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2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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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融资,资产证券化,权利质押,担保法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金融创新,在发达国家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实践。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我国法律界与经济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在某些领域开始实验。 尽管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已基本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但法学家们依然担心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是否成熟?其立法与司法如何规范与调整这一新型的金融活动?现行法律制度对推行资产证券化是否存在阻碍,如何进行修改或废除?这些问题的提出成为近年来法律界关心的热门课题,其论著和讨论日益增多。本文试图从一个方面探索与资产证券化最为相关的担保制度中的权利质押问题,并着重对一般债权是否可以担保进行初步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质押
从法律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是应收帐款,即发起人拥有的对其他人的债权。发起人凭借手中的债权担保来进行融资,这种权利担保一般采用质押形式。
通说,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定(第75条第1款规定的四种形式),但对第4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资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资 :“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资;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资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资,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在资产证券化中,用于债权担保的权利质押除了具有上述权利质押的一般要求以外,还必须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性。其一,这种权利质押是以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支承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也是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投资的依据。最早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便是住宅房屋抵押贷款,以后又出现了信用卡应收账、汽车贷款应收账、版权专利费收入等。其二,这种用于质押的债权应该具有同质性,以便组建资产池。同质性是指,某些资产应具备标准化的法律文本,以便发起人将不同的债权集合成资产池。例如,银行取得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其权利凭证是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这类合同都是标准化的文本,发起人可以将不同银行享有的住宅抵押贷款债权集合成资产池,进行证券化。
二、一般债权、股份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学界与立法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方法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尤其是债权和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担保作用类似于抵押。这种特殊性在资产证券化中就显得十分突出,我们以债权和股份为例。在债权作为权利质押的情况下,由于质权人仅占有权利凭证或仅在登记部门登记,其权利本身的真实性与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权利质押后,如果发现权利不存在或权利落空,对质权人就会带来损害。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要求权利质押一定要通知权利的义务人,所以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后还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从权利义务人处取得权利,或放弃权利,甚至使权利消灭。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资产由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组合后转移给SPV(特殊目的载体),这种转移在法律上表现为一个契约。如果前面所提到的权利的真实性有问题,那么将直接导致后面的契约的合法性。当资产出售后,SPV会确定一个服务商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取款项,还要委托一个信托机构负责对服务商收取款项进行管理并向债券投资者进行支付。这一连环流程都会由于权利不存在而带来一系列法律纠纷,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逻辑在这一流程中可见一斑。由此,一般债权作为权利质押,尤其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权利质押,在法律操作上应该有更明确、严格的规定。从担保法的角度,对自始不存在的权利出质的处理,司法实务的做法是先确定质押合同无效;如果出质人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的,对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这一问题,涉及到债权证书和公示性这两个环节。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一般债权的质押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担保法仅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也就是说,一般债权并不一定要表现为证书形式。问题是,一般债权如果没有证书证明,作为质押的安全性和担保性就较弱了。因此,对没有证书的一般债权,如果用于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质押,还必须强调先制作债权证书,再交付占有,否则质权不能有效成立。 此外,一般债权的公示性也十分重要。在资产证券化中,一般债权质押仅仅交付债权凭证并不能完全保证质权人的利益。例如,以现金作为一般债权,如果第三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这些财产与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将影响质权人担保的优先权的行使。因此,当出质人交付了债权凭证后,还必须行使一个公示程序,以保证质权人的利益。资产证券化所要进行的证券化的资产大部分是一般债权。而现行法律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规定有十分笼统,这就导致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和法律纠纷难于解决。因此,以一般债权设质的应持谨慎态度,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应考虑在内。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摘 要 自上个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掀起狂潮,本文旨在结合我国自身所存在的金融体系发展阶段讨论分析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与我国特有的风险问题。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风险评价 风险转移
资产证券化(Assets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是缘起于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工具。它利用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预计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发展成为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证券,从而方便投资者投资的一种工具。其基本运作程序是: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信托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将这些资产按其利率、期限、类型和风险等加以估算、审核和清理,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
对一次成功的资产证券化来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稳定的金融基础。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使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率地从发起人转移到SPV;二是强烈的投资者需求,这有助于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三是投资者需求水平取决于证券的风险特征和评级机构对信用的评级。
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并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开启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第一批试点运营。2007年9月,我国浦发银行正式发行了首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其发行规模达到43.8亿元,拉开了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第二批试点的序幕。2008年,建设银行启动发行了我国首只基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建元2008―1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主体的范围也逐步从初期单一的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发展扩大到证券公司参与者。但是,考虑到我国特殊的经济背景,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与问题。其中诸多环节存在风险,需要引起相关各方,特别是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的重视,在保持乐观态度的同时必须谨慎处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个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分析
根据1994年《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总结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市场风险是指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发生变动导致资产证券价格波动,利率风险尤为重要,利率风险是指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信用风险是指参与者与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受基础资产资信等级.交易场所结算方式,交易动机等因素影响。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复杂的结构融资方式,操作风险较大,主要表现为交易结构风险,如发起人的资产出售是作为一种资产负债表内融资处理的,当发起人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对证券化资产享有追索权,这些资产的现金流量将会转给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将面对本息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金融合约不能达列预先设定的目标,或者只有在不恰当的延期或支付不恰当的代价后才能达到预定的目的。其他具体还有提前偿还风险,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最后,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
同时彭惠、李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初次证券化时),银行往往容易高估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风险转移作用,或低估证券化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源、成本和承诺,并有可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对银行再次进入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证券化给发起人带来潜在的流动性风险:(1)证券化资产出现暂时性的现金流缺口,不能支付特定日期的证券本息;(2)多个证券化交易到期日的集中,使作为流动性增强者的银行突然面临大量的流动性需求;(3)银行过度依赖证券化市场来获得融资,甚至过度扩大贷款规模。证券化的杠杆作用使银行只需有限的资本就能支撑不断扩大并证券化的资产,一旦银行无法通过证券化获得融资而被迫持有这些资产,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和资本金不足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更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引起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我们应该重新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金融创新既可以促进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也可能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我们需要深入讨论资产证券化及其衍生品基本功能的正反两方面作用,深刻把握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产品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我国设计和利用资产证券化产品。
参考文献:
[1]张昕欣.樊鸿雁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其对策.大众商务.2010(1).
[2]邵悦然.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意义及风险分析.现代商业.2010(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交通基础设施;可行性;对策
本文系河北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京津冀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由于交通基础设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项目本身的回报率不高、资本流动性差等特点,因此,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直接或政府融资投资建设。然而,政府资金有限,使资金并不能如数到位或及时到位,要保证交通基础设施的稳步顺利进行,就需要一个有效的外部投资。传统的融资模式风险高、限制条件多,很难适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新型的BOT模式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如不易为投资者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利润回报期限、对政府如何加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而随着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2006年上海浦东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两者都把创新的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融资手段,显示了资产证券化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的有效性。
一、资产证券化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利用证券化成功完成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最早应用在交通基础设施方面的项目是珠海高速公路。1996年8月,珠海市人民政府为了支持珠海高速公路建设,通过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珠海市大道有限公司作为SPV,以本地机动车的管理费用和向外埠登记车辆所收取的过路费为支持资产在美国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并分为一部分为年利率为9.125%的10年期的优先级债券和一部分为年利率为11.5%的12年期的次级债券两部分,半年付息一次。这个案例完全按照国际化的标准运作,是国内第一个标准化的证券化的案例,为后来的海外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新兴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成功的应用,资产证券化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也被积极采用。2005年12月,深圳上市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广发证券公司设立了“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莞深高速公路未来18个月6亿元金额的收费权益转让给广发证券(以专项计划投资的方式),扣除利率成本后,原始权益人东莞控股拿到了5.8亿元的现金,用以支付收购莞深高速公路三期的部分资金,加上发行费用等,预计其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也不超过4%左右,远低于1年半的同期贷款利率,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为3%~3.5%。开创了高速公路公司利用公路收费收益权的证券化实现融资目标的先例,对以后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示范性的作用。
2006年6月,上海上市公司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也成功实施了资产证券化项目。其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设立了“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项目是原始权益人浦东建设将属于两个子公司的13个不同地区的市政道路BT(建设一回购)项目未来4年的合同债权让给国泰君安,其发行证券后由合格机构投资者认购。发行的证券“浦建收益受益凭证”,发行规模4.25亿元,4年期的利率为4%,加上发行费用,预计其综合成本不超过5%左右,在目前的利率市场下具有较大的优势。
(二)交通基础设施拥有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优良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中,最关键的是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与其他行业相比,交通企业有良好的基础资产,如拥有的路桥收入、港口泊位收入、铁路、地铁客货运费收入等资产具有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和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未来预期收益和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条件。
(三)交通基础设施可操作资产充足。国家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中央政府投资4万亿元,加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其中18,000亿元用于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各地方政府也在加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河北省2010年全省将投资676亿元,用于京昆高速石太北线、石林、昔港、清新高速等5条高速公路项目、张家口军民机场和承德机场建设以及曹妃甸港口二期工程和黄骅港综合港区起步工程。大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我国近年内已形成大量的交通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从而为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模式提供了充足的可操作资产。
(四)该类证券的潜在需求。资产证券化过程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起人、特设机构(SPV)、投资者,三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能够各取所需,互惠互利。首先,从发起人方面看,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周期长、占用资金规模巨大,处于资金流动性的考虑,无论财政资金还是银行资金都会急于寻求退出渠道,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回收部分资金正是他们求之不得的;其次,从SPV方面看,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这些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经济效益较好,与一般债券之间会有一个较大的利差,给SPV足够的可操作空间。另外,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在收支上的特殊性,SPV还可以通过对积累资金经营增值获得部分额外收益,因此会得到SPV的青睐;最后,从投资者方面看,资产证券化本身性质来看,证券级别的层次性和程序性将适应各类投资者的需求,而其独立安全的收益、高度的流动性,都将吸引投资者,而且交通基础设施是一国经济发展的保证,在项目资产证券化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政府定价及政府担保成分,因此较之普通债券更为可靠。有稳定可观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又何乐而不为呢?
(五)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优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在很多方面弥补其他融资方式的不足。首先,资产证券化可避免直接发债融资时对原始权益人资产的限制,资金筹集程序较为简单;其次,可以通过自身信用增级或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实现债券的信用提高;第三,由于交通基础设施本身是个受广大投资欢迎的优良基础资产,资金筹集速度会比较快,能及时弥补资金不足;最后,从上述已经成功的实例看出,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能够节约融资成本。
二、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企业证券化的客观条件还不完善,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是对资产证券化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的分析。
(一)收入流与债务流问题,这主要是针对
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而言的。在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中不像贷款资产那样有能与资产支持债券相配比的还本付息期限,收入流与债务流不一致,故要在准确预测项目未来收益现金流的基础上通过严格地计算设定债券的期限和利息。因此,对SPV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调研,对债券存续期内的各种风险进行合理的预测,以及充分考虑投资者接受程度、SPV自身是否有可操作空间的基础上设定合理利率。
(二)利率设定与风险的配比问题。这主要是针对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中的分阶段组合设计方案而言的。项目在进展过程中蕴含的风险将越来越小,待项目进入经营期能产生稳定收益时几乎不存在太大的风险,考虑到风险与收益的相关性,各期发行的债券利率也应逐期降低,这样在不影响投资者接受度的前提下使融资成本降到最低,并且因其偿还压力降低到最低也相应给其以后还本付息以更大的保障。对于利率与风险的配比问题,我们还必须首先完善我国的国债市场,因为如果没有健全发达的国债市场,就没有基准利率机制,资产证券化也就丧失合理定价的必须依据。
(三)资产评估及信用评级问题。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定价和信用评级问题。由于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期限长,汇率利率的随时波动,即未来现金流量是波动的,所以很难准确评估项目资产的价值,同时也增加了信用风险。资产价值和信用评级与投资者的利益相关,高价值和高信誉度的项目能够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也能降低融资成本。所以,建立专业规范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非常重要,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套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标准,确保金融金融机构有科学合理评估的实力;另一方面能够规范这些中介机构的运作。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的信誉评级体系。
(四)法律制度不完善问题。针对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过程存在的一些常规问题,我们必须对我国《公司法》、《破产法》、《税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正和补充,加快对资产证券化制定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为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畅通扫除障碍。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渠道,有必要制定一套关于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和提高了我国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预测,2020年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望达到60%左右,城镇化中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将产生40万亿元的配套融资需求。而在市场、监管、资本等多重约束下,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力量持续大规模投放难度不断加大。国务院提出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而资产证券化正是盘活货币信贷存量、优化信贷结构的重要工具。借助资产证券化工具,可以有效盘活商业银行的存量信贷资产,吸纳社会投资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同时,由于这一过程是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换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化产品,实现了“间接的直接融资”,提高了资本市场上的资金配置效率,可以更有效地落实“更好更有力”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的政策目标。
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金融市场最主要的结构,体现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重和关系上。在我国一直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模式,金融资源的分配和风险过度向银行集中,进而产生了以银行体系为核心的行政性垄断,其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易产生利率管制或垄断,致使我国长期以来无法实现完全的利率市场化,造成金融市场中的价格机制失灵,尤其是资产价格与商品价格间以及资产价格间的价格错位和扭曲。二是直接金融的发展受到严重抑制。由于资金大规模向银行等暴利行业集中,股票、债券市场缺乏资金支持,而发展缓慢。因此,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是打破间接融资方式为主导的垄断结构的重要途径。而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推广及其创新,带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会促进我国的金融体系和结构逐步向以直接融资为主体,间接融资与直接金融融合发展的结构转化。
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和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转型。尽管近年来我国直接融资渠道发展迅速,但短期内仍无法改变我国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模式总体格局,银行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占据社会融资主渠道的地位。在这一背景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对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提高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可以帮助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加权风险资产的总体规模,间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资产证券化对改善和提高银行业的运作效率,优化银行的收益结构,都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二是缓解银行流动性压力。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银行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帮助商业银行实现中长期贷款的出表功能,实现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提高其资产流动性。三是优化商业银行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过程实现了“信贷交易”向“资金交易”、“存量”资产向“流量”资产转换的职能,是一种低成本创新型业务。商业银行在实现资产变现的同时,可以通过为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提供相关服务而获取管理费、手续费、担保费等收入,优化了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拓宽了收益来源。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是我国路网建设的核心,是衡量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区域间的客流、物流、资金流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交通部计划到2020年,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0万公里左右。传统的国家财政支出以及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未来巨大的融资需求,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在高速公路融资上作用越来越重要。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从本质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以项目的收益为基础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的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的形式
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虽然很多,但其基本的组织结构只有3种。
(l)转手证券。转手证券的发起人先将抵押贷款进行组合,并将其转移给一个独立的信托机构或其他实体;投资者所拥有的是对整个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收益不可分割的所有权。转手证券的持有者按比例获得减去服务费用后的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本息收入。
(2)资产担保证券。资产担保证券通常要求SPV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一般不低于证券票面额10%的抵押,超额抵押部分的资产必须交给独立的受托人,如果SPV违约,不能按期偿还投资者,受托人可将这部分作为担保的资产组合变现并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克服转手证券现金流不确定的弊端,降低投资者持有过手证券的风险。
(3)转付证券。转付结构证券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抵押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机制发生了变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1.现金流分析原理
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资产证券化是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预见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所“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2.破产隔离原理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技术,也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构建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殊目的载体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从而不会影响对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
3.信用增级原理
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增级,使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四、资产证券化特点
与传统的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方式(银行货款、股票和债券等)相比,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具有鲜明的特征:
1.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
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来融资的。资金的供给者是否向需求者提供资金或贷款,主要依据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情况,而对于该资金需求者的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关注较少。在对资金需求者发放抵押贷款时,资金的供给者才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抵押资产的情况,但是此时它关注的只是资产本身的控制和处置问题,资产抵押只是对资金需求者信用水平的补充。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原始权益人部份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此时资产池,即资产组合)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比较彻底地分离开了。资金的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提供资金(即购买资产支撑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组成资产池的资产的质量、未来现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本身的信用水平则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2.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方式
结构性融资有时就特指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保证“破产隔离”的实现,即把资产池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分隔开来,保证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资产池中的资产不被列入破产清算资产:使原始权益人得以用出售资产的方式融资,从而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使原始权益人能够通过信用提高机构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改善其发行条件,保证顺利发行。
3.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
根据1997年1月生效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债务清理的会计处理》的规定,鉴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特设目的机构(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或损失。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实际上早已适用的以表外方式处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原则,构成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又一特点。
4.资产证券化是低成本融资方式
虽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许多费用,例如托管费用、服务费用、承销费用及律师费用等,但是资产证券化的总的融资成本低于传统融资方式。因为:第一,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由于资产支撑证券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不必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资产支撑证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的其它可比证券低得多,因此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第二,资产证券化支出费用的项目虽然很多,但各项费用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很低。
五、资产证券化应用于高速公路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1.在债券产品设计上要考虑高速公路行业的特点
由于用于证券化高速公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入通常与市场利率的变化无关。因此,以高速公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的债券的利率宜采取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不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而与债券的信用评级相关。同时,由于高速公路项目投入资金大、资金回收期长,因此发行的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宜采用长期债券。特别是债券发行前几年,所投资的项目尚不能产生现金回报,所以债券应该在发行若干年后才开始偿还本息。
2.SPV应选择实力强信誊好的金融机构担任
在资产证券化工作中,SPV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的独立性与否直接影响证券化的成败,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独立的实体,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也可以由信托或金融机构担任。这是确保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3.从风险防范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标的资产
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尤其是标的资产本身的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破产追索风险、市场存量风险、市场信心风险等。这些风险因素直接关系到证券化成本的大小以及相应收益的高低紧密,从而影响到证券化的成功实施。因此,需要从衡量标的资产风险大小的角度,对拟进行证券化的高速公路资产加以分析和比较,找出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以确保将资产证券化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4.切实做好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工作
信用增级在证券化中非常关键,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信用提高,大大提高原有权益人的信用级别,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实际上是利用权益与风险的有效组合,通过多层次的证券信用升级,把信用风险从原资产拥有者分散到担保人和投资者身上。
5.尽快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舶来品”,必须加快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不动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快修订《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构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要加大会计准则、税务制度、抵押权规定、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力度,清除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障碍,以便为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周国光等.中国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J].经济问题探索,2009,6.
关键词:风险管理;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
前言: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是指将具有预期收益但是流通性较差的信贷资产经过某种特定的组合来形成资产组,并通过证券发行的方式使其在金融市场中得以流通。这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发展的根基并不深,仅仅是最近几年才频繁出现的,但是,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的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出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随之而来的,是许多风险问题的出现。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征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有:(1)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手段,通过特有信用增级技术的使用、相关交易机构的构建来吸引到大范围的投资,从而保障融资的顺利完成。(2)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表内融资方式不同,它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3)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的整体自信状况并不相关,它是将特定的资产组合作为融资依据的。(4)传统融资方式是增量的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却表现出与之不同的存量证券化。(5)仅仅可以由特定的交易主体来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该交易主体的定义为中介机构,能够将企业和投资者联系起来,它的经营内容和经营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分析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结构比较复杂,并且参与的主体较多,这就会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发生,主要表现为交易主体的收益或损失的不可预测。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时候必须关注到这些潜在的风险,要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分析,对其诱发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只有保障了这些前提后,才能使风险得以管控,达到业务收益最大化,有效优化商业银行资产结构。
(一)来自市场的风险。市场风险指的是通货膨胀、利率等市场因素带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在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以下几点的变动都可能带来市场风险,如权益资产的价格变动、信贷资产的价格变动、外汇价格的变动等。在发行初期,资产债券的收益便得以确定,资产债券的价格与利率呈现反相关,当利率提高的时候,证券的价格会随之降低,当利率降低的时候,证券的价格反而会升高。通常,资产证券的期限越长,其受到利率等市场因素影响的风险就会越突出。
(二)客户信用带来的风险。通常会将信用风险称为违约风险,这个概念指的是由于信贷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不能按时履约,带来其他参与主体可能承受的损失可能性增大,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参与主体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一旦任何一方参与主体不能按时履约或违反合约都会为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带来巨大的潜藏风险。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是作为主要参与方而存在的,此外,它还担任着信贷资产提供方的角色,因此,商业银行往往会承担着来自显性和隐形两方面的双重风险。
(三)提前偿付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由于利率下降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的还款金额超出了合约所规定的还款额度,进而带来了证券投资人预期收益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通常也被称为早偿风险。引起早偿的原因有许多种,债务人经济情况改变或者利率发生变化都会带来早偿风险。此外,根据还款额度的多少,具体将其分为了完全早偿和部分早偿两种类型。
(四)法律漏洞方面的法律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近几年火热开展起来的,并没有非常长久的时间根基,因此,该领域的法律和制度尚未健全,这就会带来一些法律条款变动、法律条文不明确、法律漏洞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会使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此外,在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的参与主体,参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较为复杂,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必然会导致风险性增加,因此,完备的法律依托对于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五)信息不对称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主体风险这个概念中的主体主要是投资者及证券化企业、银行发起人与债权人,这些主体之间会存在信贷信息即证券化资产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带来信息的不对称风险,此种风险种类主要包括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主要由于借款人在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下采取目标申报虚假收益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借款人在收益不能够支付贷款本息的情况时违约的问题,从而导致银行遭遇道德风险的威胁。
(六)操作过程中的风险。操作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系统或人员等原因带来的经营风险,一类是由于不完善的操作过程而带来的风险。操作风险是能够进行人为控制的,对证券化业务本身的收益影响不大。操作风险不仅仅来自于证券化业务操作行为的本身,也可能是由于对风险识别度和经营风险的忽视而造成的。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策略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个问题在新事物的产生过程表现的尤为突出,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表现出了两面性的特点。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效开展,能够带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我国金融结构体系的完善和优化,但是,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加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一)健立健全规范的行业法律。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规范的证券行业管理法律,严格交易管理,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出发,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系统的证券法规体系,构建全面系统的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业法律体系,为不良资产证券化奠定良好的发展和环境基础;其次是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完善不良证券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强化其金融职能、拓展其应用范围;再次是充分考虑特殊情况的交易特征,引进特殊的附加法律条款,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规构成。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强度。政府的有效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是十分有利的,因此,政府要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新型金融业务的法律体系,从而使金融行业的市场行为走向规范化。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其业务范围和参与主体也较为复杂,因此,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这项工作不仅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开展的前提,更是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三)进一步健全投资风险方面的监管体制。尽管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但是随之而来的是金融市场风险的增加,此外,资产证券大多被列为中长期融资产品的范畴,它的风险会由于政策变动或市场变动等原因增大,因此,必须要将风险监管机制和风险提醒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提上日程。在资产证券化工作中,会涉及到较为广泛和复杂的主体,因此,风险的可控性也相对较低。比较典型的例子便是美国的次贷危机,在相当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中,美国尚且发生了如此严重的风险失控,这便提醒着相关单位要充分重视投资风险监管机制的健全工作。除此之外,资产证券化之后会带来与基础资产的分离状况,导致风险的预警性大大降低,这时候,必须要强化风险预警功能,相关单位要出台新的监管规划以便对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预警。
(四)完善信用网络建设。信用查询网络和信用评级体系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相关单位要针对市场现状,指定起一套全国统一的信用等级评估标准,充分依托互联网络这个平台,进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定,从而开发一套公开的查询系统。同时政府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来增加全社会对信用评级的认知程度。此外,要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有效提高相关业务的透明度,以商业银行为例,要及时披露信贷资产的相关质量信息,借款人要具备偿付能力的真实证据,通过这些途径来有效规避风险。加大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力度,有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信用程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信用的制约作用,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无法按时履约,或因授信企业因未制定履约计划而导致违约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大大制约了一些企业和机构的失信行为,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五)加强信息相实性。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保障交易市场和交易过程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其次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扩大中介机构的影响范围,实现交易活动的全程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加快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充分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各种道德风险,通过信用评级体系加强交易主体的信用意识,保障不良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证券公司信用状况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高资产证券化的社会认知度,普及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优势,吸引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和广泛参与。现在一些投资者缺乏对资产的全面科学理解,错误的将不良资产认作是呆账坏账,认为某些不良资产完全不具备收益可能和投资价值等等,必须从认识角度提高不良资产的科学理解,明确现今流动性差的不良资产存在未来预期收益的可能。
结语:作为一项引人注目的金融创新成果,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在金融市场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失控后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国要在有序开展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同时,关注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通过对相关领域研究的加强来达到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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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减少信息成本
公司在金融交易中,如一般的交易一样,都存在著名的“柠檬”。“柠檬”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资产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卖者知道资产的真实质量,买者不知道,只知道资产的平均质量,因而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由于市场调节和动态平衡,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就会退出交易,只有质量低的卖者进入市场。
借款人(在此指应收款出售人)比借出人(在此指资产池证券的购买人)更了解公司的情况,他们可能夸大公司资产的质量。在金融体系中,不是所有金融机构都有足够的信息估价出预期或潜在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投入,将无法很清晰地了解公司资产的真实质量。因此,借出人只愿意以“柠檬”价格购买借款人的资产,此价格是以借出人对资产的最坏估价为基础。如果,借款人能为借出人提供公司资产不是“柠檬”的证据,将得到较高的价格。
1 公司应收款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公司了解和证明公司资产不是“柠檬”资产。如果一公司将证券化它的应收款,可请求专业评估机构(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使公司应收款变得更易于评估,应收款被标准化。即确定它们的期限、文件和承诺支付标准。对于应收款,这个过程,有些很容易,有些相当难。而对于某些应收款,资产证券化根本就不值得。
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技巧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是同步发展的。这些交易利用了特殊的交易技巧,例如资产池的大小和依组成部分细分,为资本市场投资者提供了大量投资和取得收益的机会。资产池太小,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不会积极参与和刺激专业技巧。如果交易量很小,发展资产证券化技巧也不值得。人能利用许多技巧,但这些技巧只有在很大交易量时才会采用资产证券化技巧。因此,融资的应收款资产池相当大,以美国为例,资产池资产一般超过一亿美元。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池可以依组成部分细分。例如,应收款可以依地理位置和其它指标细分,如果一家公司无法为资产池提供足够的应收款,可以组成一个多出售人的资产池。
保险和超值抵押,也会有利于减少应收款的信息成本。评估包括大量有关价格风险的必需信息,价格风险也被保险了。保险机构愿意为利率公司评估的“BBB-AAA”证券提供保险。利率公司的最大资产是品牌,如果信用评估错误,它只在品牌上受损失。而保险公司既在品牌上受损失,同时也会产生金钱损失。
2 整个公司和公司证券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不能独立地评估应收款的真实质量,而依靠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结果。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具有世界一流的评估技巧和专业知识,评估质量也更精确。投资者使用它们的技巧,可以理解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也能估计在不同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情况。不同的投资者的专长不同。
总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可使公司的总信息成本减少。从专业角度考虑“柠檬”问题,资产证券化可帮助公司以很少的费用证明它们的资产不是“柠檬”资产。特殊资产池的评估风险与整个公司资产的评估风险不同,所需的技巧也不同。不同的金融机构擅长评估的风险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是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评估风险。无需多言,金融体系中不著名的小公司的信息成本高,有以下原因:它们的评估费用很昂贵;不确定性大,赔偿的可能性相当大;它们的业务可能相当专业,但可能遭受无法解决或模糊的监管制度;评估的量少影响信息的收集。这些公司有相当严重的“柠檬”问题。(在此称之为“柠檬”企业)。
应收款毕竟不是已获得的收益,而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可能性估计。因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各组成部分对实际交易的估计结果差别必须相当小。否则,交易将无法进行。例如,借款人认为它的资产信用风险为“A”,而借出人却认为为“C”,交易将无法进行。购买者和出售者对应收款收益估计达成共识后,操作将很易于实施。
对公司资产估价,这将涉及到它的预期、潜在的承诺支付和管理水平等等,只考虑公司和特殊资产比考虑整个公司的资产更容易。购买者和出售者对整个公司资产的估价达成共识,比对应收款估价达成共识更难更昂贵。特别是对于一个“柠檬”企业,难度更大。应收款只是一种要求第三方还款的权利,是公司的特殊资产。公司很难影响应收款发行后的价值。因此,“柠檬”企业和非“柠檬”企业的应收款估价的难度差不多。而把“柠檬”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估价的难度远远大于非“柠檬”企业。换言之,“柠檬”企业的估价需要更专业的技巧,同时带来的收益也更大。公司的“柠檬”资产中,最易于处理的是应收款。当公司的应收款证券化后,当然,公司的未来收益能力将会下降。而对公司的其它资产,仍然存在“柠檬”问题,但不会更坏。而由于“柠檬”资产的数量下降,公司的“柠檬”问题减少。
资产证券化后公司的“柠檬”问题减少,可认为是一个好的消息。但应收款在公司通常是最好最有价值的资产,公司的应收款质量比其它资产的质量高或高得多,公司没有正当的理由和特殊原因出售它。
资产证券化交易存在两种相反的解释:一种解释是好的消息,公司的总价值将增加。好消息不会增加应收款的价值,它的价值决定于应收款的承诺支付者,不会受公司现在和将来价值影响,公司也不必拖延融资速度。好消息将增加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当公司下一次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后,剩余资产价值将更高。因此,公司可获得净收益。
另一种解释可能是坏消息。资本市场购买者对公司质量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可能认为公司是一个投机者,公司可能处于一种财务困境时,而作出的融资计划。参与的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更偏爱坏消息的解释,认为公司发行的应收款为真正的“柠檬”资产。公司发行的应收款的出售价格将偏低,公司剩余资产的价值可能下降。
综合以上二种解释,资产证券化的净收益是正的。投资者可以较低的成本购买到,实际操作时以坏的解释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公司剩余资产价值的下降程度,比以另一种解释所引起的价值增加程度要小。事实上,公司剩余资产甚至可能增加,应收款出售的负效应可能被正效应抵补。因此,减少了所有公司融资的总信息成本。但一些公司获利更多,资产证券化只需要对公司特殊的资产评估。“柠檬”企业的非特殊资产和特殊资产的评估成本区别很大。因此,“柠檬”企业因资产证券化因减少的信息成本而获利很大,而非“柠檬”企业的获利相对而言则较小。
二、资产证券化增加公司未来现金收入流
1 专业技术、规模经济和成本减少
资产证券化使应收款发行或留存的技术专业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公司出售它的应收款,即发行应收款。绝大多数经常实施证券化的大企业的发行技术已达到专业化水平。银行精通抵押贷款证券化,汽车公司的财务子公司精通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公司精通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然而,一些不出售应收款的公司可能更适于承受应收款的发行风险,转移发行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中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等。发行应收款的公司,趋向于发行更多的应收款。资产证券化可使应收款发行的风险转移,发行量越大发行越易于转移。资产证券化可使应收款发行更有利,公司不必要寻找获利较少的应收款留存方法,只需实施更有利的应收款发行方案,同时也可使贷款服务更专业化。总而言之,通过专业化技术可提升效率。
资产证券化可激励应收款发行和收集技巧的建立和改进。收集和发行公司现金收入流技巧的改善的效果为:公司出售应收款后,未来现金收入流不会增加,但公司因出售的应收款和剩余资产的增值,而获得了现金收益。
资产证券化改善发行的好处如下:第一,这些技巧使应收款更易于评估,因而更易于发行;第二,资产证券化使发行过程更透明,这将减少道德风险。第三,公司对发行的应收款将出售的部分关心较少,而对发行的应收款中将保留的部分关心更多。但投资银行机构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组成部分,是发行应收款机构,它们的利益不会与发行公司的利益完全相同,它们将关注所有发行的资产,使发行资产的质量更符合实际,发行过程质量更高。事实上,这些参与机构承担责任的时间很长,一旦许多年后,它们同意发行的应收款证明为不可发行,它们将遭受损失。第四,许多评估机构和保险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它的责任是评估和保险发行的应收款的真实质量。第五,许多发行公司也由于它们的长期利益,将保证发行的应收款的真实质量。因为,它们更害怕一些质量不实的应收款被发行,还不如被保留在公司资产中。
资产证券化也改善应收款收集过程。增加应收款收集过程的透明度减少道德风险。监管者包括许多交易参与机构,例如,信托资产管理人、利率公司和保险机构。这些机构制定了许多监管准则和标准。这些准则和标准可能利用规模、资产证券化交易量大和少量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使资产池收集过程标准化和高质量。例如,少量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本身可促使公司对收集和发行给予更多的关注。当公司参与了有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它可使出售资产的公司退出。而对于一些公司而言,例如银行,抵押贷款、信用卡和汽车贷款应收款发行人,希望资产证券化正规操作,不负责任的发行和服务,由于有被逐出市场的可能,成本相当高。
资产证券化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付款过程。应收款的责任人需付款给资产证券持有者,因而有大量现金集中一起。保管和支付服务,以及签署合同交付给资产证券持有者,通常由信托资产管理人完成,它是保管和支付资金的专家。更重要的是,它很诚实,且所需的成本低。信托资产管理人破产的可能性极低。它是独立于发行人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附加机构。应收款出售到资产池,然后发行资产池证券。资产池需从应收款责任人获得付款后,再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因此,资产池由信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必须安排收集应收款,保管收集的资金,付款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
上面我们讨论的,这些足以说明附加参与机构的用处。很明显,公司如银行、、抵押贷款和租借公司,以及信用卡发行机构,这些主要涉及应收款商业的公司(金融公司),主要从专业化的发行和服务获利,至少能刺激更高效的发行和服务。不涉及应收款商业的公司(非金融公司),发行和服务的技巧越高,获利越多。无论是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只要是“柠檬”,投资者由于道德风险问题,对应收款的折扣相当大,通过监管可减少许多,将由于对发行和服务更高效的监管而获利巨大。
2.管制成本和附加:税收
由于不同公司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减少公司的管制成本。对于许多资产证券化交易,制度规定的管制成本减少很大。但是在一交易中,由于资产证券化初次运行,而减少的幅度较小,随着交易结构不断改善,减少管制成本的幅度不断加大。例如,金融公司不需资本充足的要求,而利率公司则必须一定程度的资本金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减少了规章制度要求的成本,获得较高成本效用和市场回报。
资产证券化也减少其它管制成本。例如,破产成本,资产证券化把一些公司资产(应收款)移出,减少公司破产资产的范围。事实上,交易结构的设计能产生以上的作用。如果,资产证券化后的破产过程是不完整的,它的特点是减少成本,获得收益。但公司濒临破产时,有效地移出公司资产的难度更大,不确定性更大。资产证券化交易无法进行,或以昂贵的形式进行。公司越濒临破产,获利越小。但破产成本对正常运转的公司较小,由破产成本减少而获利的程度较少。
资产证券化能利用已存在的法规制度。一些和制度阻止投资者投资低质量的证券。较高质量证券由于管制成本较低,需求较大而引起价格增加,使低质量证券和高质量证券的差价越来越大。事实上,这种影响是合理的,许多大型投资者,例如保险机构、共同基金和养老金基金等,它们的法律和制度偏向于高质量证券。资产证券化可帮助低质量公司发行高质量证券,扩大需求,但低质量公司比高质量公司发行高质量证券的费用更高。由于制度要求不同的质量标准,绝大多数利率公司有四个级别证券,有些只有二到三个级别。大多数证券化交易,由于资产证券化引起需求增大,回报增多的能力不能延续很长时间。
税收是公司决策是否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因素。公司可设计交易结构为借出或出售应收款,有些交易结构可获得税收减免。例如,交易结构为借出,公司税收之前,可从收益中减去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的收益。交易结构为出售,税收则不能与上相同。并且,公司为一些目的,采用借出形式资产证券化,获得借出形式的税收减免。为了其它目的,则采用出售形式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税收也不同。资产证券化由于税收减免而获得的好处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