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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医学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1-24 09:41:3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行为医学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行为医学论文

第1篇

教学中应着重关注语文对学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以及授课内容的真正价值。教师在授课时应采取正确的方法,要求如下:首先要把教材作

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材料,发现其中的深层内容,找出其价值,让语文教学成为一种具有人文主义和价值性的活动。其次,鼓励学生阅读

文学作品,让阅读成为语文学习中必不可杀的一部分,使学生在阅读中提高自己的素质。再次,教师要言传身教,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

为学生做好榜样。最后,采用多种形进行教学,可以开名人座谈会,请名人为学生讲人文知识,让学生在活动中增长见识,提升人文素养。

关键词:初中语文教育;以人为本;人文教育;

21世纪是经济腾飞、追求物质生活的新时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社会问题、社会状况、社会文明也不断出现,这时就需要初中生可以准确地区分真假优劣,而教育的引导作用在这时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相应地就要求语文教学具有强烈的人文主义关怀。但是现在的状况却是,教师忘记了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和思想品质才是教学的关键,相反地去关注课本内容的传授。在新的标准中,将语文定义为是人类交流的关键,它构成了中华文化的主要方面,可以达到工具性和人文性的高度统一。在新的课程标准中,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是其性质,同时认为语文是一门实践性和人文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教学过程中要注意语文对学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以及讲授内容的人文价值。语文教师在讲授语文知识时应加大对内容的研究,探索隐藏其中的深层含义和人文价值, 在朗读文章、浅显地探讨文章思想后,要正确地引导学生对文本进行解读, 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阅读素质和审美能力,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提出了下面几个方法:

一、发挥教材的作用,研究教材的人文价值,做到人文性与文学性的高度统一

在教学过程中,语文这们学科的人文价值主要是用很多篇精彩的文章来表现的。语文书里包含了很多辞藻华丽的精彩文章,学生往往在阅读完后就能产生新的情绪,从而可以更好地理解作品。像是朱自清的《背影》,通过详细地描写父亲辛苦地给“我”买橘子的情景,表现了作者对父亲的爱和无尽的感激,这样的描写不仅让学生看到了父亲那真实而朴实的背影,更能感受到父亲对儿子那质朴无私的爱,引起学生的共鸣。还有沈从文的《边城》,文章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幅美丽的边城景色,使我们在阅读时好像亲自来到了沈从文笔下的那个小城,感受到了那里的真实、质朴以及人性的美好。不仅如此,我们也可以利用课本中精彩纷呈的文化,让学生学习中华文化的精髓,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

二、确立阅读在语文教学中的关键地位,在阅读中理解作品

首先,语文教材包含了很多精彩的作品,里面描写了异彩纷呈的世界和真实的社会。现在语文课堂,要将阅读和传统文化紧密结合,让学生在学习中了解历史,认识历史,培养民族责任感和自豪感。这也是人文性教育的一个显著方面。其次,人文性教育还体现在学生语言应用能力的培养上。在初中语文课本中,古代的诗词歌赋,辞藻华丽,语言精彩,大量阅读可以培养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使语言更加优美。教师在朗诵诗时感情一定要饱满,这样才能体味出作者要表达的感情,进而能够充分体现人文精神。再次,初中语文教育中渗透人文性这已经是新课程所提出的基础要求之一,因此,课前准备也要为人文性教育做好基础工作。课前准备工作一定要重视起来,它是人文性教育是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总之,课前准备要充分,课件的制作要精心,选择适合的配乐,制造良好的气氛,使学生可以更好的理解作品。

三、教师要言传身教,提高自己的能力

课堂的主体就是教师,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充当着领导者的角色,这时就要求教师的言行都要合理,这样才会给学生做好印象。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给学生造成影响,一个微笑、鼓励都是教师对学生的情感感化。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不是教学的主要目的,更关键的是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能力,打造美好的生活。新的标准坚持把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就要着重培养教师的人文素质。因为没有好的人文素养的教师是无法给学生做好榜样的。还有就是,语文教师的领导地位还表现在教师和学生一起努力思考,共同进步上。

四、名人座谈会,请名人为学生讲人文知识,让学生在活动中增长见识,提升人文素养

座谈会要用其真实的体验、全面的知识、和丰富的情感来吸引学生注意力,从而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在学习中提高人文素养。我们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吸引学生注意力,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让学生在活动中感受人文主义情怀,更好地实现人文主义的目标。在语文教学中实现人文教育的手段不只这一个,还有很多,但是无论是哪种方式,教师都要创新教学方式,增强自己的人文性,把促进自己的成长作为最终目的,参与到教学中去。 教师为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做了很大的贡献,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目标就要深入认识学生,看清学生的内心世界。语文就是一门研究语文知识并利用学到的知识进行实践的学科,而语文教师的职能就是帮助学生学到知识,并更好地使用知识。

总的来说,在语文教学过程中进行人文教育是一个很好的想法,它不仅能帮助教师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还能增强学生的品质素养,影响着全社会的发展进程;而且人文性教育是新课标所提出的一项基础要求,是初中语文教学必行之路,由此可以看出,人文教育将是我们研究的长久课题。

参考文献:

[1]沈俊.人文素养之于语文教学的重要性[J].中学语文. 2010(33).

[2]邹功能.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J].广西教育. 2008(35).

第2篇

移动微型学习资源通常是包含实用、微小目标知识模块,汇集了图、文、声、像等多种媒体呈现的形式,同时也体现了微型学习资源短小、松散连接等特点。针对微型学习对于学习资源的要求,从微型学习理论和特征出发,对微型学习过程和学习对象进行重点分析,制定相应的策略有助于微型学习效果的提高。

1.1目标制定设计策略制定具体的学习目标,指导学生一步步的学习,详细的计划能够帮助学生明确自己的任务,制定合适的学习策略。减少由于漫无目的浏览而产生的挫败感。教师在设计移动微型学习资源时,要对学习内容进行分析,分析学习内容及其难易程度,对于比较重要的知识点要细化,分配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需要了解或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点,可在计划中合理减少其所用的时间,在学习的过程中略读和快速浏览即可。学生可以根据特长爱好、学习弊端、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等科学规划自己的学习计划和进度。制定的目标要明确具体,规划合理,难易得当,目标要有一定的挑战性,但又不能好高鹜远。不仅要制定远期目标和终极目标,还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短期目标以及时间计划和过程计划,减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迷茫感,提高学习的有效性。

1.2差异化策略学生在学习风格、学习习惯、学习基础和知识层次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在设计微型学习资源时,要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学习内容要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制作不同层次、不同难易程度的多样资源,以满足不同个体的学习需求,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应的资源,最大限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1.3动机激发策略动机分内部动机与外部动机,来自对知识的渴求、对学习内容的兴趣的发自学生内心的内部动机最持久。教师在设计移动微型学习资源时,首先要精选内容,要具有实用性、兴趣性,让学生喜欢所学的内容,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以保持学习动机的持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资源中加入测试内容,学生参加测试后系统给出评价,同时给出其他参加测试人员的成绩,让学生间存在竞争意识,通过竞争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

1.4协作策略协作学习是一种通过小组或团队的形式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的一种策略。小组成员可以采取论坛、微信平台讨论和伙伴交流等形式开展协作学习。小组协作活动中的学生可以将其在学习过程中探索、发现的问题和学习材料与小组中其他成员、其他组或全班同学共享。学生通过协作学习解决自己的疑问或无法解决的问题,减少学习焦虑感,可以提高自信心,促进学习成效。教师向学生建立开放媒体平台如微信平台类的交流互动平台,方面学生协作交流,并及时给予恰当的指导,解决共性的难题,并引导协作学习朝正确的方向前进,避免无效协作发生。

1.5情感策略移动微型学习会让情感交流缺失,原来学习中所追求的情感体验和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越来越贫乏。学习是一个充满学习体验的活动,情感的缺乏将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情感策略是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保持良好情绪的行为措施,加强自我激励,提高学习积极性。教师在微型学习资源设定中引导学生学习交流的内容和方向,抛出合适的话题,激发学生的参与兴趣,引导学生交流,满足情感交流需要,及时给予学生学习指导,对学习情况给与及时恰当的评价,让学生感觉教师就在身边,以此满足学生的情感需求。具有比较相同知识背景和工作背景的同学之间沟通则更加便利。尤其是基于学习内容的讨论,可以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上遇到的困难,满足了学生情感上的需要,促进学习的开展。

1.6情境策略情境策略的显著特点是学习发生在现实情境相类似的情境中。微型资源的内容要选择真实性任务,设计处理不能过于简单化,以免使其远离真实的问题情境。教师在设计教学内容的时候,其内容的选择要尽量贴近学生的真实生活经历,使学生的学习能在与现实情况一致或相类似的情境中进行,使学生有亲临其境的感受和体验,从而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欲望。

2结束语

第3篇

关键词:中职 ;语文教学;导向性

一、中职语文教学以就业为导向的必要性

1.教学的目的和任务决定的

美国教育家布卢姆说过:“有效的教学始于准确地知道希望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有效的中职语文教学,始于明确其目的和任务。中职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社会对一线从业人员的要求及中职学生当前的认知水平、认知能力决定了中职语文教学担负着培养中职学生一般语文能力和从业实用语文能力的双重任务。以就业为导向并不意味着抛开语文本身的教学内容和规律,越俎代庖地给学生传授专业课,而是要了解社会对中职毕业生的能力素质要求,寻找语文和学生专业课程的契合点,寻找语文和学生职业发展的契合点。在教学内容和教学策略上更要突出中职学生的专业特点和专业方向,从实用性出发,使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用,实现语文教学对专业技术学习的辅助,使语文课成为“中职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基础”,为学生“上岗有优势、转岗有可能、晋升有潜力、学习有基础”服务。

2.用人单位对中职毕业生的要求决定的

用人单位对一线从业者的要求应该是确定中职语文教学目的和任务的重要依据。关于用人单位对从业者的学习能力有什么要求的问题,经调查研究表明:用人单位不单单重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同时还重视从业人员的综合发展能力,因而培养综合能力中的理解力、观察力、注意力、表达能力、合作能力正是语文教学责无旁贷的任务。

3.中职学生当前的认知水平、认知能力决定的

中职学生相对重视专业课,语文基础普遍较差对语言文字的理解能力偏低,语文学习兴趣普遍不足。针对这样的现状我们应该创新教学方法,在语文教学中渗透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语文学科集操作性、实践性、实用性于一体的工具,提高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为中职技术人才今后的事业发展添砖加瓦。

二、对以就业为导向的中职语文教学的探索与实践

1.让学生学有所用

中职学校语文课应结合社会对一线从业人员的要求,以提高学生学习能力为重点来筛选、组织、实施教学内容。与高考相比,用人单位对中职毕业生的书面理解和表达要求较低,而在口头表达方面则有相应的要求,中职语文课应该相应降低读写难度,突出实用性,向综合职业能力渗透,让学生学有所用。举例而言,教学撰写求职信或应聘书时,可以结合就业面试训练,利用学生的优势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来带动弱势的书面表达能力的提高,从而达到书面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共同提高的目的。

2.注重突出学生主体地位

学生参与学习的主动程度往往决定了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在教学中,应注重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主动性,做学习的主人。仍以劝说口语教学为例,可以是老师给定训练题目后,调动学生自己寻找、摸索劝说方法,互换角色进行练习,自己体验并归纳劝说方法和技巧。甚至可以在确定了劝说这一学习内容之后,让学生课前搜集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劝说题材或自己学习、生活中碰到的最想解决的劝说问题设计成训练题目,课堂上学生互相出题,模拟训练。这样,所学内容是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学生期待解决的,学生既是问题的回答者,也是问题的设计者,学生成了学习的主人,学习地位及学习态度由被动变主动。再者,让学生自己寻找学习问题也有助于培养学生自觉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的意识,而主动发现并解决问题是一种有利于学生在工作中提升自己的积极态度。

3.注重教师的言传与身教

在组织和引导的方式上,如果说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言传”的话,以就业为导向的中职语文教学则应该同时注重“身教”。著名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认为“教学做是一件事,不是三件事”,强调“先生拿做来教,乃是真教;学生拿做来学,方是实学。不在做上下功夫,教固不成为教,学也不成为学”。在中职语文教学中,教师不仅是知识和方法的传授者,更应该是知识和方法的运用者、示范者,教师应该主动进入教学情境中,用参与活动的方式给学生作出示范。比如在面试口语训练中,教师可以模拟考官角色来考学生,更应该模拟应聘者角色给学生作出示范。教师的教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用自己的示范来启发引导学生,纠正学生运用知识和方法中的失误,从而提高学生的实用语文能力。

三、中职语文教学对语文教师的要求

第4篇

关键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效果;探索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2-0176-03

学位论文盲审,就是在论文通篇中隐去学校名称、导师姓名及研究生姓名,并将论文送往相同专业高校的同行专家评阅,并就论文是否达到答辩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在返回给学生的评阅意见中,将专家的相关信息隐去。目前,专家普遍认为学位论文“盲审”有助于排除人情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评阅,评阅成绩相对比较客观、公正、真实。

一、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实施

我院自2010年开始从各专业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抽取部分学位论文进行盲审。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学院根据校学位办论文盲审实施办法制定了《合肥工业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盲审实施办法》。

1.论文送审要求。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封面及扉页需隐去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个人信息。由学院研究生办公室送2位校外具有相应硕士点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盲审效果,学院在统一收取参加盲审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后,报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论文的格式和内容是否涉及作者个人信息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且通过“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检测结果在30%以内的论文方可送审。

2.合理选择盲审学校和盲审专家。由于我校的工科背景较强,我院硕士毕业论文的领域既有化工理论基础研究,也有化工应用研究,所以在硕士毕业论文送审的学校和送审专家的选择上充分考虑学校层次的一致性、学科专业的相近性和研究领域的相关性。

3.合理利用评阅结果,形成激励机制。对于评阅结果,导师和学生往往只重视评价不合格的论文。一旦评审专家认为论文已达到要求,同意答辩,往往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人不再重视评阅专家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只有没通过的论文,导师和学生才会认真修改。

为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对盲审评阅意见中的评分和评语做进一步的细化分类处理,以促进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不断提高,形成了补充意见《关于研究生毕业论文盲审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说明》。在《补充说明》中规定:“毕业论文经由两位盲审专家进行评阅,结果均为合格但论文评分都低于65分,该论文必须在3个月内修改完成,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增聘同行专家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其答辩申请,未通过复审者应当延期一年答辩。”

二、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成效

1.学位论文质量有较大提高。通过实施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增强了研究生的“论文危机”意识。绝大部分研究生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撰写学位论文,论文质量有了较大提高。2010年,我院首次进行学院盲审制度时,对25位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进行了形式审查,发现90%以上的论文存在撰写格式、图表规范等问题。2011年和2012年学位论文盲审时,同样的格式和规范等写作问题则要少得多。表1所示为我院2010-2012年研究生盲审结果为优良的比例。如图所示,2010年参加学院盲审的研究生论文50份,其中30份结果为优良,优良率为60%;2011年参加学院盲审的研究生论文46份,其中31份结果为优良,优良率为67%;2012年参加学院盲审的研究生论文58份,其中51份结果为优良,优良率为87%。

2.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近年来,受社会环境中“急功近利”风气的影响,一些研究生缺乏科研进取精神,不能静下心来扎扎实实地搞研究;部分研究生忙于考博、找工作,不愿承担导师的科研任务,忽视论文研究和综合科研能力的培养。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真正目的就是使导师和学生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质量,从而加强过程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真正从源头上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最终达到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的真正成效。

表2所示为我院2010年-2012年参加盲审的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由表2可知,我院自实施盲审制度以来,参加盲审的学生不仅人均数量逐年增加,论文质量也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三、现行盲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评阅专家与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之间有误差。学院送审的学位论文都是通过相关院校的研究生管理部门选择专家,而不是导师选择,因此在评审专家的选择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尤其是涉及交叉学科的论文,在评阅专家的选择上更容易出现误差。

2.评阅专家工作量增加以及“手下留情”导致评审质量受考验,盲审成效打折扣。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各高校都在积极推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制度,需要评审的论文数量逐年增加,而大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答辩都集中在同一时间段,所以增加了送审部门及评审专家的工作量,评审质量经受考验。另一方面盲审聘请的多为国内有关院校的同行专家,有些专家在打分时也会有意无意地就高不就低、“手下留情”,由此导致论文盲审制度的成效大打折扣。

3.学位论文传递过程资源浪费,经济成本增加。盲审的费用加上管理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纸本论文和评阅意见书的传递也是一种时间和经济资源的浪费,随着毕业生基数的递增,这一费用势必逐年加大。

四、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探索性建议

1.扩展论文送审的学科领域。不同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已成当今世界科学发展的主要趋势。高校越来越提倡将学生的培养模式由单一学科转为在交叉学科的平台基地上加以培养。扩大论文送审的学科领域,增加相关学科和边缘学科的教师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听取他们的评阅意见,一方面有利于研究生和导师从不同的侧面获取更多有用信息和创新思路,有利于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情因素,提高评阅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2.聘请国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参与论文评阅。为促进学科发展和对外学术交流,近年来学院聘请了一批在化学化工领域有影响力的国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学院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将学位论文送予这些专家评阅,将有利于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了解国内、外研究进展,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3.建立论文免审制度,给予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定的推荐免审的权利。为提高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可以建立论文免审制度。如对于在权威期刊或者影响因子大于一定数值的国际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数量达到一定要求之后,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同意后,可以向学校学位部门提出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免审的申请。

参考文献:

[1]马玲.博士学位论文同行评议的实证分析及探索性建议[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12(6):44-47.

[2]王健,张华.由盲审结果分析我校机械类各专业研究生培养质量差异[J].科技广场,2009,8:240-261.

[3]王蓓,王振芬,王维静,王沁丹.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制度提高学位论文质量[J].西北医学教育,2006,14(6):681,759.

第5篇

「关键词价值判断,实体性论证规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我们身处的,是一个确定性丧失的时代,也是一个人们转而寻求相互理解并力图达成共识的时代。——作者题记

问题与方法

民法问题是民法学问题的核心[1],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2].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民法就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所谓“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首先是指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冲突的利益关系;其次,是指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虽不承担着积极推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使命,但仍须发挥消极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即要着力避免民事主体的利益安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也需要对这种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民法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上述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取舍,或安排利益实现的先后序位的过程,就是一个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民法学者在学术实践中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大多与此有关。

在价值取向单一的社会,面对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心有灵犀”,极易达成共识。但在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讨论者由于社会阅历、教育背景以及个人偏好的不同,而持守不同的价值取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难免“众口难调”,价值判断问题就成了困扰人类智慧的难解之题。讨论者面对无穷追问,难免流于如下三种命运:一是无穷地递归,以至于无法确立任何讨论的根基;二是在相互支持的论点之间进行循环论证;三是在某个主观选择的点上断然终止讨论过程,例如通过宗教信条、政治意识形态或其他方式的“教义”来结束论证的链条。[3]正因如此,分析哲学家干脆否认价值判断问题可以成为理性讨论的对象。他们认为“只表达价值判断的句子没有陈述任何东西,它们是纯粹的情感表达。”[4]所以“伦理是不可说的。伦理是超验的。”[5]而“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6]

问题是,民法作为通过规则治理社会的关键一环,承担着说服民众接受规则治理的使命。以民法学研究为业的人,也就无法如哲学家般的 “超凡脱俗”。民法学者必须要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回答现实生活中形形的价值判断问题,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提供借鉴。民法学者如何完成这一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换言之,民法学者如何能够运用理性来讨论价值判断问题,以避免现实主义法学家罗斯(Alf Ross)不留情面的嘲讽——“祈求正义就象嘭嘭地敲击桌面一样,是一种试图把自己的要求变成先决条件的情感表达方式。” [7]?

建立在现代逻辑、语言哲学、语用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并吸收了道德论证理论成果的法律论证理论[8],尝试着提出了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可行方法:即讨论者只要遵循特定的论证规则和论证形式,其得出的结论就可以作为符合正确性要求的结论。换言之,法律论证理论力图通过程序性的技术(论证的规则和形式)来为正确性要求提供某种理性的基础。[9]法律论证理论的代表人物阿列克西(Robert Alexy)就认为,理性不应等同于百分之百的确实性,只要遵守了一定的讨论(论辩)规则和形式,那么规范性命题就可以按照理性的方式来加以证立,讨论的结论就可以称为理性的结论。[10]这一思路当然可以用于讨论民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但法律论证理论能否足以解决前面提出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德国法律诠释学的代表人物考夫曼(Arthur kaufmann)针对法律论证理论所提出的批评那样,法律论证理论在哲学立场上几乎全以分析哲学为背景,分析哲学的缺陷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律论证理论的缺陷,因此该理论只能以语义学的规则来讨论价值判断问题。[11]这一批评确属的论。尽管阿列克西并未忽视讨论者的“先入之见”,而是一再强调“法律论证理论是在一系列受限的条件下进行的。在这一点上,特别应当指出它须受制定法的约束,它必须尊重判例,它受制于由制度化推动的法学所阐释的教义学,以及它必须受诉讼制度的限制。”[12] “谈话者最初既定的规范性确信、愿望、需求解释以及经验性信息构成了论证的出发点。”[13]但他却基于这样的理由,即“截然不同的规范性确信、愿望和需求解释均有可能作为出发点”[14],从而放弃了对于讨论者“先入之见”的必要分析和考察。恰是这一点,使得法律论证理论无法圆满回答本文提出的问题。[15]因为确定讨论者在进入论证程序时共同的“先入之见”——即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对于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至为重要。离开了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民法学者就无以达成相互理解,也更谈不上在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上形成共识。我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也为这一论断提供了支持。

实际上,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总是在特定的法治背景下展开的,而非“无底棋盘上的游戏”。民法学者总可以在特定的法治背景中寻找到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作为共同的“先入之见”,供作其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学术平台。这一点,在民法学者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表现地尤为明显。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的讨论,须以现行的实定法为背景展开,讨论者必须尊重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取向。即使针对某项法律规范涉及的具体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可能会就立法者究竟在该法律规范中表达了何种价值取向产生争议,但他们至少可以在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的层面上达成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以此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平台。[16]如果民法学者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因无须考虑立法者业已在实定法中表达的价值取向,表面上看,在讨论者之间似乎无法形成价值共识。但学术实践的经验却告诉我们,讨论者总可以在某个抽象的层面上达成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我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就证明了这一点:即使是从立法论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也总可以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层面上形成价值共识。这其实就印证了罗尔斯(John Rawls)极具洞见的一席话“当人们对具有较低普遍性认识的原则失去共识时,抽象化就是一种继续公共讨论的方式。我们应当认识到,冲突愈深,抽象化的层次就应当愈高;我们必须通过提升抽象化的层次,来获得一种对于冲突根源的清晰而完整的认识。”[17]以该认识为前提,民法学者运用理性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可行途径,可以在最低限度上表述为:以讨论者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共识为前提,确立相应的实体性论证规则,经由理性的讨论,寻求相互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尽量就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达成新的价值共识。

本文就力图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并阐明与其相对应的论证负担规则。这里所谓实体性论证规则,不同于法律论证理论中作为程序性技术的论证规则,而是以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为内容的论证规则。笔者深信,讨论者若以实体性的论证规则为前提,遵循作为程序性技术的论证规则和形式,运用妥当的论证方法[18],必会达致相互理解,进而为形成新的价值共识开辟可能。

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

(一)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第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与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有关。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在民法诸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19],也就无从谈及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这是分配正义的要求,因为正义一词的核心语义是公平,即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同时,“政治立法者所通过的规范、法官所承认的法律,是通过这样一个事实来证明其合理性的:法律的承受者是被当作一个法律主体共同体的自由和平等的成员来对待的,简言之:在保护权利主体人格完整性的同时,对他们加以平等对待。”[20]

如前所述,民法作为一种组织社会的工具,是通过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自身调控社会关系的功能。而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语境中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因此要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另一种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21]

近代民法[22]相对重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因此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切自然人,无论国籍、年龄、性别、职业;一切经济组织,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是民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劳动者、雇主、消费者、经营者等具体类型,也都在民法上被抽象为“人”,同样具有民法上平等的人格。[23]正是借助这一点,民事立法实现了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即从按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转变为不问社会成员的身份如何,对同样行为赋予同样法律效果的立法。[24]也正是借助这一点,民法才可以通过成文法的方式,采用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显示出了惊人的超越体制特质。[25]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第一个基本判断,是平等性。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一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此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了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的基本判断。第二个基本判断,是互换性。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这样,即使平等性的基本判断存有不足,也会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26]在这种意义上,互换性从属于平等性。正是这两项基本判断,为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也为近代民法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提供了正当性。当然,近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也非常有限地包括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要体现为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区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并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侧重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受到了挑战,出现了某些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一是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二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劳动者和消费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27]面对企业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也受到了挑战。仅仅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单纯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已经无法在特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的和平。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日渐受到重视。具体表现为在生活消费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雇主和劳动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侧重对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它既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又在特定的领域内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我国就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

应该说,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是民法得以存续的基石,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不仅使私法自治原则丧失了存在的前提,民法也丧失了存在的正当性;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来实现调控社会生活的目标也就无所依凭。在这种意义上,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构成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例外。只要民法尚未丧失其调控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就永远只能作为例外而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包含着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该规则对应着一项论证负担规则:即主张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来回答特定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者,必须承担论证责任,举证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需要在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上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否则,其主张就不能被证立。这就意味着,面对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主张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不仅需要积极地论证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无须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还需要通过论证,有效反驳主张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所有理由。而坚持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则只须通过论证,有效反驳主张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即可。

按照论证负担规则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需要兼具实质上的正当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方可构成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所谓实质上的正当性,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必须能够证明,如果不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会导致处于分化和对立状态中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严重失衡,以至身处弱势地位的一方无法自由地表达意志,从而使得建立在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假定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无法发挥作用。所谓形式上的正当性,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确实能够证明,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符合体系强制的要求,[28]因此并不违背类似问题应该得到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行以后,围绕该法第52条第1项和第2项[29]中所称的“国家利益”是否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理论界和实务界(改:民法学界)存在有较大的意见分歧。由于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决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从事的相应合同行为究竟是绝对无效还是可变更、可撤销[30],从而直接影响到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所以这是个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笔者拟借助这一问题来展示前述论证规则的运用。

对这一问题,民法学界存在有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一种观点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31].《合同法》应对市场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即将市场主体区分为作为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另一种观点则坚持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32],因此不应对市场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不难看出,面对同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两种对立的观点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前者主张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后者则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依据前述的论证规则及其派生的论证负担规则,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论证责任。他们不但要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必须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还要对主张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所有理由都进行有效反驳。

在讨论的过程中,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提出,将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从国家利益中排除出去,从而使相应的合同行为从绝对无效变为可变更、可撤销,如果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者不负责任,不行使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岂不是放任了国有财产的流失?[33]这一理由是讨论者从逻辑推理的角度提出的,其有效性取决于对如下事实判断问题的回答:即是否有实际的证据证明承认(或否认)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就阻止了(或放任了)国有财产的流失。如果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不能够提出实际的证据证明其理由,该理由就建立在一个虚假的命题之上,不能发挥论证的效用。实际上,直到今日,我们也未能看到这样的证据。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的讨论者倒是提出了不少有力的论据,支持在这一价值判断问题上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要包括:

第一,认定合同绝对无效与认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最大的区别在于:认定合同绝对无效,意味着动用国家的公权力,对市场交易关系进行直接干预,绝对否定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效力,不允许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凡是在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地方,就不存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贯彻和体现;认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则给合同当事人留有较为充分的自主决定余地。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意思表示存在错误而处于不利交易地位的当事人,既可选择行使撤销权消灭合同的效力,也可选择行使变更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公权力并不直接介入到市场交易中间去。以这种认识为前提,认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就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迄今为止,我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一条主线,就是对国有企业要放权让利,让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在这种意义上,让国有企业享有充分的市场自主权,可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如果说国家利益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等于是在市场交易的很多情况下,用国家公权力的决定代替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自主决定,这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其次,在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因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从而处于不利交易地位时,如果只需变更合同,就既能实现交易目的,又可以通过利益关系的调整避免自身遭受的损害时,认定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导致上述合同绝对无效,会在实践中导致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丧失灵活调整利益关系的可能,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与实现国有财产增值保值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二,如果认为国家利益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法官会在审判实践中面对一个难:一个国家控股60%的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订立合同,这个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或者胁迫行为,损害了这家国家控股公司的利益,法官如何去认定合同的效力?是认定整个合同绝对无效?还是国家控股60%,因此这个合同的60%是绝对无效的,剩下的40%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如果说整个合同都认定是绝对无效的,公司其余40%的股份可能是由自然人或者民营企业控制,那么凭什么按照有关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规则,把这些股份对应的那一部分合同行为也认定为绝对无效?如果说合同的60%绝对无效,40%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就会出现同一个合同行为由于同一个原因一部分绝对无效,一部分可变更、可撤销这种难以想像的局面。同样,如果一方实施欺诈、胁迫行为,损害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利益时,不作绝对无效处理,仅将损害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企业利益的合同作绝对无效处理,这又不符合体系强制的要求,违反了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与建立法治社会的理想背道而驰。

第三,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体对待,不作类型区分,既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郑重承诺。认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采用与其他市场主体不同的法律调整规则,明显不妥。

时至今日,坚持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既不能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在这一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上无须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又无法在论证的过程中对主张贯彻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进行有效反驳,其观点就没有被证立。我们籍此可以得出结论: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

(二)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

第二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与私法自治原则有关。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它要求“个人应享有相对于法律可能性和事实可能性的最高程度的自由来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34]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