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7 17:50:3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对金融监管的认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市场合作;经济市场
前言:国际金融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对于阻碍创新发展、完善金融合作的事项,我们是坚决要杜绝的,国际金融市场也是出于此种目的将原有的监管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的,在新型的监管手段的呈现过程中,也是针对那些原有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开设的,在短期内也是取得了一些成果的,所以以下将其对我国的单边发展与全面合作在国际金融监管的促进取得的成果进行了研究,以供参考。
一、国际金融监管具体内容及特点
首先,我们要介绍清楚国际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与相应的优点与缺点,以供我们更好地研究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究竟有哪些。
(一)国际金融监管具体内容分析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全球化的金融工具、金融结构域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依赖性也在加剧,这就促使各国间的合作在日益加深的同时,能够彼此都获得更好的机遇与自由化的加深。但是,金融系统是比较复杂的,对于金融结构在交易中的电子化、金融虚拟性、金融一体化的全面发展,势必也会将风险蔓延开来,为了使这些风险都认识清楚,在长期的国际金融监管的相应改革中,获得更好的促进、提升、监督的渗透办法,所以要设立全面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来进行制约与监督。建立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与标准、是金融监管更加透明化、监督监管人员的行为、促进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是其重要的手段与目的,所以要在相应的监管手段的;灵活运用下,采取更加科学的办法,这就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金融监管优点及缺点演绎
优点:通过对全面的国际市场的细节中重要部分的认识与监督,不断发现新型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在全面的升华过程中,对相应的建设标准也提升上来。在国际间的合作中,起到监督与统协的作用;在金融全面规划中,起到积极出谋划策的作用,为金融危机的发生提前做出预估,使全球性的金融合作提升到一个更加和谐的位置上来。
缺点:俗话是“百密总有一失”,世界金融结构众多,国际金融监管系统必不能全都捕捉到,在进行全面的规划与发展中,各金融机构又是在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系统对如何创新改革、如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全面改善,还是比较紧迫的,所以,如果没有教好的创新意识,没有全面的统协手段,在电子化、自由化的市场经济中没有建立起教好的监管手段,同样会使金融市场失去平衡,可能还会使众多金融组织由于缺乏监管,不断变得“自由化”,促使经济犯罪的大面积产生。对于这些现象我们还是要进行全面关注的,以免发生在我们身上。
二、中国金融发展与国际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金融发展是需要国际金融监管系统来进行管理的,我们要将两者的关系认识清楚,就必须看清两者之间的“双赢”到底表现在什么地方,才能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所在。
(一)我国金融发展中需求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因
1.我国的金融市场,不论是内部自身发展,还是在外部的交流与合作中,都是比较广泛的,所以有可能存在较多的漏洞,所以在细节性的规范促进中必须需求一个全面、严格的监管系统来进行渗透。而国内的监管制度与系统又是比较单一的,随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全面强化,我们势必要从其中得到更多的好处,这一好处就是管理与促进;2.中国金融机构尚处于发展阶段,在许多事情上还是比较单一化的,根据国际合作在近几年的发展来看,我国还是要在电子化、自由化的途径上来发挥自己的长处的,但是对于这些技术,或者说这些系统的具体应用,我们又是比较匮乏的,必须有一个全面协调与控制的机制来指导和监督我国金融结构在这些事项做出的努力,所以国际金融监管系统可以在相应的渗透中,可以带动我们的全面发展与进步;3.我国要想在国际金融中获得一定的地位,在全面的发展中,能够找到更多的合作伙伴,就必须遵守严谨的国际间合作的最佳制度与相应的管理办法,从自身的金融形象与相应的合作态度上出发,为其他的国家,尤其是在欧美一些重要金融先进国家的眼中建立良好的形象,就必须遵守这样的全面规划的组织机构的监管制度,在全面的自我约束与促进中,使自己能够更好的得到全面进步,为自身的发展也做好准备;4.由于经济危机的发生,全球金融机构都会受到或多或少的牵连,我国也不例外,在国际金融监管系统的影射下,我们必须团结在一起,加入到其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的困难与解决国内、国际危险局势。
(二)国际金融监管形成与中国经济市场之间的关系
在全面的金融发展延伸中,我们必须将自己的市场打开,对先进的科技与全面的经济交流技术进行相应提升,这就要靠合作手段的全面提升,与相应的规划协调中找到较好的实施办法。从根本上出发,找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将这种不足之处在国际化的金融合作中,找到相关的融合点或者促进点,才能使我们在将来的发展中,取长补短、不断进取,我们应该站在全面的角度来看问题,做好准备,在国际化与自由化的经济市场中,找到更加协调的发展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不和谐的问题;并且按照全面的发展思路,不断解决国内经济交易中的问题,在团结奋进中,确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技术办法,才能从根本上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这一就更能够促使我国在国际合作中的伟大地位,使我们更好地发展下去,为社会的全面进步、国际间的密切合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的内容强化与技术标准的完善提升做好准备。
[关键词]:次债危机;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一、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内许多经济学家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金融创新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1.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金融创新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发展,为广阔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
(1)增强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利率、有价证券价格的频繁波动,给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新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能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运用正确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2)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金融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得先机,积极地引进或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运作效率,金融竞争或以推动新的金融创新。
2.金融创新的消极作用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任何一个国家在金融运行中出现问题都将迅速波及其他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业,亩影响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漫延欧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创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工具多以表外业务进行,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时性和复杂性,这就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
1.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监管
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失败会导致全社会资金供应者和资金运用者的失败,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甚至会动摇货币制度,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2.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离不开金融监管
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是研究制定货币政策的前提条件,而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没有金融监管或监管不力,就不能保证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健全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在内的金融监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观运行机制。
3.金融监管可以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没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保证,即使是制定了正确的货币政策,也不可能将其有效地实施,甚至还有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危及社会的安定。因而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充分发挥防范风险化解危机的作用。
4.金融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发展需创新与监管并举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必须妥善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把握好监管力度,通过制定适宜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提高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体,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没有监管的创新和没有创新的监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提升金融创新层次
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完善。同时将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许杨.供给视角下的农村金融体制优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4(27).
[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一、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强大动力
金融创新一词在学术界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内许多经济学家把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金融创新极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1.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金融创新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发展,为广阔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
(1)增强了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利率、有价证券价格的频繁波动,给广大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但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等新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能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运用正确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
(2)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金融机构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抢得先机,积极地引进或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运作效率,金融竞争或以推动新的金融创新。
2.金融创新的消极作用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
(1)金融创新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流动国际化,任何一个国家在金融运行中出现问题都将迅速波及其他国家甚至整个国际社会金融业,从而影响到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漫延欧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创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工具多以表外业务进行,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时性和复杂性,这就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金融监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利用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制和约束,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促进金融业依法健康稳定运行。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尤为必要。
1.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监管
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失败会导致全社会资金供应者和资金运用者的失败,破坏整个社会的信用链条,甚至会动摇货币制度,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2.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离不开金融监管
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是研究制定货币政策的前提条件,而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没有金融监管或监管不力,就不能保证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健全的金融微观运行机制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在内的金融监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观运行机制。
3.金融监管可以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监管不力,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如果没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保证,即使是制定了正确的货币政策,也不可能将其有效地实施,甚至还有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危及社会的安定。因而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充分发挥防范风险化解危机的作用。
4.金融监管本身对金融创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机构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绕开金融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就创造了许多新的金融工具。这些新的金融工具极大地促进了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发展需创新与监管并举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统一体。必须妥善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把握好监管力度,通过制定适宜的监管政策,积极推动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提高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体,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没有监管的创新和没有创新的监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提升金融创新层次
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完善。同时将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林俊国:金融学[M].第一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06:403-408
[2][5]戚 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EB/OL].论文天下,(2007-11-22)
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坚持奖惩分明。
2.大胆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第一,合理设置内控机构。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虽然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目前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4.逐步完善金融立法
入世以来,面对全方位的国际竞争,我国金融服务业当前的综合性立法和单项管理法都失之完整,无法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服务市场准入之下金融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需要。因此,急需参照WTO规则,对我国金融业立法做出立、改、废:(1)抓紧填补商业银行的立法真空,如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开展的金融租赁和新兴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的立法。(2)加快出台或修改以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如《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以及与此配套的《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的立法。(3)加紧制定调节金融市场所需的立法,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4)其他立法,诸如再保险管理规定、合作金融管理、金融机构合并重组等方面的立法监督真空也急待补白。
关键词:金融监管:信息不对称;激励相容;金融脆弱性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8-0051-05
一、引言
一些研究认为,金融监管是作为防止由于市场失灵引起的局部或整体金融危机的一种制度安排而被引入金融系统的;合理的制度安排将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统的脆弱性。这类研究主要以市场失灵作为其研究的出发点。金融市场相对于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而言更具信息不对称的特征(Stiglitz and Weiss,1981),分散的市场参与者(投资者和存款者)难以获取充分的信息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制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统的脆弱性。Diamond and Dybvig(1983)的模型证明即使经营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也可能由于市场预期的突然转变或“协调失败”而陷入流动性危机,他认为通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由于协调失败而导致的流动性危机。Dewatripont and Tirole(1994)指出分散的市场参与人还受到有限理性的约束,即使在所有的信息都可获得的情况下仍难以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要求政府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机构的失败,进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免受金融机构破产的损害。Allen and Gale(2000)、Freixas et al(2000)的研究发现,金融机构之间往往存在信息溢出效应和密切的信用关系,这种相互关系结构使得风险在机构之间传染和蔓延,从而导致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失败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政府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防止单一机构危机向系统性金融危机的转变,无疑有利于金融稳定。另一些研究则认为,金融监管可能导致市场激励扭曲和更加严重的道德风险,使得金融系统更加脆弱。大量证据表明,完全的存款保险不仅使存款人缺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的激励。而且将道德风险引入了金融系统,如Hofiuchi(1999)的研究认为政府建立的金融安全网是导致日本上世纪90年代不良贷款大量增加和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原因。资本充足率要求被视为降低金融机构风险资产持有比例的重要手段(巴塞尔协议Ⅱ特别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设计),但批评者认为考虑风险权重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操作上过于复杂难以执行(Davies and Green,2008),而且资本充足率要求具有典型的顺周期性特征(Eva Catarineu-Rabellet al,2002),可能加剧金融机构的顺周期行为和经济金融系统的波动。Boyd and De Nicolo(2005)的分析指出旨在通过限制竞争强化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市场准入监管,可能产生与监管目标相反的结果:他认为传统分析只考虑了金融机构负债业务的竞争,如果考虑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竞争,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贷比例将增大,从而导致更大的风险承担和道德风险,加剧金融系统的脆弱性。
围绕上述理论争论经济学家对金融监管与金融脆弱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但由于研究对象、方法、数据来源的差异,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
因此,无论是理论或是实证研究,人们都远未就金融监管与金融脆弱性之间的关系达成一致认识。正如Santos(2001)所指出的,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们对金融监管与金融脆弱性相互作用的内在机制存在认识上的不足。本文从金融系统最具能动性的因素――金融企业家入手,以对金融市场中金融企业家行为的分析为出发点,揭示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激励冲突通过扭曲金融企业家的行为进而导致金融脆弱性的内在机制。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脆弱性相互关系的内在机理:基于激励冲突与金融企业家行为的分析框架
(一)金融系统中的非对称信息、金融企业家与金融监管
在经典的Arrow-Deberu范式下,金融市场是完全的,仅仅市场本身就可以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佳配置和风险的跨期分担,无需现代金融体系(包括组织化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存在,因此也就没有金融监管存在的必要。但现实中,经济摩擦无处不在,分散化的存款人和投资者直接进行金融交易常常受到信息不对称及其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困扰,这时金融体系就有存在必要。
但是仅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我们仍难以揭示金融系统的产生和演进,正如曹啸(2006)所指出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产生首先应该是企业家追求利润行为。凡勃伦在其1904出版的《The Theory of Business Enterprise》一书中指出,金融企业家的行为是金融系统演化的原动力。如果考虑金融企业家在金融系统中的重要作用,金融系统产生和演进的内在逻辑可以概括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高昂的交易费用,内生了降低这种交易费用的组织安排的需求,追求货币收益最大化的金融企业家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推动了组织化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产生和发展。
但组织化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在减少直接金融合约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的同时又引入了新的信息不对称,如分散的存款人和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这些信息不对称为金融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当组织化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后,金融企业家成为金融市场最为重要的参与主体,金融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成为导致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因素。
金融监管正是作为应对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约束金融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克服金融系统的脆弱性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引入金融系统的。但遗憾的是,正如金融中介不能消除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样,金融监管也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并带来了新的信息不对称,如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与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
(二)金融企业家行为与金融脆弱性
金融企业家是通过与金融市场中的其他参与人相互作用的关系影响金融系统运行的。因此,理解金融企业家行为对金融运行和金融脆弱性的影响离不开对金融市场参与人的认识。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金融市场中的参与人被假设成完全理性的,市场参与者能够利用和处理各类信息,并据此作出理性选择,因此市场主体的行为不会出现系统性的偏差。但行为
金融理论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信息可得并不意味着充分知识,对信息的理解和预期并不意味着行为理性,其中的细微差别都会导致选择偏离最优状态”(Michaels et al,2008)。当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普遍存在,金融市场参与者只能依赖对未来的预期而进行决策,而这种预期常常是主观的、且具有很强的自我实现性和传导性的特点,因此金融市场出现系统性偏差是可能的,即行为金融理论所描述的“心理偏差”。
金融市场上这种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而产生的心理偏差为金融企业家的市场操控行为提供可能。换句话说,金融企业家可能利用市场中的心理偏差,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追求利润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市场上的心理偏差对金融企业家来说,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如果这种心理偏差对金融企业家是有利的,他将引导市场放大这种偏差,从而获取更多的收益(即使这种偏差可能导致投机泡沫,加剧金融脆弱性),相反如果这种心理偏差对金融企业家是不利的,他将引导市场减少这种偏差,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即使这种偏差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防止投机泡沫,降低金融脆弱性)。
金融企业家还可以通过创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过程往往伴随新的信贷方式、新的金融工具或新的金融机构的产生。然而,金融创新在增加利润的同时,短期来看,还会导致信贷规模的扩大,为经济繁荣提供融资手段,在投机需求存在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由于“过度交易”引发的投机泡沫:长期来看,金融创新还意味着对既有金融结构和监管制度的突破,它扩大了金融市场的范围,加剧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使得金融系统既有的稳定结构被打破,金融系统变革更加脆弱。
(三)激励冲突、监管失灵与金融脆弱性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普遍存在,金融市场中的市场失灵以及金融企业家对市场的操纵也经常出现,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完善金融监管是防止市场操纵以及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泛滥,降低金融脆弱性的重要手段。前文述及,金融监管的引入在减少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脆弱性的同时也产生了公众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济活动双方当事人的目标函数可能不一致,这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人)可能以牺牲信息劣势一方(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委托问题。在金融监管中,公众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金融监管中的多层关系。即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委托问题,就会产生由于激励冲突导致的监管失灵,常常表现为更为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滞后以及金融监管目标冲突等。
由于金融监管多层次委托问题导致的激励冲突。进而导致的金融监管滞后、目标冲突等监管失灵。使金融企业家的市场操纵与过度创新成为可能。世界各国金融发展和金融危机的历史表明,金融企业家对市场的操纵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来看,二者之间表现为:“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金融再创新”的动态发展过程,即金融创新会打破金融环境原来的均衡状态,产生新的风险,使原有的监管措施失效。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这种动态发展过程实际上体现了金融企业家与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动态博弈关系。因此监管当局不仅应对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管,更应该审视在一个动态演进的金融系统中,既有的监管制度所导致的激励冲突,是否扭曲了金融企业家的行为。
三、从金融监管激励冲突的角度看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
首先,次贷链条加剧了金融系统中的信息不对称。次级房贷经过数次打包出售,交易链不断延长,资金的最终提供方与最终使用方之间的距离不断拉大;同时随着次贷衍生产品的复杂性迅速增加,这不仅使分散的投资者难以了解其购买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状态,即使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也难以掌握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次贷链条增加了金融产品和交易的复杂性,延长了金融市场资金供需双方的距离,使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监管当局、审计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
其次。金融企业家的市场操纵与过度创新行为是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微观基础。随着次贷产品不断复杂化、次贷链条不断延长和次贷产品规模不断膨胀,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不断加剧,分散化的市场参与主体对金融产品进行理性判断、做出合理选择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为金融企业家的操纵和引导市场预期创造了机会。例如,在次贷产品的宣传中,金融机构和经纪人主要强调产品的收益而对风险的提示不足:金融机构还通过引入信用评级等“增信”手段加强对市场预期的引导等。由此我们可以勾勒出次贷危机产生的微观基础:即金融企业家通过创新次贷产品,加剧了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为其操纵和引导市场预期创造条件,同时也为新一轮的金融创新创造条件,其结果是与次贷相关的金融产品不断复杂化。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不断加剧。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和杠杆率不断上升,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不断提高。由此可见,金融机构高的风险承担和高杠杆是金融企业家进行市场操纵和过度创新的必然结果,在次贷危机形成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过度风险承担和高杠杆率只是金融危机脆弱性的表现而不是原因。
最后,金融监管制度设计中的激励冲突是放纵和扭曲金融企业家行为进而导致金融脆弱性的制度根源。美国金融监管制度设计中的激励冲突首先表现在社会公众与国会以及其他立法机构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始终遵循这样的原则。即针对金融危机暴露的监管失灵或者由于金融创新导致的不平等竞争作出发应。因此,国会和政府常常孤立地看待每一项具体的金融监管改革,很少考虑市场对金融改革的反映(Eisenbeis,2004)。这一理念使得美国金融监管严重滞后于金融企业家的创新行为,监管制度滞后于金融创新不仅可能导致金融监管空白,而且可能导致原本有效的监管制度在新的形势下成为监管当局与金融企业家及金融机构产生激励冲突的根源。在次贷危机爆发的过程中,正是这样一些金融制度安排中的激励冲突,扭曲了金融家的行为,加剧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
四、中国金融监管中的激励冲突与金融脆弱性
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来看,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强调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忽视了监管制度建
设,金融监管中的激励冲突普遍存在。这不仅极大地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提升。而且导致金融企业家和金融机构的行为扭曲,使得我国的金融系统具有较高的脆弱性。
一是过于严厉的金融管制。制约了金融企业家的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体系结构单一,金融风险过度集中。我国一直对金融业实行严厉的金融管制,这不仅带来了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更为突出的问题则是金融监管导致金融创新激励的丧失。一方面,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金融企业家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过于严厉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其结果是,在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中银行贷款一直占主导地位。其他金融资产发展缓慢。这种单一的金融结构使得金融风险向银行集中,加剧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
二是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更多的是从监管目标出发,较少考虑金融企业的经营目标,导致监管目标和金融企业经营目标的冲突,诱发违规行为,加剧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在金融监管目标和金融企业经营目标相冲突的情况下,监管力度的加大只会提高监管成本,不仅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反而可能诱发各种恶性违法违规事件,导致金融系统的脆弱性。
三是金融监管制度设计中没有体现分类监管的原则,缺乏鼓励好的金融企业更快地扩张和创新的激励机制。国际经验表明,在监管制度设计中,针对不同的金融企业设置不同的监管边界,体现分类监管的原则,强调对经营管理状况好的金融企业以更好的、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而鼓励优秀企业的发展。事实上,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好的金融机构更快地扩张和创新,往往在客观上会促进差的金融机构的扩张,其结果是金融系统更加脆弱。
四是以政府隐性担保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造成金融机构普遍的风险转嫁和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与金融监管相伴而生的金融安全网以及由此所导致的道德风险被认为是美国以及世界各国监管当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在我国。尽管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提供的隐性担保实际上具有“无限责任”的性质。当所有的金融机构和存款都受到了政府信用的担保,一方面存款人缺乏对金融机构进行甄别和筛选的激励;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缺乏强化风险管理的激励,从而加剧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巴塞尔协议;监管主体独立性
一、金融监管法概述
长久以来,国内外关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直存在着反复交替的争论。鉴于金融业的特殊战略地位以及金融市场普遍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时的强烈的负外部性,依法对金融业采取适度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已经越来越占据主流,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它反映并确认了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与金融监管的目标分不开。简单而言,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目标的关系表现为原则是为目标所服务的,而目标又在原则的出现过程中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金融监管从本质上而言就是风险监管。这种风险表现为三点,其一是内部脆弱性,其二是危机发生时的超强的传染性,其三是高昂的社会成本。因此金融监管的目标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且降低危机发生时的损失。具体表现为: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信心;促进和规范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提高金融业的竞争能力。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根据金融监管的目标,结合我国现行的金融立法和国际通行之惯例,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原则应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权力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证券法》、《保险法》里面的相关规定都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确认了这一原则,概括为五点: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的接受监管;二、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职权的获取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三、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监管活动应依法进行;四、监管活动双方有一方违法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金融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
(二)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适度原则涉及到监管机构的自身定位的问题。监管机关的定位准确与否,关系到适度原则在监管环节中的表现是否充分。首先,监管行为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市场自身约束双失效的外部规范和约束。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原理,作为一种外部性的矫正措施,监管本身存在着局限,因此政府的外部矫正(即监管措施)也存在着两面性。综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是否合理科学,事关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及其与市场机制的兼容性。其次,就实现金融目标而言,金融监管也并非万能。随着金融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和内部治理,不应当是替代,而应当是配合和补充。由此表明,当市场约束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够产生有效作用的时候,金融监管应当及时退出。监管机构定位模糊往往会导致监管职权的不适当履行,这就要求监管机关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首先必须要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主,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其次,监管者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上应以宏观监管为主,尽量避免直接微观监管。一些人认为,只要每一个金融个体能够实现稳定,那么整体上就一定会实现宏观金融的稳健,这是个错误的认识。在利益相互关联的金融市场上,每一个金融个体的个体稳健纵然是宏观金融稳健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此两点,才有可能确保适度原则在监管环节中自始至终的发挥作用。
(三)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以下几点: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监管职能的划分不清;二、政府干预监管决策频繁;三、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强。以上三点导致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不高,行政色彩浓厚的特点,而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四)协调性原则
这里的协调性应该做三方面的认识:其一、指各监管部门的内部协调,即监管主体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正在逐步打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虽然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禁止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却已增加“但书”。如果实施严格的分业监管,不顾及现实混业的趋势,将会导致监管混乱、真空的问题。因此,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强调监管主体的内部协调性是具有前瞻性的。其二、鉴于金融的高风险性和超强传染性,加强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协调和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传统金融监管的特点十分明显,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增强,金融机构跨国业务的增多,国别金融监管也出现了很多制约。因此如何在确保金融完整的情况下,逐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最终形成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又是当今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任务。其三、对于微观、宏观监管的监管力度的协调。以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来说,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是整体金融稳健的前提条件,但侧重于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对宏观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关联性的评估、预测和管理,并不能确保金融业的整体安全。所以,坚持宏观审慎监管是应对金融危机的必要方向。对此,“一是要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中进行考虑;二是要突出中央银行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维护系统性稳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要加强对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市场、工具的监管,防范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传递;四是要调整金融机构资本管理和风险拨备等制度,抑制其顺周期效应,保证金融体系在经济周期变化中的稳健。”
(五)效率原则
法律上的效率,指法律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比率关系。金融监管效率包括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运行状况都会影响到金融业竞争和创新以及成本控制,从而最终影响到金融业的安全。英国在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里规定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都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对金融业影响的的收益大于成本。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应该逐步转变行政性监管色彩浓厚的作风,更加注重自身的服务功能,在制定和实施监管过程中,更多的考虑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从而确保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此外,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监管主体还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确立合理的竞争机制;二、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三、鼓励专业机构发挥服务功能,加强社会监督;四、必须建立对监管主体的监督体制,确保决策和监管方式的严格审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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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凡生. 关于金融监管法原则的思考[D]. 天津财经大学,2010年.
全球金融危机助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奥巴马政府在成功实施医疗改革后力推的金融监管改革,首先是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及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缺失所进行的一个正式的反思与修正。当然,从另一个层面来看,奥巴马政府也试图通过这一影响深远的改革整固美国金融体系,提升美国金融战略竞争力,增强美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事务的主要领导者,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势必对未来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影子银行体系为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推波助澜,必须消除金融监管在该领域的空白和缺失。影子银行机构通常既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并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衍生金融工具。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影子银行迅速膨胀,该类机构在带来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其快速发展和高杠杆操作的特点也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脆弱性,并直接为危机推波助澜。全球金融危机表明,金融危机的一个核心原因在于没有向监管者提供法律权力来控制“影子银行系统”中的风险。监管者缺乏某些监管权力,或者是已有的监管实施不够,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空白地带和监管不力,一些影子银行机构游离于现行监管体系之外,对其缺乏适当的约束,是金融危机引起连锁反应的重要原因。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2010年5月6日在美国国会调查“影子银行”对金融危机造成影响的听证会上也表示,造成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美国国会没有赋予金融监管者控制“影子银行”的权力。由此,盖特纳呼吁国会能够在金融监管改革立法中体现这一内容。因此,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体系,要求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和适度的资本要求,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金融监管改进的重要内容。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此作出的许多规定,正是危机后政府反思在正式制度上的反映。
信用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为金融危机埋下伏笔,金融监管需要对其进行约束和问责。现在来看,穆迪等信用评级公司对众多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评级错误,未将系统性风险纳入评级模型,评级的模型和理念不适应评级对象,是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而究其深层原因,信用评级机构之所以未能准确地对金融产品进行评级,背后是其严重包含利益冲突的商业模式。由于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在美国次贷危机、希腊债务危机中暴露出明显缺陷,美欧等国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问责和监管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从具体措施来看,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提高信用评级的质量和准确性,是各国在金融危机中得出的重要教训。这大致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强调改变当前信用行业不合理的盈利模式,推动评级行业升级,确保评级机构独立性;强调对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活动进行监管,并依据市场经济原则,对不能预期市场风险、评级结果不符合事实的评级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强调关注信用评级在一国经济和金融发展中可能引发的经济和国家安全风险,从战略上规划信用评级行业的合理发展。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出了许多具体细致的要求,势必将推动传统信用评级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为金融危机而得到关注,金融监管必须体现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有机结合。全球金融危机彰显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金融稳定中的重要性,危机后各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均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深刻认识到,汲取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迫切需要在加强和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构建以宏观审慎监管为重点的金融监管,并使两者有机结合。与此前微观审慎监管的容易识别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即把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制订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宏观审慎监管可以避免金融机构负面作用的冲击蔓延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不稳定,最终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内在嵌入了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理念,注重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并对此作出了许多制度性的安排。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这一调整,对于全球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将具有深远意义。
鉴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复杂金融活动中必须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出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复杂金融活动中更为明显,如危机中金融衍生品由于缺乏透明性,包括对手风险在内的一系列风险难以被监管机关以及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认识和警觉。这使得各国意识到,加强对于重要金融机构和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需要成为成熟金融市场体系下不可或缺的内容。鉴于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强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在6月25日通过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设立实体化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赋予其特殊的监管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美国给全球金融监管行为所发出的重要信号。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危机治理和金融监管的思路发生了重大转变。从刚刚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核心内容来看,美国朝野一致将监管的重点由着重于发挥市场的自由要素转向重于普济要素。这反映了美国试图正通过金融监管理念和体系的重塑,形成国家新的金融竞争力。
扩大了金融监管范围和对象,通过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达到消除系统性风险的目的。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加全面,更加广泛。该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中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教训,全面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以往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视角。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一个内容,是对于衍生金融产品条款,以及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自营交易的限制。该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人资本运营公司需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大型金融机构的运作并购、相关抵押贷款的发放和信用评级的制订,以及各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必须被纳入监管,接受监督。例如法案规定,银行在打包贷款时必须将相关风险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银行进行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投机易,最高投资额不能超过其资本的3%,政府将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和10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征收特别税等。而在银行分拆衍生品业务方面,最终议案放松了早前议员建议的严禁华尔街大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内容。最后通过的法案要求银行需分拆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但是可保留利率、外汇、黄金、白银等衍生品交易。总的来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的一些措施虽然看起来有点事无巨细,但通过金融监管堵塞市场漏洞,清除监管盲区,监控金融市场风险,防范潜在金融风险的努力由此可见一斑。
改革并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效应,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美国金融业一贯依赖于市场的力量形成金融体系自己的发展,虽然这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忽略了系统本身的风险。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到的。
此外,作为该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一个重要内容,该法案彻底改革了政府官员评估和应对可能给经济带来系统性风险的方式。在此前参众两院的改革方案中,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一度成为各利益相关者争议的焦点。在最新的法案中,授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于大型、复杂金融企业的监管权,并创建一个由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同时,法案还将首次授权联邦监管机构接管并分拆濒于倒闭边缘的金融服务公司。将确立一个新的架构来解散对整体经济构成危险的公司,允许美国财政部为相关解散费用提供资金,政府必须在使用一切政府资金前确定一个偿还计划,而这些资金将由倒闭公司资产、债权人以及针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金融公司征收的费用来偿还。这一系列措施,体现了美国重视实施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实现国家金融稳定的最终目标。
注重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监管理念转变。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足是致导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美国政府深刻汲取此次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如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修改消费者保护条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双循环计息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而在6月25日国会通过的新的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确将设立强大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确保美国消费者在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时能得到清晰明确的信息,并保护他们不受隐性费用的侵害,以对付为追求利润而不负责任的信用卡公司和购房借贷公司。在此之前,美国各界对于是否成立消费者利益保护机构,如何认识该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职责权限等,一直存在争议。此次通过的法案最终采纳了支持方的意见。实际上对于一些金融机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行为,美国有关机构已经采取了与之誓不两立的态度。如2010年4月16日,美国证监会对高盛集团提出诉讼,称高盛在打包并营销某种次级抵押贷证券时,就重要事实问题向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或加以隐瞒,使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美国证监会还宣布对19家大型银行的会计问题进行审查等等。此次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不过是将此前的一些做法做了正式的制度化安排。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目前,我国尚处于金融发展的初始阶段,金融体系还未完全开放,金融结构、金融资产与资源分布以及金融资产管理组织发展还比较滞后,监管这一定程度上抵御了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但是,随着未来外部风险加大和国内金融体系的发展,我国建立符合现代金融风险特征,涵盖制度监管、市场监管、全程监管、协同监管等形式的监管框架已是大势所趋。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系正在成为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博弈的新杠杆,金融监管的适度制度安排,必将成为未来金融核心竞争力中的重要一环。
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特征,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均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必须使金融监管贴近市场第一线,并保持相应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在增加金融衍生工具透明度的前提下,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显得非常重要。
推进信用评级机构的变革,加强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有效监管。针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变革。首先,国家从战略上重视信用评级行业的规划和发展,打破评级业垄断格局,增加区域内信用评级话语权。目前由三大机构垄断、一体化的信用评级体系在多极化的国际经济体系下是不合理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顺应区域内评级机构发展潮流,把大力推动我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作为一种长远的战略选择。其次,完善信用评级的定位与功能,适当考虑评级的区域性。信用评级服务业应该是区域化的,本区域内由区域经济的管理者和参与者们自己博弈,平衡利益,自己评级,按级别配置资源。区域外机构不应横空评级,避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预期,造成恐慌。第三,强化政府对于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增强评级透明度。目前的信用评级作为制度安排,广泛存在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商贸等领域,已具有公共品性质。目前,信用社会化的特殊国情需要我们重视信用风险,国家在对社会信用风险的管理应负有职责。建议有关部门明确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设置、产品、人员等进行适当的管理和调整,加强对于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活动的监管,促进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
控制金融工具的高杠杆率和风险传导链条,建立监控系统性风险的机制。目前,中国金融体系蕴藏潜在巨大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高储蓄率下金融资产供给相对有限,各国救市所导致的全球流动性泛滥,资产价格受到资金追逐产生巨大泡沫的风险;经济刺激计划中银行大量放贷,由此导致的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隐忧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的风险。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引发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应对。但归根结底,中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高杠杆率和传导链条问题。我国需要研究从国家整体角度认知杠杆率,并尽可能减少个体(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地方财政)风险向整个系统(整个金融体系或中央财政)转嫁的渠道。从政策上考虑,建议我国从控制杠杆率和传导链条入手,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体可从一些措施入手。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企业、居民和政府的表内(外)资产负债表的管理,关注国家综合负债率。其次,控制国外金融风险的传递,打破国际流动性向国内流动性的传导机制,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背景下更应强调这一点。最后是严控信贷,切断与资产价格挂钩之间的联系,防范资产价格泡沫。而对于减少系统性风险传导链条,可以从四个环节入手:即严格监控证券化产品和衍生工具,防止为本已流动性泛滥的市场注入更多的系统流动性;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防止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的财政风险转移;防止中央政府的风险倒流金融机构,变为金融机构的融资和清偿力风险。我国应加强一系列高层部门的协调,建立监控系统性风险链条的机制,并明确该机制的监管目标,通过将完善的监管框架、充分的监管资源和有效的监管实施结合于一体,可以将系统性风险堵塞于中国金融体系之外。
金融监管的意义非凡,加强金融监管不是简单就能做到的,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制约着金融监管的实施。作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及理解,将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分为以下几点:
1.全社会、全面的重视金融监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或者说大部分的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导致的后果就是忽视金融监管、没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须重视金融监管,政府可以开展关于金融监管重要性的课程,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切实的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机构与企业对于金融监管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视金融监管而导致的后果的情形,让工作人员换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视金融监管。只有重视了金融监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措施是在为之后的金融监管实施打基础。
2.做好各类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业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实施。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联系着许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门、下级工作人员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有着一套非常完善的体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这套体系是由银行各种内部管理方案而组成的,系统非常庞大,这样系统具体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实现银行内部权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监督管理。金融危机让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了解到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机构内部的管理有着很大的联系,很多时候都是由于银行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做好而导致了之后的金融问题。商业银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必须做到这几点:严格审查银行的真实资产,不定期的对于已经了解的资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给出解决方案;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解决;最后把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果做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银行只有自身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
3.做好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控制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这个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这是因为内部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着金融机构内部所有的信息。具体的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机构信息,将与内部管理有关的信息筛选出来,根据相关信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制作出融机构内部管理明细。利用这个内部管理明细金融机构可以迅速地找出机构金融监管的薄弱之处,重点对薄弱之处进行监管。有重点、有步骤的金融监管必定会带来有效的监管结果。
4.强化企业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督。企业中的金融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该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无论是对于财务预算还是对于执行力都应该进行有效地金融监督。企业可以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条例,这项条例必须全面、可靠,包含了企业金融的各个方面,例如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查规定等,在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之后切实的落实制度,实现制度化的金融监督管理。企业还必须做好的审计工作,分时段的对于企业的各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刻的检查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最后,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来减少金融风险。伴随着未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也将会发展迅速,也会扩大企业规模,这时候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的金融监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内部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命运,做好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业金融监管工作。
5.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健康。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是分不开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多不好的影响。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就必须做好证券市场的各项工作。具体措施分为以下几点:(1)强化各类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时候证券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闭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应该严厉的打击不实信息,遏制造假行为,及时利用各种渠道真实的金融信息,以此来进行金融监督、管理。(2)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审查。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企业上市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标准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易调整的企业,要责令退市。只有通过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的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3)实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会猜测政府的行为,以此来预测股市,导致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实施行政透明化,减少金融界对政府行为的猜测。以上这些都是加强证券市场金融监管的措施,只有切实的落实了这些措施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更加规范、安全,未来的证券交易市场才值得信任,最终金融监管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达到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