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6 17:13: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1.1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互联网等一系列的现代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它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身份,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了传统金融业务。理论上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
1.2互联网金融具体可以分为六大模式:(1)第三方支付。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非银行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与银行进行合作,成为用户和银行支付业务的中介,目前该模式已经不局限于互联网,更是覆盖了线上线下的各种生活场景。典型代表:支付宝、财付通。(2)P2P网贷。也叫做点对点信贷。第三方互联网公司负责搭建交易平台,借贷双方通过平台寻找到合适的交易伙伴。网站平台通过合理的机制设置来尽量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目前有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两种。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不结合线下审核,后者需要平台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审核。(3)大数据金融。指海量的数据通过系统的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信息,通过数据的分析可以掌握交易和客户习惯、特点等信息,并进行科学的预测,使得金融机构的营销更加有效率。(4)众筹。指项目发起人依靠互联网传播的特点向网友筹集项目资金,向公众展示创意项目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众筹的项目种类繁多,包括新产品研发项目、艺术展览等。(5)信息化金融机构。指运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构,从而实现经营、管理全面化的金融机构。(6)互联网金融门户。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通常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1.3互联网金融的特点。(1)金融服务基于大数据。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金融行业是大数据的生产者,同时也是高度依赖大数据的行业,互联网金融更是将大数据作为自己的核心资产,与传统金融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互联网行业中“用户行为分析”是指通过数据统计分析用户的习惯甚至身份特征,从而进行网络营销活动,这一切也是基于大数据基础之上的。(2)服务小众化。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规模的客户,就是经典的“二八定律”:百分之二十的客户创造百分之八十的利润,处于“长尾”的客户是不创造利润或者创造很少的利润。而互联网金融则更多地在争取小微用户,由于小微用户有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因此与传统金融往往格格不入,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小微用户时有着天然的优势。(3)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通过网络系统完成,用户不用到银行进行排队办理业务,只需要简单的操作就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和物质成本。以支付宝钱包为例,用户购物可以不需要事先开通网上银行,只要通过淘宝账户就可以完成购物到付款等一系列的活动。(4)成本低。资金供求双方可以在网上自行进行交易,不需要传统中介,免去了很多交易成本。金融机构也可以避免实体营业店的投入和运营成本。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和“金融”双重身份,因此它在面临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还要面临互联网自身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2.1技术风险。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着缺陷,防火墙以及反黑客技术并不完善,因此很容易被病毒或者不法分子攻击造成损失。此外,计算机操作系统本身存在漏洞,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使得用户信息被盗取。病毒的快速扩散和传染性使得风险范围更加难以控制。除此以外交易平台的缺陷也会对交易的双方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例如当打折促销日来临,由于数据量的集中处理,容易出现交易平台不稳定,服务器宕机等现象。
2.2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指由于单个或少数金融机构破产或损失使整个金融体系崩溃的风险。系统风险往往是由经济波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一连串效应,并且持续产生恶性循环的后果。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出现不仅仅对自身造成危险,同时也将风险传递给传统金融行业。
2.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足够资金应付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风险形成的原因更加复杂和广泛,它具有不确定性、冲击破坏力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频繁,价格波动性强,流动性风险更高。2.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为典型的风险之一。它主要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契约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一样,会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例如P2P借贷,电子商务平台帮助双方确立借贷关系之前应当有一套合理的模式防止信用风险,例如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应当必不可少。互联网金融不断涌出各种创新产品,新的产品也隐藏着新的风险,例如相关的协议条款不完善,会导致用户的损失。2.5金融监管滞后。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的运作方式和标准尚无专业的法律规范,因此网民在享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同时,要面临着法律空白的风险,出现业务纠纷时没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概述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1.1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某种限制或规定。监管的对象包括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避免由于金融机构倒闭等风险波及整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传统的金融监管基础之上又具备了互联网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多与网络技术相关,因此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信息的更加不对称性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突出的一个难点。
1.2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其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1)严抓技术安全。互联网安全技术是金融行业在互联网上健康发展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加大金融系统安全性的投入。监管当局也应当建立配套的监管制度,将信息安全科学化、规范化。除此以外,从事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也应当加强自身系统的健壮性,包括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等,从互联网技术环节尽量避免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
(2)加强信息透明度。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难以确定,并且由于交易过程的网络化使得其缺少严格的线下监督。监管当局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实体的交易场所搬到互联网上,从事互联网服务的企业也应当积极配合监管当局收集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内容的信息,使得信息更加的透明更加地准确,增加信息的真实性。
(3)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监管法制化、规范化的前提保障。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操作细节。除此以外,应当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4)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市场有全球一体化的特点,因此应当对各国金融服务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并且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性,使得跨国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可靠。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分析。
2.1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由于第三方支付发展时间较长,发展相对成熟,针对另外五种金融模式的相关法律定位并不明确。
2.2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监管体系相对成熟,借鉴学习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很大的益处。
(1)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法则。监管当局应当及时清除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作为消费者应当理性地选择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业务的交易,保证交易双方处在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中。
(2)大数据的检测与分析。监管当局应当及时掌握最大限度的真实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做出有效的分析,明确监管的计量标准、风险识别的标准。
(3)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管。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监管职责明确清晰。
(4)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当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信息、财政信息等公开化,消费者可以根据真实的信息进行交易。该框架有助于提高交易双方的信任度,使得交易更加频繁,也为监管当局制定监管制度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5)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在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环境的同时,应当对任何非法的行为“零容忍”,必须及时整治各类的金融违法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6)加强消费者金融行业知识以及法律保护意识。培养消费者互联网行业专业知识,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此基础之上同时引导消费者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识,提升风险的预判性。监管当局也应当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加大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打击力度。
三、总结
中图分类号:TR39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047-04
一、研究背景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及与其特征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存在风险监管的隐忧。鉴于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是建立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探索符合其特点的法律监管模式,进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现状
本章主要比较总结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特点,然后分析了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
最初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单纯局限于通过互联网信息信息技术模拟传统金融业务的流程。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推出了很多传统金融业中并不存在的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一个趋势是技术应用探索和大数据金融。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重点关注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新领域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表现在于:第一,提供日常公共服务,互联网金融非常注意提供公共事业服务这类贴近生活的服务第二,服务人性化,互联网金融网站设计清晰,所有业务介绍和流程表述明确。用户在享受业务的时候会体验到贴心的服务流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这种人性化服务来吸引和保留大量用户;第三,强调针对个人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用户属于个人用户,针对个人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将会更加多样化。
(二)互联网金融混业特点
互联网金融开始涉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其内部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金融跨业经营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和交叉性会越来越深入,互联网金融集团公司会成为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经营的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公众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服务,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日益显露,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重要性日益增加。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内容繁多,不成系统,本文从金融监管对象的视角总结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现状。
1.互联网银行法律
银监会借鉴国外互联网银行监管经验,在总结国内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开展的现状,制定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同时,银监会公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意在确保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
2.互联网证券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在互联网上直接发行证券。2012年证监会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
3.互联网保险法律
2011年,随着互联网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为了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真正做到保护相关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制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
4.互联网金融超市法律
互联网金融超市是近期以来非常流行的一个金融服务理念。目前,法律层面还缺少涉及市场准入和运营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定,只是在监管原则方面做出了规定,如证监会在2012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监管层需要制定具体监管层面的法律规定。
5.互联网支付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首次将电子支付作为监管对象,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维护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相关各方的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在不断完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监管体系。
6.互联网借贷法律
当前,我国确实针对互联网借贷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主要是比照普通借贷业务来进行。主要由工商部门来监管:第一,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第二,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在2011年制定颁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意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完善风险隔离,防止民间借贷风险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范围蔓延。针对互联网借贷的准入及运营等法律监管有待监管层做出明确规定。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统一模式的必要性
本章主要分析了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概念特点,进而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指出统一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统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监管层确立的关于监管标准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实践中,金融监管体制必须建立在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的基础上,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应地,金融监管体制也有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混业监管体制),还存在一种综合前二者特点的金融监管体制,称为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或混业监管体制,该体制强调通过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统筹安排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中央银行或其他专设监管机构可以充当监管主体的角色。
统一监管的优势在于:第一,包容性强,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点,而统一监管体制可迅速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对业务创新及时进行有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第二,优化监管环境,统一监管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及统一的监管法规等,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监管;第三,降低监管成本,在统一监管体制下,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成本都极大降低,从而实现对监管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
(二)统一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其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层必须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监管模式作出相应的变革。
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的依然是分业监管体制。在当时确立这种体制的目的是保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互相传递。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混业创新的加快,一直以来运用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暴露出监管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压制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体制针对涉及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混业业务,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协调沟通才能对新业务推出有效的监管政策。为了降低监管风险,监管机构对那些难以界定为是否属于其监管的新产品采取抵制态度,抑制金融创新,从而阻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创新产品的正常发展。
2.监管重复
在分业监管中,监管层的业务分割,容易产生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行业金融产品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存在相互争夺、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鉴于此,分业监管体制一方面加重了监管层的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此外,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不同也会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冲突。
3.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失灵
在互联网金融业,已经开始出现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趋势,监管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一直没有相应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监管。在2004年“三会”共同签署《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中,一方面在监管组织上实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另一方面在监管方式上实行经常联系机制,监管层顺应改革提出了“主监管人”理念。这一政策的出台没有能够综合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也后续的具体规定的支撑,在实践中难以明确判断出主监管人。
4.互联网金融需要统一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如火如荼。互联网金融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向社会提供日益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这些业务创新中,传统的证券、银行和保险行业之间相互结合加深,综合性强,这些金融创新产品同时兼具多个金融行业的的性质,分业监管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管,按照金融机构及其监管职责划分的监管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及时做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出现。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通过并购,逐步发展成为金融集团,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规模日益增大,其内部的资本流动呈现出复杂的特征,尤其是互联网资本对传统金融业务的渗透及其信息化化,使监管当局单纯通过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集团进行有效监管,金融集团风险成为分业监管的相对真空地带。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速,混业经营逐渐成为主流,互联网金融集团逐渐增多,使互联网金融业内不同业务间的的界限日益模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做到对这一切的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商业运作模式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监管模式必须随着而作出相应调整。
鉴于此,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有一定的现实必然性,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混业特点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朝着统一监管的方向演进。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体制的法律模式设计
在普惠金融战略落实的背景下,监管层开始酝酿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新规。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同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涉及金融的各个方面,综合性更强。有针对性地建立统一监管的模式,完善监管的制度、组织和方式,可以有效引导其向适宜的方向和领域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1.监管主体标准不清,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包含了各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及其综合性趋势,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冲击着我国的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边缘性,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部门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2.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定缺失,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严重滞后,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则进行确定,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同时,法律的不确定性也给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潜在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可能出现网络诈骗非法套现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3.缺少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明确定位,当前,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意图将自身定位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进行收付款和电子支付等业务,但是,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这部分自己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对象被法律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导致了定位不清问题的产生。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行法律评价
针对互联网银行和保险的监管法律,现行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法律监管框架。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其所带来的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将互联网金融明确增加到《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
互联网电子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
互联网借贷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规定监管部门明确的监管职责,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风险日益增多。鉴于此,需要补充完善互联网借贷的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超市提供的服务具有混业的属性,其涉及横跨不同金融行业业务和关联交易的属性会增大金融风险,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参与到金融服务的提供钟来,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实现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超市的有效监管。
(三)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1.在监管原则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和开发的特点使传统的分业监管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不足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鉴于此,监管方向应该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金融业务模式实施统一监管,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其综合性,并根据这一特点确定统一监管规则,同时,要进行综合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而不是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适应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层应完善统一监管模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创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外部环境。针对余额宝、众筹等其他新型的金融服务,政府部门应该适用统一监管的原则,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落实这一个原则。
2.在制度方面,应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必须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内容。在明确业务准入、业务经营与业务退出方面建立符合混业经营的统一标准, 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补充完善对业务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最终建立既能控制风险又能鼓励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
3.在组织方面,加强不同监管部门间协作。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 主要表现在重复监管和监管信息协调不顺畅。在具体实践中,应协调银证保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机制的沟通,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这涉及到跨部门监管的问题,要统一协调。
4.在监管方式方面,应做到平衡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因此应该实行原则性监管, 一方面防范金融创新风险, 另一方面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既着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风险预防措施, 防止重大风险的发生, 又要把握好尺度, 避免金融监管过严, 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具体的措施包括:
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管理制度。从事网络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始前,必须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备案,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完善现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明确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文最终形成一个明确化、规范化的监管格局。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调整现行监管办法。金融监管机构应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最终形成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监管人员的互联网信息运用水平。
五、结论
鉴于以上分析,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业务创新的综合性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集团持股多个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的局面已经形成。对互联网金融来说,综合经营适应了金融服务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有助于摆脱对传统经营模式的依赖,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战略转型和快速发展。
在未来的几年后,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推出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和一切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必将推动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促进业务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良好,交叉性、跨行业的创新产品大量涌现且被投资者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金融风险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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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尘奇(1992-),男,湖南人。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数理金融,法律 。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我国互网金融得到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不断改变着金融生态环境。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行为的综合,并根据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三部分:一是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的互联网金融行为;二是互联网企业进行的互联网金融行为;三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进行的互联网金融行为。本文分别探讨了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形成机理与发展过程。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企业;传统金融机构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金融逐渐在我国兴起并快速发展起来。那么什么原因促使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是什么?带着上述问题,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成机理进行了研究。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定义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学界与业界并没有统一的意见,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行为,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基础而进行金融行为的综合,其具有无穷的发展潜力,必将促进金融创新,给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我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形成了众多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根据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业务性质不同,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分为三大类: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企业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开展的互联网金融。
现阶段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是信息化金融机构,即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的金融运行流程进行改造,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经营、管理的逐渐电子化,形成银行信息化、证券信息化、保险信息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随着互联网企业积极涉足金融领域,互联网企业开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其主要模式包括以下几种:1,第三方付支付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2,众筹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互联网金融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即发起人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从而获取公众的投资。3,p2p模式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资金需求者通过网站平台找到适格的贷款者,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这种模式具有门槛低、成本低、信息透明的优点。
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门户,其是指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汇聚、搜索、比较金融产品,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机理
我国互联网金融形成机理可从以下三个角度分析:
激1 1.基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形成机理: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为其开展网上业务提供了技术基础。网上业务的快捷、高效、低成本促使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业务互联网化,于是基于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形成。比如证券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开展的网上商城、非现场开户、手机移动证券等多种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方式。
2.基于互联网企业的互联网金融形成机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使网民数量的激增,网上交易的快捷、方便、可选择性吸引大量的消费群体,从而促使网上购物快速发展,网上购物规模不断扩大。而非面对面的虚拟交易的风险性限制了网上交易的发展,为解决这种困境,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了买卖双方网上交易的同步进行,解决了虚拟交易的风险性,从而促使网上交易的进一步发展,网购规模也越来越大。随着网上交易规模的扩大,第三方交易平台逐渐积累大量的资金存量,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获得更多利润,将这些存量资金进行投融资,逐渐涉足金融业务,基于互联网企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就慢慢形成。
3.基于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互联网金融形成机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企业之间、传统金融机构之间、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问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占据市场份额,具有资金空间再匹配相对优势的互联网企业与具有资金时间再匹配绝对优势的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开始合作,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监管建议
基于上述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起来,而随着其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一些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作为新的金融模式,随着业务的繁荣,互联网金融“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导致的风险问题越发突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认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明确监管目的,鼓励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对金融业和实体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发展是大势所趋。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因此,对其监管的目的在于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技术得以迅速发展,在“互联网+”的政策背景下,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以其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等特点深得广大消费群体的追捧。虽然互联网金融为消费主体带来了便利、快捷、透明度较高的金融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诸如2015年“e租宝”非法集资并跑路等法律风险事件,使消费者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在没有法律规制的情况下野蛮生长,必然会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只有认知风险,并且规制风险,才是让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
1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从刑法、民法和行政法角度来理解法律风险,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问题相互交叉,比较复杂,不仅仅局限在某部法律中,所以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是指由于调整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消费者的法律法规缺失或者不完善,导致其无法可依,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从而产生的各种负面法律后果的风险。总结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弥补信息的不对称,会将优质借款人的信息在平台上,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对于平台而言,借款人的信息是商业机密,被到网上,会被竞争对手获取,丧失商业主动权,造成商业信息泄露的法律风险。(2)隐私被侵犯的法律风险。隐私权被侵犯的主体主要是互联网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其主要依托于网络进行,网络技术安全不到位,会导致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比如2013某宝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在我国相关法律里面对公民隐私权有所规定并进行保护,但是网络隐私权却未被规定,其仍然存在被不法分子侵犯的风险。(3)借贷利率过高的法律风险。首先,从出借人角度来说,其被高息诱惑通过平台进行借贷,必然要承担过高的风险,一旦投资平台跑路导致成本无法收回,损失巨大;从借款人角度来说,高额的利息使其难以支付,导致其随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从网络借贷平台角度来说,为了抢夺客户和获得高额的收益,会不惜违反法律而提高借贷利率,一旦借贷双方出现问题,会使企业陷入法律风险之中。(4)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非法集资与合法的众筹有诸多相似之处,关键区别在于其是否取得监管部门的集资资格,对于投资者而言,集资平台的非法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些平台通过媒体公开其集资项目,并承诺高额的收益等等手段来隐藏其非法集资性质,一旦投资者不能识别其是否合法,被误导进行投资,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资金法律风险,比如2014年旺旺非法集资跑路事件等。(5)其他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了一种具有价值的比特币,其流通隐蔽,对其监管存在缺失,造成诸如香港比特币集资跑路的事件。以及互联网产品的直销模式,打着无风险高收益的旗号吸引投资者,这也潜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存在的法律问题
2.1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中政府存在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致使法律法规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使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法律之外。并且法律法规的立法位阶较低,没有法律层面的法律作为核心来建设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只有各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不能全面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规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权益进行保护,但是这些法规只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调整和规制,并未重视参与主体的权益保护。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督主体,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比如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业务,由于其参与主体较多,包含投资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基金管理机构等,所以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证监会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监管,银监会对存款类业务进行监管。此类多部门监管的业务众多,虽然表面看各业务环节都得到监管,但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明确,会造成监管主体的相互推诿,重复监管甚至无人监管的乱象。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不明确。由于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多头监管模式,不同的金融业务之间监管措施不同,特别对于跨市场进行的金融活动,监管主体并不明确,不能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准入业务许可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弥补互联网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手段,也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的基础,由于没有实行互联网金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市场参与主体而言,不能了解其投资或消费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诚信信息以及金融信息,使其处于互联网金融的被动地位,承担巨大的金融风险。
2.2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
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大众,应该时刻考虑客户的利益,应当具有风险意识,要及时对市场风险进行预测,保护参与主体的利益,而现实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危机意识较差,在遇到风险时大多选择跑路等损害参与主体权益的行为。其次,互联网金融主体忽视互联网技术安全。互联网技术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力量,没有互联网技术就没有互联网金融,但是某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只重视利益,却忽视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等法律风险事件。再次,互联网金融企业法律意识薄弱。互联网金融主体是经济主体,会为获取利益不惜以提高贷款利息或者无利息等非法手段吸引消费者,一旦其违法行为被揭穿,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法律风险。最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形成行业组织,所以没有行业自律行为,不能更好的实行内部监督,为行业发展带来困境。
2.3互联网金融消费主体存在问题
首先,消费主体风险意识薄弱。互联网消费主体作为信息弱势群体,不能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在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种无风险广告刺激之后,盲目进行投资,这证明其风险意识薄弱,不能识别市场风险,更好作出投资决策。其次,消费主体投资意识较差。消费主体在进行投资过程中,尽量选择收益较大的一次性投入大量资金,一旦出现风险问题,会造成巨大损失。最后,消费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在各种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事件中反映出来,消费主体在遭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损害时,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搜集有关证据,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等集体事件出现之后才会选择维权,这不利于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
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法律问题对策
3.1完善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
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为了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必须进行立法,建立一部专门调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其内容包括:互联网金融的调整原则,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规定,以及互联网金融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以该法律为核心,再辅助相关的政策法规作为补充,形成一个完善的有层次的,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实践操作较强的法律规范体系。其次,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并对其职责以及职权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做好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各监管主体在进行监管时,各司其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相互协作,相互监督,防止监管相互推诿甚至监管缺失的行为出现,形成一个良好的层次分明的具有高效率的监管体制。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完善互联网监管措施是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途径,从源头进行控制,改变以往的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的模式,通过扶植专业的征信机构并培养专业的征信人员,建立合理专业的征信制度队伍,以保证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许可制度,要求政府明确监管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准入许可,将通过征信制度考核的良好信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批准,从源头上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风险。另外,还必须要求通过征信系统考核和业务许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一旦出现各种风险问题,要进行及时披露,让消费者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也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互信基础。
3.2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
首先,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是经济发展浪潮里的盲目跟从者,抱着赚钱的目的进行互联网金融,其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互联网技术意识并不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大对互联网技术的投入,培养专业的互联网技术人员,防止各种互联网技术风险出现。还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的积累风险准备金,以审慎的原则进行风险活动。其次,要增强法律意识。企业应该在法律调整范围内进行合法活动,要有法律意识,以企业为主导,上下齐动员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不做法律之外损害消费者的事情。最后,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虽然我们国家有互联网金融委员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指导,但是应在政府主导下,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己的自律组织,对行业内部成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自律组织的规则,保护合法的企业行为,对不合法行为进行行业抵制和举报,维护行业荣誉。
3.3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
首先,加强消费主体风险防范意识。互联网金融主体要有风险意识,应该积极关注国家进行的金融风险防范宣传,知道并理解金融风险知识,掌握一定的风险规避措施,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免造成风险损失。其次,增强消费者投资意识。通过宣传以及学习等方式了解金融投资知识,知道投资方法,学会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最后,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参加者,也是互联网金融事件的重要损失者,面对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跑路等恶性事件,不能仅仅自认倒霉,消费者要学会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来对跑路企业进行诉讼以取回自己的资金,减少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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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新浪微博:《青岛三番服饰成功融资70万再次刷新本地众筹记录!》
⑥360百科:e租宝
⑦广州本地宝:《中大财富非法集资案3月23日二次开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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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探析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规范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能够规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发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达到规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
(一)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3)3.电商贷款。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四、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途径与措施
想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把互联网金融归纳到现有的法律框架中来,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强化,同时强调行业的自律。第二,可以使用的监管方法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以及注册登记,将投资者与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为工作的重心。第三,发现问题的时候,涉及到哪一部门的监管职责就要由该监管机构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工作可以划分成市场注册、审慎、自律以及监督监管等几个层次。
第一,加强信息披露,对市场的约束进行一定的强化。这里的信息披露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自身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管理信息、经营信息、风险信息以及财务信息等告知股东与客户。在现阶段,能够使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透明度得到提升的重要手段是使风险信息以及财务数据的公开透明得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信息透明这一重要因素,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目前出现的问题以传统金融信息的相关信息无法得到对称为主,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有关信息无法做到透明,那么互联网金融就无法取得市场,也无法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第二,加强对于消费者的教育以及保护情况。对于金融监管工作来说,强化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情况不仅是日常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目标,并且是大部分国家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只要消费者不会被不良商家的诈欺行为所欺骗,网络上那些凭借互联网金融的名义来实行诈骗行为的机构就不会有机会实行诈欺活动,也不会有市场。所以,在对互联网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时要把加强有关消费者的安全教育工作置于首要位置上。
第三,注重对客户的信息进行保密,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交叉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比较明显,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交叉监管,可以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对于科技与新媒介的依赖性比较强,这在使新产品的协作互动能力得到增强的同时也使运行的成本降低,同时也使网络风险对金融领域的渗透变得更加容易,这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的威胁,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运行环境急需净化,这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还需要工信部等部门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合作,实行交叉监管,可以通过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式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的维护。
第四,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前置”。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信用风险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忽视的风险,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作为基础,把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作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归入到居民以及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息采集范围中,建立起一个包括了信息披露系统、信用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以及征信系统等对各个领域进行覆盖的相关系统,方便消费者以及金鹰主题进行查询,从而避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致使消费者以及相关的经营主体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这里所说的“监管前置”,指的是将操作规则严格制定好后再对市场进行全面开放。我国可以对其他国家的先进的、有效的监管方法进行积极的借鉴,使我国的制度建设能够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楠.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时代金融,2014(14)
刘玉兰(1991-),女,四川资阳人。硕士研究生,云南大学经济学院,研究方向:财政学。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经成为金融领域最为热门的研究话题,然而近期随着一些“P2P”平台老总跑路传闻的不断发酵,使得互联网金融安全亮起了红灯。本文将在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些主要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监管策略;P2P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和信息中介、理财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从一诞生之日起,便由于其便捷性、广覆盖、草根性等特点吸引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大热也催生了一系列盲目跟风和商业欺诈行为,比如,部分P2P网贷企业以高收益率为诱饵最终难以走出庞氏骗局。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我国出现公司倒闭、高管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的P2P平台75家。一系列事件背后,既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风险警钟,也对金融监管和法律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风险点
余额宝模式及风险管理。余额宝是最简单的互联网金融代表性产品,也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和天弘基金合作开发的针对支付宝账户所有者的直销运营平台,支付宝用户将闲散资金转入或转出余额宝(其实质是购买或赎回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天弘基金将所筹的资金按照不同的配比建立投资资产组合,并以投资收益作为对支付宝用户的回报。根据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3年6月13日上市至2013年年底,余额宝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资金规模1853亿元,累计收益约为17.9亿元。然而,步入2014年余额宝受政策因素和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影响,其收益优势已经不再,进入下半年其收益率更是朝着4%而去,尽管如此余额宝收益率仍高于商业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总体来看,余额宝属于最为安全的一种互联网金融形式。
P2P模式及风险管理。P2P网络融资平台的核心模式是借款人在平台直接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信息后,可以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并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然而P2P模式发展陷入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目前尚无准入门槛、缺乏行业标准、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情况。
对于P2P模式的监管而言,本文主张:首先,P2P平台应当有严格的资本金限制;其次,如何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贷款客户资料、掌握投资价值、防控投资风险,是P2P平台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众筹模式及风险管理。众筹平台可以看做P2P的一种延伸,具体的运作模式是创意人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公众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项目,发起人再将创意实施的结果(投资回报)回馈给出资人。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探析
互联网金融模式无疑给我国金融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发展动力,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将对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创造宽松环境助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总体而言对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满足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是有很大益处的,不能因为一些风险的暴露而将这一新兴事物扼杀在摇篮之中,相反应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应当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引入第三方、市场化的信用评级制度等方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市场退出、禁入、惩罚机制,保障互联网金融在“阳光下”健康发展。
第二,强化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资本金和杠杆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经营资金的业务,在这一点上应当与传统金融机构并无差异,因此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设立相对适宜的资本金门槛;同时,强化对经营杠杆率的要求,当然具体比例可以略低于同类金融机构。从资本金和杠杆率两个维度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
第三,加快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保障投融资环境健康。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尚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以此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与不足。根据国内主要财经网站的报道,《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望在近期出台。
第四,强化对平台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对与普通公众投资者而言,很难掌握项目的完全信息,无法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为了募资成功往往会隐藏一些不利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强化对项目信息的披露,提示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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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非常明确的具体监管部门。一般认为,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由按传统金融的分业归口监管、社会和媒体潜监管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等构成。
然而,随着任何一种改革的推进,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旧的监管办法一定是不适应于新商业模式的。那么,监管部门一定要从总体的理念出发,加强对新的商业模式监管。因为任何一种商业模式都有新的风险。至于监管中间所实行的具体监管办法,应该既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发展,又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如何达到“发展”和“监管”的平衡,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二、央行明确监管思路
近期,多方消息预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前已明确思路,有望很快出台。《指导意见》意在明确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公平竞争和监管自律等发展原则。另有消息称,银监会作为P2P借贷的监管机构也将出台若干细则。
央行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意义的阐述中,强调了传统金融是主流,而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但即使作为对传统金融的补充,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仍然具有风险,也因此需要实施监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而根据《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定位于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小微、个体领域。因此,行业有望回归普惠性,服务银行覆盖不到的中小微企业群体,取之于民,用之于小微企业。而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因此需要对传统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创新。
此外,央行明确重点监管的领域是互联网支付、P2P和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向,除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满足资本金要求外,开始对互联网支付有所收紧,据了解,央行明确互联网支付应该坚持小额、便利的原则,不允许做大额投资理财等支付。这意味着P2P借贷将会面临严峻挑战。绝大多数的网贷平台,其主推的都是一些大额的融资项目,经常可以看到几千万的融资标的。造成这种现象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小额融资项目的引入成本、征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对于网贷平台来讲,如果要专注于做小额的借贷,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么多的小项目从哪里来,排除掉渠道建设所能够带来的项目以外,平台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招募大量的业务员在市场上寻找这种具备小额条件的融资项目,但需要明白的一点是,相比于我国庞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融资需求,纯个人的市场需求少了不止一点点。这也是造就当前网贷平台多数都会转向做大额融资的主要原因。
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而言,监管需要考察备付金、资本充足性及流动性等。但这是否也适应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这些要求是否不可缺少呢?毕竟,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早已不再是仅仅用来指定特定的行业了,而是一种对世界的认知方式,甚至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当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时,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生态链产生,这也就带来了许多监管机构不曾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从互联网产生,是否也要用互联网的方法来解决呢?
三、P2P行业监管有望落实,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业务方向性不明确、准入门槛太低,无有效监管、无行业标准一直是P2P市场的风险点所在。《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P2P行业进行规范。
目前敲定的监管方向包括:监管制度变动,确定P2P的最低注册门槛,平台不能进行项目担保、资金必须进行独立托管,以及必须向监管部门披露逾期数据等。
关于监管制度变动,未来行业的监管可能会由此前预期的牌照制变为备案制。根据P2P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规模、贷款交易量,可能将P2P公司分类评级,进行分类监管。
针对P2P平台的资本金约束,监管层确实更倾向于具体金额,而非是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所用的杠杆限制。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可能设在1000万人民币,目前行业43%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低于一千万,意味着小型P2P公司面临严峻挑战。监管层确是应当对平台实行资本金的约束,但也要注意到不应该将资本金的门槛定得过高。让更多家P2P平台合法化生存,会更有利于市场化的竞争和监管。虽然1000万元的资本金对于未来后进入P2P行业的平台创业者有一定困难,但确实可以将目前现有的规模较小、不够正规的平台筛选出来。大型P2P公司受益于新资本金限额。 我们仍然看好行业的长期发展潜力,我们认为监管的加强会令行业,特别是大型P2P公司,获得长期、健康的发展。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