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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11 17: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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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

第1篇

一、绪论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基金是世界金融家族中的新成员,在世界投资领域,尤其是并购舞台上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私募股权投资在欧美国家已有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角落。但是,它在国内还是初创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迅速崛起,是伴随着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1984年,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只有67亿美元。经过二十二年的发展,2006年,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规模已经高达4500亿美元,在22年的时间里增长了66倍。2006年,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当年筹集到的资金总额已经达到了1620亿美元,首次超过了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通过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总额(1400亿美元)220亿美元,成为继商业银行、证券市场之后的第三条投融资通道。

2005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就挤进了全球第4名的位置,2010年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一经济地位,要求我国尽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为我国的产业整合开辟新的融资通道。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稳健增长,大量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迅速涌入中国市场,此举必将推动中国优秀企业快速增长,并加剧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的竞争。回眸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也已经并正在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格局。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PE(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开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机遇。

二、私募股权理论综述

1.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即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所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私募股权融通的资金,可以用于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增加营运资本、进行兼并收购或增强企业的负债能力等。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之前各阶段的股权投资,包括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VC)、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LBO)和上市前融资(PreIPO),甚至上市公司进行的非公开定向发行(Private Investment on Public Equity,PIPE)等。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指上市前融资,即向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准备在未来几年内进行IPO的企业的股权投资,靠被投资企业未来的IPO来获取利润。另外也会以那些陷入经营困境的上市公司为目标,取得这类上市公司的主导权,然后通常会将之私有化(退市),放手改造后再重新上市获取利润。

2.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专门从事于私募股权投资其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近年来,出于对流动性、透明度和募集资金的考虑,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有所增多,比如2007年6月22日在纽交所上市的黑石集团就是一个例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即它购买的是股权而非股票,PE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它具有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

3.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LP),其中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基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款项,并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全部投资决策。

三 私募股权在国内的主要退出渠道

1.首次公开发行退出(IPO)。首次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实质是推动所投资的企业从一个私人持股公司变为一个公众持股公司,从而实现股权可流通,以便能够通过公开市场出售所持有股份,以实现资本增值。无论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还是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来说,直接上市都是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最好途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来说,股票市场所提供的高估价可以让其在投资几年后便拿到非常的收益获利退出,给基金的投资人以丰厚回报,进而保持极高的基金内部收益率以筹集新的基金,投资新的项目,进一步发展壮大。就目前国内的私募股权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通过IPO退出的比例在近三年大幅提高,特别是在2010年股票发行市场的繁荣时期,这些被投资企业蜂拥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凭借国内股票发行市场的高发行价格,获取了超额的投资利润。

2.股权转让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方式是指向第三方或者被投资公司股东、管理层、职工以协议价向其转让。这种退出方式的优点在于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将拥有的股权变现,和IPO相比,该种退出方式操作简单、费用低廉,适合各种规模的企业,IPO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黄金退出方式,但是股票市场的容量毕竟有限,而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企业数量巨大,因此在实践中股权转让也是一种主要的退出方式。特别是在资本市场低迷且私募股权基金急于退出或者发现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往往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转让作为退出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股权回购、向第三方出售两种。

(1)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指企业以一定的程序和价格,将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股份购回进而实现退出投资的方式。通过这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可以拿到现金和可流通证券,而不仅仅是一种期权,可以迅速地从企业中撤出;而且股权回购只涉及企业与投资方两方面的当事人,产权关系明晰,操作简便易行;并且可以将外部股权全部内部化,使企业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拥有充足的资本。根据回购的主体不同,股权回购可以分为管理层融资收购(Management Buyout,MBO)、员工融资回购(Employee BuyoutEBO)和企业股权回购。MBO是指企业的管理层购回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份。在西方,管理层通常会采取杠杆式收购的方法(Leveraged Buyout),其收购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发行的债券,收购后利用目标企业的盈利来支付贷款或债券的利息。

EBO是指企业的员工集体购回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股份。员工可在购回前建立一个员工持股基金,以员工持股基金的名言来购买企业的股权,资金来源可以是员工的薪水,也可以是企业的利润或者专用信托基金。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基金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向投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出售。进而获利退出的过程。在美国和欧洲的私募股权基金中,通过把企业出售给第三方实现退出的项目数量是通过上市实现退出的3倍。

这种退出方式有二种形式:一是把企业出售给另一公司,二是把企业出售给另外的投资者。出售给另一个公司是指把整个企业出售给另一个公司,当售出的股份具有企业控制权的时候称之为并购。

私募股权基金还可以将企业股份出售给另外的投资者,可能是其它的私募股权基金。因为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对象上有所限制,比如专注于第一轮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可能等不到企业上市,于是大多可能在企业后续融资过程中逐渐退出,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后续的投资者。有时候,有些新的投资者愿意向私募股权基金支付比较有诱惑力的价格购买他们在企业持有的股本。这种交易之所以能够发生,使因为企业家希望签订一份新的合作协议,而新的投资者也愿意通过购买私募股权基金的股本成为企业家的合作者。通常这个新的投资者是大公司或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因为找到愿意购买私募股权基金手中持有的股票并真正想长期持有这些股票的被动投资者是很困难的。大公司之所以愿意购买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小企业持有的股票,是想将来进一步购买整个企业或对企业进行控股。由于大公司在市场销售及产品开发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与私募股权基金相比,它可能成为中小企业更好的合作者。一些私募股权基金之所以可能购买另一私募股权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的股票,是因为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阶段偏好不同,有些私募股权基金把投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发展的早期阶段,而那些私募股权基金则专门对企业的后期阶段进行投资。这样,那些从事早期阶段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就可以在企业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出售给那些进行后期阶段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

(3)清算退出。清算退出是指被投资企业因破产依据破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清算并按投资额承担相应债务后回收剩余投资成本退出的方式,具体程序为清算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并注销企业;也可以是企业的存续期已到,股东各方经过协商,决定结束企业的运营。虽然清算是穷极投资方式而选择的退出方式,但是由于运作不成功而进入清算程序的比例在国外并不低。如美国风险投资类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有32%会进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与IPO的比例大体相当。我国的风险投资类私募股权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企业为数很少,2002年到2004年当中总共才有2个进入清算程序。

四、私募股权退出方式借鉴

1.国外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比较。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比国内发展早了将近一个世纪,在经过不断摸索改进后,各个国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美国、欧洲和亚洲已形成三足鼎立之势,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始创国,地位不可动摇,欧洲市场则因欧盟传统的经济优势而拥有自己的特色,反观亚洲市场PE的发展和退出都以国外为导师,处于起步阶段。下面就以美国为例,了解一下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1)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现状。美国是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萌芽阶段,到20 世纪80 年代开始至今的高飞猛进阶段,私募股权投资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举重若轻的角色。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上,也主要以前文提到的三种退出方式为主,但是,在将近100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形成了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制度。

第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完善。在证券资本市场建设上,美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的非常完善,称之为世界上最大最完善的证券资本市场也不为过。目前,美国的证券市场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市场,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交易所,主要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所、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里斯本证券交易所,以及EURONEXTLIFT衍生品交易所,主要业务是为大型成熟企业提供上市交易服务。第二部分是场外交易市场。包括我们熟知的纳斯达克,纳斯达克(Nasdaq)是全美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s)英文缩写也叫做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市场。第三部分是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各种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如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等,主要服务于地方中小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直接融资。

第二,针对PE 退出方式详细的法律法规。关于限制性股票出售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企业进行IP O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不能立刻实现一次性完全退出,因为政策规定新股上市后原持有股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随意出让所持股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票都属于限制性股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44 规则对限制性股票出售做出以下规定:除非股票持有人死亡,否则自股票持有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在购买后的第一至第二年内,可以在限制条件下出售,在出售时必须通知美证交会,出售必须经过做市商等。这些严格的规定在保护企业其他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限制了私募股权投资者资金不能在第一时间内收回,时间成本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资金机会成本增加。

第三,宽松的监管制度。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比较宽松,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制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和规范。所以对PE 的监管特点可概括为“以豁免条款约束下的行业自律为主、辅之以对投资者人数、资格的限定。”

2.国外私募退出现状的启示。从统计数据和历史发展看,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的畅通给西方各国带来了很多金融与经济效应。而在各国具体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制度之下,包含着一些相似的特点。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市场中大量中介机构的存在等。

(1)都拥有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国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推动PE 基金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在于,结合各国实践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美国、欧洲和日本,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方面的法律制定的都很明确。企业IPO、股份回购、并购以及破产清算方面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正是在这种制度保证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才能顺利的选择适宜的退出方式完成资本循环。

(2)都已建立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达的证券市场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有利支撑了美欧各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活跃。从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到英国的AIM 市场,按照组织形式、交易规则以及交易条件等的不同,建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施分层递进的市场股份交易准入制度,形成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等分层递进且相互对接的上市退出体系,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选择更多,而在理论上最优的退出方式IPO退出方式上资本市场障碍变的最小。

(3)存在大量有效的中介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是P E退出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中介负责提供咨询、评估以及谈判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是最主要的中介机构。美欧等国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时间较长,专门面向PE 退出服务市场的中介机构较多,并且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下,一些优秀的企业存活下来,建立了自己的声誉机制,并且积累了很多相关经验。而这些经验在下一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面起着剂和催化剂的强大作用。

第2篇

【关键词】中国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创业风险 投资基金 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和运作

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一定程度上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不规范发展。有鉴于此,笔者首先阐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基本运作流程,供政策制定者参考。

现今我们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义为: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私人股权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限定时间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从美国的私募股权市场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基金会、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包括三个环节:募集、投资、清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寻找并评估项目;投资决策;投资管理;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预先设定存续期,到期延期或清算。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及其评价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偏好分类,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者主要为创新经济提供资本支持,后者主要为产业整合、企业并购重组提供资本支持。

伴随着中国科技体制和财政体制的改革,中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1985年出现雏形,标志事件为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国家科委持股40%,财政部持股60%,以支持高科技创业为主。后经过波折,现在进入了政府引导的理性发展阶段。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二十年的发展历史实际是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史,因为在2005年前,提的更多的是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的概念,2005年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流通时代,且有私募股权投资背景的企业海外上市,财富效应发散,中国的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即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概念才变得甚嚣尘上。中国政府和各界开始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007年6月6日,中国国际企业融资洽谈会在天津举行,这是第一次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题的国际级展会。要想发展创新型国家,争取产业重组主导权达到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重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委员夏斌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短板,要大力引导和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合伙企业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的法律环境逐步完善,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继出现。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位

我国的私募全股权投资基金受过去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影响,对其认知和定位存在偏差,导致其发展缓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笔者认为,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位于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中的核心金融机构。此定位是由其金融功能所决定,其金融功能主要有以下四大功能:

1.融资功能,银行和证券市场融资门槛高,中小创新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很难从前述机构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填补市场空缺,可为其提供综合融资服务。

2.理财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产品。

3.资源配置功能。

4.为多层次市场提供多种可交易的标的。

四、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在私募股权资本所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与目标公司企业家双层关系。主要存在道德和逆向选择两大风险。对此两大风险进行控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关键。

笔者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将其内部治理分为三个阶段,融资阶段、投资阶段、退出阶段内部治理。主要方式如下:融资阶段治理主要方式:采取有限合伙制;实现基金资金来源多元化;银行托管募集的资金;建立配套的机制,如分享合约激励,分阶段注资机制等。投资阶段治理主要方式:以期权激励目标企业管理者;以可转换优先股作为主要投资工具;分阶段注资加以监督;实行动态的控制权配置。退出阶段治理主要方式:在投资之前,提前设定好退出方式。但是退出方式一定程度依赖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五、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环境建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外部支持环境——政府的支持、法律的完善、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国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构建、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培育、金融工具的丰富、基金管理人才、诚信文化的建设及中介体系的发达等。我国在外部环境构建方面己具备一定的基础,但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障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但尚不完善。如公司法缺更细的实施细则、缺乏个人破产法、执法不严。

2.创新机制障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第3篇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范还在不断完善之中,现在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的法律有四十余项。虽然有关私募股权的法律很多,但是对私募股权发行和豁免制度的法律还不够完善。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并未将私募股权投资等私募形态基金纳入规范范围,而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条件。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我国《企业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现阶段我国以及我区私募股权立法偏重于基金的募集与管理,而在基金的投资与退出方面的偏少。并且新《企业法》对企业回购股份限制较多,使通过回购方式来退出私募股权投资难度加大。而且现有法规缺少对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监管模式的探讨。

(二)企业缺少正规的私募股权

融资渠道和退出渠道我区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于初生阶段,没有统一的私募股权交流渠道,没有专属的行业协会,大多投资靠本地区企业个人间的交流来达成,少部分融资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来实现。大多投资的形式不正规,产权不明确。我区的私募股权基金也是近几年刚刚起步,在引导民间资金和我区金融机构资金投资方面还有待加强。我区私募股权投资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理论上来说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通过企业上市来退出,但是我区的中小企业上市前景并不明朗,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企业的要求很高,我区中小企业要达到这个要求需要积累很长时间的资本,期间的风险也非常大。

(三)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投资风险高

我区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是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我区新兴高科技企业的质量也不高。企业规模小,资金基础薄弱,风险承受能力差。有些中小企业虽然连续3到4年盈利,但是只要有一年投资失误就有可能使企业破产,使投资者血本无归。高风险使中小企业很难找到投资者,除非是通过私人朋友间的相互购买。另外一个被投资者所青睐的投资热点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尚处于发展阶段,企业数量很少,给投资者的选择空间更少。近年来在我国发达地区私募股权市场十分火爆的网络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也基本没有。所以就现阶段我区实际情况而言高新技术企业还不会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者们的首要投资目标。

二、解决内蒙古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职能建设

1.加快私募股权方面的法制建设

尽快出台相应法律因为私募股权投资的私下募集以及私下投资的特点,所以没有证券法律在私募发行豁免条件的支持是不行的,并且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般投资的特性。因此,未来应考虑通过修改《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性质并将其作为确立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机制的法律基础。应在《证券法》等法律中确立私募股权投资的豁免条款,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以豁免监管为原则的私募股权监管模式。破产对于很多中小型企业是在所难免的,修改《企业破产法》明确私募股权投资者资金的退出办法,减少资金退出流程的繁琐性。使投资者可以尽快回收资金,减少企业破产对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损害。企业回购股权在我区中小企业上市困难的情况下也是资金退出的一项重要手段。我国而现行《企业法》对企业回购股权的限制很严,如果投资者想通过回购方式退出十分困难。所以,希望可以修改《企业法》,放宽企业收购自身股权的条件。现在不只是在我区,全国的很多地方私募股权投资方式都在向主流投资方式发展,修改《企业法》才能适应经济金融业的发展变化。

2.针对日益发展的私募集资方式

尽快成立相应政府管理部门成立私募股权投资的主管部门,该主管部门作为我区私募股权投资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自治区政府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等各项工作,并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建立共同决策制度,对各项私募投资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管理意见,协同开展针对我区私募股权投资的各项政策实施及风险防范工作。成立自治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开展各类相关业务的合作交流,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纽带作用,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合作交流,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3.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鼓励投资者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区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区内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政策外,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还可以在某些经济较发达盟市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试点,给予地区性政策支持。

(二)企业进一步完善自身管理

1.中小企业完善自身股权管理

完善股权结构将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是使中小企业获得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经营权与所有权不相分离,投资者就无法有效地投资企业,因为如果投资者对一个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投资,就会希望企业盈利,从而收回投资,所以投资者就会对所投资企业提出种种改善经营提高收益的改革建议,或者提供其他各方面的信息支持,再或者直接干预企业生产。这样一来就与很多中小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相重合的情况发生了矛盾,如果企业不放权将很难吸收到大规模高规格的投资。明确企业自身的产权也是很多中小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企业产权不明确对中小企业的后续发展是很不利的,解决了企业所有权的问题,明确了这个企业谁做主才能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引资计划,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注意。

2.增强自身盈利能力,扩大资产规模增强

自身盈利能力是中小企业能否获得投资的关键。只有能赚钱,盈利大,资产规模庞大的企业才能吸引到充足的资本。所以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的强与弱,决定了一个企业的融资规模。为了使企业尽快成长,需要政府提供一个优良的环境,给中小企业制定税收政策支持,对从事新兴产业绿色产业和再生能源产业的中小企业进行针对性的补助,为旅游业的产业化经营制定大规划。给企业提供一个沟通良好的网络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商机。还需要经营者有敏锐的目光把握机遇,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规模下滑的情况下找准盈利项目,发展新兴产业聚集核心竞争力明确企业经营方向。

(三)加快私募股权基金建设

1.筹划建立政策性母基金

我区政府应该筹划建立一支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性母基金。由我区私募股权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联合我区其他私募股权基金,吸引东部地区和国外资金,扩大引导资金规模,带动本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母基金对于引进大型优秀项目,引导民间资本进行投资,分散民间投融资风险,拓宽项目投融资渠道有重要意义。由政府出面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也有助于使我区活跃的民间信贷从非正规的地下交易向正规的方向引导,有利于集中民间富裕资金进行正规投资。并且现阶段我区经济正在从资源型向新兴能源综合利用型转变,很多新兴高技术中小企业需要资本的注入,由政府筹划建立的母基金可以很好的引导资金流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植有上市潜力的企业。

2.吸引或培养更多私募股权方面

专业人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基金管理人,缺少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是我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重大障碍。在我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初期,可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区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区内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对于引进基金管理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或企业,可由自治区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

3.增加内蒙古本地区资金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所占的比例我区民间资本充裕,如若政府可以有效引导绝对会成为我区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力。在我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初期,由于本地区经验有限,不可能不与其他地区或者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合作。但是其他地区的资本,尤其是外国资本注入我区企业获得这些新兴企业的控制权是对我区经济长远发展不利的,而且我区现在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大都是从事能源综合利用或旅游景区开发的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将来我区经济的主力军,如若被外资所控制将会对我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所以控制外资对关键行业的注入,发挥本地区资本的作用十分有必要。

4.建立多样化的资金退出机制

第4篇

一、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式比较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三大类:合伙型、契约型及公司型。

合伙型组织形式的主要参与者是合伙人。 与公司制相比,合伙型企业具有四大优点:一是在企业资金的使用上,合伙企业没有对外投资的限制,而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能就其净资产的40%对外投资;二是在企业决策上,合伙制只需执行合伙人决策即可,公司制企业则需经过各部门层层审批,相比之下合伙型企业的决策较为灵活快捷;三是在监督上,对于企业所有者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基金的发起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临随时破产的危险,于是会慎重选择合伙人,监督其他合伙人的不法行为并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四是税收上,合伙制只需要合伙人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公司制的股东不仅要先交一次公司所得税,而且还需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需双重纳税。合伙型经营高效灵活,责任分担明确,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划分清晰,是适合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合伙制中最为普遍的是有限合伙制,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80%的私募股权基金采用了这种形式。 我国刚开放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时候,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缺少法律支持,那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基本上都采取公司制。直至2006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中,才明确承认有限合伙制企业是合伙制的一种合法组织形式。之后,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可见,组织形式的不同对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契约型组织形式,是指投资人和管理人通过订立契约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型的优点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破产隔离功能。

在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者承担以自己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降低了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公司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是独立法人,可以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这在合伙制和契约制组织形式中是不允许的。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管理系统,降低了基金运作风险,提高了基金运作效率。国有控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宜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二、私募股权投资法律规制比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美国已有数十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近几年来国内PE发展迅速,本土PE已占据主导地位,但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落后于其发展。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中都有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明确规定,同时美国各个州也有不同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法规,而中国目前尚没有专门对私募基金进行立法,主要由《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进行规制。

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起初基本实行公司制,其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立,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是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设立的。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安排,明确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法律地位,消除了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内发展初期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新《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的兴办主体从自然人扩大到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只有监督权,没有执行权和管理权。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目前,我国已拥有足够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进行规定和约束,尤其是《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使得合伙制作为最重要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在法律中得到确认。但这仅仅是在法律体系上走出的第一步。目前,国内尚无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门的法律,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缺少法律规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也没有法律上的要求。此外,对于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暗箱操作侵害投资者利益,民间PE的不规范行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客户的承诺收益行为,也都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

2011年2月,国家发改委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建立PE的强制备案制度。这有利于从合格投资人、基金募集形式、信息披露等方面规范PE, 从而使行业向有序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但这并非私募股权投资的专门法律。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仍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比较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是私募股权资本实现收益的关键所在。私募股权投资通过有效退出,使公司投资所产生的价值增长转变为实际的收益。 如果市场上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私募股权基金在筹备时将难以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手上筹集到资本,基金管理人无法筹集到资本进行投资。因此,完善的退出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必要条件。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IPO。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者将所持股份在上市后的一段时期内逐步售出,最终实现从投资公司的退出和资本的变现,收回投资,完成资本的增值。在我国,IPO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二是回售退出。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的股权回售给被投资公司。回售退出往往出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履行对赌协议 ① 的情况之下。如果被投资公司不能按期如约上市,私募股权基金往往要求其自身购回。三是二次出售。私募股权基金将所持有的股份向第三方出售,第三方可能是战略投资者,也可能是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第5篇

论文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定向募集获得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作为退出机制,出售所持有的股权获利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作为先进的投资模式,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其运作方式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了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增值,同时提供了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因而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上市发行的重要融资手段。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源于风险投资,在发展早期主要以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扩张融资为主,因此风险投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代名词。在改革开放初期,私募股权投资的雏形是政府发行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1984年,国家科委(科技部)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提出了建立创立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建议。1985年9月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接下来又成立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中国科招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早期创业投资公司的特点主要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设立的。1995年我国通过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对我国进行风险投资。1996年,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开始进军中国市场,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DG)投资设立的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美国太平洋风险投资公司成立。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不仅引起国内各界的密切关注,也吸引了众多外资股权基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各类机构将近5000家退出机制,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诸多方面。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中国己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进入2010年以来,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接连暴发,美国经济复苏乏力,全球经济依旧震荡前行,尽管中国经济也存在通胀预期和资产泡沫,但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定金融、发展股权投资的政策措施,强有力地保障了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持续发展。

1. 募资情况

清科研究中心调研结果显示,2010年上半年新募基金个数方面回升到了2007年的历史高点,共有3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环比与同比分别上涨68.4%和190.9%。新增资本量方面增长更为强势,上半年共募集190.26亿美元,环比上涨84.6%,同比上涨616.9%,并超出去年全年募资总额。人民币基金续写了09年的崛起势头,随着境内资本市场退出渠道完善,募集和退出的双重利好使得人民币基金热潮涌动,优势日益显现。2010年上半年,共有26支新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环比及同比涨幅分别达到73.3%和333.3%。

第6篇

一、引言

作为高科技产业的主力军,高科技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繁荣经济、扩大就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与传统企业不同,高科技中小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高成长和技术更新快、运营周期短等特点,所从事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对资金的依赖程度极高。不过由于高科技中小企业本身规模较小、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难以上市筹资;同时由于缺乏可作抵押的固定资产,也很难从银行取得所需贷款,因此近年来高科技中小企业一直受到融资问题的困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高科技中小企业必须寻求更加合理的融资方式。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高科技中小企业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可成为一种新的具有很大优势的融资方式。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关注企业的成长性,高科技中小企业一般都有着较高的成长性,这使得二者具有很好的契合性。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在提供货币资本的同时,还可为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支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价值。再次,私募股权投资是连接企业与资本市场的桥梁,在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过程中,高科技中小企业可以与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产权交易市场等不同层次金融资本市场发生有机联系,这使得高科技中小企业可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当时,欧洲学者第一次对欧洲大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迫切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理论总结。90年代以后,各国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了大量研究,私募股权投资的理论体系正在逐渐形成。关于私募股权投资与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关系,Martin Kenney(2000)研究了硅谷历史及硅谷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历史,认为硅谷地区创业文化和创业经济形成的前提条件是因为硅谷存在大量电子技术、半导体技术、信息技术和这些技术的创新,以及硅谷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与大量私募股权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存在。Allen N. Berger和Gregory F. Udell(1998)运用相关经济学原理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即私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融资中介对信息不公开的中小企业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同时不稀释中小企业的股权结构。然而,我国学者在高科技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这一问题上,研究不多。尽管已有部分学者提出了类似观点,但未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余学斌、甘红莲和龚娟娟(2007)分析了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的融资特点及现状,同时指出,风险投资对中小高科技企业支持力度不足,应将风险投资与国家创新目标结合起来。张金伟和姚薇(2008)指出私募股权投资(PE)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发展,还有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创立和高科技的产业化。陈家洪(2009)也提出了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对于高科技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向群(2010)的实证研究发现,私募股权投资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和公司绩效,其行为可带来公司融资结构的优化。

总之,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的直接融资方式,可有效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高科技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企业价值。但是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还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利的政策坏境仍未形成、资本市场不够健全,这些都成为了高科技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问题和障碍。

三、促进高科技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措施

为了有效地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及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如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私募股权市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支持创业”的投资取向。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正式施行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组织上的选择和保证。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2008]116号文件转发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以及监管等问题。另外,《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订,也为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日趋完善的法律环境。

但是,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是依照其组织形式(如公司制、有限台伙制、信托制)援引各自法律而设立,并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此外,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只是确定了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的原则性规范,仍然缺乏私募股权投资的基础性规范。因此,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迅速发展的情形下,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建议我国尽快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法》或者《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要明确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基础性规范。

(二)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高科技中小企业使用私募股权投资

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政策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环境。但是,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继续加大扶持力度。例如,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获得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实行必要的税费减免,以及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政府补贴等,这一系列优惠措施的施行都可鼓励与引导私募股权资本流向最需要资本支持的高科技中小企业,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三)开拓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渠道,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开展股权基金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可以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社保总资产的10%。2010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出资人名义直接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也可以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方式间接投资企业股权”。这部细则的出台,使得保险资金成为继社保基金后私募股权市场上的又一支“生力军”。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资本金额仍然较少,无法满足众多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继续拓展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渠道,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1.继续放宽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限制。在国外,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作为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占私募股权基金的较大比例,而目前在我国,只有社保基金和保险公司允许一部分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对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限制尚未放开。如果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适当放宽对这些机构投资企业股权或私募股权基金的限制,则能增加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量。

2.努力吸引民间资本。民间资本是中国资本市场和私募股权市场的巨大潜力所在,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既可为民间大量的资金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也可扩大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

3.充分利用政府资金。政府的资金力量雄厚,可以拿出其中一部分资金参与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创立和发展。事实上,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建立了多支产业引导基金。例如:2009年9月25日北京股权投资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7月23日旗下的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也正式成立。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作为一支基金的基金(Funds-of-funds),将投资北京地区的基金和企业股权。

4.积极吸引外商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特别是投资具有发展潜力而又急需资金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这样不仅可以引进大量的国外私募股权投资资本,而且还可带来国外先进的风险投资管理经验。

当一个包含民间资本、金融机构、政府资金和国际资本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建立起来时,私募股权投资便具有了丰富的资金来源。

(四)建立积极有效的退出机制,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

资金的循环流动对于私募股权资本尤为重要,退出机制的畅通与否不仅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的成功与否,同时也关系到高科技中小企业是否能够吸引私募股权投资的参与。在国外,经过多年发展形成的包括企业上市(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的多层次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发达健全的退出渠道,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在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单一,大多以企业上市为主,但对于那些刚刚步入扩张期或者成熟期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而言,主板市场门槛太高,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导致私募股权投资难以退出并制约了私募股权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应当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交易产品和交易规则,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形成多元化的退出机制,以此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使更多数量、更大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投入到高科技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五)加强高科技中小企业自身管理,为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创造条件

高科技中小企业要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本身也需要作出努力。私募股权投资关注的焦点是企业产品的市场潜力和投资回报。高科技中小企业要想成功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就应该树立长期经营的战略思想,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产品的市场定位,建立清晰的财务体系,努力改善生产经营,使企业具备获得私募股权投资资本的条件。同时,高科技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积极学习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知识,了解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方式等,适时抓住机遇,寻求合作机会,以获得私募股权投资的支持,从而发展壮大自己。

综上所述,通过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努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定会取得飞速发展,而高科技中小企业利用私募股权投资进行融资的环境和机制也会逐步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 Martin Kenney. Understanding Silicon Va11ey: The Anatomy of an Entrepreneurial Region[M].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2] Allen N. Berger, Gregory F. Udell. The Economics of Small Business Finance: The Roles of Private Equity and Debt Markets in the Financial Growth Cycle[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98(22):17-20.

[3] 余学斌,甘红莲,龚娟娟.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现状及其融资体系的构建[J].辽宁科技参考,2007(1):33-35.

[4] 张金伟,姚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企业融资效应研究[J].中国外资,2008(11):182-183.

第7篇

一、私募股权融资简介

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是指利用基金管理公司从机构投资者或者富有个人募集的私募股本进行融资的方式。在交易实施过程中已考虑了退出机制,即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产权交易市场、柜台交易等方式、在私募股权交易中、投资者将资金注入企业的同时还会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理财和咨询服务,能够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整体形象。

私募股权融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周期长等特点,相对于其他融资手段,私募股权融资条件灵活、成本较低、针对性较强,是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重要手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这就促使私募股权投资者致力于企业的发展,以他们的经验和影响力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私募股权融资的优点是:私募股权融资只增加所有者权益,不增加债务,不可随意从企业撤资,使企业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如企业管理、融资渠道策划、营销网络策划、经济咨询等方面的增值服务;帮助设计最优的企业资本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可信度,提高企业内在价值。

二、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发展现状

我国从2006年开始兴起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私募股权融资在我国的发展优势主要有:资金来源广泛和民间资本的充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起步并有所发展发展;私募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具有约束条件少、不必留补偿性余额和提供专业化管理建议等优越性;私募股权融资退出方式多样化。

下面将从总量、地区分布、币种来源等方面介绍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的现状。

总量。2010年上半年各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共募集190.26亿美元,环比上涨84.6%,同比上涨616.9%,光是2010年半年,就超出2009全年募资总额。

币种来源。截止2010年7月1日,共有26支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环比及同比涨幅分别达到73.3%和333.3%。然而,募集金额方面,人民币来源还是远远不如外币来源。人民币只有45.36亿美元,而外币来源达到144.90亿美元之多。

行业分布。2010年上半年共发生融资案例数量最多的在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领域共11起,居行业排名首位。数量居行业第二位是互联网行业,共有9家企业获得2.27亿美元投资。数量排第三位的是食品与饮料行业,数量与金额均居行业第三位,共有6家企业完成资金募集。

地区分布。2010年上半年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分布于18个省市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私募股权融资企业中,数量最多的是北京地区。其金额也领先其他地区,其次是上海地区。总体来说,我国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主要集中在东南地区,西北地区较少。

(二)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存在的问题

1、我国私募股权融资起步晚、规模小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私募股权融资起步晚、规模小。以2010年上半年为例,我国共有26个企业募集到190.26亿美元,而美国共有279个企业募集到了688亿美元。这个数据说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2、资金主要来源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我国私募股权融资主要来源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较少。2010年上半年,我国私募股权融资中,外资有144.9亿美元,占了总额的76%;而人民币只有45.36亿美元,只占了总额的24%都不到。而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成功企业中,蒙牛,盛大网络,李宁等背后是凯雷、摩根、新桥、黑石等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3、法律法规建设有待加强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发展环境不是很成熟。我国现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其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例如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特别股票权普通股等金融工具在中国依旧没有法律依据,使私募股权的制度优势和风险控制策略难以发挥作用,作为小股东的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签订的对赌条款也往往无法实现。《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在制定时甚至在有些方面制约了私募股权的发展。而在当前的形势下,如何解决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双重税负问题,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如何规范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与非法集资区分开来等问题都是需要迫切通过立法来解决的。

4、缺乏相应的财务和法律中介机构

缺乏相应的财务和法律中介机构是私募股权融资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必须有相应的财务和法律中介机构的配合。我国当前熟悉私募股权基金运作、适应私募股权投资活动需要的财务和法律等中介机构的缺乏,导致投资筹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措施好的投融资机会。

5、缺乏相关的信用管理机制、融资风险较大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缺乏良好的信用制度。国家尚未建立健全与信用管理及惩戒相关的制度,使企业很难避免由管理人员造成的“道德风险”, 再加上我国还没有个人申请破产制度,所以管理人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无疑加大了资金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这就严重阻碍了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

6、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

而作为一个投资者,在考虑是否要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时候,很重要的一大因素就是退出渠道。投资者不肯能永远捏着企业的股权不放手,怎样把“股权”变为“资产”,是投资者考虑的重大问题。然而在我国,主板市场对公司上市要求高,通过上市退出是非常困难的;柜台交易发展又非常的缓慢,导致了退出渠道不完善。

7、中小企业利用私募股权投资的意识有待加强

由于私募股权融资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很多中小微企业的管理者对私募股权投资还缺乏正确的认识,担心因股权转让失去企业的控制权,因而对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以政府推动为主,如何妥善处理企业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也是当前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面临的难题。

三、完善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渠道的措施

(一)政府大力宣传私募股权融资,培育全民资本文化

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的明显,资本市场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如市场的机制太弱,信息的披露太暗,监管的思路太乱,融资投资者都缺少投融资文化。这样资本市场无法为私募股权融资提供一个健康的活动场所。所以我国应强调资本和资本市场文化的建设与培育,使社会公众都能对资本的形成和运作规律有一些基本的了解,认识资本以及资本所附属的权利义务。学习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并大力加强金融知识和融资经验、尤其是私募股权融资教育,使融资者和投资者尽决具备自我控制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二)大力发展本土私募股权基金

中国正处于外汇储备激增和市场流动性充裕的时期,这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不同的金融机构进入私募股权市场,能充分利用国内资金培育,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减少大量引进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对资本项下顺差所产生的压力。 我国部分民营企业资金雄厚,其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不仅民营企业资本有了投资出路,也为其他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带来便利。另外,对民营企业来说,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符合产业政策,又符合宏观调控;既振兴了国内的高科技产业,又可杜绝“高污染、高能耗”。

(三)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应当对制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改革,使之适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以税收方面的法律为例,为减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规避现行法律政策,在百慕大或开曼群等“避税天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规避在我国交纳所得税,导致我国税收的流失的发生。我国应修订相关税收规定,在税收方面,私募股权投基金投资国内企业适用统一法律,所有资本所得必须缴税,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价值创造活动于中国境内。

(四)发展私募股权投融资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可以凭借其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信息优势,为融资方找到合格的伙伴,为投资放找到好的企业和项目,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融资方和投资方的接洽与谈判的成功率。国家可以出台鼓励相关私募股权融资的中介机构设立和发展的优惠政策,使其可以更好的为私募股权融资提供如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机构、融资商、财务税务等中介服务,从各个方面为私募股权融资的运作提供服务,保证其高效、专业的运转。

(五)中小企业选择私募股权时要做全面考虑,要注意风险防范

中小企业引入私募股权融资会给企业带来充足的资金和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但也不容忽视私募股权融资存在风险。在私募股权融资谈判过程中可能低估企业的价值,签订对赌协议可能引起控制权流失风险,甚至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被并购,导致品牌流失。这就要求企业要加强风险防范,做好募资的准备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六)建立多层次的产权市场以形成良好的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的主要渠道是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如果不能实现及时退出,将影响继续投资。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意味着不仅有主板市场,还有二板及三板市场。

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使不同层次企业的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上顺利退出。在资本市场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同时,尽快在中小企业板之外建立独立的创业板,实行更能适应创业型企业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在企业准入、发行审核、市场监管、交易运行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合理安排制度创新,借鉴海外资本市场成熟经验,通过制度安排,缩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上市股权锁定期;继续推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股权交易提供更为便捷的市场。

第8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融资;信息不对称;博弈理论;均衡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IX(2015)08-0155-02

引言

私募股权融资是与私募股权投资相对的一个概念,两者分别从企业和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角度来定义的,实质上是同一件事情。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或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工nvestment)是指通过私募的形式对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是指私下募集,即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股权”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私募股权投资是对未上市的企业进行投资,是通过取得被投资企业一定的股份作为投资条件而进行的股权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VC)、发展资本( 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Fund)、夹层资本( 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 Around Capital)、Pre-IPO资本(如过桥资金Bridge Finance)等。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己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融资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末的美国。私募股权融资经过长期持续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投资运作模式和机构组织形式。但私募股权融资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私募股权融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差等特点,相对于其他融资手段,私募股权融资条件灵活、成本较低、针对性较强,是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重要手段。由于私募股权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这就促使私募股权投资者致力于企业的发展,以他们的经验和影响力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私募股权融资对于我国经济合理健康发展和完善产权体系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融资市场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股权融资过程中,企业盈利能力是私募股权投资者考虑的重要因素,在股权投资市场上不存在完美的市场,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造成了市场的不完善,私募股权投资者对企业的盈利能力的知识是有限的,并不能够识别融资企业盈利能力的真实情况,私募股权投资者常常处于信息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是企业与潜在私募股权投资典型的信息结构。因此,可以通过对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博弈的分析,为投融资双方的策略提出一些建议。

一、博弈模型的建立

众所周知,如果企业所选择的投资项目风险小、收益稳定,企业应该选择债权融资;反之,投资项目风险大、收益不稳定,则应该选择股权再融资的方式。假设E(R1)是高盈利能力项目股权融资成功后的预期收益现值,E(R2)是低盈利能力的项目股权融资成功后的预期收益。v是项目没有进行股权融资的现值,λ是企业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能力提出提供给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为k,k就是企业向投资者发出的融资信号。k以比率的形式出现O

二、博弈均衡分析

博弈方为私募股权投资者与企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行动空间是A=(a1,a2)={股权投资,股权不投资},投资者是风险厌恶的类型空间是 ,依赖行动空间={股权投资,股权不投资l,信念 ,其中 ,对于博弈方企业,行动空间是 股权投资,股权不投资);企业类型空间是 ,依赖行动空间 高盈利能力股权融资,高盈利能力非股权融次 低盈利能力股权融资,低盈利能力非股权融次},信念 ,其中 。

对于博弈方企业来说是知道自己类型又知道投资是有风险的,在高盈利能力 。即股权融资战略 要优于非股权融资战略 ,因此,产生最优的均衡战略 ,也就是高盈利股权融资。在低盈利能力 下。 即股权融资战略 要劣于非股权融资战略 ,因此产生最优的均衡战略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来说,由于不知道企业项目的盈利能力,只能通过期望收益来进行股权投资和不参与股权融资战略的选择。

当私募股权投资者选择股权投资战略时的期望收益是:

当私募股权投资者选择不参与股权融资战略时的期望收益是:

显然, ,即 。私募股权投资者应采取股权融资战略。因此,得到股权融资博弈的贝叶斯均衡为:

股权投资,高盈利股权融资,低盈利非股权融资}

二、私募股权投融资的策略建议

从均衡分析可知,对企业而言,项目的盈利能力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参与企业的股权融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要获得私募股权投资的认可,必须做到两点:一是企业在进行股权融资前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风险及预期收益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二是企业在进行股权融资时应加强本信息披露的质量,让私募股权投资者从公开信息中能分析出企业的成长潜力如何、发展前景是否看好,以及是否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只有确信公司用融得的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能够获得良好的预期收益,才能使私募股权投资者认同企业的股权融资战略,现实私募股权融资。

对于私募股权机构而言,应加强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避免信息博弈导致的错误选择,实现股权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具体如下: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高速发展受到政策的一定支持与鼓励,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地位和发展思路,在法律方面,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与法规来保护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主体的利益,减少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部门需要在《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保险法》、《基金管理法》、《知识产权法》《税法》《政府采购法》等基础上增加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的条款,出台实施细则,为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推出配套的税收制度。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优惠政策在私募股投资行业已被证明为效率最高的扶持政策之一。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各参与主体税收优惠,有助于直接调节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收益,有利于充分调动私募股权投资各参与主体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政府应做到减少征税环节,避免重复征税。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主体只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其从私募股权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私募股权投资,为促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发生,加速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周转与循环,用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这部分收益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