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7 17:50: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搞好云南的环境保护,不仅事关当地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区域性乃至国际性的意义。“十一五”期间,云南组织实施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戈IJ》、《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计划》、《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七彩云南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环境保护丁作取得积极了进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二氧化硫、有机污染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由此支撑了全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虽然近年来云南环境保护取得很大成就,但是,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1云南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
1.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
云南处于多条国际和国内河流的上游,生物多样性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重要地位,是中下游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保护的压力巨大。同时云南又是边疆、多民族省份,发展基础薄弱,发展任务繁重,自然资源开发仍是重要的经济增长方式。
如果处理不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将导致水土流失、河道断流、生物多样性下降等生态环境问题的加剧。
1.2污染减排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十二五”时期,云南经济总量将快速发展,GDP增速预计将达10°%以上,火电和以有色金属为代表的高耗能行业等都将大幅增长。经济高速增长和城镇化的加快将在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方面给污染物减排丁作带来空前的压力。“十二五”国家将氨氮、氮氧化物纳人总量控制目标「'云南将面临有机污染物、二氧化硫持续减排和氨氮、氮氧化物减排的双重任务,减排的压力不断加大。
1.3污染转移的压力加大
云南是承接中国东部产业转移的重要区域,随着云南“桥头堡”建设的推进和扩大沿边开放,势必推动云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的地区为了加快引进外资的速度,就可能降低环境门槛,致使国内外一些高污染的产业、设备、技术及污染产品和废弃物转移至云南,客观上形成污染的转移。
1.4跨境环境保护的问题增多
云南地处亚洲大陆四大江河的上游地区,其生态环境的变化不仅影响到流域云南段,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国外下游地区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活动。近年来围绕跨境河流污染等引发的环境摩擦上升,对中国的区域合作造成一些负面影响。随着桥头堡建设的推进和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在跨境环境保护方面承受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2云南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2.1水环境污染依然严重
云南九大高原湖泊污染依然严重,从2009年监测结果看,5个湖泊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滇池、草海、外海、阳宗海、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水质类别劣于V类标准)。全省六大水系主要河流监测断面中,水环境功能不能达标的断面占31.1%,已遭受污染(IV〜V类标准)的断面占20.6%,污染严重(劣于V类标准)的断面占19.2%[4]。城市河流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列人监测的15个主要城市的30条城市河流(水域)中,有45.5%的断面达不到水质功能要求,水质受到污染或严重污染的占50%。全省21个主要城市(所有州市府所在地和5个县级市)40个饮用水水源地中,有12.5%不能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4]。
2.2重金属污染危害日渐凸显
云南有色金属矿产丰富,在带动有色金属采、选、冶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重金属污染。由于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资源无序开采、企业的治理水平低、环境监管能力不足、对重金属污染重视不够等原因,长期的矿产开采、加丁以及丁业化过程中,重金属特别是铅、汞、镉、铬、砷等5种高危险重金属在环境或生态系统中长时间存留、积累和迁移,造成一些有色金属矿区及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并在部分蔬菜、茶叶、三七等农产品中出现重金属超标的问题[5-6]。
2.3农村环境污染日益突出
在云南污染物排放总量构成中,农业农村污染物排放量已占相当的比重,其中,总磷、总氮排放量分别占排放总量的63.4%和55.6%,超过生活源的排放量;有机污染物和氨氮的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20%,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量接近丁业污染的排放量,氨氮的排放量是丁业排放量的2.67倍[7]。而农村普遍缺乏污染治理设施,绝大部分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周围环境中,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
2.4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艰巨
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主要集中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受保护地区,其他区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视不够,污染、生态破坏导致的生物多样性减少非常普遍'紫茎泽兰等外来人侵物种危害比较突出,缺乏有效的防治措施「'生物迁地、离体保护体系还不完善,生物物种资源与遗传资源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
2.5环境监管能力亟待加强
云南环境监管的能力还较薄弱,队伍建设滞后,与日益繁重的环境保护丁作不相适应。环境质量监测未能实现全指标覆盖,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生态监测丁作刚刚起步或尚未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网络难以全面反映全省情况,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监督效果未能有效发挥,重点放射源监测依赖人丁。
3云南环境问题的主要对策
3.1强化产业环境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强化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划环境管理,制定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政策,将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作为关键约束,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避免资源环境超载。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建立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严格环境准人,推动产业聚集发展,促进重点行业的合理布局。加大炼钢、炼铁、铁合金、焦炭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绿色经济[10],强化对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实施清洁生产作为环保验收、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污染减排的重要条件。3.2以饮用水源地和重点流域为重点,搞好水污染防治。
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创新水环境管理思路,推进水污染防治丁作,让江河湖泊得以休养生息。
3.2.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实行严格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将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作为优先领域,确保饮用水安全。按照水源保护区划实施分区管理与整治,一级保护区整治主要针对直接影响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采用清拆、关闭、搬迁等措施解决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二级保护区主要通过关闭排污口、迁出和企业搬迁等措施控制点源及非点源污染。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合理开采地下水,逐步关停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单位。
3.2.2加大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加强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的综合防治,以削减人湖主要污染物为核心,深化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内源污染的治理,全面推进人湖河道环境综合整治,使河道景观、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开展环湖生态系统修复与生态建设,逐步恢复生态景观和生态功能。加强南盘江、红河、牛栏江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制定并实施云南重点流域水体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方案。加强出境河流流域污染防治,加强跨境河流的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确保跨境断面达到水质功能要求。
3.2.3严格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以有机污染物和氨氮的总量控制为重点,推进水污染物的减排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污染物处理能力,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将现有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在“十二五”期间提高到一级B标准。重视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加强农业污染源治理,重点推进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
3.3以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减排为重点,加强大气污染治理
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中心,以总量控制为手段,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控制为重点,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3.3.1强化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控制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从注重重点行业总量削减向全面减排转变,加大和强化淘汰产业结构调整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关停、淘汰小火电机组及有色冶炼、钢铁落后产能;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行业重点抓脱硫设施建设与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锅炉主要抓结构升级,加大小锅炉淘汰力度,大吨位锅炉因地制宜采取脱硫减排措施[13]。氮氧化物总量控制要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控制,形成以火电行业为核心的工业氮氧化物防治和机动车排放为核心的城市氮氧化物防治体系;电力行业全面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新、改、扩建机组必须配套烟气脱硝设施;全面提升机动车污染控制水平,全面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淘汰不合格车辆。
3.3.2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
全面加强工业烟尘、粉尘和城市扬尘的污染控制,颗粒物严重超标的区域实施颗粒物总量控制。
电力行业要采用布袋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水泥厂、建材和工业锅炉等要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同时减少无组织排放[14]。加快城市工业污染源调整搬迁,集中整治低矮排放污染源,取缔非法排污企业。改善城市的能源结构,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在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减少颗粒物排放,控制煤烟型污染。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环境管理,有效抑制扬尘。
3.3.3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建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排放量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指标纳人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有序开发水能,推进化石能源的清洁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发展节能环保型公交运输工具,在公交、公务、出租、环卫、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3.4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3.4.1推进危废及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加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施建设力度,建设云南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全面监督和检查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立全过程的管理体系,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设施的运营管理效率,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科学有序发展。实施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规划,积极探索社会源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全面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3.4.2强化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
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固体废物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水平,降低固废利用、处理、处置设施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从生产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加强磷石膏、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各种建筑废弃物及桔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物的综合利用,建立废旧电子电器的社会收集网络,继续实施电子废物等圈区管理,推动大型集中电子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设施建设。
3.4.3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套建设,促进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丁程建设,完善城市垃圾收运网络体系,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稳步推进各县均建设垃圾处理厂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求。加强对填埋丁艺安全性和渗滤液处理问题的研究,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丁艺改造,进一步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效率[15]。整治简易垃圾处理或堆放设施,落实渗滤液处理要求,搞好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的地下水和土壤的修复丁作。
3.5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建设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3.5.1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生态脆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
制定和实施州(市)级、县级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完成全省性重要生态功能区与生态脆弱区、以及滇西北、东川等重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16]。加大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开展系统规划和治理,进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探索实践适宜于各区的生态保护、恢复和治理技术与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生态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3.5.2大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以滇西北为重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丁作,落实《丽江宣言》、《腾冲纲领》的精神,加快实施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纲要「'行动计划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丁程规划™。建立完善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专家评估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管,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与规范建设水平,推动自然保护区建设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积极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机制,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生态补偿试点。完善生物就地、迁地、离体保护体系,努力在重要物种、关键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可持续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积极防治外来人侵物种危害,加强生物安全监管。
3.6以重金属污染控制为重点,提高环境风险的防范能力
建立长效机制,把环境风险纳人环境管理,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标准制定、过程控制、竣丁验收等环节建立制度,实施风险评价。加强对重点企业、环境敏感地区和环境风险源的监管力度,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重视南盘江、澜沧江、红河等重点流域、跨境出界河流的环境风险源管理,逐步建立环境风险的清单管理、实时监控、应急响应处置体系。
推进《云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规划》的实施。加强重金属污染风险防范,划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加强环境敏感区域内的涉重金属企业的综合治理和环境监管,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重复利用。强化重点丁业企业的在线监测,试点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开展重点地区环境与健康调查,排查影响健康的重金属污染源。建立和完善省级重金属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系统掌握主要重金属的污染水平和人群健康影响状况与发展变化趋势。
3.7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以监测、监察、信息能力建设为重点,集成监测预警体系、执法监督体系、管理支撑体系三大体系,统筹基础丁程、人才丁程、保障丁程三大丁程,稳步提高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和标准化建设,改善环境监测基础条件,强化监督性监测。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升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建立应急监察体系。建设集数据传输、存储、管理、处理、分析、应用、表征、全过程于一体的“环境监测数据平台”。
3.8创新环境管理政策及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途径
3.8.1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建立环境与发展咨询制度,建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咨询机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的研讨和咨询,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增加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
3.8.2创新环境经济政策
关键词:公路施工;环境;问题;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公路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也将对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公路工程项目的修建势必消耗资源、改变地形地貌和原有的自然景观,建设和运营过程还可能产生各种污染,这些综合因素严重地影响着沿线的自然环境,破坏了原有的生态平衡。公路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不同于一般的厂矿企业,具有范围广、时间长、因素多及难于弥补性和难于预测性等特点,因此,公路工程的环保工作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以工程前期、施工期和营运期等各个阶段为契入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使公路工程给自然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一、公路施工环境问题分析
1、公路施工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路基施工阶段,土方路基填筑、构造物基础开挖及下部施工中土路基于地面,构造物基础开挖后,松散的基础土方堆积在周围,由于进行防护施工的条件尚不够成熟。受雨季雨水的冲刷造成边坡水毁,基础开挖出的土方被冲散,导致该阶段水土流失较为严重;运营期路基、构造物施工已经完成,配套的防护绿化工程也相继结束,此时降雨的水流对公路水土流失的影响随之减弱。同时,施工期间在弃土、弃碴时多数施工单位采用倾填,倾填后的土和碴未被压实和整平,致使弃土和弃碴场在降雨后的土和石碴很容易被冲走,人为的增加了水土流失数量和创造了水土流失条件;路堑开挖初期,截水沟尚未砌筑,致使降雨对路堑边坡造成了威胁,遇到大的降雨时土方路堑边坡、石方边坡石质较为破碎时,路堑边坡常会出现滑坡、滑塌等严重的灾害。
2、空气污染
公路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路基开挖、土地平整及路基填筑等施工过程。(2)水泥、白灰、粉煤灰等建筑材料。(3)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和粉尘。(4)建设期沥青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沥青烟尘对公路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营运期汽车尾气对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
3、固体废弃物污染
公路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1 )进场前清场废物:主要是施工场地内杂草、灌木等植物残体等。(2)路基开挖弃土:路基挖方,除一部分利用外,其余部分应用车辆运输至统一的弃土场,而不得随意放处置。否则将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3)旧路改建中的拆旧混凝土和砌体以及旧油面。
4、水污染
公路施工对水环境的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1)混凝土的养护废水混凝土的养护废水主要是pH值高,一般达9~l2。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量少、蒸发吸收快,一般不会形成较大的地面径流进入地表水体对环境影响较小。(2)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悬浮物,应防止含油废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3)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是集中施工现场、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其水质和城市生活废水一样。公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量不是很大,但如果防治措施不当,也很容易造成水环境污染。
二、公路施工环境防治措施
1、采取防治措施,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在平纵断面设计时应注意填挖平衡,减少土石方量,做好土石方调配。合理取土,规范弃土,保护耕地,少占良田。应尽量在荒地或低产耕地集中取土,取土后对取土坑应考虑进行后期利用。弃方应集中堆弃,不占农田,堆弃后应上覆表土,播种绿化,以形成植被。深开挖路段要多考虑隧道方案,可避免山体开挖,保护森林植被和水土资源。注意保持原有灌溉系统和自然水网体系。
(1)对可能破坏的地方应提出恢复或调整方案。设计上应做到公路排水与农灌分家,必要时对原有排灌体系进行优化合并或改移,做好项目自身的排水系统设计,增加必要设施,以防止路基路面排水对农田水利的不良影响。桥涵要根据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流水频率,留有足够的泄洪能力,尽量避免影响河流水文、水流特征,避免改移或堵塞河沟。
(2)应根据沿线不同水文地质条件,边坡高度、气候和当地材料等因地制宜的选择对边坡的防护类型。高等级公路采用拦水带集中排出路面水,对于坡面只要适宜植物生长,采用植物防护是首选方案。路基边坡土质、酸碱度、气候、降雨等是影响公路植物的主要因素,因此种草、种树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其气候适应性、土壤适应性、抗病性、抗侵蚀冲刷的特点,尽量选用本地生命力强的品种。在路线设计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高路堤和深路堑,填挖方的高边坡技术处理问题就显得很突出。尤其是路堑边坡,必须结合工程地质等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措施,否则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目前高路堤及土质路堑边坡路段,在确保其稳定的前提下,坡面则采用多种形式的网格配置和植物防护。随着土工合成材料的应用,钉挂土工格栅后再种草的方法也逐渐被施工认可,当土质不良难以保证边坡稳定时,就要采取圬土防护或相应辅助设施。破碎的石质路堑边坡一般采用传统的挡土墙、浆砌片石护坡、护面墙等防护形式,随着科技的进步,已从传统的被动支挡,发展到考虑加固岩土体自身,改善其力学特性,加强其整体性以达到稳定边坡的目的。
(3)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公路材料的选择,对降低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至关重要。工业废渣在公路和工程施工中已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路基填料采用风积砂也取得了成功经验,对原有公路建筑材料再生利用,也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种新方法和措施。因此应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在新材料、新工艺上积极探索。__
2、大气污染的防护
( 1)公路施工堆料场在空旷地区, 相距200 m 范围内应有集中的居民区、学校等。
( 2)沥青混合料拌和楼宜设在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以外的下风向处, 应安装消烟除尘设备, 使之既防便生产,又符合卫生要求。拌和楼一般不宜采用开敞式、半封闭式沥青加热工艺。
( 3)对拌和场可能产生尘害的细粉拌和作业, 应在其作业现场设置喷水嘴装置洒水, 以使作业产生的扬尘减至最低程度。
( 4)在运输过程中, 对易引起扬尘的材料运输, 运输车辆应备有帆布、盖套及类似的物品进行遮盖。
( 5)施工便道及经过农田、居民的临时便道应定期洒水降尘。
3、固体废物控制措施
工程弃渣和其它建筑废料应尽量利用,多余部分集中弃置,清渣结束后,根据要求加以绿化恢复;工程弃渣中可利用的片石、碎石,用作排水防护工程的浆砌片石原料;施工中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废料和工程弃渣等,可填筑路基低洼处,用于挤淤;换填软土产生的塘泥等淤泥,应集中收集,因其有机质丰富,可作为植草边坡培植土加以利用;条件许可时,也可将弃渣弃置于汇水量小的荒沟,在其中筑坝,变荒沟为良田,补偿占用的耕地;桥梁施工中挖出的淤泥、渣土等,不得抛入河流、沟渠,需征得地方有关部门的许可,可在不影响泄洪功能,不影响沿线、沿岸景观的指定地点,设置围堰,在围堰内充填,工程结束后如不作它用,则必须对堆放点进行绿化、美化处理;施工营地生活垃圾和多余废弃建材,集中收集,加强管理,定期交于环卫部门处置。
4、水污染防治措施
公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量不是很大, 但如果防治措施不当, 也很容易造成水环境污染。针对不同的废水, 需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 1)混凝土养护废水。混凝土养护可以直接用薄膜或塑料溶喷刷在混凝土表面, 待溶液挥发后, 与混凝土表面结合成一层塑料薄膜, 使混凝土与空气隔离。
( 2)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应尽量要求施工机械和车辆到附近专门清洗点或修理点进行清洗和修理。
( 3)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人员应尽量选择有污水排放系统的民房作为宿营地, 使生活污水进入排污系统。
总之,公路建设是线性工程,建设规模大、资金投入多、技术复杂,建设周期同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条件密切相关,必须将加强环境保护贯穿于设计、施工与营运管理全过程中,真正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环境保护与公路建设并举、公路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和谐,努力建成环保之路、景观之路、生态之路
参考文献:
[1] 林德环. 浅谈公路施工的环境保护问题[J]. 科技资讯, 2007,(05) .
[2] 刘炳. 浅谈公路施工环境保护及环境影响评价[J]. 交通科技, 2005,(01) .
[3] 吴江. 如何加强公路土建施工的环境保护[J]. 科技资讯, 2009,(19) .
[4] 韦玉学. 公路施工安全影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J]. 科技创新导报, 2009,(31) .
[5] 裴延磊. 浅谈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体会[J]. 科技创新导报, 2009,(24) .
(一)环境税与排污费各有其适用范围,不应混淆从全球经验看,对于社会可容忍的污染行为,政府既可选择排污费也可选择环境税方式加以干预。但政府选择干预方式时,不能不详察其适用条件。显然,环境税与排污费各有其特定适用条件,这种条件就是污染行为的损害范围、损害对象及损害结果是否可以精确或大体界定。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不宜流动的污染物,通常给特定区域的环境和居民带来损害,损害结果也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大体上相当于环境修复费用或污染物的处理费用,包括污染物收集、焚烧、填埋等费用。此类污染物损害的环境属于社团产权范畴,适合采用市场交易价格方式——收费方式加以解决:地方政府代表这一区域的居民与特定排污者进行交易,并依据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灵活地调整收费标准;居民出于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环境和健康的关切,有动力监督排污行为、排污费的征收效率及使用效果,排污者则根据自身能力和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向政府支付特定排污费以获得最佳数量的排污权,地方政府最终使用交易所得处理污染、修复环境,平衡社会成员与排污者关系。这是一种利益边界精确而且有效率的交易,也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能够实现政府、特定居民、排污者三方共赢的公平交易。因此,从经济依据和征收效率看,对不宜流动的污染物征收排污费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但是,诸如废气、部分废水等跨界流动、扩散的污染物,其损害范围和损害对象模糊,损害结果也难以精确计量。此类污染物不宜采用排污费形式加以干预,因为利益边界的模糊性以及随之产生的过高的交易费用,抑制了政府(更高层级)代表众多不特定居民与特定排污者发生交易的可能性。此类污染物损害的环境属于纯公共产品和集体产权范畴,较为可行的干预方式是征收环境税,即通过公共决策程序,采用多数决策规则,强制性地让排污者缴纳一笔税款。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由于利益边界的模糊性,以及排污者和相关利益者对选民代表的影响,这笔税款通常不足以覆盖修复环境所需费用(假如受损环境可以人工修复),需要大量额外的预算拨款加以弥补。这无疑会减轻排污者经济负担,造成其他纳税人税负加重或福利减少。从这一意义上讲,征收环境税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缺乏充足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税制设计本身潜伏着征管效率不高的风险。同时,由于利益边界的模糊性,监督排污行为、环境税的征收效率及使用效果,对居民而言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因而鲜有监督动力,而缺乏公众监督的税收征管通常是低效率的。由此可知,在理论上环境税可以作为政府干预跨界流动、扩散的污染物征的一种备选方式,但从经济依据、政治依据和征管效率考察,却不是最优选择,而是政府在无法找到其他更有效的治污手段的困境下,不得已采用的次优干预手段。由于环境税与排污费的不同属性及其对征管效率的显著影响,即使是在税制较为完善的OECD国家,环境税费并存现象也较为普遍。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讲,排污收费全面改革为征收环境保护税缺乏应有的依据。我国在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过程中,不应选择彻底废止排污收费制度的做法,而应仔细甄别某一种染物有无流动性和扩散性、损害范围、损害对象、损害结果是否可以精确或界定,宜税则税,宜费则费。如果随意地扩大征税范围,势必将一部分适合征收排污费的项目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从而丧失征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降低纳税人的遵从度和公民监督的积极性,引发税收流失和征管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设计一是严格区分环境税与排污费适用范围,噪音、生活垃圾、建筑扬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不具有流动性和扩散性的污染物仍采用征收排污费办法,不实行费改税。二是按照我国税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必要的、最少的、易于征管的,且具有跨界流动、扩散特点的污•财税改革染物纳入环境税征税范围,以避免税目复杂繁多、与环境相关税种在功能上重复叠加、征税效率低等弊端的发生。建议加快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与环境直接相关税种的改革进程,将煤炭这一我国消耗的主要化石能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将水资源纳入到资源税征收范围,对不同排量机动车、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征收有差别的车船税。在这一前提下,科学设计环境税的调节范围,将防治任务繁重、社会达成共识、环保部门已取得征收经验的污染物,如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种主要重金属纳入征税范围。三是为了鼓励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国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将煤炭、成品油、天然气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纳入征税范围。四是税目设置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方式,以增强环境税适用性和延展性,列举的税目满足当前全国重点污染物防治的需要,而“其他重点污染物”所概括的税目则在满足地方重点污染物防治需要的同时,也为未来将其他污染物,特别是新发现的其他重点污染物列入税目留下入口。税率不宜简单实行基本税率与惩罚性税率,应以基本税率为起点,根据实际排放数值,实行累进与累退相结合税率税,不封底、不封顶,诱导排污者人加快技术创新,采用更环保设备、工艺。减少污染物和污染强度,(税目与税率具体见表1)。五是设置最少、必要的免税项目。企业或个人从事公交客运和公路、水路客运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目的是鼓励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减少私家车和单位公车的使用频率和排污量。企业和个人从事远洋捕捞、货物运输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原因是排污行为发生在境外,不宜监管,国家间税收竞争的需要,如美国、挪威等国免征在境外水域作业的商业捕鱼船的能源产品税。企业和个人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免税,主要是为了配合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
二、实行约束与激励相融合的税率机制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中税率安排的认识第一,统一的税率方案不能反映多数地方企业治理污染的实际成本。实践表明,即使是同一污染物的治理成本在不同地区也存在较大差异,城市高于农村,东部高于中西部,人口密度大的地区高于人口密度低的地区。全国统一的税率与各地企业实际治理成本相比较,会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一是在江苏等少数地区二者大体一致;二是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税率水平远低于当地企业治理成本,如江•财税改革苏省二氧化硫每一污染当量税率为1.2元,天津市目前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6.3元,显然如果以江苏收费标准制定环境税税率,远不能满足天津市的治污需要;三是在中西部地区税率水平高于当地企业治理成本,有可能超过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第二,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地方政府有可能采取变通、不合作甚至抵触策略,使环境税制在实施中受阻,影响税收征管效率。具体而言,部分发达地区政府倾向于采取提高实际税率、加大治污力度甚至淘汰部分污染产能的策略,以实现本辖区社会经济与自然环境在更高水平上的和谐发展。就中央政府而言,此类地方政府的动机和行为,总体上符合自己的政策意图,因此有可能会采取默认甚至鼓励的策略。如此,正式的税制及税率被非正式的地方规制及高税率替代。面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这一博弈结果,辖区内纳税人有可能普遍采取不遵从甚至公开抵制策略,使税制运行变得异常困难,税收征管效率异常低下。而对于中西部地区政府而言,它更多关注本辖区经济发展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就业压力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环境问题则放在次要位置。由于该地区资源性、能源性产业位置突出,高税率有可能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导致失业增加,经济发展放缓,财政收入萎缩,因此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降低实际税率、保护企业利益的策略和行动方案。具体策略和行动方案取决于中央检查方式和力度。中央检查方式没有漏洞且力度较强,地方政府则采取补贴、退税等迂回方式降低企业的实际税率,反之则采取少征税、不征税或默许企业偷逃税款方式降低实际税率。无论哪一种策略和行动方案,都会使税收征管陷入低效率状态之中。第三,上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博弈,有可能引发污染源从高税率地区迁移到低税率地区现象,即污染源从环境污染已经比较严重的地区转移到环境承载能力相对强、需要企业发展的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污染源的迁移会使环境税制的环保功能弱化,这是因为污染源的迁移并不会减少污染物总量,而污染物的跨界流动和扩散又会抵消环境税在发达地区和污染物重点防治区的环保功效。这一问题需要引起警惕,并在环境税立法过程中加以防范。
[关键词] 城市建设 城市规划 环保 可持续发展
引言
城市发展的规律和实际情况都表明:我国将进入一个快速城市化阶段。城市是人类生产生活和文明成果的集中体现地,是区域、政治、经济、文教、科技的中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做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资源和环境面临极大的压力。如何在城建设中寻找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当前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同时,城市化不但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又对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美好家园,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而又紧迫任务。
一、城市发展趋势
在产业结构方面,随着可持续发展进程的加快,一些国际化大都市普遍出现了产业结构的“非工业化”工业的中心地位不断下降,石油、煤炭、化工、汽车等对环境危害严重的工业逐步减少;金融业、商业、管理、法律、研究与开发、交通、通信、广告、仓储等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在工业部门,内部产业构成也在不断变化,纺织、钢铁、金属加工等传统工业日趋衰退,电子、通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蓬勃发展。
在城市交通方面,一些国际化城市非常注重发展高效、低污染的城市立体交通网络,地铁、轻轨铁路已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承担了市区内部大容量的客运。目前伦敦纽约的地铁线路都在4 00公里以上,东京巴黎地铁线路长200~300公里,这些城市的地铁均已形成完整的网络,客运量大大超过公共汽车。
在城市布局方面,当代国际化大都市的空间布局呈现两大趋势:一是开发或再开发市区内的用地以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二是开发郊区和周边地区以疏散市区人口和工业,为市区创造优美舒适的环境。
二、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1、城市规划滞后,资源浪费严重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仍局限在先发展地区和大中城市,新兴小城镇的建设大都处于规划的无序状态,急功近利的小城镇建设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城镇中的工业、居住、文化教育、商业零错分布,没有明显的功能分区,不仅给城镇的管理带来不便,同时也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2、项目建设没有真正贯彻“三同时”制度,环境污染严重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以严格的程序作保证,对不同的建设阶段都提出了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具有独创性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有效地贯彻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主要包括:空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视觉污染等。
3、粗放型的城市建设思路,引发严重后果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城市化发展中表现为城市建设的粗放和结构不合理。国内许多城市正在走一条高成本低效率的低密度城市扩张模式。城市经济高增长低效率主要是因为城市结构的严重不合理。当前城市快速发展的特点是“摊大饼”,造成的结果是土地占用过度、城市基础服务设施投资成本过高、城市交通运营效率明显降低等三大问题。
4、规划发展不当容易引起多种负面效应
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的气候变化(如热岛效应)和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二是自然资源的耗竭与短缺,特别是淡水、耕地的过度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三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住房紧张、交通堵塞、绿地减少、教育与卫生滞后、住房紧张、犯罪增加等。20 世纪中叶以来,发展中国家城市化的速度超过了发达国家,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许多城市空气污浊、垃圾泛滥、污水横流、绿地匮乏,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走了一些弯路,许多城市工业布局不合理,人口密度过大,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污染严重,城市的环境恶化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危害公众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建设持续发展的城市迫在眉睫。
三、城市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城市建设必须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实现社会文明公正、经济高效繁荣、环境优美洁净、生态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地说,城市建设不以追求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为目标,而重视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统一,环境和生态的保护,资源的节约使用和持续利用、城市历史的延续和保持。即城市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
四、城市建设规划可持续发展理念及遵循原则
1、城市可持续发展理念
何谓“可持续发展的城市”?从地域范围看可持续发展城市是一个与有关区域紧密相连的开放系统;从环境方面看,可持续发展城市要有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较低的环境污染,也要有完善的自然资源可循环利用体系;从经济方面看,可持续发展城市除具有合理的产业结构、工业布局、适当的经济增长速度外,更要有节约资源能源、低投入、高产出、低污染、高循环的生产方式;从社会方面看,要在全社会倡导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消费方式,使公众具备良好的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各种环保活动;从管理方面看要,有关于环保节约资源能源和物资回收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切实有效的行政与执法制度。
2、城市可持续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规划先行
要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同时要保证规划依法实施和不断延续,克服规划实施中的长官意识和随意性、无序性。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城市规划体系并认真实施,这些都是城市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要从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入手,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诸多方面,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着力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居民的住房、行路、用水、用气、卫生、娱乐等条件,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不仅要满足人们衣、食、住、行、学、玩等生存和生理需求,同时还要满足生态环境和精神心理需求。
(3)必须注重生态环境
在推动城市化的过程中,要合理利用与保护城市环境资源,大力营造城市生态环境,有效疏解城市功能,降低建筑密度。保留和控制好城市的公共空间,更多地创建园林式社区、园林式单位、园林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城市经济与城市环境的和谐发展。
(4)必须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
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是城市的灵魂,古代建筑、历史街区、传统风俗、传奇人物、浓郁的风情都延续着历史的文脉。城市建设就是一部史书,它凝聚着各个时代文化风貌。我们有古老的文明和灿烂辉煌的古建筑文化,要坚决制止对古城古建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同时,也要抵制建设中的盲目“西化”。中国建筑要体现民族特色,但也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古建筑、古城保护中的成功做法,注意充分利用和保护古城风貌,继承和吸取传统建筑文化的精华,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建筑。
(5)必须坚持市场化运行
城市建设需要大量建设资金。计划经济时期,城市建设主要靠政府投入,没有形成良性的投融资机制,使城市基础设施欠债很多,城市功能不完善。为推进城市化进程,弥补历史欠债,完善城市功能,必须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引入市场机制,盘活城市存量资产,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推进公共事业改革,努力实现城市建设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资源利用商品化。建立良性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追求城市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6)必须注重科技创新
城市建设是能源、资源的集中消耗和环境污染过程,传统的建设标准、工艺、设施、材料和管理监督手段已满足不了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大科技创新步伐,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环节。通过推进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化,建立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与监督管理水平。通过以钢代木,以塑胶代木,节约林木资源。通过智能化建设节水型住宅小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服务业,提高城市的节水能力。
五、建设可持续发展城市的具体措施
1、加强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蓝图和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政策性、科学性、区域性、综合性很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作好环境预测和评价,使整座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优美的综合效果。
2、强化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涉及城建、环保、土地、交通、水利、科技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把城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健全有关制度和奖惩措施,把城市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环保部门对所有新、扩、改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严格控制,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同时要积极实施对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权;城建、交通、土地等部门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建筑密度,提高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审美价值。
3、优化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长期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整体工业水平停留在粗放型阶段,管理和技术水平低,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费低效率的状况未能得到根本改变,结构型污染长期存在。特别是不少企业建在居民区、文教区和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地区,加重了工业污染的危害,推行清洁生产有利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把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减至最小,又能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
4、加强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应强化城市绿化管理、合理划定绿化用地、科学安排绿化布局,充分利用原有的人文和自然条件,优先培育和种植区域适应性强、体现本地特色的绿化植物种类,通过调整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扩大绿地比例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加绿地面积,恢复生态功能和植物品种的多样性。
5、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随着农药和化肥使用量的增加,生态恶化不断加剧,要广泛使用有机肥,积极推广微生物肥料和垃圾堆肥;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广无公害农药,加强生物防治。坚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实现持续增长的生产率、持续提高的土壤力、持续协调的农业生态环境以及持续利用保护的农业自然资源。
6、加大宣传力度
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监督和推动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引起群众对可持续发展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做好工作。同时,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使善待自然、保护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生态城市建设。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一、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
(1)空气尘土污染。一是在土方开挖时,恰逢干旱时节,天干物燥,再加上初期运输道路为简易的泥结石路面,导致运输时尘土飞扬;二是尾气排放。各种车辆和施工机械在行驶和作业过程中排放的大量尾气对空气造成污染
三是水泥灰尘污染。在水泥运输特别是砼拌制过程中,水泥粉尘容易漂浮在空中,造成空气污染。
(2)森林植被和野生动物的破坏。在施工现场乱砍乱伐树木、破坏植被。
(3)水土流失。开挖过程中,的土层遇水容易饱和,造成水土流失,污染周边施工场地及河流。
(4)噪声污染。施工过程中车辆、砼及砂浆搅拌机产生噪声污染。
(5)废弃物处理。生活垃圾及生活废料、建筑垃圾等。
(6)现场文物的保护。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首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建立良好的生态环保体系。首先是确立岗位责任制,建立环保体系流程,责任到位,分工明确,措施得力。岗位责任和体系流程:实行逐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具体分工和责任:由项目经理,各职能部门组成环境保护体系领导小组。具体分工和措施: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环保措施和分项工程的环保方案,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的技术问题。质量安全部门监督施工全过程的环保工作,纠正不符合规定行为,检查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其它各部门按其责任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和考核,保证进场施工人员的文明和技术素质,严格执行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领用制度,负责各种施工材料的节约和回收等。
2、制定详细环保计划,确定部门保护责任
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根据具体的施工计划制定出与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环境污染的措施即(健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门审批后认真落实,作好施工区和生活营地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首先是防止扰民与污染。施工作业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扰民,在居民生活密集的地方施工要考虑减少夜间施工、大声喧哗等问题,以防止公害的产生。其次是保护空气质量。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将工作面适当加水,减少粉尘,降低产尘率。混凝土拌和楼正确安装使用除尘器,使用时运转正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三是注重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泄漏措施和机械车辆使用过程的管理。在物料包括水泥、粉煤灰运输装卸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所有出口配置袋式过滤器,定期对其密封陛能进行检查和维修。四是加强机械车辆维修和保养,使用优质燃料,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五是不在施工区内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因工作需要时,报请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防治措施,方可实施。
(2)在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尽量避免在工地内造成不必要的生态环境破坏或砍伐树木,严禁在工地以外砍伐树木。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员工加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注意保护动植物资源,尽量减轻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破坏,创造—个新的良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三是在施工场地内外发现正在使用的鸟巢或动物巢穴及受保护动物,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四是施工现场内有特殊意义的树木和野生动物生活,设置必要的围栏并加以保护。五是在工程完工后,按要求拆除有必要保留的设施外的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的施工废弃物,完成环境恢复。
(3)按设计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一是施工活动中采取设置给排水沟和完善排水系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坏植被和其它环境资源。不因堆料、运输或临时建筑而占用合同规定以外的土地,施工完成后,恢复原来地表面貌或覆土。二是合理砍伐树术,清除地表余土或其它地物,不破坏草灌等植被;三是进行土石方明挖和临时道路施工时,根据地形、地质条件采取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失稳、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四是敝好弃渣场的治理措施,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碴,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阻碍河、沟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4)噪音是人类生活的一大杀手,也是影响周围居民与施工部门关系的一大问题。因此必须严格选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施工机具,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限制车速,禁鸣高音喇叭,合理布置混凝土及砂浆搅拌机等机械的位置,尽量远离居民区,建立隔声屏障或隔声间,以降低施工噪声;对振动大的设备使用减振机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降低声源噪声。对工程施工中需要使用的运输车辆以及打桩机、混凝土振捣棒等施工机械提前进行噪声监测,对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进行修理或调换。
(5)施工弃渣和生活垃圾是影响施工环境的一大因素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施工环境。因此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依据,按设计和合同文件要求将弃渣和生活垃圾送至指定弃渣场。首先是做好弃渣场的综合治理。采取工程保护措施,避免渣场边坡失稳和弃渣流失。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堆渣前进行表土剥离,并将剥离表土合理堆存,防止任意倒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泄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二是舡后期对渣场坡面和顶面进行整治。使场地平顺,利于复耕或覆土绿化。三是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区和生活营地设置足够数量的临时垃圾贮存设施,防止垃圾流失,定期将垃圾送至指定垃圾场,按要求进行覆土填埋。四是遇有含铅、铬、砷、汞、氰、硫、铜、病原体等有害成份的废渣,经报请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在环保人员指导下进行处理。
(6)施工前对全体员工进行文物保护教育。提高保护文物的意识和初步识别文物的能力。认识到地上、地下文物都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据为己有。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疑为文物)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移动或破坏,同时将情况立即通知业主和文物主管部门,执行文物管理部门关于处理文物的指示。
自去年开始,我区以百村整治工程为龙头,把康庄工程、万里清水河道整治、千万农民饮水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开展了以“二改、四化”为核心内容的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提出了“一年试点,三年推进,五年完成”的建设目标,排出了21个示范村、159个整治村。到目前为止,全区已经完成3个示范村,23个整治村建设,并代表我市参加省里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2003年度考核,获得了优胜奖,整个工作得到了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村庄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的作用得到显现,开展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村庄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老百姓得到了实惠,整治工作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在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总结: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今年,区委、区政府把村庄整治建设列入区政府八件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各乡镇也高度重视村庄整治工作,年初有计划,工作有部署,年终有考核,党委、政府班子专题研究,并确定了一名领导具体抓村庄整治工作。各整治村千方百计想办法,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处理一些难点问题,为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部门密切配合。区规划分局完成3示范村和10个重点整治村的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开始着手编制列入规划的21个示范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区林业局根据自己职能,开展了送苗木下乡活动,帮助有关村绿化2000余平方米;区水利局在农村河道整治中也做了大量工作;区农业局结合沼气池建设,对农村污水处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建设、国土、卫生等部门也结合自身职能,对示范村、整治村进行了帮助和指导。三是取得成效明显。从目前的整治情况看,工程进展顺利。截止到9月份,各整治村和示范村已投入建设资金1270余万元,完成年度投入任务的94.1%。硬化道路21.3公里,新增绿化面积4万平方米,新增农村公厕8座,新增自来水使用人口2861人。
一年多来,虽然我区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应该看到,与省、市的要求相比,特别是与整治工作力度较大的县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差距还很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村与村不平衡、乡镇与乡镇之间也不平衡。据区百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截止今年九月份,投入大的村已经投入资金几十万元,如华墅乡上墅村、花园乡上祝村等村,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进度慢的村则投入不大,进展缓慢,个别村还停留在原来的建设水平上;二是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办法不多。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的资金主要依靠村集体结余资金和部门扶持资金,一些村眼睛向上,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筹措资金的办法不多。三是区域布局规划比较滞后,特别是中心镇、中心村的体系规划框架尚未形成。四是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机制没有形成。一些已经整治过的村在卫生保洁、村庄环境管理管理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从存在的问题看,我区村庄整治工作具有艰巨性、长期性,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坚定村庄整治工作的信心。一是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环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反映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步伐,关键是要解决农村落后的生活状态,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庄整治工程是改善农村环境的重大措施,也是一项科学的发展道路,必须坚定不移的抓好落实。二是要从落实省、市重大决策的角度抓好村庄整治工作。这届省委、省政府提出,要用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区政府每年从财政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这次村庄整治工作省、市、区三级是下了决心的。三是要从顺应农村发展需要的角度落实村庄整治工作。经过50年的发展,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都有大幅度提高,农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提上了重要位置。从我区实际情况看,经济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又位于城郊,开展村庄整治,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尤为迫切。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落实好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和各项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工作。
二、严格标准,进一步明确“百村整治”工程建设的工作重点
去年是我市实施“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的启动年,今年是扎实推进年。目前,我区的“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进度和质量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各乡镇、有关村要针对当前“百村整治”和生态村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热情,全面推进“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当前主要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体系建设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市里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中心村、中心镇基本规划框架,全市要求在今年年底前高质量高标准完成109个示范村的规划编制,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1012个整治村的规划编制。根据这一要求,我区要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中心村、中心镇基本规划框架,为下一步乡村布局调整打好基础。全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21个示范村的规划编制,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180个整治村的规划编制。各乡镇和规划部门要集中人力、财力、时间,尽快编制完成村镇布局规划框架。区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确保“人员、措施、责任”三到位,采取有效措施,把规划编制好、论证好。
(二)要严格按照村庄整治考核标准开展村庄整治。按照区委办(2004)24号文件精神,今年年终区委、区政府要对各乡镇村庄整治村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分数补助资金,考核分达不到70分的,一律不给予补助。所以,各乡镇一定要严格按照村庄整治标准开展村庄整治,认真抓好“两改四化”工作。“二改”就是改水改厕,要加强村内给水、排水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村可以考虑建设集中污水处理池,对村庄内的生活、生产污水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村民的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乡镇、行政村要对露天粪缸进行一次摸底,逐步进行清理,特别是对列入今年百村整治工程的行政村和一些乡村主干道两旁的露天粪缸,年底前要坚决予以清除。“四化”就是要实施道路硬化、卫生洁化、环境美化、路灯亮化。村庄整治村和生态村还没有完成通村道路及村内主干道硬化,要积极筹集资金,在公路硬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使村庄道路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各乡镇、行政村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抓好农村垃圾的减量、收集、管理、清运等环节,要动员群众实行卫生包干,对可以利用的,结合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和有机物还田处理,引导和鼓励建设农村沼气池。各村要合理设置垃圾箱、垃圾池、垃圾中转点等固定设施,做好日常的卫生保洁。在环境美化方面要按村庄规划搞建设,纠正乱搭乱建行为,村内要建有公共绿地,并对主要道路两旁、住宅之间进行绿化,有条件的村,还应结合新村规划,实施宅基地整理、自然村撤并和旧村改造,使村庄布局合理,建筑实用美观、房屋错落有致,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乡土风情。各乡镇、村要结合实际,合理安装路灯,方便村民出行,特别是村庄主干道和公共场所的路灯安装率要达到90%以上。
(三)要因地制宜创出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的特色。有特色才有生命力和吸引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创出特色、形成有知名度的品牌效应。要在两个方面创出特色,一个是要在村庄规划建设上创出特色。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不要求每个村搞成一个模式,我们提倡根据每个村的不同环境和特点,搞出特色,村庄规划要坚持实用性与艺术性相统一,历史性与前瞻性相协调,充分体现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努力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浙西文化和生态特色,反映田园风光、融合现代文明的农村新社区,形成一批特色村、小康村、生态村、休闲旅游村。另一个就是要在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上创出特色。要努力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农村的保洁员、卫生员,要做到人员、经费、责任“三落实”。乡镇要统一规划设置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对本区域内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个垃圾中转站,远郊乡镇自行设置一个垃圾集中填埋场,同时对中转站、填埋场要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清运、定时清理。各乡镇、行政村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中转站、填埋场按期建设到位,区财政对按期完成垃圾中转站、填埋场建设的乡镇,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各乡镇的垃圾填埋场要求今年12月底前建成使用。
(四)要多方筹措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资金。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要立足自力更生,充分利用好村集体自有资金,挖掘潜力。同时也要千方百计用足用好省里的各项扶持政策,如宅基地整理政策(用地指标)、农村土地整理政策、省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政策以及其他支农政策。要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投入机制,广开思路,大胆引进外力,扩大融资渠道,通过市场运作方式,以经营的理念,组织实施“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
(五)全民动员开展农村垃圾卫生环境集中整治。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要结合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机遇,全市要在农村深入开展一次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各乡镇要在春节前,统一开展一次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重点是抓好公路主干道、溪流、河渠两侧的综合整治工作,禁止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农作物秸秆等固体废物。同时,各行政村要组织和发动农民投工投劳,参与村内垃圾大清除,彻底消灭卫生死角,对村内河道垃圾等漂浮物进行一次全面打捞,杜绝向河道乱倒垃圾,特别是对农村烂桔要进行一次整治。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的合力
“百村整治”和生态村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是不能做好的,要集中有限资金,把有限的资金整合在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中使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部门的认识已经非常到位,下一步部门和乡镇要统筹好项目,做好项目的结合文章,在编报项目过程中,力争做到“下面怎么做,上面怎么争取”。要加大班子工作力量。实施“百村整治”工程,工作量大且繁杂,日常工作、实际工作需要有专门力量、专人负责。为此,各乡镇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4—5个精干人员,落实必需经费,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百村整治工程”的工作力量。各部门要加强服务,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示范村、整治村规划在哪里,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服务就跟到哪里的要求,顾全大局、形成合力,主动对接,主动服务,做好工作。同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将各项任务、责任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对欠发达地区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非常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像抓其他工程建设一样,抓项目、抓投入、抓引进,借力发展,千方百计包装项目,向上争取支持,使整个工作整体推进,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下面,我借这个机会,对当前农业和农村的几项工作再强调一下。
第一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秋收冬种生产工作。昨天,省、市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落实秋收冬种工作,今天上午,区农业局召开了全区秋收冬种生产现场会。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鼓励农民发展经济作物和油菜、小麦,不能种植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的,要种上绿肥,培植地力,重点是要解决国道、省道、县道两旁的耕地抛荒和连片抛荒问题。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种子、化肥、农机等冬种物资的组织供应。
第二项工作:抓紧掀起秋冬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乡镇要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冬春季修水利工作,突出解决好抗旱排灌设施建设,排出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要集中一定资金解决病险水库加固,尽快在全区形成兴修水利的良好氛围。
第三项工作:要严防死守地做好森林防火和动物防疫工作。今年是我市森林火灾高发年份,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省定的1‰。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率达到1.4‰,也造成了人员死亡事件。当前,我区已进入秋季森林火灾高发期,又逢10月国庆和重阳、中秋等节气,各乡镇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特别是旅游区、重点公益林区要加强对游客和村民的防火宣传,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同时,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畜禽及其他产品的检查,防止外地疫病畜禽流入我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0月10日《人民日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
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