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7 17:50:5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关键词:次贷危机;中国金融监管变革;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F113.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0(c)-0082-01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及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美国次贷危机是一场新型的金融危机,2007年3月以来,美国次级债危机上演了全球金融市场近十年最大一次“蝴蝶效应”,全球主要金融市场为之震荡。由此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通过各类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等渠道,迅速在全世界蔓延。在流动性过剩的大背最下,美国金融机构出于逐利目的,降低了住房贷款的借贷标准,严重忽视了贷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使许多收人不高、有不良信用记录、缺乏还款能力的人也能申请到购房贷款,即次级贷款。此类贷款不仅得以发放,且以金融创新的名义,成为证券化的基础,由投行、评级中介等机构通过不断包装、分割,最终创造出适于投资的证券化的结构性衍生产品。不断证券化的衍生产品需要发放次级贷款作为基础,而次级贷款的发放反过来又刺激了证券化衍生产品的发展。由于金融市场上销售的这类产品的金融杠杆率不断被放大,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脱离经济基本面,脱离客户资信,导致人们靠预期的资产价格来支撑金融产品的创新。而一旦经济周期发生逆转,银行信贷趋紧,利率上升,杠杆率降低,次级借款人开始发生违约,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开始出现风险问题,在羊群效应的作用下,整个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迅速反转,金融体系和各参与者的稳健性被成倍地破坏,导致实体经济出现重大问题。次贷危机就此发生。美国住房次贷危机的发生,是同金融创新产品在房地产领域无节制开发、缺乏有效金融监管而畸形扩张所密切联系的。(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一直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多头监管、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并存。首先,监管部门为了获取更多的监管对象,存在放松监管要求的动机。就银行业来说,当前有多个部门负责银行业的监管。美联储负责对联邦注册银行和跨州银行的监管,受监管的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各州银行监管局监管在州一级注册的银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虽然不直接监管银行,但也有义务和权力对银行资产负债进行管理,对风险管理进行监控。其次,控制着庞大资金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却处于监管的真空区。美国政府决定从金融监管系统上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财政部部长亨利•保尔森于2008年3月推出了近80年来最广泛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提案名为“现代金融监管系统蓝图”,并计划进行改革。正式实施该计划尚需时日,但一旦实施必将对美国金融监管和银行业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大力改革金融体系、再造全球金融稳定框架的呼声渐高,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已经为此做了不少工作,提出了多种建议,并形成了一些共识。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最有力的外部约束力量,而危机的快速蔓延暴露出了部分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理念、体制及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美、英、德等国家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改革方案,以实现稳定的监管。
(一)中国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与其他各国一样,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和挑战。金融市场的各种新发展,比如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集团的出现等,对于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自从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陆续进行金融改革以来,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大势所趋,实现合法高效的混业经营也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和历史的必然。我国现行分业的监管体制自身欠完善,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现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尽管分业经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监管当局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发展,但它更多地体现了政策因素的人为干预,有违于金融自由化的原则,如何及时调整它们以往分业监管的发展战略,采用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成为学术界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金融监管最重要的目标是保证金融因素在经济发展中保持良好、稳定、持续的促进作用和最优化实现资源的跨地域和时间配置。面对混业经营,需要解决如何使之存在的合理性同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现状有序地结合起来,如何使因“众口难调”而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多重重复监管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在监管太严会抑制金融创新而缺乏市场竞争力和监管不力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甚至国家经济运行中出现系统风险和危机蔓延之间如何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
三、总结
反思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以及我们国家实际上金融创新不足的现实情况,尽管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多么有效,而恰恰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然而当前我国多家大型国有公司陆续披露:原本出于套期保值目的而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出现重大失误,从而导致巨额亏损的惨痛事实,则再一次说明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创新不足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因此,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只有继续深化改革,稳步推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发展,不断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从而为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增长,更好地融人全球经济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2)5-0015-02
一、金融危机的产生
2001年开始美联储(FRB)一直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持续降息13次。在这种超低利率的刺激下,各家银行开始发行数量巨大、种类各异的住房抵押贷款,同时人们也借助此时极为宽松的放贷条件进行疯狂的购房活动,其中很多人的购房行为都超出了自己所能承担的偿付能力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随后房地美和房利美的“两房”危机爆发,就在美国政府全力救市的当口,美国经济持续萎靡,越来越多的次贷利率重设也在同时进行着,这也就意味着会产生更多的次贷违约率,接着与之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价格也会随之下降,那么就又会产生流动性短缺以及信贷规模缩小的状况,进而实体经济便会由于没有经济支持而受到影响,然后经济衰退又开始进一步扩大。经济衰退的影响范围逐步扩大,直至席卷全球,最终,金融危机产生了。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
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了美国金融监管的诸多问题,曾经它也看似完美,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回过头来好好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期不要重蹈美国覆辙。
1.金融监管缺乏明确的理念基础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太成熟,政府总是过多的关注于金融风险防控以及保证金融安全方面。但是我国另一个方面却也是已经进行了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加快了经济特别是金融方面的全球化发展,这对于减少政府干预、放松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创新产生了更加迫切的需要。中国政府在这样的矛盾中彷徨了,究竟是严密监管、绝不松懈,还是放松监管、甚至放任自流,政府无法找到一个两全的办法,没能掌握好处理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这两者关系的那个度,在寻求安全与效率间迷失了金融监管的方向,使我国金融监管缺失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和监管理念。
2.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导致监管重叠与真空
不同于美国的相对成熟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还在初步发展阶段,而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同合作仍待加强。在这样不成熟的环境中,实行区域隔离的分业监管和多头监管,监管信息很难实现监管机构间的共享,机构间的协调性不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这样很容易就造成了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
3.金融监管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
在金融法律法规所构成的金融法制体系中,对于金融危机的处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比较缺失,在很多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比如说目前已在我国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虽说已经开始在市场中占了一席之地,但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或监督。这样长期的游离于法律之外,不仅限制了私募基金这样的金融产品的发展,更是不利于风险控制和金融环境的安全稳定。
三、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发展方向
这次的金融危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暴露了诸多问题,这无疑给我国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让我们可以在美国金融监管的问题爆发和解决过程中对我国的金融监管进行反思,进而找到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发展方向。
1.金融监管理念以“相对自由主义”作为价值导向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在成长阶段,不如美国市场的成熟,因此在这次的金融危机中我们所受到的损失与欧美国家比起来是相当有限的,也更有精力来反省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方向。进行侧重于“自由主义”的金融创新的同时还要兼顾依赖政府干预的金融监管,在这种需求下,“相对自由主义”应运而生。对于“相对自由主义”为价值导向的金融监管理念,承认“自由主义”对于金融创新、金融市场的积极意义,也不排斥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因为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仅仅靠政府也是远远不够的。在大力鼓励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行为,真正做到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实现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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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分业监管模式逐步实现混业监管模式
针对我国在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分业监管的弊病以及混业监管所需面临的问题,短期内我们应当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整合市场中的监管资源,改善监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在长期的完善策略中,还要兼顾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全面整体地解决分业监管的问题,使金融监管逐步实现完善。
3.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任何行业必须依靠法律规范与保护,金融行业也不例外。政府对金融市场行使监管职能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律体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金融监管的实施效果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合理与否以及完善与否有着直接关系。通过对金融危机中美国所暴露出来的金融监管的一系列问题的反思,再加上我国金融市场现在正面临着走向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的必然发展趋势,今后我国必须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有效地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最终我国一定能够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效率,实现我国金融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1]黄辉.金融监管现代化:英美法系的经验与教训[J].广东社会科学,2010(1).
[2]王自立.道德风险与监管缺失: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J].中国金融,2009(20).
摘 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也有了很多新变化,尤其是在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间的界限不断缩小。为了配合新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推动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均衡发展,增强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竞争力和稳健运行,建立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分析了我国实行统一监管的依据并具体阐述了如何构建我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组织架构。
关键词 金融监管 体制 构想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而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的组织构架和系统机制的总和。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金融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特别是加入WTO以来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提升,金融业的相互融合将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现阶段我国实施的分业监管机制已经难以满足时展的要求,所以要秉持创新的思维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方向
自本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席卷全世界,金融行业也发展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监管体制也随之调整变革,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出现了很多新特点,很多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正向着功能监管发展。所谓功能监管是指按照金融业务的功能划分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相应的业务。所以金融监管部门更多侧重的是金融业务的开展和效能的发挥,而不局限于金融机构名称。此种监管模式的显著优势是清楚规定了监管责任,降低了重复监管和监管不利等问题,也更具灵敏性和有效性,符合了金融监管创新的内在要求。现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瑞典和新加坡等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功能型的监管模式。
二、我国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条件
我国现行的法规中规定了商业银行不能在国内进行信托和股票业务,也不可以投资给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是随着经济形势的走低银行不得不避开法规实施隐性混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第一,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以控股别公司的股份为主要业务,依照控股关系构建成母子公司的形式,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中还未有这样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其作出清晰的划分。它的出现也不是基于金融创新的立场,而主要是为了规避监管法规;第二,银证合作。银行和证券合作是一种双赢局面,给两者带来了更多的商业利益,实现了资源的共享;第三,银保合作。国际上的银行和保险合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银行介入保险市场并获得一定的佣金,保险公司凭借银行的客户资源扩大业务。另一种则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附属,业务交叉开展。随着我国全面对外开放,分业经营的界限将逐渐被打破,逐渐向着混业经营的模式过渡,所以一定要改变现有的分业模式,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机制的透明公开,全面提升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我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组织架构
总结世界金融业统一监管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金融行业想要实施混业经营,就要优化改革现有的监管机制,变传统的机构监管机制为功能性的监管。因此可以建立国家金融事务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券会和保监会,连成跨行业、市场和产品的监管调控体系。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权,奠定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的坚实基础。金融事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职责:宏观金融的统一协调职能以及现行的金融管理机构的技术支持和保障职责,并注意保障相关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自主独立性。
在我国金融事务管理委会以下还可以设置货币局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推行工作,根据不同的监管对象,下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的监管委员会,充分的对各种金融产品展开监管,实现监管责任明确、标准统一、低投入高回报的最终目标。货币局统筹所有金融机构贷款者的贷款申请,援助有支付困难或将要破产的结构和贷款者,防止金融系统危机;并组建行业自律小组,增强和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规范行业内部的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现象,具体如下图所示。未来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有可能是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应该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着重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各个行业设置一个总监管机构实施旗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控制。如此一来,可以极大的减少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成本和管理划分,也能增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效率。
随着我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设置,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构架已经逐步显现出来。国务院也负责起金融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而中国人民银行充当着货币局;但是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间还是缺少一个总体统筹的的金融监管机构,在未来随着经济的增长和金融业不断的发展,还有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监管实践经验的增强,将逐步完善行业监管中的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进程的逐步推进,笔者相信我国将会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修雪丹.金融监管在金融创新中变革.经济研究导刊.2009(34).
[2]王夕予.浅谈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36).
关键词:金融监管形式现状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买卖中,政府经过央行等特定的机构对买卖行为的主体停止一定水平的限制或作出某种规则,其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而始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疾速的涉及到全世界形成了此次金融危机,从直接缘由看是由于过度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过度运用微风险失控的结果,但究其基本缘由是金融监管出了问题。一向作为金融监管最为完备并且被各开展中国度视为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模范的美国此次遭到的冲击使得各国开端审视本人的金融监管系统。
一、金融监管形式的分类及其利害
金融监管形式是指于一个国度金融监管有关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的总称,一国的金融监管形式表现了其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构造。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形式,根本能够归为分业监管形式、统一监管形式和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三种。
(一)分业监管形式
所谓分业监管就是说在金融业下银行、保险、证券三大业的分业监管,针对不同的业务范畴分别设立特地的监管机构,美国就是分业监管形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现行的监管形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体制,所谓“双重”,即指联邦和各州均享有对金融监管的权利,由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监管;所谓“多头”,即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买卖委员会等机构。美国一向奉行自在市场竞争论并且倡导权利的分立和互相限制,这都是美国的这一金融监管格局构成的根底。
分业监管形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分业监管形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针对性比拟强,监管愈加细致,能充沛应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多个机构停止监管产生的竞争压力有利于进步监管的效率,使得监管较为严厉;其次,分业监管有效的防止了监管权利的过火集中,同时也抑止了监管过程中可能滋生的糜烂。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的综合化运营,分业监管的弊端也逐步显现:第一,监管体系过于庞大,各监管机构之间谐和不力,各部门各产品的监管规范不易完成统一的标准,容易使其制度呈现监管真空,近年来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与监管形式自身也有必然关联;第二,在双重多头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过于庞大如美国竟高达100多个,如此多的机构增加了监管本钱,权限互相堆叠,削弱了监管的反响度和时效性;第三,不能综合评价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可以担任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统一监管形式
统一监管即设立特地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停止统一管理,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特地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停止监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度采用这种监管形式,英国正是采取的这一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形式。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利和坚持物价稳定的义务。而停止金融监管的职能兼并于金融效劳监管局,成为了全权监管英国金融体系的机构,职责包括制定金融审慎监管的规范、审批金融业务的资历等等。
这种监管形式的优点在于可使金融监管集中节约运营投入,降低信息本钱取得范围经济效益;能对疾速变化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反响,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法规统一,不易被钻空子,能较好地顺应高度集中国度政治机构,运转得当有助于进步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制其他形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推诿义务的现象。缺陷其一是此形式由于竞争缺失会使监管部门作风官僚化,监管任务过重,不利于进步监管人员的素质。其二是无视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差异,从而不能停止恰当的有效监管。
(三)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
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良形式。其详细方式有牵头监管形式和双头监管形式。牵头监管形式是由一个特地的牵头监管机构担任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谐和工作,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树立一种及时商量和谐和机制。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形式。双头监管形式是依据监管目的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担任对一切的金融机构停止监管,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运营停止监管。澳大利亚是这种形式的典型。
不完整统一监管形式吸收了其它两种监管形式的优点,也在一定水平上克制了另外两种监管形式的缺乏。在坚持各监管机构竞争性与限制作用上以及坚持监管规则的分歧性上优于统一监管形式,在降低谐和沟通本钱进步监管效率上优于分业监管形式。
(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拟
美国经济学家JamesBarth等(2006)对153个国度及典型国度的监管体制停止了比拟全面的总结,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大多数国度将监管权利分配给若干机构,但是在高收入国度里权利赋予单个监管机构的所占比重比拟大,这也阐明随着混业运营和金融集团的呈现,监管机构的权利呈现了集中化趋向,即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GrunbichlerandDarlap,2004)。在混业运营趋向下,统一监管有利于明白监管义务,加强外部问责制,防止反复监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Briault,1999)。第二,经济越兴旺意味着银行业透明度较高,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普通都趋于弱化,反之,经济程度越低的国度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利越大。总体的趋向就是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随着金融行业的开展趋于普遍弱化。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国外金融变革带来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阅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方案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业务单一,人民银行承当大多金融业务;第二阶段,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成立了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一些体制外的金融机构,开端尝试混业运营。这一时期监管才能较弱;第三阶段,结构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顺应的金融监管形式,明白了金融业分业运营分业管理的准绳。我国的分业监管比起美国愈加严厉,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历史短暂,监管才能不是很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金融监管仅仅强调防备风险,致使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僵化,招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降落。中国金融市场最大的隐患是行政权利与金融资本联姻构成的强势国有垄断,形成了制度性的糜烂与低效。我国的金融监 管目的是明白的,但在理论中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规范,也没有明白参加假如不能完成目的,应负什么样的义务,职责不清,招致低效。另外从监管部门来分,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外,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国度发改委担任管理企业债券、国度外汇管理局监视外汇和股票。形成了以分业为根底、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形式,在一定水平上不利于我国的金融业的混业化运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
第二,监管范围狭窄,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资源过多的分配于金融机构风险的大小而对风险管理的才能监管不力,只把重点放在运营的合规性和机构的审批上。监管本应是依法停止,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法规不健全、规则笼统细则不明,形成在详细的监管操作中经常呈现无法可依、执法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不标准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施行细则,使得制度自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比拟有限。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树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只是从宏观层面上树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化布置和施行细则并没有系统的构成,使得监管的实践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二)启示
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各个国度和地域停止的金融监管变革关于我国有着以下启示:
第一,树立目的导向金融变革方向,在现有根底上明白目的主体,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注重金融稳定问题。随着混业运营的开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兴旺国度趋于同步。
第二,树立权威的金融监管谐和机构,并经过相应立法明白其职权和义务,完成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为最终完成统一监管奠定根底。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必然会带来谐和性问题,各个部门之间的谐和关于完成监管目的的牵制造用不可藐视。树立这样一个谐和机构,能够有效地减少监管堆叠和预防监管死角,克制分业监管形式的弊端。
摘 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政界是一众说纷纭的话题。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全球金融危机重新引起了人们对其关注,并推向了新的。本文先简要阐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及相互关系,然后重新审视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状,试图通过分析我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我国金融业和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了相应的现实选择思路。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内涵 关系 现实选择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发展的推动,而金融发展的动力源于创新。金融发展史表明,金融创新活跃的国家,金融业相对发达;反之,金融发展迟缓。金融创新是人类物质文明的成果,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了加快我国金融市场成熟,推动金融国际化,防范金融风险,认真研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内涵
1.金融创新的内涵
金融创新,广义上是指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监管方式等;狭义上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中介在金融活动中,为适应环境的发展变化和逃避管制而变革传统的金融操作方式,推出新的金融业务,采用新的技术,运用新的信用工具、新的金融服务,不断形成新的市场,以充分发挥金融的特殊功能。
2.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包括行政监管和风险监管。行政监管,是对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停业依照一定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坚决处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非法集资以及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风险监管,是要紧盯住监管对象,及早发现问题苗头,随时查看其资产结构情况,以确保其合法经营、正常经营,保证其不损害社会和客户的利益。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创新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它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一对矛盾体。
第一,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活力的体现,不创新就没有更高层次的发展,金融机构竞争就缺乏生命力。但是,金融创新不是违反法规,而是在严格遵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去创新、去突破,对那些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创新”就没有存在的依据。
第二,金融监管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不超出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边界,但一般落后于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为逃避管制而进行的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展开了不断推进的动态博弈过程。放松监管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在放松某些监管的同时,加强另一方面的监管,或者是在微观上放松监管,而在宏观上加强监管。
三、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尝试金融创新,在立足本国实际,借鉴他国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金融体制。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中国特色新型多元化金融体系已经架构起来。金融资产从过去唯一的银行储蓄存款形式发展为当前的多种金融资产并存。金融技术创新速度较快,特别是在金融电子化方面。我国已建立起一个多种类、分层次、初具规模的金融市场体系。然而,我国金融市场体制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金融业对经济体制变革的反应也仍然较为迟缓。面对现实,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思路:
1.不断创造出新型的切合我国实际的金融工具
现阶段我国市场上金融工具种类少、数量小、性能差、质量低,积极地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很有必要。我们不宜立即照搬西方创新的所有金融工具,应有选择地吸纳和改造其中的一部分为我所用,同时努力创造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新型金融工具。
2.逐步建立开放型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健全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限于国内,而应面向世界,慎重而又积极地开拓国际性金融业务,突破传统的封闭型模式,建立开放型的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3.健全完善金融法规
一些违规违章现象之所以成为金融机构的共有现象,反映了我们监管措施的不力和有关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当局应将金融立法与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地适应金融创新并做出调整,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实现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目标。
4.确保创新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在我国市场金融体制和运作机制尚不健全、金融秩序混乱、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现实情况下,对创新活动予以正确引导和有效监管非常重要,以减轻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使得金融发展兼顾安全与效率。
5.加强同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同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四、结语
我们的结论是,不能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发达国家也许金融创新过度,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金融创新不足;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可能过于宽松,但我国总体而言还是过于苛刻和死板。通过正确吸取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我们应该正确客观地评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作用,更加平衡有效地处理二者的关系,进一步鼓励创新与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从而在我国打造一个高效、稳健的现代化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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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创新
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金融监管工作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金融监管中,我们还存在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体制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对接,监管效力不能充分发挥、金额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人员数值不高等突出的问题。
1.金融监管目标适时调整不到位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承受了巨大压力,并在一定范围内引发了显性金融风险,且日益突出。人民银行在监管目标取向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防化金融风险取得阶段性成果,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应该适时作出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金融监管体制和外资银行的经营方式不能对接
中国金融业奉行分业经营,并逐步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并立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业较混乱的情况下,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确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一家银行可以同时从事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其经营策略更加灵活,服务体系相对完善。国内银行要想与外资银行竞争,就必须实行混业经营。否则,国内银行和驻华外资银行在竞争中从一开始就没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人民银行应该适应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从银行、证券、保险分类监管的模式回到中央银行一家监管上来,减少因多头监管带来的不必要麻烦,降低监管成本。
3.金融监管效力不能充分发挥
在传统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成为“消防队”,哪有险情哪里上,监管效果不明显,表现为应急救火的多,提前预防的少;单项检查的多,综合考评的少;孤军奋战的多,协同配合的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且随意等等。在违规问题的处罚上,从轻处罚的多,从重处罚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对人处罚的少。商业银行的主要领导要么走后门,拉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么掏钱了事(反正是国家的钱),并不能真正引起对违规问题的高度重视,造成有些问题屡查屡犯。同时,虽然人民银行早就提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非现场监测的作用。表现在非现场监测的硬件设施没有配备齐全,数据共享还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指标的制定不够科学,相关数据的适时监测和分析还缺乏经验,不够深入。
4.金融监管法规尚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为金融企业的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不能象市场经济国家那样规范而灵活,权威而超脱,金融法的司法性和透明度还不高。现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法》不能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必须重新予以修订。
5.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外资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发展多年,相对于国内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其业务品种较新,种类繁多。入世后,国内金融企业也要调整市场定位,加大业务创新,拓宽新的盈利增长点,如建立新的业务营销和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等。因此,金融创新业务将会迅猛发展,网络银行等高科技电子化发展加快。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对这些业务的操作规程还知之甚少,对可能出现的违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损失不能预测和把握。要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目前大多数监管人员所掌握的金融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而言,还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二、适应形势,加强金融监管创新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系统急需转变件管理念,进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进行监管中心的转移,完善金融立法,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
1.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目标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2.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
当前,随着银行自身盈利的追求、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大多数国家已经放弃商业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证券业务相分离的制度,代之以混业经营。因此,在这种大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不能再回避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单一资本、单一业务模式。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人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质押取得融资;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等。这些举措表明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了一大步,分业经营的局面正在发生变化。人民银行监管体制必须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走到人民银行单一监管的道路上来。目前,建立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好的开始,步子应该再大一些。
3.监管重心转移到效益监管上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应转变到以效益监管上来,即从对经营行为的监管转变到对经营成果的监管上来。这也符合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制定经营规则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在框架内遵循市场原则依法自由竞争,给予商业银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则制定缜密科学的监测指标,划分级次,重点监测。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就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警告、督促整改。如果其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必要的情况下,在其尚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适时勒令其退出金融市场。
4.监管手段的创新
要改变目前金融监管“救火队”的现状,实现效益监管,需要在监管手段上进行改进和创新。一方面要突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作用,制定和分解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经营性指标、信用风险监测指标等,及时分析和反馈。重点制定和细化经营成果监测指标。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网络连通,资料共享。以非现场适时监测为主,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查的必要补充形式。另一方面,对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信息披露等方法给予足够重视。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实现市场退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的透明度。
5.金融立法的创新
严格的金融立法是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面对入世,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根据我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系统规划我国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当前首要的是做好金融法规的规范和废、改、立工作。一方面,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将那些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将那些不很完善的进行重新修订。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以及金融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雷同,资金分散,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自身扩充资本金的能力较低,国际金融竞争实力较差,有必要进行银行合并重组。人民银行要研究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制度办法,同时大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可能参与到合并重组中来,也应该有明确的规范的应对策略。
6.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一是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和科学的考核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二是大力引进、吸收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或将其他岗位上专业素质高、政治素质强的人员调整冗实到监管队伍中来。三是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一方面,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一段时期;另一方面,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1.绪论
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论文根据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理论,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从协调机制建立原则、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协调机制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具体内容等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