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1 17:17:5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方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企业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更多的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和进步开始使用并购重组这种形式来扩大企业自身的规模,以赢得更多经济效益。另外从政策上看,国家鼓励、支持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为主导的,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壮大的并购重组行为。而并购重组过程中无疑会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财务会计问题处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成功与否。所以本文拟从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会计工作的绩效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会计处理中涉及到的重要财务问题;其次探究了上市公司不同并购类型中不同的财务会计处理;最后阐述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要点。
关键词: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会计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会计处理中涉及到的重要财务问题
当今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环境下,企业并购重组是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如何处理好其中的财务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笔者就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会计处理中涉及到的重要财务问题进行了如下分析和研究。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公允价值的确定
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时会涉及到的重要财务问题之一就是公允价值的确定,而我们所说的公允价值就是指社会经济活动中,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形式进行平等交易的价格,公允价值确定的是否合理对企业的结构的调整、资产的置换以及股权的转让等方面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企业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不仅要明确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因素,即市场化发展程度、法律法规约束、选择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法等;另外,还要做好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方定价问题,通过合理确定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来减少并购重组中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会计信息的披露
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会涉及到的又一比较重要的财务问题就是会计信息的披露。即并购重组后的上市公司要把最近经营期间的财务报表和注入、置换或者分离的资产评估报表进行披露,还要把股东或者其他人关心的指标和数据进行披露,例如企业的每股收益、资产收益情况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都要进行信息披露,一旦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出现差异,就要做出相关的说明,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避免虚假信息的传递给企业和资本市场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会计利润的控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会计利润操纵现象是现阶段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中涉及到的又一比较突出的财务问题。由于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很多重组的上市公司就会钻法律的空子,即在会计处理上,受参与方主观利益的影响比较大,进而容易导致上市公司重组资产的估价与市场的现状存在背离的现象,从而达到操作上市公司利润的目标,给企业和整个资本市场都埋下一定的经营风险,所以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规范上市并购重组公司的会计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上市公司不同并购类型中不同的财务会计处理
由上述分析可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会计处理中会涉及到较多的财务问题,对于并购类型需要怎样进行会计处理,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收购兼并方式下的财务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为根本依托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收购兼并,可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股权并购,合并日应按照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股份面值,贷记相关资产、借记有关负债、贷记股本(实收资本)科目,合并成本与支付对价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调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吸收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统一会计政策后的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支付对价会计处理与股权并购相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股权并购,购买日应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股份面值,贷记相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贷记股本(实收资本)科目,合并成本与支付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公积;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在合并报表时体现为商誉,反之一般不确认负商誉,而是直接计入单体报表的当期损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购买日应按照合并时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入账,按支付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若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对价的,权益性证券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合并成本大于所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单体报表体现为商誉,反之,则计入当期损益。
(二)资产剥离重组方式下的财务会计处理
资产剥离重组方式下下的财务会计处理需要根据被剥离资产形式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财务会计处理方式,即剥离的资产为股权类资产时,投资收益的确认主要以企业收到的对价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确定;当剥离的资产为非股权类资产是,则按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转让、存货视同销售等进行核算,剥离资产产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科目。
(三)资产置换方式下的财务会计处理
资产置换的并购重组方式在现阶段主要是指全部资产置换的并购重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按照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会计处理中的注意事项
由上述分析可知,上述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到的会计处理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谨、复杂和专业的工作,对于不同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所以为了提高会计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减少财务会计处理中不必要的风险,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基本的事项。
第一,要不断的创新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工作。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是在不断变化的,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范也在不断的完善和优化,所以对应的财务会计处理工作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创新。
第二,要提高涉事人员的综合素质,即要不断的提高参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使其能够应对现代社会给其带来的新压力和新挑战;另外,可以通过完善配套的奖惩机制,将其与上市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关联,以提高其工作热情,避免实际财务会计工作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第三,要将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工作融入到公司的文化建设中去,公司的管理层要加强对其的重视程度,在公司内部形成具有公司特色的制度规范,并切实的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并使其能够对公司的工作人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在财务会计处理工作中时刻警示自己要严格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并充分的意识到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对公司发展和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落实和发展对于公司规模的扩大,资产结构的调整以及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获得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是现代国际、国内上市公司发展的必然趋势。财务会计处理又是其中必然会涉及到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人为素质因素、专业技能因素、宏观环境因素、市场经济因素等主客观因素使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会计处理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所以作为财务会计工作者,一定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会计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及时发现财务会计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根据自身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而本文仅是对此问题的探索性分析,笔者将在今后的学习和实际工作中继续研究和努力。
作者:郦勇强 单位: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为提高拟公开发行
a股的公司以及已上市a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现予,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准则需要披露完整财务报告时应遵循本规定。其他情况下需参照本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母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本身。
第四条、本规定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使用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公司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必须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凡根据有关规定,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的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八条、特殊行业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除需遵守本规定外,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就该行业有关财务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财务报表
第九条、公司编制及披露的财务报表应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会计和披露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利润表的补充资料)、现金流量表。
(一)首次发行股票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应为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不少于最近三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非整体改制重组设立且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在有关资产负债表的披露方面,只需披露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各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可以不提供设立日前的利润分配表。
(二)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执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三)披露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按本规定提供的财务报表应为报告期末以及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期和去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该期的现金流量表。
第十一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十三条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告摘要部分中引用编号应与原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金额单位可以为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编制应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六条、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明晰的说明。
第一节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等公司的有关资料。公司在报告期间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重大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以说明。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公司,应说明编制股份公司设立以前报告期内各年份财务报表会计主体及其确定方法。
第十八条已上市公司再筹资和披露定期报告时至少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所处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等。公司在报告期间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应予以说明。
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十九条公司应按照如下要求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公司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次发行股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公司原来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说明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的公司设立前的财务报表是如何按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调整的。
(二)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五)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损益的处理方法。
(六)各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以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方法。
(七)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八)短期投资计价及其收益确认方法,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九)应收款项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十)存货分类,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存货的盘存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一)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和期限;长期债权投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二)委托贷款计价,利息确认方法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三)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四)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五)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资本化期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十六)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十七)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十八)应付债券的计价及债券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
(十九)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所采用的确认方法。
(二十)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十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二十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二十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
第三节税项
第二十条、公司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增值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第四节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第四节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业务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实际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说明原因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50%以上的子公司,应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公司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若发生购买、转让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或转让股权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
第二十四条、按照比例合并方法进行合并的公司,应特别说明。
第五节财务报表项目附注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项目进行注释,还应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二十六条、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负债项目,注释最近期间的期末、期初比较数据,股东权益项目、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应按照比较财务报表逐期列示并说明各期数据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外币账项,应列示其原币、折算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二十八条、具体的报表项目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注释:
(一)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分别列示货币资金情况。有抵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或存放在境外、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应单独说明。
(二)按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别列项说明短期投资情况,其中股权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中的国债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应单独列示。能够列明期末市价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应列明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若报表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其他投资项下对某一投资对象的投资额占短期投资总额10%(含10%)以上的,还应分别披露资金投入时间和所得收益等。对流动性差的证券投资市价来源也需特别说明。
说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所选用的证券期末市价的资料来源。
说明投资变现的重大限制。若不存在上述情况,也应予以说明。
应单独说明本项目中公司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的本金、利息、受托人名称及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三)列示应收票据的种类、金额。已用于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单独列示出票单位、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等重要事项。
(四)分项列示应收股利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五)分项列示应收利息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六)应按不同账龄段(如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分别列示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坏账准备金。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如下事项:
1、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如计提比例超过40%及以上的,下同)应收款项,应单独说明其计提的比例及其理由;
2、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3、对某些金额较大或账龄较长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低于5%)的理由;
4、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性质、理由及其金额。若实际冲销的款项涉及关联交易产生的,还应单独披露;
5、应收款项中如有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并单独列示;如无此类欠款,也应予以说明;
6、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7、列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目前五名金额合计,及占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七)应按不同账龄段列示预付账款余额、及各账龄段余额占预付账款总额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的预付账款,应说明未收回的原因。
预付账款中如有预付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单独列示。
(八)分项列示应收补贴款的金额、性质或内容。
(九)按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分项列示存货情况。
分项列示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并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十)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待摊费用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十一)按种类列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的面值、年利率、初始投资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
按投资种类列示一年内到期的其他债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年利率、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
(十二)列示其他流动资产的情况,金额较大的应列示其内容和金额。
(十三)按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分项列示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对长期股票投资,还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股份类别、股票数量、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初始投资成本,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若股票有市价的,应列示股票期末市价。
对其他股权投资,应按被投资公司名称、投资期限、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投资金额分项列示。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分项列示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应列示初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被投资单位权益增减额、分得的现金红利额和累计增减额,被投资单位与公司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等。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价值。
(十四)应按种类列示长期债权投资的面值、年利率、初始投资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对其他债权投资,应按投资单位列示初始投资成本、年利率、到期日、应计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十五)应按类别分项列示固定资产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固定资产中如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抵押或担保等情况,应予以说明。
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披露每类租入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
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应披露每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应按类别分项列示累计折旧期初余额、本期计提额、本期减少额及期末余额。
分项列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十六)分项列示各类工程物资的期初、期末余额。
(十七)分项列示在建工程的名称、预算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额、其他减少额、期末余额、资金来源、工程投入占预算的比例。
分项列示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其他减少额、期末余额中所包含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用于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应单独披露。
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应区分募股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来源等。
分项列示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十八)分项列示公司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及转入清理的原因。
(十九)分项列示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出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对于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若该资产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方法。
分项列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计提的原因。
(二十)分项列示长期待摊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期末余额、剩余摊销年限。
(二十一)应分项列示公司除以上长期资产项目外的其他长期资产的金额。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资产,还应列示其内容。
(二十二)应列示公司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递延税款借项金额、发生原因。
(二十三)按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质押借款等)分项列示短期借款金额。
对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应单独列示贷款单位、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预计还款期,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二十四)按应付票据的种类分项列示其金额,并说明本会计年度内将到期的金额。
(二十五)对于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说明有无欠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如无此类欠款,也应说明。
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应说明未偿还的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偿还。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也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账款,应说明未结转的原因。
(二十六)披露应付工资中属于拖欠性质或工效挂钩的部分。
(二十七)按主要投资者列示欠付的应付股利金额并说明原因。
(二十八)按税种分项列示应交税金金额,并说明报告期执行的法定税率,对于超过法定纳税期限的,应列示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如果各分公司、分厂异地独立缴纳所得税,应说明所执行的所得税税率。
(二十九)分项列示其他应交款的期末余额、性质及计缴标准。
(三十)应按费用类别披露预提费用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三十一)按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项目分别列示公司计提的各项预计负债。
(三十二)按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分项列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附注要求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对已到期未偿还的借款,应说明原因,并在期后事项中反映报表日后是否已偿还。
(三十三)列示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三十四)按币种、借款条件(信用借款、抵押借款、保证借款、质押借款等)分项列示长期借款金额。
(三十五)分项列示应付债券的种类、期限、发行日期、面值总额、溢价(折价)额、应计利息总额、期末余额。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说明转股条件等情况。
(三十六)分项列示长期应付款种类、期限、初始金额、应计利息、期末余额等。
(三十七)按公司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分项说明专项应付款的内容。
(三十八)列示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外,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负债的内容和金额。
(三十九)应按公司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分别列示递延税款贷项的情况。
(四十)说明报告期股本的变动情况。如果报告期内有出资或增资行为的,应披露执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验资报告文号。
运行不足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年份只需说明净资产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说明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情况。
(四十一)分项列示报告期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依据。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应说明其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有关决议。
(四十二)分项列示报告期盈余公积的变动情况。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分派股利的,应说明有关决议。
(四十三)列示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若有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致使期初未分配利润变动的情况,应对变动内容、变动原因、依据和影响作出说明。
关键词:财务会计换股并购
随着清华同方采用换股方式吸收合并鲁颖电子的成功,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该种方式进行并购,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也提出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所以,这一部分拟对已出现的若干起换股并购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着重阐述换股并购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将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换股并购的会计处理,究竟适用购买法还是权益集合法?
一、关于购买法会计
购买法会计反映了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交易业务的实质。这种并购是独立主体之间的交换业务,它假定,企业并购是一个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并购的企业的净资产的一项交易,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机器设各、存货等资产并无区别。购买法有以下特点:
第一,并购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
第二,并购成本(Acquisitioncost)超过所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记为商誉,在规定的年限内分期进行摊销,记入各期损益,也可将其作为实施并购企业留存收益的减项,于并购当期冲销所有者权益;
第三,并购时的费用分情况处理:若以发行股票为代价,登记和发行成本直接冲销股票的公允价值,即减少资本公积;发生与购买相关的直接费用(注册和发行权益证券的费用、支付给为实现购买而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评估师和其他咨询人员的费用)增加净资产或投资的成本,而发生的一般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在当期记为费用。
第四,主并购企业的合并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和被并购企业在购买日后所实现的收益。
第五,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有可能因为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并购时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也不能转入并购企业。
二、关于权益集合法会计
权益集合法就是在对并购活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并购视为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权益的联合。权益集合法的前提是,企业的并购涉及实施并购的企业(股票发行企业)与其他参与并购企业的股东间普通股的交换,它将并购视为主并购公司权益与被并购公司权益的联合,其实质在于不发生企业购买行为,各参加并购公司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全部净资产和经营,共同承担合并实体存续公司风险和共享合并实体的利益。由于企业并购不是一种购买行为,不存在购买价格,也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合并后实体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方。权益集合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参与并购各方的资产、负债继续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需要调整为公允价值;
第二,由于不是购买行为,没有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并购成本超过所取得或控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等问题,因而不会产生商誉的确定与摊销问题;
第三,不论并购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一时点,参与并购企业的整个年度的收益要全部包括在并购后的企业中。因此合并生效日的确定对合并财务报表不会产生影响;
第四,同样,参与并购企业的整个年度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并购后的企业;
第五,企业并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均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若参与并购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予以追溯调整保持并购后企业会计方法的一致性。
与购买法相比,权益集合法所涉及的会计问题相对简单。首先,权益集合法下不需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只需要将参与并购的各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账面价值相加,构成合并后的新实体的资产和负债,并调整股东权益,以及调整和消除由于双方会计政策不一致所引起的差异;其次,在权益集合法下,对并购方来说,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参与并购的各公司视为早已是集团公司的成员,被并购公司并购前后的经营成果都应反映为当期的经营成果。
三、对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的对比分析
作为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二者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从而使两种方法在实务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对此加以评述。
第一,对并购性质认识的差异。
在购买法看来,企业并购可以是一项资产交易,这一交易等同于并购企业以一定价款购买被并购企业的机器、设备、厂房、存货等资产项目。按照购买法的这种理论基础,如果并购企业以现金、现金等价物、其他资产或承担债务等方式进行企业的收购,运用购买法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如果在企业并购中参与并购企业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导致经济资源的流出,也就是采取换股的方式进行并购,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处理是一个长久以来都争议很激烈的问题。
第二,会计计价基础的差异。
购买法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将其购买成本分配到被并购企业可辨认的资产和负债中,而不考虑其账面价值,从而会产生商誉或负商誉。而权益集合法则以参与并购企业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各参与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的历史成本及各项收入和费用均包括在合并后的会计报表中,各并购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以账面价值记录,从而不会产生商誉或负商誉。
第三,所依据的会计假设的差异。
按照购买法,被并购企业的资产及其经营活动己为并购企业所控制,而且由于并购后的经营协同效应、经营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被并购企业的资产收益能力和价值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因此必须为被并购企业建立一个新的会计起点,从而必须以公允价值对被并购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重新进行估价。而按照权益集合法,各参与并购企业的股东共同控制合并后的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权,参与并购企业的管理者共同管理合并后的主体,因此不影响各参与并购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从而不应改变计价基础,仍以原账面价值记录。
四、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并购会计方法选择的研究
在我国目前企业并购会计处理中,以1996年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为依据进行处理。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出权益集合法这样一个概念,所以只能按购买法进行处理,这里的购买法又与前面提到的购买法有所区别,因为其并不确认商誉,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对母公司以高于子公司账面价值的价格获得的股权的差额全部作为“合并价差”,而不要求对子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估价。合并价差不能完全等同于合并商誉。合并商誉是指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购买成本)高于该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净资产的数额),而不包括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合并价差则对上述两部分差额不作区分,它既包括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包括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对于合并价差这一项目,属于长期投资的调整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中的购买法与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购买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1)在购买日,不需要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重新估价。(2)没有考虑由合并报表产生的并购商誉,没有区分购买商誉和非购买商誉。(3)没有按国际会计准则把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划分为投资时的盈余和投资后的盈余,而把子公司的全部盈余作为母公司长期投资的抵减项目,这显然不是很合理,因为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换的只是投资时的盈余,而不包括投资后的盈余。
在权益集合法的隐退成为一种趋势的情况下,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购买法和权益法是企业并购中采用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IAS22认为:“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法与权益集合法具有本质的不同,因而交易的实质应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相应的,每一种情形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在我国的合并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是否应允许采用权益集合法呢?
(1)我国目前使用购买法的条件并不是很成熟。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以往围绕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并购活动主要采取现金购买方式,但市场是不断发展的,我国的并购方式也在进行不断的创新,已经出现了像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等多起这种权益性质的换股合并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购买法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并购这种特殊的产权交易的实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从而成为国际上占绝对优势的流行惯例。而且,从企业并购会计方法的国际发展趋势以及美国FASB和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最新研究的进展和成果看,所有的企业合并者是购买这一种观点已基本达成共识,权益集合法成为一种即将被取消的方法,而将被历史所淘汰。但是,会计作为一门方法的科学,是紧密地依存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各项具体会计技术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及其理论支持,是其社会环境中诸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将要制定的会计准则中,如果不允许采用权益集合法,那么,公司在换股并购方式下也只允许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购买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能够准确、合理地确定购买成本。
另外,当市场价值难以取得或不能反映公司内在价值时,我们可以通过价值评估来确定,但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时间不长,业务素质也比较差,评估结果的公允性难以保证。现有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除收益现值法外,其他三种评估方法只适用于单项资产的评估;收益现值法虽然可用于整体价值的评估,并且在理论上也很科学,但由于资产的预期收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难以预测,收益现值法的操作性较差。因此,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具有较高的难度,要求评估者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特别是对未来的预测、判断能力。
所以,笔者认为,在股本结构特殊、证券市场和资产评估市场不够成熟的现行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换股并购中被并购企业的公允价值难以获得,因而不具各采用严格意义上的购买法的条件。因此,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条件下,换股并购应用购买法不符合我们的客观实际,从这个角度讲,换股并购可以采用权益集合法。
(2)规避权益集合法的滥用。
既然权益集合法可以存在于我国的换股合并中,但是由于权益集合法本身的缺陷,我们应该尽可能避免使权益集合法成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一种工具。因此,我们应对权益集合法的应用规定较为严格的标准。我们认为,权益集合性质的合并至少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参与合并各方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与流出;二是参与合并各方的原股东并未丧失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虽然经济资源的规模及原股东的控制比例发生了变化,并且这种控制权并非一定是主导控制权。只有符合这两个基本特征的企业合并才能采用权益集合法,而要使参与合并各方不产生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唯有通过换股合并。因此,我国公司并购要采用权益集合法首先应限定在换股合并这种方式上。
但是,换股合并不一定会导致权益集合法的应用,权益集合的性质合并的第二个基本特征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也就是要保证参与合并方的股东在合并后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要符合这一特征需要从许多方面来加以衡量和判断,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过去APB的一些作法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现行规定。从目前世界范围的会计规范看,权益集合法的使用已越来越受到限制,因此,在选择权益集合法时必须了解权益集合法的条件。而就此,各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差异很大。在2001年7月已废除的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APBOpinion)中虽然对权益集合法的使用界定了12个条件,但放弃了合并企业相对规模的要求,该准则暗含的假设是,只要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后主体存续,就实现了股东权益的结合,而不管合并后主体被谁控制。当然在废除该意见的同时颁布了企业合并第141号公告书(statement141),从此权益集合法结束了其在美国长达半个世纪的历史。而《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中规定,当且仅当合并交易中无法辨认哪一方为购买方时,才能采用权益集合法,IASC认为,在几乎所有的企业合并中,总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控制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从而能辨别出哪个是购买企业;但在例外情况下,或许会出现无法辨别哪个是购买企业,这时,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签订了一项本质上平等的协议,共同分担和分享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收益。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在1994年9月颁布的第6号财务报告公告(FRS6)《兼并与收购》中,要求合并各方的相对规模不能相差悬殊以致某一方控制合并后主体。
参考文献:
[1]张金良、李树华:《证券市场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
[2]财政部:《具体会计准则一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1996)。
【关键词】 VaR模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
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2009年度高校科研计划一般项目“保险资金组合投资风险管理——VAR模型的应用”(项目编号Z200909528)的研究成果。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收支时间差和数量差的特点,使得保险公司有可能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于各种投资,以满足保险资金保值和增值的目的。
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日趋成熟,投资收益已经成为保险业的两大利润来源之一。尤其是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竞争趋于白热化,保险费率呈现下降趋势,优化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结构日益成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禀承“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原则,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加强风险管理,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概况
(一)资金规模扩大,风险暴露增加
伴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行业也表现出高速增长态势,无论从保费收入、总资产还是资金运用余额都以较快速度增加。表1为2005年-2012年我国保险业总保费收入、总资产及资金运用余额的相关数据,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业保险资金运用余额逐年攀升,占保险业总资产比重很高。而快速增长的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使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暴露也前所未有地增加。
数据来源:根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整理。
(二)资金运用方式多元化,风险复杂多变
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和2010年颁布《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10年9月3日,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进行不动产投资及股权投资的实施细则。至此,保险资金投资方式在立法方面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投资范围全面覆盖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不动产、股权等各个项目。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元,占行业总资产的93.2%。其中,银行存款为2.3万亿元,占比34.16%;各类债券3.06万亿元,占比44.67%,股票基金8080亿元,占比11.8%,长期股权投资2151亿元,占比3.14%;投资性不动产362亿元,占比0.5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240亿元,占比4.73%。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固定收益类产品仍然表现出明显的投资偏好,而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债权投资等投资占比呈上升趋势。
以上情况说明,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不断拓展,投资方式越来越灵活,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空间在加大。然后,由于各种投资方式各具特色,风险特征有明显差异,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风险更加复杂多变,使风险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投资收益率较低,波动幅度大
首先,保险业投资收益率总体收益水平不高。根据保监会统计数据,2008年至2012年,保险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89%、6.41%、4.84%、3.49%和3.39%,大部分年度的收益率都低于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相比一般5.5%左右的寿险产品精算假设,收益率缺口较大。
其次,保险业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以权益类投资为例,近10年来,权益投资在保险资金投资组合中占比为13.17%,而投资收益率却高达21.66%,特别是2006、2007、2009年,投资收益率分别达到29.46%、46.18%、22.71%,但2008年、2011和2012年,却出现投资亏损,投资收益率分别为-11.66%、-2.34%和-8.21%,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存在明显不足。
数据来源:根据2006-2012中国保险年鉴整理。
综上所述,随着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不断增加,投资渠道逐步扩大,风险隐患不断增加;同时,在投资运用过程中,由于保险资金投向资本市场的比重相对提高,而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风险愈发明显。因此,运用现代市场风险管理技术——VaR模型,加强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是十分必要的。
二、VaR模型的基本原理
(一)VaR模型的含义
VaR即在险价值,是指在一定概率水平(置信度)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价值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最大可能损失。20世纪80年代末期,VaR模型首先被一些大型金融集团用于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90年代开始,VaR模型作为资产风险度量的工具被广泛地运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
一般地,VaR模型是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和给定的置信度内,测算单一金融资产或投资组合在给定时期内面临的市场风险的大小和可能的最大损失价值的分析方法,即:
其中,L为金融资产或资产组合在一定持有期内的损失额,δ为给定的置信度,VaR为在置信度δ下的最大可能损失。
(二)VaR模型的作用
对保险公司而言,VaR模型在风险评估与管理方面体现出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利用VaR模型可以进行事前评估。计算出投资过程中的在险价值,并在超过一定数值时发出预警信号。与事后风险控制相比,利用VaR法能提前发现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保证保险公司的安全稳健经营。
其次,利用VaR模型衡量投资组合的风险。VaR模型可以全面、准确地衡量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状况,便于保险公司对自身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充分掌握投资项目风险状况并作出正确决策和准确部署,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再者,利用VaR模型进行风险的动态分析。VaR模型不仅可以用来评估特定时期内的投资风险状况,也可以用来分析不同时期内各项投资数额、比例变动对总投资的VaR值的影响。保险公司通过这种动态分析,便于调整投资方式,优化投资结构。
综上,保险公司通过VaR值判断投资组合的风险大小,掌握投资收益及其所付出的风险代价,进而将组合的风险损失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
三、VaR模型在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应用
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VaR模型被广泛地运用于保险公司投资运作中,并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并不长,保险资金运用尚未实现真正市场化,所以保险公司对VaR模型的应用仍十分有限。笔者认为,我国保险业国际化、投资方式多元化、市场环境复杂化等变化,意味着在我国保险公司推广VaR风险管理方法是大势所趋。具体来说,在应用VaR模型评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历史数据的收集与整理
VaR模型是一种基于统计分析的风险评估方法,充足、准确的历史数据,掌握数据分布的内在规律是计算VaR的基础。从目前情况来看,固定收益资产如货币市场工具、国债、金融债券等的收益率及损失概率资料整体是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的。但是,浮动收益资产则由于市场不够成熟、过度投机等原因使数据波动性较大,数据有效性大为降低,VaR值的可信度也值得商榷。另外,保险资金运用于新兴投资品种时,如公共设施投资、不动产投资等,则由于历史经验数据不够丰富、数据分布情况不明而给VaR的计算造成困难。因此,从收集数据、完善数据库信息出发,准确分析各种风险的统计分布特征,应是保险公司的首要工作。
(二)确定参数
保险公司利用VaR模型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必须合理设置三个基本参数,分别是:
一是持有期(t)。持有期可以根据各个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金融资产转换的速度及结清交易头寸的时间长短来综合确定。为谨慎起见,持有期不宜过长;
二是置信度(δ)。δ取值越大,表示风险管理越严格,与此对应的风险管理成本也就越高;反之,则表示风险管理很宽松,投资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因此,δ的取值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
三是资产组合收益率(R)。在掌握资产组合收益率R的基础上,简便起见,可利用方差-协方差法计算VaR。具体做法是:首先计算投资组合中各种投资方式的比例,并分析各投资方式的市场价格变化模拟一种概率分布(如正态分布),然后计算资产组合收益率的标准差及相关系数,最后得出VaR的值。
(三)设置VaR上限
VaR法是一种动态的风险管理方法,可以对投资风险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更重要的是,通过VaR的评估,可使每家保险公司及每个交易员明确自己面临的最大风险损失额。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对每个交易员设置VaR上限,将风险总额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尽可能避免出现影响保险公司整体安全的大型风险事件。值得注意的是,各家保险公司由于业务规模、偿付能力、投资结构不同,在确定VaR上限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定。对资金雄厚的大公司而言,可以适当提高VaR上限,以追逐更高的投资回报;而小公司则更应以安全稳健作为首要法则,适度降低VaR上限,谨慎投资。
通过以上几步,保险公司基本上可以从量上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做好事前防范的工作,有利于保险资金的安全并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同时,也应注意到,VaR模型也存在许多局限性,比如数据失真、市场操纵行为、实际收益率的肥尾问题等,都会很大大程度上影响VaR分析的有效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应将VaR分析方法与其他风险管理方式进行有效结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资金运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完善内部控制,防患与未然,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贯彻到保险资金运用之中,以期更好地发挥VaR模型的风险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 阎栗,付江涛.VaR模型及其在寿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保险研究,2009(2):78-83
关键词:会计准则 差异 趋同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包括三个阶段,即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趋同阶段、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阶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等效认同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97年。1978年我国开始研究西方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1992年第一次《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有了一个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会计准则;1997年财政部正式颁布我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第二阶段是1997年至2001年。财政部先后颁布债务重组、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易、无形资产、租赁等16项具体会计准则;2002年至2005年,制定渐进式会计准则国际化策略,38项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2006年正式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
第三阶段是2006年以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进入全面等效趋同的发展阶段。
二、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一)基本准则定位的差异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基本准则的定位是部门规章,作为法律规范,保证了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而国际会计准则的概念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仅仅起着指导会计准则制定的作用。
(二)会计准则行文和架构模式的差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在保证准则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的同时,行文和构架模式采取“章节”和“条款”式,更符合我国会计法律用语和行文习惯。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引言、目标、范围、定义、规范的主要内容、披露、过渡性规定和生效日期等部分组成。
(三)具体准则的差异
具体准则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两种:第一种是准则之间的实质性差异;第二种是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同但不构成差异的条款。
1.CAS与IFRS的实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目前尚存的实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两个方面。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方面,两者的差别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对原来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进行转回,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企业转回以前提取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我国采用完全禁止企业转回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做法,主要是由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这个客观原因造成的。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很常见,这向投资者传递了并不真实的市场信号,损害了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促使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禁止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了更有用的信息。因此,这个政策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产生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对资产转回情况认识的提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即允许实质存在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例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差异表现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界定表述为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均构成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是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被视为关联方。两者对比的实质基本相同,这与国际会计准则总体趋同的大环境是一致的。两者在关联方关系界定方面区别在于我国没有把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纳入关联方,这一点其实更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在我国,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非常多,企业之间的许多交易都是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若按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这些企业均构成关联方关系,同时要求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视同关联方交易并予以披露,将会大大增加企业的披露成本,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另外,鉴于关联交易本身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定价政策的披露、确认与计量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些差异,国际会计准则未对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甚至未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进行披露。而对我国企业而言,对关联交易的确认计量以及定价政策的披露,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清晰地了解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及其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2.CAS与IFRS相关规定不同但不构成差异的条款。CAS与IFRS相关规定不同但不构成差异的条款主要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允价值的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设定收益计划和恶性通货膨胀会计等。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体现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这一点确实重要。我国适度、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但是我国的许多资产还没有活跃市场,如果使用不当,有可能会出现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准则规定,在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是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需要参照类似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三层次为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符合第一、二层次计量条件,则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现阶段投资性房地产绝大多数采用第三个层次的方法来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不同的方法估得的公允价值金额差额很大。国际上IASB、FASB和GAAP公允价值计量成熟的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采用,也是根据这三个层次来进行计量,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具体选择。这一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上规定略有不同,但不构成实质差异。
三、IFRS和CAS的最新进展
(一)IFRS的最新进展
IFRS的最新进展包括以下几方面:IRFS 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澄清了“可行权条件”的定义;IRFS 3企业合并对核算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详细规定;IRFS 8明确经营分部的加总报告分部资产的总和调节到资产主体的资产额;IRFS 13对短期应收款和应付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做出规范;IAS 1财务报表的列报对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做出明确规定;IAS 7现金流量表对予以资本化的已付利息明确界定;IAS 12所得税规定未实现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IAS 1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IAS 38无形资产对重估方法做出规定;IAS 24关联方披露对关键管理人员的披露做出规范;IAS 36资产减值协调针对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余额的披露做出规范。
(二)CAS的最新进展
2014年1月以来,财政部为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一些具体准则做出修订,包括《CAS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第40号――合营安排》、《CAS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CAS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CAS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和《CAS第9号――职工薪酬》。
四、IFRS变化对我国CAS的影响
从CAS和IFRS最新进展情况看,IFRS改革的主要项目包括对合并财务报表、收入、租赁、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与财务列表列报等六个方面。而我国CAS的修订紧紧跟踪IFRS的进展,主要是合并财务报表、金融工具分类与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和财务报表列报这几方面。
(一)对CAS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影响
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合并准则存在以下不同之处:企业合并范围、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与合并相关费用的处理、合并成本的确定、合并报表编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合作的第一阶段,2004年出台了《IFRS 3――企业合并》,认可购买法作为企业合并的方法之一;第二阶段的重大变化是两大机构同时认为企业合并时应采用购买法,即在合并日合并方应按照公允价值衡量和确认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这是与我国现实状况的最大区别之一,国际会计准则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这应该是阶段性的差异,随着市场经济和产权市场不断完善,我国可进一步完善CAS企业合并会计准则。
(二)对CAS金融工具分类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
2011年,鉴于经济环境变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B――FASB趋同工作进展报告》中思考将金融工具的分类进行新规定:从两分类转向三分类――按计量方式不同,分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净收益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计量以及摊余成本计量三种金融工具分类方法。
我国财政部也积极跟进,为支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降低金融工具准则复杂性的修改,财政部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相比,有以下重大变革: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从现行的四类简化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两类;取消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并规定具有基本的贷款特征并以合同收益为基础管理的金融工具以摊余成本计量,其他金融工具将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之间的重分类不复存在;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且该金融资产取得的股利及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均不允许再转入损益(包括处置时)。
(三)CAS财务报表列报变化对我国的影响
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一直致力于研究具有一致性列报的财务报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目标是构建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体系;第二阶段目标是报表列报相关问题以及所反映财务报表的信息,如会计要素、会计信息等;第三阶段目标是过渡性财务报表列报。2010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充分体现了决策有用性的目标。如将业务活动与筹资活动相分离,要求企业分别提供营业活动产生价值的信息以及融资活动的信息,两者应当独立列示。将企业的业务活动划分为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按照融资渠道分类列示企业的融资活动;同时会计主体必须将终止经营单独作为一部分进行列示,以区分持续营业活动和融资活动。此外,将综合收益进一步分解为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体系已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列报的实质性趋同,但仍然存在少量差异,主要原因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尚未发展到成熟阶段,财政部应当积极关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建设,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框架体系。Z
参考文献:
1.刘玉廷.关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问题[J].会计研究,2009,(9).
关键词:公允价值;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引言
公允价值是国家会计的行业热点和难点,对很多从业者来讲都富有挑战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公允价值研究中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服务质量,有效调动公允价值在新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处理功效,我们需要对公允价值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进行深入探析。
一、公允价值的相关概念
1.公允价值的含义
公允价值(Fair Value)中的“Fair”的含义为“公平的;公正的”,而在汉语中的“公允”则体现了该价值的公平和恰当。而从这一层含义上看,公允价值所体现出来的就是市场中交易双方在确定价格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自愿性和平等性。
国际上关于公允价值的概念有很多,例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改组前,就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对公允价值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在改组后依然继续对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探索,并在1995年的《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对公允价值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自愿当事人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美国作为市场经济发展最为充分的发达国家之一,其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于公允价值的研究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据统计,在1990年12月到1999年12月的十年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的32项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有23项涉及到了公允价值的应用,而经过长期的理论积累,该组织终于在2000年的第7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对公允价值作出了定义,即“公允价值是指在自愿双方所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能够购买(或发生)一项资产(或负债)或售出(或清偿)一项资产的金额”。而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深入发展,公允价值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如何对公允价值进行科学的定义,也成了我国会计计量研究的重点,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作为一种会计计量,即“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从定义中看,我国的定义将计量对象确定为市场主体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将计量的主体确定为市场参与者,这体现了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倾向。
2.公允价值计量的特征
公允价值是一种动态计量体系,因此,它在市场计量中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1)不确定性,即公允价值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交易类型和不同的交易性质上无法形成切实可靠地价值衡量,如在过去的交易时间点,我们可以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历史成本,而在现在的时间点,我们又可以将其视为重置成本;(2)可替代性,即在历史成本的初始计量时,交易双方应该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利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确定公允价值,而在非现金计量时,则需要通过专门的机构对公允价值进行估值;(3)时空性,前面已经说过,公允价值是一个动态的计量体系,而这种动态变化则表现为公允价值只体现了当时交易条件下的“公允”,而随着时间的变化,这种价值会因为成为历史成本而有所变化,而这也恰恰公平又全面地体现了市场价格的随时间波动的情况;四、交易环境的公平,从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对交易环境的要求非常严格,它突破了成本计量中,按照约定价格交易的情况,使得交易的价格更加符合双方资产和负债的要求;五、虚拟性,即公允价值并不要求交易双方一定发生了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计量形式表示的是一种意愿或者假设情况下可能形成的价格。
二、公允价值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现状
1.公允价值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的主要情况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的范围比较广泛,其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收入、政府补助、企业合并、融资租赁、金融资产等,而在公允价值逐渐被市场接受的情况下,其在应用中也初现了许多问题。
2.公允价值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公允价值计量缺乏可靠性
公允价值在应用中要求双方自愿平等,而要想实现这一交易行为则需要双方在市场信息充分、对称的情况下,完全了解市场,或者根据需要可以对相关的市场价格进行查询,从而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的情况下确定交易价格。但是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性,不仅这种理想状态下的交易环境不存在,一个接近于竞争充分、信息对称的市场条件的形成也是比较困难的,例如一些交易主体会根据自身的市场影响力对价格进行操控,同时如果审计部门缺位,这种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形成的公允价值往往是有失公允的。
(2)公允价值计量实际操作难
公允价值的落实需要操作细节的支撑,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市场发展环境看,公允价值计量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许多困难,例如,市场化程度不高,虽然我国正在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造,但是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市场化水平仍然不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即由于公允价值在计量操作中要加入必要的人为因素,而市场上一些财会人员由于对公允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其在计量中漏洞百出;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市场经济的缺陷要求其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进行弥补,而我国在公允价值应用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形成体系,导致了公允价值计量过于主观随意,从而限制了其应用价值。
(3)公允价值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操作利润的工具
公允价值可能会使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计量属性的选择权来以新的盈余管理手段创造账面利润,从而实现对利润的操控。一些公司在进行IPO时会采取一些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如把关联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然后与转让后的公司或第三方展开隐蔽且通常是大宗的交易;将研发周期进行延长,进而将开发费用在各期摊销,最大程度上降低每期摊销额;或者利用提前确认收入、推迟费用确认等手段对财务状况进行粉饰,进而而降低了交易中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三、公允价值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济环境的问题影响信息的获取
准确地确定公允价值的必要条件就是可靠的信息,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的多样化、价格评估方法的多元化以及人为因素的介入,导致了公允价值在应用中出现了可靠性问题。从我国的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导致公允价值可靠性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尚未成熟,虽然改革开放30几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这其中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例如我国国有企业在股权改造中存在着产权不清晰的问题,人民币汇率在于国际市场接轨中,仍然无法实现自由浮动,而这些经济问题必然会影响市场信息的获取;(2)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非常复杂,其中包括国企、外企、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个体、合伙企业等,而对这些企业进行严格的会计监督是保证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手段,但是,在实际监督中,除了一些影响力较大的企业的会计监督体系比较完善以外,许多企业只是在名义上接受监督,而有的干脆游离在监督体系之外,而这种会计监督上的缺位必然使公允价值失去可靠性;(3)诚信缺失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许多体制还不完善,而一些企业却乘此机会钻制度的“空子”,利用不法手段进行会计报表造假,这不仅影响了公允价值的计量,也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2.应用者在思想上存在误区
目前,公允价值在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应用的主要障碍就是来自于应用者思想上的误区,这主要表现在:(1)将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对立起来,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例如在过去时间点的公允价值就可以用历史成本来衡量,但是许多应用者在计量中将公允价值和历史长本截然分开,从而造成了计量上的错误;(2)对公允价值进行随意估值,一些应用者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或者对不正当利益的追求,常常人为操纵公允价值,甚至将公允价值与随意估价等同起来,从而影响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3)将公允价值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方法等同,一些应用者在操作中,简单地将资产的初期价值和末期价值进行评估后作差,得出公允价值,而这这种评估方式忽视了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手段的作用,进而影响了其推广的效果。
四、推进公允价值在我国应用的建议
1.利用完善的公允价值理论体系实现操作指引
理论是行动的导航,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理论体系,才能够保证实践的进一步开展。虽然我国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已经对公允价值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但是这只是理论建设的第一步,只是对公允价值的应用确定了一个基本的框架,而要实现公允价值在市场上的应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我国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必然会根据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进行补充与修正,而在修正中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细节问题的说明,如对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使用界限,以及在二者通用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等问题进行细致的说明,不仅有利于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还有利于实现公允价值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
2.健全与公允价值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公允价值是一种会计计量,因此我们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首先,要完善会计制度,即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主体利用会计计量操纵利润的行为进行细化与界定,并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以净化会计环境;其次,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证监会的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保证上市企业在财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符合新的准则要求;最后,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让企业在成本的压力下不断规范计量行为。
3.对公允价值计量统一监管
完善的理论体系只有在执行中才能够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执行力度的强弱则与监管体系的是否健全紧密相连。在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好会提高市场信息的质量,而运用得坏,则会影响市场的竞争环境。因此,相关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时,一方面要对其利润的来源进行确认,以保证公允价值运用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监督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以保证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
4.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市场信息共享平台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市场信息共享平台,已经成为获得公允价值信息来源的重要途径。对于企业而言,历史经营状况是预测未来收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容量大、时效性强且信息收集便捷的信息平台不仅可以提高财会人员的信息判断的准确性,还可以使决策层掌握企业对市场波动的反应,同时也能够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督,防止其对公允价值的操控。
5.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专业的评估能力和讲求诚信的评估态度是保证公允价值应用的前提。面对着目前市场中财会人员的素质问题,我们应该通过一定的手段,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规范。例如在高校的财会专业普及公允价值计量等内容;大范围内开展会计培训班,并增加公允价值的专项培训和考核内容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严格国家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的考核制度,从而利用人才的素质来保证公允价值的计量信息的可靠性。
五、结论
总之,公允价值的应用既体现了我国经济与国家接轨的趋势,也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正逐渐走向成熟,而这对于发挥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具有深远意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允价值的应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迎难而上,从理论体系、法律制度、执行监管、信息平台、人员素质等角度出发,探索解决途径,从而保证公允价值能够真正发挥其会计计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兵.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运用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5,07:229-230.
[2]毛冬姣.浅谈公允价值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J].财经界(学术版),2015,14:269.
[3]黄加才.公允价值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探讨[J].时代金融,2015,29:19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