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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10 17:11:4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资产证券化的流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前景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51

面对我国已步入经济“新常态”局势下,2016年初召开的“两会”通过了“十三五”规划并明确提出了“加强供给侧改革”,而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金融业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添砖加瓦,成为整个金融业思考的重点和下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创新的金融融资工具,对解决我国巨量资产端流动性不足的现状尤其重要,因此各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协会纷纷推出了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相关金融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和尝试。截止到2015年底,市场存量为7703.95亿元,同比增长129%,其中2015年发行6023.4亿元,同比增长84%。充分说明了资产证券化在快速发展,同时总体规模仍然不大,发展潜力巨大。

1资产证券化概述

1.1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资产端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将其能产生现金收入的资产、特定收入及运营收益等权益资产加以组合,将其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再有特殊目的载体成立已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的证券,并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从广义上可以分为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类。狭义上看,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中涵盖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及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1.2流程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为发起人向特殊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出售证券化资产,或由SPV主动购买。然后SPV将其汇入资产池(Assets Pool),在金融市场上以资产池当中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偿还。

图1资产证券化结构图2发展现状

2.1发展历程

欧美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发行首单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并在21世纪初过度发展,最终酿成了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规模逐渐萎缩。相比较于欧美,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起步晚,2005年相关文件,建设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成为首批试点。2007年,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及上汽统一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成为第二批试点。但恰逢2008年的金融危机,我国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2011年,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硬约束和信贷收紧令,2012年后逐渐放宽的政策环境,我国资产证券化又开始焕发新生。发展至今,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已经常态化,规模增长迅速,基础资产更加多样化,创新迭出,产品结构更加丰富,市场参与者类型不断增加,监管政策不断完善,总体规模已接近万亿。

2.2市场概况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银监会与央行主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信贷ABS”)、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企业ABS”)ABS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ABN”)。截止2015年末,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市场规模得到极大的发展,总额达到7703.95亿元。市场规模如图2所示。

数据来源:WIND资讯。2.3发展特点及存在问题

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以来,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经多年的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已常态化;并呈现了基础资产涵盖面逐渐加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不断,监管政策不断完善、发行主体类型不断扩大等特点。

(1)监管机构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一方面监管机构简化发行流程,完善制度,2014年银监会1092号文及2015年央行公告标志着信贷ABS从双重审批制向“银监会备案央行注册制”的转换。另一方面在国务院2015年确定了信贷ABS的试点扩容,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和业务监管。推动资产证券化合规有序的快速发展。

(2)基础资产覆盖面不断增加,产品创新不断。近几年基础资产覆盖面不断增加,包括信贷ABS的个人汽车抵押类、个人住房抵押类、房地产贷款类等各类信贷类型基础资产,企业ABS的融资租赁收益权、公共事业收费权及应收账款类等各类基础资产。

(3)发行主体类型不断扩大。发行主体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扩大到外资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事业单位等机构。

同时也在高速发展中存在着“真实出售、风险隔离”法律问题、市场流动性不足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动力不足等问题。

(1)资产证券化的两个重要法律基石――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在中国内地现有的信托制度中并没有相关法律规范,以信托资产证券化为例,信贷资产转移方式是信托,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后,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应非常有限,而这与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信托法对信托关系的设计有本质不同。而在“风险隔离”方面,法律层面障碍略小,但是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必要的操作规范。

(2)市场流动性仍不足。在一级市场上,尽管资产证券化规模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相比可证券化资产规模仍是微不足道,以消费信贷市场为例,2015年底消费信贷规模为19万亿,而2015年存量消费信贷ABS规模为63.02亿,仅为消费信贷规模的万分之三点三。同时在二级市场上,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信贷ABS为例,2015年现券结算量为394.29亿元,换手率为7.44%。产品换手率的提升表明市场深度有所提高,但2015年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为172.7%,企业债、中票等债务融资产品的换手率分别为202.2%和198.1%,相比之下ABS市场流动性仍大幅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这将限制ABS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信贷资产证券化动力不足。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信贷资产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在当前经济处于新常态情况下,资产荒愈演愈烈,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节节攀升,商业银行倾向于自持优质资产,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而目前我国缺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政策支持,使不良资产证券化在2005年-2008年试点之后无疾而终。

3发展前景

我国资产证券化从2012年再次起步以来,得到长足发展,但是总体来看仍处于起步阶段,相比庞大的可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资产规模十分有限,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3.1政策层面支持和监管进一步完善

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政府和监管机构多次表明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支持态度,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表示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此下一步政府及监管机构将在政策上进一步支持资产证券化。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解决证券化业务立法层次不高、租赁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法规支持等问题;另一方面将会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降低证券化产品风险。

3.2证券化发行市场进一步扩大

一方面产品类型将进一步多样化,信贷资产中的信用卡应收款、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不良信贷资产,收费权资产中的租赁资产、楼宇租金、小额贷款等都将成为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一方面交易结构进一步创新,发行机构将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设计,满足不同档次投资者,同时在流动性支持机制也将进一步创新,形成多种增信机制。

3.3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

在一级市场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主体进一步拓宽,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违约事件的常态化以及非标资产投资受限等因素,更多的投资者将会关注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将更多元化;随着产品规模、种类的不断扩大,投资参与者多元化,将进一步推动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证券化产品的做市商将会进一步尝试,这样有利于推动与市场流动性并引导市场价格曲线的形成,促进价格发现。

3.4标准化、统一化产品将会出现

随着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种类增多及发行规模扩大,将逐渐探索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为例,抵押品同质化、结构相似、现金流量稳定等特点,如果有与美国“两房”类似的政府支持机构的担保与信用增强,以标准化的证券出售并统一进行托管结算,将会降低发行与交易成本。提升供求双方的积极性。因此在政府及监管机构积极支持下,各金融机构的探索尝试下,标准化统一化产品就会出现并扩大化,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

4结束语

“十三五”期间,新一轮的市场化改革在于金融业,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业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重视,是优化资本、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产业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也为我国个人及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提高了有力的融资渠道。随着政策环境的逐渐开放,基础资产扩容、逐渐形成的统一化交易平台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呈现爆炸式发展,绝非偶然,显然自2014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开始步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实障碍;解决机制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的最重大的创新之一,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短短的三十多年时间里,资产证券化得到迅猛发展,并成为现代金融发展的主流方向。从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首笔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进入了发行的阶段开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迄今为止已成功推出证券化试点产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今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将进行第二轮试点,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将在更广泛更深入地发展下去。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运作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资产证券化浪潮已席卷全球,演变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其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通常由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专门服务机构,托管人这几个主体共同参与完成。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有以下几个环节:

1.发起人将特定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给非凡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所谓真实出售指按法律规定经转让的资产被确认为不再与出售方有风险和收益联系的资产转让行为。SPV有信托(Trust)和公司(Company)两种形式。以信托关系设立的SPV称为非凡目的信托(SPT);以公司形式设立的SPV称为非凡目的公司(SPC)。

2.SPV完成对拟发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及次级结构和内部信用增级安排的设计;与外部信用机构签订相关合同,完成外部信用增级;与资产治理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与资金托管人签订资金托管合同;与证券承销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

3.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通过服务商、托管人将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给投资者。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分离

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二)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

(三)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四)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

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障碍

(一)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供给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供给问题,主要是可供证券化的资产合格性问题。从资产证券化最早的美国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首选的标的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才刚刚起步。但从理论上讲,只要借助于各种技术安排,提高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设立各种安全机制,提高信用,减少毁约和拖欠,稳定未来现金流入量,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那么能够实现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将会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标的资产是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需求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资产证券的投资群体。发达国家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但是在我国,由于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机构投资者对该类证券的投资受到一定的约束。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成为证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个人投资者需求力量变成现实,关键在于提高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三)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

1.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首先面临的难题便是资产转让的审批问题。金融资产的转让需要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资产相关的抵押权、质押权等物权需要主管机关的转移登记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机关审批后,转让时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碍是,一个一个地通知债务人。这些问题都有待有效解决。

2.特殊目的机构规范问题

特殊目的机构(SPV)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关于它的法律规范是否健全、科学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安全性。在我国,证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为SPV机构,但SPV则是因资产证券化而产生的一个特殊机构,因业务特殊性而导致对SPV的法律规范应针对其特点来建立专门规范标准,才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

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碍,如各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贷资产相关权利的转移方式、非信贷资产转移的方式及其相关权利的转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中介服务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各个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的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同的程度。但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评级标准不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投资者难以据此作为投资依据。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障碍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建立健全法律及制度

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的法律环境,完善和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应考虑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会计制度,调整税收政策和监管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发展铺平道路。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以及与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二)加强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力度

任何一项新工程都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政策倾斜、税收优惠,政府应积极推动、支持、制定优惠等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建立高效、规范、安全的市场体系与交易规则,吸引中外投资者参与,提供必要的信用支持。同时,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三)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作的特设载体

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实现资产证券化,要搞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应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目前,SPV应该考虑由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资信实力雄厚的大券商来设立。

(四)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规范担保与评级中介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和担保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构成要素。要整合现有的信用担保和评级资源,建设全国性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确保一定的实力和信誉。同时要保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使信用评级机构不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直接按市场游戏规则开展业务活动,保证其评级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对于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其他中介机构也应加强规范、严格执业标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透明化,保证广大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相关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风险。通过标准化的风险评级流程和风险指标体系,可以对信托产品给予标准化的评级。同时,加快对外资信评级和担保市场开放力度,引进国外一流的评级、担保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主体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需要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主力。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再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需求推动。同样,向各种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六)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七)努力培养金融人才

资产证券化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现有的金融人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必须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培训所需的人才。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选拔业务精、理论强的部分年轻金融工作人员,邀请国内外金融专家对其进行培训,以尽快满足我国目前的需要。

五、结语

资产证券化看似是一种经济金融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却是一个法律过程。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正崭露头角,未来它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巨大、潜力无限,但必须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机制加以引导和规范。笔者相信,在上述相关问题都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资产证券化必将为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

总之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虽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我国对金融创新产品需求,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非常乐观。

参考文献

[1]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张亦春,郑振龙,林海.金融市场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宗军,吴方伟.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征及其发展建议[J].中国金融,2006(2).

第3篇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

P2P网贷的债权转让模式本身就属于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P2P网贷诞生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但英国的纯平台模式(Zopa)与美国的债权转让模式(Lending Club)有着较大差别,后者是通过实际上是通过由P2P平台与第三方银行(webbank)进行的一项债权转让交易,P2P平台在事实上扮演了证券承销商的角色,因而美国的P2P网贷监管归口到SEC((S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而在P2P网贷平台销售的票据被定性为有价证券范畴。以Lending Club为例,虽然Lending Club平台由借款人和投资人直接进行借贷交易,但资金交易的一部分实际上是中介干预的,其目的是为了规避各州的个人贷款许可执照申请,并为全美国范围内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名义上由WebBank(注册在犹他州的银行)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并获得借款人签发的承兑票据。WebBank将承兑票据转让给Lending Club,而LendingClub则为WebBank提供由投资人提供的资金。然后平台向投资人发行一个独立的票据作为投资回报以及附着在该票据的借款收益权。因此,投资者做出的投资是一个收益权票据,而不是一个实际的贷款,并等待借款人偿还贷款,最后通过平台来支付,平台则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我国的宜信公司借鉴了Lending club模式,衍生出了“专业放贷+债权转让”的新模式,其流程如下:宜信总裁唐宁以个人的身份给有贷款需求的人借款,之后他再把他的债权转让给有需求的投资人。并用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支付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当投资人的投资期满,宜信公司再为投资人支付来自借款人的本息偿付,或者由唐宁亲自回购。

(1)基础债权资产是通过借款人和唐宁签订借款合同而形成。先由宜信公司利用其搭建的几个平台汇集各类资金需求者。其次,唐宁运用自然人的身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此获得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债权资产来形成资产池。对比Lending club,宜信以唐宁替代了Webbank来作为债权人。

(2)借贷资产被唐宁以信托方式转让给宜信公司。宜信公司通过信托对唐宁所拥有的借贷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宜信公司则扮演了SPV的角色,购买了信贷资产,使得基础资产从原始债权人转移到证券化发起人手中。然而,宜信公司并非我国金融体系内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并不属于其运营范围。

(3)宜信公司将其受托的信贷资产由宜信旗下财富管理公司进行结构性重组之后形成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各类 P2P 理财产品。投资者通过宜信的P2P平台来购买这些理财产品,从贷款人还款的利息按期得到收益。若投资人的理财产品到期时,借款人的借款期限还没到,则由宜信公司将其回购并支付本息。从而完成了类证券化的一个完整的流程。

可见债权转让模式的P2P流程本身从事的就是类资产证券化性质的业务,P2P平台扮演了证券承销商的角色,所销售的理财产品也是结构化的证券化产品。而宜人贷P2P网贷目前有ABCD四个信用级别,以风险最高的D类借款为主。

P2P网贷+小贷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

除了像宜信这样的债权转让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外,还有一些P2P网贷平台与小贷公司合作,开展了小贷公司信贷资产的非标资产的证券化业务。

PPmoney成立于2012年年底,原名“万惠投融”,于2014年4月更名为PP money。截止2016年8月,该平台累计成交量突破862亿元,是国内第一个与小贷公司合作并将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进行类证券化的网贷平台。其证券化之路始于2014年3月推出的 “安稳盈-小额信贷资产权益”系列。该产品的设计结构带有典型的证券化性质,但从法律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中,所承认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皆不包括小贷公司、P2P网贷机构以及其他民间借贷机构,因此PPmoney从事的仅是类证券化业务。

PPmoney的主要流程如下:

(1)小贷公司与其客户签订合同并为其发放贷款,从而获得信贷资产并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并由这些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收益的基础债权组建形成证券化资产池;

(2)资产收益权被小贷公司打包后转让给广东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PPmoney的母公司),由后者受托到当地的金融交易所备案记录,并在其平台挂牌交易;

(3)由PPmoney合作的保理公司接受广东太平洋的委托,把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信贷资产包摘牌退市,此时广东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当地金融交易所以及保理公司,他们的行为加总所充当的是一个SPV的作用;

(4)保理公司通过PPmoney网贷平台,将小贷收益权份额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分割转让给多名投资人;

(5)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时,小贷公司股东承诺对投资人的理财产品进行回购。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对可能出现的小贷公司回购违约风险,该产品设置了三重保障:第一重担保为小贷公司股东,第二重担保为第三方担保公司,第三重担保为平台回购。但整个类证券化过程形成一个闭环,此时发起人也即担保人。除与小贷公司合作外,P2P网贷平台还与典当行合作,如2014年11月PPmoney也推出了安稳盈典当小额信贷资产收益权产品。

P2P网贷+房地产的类资产证券化

租金证券化模式―懒投资。YOU+国际青年社区与P2P公司懒投资达成合作,通过将YOU+未来获得的租金现金流,转化成固定收益项目卖给投资人的方式来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开发后续项目。YOU+国际青年社区与P2P理财公司懒投资合共推出6款金融产品,融资期限短的1个月,最长一年期,年化收益率分别为7.5%~12.5%,融资采取等额本息方式还本付息,这该产品从性质上可以看做是一个ABS(Assets backedSecuritization),即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

房地产众筹。与此相关的还有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众筹,即房地产商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为其房地产项目募集资金的模式。多个房地产项目以分散风险,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大众筹方式向投资者筹得资金。如2015年6月万达和快钱推出的“众筹1号”即使典型的代表,其发行规模数十亿,但投资门槛为1000元,期限为7年,预期租金年化收益为6%,预期物业增值年化收益率6%,该众筹产品将大幅度突破私募200个份额的限制,从性质上看该产品就是一个“准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Trus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国内很多房地产企业、尤其是面临流动性压力的次线房地产企业都打算尝试证券化融资,通过互联网渠道让大众进行投资,形成“准REITS”来增强房地产开发,而国内相关REITS的法律仍然处于灰色地带。

除了信贷资产外,P2P网贷机构类证券化业务涉及的资产还包括信托资产、证券资产等。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风险。

在2016年8月前,P2P网贷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对其概念和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的约束和限定。在2015年先后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意见》指明了P2P网贷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明确提出了P2P网贷平台仅仅作为网络小额借贷的中介信息平台,允许提供并撮合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达成交易的中介信息服务。但《办法》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拆分项目期限。但类证券化业务必然会触及上述监管红线,。

P2P网贷类证券化实施主体存在合规风险。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下,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和SPV都应当是获得监管机关核准或通过注册程序的金融机构,而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的实际发起人或类SPV机构均不被监管认可。此外对于P2P网贷类证券化过程中各主体机构的关联关系也处于灰色地带。

房地产的P2P类证券化不受监管支持,监管层关于ABS 的负面清单中,涉及与不动产有关的禁项规定“因空置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金债权”和“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 10%的不动产(保障房除外)及其收益”,不可成为基础资产。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较大信用风险

首先,就资产质量而言,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市场中的发起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资产往往具有稳定现金流,市场中发行的产品基本以AAA级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产品为主,虽然近两年信用层次更加多样,但仍以优良资产为主,尤其是信贷ABS中,有90%的产品评级为AAA级。而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主要为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所发放的贷款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具有资金量小、期限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高等特点,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随着国内经济下行,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增加,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其次,就增信手段而言,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依靠内部增信,外部增信主要依靠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值得注意的是,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被机构投资者持有,风险主要由机构投资者承担;P2P平台类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却主要是个人,被证券化的资产如出现违约,小贷机构(或房地产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信用风险则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普通公众传递。美国监管就将P2P网贷资产证券化定性为次级贷款证券化。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面临较严重的流动性风险

即便是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流动性也远低于债券市场平均水平,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信贷ABS,2015年的换手率仅为7.44%,而2015年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为172.7%。P2P网贷平台类证券化产品几乎没有二级市场,不存在流动性可能。

网贷类资产证券化存在制度风险

一是业务流程中权威评级机构和发行中介机构的缺失,对于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整体流程缺少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也没有权威且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信评级机构)介入,导致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二是P2P网贷类证券化过程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各个主体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且该模式从发起人、摘牌方、转让方到回购方,几乎都是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尤其是自2014年以来,商业保理与P2P的融合发展已成趋势,这样就会形成资金池闭环,导致暗箱操作或引发系统性风险。

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面临潜在道德风险

第一,P2P网贷类证券化没有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是风险管理的关键步骤,其目的是当发起人破产时,被证券化的资产不被认定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破产隔离的内涵包括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SPV本身的破产隔离。但是,目前我国的 P2P 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因监管限制不能组建特殊目的载体,自然也就不能真正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被证券化的资产仍然和发起人有债务关系。第二,P2P网贷类证券化各主体间的关联关系极易引发道德风险,不排除出现自融式操作。

此外,由于类证券化涉及的资产除信贷资产外,还有信托资产、证券资产,因而易形成混业风险。

监管措施及建议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暂行办法将12条负面清单扩充为13条,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进行债权转让,即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此外,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了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P2P网贷机构的资产证券化的冲动遭遇最严监管。同时,《暂行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设置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面对监管的收紧,现存2400多家P2P机构有12个月的调整过渡期进行整改。尤其文中提到的几类P2P网贷机构受冲击较大,宜人贷在《暂行办法》出台后股价暴跌,市值蒸发22%。

但这些监管细则仍然面临执行和落地的问题:

一是对于类资产证券化和债权转让模式来说,此次出台的细则并没有被完全“一刀切”从《暂行办法》表述来看,更多注重“资产包”这一概念,但是单笔债权并不够成资产包,这位大额的单标债权转让留下了操作空间。

二是虽然确立了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的分层监管制度,但实行的是“备案制”而非“牌照制”,但P2P网贷本质仍然是金融,个人认为牌照制度更具有合理性。

三是需要明确平台的退出机制,如果P2P网贷平台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如何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四是虽然明确了由地方金融办负责P2P网贷机构的整改,但由于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平台,事中事后监管缺乏抓手。而地方金融办还应该围绕金融消费者教育做更加深入的工作。

第4篇

[关键词]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9213

1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始终在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为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环境的稳定有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和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然而大多数建设项目不仅筹建初期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撑,而且后续的运营回收期较长,对政府的财力、物力和人力都是不小的挑战。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在此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形式,是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建立的伙伴式合作关系。该模式在当前的经济下行背景下有效地缓解了政府财政资金缺口带来的压力,也因此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和推广。

尽管自2014年以来国家就把PPP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当中,然而几年过去了成效却并不显著。PPP项目存在投资大、期限长、退出渠道狭窄的固有局限性,导致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随着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时代的到来以及相关辅助文件的出台,为PPP项目融资指明了新方向。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能够使原本较难变现但具有稳定未来收益的PPP项目资产重新获得流动性,缓解了PPP的现有矛盾。在可预见的未来,两者的有效融合将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会计问题是PPP项目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的问题,其是否能够得到恰当理解和解决关系到各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PPP项目的进程。文章在基于准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开展的主要业务流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期为日后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更多的经验借鉴。

2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概述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结构复杂,流程较多,涉及的参与主体也众多,但环环相扣的关系链条和资金链条也为证券化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具体运作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21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

特殊目的机构SPV可以由原始权益人直接组建,也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设立,其存在主要是为了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风险隔离。作为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SPV连接起了原始权益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不仅通过发挥第三方信用与隔离的作用保护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弱化原始权益人的信用与证券化资产的联系,有效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还在两者间搭建了良好的资金流通渠道。

22以合约方式转让资产

原始权益人通过签署合约的方式将PPP项目资产合法转让给SPV,转让的目的在于将这部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将来可能会面临的破产风险进行隔离。当原始权益人出现财务困境时,债权人没有权利对该项基础资产进行追索。在实际操作中,出于优化报表的目的,大部分原始权益人会尽量采取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资产。

23以资产池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

SPV提前向上级组织报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得审批通过后,将PPP项目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拆分整理和重组打包,以其未来的收益要素构建资产池,并据此为基础发行债券。同时与承销商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由其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SPV从承销商处取得债券的发行收入后再将其转交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

24资信评估与信用增级

资信评估由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未来的收益能力进行等级评定,通过科学严谨的分析、考察和统计,对评估对象收益承诺的可信度、资产的质量及风险等进行综合考量,并将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公示。信用增级一般有内部和外部两种形式,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和降低融资成本而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缩小原始权益人限制与投资者需求之间的差异。外部信用增级大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支持,如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内部信用增级包括差额支付,超额抵押,现金储备账户、认购次级证券等。

25中介机构参与与证券偿还

SPV通常会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托管人和监管人(一般为银行兼任)来管理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服务人(通常为原始权益人兼任)在收到PPP项目使用人缴纳的费用后将其转交给证券托管人,再由托管人按约定日期清偿证券投资者的本息,监管人保持对整个运作过程的监视,以保证参与各方均按相关约定行事。同时,托管人还负责对基础资产的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和记录,以及对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管理。

3PPP目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探析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发展实践尚不成熟,有关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理论及规范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尤其是对于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兴的领域,相关的会计处理更是缺乏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是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其主要是参照IAS39制定的。

第5篇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四)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参考文献:

王晓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探讨,苏州大学,2007年4月

林治海,银行资产证券化:借鉴与创新,东北财经大学,2004年12月

第6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余额宝,运作过程,发展前景

[中图分类号]F832

1、资产证券化和余额宝的基本概念

1.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的概念和实践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当时住房抵押贷款(residential mortgage)被打包起来用于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pooled for the issuance of 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在短短的30多年中,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发展成为美国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一个主要的构成部分。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初期,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只要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种。而现在,几乎任何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只要具有可预测和可回收的未来现金流(predictable and receivable future cash flow),都可被用于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

1.2阿里巴巴余额宝的基本概念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集团支付宝悄然上线“余额宝”类存款业务。然而,余额宝是什么?怎样运作的?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余额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余额宝的优势在于转入余额宝的资金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灵活便捷。

2、资产证券化和余额宝的运作流程及其比较

2.1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2.1.1参与主体

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发起人、特别目的的载体、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服务商和受托人。

⑴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卖方(seller)。发起人的作用首先是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来源,其次在于组建资产池(asset pool),将其转移给SPV并实现破产隔离。

⑵特别目的的载体。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特别组建的独立法律主体,其资产是发起人转移的基础资产,负债则是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SPV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

⑶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credit enhancer)对SPV发行的证券提供额外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机构由发起人或独立的第三方来担任。

⑷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对SPV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除了初始评级以外,信用评级机构在该证券的证券存续期内往往还需要对其业绩情况进行“追踪”监督,即使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做出升级、维持或降级的决定,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⑸承销商。承销商(underwriter)为证券的发行进行促销,以帮助证券成功发行。此外,在证券设计阶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还扮演着财务顾问的角色,运用其经验和技能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资产证券化方案。

⑹服务商。服务商(servicer)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给受托人;对过期欠账服务商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服务商通常由发起人担任,根据上述服务收费。

⑺受托人。受托人(trustee)托管基础资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如下职能:把服务商存入SPV账户中的现金流转付给投资者;对没有立即转付的款项进行再投资;监督证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为,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组合情况的信息,确认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并向投资者披露;公布违约事宜,并采取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行为;当服务商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替代服务商担当其职责。

2.1.2资产证券化运作一般流程

具体完成一次证券化交易,步骤一般如下:

⑴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

⑵设立特别目的载体。特别目的载体(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别法律实体,它是结构性重组的核心实体。

⑶资产转移。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地方转移给SPV,这个转移必须是真实出售,其目的是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⑷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作为资产证券化最终产品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

⑸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各样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信用风险越低,从而发行证券的成本越低。

⑹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

⑺支付对价。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基础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⑻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

⑼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

2.2阿里巴巴余额宝的运作流程

阿里巴巴余额宝作为2013年最热门的理财项目,它的运作与资产证券化有异曲同工之妙,具体如下:

2.2.1阿里金融收集闲散资金。这一步相当于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组建资产池。阿里巴巴支付宝已受到广泛青睐,在支付宝页面可以很好的开通、转账。人们将钱存入支付宝账户,但是支付宝账户的钱利息很低。因为支付宝不是银行,金融监管政策不允许支付宝给账户的钱发利息。于是,阿里金融推出了基于支付宝账户的“余额宝功能。”人们将钱从支付宝账户转到“余额宝”,组建资产池。

2.2.2天弘基金公司。天弘基金对余额宝里的钱进行管理、运用,相当于特定目的的载体。

2.2.3资产转移。一旦人们把钱从支付宝账户转到“余额宝”,支付宝公司就自动帮你把钱买成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的货币基金。实现了将余额宝的钱转移到天弘基金公司的过程。

2.2.4信用评级、增级。天弘基金公司收到余额宝的资产后,将资产根据流动性,安全性等要求划分为不同等级,进行不同的投资。

2.2.5支付本息。通过这个过程“余额宝”里的钱就可以得到货币基金的收益,最终支付给投资者。同时支付宝还允许直接用“余额宝”的钱进行消费。

3、资产证券化与余额宝的意义。

通过对证券证券化和余额宝的对比,总结出以下几点共同意义:

3.1从发起人(阿里巴巴)的角度:1.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2.实现了低成本融资。

3.2从投资者的角度:1.降低了投资要求,扩大了投资规模。2.有效利用了闲散资金。

3.3从证券市场和整个经济体的角度:3.3.1提供了新的投融资途径。3.3.2提供了资产配置的有效性。3.3.3引领了金融产品的创新潮流。

4、展望未来阿里巴巴余额宝的发展。

一直以来,货币基金以收益稳定、灵活性接近活期储蓄的独特优势而备受投资者重视。与传统货币基金相比,“余额宝”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前置到支付宝网站里,一元起买,购买方便,简单。

与活期存款相比,活期存款利息只有0.35%,取出来的现金没有多少利息。现在,普通消费者将钱放入“余额宝”,可以分得基金带来的收益。相比来说,一般“余额宝”获得收益更多。

从市场情况分析来看,这项创新激发了理财意识,使得大家有了投资理财的概念。“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的一小步,是整个基金行业的一大步。

尽管,“余额宝”有很多大家青睐的优点,但是低风险不是无风险,信息披露、权责界定等工作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具有先天优势,但要理想运营,还需要阿里巴巴能尽职监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各方尽职努力完善这项业务,使其更成熟,更倾向于投资者利益时,互联网金融效率将会更高。这种理财新兴模式也将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黄嵩,魏恩遒,刘勇.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7-16.

第7篇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四)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参考文献:

王晓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探讨,苏州大学,2007年4月

林治海,银行资产证券化:借鉴与创新,东北财经大学,2004年12月

第8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业务 存在风险 防范对策

目前,我国被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一种是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资产,一种是金融机构的不良信贷资产,还有一种是企业收益专项资产。其中以不良资产本息偿还为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被认为是化解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增强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而得到众多商业银行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程序非常繁杂,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也就非常多,对其进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基于此,笔者就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问题展开论述,文章分别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信用评估机构、担保人以及受托管理人等五个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环节存在风险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的这个流程中,一般情况下,贷款发放机构都会选择出售这种法律形式来进行贷款的转移。假如贷款不是采用出售的形式转移给SPV,而是选择了其他的贷款转移手段,那么贷款发放组织与SPV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这样一来,发放贷款给贷款发放组织所带来的风险并没有降低,也没有进行转移。这对于SPV而言,它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以及其所得到的收益就会产生明显的不对等。如果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产生违约行为或者面临破产,则无疑会导致SPV的严重经济损失。

2.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环节风险控制对策

商业银行的资产运营水平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的热情产生极大的影响。这种非系统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同时也是影响到基础资产池质量高低的重要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整个流程中,应当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是高效的。笔者认为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进行住房贷款的发放之前,要做好该项贷款项目的评估工作;第二,针对那些准备为其发放贷款进行支持的按揭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要进行科学的市场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适当的贷款成数,从而有效的规避项目选择以及销售价格方面的风险;第三,构建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准确判断信用等级高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借款人,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方式。

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SPV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环节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部分,实施这一环节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避免发起人发生破产的风险,但是SPV本身也是一个新兴的机构,这个机构也会产生破产的风险。如果SPV发生了破产,其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SPV发生破产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是机构主动申请的破产;另一方面是机构债权人自己申请所造成的破产。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要想有效控制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就应当从上述这两个方面来着手防范。

2.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笔者认为,有效防范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通过制定有关制度进行限制,SPV机构应当在其相关制度的确定时,以明确的条文对其可能陷入自愿破产的状况进行限制,从而防止机构自身主动提请自愿破产;其次,对其所从事的行业领域进行限制。在SPV设立之初,通常都会对那些商业金融领域以及其他性质的同该项资产证券化业务没有联系的借贷业务采取限制或者明确禁止的规定,这就有效的防止了SPV机构由于承揽其他交易业务而对其破产隔离效果产生危害;再次,制定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在SPV 的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除非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并且经过全体董事(全体合伙人)或者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的同意,SPV 才能够进入自愿破产的程序。

三、信用评估机构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信用评估机构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般而言,抵押贷款证券通常都应当由一家或者两家评级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证券存续期间,评级机构将持续跟踪监督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因素变动等情况调整其所持有证券的信用级别。然而,投资者却不可以太过于信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这是由于:第一,信用评级机构只是对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价,并不能对利率风险或者证券的价格变动风险进行评价,更不能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提供保证;第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于各项业务的认识与盈利目标不同,所以对其所存在风险的偏好也会有所不同,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就会导致信用评价机构所出具的评级结果不能满足所有投资者的需求。

2.信用评估机构环节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就我国当前资产评价机构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孙在的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尚未得到整个市场的普遍认可与接受,资本市场以及市场的投资者尚未树立起对我国信用等级评价组织所出具的评价结果的充分信任。基于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加强对信用评估机构环节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大力推动我国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科学发展,使我国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能够胜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评级工作;其次,应当制定相应的有效机制,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从而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有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

四、担保人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担保人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信用增级的目的是为了使抵押支持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从而提高定价以及上市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以及融资目标等多个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以及外部信用增级两个部分。内部信用增级包括直接追索、购买从属权利、超额担保和资产储备等多个方面。

2.担保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以及外部信用增级两个部分,由于不同的信用增级方式所具有的潜在风险是不同的,所以针对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从而保证其所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最为恰当的,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对信用增级组织机构的外部监管。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加强担保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实施:第一,不管是投资者,还是发行人,都应当对信用增级申请者的各方面实力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考察与衡量;第二,在信用增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降低基础资产与信用增级机构之间的相关程度。除此之外,对信用增级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管机制。

五、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由于受托管理人的信用和服务质量将直接关系到对投资者的本息偿还,因此,同服务人一样,受托管理人也可能会产生资金混用的风险。除此之外,在收到基础资产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或担保人支付的资金后,一直到将其中一部分支付给投资者为止,中间也通常会存在一定时滞,这些都是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2.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为了保证投资者在整个资产担保类证券期限内都能及时得到偿付,评级机构必须分析受托管理人的资信。笔者认为,加强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就必须要保证受托人有能力履行其职责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为了确保受托人有能力履行其职责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评级机构一般要求受托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第一,受托人必须以资金形式持有资产,并拥有专门为特定交易设计的账户;第二,资金和账户必须以投资者受益为目的由信托机构持有,不应与受托人的其他资金相混合;第三,信托资金和账户不被纳入受托人破产清算财产的范围。

六、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是,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是必然的。正是基于此,我们在使用这一金融工具的过程中,更应当充分意识到其中所隐藏的各种风险,并积极做好防范控制工作,从而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够持续健康的推行下去。

参考文献:

[1]闫 鑫:资产证券化与金融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0,(03)

[2]胡颖森:新形势下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与发展的反思[J].武汉金融,2010,(02)

[3]李 鑫: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意义及前景分析[J].技术与市场,2010,(03)

[4]张宇龙 岳志勇:资产证券化浅析[J].中国商界,2010,(02).

[5]张译匀:浅析我国资产证券化中信用问题[J].苏州工职院,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