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8 17:32: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规模急速膨胀,但金融风险的潜滋暗长始终都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人绕不开的一道难题,在此期间,监管的缺失和竞争的无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项目的稳定发展,国家为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先后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通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维护。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1.互联网的高技术性带来的系统风险。传统的金融行业通常具有一定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也影藏着风险,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自然而然将会给用户带来更多的风险,如,通过互联网泄漏了金融业务的客户数据,不仅对于客户的资金安全情况造成影响,同时由于互联网具有联动效应,随着互联网风险的发生将进一步促使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产生影响,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最终扩展至整个行业内,严重时甚至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
2.市场选择风险。选择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面临逆向选择和所造成的商业道德风险的风险。在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和金融服务的结合使得其服务具有虚拟性,通常非法分子通过虚拟的服务将会采取各种犯罪手段,最终造成客户的隐私遭到泄漏,造成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比较差等多方面的负面形象的产生。除此,客户也可以采用不真实的信息进行金融业务的办理,最终将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信息风险将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种虚拟性的服务模式,同时由于中国互联网发展比较晚,那些客户量比较小的金融服务业务,会使得互联网金融提供商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维持较低的成本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但金融服务相对较差的网络质量不能被客户接受,高品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应商又会受到市场挤压,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如果未来仍无监管互联网金融将成为次品市场。
3.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滞后。通常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风险包含两种,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其中,内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不遵守现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如银行内部人员泄露客户有价值信息,互联网企业故意隐瞒理财产品的高风险等行为,这类风险类似于传统金融业务。外在风险是指我国仍处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相对空白区,有关网络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与现实金融环境相比严重滞后。尽管我国相继出台《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并不能只用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另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支付安全认证、用户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缺位。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化措施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应该处理好产品创新与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通常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条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是要具备能够为用户提供稳定、安全、便捷服务的互联网设备;二是要把控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关键,寻求其不确定的风险,进行风险控制;三是具备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体系,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四是具备完善合法安全的交易流程,符合行业操作的规范性要求。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层面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8-0035-04
互联网金融监管之棋局
李丹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金融垄断的困境以及民间借贷政策的宽松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提供了合适的“土壤”,作为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模式,其在中国的出现形成了一场新的棋局。在此新局中,互联网金融有不同于传统经济的风险类型――数据获取、技术缺陷、迷信速度、网络安全和权力异化,风险特征也异于传统金融――扩散快、主体脆弱、易交叉传染,而给“当局者迷”带来了困惑,因此破解此迷局时,要结合其风险从交易技术、交易结构、权力契约三个层面理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破解这一“迷局”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层面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8-00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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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差异;国内外比较;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
1.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服务。
2.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比较
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划归为证监会监管。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
四、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
2.缺乏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五、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
2.完善征信体系
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同平台和机构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作者:胡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均.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2]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互联网与金融的联系从2013年以来,开始变得日益密切,互联网金融下有很多产物,比如说余额宝、微信红包以及财付通和滴滴打车等,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也发生了改变,比如说第三方支付、P2P和众筹等都是从传统民间借贷中化身而来。但是在银根收紧的形势下,一些地区也出现了民间金融崩盘的现象,比如浙江、江苏以及内蒙和陕西、四川等地区。地区互联网金融崩盘很容易诱发地方性金融危机,最近几年法院受理的互联网金融崩盘案越来越多,增加了地区的维稳压力,以上问题说明我国互联网金融问题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分析
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甚至使人们变得有些疯狂。马蔚华刚刚离开招商银行就说,刚刚接触脸谱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传统银行会受到社交网络的冲击,社会网络存在巨大潜能,银行如何利用社交网络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应该作为重点讨论的话题。
马云、马化腾以及马蔚华的同台竞争是大众乐于看到的。现阶段很多银行已经推出了手机客户端,在互联网领域金融行业得到了推广。与此同时,各大互联网巨头也开始将矛头指向金融领域。比如说阿里巴巴的余额宝,说明其已经开始涉猎投资领域,微信也与多家银行合作,转身成为了银行的入口,360则是玩起了手机防盗保险业务,企图将安全概念一推到底。层出不穷的互联网新闻,对大众来说是有益的举措。
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一定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变化使得行业监管措施无法适应。各家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技术作为依托,推出的金融服务十分雷同,其金融机构业务的综合性得到增强。模糊了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2.潜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容易滋生金融安全问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线交易频率很高,系统性风险很容易产生。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技术作为依托,其系统容易受到网络病毒和黑客的攻击。
3.传统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约束力度较小。首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很低,而且效力不明显,因此其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其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往往落后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并不适用。最后,我国并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监管出现的一些金融新品。当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资金、业务范围以及借贷双方信用评价方面的监管还不明确。
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首先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潜在欺骗性,原因在于双份身份都是虚拟的,交易信息很容易被非法窃取。其次,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存在很多潜在的权益问题,遇到某种条件很容易引发。比如说网络资金被随意挪用。
5.互联网金融加大了反洗钱难度。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的支付交易很难对其进行监控,资金流动方向不明,很容易出现洗钱活动。
6.互联网金融发展无序,金融宏观调控很容易受到影响。第一会影响到货币调控效果。第二会影响到信贷调控效果。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是其进行网络融资的信用凭证。如果经济发展形势良好,信誉好的企业融资难度也会降低。产能过剩区域如果投入了过多资金,就会无形之中增加经济调控部门的工作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分析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鲜事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任何事物的发展同样都具有双面性,互联网金融同样如此。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要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
1.建立健全横向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很广,国家要以此作为基础,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以相关部门的监管为辅的横向监管体系,对其进行明确分工,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服务作为基础,“一行三会”要坚持分类监管的原则,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法规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延伸监管。另一方面,要明确网络借贷主体。网络借贷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跨地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一个全国性的机构,具有监管和信息优势,笔者建议应该由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2.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和资金管理。首先要设定严格的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并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的监督;其次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的管理力度,并且要加强对资金安全的监督,有针对性的监测互联网金融风险。
3.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一是打破互联网金融的地域限制,明确监管原则以及界限,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督机制和法律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
二是国家要及时更新相关标准和部门规章,互联网金融需要依赖于很多技术,因此应该制定一些具有战略高度的制度。
三是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法律要不断完善。四是对于一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国家要及时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降低法律滞后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影响。
4.要重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比如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得互联网金融纠纷案的解决能够有法可依。
其次为了能够保证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发展,金融行业一定要加强行业自律,以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切实得到保护。最后为了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案,要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
5.逐步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和调控,完善反洗钱手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和监控,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网络融资部门;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的实时监测;第三对网络货币交易业务进行监测;第四要加大反洗钱力度。总而言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和调控靠单方面努力是不够的,需要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努力。此外网络金融监管还要求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使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能够有法可依。
6.逐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得其很容易出现一系列问题,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风险,才能够从根本上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使建立的信用数据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
1.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监管方向上,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以及退出规则要尽早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要进行标准的统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隐私、电子合同以及交易凭证进行保护,使建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权责分明、法理明确。除此之外,政府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引导,树立鲜明的行业道德规范。
2.打破分业监管模式,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交流。现阶段我国的经营模式已经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出现模糊了金融的业务边界。继续采用分业监管势必会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缺失问题,另外分业监管各个部门之间信息会出现沟通不畅的现象,信息传递会出现延迟。混业经营可以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监管效果,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出发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服务于经济实体,服务于社会。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应该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工作重点,维持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总结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其出现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对其进行监管是必要之举。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模糊了金融业务边界,对其进行监管存在很大难度,需要监管当局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提高监管效果,坚持以政府引导作为基础,健全各种监管制度,才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持互联网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做好的,需要经过多个方面长时间的共同努力,不断增强网络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够确保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能够有声有色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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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互联网;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2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O2O模式等)相结合,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来实现资金支付、融通和信息中介等业务服务的金融模式。
这种模式以其强大的冲击力飞速地改变人们金融观念的同时也迅猛地改造着传统金融业。互联网公司借助大数据以及电子商务等优势大举入侵金融行业;此外,传统金融企业逐步互联网化,并积极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互联网金融天翻地覆的创新与改革,对我国金融发展起到极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成了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
一、面临风险
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例外,金融的实质是资金融通和借贷交易,而互联网金融离不开风险识别、判断、评估、管理。以下从法律风险与操作风险进行综合讨论。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很健全,对于互联网金融目前的问题而言不是因为没法律,而是没有尊重现有的法律,其中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
其中民事法律风险包括,其一,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存在隐患。首先,电子数据具有易丢失性。电子数据储存在计算机中,一旦发生错误操作可能抹除所有数据。并且,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性。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信息一旦被修改后,如果没有可参照的备份文件则难以查清、使用;其二, 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易遭泄露,对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而言,只具有法律上普通企业的要求,而不存在准入门槛、行业标准或机构监管问题,因此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的同时必然会对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的储存环境的安全性缺乏重视,用户的信息容易遭到泄露,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信息均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送,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签字来确认各方的合法身份,这就存在可能被盗用、篡改的风险。其三,由于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违约风险的发生。由于众筹平台的后期监督缺乏,部分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牵连众筹人,可能引发违约之诉。其四,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大量资金沉淀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网贷平台上的收益水平远远高于其他投资渠道,且在当前投资渠道较为匮乏的情况下,人们通过网贷平台获取高收益越来越普遍,而一旦某债务人违约或者缺乏履约能力,那么资金链就会断裂,将引发连锁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同时也是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之中的一项风险,由于网贷平台的特殊性,很容易由于经济人假设而导致其初衷改变,将其变成一个吸收与发放存款的非法金融机构,而这无疑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因此也涉及违反现行的行政法规,存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风险。
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法律的最后一条底线,主要包括机构定位不明确,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虚构信息、编造虚假项目,涉嫌集资诈骗、无法有效审查资金来源,将面临“洗钱”风险、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平台涉嫌共同犯罪等,这些风险并驾齐驱的后果也将必然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不利影响。
二、健全的征信环境的缺失
信息对称是效率市场的必要条件,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而言,信息对称不仅有助于形成有效的金融资产交易价格,而且还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从西方发达经济体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实践看,比如Lending Club、Zoper、Prosper等无不借助于发达的信用交易市场获取相关客户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促成有效率的市场交易。而就我国而言,我们必须承认,信用交易市场存在缺位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缺乏品牌化、专业化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于我国现有的征信中心而言,最大的缺陷便是该记录仅仅将相关征信通道的基础信用信息罗列在了一起,没有进行专业化的加工,因而就形不成有效的参考价值。
对于互联网金融与征信系统的关系,两者应当是互相支持促进的。征信系统通过放贷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及其威慑作用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互联网金融也可通过自身平台上的信贷信息对征信系统起到完善作用。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得以快速发展,因此对于征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是辅助工具、融通手段、操作方式。互联网对传统金融形成了一定的促进,改变原先的金融竞争格局,以低成本、创新的商业模式降低金融业交易成本。征信系统的完善,是对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有力推动,有助于金融跨入新的时代。
三、门槛、行业自律性有待加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行业的不同之处在于打破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它拥有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功能,从而使投资者知道该把资金投向何处,资金的运营状况以及融资人的基本信息。正因如此,工薪阶级的投资者更愿意把资金交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互联网金融与公众资金利益关联越来越紧密,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务必未雨绸缪,加强风险控制,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加强门槛和行业自律性,避免产生由于行业竞争引起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行业准则的约束作用、引导作用,是行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则无疑是行业发展的一项基本要素。只有在行业中树立起较高水平和标准的行业准则,才能够以行业整体的形象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才能使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业进入健康、稳固的发展道路上。
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要有自律的意识,首先应该梳理自身的业务流程、交易结构,形成企业标准,再上升到行业标准。再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时需要接受客户的监督,这种监督来自于契约规范,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以及合同的合法合规性。于此同时,并不仅局限于行业倡议书,而要形成行业公约规范,并且配备履约机制的考核。建设行业准则,树立行业标杆,共筑行业规范。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化。比如,在互联网金融业比较活跃的广东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则调研公益行活动已经开启,该活动旨在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投资人、媒体之间的信息对称,互通有无,推进打造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生态环境。并通过实地走访模式,倾听声音,收集反馈,根据实际调查,汇总多方声音,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标准制定征集参考信息资料。
第二步则需要公权介入帮助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例如报刊、电视等传媒介入,更重要的是需要政府参与监管。一方面通过支付方式、信用卡、征信环节等不合法操作的曝光来约束和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和公安对非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打击和纠纷的处理来形成规范。
四、立法及监管机构的缺失
2015年以来,我国金融风险急剧增加。股票市场“人造泡沫”崩盘、汇市动荡、以泛亚交易所和e租宝为代表的影子银行风险爆发、银行坏帐激增,引起中央高度警觉。
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深度与日俱增,将对金融产品、业务和服务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对其随之产生的巨大风险和监管的认识和实践却大大滞后。因而目前显露出来的金融风险,使得业界开始着重关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完善要求紧迫。
二、互联网金融特征及其对监管带来的挑战
1.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1)打破传统金融的时空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在具备网络通信条件和终端的基础上,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金融交易,金融的互联网化优化了金融服务的方式,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
(2)改变了单向资金流动和单向服务,注重用户体验。网络金融可以实现资金供求双方“一对多”、“多对一”和“多对多”的流通方式,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互联网具有动态、互动的特点,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运营主体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另一方面客户可以通过与金融运营主体的交互式沟通选择适合自身的金融服务。
(3)互联网金融推动了金融业的一体化,向混业经营变革,投资者更青睐于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善,而在运营主体众多的情况下,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从众心理。所以,互联网金融隐藏的风险会通过网络平台被放大,较传统金融有更大的负外部性,一旦风险暴露,将对我国的金融系统产生极大危害。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冲击
(1)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层出不穷,原本针对传统商业银行制定的传统监管制度缺位十分突出。目前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规定主要有《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对淘宝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行为的通知》等。但以上文件对互联网金融的针对性较差,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P2P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但具体措施并未出台。
(2)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受到冲击
首先,互联网融资平台的繁荣使得商业银行脱媒现象日益严重,投融资主体行为游离于传统监管之外,央行想通过商业银行进而影响金融市场及公众的目的渐渐难以达成,货币政策失效。例如包括比特币在内的部分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处于监管套利发展阶段,通过创造具有较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的电子货币,有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从而有可能改变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马文良,2014)。另外,在商业银行非中介化趋势日益明显的现状下,商业银行资金外流严重,经营重点转向表外业务。而表外业务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使得央行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难度增大,加大货币政策实施的难度。
(3)虚拟信用平台的金融风险难以控制
①金融风险的类型多样化。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来自网络技术安全和技术选择的技术风险以及网络金融业务自身存在的业务风险。(董微微,2015)软件系统以及电脑程序是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主要依托,一旦受到病毒或者网络黑客的袭击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可以说网络技术安全风险是一种影响范围最广的系统性风险。业务风险则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支付与清算风险等。由于充分的开放性和不设防,互联网金融中的业务风险被放大了。
②网络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高。由于网络金融具有的公共品的外部性特征较传统金融更高,虽然一方面能够降低网络金融的边际成本,但另一方面密切了各个金融主体之间的联系。一旦主体之一发生风险将会牵连众多主体,引起更加广泛的金融风险,增加了识别与预警的难度。
③网络风险复杂性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突破了交易的时空限制,从而使得识别参与者的真实信息愈加困难。快捷化便利了资金的流动转移,但易引发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虚拟化和快捷化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多重风险交织在一起增加了其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4)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混乱
投融资主体的扩充在活跃市场的同时降低了市场稳定性。由于对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缺少针对性政策,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另外,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相关机构出现恶性竞争,且目前缺少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文件。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分配,防止监管缺失
央行具有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因此央行可以担起互联网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责任。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特点,由央行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统一监管。同时可以借鉴美国双线多头的模式,在地方以地方政府、央行分支机构和司法、财政等机构为主实施地方监管。对于存在争议的互联网机构或者业务,分配给专门的核心机构监管,防止踢皮球现象的发生。最后,在行业自律监管层面,可以借鉴日本、英国的经验,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陈林,2013)。由政府或核心企业牵头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在实现互联网金融市场多元利益主体合作博弈中的作用(李瑞雪,2015)。
2.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以有利于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为核心目标
分业监管体制问题暴露明显,但是简单的混业监管难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强化宏观审慎性的政策框架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宏观审慎性政策旨在减缓在金融体系中由于跨市场的风险传播以及顺周期波动对于国家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形势带来的冲击。具体的政策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在空间问题上,通过识别与提高系统重要性机构(SIFI)的核心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限制金融机构规模与业务的过度扩张以及降低风险敞口和杠杆率等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的空间传播。
第二类,在时间问题上,通过对于金融机构的资本水平以及杠杆率提出实现动态逆周期的要求,平滑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波动。
综上,将审慎管理职责赋予央行能够发挥央行的主导作用,但是监管机构和货币当局都能够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和杠杆,从而增加了相互协调的成本。最有方式就是强化央行的审慎监管职能。
3.规范网络金融运作、完善互联网信息披露、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关键词】新形势;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来自第三方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2015年网贷、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快速增长,其中P2P网贷市场交易规模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了288.57%.
当前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需要多方位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为经济助力。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业和金融业结合的典范,对经济体来说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它使得整个金融结构和市场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弥补传统金融不足、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了其特有的技术、信用等风险。仅2015年12月,全国P2P问题平台就新增了106家,截至2016年2月,累计P2P问题平台已达到1425家,占现有P2P平台的36.1%。去年下半年的泛亚事件、e租宝事件等,因回款额度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成为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这些公司的实质是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骗局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投资者和社会造成了巨大伤害,也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
春节过后,一线城市房价开始出现新一轮上涨,楼市火爆的背后隐现互联网金融的身影,众筹、首付贷、P2P等高杠杆房地产理财产品几乎被用到了极致,这类产品助推一线城市房地产出现非理性过热,对楼市长远健康发展不利。目前这类产品还处于监管的真空区间,央行征信系统亦无相关数据,这放大了房地产市场的风险。与此同时,我国还有众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从事着互联网金融活动,却享受不到金融政策的红利,税负过重,发展受限。
目前尚无细化的监管政策真正“落地”。2015年7月,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反映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逐渐加强。但《指导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和监管只能作笼统的规范,而无法实现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有效的覆盖,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任重道远。
三、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鉴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需加快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我们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细则。十部委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国家层面的监管职责分工并落实了监管责任,但与之相应的监管细则还尚未出台,省级层面监管主体仍不明确,监管工作无法落到实处。鉴于国家部委在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我们可以建立以国家部委牵头、中央驻地方监管部门为主力的监管协调机制。这种机制可以使地方政府在监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加强与中央的沟通,便于及时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
严守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网贷行业竞争激烈,经营风险较大,部分欠缺经营管理经验,应对行业风险实战能力不足的企业,稍有不慎就会面临灭顶之灾。我们要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将经营初衷不善的企业和个人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遏制行业乱象,保护那些合规经营、具有良好风控能力和合理商业模式的企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总体性评估,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和机构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于那些达到退出条件的机构或业务要使其有序退出市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引导。在国家经济转型进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我们应客观评价互联网金融行业包括P2P平台的发展给国家经济转型升级所做的贡献,加大对行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努力引导互联网金融向阳光化,健康化的方向发展。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提高投资者维权意识,为消费者提供投诉渠道,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信用是任何行业发展的生命,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快速发展,有着广阔前景的行业,其信用状况必须引起各方关注和重视,而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体系。未来需要加大信息披露程度,让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透明化,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风险监测,建立一套完备的信息反馈机制。此外,我们还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信用评分制,对它们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信用评分,借以规范行业自律。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ITFIN),即指借助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优势以及云计算功能,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在互联网的开放平台,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以及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的业务模式,是金融行业的一种新兴模式[1]。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等优势性特征,近些年在我国飞速发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其管理弱风险大,将传统金融的风险因素更加扩大化[2]。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典型模式和代表,于2011年起急速发展,交易量暴涨,但平台面临的各种问题也凸显出来,国家也更重视对其的整治和监管。
一、P2P发展现状分析
第一,P2P发展态势强劲。2006年我国开始出现P2P网贷平台,初期发展较为平淡,2011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则进入爆发期,2013年更是蓬勃发展,至今,其发展依旧火热。据相关统计报道显示,截至2015年9月底,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9 787亿元,与其同步增长的还有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同样截至2015年9月底,贷款余额已经增加到3 176.36亿元,而截至2016年2月,我国 P2P平台总量达到3 944家。
第二,P2P运营危机突出。P2P网贷的危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3]:一是由于经营者不懂管理或者不善管理造成的收入与成本的逆差,使得平台经营难以为继,此种风险一般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原则上不影响交易主体。二是失误交易,即出资人信用判?嗍?误,而出现坏账并造成的自身利益损失,这一风险由出资人承担,因此,交易制度尤其是信用制度的优化极为关键。三是欺诈事件的频发,这主要是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并最终跑路;四是黑客攻击,这是P2P网贷中网络安全风险的典型表现,不仅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也是消费者个人信息与资金安全的极大隐患,拍拍贷、人人贷等平台都曾遭黑客攻击。不完全统计显示,2013年上半年,就有超100家P2P平台遭遇黑客,导致其中超70家平台跑路。五是一系列曝光事件对P2P网贷的影响,尤以2015年“3?15”晚会对部分问题平台与事件的曝光最为典型,对中汇在线、全民贷等平台的倒闭、跑路,欺诈等行为进行曝光。此后,对于P2P平台的经审立案等也相继曝光。
二、P2P网贷有效监管路径探索
(一)强化立法,完善市场机制
P2P网贷近几年在我国呈现爆发式发展态势,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特征[4],受市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还有所欠缺,受一定市场环境的影响,难免会出现鱼龙混杂的现象,被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但就目前而言,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未明确立法,这使得国家对其监管力度越来越难以适应其发展现状。
1.完善优化市场准入运行以及退出机制。首先,要严格准入标准。2015年底,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在对网贷行业实行监管时,其总体原则要坚持以市场自律为主,而辅以必要的行政监管,对P2P准入门槛的监管被取消,因而,强化对承接P2P网贷业务的银行或者公司等的资质审核,对其注册申请以及经营许可等的要求要更加严格地执行,而对于借款人的信用等也要进行严格审批。其次,要优化运行机制。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各方的资金安全,主要是资金管理以及账款催收等问题的处理。第一,为保障资金安全,要选择有央行支付牌照的资质符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二,要设立内部还款机制,将借贷双方统一组织起来,提供一定的互相监督通道,达到约束其行为的目的。最后,做好退出检测。对P2P网贷平台与企业的发展动向做好检测,在发现其有退市预兆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尤其严密监视其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一方面防止风险的转移和渗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金融行业的安全与稳定。
2.细化监管与惩治。从本质上讲,P2P属于民间小额贷款。P2P网贷发展迅速,许多新的市场现象也逐渐凸显,随着平台数量的增加、交易量的增大,使得其内部调节机制越来越难以保障其秩序,加之交易主体逐渐复杂化,经营者的良莠不齐,借款人的信用量化机制还不完善。因此,在立法的层面上对其进行限制,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做好监管工作[5]。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全体会员,应该加强集体协作的大形势下,积极做好自身所负责的具体工作,在制定行业规范以及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调节纠纷等方面都应事无巨细,切实保障市场内部环境的整洁、人员行为的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则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宏观调控的职能一刻也不能放松。对不法分子的行为要给予一定的惩戒,大力惩处不法行为,是保证市场秩序的强制手段,也是强有力手段,国家已经对P2P行业明确提出了包含不准吸收公众存款、不准设资金池等在内的禁行标准。但是就目前市场现状来看,依旧有不法分子没有按照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因此,强化落实对这一部分人的惩治监管,势在必行。国家可以有针对性地依据市场行为提出相应惩治措施,尤其是那些已经达到经审立案程度的人员,更要依法惩处并予以曝光。
(二)信用为上,防范风险,保障安全
1.完善征信系统,提升平台安全性。信用是贷款业务的核心,在P2P网贷行业中,贷款方以及经营者的信用评估是非常重要的[6]。目前,P2P网贷行业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等状况,这使得交易风险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都受到极大威胁。目前,银行征信系统并未纳入P2P网贷行业,所以,基于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以及资金安全的考虑,监管部门应该及早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以及审查体系。要对各个银行以及金融机构以及合作的互联网企业进行资质判定,同时还要严格对贷款方的信用评价。建立这一体系,就是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对于参与P2P网贷业务的所有用户进行身份认证。这个数据系统要面向行业整体开放,行业内所有有资质的平台企业都有权限,在贷款方提交个人信息时,平台可以在数据库系统中搜索该人的相关资料,尤其是当对方提供虚假资料以及曾在其他平台有过不良信用记录时,就可以马上发现,从而规避欺诈风险。另一方面,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系统,使得更多资源数据得到充分共享,也可以大大减少信用审核成本。
2.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市场自律是目前网贷行业监管的核心原则,是市场主体的主观倾向所决定的,对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市场主体能够在当前环境下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实行规范化运作,是保障安全与维护秩序的最有效因素[7]。首先,全行业的自律。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关机制存在,诸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自律机构越来越多,尤其是区域内或者地区的机构组织作用也比较突出,这些协会负责调解各自地区的网贷市场,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使得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网贷行业的行为都有所依据,使得监管更加顺畅。目前,细化相关行业自治的相关工作,是提升网贷行业自律性的关键。其次,经营者的自律。经营者的自律主要表现在合规经营以及承担相应风险,切实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目前市场上存在一定的资金空转现象,这就是违法经营者利用网贷自身特点而从中牟取私利,最终损害的是投资人以及贷款方双方的利益。经营者自律一方面是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既要做好对先关人员性为的约束,又要降低经营风险,并能勇于承担风险。
(三)理性投?Y,规避风险
在P2P网贷中,平台企业发挥的是信息中介的职能,因此,出资方以及贷款方的对立关系是比较突出的,出资方的资金风险主要来源于贷款方。
因此,出资方在P2P交易中,一定会要秉承着理性投资的理念,要时刻注意规避风险。一方面,要考虑到借款方是否具有一定的信用,是否存在欺诈的可能,这就要求出资人与平台企业对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信用评级等做出详细了解与合理评价;另一方面,要考虑借款方的现实条件是否存在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可能的因素,充分考虑潜在危险。在对借款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还是要注意运用一定的投资理财策略,要有选择性地在多个平台分别投资,要注意切忌盲目进行大额投资,要充分考虑自身对于风险的承受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