对退出时机所处的整体宏观环境进行考虑的基础上,深入比较各种退出路径的利弊。这个时候,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机构和投资银行等协助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