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2 09:14: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监管趋势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建筑外墙;外防火;保温材料;现状;发展趋势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creasing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the fire accident happened frequently in recent years, especially because of the material thermal insulation, fire resistance, lead to security problems have become very concerned about the topic, but also can be said to focus on material fire insulation has arouse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his paper is aimed at the recent development status of fire prevention, insulation materials at home and abroad to do a review, so as to let people know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fire insulation materials have a better.
Key words: building exterior wall external insulation materials; fire; present situation;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6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各式各样的材料进料到了装修行业当中去,数不胜数,给人们生活带来美的享受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有的可能是由于一些不法商人的谋取暴利,偷工减料,用那些残次品充当合格品,导致质量严重不合格;而最重要的一方面是由于技术的不到位,技术跟不上时代的脚步,达不到那种高性能的指标。我们知道装饰材料中大多是可燃、易燃的高分子聚合物,不仅燃烧时可能有引发火灾的危险性,还可能会产生大量的有毒烟雾,从而导致了各大悲剧的发生。我们应该知道一个材料的高性能是多么的重要,尤其是在防火保温方面。
1防火保温材料的分类
1.1按材料成分分类
①有机隔热保温材料:如稻草、稻壳、甘蔗纤维、软木木棉、木屑、刨花、木纤维及其制品。此类材料容重小,来源广,多数价格低廉,但吸湿性大,受潮后易腐烂,高温下易分解或燃烧。
②无机隔热保温材料:矿物类有矿棉、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硅藻土石膏、炉渣、玻璃纤维、岩棉、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浮石混凝土等及其制品;化学合成聚酯及合成橡胶类有聚苯乙烯、聚氯乙烯、聚氨酯、聚乙烯、脲醛塑料和泡沫硬性酸酯等及其制品,此类材料不腐烂,耐高温性能好,部分吸湿性大,易燃烧,价格较贵。
③金属类隔热保温材料:主要是铝及其制品,如铝板、铝箔、铝箔复合轻板等。它是利用材料表面的辐射特性来获得绝热保温效能。具有这类表面特性的材料,几乎不吸收入射到它上面的热量,而且本身向外辐射热量的能力也很小,这类材料货源较少,价格较贵。
1.2按材料形状分类
①松散隔热保温材料:如炉渣、水渣、膨胀蛭石、矿物棉、岩棉、膨胀珍珠岩、木屑和稻壳等,它不宜用于受振动和围护结构上。
②板状隔热保温材料:一般是松散隔热保温材料的制品或化学合成聚酯与合成橡胶类材料,如矿物棉板、蛭石板、泡沫塑料板、软木板以及有机纤维板(木丝板、刨花板、稻草板和甘蔗板等),另外还有泡沫混凝土板,它具有原松散材料的一些性能加工简单,施工方便。
③整体保温隔热材料:一般是用松散隔热保温材料作骨料,浇注或喷涂而成,如蛭石混凝土、膨胀珍珠岩混凝土、粉煤灰陶粒混凝土、粘土陶粒混凝土、浮石混凝土、炉渣混凝土等,此类材料仍具有原松散材料的一些性能,整体性好,施工方便。
2外墙外保温现状分析
历经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市场已发展成为种类繁多、技术构造多样、产品需求量巨大的一个产业。市场上推广应用的系统有发泡聚苯板(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机械固定发泡聚苯板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发泡聚苯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挤塑聚苯板(XPS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复合型外墙外保温系统、聚氨酯(现浇、喷涂和板类)外墙外保温系统、膨胀玻化微珠外墙外保温系统、墙体自保温系统以及复合保温系统和保温装饰一体化系统等。
据了解,聚苯板(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和挤塑聚苯板(XPS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是市场上应用量最多的系统,基本上占据国内外墙外保温市场75%以上的份额。另外,机械固定发泡聚苯板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发泡聚苯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和聚氨酯(现浇、喷涂和板类)外墙外保温系统大约占据20%的市场份额,其他系统总量约占5%。
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涉及与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全国达到8000家(不含原材料供应企业),而在2001年前,全国该领域的从业企业保守的数据不到500家。据对2008年全国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市场情况分析,整个市场形成的总产值在500亿-600亿元(人民币,下同)之间,年产值最大企业的销售额约为3.2亿元(其中包含该企业其他辅助产品的销售);极少数企业的年销售额达到2亿-3亿元,年销售额1亿-2亿元的企业数不到2%,年销售额5000万-1亿元的企业不到3%,超过80%的企业的销售额在700万-3000万元。也就是说,以现行聚苯板(EPS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10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饰面层的价格),按照达到2亿元的销售额,外墙外保温施工面积为200万平方米;按照达到1亿元的销售额,外墙外保温施工面积为100万平方米;按照达到5000万元的销售额,外墙外保温施工面积为50万平方米。
更多企业的年销售量在10万-30万平方米之间。在数千家从业企业中,真正具备技术开发实力的企业数量不到10%,企业原创技术产品不多,拥有专利技术或者说技术产品已经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的企业的数量更少。
从上述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外墙保温节能的企业尽管数量多,但整体规模偏小的问题突出,巨头企业不多,整体技术研发实力不足。虽然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但从推广使用的情况来看,存在的最明显的问题有开裂、空鼓、脱落、渗水、防火等。这些保温施工问题的出现,给快速发展的行业市场敲响了警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从技术研发的角度看,在数以千计的墙体保温(主要指外墙外保温)企业中,从业时间超过10年的企业数量不到5%,超过80%的企业是在2003年或者2004年后才开始涉足。在超过10年的从业企业中,多数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强,而在上述80%的企业中,仅有极少数的企业拥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大多数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者都是从相关的企业离职后开始单干,这样一种衍生出的经营形式,基本上缺乏独立的研发能力,大多还停留在模仿国内外的技术和产品,缺少对技术的基础理论、构造措施原理和系统形成机理的研究,所谓的“系统”产品根本算不上是系统,一旦市场出现低价竞争,或者为节约成本,他们只能简化产品构造,以牺牲产品的性能为代价,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这些问题出现后,有人将根源归结于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很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同台竞争造成。
3建筑外墙防火保温材料的发展趋势
3.1无机质材料
目前,无机质材料在外墙的防火保温方面仍处在拓展阶段,虽然市场占有率还是较小。但它因为有有机质材料无可比拟的性能优势,从而引起了各方的重点关注,代表着未来建筑防火保温材料发展的趋势,慢慢显示了它的主要性质。岩棉和玻璃棉属无机质材料,自身不存在防火安全问题。但其他性能不能完全满足外保温的要求,目前尚不具备广泛应用的技术条件。
3.2有机质材料
目前,我国的外墙保温材料是以有机质材料为主导,其主要产品主要有聚氨脂硬质泡沫板,聚苯乙烯泡沫扳(EPS),胶粉聚苯颗粒砂浆干粉系统以及挤塑板(XPS),虽然它们已经达到了规模化和规范化生产,以及技术成熟,但它却有致命的缺点及时不能防火,不能和建筑同寿命,以及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污染。
3.3无机质与有机质复合材料
无机质与有机质复合材料其实就是无机质材料与有机质材料的复合体。目前虽然尚处在试行阶段。但在理论上应用到外墙防火保温方面却有极大的优势,应该是有机质与无机质二者互补,但在生产工艺、施工方法以及应用效果上还需在实践中去完善和验证。以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为主的无机和有机质复合材料,属难燃材料,且不具有火焰传播性,自身不存在防火安全问题,而且保温性能也很良好。
4结语
众所周知,建筑外墙火灾及建筑施工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由于材料防火保温性能差的缘故而引起的,这就呼吁我们要更好地研究开发新的防火保温材料,使得防火保温材料能很好的替代易燃的保温材料,这样才能更好的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才能更好的有利于社会。
参考文献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意为电子数据互换或称电子数据贸易。它是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EDI应用所必须的“高速公路”是实现EDI应用的基础。它包括电话交换网,数字数据网,卫星数据网等。要使信息通畅必须选择适合业务需要和发展特点的网络建设方案。数据格式标准化或称报文格式标准化是实现EDI应用的保证。要使计算机之间在无人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对话”及“交流”,做到收发信双方能正确的收到并理解对方信息的含义,必须使用标准化的报文格式。由于EDI可以大量减少经济贸易往来过程中的纸介质证单,所以被人们称为“无纸贸易”,在海关通关上责称“无纸报关”。在欧洲、北美、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早在60年代就开始了EDI的研究工作,现在EDI应用已经在这些国家的经济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天津港保税区EDI货物监管系统的特点
天津港保税区主要功能为:保税仓储、进来料加工贸易、转口及过境服务,国内进出口货物的集散等。保税区海关的主要工作是针对进出保税区的各种货物及其物流进行统计和跟踪,及时掌握保税区内各种货物的存放情况。由于H883报关系统主要用于进出口通关的审、征、放及统计方面的管理,而保税区是一个特殊区域,国外货物可以不办理通关手续、不交税的情况下进入境内,存放在保税区,保税区海关需要及时掌握保税区货物在区内存放的情况及其货物流量动态情况。
保税区海关对货物监管主要以物流为主,根据进出区以及货物的来源,物流分类为六条主线,即:
1.国外货物入区
2.国内货物入区
3.国内货物出区
4.国外货物销往境内
5.国外货物复运出境
6.区内出口货物转境内
货物的每种业务流动都向海关申报,每次申报都有唯一申报编码。货物流向的每一环节,申报时必须附带其上一环节的申报编码及货物序号。海关审单并根据上次申报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序号对上次货物进行核销。由此,保税区海关能够对物流进行跟踪,并能掌握货物的库存情况。这也是保税区货物监管系统的关键环节。
天津保税区发展很快,进出保税区货物种类繁多及数量庞大,用传统的手工设台帐、利用报关单人工核销已经不可能。海关的H883报关系统目前又没有该项功能。为了能够促进保税区日益发展的需要,同时保税区海关又能管好、管住。我们开发了保税区海关EDI货物监管系统。
保税区海关EDI货物监管系统能实现如下功能:
1.物流管理:能够针对各种形式进出区的货物进行跟踪管理,从货物的进区可查每次分批出区情况,从出区也可反查进区情况。
2.调查管理:按经营单位、船次、集装箱号等查出符合上述条件的若干具体申报单内容,提供方便的调查手段。
3.动态统计与分析:能动态统计各经营单位、仓储公司经营的进出区货物情况及其当前库存情况。另外,也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条件统计和查询保税区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数据。
4.加工贸易核销:能够对进来料加工合同及其实际料件进口和成品出口提供辅助管理、核销。
5.商品信息管理:能够动态提供保税区存放的各类商品情况。
6.统计报表:根据保税区海关要求打印有关报表。
7.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提供区内企业向海关登记备案的管理及相关数据。
二、整个系统实施方案
数据结构: 参照海关H883报关系统数据字段,并增加若干新字段组成的由两层关系的数据结构
2.系统设备:
主机端:DEC ALPHA 7000小型机2台
终端服务器:DEC TM900 2台
软件操作系统:OPENVMS6.0
数据库:RDB6.1
开发语言:C、POWERBUILDER
客户端:微机、终端
3.通讯方式:
保税区海关业务部门及报关行采用终端(专线方式)直接与保税区小型机相连。
保税区下属企业采用微机(电话拨号方式)与保税区小型机通讯
4.数据格式:
EDI系统的报文采用国际上流行的、能支持EDI数据交换EDI/FACT国际报文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劳动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来源,加强对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和经济类别,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也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均按照本办法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所列劳动保险基金。
(四)根据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统一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不再按企业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制定费率标准。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参加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收取,分级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从工程投资中收取。
二、收取管理
(一)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全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后,计取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的原则,统一核定,暂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3%计算。如有调整,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劳动保险基金应在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计算,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时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按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劳动保险基金总额的100%一次性预交。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没有预交劳动保险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及开工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也不得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进行清算,拖欠劳动保险基金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收取劳动保险基金: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自治区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
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由地、市、县报建招标投标项目的劳动保险基金,并负责将代收的劳动保险基金及时上缴。
(五)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承包任务的,应将按工程所在地规定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数额如实上报主管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必须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不设立劳动保险基金帐户。具体收取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取劳动保险基金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劳动保险基金。
三、拨付管理
(一)享受劳动保险基金拨付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就业人员相对稳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宁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编制劳动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负责本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作为该企业所需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拨付劳动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劳动保险基金的拨付标准:
1、拨付劳动保险基金,以企业上交的社会统筹费为拨付依据。有分包行为的,应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劳动保险基金。
2、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和城镇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拨付。
3、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4、中央及外省入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劳保费拨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控制在企业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应取劳动保险基金的20%以内拨付。
(五)对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统筹费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委托扣款通知后,有权代扣代缴。
(六)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后,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离退休、退职的条件及审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办理。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按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离退休职工的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并接受建设、财政、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送主管该企业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季报送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统计报表,作为拨付劳动保险基金的凭据。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审定的劳动保险基金拨付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拨款。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报表等制度,并接受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秉公办事。
(三)劳动保险基金是为了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从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提取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财政部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四)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对拨付的劳动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社会保险部门,对不按规定上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停止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五)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报建开工等手续和产权证书的,要追究该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的责任,并责令追回应缴劳动保险基金。
五、附则
(一)实行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统一收取、调剂拨付办法后,企业享受该费用的各类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情况时,应在完成分立、合并、重组工作后一个月内将企业的变化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手续。
(三)建筑施工企业终止、转产、不再从事建筑施工生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完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清算后,不再继续向该企业调剂拨付劳动保险基金。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一方面,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把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综合起来看,各国保险监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二是要依法监管,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三是要平衡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行业间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五是要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六是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制度的导引下,各国保险业监管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日益明显,混合监管体制正在建立,普遍强调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要通过选拔、培训等各种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明确和完善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问题,加强对保险监管的再监督,保证保险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把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与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国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进一步健全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效率,从而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监管的新路子。
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保险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此,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要求,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严格分离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建立独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与此同时,要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补充。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受保险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保险监管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的功效,我们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的力量对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
银行和保险公司是这股金融混业经营浪潮中的急先锋。随着中银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中国银行已成为同时拥有银行、基金、证券及保险公司的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分业经营的底线正在不断被冲击着。银行、保险强力挺进证券、基金业,而券商也在酝酿收购城商行,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金融业新趋势。但在目前“分业监管、机构监管”格局未变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如何适应金融混业新趋势,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混业方兴未艾
银行和保险公司是这股金融混业经营浪潮中的急先锋。不久前中银基金管理公司在京成立,这意味着又一家银行系基金公司的诞生。至此中国银行已成为同时拥有银行、基金、证券及保险公司的金融控股集团。
目前,除了工银瑞信、建信、交银施罗德三家第一批获准成立的银行系基金公司外,浦发银行旗下的浦银安盛基金公司已于2007年8月成立,招商基金亦归属招商银行,农行、民生银行也积极投身于第二批银行系基金扩容潮,银行系基金公司队伍正在壮大。
此外,设立投行部也成为银行在混业经营中铺设的未来发展管线。以建行、工行为例,其设立投行部就是要整合系统内的投行资源,使其在短期内增加中间业务收益;长期则成为金融混业建构的重要支撑点,为日后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作铺垫。
而保险公司向证券业扩张的努力丝毫不逊色于银行业。早在1991年,平安保险就在内部设立了证券业务部,目前旗下的金融牌照一应俱全;中国人寿在成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后,又传出参股中诚信托的消息。中诚信托参股和控股了国都证券、嘉实基金、中诚期货等金融机构,中国人寿参股其中的用意不言自明。
时至今日,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架构已初具规模。如中信、光大集团除实业外,旗下各子公司已涉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平安集团、中国银行事实上已分别成为以保险、银行为主业的金融控股集团;而由银河证券脱胎而来的银河金控,则成为第一家在工商注册层面拥有了“金融控股”之名的券商混业金融机构。
协同效应有多大
混业经营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它能够降低成本,分散业务风险,产生规模效应;同时可以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产生协同效应。以商业银行为例,存贷业务仍是其最大利润来源。在经营范围过窄、收入来源单一的情况下,银行承担了较大的信贷风险。目前的金融政策鼓励进行综合经营,正是为了避免对信贷业务的过度依赖,保证银行系统的安全。
“当前主要国际金融机构都实行综合化经营,面对国外同行的竞争,我国金融机构如果仍坚持分业经营,必定是自捆手脚,丧失活力。”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该校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表示,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其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此外,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比重日益提高,这会不断降低银行间接融资。金融脱媒日益严峻的新形势,也迫使银行业通过金融创新进军资本市场。
监管协调成当务之急
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新趋势,但混业经营背后的高风险却不容忽视。“法国兴业银行的悲剧提示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死与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易宪容说。他指出,通过内部制度设计,防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保险市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如果银行将储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股市,将会增加股市泡沫,危及银行体系稳定,最终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多朝着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对于长期以“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为基本思路的国家而言,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加强协调与合作,推进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直接影响到金融混业经营探索能否顺利前行。
对此,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部总经理郭世坤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组织框架,来适应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只有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才能有效地促进混业经营发展,并对混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统一考虑与防范。”
关键词: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共同框架 偿付能力监管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
一、共同框架监管模式
IAIS自2010年开始先后了关于CFS的一系列文件,CFS是以2003年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s)中的保险集团监管及其后一系列法律文件所共同组成的保险集团监管的框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ICPs的有效补充。CFS共分为五个模块: 适用范围、集团结构和业务、定性和定量要求、监管合作与互动、管辖权问题。每一个模块都考虑了要素、框架准则、参数和说明。
(一)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AIG)的界定
IAIG的界定决定了监管者的监管合作及CFS的适用范围,根据概念稿,IAIG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为主导,并且满足共同框架标准的集团,集团的认定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并不被监管者合法的限制性监管裁量权排除在外。金融机构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而金融控股公司则是直接或间接拥有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IAIG可以是整个金融集团的整个或一部分。
满足ICP23条规定的保险集团需同时符合规模标准、国际活跃性标准及限制性的监管裁量权标准才能被认定为IAIG。IAIG可以是(1)只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2)以保险业务为主导的金融集团,同时进行其他金融业务,比如银行;(3)以其它金融业务为主的广泛金融集团的一部分,IAIG作为整个金融集团的子集团。根据IAIS的评论,为提高可控性,IAIGs的数量在CFS首次实施时将被限制在40到50个,随后数量将逐步增长。IAIS已根据上述标准,对全球90家保险集团分两批次进行考察。第一批次的36家已初步确定,第二批的54家作为备选集团将进一步确定,包括了我国的三家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
(二)IAIG偿付能力监管
CFS秉承了IAIS于2005年提出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理念,尤其突出了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监管在保险集团监管中的重要地位。模块三以ICP的相关原则为基础,具体规定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定性及定量要求,且最重要的是定性监管要求。模块三从以下五个要素做了详细规定:(1)第一要素是公司的治理框架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2)第二要素是企业风险管理(ERM),规定应当建立可以解决所有实质及相关风险来达到计算偿付能力目标的ERM框架及政策。(3)第三要素是责任/技术条款和资产/投资,要求IAIG制定和实施投资政策,对投资作了限定,并规定了定性及定量要求。(4)第四要素是评估,建立持续及以经济为基础、符合偿付能力目标的资产及责任评估体系。(5)第五要素是资本充足要求,以总资产负债表的方法来评估各类风险,并规定了资本的各项具体要求。
二、中国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及启示
我国现行有效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二是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包括2008年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及与偿付能力有关的特别办法。三是与保险公司及保险集团有关的规定,包括2009年出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2010年新出台的《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分别从经营范围、公司治理、资本管理及信息披露方面规定了对保险集团进行监管的具体思路。
“共同框架”的出台使我国几乎全部外资保险公司的机构都将面临“共同框架”的实质性影响。此外,对我国本土IAIG的出现及对我国接轨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及合作具有重大影响。首先,应当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定位,我国将保险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局限于保险公司,而IAIS将IAIG定位成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国际趋势;其次,拓展监管范围。CFS将单一保险公司的监管拓展到了IAIG,并将集团内不受传统保险监管的单位和机构也纳入了监管体系,建立以全资产负债表的全面监管模式。这对我国保险集团监管的借鉴有重大意义;最后,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细化风险分类。IAIS提出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理念,我国虽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中也提出了将偿付能力与风险状况紧密联系起来的方法,[2]但仍需要将相关办法具体化。
参考文献:
[1]IAIS initiates development of Common Frame, 1 July 2010; Common Frame in a nutshell, 1 July 2010; Common Framework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AIGs, Concept Paper, Invitation for Comments, 1 July 2011; Overview of the Common Frame Concept Paper, 16 August 2011.
1、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economics of scale)又称“规模利益”(scale merit),是指在科技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生产能力的扩大,使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的趋势,即长期费用曲线呈下降趋势。规模指的是生产的批量,具体指两种情况,一种是生产设备条件不变,即生产能力不变情况下的生产批量变化,另一种是生产设备条件即生产能力变化时的生产批量变化。i规模经济概念中的规模指的是后者,即伴随着生产能力扩大而出现的生产批量的扩大,而经济则含有节省、效益、好处的意思。规模经济在金融混业经营中呈现的现象是,在假定银行和保险公司现有的产品组合不发生变化,成本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下降,银行以持有股份的形式入股保险公司,联合后的金融机构可以共同开发金融组合产品和客户资源,可以共享客户信息,形成规模优势。如今全球金融业并购浪潮很高,金融机构规模也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究竟是规模经济的推动,还是企业本身所的内在扩张欲望。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研究首先必须假定它们现有的金融产品组合是不变的。否则容易与范围经济混淆,但这一点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2、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是指由厂商因为经营范围而不是规模带来的经济,也就是当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就被称为范围经济。只要把两种或更多的产品合并在一起生产比分开来生产的成本要低,就会存在范围经济。
产生范围经济的原因很多,从金融服务的供给角度来看,混业经营的金融公司可以由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投资银行、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咨询公司,向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了存贷款、投资、放债、资产管理业务、保险等业务。范围经济最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获取:一是混业金融集团信息的共享。混业经营金融集团下各分支金融机构可以从客户与其它分支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获得有用信息,同时可以降低信息收集与处理成本,获得范围经济。二是销售和市场运作上的成本节约。在交割系统固定成本情况下,可以同时推出几种同质金融业务,获得潜在的范围经济。在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同时,金融混业集团不仅能够获得市场优势,同时还可提高本机构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利弊分析
金融混业经营可以在金融资源紧张的背景下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效应、产生协同效应,有利于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
1、金融混业经营优势
(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金融混业经营可以使保险公司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
构共享客户资源,使生产要素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得到充分流动和利用。使银行的存款能得到充分的运用和高效的投资,扩宽了银行的投资渠道,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保险公司经营的资金特点有资金基数大、保费收入增长较稳定、保费年险固定增长等特点,但是保险公司投资渠道较窄,保险公司经营银行的情况比较少,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资金的利用率较低的状况。银行和保险公司混业经营,可以优势互补,产生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协同效应。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强大的客户网络,人才资源,进行新型保险产品和金融产品的开发和营销,银行也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费的增值渠道,共同盈利。
(3)有利于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混业经营可以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开发出兼有增值和保险的金融产品,占领金融市场。
2、保险公司混业经营的弊端
(1)经营风险增加。金融混业经营造成金融机构规模扩大,甚至过于繁琐冗杂。保险和银行在日常经营中资金来往密切,一旦其中的一个环节产生风险,会波及整个金融集团经营。
(2)金融混业经营有造成垄断的风险。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的金融集团,业务范围广,客户覆盖面大,可以共享的资源丰富,容易形成垄断经营组织,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3)金融混业经营形成监管风险。我国现在金融监管实行的模式是分业监管,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造成了我国监管上的实际困难,混业经营需要多部门共同监管,容易造成多头监管,或者监管盲区的局面。
三、结论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处在初期探索的阶段,保险和银行的混业经营更是金融企业经营中起步阶段,在这个局面下,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的市场开放,金融混业经营成为金融业经营的大势所趋。混业经营所带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金融产品创新,都刺激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联合,使保险市场和银行市场之间增加了良性的资金互动,扩宽的资金投资渠道,保险和银行互相渗透可以弥补自身的不足,共同提升金融体系的竞争力。但是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不成熟,不论从从体制、运行体制、还是业务规模、金融工具上来看仍然比较传统,相当于西方国家而言,中国的金融市场化还是很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金融混业经营从这样的金融环境中发展出来,会面临很多挑战,没有创新,就没有竞争力,混业经营只有创新出更多适合中国市场的金融产品才能在竞争中占领一席之地。在金融监管方面,由于我国金融方面立法不完善,监管组织发展不成熟,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容易造成金融监管困难加大,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局面。鉴于以上分析,一方面在金融机构发展时,要充分分析金融混业经营的利弊,不能盲目进行混业经营,造成风险上升,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在监管组织方面,政府监管组织应该跟随金融发展趋势,建立综合监管机构,更加有针对性的监管金融混业经营机构。综合以上方面,只有市场和政府的良好配合,就会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增加金融体系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取得好成绩。
关键词:寿险投资;风险;借鉴
Abstract:InsuranceindustryofChinahasdevelopedrapidlyinrecentyears.However,therearemanyissuesabouttheinsurancefunds,suchasoperatinginlowproportion,irrationalstructuresandsoon.ThearticleanalyzesthestatusquoandproblemsoflifeinsuranceinvestmentinChina,andmakesacomparisonwiththeinvestmentofinternationallifeinsurancecompanies.
KeyWords:LifeInsuranceInvestment;Risk;UseforReference
在国际保险市场创新化、多元化、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寿险业面临的风险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经营面临更严峻的考验,近年来,世界上已有多家寿险公司破产或倒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寿险业迅速发展,取得巨大成绩,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寿险业的经营影响到千家万户,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而最近几年寿险业的超常规发展,加上连续的银行利率下调和投资渠道的限制,使寿险业的偿付能力风险日益凸显。
目前,国内寿险资金已获准进入证券市场,投资的多元化使寿险业面临的投资风险急剧增加。因此,从宏观监管和微观管理的层面加强寿险投资的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寿险业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寿险业提高投资效益、增强偿付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寿险投资的现状与问题
自1984年我国保险公司获得运用保险资金的自主经营权开始保险投资业务以来,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到2005年末,全国保险总资产已经达到13400.87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9.23%左右。但由于目前我国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保险投资的可运用空间和获利空间均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投资渠道仍以风险较低的银行存款和国债为主。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03年6月20日成立,并于2003年末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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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该公司资产负债表2002年至2005年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1.投资增长迅速,资金运用率较高。人寿股份一直保持了较高的资金运用率,伴随着总资产的增长,投资总额也迅速增加,尤其是2004年,较上年增长了34%。但也应该看到,如此高的资金运用率在相当程度上是来自于巨额的定期存款的支持,而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并未起到关键作用。
2.投资结构不合理。现金和定期存款的数额稳定增长,占全部投资比重的50%以上,只是在2005年有所变化,这近似于其他所有投资方式的总和,远远高于美、英、德等国家的相应比例。
3.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资金主要投向的是股票、债券市场。资金运用的证券化程度较低,但增长速度比较快,债权性投资和股权型投资合计占全部投资的比重从2002年的33%提高到2004年的45%,2005年债权型投资显著增长,第一次超过现金及定期存款的比例,债权投资的增长得益于发展相对成熟的债券市场以及年内保监会放松对债券投资的管制。股权型投资在这三年间增长较为缓慢,与债权投资相比比重过小,主要原因在于对股票投资的诸多限制,而目前寿险资金己获准直接入市,因此2005年股权投资的比例显著上升。保单质押贷款的数额和比重都有所增加,但处于极其次要的地位。[1]
4.资产类别比较单一。现金和定期存款、债权性投资和股权型投资是人寿股份的主要投资资产,保单贷款及其他投资所占比重不足2%,抵押贷款、不动产都没有出现在人寿股份的资产负债表中。较少的资产类别无法构建合理的资产组合控制投资风险,投资过于集中可能导致风险的集中。
5.我国保险投资的渠道过于狭窄,过于注重稳健性,对盈利性的重视不够。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投资工具多是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的利率敏感型产品,利率的变化将会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产生重大影响。国外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率一般在85%以上,我国远远低于这个数据。
综上所述,我国寿险公司的投资与国外发达国家先进寿险公司投资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其原因在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随着市场一体化改革的推进,国有保险公司内部的矛盾就逐渐暴露出来,落后的管理水平严重影响了投资收益。同时,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的缺乏也使得保险投资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受到较大的影响。在保险投资的外部环境方面,一方面是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国家对保险投资的管制政策和法规等限制了我国保险投资的发展。这几个方面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缺乏灵活性,削弱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积极性。
二、寿险投资的国际比较分析
1.寿险投资的监管。从国际上来看,保险投资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严格型与宽松性。严格型的监管对投资范围、每种投资方式的比例给出较严格的限定,采取较为保守的计算基础(如认可资产),并且投资政策缺乏灵活性;宽松型监管允许的投资范围比较宽泛,对每种投资方式给与较高的比例限定或是没有限定,采取较大基数的计算基础(如总资产),并且投资政策的灵活性较大。
相比较而言,美、德、日都采取严格型的监管政策,而英国采取宽松型的监管政策。可见,即使是保险业发展成熟、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严格的投资监管仍是目前保险监管当局的主要选择。英国的宽松型监管有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在保险业长期的发展中所形成的严格而有效的同业自我监管体系。[2]不过,目前对保险投资的监管有从严到宽的趋势。2002年,德国颁布了对保险公司的新的投资法令,放宽了对原有投资方式的比例限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肯定了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中的创新行为。在当今全球金融市场创新化、自由化的大趋势下,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也在不断的创新和发展,监管约束的放松是引导保险业投资实践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寿险投资的组织模式。纵观各国保险投资实践,保险投资的组织模式主要有内设投资部、外部委托投资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三种。
内设投资部投资模式是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由其负责整个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如美国大都会人寿公司(MetLife)就是采用了内设投资部的运作模式。外部委托投资模式是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是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委托给外部的专业化投资机构管理。使用这种模式较多是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一些小型寿险公司等。如安联资本管理公司(美国)是受托管理保险资产规模最大的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模式是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运作。它是目前大型保险公司普遍使用的模式。英国的保险公司大多设有专门的子公司负责保险资金的投资与管理,投资公司与保险公司在业务上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内设投资部模式是保险公司传统上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投资市场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投资工具的多样化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内设投资部门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的要求,现在逐渐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模式取代。绝大多数股份化的保险公司都采取设立全资和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进行资产管理。多数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部分小型寿险公司采用外部委托投资模式。相对于内设投资部模式和外部委托投资模式,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和集中统一投资模式属于比较高级的投资模式,对市场条件、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的经营实力要求也比较高,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竞争程度的提高,已成为国际保险业资金运用的主要潮流。
3.寿险投资的方式及比例。美国的寿险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债券和股票投资是寿险资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具有非常明显的证券化特征,其次是抵押贷款,保单贷款和不动产投资也占有一定比重。英国的宽松型监管对保险公司投资于普通股限制较少,普通股是长期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投资品种。日本寿险公司投资资产的最大组成部分是有价证券(不包括国外证券),其中又以政府债券为主,股票和公司债券次之。总的来看,有价证券的重要性不断上升,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投资比重也不断上升,反映了寿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的需求。有价证券是台湾寿险公司最重要的投资资产,其中公债及国库券、短期投资、股票较为重要,公债及国库券已成为寿险公司的第一大投资资产。从美、英、日、台的寿险投资业务可以看出,证券投资比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3]
此外,各国对各种投资方式的比例限制有明确的规定,保险法律不仅根据各种投资方式的风险状况确定了最高比例限制,对同一种投资方式的内部构成也有比例限制。如此限定可以避免保险公司的资产集中于某一公司以至风险过于集中,也可避免保险公司卷入其他生产经营而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专业性。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有一定的灵活性,许多国家不分别规定每种资产的比例限制,而是规定几种资产的综合百分比,例如德国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与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之和不超过保证金的20%及认可资产的25%,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超过最高比例限制,但监管部门会采取征税之类的措施抑制这种行为。
三、国际寿险投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寿险公司应重新认识和理解寿险投资风险管理,真正把加强风险管理与推进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寿险投资风险管理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度量与管理水平,完善寿险投资风险控制制度。纵观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寿险投资监管与实践,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经验。
1.寿险监管和投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从国际上来看,寿险投资的监管法规对寿险公司投资资产的选择和投资风险的控制有重要的引导作用,而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寿险公司投资实践的创新也引发了该国监管的变革。美国和德国都通过对寿险投资的严格监管来确保本国寿险业的稳定发展,但是目前两国的监管都有放松的趋势。各国都逐步从对投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和偿付能力的监管发展,关注投资中的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和资本充足率,将偿付能力作为监管核心。我国寿险业虽然处于发展初期,监管也以严格的方式、比例限制为主,但是应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靠拢,实现与国际接轨。
2.提高寿险投资的多元化。从国际上来看,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普通股、贷款、信托等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现金和银行存款则是由于考虑到流动性的原因而以很小的比例存在;同时,各国寿险公司还不断提高对海外投资的重视程度。多元化与国际化的投资不仅帮助寿险公司分散了投资风险,还为其带来了较好的投资收益,保证了盈利和偿付能力。我国寿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较窄,海外投资少之又少。这样投资的风险较集中、收益相对较低,不利于满足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公司的发展。因此,应逐步拓展寿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并积极开展海外投资。[4]
3.提高证券投资的比重。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寿险投资的证券化特征十分明显。从前面对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的投资比例是较少的,作为中国第一大寿险公司即是如此,其他寿险公司在这方面更是相对薄弱。债券具有高流动性和稳定的收益,应作为寿险公司债证券投资的重点。
4.完善寿险投资的风险控制。寿险公司风险控制存在于两个层面:政府的监管和公司内部的投资管理。从国际上来看,大型寿险公司一般建立有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配备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对资产与负债匹配、寿险产品的设计等问题作专业化的分析。我国寿险投资的资产负债失配现象比较突出,风险管理较为滞后,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建立专业投资管理体系的重要探索,也是我国寿险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未来的发展趋势。
5.寿险投资应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就日本来说,经济迅速增长时期,资金需求旺盛,寿险公司贷款投资的比例也较高;经济缓慢增长时期,寿险公司对有价证券的投资比例就会相应增加。而且寿险公司也与各大企业相互持股,在经济环境好的时候,两者形成良好的促进关系,但是在泡沫经济之后,两者就会产生“企业为降低成本取消保险计划——不购买保险,寿险公司因业务萎缩不得不减低对企业的持股”这样的恶性循环。总结日本的经验,寿险公司在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时,必须注意融资方式,谨慎的作出是否直接投资或者参股的决策,并充分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应该赋予寿险公司充分的经营自,调整经营思路、鼓励业务创新,不要依赖政府的扶持。寿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最终依赖于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促进经济发展,寿险投资才能取得良好的收益。虽然寿险投资面临诸多风险,但寿险资金仍应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并与其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周茜.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5).
[2]魏巧琴.保险投资风险管理的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