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7 17:50: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投资基金的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投资;收益;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基金发源于英国,兴盛于美国,现已成为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一种证券投资工具。基金按照运作方式不同,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中国基金业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却较为猛烈。1998年3月,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2010年9月随着中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的诞生,封闭式基金逐渐被开放式基金代替。世界基金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从封闭式基金走向开放式基金的历史,开放式基金越来越成为基金中的主流。
目前,开放式基金已成为国际基金市场的主流品种,美国、英国、香港和台湾的基金市场均有90%以上是开放式基金。截至2010年12月初,中国开放式基金已达到586只。开放式基金可谓琳琅满目,基金投资者如何投资开放式基金,如何利用开放式基金这一投资工具获得收益?已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开放式基金
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反映的是一种信托关系,他有别于股票、债券,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单位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其具有以下特点:
1.专业管理,提高收益。基金靠发行基金单位,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共同投资,资金规模优势明显。避免了单个投资者因资金有限、交易量小而产生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基金公司也就是基金管理人,配备了大量的投资专家,由投资专家来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他们不仅掌握了广博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知识,而且在投资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正确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投资收益率。
2.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法律规定,基金必须通过投资组合,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以保证投资人相对稳定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同时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使某些股票跌价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涨价的盈利来弥补,分散了投资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资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盈余,按照各个投资者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收益大家一起分享,损失大家共同承担。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具有发行数量没有限制、买卖价格以资产净值为准、在柜台上买卖和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特别适合于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在中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基金最低投资额一般较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多买或少买基金单位,从而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入市难”的问题。对开放式基金而言,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直接申购或赎回基金,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等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或委托投资顾问机构代为买卖。 正是因为这些方便因素,开放式基金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青睐。
二、开放式基金投资失误的原因
为什么投资者抱着共同的梦想,结果有人赚钱,有人赔本。即使投资同样的基金,照样“有人欢喜有人忧”。仔细分析,发现有以下原因:
1.选择基金公司失误。基金公司对基金的管理,依靠公司投研团队的操作,主要由基金经理和帮基金经理收集信息、搞研究、打下手的人组成,基金投研团队的信息搜集是否正确,信息综合分析是否科学,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是否合理等,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管理不规范,存在老鼠仓的基金公司,势必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管理水平,盲目选择该公司基金,自然就不会有理想的投资收益。
2.选择基金失误。有一部分人,只看基金单位净值,不看收益率;或只看单位净值变化,不看分红状况,以为单位净值高的基金就是好基金。另有一些人,为了追求份额多,一味选择低净值基金。还有一部分人盲目追捧新基金,岂不知新基金无历史业绩可供参考,基金的管理者是否有投资经验,能否给你一个惊喜,这些还都是未知数。基金规模大小也是基金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人一味地选择规模大的基金,认为大规模的基金保险可靠。殊不知,基金规模太大,在一定程度上,经营的灵活性会受到限制。小规模的基金,有时虽然可能面临清盘的危险,但它又有船小好掉头的优势。
3.进出场时机选错。追高杀跌是股民的一贯错误做法,在基金投资方面,当然也不
例外。有些投资者盲目进出,必然要因盲目而付出代价[1]。股票、债券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未知价”交易原则,因此,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时,并不能及时获得成交价格。选错进出场时间,买进价格高于理想的价格,卖出价格低于希望的价格,这些事也就屡见不鲜了。按照基金的“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高价格买进的基金,所得的份额自然就减少了,同等分红条件下,投资收益就会降低。
4.投资期限选错。没有正确把握买入和卖出时机,投资期限选错,自然会增加投资成本,降低投资收益。基金是一种中长期投资工具,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定力,也就是说不要这周买,下周卖。受中国2007年单边牛市的影响,一些基金投资者产生了急于获利的情绪,把基金当股票来操作。
三、投资基金的对策
1.科学选择基金。第一,要选择好的基金公司。事实表明,中国股市在特定阶段的投资理念都会出现轮动,在恰当时机实现理念创新,可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而这取决于基金公司对市场的判断。选择正规的、有经验的基金团队,更要选择好的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是替投资者代雇代管理负责操盘的投资高手,他的操作,对基金的收益率影响巨大。第二,要选择好基金。首先,要了解基金的收益来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金净值增长:开放式基金所投资的股票或债券升值或获取红利、股息、利息等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增长,而基金单位净值上涨以后,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数时所得到的净值差价,也就是投资的毛利。毛利扣掉买基金时的申购费和赎回费用就是真正的投资收益。 另一部分是基金分红收益:投资者获得的分红也是获利的组成部分。由于基金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格不同。有些基金追求短期收益,有些追求长期收益。有些基金喜欢给投资者早分红,少积累;有些喜欢少分红,多积累。因此,投资者只看基金单位净值很难判断基金的优劣。要将基金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和分红状况结合起来,综合判断,才可能在众多良莠不齐的基金中遴选出好的基金。其次,基金的排名情况,可以作为我们选择投资基金的参考 [2]。有专家认为,如果一只基金能连续三年以上,将业绩保持在同类基金排名的1/3以内,基本上就属于信得过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投资者还需要分析基金的经营风格和持股状况,分析该基金历史净值增长水平及稳定性。历史净值增长情况和稳定性是基金以往的业绩表现,虽然不能完全说明未来的情况,但是基金投资思路的延续性和连贯性,必然影响基金的未来收益水平。
2.科学选择进出场时机。与股票、债券相比,基金投资的费用较高。认购或申购时,要付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还要付赎回费,而且费率较高。所以反复的买进卖出,无形中就加大了基金投资成本。投资者要经常了解经济信息,了解宏观市场,不要频繁的买进卖出。但也不是说,持有时间越长,收益就越大。2008年那场金融危机,果断清仓的基民们就收入不菲。真是“该出手时就出手”。进出场时机选择正确,会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以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为例:进场时,希望价格低一些,这样,同样的资金,就可以多买些份额。实际操作就需要结合股票市场来分析,如果股指在低谷,后市又有反弹趋势,而当天股市又在下跌,就可以大胆的买进。当股市涨到高点了,后市又有大幅调整趋势时,明智的选择就是“落袋为安”了。
3.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基金类别很多,不同的投资理念,不同的经营风格,会让投资者眼花缭乱。投资者要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和风险耐受能力,科学选择基金,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如果你喜欢冒风险,希望获得高收益的投资,就可以选择股票基金或成长型基金;若是保守一些,追求稳定的收入,就应选择债券基金或收入型基金。
4.选择基金资产组合,分散风险。混合搭配不同类型、不同基金公司、不同风格的基金,构建低风险定投组合,可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力确定一个明确的投资目标,选择业绩较稳定的基金构成核心组合 [3]。一般来说,大盘平衡型基金较适合长期投资的核心组合,在核心组合以外,不妨买进一些行业基金、新兴基金,以实现投资多元化并增加整个基金组合的收益。注意基金组合不宜太分散,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持有三至五只优质而投资风格不接近的基金为佳。
选择好的基金,选择适合自己的开放式基金,可以为投资者带来理想的收益,同时也会伴随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只有正确把握市场脉搏,学会理性的分析,科学地选择,才可能在变幻莫测的基金市场获得理想的收益。
参考文献:
[1]孙可娜.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30.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制度障碍;房地产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2-0050-04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其赋税优惠、税务透明、可以提供高于一般证券的收益以及方便套现房地产等优势在欧美房地产金融市场稳步发展,亚太地区的市场开拓也在积极展开。中国的不动产业由于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的局面一直没能得以改变。虽然房地产行业本身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前景较为乐观,但由于受到相关制度方面的约束,使得我国房地产信托业的发展相对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大大滞后。本文试图分析天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基本状况,就房地产信托基金业务开展的制度障碍展开讨论,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天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整体分析
目前,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仍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为主,其中银行贷款占绝对比例。虽然资金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固有模式并未改变。就开发企业而言,约有70%的资金来自于银行贷款,这不仅使得房地产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小,而且还使企业被动依赖于银行,一旦出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融资渠道狭窄的房地产企业就将面临资金危机。资料显示,从1997年-2005年,天津市商业银行投向房地产行业的贷款逐年增加,自2002年起,增幅明显加快,年增额近20亿元人民币,增幅均在四分之一强,这一方面说明银行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房地产业对资金的强烈需求(见表一)。
如表二所示,与银行贷款额的持续增加相对应的是,天津市的房地产投资额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约在20%左右。(表二)
二、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制度障碍
影响房地产信托业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制度因素,或者称为相关立法。任何好的金融产品,如果没有相关立法予以约束,健康的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考察欧美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立法先行几乎是一个普遍的特征,尤其是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这种对税收优惠要求较高的金融产品而言,完善的法律规章无疑是产品顺利推向市场的有利保障。目前,在天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主要制度障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信托产品的规模限制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产业基金法》,而按照现行的《信托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每项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就房地产投资所需资金而言,200份的规模显然是太低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规模占整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比重居高不下,房地产投资对于资金量的需求是巨大的,受到信托规模的限制,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超出5万元的几十倍,在上市房地产公司方面,又有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而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即便可以看到这是一项非常好的投资品种,由于受到个人可支配资金的制约,可投资的选择余地非常之小,这也直接导致了相关信托产品在发行方面出现困难。
经过修改的《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有条件地突破了200份的限制,并且扩大了信托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产权登记制度的制约
按照现行政策,对抵押或证券化的不动产产权进行转移时,在产权登记机关只能以备案的形式出现,这意味着所谓的产权转移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倾向于解决已建成物业投资资金迅速变现的问题,投资的对象大多为有稳定现金流的物业,并非建设期的物业,前期投入资金依然需要开发商自己解决,以在建物业作为抵押取得银行贷款是较为常见的做法,而基金的操作要求投资物业产权干净明晰,以便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税收制度的制约
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尚未对信托投资基金收益的纳税做出明确规定,操作中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这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发展的迟缓。如果考虑国内物业海外上市,即海外基金通过境内公司持有物业,需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而通过海外公司自己持有物业,则需要缴纳10%的预提税。如果是以公司收购的方式发行REITs,双重征税将难以避免。税收成本增加,要求的回报率也将有所增加,天津的物业目前还难以达到这一水平。就基金较为青睐的商业物业而言,目前在天津市场上平均的收益率为8%,较之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略低一些。一般的情形是,因为税收成本的增加,对REITs回报率要求将增加0.5%~0.6%,以前回报率达到7%就可以发行,但是税收成本增加后,收益率必须达到7.5%以上。交易成本的大幅增加,对于开发商来说意味着融资时间加长,融资成本增大,而获利空间更为狭小。
(四)流通机制的制约
如果采用信托的方式推出房地产投资基金,则由于目前我国在信托产品的转让方面缺乏交易细则,使得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难以操作。信托合同只能整体转让,不能分割,对于房地产信托产品而言,单个信托合同本身的资金额居高不下(主要是受到总量200份的约束),搜寻交易对手的成本大大增加。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所发行的信托受益权凭证是采用一对一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未做到标准化,信托受益权凭证的证券属性不明,降低了流动性。《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说明信托受益权可以流动。但是,信托受益权的流动和转让只能通过相关当事人个别变更信托合同的方式实现,而缺乏公开的流通转让场所,也没有公开的交易场所,也无法形成市场化的交易价格,这大大增加了流通转让的成本,降低了转让效率。
(五)评级体系缺乏的制约
完善的资本市场,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极具市场公信力的评级体系,这些是保证基金顺利运作的基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公募金融产品,要求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在信息披露、产品转让渠道、政府监管等方面都应完备而健全,目前国内的资本市场在这些方面还是较为欠缺的。
(六)匹配物业市场的制约
实际上,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大多选择建成后已经营3―5年,被市场检验已经具备稳定现金流的物业,因为基金投资收益的90%用作分配红利,因此市场的认可度较高。对物业的选择也不仅仅局限于商业物业,其他如公寓、工业厂房等等也都有涉及。但从市场的运行效率来看,集中投资于同一种物业类型有助于提升基金的市场价值。而且基金的规模越大,规模经济效应越明显。目前国内的开发商急于变现所持物业,不愿长期持有,而且在建设阶段就出现了资金方面的问题,在资金需求的时间上与基金投资的意愿是存在距离的,天津市场也不例外。此外,基金选择的投资对象多为资源整合较好的整体物业,这与开发商零散出租或出售的模式也是不相匹配的。
(七)团队组合机制的制约
成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与物业管理分工清晰,而目前正在运作的基金却出现了地产公司介入的现象,这与基金正常运作所要求的团队组合是矛盾的。商无论是在资金实力还是角色利益冲突方面都存在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尽管障碍重重,天津市场还是做出了有力的探索,这将非常有助于标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天津市场的成长。
三、试运行的天津“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国内首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运作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成立并开始运作,同时也已报备银监会,正在等待最后的审批。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并将部分资产打包上市的融资模式在中国国内尚属首例。若通过银监会的审批,基金管理公司会将资产的30%拿出来实现海外上市,以此来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由于缺乏产业基金法,现行法律又存在诸多限制,所以该公司首先在天津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然后辐射京津地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由十家地产公司投资成立,股本金在1亿元左右。该基金的投资方可以是工商联、信托投资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商家,关注其发展计划的基金等。同时,公司还会面向津京地区吸引一些信托公司投资,目前主要是天津的北方信托和北京的中诚信托。信托计划方面主要面向津京地区,实行发行和股东非同一信托机构,以此避免发行上的关联交易。从未来发展空间上来看,该公司将先成立一个区域性组织,然后再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公司,与国外的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审计所、律师行等实现嫁接,运作REITs部分基金实现海外上市,借此来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并为资金募集开拓更大的空间。对于上市资产,将优先选择优质资产,无论资产类型如何。与以往房地产信托计划所不同的是,该基金在发行上没有具体项目,而是面对一个产业。在具体操作模式上,公司谋求为资产寻找资金与为资金找项目同时进行。但因为目前基金发行缺乏法律支持,因此,该公司利用的法律依据依然是信托所适用的一法两规,因此从外部看来,这依然只是一个房地产产业信托投资计划,但实质却是产业投资基金,其运作也是按照产业基金的模式推进的。由于此信托计划依然属于私募基金,因此离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基金尚存距离。
四、改进路径
针对以上存在的制约因素,要在天津市场上尽快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在国家现行税收制度框架下,尽可能地推出地方税收优惠及减免手段,鼓励基金的运作。当然,市场都在等待国家的产业基金法尽快出台,有关税收方面的安排也在其中。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通知,对外公布了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三项税收政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全部环节暂免征收印花税,营业税较之以前没有增加规定,所得税方面,对在当年取得、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信托项目收益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总体来看,税收优惠的意图是较为显著的,作为参照,这将有助于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税收改革。
积极探求适合天津市场的房地产融资模式。银行贷款是主流,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改变,但在今后,银行贷款的比例将会逐步下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银行+信托+REITs"模式,这一模式是否适合天津房地产市场还有待检验。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天津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商业不动产市场发展迅速,但在投资回报方面并不尽如人意,这也是海外基金迟迟不予动作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整合现有不动产资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物业并作长期规划,进一步推动天津市场的商业繁荣,这是发展REITs的前提。
培育和扶植成熟型的物业。前面已经提到,REITs的投资对象为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成熟物业,在物业建设阶段通常不会介入,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期拥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或者其他融资渠道,在短期可以应对资金方面的压力,这需要地方政府给予恰当的金融支持。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为。对投资银行、信托公司、评级机构给予严格的执业监管,避免出现前期国内信托机构违规操作的混乱局面。建立合乎规范的评级体系,并给予评级机构充分而独立的运行空间,以保证基金信息披露的完整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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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出现房地产基金的时代背景
日本出现房地产基金并不早。1992年以前,日本的地产发展相对封闭,基本上没有外资进入。20世纪80年代日本人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并不知道用DCF的方式进行估值。
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银行在泡沫经济破灭以后,产生了大量的坏账。自1992年起,日本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连续下降了8年。这8年时间日本银行一直在处理坏账,处理各种房地产抵押物。2000年起,一些地方才开始停止下降。这一段时间投行和基金都发了大财。
Lone Star(中国有人翻译成龙星基金,也有人翻译成孤星基金)是1995年才在美国成立的基金。1997年进入日本,开始几年就是从事不良债权的收购和处理。日本全国各地有900多家高尔夫球场。20世纪80年代,高尔夫球场会员证被炒得非常热。一张会员证几千万日元,是普通工薪阶层数年的年俸。会员证规定如果会员要求退会的话,钱是要全额退还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会员退会,许多高尔夫球场无法偿还会员的会员费,纷纷申请破产或者破产保护。Lone Star就在此时,收购了150家高尔夫球场。在2007年打包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叫PGM控股。同样,高盛旗下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也在2002年开始大批购入高尔夫球场100多家。2006年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高盛和Lone Star各自都赚到了不菲的收益。
90年代后期,日本人开始逐步了解到美国投行和基金的运作模式,开始设立各种各样的房地产基金。大部分基金也是从购买银行的不良债权开始的。日本的地产基金开始进入到普通国民的视线中,是2005年以后的事情。其中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市面上开始有介绍美国投行和秃鹰基金在日本赚钱的书籍。另外一个原因是这个时候已经有许多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2年以后,日本的房地产市场开始停止下降并缓慢上升。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际和日本国内大批的房地产基金出现,大家都争相购买优质的房地产资源。这个阶段给这些房地产基金融资的,主要是欧美的一些金融机构。2007年到2008年发生次贷危机,提供给日本这些基金公司的贷款没有了来源,资金链条断掉了,日本的房地产基金行业迅速垮掉。
2010年以后,日本的房地产市场开始恢复,但是,日本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没有了2000年到2006年之间的风头。
2 日本房地产基金的结构
日本私募房地产基金的结构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GK-TK结构。所谓的GK就是日语里的“合同会社”。会社在日语里是公司的意思。合同会社的法律根据是2006年5月修订实施的日本会社法,也就是公司法。TK就是日语里的“匿名组合”。其法律根据为日本的商法。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框架下,买卖的是房地产信托收益权,而不是房地产本身。
一种是TMK 结构。TMK是日语里的“特定目的会社”,其法律根据为2000年实施的资产流动法。
这两种框架的设计需要考虑的是:一、把大额的房地产投资变成小额化,满足不同投资家出资的需求;二、避免双重征税。日本的企业法人税税率在40%左右,税负非常重;三、实现倒产隔离,限定投资家的损失;四、方便贷款。
目前日本地产基金购买的地产,大部分都不是实物的房地产,而是购买的房地产信托收益权。这样做有两个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极大地减轻交易过程中的税负担,另外一个意义是,信托银行在接受房地产设定信托的时候,要进行各种各样的审查。如果是涉及黑社会的地产,就不能设信托,产权上存在重大瑕疵的,或者建筑质量上有重大问题的,也不能设为信托。
3 房地产基金的“炼金术”
日本房地产基金给投资家承诺的预期收益一般是15%以上。2007年次贷危机之前,基本上都达到了。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也收到了可观的管理费。每年都有杂志公布上市公司员工平均年俸的排行榜。长期以来平均收入比较高的行业都是传媒(电视台和大型广告公司),大型银行和大型证券公司,综合商社还有一些竞争力比较强的制造企业。2005年到2007年排行榜中,有不少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名列前茅。2006年和2007年,日本的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Davici Advisory连续两年蝉联日本第一名,员工的平均年收入为1 700万日元左右,折合17万美元左右(但这家公司之后受次贷危机的影响破产了)。外资投行和外资地产基金公司的员工平均收入更高。但因为他们不是日本的上市公司,所以不在这些排行榜中。
那么这些地产基金是如何炼金的?
3.1 买便宜的东西。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投资银行和房地产基金买的一般都是银行处理坏账而释放的房地产抵押物。价格比较便宜。不过2002年之后,这种机会就基本没有了。
3.2 处理房地产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主要问题就是产权纠纷或者是和相邻的房地产的摩擦。比如院子里的树木枝叶长到了邻居的院子里,或者说,违反法律规定设置了一些广告牌子,或者没有无障碍通道等。
3.3 尽可能地使用高杠杆。日本的房地产基金之所以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飞速发展,一个原因是法律开始允许房地产证券化,另外一个原因是Nonrecourse loan开始在日本盛行。Nonrecourse Loan是摩根大通在1997年左右率先导入日本的。之后日本银行也开始模仿实施,这大大方便了房地产的融资。欧美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进行融资之后,组成CMBS或者RMBS,进而组成CDO等证券化产品。房地产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每购入一个投资标的,都毫无例外地使用了贷款。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贷款的利息都非常低,这无形中提高了投资收益率。
3.4 对建筑物的耐震或者环境保护进行改造。日语里有个词“既存不适格建筑”就是说建筑物建造的时候,是严格遵守了当时的法规法令,但是之后比如在抗震耐震要求上,日本的国家标准提高了,建筑物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了。那么对这些建筑物进行修补,使其抗震能力达到国家要求。另外,如果建筑物中有石棉存在。一般都要进行除掉石棉的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提高建筑物的价值。这种方法用得比较多。最近几年少了。主要原因是由于基金的大规模运作,这类建筑物基本上都被改造过了。
3.5 对建筑进行重新装修或者用途的改造。比较多的是对电梯和建筑物的外墙壁进行改造。装修之后租金价格会上升。
3.6 进行合理的租赁搭配。也就是重新定位房地产的市场位置,根据需要赶走一些租户,导入一些新租户,改变写字楼或者商业设施的品质,提升商业设施的客源数量和质量。
3.7 提高租金。就是简单地提高既有租户的租金水平。如果租户不同意,就赶他们出去。
3.8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比如日本的地产基金买卖的大部分都是房地产的信托收益权,而不是房地产实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可以避免房地产交易税,减少支出。
4 投资日本房地产行业的利和弊
关于投资日本的房地产行业,最大的问题或者风险是中日关系的问题。近年来,中日关系不断恶化,而且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倾向。政治关系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实体的投资。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日本社会对于海外投资,总体来说,不是持欢迎的态度。当然,这种现象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会有。
但是如果纯粹从投资的角度看,也不能简单说投资日本房地产行业就不如投资其他发达国家。日本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从房地产市场的成熟度和透明度上来讲,日本的房地产市场并不亚于欧美发达国家。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人均GDP达到过全世界第一的水平。但是房地产市场的成熟是次贷危机之后的事情。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历史上少有的房地产泡沫。在次贷危机前后又经历了一次小型的地产泡沫。经历了这些过程,投资人和普通老百姓对地产市场的认识更加理性和成熟。2001年开设了REITs市场。
日本房地产的价格非常透明。日本的国土交通省每年会公布土地的公示价。每年政府组织房地产评估师,对全国几十万个定点的土地,每年1月1日时间点的价格进行公布。每年日本国税厅也会公布路线价。也就是公布全国道路沿线的土地,每年1月1日这个时间点的土地价格。每年各个地方政府也会给不动产进行固定资产的评估。根据这个评估金额对规定资产征收不动产税。
日本的房地产登记是在法务省进行的。任何人都可以到指定的办公窗口去查阅任何一块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和其历史变更过程。
日本的房地产市场有一些固有的习惯,高度保证了房地产所有人的权益。比如,在出租写字楼或者商业设施的时候,一般会收取6个月左右的房租作为保证金。在出租民用住房的时候,都需要租户提供担保人。并且一般会收取1个月或者2个月的押金。而且,日本的保险高度发达,所有的建筑物基本上都有火灾保险。
日本近20年来利率都特别低,有一段时间甚至为零利率。在日本进行房地产投资,投资杠杆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海外投资家投资日本房地产基金,一般的IRR是15%左右。在中国房地产价格增速放缓的情况下,15%是一个非常可观的回报。
进入2014年,不少中国的城市开始取消了限购。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明显逼近一个拐点。
个人认为日本在以下的几个方面,对比其他国家具有相对的优势或者说对中国企业具有特别的价值:
4.1 日本的房屋抗震技术。大家知道日本是个地震多发国家。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日本才开始建造高层建筑物。位于日本东京的霞关大厦是日本第一座高层建筑,但也只有30层左右。1993年,位于横滨的Yokohama Landmark Tower开业。这栋楼高296米,有70层高。近50年来,日本发展了非常成熟的耐震、抗震、免震技术。
4.2 小户型建筑。日本和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劣势,就是地少人多。日本的国土面积为36万平方公里左右。人口为1.2亿左右,而且国土面积的一半以上都是山地和丘陵。大部分人口聚居在城市,城市的土地供应非常紧张。日本的房屋居住面积比欧美国家要小。但是人们总是期望在有限的条件下,生活得更加舒适,日本人也不会例外。日本的房地产企业,通过理念的更新和技术的进步来满足消费者提出的需求。
战后60年的发展,日本的房地产行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毫无疑问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最近万科推出了15平方米极小户型。这就是一个例子。
4.3 养老设施。日本15年来,国民的平均寿命和女性的平均寿命一直是全世界第一,女性平均寿命为89岁。日本有各种各样的养老设施和医疗护理设施。
4.4 优质的休闲和运动设施。日本有1 000家左右的高尔夫球场(中国目前是600家左右),有500家左右的滑雪场。日本是个多山的国家,植物覆盖率是60%以上。日本的温泉世界知名。最近几年,有多个中国企业在日本购买了温泉旅馆。从北京或者上海到日本,乘飞机仅仅需要3个多小时。
学界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存在着强制储蓄性质论、住房补贴性质论以及社会保障税性质论等观点,每种观点都从各自角度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以下性质:
(一)行政强制性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国家强制执行的范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单位依法将受到限期办理、限期缴存、行政处罚或者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惩罚(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只要是条例所规定之范围,职工不能自己选择存或不存,必须依法缴存,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行政强制性。
(二)社会保障性质
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的兴起背景,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就是保障我国居民的住房。在《住房公积金条例》中也体现了这一点,按照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大修住房等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可以在法定条件用于前述用途下提前支取(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
(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缴存人的个人财产,缴存人缴存的金额全部都存入其个人专项账户,应当是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私有财产。但同时,《住房公积金条例》又规定公积金缴存人要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必须符合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而各省也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符合本省省情的具体内容(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省的规定比如陕西省西安市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拥有产权,但这种产权与个人的其他财产有所不同,对住房公积金的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李海明,2012)。公积金具有有限的个人所有权性质。社会公积金的以上性质决定了政府在对公积金进行管理时既不能相同于税收等国家征收制度的管理方式,也不同于缴存人自行选择存入银行的储蓄款的管理方式,我国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性。
二、我国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的合同之债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被定义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与缴存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关系。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上海房地产年鉴,2001)。一般来讲,住房公积金缴存之后款项按照制度规定应当直接存入到缴存人独立账户,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国家管理,管理中心负有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给职工的义务。虽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强制性政府行为,但是政府在收缴之后只是将所有的账户统筹代管,账户资金不同于税收等强制性收费。缴存人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在规定条件下提取自己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可以看做是二者形成合同之债法律关系的依据。
(二)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
前文已经指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具有行政强制性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国家强制性规定,作为法定范畴之内的职工和单位必须依法缴纳,若不依法缴纳,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这个角度分析,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又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都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该法律关系中,政府有权利也有权力依法强制性将公积金缴存人的一部分工资纳入到国家统筹管理的范畴内,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也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但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行政法律关系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同于政府在税收、行政征收、罚款等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后几类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对于自己依法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所获得的金钱具有所有权,也意味着政府可以决定其用途;但是在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用在和居民住房有直接紧密联系的地方,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等,此外政府还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用在诸如购买国债等低风险的方面(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一)合同之债法律关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经前文分析得出,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着合同之债法律关系,这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作为合同法律关系,任何一方使用他方所有物,必须征得他方同意,否则即为侵权。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储蓄性质,但因为政府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政府,之于公积金缴存人,之于社会公众就有着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即在社会公众之中建立自己的社会公信力,做公众的坚实依靠;作为政府,就绝对禁止未经公积金缴存人同意的情况下动用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资金(即使在民法上讲货币是种类物,对于种类物只需交付同种类之物即可),用作股市投资此类高风险的活动。所以,政府如果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首先必须征得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缴存人合法权益,就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下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合法性分析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之内的职工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带有强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强制要求缴纳,在实践中也是直接由单位代扣代缴,在政府与公积金缴存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第十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以及第十条规定)。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是具有实权的市房改办、财政局、建设局的隶属机构,或是与地方房改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事实上成了一个地方性的行政机构(张东,2004)。不管是政府还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职责就是负责替缴存人管理账户中的资金,负责账户资金的安全,保证住房公积金用在与保障住房直接紧密相关的方面。将住房公积金不经缴存人同意投入股市,使其处于和保障住房用途不直接紧密相关切高风险的领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结论
国泰金鹰增长开放式基金以募集22.26亿元的资金规模顺利发行。这是自2001年9月第一家开放式基金推出以来,基金业发展中的又一闪光点,确是令人鼓舞的。可是从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势头看,却不甚看好。那么应如何认识当前开放式基金发展势头不猛这一现象?我国开放式基金近期能否有较大规模的发展?我们又应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就这些问题笔者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开放式基金发展形势分析
1.开放式基金的成功推出开端良好
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是以2001年9月第一家华安创新开放式基金正式发行为开端的,至今仅半年多的时间。目前,我国先后推出开放式基金已有4只,募集资金总额已超过百亿元。应当说,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先后有数只开放式基金成功推出,对于我国尚不够发达的基金业来说,确是一个不小的成绩,而且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在开放式基金发行过程中,虽然在认购、赎回、市场运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总体而言,基本状况是良好的,其重要意义不容忽视。第一,4只开放式基金的推出,为我国基金市场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第二,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是完善基金投资结构的关键一环。众所周知,在当今世界-亡,开放式基金已是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因而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乃至我国的香港,其基金业都是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其封闭式基金所占比例都越来越小(约为10%)。我国在2001年9月之前,只有48只基金,且全部为封闭式基金,仅就这一点而言,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即使只数甚少,资金额很小,但它却标志着我国基金业由此成为走向完善的开端,标志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跨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第三,开放式基金的推出意义深远。由全部封闭式基金到推出开放式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特别是最近国泰金鹰增长和鹏华行业成长两家开放式基金的相继推出,的确令人感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已步入以加速发展开放式基金为主要特征的快速发展新阶段;在不久的将来,以开放式基金为主要投资形式的规范化的理性机构投资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证券市场日趋完善、运作规范的情况下,那些缺乏经验或缺少充余的时间奔波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将资金以开放式基金形式委托给以专家组成的基金管理人经营,将成为主要的投资选择。由以上分析可见,开放式基金的成功推出,既为基金业阶段性发展创造了良好开端,也为证券市场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
2.目前开放式基金的运营形势不够乐观
虽然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总体上呈增长态势,但与人们的预期和期望值尚有一定距离,甚至在某些方面令人失望,一些投资者的认购热情不够高。从第一家开放式基金推出以来,虽然基金越发越多,但投资者的认购热情却呈现出一种降温的趋势。主要表现在:最早创下最高业绩的华安创新募集资金为58.67亿元,后来南方稳健募集资金仅为34.88亿元;在投资者认购方面,开始对华安创新的认购呈现超额态势,而对南方稳健的认购额却不及华安创新的一半;销售网点发展也不平衡,国泰金鹰开放式基金销售网点一度增至1500个,可是有些地方却出现了开放式基金售出的还不如赎回的多的现象。面对这种市场对开放式基金的认同度和投资者热情不高的状况,业内人士颇为困惑。一个在国际上已经很成熟的金融品种,在我国推出后市场的反响却不够强烈,而且遇到种种障碍,不能不令人深思。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正常的,尽管这种情况还会持续一个时期,甚至几年,但随着开放式基金的不断完善、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的提升,上述情况将会逐渐减少。而且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开放式基金市场认同度和投资者热情的提升,是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转移的。因此业内人士应当树立这样的信心:若干年后,开放式基金一定会代替封闭式基金的地位,成为我国基金的主流。
二、发展开放式基金的理性思考
我国开放式基金推出后,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主要是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缺乏正确而全面的认识。因此,让广大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理性地认识开放式基金及其发展,便成为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1.开放式基金成为基金市场主流是国际基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不否认,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开放式基金也是有其无法回避的弱点的,如开放式基金费率一般高于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投资者可随时赎回)而不能全部用于投资,其效益受会到一定影响;开放式基金在证券市场处于上涨时,因申购数量激增而使基金收益“稀释”,股市下跌时,又因应付赎回而使基金业绩下滑等等。但是,从总的趋势看,开放式基金将以其诸多优势如流动性强、便利快捷、透明度高等而取代封闭基金地位的。纵观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其基金的发展也无不遵循一条从封闭式基金为主流到以开放式基金为主流形式的发展规律。1999年底,美国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在资产规模上一举取代了传统上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的商业银行而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的第一大金融中介。截止2000年9月底,全球开放式基金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12万亿美元。占全球主要股票市场总市值的36.19%,开放式基金数目已达到53450只。仅美国就拥有8027种开放式基金,投资总额超过了7万亿美元,远远超过其国内3.2万亿美元银行存款总额。到2000年6月,美国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人数达8790万人,比1999年同期增加了500多万。仅美国的家庭就有52%人持有开放式基金,品种达8000只,平均每户就有4只。而同期美国封闭基金数目降到495只,资产总额仅1647亿美元。日本开放式基金的总值已达4.9万亿美元,数目达2884只。德国开放式基金(公众型)已发展到964只,资产总值2408亿美元。就是我国的香港特区,至今已有注册式开放基金899只,资产净值超过2200亿美元。2000年9月,我国台湾地区的开放式基金也已达到280只,管理的资产389亿美元。
上述情况表明,开放式基金已成为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投资基金的主流形式,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基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我国广大投资者应当清醒地认识这一趋势,看到方兴未艾的我国基金业,不久的将来一定会以大规模、更完善的发展之势,快步走上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发展之路。
2.冷静认识当前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冷淡”局面
面对我国开放式基金推出后即遭“冷遇”的问题,有些业内人士困惑不解,甚至忧心忡忡。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凡关心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人,都希望开放式基金推出后立即出现一个投资踊跃、蒸蒸日上的大好局面。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基金市场发展的规律。由封闭式到开放式,有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弱势到强势、由小规模到小规模的发展过程,人们对开放式基金的认识也要经过一个由浅到深、由盲目到自觉、由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开放式基金的管理和操作也必然经历一个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的过程。目前,开放式基金对我国基金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个崭新的金融品种,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它不可能在近期内有一个大规模发展。理论上讲是这样,从实际情况看也是这样。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大规模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条件尚不具备,主要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容延度尚有不足,即证券市场的容量及广延度尚不适合开放式基金大规模发展。证券市场的容量有绝对容量与相对容量之分,绝对容量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流通总额;而相对容量则是绝对容量与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储蓄总额)之比。所谓市场广延度,是指其在外延上的扩延程度,包括:交易规模;各类子市场的细分及专门化程度;市场体系的开放程度。只有证券市场的容量大、交易规模大、专门化与开放程度较高时,证券市场才能有较高的容延度和高效率。换言之,也只有当市场具有足够的广度、深度并达到一定层次、且流动性相当强的时候,开放式基金的大规模发展才有可能。反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状况,虽然股市发展已有一定规模,但与之密切相关的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以及债券市场发育得还很不完善,整个资本市场尚处于封闭状态,对外开放度极小,当然资本市场的容延度也相当有限。然而,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是远远大于封闭式基金的,在资本市场尚处于封闭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奢望和要求开放式基金有一个大规模发展。
此外,中国资本市场缺乏做空机制,发展开放式基金还存在市场技术缺陷。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可以投资的金融工具仅限于境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和债券,其中债券也以国债为主。这样,基金经营者在进行操作时,首要的选择是购买股票,只有当股票价格上涨时,才能实现资本增值。然而当股市进入阶段性空头市场时,股价普遍下跌,由于缺乏有效做空机制,基金经理者很难回避市场风险。投资渠道的单一性与避险工具的缺乏性,就不可避免地限制基金管理者和专家理财优势的发挥,当然也就制约了开放式基金的大规模发展。
3.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开放式基金发展
虽然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条件,但是,悲观、裹足不前和无所作为的观点与态度是不可取的。现在我国已加入WTO,随着时间的推进,对开放度的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封闭状态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被打破。届时开放式基金大规模发展的局面一定会出现。在此之前,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积极创造条件,以稳扎稳打的策略,大力推进开放式基金的发展。
其一,努力创造适合开放式基金能够获得更大发展的法律环境。就目前而言,除进一步落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外,还应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基金申购、赎回、投资决策、清算结算、过户交割行为,为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和正常运转提供更明确的引导。特别是在未来几年内,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健全开放式基金法律、法规的经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二,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适时推出指数期货,通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减少盲目性,减少基金的动荡,从而为开放式基金创造良好的市场生存环境。二是增加开放式基金新品种,让一些经营好、效果好、有一定证券交易经验的券商适时转移到经营基金方面来,以扩大市场容量。三是让市场环境适应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因为市场环境与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既是互相影响的,又是互相适应的,开放式基金发展迟缓也会影响市场环境,反过来就会迫使市场环境来适应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因此,继续发展保险市场、股票市场等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王丽英,曹彤。论中国投资基金业发展策略的理性选择[J].现代财经,2002,(2)。
[2]钱进。理性对待开放式基金[N].金融时报,2002-05-10.
[3]赵广辉。开放式基金理论、实务与投资[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一、我国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面临的主要问题:
1.跨国并购范围小、成功率低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2009年国际并购进入低潮。外界对中国企业的跨境并购给予很大的期望,但是国内企业应当保持清醒头脑和谨慎态度,在把握机会的同时,做好深入研究和准备。
我国企业跨国并购,目前仍然主要集中在资源采掘、工业制造业领域,近两年金融业跨国并购也时有发生;不过,服务业跨国并购总体上相对较少。事实上,近年,全球范围供水供电、工程承包、消费电信等领域的跨国并购非常活跃,而我国相关上述行业企业未能敏锐地捕捉到相关国际机遇。另外,我国跨国并购还需要提高成功率,这里的成功率,包括并购实现的成功率和并购后企业经营的成功率。从并购实现的成功来看,目前我国资源领域的跨国并购已经引起美国、日本等战略对手国家的注意,正是由于美国国内某些人政治上的提防,才部分导致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不能成功。
2.企业境外投资缺乏引导和规范
华尔街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也激化了各国相互转嫁风险的内在利益驱动;全球金融危机呈现更加复杂的形势和局面,势必对我境外投资构成新的影响。
我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有能力开展境外投资。在促进企业对外投资,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和经营过程,规范中国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等方面,需要配套开展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
3.境内外证券市场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潜能未被发掘
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逐步显现,经济运行的困难增加,但总体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风险可控,证券机构在欧美市场的业务有限,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影响相对较小。
4.配套金融服务的产品品种少、功能质量差
200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全球金融业历经了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峻的挑战。从金融服务品种来看,我们看到,目前只有面向对外投资的法人贷款初步形成规模,但即使是这样,在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等著名的境外投资大项目之中,境内机构贷款也只占少部分。同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股权基金、股权贷款等金融品种和金融机制直接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境内股权融资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管道显得非常间接。至于企业对外投资中需要的离岸金融、信用担保、贷款保险等,目前只有少数得到金融主管层授权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并且服务费率、效率等方面,和企业的要求都有一定差距。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实现我国对外投资方式创新健康发展的对策思路
中国的对外投资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国际直接投资市场上的地位较低。金融海啸已经在全球许多国家登陆,面对可能到来的经济衰退,全球正在采取救市措施。尽管在这样的背景下,使得我国在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方面遇到一定的困难,对外投资仍要继续,中国对外投资仍具有巨大的潜力。下面就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实现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创新健康发展提出了几点对策:
1.推动和实现并购投资健康发展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当前许多国家正面临严重缺乏资金的困境,形成了对外来资本的深度需求,而且出价均处于历史较低水平,各国政府对外来资金的一些限制也有所放松。这自然给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收购带来机会。
首先,拓展跨国并购的产业领域。引导我国供水供电、工程承包、消费电信等领域的服务商,积极寻找并购商机,实现企业国际化不断迈上新台阶。其次,提升跨国并购计划的命中率。在这方面,政府和企业都应该积极行动。政府应该在多双边经贸合作中,通过会谈和签约,努力敦促经贸合作伙伴,为中国企业开放更大的产品和要素市场领地。还有,提高跨国并购发生后的整合效率和经营成功率。为此,在跨国并购发生前,要充分总结不成功跨国并购提供的经验教训,企业要分析和判断形势,提出合适的谈判条件;对没有把握获得好效果的,宁可不实施并购;并购发生后,企业一定要有整合的长期规划和分阶段目标,并落到实处。
2.充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
目前金融危机持续蔓延,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急需的重要资源产品处在低位运行,在此情况下,只有鼓励企业积极地走出去,才能弥补国内资源和市场的不足。 危中求机,中国企业此时出击并购海外矿业资源,抓住当前金融风暴时机,扩大海外投资,提高自身的资源储备。
现阶段,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初步建设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共、准公共管理和服务框架。首先,财政出资设立企业境外投资咨询和培训部门。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设置编制约10人左右的办事机构,定期举办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咨询会、引导会、培训班、研讨会。其次,逐步充实民营境外企业商会体系。一方面,要拓展原来以国有企业成员为主的相关企业协会(五矿商会、工程承包商会)的工作机制,将民营企业的入会、服务和协调纳入进来;另一方面,要加大全国工商联体系对民营企业境外分支工作的参与,积极构建海外企业商会,并努力在企业经验推广、竞争秩序协调等方面,开展工作。还有,积极面向企业对外投资,培育培训、翻译、信息、财会、规划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海外投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资质认证制度。
3.为境内主体通过内外证券市场投资境外企业创造宽松环境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从全球范围来看,熊市无处不在,影响无处不在。从中国证券行业角度来看,应该说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国内证券行业的从业机构所受到的影响相当有限,完全可以控制。而国内证券市场受到的影响和冲击非常大,并且迄今为止,许多影响仍然在进一步吸收的过程之中。 在这样的背景形势下如何更好的进行对外投资是一我们迫不及待需要研究的问题。
首先,要以松绑为基本思路,逐步放松和简化企业境外上市的资质管理,放松和简化各类主体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使广大民营企业拥有和国有企业一样的境外上市机会。其次,按照国际惯例和经济安全要求,逐步面向境内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开展换股、认购、收购等操作,建立宽松、规范、有序的备案登记和资质管理制度。还有,要在上海、深圳、香港等证券市场,建立海外企业上市中国证券市场的板块,并力图为中国主体“不出国门”参股境外企业提供机会。
4.丰富和拓展面向对外投资开展的金融品种和关联服务
当前从华尔街开始的金融海啸愈演愈烈,目前已经造成全球房地产的持续下跌、诸多全球大型投资银行倒闭、各国股市暴跌、欧美金融机构亏损和全球经济增速急速放缓等严重后果。但任何时候都有机会,机会只留给有准备的人。其实,尽管股指暴跌、房价下挫,但仍有很多投资品能给你带来不错的回报。
首先,仿照美国OPIC、德国DEG等机构,建立政策性对外投资专业融资机构,建立严格、规范的政策性对外投资配套融资专业审批制度。其次,逐步面向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内金融机构之中,建设基会融资、股权贷款等金融产品品种。再次,在商业性金融机构之中,面向企业对外投资,培育贷款保险、贷款担保等金融产品 。另外,对所有商业银行放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还有,继续大力促进国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走出去”,并在境外加强与非金融“走出去”企业的联系。
参考文献:
[1]John Campbell.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Product Cycle.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es vol.80.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财政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外字〔1999〕7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和我市深化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京政发〔1986〕43号)中涉及企业中方职工7.5%医疗费、20%日常劳保福利费用、20%养老储备金的提取口径、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结余资金的处理,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号)执行。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状况稳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保险种应适用全体中方职工,不得只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享有。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统筹费。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大病医疗统筹费,计入管理费用。原提取7.5%中方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停止执行。新的医疗制度改革办法颁布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失业保险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执行。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1.5%,按实际应参保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失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工伤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缴数额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缴后应无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除外),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加班工资等部分组成。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上述(一)、(二)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三)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执行。其中: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向中方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外商投
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交存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后,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93〕京房改办字第154号),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现存的住房补助基金余额一律转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转金。有关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4〕50号)执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劳部发〔1997〕46号)规定,对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其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企业中方职工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周转金。企业中方一般职工不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对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以及对中方一般职工实行名义工资办法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商变更企业合同、章程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不再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
五、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帐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本通知之前,企业已按财政部门规定,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实行中方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的企业,可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必须设置专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包括外方)的监督。
(二)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企业间借款、赞助、捐赠以及购置与中方职工权益无关的财产。
(三)对现有的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结余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挪用、挤占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必须及时清理收回;对不符合规定而多提的各项权益资金,应冲减成本费用。对涉及上述社会保险的各项权益资金结余,应首先用于补缴按规定应为中方职工缴纳而未缴的各项保险,补缴后仍有结余的,并入相关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7.5%的医疗费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养老储备金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今后用于离退休职工在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必要开支,按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各项权益资金的正常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
七、企业清算时,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以及用该项资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的处理,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不属于清算财产的三部分财产无法交给接受单位的,应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主管财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外字〔1999〕7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和我市深化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京政发〔1986〕43号)中涉及企业中方职工7.5%医疗费、20%日常劳保福利费用、20%养老储备金的提取口径、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结余资金的处理,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号)执行。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状况稳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保险种应适用全体中方职工,不得只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享有。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统筹费。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大病医疗统筹费,计入管理费用。原提取7.5%中方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停止执行。新的医疗制度改革办法颁布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失业保险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执行。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1.5%,按实际应参保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失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工伤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缴数额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缴后应无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除外),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加班工资等部分组成。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上述(一)、(二)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三)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执行。其中: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向中方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交存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后,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93〕京房改办字第154号),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现存的住房补助基金余额一律转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转金。有关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4〕50号)执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劳部发〔1997〕46号)规定,对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其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企业中方职工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周转金。企业中方一般职工不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对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以及对中方一般职工实行名义工资办法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商变更企业合同、章程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不再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
五、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帐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本通知之前,企业已按财政部门规定,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实行中方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的企业,可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必须设置专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包括外方)的监督。
(二)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企业间借款、赞助、捐赠以及购置与中方职工权益无关的财产。
(三)对现有的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结余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挪用、挤占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必须及时清理收回;对不符合规定而多提的各项权益资金,应冲减成本费用。对涉及上述社会保险的各项权益资金结余,应首先用于补缴按规定应为中方职工缴纳而未缴的各项保险,补缴后仍有结余的,并入相关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7.5%的医疗费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养老储备金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今后用于离退休职工在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必要开支,按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各项权益资金的正常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
七、企业清算时,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以及用该项资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的处理,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不属于清算财产的三部分财产无法交给接受单位的,应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主管财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