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6 17:13: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本文引入数学函数的形式,对基金风格分析的体系框架进行了总结,提出对我国主动式偏股型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可分为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三个角度,以及静态和动态等不同维度。之后,在分析框架下,对基金投资风格分析中的数据选取方法进行了说明,并采用以定期披露数据为基础的方式,对我国基金的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行业投资变动度较高的基金收益率落后于变动度更低的基金。这一结果表明,频繁变换基金的行业投资风格,并不能改善基金的业绩,反而可能成为基金业绩落后的原因。
【关键词】
投资风格;sharp模型;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
0 引言
1998年首批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以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不断壮大。截止2011年底,基金数量已超过1000只,并涵盖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等各类传统类型以及多种创新类型。数量和类型众多的基金为基金投资提供了多样化的工具,同时也对基金研究分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金研究中,基础工作无疑是基金业绩分析。通过对基金历史业绩的研究,为选择基金提供基础依据,其背后的逻辑是历史业绩出色的基金有更大概率在未来取得更好的业绩。然而,在实际投资中,经常出现基金业绩缺乏稳定性的情况,使得不能简单的通过基金业绩分析来进行投资。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风格对基金业绩的影响最值得关注。不同的投资风格之间难言优劣,但对于一段时期来讲,市场特征可能有利或不利于某种风格的基金,这种市场特征的变化,对基金阶段业绩的变化起到了重要的影响。由此可见,为更好的进行基金投资,对基金风格的分析至关重要。
1 基金风格分析文献回顾
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研究,一直是证券投资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国内外对此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果。
Sharp(1992)在多因素模型的基础上,采用基于收益率波动进行拟合的方法,建立了基金投资风格分析模型,该模型目前也被基金研究机构较为广泛采用。Sharpe在对一些基金业绩研究之后所认为,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97%取决于其投资风格,只有3%来自于对个股的选择。
曾晓洁,黄嵩,储国强(2004)运用Sharp的基于收益率的投资风格分析模型,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基金的投资风格趋于相同,而且实际投资风格与基金招募书里宣称的投资风格相偏离。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为我们考察基金的投资风格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模型,并对了解基金风格与业绩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依据。但我们看到,过去的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对基金风格的角度较为片面,缺乏全面的视野和体系化的归纳。在本文中,我们将针对这一不足,对基金风格分析的方法体系进行总结,并结合具体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2 基金投资风格分析体系框架
对于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在进行基金风格分析时不宜统一处理。本文中,我们仅把主动式偏股型基金作为研究标的。
为了清晰的表现基金投资风格的体系,我们把基金的风格近似的看成函数形式:
其中代表某只基金,代表某段时期,则表示基金在时期的投资风格。
对于基金的投资风格,可以从个角度去分析,对应的就是维空间上的一点。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从基金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三个角度分析基金的投资风格,对应的就是以资产配置风格、行业配置风格、个股选择风格为坐标轴的三维空间中的一点。
对于基金投资风格函数中的时间变量,可以为最新的时间点或一段时期,也可以为历史上的一个时间点或一段时期。当为最新的时间点或一段时期时,表示基金当前的投资风格。更为常用的,我们经常需要分析在较长时期内的基金投资风格,此时,我们可以用来表示从历史上的到当前的一段较长时期内基金表现出来的整体投资风格。
无论是基金当前的投资风格还是基金较长时期内的整体投资风格,都属于静态投资风格,实际投资中,我们同样需要对基金的组合调整特征等动态风格进行分析。对此我们引入对函数求导的形式,来刻画基金的动态投资风格:
对于动态的投资风格来说,我们较少使用一次的变化情况作为分析基金动态投资风格的依据,实际上,我们更常分析的是较长时期内基金表现出来的动态投资风格
即表示较长时期内的基金动态投资风格,其代表的含义是基金在较长一段时期内的组合稳定度(也可以看成是组合调整速度,稳定度越低、相应调整速度越高)。与分为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三个维度相对应,也同样是以资产配置风格、行业配置风格、个股选择风格的调整速度为坐标轴的三维空间中的一点,其在三个坐标轴上的坐标分别为仓位变动度、行业配置调整速度、重仓股变动度。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采用数学函数的形式对基金投资风格分析框架进行说明,仅仅为了在逻辑上更加清晰的表现基金风格分析各角度之间的关系,而在实际计算中,所采取的计算方法并不一定依照上文所述的数学公式来进行推导。
3 基金投资风格分析的数据基础
在上文所述框架下,以在我国基金行业内可以取得的数据为基础,基金投资风格分析可以分为以收益率数据为基础和以定期披露的投资组合数据为基础两种方式。
3.1 以收益率数据为基础的投资风格分析
对于以收益率数据为依据的基金投资风格计算方法,我们采用sharp的收益率波动模型作为基础。Sharp模型的基础形式如下:
,。其中,
为维的一个二维矩阵,表示股票市场上类风格指数、债券市场指数、货币收益率指数共个指数在考察期内个样本段上的收益率时间序列。
为维列向量,表示基金在股票市场上类风格、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共类资产上待求的配置比例,且,。
为维列向量,表示基金在考察期内个样本段上的收益率时间序列。
而表示标准差。
待定的在考察期内的基金在各类资产上配置比例,也就是通过最优化方法,求得的使在限定条件下取得最小值的极值点。
根据求得的配置比例向量,我们得到了基金在考察期内模拟的投资组合情况,并由此作为基金投资风格分析的基础数据。
3.2 以定期披露的投资组合数据为基础的投资风格分析
在我国基金的信息披露体系中,季报及中报年报中有对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的披露,可以作为我们进行基金投资风格特征分析的基础数据。
在基金季报中,关于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的信息披露里,在对主动式偏股型基金风格分析过程中用到的数据主要有资产配置比例、行业配置比例、前十大重仓股名称及配置比例。在基金中报年报中,用到的数据主要为持股明细。
4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实证研究
在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的分析中,目前多数文献及主要基金研究机构多以收益率数据为基础,采用sharp模型对投资风格进行分析。本文中,我们尝试以定期披露数据为基础的方式,对基金投资风格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在分析角度上,我们从基金的行业配置入手,对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进行分析。
我们选择从2009年三季报至2011年三季报2年期间内9个报告期,以在考察期初已经结束建仓期、即在2009年一季度末之前设立的308只主动式偏股型基金作为分析样本。
从行业的成长与波动趋势出发,我们将行业分为周期、防御和成长三类。通过统计得到三类行业配置占总体配置的比例之后,我们设定的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划分标准为:
条件1、如果某只基金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大于15%,则该基金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为高;
条件2、如果某只基金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大于7.5%小于等于15%,则该基金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为中;
条件3、如果某只基金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小于等于7.5%,则该基金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为低。
其中,基金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的计算方法如下:
、、分别表示基金在第报告期时,周期、成长和防御三类行业的配置比例。
经上述分析,我们得到基金的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由表1可见,行业风格变动度低、中、高三个组别内的基金数量分别为78、185和45只,样本中超过60%的基金期间行业风格变动度处于7.5%到15%之间。
将基金行业投资变动度与同期基金业绩进行分组比较,其结果如表2所示。可以看到:
1)行业投资变动度越高的组别,其组内基金收益率标准差越大,显示其组内基金业绩分化更为明显。但三组之间收益率标准差区别并不显著,并且可能受到组内样本数量的影响。
2)行业投资变动度越高的组别,其组内基金收益率无论从均值、最高值和最低值均落后于变动度更低的组别。
5 结论
本文针对基金风格分析研究中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的不足,引入数学函数这一形式,对基金风格分析的体系框架进行了总结。根据本文的总结,主动式偏股型基金的投资风格可分为资产配置风格、行业配置风格和个股选择风格三个角度,以及静态和动态等不同维度。
在基金投资风格分析的框架下,我们对基金投资风格分析中的数据选取和处理方法进行了说明。进一步地,我们以定期披露数据为基础的方式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
对我国基金行业投资风格变动度进行的分析显示,行业投资变动度高的基金收益率落后于变动度低的基金。由于没有进一步的统计验证,这一结果并不能证实更高的行业投资风格稳定性可以导致更好的业绩,但至少表明频繁变换基金的行业投资风格,并不能改善基金的业绩,反而可能成为基金业绩落后的原因。
【参考文献】
[1] Sharpe William F.Mutual fund performance.Journal of Business,1966,39:119-138
[2] Sharpe William F.Asset Allocation,Management Style and performance measurement.Journal of Portfolio Management,1992,18:7-19.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价值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发行基金证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在全球基金业风云变幻的今天,基金业弄潮于证券、产业、风险市场变革发展的大潮中,行业机构励精图治群雄逐鹿,基金业走到了国内产业和金融业开放的最前沿,投资基金业倍受全球瞩目。证券投资基金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已加入WTO,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已为大势所趋,这为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条件,创造了机遇。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已成为完善资本市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必然选择。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解决资本市场现存问题的重要作用
基金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对专业化理财服务需求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讲,虽然基金总量和单个规模均偏小,但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己初步显现出来。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培育成熟市场理念、增强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沟通、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些作用和影响愈见凸现。
1.加快储蓄向投资转化,扩大资本市场总量。国债市场经过最近几年的大规模发展,已接近临界线。而股票市场仍处于资金贫乏、扩容过快、行市低迷状态,这主要是由于股市风险太大,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差,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心和投资者利益。投资基金这种新工具,风险较股票低,收益又较债券高,由专家理财,选择适当的投资组合,对稳健投资者的吸引力尤其大。
2.对股票市场的作用。(1)通过组建各类投资基金,或直接购买国家股、法人股,或让国家股、法人股以“证券充当型”方式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发起,通过基金上市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难的问题。(2)股市的成熟,一个主要因素是机构投资者成为股市的中坚力量。大量培植基金公司,可增加股市的机构持股比例,同时又能解放大批个人持股者,使他们能安心从事本职工作,大大节约了证券投资的社会成本。(3)证券投资基金由专家管理,操作更富理性,大部分基金的投资倾向于中长期,避免了个人投资者入市不连续的缺陷,有利于证券市场向纵深发展。同时可以引导和促使市场形成理性的投资观念,从而缓解个人投资者大量骤然进出市场所造成的市场波动。(4)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决策的制定权被管理者所掌握,企业事实上被经营者所控制,导致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证券投资基金因其理性的操作,对所投资入股的企业要求较高,一般会选择业绩优良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同时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这样就可对这些公司形成较强外部约束。为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的青睐,上市公司必然要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会使证券市场形成真正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质量。
3.对债券市场的作用。(1)当前我国对外借款已达相当规模,而进一步吸引直接投资又受到国内投资软硬环境的制约,因此利用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已成为吸引外资的新选择。中外合作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使外国投资者以间接方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另一方面又能减少我国债务负担,并可增加国内资金供给。(2)国债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国债的承购包销和竞争招标,还可为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调动其国债发行承销与招标的积极性,增强其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发行效率的要求。另外国债投资基金将个人手中的国债集中起来进行交易,提高国债流动性,使得降低国债发行成本的操作空间更为宽余。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也日益明显,正在成为资本市场充满勃勃生机的新兴力量。
二、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对解决资本市场现存问题能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基金业的起步较晚,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被经济学家喻为“笼中虎”的巨额居民储蓄存款,对基金产品产生了极大的推力。“基金井喷”态势之下,也同样暴露出跑马圈地、投资严重重叠、销售环节不规范等问题,非理性的繁荣背后,潜伏的是大量隐患。
1.基金性质模糊不清。首先,大部分基金组织形态模糊不清。其次,许多名义上为封闭式基金,但在发起设立时却未明确规定存续期。其中有的基金甚至任意扩大额度,其所谓的封闭式其实只对普通投资者封闭,而对基金管理者却不封闭。再次,有的基金存在不同程度的债券化倾向。不少基金发行人对基金的收益做了不同程度的承诺,这与基金不承诺某一固定的最低收益回报,其收益完全取决于基金经营的收益水平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2.基金组织结构和运作不规范。一方面,基金关系人概念不清,管理人与信托人之间不能严格分离。另一方面发起人构成不规范,其所持有的股本比例偏小。按照国际惯例,基金的发起设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而且一般应由有影响的大财团或资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我国现已成立的基金中,相当部分是由某家机构独立发起,甚至有政府参与其中,这都违反了基金的基本运作原则。
3.投资基金总体规模和单只基金的规模都普遍过小,不利于市场稳定。投资基金规模严重偏小,使投资基金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能力降低。同时,规模偏小,也使得投资基金无法在证券市场上抑制过分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与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不相称。相反,相当一部分基金反而成了市场发展的一种不稳定因素。此外,现行许多基金规模过小还给以后实行规范化改造增加了很大难度。
4.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偏离,投资工具单调,投资结构失衡,投资组合不科学,影响了基金功能的发挥。从现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对象来看,几乎都是多元化投资。很多基金投向实业、房地产等的比例偏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比例偏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偏离,一方面造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差,收益差,分散风险的能力差;另一方面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弱化。
5.基金经理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投资行为上具有较高程度的同质性。这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中存在着“羊群行为”,这在我国股市表现尤其明显。当许多基金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的股票时,会导致单个股票的价格大幅波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我国发展投资基金要以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前提,要借鉴西方国家发展基金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1.规范改造现有投资基金的规模和投资,适时适量推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过小,难以发挥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只有集中了大量的资金,才能产生规模效应。另外,投资基金只有拥有了足够多的资产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和进行投资组合,从而达到降低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可借鉴国际市场上这些成功经验,改变我国投资基金形式单一,投资工具和投资手段单调的现状,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品种的多元化。
2.积极引导海外中国基金,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基金。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始于1989年成立的“新鸿基中华基金”,随着新兴市场中国概念的兴起,以中国B股、H股和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中国基金数量大增。但由于我同B股、H股市场相对狭小,可供国外投资基金选择的品种与数量相当有限。我国应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海外中国基金投资于B股、H股,也应发展中外合作基金,引进国外基金管理经验,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3.加快推进投资基金管理体系的建设,健全对基金的监管体系。首先,建立健全宏观监管体系,改变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其次,建立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自律性机构,以加强内部协调和业务管理。再次,在基金内部建立微观监管体系,加强基金管理体系中信托人对基金业运作的监管功能,提高基金受益人大会的权威,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上强化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监督作用。
4.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完善基金监管法规,将基金市场运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基金主管机关行使审批和监督职能;贯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原则,加强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运作的监督;规定基金信息披露,出版相应的专业报刊,保护投资者利益。把经营基金的管理公司置于严格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制裁。
5.把握尺度,保障基金业稳健发展。在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时,势必形成基金、证券和银行共同争夺资金的局面。资金流向基金市场,虽然可以减轻银行的存款利息负担,但也有可能弱化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而且,鼓励企业从向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转为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既要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又要防止盲目冒进,从而使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走向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
1监管的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不可避免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综观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历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都被各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和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基金立法和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来抑制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证券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对投资者的保险系和赔偿基金,不仅是对投资人信心的保证,也会为经营不善的基金公司尽早退出市场扫清障碍。
1.2依法监管原则
这是世界各国都严格执行的原则。规范、有序的基金市场离不开严格的法律法规,无法可依、滥用监管权必将导致基金市场的混乱和危机。因此,有关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必须健全,可操作性强;监管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防止滥用监管权;监管者要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独立性,保证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专业性和监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再监督,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这两大规范基金发展的杠杆。政府通过制定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对基金业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这是基金监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业的复杂性、技术性、庞大性,政府监管必须辅之以行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没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石。
1.4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的原则
基金监管要以保证金融部门的稳健运行为原则。为此,监管活动中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技术手段、指标体系设计和控制能力等都要从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出发。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如有金融机构无力继续运行时,监管机构要促成其被监管或合并。
2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基金的监管属于资本市场监管的一部分,基金监管体系的构成是建立在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实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专门的基金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督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的一种体制模式。具体来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2.1政府行政监管
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两大特征:政府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性的组织;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有的强制力。因此,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首先应该是政府机构。《证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国证监会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申请的核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监管。当前我们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使其能够真正履行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职责,即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计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基金市场和立派之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
2.2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自律监管能够弥补政府因监管成本过高和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监管体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有利于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国外基金成长史证明,基金的发展需要行业自律。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国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辅导、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其职责包括:监督基金日常运作;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对其进行资格认证;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普及基金知识;仲裁基金纠纷,并与政府主管机构及国际同行沟通。
2.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基金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相当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涉及面广,没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的配合,国家监管部门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因此,各国都比较注重证券业交易所的管理,以发挥证券交易作为第一道监管闸门的作用。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提供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它的角色和职能决定了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它的一线监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能代替的。证券交易所除对基金上市管理外,对基金投资的监管包括两各方面:一方面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交易行为月度监控报告。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容易及时发现问题,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面的实时监控。因此,加强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实时监控,就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防止风险和危害的扩大。
2.4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能形成强大的外在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趋向理性化、规范化。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第一,要利用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制定完善的审核程序,标准及内容,选择经营规范、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进行审计;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基金信用评级应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来进行,根据基金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对基金整体运作做出综合的评判;第三,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加强基金监管的过程中,媒体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2.5投资者监督机制
整个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对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约建立起来的,如对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等的强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损失的承担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问题。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设计上减少基金持有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监督机制具有可操作性。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类,事前监督主要是持有人大会制度,事后监督主要是持有人诉讼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对侵犯其作为基金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制度。对持有人大会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持有人诉讼制度仅作出了原则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讼”。
2.6基金内部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无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基金,基金内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作用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导致基金制衡机制弱化。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管及制衡机制,就必须在投资基金内部形成权力、经营和监督“三权分立”而又“三权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注意发挥独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构建多渠道监管体系的保障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监督
在基金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基金也进行监管,我国目前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指引,总的说来,还需要进一步对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作细则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这样才能使法律覆盖显示,为基金行业进一步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3.2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基金立法应当继续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更大的权利。同时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建议建立我国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损害后,能够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的赔偿,有益于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董事会(公司型基金)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机构其实不一定是由银行来担任。但为了防止托管机构出现道德风险,挪用基金资金,将基金委托银行保管是最合适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
3.4完善基金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产生。发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竞争市场,建立独立董事的竟聘机制,以独立董事来决定CPA的聘任和报酬,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完善基金管理人报酬机制。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与投资者投资意识的不断提升,证券投资基金成为如今证券市场的核心构成环节。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筹措方式具有较为独有的特征,在资金方面也有明显的优势。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员大多都拥有较为丰富的投资与资金管控能力和经验。这诸多正向化因素的共同影响,有力证明了证券投资基金借助证券市场可以获得一定的效益。
一、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解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介绍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由专家进行专业化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一般都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训练,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实践经验,提高资产的运作效率。2.投资费用低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由基金管理人来具体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进行证券买卖活动。3.组合投资,风险分散投资人只要买了一份基金,就等于买了几十种或几百种股票和债券,分散了风险。4.流动性强封闭式基金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进行赎现。5.收益稳定基金的投资者按照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分享基金的增值效益,收益比较稳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投资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经过数十年的全面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已逐步演变成为核心的投资模块,其迅速扩张的势头甚至已经展现出欲取代以中小型投资为核心的投资市场模式,所以能否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畴内开展行之有效的投资,对证券专业市场的长期发展无疑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
(二)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性关系解析
在国内的专业证券市场之中,证券投资基金便是最为核心的机构投资者,对于证券专业市场稳定的影响核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效应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将相关投资方的非集中资金进行有效的聚合,因此自身的运作能力非常可观。因为基金所运作资金的体量通常较大,在运作阶段需要极为谨慎,并且由于基金更为关注价值与长期投资,因此通常对上市公司开展专项的解析,全面吸收一定程度上被低估的股票,将高估的股票进行卖出操作,以有效控制证券市场产生比较大的波动性。不过由于基金的运作规模较为可观,因此无法排除其会产生操控市场的违规行为,从而造成证券市场波动的进一步加剧。2.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分工优势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的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是金融市场专业化发展的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配备有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都具有着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对于资本市场的专业化探究也较为深刻。倘若公司基础面产生改变,相关的信息可能会导致证券市场的股价产生剧烈波动,而证券投资基金因自身信息运作开发成本和技术把控难度相对较低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更为精准化地把控信息优势。所以在专业证券市场当中,基金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因其可进行高抛低吸的操作,这也有效推动了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运作。不过证券专业市场自身的不确定性,还会让套利活动存在着显著的风险性特征,基金成本和风险也相对较大。这需要借助自有的技术方面优势,来预判投资者今后的买与卖的普遍行为,造成股票价格尽管很高,但仍然会持续购进股票,以进一步提升股票的价格,从而出现高估股票的情况。3.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关系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之间的关系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间接投资,有别于直接投资,存在着委托的关联性。证券投资基金的拥有者将资产交付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进行规范化投资,此种委托关系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借助基金有关的内外部管控机制对风险进行有针对的防控。有效的管控机制可以保证基金管理人依据委托人的利益开展相关的投资决策,同时其行为对于其他投资人员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这对于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稳定性也具有很重要的价值。4.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合投资模式与证券专业市场平稳性之间的关系投资组合是证券投资基金经常运用的投资方式,其借助创建有针对性的投资组合来达到收益与风险互为平衡的效果。此种投资方式对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性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如果证券市场有效性、股票投资价值等环节出现负面影响,则势必会导致此种投资方式的作用力大幅度下降。
二、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专业市场平稳发展的作用解析
(一)基本分析法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发展
在探究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阶段中,基本分析方创建行之有效的分析结构,以保障分析机制与解析框架体系有关新型的关联性都可以得到全面落实。在证券投资基金分析法的体系之中,公司价值是最为基础的探究基础,相关的探究工作人员需要全面统筹经济学、财务管理学等专业内容,同时落实投资学的相应要求,整体化解析公司现阶段的运作情况与发展前景,对公司内部的价值开展科学评估,从而融合影响股票价格的全局经济趋势,立足于相关解析,以期对被探究的上市公司安全范围等进行全面的估算与评定。与此同时,在证券投资的基金体系之中,可以规范化筹措体量可观的资金,以更好支持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可以让融资或资产重组中具有否决权,让公司的治理情况与公司所有权结构之间可以形成较为有效的互动关系。换而言之,公司内部的有关所有权结构对公司日常化治理的运作机制与运作目标皆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上市公司只有持续提升其运作水准,才可以形成有效的公司运作机制与基金收益体系之间的有效循环。例如,运用较为普遍的方式包括有指数型基金、价值型基金等。立足于此,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解析方式便是为投资者在挑选具体投资项目后创建长效性投资行为的根本,作为机构投资类体系。证券投资基金不但展现了机构投资的多样化运作目标,也可为公司内外部管理构架非常重要的平台,形成正向的互补与融合模式,为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技术分析法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发展
技术分析法相比基本分析法而言,最为显著的区别是探究的目标不同,在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分析法体系中,会将股票的具体价格作为探究的基础,融合相关的基础证券专业学内容,依据股票市场的波动图像等基础类数据作为参考,对市场今后的走势做行之有效的预测,同时科学化评定存在的价格波动趋势。需要尤为关注的是,在技术解析具体运用的阶段,市场的最终交易价格、市场内部的成交体量变化等都是非常关键的探究数据。有关的投资专业人士需要对其开展系统化的解析与探究,从而针对指定问题创建相应的专业化技术解析理论。现阶段,在相对成熟化的技术理论当中,比如技术指标理论、切线理论等都成为涉及面较为广泛的理论模型。在技术解析机制创建之后,有关的专业工作人员便会对市场行为开展评定,也就是市场行为可预判,具体的走势便可以依据定量解析形成有效的预测。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之中,机构投资队伍持续扩张,且投资结构也发生显著的变化,这也切实改变了散户占据相对较多盘口的投资运作现状。也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技术解析方式极为专业,同时展现出专家模式,可以在充分保障信息资料数据相对完善的基础之上,运用合理化的投资方式来有效指导具体的投资行为。所以,证券投资基金不仅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进行专业化的投资服务,同时也可以有效引导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树立较为正向的投资理念,以顺应不断变化的投资市场,全面落实证券投资运作的可管控性与平稳性目标,在具体的发展历程中推动证券专业市场达到较为均衡的状态,以更好发挥调控功能价值。
(三)演化分析法推动证券专业市场平稳化发展
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运作中,运用演化分析法可以全面探究股市的具体波动情况,它的基础理论依托便是演化证券学,将波动与生命运动特征进行有机融合,并且充分考究股票市场的变异性等,全面解析规律性要求,从而维护探究的实际价值与优势。需尤为关注的是在证券投资基金运用演化分析法开展判定的阶段中,需要全面依据数理模型与信息终端数值模拟体系,有效运用市场数据实时化追踪多样化类型的基金空间,以切实保障直观解析的有效性,并且,将基础性信息与投资者投资信息进行第一时间的公布,基础性投资之中需要设计证券的估值、运作并创建有针对性的举措等,可以创建基础性数据解析结构与对应的解析模型,从而显著提升数据融合信息的完善性。值得深入关注的是,在信息化演化分析的基础之上,便可以有效为投资人给予更为合理化的认知角度与观察解析指导。举例而言,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专项管理项目之中,开放式基金便可以在每日对净值变化开展有效的披露,同时在所有季度中,都需要集中公开持仓的基础化结构与实际的投资数据解析项目等。证券投资基金的演化分析法,创建更为合理且完善的观察视角,这也为证券投资基金赋予了较为清晰的逻辑解析架构,同时更为相关投资者创建了优异的空间判定依据,显著提升了投资解析阶段的完善性与实效性,以切实保障信息的可靠性且具有很强的运用价值。在专业证券市场当中,演化分析法为投资行为资源调配给予了关键的保证,可以为证券投资基金机构同时提供全面提升合理化投资效率与资源调配效率的改进建议,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证券专业市场的长期良性化发展。融合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特点与相应的发展需求,其的关键价值便显得尤为突出,其作为核心的机构投资者是保障市场平稳化运作的基础支持,也可以为其和谐进一步带来积极的影响作用。不管是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亦或者是演化分析法,都是互为贯通的,依据交叉化运用互为验证,以实现全面的推进。正是因为投资金额本身的份额相对有限,所以,运用多样化投资结构与管控模式,以全面提升其富集水平,切实维护好证券专业市场管控运作的实效性,全面落实整合较大规模资金的相关方针与政策,健全了利益共享与风险共同承担的集合性投资规划。伴随着如今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持续扩张,倘若想要切实从本质上健全机构投资者的整体市场价值,便需要对市场运行趋势开展明晰的把控,融合资源新型与运作维护管理举措。专业市场中的有关投资机构在证券专业市场中开展激烈博弈,在多项市场因素的共同影响之下,市场之中的相关问题便会陆续出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阶段也会面对投资市场内的不对称情况等,倘若实现整体化有效发展,则需要对价格差异化等问题进行第一时间的调整。依据市场运作的具体发展需求,证券投资基金有效展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在融合资金结构与投资框架体系的基础之上,为证券专业市场的平稳化发展方面给以关键保障,以更好实现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并全面推动证券专业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专业市场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证券投资基金需要进一步展现出其独有的价值,在充分融合管理流程的同时,展现出自身的具体机制,转变以往的投资运作理念,对投资取向进行有针对性的科学指导,创建更为多样化的市场投资类型。与此同时,相关维护管控工作的全面落实,也可以有效为证券专业市场赋予正确的走向,健全其机制化与结构化功能,推动证券市场平稳化发展的同时,也可有效为我国经济长期良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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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金监管博弈论
一、相关文献回顾
俞国平、邹川达(2000)从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角度入手,分别介绍了美国集中监管为主的体系和英国自律监管为主的体系,并认为我国现在对基金的认识不够,比较适合使用集中型的监管体系,应该加强对基金业的立法并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陈明生(2003)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入手,认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存在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对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要从这个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监管体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建立完善的风险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强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王刚、凌媛(2006)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在基金监管体系中的四个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据博弈论原理简单分析参与主体的关系,认为证监会要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托管人要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献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都认为我国基金监管的关键在于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对基金行业监管没有进行定量分析,现有的分析比较简单。现从博弈论的角度入手,将四个监管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定量化,从而建立模型,并以此为依据给出政策建议。
二、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中,有四个参与主体,分别是证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托管银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四个主体在监管体系中担任不同的角色。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督基金业的信息披露情况,对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证监会的监管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支出和培训费用等,用C1表示,是固定不变的。可变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差旅费、现场办公费用等费用。可变成本随着监管力度的变化而变化,监管力度越大,可变成本越大。如果监管力度大,则可变成本用C1′表示,如果监管力度小,则可变成本用C1″表示,可知C1′>C1″。而证监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向基金收取的监管费用。证监会按年交易额的0.04‰向证券投资基金收取监管费,用S1表示。
托管银行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的定期报告出具意见,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银行的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另一个部分是措施成本。固定成本指托管银行对监管人员支付的工资和费用、信息披露的文件制作等,它不随监管力度的改变而改变,用C2表示。措施成本可以理解为当托管银行发现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现象采取措施的成本,包括报告证监会的费用,协助调查费用和由于举报而带来的潜在的收入损失,用C2′表示。托管银行的收益主要包括托管费用收入,用S2表示,而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很好地执行监管义务,则可能面临处罚和赔偿,这部分收益可以看作是负的,用-S2表示。
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的所有者,有权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以及了解基金的信息资料。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的监管,可以认为成本为C3,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监管没有热情,则可以认为持有人的监管成本为0。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那么在成本计算中还要考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用L表示。而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投资收益的分享,用S3表示;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用S3′表示,同时,基金持有人会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导致损失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对募集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编制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及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监管中的成本是当管理人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监管主体对基金管理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用C4来表示。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违规操作,收益就是管理费用和手续费等收入,用S4表示,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收益除了管理费用和手续费以外,还包括通过违规操作而获得的超额收益S4′。
三、监管主体的博弈论分析
根据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监管主体间成本收益的关系就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的方向和可能性。下面用博弈论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监管主体间的行为。
1、证监会与基金管理人的博弈
证监会作为监管的核心,其行为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不严格监管。基金管理人选择自己的行为,是违规操作还是不违规操作。假设如果证监会不严格监管,他不会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所以,他们之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其得益矩阵如表1:
从得益矩阵中可以看出,因为C1′>C1″,严格监管相对于不严格监管来说是严格下策,证监会在监管中会选择不严格监管。而如果C4<S4′,不违规相对于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违规,不严格监管);如果C4>S4′,那么违规对不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不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不违规,不严格监管)。
2、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托管银行保管着基金资产,则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完全了解的,即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托管银行就会发现。所以,托管银行的选择是在基金管理人违规的情况下是否举报和协助调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完全且完美的动态博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不违规’;托管银行如果有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不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
3、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间的博弈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基金持有人的监管选择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而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则基金持有人有权提出诉讼。基金持有人是否诉讼可以看成是该静态博弈后面的一个动态博弈。假设基金持有人的诉讼是可信的威胁,而且如果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金管理人,则基金持有人不会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那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2:
其中,
A=(-C4+S4+S4′,S3-W-C3-L+S3′)
B=(S4+S4′,S3-W-C3)
D=(S4,S3-C3)
E=(S4+S4′,S3-W)
F=(S4,S3)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S3′>L且C4>S4′,则基金持有人会选择“不违规”,而若C4>S4′,则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所以,如果,S3′>L,S3′>W+C3且S4′>C4,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监管’;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如果,S3′>L,S3′<W+C3,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如果S3′<L,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于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的监管,可以认为成本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不’”。
四、政策建议
1、在证监会的监管制度上要充分考虑一定的激励机制。从第一个博弈可以看出,严格监管的成本要高于不严格监管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证监会选择不严格监管。如果从对违规基金的罚款中抽出一部分给证监会,作为对其严格监管的奖励,该奖励可以弥补严格监管带来的成本支出,那么证监会的最优选择就会是严格监管,从而有效地提高证监会进行基金监管的积极性。
2、要加大对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从以上三个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出,如果对违规基金的罚款大大超过基金通过违规所得,那么多数基金的最优选择都是不违规。所以,我国对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要加大,尤其要在剥夺违规基金的非法所得的基础上,还要对违规基金进行进一步的惩罚,从而减小基金的违规冲动。
3、加大对包庇违规基金的托管银行的惩罚力度和减少托管银行的行动成本。从第二个博弈可以看出,托管银行是否会对基金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主要考虑的是托管银行包庇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和对违规行为采取措施的成本。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对包庇违规基金的托管银行的惩罚力度,可以考虑剥夺其托管资格和进行罚款;另一方面要减少托管银行采取措施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护托管银行的监管地位。
4、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我国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就是监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要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最重要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监管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充分披露基金信息,降低基金持有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对积极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降低基金持有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成本;最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力,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违规的属实,对基金的惩罚要考虑对基金持有人的损失的补偿,包括基金持有人的费用以及基金持有人由于基金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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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刚,凌媛.我国基金业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从博弈论的视角[J].特区经济,2006(1).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风险;验证解析;改善措施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保留理财专业、风险分散都优势特征,不管是在国内或是国际市场上,都获得长效发展,尤其最近阶段,其已经顺利过渡转化为金融市场内极为重要的调试工具,同时作为一类全新的金融资产表现形式,对于不同国家金融市场和经济体系,都产生较大的冲击效应。因此,管理主体在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管理事务过程中,应该系统化掌握不同工序中面临的风险类型、衍生机理、扩张范围,以及最终的协调控制策略等。唯独如此,才能更为清晰地预测、辨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中的任何潜在风险,为我国整个证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无限的支撑引导动力。
一、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遗留的风险问题整理论述
结合以往实践经验整理判定,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一类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式证券投资形式,主要借助基金单位发行、投资主体资金集中等途径,方便主体顺利开展股票、债券等投资活动,并将最终收益依照投资主体的预设比例进行科学分配的一类间接投资手段。关于其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可以顺势划分成收益、风险两个类别。
(一)收益风险
结合商业银行存款模式相互对比校验,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说将以往投资主体风险偏好迹象全然泯灭,可涉及固定回报还是不能予以事先承诺,当中的一切风险则交由基金持有主体承担。关于这方面的收益风险可以透过以下细节论述:
首先,证券市场方面。投资主体购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尽管说和个人购买股票相比,能够更好地分散和利用专家优势,有力地控制内部诸多风险,但是收益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因素却始终无法根除。而我国证券市场长期深陷于国家、法人股无法流通等困境,一时间令市场资金在投资过程中倾向于采取中短线操作手法,至此价差收益波动效应加剧,风险水平骤然提升。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能力方面。基金管理主体相对于其余普通投资人来讲,能够更加清晰地界定风险类别、来源,依照自身投资标准和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妥善的证券组合方案,即便是在市场变动基础上,也能够快速地更新既有投资组合形式,锦衣令基金资产风险稳定在预设范畴之内。可我国基金管理人员,不管是知识水平、管理实践经验、信息渠道等方面,都无法和西方先进国家相提并论,因此在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分析环节中,还不能将全部希望寄托于此类群体。
(二)风险
在证券基金之中,往往存在两级契约安排,随即便衍生出基金投资主体和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和管理公司等层次的委托-关系。这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滋生的一类市场失灵结果,可以认定是位居信息优势、劣势条件下的市场参与主体的相互关系,因为所有、经营、监督等权力不够平衡,使得基金托管人开始有机会运用一切不道德手段侵害投资主体利益。
第一,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员主要透过基金净资产特定比例计算工资,如若其想谋取利益而进行基金净资产值自由操纵,便会令投资主体管理支出和股票买卖交易费用同步上涨,并令其额外承担资金积压的损失和过度集中等风险。
第二,在契约型封闭式基金背景下,大证券公司才有资格承接当中的管理职务,在不存在赎回压力前提下,部分基金管理公司为了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而随意动用资金进行新股承销,并提供自营业务服务;再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员不惜违法而互相持股,使得各类基金遭受不平等对待,虚假信息披露迹象广布。这些现象如若不尽快予以遏制,必然会令投资主体深陷利益损失危机之中难以自拔。
二、针对以上证券基金投资风险加以克制防范的策略内容验证解析
(一)尽快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市场监督控制能效
主要是结合我国证券基金投资管理的实际状况,进行相关性法律内容修订,必要时透过稽查途径,进行证券基金投资中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使得市场参与和其余方面都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不做任何出格的事情。长此以往,令我国证券基金投资事业在公正、公平、合法的环境下得以有序开展,从根本层面上维护所有投资主体的经济利益,确保证券基金市场得以长久化健全发展。
(二)竭尽全力进行全新证券基金投资管理体系搭建,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就是说,任何一家公司在申请上市前期,相关检验机构都要对其进行精细化考察,将一切不具备实力的公司排除在外,包括单纯关注市场筹资功能,忽视资本运营体制改革和投资主体利益的个体,他们都会严重限制证券竞技国家化发展趋势。所以,我国在开展证券基金投资管理事务过程中,必须要集中一切技术、经济力量,进行内部规范体系架构筹建,及时调查基层工作不足问题,结合外国实践经验进行自我完善。
(三)开放沿用风险评估系统,主动规避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一切风险问题
正如上述内容强调,我国证券基金投资长期面临收益、等风险问题,因此,为了进一步降低投资主体的经济损失几率,设计应用一类全面化风险评估系统,是非常必要的。涉及当中的规范指标具体表现为:
首先,必须深度覆盖证券基金投资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实施完整的风险管理方案,确保每家公司都能够得到细致化监管,方便今后能够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作出更加精准的评价预测,这样才能够为大部分投资主体提供合理的指导建议,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其次,在不同平台上横向与纵向比较证券公司的各种风险,以满足监管需要,同时也为投资者提高比较,让投资者进行选择投资;三是指标简洁易于操作,具有实用性,这样才能更加高效开展证券市场的建设。至此规避投资风险,使得证券市场的风险降到最低,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可更加快速而健康的发展。如在不同置信度下的基金指数日Va R值统计结果,具体如下表所示:
透过上表内容可以清晰判定,在接近95%以上的置信度基础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指数下跌数值,将会超出Va R值的天数所占比率为3.24%、1.81%,相比之下,还是比较迎合预设的置信水准的。而在 99%置信度下,基金指数日实际下跌值超出 Va R 值的天数所占的比率为 1.09%,基本符合所要求的置信水平。因此,本文选择的模型不仅能很好的描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波动情况,也能很好的估计其市场风险情况。
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评价系统机理极为复杂,单纯借助几类指标计算,还是无法维持最终评价结果的精准、稳定特性,更加不能清晰化映射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事务的全貌,所以有必要尽快开放沿用系统化证券投资基金评价系统,确保能够针对当中的一切不安因素加以克制,为我国证券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较为妥善的辅助条件。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如今正处于高度发展趋势之上,但是内部管理事务始终存在较多风险问题,好在有着我国健康经济体系和强大投资主体的大力支持、因此,我们始终坚信,在不久过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制建设工作,会越来越完善,能够顺利地贴合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协调化发展诉求。(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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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融资;证券市场;社会保障
一、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为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迅速提高。除去必要的支出,广大居民还有大量的资金结余。这笔数目可观的闲散资金就为理财投资提供了源动力。而采用怎样的理财方式,则需要从资产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当前,储蓄存款是一种最为常见的理财方式(截至2009年我国城乡居民存款余额高达26万亿元)。安全性是银行储蓄的明显优势。但考虑到较低的存款利率及巨大的机会成本,银行储蓄实际收益很低。债券利率高于储蓄利率,安全性也较高,投资债券不失为一种稳健的投资理财方式。然而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通货膨胀会吞噬债券的固定收益所形成的购买力。投资者必须考虑投资债券的通货膨胀风险。投资于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对于资金有限、投资经验不足的中小投资者而言,直接进入变幻莫测、投机性很强的股票市场有一定困难。此外,鉴于我国股市萎靡不振的状态,投资者很难在股市中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广大投资者希望有一种既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又能降低风险的理财工具。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适合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工具,将个人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由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组合投资,其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特点。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每年的分红收益率远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率。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的统计,截至2010年,全球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24.70万亿美元。2010年末我国的基金数量达到了704只,基金资产净值为2.52亿万元“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如今,我们可以说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一种大众化的理财方式,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为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
二、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融资难是世界各国企业发展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近日温州爆发的中小企业危机和企业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间资本市场资金严重不足。实际上,融资困难已困扰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多年,并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然而,在另一方面银行却有着大量的储蓄存款。现存的这种结构制约了资金的自由流动,增加了企业融资难度。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来募集各类社会资金(银行性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并投入到资本市场。这为企业募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实际上更起到了将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性资金的作用。这种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为中小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保障。结合近年来基金业的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直接融资工具的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将银行储蓄存款分流到资本市场,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这种作用越来越大。
三、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在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占据绝对优势,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比重不足30%。事实证明,拥有足够数量的机构投资者正是证券市场成熟的标志之一。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机构投资者力量薄弱,远未能成为市场的主力。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中近九成都是个人投资者。这种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规模小、投机性强、波动性大,并且导致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使个人投资者转变为机构投资者,这有助于改善目前我国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不合理的投资者结构,并将极大提升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中国证监会首届主席刘鸿儒就曾指出,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交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拥有大批经验丰富的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他们可以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对所投资的证券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并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分析。这有利于证券市场有效信息的传播与利用。同时,基金倡导理性投资,发挥专业理财的优势,有利于市场合理定价,推动市场价值判断体系的形成。它所倡导的理性的投资文化更看重公司的基本面和企业的未来价值,引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向理性化方向发展,有助于抑制市场的短期过度投机。
四、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国际经验表明,证券投资基金是实现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众所周知,我国老龄人口比重逐年增加,老龄化问题对国家的压力逐步加大。以养老制度为代表的社会保障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形势的发展。因此,国家对原有的养老退休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起步,并探索新型的养老基金制度。可以预见今后我国社保基金在规模和数量上都将迅速增长,发展前景非常广阔。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至2030年,中国养老基金将达到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社保基金有着保值增值的强烈要求,并且特别重视资产的安全稳定性。而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化服务的平台,社保基金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使其以较低的投资风险,获得较高的回报。在国外证券市场上,社会保障基金是市场中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以美国为例,社保基金是开放式基金资金来源的主体。在我国,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社保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比例可达40%。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扩大,必将有更多的社保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也将成为社保基金投资新方向,为社保基金提供较为安全的投资渠道,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证券投资基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6.
[2]包明宝著.证券投资与资本经营:关于资本市场的投资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2.
[3]郑学军.中国股市的结构与变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6.
[4]资本的激情与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1.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犯罪 违法行为
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 hi138\Com]
2.2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