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8 17: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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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对会计核算结果将会产生不尽相同的影响。就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而言,受到影响的报表项目决定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类型及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或发生税后亏损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当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的情况下,受到影响的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它相关项目。而受到影响的程度则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的盈亏状况以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性质。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且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及投资收益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在完全权益法下将达到最大,非完全权益法下次之,成本法下最小;当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且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时,情况则相反;当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但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或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但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时,相关项目在不同核算方法下的大小还将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盈亏的大小、股权投资差额的大小及其具体摊销年限等诸多因素,情况十分复杂。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了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而且会计报表的使用人也很难按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资料将不可比的数据调整到可比的基础之上。因此,进一步统
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按成本法核算的,除构成企业合并的以外,应按中止采用权益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形成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自权益法转按成本法核算的,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日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合并日支付的现金、合并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在购买日应对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恢复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转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转权益法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1 甲公司于2007年2月2 13取得乙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900万元,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甲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又以1800万元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
(1)2009年4月1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
(2)2009年4月1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1800
贷:银行存款
18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1800
贷:银行存款
18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60
贷:营业外收入
60
例2 甲公司于2007年6月20 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因甲公司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甲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10月28日,甲公司转让其持有乙公司的40%股权,转让股权后,甲公司不再能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但仍然能够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转让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余额为8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00万元。
(1)20×9年10月28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5000万元。
(2)20×9年10月28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0万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75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75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5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权益法转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权益法转成本法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例3 甲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甲公司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2009年5月10日,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50%对外出售。出售以后,甲公司无法再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甲公司对该项投资转用成本法核算。出售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4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1950万元,损益调整为450万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950
――损益调整
450
例4 2007年1月18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8000万元,占乙公司表决权资本的40%,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甲公司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2009年1月2日,甲公司出资4500万元再次购买乙公司20%股权(不考虑相关税费),持股比例达到60%,并能够控制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再次购买乙公司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如下:“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88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500万元,未提减值准备,投资期间乙公司未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所得税。(1)甲、乙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合并日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5000万元。(2)甲、乙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2007年1月18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2000万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8800
(损益调整)
1000
(其他权益变动)
500
银行存款
4500
资本公积
200
(2)首先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为最初取得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0
盈余公积
180
资本公积
5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2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8800
(损益调整)
1000
(其他权益变动)
500
其次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500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比较分析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种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通过投资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并可长期持有。其特点为长期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并能从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但并不能将其随时出售。
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两方法之一,是指在投资之后按照实际成本确认金额,同时在股权持有期间不会因为被投资企业资产的增减而存在任何金额浮动的方法。此种方法的特点为:能够直接反应出实际成本即为资产投资的最初成本;可以直接反映出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和现金收益情形;资产核算简单,方式方法较为稳健;但是成本法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停留在初始的投资资金上,不能够反应出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过程中收益成本的变化。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在最初的投资成本之上,日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企业的投资影响之下所产生的变动也会影响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此种方法的特点为:能够清晰的反映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同时也可看出投资企业的经济收益;在经济角度来看,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是一个整体,但是在法律效力上两者则是独立的实体;资产核算相对较复杂化。
2、应用基础的比较与分析
成本法中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看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只存在于以初始投资资产之下的资产变动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所获得的收益是实际收到或者是可以确定将要获取到的利润。
权益法则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一个有机整体,将被投资企业看作为投资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被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将被看作为在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之中,投资企业应在年终时进行资产核算,而所得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有所不同。在非完全权益法之下,投资所得的收益为投资额同市场利率的乘积,同被投资企业的个别利率无关;而完全权益法则是在投资额同市场利率乘积之下再与被投资企业的个别利率作乘积所得为投资的持有收益,这样可以充分体现出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的整体性。
3、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实质控制权,则在长期股权核算之用可以选用成本法,如不具有实质控制权,需采用权益法。在股权核算方法的问题上,首先要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性影响效果。要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需要看投资企业同被投资企业之间能否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是存在实质性影响,否则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可控性较高,则投资企业便可以增强自身在被投资企业中所获得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采用权益法,否则应采用成本法。
4、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股权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其中股权投资差额是指获得股权时的支出同所得到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若支出大于净资产则记为借差,否者记为贷差。在企业中部分会计报表上,这两种差额都不允许直接反映出来。
在成本法中,投资企业通常不确认被投资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差动变化,当投资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到一定的利润收入或者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之时,投资企业才可以得到相应的利润或者将受到的股利借记为“应收股利”,贷记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过程中没有股利供发放甚至处于亏损状况时,则投资企业不能对其所有者权益进行确认。
权益法之中,因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看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则将被投资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变化都看作为投资企业自身的相应的变动,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发生变化,则投资企业便可以进行一定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果存在合并会计报表的问题,则核算方法的选择将会对合并报表产生影响。根据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如需合并财务报表,则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应采取权益法,当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对其股权投资的核算可以采用成本法。
5、应用结果的比较与分析
不同的核算方法同样也会产生出不同的结果。根据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当被投资企业产生利润或者发生了亏损的情况之下,受到影响的相应项目为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但还要依据于被投资企业的盈亏情况和投资的差额的性质决定影响程度的大小。通常来讲,当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并且股权差额为贷差时,投资收益额在完全权益法下最大,非完全权益法其次,成本法最小;若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并且投资差额为贷差时,情况则完全相反;当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但投资差额为借差或者被投资企业利润发生亏损但投资差额为借差时,其不同核算法下的大小情况将取决于很多要素,情况计算比较复杂。
总结:我国目前所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法基本为两大类,上文通过介绍相应方法的特点和使用范围,并依据具体可能发生的情况对两种方法进行分析与比较,更加深入了解这两种方法。企业应当依据被投资企业及自身企业的所发生的情况,对核算方法进行选择。投资方法的选择要谨慎,因核算方法会影响到税务问题,不可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时,则需要对多方因素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张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方法的探讨[J].广西会计,2008.
[2]聂顺江.浅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和分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转换
一、前言
2014年3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而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则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即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进行了修订,对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认为金融资产。随着准则的修订,成本法核算范围进一步缩小,由原来的“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的相互转换,新增了“权益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和“成本法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二、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公允价值,计人“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小于,其差额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或成本法的账务处理均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增加投资造成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构成控制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一原投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等到投资处置时再转入“投资收益”。
1.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原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三、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时的转换情况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权而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采用权益法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追溯认定剩余股份原投资时被投资方公允净资产中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若小于,其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贷差,则应贷记“营业外收入”)
2.追溯认定成本法核算期间被投资方盈亏的影响
对于购买日之后到丧失控制权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或投资收益。
3.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分红的影响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备注:如果追溯的是当年的分红影响,则应借记“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
4.追溯认定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
因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调整,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记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一般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二)成本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成本法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可以理解为:将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购入对被投资单位施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的股权份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余额转出。
(三)权益法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企业减少投资造成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投资》准则的比较分析
1999年1月1日执行的《投资》准则从2006年2月15日改名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短期股权投资、长短期债券投资全部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与《投资》准则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比,《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发生了许多变化,两者的具体主要差异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投资的分类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投资分为:(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4)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投资》准则将投资分为:短期(股票或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1]194。可见,《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做了详细的分类,这就要求企业应按不同种类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采用相应的核算方法。这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大大提高了。
2、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对于上述第(1)、(3)两类投资,采用成本法后续计量,对于第(1)类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上述第(2)类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后续计量;上述第(4)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分别划分“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的是:(1)不控制且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3)短期投资按照成本计量,收到股利冲减投资成本。[1]207
3、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1)新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若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若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确认的合并成本入账,即①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②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③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④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2)除企业合并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如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公允价值入账。而《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按如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①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但不包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②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③原来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以原投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1]202-204从两个准则的规定可知,《投资》准则没有涉及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方法。
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时溢、折价的确认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当前者小于后者时,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权益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而《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差额应当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以后各期进行摊销;当前者小于后者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1]210
5、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确认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来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投资企业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而《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是: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来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211
6、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对比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按账面价值与现值之差额来计提减值损失,减值不可以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已计提的减值不得转回。而《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减值可以转回,但转回金额不得超过其计提数[1]212。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国际上有关投资的准则有:《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英国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号——联营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对子公司会计》;加拿大的《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第2010章、3050章;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06准则——合营投资》和《澳大利亚准则第1016准则——联营投资》;中国台湾地区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5号——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准则》;中国香港地区的《会计实务准则第10号——联营公司的会计处理》。
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有关内容基本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里仅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例,比较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减值准备处理和合营企业投资的核算方法上。(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处理的比较分析。我国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处理如前述,在此不再阐述;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的规定是,因长期投资价值永久性下跌而对其账面金额的冲减,应计入收益表,当该项投资价值回升或下跌原因不复存在时,已冲减的账面金额可以转回[2]85。(2)对合营企业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的规定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以比例合并法为主,但也可以采用权益法核算[2]111。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动对上市公司收益水平的影响
如前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投资》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内容相比,变动最大的地方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以及在权益法下,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等科目,并充分体现资产购买的公允价值。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下具体规定:①对关联企业间因合并或收购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值确认长期投资的成本,实际支付价格与账面值的差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②对非关联企业间因合并或收购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成本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价格。③首次执行时,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对于关联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④对于非关联企业,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可见,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净资产和未来各期利润二个方面。
1、对净资产的影响。
首次执行,关联企业投资差额或者非关联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均会对净资产构成影响。为了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可能对上市公司净资产的影响程度,我们采用(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股东权益(简称EQ指标)来反映准则调整对不同公司的影响程度。通过计算,我们发现EQ指标较大的前10名公司中,EQ值均大于30%,如果股权投资差额大部分来自关联企业收购,则会大幅减少公司净资产,具体情况见下表1[3]。
表1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总额与股东权益(EQ)比值前10位的公司
公司名称股东权益合计(万元)①合并价差+股权投资差额(万元)②EQ②/①
ST云大4947468094.60%
ST丰华217781816983.43%
张家界231581428661.69%
ST大盈6687350152.35%
ST佳纸14076707350.25%
星美联合587772932649.89%
G创兴287511205641.93%
G*ST环球397601505537.86%
G锦投1779405641031.70%
白云山A729402203230.21%
资料来源:万德资讯、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
2、对未来各期利润的影响。
在股权投资差额取消后,将不再需要对股权投资差额进行摊销,从而影响相关企业的净利润。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余额的,净利润将增加,反之净利润将减少。为了评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对上市公司未来各期利润的影响程度,我们采用(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净利润(简称EP指标)来反映准则调整对不同公司的影响程度。通过计算,我们发现EP指标较大的前9名公司中,EP值均大于800%,如果我们假设原来股权投资差额或合并价差按照20年摊销,净利润变化将可能达到50%以上,当然具体的影响情况仍需具体分析其摊销年限和是否来自关联并购,详见表2[3]。
表2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总额与税前利润(EP)比值前9位的公司
公司名称税前利润合计(万元)①合并价差+股权投资差额(万元)②EP②/①
张家界442142863232.13%
宝光药业2079600302886.34%
G甘化3177605121904.35%
ST丰华1313181691383.78%
中恒集团3174419651322.11%
新大洲A9161-86703-946.36%
星美联合314329326933.06%
G万杰263224126916.64%
G创兴149212056808.04%
资料来源:万德资讯、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但这两种方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额的规则完全不同。因此,可将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核算方法直接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大类,由此细分各类方法下的初始入账额及后续入账额。笔者认为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业务核算中应着重把握下列要点。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条件及转换类型 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权或未取得非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控制权形式分为法定控制权和实质控制权两类,其中取得被投资单位50%以上股权形成了法定控制权,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混合拥有的法定控制权;对于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比例未达到半数以上,但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或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经营决策、或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有多数表决权等条件形成了实质控制权;未取得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是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如果企业在活跃市场中购入能可靠计量市场公允价且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这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中核算,而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核算的内容。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认为持有股权比例在20%-40%之间且未取得实质控制权条件下适用权益法核算。企业依据自身实力及发展战略需要调整股权投资策略时,会计核算中应依据增减持股份后的持股状况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此形成会计核算政策的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6条规定,企业应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累积影响数。笔者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之间的转换关系归类细分为下图1所示: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额确认方法的差异 成本法核算条件下,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拥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确认初始入账额,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投资份额之间的差异依次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合并中支付对价即合并成本或公允价(下同)确认初始入账额,支付的对价形式可以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货币资金、交换股份或承担债务等,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与该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投资方的有关账户;未取得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初始入账额。而权益法核算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成本即支付的对价与取得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份额的较高者确认初始入账额,投资成本小于分享份额的差额形成营业外收入。准则中未区分同一控制下的权益法及非同一控制下的权益法初始计量之间的差异,因此,可理解为权益法核算条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均需按该规则确认初始成本,这意味着在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投资中因减持股份转换形成的权益法条件,应调整减持后剩余股份的原账面价值份额,按投资对价与转换日分享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份额的较高者确定。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额确认方法的差异 成本法核算方式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随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而调整,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结余额始终为初始投资成本,按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份额而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额。而权益法核算方式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变动调整分享的份额,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冲减长期投资份额。尤其需注意到的是,准则规定在权益法核算条件下,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应当按原投资时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摊销调整确定,而不是直接依据被投资单位核算的净利润确定分享的份额。
(四)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追溯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及累积影响额 对于增持股权形成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状况,追溯调整业务应细分为两部分:一是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提取减值准备前的原账面余额)与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分享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不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即留存收益。比如原投资250万元取得被投资单位10%股权,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总额3000万元,投资日至以后增持20%股份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700万元,且分配100万元,增持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4000万元。则增持股权日应追溯原10%股权分享的300万元净资产份额与投资250万元的差额50万元,形成股权法的投资成本并调整留存收益。二是转换期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的变动额1000万元(4000-3000)按原持股10%比例确定分享份额100万元,且需细分为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份额60万(700-100)×10%调整留存收益,其余40万元调整资本公积。
(一)改变了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
依据新会计准则,在进行投资收益的确认时,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然后再对被投资单位所产生的利润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确认,这种确认方法更加全面。在核算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折旧;二是对减值损失金额的核算。
(二)对超额亏损的处理方法更加细致
旧的会计准则下,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出现巨额亏损时,会将“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价值清零。但是并没有将亏损额计入相关账户中。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中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要求企业在出现亏损时,要先冲减长期投资股权账户,如果账面价值不足,要以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账目价值为限额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款项目等。这样,对于超额亏损就有了更加细致的处理方式。
二、长期股权在投资权益法的缺陷
(一)权益法核算造成企业投资资产虚增
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如果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被投资企业只要实现了账面利润,投资者就可以按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收益的确认,与此同时账面价值也可以进行等额增加。如果被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不立即发放股利,那么这些收益或者是资产就会保留在企业的帐面上,不能立即形成可以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不能被投资者支配。这样,在核算过程中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资产虚增的状况。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在进行长期投资时所产生的这一增加额并不是投资企业的实际经济资源,这些投资也不一定能够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必然会进行股利分配,但是这些股利并不是由长期投资所产生的增加额而创造的经济效益,只是企业在进行原始投资时所出现的风险价值和货币时间价值的总和。所以,这部分增加额如果不在长期投资账户中进行确认也不会影响股利分配。第二,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这部分增加额不仅不受投资企业控制,也不被企业拥有。对于这部分增加额,企业只有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才能行使对这部分增加额的所有权。但是如果企业破产,企业投资成本收回可能性都极小,更何况这部分增加额。因此这部分增加额实际上并不能为企业带来相应的收益。
因此,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如果采用权益法会出现长期投资增加额。这部分增加额有可能在某一时刻转变为企业资产,但是在此之前,这部分增加额并不属于企业资产。不能对这部分增加额进行确认,这就会产生企业资产虚增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会对企业信息的使用者造成极大的误导,使其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过于乐观,这对投资者是十分不利的。但是,当出现企业亏损时,可以利用权益法将这部分资产进行确认,减轻企业负担。因此,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下,权益法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在使用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不符合资本保全的原则
在进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资本保全原则,所谓的资本保全具体指的就是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只有将投入的资金或者是发生的成本保全或弥补后才能进行企业收益的确认。然后才能进行企业利润的分配工作,这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的要求下,企业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必须保证在进行企业利润分配时,不能侵蚀到企业的资本金。根据这一原则所确认的企业受益,也必须能够增加所有者的权益。我们都知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总资产扣除掉总负债所产生的净资产额就是所有者权益。但是如果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过程中采取权益法,就会将投资者的收益转化成长期投资所出现的“增加额”。这部分增加额会造成企业资产虚增。因此,这部分增加额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净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也不是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错误的将这部分增加额纳入到企业资产中,并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利润分配,就会出现超前分配现象。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十分不利,违背了资本保全原则。
(三)过于强调表决权比例
依据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必须要保证20%~50%的投票表决权,只有这样才能获得企业的重大影响和控制能力。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对其他企业并没有达到50%的表决权,但是其依旧可以实行对这一企业的控制能力。这种情况下,会导致一些不具有控制能力的企业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大大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果。
(四)造成表外融资
如果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采取收益法,就不需要合并被投资方的负债和资产账户。这样投资方所做的资产负债表只能反映一个账户的资金。与此同时,资产账户也只能反映一个投资收益的金额。这样就会造成表外融资问题。
(五)潜在的扭曲了企业的业绩指标
除了会影响表外融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还会扭曲企业的业绩指标,使得资产的回报率以及销售的回报率都表现过高,而企业的负债和权益要比实际数额低。这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会产生巨大影响。比如说可口可乐公司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曾经采取过权益法,这样就会使得可口可乐公司将其拥有的40%以上的流通在外的表决权股权与权益投资在财务报表中合并,使得其负债增加了30%左右,其中企业债务与权益比也大大提高了。这就导致外界在对可口可乐公司进行评级时,出现了实际情况与模拟基础不符的现象。因此,如果企业采用权益法来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就可以使其财务报告更加的好看,也不需要进行合并抵销,这也就直接影响了企业业绩指标的真实性。
三、具体改进措施
(一)单独列示和限制权益法下确认的资产
如果当前的会计准则不发生变化,企业应该采取收益法来核算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并在会计科目下设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下设“已实现利润”以及“权益法待实现利润”两个明细科目。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充分计提盈利问题,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划分不可支配利润与可支配利润之间的范围,使企业决策更加的合理。另外,在进行企业绩效考核过程中,采取这一方法可以更加全面、合理的反映企业效益,防止企业出现资金短缺现象。
(二)建立数学模型,避免重复计算利润
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采用权益法,会造成企业利润重复计算问题。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适当的数学模型,通过建立方程式来求解,这样才能准确的计算出企业的真实收益。避免出现利润重复计算问题。
(三)限制权益法的适用范围,采用成本法计算
企业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核算方法,不能只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对于那些上市公司或者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论占有多少持股比例,都可以选择成本法来进行计算。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可以选择权益法进行核算。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满足一般公司的核算要求,也可以避免股市泡沫。
四、结语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策建议
从基本定义上来理解,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长期持有,企业通过持有被投资单位的相应股份来对其经营行为施加一定的影响,这种持有必须具有长期性才能使得企业的投资目标得到真正实现;其次是利险并存,企业实施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同时也必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不佳、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因素;最后是禁止出售,一般来说除了股票投资以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不能够随意进行出售的,这主要是由长期股权投资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步伐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通过长期股权的投资来实现自身经营方式和渠道的多元化发展,已经表现得越来越普遍和活跃,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空间和动力。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投资核算,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机制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切实从各个层面上来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核算方法选择不够合理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之受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观因素的影响,企业在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选择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这二者之间的转换也做得不尽合理。一般来说,企业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其中,成本法一般适用于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企业对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权益法则主要适用于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这种两种方法的选择上,往往是以企业是否具有对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性影响为依据的,并且将20%作为判断的标准。如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就在进行核算时就选择权益法,否则就选择成本法。但是企业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数量往往又是由会计人员的相关操作所决定,或者由相关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明确界定,同时由于当前很多企业的股权结构较为复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不合理性。
(二)会计信息处理不够对称
当前我国企业实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的会计信息处理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对于投资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上。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企业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值份额时,其中的差额部分不会在后续的相关计量中被当作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说这部分差额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当然也就不会在企业的财务账面上有所体现,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和常理的,也极大地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可靠性。并且当企业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值份额时,其中的差额部分就会被计入企业的投资损益当中。这就使得企业在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坚持了两种标准,使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导致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会计信息处理的不对称性。
(三)绩效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绩效评价是有效推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行为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然而当前我国企业在积极完善和加快自身长期股权投资时往往忽视了对于绩效评价机制的建设。从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企业在绩效评价过程中逐步加大了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最终收益水平的重视程度,实施了以利润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来对相关岗位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价,并据此实施一定的激励机制。但是这种较为单一的绩效评价体系可能会导致和左右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比如,当被投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时,企业往往会选择权益法来进行投资核算;而当被投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时,企业一般会采取成本法来进行投资核算。这就突出表明了企业绩效评价机制的不完善性,很容易受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难以发挥出实际的指导作用。
二、进一步做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着力强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对于如何正确合理地选择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确定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所具有的股权份额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企业首先要从清理资产开始,要从根本上理顺企业的各种产权关系。根据资产清查的结果,判断企业的投资股权份额是否已经达到了20%的标准,从而为科学合理地选择核算方法提供相应的依据。其次是在企业会计政策的落实上要坚持一致性,也就是说会计人员要按照相同的工作标准来落实具体的核算工作,防止由于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方法选择和核算结果上的偏差。最后是尽可能用实际的制度来规范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降低政策选择对于个人的依赖性,将成本法和权益法限定在既定的政策规范空间之内。
(二)着力提高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计处理的规范性
会计信息处理是确保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行为正规性和规范性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企业要从制度完善和贯彻落实两个方面出发,着力提高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在这方面,首先是要有效地避免会计信息处理的对称性和合理性,要切实改变以往“同一事物、不同标准”的工作理念,对于差额份额的处理要坚持相同的标准,都应该在企业的会计信息处理工作中有所体现,从根本上确保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可靠性。其次是要强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有关信息的披露,要定期对会计报表、盈亏情况、风险预警等信息进行,以此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避免为违规操作行为留下任何隐患,确保相关会计信息处理工作能够得到正常、有序地开展。
(三)着力完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绩效评价体系的有效性
绩效评价体系是激励企业员工积极完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战略目标的有力途径,企业要从影响全局的高度来重视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构建上,重点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的多样性,切实改变当期以利润为导向的评价机制,从文化建设、企业发展和个人诉求等方面出发,充分考虑企业员工的价值需要,避免金钱和利益至上的价值追求,正确引导企业员工看待工作上的得与失,全面评价企业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能力。二是要对考核项目和评价指标尽可能细化,并且从制度上来充分规范,尽可能减少操作过程中的弹性空间,防止考核结果被个人左右,保证绩效评价公平、公正、公开,使绩效考核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指导作用。
三、结论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实现经营多元化和降低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社会环境下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运行形式。为此,企业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好的做法,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掌握正确的管理方式,尤其是要从源头上抓好投资核算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和资料,保证投资决策性,促进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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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燕.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运行机制案例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