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7 17: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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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和技岗人员(包括新入场和转岗人员)
一、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主管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5.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二、项目经理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潜在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主管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5.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三、安全员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主管组织的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安排在年初年末的空闲及安全生产月期间。主管组织的培训要求按时参加。
4.培训地点: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四、特殊工种、技岗人员。
安全生产常识,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
每个工程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3.安全教育培训:内部强化培训在建工程进度安排。
4.培训地点:工程所在地会议室
安全操作技能,5.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五、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措施:
涉及到各科室、目部。各科室及项目部的作用就可以员工培训工作按计划实施,各科室及项目部的作用:员工培训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可以对员工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可以使员工培训工作紧密地与公司生产需要相。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997〕第1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制定计划,明确重点,切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同时要使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并长年坚持下去。
二、各地区、各系统要结合实际情况,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各局(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区(县)劳动局和区(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工段长、班组长、新职工、换岗职工及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大纲,并对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今后,各类人员要经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安排上岗工作。
四、今年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点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各地区、各系统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在年内达到80%。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有: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培训教材可参考北京市工伤与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编印的《北京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教材》。培训教育时间要不少于8学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培训教育时间或两年培训教育时间合并使用。
其它人员的培训时间和内容应严格执行《办法》中的规定。
五、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进行统一建档登记(登记表附后),局(总公司)、区(县)劳动局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建档登记工作,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建档登记。为规范建档登记工作,便于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按照登记表所列的内容将培训考核情况输入计算机,并逐步实现计算机建档登记。
六、各地区、各系统要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年终考核。今后这项工作也将作为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综合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执行《办法》好、按要求完成各项培训教育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执行《办法》不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七、为全面落实《办法》中规定的各项培训教育工作,我局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安全技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建档登记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工作。此外,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因实际情况对完成今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与我局预防中心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联系电话:6301、6393(安管处)
6317、0229(预防中心)
联系人:魏丽萍、刘自杰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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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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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总公司或区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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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别| |年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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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职务 | |任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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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日期| |培训学时| |考核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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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 |
|训 | |
|内 | |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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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 |
|训 | |
|单 | |
|位 | |
|意 | (签章) 年 月 日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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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部| |
|动门| |
|行意| (签章) 年 月 日 |
|政见| |
[关键词]安全;培训;管理;激励;机制
前言
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做好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校坚持“管理、储备、培训”并重三原则,坚持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素质水平及安全培训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提高受训学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为主要目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为主要培训内容,紧紧围绕创建优质安全培训基地,不断完善培训措施,优化培训管理,创新职工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提升了安全培训工作整体水平,促进了各项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1 创新机制,为安全培训提供可靠保障
在实施安全培训工作过程中,我校坚持根据不同工种、不同特点、不同内容,着重抓好具体安全培训项目的“薄弱点”、“特殊点”和“困难点”,形成了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安全培训格局。
1.1 严格遵循“四字”标准
认真推行“细”、“严”、“勤”、“实”四字学习标准。“细”指教务工作精细化,从安全培训的项目信息调查摸底,到培训计划的制定,到教材的编写课程安排,到教学的组织,到培训资料的整理归档等都确保细致、准确、详实;“严”指教育过程严格化,严培训制度、严教学管理、严考试考核、严奖惩兑现;“勤”教学人员勤快化,勤指导、勤检查、勤总结、勤反馈,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指教学结果实效化,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教育培训。
1.2 扎实推进“四学”措施
培训遇到特别工种、人员分布比较集中,现场组织学习容易组织的情况时,将这些职工原岗就学,按照就近的原则,由各单位组织定期、定点学习;集中组织统一学。对于特殊岗位的培训、新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采取集中组织的方式统一进行培训。针对有些单位或员工因生产任务重,无法正常参加集中学习的情况,由我校培训处联合安监局负责联系,定期送教上门。根据各单位教育培训的实际情况,采取业余自学与脱产培训、理论学习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等灵活的学习方式进行教育培训,较好地解决了工学矛盾。
1.3 强化持证上岗培训机制
由安监局牵头,我校培训部协助,从建立健全考核、培训、持证上岗各种制度入手,强化持证上岗培训机制,确保全县各行各业安全生产中工人持证上岗。以教育培训多门类、多层面、多工种的各类人才为目标,充分利用基层单位月年假和专题安全学习时间,合理搭配学习内容,做到学习和考评相结合,着重提高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
2 创新管理,为培训创造良好环境
2.1 学习内容因材施教
在培训内容上突出一个“多”字,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和形势任务的需要选择丰富多样的内容进行培训。内容上的“多”,做到教学内容丰富多样,不断创新,适合各个行业职工个人工作岗位和文化业务技能的特点,与实际紧密结合,让每个参训学员安全工作变成一种持续的习惯。坚持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培训:一是从提高思想认识的角度进行普遍性培训。二是从强化薄弱环节的角度进行针对性培训。三是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角度进行长期性培训。四是从加快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前瞻性培训。五是从应对突发事件的角度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2.2 注重培训激励手段
强化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的必修课,每次培训结束后当即组织安全知识测试,其结果与参训企业的评先评优挂钩。促使参训单位及企业员工认真自觉地学习并学好掌握相关知识,以达到以考促学、以考检学的目的。在此基础上,针对部分公司招收的新员工,安全知识缺乏,技术差的状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在强化安全技术培训的同时,大力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对在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员工给予奖励。同时,引导各个参训企业单位注重把安全教育融入各项内部文体活动之中,变生硬说教为寓教于乐。每逢节日由安监局牵头,我校培训部协助,慰问当地企业,把温暖送到企业员工的心坎上,把安全理念灌输到员工的脑海里。在全县各类安全生产中营造一种时时处处“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
2.3 技术人员培训上讲台
专业人员培训采取定期培训与专题培训两种方式。定期培训由各专业按照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的原则,采用集中学习、业余学习等多种方式,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二次,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试成绩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专题培训采取讲座形式,各职能主管部门主持,利用技术人员上讲台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讲座,按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物品、烟花爆竹、高登架设、剧毒物品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培训。分专业进行。专题讲座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各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人员专业授课不少于2次。培训计划由安由安监局牵头,我校培训部具体负责,根据各行业发展需要,结合各类生产实际和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学习内容,并具体组织实施。
2.4加强宏观管理,推进合作交流。
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管理,坚决杜绝培训管理混乱、培考不分离、弄虚作假、乱发证的现象。要拓宽安全生产培训渠道和市场,突破已有思维方式,积极开拓安全生产培训的新途径,开展跨地域的交流和合作,邀请高层次专家、教授到培训班授课、交流、讲座。条件许可可与科研、院校合作,联办有关“安全工程专业”专修班。安全监管人员、企业领导、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培养和造就一批安全生产高层次、国家级管理人才;要积极参与和选送业务骨干参加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学习和借鉴他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经验,充实自我,提高安全监管、监督的能力;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目标和安全培训协调、合作、互补、有效的工作机制,构建 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支撑体系,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质量,推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全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全乡群众和生产经营企业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全体从业人员均接受至少一次的法律法规教育,加强企业内部培训和特种作业培训,培训面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乡安委会每月组织一次学习,参加人员:乡村干部、乡属单位负责人、车主、驾驶员、业主和各类从业人员。
各村、各单位对村民、群众或本单位的职工每月组织学习一次。
学校对职工和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每周不得少于1小时。
学习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市县领导讲话、安全生产报转载的领导讲话和有关内容;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加强行业培训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性单位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本乡企业管理人员要按时参加省级企业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管理机构要求参加上岗资格培训,达到100%持证上岗;职工岗前培训必须达到100%,培训时间不少地72小时,要有培训档案;强化在岗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在岗培训,每年度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37工作日。
重视上班前培训,利用班前会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每周一上午在安排工作的同时,搞好安全生产教育。
加强季节性专题培训,具体内容:汛期防汛避险知识培训、防雷知识培训、用电安全培训、防火知识培训。
四、要求
1、要确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确定教育培训日,要有内容、时间、人员的核实,以记录、登记签到为准。
2、宣传教育培训要采取大小会议、院坝会、专栏、黑板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注重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3、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与兄弟乡镇和单位相互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的普及培训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与身体健康权益,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培训对象和目标
(一)培训对象。培训对象是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参加专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重点对象是:安全培训基础比较弱的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培训目标。培训工作本着“先重点,后一般;先骨干,后群众”的原则,2009年计划培训职工12000人,2010年计划培训职工15000人。
三、组织领导
培训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全面负责”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县总工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全县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职工岗位必需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培训教材统一使用《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教学光盘和省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教材。
(二)培训及考核方式。根据我县实际,采取在县内、各乡(镇)、开发区及各经济区分别设立集中培训点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根据省普及培训领导小组的要求,培训考核由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命题,并经省普及培训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培训实施单位组织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市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者重新培训。
五、实施步骤
本次普及培训分3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及培训准备阶段(2009年1月——3月)。各乡(镇)、开发区、各经济区及各相关部门在2009年3月底前将参加省组织的免费培训教员名单报送县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实施培训阶段(2009年4月——2010年7月)。根据市里培训方案的要求,各乡(镇)、开发区、各经济区及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培训经费、培训师资和培训场地,认真组织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确保培训任务指标的完成。
(三)收尾总结阶段(2010年8月——10月)。各乡(镇)、开发区、各经济区及各相关部门对普及情况进行检查,并总结上报普及培训工作情况。县总工会、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将组织专门检查,对普及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开发区、各经济区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会组织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同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同“安康杯”竞赛工作结合起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妥善处理好工作、生产与学习培训的关系,确保培训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和深化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工程,从2013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实现全镇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镇安监站和村(居)安全生产监管人员100%持证上岗,对承担安全生产培训的专兼职讲师(外聘老师以及担任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二、培训对象
全员培训的对象包括:
1、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由县统一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工商局登记的法人企业为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镇统一组织培训);
3、危化、电工、电焊工、登高架设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由县组织培训);
4、全镇各村(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镇统一培训);
5、镇安监(消防)站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由县统一培训);
6、各类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专兼职教师(由县统一培训);
7、企业以班组长、全体生产一线职工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由企业组织培训)。
三、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基本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
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管理常规;
3、安全常识和自我避险逃生救护常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1、组织准备。一是成立镇“深化安全培训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镇长同志任组长,经发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为镇安监站全体人员。二是准备印发经济实用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等资料。三是制定《镇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培训任务。
2、动员部署。一是结合我镇实际,确定培训计划和模式。二是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企业面上全员培训工作。
3、明确分工。镇经发办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并部署分解任务,进行督查考核,落实培训机构及师源,订购、印发相关培训教材及资料,并组织实施督促本辖区内的各类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本次全员培训特别是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切实保证足够的培训经费,全面摸排本企业内员工持证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培训计划,保证员工培训时间,选择合适的培训内容,并进行规范的考核和发证,及时做好相关的培训档案管理。
(二)培训实施阶段。
一是取证培训,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为准,按每年对涉及矿山、危化、烟花等高危行业组织培训,规模以上企业重点培训,规下企业逐步推进,最后实现企业负责人和安管员持证全覆盖。二是企业生产一线从业人员培训,用三年时间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一次轮训,由各单位指定“安全培训师”组织本辖区内的企业员工按计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上报附件4),由培训学校进行统一规范信息录入,再返还给企业各单位和企业进行签名盖章,并由企业存档备查。
(三)考核督查阶段。
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是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结合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的必查内容。今后在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督查中,一旦查到企业未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将作为安全隐患进行查处。
五、相关要求
一、基本思路
1、加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就是通过对员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员工端正事项,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提高思想意识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理解并积极贯彻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同时对我局领导班子及各科室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思想意识教育,确保他们在工作时做好带头作用,从关心人、爱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出发,重视安全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
2、将安全教育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中,加强全员参与的积极性和安全教育的长期性。做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教育。因为生产与安全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哪里有生产,哪里就需要进行安全教育。
3、开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灵活多用,尽量采用符合人的认识特点的、感兴趣的、易于接受的方式。
4、严格执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杜绝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的现象。对于新进企业的工人,应严格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考核情况要记录在案,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二、主要的培训内容及形式
㈠、主要的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保护及职业卫生知识;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7、应急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8、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9、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0、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㈡、主要的培训形式
1、会议形式。主要有: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安全例会、月度工作会、事故案例分析会等。
2、张挂形式。主要有:消防安全宣传条幅、标语、安全宣传栏等。
3、影像形势。主要有:消防安全教育光碟、安全讲座录象、课件等。
4、现场观摩演。
三、要求
1.具体的培训方案应在培训的前一个月制定出来,并报领导审批,及时通知培训涉及的相关人员做好准备。
2.培训结束后,要对培训的效果进行全面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