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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仪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2-12 14:18: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宪法宣誓仪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宪法宣誓仪式

第1篇

【关键词】团建工作;善小;团委;供电企业

近年来,国网东阿县供电公司团委紧紧围绕企业发展开展团建工作,将团建工作“融入管理、融入实践、融入思想”中,以“三个融入”贯穿团青工作全过程,在35周岁以下青年员工内部开展“三选工作”,即选树“业务明星、技术能手、服务之星”,努力打造青年员工典型事迹宣传学习活动,以“工作同力、目标同向、发展同步”为工作思路,狠抓落实,使团建工作与企业发展实现“同频共振”,有力推动了青年团建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为公司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一、融入管理,增强青年员工爱岗敬业热情

团建工作在企业日常管理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作为团青工作者,应将团建工作融入管理,完善团的自身建设,固本强基,深化管理,增强团员青年爱岗敬业、干事创业的热情。

强化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现阶段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正积极优化“三集五大”体系建设,随着县级供电企业改革的深入,国网东阿县供电公司团建工作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青年员工健康成长为目的,大胆探索和创新活动方式,注重实效,进一步增强了团的凝聚力。目前,公司下设六个团支部,各支部通过“五四先锋团支部”、“团建创新”等活动创建,有效的强化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

优化团干部队伍建设。对各支部团干部任免采用竞争选拔机制,推动基层团干部公推直选,被推选出的六个团支部书记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团委还为团干部青年制定了培养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跟踪和培养,关注他们的成长进步和发展全过程,组织大家共同学习《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使团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综合素质等方面都有了较大提高,增强了基层团干部遵章守纪、干事创业的意识,营造了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

提升团青工作科学化水平。公司团委积极开展员工思想动态问卷调查工作,为员工思想状况“把脉”,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切实为员工排忧解难办实事,确保队伍稳定,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了团青活动新颖化。

二、融入实践,服务青年成长成才

国网东阿县供电公司团委贴近需求,创新实践,主动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加强优秀青年典型树立,健全青年先进典型培育机制,鼓励青年员工积极作为,服务企业和谐发展。

主动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公司自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以“善小”关爱单身职工、创建温馨小家为载体,开展“温馨小家”创建评比活动,有效增强员工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观念,不断深化“善小”活动内涵,关注青年员工成长,积极搭建青年展示平台,适时开展团青干部培训、青年技能培训等活动。

鼓励青年员工积极作为。打造“青字号”品牌工程,开展青年技能竞赛,评选青年岗位能手,充分发挥青年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作用,引领广大团员青年立足岗位比安全、比技能、比服务、比贡献;开展“美丽彩虹四季行”志愿服务活动,以“善小”活动为典型案例,提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感召力,建立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长效机制。

三、融入思想,坚定青年理想信念

国网东阿县供电公司团建工作融入思想,强化引导,坚定青年理想信念,引导青年做企业改革的支持者和实践者,努力创建学习型团组织,加强团的“三个能力”建设。

引导青年做企业改革的实践者。对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和鼓励青年员工做企业改革的支持者和实践者、做企业发展的生力军和突击队、做维护企业稳定的中坚力量。加强共青团宣传工作,发挥优秀青年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共青团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努力创建学习型团组织。公司团委组织青年职工认真学习国家电网公司、集团公司、市公司两会和党委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创建学习型团组织,进一步加强团的“三个能力”建设。

四、三选工作,发挥先进青年带套作用

多年来国网东阿县供电公司团委坚持将团建创新活动与公司工作紧密融合,在青年员工内部开展“三选工作”,即选树“安全使者、技术能手、服务之星”,及时发现、培育、推荐和表彰优秀青年员工与集体,积极展现青年员工岗位建工的风采,充分发挥先进个人典型带动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选树“创新明星”。 团委积极配合青年员工成立“融智”创新工作室,对于一些困难问题,组织大家开展“头脑风暴”,定期评选“创新明星”,在青年员工内部形成了集思广益解决技术、管理难题的好传统。近年来,由青年员工主要参与的多项管理创新成果、QC成果、最佳实践等在省市公司均获得了突出成绩。青年员工正逐步成为公司“创新源”的生力军。

选树“技术能手”。为引导团员青年成员对新技术、新设备进行专项攻关,巩固升华本专业技能,熟悉掌握相关专业理论,增强分析问题、提炼经验的能力,团委定期选树“技术能手”,将优秀青年员工树立为标杆,以点聚线,以线成面,在公司内部营造了“比学帮赶超”的浓厚氛围。

第2篇

【关键词】连续梁、挂篮悬臂法、支架法

近年来随着国内高速公路和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地新修桥梁越发增多,连续梁桥由于其跨越能力强、承载能力大、结构简单、施工工艺成熟且方便,逐渐成为各新建高速公路、铁路跨越现有道路、桥梁、河流、山谷等复杂地形的主要桥梁形式。而连续梁桥的主流施工工艺也随着地形条件及结构形式不同而分为了挂篮悬臂施工与支架法分节段悬浇施工。

1.连续梁桥施工方法现状

由于连续梁桥结构形式简单,历史悠久,施工方法也比较多,目前主要采用的施工方法有三种,一种是挂篮悬臂施工,另一种是支架法现浇施工,再一种是节段悬拼施工。而挂篮悬臂施工和支架法现浇施工时最为常见的施工方法,同时已经成为了比较成熟的施工工艺。挂篮悬臂施工和支架法现浇施工在众多的连续梁桥施工中展现出了各自的特点。以下从施工适用条件、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性方面对两种施工工艺进行比较分析。

2.施工适用条件比较

由于我国幅源辽阔,地形结构复杂多样,决定了公路、铁路桥梁结构形式多样,以连续梁桥为例就有多种跨度、墩高、桥宽等等。然而对于上部结构施工采用的两种主要施工方法中,挂篮悬臂法施工由于其所有施工过程均以桥梁结构自身为主要受力构件,不借助任何外界支撑,仅需要一对挂篮即可,因此不受地形条件的限制。而支架法施工时,支架必须以地面硬化场地为基础,且在桥高超过15m时,支架搭设好后的稳定性随着高度增加而减弱,同时需要的支架数量也随之增加,因此受到地形条件限制。

以上分析知:挂篮悬臂施工适用于各种复杂的地形条件,为所有变截面连续梁桥的通用施工方法,而支架法施工收到地形条件的限制,在桥梁跨越大江大河或山谷等地带不常适用。

3.施工进度比较

施工进度的比较首先要基于同样的施工规范和施工图设计要求,对以单箱单室连续梁桥为例,挂篮悬臂施工主要分为0号块施工、挂篮拼装、1~N号节段悬臂施工(同时边跨现浇段施工)、合拢段施工几个主要施工步骤;而支架法施工主要分为0号块施工、1~N号节段悬臂施工(同时边跨现浇段施工)、合拢段施工几个主要施工步骤;因此支架法施工减少了挂篮拼装的施工时间。从单个节段悬臂施工的工序过程来看,挂篮施工必须以模板安装、钢筋及预应力施工、砼浇筑养护、张拉压浆、挂篮前移为主要施工工序,且施工顺序不可颠倒和搭接,可以实现专业化分工施工;而支架法施工以支架搭设预压、模板安装、钢筋钢筋及预应力施工、砼浇筑养护、张拉压浆为主要施工工序,且施工顺序不可颠倒,其中支架搭设和预压可以搭接施工,其余工序不可搭接,因此支架法施工减少了挂篮前移工序的施工时间。

从以上两个方面分析得出支架法施工进度相对挂篮悬臂浇筑施工速度快。

4.施工安全性分析比较

采用挂篮悬臂浇筑施工,所有作业过程为悬空作业,施工安全风险较大,因此在施工中需要投入的管理人员和挂篮施工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必须相应加强,同时对施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必须较高,防止以外施工发生。另外由于挂篮本身以已浇混凝土梁段为后锚受力点,在挂篮前移以外的其他工序中,始终以后锚和各部位吊杆为所有施工荷载的受力点,因此挂篮悬臂施工中对后锚和各吊杆的安全监控措施必须予以加强。而挂篮前移时,由于挂篮整个体系以轨道反拉杆为受力点,因此对轨道及反拉杆的安全监控措施也必须加强,同时挂篮前移速度必须平稳进行,防止失稳和高处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采用支架法施工时,支架以硬化地面为基础,支架搭设为高空作业,在支架搭设和预压完成后,所有作业过程均在铺好底模的施工平台上进行,极大的降低了高空作业高度,有效降低了施工安全风险,然而,由于所有施工临时荷载和节段张拉前的混凝土荷载均由支架承担,因此对支架本身和支架基础的安全监控措施必须予以加强,防止支架坍塌事故发生,特别是由于大多连续梁桥桥高较高,桥宽较宽,采用支架法施工时随着支架高度增加,支架用量增大,稳定性降低,同时随着桥宽增加,支架地基在受到施工荷载后的不均匀沉降问题也给支架施工安全带来了较大威胁。

通过以上分析知,挂篮施工安全风险较大但受桥高、桥宽影响较小,而支架法施工安全风险受到桥高、桥宽影响较大,甚至在桥高太高、桥宽较大的情况下,支架法施工由于安全风险太高变得不可行。

5.结论

经过以上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挂篮悬臂施工与支架法施工均有各自的优点,在桥梁不高、跨度不大且桥下地基条件较好的情况下,采用支架法施工可以有效节约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安全风险,而在桥梁高度较高、宽度较大、跨度较大、桥下地质条件负责等情况下采用挂篮施工更优于支架法施工,因此在施工时必须以现场具体情况和施工图设计为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降低施工风险,节约施工时间,从而提高施工效率。

参考文献

(1)张继晓、王昌将。悬臂浇注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桥[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1]。

第3篇

关键词: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5-0008-02

宣城市是安徽东南门户,和江苏、浙江接壤,地处苏浙皖3省交汇区域,辖7县(市、区),96个乡镇办事处,818个村(社区),17 716个村民小组,总地域面积为

12 340km2,耕地面积为19.90万hm2。截至2016年底,全市总人口为279.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35.5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84.12%,农户数为69.17万户。

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意义逐渐显露出来。每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会把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问题摆在重要的位置来强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根本在于利用好农民专业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多方位、多渠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特e是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各种农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蓬勃兴起,不断发展壮大,逐惭成为一支引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力军,农民合作社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管理农村社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2]。农民合作社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

1.1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速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各地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另外,近年来宣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把大力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主要途径,大力支持宣城市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截至2016年底,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合作社总数达3 085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5个,省级示范社35个,市级示范社229个。2016年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比2015年增加359个,同比增长13.17%,合作社成员总数23.6万个,平均每个合作社有62个成员,农民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42.58万户。由表1可知,宣城市农民合作社从2010年到2016年,全市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2016年末农民合作社比2010年增加2 137个,全市合作社总量是2010年的3.25倍。入社农户数达到19.1万户,比2015年增加2.6万户,占全市总农户数的27.6%,带动非成员农户数42.58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61.6%。

1.2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从事行业情况 宣城市是一个农、林、牧、渔全面发展的综合性农业大市,从表2中可以看出,2016年末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为3 085个,其中从事种植业1 27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41.43%;林I449 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4.55%;畜牧业542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7.57%;渔业305个,占合作社总数的9.89%;服务业292个,占合作社总数的9.47%;其他21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6.06%。2016年农民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额为68.5亿元,农民合作社经营收入为48.29亿元。

2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总体规模偏小,制约着合作社作用的发挥 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农民合作社发展仍然处在起步阶段,作为一个农业大市,宣城市合作社的数量还不够多,规模还不够大,覆盖面还不够广,参与农户比例不够高,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到目前为止,全市还没有一家产值过亿、带动农户上千户的农民合作社,在全省知名的品牌也屈指可数。规模偏小使得农民合作社在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时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合作社在规模联合等方面的作用,成为制约农民合作社长久发展的主要问题。

2.2 农民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 农民合作社运作不够规范主要在运行、制度、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够规范。这是当前全市各合作社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合作社没有完整财务帐目,未建帐或未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帐,未建立成员帐户或不完全,合作社、公司、村集体和相关组织产权不清,合作社内部成员盈余分配机制不完善,没有严格按照章程实施返利。

2.3 农民合作社的民主机制不健全 目前,宣城市农民合作社整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组织比较松散,机构不健全。在产权结构上,资本集中化的现象十分严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隐患。合作社中人数占绝大多数的普通成员的出资,却占据很小的比例,农户不出资就可以加入合作社,这种低门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农户参加合作社,但结果是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经营根本不关心、缺乏参与民主管理的动力,普通成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对农民合作社的民主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2.4 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 由于农民合作社参与者大多数是农民,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般由所在村组负责人或当地的种养殖大户担当,靠长久积累的经验做事,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的要求。大部分合作社依据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发展经营,由于自身认知的局限,对如何将产业做大做强以及对合作社和产品的定位模糊不清,对创优创牌方面的意识相当缺乏,从而导致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

3 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扶持,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缺乏资金是多数农民合作社所面临的问题,合作社资金缺乏是限制宣城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地政府与财政部门应当给予农民合作社专项奖补资金,设立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农民合作社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等,地方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工作,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为农民合作社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项目,重点组织示范社申报。加强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进一步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3.2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合作社发展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使农民合作社运行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农民合作社良好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农民合作社法人代表、骨干社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把各级示范社作为扶持的重点,助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3]。

3.3 加强农民合作社品牌建设 从合作社发展的实践可以看出,充分挖掘地方特色农产品,加上有效的营销方法,积极打造地方农产品品牌,可以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农产品的经济价值,提高合作社成员收入,进而促进农民合作社自身的发展[4]。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识,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推广;组织农民合作社参加相关农产品展销会、知名品牌评选活动及产品会,多渠道对农民合作社品牌进行宣传,为农民合作社宣传品牌和开拓市场创造有利条件[5]。

参考文献

[1]杨世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农场经济管理,2016(11).

[2]武婷,武之新,王继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及持续发展对策[J].农业科技管理,2011(3):58-60.

[3]黎桂先.贵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J].贵州农业科学,2015,43(1):216-219.

[4]石玉梅,张敏.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32):18562-18565.

第4篇

在雅安市芦山县,学习考察组对“平安禾茂•和谐家园”法治工作站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详细了解差异化法治工作站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情况。芦山县探索建立了三室合一、三频共振、三化同步“三个三”基层依法治理模式,创新开展依法行政“账图模式”数据化工作,完善权责同构全新模式,强化权从法来、岗必依法、事由法定、人必依法,切实解决业务与法治结合不紧的问题,取得良好成效。

在成都市成华区,学习考察组对法治街区、万年场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长天路社区法律之家、禁毒预防教育中心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深入学习成华区创新推进示范试点“九大难题”加快破解,创新推行公共法律服务融合发展“432”工作模式,创新实施人民调解“五化联动”改革试点,不断擦亮“法治街区”“智慧普法”“红色律所”法治工作品牌,创新推进“社区法律服务之家”建设等工作经验。

在成都市温江区,学习考察组参观了温江区人民法院、温江法治公园、万春司法所等地,在座谈会上深入学习交流了温江区法治文化建设主动统筹、主动融入、主动申报“三个主动”,提前介入、巧妙植入、统筹纳入“三个技巧”,线下变线上、独唱变合唱、宣传变实践“三个转变”的“三个三”经验做法。

在德阳市,学习考察组参观了德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德阳所、德阳市绵竹市年画馆、孝德镇司法所、九龙镇棚花村等地,深入学习成都农交所德阳所重点打造的闲置农房使用权流转“三书模式”,九龙镇棚花村创新推行“有事来协商·院坝协商”协事议商会,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主导、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谱写基层社会治理新篇章的好经验好做法。

第5篇

为贯彻落实县法制办、县教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宪法日宣誓活动的通知要求,着力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师生法治观念,推进我校依法治校工作。12月4日上午,在国家宪法日之际,我校组织全体师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在学习宣传活动中,本着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要认真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为建立健全法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在全校形成坚持党的领导、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浓厚氛围。

一、12月4日上午,我校师生举行庄严、隆重的国家宪法日特别升旗仪式,进行了以《宪法伴我们成长》为主题的国旗下演讲。

二、以班级开展宪法宣传主题班会活动。             

三、以班级进行宪法晨读活动、唱响《宪法伴我们成长》。

四、各班主办一期宪法宣传专题板报、学生制作法制安全手抄报、班主任组织学生观看宪法宣传教育片等等宪法宣传系列活动。

第6篇

这一计划是在即将于7月13至16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第三届国际发展融资会议前夕宣布的。10日做出承诺的国际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和美洲开发银行。

官方发展援助据估计每年约为1350亿美元,提供了一个基本融资来源,尤其是针对最贫困和最脆弱国家,但还需要更多。仅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需求就高达每年1.5万亿美元。要想满足可持续发展目标议程的巨大但可实现的需求,就要求吸引和增加公共和私人投资。

多边开发银行作为发展融资的引擎,正在寻求各种可选方案来扩大融资规模,其发展融资从2001年的500亿美元到2015年已增至1270亿美元。

多边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政策咨询和技术援助,为各国设计经济政策以实现这些目标提供支持,他们通过政策支持性贷款和相应计划,为满足预算和国际收支需求提供一般性资金支持。

世界银行集团行长金墉表示,人们必须抛弃陈旧的援助模式,以不同的方式思考发展问题。这事关为所有人创造机会,给人民以获得人生成功的平等机会,让世界准备好应对气候变化和下一场流行病的挑战。

July 10, 2015 World Bank Group, other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said on July 10th that they planned to provide more than 400 billion USD over the next three years, and promised to strengthen cooperation with partners of the private and public sectors to help mobilize resources to meet the challenges of achieving SDGs.

This plan was announced on the eve of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inancing for Development which was held from 13rd to 16th July in Addis Ababa.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ho made the promise on 10th included the World Bank Group,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the African Development Bank, 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 the 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and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Official aid for development is estimated to be around 13.5 billion USD one year, providing a basic financing source, especially for the poorest and most vulnerable countries, but more is needed. The investment of emerging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erms of infrastructure alone is up to 1.5 trillion one year. To meet the enormous but achievable demand for SDGs, public and private investments should be increased and attracted.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 as the engine of financing of development, is seeking for a variety of options to expand the scale of financing. Its financing of development rose from 50 billion RMB in 2001 to 127 billion USD in 2015.

The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provide support for realizing the goals by designing economic policies for the countries through policy advice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Through policy supporting loans and corresponding plans, they provide general financial support for meeting the needs of budget and internation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第7篇

移民,在我国目前城市人的议论里,是一个很惬意、很爽的词汇,比如技术移民,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如果有人说移民是血泪两字的代名词,是屈辱与无奈的一种选择,人们一定会说他思维有问题。可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工业革命就是这么发展过来的。

十六世纪的英国,因为毛纺织工场手工业的繁荣而引发的农村“圈地运动”,培根说那是对土地的“灭绝人口的掠夺”,随之而来的是“灭绝人口的牧场的形成。”当时的英国政府也承认“圈地运动”造成的后果,“耕地荒芜,教堂和房屋被毁,无力养家糊口的人多得惊人。”然而这正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所要求的结果。马克思指出了问题的实质,“这些方法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地盘,使土地与资本合作,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

农民被迫离开家园到异地落户被定义为移民,应该说是没有什么问题了;说移民是血泪两字的代名词,也应该说基本符合历史事实。现在的发展中国家,在从事工业化建设的过程中,都程度不同地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就以我们国家为例,除了极个别国家“政绩”工程比如三峡工程,移民问题处理得比较好一些之外,多数情况下,农民被迫离开家园后,生存状况仍然以不同方式、或多或少地上演着“圈地运动”悲剧。例如,政府搞的许多水电站建设项目、油气田开发项目、煤炭和矿产开发项目,以及五花八门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园区和城市扩张等。这些建设项目要占用农民大量土地,动迁许多农民。可是,按照现行政策,当地农民只能得到一次性补偿,而且水平很低。在项目建成之后,国家、省和当地政府获得巨额税收和利润,换言之,社会财富增加了,城市居民获得巨大的好处,而失去土地或迁移到其他地方去的农民,生活条件不但没有改善,反而不如过去。从2000年到现在,政府倒卖农民土地单单这一项就赚9300亿人民币,有的地方政府还把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作为发展战略呢!这种政策,用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凌的话来说,“实质是用低廉的价格对当地老百姓生存和社会保障条件的剥夺”。

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或者从一般意义上说,移民就是工业革命过程中失去土地被迫迁移的农民。至于移民怎么安置,是移民自己“自由”地成为灾民,成为城市贫民窟的难民,还是由政府把农民从彼农村迁移到此农村,变成异地农民,那只是一个资源的社会配置方式问题,不是移民的有无问题。所以,移民现象是工业革命的历史进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二、被主流社会忽略了的工业革命另一负效应

资产阶级领导的工业革命历史功勋已耳熟能详了,可它的负效应几乎和他它的历史功勋一样地影响深远。在资产阶级领导的工业革命时代里,就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而言,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是生产力的内涵;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资产阶级征服农民、改造农民是那个时代的生产关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结果是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生态环境的破坏、“三废”的严重污染。这种恶果对于穷人和富人的威胁是一样的。所以,人类很快就明白过来,自然既不能征服,也不能改造,人类要同自然友好相处,要平等地进行交换,应当创造性地适应自然。于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到人类议事日程上来了。可是,资产阶级征服农民、改造农民的社会负效应是什么,一直到现在,仍然被主流社会所忽略。

农民的生产方式是封闭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开放的、相互联系的社会化生产不相适应;农民的居住地是分散无序的乡村,与必须由规范化城市作载体的工业化建设不相适应。就这两方面而言,资产阶级征服农民、改造农民的历史功勋不可抹杀。问题在于,农民作为生产劳动者,作为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为了适应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规范化城市新的生存环境,是不是只有被征服、被改造一条道路可供选择?农民角色的转换,是不是只有通过被奴役、被压迫、被剥削、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方式才能实现?

马克思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现在人们不喜欢听这句话了。这句话是马克思按照奥日埃的说法,货币“来的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斑”,用“那么”一词引伸出来的。其实,早在马克思之前,社会经济学的创始人西斯蒙第在他的1819年出版的奠基性著作《政治经济学新原理》一书中,就对资产阶级只顾自己追求财富、不管普通劳动者死活的工业革命进程提出了尖锐批评。他说,“这种国家财富,从物质进步来看确实令人惊奇,但是,它到底能不能给穷人带来好处呢?”“除了忧虑、困苦和完全破产的危险以外,”“一点好处也没有。”“为了物而忘记人的英国不是为了手段而牺牲目的吗?”他主张“财富正是属于人而且为人所享受的。”可惜,在以“征服、改造”为主导理念的主流社会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西斯蒙第的整个理论和学说就同他所代表的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一样,“变成了一种怯懦的悲叹。”

农民被迫变移民,移民变灾民或难民,灾民或难民进入棚户区或贫民窟,从棚户区或贫民窟走出来成为正式的城市居民,这就是资本主义现代工业文明的基本过程和主要内容。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农民及其后裔忍受屈辱和无奈,一步一滴血、一步一滴泪走完的。在主流社会那些高贵学者们的视野里,这就叫做历史向前发展所付出的必要的“代价和牺牲”。

中国的工业化道路,由于我们民族骨子里的封建等级观念再加上计划经济体制,不但继续沿着旧工业革命道路征服农民、改造农民的轨迹行进,而且还增加了一个剥夺农民。剥夺农民是通过“移民”变“异地农民”而实现的。“移民”变“异地农民”标志着所有农民对自己身份没有选择的主动权。所以,“移民”变“异地农民”是比“移民”变“灾民”更不可取的一种发展道路。旧工业革命道路的既得利益者或许会反驳,我国扩张的城市人口难道不是从农民变化来的?我们一直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所以我国工业化道路没有方向性错误。

我国工业化道路有没有方向性错误,只需要看看城市人口扩张的来源就一清二楚了。我国工业化道路所需要的城市人口: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是通过高考制度把农村的人才扩张到城市里来了,二是通过义务征兵制度把农村的强劳动力扩张到城市里来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工能买下一套房子就可以变成城市户口,通过民工潮的筛选把农村的能人扩张到城市里来了。所以,所谓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实际就是农村成为向城市输送人才、能人、强劳动力的基地。

老、弱、病、残、妇女和儿童滞留农村,农民怎么不贫穷?农业怎么不脆弱?农村怎么不落后?这难道还不是方向性错误?现在,举国上下都在关注“三农”问题,什么是“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就是我们过去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执行征服农民、改造农民、剥夺农民错误政策结下的苦果。

三、新型工业化道路本质就是移民“居民化”道路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既不能征服,也不能改造,只能同自然友好相处。同样地,农民是我们吸着同一个母亲的长大的同胞兄弟,农民既不能征服,也不能改造,更不能无偿剥夺,只能彼此适应,相互提高。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重要一条就是要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所以,农民角色的转换,绝对不能成为征服农民、改造农民、剥夺农民的借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本质就是移民“居民化”道路。

那么,移民“居民化”道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简单说来,移民不能变灾民,也不能变异地农民,要直接变为城市居民。外出以挣钱养家糊口为目的的“民工潮”的历史使命基本结束。我们要变“民工潮”为“迁徙流”。前面所列举的因开发项目而离开土地的农民,以及国家建设生态屏障退耕还草还林的农民,还有就是那些不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贫困地区的农民,必须直接变为城市居民。农民成批成片地、有序地举家向城市迁徙,这是中国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基本特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议,也是多、快、好、省地缓解就业压力的根本出路。

移民直接变为城市居民怎么安置?政府把任务包下来最理想,可是谁也没有那个能力办得到。我们必须承认棚户区的地位和作用。棚户区是中国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的过度区。资产阶级承认棚户区是把棚户区变成“贫民窟”,因为“贫民窟”是资本的动力和不竭源泉;我们承认棚户区是要把棚户区变成“拓荒营”,因为我们除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这种“拓荒”精神似乎没有别的路可走。

移民变居民的转化过程,除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这种“拓荒”精神之外,还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受益的单位、地区和国家,不但要为眼前移民的安置做出一定的补偿,同时要同承担移民的城市政府签订长期合同,按比例享受收益。这样,既可以降低当期建设成本,又可以避免将来受益不均。

最后,移民“居民化”还涉及一个“城市化”道路的选择问题。地方官员热中于“特大城市化”,因为人多地盘大,权力就大;其实,特大城市只不过是旧工业革命给现代社会留下的几块“鸡肋”而已。“中小城镇化”据说是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准确说来应当是小生产者的现代化梦幻;因为小城镇不但不能形成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独立的生产能力,也不能形成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特有的消费能力。信息时代,一个汽车高速公路,一个信息高速公路,决定了100万左右人口的中等城市在现代文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中等城市可以避免“大城市病”。中等城市具有适应现代社会的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因为中等城市不但具备小城镇不可能拥有的优势,而且大城市能拥有的长处它也能拥有。

第8篇

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因可归责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之一,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则在买卖法中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本文拟以基于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来讨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分配,力图揭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下简称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对此类风险分配的立法设计的。

这就意味着,我们将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致使债务履行不能时,由此所产生的损失由谁负担。这种类型的风险分配问题,其风险指的是因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而带来的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的风险;而风险分配则专指嗣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后果的分配,它主要解决双务合同中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问题,既包括债务陷于履行不能的债务人的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又包括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学说上所谓的价金风险的负担,即债务人的债务陷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是否仍应履行的问题。这种风险分配,从债务陷于履行不能的债务人的角度考察,实际上就是该债务人的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

我们先考察债务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履行利益的风险分配问题。各国立法上,对于此种风险,是经由对债务人给付义务的规制来进行分配的。在买卖合同中,作为支付价金义务对价的,是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给付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就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各国都设有明文。如《法国民法典》第1302条第1款规定:“为债务标的之特定物毁损或不能再作交易之用,或遗失后不知其是否存在时,如此物并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而毁损或灭失,而且其毁损或灭失发生在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以前者,债的关系消灭。”《意大利民法典》第1256条第1款规定:“当由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给付变为不能时,债务消灭。”《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1项规定:“因债的关系发生后产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以至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免除其给付义务。”《瑞士民法典》第119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情事致使给付不能的,债权视为消灭。”尽管在表述上,《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就此问题的规定并无差异,但条文的内涵却迥然不同。就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所消灭的债务是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债务;就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模式的《德国民法典》和就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瑞士民法典》,所消灭的债务则是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务。英美法上,同样认可在某种特定物灭失或者不存在的情况下,很多合同中作为允诺之一的履行即成为绝对不可能。就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债务履行不能时,如何对待债务人的债务,英美法经历了一个的过程。根据英国普通法,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订立后发生的阻碍合同履行的意外事件作为不履约的免责事由。早在1647年,英国王座法庭就在关于帕拉代恩拆简和阿利恩案的判决中表述了这样的观点。但该法院的其他判决表明,上述原则认有例外情况,在这些例外情况下,履行不能可以消灭包括出卖方在内的债务人的义务。履行不能从一种仅适用于若干例外情况的制度发展成一种得到普遍引用的,应首先归功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编撰者。该法典第2—615条规定:“除非存在卖方已经承担了更多的义务的情况……,否则,如果发生了某种意外情况,这种情况的不发生是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由于这种情况的发生,合同的履行象双方协议的那样付诸实施已变得不现实,那么,全部或部分货物的交付的拖延或不交付……并不构成对依买卖合同承担的义务的违反。”在缺乏相反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又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必要特定物的灭失可以消灭包括债务人在内的立约人的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未设类似于前引诸法典的法律条文,而是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由合同的解除,发生与前引诸法典相同的法律后果——债务消灭。由于我国民法就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故此时消灭的债务系属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务。但应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合同法》未采“不可归责于”这一术语,而仅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形进行了规范,这就使得由于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形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形成所谓的法律漏洞。对此,应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以上系对债务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陷于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各国法就债务人所负担债务的处理对策,如前所述,由于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自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即是其履行利益之所系,故而前引规定,实际上就涵括了在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债务履行不能时,对于债权人履行利益的风险所进行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