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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0 14:58: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第1篇

【关键词】自然人,税收征管,信用制度,信息平台

一、自然人税收征管概念及建立背景

自然人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自然人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对其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税务活动。

由于受历史因素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研究起步较晚,自然人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西方国家普遍征收的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在我国都没有开征,而针对自然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也仅实行部分城市试点。在目前已经开征的税种中,以个人所得税而例,与发达国家甚至和发展中国家相比,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远低于他们的平均水平,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出筹集财政资金以及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深入,提高直接税比重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自然人征管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

二、自然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自然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这3个特点导致税收对公民合法经济利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虽然这种损害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而且损害程度有限,最终的受益者仍然是公民。但是,大部分自然人纳税人无法真正理解税收的内涵,认为是个人的一种无偿付出。对税收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未能正确理解,造成其心理上形成了不平衡,认为纳税是生活的负担,故其会想办法少交税款。从目前的自然人征管现状而言,纳税遵从度远低于预期,虚假申报、少缴税款、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在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

2.信息未实现同步共享。目前,虽然各个行业包括税务机关的管理都日趋电子化,各个行业间的信息传递也大多通过网络传输,但是这种信息传递大部分都是行业内部纵向的,而各个行业的横向联网信息仍不完善,传递也不及时。税务机关同工商、国土、房管、交通、金融、卫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体制尚未确立,税务局机关对自然人拥有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的确切情况无法真实掌握,自然人依财产取得的收入也就无从核实。

3.征管制度的不完善。现行征管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基本不涉及,而且无论是税务登记环节的规定,还是针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U纳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其适用范围均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不在其列。就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即随着收入的增加,税负也增加,越是高收入者从逃税中得到的好处越大,但对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却基本没有规定。

三、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议

1.强化对自然人的税收宣传。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结合自然人接受各类信息的渠道,对自然人进行税收宣传时,充分利用手机报、手机短信、网站、微博、论坛、贴吧、视频、微信、公益广告等新载体开展工作,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实施奠定舆论基础。同时,考虑到自然人税收的高度敏感性,应对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和财政支出方向进行改革和调整,提高预算的硬约束和透明度,并增加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宣传力度,逐步将自然人税收打造为“受益税”形象,为自然人税收比重的提升奠定社会公众的认同基础。

2.完善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虽然已实行对自然人进行登记,但范围仅限于到税务局办理申报的人员,而且登记内容相对单一。建议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范围扩大,为每个成年自然人建立一个终身唯一的纳税识别号,并为其发放类似于身份证件的税卡,该卡登记的信息包括其所涉及的行业类别、职务职级,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综合信息。自然人在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均需要提交纳税人识别号,对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自然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国家需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自然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保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以当前企业纳税信用评定为参考,对自然人信用进行定期评定审核,建立适用于普通自然人的诚信指标系统、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等,加大对自然人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同时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也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开设绿色办税通道,并通过与其他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为这部分纳税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便捷。比如与银行、通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于诚信纳税人,银行方面放宽贷款条件,通信部门提高话费透支使用额度,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信用度高的光荣和便捷。

4.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具体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目前,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中规定对少数情形纳税人在税款已扣缴的情况下依然负有自行申报的任务,也就是开展双向申报。但是这种双向申报制度仅限于部分特殊情况,如高收入和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人群,还存在很大局限性。我们应该进一步扩大双向申报制度的范围,逐步广泛推行严密的双向申报制度,通过对掌握到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相关收入纳税信息进行稽核比对完善自然人税收综合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丁芸 姜明耀:《自然人的征管:推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关键一步》[J]财税观察,2015.12:24-25.

[2]李巍:《自然人税收征管研究――基于江苏省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D]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第2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结构;优化

1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龙卓舟.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N].中国税务报2002-04-02.

第3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问题修订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第4篇

一、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1.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始于20世纪80年代,20多年来,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模拟手工操作的税收电子化阶段,其总体特征为采用数据库技术,依托单机和局域网,涉及税务应用的操作层次,对税收业务的重要环节实现了手工操作的计算机化。

第二阶段是步入面向管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阶段,其总体特征为采用关系型数据库、客户机/服务器模式及图形化界面,依托广域网进行分布式处理,涉及税务应用的操作和管理层次。

第三阶段是实现创造税收价值的全方位税收服务系统阶段,其总体特征为采用网络技术和组件化结构,依托互联网实现集中式处理,涉及税务应用的操作、管理和决策层次,并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服务。

2.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主要成绩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起步晚、基础差,但仍然取得了明显成绩和突破性进展。

(1)明确了税收信息化战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多年来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方案》。提出了“根据一体化原则,用十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建设目标。

(2)“金税工程”建设成果丰硕

“金税工程”的建设是我国税收信息化的核心工程。1994年我国实施了以推行增值税和分税制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强税收监管,国家投入巨资启动了“金税工程”,迄今为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我国税收信息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3)建立起了税务信息系统技术支持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它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实现上情及时下达,各地可以及时获知总局的各种技术与业务管理方面的要求和信息,迅速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实现升级软件和文档的统一下载,保证全国范围内应用软件版本的一致性;三是各类技术问题收集与即时解答,解决基层各级操作人员技术咨询,解决各类系统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在全系统范围内实现了技术成果的共享;四是开展专项技术培训。

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化面临的问题及国外值得借鉴的经验

1.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中国地域广阔,纳税人众多,因此,我们的税务信息化工作在数据管理、地区差异及信息交流等方面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巨大数量的涉税数据形成了极为庞杂的“数据海洋”。对于这些“多级”、“多年”、“多变”的数据如何规划、组织和管理,将成为大型“数据工程”的重点课题。

第二,我国各地的地理条件、经济基础、人文环境等的差异,我国各地区税务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现象亦十分严重。

第三,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税务信息化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从业务流程、机构设置、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到数据结构、交换标准,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

最后,中国目前正处于管理变革和技术变革同时进行的时刻,业务规则、机构设置都在不断的探索和改革之中,这种情况反映到信息化上,会表现为需求多变且不断膨胀,对应用软件的开发、推广和维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国外税收征管信息化值得借鉴的经验

从美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及初步成效等来看,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来自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是信息化建设成功的关键。在美国,收入局信息化建设是联邦政府各部门中最大的项目,国会财政委员会亲自过问方案制定、资金预算及实施情况,并要求按期递交实施情况报告,听取有关汇报。

其次,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系统整合是信息技术实施的前提。工作实践中,随着业务工作的改变,信息技术也必须相应地改变。收入局首先完成了组织结构重组,伴随着业务系统的重新整合工作,继而提出了信息化建设规划。

三、促进中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对策与措施

1.制定中国税收征管信息化战略规划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是中国新一轮税收改革的基本原则,税收信息化是保障中国税收改革的重要工具。建议尽快未来10-20年的税收信息化战略规划,进一步明确税收信息化的方向和发展思路,推动税收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2.抓紧制定和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相关法律体系

要加强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制度建设,把严格的管理和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结合起来,构筑一张缜密、有效的税务管理网络,例如在推行集中征收制度过程中,不能仅仅是空间上的办税场所的集中,而应当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实现信息的集中,使过去的人流、物流变成高效率的信息流。

3.加强部门协作和资源整合

突破部门的局限性,理顺税收管理中的关系,加强国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使有关税收的软件、系统集成、网络等现代技术互联互通,克服各自为政现象,实现税收信息与金融、海关、工商管理以及企业等各种信息资源的自动交换,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

4.实施人才工程,提高税务工作者信息技术素养

扩大信息技术人员在税务工作者的比例,提升信息技术工作在税务系统中的地位,引进和培养一大批业务过硬、技术过硬的税收业务、技术和管理人才。重视对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大明.税务管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第5篇

一、铁矿业运费税收管理的困难及其主要成因

(一)多数运输车辆不具备办证资格,税务机关无法做到源泉控管

我县铁矿业的矿石运输78%靠当地自行改造的“嘎斯车”,载重吨位无统一标准,车辆无牌无照,交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典型的“三无”车辆。因此,税务机关无权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业主无法正常开具运输业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在矿石运输环节税务机关很难做到源泉控管。

(二)运费抵税难,业主索取运输业发票的积极性不高

调查中发现,由于国、地税部门之间征管方式、征管标准不一致,受收入指标、进度的影响,即使是手续完备的运输车辆,如不隶属于大型的运输车队,矿石运输业主凭地税机关开具的运输业发票到国税机关抵税时,国税部门考虑自身收入,人为地加大纳税人抵税难度,纳税人索取运输业发票的积极性明显降低。

(三)受税收征收程序限制,开具发票困难

地税机关现用的征收程序尚不完善,无法针对某特定的行业、区域任意增减模块,地区间、行业间涉税交流受限。2006年,省局出台政策,规定没有营业执照,有索取发票需求的运输业纳税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此状况下,我局共办理临时税务登记12户,征收税款162万元。2007年初省局又做出规定,无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允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征管网络无法正常运转,导致无法开具运输业发票,使运输业税款流失相当严重。

上述问题必将导致铁矿业矿石成本核算混乱,将运费强行挤进其他成本项目,白条下账,账目核算不准确,运输业税款甚至被外县市“引走”,造成征管困难的被动局面。以金厂峪税务所为例,辖区内共有铁矿采选企业45户,年矿石收购、生产总量达346万吨,每万吨矿石运费以10元计算,运费合计3460万元,就会造成250万元的税款流失。

二、强化铁矿业运费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健全“三无”运输车辆的登记制度,力求管理日趋规范

针对办证难的问题,税务机关一是应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简化运输业主办证手续。对确实无办证资格的车辆,要摸清底数,靠挂于有资质的运输车队,使运输业户真实申报,税款足额入库。二是对长期为相关铁选企业运输的“三无”车辆,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由企业纳入核算或进行代扣代缴税金等方式对运输业户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运送矿石车辆加强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

(二)打造部门间信息传递平台,联合整治铁矿石运输环节纳税秩序

一是增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往与联系,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把矿石运输税收抵扣资料纳入国地税信息交换的范畴。也就是说,国税部门把矿石运输税收抵扣的相关资料(如: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货运营业额、抵扣的税额等),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矿石运输业代开票的数量、营运额、纳税人名称、税额等相关资料也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给国税部门。然后进行信息比对,查找矿石运输环节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对症下药,以联合强化矿石运输环节的税收征管。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充分调动矿石运输业户的纳税积极性。地税部门可以将每个铁选企业缴纳的运输业税金作为企业税负的一部分,加强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制定统一的运输业税金抵税标准,使企业既能据实索取运输业发票,又能顺利抵税,充分促进企业的纳税积极性,保证矿石运费的税金足额入库。

第6篇

一、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纳税服务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又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措施。作为执法机关,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严格管理,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做好纳税服务,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改善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的体现,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全国文明单位评比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上,可以看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是比较满意的。2005年全国评选的1003家文明单位中,就有110多家来自税务系统,占总数的11%;在1100多家创建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中,税务机关占13%。在每年各地党委政府行风评议活动中,绝大多数国税局、地税局都名列前茅。这是各地党委政府对税务部门的鼓励,是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肯定。当然,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少差距,如“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我们要正视问题,看到差距,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将纳税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第一,要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征管。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依法治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诚心诚意地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就是希望税务机关能够秉公执法,公平税负。所以,依法征管,文明执法,这是我们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进一步优化办税程序,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的手段,使纳税人各种办税事项更加便捷、成本更低。

第三,要注意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通过举办座谈会、走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建立信息咨询窗口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第四,要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办税负担重是纳税人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比如,办理涉税事项申报资料较多,一些地方办税服务厅有时发生排队时间长的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要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律,认真分析和研究税收征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法,优化办税程序,强化窗口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要切实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问题。目前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比较普遍的有三类:第一类是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件。第二类是财务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第三类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让纳税人补充报送的资料,如重点税源户相关数据的统计表。另外,在办理纳税人一些具体申请事项时,要求附送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税时要申报相关资料,这是法律规定的,是税收管理工作必要的,现在的问题主要是重复申报,加重了负担,对此纳税人反映比较多。重复报送的主要是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出现这种情况,既有多年来各种涉税事项办理要求累加出现重复的原因,也有部门工作协调不够,信息没有共享,多头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原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复报送问题。要彻底清理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去除重复。注意一个口子接受并及时录入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按规定报齐相关资料,以后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运用已有资料进行审核,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诸如身份证等复印件。要研究合理归并税种申报资料,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要转变传统管理观念,善于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和应用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负担。

要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这里要着重讲讲采取措施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要认真分析一下有些地方办税服务厅出现纳税人排队问题的原因。目前大多数地方办税服务厅建于十年前,以后没有增加。但这十年来,税收收入增长了6倍,纳税户也增加了好几倍,办税工作量大大增加,不少地方办税厅容量已经不适应,加上10天申报期纳税人往往到最后两三天来办税,这两天人就更多了,即使办理一户申报纳税只要两到三分钟,已经够快的了,但因同时来的人太多,也会出现排队现象。所以,要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问题,除了在纳税户比较集中的城区税务分局增设一些办税厅,加强办税厅管理,改善申报办法等外,最现实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积极与纳税人协商,均衡分配纳税申报时间,有计划地引导纳税人分期申报办税。充分运用10天申报时间,均衡办税,错开高峰,避免拥挤。近年来,不少地方采用引导纳税的办法,有效地解决了申报期后两天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纳税人很满意,也都能积极配合,同时办税厅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也提高了。目前还存在排队过长问题的地方,要尽快采取这个措施,认真抓必有成效。要运用科学化管理手段,合理分配前台与后台的管理工作,在优化办税程序的同时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办税厅工作效率,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

要切实加强国地税协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开展联合办证、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等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或调查了解情况,要统筹合理安排。检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在检查或调查时,尽可能将相关情况都了解清楚,不要多头、多次下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一,要使纳税评估工作经常化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是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它是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要通过税收经济分析,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手段,对地区、行业以及相关税种税负状况和增长弹性进行评估,并对照企业纳税情况,及时发现异常问题。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异常的企业、重点监控的企业以及其他非正常户要进行深入的纳税评估,查找异常的原因。在评估时,要注意运用第三方信息,不能仅仅凭申报表评估申报数。过去,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比较薄弱,必须不断强化,一定要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基层税务机关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努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第二,要善于收集和运用信息

掌握信息对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税务部门要善于收集各方面涉税信息,运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要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让税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更加快捷地查询和应用信息。基础信息掌握得越多,运用得越好,纳税评估水平就越高。反过来,如果没有基础信息,纳税评估就失去了对象和依据,评估效果就将大打折扣。今年初开展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申报纳税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都是基础信息工作做得好。要利用多种手段拓展信息来源,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了解各方面情况,包括跟纳税人沟通,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税收管理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开展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奠定基础。我要强调一下,地税系统要尽快建立起涉及个人财产、个人收入情况的数据库。

要积极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运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是扩大信息渠道、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不仅有利于流转税管理,也有利于所得税管理。从目前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看,进展比较慢,各地很不平衡。广东、湖南、北京、上海、大连和吉林等省市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湖南已完成试点工作并计划今年年底以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希望其他地方抓紧开展选型招标工作。各省市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倍努力,切实抓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要正确处理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搞好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与加强税务稽查等,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这些方面工作的配合协调,建立和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申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一般性问题,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补缴税款并督促其正常申报。对于涉嫌偷逃骗税的问题,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稽查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检查。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移送稽查,这是税源管理的工作成绩。稽查部门要坚持以查促管的工作要求,通过查办案件,惩处违法行为,查补税收收入,促进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同时,针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

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承的。税款征收好不好,税源管理包括纳税评估等工作很重要。纳税评估工作做好了,就能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征收率就能提高。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并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较,发现异常约谈检查,查明原因,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正常申报。对涉嫌偷骗税的问题,要进行稽查并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不能简单地以评估分析数或行业平均税负作为税款征收的依据。某个企业税负低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偷逃税行为,必须查找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三、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征管部门综合管理作用

第7篇

关键词:税源监控 纳税评估 信息管税

1、税源监控的含义及意义

1.1 税源监控的含义

税源作为税源监控的对象,其自身具有着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税源监控总体上所具有的系统性和具体形式上的多样性。从宏观角度上看,税源监控是对本国国民收入及其运动过程的一种监控。由于政府通过各种不同的税种提取国民收入的不同组成部分是通过在国民收入动态变化过程中界定不同的征税对象来实现的,税源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具体化为各种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复杂性,与税源运动相伴的经济活动的庞杂性,都决定了税源监控活动不可能仅仅在一个或几个层面和范围内开展,而是一项极为庞大、复杂和系统的工程。

1.2 税源监控的意义

过去,由于我们只注重并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而忽视、弱化、疏于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对税源监控,有的地方出现缺位、断档现象,从而发生了一些问题,如税收漏报户、漏管户和漏征户增多,不按时申报、虚假申报、低税负现象较为普遍,欠税底数不清等,这些问题不仅使社会竞争环境、纳税环境不理想,也使依法治税的水平大打折扣。因此,现阶段加强税源的监控管理,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现实意义:

1.2.1 强化税源监控管理是依法治税的基础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强化税源监控之所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因为:

(1)依法治税的一个重要治税理念和思路就是应收尽收,既不多收过头税,也不故意少收税。而强化税源监管就是要摸清税收底数,防止税收流失,把该征的税征上来。从这一层面上来,二者是相互统一的,一致的。

(2)做好税源监管的基础工作可以使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水平更加直观地表现出来。税负合理不合理,税收公平不公平,做好了税源监管的基础工作,就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征税公平。

1.2.2 强化税源监控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必要保证

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税收征管的核心是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而对纳税人管理的核心在于核实税基,一切对纳税人的管理都是围绕核实与控制税基而进行的,它可以为税款征收、税收统计分析预测和税务稽查提供信息。因此,现阶段搞好税源监控,既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税收职能实现的前提,也是推进税收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必要保证。

1.3 强化税源监控管理是强化纳税意识的助推器

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及国家的财政收入,公民缺乏纳税意识是当前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我国现阶段的税源监控措施落后、监控力度较弱,使偷税者的愿望能够顺利实现。因此,加强对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监控,使每一笔应税收入都有据可存、有据可查、有据能查,使偷税偷不了、漏税漏不了、抗税也就更加不敢了。那么,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也会迅速提高,税收宣传的效果也会显著体现出来。

2、我国税源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经济社会在税源监控中存在不少尚待急需完善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税源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困扰基层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税源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源管量力量不足,对税源管理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基层的税源管理人员经常应付事务性工作,很难专心进行税源控管,以致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掌握不全,最为重要的是部分干部管理水平参次不齐,现代税收征管能力和税收执法水平不高,工作缺乏主动,在岗位上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2.2 税务机关管理观念狭隘

税务部门对辖区重点税源的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目前税务机关对税源的管理工作还缺乏足够的重视。在基层征管工作中,税源没有专人管理,税源档案资料不全,税源生产经营情况不明。税源管理不仅包括税源的日常检查、税源调查、分析预测,还应包括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辅导、培训和普法教育等内容,目前这在许多地区还是空白。

2.3 信息共享度低

从外部来看,涉及税源管理最紧要的国税、地税、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只流于形式,而没有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更谈不上信息高度共享。部门间的联席会制度、信息传递制度、情况分析制度均没有有效执行和坚持,部门间协调配合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尽管新税收征管法对有关金融、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配合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当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时,税务部门书面通知银行扣款,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企业信息掌握不完整的问题也大量存在。

2.4 政策制度有待健全

由于政策制定有缺陷、不严密,政策的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完整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管理方法,使纳税人在不同环节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偷逃税款,由于无账或账目不健全,计税依据不真实,一方面加剧了征纳矛盾冲突,另一方面“人情税”、“关系税”严重,税源的有效监控很难实现,大量的税款不断流失。

2.5 税源监控范围窄,对税源监控的认识存在偏差

国家税务部门根据近年对税源情况的调查分析,确定了一些重点税源户,对其进行重点监控。而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源管理则出现了“空挡”,更是一个漏洞,税源监控的范围较窄。另外,税源的监控也多侧重于对事后静态信息的分析、评价、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信息资料。税务干部通常认为税源监控就是简单的收入分析,各征收单位依收入任务监控税源而不依法监控税源的现象很普遍。

3、有效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建议

3.1 健全监控制度

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员制度,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将重点税源进行有机的分类,如此,既可以克服“征纳职责不清、权力过大”的弊端,又借鉴了税源信息掌握到位的优点,增强税源监控的针对性。同时,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税务机关可以借鉴公安侦察手段,深入重点户内部搜集第一手资料;建立实施分行业、分户联系制度,将重点税源分行业、分户责任到人,由具体人员定期进行联系,全方位的掌握税源变动趋势,为监控掌握税源整体情况提供方便。其次是加强税收分析和预测。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包括对企业的申报资料实施严格把关,动态分析经济政策对税收的影响以及税源的动态发展变化,及时把握重点税源的变动趋势,合理作出决策,逐步提高对重点税源的税收分析水平;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数理统计分析模型,在动态分析税源的基础上,对税源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从而达到掌握应征规模和应征水平的税源监控目标。

3.2 建立纳税预警机制

采取事前介入、事中管理、事后防范的办法,敦促纳税人依法、自觉、如实地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大幅度压低异常申报率,有效解决申报不实和零申报、负申报,以及账外经营、体外循环、逃避税款、蚕食税基等问题。实施属地分类管理后,税务部门更需要主动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并建立社会各部门配合和广大群众支持的全方位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税收征管,重点加强与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国税、地税两个系统之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和共享,不断扩大税源监控的领域和范围,切实增强税源监控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尤其是要充分了解、掌握和专门分析、比较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的发展变化,一旦发现异常,快速反应并采取应对措施遏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涉税违法行为势头,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努力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及环境。

3.3 建立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

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期申报纳税情况、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提出日常税源监控管理措施建议,达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控管,从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同时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奠定基础。目前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需要在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改造管理信息系统,使之能为纳税评估提供丰富的基础信息;二是加快推动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为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奠定坚实基础;三是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业务,不断完善评估的信息来源、指标体系及校验参数。

3.4 建立现代化税源监控信息系统

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已经被确立为中国税收管理十二五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顺应现代税收管理发展的新要求,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重在转变管理职能,重在优化资源配置,保持机构基本不变,保持改革平稳有序,以推进业务逻辑扁平化为突破口,建立以促进遵从为目标,以规范征管程序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推进分类管理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和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格局,建立现代化税源监控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1]张兴兰.税源监控问题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10(4).

第8篇

一、加强税源管理的实践与成效

近几年以来,国税系统强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理念,以强化税源管理为重点,深入推进责任区管理工作,“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得到明显缓解。特别是总局下发了《税收管理员办法(试行)》后,各级国税机关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围绕税源管理工作,狠抓规范运作,强化各种监控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升了税源管理工作水平。

(一)树立了新的税收管理理念。各级国税机关瞄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紧紧抓住“强化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两大工作重点,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突出和丰富了税源管理的内涵,税收征管工作重心向税源管理实现了战略性调整,以税源管理为核心的税收管理理念得到广泛认同。

(二)实现了税源的全面监控和分析。一是建立健全了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二是全面开展税收与经济对比分析,如宏观分析、弹性分析、回归分析等;三是对重点税源行业的服务性调研取得了明显成效;四是加强了对个体零散税源的监控管理,规范了对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定率标准和程序;五是充分运用税收监控决策系统,推进了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层对征管信息的分析利用。

(三)加强了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一是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迈出坚实步伐,为从源头上加强税源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二是加大巡查力度,户籍管理得到加强,三是完善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管理制度,规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和个体户的评税、定税,四是建立健全了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和网责体系,五是以全面推广运用综合征管软件为契机,加强对纳税信息的数据审核,实现征管数据市级大集中,提高了税源信息的共享程度。

(四)建立了税源管理的有效机制。以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各项管理措施相继出台并得到积极落实。进一步深化、拓展了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增强了对税源管理力量的配备。完善责任区层级管理机制。强化了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依托征管平台的信息支撑,提高税源管理的深度。积极试行对管理员的工作底稿制度。健全了责任区管理评价体系,完善了监督约束机制。

(五)提升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通过强化税源管理,税收管理员对所辖管户基本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情况尽在有效管理监控之中。各级国税机关能够抓住税源管理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有了很大提高。

二、当前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征管查”三分离模式,使得一些税务机关片面理解或过分强调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忽视了管理的监控职能,严重影响了税源管理的全面落实,一些地方弱化和疏于对纳税人税源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特别是对重点纳税户了解不深不透,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税源管理存在缺位、断档现象。

(二)税源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一是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税源监控任务发起、实施、分析、反馈、评价工作机制;二是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税力部门还未与工商等部门实现登记户信息的及时传送和全面共享;三是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四是全社会参与协税护税的税源管理外部环境还没能真正形成。

(三)税源管理方式比较粗放。多数单位仍然沿用传统的“管户”为主的管理方法,管户与管事缺乏有效的结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规律和财务核算的特点研究不够,税源监控指标设计不够科学合理,不能及时、全面地将纳税人应税收入的产生、分布及增减变化情况纳入监控范围之内。信息化的支撑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特别是基础数据信息的质量、综合征管数据进行税收分析和深化应用等方面的潜力尚待挖掘,缺乏统一的管理员信息平台。

(四)税源管理职责不够清晰。各单位税源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的管理仅仅应付于征管信息系统产生工作流程的简单调查和每月的催申报等简单事务,而对责任区的管理职责概念模糊。除了税源管理业务之外,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占用了基层税收管理员的时间和精力,影响税源监控管理的质量。

(五)人力资源配置有待加强。随着纳税户的增加和管理工作量的不断加大,任务重与人手少的矛盾已成为当前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效强化税源管理的一个瓶颈。税收管理员整体素质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新要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一个合格的税收管理员既要懂政策法规,又要懂财务会计,还要能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会税收分析,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而现有的税收管理员队伍总体年龄偏大,业务水准高低不一,整体素质难以适应。

三、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更新观念,树立“税源管理与组织收入、基础建设并重”的思想

加强税源管理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要树立“税源管理与组织收入、基础建设并重”的思想,树立税收管理主要是税源,税源管理主要是税基的观念,认识到全面实行税源精细化管理是当前税收工作的核心,也是深化基层征管建设的必由之路。

税源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细化税源管理目标、规范税源管理内容、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建立起内部岗责设置科学、工作任务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监督制约有力、运转协调高效的税源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信息化网络优势,严密监控税源基础,加强税源信息静态与动态的分析、研究和应用,有效防止税源流失,保障税源转化为税收,实现提高征管质量与管理效能的目标。

(二)完善税源监管机制,加强户籍管理和分类管理

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强化税务登记管理,以换证为契机,摸清税源家底。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和纳税人终身识别码制度,将所有纳税人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完善税务登记验证制度,定期清理空挂户、漏管户,使税源户资料更加真实。建立税源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价标准。把纳税人应税收入的产生、分布及增减变化情况最大限度地纳入监控范围,对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依法纳税进行适时监控。

实行税源分类管理办法。对重点税源实行以服务为主的管理办法。结合大企业账制健全、核算规范、财务人员素质较高的特点,在加强企业平时有关信息收集、监控、上报的基础上,着重开展服务性调研,以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态势,保证主要税源如期转化为税收,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稳定、健康、协调增长。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理为主的办法。要在督促建账建制、规范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分行业管理,掌握各行业中小企业税源的规律,通过纵、横对比,强化管理,实现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个体业户实行以核定为主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最低税负警戒线制度》,实行税负公开。

建立社会税源监控网络。发挥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强化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民政、街道办事处及金融、财政等部门的协作,避免漏征漏管及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强化代扣代缴制度,建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有奖制度;加强国税与工商、地税、公安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联席会议等制度,建立已办工商登记而未进行税务登记的提示和预警机制,随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三)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简称“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是税源管理的核心战略。建立“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就是强调分析与管理相结合、监控与服务相结合、评估与稽查相结合、机关与基层相结合,在税源管理的分析、监控、评估和稽查四个环节,建立信息共享、双向反馈、统筹协调、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完善税收分析制度。一是建立和严格执行定期分析制度,加强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等部门在分析工作中的协作配合。通过开展税负、税收弹性和同比、环比等趋势分析,研究地区税源发展情况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重点行业分析、同业税负比较、重点企业解剖,寻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通过税务系统各类征管数据的综合比对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提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通过对欠税、缓税、减免税等问题的专项分析,反映税收收入的质量;通过对税源变化、税收收入变化,纳税遵从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人员等变化的交叉弹性分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指导;二是建立分类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包括宏观分析指标、微观分析指标、征管数据分析指标和税源质量分析指标等方面。分析结果分为管理任务类信息、预警监控类信息和其他参考信息,管理任务类信息以税源联动管理任务单形式下发基层实施监控、评估和稽查;预警监控类信息和其他参考信息在系统内,为各管理部门和基层开展监控、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参考和工作研究;三是提高税收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要抓好前台各类基础信息和税种认定、行业认定的受理审核、录入等环节数据质量,确保源头数据准确无误,为税收分析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一是明确重点对象,提升管理服务质量。对重点纳税户,实现优质服务,优质管理。一方面,以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宣传解读税收政策,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国税机关服务企业和经济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全面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税收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历年税负和同行业税负,分析企业税负变化状况,加强监控管理,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二是以税收分析为基础,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重视对预警监控信息中反映的税源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疑点、问题和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馈信息的分析应用,根据分析过程中筛选出风险点和优先级,突出管理重点,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三是认真落实各项征管制度,加强日常税源监控管理。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积极推行层级管理制度,实行层级工作点评制。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及时反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环节,为纳税评估和稽查选案提供指导,发现企业有偷税线索的,移送稽查,实现与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完善纳税评估体系。一是开展深度分析,提高评估对象确定的精准度。充分利用宏观税收数据以及企业涉税预警信息,设定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结合各税种管理的要求、特点、税种间关联性关系和税源监控中所积累的企业微观信息,对税收分析的结果,按行业、企业或涉税事项等作进一步细化的税种分析,发现和准确反映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评估对象确定的精准度;二是整合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在布置纳税评估任务时,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部署,避免多头布置、多头评估;在具体实施评估时,对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企业,可实施多税种联评,避免多次下户、多次评估;三是注重评估结果的分析,扩大评估成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建议,完善行业评估模型,不断提高税收分析的精准性,实现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强化税务稽查职能。一是提高选案质量,实现以管助查。加强联动管理信息的分析应用,把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反映的异常信息、风险预警和偷税线索,作为稽查选案的重要来源,充分发挥稽查打击的及时性和精准度。二是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对稽查任务单下达的选案对象和评估环节转来的案源,要落实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稽查人员要认真分析所提供的疑点并逐一核实、取证,对在现场发现的其他问题也要充分调查,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稽查任务。三是注重稽查结果的分析,实现以查促管。对税务机关在日收管理中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管理制度和措施存在某种缺陷和薄弱环节的,稽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稽查建议。稽查结束后要加强案例剖析,制作整改建议,定期反馈给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环节,实现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的互动。

(四)完善税源精细化管理体系,构建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以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目标,从完善税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入手,按照“职责明晰、重点突出,操作规范、监控有力”的思路建立健全税源管理体系。

深化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税源管理的载体。首先,要科学配置力量,按照征管重心向税源管理转移的要求,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使管理力量与税源管理的任务基本相匹配;其次,要突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重点。准确把握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定位,制定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配套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建立起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和持续改进机制;第三,要尽快开发管理员平台。通过管理员平台规范和固化工作任务,按照工作流事项的优先级区分轻重缓急,自动分配任务,自动提示完成状态,建立信息送达确认反馈机制,变人找事为事找人,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第四,试行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税收管理员资格认证、合格上岗、能级管理、绩效考核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健全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五,切实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员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优秀税收管理员经验交流、评选和竞赛活动,努力形成示范效应。

完善经济税源数据管理制度,推进税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以实施金税工程(三期)为契机,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源管理深度。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中现有的税源数据资源,建立与税源相关的信息数据库。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的要求,加强税源数据采集、比对录入等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提高管理效率。采取各种措施规避系统运行中的数据、网络等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维护体系和安全监控体系。同时,加快信息化建设,全面实现税源管理的电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