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5 17:13: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行政管理理论知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行政管理作为一个名词术语,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其使用范围都是很广泛的。以下就是由求学网为您提供的试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无论是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还是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都被叫做行政管理。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专有概念,我国理论界普遍把行政管理定义为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明确行政管理的实质,可以把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同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明确的区分开来,有助于人们深刻地认识政府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的实质及其规律性;其次,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组织活动。明确国家行政活动的管理属性,可以把行政管理同国家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区别开来,突显行政管理的执行功能,这有助于更好地借鉴和吸收其他管理活动中的有益经验和作法,提高行政管理的操作和技术水平;再次,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有着明确的规定性。
所谓精简,就是各级政府的规模要适度,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少而精。新时期坚持精简原则,一是机构、层次、编制定多少,必须严格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凡属重叠和多余的机构、层次、人员,一律合并和撤销。二是随着行政工作的发展,应把某些事务交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提倡科学方法,以降低国家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所谓统一,就是保持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过程的完整统一性。任何国家都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权力下放,还是分级管理,都不能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的完整统一性。遵循统一原则,首先是要坚持行政目标的统一性,各级政府必须以共同的总体行政目标为基础,进行目标同一的行政管理。在目标统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职能,建立政府内部的各层次和各部门,并依此明确它们的职、权、责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次是要坚持行政领导的统一性,实行首长负责制,形成明确的上下级行政领导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现象,保证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制度
一、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的成因
(一)岗位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难以提升。组织领导指导的实现关键在于落实,落实是工作态度,态度不认真,是导致指导偏差最大的根源。岗位人员对待工作经常草草了事、缺乏责任心感和岗位意识;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在开始做之前就缺斤少两,导致预期与成果大相径庭。低效率成为妨碍高校事业发展的绊脚石,落实不当导致各项工作目标无法按预期发展,责任感的缺乏使行政发展丧失完善的执行力。
(二)制度执行缺乏严肃性。我国高校的很多规章制度是堪称完善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关键工作若无分工则责任松散,公共事务无人愿做,领导之间相互推诿,基层总作人员敷衍了事,这些制度往往停留在意识形态上或者公文之上,形同虚设。人民日报说过这样一句很著名的话――实践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不能完好落实制度,只会摧毁制度的严肃性和说服力。
二、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的危害
(一)行政管理人员责任感的恶性循环。在正常的工作体系之中,为得到更好的工作效果以及更高的工作效率,往往会进行工作职责分工,岗位工作者各司其职。但是如果分工不明确,会有职能相交的事宜被互相推诿。繁重的工作人人规避,自私的工作情绪蔓延,接到手的工作任务挑三拣四,上级领导虽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决策,却往往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二)对学院教学环境的直接影响。在一个高校之中,行政管理阶层的决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左右该学校的发展进程。完善的制度及工作的落实可以使学院的发展名声在外,相反不齐全的制度和行政管理执行力的缺乏会导致学院管理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精气旺盛的青年没有成长在制度严密而管理合格的环境只中,恐怕后果不仅仅是影响学院名声,还会向社会输出低素质人员,对社会的长期发展而言怠之大矣!
(三)工作难以分辨责任方。很显然的,行政管理人员若是工作秩序混乱,分工不明,落实不到位,工作事故频频发生在所难免。而事故的发生不可怕,可怕的是问题出现后并不能很好地反省和改进,隐患只会越埋越深。教学管理决策系统左右着教学管理系统的运行,而一个工作责任相互推诿,工作事故无人负责的系统,如何能使学院教学管理系统以及行政管理系统正常高校地运作?
三、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规章制度。为使教育教学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学校情况的教学管理规划制度,从而逐步形成科学而规范的教学管理模式和学风管理体系。科学制定教学计划运行表、课表、考表等审批制度,并委以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增加学生对老师及老师对学生的相互评价监督体系,共同促使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提质。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保证了学校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的计划只需要,逐步形成常规向上的教学环境的的良好规划。
(二)工作中实施科学化管理。(1)教学管理决策系统左右着教学管理系统的运行。由于高校行政管理主要是对教学过程中知识信息的沟通、甄别、传播和制造,因而教学信息的管理又称作教学管理决策系统的基础。(2)教学状况信息反馈系统主要包括教学巡视员制度、学生教学联络员制度等。正确的决策依赖于沟通。教学状况信息反馈系统要求及时得到有力和有效的信息,以便使相关管理部门在充足准确的准备下,有效管理和指挥高校学业进程的顺利进行。
(三)创立齐全的组织机构。通过这种阶级管理系统的实
施,产生了以下三点效果:(1)管理者各司其职,强化了他们的职位意识。不同岗位的人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各自的职业规划,充分调动了管理者的积极性。明确岗位责任,结果是带来竞争,恰当的竞争活跃着整个职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能力。(2)使高校行政管理环境步入健康发展的格局。
结论: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是长久的工作经验累积以及制度的发展过程之中逐步出现而且颇为顽劣的病根。而参考了大量高校管理事例,佐以多位著名学者针对此问题提出的治理对策,我们可以发现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并不是无懈可击。相反,从细节入手,通过完善制度、提升教学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工作素质等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完善并最后彻底根除这个问题。而根除问题最大的阻碍,是落实。再聪明的头脑,如果没有一张能说会道的嘴和勤劳的双手也是徒劳。
放眼世界,各类欧美名校、常青藤名校联盟等等大明如雷贯耳,而我国除了清华北大复旦等寥寥几个高校出名,剩下的在世界范围皆默默无闻。由此可见我国各类高校不但要从行政管理方面入手提升教学、管理质量,也要借鉴世界名校的管理,取长补短。高校的管理如一个人的成长,在学习进步的历程之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发展成为一个更加完善的教学环境,从而提升我国教育质量以及国民素质。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势在必行;行之有效,则必焕然一新。
参考文献:
内容提要: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属于灵活柔软的管理方式,由于其显著的效果而得到广泛的应用。环境行政指导对环境立法起到检验和预测作用,也与常规的环境行政管理相辅相成,对环境污染起到防治作用。在我国,虽然政策、法律已经对环境行政指导的作出了一些相应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缺陷,理论研究不足、缺乏程序控制、救济机制不完备等。我国应当完善环境指导立法、加强公众参与、促进环境行政指导信息公开、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环境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自问世以来,由于其手段的灵活性,效果的显著性而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虽然对环境行政指导的研究较少,但是大量的实践证明,环境行政指导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分析了对行政指导制度的特征及其在环境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指出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方法。
一、行政指导制度的特征及其在环境行政管理中的体现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研究相对滞后,已有学者开始关注行政指导问题,但总的来说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也没有关于行政指导的专门立法。关于行政指导的施行对象、表现形式、依据均有争论。现分析如下:
第一,行政指导在施行对象上是否只能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个别施行,而不能大范围施行。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应针对特定的组织或个人[i],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指导针对的是社会上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ii],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iii]。
这种建立在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进行指导的理论无法解释我国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例如我国的产业政策对相关产业进行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对相关产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不局限与特定的企业和个人。日本的行政指导领域是非常宽广的,对特定企业的行政指导只不过是日本通过产业政策对经济进行指导的具体表现。
第二,行政指导行为在性质上是否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个问题与上面的问题相关联。通常我们认为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有学者基于行政指导只能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理论不承认行政指导中含有抽象行政行为。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个层次进行探讨:一方面,考察各国行政指导制度和我国的表现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各国都在大量运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导向政策、经济发展纲要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抽象行政行为实际上在行政指导中承担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行政指导也往往是为了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发展规划设立的目标。由于行政指导的特殊性,不仅可以有法律法规依据,还可以有政策依据,政策依据本身往往是行政指导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行政指导中排除抽象行政行为是不适当的。如果真的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指导,那么行政指导的作用就会被大大压缩,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第三,行政指导是否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学者大多主张行政指导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iv]有的学者更指出,行政指导应当有组织法上的依据,也可以根据政策施行。日本学者通常对于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则没有过多强调。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行政指导不应当超过组织规范的范围;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因而无论是依据侵害保留,还是根据权力保留的原则,行政指导都不需要法律依据。[v]笔者认为,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在于其本身职能的限制和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大政策。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尚无具体法律规范的领域中,主要是基于法律精神、原则和政策规定而采取的行政指导措施,显然具有广义的“法”的依据,是现代依法行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不能仅仅看到某些行政指导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具体规定这一表面现象,就简单地得出行政指导不合法的结论。现阶段,一味强调行政指导必须要具有组织法和实体法的双重依据,在我国是很难做到的,也没有必要做到。
第四,行政指导是否与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截然分开。很多学者在研究行政指导时,一再强调行政指导的独特属性,忽视了行政指导与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的密切联系,结果却使得行政指导的定义更加模糊,甚至被忽视。实际上,行政指导作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盐野宏语),必然与其他行政手段交替运用或者互相辅助。将行政指导强行与其他行政手段隔绝的结果是行政指导成了虚幻的影子,最后难以说清楚行政指导究竟是什么。
将行政指导运用于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在行政管理中的必然体现。目前,在环境行政管理中,行政指导具体体现是:
第一,在国家政策中有很多体现。与法律相比较,国家政策对于环境行政指导的规定,更为直接、灵活。国务院分别于2002年2月和2002年3月修订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两个政策性文件都充分考虑到环境资源的保护。国务院在《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相关的规定:珍稀濒危植物、野生动物保护及森林公园建设,野生动植物基因库建设,生态环境及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一批)》中为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积极防治工程污染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单行法中有很多环境行政指导的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国家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26条:国家采取有利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第30条: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辆,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第45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充分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5条: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的措施。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7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第8条、第18条、第37条也对环境行政指导作出了相应规定。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第6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第l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也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9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8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上述政策与法律规定都是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具体体现。环境行政指导主要起导向作用,使用鼓励、奖励、税收杠杆等方式,引导相对人实施有利环境保护的行为。 转贴于
二、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被行政机关与公众所认识,并运用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国外已经有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在美国,环境行政指导属于环境保护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愿性方法,以鼓励和引导为特征,包括公共教育、技术援助、环境指导规范等。[vi]日本的环境行政指导可以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vii]
第一,对环境立法起到检验和预测作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有更多的环境法律出现,这些立法的实际效果需要检验,环境行政指导可以对这些立法的实际效用有一个评估。针对某一特定的环境问题,环境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建议、劝告、鼓励、奖励等方式推行环境行政管理政策,这些政策被相对方接受并且实施,将理论转化为实践,并且在实践中得到检验。[viii]同时,环境保护中有很多新问题,环境行政指导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和法律原则来进行指导,而不仅仅根据法律具体规定。[ix]在指导的过程中,就会发现立法的空白和环境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立法建议,制定新的法律。
第二,与常规环境管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由于环境问题千差万别,并不断有新问题出现,立法天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会有法律空白产生。而这些问题,又必须予以管理,因此常规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均失去了依据,而环境行政指导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对利益进行诱导、调整。[x]同时,常规的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往往具有强制性、刚性的特点,容易引起相对人的抵触情绪,而环境行政指导是灵活、柔性的管理方式,当事人心理上更容易接受,并积极配合,从而保证环境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xi]
第三,对环境污染起到预防作用。环境问题是日常积累的结果。环境行政机关可以凭借其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和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优势,预知哪些行为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及污染的危害。[xii]预先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引导相对人有意识的采取行为,避免污染环境,从而起到预防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的产生。环境问题已经造成一定损害时,环境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引导相对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xiii]
三、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
环境行政指导行为在我国现阶段已逐渐受到人们注意,逐渐运用于环境行政管理诸多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是,我国在推行环境行政指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法学研究不足,理论探讨滞后,缺乏统筹考虑带来了环境行政指导立法的不够完善。我国从环境行政指令性管理过渡到环境行政指导体现了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变革,而法学和环境学研究方面仅仅被动地反映了改革的成果,缺乏前瞻性的、深层次的研究。目前行政指导实务普遍地存在着行为不够透明、动机不尽纯正、关系尚未理顺、责任不够明确、救济缺乏力度等问题。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偏低,缺乏定义性、程序性、救济性的明确规定。在理论层面又模糊不清,无法对行政指导提供有效指导;在操作上,除少数领域外,多数行政管理领域尚未形成比较规范的指导制度。环境行政指导法律制度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行政主体往往会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由而任意行政。
其次,环境行政指导缺少程序控制。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引导环境行政指导实现多层次目标的预设轨道。没有程序的公正,必然导致实体的错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行政指导单独立法,也没有国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关环境保护的部门法也不可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现行环境行政指导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约束,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并导致事实上的法律失控状态。
第三,公众对环境行政指导的参与比较少。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往往凭单方的意愿就轻率做出了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一项指导行为,应将做出的依据、可行性及预期的效果公之于众,使相对人认识到环境行政指导事项的可行性及可能带来的收益,否则是不会得到相对方的认可的,指导行为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会与相对方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
第四,环境行政指导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对环境行政指导的救济机制亟待完善。环境行政指导存在违法运用、不当运用或出现失误的可能,因而需要加以约束和设定救济办法并有效运作,例如将其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但实际上不但这方面的规定不完备,在某些方面几乎是空白。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指明行政指导问题。虽然环境行政指导通常以相对方的同意为前提,不具有直接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上后果,但相对方基于听从环境行政主体的指导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应该说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者有因果关系。[xiv]
第五,推行环境行政指导的利益诱导机制不够健全。环境行政指导的推行除了人们对行政机关专业技能、公信力的认可以外,还需要经济利益因素刺激。但在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实践中,关于利益诱导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一方面,环境行政机关只追求环境行政指导的实施,忽视利益诱导机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承诺的诱导措施,常常无法兑现,给以后推行环境行政指导埋下隐患,不利于行政指导的发展完善。
最后,部分环境行政机关对于运用行政指导的管理方式还不适应,不了解,持观望态度。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指导不太了解,不能自觉而主动地加以运用甚至不敢采用,甚至仍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很多行政机关迷信法律强制手段,希望迅速达到行政目的,缺乏与行政相对人沟通的技巧、耐心和自信,对包括行政指导在内的非权力强制手段持一种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这种情形严重制约着行政指导措施的采用。
四、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
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了巨大的社会责任,建立有灵活、高效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总结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就与不足,借鉴日本等国家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
第一,在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时对行政指导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对行政指导的定义、地位、作用、手段、目标、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程序、责任、救济、赔偿等,为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提供必要的一般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程序上体现行政指导程序的公开和公正。同时要明确规定行政指导赖以实施的手段,规范劝告、告诫、说服等相关制度。环境行政指导应遵循行政指导的法定程序。[xv]
第二,环境资源立法应当将环境行政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予以明确。我国关于环境资源立法呈现多层次、多侧面的特点,但是还没有将行政指导作为重要制度,予以确认,由此带来人们对于环境行政指导作用的模糊认识。应当通过行政法规以下级别的立法,对环境行政指导作出具体规定,加强环境行政指导的运用。
第三,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指导的决策过程。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之前应当鼓励相对人参与决策.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尽可能的为行政指导相对方提供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程序的平等就是参与的平等,只有为相对方提供了参加决策的机会,才能切实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考虑,才能有效地保障其权益。
第四,完善环境行政指导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管理机关因其地位、职能、工作性质、人员素质等特殊性,在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运用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提示制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这对于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选择,保障经济与社会生活健康运行,无疑具有特殊意义。[xvi]
第五,建立健全行政表彰、鼓励、奖励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需要发挥激励因素的作用,对于环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需要从正面加以引导、指导。环境行政机关通过正面表彰、鼓励、奖励等方式(包括非物质激励因素),引导和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这是行政指导的重要手段。行政表彰、鼓励、奖励不仅是单纯的物质利益手段,其中既包括物质激励措施,还包括且应特别注重对精神激励措施的采用,往往是两种激励措施的有机结合。
第六,完善环境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传统上认为环境行政指导须经相对方的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所以环境行政指导是不能获得救济的。但是相对方因为相信指导方而接受指导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结果与行政机关的指导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由于传统理论上对环境行政指导的错误认识,使环境行政指导排斥在救济范围之外。现实生活中,环境行政指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案例很多。因此,建立环境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将具有强制力的环境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畴。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和来自外部的法院的司法监督,规范环境行政指导,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总之,推行环境行政指导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潮流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推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注释:
[i] 王克稳.经济行政法[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232.
[ii] 王连昌、莫于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行政指导》[J].行政法学研究,1994,(1):39.
[iii]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12.
[iv] 方世荣著.《论具体行政行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203。
[v] [日] 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5-148.
[vi]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原理[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16—17.
[vii] [日] 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3-145.
[viii] Larmer,Paul.1994.A Soft-Paths Approch to Land Conservation. High Country News, September5.
[ix]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0.
[x] Walker, Donald V.H., and Martin E. Zeller, 1985. Promoting Public/Private Initiatives for Preservation . Urban Land, November.
[xi]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0.
[xii] 日本环境厅.《Illustrated white paper on the environment in Japan》, 1985.
[xiii]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5-307.
[xiv]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91-193.
附属工程师市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市政工程的施工中,附属工程的工程质量的好坏却是直接影响到市政工程的外观质量和整体质量。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审美观念都是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市政工程不再满足于它的实用性,而是进一步向功能性、美观性、文化性发面发展。一条城市道路不仅要宽阔通畅,更要求其美观大方,给人以一种赏心悦目的美感,通过道路两侧景观的不断变化,反映出一个城市的文化积淀来。在城市中进行游览、休闲活动的人群,大部分的活动空间都是在附属工程上,例如:人行道、步行街、休闲广场等等。这就要求我们的设计、施工人员不仅要搞好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还要加强附属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才能给城市的市民一个美丽、畅通的活动场所。
一、附属工程的属性
1、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9)第六章《附属结构物》的界定,附属工程一般指:
(1)道路侧石、路缘石;(2)人行道;(3)收水井、支管;(4)护底、护坡、挡土墙。
2、特点 作为附属工程,其技术含量不高,质量要求比主体工程低,因此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的事项麻痹。其外,附属工程主要靠人工进行操作,劳动强度不大,但事情繁琐复杂,容易造成浪工,一旦管理不善,是最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
二、附属工程的质量通病
1、路牙沿
(1)直顺度达不到要求;
(2)路牙相邻高差偏差较大;
(3)路牙沿相邻块之间间距不均匀,砂浆勾缝不密石饱满;
(4)路牙前后错缝严重;
(5)路牙沿底基层及土基不密实,产生不均匀沉降。
2、人行道
(1)预制板人行道:目前多为彩色、拼装式预制板人行道路面。
a、人行道道板与路亚顶面没接顺;
b、纵横缝不值顺,缝宽大小不一,弯道地段处理不当;
c、盲道上下坡不平滑;
d、人行道道扳平整度,基层压实度达不到要求。
(2)沥青类人行道:沥青类人行道的基层混合料拌合不均匀,产生夹层土现象,使得基层不能形成一定的强度。同时人行道的压实机械的相对薄弱,造成基层压实度达不到要求,以至于沥青混合料人行道铺筑完成后,因基层的不均匀沉降造成沥青路面的不平整。
3、收水井、支管
(1)收水井:是排除路面积水的重要附属工程。主要表现为几何尺寸不符合要求,井的内外粉刷不均匀,与路缘石相交部位没有按要求低于路缘石顶面,起不到收水作用。
(2)支管:支管是连接收水井与排水主干线的管道。其主要表现为管道连接不直顺,管节之间砂浆密封不实。管道沟槽回填不密实。
4、护底护坡挡土墙
(1)护坡、护底:
a、护坡、护底底部土方不密实,产生空鼓、下沉、下滑现象;
b、块石砌筑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产生通缝;
c、砂浆勾缝不饱满,外部看上去高低不平,甚至右脱落现象。
(2)挡土墙
a、块石挡土墙砌筑砂浆不饱满,外露部分砌体勾缝不密实,出现平整度差、裂缝、空鼓、脱落等现象;
b、块石砌筑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产生通缝;
c、水泥混凝土挡土墙几乎尺寸不符合要求,砼强度达不到设计指标;
d、挡土墙基础没有处理好,产生不均匀沉降。
三、附属工程的施工和质量监控
1、以人为本,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
由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市政工程在施工水平、技术装备工程质量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而附属工程的施工手段上,由于其空间的局限,技术要求的相对简单,仍然以人工为主,施工质量的好坏与施工人员的素质、技术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在附属工程开工前,必须要向有关关施工员进行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交底。必要是要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使他们熟悉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才能保证附属股票那个城的施工质量。
2、制订好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开工前,要根据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对附属工程的施工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例如:目前人行道大多数采用彩色人行道板铺成五彩的人行道,同时为了方便残疾人,还专门设计残疾人通道。因此在制订施工方案时,要把这些因素都要考虑到里面去。特别是弯道部分人行道板铺筑、残疾人通道的安排、彩色道板花纹的设计等等。要做到外观美观大方,又要保证工程质量,还要方便使用。
3、把好施工过程质量关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应主动积极地配合质量检验人员把好工程质量关。及时查验施工质量,特别是关键部位更要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石灰土基层拌和与压实;路牙沿铺设时相邻高差、至顺度、稳定性等的控制;人行道道板铺筑中的纵、横缝控制,平整度控制,铺底砂浆的拌和质量,与路牙顶面高差的控制等;收水井的位置和几何尺寸、内外粉刷质量,支管的至顺度与接口砂浆的密封性;护坡护底的土基压实度、块石的铺砌和勾缝质量;块石挡土墙砌筑的定顺关系,混凝土挡土墙模板的支位牢固与否等等。同时,还要注意施工工艺流程是否按施工方案进行。
4、把好附属工程的材料关
附属工程的主要材料为原材料和预制品。原材料一般同主体工程一道控制采购,只要按要求做好进场材料的检验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场,是不会出现问题的。而预制品大多数水泥制品厂生产的半成品,还有少部分是施工现场的预制品。例如;路牙(侧石)、沿(平石)、人行道板、收水井井框等,这些预制品的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附属工程的施工质量。路牙(侧石)、沿(平石)预制品的几何尺寸稍有变化,就会对路牙(侧石)、沿(平石)的直顺度、相邻高差、稳定性产生影响,甚至会破坏路牙(侧石)、沿(平石)的整体形象;人行道板的几何尺寸、表面翘曲的变化太大,就会影响到人行道的平整度、纵横缝的直顺度的质量。因此,对预制品的选用,是十分慎重的事情。我市在这方面有过不少经验,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为:注重源头的控制。选择好生产预制品的厂家,同他们一起对预制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预制品的出厂质量。
我市在市区主干道的施工中,注重产品质量和美观,采用大理石料石加工而成的路牙(侧石),青灰色大理石料石加工而成的路沿石(平石)施工的路牙沿工程;采用彩色人行道板拼装图案施工的人行道。整个工程完工后,色彩鲜艳的路牙、人行道再加上宽阔平坦的道路,给人以赏心悦目的感觉。
四、做好附属工程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财政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进入21世纪以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各地区出现了许多新的财政体制,并且在全新的财政体制影响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模式也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所以必须对其进行优化。下文将首先分析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分别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的论述,之后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现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直接影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开支以及日常的收入,所以在对其进行管理的时候必须要做到有的放矢,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能随心所欲的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当前财务管理开展的情况,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财政体制改革内容,促进其更好的发展。下文将以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提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财务管理制度,是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依据以及保障,必须要全面提升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的实用性,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许多地方都不够健全,所以必须对其进行完善。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才并不能满足新财务制度改革的要求,部分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所掌握的财务管理工作技能也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要求相差甚远。而且从目前的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负责培训的员工数量越来越少,并且他们的职位是会受到领导意愿影响的。会计工作人员如果个人素质不够,或者是个人意志力不够坚定,可能会出现各种违规操作的情况。所以必须要提升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质量,不断的完善财务管理机制以及人才聘用机制等,这些对行政事业单位未来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二)缺少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如果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度比较弱,可能会衍伸出一系列的问题。会计工作人员不仅要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同时还要接受来自单位、来自社会的评价。在行政事业单位内构件监督管理评价机制,结合一些奖惩措施,可以起到较好的监督管理效果。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性较差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可以为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科学化依据。但是从传统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来看,与当前社会发展背景相差较大。新财务体制改革让各单位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能不断的细化,并且一些新技术也在不断融入到其中,影响了财政管理工作方式,并产生了许多新的管理手段。
(四)管理理念落后
传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个人思想都是比较落后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运行情况以及财政情况都出现了一些变化。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情况来看,财政运作规则虽然在短期内部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但是依然要跟着时展的节奏不断对其进行优化。大部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至今仍然不重视管理条例,并且也没有对新更新的各种条例加以重视,导致新条例无人学习、无人培训。这些问题都会导致会计管理工作人员思想理念难以更新,进而产生知识结构陈旧等问题。
(五)财务不公开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并不能面向全社会公开,甚至于部分监督部门都没有提供真实信息的能力,这种情况会导致出现十分严重的后果。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新财政体制必须要满足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发展的需求,单位就必须要提供出可以满足民众要求的各种材料。行政事业单位要尽量将财务面向社会。传统财务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财务监督部门日常监管力度比较弱,对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强度不足,经常出现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使用随意等问题,导致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最终影响财务核算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各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做到财务公开,向公众展示出其内部资金的流动走向,就可以很好的避开这些问题。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改革方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管理模式的构建
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根据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来开展。想要构建符合当前社会发展情况的财务体制,就必须要打破传统财务管理工作模式。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来说,要先优化内部用人机制,并培养一些符合当前时展情况的人才。老会计也可以参与到培训中,不断优化老会计自身知识结构类型,争取将其职业道德和会计技能技术相互结合。
想要构建全新的财务管理工作模式,还要综合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权利来提升监督力度以及相应的奖惩工作机制,不断对监督行为进行完善。会计工作人员也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严格的要求自身,不断的学习一些新的会计工作知识点,保证会计工作可以正常开展。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构建适合单位内部使用的会计人员奖惩工作机制,可以让一些比较优秀的人员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日常工作中。还可以利用惩罚等措施,对一些工作不积极或者个人能力不够突出的员工进行处理,起到警示的作用。
(二)优化管理理念
优化管理理念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发展的关键部分,如果没有及时的更新管理理念,必然会导致体系结构实用性不足,所以只有在思想层面以及财务管理层面上彻底的改革,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观念层面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要打破传统管理工作理念,利用一些全新的技术以及软件来实现财务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效率更高,而且信息化水平也比较好。利用新技术来实现财务管理,还可以提升财务核算工作效率,打破传统会计工作核算方式,提升核算功能,最终实现预测一体化目标,让财务管理可以真正的做到系统化。
(三)优化检查力度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盖度关注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环节,所以要不断的优化其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提升检查力度,这些对提升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想要检查财务状况,首先要清晰的掌握各种财务票据制度,如果票据制度并不完善,必然会影响到检查的头绪。票据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不断的完善票据年检测工作制度以及公开承诺工作制度,明确票据的公示制度。利用各种制度,强行的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票据检查强度,让各种票据可以曝光在纳税人的面前,而且相关的部门在对其进行检查时也比较方便。不仅要完善票据制度,同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票据的金额水平进行检查,避免出现各种的问题,还可以控制票据,减少乱开票据几率,保证资金为民所用。全面提升检查力度,可以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财政体制下更好更快的实现财务管理改革,并且还能保证单位的各种款项落到实处,进而保证专款可以专用。
(四)财务预算
传统财务预算管理,比较关注管理环节,对预算环节并不是十分关心。但是预算对财务管理起到的作用实际上是十分重要的,在财务管理各个环节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可以通过预算的方式来提升其准确性。根据预算金额来申请各种项目活动款项,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做到专款专用,还能够掌握企业项目资金的实际走向,保证行政事业单位钱款流动性以及财务资金运行有效性。
三、结束语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不仅会影响到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质量,同时还会影响到国家财政预算,所以要构建符合当前时展的新财务管理工作模式,并更新财务管理工作理念,全面提升检查力度,关注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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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这个发展过程推动着政府不断变化和发展,政府形态也在不断转型。政府由建国初期的政权建设型,转为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建设型,再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公共服务型转换。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我国服务型政府开始创建的标志。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在于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重要的在于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不仅在于政府应当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更重要的在于政府要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不仅涉及政府机构的调整,而在于实现“政府再造”和推进政府的“自身革命”。
在服务型政府定位的基础上,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特点,分别采取针对性的实施模式。目前理论界存在一个误区,就是笼统地讲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一是因为政府的强制性管理服务和自然垄断性管理服务,是不宜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否则容易导致政府以权谋私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二是因为持上述观点者片面地理解了当代西方国家实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特别是错误地理解了以美国为代表实行的“企业家政府”改革,把政府当成企业,用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作为经营手段,以获取利润。三是因为当前我国政府改革中存在财政支出困难,于是某些人便冠以借鉴西方行政改革之名,将政府执法权力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运作,一方面解决财政困难,另一方面将政府自身责任推给个人。
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要首先考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原则定位。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应该是在支持和保障市场经济自主运行的基础上,对市场的失效或者失调部分进行调节,而不能替代市场的作用。第二,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监管,一方面严格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维护和保障正常合法的市场行为。第三,政府依法管理社会,而不是要主宰社会。政府要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充分实现公民自治。政府只有在社会不平衡,社会不稳定,市场主体和个人(家庭)无法解决问题包括市场主体及主体之间、个人及个人之间出现矛盾或困难无法自我解决时,才出面予以协调、解决。第四,政府主要职能服务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一方面不能干预“私人”事务即个人(家庭)、市场主体(企业)自我能够解决的事务,另一方面不能把“公共事务”推向社会、个人。在此定位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方式和途径,可以实行“四化”:即服务全面法治化、强制服务无偿化、服务有限市场化和服务部分社会化。
1 服务全面法治化
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法治化,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战略的必然要求。在法治社会里,政府的公共服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章提供的,都必须有法可依。2004年4月我国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政府公共服务全面法治化。从法治化的程序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依法合法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政府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程序正当服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具有强制性的管理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之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权责统一服务。政府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4)诚实守信服务。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高效便民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总之,政府要大力推进公共服务的法治化建设,要通过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构,为公共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2 强制服务无偿化
论文关键词 专家 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选聘
行政决策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为使之科学化、准确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势在必然,而专家管理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本文主要研究了专家参与行政决策制度的确认标准、组织方式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
一、专家的概念
专家,是指具有专门性、专业性的、不同于一般大众的所具有的技术和知识的人。《现代汉语词典》中这样解释“专家”这一概念:对某一学问有专门研究的人,或是擅长某项专业技术的人。笔者认为,专家之所以与非专家的有着不同之处,关键就是看个人是不是具备专门的技能和知识以及个人对这种技能和知识的掌握程度,这种技能和知识还应该具有极深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本文所称的专家管理制度,是指技术参与的权利机关决策的过程中,向其以外的各个领域专家搜集、问询专业知识和信息,作为其判断准予出口与否的根据,是一种不公开制度,专家只是与参与专家的组织机构产生关系,其提出的专家结论是组织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组织专家的机构行使最终的决定权。
二、专家的遴选
(一)专家的确认标准
实践中,专家确认标准不尽相同,总体说来,笔者认为专家的确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职业道德标准。所谓职业道德规范,是与一般公民的普通道德规范相对而言的。职业道德标准是指技术出口参与专家在参与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标准,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属于自律范围。
第二,专长、特长标准。这种标准是针对于专家在不同专业领域的水平与造诣而言的,是成为专家首要标准。不同的专家所具有的专业领域不同,专长特长也不同。
第三,实用类型标准。根据专家本身特质,有的专家擅长理论性研究,有的专家更擅长性应用型探究,因此对于专家的确认标准是应该区别对待的。具体到实际操作中,专家组织多数情况下是偏重于理论型的专家。举个例子,民政部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就是一些比较著名的专家学者、高校或是某些科研机构的佼佼者,所涉及的领域无非是与民政部的相关工作有关的各种学科。这就是理论型专家确认标准的方式之一。然而,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应用型专家的确认标准就抽象了些,比如“对农业科学技术和农村实际发展有比较全面研究了解,具有丰富的知识理论根基、深入的相关科技研究、开发或管理的操作经验”。但是,无论抽象与否,专家的应用型与理论型的区分是确认专家标准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第四,类型化标准。我国目前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涉及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制造、饮料制造、纺织、造纸、等几十个行业领域的百项技术。出口技术的范围和跨度都很大,任何专家都不可能具备这么多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即使具备一些其他行业知识,但也远远达不到所要求的专业深度,因此为了发挥专家参与的功能,提高专家参与的正确性,笔者认为,应根据出口技术的不同类型选聘不同技术类型的专家,使其决策结果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
另外,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业务能力标准虽然重要,但却不好操作,即使有规定,多数情况下规定的也很抽象,在最大化的吸收人才的同时却容易使对专家的确认标准形式化,最后导致模式的僵化。笔者认为职称、学衔、声望标准也是衡量专家业务能力标准的重要佐证之一,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警惕社会上对职衔、名气过度追求的不良倾向,要注重真才实学,选择博与专有机结合的人才。
(二)专家的选聘规则
1.选聘专家的主体。专家的聘请主体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根据行政决策的现状,即范围广、行业跨度大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把重点放在其他行政机关、科研机构和相关领域的协会、行会等组织来选聘,这是因为这些组织能更深入的进入到各种贸易或者经济技术以及各种专有技术的使用与应用的过程中去,因此,这些组织机构对于哪些人符合专家的标准是更具有说服力的。
2.选聘技术出口参与专家的程序。专家的聘请程序,一是由相关组织机构参与选聘,直接推荐的方式。由社会推荐、权力机关审查批准相结合的方式。专家的任用应该经过所在工作单位或有关行业协会书面推荐,由下级工作人员初审,后向主管领导审请批准。当然,专家的聘请需要由专家本人及其所在的单位同意。二是专家候选人经过简单的自我推荐和他人给予的推荐认可的方式。专家聘任程序不断完善,关键是要把社会推荐、自我推荐以及需要专家的权力机关的决定灵活、科学的结合起来。
(三)专家的组织方式
1.专家参与机构组织方式。实践中,专家的组织方式主要有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两种方式,这是按照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地位所区分的。其中,专家委员会一般由有两种性质的方式组成,即结构内专家和结构外专家。结构内专家是指与隶属于权力机关专家。由这些专家组成的咨询或论证组织通常是常设的、稳定的,有一整套相比较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而结构外专家是指与权力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独立于政府与广大公众,处于中间状态,独立、中立地发挥专业知识技能的专家。由结构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织往往是临时的、机动的。笔者认为,应以建立专家库的方式来选聘专家。专家库系统是一类特别的知识管理系统,它旨在通过对与专家相关的显性知识的利用和专家与相关人员的协同工作的实现,达到有效管理专家的显性知识、发掘专家掌握的隐性知识,服务于特定现实需要的目的。
专家库中的专家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和资格审验制度,制定相应的《专家管理办法》,并与专家签订“聘任书”和“责任书”。
2.参与方式。专家的参与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做法是分散式,分散的方式相对比较自由,比如电话的方式、电子邮件的方式、信件的方式等等。另一种做法是集中式,集中的方式就是通过会议的形式,以全体会议的形式或者合议制的形式形成专家意见。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专家才是专家组织的真正参加者,因此如何配置专家的权利、义务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其关系到专家咨询或论证组织是否能有效的运作。
(一)专家的权利
专家的权利通常分为如下两方面:其一,对于专家的专门性知识的保持及其发展,这就需要相关的信息和及时、相关的调查和研究,这些都是要政府提供相关的便利条件和满足所需的物质基础的;其二,专家的参与需要权力机关给予相应的权利即程序性权利,以保障专家能良好的发挥应有职能。由此可见,专家所具备的权利应当明确明确的包涵一下内容:
1.专家有获得酬劳的权利。专家为了提供更加科学性、正确性的意见和建议。势必要进行大量、繁杂的调查、研究、参加相关的学术研讨会议,甚至一些必不可少的实际操作和实验费用。交通费、通讯费等等这些必备费用的支出应由组织专家论证咨询的相关权力机关承担。当然,这些方面的解决在实践中也比较良好。常见的此类经费主要有误餐、咨询、交通、差旅、印刷、研究、实验等内容,这些都是应该有任用专家的权力机关提供的。
2.专家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知情权。毋庸置疑,专家是具有专而精的知识的人,但是专门性知识如若脱离了具体的实际情况,也不能做出能良好解决问题的意见来,并且现实中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停的变化发展着的,这些都需要权力机关给予信息并为这些信息的及时获得作保障。
3.专家在会议上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专家之间意见交流的过程是会议,在会议中发表意见才能交流与沟通,交流和沟通后才能集思广益,专家们的意见之间的各种观点的博弈,才能形成思想上的碰撞和升华,以为专家最终确立的建议措施打下良好基础。只有赋予专家发表意见的权利,才能够在充分整合专家智力资源后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
4.专家在会议上有进行表决的权利。专家能否对行政决策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达到当初设立的目的,表决权才是最为关键性的。通常,为了避免专家咨询和论证会的形式化,在确保所聘专家畅所欲言,应当在程序上对专家的表决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应当明确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每一个专家所有得表决权值是相等的;二是少数专家的意见要能够有相应的表达渠道,即可将其意见写入参与会议记录并签字以便权力机关综合考虑。显而易见,表决权才是专家意见全面而真实的形成的关键所在。
(二)专家的义务
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参与专家也有其应履行的义务。参与的专家的义务不同于普通人的义务,是基于专家的本质而产生的,专家的义务和其权利相伴而生。
1.专家应具有专而精的知识和技术,而且还应该保持并发展这种专而精的知识和技术的义务,可以通过权力机关所提供的全面及时获取信息和获得相应报酬等权利来履行此项义务。专家必须认真调查研究课题,根据相关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科学的、及时的、负责任的专家意见和建议。
2.专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由于专家这一特殊身份,使得其能够接触到相当多的信息,在政府提供的各种相关信息中,无法避免的会有一些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等内容。相关组织机构可以对专家咨询或论证组织规定基本的工作规则,以明确专家所应当保守的各种秘密。
3.专家有及时回避的义务。由于我们对专家参与的定位是促进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与正确性的提高,这一根本目的就是专家在行使确立和履行义务的时候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理性的结合实际情况和自己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发表意见和建议,杜绝专家代表某一集团利益、公共利益、甚至私人利益的可能性。西藏科技厅关于加强专家咨询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专家参与的相关议题研究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向专家会议组织者言明并申请回避。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做到增收节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下面从资金收入管理、资金支出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年终结算、编审和档案整理几个方面对我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进行介绍。
一、资金收入管理
资金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及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及上级补助收入是行政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划拨关系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和专项补助收入,必须按实际收入额记账,按规定用途使用。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份经财政部门核准,虽属代政府收取,但直接由行政单位报计划使用的资金,必须按规定收取,按计划使用。并需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单独报账,分别核算。
事业收入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收入项目与标准须按收费许可证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其他渠道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下属单位上交的业务收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其他收入必须进入单位统一账户核算管理,不得另设户头和小金库。
二、资金支出管理
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按支出内容划分,包括预算支出、事业支出、上缴上级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按支出性质可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维持正常业务运转所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为完成专项或特定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均需本着勤俭节约精神,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按规定列支。业务经费,子女统筹医疗费必须节约使用,从严控制、杜绝浪费、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通讯费、差旅费、会议费报销标准按自治区、市、旗有关规定执行。干部职工参加的各类学历、职称考试培训,必须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职称考试培训费用,学历培训费用均须经考试合格,完成学业后凭有效证件方可报销列支。
三、货币资金管理
银行账户及支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办理支票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结算办法,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准出借与转让,支票领用必须经财务人员同意,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严禁开空头支票,签发支票必须由专人(出纳)负责,并须注明日期、限额与用途,银行日记账必须日结月清,未达账项必须及时查询。
现金及有价证券管理现金的收入、支出由出纳人员负责管理,库存现金按银行审批的规定限额留存,现金支出按规定范围列支,1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原则上用银行支票支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坐支、挪用、借用现金,因公出差人员必须借用现金的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公差任务完成后三天内,及时办理结报手续。
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库存现金,确保国家货币资金安全无缺。
四、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列入财务年度收支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到区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购建审批手续。单项购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内部各科室、部门需增添的固定资产,首先由其报告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根据业务需要和财务部门根据资金许可提出意见,然后报局长审批,并按实际购建成本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转让、出售、盘亏、报废,必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价格,填写转让、出售清单,查清盘亏、报废原因,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并提交有效依据交财务部门作会计账务处理,相应减少固定资产价值。年终对所有固定资产要清仓盘点,做到账账、账物、账表三相符。
五、年终结算、编审和档案整理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报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以及应上交,补拨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划拨经费数和上缴下拨数一致。
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即预算执行结果和事业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财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要保证数字正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切实做好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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