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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的界定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15 17:13:4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劳动教育的界定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劳动教育的界定

第1篇

关键词:德育;构建;和谐教育;三位一体

所谓和谐德育,指的是德育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受教育者个体发展需要的统一为出发点,在遵循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调控构成德育体系诸要素之间的关系,使之发生和谐共振效应,从而促进学生思想品德全面而和谐发展的一种德育模式。

1.和谐教育的特征

1.1和谐教育具有智育与他育相结合的特性。教育把促进学生的智力发展作为重要的目的之一在推进素质教育过程中,教育部重申了教育方针对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和谐发展的思想。在学生全面发展方面,德育是保障,智育是基础,体育是条件,心育是关键。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我们有不少的学校是只抓智育而忽略其他的。抓好智育是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抓好智育就要认真研究智育规律,遵循智育规律,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途径,促进各类层次学生智慧水平的提高。此外,学校还应当抓好德育、体育、心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等。要通过教育使得学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能辨真假、能知善恶、能鉴美丑、热爱劳动,成为社会需要的有用之才。

1.2和谐教育是科学与人文相统一的过程。教育是使学生获得科学和人文素养的过程。科学加人文教育才是完整的教育。我们现在教育存在的问题是,科学素养教育尚还做得不够,人文教育也亟待需要加强。和谐教育中,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结合或整合才能使得我们的教育更为完整和完善。

1.3和谐教育是方法和艺术的统一。教育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我们在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讲求艺术,艺术地进行教育,才能焕发师生的热情、师生的感受力、师生的创造力。单纯地讲求方法会走到技术至上的羊肠小道上去,单纯地讲求艺术会撇离科学育人的轨道,只有坚持方法加艺术,以方法为基础,艺术地实施教育,才能有教育机智、教育能力的形成和提升。方法加艺术使教育不仅成为一门奥妙无穷的科学,更使教育成为一种魅力无穷的创造。这也是和谐教育美之所在。

1.4和谐教育是共性与个性共存的多元化格局。教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既有共性要求,又有个性要求。受教育个体除了遵循社会要求之外,又由于其在气质、性格、智力、意志、情感、兴趣、爱好等方面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要求和趋向。尊重这种要求和趋向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和谐教育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即是社会本位和个体本位的统一。

2.在德育工作中构建和谐教育美

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理想目的,只有通过“和谐发展”才能逐步达到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应当通过适应自然、适应社会、适应思维,将知识、能力、人格最大效率地转化给受教育者。和谐教育是重视整体性的教育,要做到和谐,应当坚持:①学校本位;②师生主体;③办学民主。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四个层次:①师生协同,生动主动;②整体优化,重视创新;③发展个性,五育并重;④三位一体,持续发展。其中如何有效提高教师素质,是实施“和谐教育”的关键。

2.1建立协同民主融合的师生观。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不仅是有效进行教育活动、完成教育任务的重要条件,也是一种重要的教育力量。学生的思想品德是在良好、健康的人际环境中耳濡目染,逐渐养成的。德育过程主要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元互动过程,其互动的效果决定了学生思想品德发展的水平,而师生互动的效果则是由师生关系和谐程度决定的。在德育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如果能够平等相处,诚恳相待,学生人格就会得到尊重,个性潜能就能得以展示;教师的高尚道德情操、优良个性品质就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感染学生。

2.2在创新的过程中寻找和谐教育美。处理好教育中的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十分重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注重了继承,忽视了创新,或者是注重了创新,而忽视了继承。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一说反对“应试教育”,有的学校干脆把严格的学业考核也统统看作是“应试教育”了,因而取消了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考核评价,致使系统的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被大为弱化,考核评价的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诊断功能没有了,教师和学生无所适从,课堂开始混乱,学校管理开始混乱。这其实是忽视了继承,而创新思路也不正确。因此,在和谐教育中必须做到继承和创新二者的结合。

2.3注重学生个性的发展,倡导德智体美劳“五育”和谐。学生个体的发展层次是存在差异性的,这就决定了教师在德育工作中不应该存在一刀切的工作思想和作风,必须针对每一个学生采取有效的差异化的教育方式,否则既容易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也不利于教育工作的开展。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劳动能力、社会生活能力、精神生活能力与个性自由发展辩证统一的过程。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其实质在于从人的全面发展出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谐德育就是要正确处理“五育”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强调德育首要地位,充分发挥德育对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另一方面使德育寓于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之中,充分发挥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对德育的传输、内化和巩固功能。“五育”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融合。

第2篇

所谓全面素质并非单指个体心理生理的先天特征,而应包含后天培养练所得的文化因素。素质包含了个体与群体先天素质和后天素养之所得,应包括:(1)身体素质:指体质、体能、体魄以及身体力量运动的诸多特征;(2)心理素质:指认识、意志、情感、机能品质及特征;(3)知识经验(科学、文化、专业);(4)价值观念;(5)实践操作;(6)人际交往。可见素质教育涉及和指向的是个体和群体全面素质的培养、提高和发展。实现这样的素质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和执行社会主义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几方面得到全面协调的发展。毫无疑问,艺术教育在实现和落实素质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有其不可取代的作用。

把包括绘画艺术在内的艺术教育标举到今天的高度,绝非空穴来风。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许多教育家、社会学家们认为,自然科学知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艺术素养这三个文化疆域知识的融合贯通是新世纪全面型文化素质的基本内涵。人们曾以挑剔的眼光审视艺术教育这“匹”“马”是否能够同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教育并驾齐驱,现在终于认定这绝非一匹“驽马”。

1.何谓“绘画艺术教育”

绘画艺术教育这个概念从没有像现在这样模糊不清,无论是学校还是社会,绘画艺术教育方兴未艾,但大部分陷入各种误区。考察古今中国绘画艺术教育的理念与实践,用一种现代的眼光和开放的视野对此进行探究。

我国古代绘画艺术教育的观念和实践大体上是注重教化、审美、实用三大价值取向。最最记载于《左传》的伦理教化的绘画艺术教育;记于《考工记》中的实用绘画技能艺术及魏晋南北朝的审美艺术等都是很有思想的,值得我们学习。如那时人们注重整体素养的提高,古人论画不盯技法,而将画品视为人品――道德境界、文化修养、生活阅历的综合反映。因此,绘画艺术教育决不仅限于技能而是要全面学习。明代董其昌曾指出:学画必须“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胸中脱去尘浊,自然邱壑内营,成立甄鄂,随手写生,皆为山水传神矣。”自古倡传师古人,师造化,师心源。

近代以来的绘画艺术教育是指1840年以来160年的绘画艺术教育。前100年突出特点是片面强调实用意义,到解放后,特别是近20年来,从开放的视野出发,提出全面分析绘画艺术教育,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美术教育,绘画艺术的概念似乎不言自明。其实不然,以往人们对其理解往往各执一端,或者强调绘画本身,或者着眼于教育功能,认为就是通过绘画达到通过德育智育的目标,这些看法是比较片面的。绘画艺术教育是一个“绘画”、“艺术”、“教育”多元整合的结构元素。重视“绘画性”即绘画操作和创作,使绘画艺术教育过程成为一种活生生的操作、创造性的过程,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重视“教育性”至力于发掘和发挥绘画艺术教育的多种教育功能和效应,实现它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方面所具有的其它教育所不可替代的作用;重视“艺术性”使整个绘画艺术教育始终沐浴在审美的洗礼之中,在艺术美的熏陶、感发中潜移默化。如果用一句话来界定绘画艺术教育的含义,表述为:“它是以绘画为媒介和载体,施受双方共同参与操作,并通过艺术的体验和领悟从而达到人的全面素质协调发展的教育活动。”它具有动作上的简易性、自由性,效应上的非强迫性和融洽统一性的长处。

2.绘画艺术教育的性质、特点

从总体上讲,学校的绘画艺术教育是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素质教育这一性质决定了学校绘画艺术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将绘画艺术教育作为对学生实施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向他们普及美术文化,而不是注目于少数美术尖子。全体性是保证绘画艺术教育不背离素质教育的根本属性,是普及性和基础性的。在保证全体学生具备基本的美术文化素质的基础上再谋求包括绘画艺术教育在内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人人都是艺术家,”“没有单纯的画家,只有把绘画作为自己多种活动中的一项活动的人们。”这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理想描述。其实在人类早期社会,艺术与生活就是溶为一体的,从人的天性讲,包括绘画在内的艺术属于全体人民,它被体现为全民的一种素质。由于社会分工,虽然涌现出个别艺术家,但广大群众却成了“艺盲”,以广大民众的无艺术换取个别的高艺术,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艺之哀。艺术教育的关键是要把培养学生基本素质和绘画艺术知识技能有机的结合,要游于艺,但又不专于艺,使绘画知识技能成构建人的基本素质的积极因素。著名艺术教育家罗思非德指出:“在艺术教育里,艺术只是一种达到目标的方法,而不是一个目标;艺术教育的目标是使人在创造过程中变得更富于创造力,而不管这种创造力将施于何处。”

艺术并非高不可攀,它也具有自我实现的性质,因为绘画艺术本身展示的正是人的丰富性。用绘画作为自我表现的方式有促于消除学生表现欲上的压抑感,让学生更积极地表现自我,在绘画活动中即使表达的方式不成熟,表达的意图模糊也仍然可以从中发现学生总把别人难以介入的自由价值作为目标,这种没有压抑的自我表现若得到呵护而稳定的发展,就催进自我实现的萌芽发展。

绘画艺术教育鼓励个体差异。在学校教育中,似乎只有绘画艺术教育竟评鼓励学生个人特质充分自由发展,没有标准答案,没有统一要求。学习过程是激动自己心灵,张扬个性的过程。作为素质教育,它是一种情趣的过程,绘画教育目的不在于受教育者能否为家,甚至不在于其作品的结果如何,而是让学生专注过程,体会从中的乐趣。沛西.能讲过一句很有启发的话,他说:“解决教育上极大多数实际问题的钥匙在于了解游戏。”这正是绘画艺术教育不同于一般科学理性教育以及影视,文学等其它门类艺术教育特性所在。

3.绘画艺术教育对发展全面素质教育的功能价值

3.1 绘画艺术教育的文化建设价值。

作为素质教育的绘画艺术教育,虽然不以培养专业画家为目的,但是培养和造就无数懂得绘画,有能力用绘画语言表述其情思意趣的美术文化建设者,拓展了绘画空间,促进以绘画为中心的美术文化建设。因为绘画所有的价值功能都是靠创造绘画作品和从事绘画活动来实现,而不论它是原创.摹仿.精品还是平凡之作都是不同层次,不同程度性质的绘画艺术教育成果。形式多样的绘画作品为大多数群众提供精神粮食,同时也为自己拓宽了发展的空间。

3.2 绘画艺术教育能促进审美教育功能发展。

审美教育是人类社会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培养塑造一钟感性情感,按中国传统美学说法,也就是陶冶性情。”通过性情的陶冶,最终达到精神境界的提升和生命感受的丰富与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绘画艺术教育是审美教育,它能够有效改变人的视觉态度.培养人的视象感受力,从而培养出审美视知觉。在生活中大多数人是用实际的生活目的眼光来看待事物,他们总难超越实用的目的,所以视象感受能力弱,而功利主义分辨力强。一般的人,包括那些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人形象直观力.联想力几乎丧失,造成艺术趣味底下.审美能力缺乏。由此若要提高人的审美能力和艺术趣味,首先要改变人的视觉态度,培养人的感受能力,提高他们对形式美感的把握,同时以直接方式陶冶人的生命情感,树立一种超越的自由态度,和谐有趣的行为方式。绘画艺术在这方面作用无疑是其他艺术教育门类所不可替代的,受教育者得到了一种高雅的生活趣味,充实闲暇的活动,以高品位的情感取代低级庸俗的行为,从而全面提高了人生活的审美素养。

3.3 绘画艺术教育能促进人的健康心理发展。

心理教育在当今社会,特别是在学校教育中日益受到关注,这是因为在社会高快发展中,快节奏的生活,超负荷的学习.工作,让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各种心理障碍。有人把依赖.脆弱.焦虑.孤独和固执称为当代青少年五大不良心理,因此,培养和发展学生健康心理.治疗和纠正不良心理,使人的各种心理功能趋于和谐,各种非智力的心理因素各种潜力得到和谐发展和有效开发的心理教育,就成为现代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绘画是作画者心理现实的展示,所以,它有着丰富深刻的心理内容,绘画中蕴涵的心理内容和绘画过程本身所具有的心理效应在心理教育方面有独特的价值。

在学生学习中,作为普通绘画艺术教育虽不以创作为教育目的,但必要的.经常性绘画作业.习作仍是教育内容之一。从心理教育角度来看,绘画作业完成的整个过程,正好是一种心理磨练的过程,这是绘画作业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它恰好对学生心理素质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首先绘画过程是高度自主.不带任何强制性,是高度个性化,不设任何统一的条框,受教育者完全可以自由发挥.主宰,在完成作业的过程中认识自我,久而久之养成自知.自尊.自信.自强以及独创.革新等良好的自我心理,使盲从.依赖.自卑等心理得到矫正。其次绘画要专心安静,具有严谨的条理性,对浮躁.焦虑.粗心等不良心理的消除,纠正具有很好效果。完成作业的成就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强自信心理。各种课外活动开展(画展.校园画刊.手工角)都可增强学生之间交流协调合作机会,对克服和矫正孤独.封闭.自卑心理都有很大助益。

3.4 绘画艺术教育促进道德教育的发展。

鲁迅在谈到美术的德育功能时指出:“美术之目的,虽与道德不尽符,然其力足以渊邃人之性情,崇高之人好尚,亦可辅道德以为治。”鲁迅这段话道出了绘画教育能辅翼道德教育,促进道德内化,催化道德形为走向自由。如欣赏罗中立的《父亲》,画面在大屏幕上巨幅画像冲击视觉时,学生目簦口呆,来自农村的学生若有所思。课后,不少学生改了铺张浪费的毛病,说画上的“父亲”就是自己那在农村劳作.节衣缩食供自己上学的父亲。可见一幅优秀的绘画作品,有时真能发挥预想不到的道德教育作用。

3.5 绘画艺术教育促进智育教育。

作为素质教育的普通绘画艺术教育,主要不是灌输绘画知识和技法练习,而是培养视象感知和视觉思维的能力,进而培养艺术情趣.陶冶情操。这就不同于一般的智力教育总是舍弃感性而形成一种普遍的理性思维模式,认知逻辑结构在教育过程和方式上,一般的智力教育总是以某种符号.文字表达概念.定理.公式等严密的理性知识灌输给受教育者,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而绘画艺术教育正如前所说,是具有形象直观性,情意自由性,两者性质不同但又具有和目的的互补性。绘画教育能提高认知的强度和统摄性。如罗思非德所言:“在我们的教育制度中感觉的开拓和成长都被忽略,如果没有艺术教育的话,儿童几乎不会注意到感觉的意义和性质。”在整个教育中绘画教育在训练人的视知觉形象兴趣,增强视觉捕捉信息的灵敏度,提高对事物基本图形的识别力,提高视觉图象的记忆力等,这些能力的培养无疑将直接促进智力发展。

3.6 绘画艺术教育促进劳动技术教育的发展。

绘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它对操作系统的训练,能使受教育者获得最佳的技术操作程序和技术发展意识。在人生的孩提时代,绘画活动当是他们接触并实施最早的操作活动之一。从小学到工作,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下,非艺术专业的学生简直就没有多少技术操作性的训练,所以在学生中广泛开展绘画艺术教育活动,使学生通过对绘画的学习与训练,获得一种技术意识就可能为他们将来从事技术性的工作提供一般的模式,使他们能够迅速的进入技术过程,实现心眼手等的快速协调。

如果说在过去,人们是“将就的”生活着,那么现代和将来则是“讲究的”生活。生活质量的提高要求生活的主人具有创造生活美的能力,品位生活美的情怀。普通绘画艺术通过以上证明正是培养这种能力.陶冶这种情怀,因此绘画艺术教育不仅仅是审美教育,还是能提高全面素质的教育。

参考文献

[1] 董其昌:《画禅室随笔》

[2] 罗思非德:《创造与心智的成长》

第3篇

一、自首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在未受到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意志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下,以求进一步交代自己的罪行。由此可知,自动投案应具备这几个条件:(1)自动投案的行为发生在其尚未归案前;(2)自动投案是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3)犯罪分子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解释》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所谓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基本事实,但不要求必须交代犯罪事实的全部细节。

(二)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不要求自动投案,但是有特殊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除了上述三种人外,其他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

二、疑难自首的认定

虽然我国对于自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到一个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往往存在一些争议。故对那些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以下见解。

(一)“形迹可疑”自首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犯罪嫌疑人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也可视为自首。此为“形迹可疑”的自首。对于“形迹可疑”的界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关于“形迹可疑”的通说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证据,或者仅有一般的证据,而不能确定形迹可疑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形迹可疑”自首,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一定证据和线索;二是行为人不如实交代,能否作出合理的解释。[1]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关机关在对形迹可疑的人进行盘问、教育时在其身上发现了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时,就不能认定其有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那么什么又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呢?对与犯罪有关物品不能做广义的理解,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应是能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的主要证据。对于那些只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且不足以证明其为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即使发现了,也不影响行为人自首的认定。

(二)“犯罪后滞留现场”是否视为自动投案行为

犯罪后滞留犯罪现场且未对抓捕行为进行抗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出于自身意志而主动放弃了逃离现场等候警方的,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处于此目的,就可以认定其是自动投案。对于他人报案后自己知道的仍在现场等候的是否认定为自首看法不一。根据《意见》可知,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的,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应认定为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逃离现场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如群众的围堵、受伤等原因未离开的。

(三)劳动教养期间的自首认定

劳动教养是对那些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但尚不足以予以刑事处罚的人,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劳动教育的行政处罚措施。[2]那么对于被劳教的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被认定为自首呢。有学者认为被劳教的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服刑犯无差别,因此,如果被劳教的人交代的是与被劳教的原因一样的行为,不应认定其实自首。但有学者认为,如果把被劳教的人排除在自首的范围之外,有违自首立法之意图,对于被劳教的人只要其交代了本人的罪行,不论其性质是否与被劳教的原因一样,都应认定其具有自首的情节。对于最后这种观点是赞同的,因为劳教毕竟是行政处罚措施,其性质不同于司法强制措施,也有别于刑罚。其人身自由虽受到一些限制,但其罪行没有被发现的可能性。因此,如果被劳教的人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即使对被劳教的行为进行颠覆致使其可能受到刑罚处罚,都应认定为自首。

(四)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

二审期间的自首分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自首后又翻供,在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对于这种情况是否认定为自首,存在着相左的意见。根据《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应认定为自首。也就是说把最后翻供后又如实供述的最后时间限定在了“一审判决前”。即,在二审期间的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二是被告人在一审期间被认定为自首。在二审期间又翻供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在一审前的供述已作为了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被告人在二审时的翻供是对据以定罪量刑证据的破坏,其目的是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还认定其为自首的话,有违法律精神。对于这样的情况,二审法院应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予以重新审理。

(五)纪检调查期间交代问题是否认定自首

对于行为人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投案或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首是毋庸质疑的。但是,行为人在“”期间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是意见不相一致的。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时,有可能已掌握了一些犯罪线索或证据,大体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人在纪检监察部门出示有关证据后供认不讳的,不应认定为自首。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行为人“如实供述”了本人的其他犯罪事实,如果其所供述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或罪名与已掌握的犯罪不同时,可认定为自首,如果供述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可作为一量刑情节。

(六)对向犯的自首认定

所谓对向犯也称之为对立的犯罪,是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对向犯不同于一般的犯罪,有其特殊性。就对向犯而言,虽然行为人未必与对向方构成共犯,但其行为却与对向方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不如实供述自己所知对向方的行为,就有可能说不清自己的行为,故,对于对向犯来说,如要成立自首,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如实交代自己所知的对向方的行为。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旅游及旅游定义的产生

(一)旅游发展简史

人类旅游活动的发展历程是从迁移、旅行、旅游的过程。远古时期,人类为了生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这是最古老的人口流动现象,这种迁移不免带有某种被迫性和求生性色彩。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剩余产品增多,人们开始了有意识的外出旅行。“就整个世界而言,人类有意识的外出旅行活动应始于原始社会末期,并在奴隶社会时期得到了迅速地发展。”(李天元),主要形式有商务旅行、帝王巡游、士人漫游、宗教朝拜等,此时旅游人数少、范围小。大规模的旅游开始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产业革命,尤其是1841年7月5日,英国人托马斯·库克组织的团体旅游,标志着近代旅游及旅游业的开端。社会化大众旅游起源于二战后,由于旅游业的作用,使旅游业在众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渐实现了由“新兴产业”向“支柱产业”的跨越。

(二)旅游定义的产生

国内外对于旅游的认识滞后于旅游现象。我国“旅游”一词出现在南朝时期,梁朝诗人沈约在其作品《悲哉行》中写道:“旅游媚年春,年春媚游人”。 这是迄今所知“旅游”一词在中国典籍中最早的一次出现,而且在当时就有外出游览之意。而在此之前,汉语中用于表达旅游活动和旅游现象的词主要是独立的“旅”和“游”。我国被公认最早给旅行、游览下定义是唐代孔颖达,他在作品《周易正义》中解释“旅”:“旅者,客寄之名,羁旅之称;失其本居,而寄他方,谓之为旅”,“闲暇无事谓之游”,即认为旅游是在闲暇中进行,并离开常住地到异地的一项活动。

国外对于旅游定义,资料显示1811年英国《体育杂志》首次使用了“Tourism”这个词。虽然现在英文词典对Tourism的含义有不同理解,但在当时就包容汉语所说的“旅游”的意义。

随着旅游活动大众化、商业化,人们开始关注于旅游,并对旅游进行多方面研究。对于旅游定义的研究国外始于20年代,中国始于80年代。

二、旅游定义的界定

(一)旅游定义的相关研究观点

历史发展到今天,旅游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人的实践和认识是处于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这就决定了事物定义或定义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的过程或是原有定义的内容逐步递加和累进,或是新旧定义的更替和变革。旅游定义也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旅游认识的深入而不断的发展变化。下面是按时间顺序梳理了一下国内和国外学者对旅游定义的研究,并对定义的侧重点给出了标示。让我们来纵观一下历史上出现的较有代表性的定义(选取了有影响力和最新的12个观点):

旅游定义的演变—国内:

1985年黄辉实旅游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一种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它表现为人们为了实现新的感受为主要目的离开常住地的一种综合性的物质文化活动。

1994年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旅游是非定居者出于和平目的的旅行和逗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在旅游地定居和就业。

2003年李天元旅游是人们出于移民和就业任职以外的其他原因离开自己的长住地前往异国他乡的旅行和逗留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2003年谢彦君个人以前往异地寻求愉悦为主要目的而度过的一种具有社会、休闲和消费属性的短暂经历。

2008年张凌云旅游是人们一种短暂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是人们对于惯常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或熟悉的人地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异化体验。

旅游定义的演变—国外:

1927年德国莫根·罗特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个

人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

1942年瑞士学者汉泽克尔和克拉普夫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现象相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永久居留,并且不从事任何赚钱的活动。1970年被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正式采用,所以又称为“艾斯特”定义(IAEST)。

1966年法国学者让·梅特森旅游是一种消闲的活动,它包括旅行或在离开定居地点较远的地方逗留;其消闲的活动,它包括旅行或在离开足店地点双边的地万迟苗;只目的在于消遣、休息或为了丰富他的经历和文化教养。

1995年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是人们离开惯常居住地,到一些地方的旅行和连续停留不超过一年的休闲、商务或其它目的的活动。

1997年英国地理学者斯蒂芬·威廉斯旅游是一个综合的定义,不仅是离开惯常居住地,在目的地做短暂停留的行为本身还包括这类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以及满足旅游需求的设施和服务。

1999年加拿大生态旅游学者芬内尔旅游是一个互相关联的系统,这个系统包括旅游者和为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服务(设施、景点、交通和食宿)。

2005年美国旅游学者戈尔德耐和里奇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和访客过程中,由游客、旅游企业、当地政府、当地居民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现象与关系的总和。

(二)旅游定义分析

1.国外的研究较早,我国的研究也已20多年,但到现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旅游研究者从地理学家到经济学家,从文化审美者到旅游学者;研究机构从非官方到官方;从对旅游的表面描述到旅游本质的发现;从某一方面的浅薄到全方面的深刻;从概念性定义到技术性定义。各有视角,各有侧重,从不同方面对旅游定义有不同的认识,作了不同的阐释。不难看出旅游定义涉及层面广,它的二级定义就有旅游者、旅游活动、旅游业等,而现有定义就有泛化倾向——旅游者的外延界定;旅游活动的外延界定;旅游实际持续时间的界定等。定义的界定影响一个学科的建设。旅游定义的界定,直接影响旅游的学科建设方向,使旅游学的学科体系尚未完善地建立起来。最终致使旅游研究方法不到位,旅游教育中各个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目标都各不相同,处于混乱中。

2.在众多旅游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人们出游可能源于商务、教育、交际、和平、休闲等一个或几个动机,但有一个共同点:“旅”是“游”的前提,“游”是“旅”的目的,即愉悦或说休憩。它是现在定义中趋同点。所以,笔者同意谢彦君先生的说法,即旅游本质或内核;其次,还有一个认同,即旅游是在非居住地,也就是非惯常环境下的,“尽管非惯常环境对于旅游者有着较大的吸引力,但很少有游客愿意将其转化世惯常环境。”(张凌云),体现了旅游的两大特征:异地性和暂时性;再次,旅游是非功利性的一项活动,那么反映在定义的本质属性上,它所具有的属性就是消费、休闲、社会属性;最后,旅游这项活动既然是客源地到目的地的人员流动,必然涉及到客源地与目的地的基础设施、人员、环境,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即旅游的综合性。

三、旅游的鼎式定义

定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概括性和抽象性,笔者认为旅游定义可能涉及到的诸如旅游产业、环境影响、社会文化现象等属于连带因素,也就是建立在旅游内核、特征、属性基础上,属于学习旅游内容范畴,不应列入旅游定义之中。

笔者认为谢彦君先生对旅游的定义性定义相对成熟,概括一下即为:

一个内核:愉悦目的;

两大特征:异地性和暂时性;

三个基本属性:社会、消费、休闲属性。

第5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学生;体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0-0114-02

一、问题的提出

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属性――学生的体育权利是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通常认为一种权利从提出到切实保障、为人们所充分拥有需经三个阶段,即应有权利阶段、法定权利阶段、实有权利阶段。目前,体育权制度在发达国家已进入实有权利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研究和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学校体育作为社会体育、竞技体育的基础,它在国家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环节中颇具典型性。有鉴于此,本文试从法律法规及学校体育的角度探讨学生的体育权利。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学校体育中学生享有体育权利的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法》第4条也重申了《教育法》第5条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3、8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体育法》第5、17条规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由此可见,《教育法》阐明了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明确规定了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体育权利和义务。其它法律从不同层面对学生体育权利的基本内容都有所表述。《体育法》第5~23条则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其所涉及的实质内容已基本囊括了学生体育权利的本质。

(二)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方式

1.上体育课

《体育法》第18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7、9条则进一步明确:“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可见,体育课教学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的最基本途径。

2.参加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法》第19、20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据此,课外体育活动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3.定期参加体格健康检查

《体育法》第23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4条进一步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因此,学生有参加体检并对检查结果有参与权、知情权。

4.使用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体育法》第22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可见,学生有权利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使用体育场地器材。

(三)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

1.侵犯学生体育权利的形式与表现

从总体上看,我国学生的体育权利未得到充分保证或实现,有些做法已严重侵犯了学生体育权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从学校方面来看,截至2007年1月,“全国有18%的学校开不出体育课,22%的学校执行不了现行的体育教学大纲,近50%的学校难以落实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在我国农村74万所小学、7.8万所中学中,有19%的学生没有得到体育教育的权利,12%的学校体育处于随意状态”。由于体育考试在中考总分中比例不大、在高考中不设科目,“学校和学生对体育都不很重视。一些学校几乎没有举办过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比赛。学校配备的体育器材多数成了摆设”。为迎接升学考试,而将体育课随意停课改上其他课。从教师方面来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有近40万名体育教师,学历合格率为75%左右,有近10万名体育教师尚需岗位培训,继续进修提高学历才能满足国家教育部对教师规定的学历达标的要求”。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对自己的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够。学生在校期间接受体育教育,据不完全统计,“小学为544课时,初中为200课时,高中为184课时,体育课时在各学段总课时的排位分别是第3位、第4位、第5位。”没有哪门课程持续这么长时间,但事实上学生体育意识、习惯和水平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使自己的体育权利大打折扣。

2.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

《教育法》第42、81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违反本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当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学生体育权利受到学校具体行为侵犯的或对学校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以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教育法》第42、81条的规定,学生还可以要求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规和机关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但在教育、体育方面的法律仅有7部,立法数量明显偏少,其中有关保障公民包括体育权利在内的受教育权利的部分更等。现有《体育法》及体育法规对学生体育权利的界定、保障、维护及体育仲裁制度等存在盲点或空白,应进一步修订并出台配套法规。同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也应进行相应修改。《教育法》、《高教法》、《义务教育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其一,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细化。其二,学校、教师行使权力的职能范围应该由法律授权,同时,学校、教师行使权力时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制约,防止滥用权力及越权行为的发生。其三,对学校权力行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规定。其四,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学校调解制度、教育仲裁制度。

(二)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认识上的偏差,学校、教师普遍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滥用权利,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力。在学校体育这一特定的领域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治教”、“违法治体”的行为与现象,学生的体育权利未真正进入实有权利阶段。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包括公民宪法权利在内的人权,问题已不是无法可依,虽然现有相关法律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最重要的是如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学生体育权利的享有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

目前,我国13亿人口中,受教育人口有3亿,其中在校受教育的有2.3亿,他们都享有法定的体育权利。因此,学校必须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认识“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做到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依法治学,努力提高师资业务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重视课外体育活动安排和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促进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曲宗湖.狠抓落实讲究实效[J].体育教学,2000,(1).

[2]秦亚洲.中学生体育怎能“临阵磨枪”[N].中国体育报,2003-4-3.

第6篇

关键词:基础护理学;项目教学法;信息传播模型;实践

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人们对于健康的需求水平逐渐提高。护理专业人才,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与技能基础,还应该具备较高的人文沟通与综合处理问题的职业能力。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护理专业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我院一直积极探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努力践行护理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法日前也已经在护理专业主干课程中进行了试点与推进。我们在《基础护理学》项目教学法的改革与应用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进行如下的思考与探讨。

1基于信息传播模型的项目教学法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有效尝试

1.1传统课堂的信息传播内涵

信息传播模型认为,信息的传播有四个要素:信源、信息、通道、接收者。根据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学习的过程可以概括为“知识传递”、“知识内化”两个过程[1]。传统的课堂教学过程:信源(课程知识点)经过教师的加工理解,进行信息编码,经过通道(学生的听、看等途径),进行二次的编码综合,还原为学习到的信息成果。通过信息传播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传统课堂的两大弊端:一是信息传播过程中,教师的信息理解偏差、学生的堂上关注度及纪律等要素,都能成为知识学习过程中的干扰信息。根据香农的信息传播模型[2],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受到噪音信号的干扰,影响信息传播的效果。二是,传统课堂的传播方式为“教师学生”单向传播,限制了学生的主观创造性。

1.2基于信息传播模型的项目教学法,能有效的翻转课堂

项目教学法是以“项目为驱动、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一种教学方法,萌芽于欧洲的劳动教育思想,最早的雏形是18世纪欧洲的工读教育和19世纪美国的合作教育,经过发展到20世纪中后期逐渐趋于完善,并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思潮。2001年,“项目教学法”被引入我国[3],主要是以“项目”的形式进行教学。它改变了传统的“教师为主导”的讲授式,将教学内容进行整合设计,转化为“项目”。从信息传播视角,项目教学法优势在于:一是降低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错误信号(噪音)干扰。改变传统的堂上“知识传递”、堂外“知识内化”的过程。课前“知识传递”、课上“知识内化”。学习的第一步是先主动获取信息,信源又是规范的视频与直接资源,可以避免教师编码偏差及堂上纪律等要素造成的师生噪音干扰,提高了知识传递的质量。二是,将信息的传播拓展为双向循环过程,突出了学生学习主体的地位,堂上讨论体验式的“知识内化”,也更有利于相互的启发与知识吸收。可以说,根据信息传播模型原理,利用项目教学法,能有效的实施翻转课堂,提高学生学习的动力与信息(知识)传播的有效性,是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值得尝试的一种途径。

2项目教学法应用于《基础护理学》的设想与实践

2.1《基础护理学》的课程地位与性质

《基础护理学》是护理专业一门必修课,属于职业能力课程。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护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护理实践技能。它承接着医学基础课程与护理专业课程,开设于护理专业第二学期,是临床各专科护理课程的基础与桥梁。在护理教育课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基础护理学》课程教学涵盖两方面的意义,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护理技能的训练[4],所以从课程性质上来说,我们一般将它界定为理实一体课。

2.2我院《基础护理学》项目化教学组织

本院自去年开始,为满足教师对项目化教学改革的需求,先后派出骨干教师外出系统性学习了项目化教学方法理论,并将专家请进校园,开展全院性项目教学法培训。《基础护理学》作为全院第一批项目化教学改革课程,在去年与今年的上半年,通过教研组老师的讨论与修改,基本完成了项目教学法的项目重组与内容设计,并在对口护理班进行了教学改革实践。2.2.1内容组织重新整合的项目教学法,以阑尾炎、股骨颈骨折、肺心病、糖尿病、宫外孕、贫血、颅脑损伤、小儿腹泻等病例情境将常用护理技能与急救技术进行贯穿。共整合出11个模块(见表1)与子项目若干(见表2)。2.2.2教学形式以项目一子项目3《运送法》为例,教学过程:(1)教师通过超星学习通APP在班级群里推送《运送法》课件与微课视频及任务导学单,让学生观看自学。(2)学生以组为单位参照导学单进行学习与练习体验(理论学习运用学院图书馆与教师网络微课资源;练习以组为单位,运用了本人前期课题建立的开放式实训中心资源)。(3)通过课前的准备,学生基本掌握了《运送法》的操作,课堂上,将运送法分解为三个板块:运送前的与患者沟通交流、运送前的各种准备、运送操作。分别小组情境展示三个板块操作情景剧—小组间讨论与互评—教师指导及结合掌握程度的技能规范。(4)分组规范性体验与技能完善练习。(5)情景剧评比形式,检测技能掌握度。

3项目教学法引入《基础护理学》课程中的有效性

3.1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

项目教学法的开展,以学生为主导,以项目任务为载体,学生分组课前根据任务自学准备,课上结合项目情境进行角色模拟等展示,然后学生讨论,教师在整个过程中起着指导的作用。这种先自学后授课[5]的教学形式,以学生先行体验为主,学生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源的构建者,有利于学生学习自主性的提高。

3.2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项目教学法以“学习-实践-创新”为主线[6],坚持实践能力为本位,以职业性情境为载体,让学生在做中学、在体验中探究、在探究中创新,自我分析与解决任务学习中碰到的问题,自我的思考结合教师的指导,摒除了堂上关注度、纪律等要素的噪音干扰,比单纯性教师讲授更有效。

3.3丰富了课堂形式、活跃了课堂氛围

将授课内容整合到职业情境中,通过学生自学,在课堂上展示学习的效果并讨论,这过程中用到的诸如情境模拟表演、小组式讨论等方法,改变了传统职业教育课堂氛围差、教学效果不佳的现状。“学、找、演、看、想、听、议、做”的过程中,将学生变为课堂的主人,提高了课堂的有效性与互动性。

3.4强化了职业实践

有别于传统课堂的“老师讲授-操作演示-学生模拟练习”形式,项目化教学法以“会做”、“解决问题”为最终落脚点与评价标准,符合《基础护理学》课程性质要求,强化了动手能力,提高了职业实践教学效果。

3.5有利于教学相长

在课堂讨论与教师指导过程中,学生结合自己的体验提出的问题与视角,并不是每位老师都可以预期的。作为项目化教学的指导老师,必须不断的丰富自己专业与相关知识,提高课堂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对教师的自我发展,也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4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4.1问题

在《基础护理学》项目化教学改革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项目化教学,将理论知识整合融入到项目的设计中,以学生“做中学”为主旨,特别适合《基础护理学》中单一实操项目。可是,用几个项目贯穿整个《基础护理学》所有的理论知识点,很难做到,势必影响诸如危重病人的病情观察、生命体征等理论知识的系统性。(2)结合职业教育学生的学情,《基础护理学》应用项目化教学,需要学生课前准备的知识与技能要求较高,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自学能力及团队协作等综合能力,才能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我们在教学改革中发现,有部分学生自学能力欠佳,学习较为吃力。(3)一个项目的课堂组织与完成,需要同学课前的大量自学与准备,也需要课堂上的因势利导及课后的指导延伸。这对教师的能力要求也很高。(4)由于护理技能操作与工学实践有一定的区别,护理服务的对象是人而非机械,这就要求《基础护理学》的学习,学生不但生会做,而且要做规范,还需要做的让患者满意。这里面涉及到复杂的人文护理与评判性思维的方法。有些项目,传统的两学时无法完成,要保障项目教学法的实效而非走过场,还需要学时的调整。

4.2对策与思考

(1)提高认识在项目化教学改革推进过程中,也有很多争议:有些老师是唯项目教学论,认为项目化教学是改变目前职业教育瓶颈问题的万能良药;有些老师与同学则是反对项目化教学,认为这种教学不利于医学教学的规范性与严谨性。其实,项目化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方法与理念,它为我们职业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作为一线教师,首先要善于接受新的方法,把它与自己的教学经验与体会很好的磨合、与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的整合,做到真正的“以教促改”。(2)注重团队的协作项目化教学改革,需要老师以团队的力量对课程进行整体的设计;在教学过程中,要老师与同学的集体智慧去不断完善。(3)整体设计做到一门课程的项目化教学改革,需要从课程自身、课程与专业其他课程衔接等角度整体设计,比如改变传统的授课组织形式、课时分配及授课时间等等。(4)素养提升项目化教学改革,对学生与教师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人文素养都是一个挑战。学生需要在项目化教学改革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与方法;教师需要在项目化教学改革中提升自己专业素养,更好的指导项目的开展。(5),灵活运用项目化教学改革,并不是对其他教学方法的否定,我们在实践中,可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的优势,展开任务教学。比如,有些理论知识,我们可以结合讲授与PBL,来保证理论的系统性;有些操作,堂上情景表演可能观看效果不强,甚至由于同学操作的不规范性,可能会起到误导作用,那我们就可以结合目前的在线教学APP及同学都有的移动手机,将同学自己的操作转为视频,利用多媒体形式堂上展示,保障了操作的可视性与讨论规范的及效性。

5总结

第7篇

一、基于思维导图的项目教学研究现状

通过文献研究发现,大多数教师都在围绕项目教学法进行论述的比较多,但对如何将通过项目教学法使学生的思维模式加以升华的方法研究较少,对于中职院校来说,深入研究如何利用项目教学流程图法提升学生的学习潜能,为将来就业铺垫好基础,是大有益处的。经分析观察,发现学生在开展项目教学活动中存在着被动的现象。

(一)不能很好地把握项目中的有效思维

要求学生始终把握项目目标是项目教学一个很重要的思想,项目教学所有的活动都要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由于学生的专业知识有限,往往是从开始接手项目就没弄清楚项目的目标是什么;或虽然清楚项目的目标是什么,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做与项目目标无关的事。尤其是涉及人员多,方法复杂,实施周期长的项目,随着项目的逐步开展,很多学生会逐渐因为个人思维方式而忘记了项目教学的目标。往往是忙了半天都未能形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出现了事倍功半的现象,浪费实施教学的时间。

(二)不会预判项目教学中思维方向

始终把握好项目方向,保证项目计划得以顺利执行,偏差控制在可控风险范围内是项目教学的一个基本要求。但在项目实施中总会有很多不可控和未知因素。这就要求学生一定时刻都要保持头脑清醒,对项目无益的事情不做,对项目有风险的事情更不能做。学生一定要明确项目大目标,清晰地识别哪些是项目成功的机会,哪些是会给项目带来损害,才能使项目在实施中少走弯路,并能最终成功。由于学生尚不具备判断自己思考、实施的过程是否正确,容易形成一个错误的过程,这就会成为成功与失败的分水岭。

(三)不能有效归纳知识的过程

项目是在限定的时间要完成的事。对于学生而言,所有的决策都要围绕项目目标进行,学生用什么知识、技能、工具、方法来圆满完成接受的项目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关键。单单针对某个项目的训练不能让学生项目的计划、方法、活动、持续时间、所需资源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在实施中排列出严格的先后次序、里程碑和关键路径等重要的保障体系,保证每个项目任务都得以执行。学生往往不能清晰地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偏差情况,评估并及时有效的控制项目风险。综上所述,笔者觉得必须对独立的项目教学进行完善,使学生形成知识体系。在实际教学中,笔者借鉴思维导图,尝试创新利用思维导图模式渗入到项目教学中。

二、基于思维导图模式的项目教学界定

项目教学法起源于欧洲的劳动教育思想,最早的雏形是18 世纪欧洲的工读教育和19 世纪美国的合作教育,发展到20 世纪中后期逐渐趋于完善,并成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思潮。项目教学法是一种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师与学生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该方法通过引入新知识,明确任务,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查询资料,制定方案;通过与同学们的合作,共同动手完成整个项目。学生在项目实践过程中,学习并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通过展示点评,评估检测,体验学习的乐趣。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探究学习能力和协作学习能力。实践表明,项目教学法可以充分挖掘了学生的思维潜能和创新意识。思维导图(MindMapping)是英国人东尼・博赞创造的一种记录思维活动的方法。它主要运用关键词、文本、图像、颜色、连线等方式,将知识结构图像化的过程,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注意力、记忆力、观察力、想象力和创造力,从而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率,从而达到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基于思维导图模式的项目教学是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宗旨,遵循教学规律,每个项目按据思维导图模式来分析和探讨等活动来获取知识和技能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体协作精神,使学生真正做到“学中做、做中学”。

三、基于思维导图模式的项目教学在机械制图的应用

机械制图项目教学多以零件图和装配图为项目,其教学过程一般按照明确任务、制定方案、实施计划、检查控制、展示成果和评价反馈等环节进行。思维导图能迅速建立起绘制零件图和装配图完整的框架体系,使学生对绘图和看图的方法与技巧既有全局又有细节的认识,帮助学生快速制订计划,做出决策。该方法可挖掘大脑的潜能,发散思维做头脑风暴,标新立异;也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让学生看到问题所在,对学生完成绘图有着极大的帮助。以下通过“轴承座”绘制为例进行说明。

(一)分析零件,明确任务

教师通过展示轴承座,让学生分析其构造和作用。根据轴承座的摆放位置提出若干个问题,由学生一起讨论轴承座视图的选择,通过头脑风暴法来最终确定轴承座主视图选择方向,利用思维导图使学生清晰且快速掌握主视图选择原则和其他视图选择要考虑的问题。

(二)确定视图,制定方案

学生确定轴承座的主视图投影方向后,利用机件表达方法(基本视图、剖视图和断面图等)正确、完整、清晰地表达轴承座所需的一组图形,该方案的选择表达方法要合理且图形数量越少越好,才是最优的方案。教师可以让学生组成小组,对小组内的学生所做的制图进行学习和观察,从中发现问题,进行讨论,找到更好的制图方法,确保制图的准确性,从而提高其制图的能力,同组成员间的写作能力,以及相互之间的沟通技巧。

(三)绘制视图,实施计划

当确定方案后,教师引导学生运用思维导图将所有要绘图的步骤先列出来。先选比例,再定图幅;先绘制基准线到画支撑板;先绘草图,再检查加深,标尺寸和技术要求到完成零件图。就可得出一个清晰具体的绘图步骤了,对提高学生制图效率起着关键的作用。学生确定各自分工的任务之后,按照绘图的顺序和步骤进行工作。首先,建立系统完整的知识框架体系。利用思维导图组织学生对所学的知识、规律、方法进行归纳整理,促成学生形成整体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对所学新知识的联系整体把握。这种方式可以促使学生积极动手操作和动脑思考,使他们能够从整体上掌握了基本知识结构,在头脑中形成了清晰的概念网络。其次,通过小组合作讨论,再探讨中迸发出知识的灵感。最后,小组的每个人首先要说出自己已知的知识或做法,然后对每个人的思维导图进行合并,大家各抒己见,达成共识。

(四)点拨引导,检查视图

教师可用思维导图讲述某一问题的思考过程与解决步骤,将问题分解成若干个小问题,找出各个小问题的知识点,技能点,找出问题的突破口,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检查到尺寸时,可通过如何选择尺寸的主要基准等问题引导学生掌握标尺寸的方法与技巧。通过层层设计的问题引导学生往复地绘制、修改、反思、再设计。从而不断完善思维导图,学会反思自己的学习过程。

(五)展示视图,修正完善

学生在展示成果时,可按照教师事先绘制好的思维导图来引导学生进行对展示视图的讲解。从思维导图可知:讲解从标题栏、结构分析、表达分析、尺寸分析到技术要求方面的讲解从哪方面去入手,如标题栏里包括名称、材料、比例和功用等方面来可以帮助学生在汇报时理清自己的思路,令汇报更具组织性及更容易记忆。同时,利用思维导图可令听众容易明白,印象更深刻。如果有发问时,学生可灵活地在思维导图上处理扩张,不会迷失在其他思路上。

(六)评价视图,拓展升化

评价视图的过程包括自我评价、小组评价和教师评价。按照思维导图给定的评价内容逐一评价,如自我评价可从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方面来进行评价,总结完成项目的绘图步骤;小组评价是组与组之间的评价,可从绘图的知识点、技能点和错误点来进行探讨;教师评价是对学生个人的评价和小组的评价进行的总结,肯定做得好的个人或小组,强调知识的重难点和错误原因。因此,通过思维导图可让学生了解学习的进展,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不足,激发学生努力把新的知识并入已有知识中,使学生头脑中关于知识结构的图示化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