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0 14:58: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案件调查方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是军工企业保密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系统测评、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各单位保密管理机制的不断构建与完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因核心关键技术受制于人,保密技术防范手段相对滞后,一些对特殊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有需求的研发调试使用的计算机,无法安装安全保密产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本文从作者单位实际使用情况出发,分析了研发调试类计算机保密管理存在的问题,从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加强研发调试类计算机的信息安全防范,最后总结了研发调试类计算机安全保密检查技术手段。
二、安全风险隐患分析
1、研发调试使用的计算机一般对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有特殊需求,会发生与安全保密产品产生冲突、不兼容等情况。身份鉴别、端口控制、安全审计等安全产品一般无法为研发调试使用的计算机提供服务,技术防护措施相对减弱。
2、研l调试使用的计算机一般单机使用,不能像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一样,统一部署、集中运维。管理难度、工作强调相对变大。
三、信息安全防范对策
1、健全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八个集中管理的要求,计算机的采购由指定部门统一进行配置和管理。严格准入审批管理,经安全保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统一标识管理,明确属性和责任主体。建立使用记录登记本,详细记录开关机、各类端口使用情况等。保密管理部门定期对计算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保密意识。开展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每月收集相关教育培训材料提供员工学习。参照专兼职保密员管理模式,组建专兼职信息员,由各部门懂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兼任,经业务培训后负责本部门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3、采用技术手段,提高防范水平。采用封条、玻璃胶的方式对计算机机箱、端口进行物理封堵,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启使用。由专兼职信息员管控计算机BIOS设置、计算机账户权限设置和硬盘分配等工作。
四、检查技术研究
加大保密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专兼职保密员、信息员的作用,通过他们的检查,发现问题,做到以查促改、以查促教。
4.1开关机时间检查
通过检查计算机的开关时间,可以发现计算机是否被非正常使用。在控制面板/管理工具/事件查看器/系统中,查找事件ID为6005、6006的事件,他们对应的时间就分别是开机时间和关机时间。
4.2文档共享检查
检查计算机是否存在共享文档的情况,可以发现计算机间是否违规互联、是否违规扩大信息知悉范围的情况。首先,通过ipconfig/all获悉计算机IP地址。然后,点击开始/运行/输入\\IP地址(例如\\172.16.22.14),点击确定后计算机会弹出本机正在共享的文档。
4.3历史文档检查
计算机会记录最近一段时间打开过的文档,通过检查该日志记录,可以了解人员近期的工作内容,文档是否按要求标识密级与保密期限等。
首先,点击开始,打开运行,输入recent,点击确定后,会弹出近期文档浏览记录。记录了文档名称、大小、最后修改日期,如果文档还保存在计算机硬盘上时,可以直接双击打开。
4.4是否感染木马检查
检查计算机网络连接情况,可以帮助判断计算机是否感染木马。
首先,关闭所有可能建立网络连接的软件。然后,点击开始/点击运行/输入cmd,打开Dos命令窗口,输入netstatCan,命令执行后,可以看到所有和本机建立连接的IP地址以及本机侦听的端口。如图1所示。
Proto表示连接协议,Local Address表示本地连接地址,Foreign Address表示外部连接地址,State表示当前端口状态。如果在Foreign Address一栏,发现本机与陌生IP地址建立了网络连接,或者有非系统或常用软件占用的端口处于侦听状态,则计算机极有可能已经感染木马。
4.5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检查
每一个U盘、移动硬盘都有唯一的电子序列号,一旦接入计算机后,计算机会记录下接入的移动存储介质的电子序列号,通过检查计算机中记录的电子序列号,来检查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情况。通过对比计算机中记录的移动存储介质和台帐中登记的移动存储介质,可以发现计算机是否使用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使用非密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使用外来移动存储介质,从而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失泄密事件目的。
(1)注册表检查
计算机注册表中,记录了曾经连接过的移动存储介质相关信息。找到注册表中记录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的位置HKEY_LOCAL_MACHINE/SYSTEM/ ControlSet001/ Enum/USBSTOR)。展开USBSTOR键,形如Disk&Ven_ Aigo&Prod_
Miniking&Rev_1.00的字符串,其中,Disk代表磁性存储介质,Ven_aigo代表移动存储介质品牌。
(2)系统日志检查
按照路径,我的电脑/本地磁盘C/Windows/,找到系统日志文件Setupapi.log,该日志文件详细记录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如图2所示,2011年3月25日,15时53分,计算机连接了品牌为Aigo的移动存储介质,该移动存储介质的电子序列号为AA04012700007482。
[关键词]贸易限制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贸易调查效应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1-0100-02
当今的国际贸易是全球性质的。一些国家为了获得较多的利益,就对国际贸易进行干涉。具体的做法就是利用一些救济措施。反倾销是一种合法的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所以很多国家都把反倾销作为首选的救济措施,当然也包括印度。尤其进入20世纪后半期,反倾销是印度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手段。据调查,从2009年起,在全球201起反倾销案件中,印度共发起了31起,其中对华的反倾销是10起。印度的反倾销总局主要负责立案,调查,裁决,执行反倾销案件。印度政府在实施反倾销政策前,必须满足前提条件。首先,反倾销的证据要充足。其次,国内的产业利益确实因为倾销而受到危害。反倾销的措施主要包括:征收临时、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
1 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2002—2003年,印度反倾销调查了30项进口产品,其中调查了15项中国的产品,这已经占反倾销调查案件的一半了。2007年印度对华反倾销案件是11件,2008年是14件,居反倾销目标国的首位。虽然2009年经济不景气,但印度对华的反倾销调查也有10起,占反倾销调查总数的三成。据统计,印度从1994—2009年一共对华发起132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已成为印度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
论文关键词 违法行为调查 调查范围 程序设计 调查机制
一、违法行为调查对于民行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
(一)拓展监督空间、丰富监督措施,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的调查范围,但没有规定调查手段和程序,司法改革方案提出“要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但如何完善,目前没有相应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违法行为调查,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赋予民行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权既是我国国家机构分工合理性的需要,更是法律监督的内在核心要求。违法行为调查弥补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调查手段的缺失,拓展了民行检察的监督空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活动直接进行违法行为调查,能更好地实现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民行检察部门违法行为调查权是对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的有效组成部分和坚强后盾,能够有效地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发展。
(二)促进抗诉工作、强化监督效果,及时发现和查处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
民行检察部门违法行为调查侦查职能这一震慑力的存在,有助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效力。当前,司法腐败现象较为突出,惩治司法腐败,加大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已经成为迫切要求。由于民事行政案件涉及面广、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数量多,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出现腐败的可能性相对刑事审判也要大得多。通过违法行为调查,发现民事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的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善和强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方法之一。而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中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法定的抗诉条件,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完全可以在抗诉工作中同时跟进违法性调查,以“查”促“抗”。
(三)提高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减少申诉人的重复上访
申诉人在对判决不服进行申诉的同时举报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过去的程序是控申部门在接到申诉人的材料后将申诉案件移交民行部门审查,将犯罪举报移交举报中心或自侦部门审查。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对审判人员审理民行案件的操作程序不一定了解,调查前要花较长时间才能摸清楚。因此常常出现民行部门审查结论出来了,自侦部门还没有结论,或者民行部门和自侦部门在一定时间内都在重复同样的劳动的现象。如果民行部门负责违法行为调查就可以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申诉人的重复上访。
二、违法行为调查的范围
违法行为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对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活动。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的初级阶段,调查范围应仅限于对既不能抗诉也不能侦查查办的职务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限于审判和执行人员个人。
(一)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
1.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立案、审判组织、回避、期间、送达、诉讼费用、审理期限的规定,处理案件的。
2.在诉讼中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使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3.违法收集证据、主持证据交换、质证、审核认定证据,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立案标准的。
5.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活动中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在执行活动中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采取执行措施违法,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滥用职权案立案标准的。
2.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范围、时限规定的。
3.在执行活动中违反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的。
4.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执行活动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
5.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调查程序设计
(一)违法行为调查的主要来源
(1)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人、利害关系人申诉;(2)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控告;(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4)本院其他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发现;(5)有关部门移送;(6)上级机关交办或协查;(7)犯罪行为人自首;(8)其他合法途径受理。
(二)违法行为调查的受理
1.初步受理:民行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应当由处内勤统一接受,接受线索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案件线索审查登记表》,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确属本处管辖的,处长、主管检察长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不属本处管辖的案件应当退回举报中心。
2.分类移送:案件线索受理后,应对其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线索清晰、具体,具备违法行为调查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案件承办人违法行为调查。认为线索笼统、不具体、不具备违法行为调查条件的,可以存查。列入存查的案件线索,需填写《存查线索登记表》,写明存查原因,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存查线索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存查线索登记表》复印件送举报中心备案。
3.正式审查:民行检察部门的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应于七日内填写《提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线索的基本情况(来源、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内容),违法行为调查的目的、方向、步骤、方法、人员安排及所需的时间。《提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需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再行实施。
违法行为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检察长同意后可以延期。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时规定具体期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提请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立案、不立案的处理意见,报处长、主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批准。
(三)违法行为调查的方式
在调查中,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但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违法行为调查的处理
1.调查的事项属于抗诉事实的,分别作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
2.发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行为但不涉嫌犯罪的,以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反馈纠正处理结果。
3.移送犯罪线索立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经过违法行为调查后,案件承办人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与《案件线索移送函》,经处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将犯罪线索移送反贪、渎检部门。
四、违法行为调查的运行机制
一个行之有效的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组织机制方面,成立“纵”的和“横”的组织领导,协调体系
1.“纵”系上下联动。所谓“纵”即是发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作用,上下一体,统一行动,整合违法行为调查资源,具体作法应借鉴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制:以省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为指导,地级检察院民行部门为主体,以基层检察院为基础的办案运行机制,省级院对下级的办案工作进行指导,遇到干预阻力时,直接参办。地级院对整个地位的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基层民行部门积极协助,形成一体化违法行为调查机制。
2.“横”系协调配合。所谓“横”即是民行部门在本院检察长的领导、指导下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并且加强与渎职侵权和反贪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民行部门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目的,即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进行专门性的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够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移交给自侦部门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民行部门应高度重视同自侦部门的衔接以及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必要时民行部门也应请求自侦部门的大力配合与协助。
(二)锁定错误判决(一般是前一判决)变个案监督为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
民行部门可在锁定错误判决(一般是前一判决)所造成的危害性前提下,对错误判决展开违法行为调查,这种变个案监督为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通过对民事行政改判案件的总体监督,民行部门就有了一个违法行为调查民事行政案件的宽广平台,就可以全面地带动民行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进行方向。
(三)检察一体化——注重整合检察资源
检察一体化应当坚持“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的统一,实现单层监督向多层性监督转变,整合监督资源,协调联动,增强监督实效。
1.与侦查监督、公诉、自侦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对于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而受害单位又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保护国家利益的有效途径。由于侦监、公诉、自侦部门直接掌握这方面情况,民事行政检察与之加强沟通才能掌握案源,加之刑事诉讼办案期限有限,民事行政检察必须及时介入,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1、非法证据信息来源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法律对申请时间的宽泛规定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增加公诉工作量。新修改的刑诉法新增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该机关及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控告,并且规定受理申诉和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该条规定明确了侦查阶段诉讼参与人提出申诉、控告的具体方式、受理主体和处理程序。此规定将非法证据信息来源提前至侦查阶段,一方面扩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信息来源,丰富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另一方面法律对于权利人提出申请时间的宽泛规定容易使相关权利人滥用权利,随意变造刑讯逼供的存在,公诉部门为了证明侦查机关及人员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必然要启动调查程序,查找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占据了案件审查工作的过多时间,导致案件审查工作主次不分,增加办案人员工作量,浪费诉讼资源。
2、证据审查观念由诉讼观向证明观转变。刑诉法修改之前案件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首先审查案件的整个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搜集是否到位、全案证据能否保障案件的顺利诉讼。在此观念的支配下,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公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往往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取证,然后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再收集相关实物证据,证据的收集过程是不科学的“有供到证”的过程。新刑诉法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使得公诉干警在审查案件时首先考虑的不再是案件证据是否充分、全案证据能否保障案件的顺利诉讼,首先考虑的是全案证据取得的方式、方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证据以及如何证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取证合法,其次才会考虑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是否能够保证案件的顺利诉讼。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使得公诉干警证据审查观念由诉讼观转变为证明观。
3、控辩双方实现优劣更替。新修改的刑诉法将律师介入刑事侦查程序的时间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侦查阶段,完善了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公函”的会见权,将律师在审查阶段的阅卷范围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并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等等,这些规定使律师可以接触到案件的“核心”,能够及时发现侦查阶段取证不合法行为,在案情的了解上早于公诉人,特别是在非法证据的了解上更比公诉人及时且全面,会见无障碍、阅卷全面化使辩护人与公诉人拥有等量案件信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除了从公诉人处获得相关案件信息外自己还私下找相关单位或个人调取对案件有利的证据,辩护人对其调取的有利证据往往在庭前不能尽到证据开示义务,公诉人对这一部分的证据获得只能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动获取,公诉人面对突然袭来的不利证据,很难即刻举证证明,刑诉法的修改使控辩双方实现优劣更替,控方由优势变为劣势。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1、对公诉人审查固定证据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新修改的刑诉法提前了律师的介入时间、完善了律师会见权、扩大了阅卷权范围、规范了调查取证权,这些突破性的规定使控辩双方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控辩双方的平等一方面增加了控方证明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公诉人固定证据的难度。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到底取得了哪些证据,由于“心里没底儿”而不敢翻供。但是当律师介入案件程序后便会了解案件的全部证据收集情况,会知悉案件的薄弱环节,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便会重点询问证据薄弱环节,犯罪嫌疑人在“心领神会”后极有可能翻供,从而给公诉工作带来极大麻烦。除此之外,实践中某些律师为追求胜诉率和博得好名声专门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点拨”、“暗示”,造成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增加证据固定难度。
2、对公诉人调查核实证据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和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审查案件证据收集方法、程序、形式的合法性;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公安与检察之间的关系等等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诉工作量。此外第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就需要公诉人进一步研究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法。
3、对公诉人举证、质证、控制庭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新修改的刑诉法使控辩双方的优劣格局发生更替,庭审中公诉人的信息优势已经丧失,庭审中随时可能出现被告人为减轻处罚或在辩护人的提点下谎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证言不一致等情况,这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公诉人的法律功底、业务技能、临场应变能力、辩论口才提出了巨大挑战。新刑诉法第187、188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以及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但是对于公诉人而言,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加大了指控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庭上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时,压力增大,往往会出现出庭作证证言前后不一致情况,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要就是在询问鉴定人和专家意见时,公诉人也需要进一步的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在当庭询问时需要掌握询问技巧,避免出现“外行人”说“外行话”的笑话。
三、公诉机关的应对策略
1、完善非法证据的发现机制。首先,从人民群众的来访中发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部门,控申部门在接待来访群众,特别是涉案人员家属、证人、被害人时更要认真倾听、详细记录并及时将控告申诉材料移交审查批捕、审查部门,从源头上发现非法取证行为。其次,从阅卷中发现。由于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因此检察人员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复核的时候要“着力搜寻”讯问笔录中不合理的痕迹,“重点审查”侦查文书、办案时间等不合程序的情形,从细节上发现非法取证行为。再次,从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受害人中发现。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发现非法证据的重要环节,对于犯罪翻译人、被告人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案件要重点审查案件证据链的形成是“有供到证”还是“有证到供”?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的形成是“一次性”还是“挤牙膏式”?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书证、无证、证人证言间是否存在矛盾?最后,就是听取辩护人、诉讼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刑诉法第115条完善了诉讼参与人在侦查阶段的控告申诉程序,公诉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客观公正调查处理,从外在制约上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发生。
2、完善非法证据的调查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非法证据调查工作整体联动机制。非法证据调查工作不是“一个人的事儿”,也不是“别人的事儿”而是“大家的事儿”,它需要充分调动全科办案力量。案件承办人发现非法取证情况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部门领导要支持承办人开展法律调查监督工作并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全科干警要有大局意识,服从领导调配,相互支持,紧密协助,形成整体联动的调查模式。其次,要建立健全非法证据调查信息共享制度。一般情况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环节如辩称案件证据为非法证据,其在审查批捕阶段也会辩称证据为非法证据,而负责审查批捕工作的承办人也会启动非法证据法律调查工作,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针对此类案件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启动非法证据调查工作前可先与审查批捕办案人员交流沟通,及时交换案件信息,建立健全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实现“捕”、“诉”资源共享。再次,着力提升办案人员监督调查能力。就目前而言高素质的检察专业人才相对比较缺乏,一些检察干警特别是新录用干警的执法和监督调查经验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案件中不合理、不合法的痕迹,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监督调查能力不强。除此之外,公诉人员配备不足、办案经费欠缺、车辆保障不到位等因素也制约了办案人员监督调查能力的提升。因此我们要加大对法律监督调查工作的投入,强化公诉队伍素质建设,加大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力度,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公诉队伍。
3、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按照“二分法”将非法证据划分为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依照新修改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的言词证据应当绝对地、毫不犹豫的绝对排除,非法的实物证据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后裁量排除。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笔者认为应当依照权利属性裁量或者绝对排除:首先,对于那些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证言、受害人基本权利的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只要侦查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补正瑕疵即可。如,由两名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由于工作繁忙或者侦查人员疏忽讯问笔录仅一人签名,该“一人讯问”行为并不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此种言词证据不需要排除。其次,对于那些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证言、受害人实体性权利的非法言词证据要绝对排除。如,通过殴打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通过恐吓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陈述等,对于此类证据不用考虑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是否需要补正或者解释说明,应当予以绝对排除。再次,对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证言、受害人实体性性权利的非法实物证据要绝对排除。如,公安机关侵犯公民隐私权调查的书证、侵犯公民财产权调取的物证等等,这些侵犯了公民实体性权利的实物证据不论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补正、解释说明,应直接、绝对排除;最后,对“毒树之果”的处理。第一“毒树之果”是言词证据,庭审中的“毒树之果”是否排除。在司法实践中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后取得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均应绝对排除,但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作出有罪供述,那庭审中的有罪供述该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庭审中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毒树之果”排除,因为庭审环节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环节,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脱离了侦查人员的控制,意志自由,所做的有罪供述认定是其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第二“毒树之果”是实物证据,应当裁量排除。如果侦查机关在收集实物证据过程中只是违反了程序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程序性权利,则该实物证据可通过补正或者解释说明方式成为定案证据。如果侦查机关在收集实物证据过程中侵犯了公诉的实体性权利,如隐私权、财产权,则该实物证据应绝对排除。
4、完善非法证据的自身监督机制。正人先正己,公诉部门在加强非法证据监督调查工作的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推进检务公开、积极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员等参与评议庭审活动、探索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以公开促公正,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提高检察公信力。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调查;取证;方法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177-01
一、调查取证的方法
1.现场笔录。要详细记录调查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单位、住址,应叙事简明、准确、全面,对经营违禁物品的,如出售病害肉,要问清肉品的总量,并对未出售的病害肉的重量进行称量,对其形态、病理变化等进行详细记录。最后,记录内容经当事人或见证人审核无误的,让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时,办案人员在笔录上注明并让最少两名在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2.抽样鉴定。对疑似不符合动物卫生要求的物品可进行抽样鉴定。对鉴定的结论要详细写出鉴定报告。最后一定要在鉴定报告上写明鉴定结论。技术鉴定人员要在鉴定报告上签章,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才能生效。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进行没收并出具《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清单》;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3.视听资料。办案人经被调查人同意后可以对被调查人问询过程进行录音和录像。对与动物卫生案件有关的物品、地点、人员要进行拍照,拍摄照片要从多角度,多方面,突出重点,尽可能有一张当事人与物品在一起的照片,以证明物品与当事人的所属关系。其中最好的取证手段是摄像。
4.调查笔录。询问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结果,并加以记录的过程。要围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紧扣住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条文。对被调查人反映的情况尽可能地做到简洁、真实、准确、全面,尽量用被询问人的原话。调查笔录每页都要有被调查人的签名或盖章,涂改的地方必须有被调查人的手印或签章。
5.物证处理。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写明被取证人的情况、处罚机关地址、证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证件号码,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注明年、月、日;最后由当事人签字。
证据登记保存必须在7日内及时对物品的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扣压的物品一定要出具《物品暂扣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两份,全部要有办案人和物主或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物主,一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关保存。
5.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所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证人必然是自然人,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另外,还可以通过搜集书证、查阅资料、复印、摘录等多种形式获取证据。
二、调查取证的要求
要有周密的计划。根据案情,应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事先要拟好调查提纲,防止盲目性。
必须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告知证人不得作假证,调查时不得先人为主,不得诱供,不得故意隐匿证据,不得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必须主动、及时。动物卫生行政案件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一样,时间性很强,承办人员应主动、及时地调查和收集必要的证据。尤其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必要时还得采取保全措施,或申请有关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否则会使一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失去证明力,给查明案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客观、全面。要如实反映和保持证据的原状,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只要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都要收集,决不能只注意收集不利于管理相对人的证据,而不收集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证据。只有经过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可由当事人提出或执法人员主动要求回避。
一、做好谈话笔录的程序性工作
程序性工作主要是指调查的时间、地点,证人、被调查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等。
1、调查的时间和地点:即时间采用公历记录,并注明上午或下午和淡话次数,地点即谈话的场所。
2、被调查人或证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要书写正确,要写法定姓名,有别用名或绰号的,如与案情有关的,必须在基本情况中注明,否则会影响证据的使用。另外要记录清楚谈话对象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对违纪对象,则要进一步记清其个人简历、任职情况和家庭成员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等。
3、谈话人包括记录人(在场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等情况要对被谈话人介绍或在谈话笔录中记录清楚。
4、谈话情景:它直接关系到取证能否成功,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在谈话笔录中,既要体现平和自然的谈话气氛,又能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既有严肃批评教育的语气,又有政策攻心感召对方的思想政治工作。一般的谈话笔录可不作此项记录,但对待确有违纪人员,尤其是“”对象,一定要详实记录。在谈话结束后要作小结式的总结,如“以上笔录是否属实”“在今天的谈话过程中我们的谈话人员或工作人员是否对你有逼供、诱供、谩骂行为”。有条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安装监控设备,如录音、录像等,以防日后被调查人翻哄、翻案,为办成铁案保存好第一手资料。
5、签名押印:即每次笔录完后都要将笔录材料交给被调查人或证人过目,允许被调查人或证人对部分(个别)内容进行更改,对不识字的被调查人或证人要将笔录内容口述给他(她)听,然后签名押印,并对错记、补记、涂改、更正的地方押上(实指)手印,以示合法有效。
二、做好谈话笔录的实体性工作
实体性工作是指被调查人或证人通过谈话提供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事件、原因和结果。笔录中反映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同时要与其他的证据相印证,要符合逻辑,时间差距不能太大。允许被调查人或证人慢慢思考、回忆,限入疆局时谈话人或笔录人可对有关问题如大致时间,大致方位、大致人员、大约金额等情况予以提示,避免就同一事实取得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据,尽量使证人与证据、证据与证词相吻合。另外不同的案件错误性质,各有其关键性的定性词句和实质性的内容,例如经济类案件(行贿、受贿)中一定要写清行贿的目的、受贿的理由,是否行贿、受贿,违反了什么条规,是什么性质的错误,对已构成的错误有何看法、认识、态度、说明、补充等。如果说到关键处,被调查人或证人往往不好意思讲了,此时谈话人或笔录人应该替其说出来,笔录人运用能够准确定性的词语记下来,只要被调查人或证人认可或作出是与否的回答就行了。
三、谈话笔录制作的方式方法
1、直接笔录法:即被调查人或证人怎么说就怎么记。这是比较理想的笔录方法,但这种方法必须是以被调查人或证人的政治觉悟、组织能力、文化素质相联系。要语言精练、思维清晰、逻辑性强、记忆力好、语气缓慢、实事求是、积极配合。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多见。
2、综合笔录法:即先让被调查人或证人口述案件的整个过程,然后由谈话人或笔录人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所做出的笔录,但一定要符合证人的本意。这种笔录适用于那些词不达意、语无论次、条理不清、思维杂乱的被调查人(证人)或有浓厚方言的人。
3、选择笔录法:即有的被调查人或证人情绪激动,辟重就轻,东拉西扯,或是故意编造谎言,或是语速极快,令你无法笔录。在这种情况下:备用一张草稿纸,边听边记,择其重点(即需要核实或有价值的证据),核准内容后再补记到正式笔录上来。
四、记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1、要有较好的文字功底和书写速度。首先要有一定的行政公文写作基础,要掌握语法、句法,句子成份要完整,词语搭配要规范,文字结构要统一等等。其次要提高书写速度,平时多练多写,不要书到用时方恨少或别人说了一大通你还没记三个字。
2、要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作为笔录人员来说,光有工作积极性是不够的。一要掌握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人文、地理知识;二要了解政府各部门相关业务知识;三要熟悉当今社会普遍流行的不成文的常识;四要具备较强的分析、综合能力,善于将零碎的、表面的、片面的谈话内容进行综合归纳,从而揭示案件本质和内在规律。
3、要有逻辑思维和硬笔书法技巧。第一、要有层递关系和内在规律,头脑清醒,思路清淅,按照逻辑顺序把谈话内容准确的笔录下来,不要颠三倒四,反反复复,尽量以少的文字表达尽量多的内容。第二、笔录人员要多练多写,提高硬笔书法技巧,字要端正、书写流利、美观大方、切忌撩草,以防记了一大篇别人看不懂、认不清。
五、作笔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谈话人要掌握好问话的节奏,要给笔录人在时间上留有一定的余地。谈话对象回答完某一问题后,谈话人可以作一简要的概括,或者将其中的重要细节,要求谈话对象再复述一遍,以提醒笔录人不要遗漏。
2、在记录中要注意体现原始的书证和物证的作用。如谈话人出示原始的书证和物证叫谈话对象辨认的,在笔录中一定要记录清楚。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权力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 《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 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着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 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 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 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 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 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 的。
一、侦查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之强化
侦查机关内部协作机制即为侦查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当前,侦查机关的内部协作机制因公安部建立的内网而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单单共享网络资源进行案件的侦查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其他要素上也要加大协作力度。虽然我国的刑事案件均归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但实际上从案件侦查的角度来说,侦查机关又各有分工。同时,有的较大的洗钱犯罪案件侦查由公安部直属管辖,有的案件则是由地方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有些重大洗钱案件虽交由公安部管辖但也可能因最初发生在地方,地方公安最了解其发生情况,侦查时就要地方公安配合中央工作;有些案件虽为地方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可能跨区域、跨地域,这就需要中央的统一调配与协助。因此,洗钱犯罪侦查工作必须由中央到地方进行内部配合与协作。
(一)中央与地方侦查部门协作之强化
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无论是放在中央还是放在地方管辖,都会因洗钱活动涉及的地域广、手段多样使案件变得极其复杂,这样无形中给案件的侦破加大了难度。在实际操作中,中央机关也好,地方也罢,即便制定再完美的侦查方案,也难免会有顾及不到之处。如果此时,我们因缺乏各类侦查资源而使侦查活动搁置下来,犯罪分子就会利用这个大好时机利用各种方式逃避侦查,让侦查部门之前的侦查工作都功亏一篑。但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和地方侦查部门进行协作,侦查信息资源就可以及时得到补充,可利于提高案件侦查进度直至破案。之前也提及了中央与地方各自在洗钱犯罪侦查中的优缺点,如果二者可在数据信息、情报信息、办案资金、警力支持、侦查技术等方面进行协作,取长补短,定能大大提高洗钱犯罪的案件侦查效力。
(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协作之强化
我国的金融市场开放较其他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来说,起步晚。经济犯罪活动也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才逐渐变得频繁起来,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团队相对于其他案件侦查团队来说成立的较晚,尚处于初级阶段,在侦查体制、侦查机制等方面都有许多不足之处。而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大多成立较早,无论从侦查体制、侦查机制还是侦查方法等方面而言都较完善和成熟。洗钱犯罪侦查本身也属于刑事侦查中的一种,它的许多侦查方法、侦查措施、侦查策略仍没有脱离普通的刑事侦查的本质规律,它与普通案件的侦查仍有许多相通之处,如此一来,我们便可以借鉴普通案件的侦查方法、侦查措施、侦查策略等经验,更好地为洗钱犯罪侦查服务。同时,洗钱犯罪涉及到计算机取证 、司法会计鉴定、侦查联络人员的构建等问题,公安机关中的边防管理部门、刑侦部门、网监部门 、治安管理部门等对以上问题在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都很有侦查经验,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当然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作来完成洗钱案件的侦查。总之,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必须与公安机关内部的其他部门互相协调与配合,在打击犯罪的终极目标下,避免“窝里斗”现象,发挥各自的优势,各取所长,保证内部机构沟通顺畅,更出色地完成各项侦查工作。
二、侦查机关与金融部门协作机制之强化
洗钱犯罪活动本身就大多发生在金融市场中,毫无疑问,金融业相关部门对金融活动以及资金走向是最熟悉的,它们也是对金融市场发生的各类动向最敏感的机构。我国的洗钱犯罪的侦查大多是建立在金融业相关部门向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之上的,如果公安部门不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而是靠自己的能力进行侦查,除有侦查权凌驾于行政权之嫌以外,还大大增加了不必要的侦查成本。
侦查机关如何强化与金融业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呢?笔者想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1)按质按量保证反洗钱联合会议的召开。联合会议是侦查机关与各部门进行沟通与信息交换的最重要的桥梁,在会议上,来自银监会、银行业、海关、国税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就一定时期内的反洗钱工作做出总结,并对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讨论,制定出各类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遇到反洗钱中某些重大问题,还可及时召集临时会议,共商对策。(2)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在此平台上,金融相关部门可向侦查机关提供可疑情况,包括可疑资金流动方向、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或方式等,还可向侦查机关提供洗钱犯罪侦查的相关建议。同时,也可参照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信息库,对金融市场运行的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按交易风险等级划分,进行实时监控。(3)金融业部门及时通报案件线索。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如遇可疑线索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案件已上升为刑事案件,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当前,洗钱犯罪的立案标准较之以前来说更加详细与完善,只要相关部门按照此详尽的立案标准比对手中所调查的案件,就能对是否移交案件做出较准确的判断。(4)金融业部门保全案件证据并移送。当前洗钱犯罪大多通过网络或电子信息技术进行,案件证据也多以电子证据存在。电子证据相对书证来说,需要更加小心地保存,如保存不慎,要想再次进行取证,将极为困难。我国的刑事证据较行政证据来说要严格许多,如果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行政监管的时候,对某案件的调查取证没有考虑到将来对侦查活动的影响,而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破换掉了相关证据,就会让将来的侦查活动的开展举步维艰。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侦查机关就必须与金融业相关机构进行沟通与协作,利用电子证据备份、电子证据修复等方式,在最大层面上保全案件证据。(5)金融业部门对案件调查进行协助。如前所说,案件调查前期,如直接由侦查权这种司法权介入调查可能会带来负面效果,这时就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助侦查机关进行案件的 前期调查工作,搜集相关线索与证据移交侦查机关。
此外,为避免“侦查中心主义”或侦查权依附于行政权两种极端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在侦查机关与各相关机关进行协作之前,中央的相关部门应该在总目标的指引下,做出具体规划,并将适当的权力下放给地方,以便地方各单位可结合案件的实情进行灵活调整。同时,地方单位在协作过程中也要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对上级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改正。
三、国际、区际协助机制之强化
虽然我国在反洗钱工作中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洗钱活动毕竟是一个与国际金融市场密切相关的活动,光靠国内自身力量进行打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与国际协作,一同打击洗钱犯罪。首先,由于各个国家的金融法律规制不一样,反洗钱的法律制度完善程度不一样,洗钱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此漏洞进行跨境洗钱。其次,洗钱犯罪常常与走私、贩毒等上游犯罪相关联,这些上游犯罪都是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犯罪集团往往分工很明细,有人专门进行刑事犯罪取得非法收益,有人则从事洗钱活动,将“黑钱”洗“白”。有的洗钱活动只要跨出国境,就无法往下进行侦查,因此,如果单单靠一国来调查有组织、有预谋的洗钱犯罪集团,很难将如此复杂的案件侦破。另外,有的国家银行保密法非常严格,这就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好的洗钱机会,侦办机关想获取洗钱的相关证据的难度很大。如果国际间、区域间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能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对洗钱犯罪进行联合调查并互换信息,各类可疑的金融交易和资金流动情况均可被掌控,洗钱犯罪的调查也就变得轻松许多。最后,各国和各地区需要加大多边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协作,因为,各国只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洗钱犯罪侦查活动,但洗钱犯罪嫌疑人会利用各国对金融活动不同的法律规制去逃避惩治,一旦洗钱活动跨越国境或关境,一国就很难继续跟踪与追查。由以上几点可见洗钱犯罪的国际、区际协作十分必要。
我们要如何与各国、各地区协作才能让洗钱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呢?笔者试从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首先,建立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洗钱分子进行的洗钱活动并不是单纯在一个国进行,它的背后常常有各国的犯罪集团势力进行支持的,对于洗钱分子来说,他们所玩的“洗钱游戏”根本无国界和关境之分,即便某国的侦查部门侦破了该国当地的某一洗钱犯罪组织,支持这个国家洗钱犯罪组织的他国犯罪集团仍可继续开展洗钱活动,并可继续在该国重新发展洗钱犯罪组织。如果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相关部门不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而紧靠自己的力量去挖掘分散的洗钱犯罪线索,是很难将国际网格式的洗钱犯罪集团一网打尽的。其次,参加多边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我国在反洗钱活动中也参加过许多双边合作,但这远远不够,因为洗钱活动是跨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大范围的犯罪活动,对它的打击需要多个国家一起协同展开,因此中国参与多边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尤为重要。在这个协作机制下,洗钱犯罪分子无法利用“无引渡协议”这条规则来逃避追查,他们在国际范围内均无无处可藏。另外,我国还需要遵守各国、各地区统一拟制的协作规则,积极帮助他国进行洗钱犯罪侦查活动的开展,比如搜查、取证、移送等;同时,建立了国际协作机制后,我国便可在机制允许范围内进行犯罪财产的没收行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犯罪资金、作案工具、犯罪收益等,均可突破物证移送之限制,及时进行没收或收缴。这样大大提高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效率。
综上所述,在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部门都应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切不可因一己之利而让洗钱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注释:
对此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刘品新教授做了总结,他总结归纳有5种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原件理论.法律科学.2009(5).第127页.
参考文献:
马志毅.洗钱与反洗钱-跨国界跨世纪的交锋.北京:红旗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