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8 16: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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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单位;合同管理
由于工程项目规模一般较大,工程合同价格高,合同管理能力对当事人的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在工程合同的长期履行过程中,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帮助工程合同参与者预见、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工程合同顺利实施。发包人可以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和履约记录,挖掘经济效益。相反,面临同样的工程合同,发包人可能因合同管理不善而增加投资成本。
当前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阴阳合同也称黑白合同,就是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除了签订经过招投标并备案的“阳合同”外,双方私下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中双方均认可的“阴合同”,两者在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上存在差异。如果双方均友好协作,可以当作愿买愿卖;但是当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时,将直接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垫资施工、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合同履行困难。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但在实际工程中,能够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很少,也是业界通行做法。建设单位由于不按期支付各期工程款,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为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困难。一旦施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建设单位由于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支付安全措施费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存在安全责任。
合同管理不规范,反索赔意识差,现场管理缺位。现行的造价控制中,占有重要位置的合同管理尚未完全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方面,由于合同中涉及造价的条款订立时就不够严谨,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详尽,实施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的歧义,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理解的不一致,造成扯皮不断,导致工程不能如期交付和“三超”现象;另一方面,建设单位法律观念淡薄,对合同的法律性认识不足,反索赔意识差,现场管理缺位,缺乏相关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存档、保管,以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索赔及提供相应的书面依据,造成反索赔失败,凸显现场管理缺位,合同管理不规范。
施工现场总分包管理难度大。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相应的施工作业面给分包单位,甚至因为总包配合费私底下谈不拢,阻挠分包单位进场,需分包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工作界面不清晰,拖欠工程款等,都将直接影响工程工期、质量;出现合同以外引起工程事故或延误工期等事件。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认为总包跟分包的事情何必甲方参与,让总分包单位自己谈总包配合费、配合内容等,在此指导思想下,结果可想而知,最终为此买单的是建设单位。
针对以上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管理需采取相应的对策。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与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过程管理。作为建设方要重视合同管理部门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标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施工图包干报价、费率招标报价分别配套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得不同的报价模式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这样做直接结果是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便于现场实际操作,同时做好合同起草,审查、谈判、签订、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违约处理、合同的后评估等一系列管理工作。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均属重要的法律文件,应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分明、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一系列管理工作处在有效的控制状态。
构筑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推行投标保证金制度,适当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且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增加串标、陪标成本。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只要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可以参与投标,确保竞争的充分性,降低交易双方的非理。加快全面推行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特别是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消除承发包双方由于缺乏了解从而担心履约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可能产生后果的疑虑。
推行适合开发企业及市场经济的标准化合同文本。借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FIDIC、AIA合同文本,推行适合建设单位及市场经济的标准化合同范本,格式合同文本由经办部门起草,并与法律顾问、成本部门、财务部门及经办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讨论后确定。成本部是标准化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持续评审、改进格式合同文本。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成本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和确认,以减少阴阳合同的发生。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过程、全系统、全员管理。合同管理伴随工程全部过程,把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全部作为施工合同重要内容,所以工程管理的好坏已经在招投标中已经初步确立。因而招投标文件、合同内容需要建设单位前期开发、工程管理、企化营销、预算合约、法律法务、财务等几乎全部人员参与,才能保证合同详细、可行、全面、可操作。因而合同管理需要全员、全过程,积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寻找解决问题办法,补充完善合同。
积极与招投标公司、监理公司配合,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工程项目,保证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合同要求,保证工程进度符合合同约定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对变更和洽商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确定责任归属。
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配置。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管理业务,包括合同起草、修订、谈判和解释;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精通工程造价。合同管理主要从合同履约的关键环节着手,进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做好合同管理人才的配备和组织保证,是抓好合同管理的重点。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只有合同管理人员增强其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系统性,才能真正做好合同管理,从而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效果。在目前,鉴于造价师的职责与合同管理人员要求较相近,可由其负责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公平的处理索赔事项,提高索赔处理能力。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索赔处理能力,有效实施工程反索赔。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大多采用的是单价合同,其特点是合同中各工程项目的单价明确,这种形式的合同便于处理变更及索赔。鉴于此,在签订合同时要重新梳理清单内容及招投标文件、询标纪要等,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及范围。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一、引言
四川省某单位灾后重建工程是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项目建设的目的是满足学院的正常教学需要和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项目总投资2.4亿元左右,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建设规模为120000平方米,新建设项目包括综合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及其辅助设施。该项目是学院发展史上规模最大、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整个工程项目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招标合同阶段、建设阶段及后期收尾阶段的配套工程、绿化等工程,工程量大、工期紧。为了加快工程项目建设步伐,整个工程分为若干个批次和不同的标段。目前和相关承包方已经签署各种合同达100多份。针对合同的数量大、种类多、合同管理范围广的情况,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制定了全面而详尽的合同管理办法,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二、合同管理的具体办法
建设单位根据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合同签订阶段的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及项目竣工后的合同管理。
(一)招标阶段的管理
招标文件直接关系到招标后的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内容,也与此后的合同管理绩效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灾后重建工程部内成立了相应的部门:合同组和造价组。成员都是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队伍中抽调出来的,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造价组在招标前主要负责各单体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每一个子项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都要表达准确完整,做到分项不错不漏、不留缺口,为工程管理和造价控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合同组在这个阶段主要负责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制定主要根据造价组制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及恢复重建的相关规定。在制定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时,对于可能在施工中增加较多的单项工程量,明确约定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对于工程量清单所列分项外的可预见的变更情况,也对造价和工期的控制事先进行约定,使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对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装饰材料的性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做到详尽描述、可约定一个上限价,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在招标确认价格后才能施工,并保留如所提供样品市场价达不到上限价时,招标人有相应调低价格的权利;确定合理的工程计量方法、投标报价方法和招标方式,对投标人的资质在招标文件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起草好的招标文件,合同组向有经验的建筑承包商和招标公司进行咨询,通过这种方式来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对于招标文件所存在的问题,及时地签发招标文件的变更、补遗通知书,从而使投标人能够准确地掌握招标文件的内容,准确地编制投标文件。上述的工作为中标后的合同制定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合同签订阶段的管理
合同文本是合同管理的依据,一份编制依据充分、内容翔实严谨、形式科学规范的施工合同文本,是其得以顺利履行的前提,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力保障。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合同组则根据招标、投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在起草时合同组严格执行合同法、招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合同文本起草完后,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部门组成合同审查小组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小组包括灾后重建工程部的合同组、造价组,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国资处、监审处、财务处、设计组。造价组、国资处、监审处、财务处共同审查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及合同价格条款;设计组和现场代表对合同的可行性、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材料供应、提交成果等内容的审查。对于补充条款的制定,小组则结合工程项目和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条款。如为保证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围墙、道路、水电线路等工作内容,由承包人提交方案及费用估算,经监理及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合同文本编制修定完毕后由合同组会同各相关部门与承包商进行协商谈判,最终达成一致。然后,按照建筑业合同存档的要求,存档一定份数的合同文本。
对一些零星、小规模工程,如室内外的装饰、安装工程。按照我国招投标法的要求,这些建设工程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则采取规定的比价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商和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借此来防止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
(三)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
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合同的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经营效益的高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最终也要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因素,往往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最终影响到签订合同目的实现。为此,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相关部门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
1、进行合同条件分析,做好合同交底。为了让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都明白合同的重要性,让他们都知道合同内容,在项目实施之初,合同负责部门及早对合同进行分析,将合同内容用比较浅显的语言和简单明了的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一目了然,并对合同管理和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召开会议方式,让全体参加人员对合同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认识,增强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与合同管理,有效防止合同权利义务界限不清引起的内部职责争议和外部合同责任争议,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2、做好专业工程和材料暂估价确定工作,推动工程按期竣工。由于灾后重建项目具有项目集中、工程量大、工期紧等特点,对重建项目中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但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情况和部分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中较为特殊的材料或是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于材料标准不明确或暂时无法确定标准,造成投标单位无法报价的,招标时分别采取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暂估价的方式进行处理。专业工程和暂估材料由设计组制定暂定材料的技术标准;造价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暂估价后列入招标文件中,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实施过程中由招标人确定材料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其他的相关事项,实施时由招标人和总承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比价确定专业工程和材料暂估价,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牵头,工程承包人协助招标人完成这些工作。
3、及时处理工程变更、合同的解除。工程变更是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怎样管理好工程变更直接关系到项目合同各方经济利益,也可以说工程变更是合同各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碰到和处理的问题。工程变更因素有主体行为因素、个体行为因素、环境因素和经济因素。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灾后重建工程部指定设计组、造价组、合同组负责这项工作。当施工过程中变更提出时,设计组经过仔细研究施工图纸,并考虑其他的相关因素,及时设计出相应变更后的图纸;造价组根据变更后的图纸确定工程造价的变化,并调整相应部分的造价。灾后重建工程部及时把变更图纸和造价变化以书面形式发到施工单位,并做好发文记录;监理工程师、现场组则跟踪合同变更后的执行情况,如发现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去解决。这样就使工程变更处于可控状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在短时间内不能及进改进的情况下,工程部在合同组协助下与施工单位解除合同,并进行相应的索赔。
4、及时、足额支付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及时、足额支付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不仅有利于承包商按时、保质完成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双方的风险。灾后重建工程部采取如下方式处理这项工作:承包人每月25号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监理工程师则对工程量报表进行初步审核,把审核的结果传递到灾后重建工程部的造价组,造价组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核实,定量的核定该项目的工程完成情况,计算出两者差异,按合同约定核定应付工程进度款。财务部门则根据上述的信息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控制支付比例,支付进度款同时要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施工的预付款。通过上述程序,不仅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实施,而且降低了工程款支付中的风险。
5、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账并妥善保存。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了做好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管理,工程部成立了秘书组,由两位教师专门负责档案工作。其主要负责文件的分类存档、会议纪要的整理及存放,对于与工程有关的变更、发文等也按照要求存档。另外,工程部还强化合同跟踪管理,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数据处理的速度、准确性、一致性。
(四)项目竣工后的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完工后,灾后重建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在验收前要求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初验竣工工程,验收是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由灾后重建工程部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相关单位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明。在验收过程中,灾后重建工程部做好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这为处理好工程变更和合同纠纷提供了有力依据。
竣工结算,承包人同发包人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办法进行办理,要求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提交工程结算书送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工程完工后承、发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签署保修协议;工程保修期满,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清所有工程款项后施工合同终止。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贯穿项目整个过程,对一个项目经营成果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能充分反映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因此,经营项目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魏群.论业主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J].建设监管,2009(1).
2、韩林燕.建设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四川水利,2008(2).
3、何勇.项目业主施工合同管理与造价控制[J].管理与财富,2009(9).
4、姚远.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J].新疆有色金属,2009(5).
内容提要: 与雇佣、承揽、保管、委托、行纪等劳务性契约不同,居间合同规则有两个特殊性: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二为居间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出现机会主义倾向,衍生出双边道德风险问题。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立法架构,考虑到了如何防止居间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却忽视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需要在解释论层面予以澄清与解决。
在我国的合同法体系中,居间合同地位卑微。如此断言,不仅是因为居间合同被置于巧种有名合同之末,而且条文最少—《合同法》只用了4个条款就构建起了居间合同的全部规则,可谓惜墨如金。与此同时,作为“不怎么有名”的有名合同,居间合同亦未引起学界起码的关注。据笔者检索,在从1999年至2009年的10年时间里,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以居间合同为主题的论文数为零,学界对居间合同理论研究的漠视可见一斑。[1]但在居间合同几乎被法学研究遗忘的同时,司法实务中有关居间合同纠纷所引发的裁判难题日益显现。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房产、婚姻、就业、工程等中介服务,就大多需要借助于居间合同形式来实现。而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交易和婚姻中介市场日趋活跃的形势下,居间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逐渐增多,各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居间合同纠纷已成为司法实务中难以回避的热点问题。
沉寂的学术研究现状与喧嚣的司法实践场景,宛如光影交错的黑白照片,为立法者始料未及。事实上,居间合同是信息不对称的产物,居间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人创造缔约机会,进而取得居间报酬请求权。与此同时,委托人如何利用缔约信息难以被外人察觉,再加上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被推到信息优势者的地位,信息不对称像跷跷板一样在居间合同当事人中不停摇摆,产生出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自己的行动难以被对方察觉,委托人与居间人均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纠纷由此产生。我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立法架构,考虑到了如何防止居间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却忽视了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居间服务中频繁出现的“跳单”现象即为适例。信息不对称理论为“重新发现”居间合同勘明了前进的路标。
一、居间合同规则的法律构造
债法理论认为,居间合同是一种劳务性契约之债。“提供劳务本身即为契约之目的者,始属学理所称劳务性契约。”[2]乍一看,居间合同作为一种双务、有偿、不要式的诺成性合同,似乎并没有显著区别于其它劳务性契约的实质特征。[3]但是,如果深人观察就会发现,居间合同规则的法律构造有两个特殊性,其一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其二为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一)居间与委任的区分
居间貌似委任,两种法律行为易被混淆,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居间就是一种受托行为。[4]依传统民法理论,居间与委任有显著区别,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居间之内容,限于他人间行为之媒介,而且以有偿为原则,与委任有异。”[5]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立法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居间是一种典型契约,它以信息媒介服务为内容,以塑造缔约机会为目的,以实现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为效果。
实际生活中的居间合同呈现出多样性,居间报酬以佣金、中介费、介绍费、费甚至奖金等名目出现,这就为合同性质的认定增添了难度。例如,在“余阿根诉江苏懒江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余阿根与獭江集团签订《委托报酬凭证》约定,余阿根接受懒江集团的委托,为懒江集团钢管厂的联营、租赁或拍卖向外联系、洽谈,促成懒江集团有关钢管厂事宜订立合同成功,懒江集团则向余阿根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不是居间合同,但是余阿根与獭江集团的这种约定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该合同为居间合同。”[6]在该案中,当事人所签合同名为委托合同,实为提供缔约机会的居间合同,法院对该合同性质的认定十分正确。事实上,居间与委任的不同,并不仅限于史尚宽先生所归纳的合同内容与合同有偿两个方面。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由此,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抑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服务活动是判断居间合同性质的外在尺度。例如,在“周根广诉田要龙、曹宏武居间合同纠纷案”中,河南省堰师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是亲自去选猪、过磅、装车的,并非由二被告代为处理。二被告为原告提供养猪户的地址,为原告与养猪户订立买卖合同提供了媒介,并收取原告一定的报酬即中介费,原告为委托人,二被告为居间人,双方之间形成居间合同。”[7]
总之,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虽然都归属于劳务性契约,但二者在约定内容、合同目的、履行效果以及对外名义等方面多有差异。不过,由于居间与委任的相似性,在居间合同规则缺乏明文规定时,一些立法例允许准用委任之规定。[8]
(二)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
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在以提供服务或劳务为内容的各类合同中,都规定了当事人的报酬请求权,例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均有请求按合同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与前述请求权一样,都是在完成一定事项后才能行使权利。然而,居间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居间合同虽然为双务合同,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无条件的,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则是附条件的。而给付具有双重意义,有时是针对给付行为而言,有时是针对给付效果而言。[9]在居间合同债务关系结构中,居间人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效果(促成缔约),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主要是居间报酬,该义务的生效以居间人促成缔约为前提,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关于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的性质,有两种立法例。一种立法例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如《德国民法典》第652条规定:“合同系附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仅在条件成就时,才能请求支付居间佣金。[10]另一种立法例则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既包括停止条件,又包括解除条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57条规定:“如果契约是附停止条件的,在条件发生时产生报酬权。如果契约是附解除条件的,即使条件没有出现亦享有报酬权。”[11]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的法律性质,但根据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法》第427条将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限定为停止条件。换言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效力的发生,须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前提。
须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居间人可否主张报酬请求权。对此,郑玉波先生持肯定说,认为委托人的给付义务不受影响;[12]邱聪智先生则持否定说,认为“契约虽已订立,但未生效者,居间人仍须待契约生效,始得请求报酬”。[13]此外,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生效?林诚二先生认为,在此情形下,居间人丧失报酬请求权,依不当得利制度返还。[14]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合同法》第427条所言之“合同成立”系指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无关,因此委托人与第三人一旦订立合同完毕,签订了双方主体明确、基本条款齐全的合同,该合同即告成立,此时间点即为委托人给付义务的生效点。此合同嗣后的效力并不影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无论合同是附解除条件,抑或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均不影响居间人主张报酬请求权。如果将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与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牵连起来,对居间人有失公允,因为居间人毕竟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对合同的效力瑕疵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亦持相同见解,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新近的一起判决中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对于居间人的义务有其他特别约定,且居间人已促成了买卖合同的签订,卖方已实际交货并结汇的情况下,居间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委托人理应向居间人支付报酬。”[15]同样,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委托人以与第三人无法履行所缔结的合同为由,要求居间人返还居间报酬的请求亦未获法院支持。[16]不过,一些法院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未能履行时,通过自由裁量减少了居间报酬数额。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基于公平原则,根据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并未实际成交,且居间人接受委托后未办理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等客观情况,判令委托人按约定报酬的50%支付居间服务报酬。[17]不管怎样,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点,应为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成立之时,已成各地法院的一致见解。
当然,如果居间人违背诚信原则,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法履行系由居间人的欺诈行为造成,委托人可以援引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认为委托人给付义务所附条件不成就,主张居间报酬回复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权);同时,委托人亦可依据《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向居间人主张损害赔偿。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如何实现是居间合同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居间合同纠纷的诉争焦点往往围绕着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展开。由于委托人给付义务具有附条件性,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生效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的结合,即“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加上“委托人与第三人缔约”。从居间人的角度来观察,前者取决于居间人自身的行为,是内在要素;后者取决于委托人的缔约意愿,是外在要素。
在此不妨把居间合同与与其他劳务性契约作个比较。在雇佣合同情形下,受雇人所负担的义务系提供劳务活动,是否因此使雇主事实上获有财产利益,在所不问;[18]在加工承揽合同情形下,承揽人负有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19]在保管合MR -清形下,保管人负有保管和返还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义务;[20]在委托合同情形下,受托人的义务体现为处理委托人事务;[21]在行纪合同情形下,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22]对所有这些劳务性契约而言,有一个共同特征—报酬请求权的生效均只须具备内在要素,无须外在要素的考量。
外在因素的介人使得居间人的合同利益被置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居间合同进而具有类似于射幸合同的特征。射幸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该不确定的给付内容仅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23]不过,居间合同与射幸合同仍有本质的不同。保险、彩票等射幸合同是当事人创设的风险分配机制,合同的法律效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合同当事人支付对价后获取的只是一个机会或概率。[24]反观居间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固然具有不确定性,但当事人缔约的目的不是追求一个机会或概率,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具有偶然性。只有在委托人实现缔约机会后,居间人方可主张报酬请求权,这并非是刻意制造给付内容的不确定性,其法律意义在于由居间人承担不能实现给付效果的合同风险。
至此,居间合同的特殊性清楚浮现:与雇佣、承揽、保管、委托、行纪等劳务性契约不同,居间合同给付效果实现的关键性因素是委托人的缔约意愿,这本不在居间人的工作范畴之内,却要由居间人承担不能达成给付效果的风险。不难设想,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后,委托人最初的缔约意愿可能已经改变,或者委托人出现机会主义倾向,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停止条件不能成就,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就由此产生。
二、履约过程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
“双边道德风险”(Double Moral Hazard)是信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它是指在现实交易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和人都有各自的信息优势、劣势,双方都不可能完全掌握对方的所有行为,而信息的变化更为交易方增添了道德风险的契机,双方行为的理性选择是偏离帕累托最优的水平。”[25]近年来,国内外学者运用委托理论研究发现,[26]风险投资、特许经营、薪酬奖励、服务外包等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27]但到目前为止,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尚未有涉及居间合同中双边道德风险的研究文献出现。事实上,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明显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往往成为合同诉争的根源。鉴于此,在合同法框架内讨论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问题,对于重新审视居间合同的法律特性,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一个前提性判断是,如果我们以时间为序,可以观察到在居间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前,委托人正是苦于难觅缔约机会而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处于信息优势者地位;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后,委托人与第三人能否订立合同成为居间人实现报酬请求权的法定条件,但合同成立与否最终取决于委托人意愿,而且委托人并没有就缔约过程的报告义务,此时居间人当然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换言之,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后,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体现为机会主义倾向:一方面要追求与第三人的合同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逃避对居间人的报酬给付义务。由于钟摆式的不对称信息,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履约过程中均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
(一)居间人的道德风险
在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体现为违反忠实义务,欺诈委托人进而不当获取居间报酬。《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居间人的欺诈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种类型。居间人故意告知委托人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从而不当获取居间报酬,即构成积极行为的欺诈。例如,房屋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房源信息,导致购房人受损。[28]在一起案件中,居间人明知委托人租房的目的在于开展餐饮经营,却未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房屋不能用于经营的事实,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29]而消极行为的欺诈,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常见情形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要信息。例如,在另一起案件中,委托人系香港居民,所购买的房屋类型为办公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居间人作为一家运营多年的专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未能就如此重大信息对委托人进行提示,导致委托人买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最终认定居间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30]此外,居间人如果故意隐瞒自己不具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却仍与委托人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法院也判定其构成消极行为的欺诈。[31]
到底隐瞒哪些事实,可以认定居间人构成欺诈?学界与实务界暂无明确的观点。沉默究竟在何种情形下会构成欺诈,曾被《德国民法典》起草者认为是立法者不能提供答案的问题。“所有的法院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存在告知对方对谈判有重要意义的信息的义务。通常的法律规定在此领域无能为力。”[32]一般而言,告知义务的有无与范围应参酌交易习惯,就个案依具体情势作出判断,不应一概而论。就居间人的告知义务而言,如果居间人隐瞒的信息是委托人难以知悉的,而且直接影响到委托人与第三人的缔约选择,就构成消极行为的欺诈。譬如,如果委托人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却以居间人未予提示为由,认为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项诉请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33]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委托人“与居间人介绍而来的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协议之时,其对承运人的品性、服务质量等方面是不得而知的,在此情形下,其只能依靠居间人的服务作初步的甄别判断。”[34]居间人对承运人信息的隐瞒,即违反了告知义务。
还应明确的是,判定居间人构成欺诈,须以居间人存在欺诈的故意为前提。如果由于居间人的过失,未能获悉某重要的缔约信息,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例如,居间人为货运信息公司,其只能依据货运人所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材料等审查货运人身份,其无须也不可能对货运人身份的真实性尽到核实无误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明知货运人身份有假,且又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委托人,居间人即不构成欺诈。[35]这一判决是十分正确的,居间人无论作出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欺诈行为,均属道德风险问题,须以主观状态具有可非难性为前提。
(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
在合同法范畴内,诚实信用原则与违约责任制度是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基本工具。不管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强制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诉求外化为法律规则,俨然为制止道德风险行为的防火墙,以至于被奉为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例如,保险合同是道德风险问题的“重灾区”,最大诚信原则也就成为规制保险欺诈的利器。不过,在解决居间合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时,以往无坚不摧的诚实信用原则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性,将会成为助长委托人机会主义倾向、减弱诚实信用原则功效的催化剂,而这正是居间合同最大的特殊性。
在实际生活中,居间合同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极为复杂。首先,一个缔约行为能否成立,往往取决于多重因素,居间人的努力、委托人的意愿、第三人的对价都是决定合同能否成立的要素;其次,缔约过程的参加者有时人数众多,各自的作用难以明晰,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是以居间行为的原因力为裁量标准,难以量化;最后,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以及商业惯例,委托人不向居间人承担缔约谈判过程的报告义务,可能引发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互猜疑,尤其容易导致委托人滥用信息优势者地位。委托人在居间服务活动中频繁发生的“跳单”现象,最能凸显其客观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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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跳单”条款效力的裁判立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房屋租赁或买卖为内容的居间合同得到广泛运用,而居间服务活动中委托人的频繁“跳单”现象成为一个争议颇大的法律问题。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与房产中介机构订立居间合同后私下与居间人介绍的买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居间买卖服务,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类纠纷引发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其一,客户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求购协议书》是否为居间合同?其二,合同中约定禁止委托人“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其三,多家中介机构参与交易但只是一家成交,未成交中介能否以委托人“跳单”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6]这三个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居间合同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中如果有禁止“跳单”的条款,则委托人无其他选择,只能委托该中介机构为居间人。但是大多数房地产中介机构所签的居间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包含的禁止“跳单”条款由于加重了委托人责任,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该禁止“跳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37]
第二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情形的事项,就应认定为有效。[38]因此,禁止“跳单”条款作为违约责任条款,应受法院保护。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姚某与黄某分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自委托期限内或其届满后6个月内,若与中介商介绍的买方成交,或利用中介商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与第三方成交,委托方应按照委托总价1%的比例支付其报酬。其后,姚某与黄某绕开中介公司私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中介公司发现后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姚某与黄某分别以委托总价的1%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39]
第三种观点认为,委托人避开中介机构,直接与对方当事人接触、磋商并订立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系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报酬的条件的成就,应准用《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报酬的条件已经成就。”[40]一些地方规章采纳了这种观点,例如《本溪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25条就明确规定:“已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交易双方为逃避中介服务费私下签订购房协议的,一经发现必须向提供该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交纳中介服务费。”
第四种观点认为,禁止“跳单”条款是关于客户跳开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指中介公司履行带看房的报告义务后,委托人恶意逃避佣金支付行为的应当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并不是指中介公司只要参与交易,无论成交与否,均可获取佣金。[41]因此,委托人如果没有逃避佣金的恶意,即使绕开居间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不构成违约。
笔者认为,在探讨禁止“跳单”条款的法律效力时,首先应分析在居间服务活动中为何会频繁出现委托人的“跳单”现象。如前所述,委托人绕开居间人的频繁“跳单”行为源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在居间人报告缔约机会以后,容易诱导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既要获取合同利益,又要逃避给付义务。居间人所拟定的相关条款,其实是合同当事人借助意思自治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行为,并未违反《合同法》第52条及第53条的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40条的适用问题,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难以成立。
上述第二种观点同样有不恰当之处。“跳单”条款不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有可能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显失公平而被变更或撤销。居间人以居间报酬为标准要求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不仅需要委托人的违约行为成立,而且违约金数额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42]中介机构的实际损失,自然是其主张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应有份额。假设买房人A在与B中介公司签订了含有禁止“跳单”条款的居间合同后,又与C中介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居间合同,最终通过C的牵线搭桥与卖房人D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A的“跳单”行为固然造成对B的违约,但B并没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毕竟最终成交是由C搭桥),违约金就不能根据佣金来计算,其只能依据《合同法》第427条享有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上述第三种观点的不足之处与第二种观点基本相同。依其主张,委托人一旦出现绕开中介的“跳单”行为,则构成条件成就的拟制,居间人报酬请求权转换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显然有失公允。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是公平原则的产物。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就拟制的主观要件而言,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须为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益的人。主张上述第三种观点的学者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合同法规则,即居间合同的委托人并无与第三人的缔约义务。顾名思义,所谓“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只能是指委托人本可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却偏不签订,从而导致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不成就。问题在于,委托人自始至终均有缔约权,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不因居间人的信息媒介行为而改变。因此,委托人“恶意不签订合同”的表述在法理上根本不能成立,《合同法》第45条第2款关于条件拟制的规定在居间合同范畴内没有适用余地。
相比而言,上述第四种观点更为可取,它注意到了违约金与佣金的区分,佣金只是违约金的判断标准,没有将居间人报酬请求权与违约金支付请求权两种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但是,笔者并不赞同上述第四种观点中关于违约行为认定的意见。合同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无涉,委托人不管有无恶意逃避佣金的主观状态,只要委托人有“跳单”行为,绕开居间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即属违约。
在司法实践中,“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类型化为以下几种情形:(1)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系由居间人促成;(2)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缔约,该缔约机会不是由居间人促成;(3)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居间协议,又经他人促成了缔约;(4)委托人另行与他人签订居间协议,但未促成缔约。其中,情形(1)中的居间人依据《合同法》第426条享有报酬请求权;情形(2),(3),(4)中的居间人依据《合同法》第427条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如必要费用不能填补实际损失额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主张违约金支付请求权。
四、结语
在理论上,任何类型的合同都具有不完备性,衍生出普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克服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自然成为合同法的重要功能。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关于居间合同规则的立法设计暗含着一个理论预设,即居间合同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纯粹源于居间人滥用居间身份、不当履行居间事务。譬如,《合同法》第425条有关居间人告知义务规则、第426条规定的居间报酬酌减规则,第427条规定的居间报酬附条件规则,均围绕着居间人的败德行为而展开,一个奸猾耍赖的居间人形象不禁跃然纸上。
然而,居间合同的道德风险是双向的,委托人并无与第三人的缔约义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始终被置于不确定的状态,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毫不亚于居间人,现实生活中频发的委托人“跳单”现象即为明证。因此,为减弱双边道德风险,应尽可能维持禁止“跳单”条款的合同效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诚信原则。此外,为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对我国《合同法》第425条予以目的性扩张解释,让委托人在拒绝缔约时负担必要的告知义务,在法律上减弱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冲动。
注释:
[1]当然,这并不能表明学界完全没有以居间合同为主题的研究论文。在一些非CSSCI期刊上仍然发表过研究居间合同的相关丈章,这些文章大多围绕司法实务展开,作者基本上是法官或律师,代表性丈故包括高完泉、李鸿光:《买卖房及跳开“中介”为何被利违约》《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1日;刘早知:《居间合同剑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探讨》,《山东审判》2009年第6期;张宁:《房崖买卖居间合同中规进“跳单”条欲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
[2]年聪智:《新仃债法各论》中册,姚志明校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3]在居间合同的性质上,与各国民法将居间合同定性为双务契约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居间合同看作一种单务契约。“盖雇佣为对于劳务之给付支付报酬,而居间则对劳务之结果支付报酬也。自其于劳务之结果只有权利不负义务之点言之,与承揽契约有异。”参见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561页。
[4]参见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亦持相同的见解,参见黄茂荣:《债法各论》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5]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6]吴庆宝:《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5页。
[7]河南省惬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庞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8]例如在日本商法上,居间被视为准委任契约,完全适用委任规定。参见前注[5],史尚宽书,第464页。
[9]参见王泽鉴:《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10](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11]《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1页。
[12]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496页。
[13]同前注[2],邱聪智书,第236页。
[14]参见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15]参见“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陶甲诉上海吉恩佳国际贾易有限会司、陶乙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4号民李判决书。
[16]参见“李辉平诉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奋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张万秀诉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
[18]同前注[9],王泽鉴书,第96页。
[19]参见我国《合同法》第251条。
[20]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65条。
[21]参见我国《合同法》第396条。
[22]参见我国《合同法》第414条。
[23]参见陈传法、冯晓光:《射幸合同立法研究》,《时代法学》2010年第3期。
[24]参见邢军:《彩票法律问题探徽》,《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25]殷林森:《双边道德风险、股权契约安排与相机谈判契约》,《管理评论》2010年第8期。
[26]委托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前者又称隐藏信息,后者又称隐藏行动。Myerson建议把所有“由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所引起的问题”均称为道德风险。参见[美]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弃与信息:博弃论概要》,王晖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三联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27]相关文献综迷,参见刘新民、温断刚、丁黎黎:《风险投资中的双边道德风险规进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5期。
[28]参见“焦作市大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奋司诉都岩松、王丽莉、申志华居间合同刘纷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徐某诉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清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郑某某诉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地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
[31]参见“沈晓科诉青岛鸿运森出国咨询有限会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
[32][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关于欺诈如何认定的问题,西奥菲勒斯帕森斯的评述十分有超,他认为给欺诈下定义有害无利,这“将会使那些诡计多端的人得到他们所想要的,因为该定义会准确地告诉他们怎样避免被法律逮到。”参见[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
[33]参见“王某、王某某诉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四(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冯连军诉北京锐奇润清油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房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黄某诉某货运信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市民一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
[36]同前注[1],张宁文。
[37]参见何向阳:《客户跳单后,原先约定的中介费或违约金还能执行吗》,《楼市》2005年第23期。
[38]同前注[1],刘尊知文。
[39]同前注[1],高完泉、李鸿光文。
[40]参见周晓晨:《论房地产居间的法律规制》,《中州学刊》2010年第3期。
要做好现场监理工作,首要条件是建立和健全现场监理机构,除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足额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外,还应配备具有相应法律知识、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和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登记、审查等监督管理。特别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合同无台账的普遍问题,应加强改进,建立合同台账,并对台账进行定期的统计和检查。
2积极参与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和施工合同谈判
监理单位积极参与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和施工合同谈判,对了解签订合同双方和合同内容都有好处,也为今后的合同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是掌握合同管理的最好办法。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为监理单位已确定,因此,监理单位有条件也有义务参与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谈判活动。监理单位是具备相应资质’专业且有相应经验的单位’在前期积极参加招标文件编制和合同制订、谈判,尽可能减少合同内容错、漏,力求合同全面、准确、严密并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既有利于合同的执行,又有利于监理单位实施合同管理,更可进一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和争端的发生。
3增强法律和合同意识,熟悉和理解合同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当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法律和法规为准,即法律和法规效力高于合同。因此,增强监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学习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法律、法规和合同之间的关系,是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熟悉掌握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这是监理工程师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前提。如果对合同不熟悉或理解不够透彻往往会严重影响监理工作质量,甚至使监理工作陷人被动局面。因此,在现场监理机构成立后’应尽快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熟悉相关合同,充分了解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认真分析合同内容风险,为全面开展监理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此外,由于施工合同涉及内容较多,无论合同制订得多么详细,都不可能全面预见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在合同谈判、签订阶段难免会出现疏漏、错误、不完善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上述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提醒和告知合同双方,及时组织对存在的合同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促成合同双方通过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完善和补充,尽量避免和减少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4严格执行合同,督促和协调合同各方履行义务
监理与业主虽然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其身份应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在监理活动中,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科学地分析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根据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力,率先垂范、不偏不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基础上,独立、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决定,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工程监理事务。工程建设合同详细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法律和经济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都有权利用合同来维护自己正当合理的经济利益。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和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以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为依据。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督促和协调合同各方严格依据合同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
5及时、谨慎、正确处理变更、违约和索赔事项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T.期长、地质情况复杂、施工条件多变,施工过程的动态规律必然会出现因设计调整、施工工序和方法改变、设备与材料价格波动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合同变更。合同项目变更往往会引起合同双方的争议,因此,监理单位应特别慎重对待合同变更问题。在变更情况发生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认定,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对变更项目进行申报,同时做好变更基础资料的收集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原则及时审核处理变更事项。避免因申报、审核超过时效,原始依据收集不足难以溯源等原因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和造成各方损失。违约和索赔处理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程建设中,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目标是不同的,业主单位希望尽可能用更省的投资完成工程建设,而施工单位则会利用一切机会尽可能获得更多的报酬。虽然在国内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索赔行为并不多见,遇到索赔事宜,合同双方会首先考虑用友好协商的办法,采取弥补的方式解决,但是基于维护己方利益,当协商不成后,作为最后的减少风险损失的手段,也会采取索赔方式。当索赔事项发生时,监理单位应该认真对待,不回避、不推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有理有据对索赔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做出审核意见。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的索赔,监理工程师都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予以处理。
6加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建设监理制已经成为工程建设基本制度,法律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的职责。同时,工程建设监理本身也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合同关系,能否服务好工程建设,否能让施工合同双方都满意,除了有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还必须有规范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否则监理单位难以在工程实施中树立威信,也难以让施工合同双方满意,更难以承担起法律赋予的建设监理的责任。因此,加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必须从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专业素质、道德水平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培养和锻炼,这样才能够真正规范监理行为,才能管理好合同,服务好工程建设。
7结语
关键词: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mbining with project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easily appearing in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from the contract signing, performance, payment and claims for changes management, subcontract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contract management,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of other project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合同关系,各个参建单位紧密的联系组成一个整体,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各参建方遵法守规、统一协调、尽职尽责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合同管理上的疏漏,常常会对项目建设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分析总结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为后期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结合本人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实践,从几个方面阐述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合同订立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1、委托合同内容不完整。某些项目法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建设管理合同中,合同附件如委托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进度控制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等未能及时补充签署;
2、委托合同未签订。一些工程勘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后,仍承担施工图设计阶段任务,但项目法人未与勘测单位、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服务合同;
3、一些建设合同工作任务、工程量、双方权利责任的主要条款不明确;
4、有些已签订的合同,盖章签字格式不符合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规定;
5、有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签订合同的情况。
二、合同执行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执行情况,涉及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和现场服务、监理单位的人员资质及职责履行、施工单位资源投入情况和工程质量及安全满足合同要求等方面。
合同执行中易出现的问题:
1、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缺少应有的企业信誉,对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落实。一些设计合同执行中存在管理缺位现象,不能按时提交设计施工图,未派驻符合要求的设计代表人员,未协助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部分施工方案的变更没有应有的说明;某些监理和施工单位不能按投标书承诺派驻现场人员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严重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对合同管理和项目法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2、事项不经审批进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需替换经理和主要部门负责人,应提交申请文函请求批准。一些施工单位更换主要人员未报建管单位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有些投标承诺经理或主要部门负责人未进场就替换。
3、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管理的力度不够,未依据合同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一些建设单位疏于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管理,监理单位对执行合同及保护建设单位的权益控制不够,维护合同法律权益的意识不强。
三、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
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涉及合同项目支付,质保金、计日工、备用金等使用情况及变更索赔事件处理和支付情况。
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
1、合同价款支付中,有些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缺少必要的支持性材料,如支付计量资料中,缺少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对应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资料、测量原始资料等支持性材料。
2、总价承包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分解。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将施工措施费等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报批,作为后期总价承包项目支付依据。
3、工程变更索赔的提出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索赔的必要性论证应充足、责任划分应明确、变更方案论证应合理,单价的确定应合理,变更索赔处理应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
一些工程变更索赔资料未及时整编,强调变更索赔的必要性不足,佐证材料不够充分,提交计量支付申请时缺少质量检测报告,是谁的责任说明不够,变更后的方案论证不够,对其影响评价不够;参建各方对变更索赔处理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操作,有些设计单位以会议纪要替代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未采用规范的索赔意向书报告格式;监理单位未在变更实效内期对变更进行处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变更索赔单位继续提交有效的佐证资料,而对该变更审查通过;建管单位对索赔报告处理未按处室职责规定附有计划合同处的阅处意见。
四、合同分包管理
合同分包管理涉及工程分包批准及分包合同签订;劳务作业分包资质资格、隶属关系、合同签订;农民工情况的检查监督记录资料等。
合同分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合同分包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但是部分项目在招标设计中未明确主体结构工程,有些施工单位经过建设单位允许对外签订实为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合同,如泵站改造工程中的机电安装工程。
2、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还存在层层转包问题;一些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个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务承包公司条件,在劳务合同中还存在转嫁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且分包合同未履行建设单位审批手续;一些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无人员数量、人员工资数额、工作岗位等内容条款;部分施工单位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不到位,存在工资未直接发放至农民工和工资发放滞后的现象。
五、保险合同管理
保险合同的管理包括按规定进行投保及对保险合同监督管理。
工程保险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1、一些施工单位带有盲目的侥幸心理,中标后不能及时投保,而是一拖再拖,有些农民工保险投保意识比较薄弱,监理单位也没有及时进行干预。
2、部分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将已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提交给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也未按合同规定据实审核支付施工单位所投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而按总价项目的百分比进行审核支付。
3、参建各方对保险知识,特别是理赔方面知识薄弱。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have a lot in common, how to clearly positioning two parts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and the mutual relationship, is to the building project to optim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necessary way.
Keywords: project supervision; Building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监理
1.1定义
建筑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控制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协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各方利益,所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2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4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5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1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应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
2.3相关法规和规章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3.1服务对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2业务范围
关键词: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问题;办法
一、设计阶段是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的起点和项目开发目标具体化的第一步,这一阶段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无论从工程的质量,还是从工程投资或进度来说,都具有重大影响和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搞好项目设计阶段管理工作,对于控制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设计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设计图纸在工艺、技术等方面不够合理,在施工过程中暴露出来,需要对设计进行补充修改,这样一来会造成施工单位停工待图现象,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甚至有些情况工程施工完毕后才发现,给使用和社会经济带来很大影响。
2.设计人员设计思想过于保守,由于担心承担采用正常的设计所带来的风险,设计单位在考虑工程项目的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经常过分谨慎,加大安全系数,甚至对于那些并不能增强结构,而投资却很大的做法,不假思索地加以采用,这些都大大加大了工程的投资。
3.设计队伍的整体素质低、设计人员的设计经验不够丰富、设计人员对设计任务的熟悉程度以及设计各专业的协调配合程度不够。所选设计方案不甚合理、违反正常设计程序等都会严重影响设计产品的质量。由于设计阶段失误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常常是施工阶段难以弥补的,甚至有可能会带来全局性或整体性的失败,以致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二)设计阶段项目管理的办法
1.设计阶段首先要推行设计监理,委托监理单位介入设计质量监督,参与设计方案的评审与分析。组织设计招标,进行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优选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
2.设计方案完成后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先进性是设计质量的基础,在功能性、安全性、可实施性、经济性、时间性和美学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设计方案加以优化。
3.在施工前准备阶段认真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有利于施工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熟悉设计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找出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解决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图纸中的差错,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施工阶段是形成建设工程实体、实现建设工程使用价值的过程,是把投资者、设计者的设想变为现实的过程,是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的重点。施工阶段在整个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占用的时间最长,投入的精力最大,对整个项目影响也最深
(一)施工阶段的特点:
1.持续时间长,存在的风险多;
2.涉及人员多,协调的内容多;
3.合同关系复杂,合同争议多。
(二)合同管理在施工阶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里所说的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已经签订,合同当事人已经确立,合同实施阶段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重要工作,它涉及到能否实现项目成本、质量和工期目标,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加强施工阶段合同管理有利于处理与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按照规定照章办事减少不必要的扯皮与麻烦,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避免各种纠纷出现,特别是索赔和反索赔事件。
2.同时要做好施工阶段合同的交底工作,了解从招投标到合同签订整个过程中涉及到合同执行的一些问题。如我们作了哪些承诺、对方作了哪些让步、对方提了哪些、对方要求我们作了什么答复、我们应主要做好哪些工作、我们应该怎样与对方展开工作等等。了解了这些对于施工阶段正常开展施工管理工作是非常有益的,还可以利用合同文件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诸如在时间、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直接对工程实施管理。对业主来说施工阶段如何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也极为重要。
1.选择素质较高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对业主项目管理非常重要。选择一个好的监理单位,不仅能在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方面对业主起到积极的管理作用,而且也更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配备、社会信誉、业绩等应做为综合考虑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选择也非常重要,这是因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到建设项目上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承担工程监理的最终责任,因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够本着公正、公平、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同。
2.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分工要合理,业主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积极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和外部环境,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外部关系等方面,处理好设计变更。监理单位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搞好施工管理上,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方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搞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业主不应越过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施工单位指令或接受施工单位的意见,项目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贯彻执行,这样才能保证监理有充分的空间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在项目实施管理阶段,建设方的关键工作主要在于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设计阶段是把业主思想、理念反应出来的过程,施工阶段是把建设方思想、理念实现的过程,这两个阶段实施的好坏不仅影响着建设方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投入使用后使用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合同管理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是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前提,都是以双方签订的一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基本前提的。对于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的竞争竞争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工程质量、造价以及施工周期都有着极大的影响。我们都知道,合同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动态性的、系统性的,我们要注重合同管理的问题,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善受到损害。
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买卖的企业双方会订立一些经济合同来保证不违约,保证产品的正常供给,保证生产生意的有效进行,即使一方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出现违约,另外一方也能够得到经济的补偿。然而在建筑工程行业,不履行合同责任义务,不遵守合同规范造成的损失有时可能是无法有金钱来衡量的来,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无法得到应有的款项资金,即使蒙混过关拿到了工程尾款,那也是对工程质量的不负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往后的使用甚至将付出血的代价,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所以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和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合同的签订明确了即将建立的工程的价格、工期、安全标准等目标,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义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对合同管理的规范与监管有利于工程质量的保证和工期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进行,为今后的发展道路拟定长远的计划。
2 目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
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中,承包方与发包方都存在一定的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一些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时,常常故弄玄虚,将本应公开招标的建O工程项目改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法,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压力,私下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在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中进行围标、串标的行为。另外,招标文件中也存在着不规范、不合理的条款,一些招标文件对发包范围表述不清、设计不合理、采购以及支付的规定不清晰。例如,某些发包方在文件中规定,承包方必须在三天之内进行报价,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负责,但是大多数承包方都是以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进行的,这就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留下了隐患。
2.2 合同订立不规范、不平等
仅仅根据出现事故,机构出面调查的工程事故的统计数据来看,应该履约的双方都存在不按章办事、不遵循法律违章违法的活动,其中不按时间进行审批和不通报的现象十分严重。在进行招标的环节中,有些发包企业不进行招标私下签订合同或者进行招标也只是形势主义。此外,发包方在对于成本控制和利益的诱惑下故意压低价格或者迫使承包方接受苛刻的条件,比如:要求承包方垫付资金、把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划归给承包方、不根据实际盲目要求加快进度等。
2.3 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监督
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工程量增加的情况,这样施工方可能会以工程量增加提出申请,向建设单位索要增加的工程量酬劳。但是从正常途径来说,必须要监理单位对实际的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核,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施工方存在虚报工程量这一问题,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职责,绝对不能在工程量变更签证审批单上签字。
3 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为了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更好的探究如何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必须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建筑企业要经过全面的考虑,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人员在工作中的权、责、利。建筑企业还应定期为合同管理人员组织专业的业务与法律培训,具体的法律培训应侧重《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信托法》等方面的基础法律知识。专业的培训活动,是提高企业相关的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与签约技巧的有效措施。
3.2 注重管理与招标投标管理的联系
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件,招标文件、投标书是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就必须理顺对施工合同与招投标的关系。我们不要把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管理分别对待,应该根据工作性质科学,依据合理设置机构及确定职责,让旋工合同与招投标工作密切结合。
3.3 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对于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以此来让建设单位支付一些多余的费用的现象,我们应该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升监理人员的责任心,避免监理人员的现象发生。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具体的工程量应该进行全面掌握,在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是否存在虚假施工,对施工进度进行全面控制,避免施工进度和具体施工时间有所出入。
4 结语
综合分析来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只有熟悉掌握建筑领域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深化合同管理方法,才能确保建筑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时,明确其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重要地位。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归纳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的相关技巧,促使参建双方自觉履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建筑工程项目的市场风险,促进相关管理部门切实维护好建筑市场的发展秩序,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