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8 17:32:5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道德风险的概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国有企业;道德风险;经营者
一、引言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增强其竞争力,对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效果却不尽人意。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委托制度。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存在人的道德风险。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因其自身性质和所处环境的不同,委托关系具有特殊性,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经营者处于国有企业发展的中心位置,担负着将人力、自然资源、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有效运作并实现最大效益的重要职责,他们的决策行为给国有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从经营者个人角度出发,探索国有企业经验者道德风险存在的共性问题,找出其产生原因,可以弥补从制度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不足。
因此,探索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的形成原因以及防范措施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既是关系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又是关系社会主义制度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
二、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的识别
(一)概念界定
1.道德风险。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委托-关系中两种风险之一,发生在契约合同生效之后,是一种事后行为。该概念源于保险业,1963年由Arrow引入经济学领域,指人在最大限度地谋求其自身效用时,利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自身的优势,采取不被委托人察觉的“隐”而使委托人利益受损,并使自己逃脱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
企业委托人和人双方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交易双方在达成合同时,信息是对称的(至少双方都认为他们掌握对方的信息);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人的日常决策进行完全监督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委托人更多的是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人的行动。
2.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国有企业中的特殊表现,指国有企业(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所有或直接、间接控股的经济实体)经营者为了最大化实现自己的效用目标而背离国家、企业与股东的利益,导致企业效益下降甚至破产的风险。
当我们把分析建立在经营者追求自利的假定之上,分析国有企业的现实经营状况时就不难发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道德风险程度是比较高的。与国外现代公司相比,国有企业所有权结构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加之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有着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充分可能性,道德风险问题表现得更加严重。
(二)现状及表现分析
1.对在职消费、隐性收入的腐化追求。日本学者奥村宏认为,中国企业的管理者更多地受益于在职消费和隐性收入,包括能分配到更多更好的住房、私人用车、公款吃喝、娱乐等。国有企业经营者并不总是自动地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享受,满足虚荣心理,利用职务之便扩大在职消费,挥霍公款、违规报销、贪污挪用等不道德行为屡有发生。此外,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他们也会利用各种手段将企业财产变成其私人财产,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企业亏损。如通过造假账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贪污企业资产;收取回扣出卖公司经济技术情报等。
2.对“政绩”的片面追求。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职期间,对于企业绩效的重视程度远远小于对于政治、仕途的重视程度。国有企业经营者为了自身在政治、仕途上的升迁,无视经济发展规律,决策随意度大、不考虑短期责任,过于重视项目的新闻轰动效应,从而盲目引进新技术、上马新项目,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捞取“政绩”上的升迁资本,不惜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国有企业现有激励、约束等制度方面的问题,这种片面追求“政绩”的道德风险,在短期内是呈隐性状态的,很难被发现,即使被发现,由于时间等诸多原因,当事人也很少会被追究责任。
3.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国有企业改造过程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指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并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实现其利益,与员工的合谋,对公司进行控制。国有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却没有分享企业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因此通过与员工合谋,减少公司资产积累而增加在职消费,以致出现企业亏损而员工收益增加的现象;也会同相关政府部门“串谋”,故意隐瞒信息,一方面套用国家资金,另一方面尽量减少上缴份额,看似为企业员工谋取福利,实则侵蚀国家和股东的利益。
4.国有企业“59岁现象”严重。主要指一些企业家甚至非常优秀的企业家在退休前一反几十年守法努力工作的常态,为自己大谋私利,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经营者退休时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因职权获得的各种物质利益和精神满足一并消失,引起心里的不平衡,为了摆脱不安、压力、恐惧等心理而采取的一些极端的、以损坏国家利益为前提的,为自己牟利的、不正当的、甚至不合法的行为。
三、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原因
从经营者个人角度看,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供给方控制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10日
一、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产生
医疗保险与其他险种的显著不同之处在于它除了涉及到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之外,又引入了医疗机构这一第三方。作为提供医疗服务这一特殊消费品的医疗机构,它的作为与否,效率高低,对于保险合同的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特征以及保险合同三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等因素使得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较之于其他险种更为复杂,更难控制。
(一)医疗服务市场的特点。所谓医疗服务市场,是指将医疗服务作为一种产品,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由医疗服务的生产者提供给医疗服务的消费者的一种生产关系的总和。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存在着一般市场构成的基本要素,即医疗服务的供方、需方及用于交换的医疗服务价格。与此同时,由于医疗服务本身的特殊属性,包括非原生性以及作为首要生存资料的重要性等,使得医疗服务市场有别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在供方、需方和价格等方面都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息不对称导致供方垄断。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医疗服务产品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不可更改性、不可重复性与不可逆转性,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消费缺乏何时需要与需要多少的相关信息,也无法事先知道医疗服务的治疗与效果,较弱的信息可获性导致了较弱的判断力,病人始终处于劣势地位而不得不屈从于医生。由此,医疗服务供给方在提供服务时权威性很高,形成了医疗服务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这种供方垄断为“诱导需求”提供了条件。
2、消费方式的极其被动性。医疗服务本身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医疗服务消费者在作为医疗服务需方的同时,也是身受病痛折磨的患者,与其他消费者相比,他们处于更弱势的地位,也更具有盲目性和被动性。为了其生存与健康着想,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无论如何也不会将医生的建议置之不理。
3、医疗服务领域竞争性市场理论的不适用性。经济学中认为完全竞争市场效率最高,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提供最低价格。然而,就医疗服务市场而言,其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完全竞争。医疗服务提供者具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在我国,医疗资源中公立医院的比重最大,曾一度占到98%。虽然近些年来非公立医院比重逐渐提高,但大多数医疗资源和市场仍集中在公立医院手中。较高的垄断性使得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费用的收取享有更高的话语权。
(二)医疗服务市场固有的道德风险。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的以上特点,医疗服务供给者相比于需求者站在了更有利的地位上。医生在信息上的垄断地位使其有能力诱导需求,有倾向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如果医生的医嘱要求病人做某项医疗检查或手术的话,处于信息劣势的病人不能完全判断自己所需的医疗服务及其数量与质量,更无从评估医疗服务的价值是否与医疗收费价格相匹配,他们往往愿意接受医生的建议进行检查或手术,尽管有时这些医疗服务并不必要。这就是所谓的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萨伊定律”,即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医生诱导需求的能力大小与医疗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呈正比关系,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医生诱导能力越强。由此可见,医患之间的矛盾可谓由来已久,而近些年来医疗纠纷事件的日益增多正说明,医患之间的矛盾正愈演愈烈。
(三)商业保险介入后的道德风险转移。医疗保险市场使得原有的医患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三方之间的关系。在目前先自付后报销的付费模式下,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当被保险人患有可保范围内的疾病时,医疗机构向被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最终的医疗费用通过报销形式全部或部分的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由于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不仅面临医疗机构过度治疗的风险,连患者也有了过度治疗的激励。总结来看,围绕道德风险问题,形成了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患者三方的三角关系。(图1)医疗机构虽然与保险公司没有直接的作用关系,但由于医疗费用补偿机制使得原有的产生于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作用到保险公司身上,如图中空心箭头所示。可以说,医疗保险的介入改变了原有的医患之间道德风险的作用模式,切断了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直接的经济联系,弱化了医患之间的矛盾,但是这部分风险并没有从根本上消失,而是转化到了保险公司身上。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事前道德风险与事后道德风险。不同于逆选择,道德风险一般是指在合约订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一种经济外在性问题。图2给出的是一个保险事故发生情况下的时间轴,如图2所示,从保险合同生效直至最终保险合同终止的这一时间段都属于道德风险的博弈时间。(图2)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前后分为两个时间段,即事前道德风险与事后道德风险:被保险人的行动发生在自然状态改变之前的道德风险称为事前道德风险,发生在人知道委托人自然状态之后的属于事后道德风险。
关于医疗保险中事前道德风险的一般看法是,被保险人投保医疗保险后,主观上产生了一些侥幸心理和依赖心理,对自己的健康变得大意起来,减少了对疾病预防的投入,从而引起发病率的增加,导致保险赔付率的增长。然而,由于医疗保险的所保标的是医疗服务费用,其本质是对消费者的健康投保,一个理性人是不会随便以自己的健康为代价的。长期对医疗保险经验研究也表明,事前道德风险并未对发病率造成显著影响。
事后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既包括需方即被保险人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也表现为供方即医疗服务机构的过度供给。事后道德风险被认为是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是医疗保险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根本原因。因此,研究道德风险问题的重点在于研究事后道德风险。
(二)事后道德风险中的需方风险。事后道德风险中的需方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类:
1、过度医疗消费。医疗保险的补偿机制使得许多参保人在疾病发生后,缺乏费用节约意识,甚至主动要求提高医疗费用以达到预期治愈效果更佳的精神满足,以至于小病大养、小病大医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机制可由图3中医疗消费供需曲线直观地表现出来。横轴为医疗服务数量,纵轴为单位数量的医疗费用。假设病人对医疗服务具有弹性需求,且需求曲线用图中斜线CD表示;同时,将医疗服务市场看作供方主导的垄断市场,且用图中横线AB表示。(图3)
当未投保时,消费者面临的医疗费用价格为C1,均衡时的医疗需求为Q1;投保后消费者面临的医疗费用由于保险公司的分摊降到了C2,均衡时的医疗需求为Q2。则(Q2-Q1)的差距即为医疗保险介入后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而产生的超额需求,造成保险人的实际赔付大大超过预期赔付。
2、欺诈行为。商业保险领域的保险欺诈率长期居高不下,据统计,美国商业健康保险欺诈带来的损失占总健康保险保费的10%,而中国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其大于10%。被保险人通过故意制造假门诊、假住院、虚报医疗费用等方式来骗取保险赔付,此外借卡就医、冒名就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由于难以得到医疗机构的有效配合,难以参与到医疗过程中,取证调查困难,保险欺诈行为也就变得难以杜绝。
(三)事后道德风险中的供方风险。排除上文中提过的与医疗保险需方合谋的人情处方与违规报销等助长需方欺诈行为的情况,供方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利益趋势下,安排过度检查与过度用药方面,即医疗机构的诱导需求。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本身的原因,供方诱导需求较为严重。
在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由医疗服务、药品收入、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构成。随着医疗服务市场化进程,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投入已经退居次要地位,业务收入即医疗服务收入与出售药品收入逐渐成为医疗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于是,在当前“医药合业”制度下,医疗机构存在强烈的利用其优势地位诱导病人过度治疗的正向激励:通过多开药,采用多种治疗手段以提高收入。如果在认为较高的医疗费用可以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的条件下,这种名利双收的正向激励作用将会更加明显。
三、控制道德风险的基本思路
鉴于道德风险对医疗保险正常运作的负面影响,如何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已成为广为关注的话题。控制道德风险的最终目标在于控制不合理增长的医疗费用。以前控制道德风险的主要手段往往着眼于医疗需求方,包括设置免赔额或起付标准、使用共付的方法提高投保者的费用分担比例。但是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制约了其有效性的发挥:首先,在医疗保险中,供方风险处于主导地位,如前文中所分析的那样,基于医疗服务市场的特点及患者处于病痛困扰的弱势心态,医生在决定医疗方案进而影响医疗费用方面有着较高的话语权,以激励投保人的方式控制医疗费用的方法效果有限;其次,起付标准过高或参保者费用分担比例过大会使医疗保险这种商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可能导致医疗保险需求不足,低风险个体的投保率降低导致逆向选择的出现,进一步恶化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有效解决还应该从医疗服务的供给方入手更为有效。近年来,“被管理的保健”概念的提出和新型医疗保险组织的出现正是这种管理理念的体现。
主要参考文献:
[1]任燕燕.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于老年基本医疗保险市场的考察[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8.
2008年次贷危机发生后,诸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都进行了应急的调整,例如扩大承保范围,提高承保限额等等,对于抑制危机的进一步扩散和加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次贷危机过后,各国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巨大价值,纷纷改革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条例》,预示着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和争论,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出台。但是,人们在普遍认同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作用的同时,十分担心存款保险制度会加剧道德风险。各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都必然伴随着降低道德风险的考虑和措施,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公理。2009年6月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更是将降低道德风险上升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存款保险制度设计,都要优先考虑降低道德风险的因素,①似乎对有关存款保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做了权威的总结。我国许多学者同样赞成这一观点,绝大多数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文章中,都提出了降低道德风险的意义、措施等内容。②但是,有关存款保险制度和道德风险的问题,看似必然正确的结论,仍然有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必要。道德风险的概念,并非出自银行法领域,而是来自保险法上的概念。要厘清道德风险的内涵,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个层次是原始含义,即作为保险法上的一个专有名词。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道德风险是保险业务用语,指由于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损坏其财产,或放任其被毁坏,使保险人承受可能的风险”。①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道德风险是指在保险领域中被保险人故意破坏或者放任财产的毁坏,进而获得赔偿,使保险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在烧毁投保财产时可能获得利益也可以成为道德风险。②这一层面的道德风险,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第二个层次是在银行法领域中的道德风险。在银行法领域中,一般的道德风险是指一方采取风险行为或者采取不负责的行为,而让另外一方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这种情况,在银行法领域中经常出现。股东可以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操纵银行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果发生损失则由政府来买单。高管为短期的高额薪酬,不顾银行的长期利益。这种层面的道德风险,是由银行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难以消除。第三个层次是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产生过度的风险激励,促使承保银行承担过度风险,但是风险承担者自身不必直接承担损失,损失由保险机构进行填补,因而实施过度风险或过度危险行为。③另外,在受联邦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中存款的存户,没有动力去监督债务人的行为,因为他们可以获得联邦存款保险的赔偿。④从以上三个层面的含义来看,保险需要研究的是银行法中的道德风险和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正是由于两者的联系紧密,造成了两者的混同,人们更多地会将银行法领域中原生的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混为一谈。因此,研究和分析道德风险问题,必须给予明确的界定。然而由于二者的混同,会造成研究上的困难。
二、道德风险的理性认识
正如前文所述,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需要不断分析解构,放在不同层面予以探讨,而不能模糊混同不同的层面的问题。银行的特殊性是道德风险产生的基础,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了银行的先天缺陷。基于这种特殊性,银行及银行监管的一系列制度,都会产生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才出现的,道德风险早已存在于银行体系中。除了上述三个层次的道德风险内涵以外,还有其他几个方面的原因,可能影响对道德风险的评价。一是不同人群的反应,包括银行的股东、存款人和管理层,可能产生的影响。二是金融安全网中三大制度———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对道德风险产生的影响。然而,正是不同层次的道德风险、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监管制度,最终使得道德风险问题成为各方综合作用的结果,造成人们难以正确认识道德风险。银行的审慎监管,会带给人错觉,认为银行在审慎监管之下必然良好运行,造成存款人、债权人怠于关注银行的运营状况。而银行监管机构,为了自身的声誉和政绩,不允许银行出现失败。一方面放纵银行,千方百计为银行利益服务,另一方面,当银行出现危机时,又不得不救助银行。而最后贷款人制度,更是让银行的股东认为,可以放心从事风险活动,获取高额利益,当银行出现危机时,中央银行必然会出手救助。此外,不及时的问题银行处置制度也会增加道德风险。当银行已经损失严重,急于翻盘之时,将与赌徒无疑,必然进行极高风险的赌博行为。银行股东,如其他行业的股东一样,对银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银行获利,股东的利润在理论上却是无限的。股东有强大的动力,推动银行进行高风险的活动。无论有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或者是金融监管制度,这种推力都一直存在。存款人对于自身存款的安全无疑最为关心,因此问题银行将会面临存款人提取存款的压力,体现出市场对银行的约束,进而可以促使银行妥善经营,避免发生风险。然而众多存款人的提款汇集成群体行为,就是所谓的挤兑风潮。无论银行好坏,由于银行自身特定的资产负债结构,都无法抵御挤兑行为。然而存款人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是否就会更加关心银行的运营,通过对银行资质好坏的判断来决定选择哪家银行呢?实践中难以出现这种状况。由于银行与存款人的信息不对称,存款人难以了解银行的状况,不可能对银行做出挑选。当存款人和利益相关者相信,他们的损失无论如何都会得到保护,并且相信承保银行不会倒闭时,他们就不会关心承保银行的风险行为。而决定存款人是否选择一家银行服务的原因,更多地集中在便利程度和收费高低方面。因此,无论是否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存款人都可能漠视银行的风险状况,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只是理论上会加重这一状况。正是由于众多国家在建立和改革存款保险制度时,不能清醒地认识道德风险问题,笼统地看待由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赋予存款保险制度过重的义务,寄希望于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去解决银行业全领域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的结果不仅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扭曲,还可能因此引发负面效果。探讨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很难将存款保险制度增加的道德风险,与原有就存在的道德风险割裂开来。无法直接简单和量化地得出结论。因此,不能将银行体系中固有的道德风险,全部强加于存款保险制度身上。凡是谈及道德风险,都不应该将道德风险孤立地放在存款保险制度中进行衡量。存款保险制度仅仅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道德风险的数量而已,而没有改变道德风险的形成。必须用存款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的增量(incrementalamount)对其进行批评,而不能使用总量(absoluteamount)。②完全依赖存款保险制度来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本身就是本末倒置。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以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为代价,换取金融系统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
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处于一种扩大的趋势。国际组织和各个国家,似乎希望存款保险制度承担更多重任。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功能,曾经服务于世界银行的专家吉莉安•加西亚(GillianGarcia)在1996年的研究报告中进行了总结,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
(1)通过建立立即支付或将存款人投保存款转账的机制为小额存款人提供保护;
(2)通过建立可严格而迅速地解决问题银行的框架,处理个别银行的问题以避免危机的传播,从而加强公众的信心和银行系统的稳定;
(3)增加储蓄并刺激经济增长;
(4)确保小银行和新建银行能够与大型银行或国有银行进行平等的竞争;
(5)限定政府在正常时期对失败银行所承担的损失;
(6)要求其他银行分担失败银行的解决成本。”在2012年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存款保险制度专题报告》表格“公共政策目标”中,汇总了众多成员方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下表节选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从上述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各国当前更多地将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为确保金融稳定,同时根据本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赋予存款保险制度一些额外的目标。只是由于不同国家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不同,有的只承担提款机的功能,只负责收取和支出存款保险金;有的还承担一定的金融监管和问题银行处置功能,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但是其核心目标,都是保护存款人和维护金融稳定。200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联合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共确定了18条核心原则,分为10大类。其中的“设立目标”中包括核心原则二“降低道德风险”,即存款保险制度应基于适当设计并透过金融安全网相关要件之配合,确保降低道德风险。2013年5月,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有效存款保险制度强化指引:降低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全面阐述了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有关降低道德风险的原则、措施和经验。而在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其他一系列的文件中,随处都可以看到道德风险的影子。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无法确立正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将会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中误入歧途。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也在增加。然而,存款保险制度最初具有的首要目标,应该作为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基础。现代存款保险制度,源自1933年银行危机后的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就在于防止银行挤兑,增强存款人信心,进而防止风险传递和蔓延,防范系统性的风险。是否应该将降低道德风险纳入到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中,值得商榷。可以肯定的说,道德风险必须得到控制,但是不应该将这个问题上升到存款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ADI)认为,在正常状态(ingoodtimes)下,存款保险要在维持金融稳定和降低道德风险之间进行平衡。两者不应该是并列的,需要进行权衡取舍。降低道德风险,并不是要存款保险制度去降低已经存在于银行体系中的道德风险,而是应该控制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的增量。确保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行,金融风险不至于积聚和爆发,维护金融稳定的限度之内。
四、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有关研究表明,虽然许多国家正在积极努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一个稳健的银行系统,这些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缓行(goslow)。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国家才能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第一,稳健的银行系统;第二,有效的审慎监管;第三,充足的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仅仅是一个开始,它对银行业的发展和制度环境等因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一系列的先决条件,存款保险制度即使建立也不可能带来金融的持久稳定,反而可能削弱市场约束,加剧道德风险,加重金融系统的脆弱性,效果适得其反。而我国目前还处在继续深化金融改革的阶段,有诸多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例如,我国目前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所拥有的资产,甚至超过银行业资产的一半以上,如此严重的集中程度,对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转也是一种挑战。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的国情,以下几个方面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应该考虑的前提条件:第一,改进金融安全网制度。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稳定的重要机制,也是约束银行过度的风险承担,降低道德风险的重要基础。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联合了《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评价标准》,其附件三为“关于有效存款保险制度前提条件的评价步骤”,要求有效存款保险制度尚应该考虑其他外部因素及先决条件。这些先决条件中虽然很多不属于存款保险制度范畴,但是仍然会直接冲击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相关应考虑的项目包括:持续评估经济及金融体系状况;金融安全网各机构的健全治理;审慎的法规及监理;完善发展的法制基础和会计披露制度。第二,设计问题银行的处置。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被认为是问题银行处置的基础条件。如果没有建立起相关配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也难以单独发挥效果。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多年前已经在酝酿银行破产处置条例,但是至今没有出台。201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的核心原则15“及早发现、立即纠正和处理措施”,认为改进金融监管,完善问题银行处置制度,应及时发现问题和采取措施。以其中的立即纠正行动为例,最早是由1991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提出的。这对于降低道德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当银行没有可损失的时候,就只能拿银行做赌注。这一点在1980年代的美国储贷机构危机中反映得尤为明显。当时的监管机构为了能够延续储贷机构的生存,提出了监管资本的概念,允许储贷机构降低了资本充足率,结果造成处理时间延误。在此期间,储贷机构大量从事高风险的业务,寄希望于能够挽救自身,造成的结果是大量的高风险业务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最终导致了整个行业的崩溃,也使监管机构本身被撤销。遗憾的是,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中,只是提及了早期纠正行动,但是对于具体操作的程序、职权和启动条件等,却没有具体的规定。问题银行的处置,对于银行业的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市场约束和降低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银行本身的特殊性,完善的处置措施,可以将对市场的冲击降至最低程度。第三,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银行公司治理不仅在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秩序也十分重要。同时,银行公司治理对于金融监管具备不可替代的作用,银行公司治理是监管制度在银行中落实的基础。《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其中的第14条核心原则“公司治理”是一个新独立出来的核心原则,这条原则将原有的与公司治理相关的评价方法中的必要标准整合在一起,并且给予公司治理更多的关注,将公司治理作为银行安全和稳健运行关键因素的全新核心原则在此次修订过程中被确立下来。有效的银行公司治理可以增强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公众对于个别银行和银行体系的信心。银行的好坏并不单纯依靠银行的利润多少来决定,而是银行的利润要与银行所承受的风险相关,即银行必须管控风险,在风险和利润中寻求平衡,而不是片面地追求利润。无论设置多少制度,最终能够起作用的还是人,尤其是银行中的股东、高管等。因此,必须在银行内部建立正确的激励机制,而这方面最有价值的是要建立起正确的薪酬激励制度。原有的薪酬制度无法与银行的风险相关,仅与银行短期业绩挂钩,造成高管人员不顾银行长期利益,而只关注短期回报,忽略银行风险的累积,甚至对此不闻不问,导致全行业风险的聚集,最终危机爆发。为此,《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第14条“公司治理”部分,设置专门条款规范薪酬制度。其中第7款规定,“监管机构应该确定银行的董事会积极审查银行和银行集团薪酬制度(compensation)的设计和运转,并且该制度产生适当的激励,与银行承担的审慎风险相适应。该薪酬制度,以及有关的业绩(performance)评价标准,应该与长期目标和银行的财务状况相符,并且一旦发现缺陷就应立即修改”。
五、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具体制度设计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成败意义重大,但是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设计同样重要,一旦具体制度的设计不当,将会严重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在目前众多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可以达成共识的主要有两点: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事前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第一,应该设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而不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存款保险制度,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政府会在银行倒闭之时偿付存款人的存款。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弊端太多,目前主流意见认为应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第二,应该事前设立存款保险基金,而不是事后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事前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可以增强存款人信心,加强存款保险制度的可确定性。而事后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可能存在处置的延迟性。事后筹措资金还可能带来好银行向坏银行补贴,并且在筹措资金时可能存在困难。然而其他一些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被认为存在缺陷,无法达成目的。有些曾经被认为可以降低道德风险,加强市场约束的制度,最终也不得不改变。这方面共同保险(co-insurance)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许多国家都曾经采用共同保险这一制度,即在存款保险限额范围内,存款保险只提供部分保护,而存款人要承担剩余部分的可能损失。无论存款保险制度的承保额的高低,存款人都必须有部分的损失自己承担,例如某存款人的存款为3万欧元,则其中90%由存款保险机构承保,不会发生损失,另外10%由存款人自己承担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将得不到补偿。这种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要求存款人能够关注银行本身的状况,不要漠视银行的风险,通过存款人的行为,来约束银行的风险负担。但是,先不提存款人是否有能力、有意愿、有动力承担市场约束的作用,仅仅是这小小的一部分损失,对于存款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就可能使制度设计的目的被扭曲。实际上,存款人根本无法接受自身存款的任何一点损失,不要说是本金的一个比例,即使是存款的利息损失,存款人也不愿意接受。甚至是,即使最终可以获得本金,但是要拖延一段时间,要经由处置机构的确认和手续之后,才可拿到全额存款;即便这种情况,存款人也根本无法接受。那么,存款人的最优选择,就是一旦有风吹草动,便在第一时间到银行提现。这种行为将会形成群体效应,直接形成存款保险制度要极力避免的挤兑风潮。然而实际上,要让存款人发挥市场作用,就会产生这种挤兑的风险。共同保险带来的效果,与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相左,因此共同保险的实际价值就大大降低了。正因为如此,英国在2007年取消了金融服务补偿机制(FSCS)中的共同保险机制。金融稳定委员会对次贷危机的教训总结后认为,应该取消共同保险。另一种制度是限制承保限额。其目的是希望银行的存款人,能够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控制银行的高风险行为。但是这一设想的实现,面临三大困难:第一,大多数存款人,但凡有一点存款可能损失,就会参与银行挤兑,让存款人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可能会诱发存款人进行挤兑,进而威胁金融稳定;第二,多数的中小存款人,缺乏相应的能力和信息以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第三,公司存款人有能力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但是这么做的成本太高,阻碍了他们如此作为。全额保障在处理银行系统性风险的恐慌性挤兑和维持稳定金融方面,具有良好效果。全额保障对抵抗系统性风险确实是有效工具,但却存在极高的道德风险,因此是一种危机阶段的过渡性措施。经统计,次贷危机期间,大量的国家采取全额承保(blanketguarantee)的做法。2008年10月2日美国国会表决通过《稳定经济紧急法》(TheEmergencyEconomicStabilizationActof2008),并于10月3日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该法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承保最高额度,由10万美元(本金加利息)提高为25万美元,此项暂时性保障期限为一年(美国国会于2009年5月修订,延长4年至2013年底止)。另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向财政部借贷的金额,在2009年底前可无限制提高,以确保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流动性足以应对银行倒闭时支付储户的存款。这一做法众所周知,必然会带来道德风险的增加,可是,在危机时期,这一做法确实对于维护存款人信心,确保金融系统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联合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评价标准》附件四“存款保险在危机和系统性危机中的角色”中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在危机时的目标十分简单,即保护存款人和维持金融稳定。在这次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存款保险所具有的促进金融稳定的角色,远远地优先于降低道德风险的考虑。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的设计同样十分重要。对于存款保险具体制度的设计,应该考虑是否会增大道德风险,尤其不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国际社会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研究,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经验。这些都值得我国充分的借鉴和吸收。
六、结束语
关键词:贫困生; 认定; 道德风险。
1 贫困生认定中道德风险的释义和特点。
1. 1 贫困生认定中道德风险的定义。
道德风险并不等同于道德败坏。道德风险是20 世纪 80 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贫困生认定中道德风险指高校在开展贫困生认定工作过程中,部分家庭经济条件不符合贫困生认定标准的学生通过开据相关证明,积极申请贫困生资格,试图通过贫困生的认定获得国家或者学校资助的行为。
1. 2 贫困生认定中道德风险的特点。
根据我国贫困生资助政策的性质和目标,高校贫困生认定中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风险的破坏性。道德风险发生以后,一方面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困难的同学挤占了国家和学校的助学资源,使得家庭真正困难的同学得不到应有的资助; 另一方面道德风险产生以后会对其他同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产生“传染效应”,使国家助学政策大打折扣,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是风险控制的长期性。高校贫困生资助问题自 1994 年以来就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界的研究热点,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已经完全构建起来。然而在贫困生认定方面,尽管各高校都在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认定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贫困生认定制度与办法,无法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
2 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2. 1 学校和学生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发生的前提。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高校贫困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高校主要依靠与学生谈话,审阅学生个人申请、相关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贫困证明,班级同学和班委反映的情况进行一个综合的了解。特别是对学生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收入等信息无法一一进行核实,只能以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为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容易诱使学生通过开取虚假证明骗取贫困生资助。
2. 2 民政部门不作为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尽管目前各高校贫困生认定的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①由学生本人报告家庭经济情况; ②县民政局、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居委会出具贫困家庭证明; ③班委、同学、室友反映情况; ④高校学生管理人员通过调查学生消费情况来了解学生生活水平。其中硬性条件就是必须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一些民政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完全不审核或者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只要学生申请就盖章就盖章,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严重,使家庭贫困证明的可信度降低。
2. 3 宽泛的认定标准为道德风险发生提供了可能。
确定大学生贫困标准是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首要问题。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可以通过一些硬性标准,比如孤儿、单亲、残疾、低保户、兄弟姐妹上学多、山区等,来认定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同学。但对一般贫困生的认定缺乏量化指标,更多地依靠高校学生管理人员、同学等的主观评价来予以认定。一些学生在利益的诱惑下产生机会主义倾向,通过开具虚假证明、夸大家庭贫困状况等来获取贫困生资格。另外由于区域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地对贫困家庭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这种差异在大城市和小城市之间更加明显,造成了贫困程度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
2. 4 学生资助专管员专职不专加大道德风险产生可能性。
当前多数高校虽然设立了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学生资助工作,各院系也指定一名老师负责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体系。但在实际运行中,各院系负责学生资助的老师一般为高校学生辅导员,导致学生资助工作专管员专职不专。另一方面,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张,学生的个性特征更加多元。
如何迅速准确了解学生以及他们的家庭情况,在不伤害学生的同时识别学生提供信息的真假,对辅导员来说是一项极大的挑战。学生资助工作专职不专与贫困生认定挑战加大之间日益扩大的矛盾增加了认定道德风险。
2. 5 利益驱使是道德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
有心理学家把人的需要由低级到高级分为 5个层次: 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并认为较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人们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自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高校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奖、贷、勤、助、免”、绿色通道及师范生免费教育等,对人均国民收入仍偏低的中国大学生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诱惑,不论个人需求状况处于何种阶段,他们都期望通过申请贫困生补助,以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的层次再上一个部分。导致个人理性( 争相申请贫困生补助) 与国家集体理性( 仅真正的贫困者才应得到资助) 出现不完全对接情况,使高校的学生资助工作效能大打折扣、偏离预期目标。
3 预防道德风险应该采取的措施。
产生道德风险的同学受益,可能会助长他们的机会主义倾向,并可能引起其他同学的效仿或者对学校助困工作的异议,不利于大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因此高校必须采取措施,切实防止贫困生认定过程中道德风险的产生。
3. 1 加大对国家资助政策和学校资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要通过召开班会、开展讲座、制作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国家各种资助政策的目的。只有每一位同学都获知国家资助政策的目的和意义,才能真正发挥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同学,要另行开展小范围的再宣传和再教育,让有产生道德风险倾向的同学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怎么的后果。
3. 2 提高民政部门对开具的学生家庭贫困证明作用的认识。
家庭贫困证明但对于学生争取相应资助和高校资助工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必须使民政部门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作用,积极负责地去核实学生的家庭情况信息并如实出具证明。学校在要求相关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学生家庭成员的年龄、职业、收入来源、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以前受资助的情况的一些证明。另附反映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统计指标和社会保障指标。从而有效避免这些学生产生道德风险。
3. 3 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
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是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需要,也是避免贫困生认定工作道德风险的必要措施。在加强诚信教育中,要积极引导学生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使大学生在不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正当的物质利益。只有把利益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处理恰当了,个人才能真正地服务于社会、才能体现出个人真正的价值、也才能正确获得自身利益。
3. 4 充分发动班干部的“电子眼”作用学生干部来源于学生,对班级同学的性格特点及生活消费习惯有更准确具体的了解。在进行贫困生认定的过程中,可以多听取班干部的意见。班干部也可以对那些产生道德风险倾向的同学进行必要地劝说和阻止,这样不仅避免了道德风险的产生,也会增强班级凝聚力和同学的集体荣誉感。
参考文献:
[1] 高鸿业。 西方经济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资本;宏观审慎管理;道德风险;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17-06
一、引言
2007—2009年的金融风暴不仅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冲击,而且使金融监管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危机之前,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微观审慎为主,这种监管着眼于微观视角,认为只要金融系统中每个金融机构是健康的,那么整个金融系统就是健康的,因此监管的目标是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金融危机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策制定者认识到,除了微观审慎监管外还必须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即把金融系统看成一个整体,着眼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减少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可见未来的监管方向是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并重,共同为金融系统的稳定保驾护航。
目前国内外对宏观审慎管理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其概念、理论基础和政策工具的选择上,重要的文献有:博里奥(Borio,2003)非常清晰地界定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内涵,比较了其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差异,并且通过分析金融系统脆弱性的本质,指出要想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两种监管方式必须同时存在。布伦纳迈尔等(Brunnermeier等,2009)对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原因以及如何监管做了理论上的分析,指出基于单个银行的微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系统脆弱性的重要源泉之一。卡什布、拉扬和斯坦因(Kashyap、Rajan和Stein,2010)指出了为什么仅仅依靠微观审慎监管会导致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并且列举了一些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工具。危机发生后,我国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相当多的研究,李妍(2009)分析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必要性,以及在有效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中央银行的地位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问题。王力伟(2010)从系统性风险的形成机理、外部性理论分析了宏观审慎管理的理论基础,对宏观审慎政策做了梳理,并分析了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苗永旺和王亮亮(2010)介绍了一些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监测方式及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并对宏观审慎管理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分析。
本文用理论模型探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传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是基于以下逻辑:存款保险制度使银行管理者过多追逐风险,因为损失会由纳税人承担。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目的就是要内部化这些损失,从而保护存款保险基金和缓解道德风险。因此,资本充足率的根本目的是减少道德风险。本文分析不同资本类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影响。
二、资本类宏观审慎管理工具
根据博里奥(2003)以及卡什布、拉扬和斯坦因(2010)对宏观审慎管理的描述,我们可以将宏观审慎管理定义为,当大量金融机构受到负外部冲击后,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防止它们收缩资产负债表引发社会成本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首先,要注意宏观审慎管理关注的是大量金融机构的行为,这里“大量”不是具体数量上的含义,只是指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实际即便是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也可能导致金融系统的功能受到严重扭曲,这种情况也属于系统性风险的范畴①。其次,宏观审慎管理的目的主要是应对经济的顺周期性问题,尤其是在《巴塞尔协议Ⅱ》的架构下。《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概念之一就是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持有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是其预期的信贷风险暴露的函数。在金融部门受到外部冲击时,比如银行的次级贷款出现问题,这时,一方面银行的资本金会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大,根据《巴塞尔协议Ⅱ》的规定,监管部门会要求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金,而根据我们的分析,发行资本的成本很高,银行只能通过减少新增贷款或者折价出售有价证券才能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所以最终会出现信贷紧缩的问题。然而,就像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印证的那样,银行信贷在经历了快速增长后的迅速下滑除了会给实体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外,还会引起金融系统的动荡和人们的恐慌,这种动荡和恐慌对金融部门产生的冲击要比开始时受到的外部冲击大得多。
宏观审慎管理的工具很多,汉森、卡什布和斯坦因(Hanson、Kashyap和Stein,2010)对部分政策工具做了一个总结。就目前来看,监管者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即资本、流动性和影子金融系统,本文主要从资本的角度分析宏观审慎管理的工具。从资本的角度可以采取的宏观审慎管理工具有时间可变的资本充足率、或有资本、救助保险基金以及系统性的资本充足率等。
(一)时间可变的资本充足率
这是目前最常讨论的一种应对顺周期性的方法,即在经济繁荣时要求银行持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而在经济萧条时持有较低的资本充足率,在这种规则之下,当银行受到负面冲击时就可以降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从而减缓了信贷紧缩的程度,缓解了顺周期性问题。《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防护缓冲和逆周期性缓冲就是时间可变资本充足率的具体形式。
时间可变的资本充足率虽然是一个非常直观和有吸引力的应对顺周期性的政策工具,但是实行起来可能会有一些挑战。正像汉森、卡什布和斯坦因(2010)所论述的,在经济萧条时,管制资本充足率②(regulatory capital regulation)可能对于银行不是紧约束,这时由于银行所持资产的风险上升,市场可能会要求银行持有一个比管制资本充足率更高的实际资本充足率(actual capital regulation)。因此,要想通过时间可变的资本充足率来缓解顺周期性的话,经济繁荣时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应该比经济萧条时市场要求的实际资本充足率大很多才行。另外,时间可变的资本充足率对于“大而不能倒”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没有给予很好的解决,本文着重从道德风险的角度研究不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效应。
(二)或有资本
或有资本是指当事先约定的事件发生时必须转换成资本的债券。或有资本作为逆周期性资本缓冲的一种方法已经被多位经济学家提及,即在经济繁荣时,银行要发行或有资本以建立资本缓冲,在经济萧条时或有资本就会转换为实际资本,这样就使银行有充足的资源来抵御各种损失,包括信贷紧缩(德马蒂诺等,2010)。尽管一些经济学家对这种工具存在质疑,但是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还是认为它具有在经济萧条时提高银行资本的水平和质量、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供额外的金融资源、作为逆周期性资本缓冲减少顺周期性等优点。
这种宏观审慎工具最大的缺陷就是不易操作,尤其是转换条件的确定问题,经济学家的分歧很大,甚至有些经济学家持反对态度。
(三)救助保险基金
卡什布、拉扬和斯坦因(2008)提出了一种“资本保险”方案,即在经济繁荣时,银行必须购买一种“资本保险”,这种保险合同约定当未来规定的时间内出现经济萧条时,“保险公司”会向银行注入事先规定的资本金额。这里的“保险公司”可以包含一些非银行机构,例如养老基金、财富基金等,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他们列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一家银行可以与一家养老基金(pension fund)签订一份“资本保险”方案,即银行向养老基金缴纳一定的保费,约定在未来一段时间若银行股价格指数下降至事先约定的数值以下,那么养老基金就要向银行注入一定数额的资本金。为了保证不违约,他们建议要求养老基金在签订“资本保险”方案初期就将价值200亿的资产交由托管人托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救助保险基金。
这种宏观政策工具跟前面两种一样,最大的操作难题是如何设定一个触发条件来反映经济处于繁荣还是萧条状态。
(四)其他
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有一些学者建议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贡献联系起来,称为系统性资本充足率(systemic capital requirement)。如果把传统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看成是单个银行信贷风险的函数的话,那么系统性资本充足率就是单个银行的信贷风险和其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两个变量的函数。对于这种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的实施涉及到两个基本的问题:(1)整个金融系统总的资本水平应该是多少?这个资本水平决定了金融系统抵御冲击的能力。(2)怎样将整个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分配给每个金融机构,也就是确定每个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度,然后根据这个贡献度设置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由于目前经济学家们没有对系统性风险给出一个理论上的概念,笔者认为这种工具还欠缺可操作性。
由于这次金融危机,经济学家和市场人士意识到资本质量的重要性。这里的资本质量是从清偿顺序而言的,清偿顺序越往后,资本质量越高,比如普通股质量高于优先股,优先股质量高于次级贷款。危机之前,监管者主要专注的是一级总资本与风险权重资本的比例。一级总资本除了普通股外,还包括优先股等其他的类别。从微观审慎的视角来看,如果资本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保险基金,那么普通股和优先股能够达到相同的目的,因为二者的清偿顺序都在负债之后。但是从宏观审慎的视角看,两者有重大区别,优先股的比例过大会使负债积压(debt overhang)问题更加严重。
此外,既然金融危机发生时,银行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会出售资产,那我们可以强制要求银行增加资本,而不是增加资本充足率。这种做法反而会使银行发行股票更加容易一些,因为银行没有选择,必须增加资本数量,通过发行股票不能向市场传递任何信息,不存在迈尔斯和马赫拉夫(Myers和Majluf,1984)所描述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额外发行成本的问题。
本文通过模型来分析各种政策工具对银行决策行为的影响。
三、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基准模型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存款人投保银行金融监管者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兴起于美国,后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引进此制度,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目前中国也正考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中各个主体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困难重重,如何规避道德风险,以使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能够充分发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对于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研究一时间成为热点。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护体系,是一个国家的货币主管当局为了维护存款者的利益和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在金融体制中设置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地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进行投保,在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制度,作为金融监管的保护性措施,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公众信心,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同业之间的一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体现了金融机构之间共担风险、共御危机的一种努力,它通过直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来维护公众的信心,进而防止银行恐慌,维护金融安全,明确的救助标准也规范了这个制度。但是,存款保险制度也有明显的缺点,其存在的严重的道德风险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离不开严格的监管,这无疑加大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成本,并最终转嫁给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
一、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的概念
经济学上的道德风险,是指隐藏行为的风险,具体表现为在签约后,交易的一方违背承诺,进行有利于自己、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人、投保机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监管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人的损失为代价,以更高的风险决策追求最大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损失,以致发生银行倒闭的可能性。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体系中的,它是由于银行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有限责任制度形成的,是内生于银行体系运行中的。但是,不可置否的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诱发了更大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形成
存款保险制度有四个主体,基于这四种主体我们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中各种道德风险的具体形成过程。
(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市场约束的弱化
格林斯潘曾经讲到:真正事前的金融安全网来自于市场,因为我们需要采取那些有利于提升私人部门监管的政策,把私人部门的监管作为实现安全、稳定银行体系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从事过高风险活动的银行,未被保险的私人部门必然会要求更高的价格,或者干脆不与其做生意。在把存款存入选定银行后,存款人还会继续监督该银行经营管理状况,如果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存款人会要求一个更高的收益率来补偿风险溢价或者是选择“用脚投票”——把自己的存款提走,无论是哪种情况,存款人的存在对于银行的经营管理是一种有效的约束,这被称为“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存在有利于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能有效的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却明显弱化了市场约束。我们知道,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成本,存款人搜集存款银行资料、监督存款银行经营活动,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只需要选择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进行存款,就可以减少损失,即使该银行破产存款人也能从保险机构处得到全额或者部分的补偿,这就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动力,进而弱化了存款人的市场约束机制。下面我们利用金融经济学的原理构建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解释存款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引发的道德风险。
假定存款人原始存款资金为1,在银行存一年后本息和为1+r,其中r为银行年利率。存款人选择银行并监督银行经营管理是需要成本的,记此成本为c,即市场约束成本为c,c越大,市场约束能力越强。如若银行破产发生违约,那么存款人将不能收回本息,假定银行不违约的概率为p,其违约的概率为1-p。在无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的收益为R1,则有
R1=1+r-c(银行不发生违约时)
0(银行发生违约时)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即使银行破产无力支付,存款保险机构也会给予存款人补偿。我们假定存款保险机构会将本金补偿给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的收益为
R2=1+r-c(银行不发生违约时)
1(银行发生违约时)
在这两种情况下,存款人的期望收益分别为E(R1)=p×(1+r-c)=p+pr-pc,E(R2)=p×(1+r-c)+1×(1-p)=1+pr-pc,显然的,由于0
(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作为投保银行来说,参加存款保险之后,能大大降低银行发生挤兑的可能性,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但这同时也刺激了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的需求。据研究表明,由于银行股份制和负债经营的特点,银行本就存在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倾向,但是为了避免发生挤兑而导致银行破产,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银行会主动约束其投资行为、有效控制经营和财务风险、积极改善经营绩效。而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将增加投保银行的依赖性,使其更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存款保险机构,一旦承担的不适当风险过多,就会导致银行内部体系的不稳定,不利于金融体系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金融监管者的道德风险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即具有社会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身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使它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稳定担负着巨大作用,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医疗保险,政府以各种形式来组建、完善和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在理想的情况下,医疗保险的提供不应改变被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医疗费用的变化,也就是说,保险当事人的行为不应该影响保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增加医疗费用的支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条件是很难满足的。在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并不是完全由个体所患疾病来决定的,它还受个体对医生的选择、就医习惯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等因素的影响。大量的事实表明,由于医疗保险的提供,它为患者提供了过度利用医疗服务的动机和激励机制,也给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创造了更多机会和条件。即通常会引发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医疗保险机构所面临的一个最重要风险,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如何减少道德风险,提高对有限资源的利用率,防止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消耗,却值得我们认真去探讨与研究。
二、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在保险领域里,道德风险是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风险。国家实行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使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成为“经济人”,而“经济人”在做决策时就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出发点。我国的基本社会医疗制度推出时间较晚,医疗卫生体制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就更为严重。如何对其加以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显得极为迫切。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其影响道德风险最早源自于保险业,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到经济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成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道德风险亦可称之为“败德行为”,一般是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泛指市场交易中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外一方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1]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险市场时,发现了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风险
1、从时间的角度分析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来自于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倾向假设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2]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发生时间上的先后为依据,可以将道德风险分为事前的道德风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事前的道德风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1)事前道德风险。保险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改变被保险人的行为,个体通过选择不同预防措施会影响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事前道德风险会对被保险人疾病发生的概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增加保险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给医疗资源带来更多的消耗。心理风险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一种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如企业或个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对保险财产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现象。逆向选择是说一个制度的实施非但没有把好的对象选出来,反而使比较差的入选了,逆向选择的存在说明此项制度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有待改进的。利用制度缺陷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行为肯定是非道德的,或者是道德水平下降的。逆向选择使社会承担的风险随着道德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心理风险直接影响个体的逆向选择,也影响事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个体的心理活动必须通过其行动来实现其目的,但心理风险是个体的心理活动,法律无法对其加以控制,只能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具体行动进行约束来减少心理风险。事前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
(2)事后道德风险。个体在患病后相应的治疗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昂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与疾病费用的价格弹性有关,价格弹性大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的作用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高的个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风险来解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或享受待遇较低的家属及亲戚朋友的看病吃药等问题。[3]因此,在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看作是人们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的需求弹性造成的经济激励机制的理性反应。
2、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根据道德风险中不同主体在微观上的表现,可以将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为患者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1)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患者在投保之后,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现象。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提供减免了个体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造成个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比没有医疗保险时的需求量大,从而导致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
(2)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在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医疗服务人员激发出来的。医生兼具医疗服务的指导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又存在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医生对诱导需求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动机。他们就会通过增加服务量和提高服务价格来实现自己目的。
三、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提供服务价格和数量时,可能偏离市场的实际需求水平,造成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经济学对医疗服务的观念,在于强调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强调医疗服务是消费者用于生产健康的投入要素。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受伤害,而且还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幸福的完好状态。由于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医疗服务又具有高度专业性,这导致消费者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缺少内在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甚至可以造成供给方的诱导性需求,必然使医疗费用上涨的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确立医疗保险制度,其初衷在于分散疾病风险,减少因医疗费用开支过大而造成的家庭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客观上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加大了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我们必须看到,医疗保险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意识,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产生过度消费,进而导致全社会医疗费用开支不合理的过快上涨。医疗保险领域所涉及的医院(医生)、患者、医疗保险机构三方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都会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微妙的博弈关系,于是,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当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不需要自己掏钱,而是由第三方来支付的,因此造成道德风险的概率就大大增强。
四、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探讨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必须首先对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进行分析,才能对如何防范道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医疗保险市场与普通的市场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市场实际上存在三个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来自这三个方面,即: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其实质上属于医疗卫生体制范畴。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而给医疗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一)患者的道德风险作为医疗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医药费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来支付,患者的医疗消费需求可能会无限膨胀,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人们将面临较低的医疗价格,当消费者只需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消费行为又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不可避免。这种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使社会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而形成的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的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的目标相冲突,不利于医疗风险的完全彻底转移。而且会严重破坏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医疗保险机构支出增加,甚至亏损,正常运行难以为继,进而导致医疗保险市场萎缩。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预防的忽视从而增加疾病发生概率。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结构、自我保健行为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减轻疾病造成的危害。参加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往往认为自己参加了保险,患病时医药费可以报销,不需要自己掏钱,对如何避免风险的工作可能就会较少去做,如吸烟、不太注意饮食和不太注意锻炼身体等等;个人减少了健康预防措施,从而改变疾病发生的概率,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内虽然无法观察到,从长期上看却增加了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
2、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患者就诊时不需要自己付费或付费很少,部分患者会提出要求给予过度检查及选择昂贵治疗方案。“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很普遍,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多多益善”的消费动机。许多患者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治疗方案的选择可以有多种,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治疗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复健康,而使用何种方案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在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条件下,患者相互之间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疗的患者会觉得自己吃亏,因此往往会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出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象,从而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匮乏,使患者缺乏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知识和能力,缺乏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质与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准确信息。国家不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1、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垄断性。医生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对医疗技术又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卫生消费的种类与数量,加上疾病具有突发性和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患者的被动地位非常明显。病人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购买一般物品那样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医生则可以通过抬高医疗费用,或降低收治标准或分解住院套取结算单元等方式增加医疗机构收入。在医疗卫生市场,病人获得的信息是相当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医生的工作资质与技术水平等几乎找不到客观真实的鉴别资料。尤其对要支付的价格具有不可预测性,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更没有选择余地,一直要到医疗服务提供结束后才能知道。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的这些信息障碍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运转。
2、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创造了需求。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医院具有医疗服务供给的排异特权,不允许外行提供医疗服务。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一方面,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存在着不适当服务现象,医务人员从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甚至在病情已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患者做这些检查。另一方面,来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在传统的按服务付费制度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通过更换不同剂量的药品,提高用药档次,将过去价廉、疗效高、实用的药品变为价格昂贵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医疗服务领域的“萨伊定律”: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4]
(三)医疗卫生体制造成的道德风险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医疗卫生体制,也使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道德风险更具有复杂性。实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医疗卫生服务不创造经济效益,为减少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而把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产业化,许多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种“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结果是:(1)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医疗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感觉是“免费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尽管医疗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金额可能很大,但他们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面临着“零”成本;由于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并没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两个委托人共同的人,在这复杂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患者三方之间信息不通畅,加之健康的标准和治疗的效果与其他服务相比很难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这个标准就难以写进合同之中,更何况一种疾病存在着多种治疗方案,不同个体之间在体质上也存在差异,采取哪一种为最佳就更难以明文规定了。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医务人员和投保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5]
2、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过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在医疗上,而不是公共卫生和广大农村基层,造成了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受市场经济作用的影响,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所形成的闲置和浪费,加上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改造、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所引发的诱导需求等因素。[6]
表1卫生总费用
年份卫生总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构成(%)城乡卫生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占GDP%
合计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城市农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20025790.03908.511539.383342.1415.726.657.73448.242341.795.51
20036584.101116.941788.503678.6617.027.255.84150.322433.785.62
注:①本表系调整后的测算数;②按当年价格计算;③2001年起卫生总费用不含高等医学教育经费。数据来源:卫生部《2005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2003年,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3.04%上升到1988年的3.27%,1998年则上升为4.7%,特别是1998年到2003年的短短5年,上升到了5.62%(见表1)。卫生总费用的筹资渠道不外乎三种:即政府、社会和家庭。政府财政预算中用于卫生的总费用在全国的卫生费用支出中所占比重从1982年最高时38.9%下降到2000年最低时的15.5%。家庭筹资却从1978年20.4%上升为2001年60.0%,并且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不断地大幅度减少,个人支出自然大幅度增加。最后都表现为个人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国家相对减少对卫生事业的投资和拨款,又对集资加以限制,鼓励卫生医疗机构广开财源,提高效益,采取的措施是把医药费收入与医院利益挂钩,把医疗卫生事业作为一个产业来经营,这一切都具有促使卫生保健系统进入市场,或使其逐步适应商品化的倾向。医疗机构对资源的利用极不合理,存在极大的浪费。
3、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太窄。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非常低(见表2),承保范围和水平也有很大的不足。新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也没有为职工家属和学生提供保障,在实际运作中更没有覆盖城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截至2003年底,基本医疗保险仅覆盖城镇职工人口的31.10%,其所占城镇总人口的比例仅为20.81%(不包括全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过窄,造成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是一人生病,全家吃药,一卡多用(医疗保险卡)等中国特有的风险问题。
表2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发展概况
年份参保职工人数(万人)离退休人员(万人)基金收入(亿元)基金支出(亿元)参保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口%参保人数占城镇总人口%
1994374.6025.703.202.902.011.17
1995702.6043.309.707.303.692.12
1996791.2064.5019.0016.203.972.29
19971588.90173.1022.9017.107.654.47
19981508.70369.0019.5015.606.984.51
19991509.40555.9024.5016.506.734.72
20002862.80924.20170.00124.5012.378.25
20015470.701815.20393.60244.1022.8515.16
20026925.802475.40607.80409.4027.9518.72
20037975.002927.00890.00654.0031.1020.81
数据来源:根据各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有关资料汇总
4、医疗制度不完善具体表现为政府制定的“以药养医”政策,使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院)必须依靠销售药品实现自己的生存,并且还要从药品的销售中获利,医务人员的收入也与开出药品价值的多少相联系。医生的工资奖金与医院的经济收入挂钩,想方设法从病人身上创收就成了医生的本能选择。部分地区出现平时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体出现不适需要住院,就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去参加医疗保险,出院后就停止缴费。也是制度上的缺陷。常宁市中医院的“经济管理方案”,就是一种“以药养医”政策的具体体现。这种制度的存在更促使医疗机构想方设法从患者身上创收,并且这种制度并未触犯现有的法律和政策。院方声称,经济管理方案符合《劳动法》第47条和国家三部委2000年31号文件,具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7]这种“不给钱给政策”的方式已经成为主管部门纵容医院乱收费的通行方式。政府一味鼓励卫生行业去讲究经济效益,财政自给,这就相对地转移开了对“预防为主”政策的关注,因为预防和保健在经济上是不盈利的,因此出现了整个社会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事业越来越不重视的倾向,从而给未来的健康和医疗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湖南等地几乎灭绝的血吸虫病又有复发抬头的迹象,就是忽视预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恶果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国家体制和政策造成的。
五、道德风险的防范以上分析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其根源,道德风险给多方的利益带来了损失,是各方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制度约束软化而导致的一些不符合社会道德和法规的社会现象。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也是势在必行。如何防范道德风险自然应从其产生的根源着手。
(一)对被保险人的防范措施
1、适当提高医疗保险自负的比例。提高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比例,可以鼓励参加保险的患者参与成本管理,监督医疗供方道德风险并防止其与医生合谋。但是,患者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处于劣势,医生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力远远强于患者,且患者的过度消费也必须通过医生的配合才能实现[8]。由此可见,这种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此种方法必须与其它方法配合使用。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覆盖。当前,我国应取消二元社会,不应该像现在这样搞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管治,通过户籍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等级身份等歧视性的制度,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真正实现广覆盖。如果全社会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基本的卫生医疗保健,根本就不可能也不会出现中国特有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用别人的医疗保险卡来冒名顶替的现象。国家应强制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允许“想保就保,不想保就不保”的现象。
3、提高全民的卫生保健意识。参加医疗保险后,参保人认为自己拥有保险,患病不需自己付医药费或只需支付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往往会放松对自己的卫生保健工作。针对此种情况,可以采取经医疗机构诊断,因患者吸烟、酗酒等不良卫生习惯等原因而直接引起的疾病提高自付比例或者拒保。而对很少患病的参保者则可采取降低自付比例、提供免费体检等方法作为一种奖励。鼓励大家加强自我保健,增强体质,减少疾病的发生。城市以社区、农村以村庄为单位,定期举办卫生保健知识讲座,提高人民的卫生保健意识。
(二)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患双方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现行的“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医务人员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效益挂钩,也推动了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
1、改革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当前我国医疗机构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卫生部门,而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者,没有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权,起不到监督作用。应对卫生医疗体制进行改革,将医疗机构的管理权交给保险机构,卫生部门则监督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相互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上的指导。
2、行使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权。医疗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9]也可以参照商业保险的做法,即在病人住院后的规定时间内,必须向医疗保险机构报案,否则,医疗费用将要被保险机构扣除一定的比例,医疗保险机构则应及时派人员到医院进行实地检查,予以核实。在患者治疗过程还应不定期进行巡查。
3、切断“以药养医”的渠道。政府及有关管理机构应该加大药品市场改革力度,一方面,加大医药产品生产结构的改革,规定医疗机构采取招标采购,提高采购的透明度避免众厂家竞相向医疗机构推销药品,暗地给付医生回扣,导致医药价格严重偏离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医药分离,即医生只拥有处方权,医院只提供诊疗服务,除备有急救所需药品外,不能直接向患者出售药品,患者凭医生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医院和医生不直接涉及药品利益,可以有效地遏制医药费用的大量增加。
(三)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现存的许多医疗道德风险从表面上看是医院和患者两方造成的。笔者却认为,其实许多问题都是政府在体制上没有理顺,各职能部门没有负起应承担的责任而引起的。必须对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
1、改革药品生产和流通模式。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流通到消费者身上时,是通过层层加价的方式进行的。我国生产药品的企业有5千多家,存在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多、规模小、水平低,竞争激烈,药品超额利润多数被药品经销商所赚取,企业在销售领域投入的经费过大,销售成本过高,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现有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兼并,减少企业数量,提高规模生产能力。药品营销企业更有1万7千多家,同样存在小而多的现象,相互之间为生存,不断进行着恶性的竞争,经销商为了使自己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能推销出去,采取给医生药品回扣、对招标方或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等方式,成为医疗界的一个毒瘤。可以实行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投标,减少中间环节。也可以采取药店直接由医疗保险机构经营,药品生产企业只需要通过竞标的方式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之间产生业务往来,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将事后按服务项目后付制改为按病种预付制。按病种预付制,就是根据病人的年龄、性别、住院天数、临床诊断、病症、手术、疾病严惩程度等因素,将病人归入不同组,每个分组都代表具有相似病症和适用相似治疗方案的病例。再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等将每组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组及其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10]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按病种预付制强化了医院降低成本的动机,使医疗服务提供者承担了部分医疗成本风险,同时考虑不同病种和不同医院的级别,议定各项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实施按病种定额预付制后,在促进医院努力提高医疗服务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支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按病种预付制成为世界卫生组织竭力推荐的一种支付方式。
3、提高国家在卫生费用方面的投入。尽管卫生费用的总额增长较快,但卫生事业本身的发展却赶不上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且这种增长是在国家投入不断减少,个人支出不断增长,个人在卫生费用支出所占的比重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实现的。只要多数百姓自费就医,看病贵就永远是制度难解之痛;只要多数医院还要直接向病人赚取维持运转的费用,看病贵就是社会挥之不去的阴霾。不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筹资机制,不从分配制度上兑现宪法的承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就会一直持续下去。因此,提高国家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是根本。
4、加强疾病的预防和保健工作。国家对预防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忽视,也体现了这种重眼前而忽视长远的社会哲学。今天忽视了对慢性病发生和扩散的主要危险因素的预防,如吸烟、高血压、食物构成、环境污染等,今后将要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更何况健康方面的损失具有不可逆性。世界银行1992年的一个研究报告预测,按照中国目前的人口、健康及政策状况发展下去,卫生健康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将由今天的3.4%增长到2030年的24%。如果是加强预防,提高现有的医学水平和服务效率,这个比例到2030年则可以保持在10%左右;而仅仅是预防本身就可以把这个比例降低15%。可见预防对整个国民经济是一种效益极高的投资,它对中国未来的健康卫生状况、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建议将基层的卫生医疗机构改为保健康复机构,为本社区的居民提供医疗保健及预防知识。
六、结语本世纪上半叶我国人口进一步老龄化,对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构成双重的压力。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仍然存在成本高、效率低与公平性差等问题,不深化改革就难以应对经济转型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关键是更加有效和充分地提高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的效率,同时强化政府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后医疗保障等方面所肩负的职责。表面上看,患者、医疗机构存在的道德风险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根本的原因是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与政策体制不符合医疗卫生事业。只有国家改变认识,改革目前的医疗制度,才能改变目前的状况。不管是从社会效益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国家都应该更加重视医疗保健事业,应该把预防疾病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用法律的形式变成国家行政和财政支出固定的一部分。预防为主,免除后患。曾被联合国称赞的初级卫生保健网和公共卫生网是中国的长处,是中国能在短期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法宝,应该保持和发扬。应该使公共卫生事业制度化、规范化、群众化。当前,我国医疗保健的重点已不再是流行病和急性病,而是预防和治疗慢性病;不再仅仅是妇幼保健问题,而是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的健康问题;不再仅仅是饮食和水的卫生问题,而是综合的环境污染和生活方式变迁所带来的健康问题。健康是人类共同美好的追求,每一名患者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治疗的权利,医疗卫生服务不论从经济,还是从医疗的角度,均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国家理应实现全民医保,不要再让“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只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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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德风险;约束机制;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093-02
一、道德风险的含义
道德风险一词源于研究保险合同时提出的一个概念。简而言之,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就被称为道德风险。从理论上讲,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所做出的不利于他人的行动。由于不确定性、不完全或限制性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说他们不承受他们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显而易见,这个定义包涵着诸多不同的外部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不存在均衡状态,或者均衡状态即使存在,也是没有效率的。
如果从委托―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出发,“道德风险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的(委托人)损失或(人)获利的可能性”。
二、审计道德风险的化解途径
(一)加大法律的惩戒作用,降低道德风险
通过加大法律的惩戒,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降低道德风险。其理由如下:
1.法律的内生缺陷
银广厦事件后,我国舆论界一致认为应该严惩假账责任人,有人甚至提出乱世用重典,以儆效尤。事实上,当大多数人做到遵纪守法时,政府就能有效地执行法律,并且以相对低廉的成本打击少数法律破坏者;但当破坏法律的现象大规模出现时,就没有哪个政府当局强大到能够控制住每一个人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执行就会越来越没有效力,作为个体的人就有动力去追寻他自己的利益,而根本不会理睬什么书面的限制”。
(1)法律规定只具备有限理性的解释力
以会计制度为例,首先,会计制度规范的是最具共性和普遍性的经济事项,而现实的经济活动千差万别,任何一个先进的会计制度、准则,都不可能覆盖现实社会中的一切经济行为;其次,会计制度的制定者对现实的认知程度,决定了会计制度不可避免存在疏漏;最后,由于会计制度是对会计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行为准则,所以其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现实经济活动不断地发展变化,内容不断丰富,制度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一切都说明,会计制度对会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有限的,同时,制度只是对相同会计事项规定了符合社会公众要求的统一标准,其不会自动内化为会计控制者的行为。任何社会发展阶段的任何领域,不可否认制度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同时,更不能忽视道德对人的行为理性的内化作用。
(2)法律也存在一个执行成本问题
在美国的审计市场上,如果事后发现降低审计质量,投资者将会通过法律诉讼要求事务所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这种法律风险极大地提高了事务所降低审计质量的机会成本,使得事务所提供低质量审计报告从经济上变得无效。如2000年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Arthur Andersen)因安然公司审计失败而由加州大学牵头提出诉讼;同年,发生在我国的银广厦事件却没有集体诉讼(我国目前限制集体诉讼,集体诉讼使得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收益提高)。只有让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为其偷懒和撒谎的行为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才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如果偷懒和撒谎的败德行为得到的经济利益比不偷懒和不撒谎的道德行为更划算,那么,行为上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就不可避免了。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大量实证研究结果对上述分析提供了充分而且可信的支持。
2.法律执行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1)法律、法规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尤其是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原因在于一是法律精神与法律环境的不对称;二是执法公平与公正性的缺损引起人们对法律的疏离;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普遍存在,大大降低了各方面对法律的信赖和热情。
(2)法官本身的素质常被社会所局限
法官的独立审判客观受制于既定司法体制的羁绊,其职业的社会公信程度受损,再者由于法官的知识背景和专业范围所限,很难对注册会计师的经济行为和行为后果(审计报告的公允性和客观性)有深刻的理解力和分析力。因此,执法者的缺陷导致注册会计师的道德风险约束的弱化。
3.通晓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才很少
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专业性很强,审计经验在审计实践中非常重要,因此,由缺乏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实务操作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过失、欺诈等专业错误的区别关系问题时,往往会出现判断过头或判断不足等法律裁定的后果,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对裁定结果难以完全同意或导致不必要的审计纠纷。
以上法律限制因素虽然存在,但如果加大对违反法律行为的惩戒与处罚力度,不仅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起到阻吓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败德行为的出现,同时,也是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最强有利的外力。
(二)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降低道德风险
本行业的专业人士对本行业的专业知识有比较深入和透彻的了解,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大面积地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同时,也对执业人员形成一种威慑力量,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概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是非常严厉和完善的行业自律,也会发生道德风险,如安达信对安然的审计失败。
(三)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道德风险
按照经济学家詹森和梅克林的观点,委托人必须给予人适当的激励来减少他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并花费一定的监控成本来限制人偏离正道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针对人的“偷懒行为”,委托人通过分享剩余索取权建立激励机制,将人的努力诱导出来,从而使其自觉克服偷懒行为;针对机会主义行为,委托人通过信息交流建立约束机制,防止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
激励属于正强化,健全的激励机制既可以使注册会计师得到物质上的满足,也可获得精神上的充实,从而使其认识到有良好的道德水准可以获得现在和将来的长足发展。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可以增加经济价值,相反,低质量的审计报告不仅不能增加经济价值,反而会减少价值,导致资源的浪费。假定社会愿意为增加价值的活动支付报酬,且审计报告是高质量的,那么,所有审计师都会拥有良好的声誉和更高的审计收费。但是,单个注册会计师却总是面临两种有利可图的诱惑:省略审计程序,以减少审计成本,使自己获取额外的收益,或者在与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竞价时采取低价策略,从而获取成本优势;允许企业管理当局违反会计核算与披露规则,以争取新客户或维持现有客户。
审计实践中,单个注册会计师面对诱惑一旦采取了以上策略,就会获取极高的回报,其极端的结果是:不遵守规则的注册会计师反而将审计质量高的注册会计师排挤出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势,或者是被迫降低审计质量。在低质量的审计环境中,由于存在逆向激励因素,即使过去提供高质量审计而享有盛誉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也不会被人相信能继续保持高质量的审计。而属于负强化作用的约束机制对注册会计师形成一种心理预期,如果没有道德,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尤其是对事务所内部,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之间,建立在激励机制之上的约束机制尤为必要。即使这两者非常健全,道德风险仍将存在,这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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