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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作用和意义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3: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规则的作用和意义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规则的作用和意义

第1篇

关键词:数据挖掘;数据库;多数据库;模式评价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8)19-30021-02

Data Mining Pattern Valuation in Multi-database and Single-database

MI Jie, LI Ke

(He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Zhengzhou 450007, China)

Abstract: Some measures of pattern evaluation are analyzed from both the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point of view respectively. Also two objective measures to evaluate patterns in multi-database are proposed.

Key words: data mining; database; multi-database; pattern evaluation

1 引言

数据挖掘(DM),又称为数据库中的知识发现(KDD)。根据目前比较公认、完整、深刻和全面的数据挖掘定义――德国Fayyadz等人在1996年发表的论文《From Data Mining to Knowledge Discovery》中提出:数据挖掘是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出有效的、新颖的、有潜在价值的、可信的、并能最终被人理解的模式的非平凡的处理过程。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数据挖掘得到的模式,评价其度量标准主要包括有效性、新颖性、潜在有用性和最终可理解性[1]。对它们进行综合度量的标准称为模式或规则的感兴趣度,它分为客观感兴趣度和主观感兴趣度。前者的主要根据是模式或规则的形式和数据库中的数据,属于数据驱动;而后者还要考虑用户的参与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属于用户驱动。在评价过程中应该综合使用这两种度量标准,比较合理的方法是首先用客观感兴趣度作为第一级过滤器,选出潜在感兴趣的模式,然后再用主观感兴趣度来对它们进行第二级筛选,得到用户真正感兴趣的知识。

2 对单数据库挖掘模式的评价

2.1 客观评价

目前,感兴趣度的研究主要针对规则的客观感兴趣度[2],客观度量是对用户兴趣的估计。有趣性的客观评价是指规则的有趣性是由规则的具体结构和在数据挖掘过程中所依赖的数据决定的,这种方法主要是在这些规则上应用统计学方法,用定量的数值来判定规则的有趣性,从而避免了人为的主观意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则有趣性的客观评价是可靠的、有说服力的。

一般的,影响规则感兴趣度的数据方面的因素共有三个(假设规则为A=>B):

(1)覆盖度(Coverage):指前件A出现的概率P(A);

(2)完全性(Completeness):指两者(A与B)同时出现的概率与B出现的概率之比,即P P(A∧B)/P(B);

(3)可信度(Confidence Factor):指两者(A与B)同时出现的概率与A出现的概率之比,即P(A∧B)/P(A)。

Piatetsky-Shapiro提出的规则感兴趣性RI(Rule Interestingness)度量的三个准则为:

(1)如果P(A∧B)=P(A)P(B),那么RI=0;

(2)当其它参数固定时,RI随着P(A∧B)的增加单调递增;

(3)当其它参数固定时,RI随着P(A)或P(B)的增加单调递减。

Magor和Mangano提出了第四个准则:

(4)当给定的可信度大于允许的可信度时,RI随着P(A)的增加单调递增。

另一个通用的评价规则质量的是规则简洁度。它是用来衡量规则的最终可理解程度的指标。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规则项的个数上,如果规则项数很多将不利于对这条规则的理解。因此,规则的项数是一个衡量规则简洁性的逆向指标,即规则的项数越多,规则的简洁性越差;另一方面是在规则所包含的抽象层次上,层次越高,它对数据的解释能力越强,也越容易理解;相反则它对数据的解释能力越差,因此也越不容易理解。

Symth利用如下函数对规则A=>B的简洁性和包含的信息量进行综合度量,考虑了规则的前件A和后件B的概率分布的相似程度,以及用A的出现概率作为前件的简洁性的度量,但是,忽略了P(B)的作用

以关联规则为例,支持度和可信度度量是评价关联规则的两个常用客观性指标,支持度度量反映了规则的实用性,而可信度度量反映了规则的有效性。很多传统的关联规则挖掘算法就是基于这种模型来进行关联规则挖掘的,也就是找出所有的强关联规则。但是强关联规则并不一定是有趣的,有时甚至是有错误的。

因此,有人提出了各种新的规则评价标准,并将其加入到挖掘算法中,对关联规则的产生加以限制和约束,以得到更加新颖、更加有效的关联规则。有人提出了兴趣度(lift)度量方法。对于一条规则A=>B,兴趣度定义为:

兴趣度反映了交易A和交易B之间的关系,当兴趣度等于1时,表明两项交易同时出现属于概率事件,不具有特别意义,即A和B是独立的,称该规则为不相关规则;兴趣度小于1时表明其中一个项集的出现降低了另一个项集出现的可能性,称为负相关规则;兴趣度大于1时表明一个项集的出现会增加另一个项集出现的可能性,称为正相关规则。一般情况下,挖掘出正相关的关联规则更具现实意义,但有时负相关规则的出现也会为用户带来新的知识。

我们可以将兴趣度同支持度和可信度一起作为规则的客观度量标准,以提高所挖掘规则的有效性。

2.2 主观评价

规则有趣性的客观评价只是基于数据本身的结构来展开的[3],规则的产生完全基于事实数据,并没有考虑规则之间的联系和用户对规则的认同程度。但是一个规则是否有趣最终要取决于用户的感觉。只有用户可以决定规则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我们应该将用户的需求和挖掘系统结合起来才能挖掘出更加有效的规则。因此,判断规则的有趣性必须考虑到主观层面上的意义。仅根据客观感兴趣度选取用户所关注的模式,难以获得用户真正感兴趣的模式,还需要人为的参与。从主观的角度讲,能使用户对发现的模式产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意外性和实用性。

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以关联规则为例,有趣性的主观评价是指关联规则的有趣性不仅由规则的具体结构和在数据挖掘过程所依赖的数据决定,而还应与使用规则的用户感觉有关。而高支持度和高可信度的规则对用户来讲并不一定有意义,从用户的主观角度看,规则的非预期性(指所挖掘的规则对用户来讲是超乎想象的、没曾见过的)和可行性(指依据所挖掘出来的规则进行决策)应该是用户更感兴趣的。

与主观评价有关的指标有新颖度、用户感兴趣度等,本文认为,规则的新颖度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评价指标。

模式的新颖性主要表现在发现模式与知识库中模式的差异程度上。对模式的新颖性评价是针对于原有的模式而言的,这可能会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

首先,所挖掘出来的模式与已有的模式有差异,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

(1)所挖掘的数据对象有问题,则该模式是错误的;

(2)新挖掘出来的模式是对原有模式的一个补充或具有更高的抽象层次;

(3)新挖掘出来的模式了原有的模式。这说明原有的模式可能失效,应删除原有的模式。

其次,所挖掘出来的模式与用户的期望模式有差异,用户在进行模式挖掘的过程中,往往期望得到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模式。然而,实际的挖掘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用户意想不到的新模式。这些可能有助于用户修正原有的期望模式,同时可以通过对新模式的进一步分析,从而得到更具新颖性的。

用户对规则是否感兴趣的重要指标是新颖性,它是针对于原有知识而言的,这些知识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以往得到的准确性很高的规则,与当前所得到的规则相悖;二是与用户所期望的知识相悖。因此,衡量新颖性主要是从形式上进行的,即分别用与规则的前件和后件的相悖程度来衡量,也可以用与原有知识的相悖的项数来衡量。我们可以通过模板匹配的方法来评价模式的新颖度,首先由用户给出他所期望的模式作为模板,然后我们将挖掘得到的模式与模板对前件和后件分别进行匹配。匹配的结果可以将挖掘得到的模式分成四类:前件后件都匹配、前件匹配后件不匹配、后件匹配前件不匹配及前件后件都不匹配。前件后件都匹配的模式与用户的期望一致,达到了用户预想的目的,但是它对用户的期望不具有新颖性。其他三类模式均与用户的期望有差异,也即具有新颖性,这时用户便可以对这些模式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从而发现问题或作出更加有利的决策。

3 多数据库中的模式的评价

目前,专门针对多数据库中的模式的评价尚不多见。本文认为从主观方面,对多数据库中的模式的评价与单数据库中的模式评价方法类似,但从客观方面应有不同,因为多数据库在数据方面与单数据库有着很大差别,需要考虑许多单数据库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说应考虑多数据库中每个数据库的权重等。对于多数据库中模式的客观度量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

3.1 模式的支持度

假设模式为A,我们定义模式A的支持度为多数据库中模式A的支持程度,记为support(A),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num(A)表示多数据库中支持模式A的数据库个数,n为总的数据库个数。

模式的支持度反映了模式在多数据库中的实用性或普遍性。支持模式的数据库个数越多,则模式的支持度也越高,该模式在多数据库中就越普遍,也即实用性也越高。

3.2 模式的重要度

我们定义多数据库中模式的重要度为模式对整个多数据库系统的重要程度,记为importance(A)。 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k为支持模式A的数据库个数,即num(A);Wi为支持模式A的第i个数据库的权重,这里我们对如何为数据库赋权值不作讨论,只在我们假设多数据库中各个数据库具有相同地位时将其权重默认为1;sup(Ai)为模式A在支持它的第i个数据库中的支持度;min supi为支持模式A的第i个数据库中用户给定的最小支持度阈值;max supi为支持模式A的第i个数据库中所有模式的最大支持度。

重要度的计算中我们主要考虑到三个因素:模式的支持度、支持模式的数据库的权重及模式在支持它的数据库中的相对支持度。模式的支持度反映了模式的实用性或普遍性;每个数据库所在的分支对总公司的贡献是不同的,因此对不同的数据库应赋予不同的权重;每个数据库有不同的数据信息,模式在支持它的不同数据库中的支持度有着不同的标准,因此要计算模式在支持它的各个数据库中的相对支持度,即公式中的■。

模式的重要度越大,我们认为模式对整个多数据库系统越重要。

4 小结

在知识发现过程中,通过挖掘算法产生大量的模式,但是大多数用户对此并不感兴趣。如何对它们进行评价,选取出用户感兴趣的和有用的知识是至关重要的,故对知识评价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有的各种评价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还没有一种非常有效的评价方法能适应所有的数据或不同的用户需求。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还有待我们继续进行。

参考文献:

[1] 綦艳霞,杨炳儒.KDD中知识评价的研究综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1(12):1-4.

[2] 娄兰芳,蒋志芳,田世壮.影响关联规则挖掘的有趣性因素[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3(6):190-191.

第2篇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297-02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及意义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一国在国际贸易中对贸易统计的需要。货物的“原产地”通常指货物的“原产国”(包括国家、国家集团、地区)。 所谓货物的“原产国”是指为了国际贸易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则和行政决定。①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确立产品享受关税待遇的依据。在货物的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各国海关均依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确定给予的相应的“多栏制”差别关税待遇。

2.实施非关税措施的依据。在WTO 中,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关税配额等等都离不开原产地规则。如反倾销诉讼案中货物的原产地就涉及到国内价格的确定。

3.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即用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及各国的国别贸易统计和分析。

二、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进程

(一)协调原产地规则的历史进程

1.GATT时代

在GATT之前有关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行动几乎无迹可寻,哈瓦那的筹备委员会曾认为,原产地的认定属于各国的自力,因此应该按照各国法律为适用最惠国待遇规定的目的决定和货品来源。但可以肯定的是1947年制定GATT前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各行其是的各国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所以于GATT中对原产地有所定义,但GATT1947本身并无原产地规则的具体规定,仅由委员会建议了以下原产地规则,即“货物系完全由一个国家的原料与劳力所制造者,系属该国产品,即该产品系在该国收获、由土地上取得、制造或用其他方法造成。一货品系由两个以上国家的原料及劳力所制造,其原产地的认定,应以此一货品最终实质转型时所属国家决定。由于加工的结果而给予货品新的特性时,被认为有本质上的改变。”乌拉圭回合签订的原产地协定仍然是以这个定义为基础而发展出来的。

GATT体系中,在乌拉圭回合之前,仅由东京回合时所制定的《政府采购协定》对原产地规则有所提及。该协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缔约国就政府采购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必须与产品及服务通常贸易过程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相同。但是,政府采购协定本身没有对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进行任何说明。

2.关税合作理事会的“京都公约”

在GATT的体系之外,关税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赞助签订并于1974年生效的《关税程序的简化及统一化国际公约》(简称“京都公约”)附件D.1.有较详细的规定。“京都公约”也是乌拉圭回合之前国际上唯一有关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定。该公约附件D.1.将原产地的认定分为两类不同的情形:一是仅涉及一个国家的情况,即此产品系完全在一国生产者,该国家为产品的原产地。二是产品的制造过程涉及两个以上的情形,“京都公约”以产品最终实质转型地点为原产地。

“京都公约”生效之后,由于其签约国不多,且该公约对签约国除强制性规定“完全在一国生产”的情形限于公约所列10种情况外,并未强制要求采取什么方式认定“实质转型”,所以各国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自有不同。 京都公约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进程并没有因为“京都公约”而有质的飞跃。

(二)WTO的原产地规则法律制度框架

1.WTO《原产地规则协定》

在乌拉圭回合中,应美国、日本等国的要求,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非关税措施谈判组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重点谈判议题。在谈判过程中,日本就原产地认定基准的程序、基本的规则框架、通报、协商及争端解决的程序提出一个方案,美国也提出了方案,其后美日两国在关税合作理事会的配合之下,提出要制定包括特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但是,欧共体主张在关税合作理事会主持之下,制定不包括特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1990年12月的布鲁塞尔部长会议最后达成妥协,同意把特惠贸易的规则作为原产地规则的附件,最终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 ( Agreement of Rules of Origin )是WTO体系下唯一有关原产地规则的生效的国际协定。

《原产地规则协定》除了前言,由第1部分“定义与适用范围”,第2部分“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第3部分“通知,审查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4部分“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以及附录1“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附件2“关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这样4个部分2个附录所组成。

《原产地规则协定》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①“包括用于非优惠商业政策工具的所有原产地规则”,“还应包括用于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的原产地规则”。②这表明《原产地规则协定》将原产地规则定位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第二部分规定了过渡期内和过渡期后的纪律。③第三部分涉及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该协定的核心内容,对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目的、原则、工作计划、实施期限及其联系方式作了安排。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立即开始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工作,要求在3年之内完成。由世界海关组织提供详尽的数据,技术委员会按照既定原则对有关协调工作提供解释和意见。在技术委员会根据HS协调编码制度目录各章节所列产品类型的基础上,完成协调工作计划。

《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两个附件具有与文本同样的法律效能。一是《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二是《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前者主要明确和规定了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工作要求和代表的产生等事宜;后者的定义不同于本协议正文中所述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它是指一成员方为确认货物能否享受关税减免优惠的规则,适用自制的贸易体制而实施的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决定。世界各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优惠待遇G.S.P.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一般都应遵循这个《宣言》制订。

2.WTO《非优惠原产地协调规则》

乌拉圭回合一览子协议中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世界海关组织(WCO)框架下成立的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性工作。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成立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负责审议技术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的疑难问题和政策性问题。从1995年开始至1999年2月,技术委员会共召开了18次会议,基本完成了技术级的工作。等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将尚余的未决问题解决后,由WTO部长级会议通过《非优惠原产地协调规则》(简称协调规则)的文本后,即对各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协调是充分考虑在HS协调编码制度的框架结构的前提下,对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形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进行细化,逐个商品讨论其在HS某一数级(如6位、8位数等)归类的改变是否构成实质性改变,以及必要时应参考附加的辅助标准的周密考虑后形成的。协调规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主要由定义、总规则、主规则、补遗规则、附录一、附录二组成。

协调规则以“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作为原产地规则的基本标准,并规定“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应尽可能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中归类改变为基础,必要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时,必须列明计算这一百分率的方法;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时,必须准确地列明能授予有关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制造或加工工序。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协调规则是建立在协调编码制度的基础上,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实质性改变的首选标准是税则归类的改变。协调制度发生改变,协调规则也要进行重新审议。

协调规则所附的“附录一”、“附录二”是判定货品原产地的标准。“附录一”确定了完全获得的货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对某些微小加工或处理的限定。“附录二”是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其适用范围是指那些当按照“附录一”不能确定货品是在一个国家完成时,采用“附录二”规定的标准判定的货品。

协调规则至今仍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仍由协调项目工作组主持对核心政策问题进行磋商,到2004年7月为止,已经经过了4次修改。协调项目工作组的主席向相关成员国提交了涉及94项核心政策问题的一揽子建议。按照第4次修改的协调规则的规定,基于操作的原因,协调规则将于2007年正式生效。这表明协调规则工作组认为协调规则还将进行再次修改。

三、原产地规则协调化的前景分析

原产地规则应该有统一的、合理的标准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但由于原产地规则关系到各国的重大利益和敏感利益,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进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才能达到完美的境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势头使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分成了两条相互平行、相互作用的主线。一是在世界贸易组织主持下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全球性协调行动,另一条是各个区域经济集团内部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协调行动。

第3篇

关键词: 贸易规则; 区域一体化; 诸边协定; 多边体系

DOI:10.13939/ki.zgsc.2015.05. 073

危机往往不可阻挡的扮演着国际新规则催化剂的角色。发端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在冲击世界经济的同时,也促使全球贸易的新规则不断的酝酿和发展,呈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和动向。整体上,国际贸易新规则正从几个方面逐步发展。第一,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ans-Pacific Partnership,简称TPP)和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TTIP)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很可能会在未来形成富有影响力的新规则和新体系;第二,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框架体系内的诸边协定谈判会在具体领域形成新的规则和制度;第三,WTO多边贸易体系随着“巴厘协定”的达成,未来也可能会形成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一、TPP和TTIP等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与贸易规则的变化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新一轮区域经济一体化风起云涌,并且重点关注非关税壁垒的削减以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构建。尤其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

TPP是2010年正式发起、由美国主导的旨在进一步推动亚太地区经济自由化的高水平多边自由贸易安排,参与的国家目前有13个。2013年8月日本正式成为TPP的谈判成员,9月韩国宣布加入TPP谈判。TPP预计很可能会在2014年达成协定。根据TPP发展的规划,将在2015年之前实现13个成员的目标,即韩国加入TPP;而终极的目标是要建成亚太地区所有国家参与的高标准区域一体化安排。

TPP涵盖了亚太地区的12个重要国家,包括了主要的发达经济体和不少发展中国家。建成之后,将成为现有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或区域一体化组织。TPP成员的贸易总额约占世界贸易份额的25%以上,出口总额占世界份额的约23%,而进口总额占世界份额的约28%。TPP总体上占据了世界贸易的约1/4,这样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对于全球贸易和经济的影响不言而喻。

TTIP是2013年2月13日由美国总统奥巴马、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联合发起的自贸区安排。2013年3月1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与美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授权书,2013年6月14日欧盟各成员国通过了欧盟委员会开启TTIP谈判的决议。2013年7月8日~12日,美国和欧盟在华盛顿启动了TTIP的第一轮谈判,初步确定了谈判框架;截至目前已进行了七轮谈判。

TTIP如若建成,将是世界第一大超级自由贸易区。同时,美国和欧盟是世界最主要的服务贸易大国,双边相互投资额巨大,在服务贸易和相互投资上的合作空间很大。显然,TTIP对于世界经贸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TPP和TTIP关注的内容和议题反映了重建国际贸易规则的诉求。TPP涉及的议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环境标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金融监管、竞争政策、国有企业条款、经济立法、市场透明、反贪等[3]。TTIP包括农业和工业产品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投资、服务、能源和原材料、监管议题、知识产权、中小企业、国有企业等20项议题。这些议题主要关乎新的规则。正如TTIP谈判中的美欧联合申明所述:“通过谈判,美国与欧盟将不仅有机会促进大西洋两岸的贸易与投资,也可能会成为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和主导者,进而改变现有的多边贸易体系”,这充分说明了TTIP的目标在于重塑全球贸易新规则[2]。

近年来TPP和TTIP等主要区域一体化安排与以往相比具有差异,特点显著。第一,重点在非关税壁垒的削减和新规则、新制度的建设。无论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还是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都无一例外的关注非关税壁垒的减让和新规则的制定与事实。第二,似乎有意避开并游离于WTO体系之外。TPP和TTIP都是WTO体系之外的区域一体化安排。第三,以发达经济体为核心,撇开发展中经济体。TPP由美国主导,日本参与;TTIP由美国和欧盟共同主导和参与。第四,美国和发达经济体推动一体化的意愿高度强烈,发展进程“出乎意料”的迅速。无论是TPP还是TTIP,都设定了密集的谈判议程,预定达成协议的时间安排非常紧迫,反映了发达经济体的迫切心态。可见,区域一体化构建全球贸易新规则的主导和推动力量主要是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

TPP和TTIP已经囊括了大多数的发达经济体,如果建成了高标准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吸纳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很容易形成事实上的全球主导型贸易规则,最终TPP和TTIP取代现有的WTO多边贸易体系而发挥作用,或者回到多边体系框架下成为名正言顺的全球贸易规则。无论何种发展结果,TPP和TTIP都是潜在的国际贸易新规则形成路径。

二、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谈判与贸易规则的变化

WTO框架下的诸边谈判是在世贸组织框架下,部分成员采取自愿的方式参与的涉及具体领域的协定谈判。目前比较有影响的谈判主要有全球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简称TISA)、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Agreement,简称ITA)和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分别体现了服务贸易、信息技术贸易和政府采购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谈判和发展。

《全球服务贸易协定》(TISA)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诸边谈判,美国和欧盟等国家认为20年前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已经落后于时代,主张使用“负面清单”谈判模式推动达成更高标准的服务贸易协定。TISA阵营目前已有48个国家,覆盖了全球70%的服务贸易[2]。

《信息技术协定》(ITA)是世贸组织项下1997年生效的诸边协定,成员涵盖全球97%的IT产品出口,旨在分阶段将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削减至零。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加入协定,并成为成员。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有美国、欧盟等14个参加方,共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

WTO框架内的诸边协定谈判基于自愿的基础,并且主要包括的都是利益攸关方,部分成员参与的谈判不仅更加容易达成协定,同时参与的成员本身就说明存在参与协定的愿望。由此,WTO框架内的诸边协定谈判将比多边谈判容易的多。从目前进展看,信息技术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已经达成,全球服务贸易协定仍在谈判中,中国2013年已经宣布参与全球服务贸易谈判。

诸边协定谈判同样主要由发达经济体主导,在世贸组织的多边体系框架内开展谈判,并且通常主要聚焦某一个领域,一旦协定达成,将会形成在某些特定领域新的国际贸易规则。如TISA谈判一旦达成,由于汇聚了主要的服务贸易大国,将会形成服务贸易新的规则,成为事实上的主要通行规则,未来很容易上升为全球性的国际贸易规则。因而,WTO框架内的诸边协定谈判同样是重要的全球规则变动主要路径之一。

三、后巴厘时代的多边贸易体系与贸易规则的变化

WTO多边贸易谈判一直是国际贸易新规则和新体制形成的主要机制。但世贸组织新一轮的多哈回合历经10多年的谈判一直毫无结果,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很难在一些核心议题上达成一致。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形成的压力,推动多哈回合在2013年底达成了“巴厘一揽子协定”,宣告了多边体系下仍然可以达成协议,具有重要意义。

从“巴厘协定”的内容看,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给发展中国家在粮食安全上更多选择权、协助欠发达国家发展贸易等三个方面。这些内容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贸易便利化有利于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贸易发展,尤其有利于全球价值链贸易的发展。但“巴厘协定”的内容仍然没有涉及贸易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核心议题,没有涉及非关税减让,没有形成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可以说,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形成上,基本没有实质的推动和贡献。

“巴厘协定”对新贸易规则的意义主要在于:第一,增强了未来在多边框架下谈判贸易规则和贸易自由化的信心,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第二,贸易便利化是贸易自由化的一方面,在贸易便利化上形成的规则和措施,同样也是国际贸易规则的一部分;第三,“巴厘协定”为后巴厘时代的贸易规则谈判提供了榜样和效仿效应,有利于未来的谈判。

总体上,多边体系下的国际贸易新规则谈判并不容易,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很多,预计很难有较大的进展。

四、全球贸易规则变化的新动向

全球贸易新规则形成的三种路径选择中,正倚赖和快速发展的是区域一体化实现路径和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路径,但“巴厘协定”似乎点亮了WTO多边框架的“星星之火”。目前,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发展呈现了新的动向,TPP可能会在不远的未来可以达成协定,WTO体系下的诸边谈判达成的可能性很大,发达国家似乎希望形成WTO体系内外相互补充的规则体系,未来TPP等区域一体化可能会纳入WTO体系。

(一)TPP谈判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可能年内达成

TPP原定计划在2013年底完成谈判,但由于各位诉求的差异未能达成。但预计,TPP能够在不远的未来很可能会达成协定,初步建成一个高标准的区域一体化组织。TTIP目前已经进行了七轮谈判,从目前的进展看,双方达成协议的意愿较强,但谈判中存在的矛盾很多,预计短期内较难达成。

(二)诸边协定谈判成功的概率较高

WTO框架内的诸边协定谈判基于自愿的基础,并且主要包括的都是相关利益攸关方,部分成员参与的谈判不仅更加容易达成协定,同时参与的成员本身就说明存在参与协定的愿望。由此,WTO框架内的诸边协定谈判将比多边谈判容易的多。

从目前进展看,信息技术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已经达成,全球服务贸易协定仍在谈判中。预计诸边协定谈判都能够在不远的未来达成协议。

(三)WTO后巴厘时代的多边体系较难推动贸易新规则的发展

“巴厘协定”证明了多哈回合的多边体系是可以达成新的协议和新的规则,但从2013年底达成的“巴厘一揽子协定”的内容看,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给发展中国家在粮食安全上更多选择权、协助欠发达国家发展贸易等三个方面。这些内容虽然具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还没有触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主体,也没有体现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的核心诉求与期望。虽然多数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经济体都希望推动WTO多边协定并借以重塑全球贸易规则,但心有余而力不足。WTO多边体系似乎较难在国际贸易新规则上取得突破和发展。

事实上,TPP和TTIP等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有利于倒逼WTO多边体系的推进。WTO巴厘一揽子协定的达成,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中经济体受到了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压力,希望回归WTO谈判促进贸易自由化发展而形成的结果。因而,后巴厘时代的多边体系也可能有在区域一体化的压力下推动发展全球贸易新规则。

(四)发达国家或希望形成WTO体系内外相互补充的规则体系

全球贸易新规则的发展和推进途径显示了WTO体系内外相互补充和强化的特点。体系内的诸边协定谈判和体系外的区域一体化谈判相互补充,诸边协定主要关注具体领域而区域一体化关注整体方面,相互补充且里应外合推行新的全球贸易规则。

(五)未来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可能会纳入WTO议题

近期以来,不少的研究倡议将区域一体化的发展纳入WTO议题,在WTO体系中讨论区域一体化,并促成与多边体系的协调发展,同时提高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信息共享和透明度。这一新的趋势意味着,未来通过TPP和TTIP等区域一体化建立的贸易新规则很可能会回到多边体系框架内,逐步形成多边的全球贸易规则。

五、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国,全球贸易规则的变动对中国的潜在影响毋庸置疑。整体上的影响是“有近忧而无远虑”;即虽然在短期内会带来负面冲击,但长远与中国的利益诉求一致。

(一)对中国的影响

短期内的冲击和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TPP和TTIP等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会冲击中国的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美国的重要贸易伙伴是美国和欧盟,而两国都在TPP或TTIP的体系内。

第二,新规则的形成将迫使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进一步开放市场,而一步到位的市场开放对中国经济的短期冲击是无法避免的。

第三,会削弱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发达经济体重建全球贸易规则的行动安排中,中国等发展中经济体基本没有参与或者被排除在外。

第四,中国基本被排除在新贸易规则的形成体系之外,很难在新规则形成中提出自己的诉求,不利于贸易的发展。但中长期之内,发达国家倡导全球贸易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要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开放更多的市场,这也是符合中国利益的。故而长期内与中国的利益一致,并不需要过分担忧。

(二)应对策略

中国的应对策略上,面对美国重塑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应有的选择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密切关注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动向。掌握最新的进展并准确评估可能存在的影响效应,及时根据发展动向制定相应的对策策略。

第二,积极参与全球贸易规则的重建。参与的方式包括加入这些新的区域、诸边和多边协定的谈判中。积极参与的好处包括:首先,及时了解和影响新规则的制定朝着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其次,早参与比晚加入能够获得先发优势;再次,以开放促进国内的改革;最后,实践证明,进一步开放市场可能对中国更加有利。

第三,强化中国在WTO体系中的作用。WTO体系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贸易新规则最终预计都需要回归或者上升到WTO的多边体系中,才能够成为全球规则。增强在WTO体系中的话语权对中国来说非常重要。中国也应该积极倡导在WTO多边体系中推动全球贸易新规则。

第四,中国也应积极主导和推动全球贸易规则发展。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也应该积极主导和推动全球贸易规则,制定有利于中国贸易发展的规则体系。

第五,团结和凝聚其他发展中大国,集体行动影响全球贸易规则的形成,努力构建有利于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促进多边贸易体系的指针朝着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偏移。

参考文献:

[1] 陈淑梅,全毅. TPP、RCEP谈判与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 [J]. 亚太经济,2013(2).

[2] 巩胜利. 21世纪:美国新战略“三大”规则 [J]. 国际金融,2013(5).

[3]李春顶,夏枫林.中美需求结构比较与中国未来的需求结构优化[J] .中国市场,2014(3).

[4]李春顶,夏枫林.需求结构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及中国政策抉择[J] .中国市场,2014(7).

[5]李春顶, 赵美英,彭冠军.美国三大需求结构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中国市场,2014(19).

第4篇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发展概况;例外规定;借鉴意义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禁止传闻规则、传闻法则或传闻排除规则等,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最为著名的规则, 也是其中最为复杂的规则。证据法学大师威格默尔(Wigmore)教授曾盛赞其为英美法中除陪审团之外对审判程序做出了最伟大且最独特贡献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有关证据规则的研究热潮正方兴未艾。在此背景下,从该规则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中,把握其最新的改革动向,无疑将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立法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于此。

一、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1.传闻证据辨析

按照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的观点,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听证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主张的非语言行为”。由这个定义可以推导出传闻证据包括三种形式:口头传闻、书面传闻和行为传闻。狭义的传闻证据专指“陈述”而言, 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和《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即采用这种定义。我国台湾学者也将传闻证据分为广、狭义两种。“传闻证据,本有广狭二义,从狭义言,系专指言词而言,即证人并非陈述自己亲身经历之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外所为之陈述原供述,代为提出以作自己之供述者而言。从广义言,则除上述言词外,书面之陈述亦包括之,通常所谓传闻证据,系指广义而言,其范围包括口头陈述与书面陈述。”

2.传闻证据规则及其理论依据

所谓传闻证据规则,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 据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出庭证人转述他人的庭外陈述以及目击证人用书面记录代替到庭陈述,均不得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成长的历史轨迹

1.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

英国是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陪审制的发展被认为是这项规则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早期的陪审团是一种“知情陪审团”,因为这些陪审员没有受过法律训练,且不了解案件事实,只能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而传闻证据的价值开始受到人们的怀疑,于是,证人到庭作证的作用便凸显出来。尽管传闻证据规则确立的确切时间已经不可考,但可以确定的是,在17世纪下半叶,该法则已经逐渐得到承认。在18、19世纪,传闻证据规则得到了长足发展,并且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迅速传到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

2.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概况

(1)英国的发展概况。在英国,1938年证据法允许在民事诉讼定条件下可以采纳第一手书面传闻证言。1968年《民事证据法》中进一步放宽了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纳口头、书面的传闻证据、计算机制作的文件中所包含的陈述。1995年《民事证据法》的实施,标志着传闻证据规则在民事领域的终结。该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的规定:“在民事程序中,证据不应因其为传闻证据而被拒绝采纳”。此后,在刑事诉讼领域也表现出明显宽松化、自由化的倾向。如,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首先,对传闻证据的基本态度从原则上排除转变为有条件地接受,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进一步放宽传闻证据规则的倾向。其次,赋予法官在处置传闻证据上享有极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允许法官采纳任何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传闻证据。另一方面,法案第126 条允许法院排除任何传闻,只要法院认为采纳该传闻将导致不恰当的时间浪费。

(2)美国的发展情况。在美国,1942年《示范证据法典》第503条规定,如果法官发现陈述人不能作为证人到庭或者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庭外陈述就具有可采性,当然该陈述指的是第一手传闻。虽然该法典受到“传闻证据规则自由化”倾向的批评而未能实施,但是对随后的《联邦证据规则》产生了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在传闻证据领域,纽约州上诉法院进行了引人注目的改革,重新定义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史无前例地对当事人的庭外陈述加以认可。

(3)其它国家的近况。澳大利亚的《1995 年证据法》,保留了排除性的传闻证据规则,但是在能否根据可信性决定是否采纳传闻证据的问题上,以及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澳大利亚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规则。加拿大1985年《加拿大证据法》第二章“证人”附录规定了“若达到可靠性的标准,事实审理者可以适用先前陈述。法律不但强调了被告人的对质权,还提出了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当然,根据陪审制的要求,证据的最终可靠性,应当由陪审团来判断。

对制度未来的发展预测恰恰来源于对制度发展轨迹的追踪。在我国当前历史时期内,制度的变革和规则的构建也摆脱不了向他国学习的命运。我们只有深入到制度产生、发展的内部,才能对其大致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历史考察以及对其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必将对我国在借鉴或引进这一制度时的具体设计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2页。

[2]参见[美]麦考密克《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9页。

[3]徐继军.《传闻证据规则在美国纽约州法院的适用》(上),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冬季号。

第5篇

片段 1:“规则源于生活”

1. 轻松游戏,体验规则。

师:今天,我们就以小组为单位,老师来带大家玩“传球”的游戏,怎么样?

2. 开始游戏(在游戏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引发学生争论)。

3. 针对问题,解决问题,再次游戏。

(1)小组讨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教师引导学生为游戏制定规则)。

(2)共同制定游戏规则,按照规则再次玩游戏。

4. 明白规则的意义——校园生活,寻找规则。

师:规则对人有约束作用,但规则也是为大家服务的。同学们有很多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今天我们先来说说学校的规则。你们知道学校里有哪些规则吗?(课堂规则、值日规则、升旗规则、排队规则、考试规则……)

5. 走出校园,了解规则。

师:同学们,除了在校园内我们要遵守规则,在校外还有许多需要我们去遵守的规则,你们知道有哪些吗?

(1)同桌交流讨论。

(2)汇报、交流。(交通规则、购物规则、家庭规则……)

反思

一堂有实效的课,必须结合实际,抓准学生现实问题,针对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问题来制定学习目标和设计学习活动。本次学习活动,紧扣学生的校园生活和校外生活两方面进行,让学生在轻松和快乐中初步了解规则,以及规则的重要性。这些规则,是从学生身边熟知的事情中发现的,贴近学生生活,充分体现了《品德与社会》课的以儿童社会生活为基础的设计要求。

规则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人们生活的需要,它的产生和矛盾的激发是跟生活密不可分的,所以说它是源于生活的,规则的制定又是为了人们能更好的生活,培养学生遵守规则的理念,其实就是为了让学生能更好的生活。

儿童是非常天真的,他们喜欢游戏,渴望快乐,教学中就抓住了这一契机。

片段2:“生活需要规则”

1.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师:假如现在让你选择一个最重要的规则,你会选择哪个?为什么?

(1)和你的同桌交流。

(2)指定一些学生谈一谈。

2. 刚才同学们选择了自己认为最重要的规则,你认为谁说的最有道理?

3. 逆向思维。

师:是啊,生活中的任何一个规则,不管我们认为是重要还是不重要,只要有这个规则,肯定就有它的作用。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假如生活中没有了其中一个规则,我们的生活会出现哪些问题呢?(课件)

假如活动中没有游戏规则……

假如学习中没有校园规则……

假如生活中没有交通规则……

假如……

师:同学们,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什么结论呢?

(生活中每一个规则都很重要,缺少哪一个都不行!)

4. 如何遵守规则。

师:如何让我们周围的人也能知道规则的重要性呢?我们又该怎么做呢?(首先自己要自觉做到,并用自己的行动告诉他人,规则很重要,它是一个人文明素养的体现)

反思

本次设计与教学始终以儿童生活为主线,在教学中通过游戏这个“点”,对规则进行定义后,逐步扩大学生的认知领域,让学生明白,无论是学习中还是生活中,我们都无法离开规则。此片段的设计没有采用说教的形式强行灌输给学生,而是抛出一个引发学生争议的话题:“你认为哪个规则最重要?”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纷纷选择自己认为最重要的规则,调动一切已有经验,向同学证明自己选择的规则才是最重要的。在学生僵持不下之时,选择一个有学生认为不太重要的规则,抛出问题:“假如没有了这个规则会如何?”学生这才豁然大悟:“原来每一个规则都很重要!”学生在教室里辩论、探讨,打破了课堂单一呆板、师生对立的关系,使师生、生生多向互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极大的发挥,并能使学生从自己生活中去寻找答案和体验,很好地达成了教学意图。

第6篇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的概念提出以后,受到了语言研究学界的广泛关注。后经塞尔等人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言语行为(speechact)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这一概念。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后经塞尔(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它为哲学、语义学、语用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过去人们一般认为行为是动作,言语只是说话,算不得行为。但奥斯汀指出,说话本身就是行为。言语行为是人们在进行交际时的语句(utterance),一个语句可能是语法上的一个或几个句子。奥斯汀认为,语句有两种意义:

(一)命题意义(prepositionalmeaning)或表述意义,这是语句的字面意义,由语句里的特定的词汇和结构来表达;

(二)施为意义(illocutionarymeaning),又叫施为作用(illocutionaryforce),是指语句在听者方面产生的效果。

例如,It''''scoldhere这句话,其字面意义或命题意义是指说话者的生理感受,而其施为作用则指说话者所希望产生的效果。表面上这句话是陈述句,但真正的目的也许是要求别人关上门窗或打开空调。

奥斯汀认为,人类交际的基本因素不是单个的词或句,而是人们在说出词或句时的特定的言语行为,也就是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s或illocution)。在这个意义上,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理论看成语言行为总的语用理论的一部分。提出言语行为理论是源于对三个哲学问题的探索:日常语言与哲学研究的关系、行为研究的方法论,以及述谓句与施为句的划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语言使用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当时困扰哲学界的“意义”问题,并为他本人的行为研究建立理论根据。在哲学研究转向之前,哲学家们一直认为陈述之言或描述事物的状态,或陈述某个事实,二者必居其一,而且陈述句必须具有真假值(truthvalue)和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但奥斯汀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些伪陈述(pseudo-statement),人们所说的某些话貌似陈述,但它们却不是以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语言除了表述作用之外,还有许多非表述作用,说出的话语不只是表述,同时也实施一种言语行为,而言语行为并不总是要区分真假。奥斯汀的理论思想集中体现在“施为句”(performatives)和“指陈句”(constatives)的区分以及“言语行为三分说”理论之中。奥斯汀认为它们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他认为施为句有以下的特征: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以施为动词作为主要动词、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

奥斯汀把词典中的施为动词检索出来,并归出五大类:裁决型(ve记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表态型(behabi-tives、阐述型(expositives。

以言行事三分说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以言行事(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在奥斯汀看来,说话人如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人如何正确地理解说话人的意图,是研究语言交际的中心问题。

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完善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但在这一过程中,他放大了奥斯汀的“语言乃是人类用概念认识世界的媒介”这一思想基点,并把它作为自己语言哲学的构架。他全方位地从心智(mind)、语言(language)和世界(world)三方面多维度地进行语言哲学研究,致力于探索心智怎样通过语言将人类与世界相关联。语言分析由哲学研究的一种方法成为了语言哲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regulative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ive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和格赖斯(Grice)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为了阐明这个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他偏激地认为,表达和理解话语的意图是格莱斯会话含义理论的全部内容。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人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本条件(essential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

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conditions):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

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conditions):A,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B、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

第四,真诚条件(sincerity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

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

在将“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与语法(grammatical)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

A、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

B、指示类(directives),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

C、承诺类(commissives),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

D、表达类(expressives),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

E、宣告类(declaratives),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州”,被告便成了罪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speechacttheory)。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中,塞尔一开始就指出:“意义最简单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况下,说话者打算在听话者那里产生某种以言行事的效果,他打算通过让听话者领会产生该效果的这种意向来产生这种效果,他打算凭借听话者所具有的有关语句表达规则的知识来使听话者领会这种意向。”然而,不是所有意义的情况都这么简单。例如暗示、暗讽、反语和隐喻中,说话者的表述意义和语句意义是以各种形式分离的。其中一类很重要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意指他所说的东西,同时还意指其它更多的东西。这里有两种情况:

其一,当一个包含着一个用于以言行事为语力指示者的语句被说出时,它能够另外完成另一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

其二,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且意指他所说出的东西,但同时还意指具有一种不同命题内容的另一种以言行事。这第二种情况就是间接言语行为。

这里的难题是,听话者是如何判断出这样一种另外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者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和非语言的背景知识,加上听话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断能力,说话者和听话者所交流的要比说话者实际所说出的多。因此,说明间接言语行为的间接部分所必须的条件包括: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合作会话的某些一般原则、说话者和听话者彼此分享的事实背景信息以及听话者一方的推理能力,而约定俗成则在某些情况下扮演了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

另外,塞尔还认为,间接言语行为除了关系到意义和言语行为理论外,它也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

第7篇

Abstract: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 teaching purposes and the problems we have in our current teaching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ules, suggestions are given on what our academic targets should be and what sort of teaching methods should be applied. The conclusion is drawn that training of the students'practical 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ules should be the final targets of our teaching.

关键词:国际贸易规则;教学目的;教学方法;运用能力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ules;teaching purposes and methods;practical ability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2-0191-02

0引言

国际贸易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体系。来自不同国家的国际贸易当事人必须在这个框架体系内,遵循各个环节的相关规则,用规则约束和检验双方的行为,才能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国际贸易规则既是交易双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国际贸易过程的具体操作内容。对国际贸易规则的掌握和运用能力是对外销员的核心素质要求。

国际贸易规则的教学,不可能通过一门课程完成,而是贯穿整个专业教学的始终。由于是多门课程、长时间的协调配合,所以其教学目的、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效果的检验都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明显的问题和不足。只有首先明确教学目的,采用正确的教学方法,对相关课程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才能达到教学的最佳效果。

1国际贸易规则教学的目的

1.1 作为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首先要解决“弄懂”的问题 就国际贸易实践而言,国际贸易实务的操作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相关规则的遵守和实施的过程。从根据《C.I.S.G)》订立合同,根据《INCOTERMS》选用价格条件,到使用《UCP》、《URC》等规则制单结汇,国际贸易规则贯穿始终。对各规则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的严格遵循,是交易成功的前提和保障,是外销员的行为准则。

国际贸易教学中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各规则的作用进行明确的定位,对各规则的基本原则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讲解;紧密结合贸易实践,说明规则条款的实务含义。解决学生对规则“弄懂”的问题,使学生全面准确地掌握他们在未来工作实践中必须奉行的“行为准则”。

1.2 作为贸易实践的操作内容,最终要落实“会用”的问题 作为外销员,合同的起草订立、信用证的审核执行、单据的制作审核,以及对争议分歧的交涉和解决,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对各相关规则条款的具体援引和运用。相关规则的具体条款就是外销员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内容。

国际贸易教学,在学生“弄懂”了个规则的前提下,必须引导学生完成对规则文本全面准确的掌握,了解规则的基本结构框架,熟悉规则的具体内容,培养运用规则语言的能力,最终达到学生对各规则“会用”的教学目的,使学生切实具备在未来工作实践中对这一核心“操作内容”的实践能力。

目前的国际贸易规则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偏重于理论,停步于理论,而对规则操作能力的培养不足。首先,在教学安排上,对规则运用的讲授和训练不足,一般仅通过实务课和商法课对各规则的原则和部分内容进行讲解,没有后续课程加以归纳和补充,未能给学生展示规则的全貌,导致学生知识的掌握缺乏全面性和条理性,不利于操作能力的形成。其次,在教学内容上,对规则原文的讲授和要求不到位,导致毕业生到外销岗位就发现,几乎天天要用的规则原文,自己却从未通读,甚至未见过,只好找来一本来恶补,硬着头皮上阵,操作中漏洞、错误不可避免。第三,由于学生缺乏对规则原文的全面学习和掌握,工作中出现了讲道理时(汉语),头头是道;具体操作时(英语),一筹莫展,在业务条款上往往被外商牵着鼻子走。

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出我们国贸规则教学目的的含混不清,教学方法的不合理。“弄懂”规则是前提,而“会用”规则才是终极目的。

2国际贸易规则教学的方法

2.1 分步进行循序渐进教学目的的两个不同层次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采用分步进行,循序渐进的方法。第一步,首先解决“弄懂”的问题,重点放在各规则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标准的学习上。第二步,解决“会用”的问题,教学重点转移到规则文本、结构、语言的剖析讲解和规律总结上。

2.2 多门课程协同配合第一步的教学,以确保学生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则为目的,汉语教学较为适宜。通过《国际贸易》引导学生初步认识国际贸易规则,了解它们的种类、意义和地位;通过《国际贸易实务》从贸易操作角度,具体讲解贸易实践中各环节对应的贸易规则、操作原则和标准;通过《国际商法》将各规则的运用归纳、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帮助学生初步形成业务操作的“行为标准”。第二步的教学,应采用英文教学。通过相关的规则阅读课程,使学生接触规则原文,熟悉规则的结构,掌握规则的语言,最终具备对各规则的“运用能力”。

2.3 必须掌握规则原文国际贸易专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涉外性,从信函往来、合同订立、审证发运到制单结汇,英语是必须的工作语言。作为核心操作内容的各规则条款,使用的必须是其原文。离开规则原文,在贸易实践中的运用就无从谈起。我们教学中,必须最终让学生接触到各主要规则的原文,从读懂到熟知,再从熟知到灵活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我们的终极教学目的。

2.4 总结规律应对更新国际贸易规则缘自实践,反映实践,经归纳整理再反过来指导实践。规则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不断地更新、变化。从UCP500到600,从INCOTERMS90到2000,再到2010,这种被戏称作“十年之痒”的规则升级现象是国际贸易行业的一个特色,国贸规则的升级是外销员必须随时准备应对的常态的变化。对规则新版本的适应速度和质量,能否尽快在实践中准确应用新版本,也是对外销员的一个重要素质要求。

培养学生具备应对升级变化的能力是我们教学又一重要内容。首先是帮助学生掌握规则的精髓。在课堂上,重点突出各规则的宗旨、实践意义和规则的历史沿革;使学生熟悉规则的基本原则、结构框架、语言特点,全面透彻地掌握现有版本,为应对升级变化打好扎实的基础。其次要引导学生跟踪各规则更新的过程。引导学生关注现有版本中存在的问题,追踪规则更新过程对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将学生进入规则的修订过程。将新旧版本进行对比,归纳变化要点,总结变化规律,完成对学生适应更新变化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参考文献:

[1]鲁世平,吴煦.论国际贸易惯例.商场现代化,2007,(5).

第8篇

关键字:编译原理;知识意义;建构主义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0-0208-02

编译原理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程。该课程的目的是让学生了解编译程序构造的一般原理、基本设计方法和主要实现技术,从而让学生了解将高级程序设计语言源程序翻译成计算机能处理的目标代码语言的整个过程。该课程兼具抽象程度高和实践性强两大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其抽象性为学生的学习带来很大困惑。例如,编译原理采用正规式、上下文无关文法等形式概念描述词法规则和语法规则等。这种描述方式迥异于本科生在之前学习中接触到的规则描述形式,学生初次接触此类概念时较难将概念与其意义联系起来,形成直观而清晰的印象。另一方面,其算法借助自动机等概念予以刻画。对于学生而言,这些计算机领域的经典抽象概念的理解本身就较为困难,将其视为算法并据此实现程序则更为困难。上述种种导致学生较难建立规则与判定算法之间的联系,从而无法深入理解根据规则构造算法的基本思想,往往只能停留在牢记概念、牢记算法的层面,将描述规则的概念与其判定算法割裂开来,不能形成联系,无法实现自身对知识意义的建构,这使得编译原理的学习既显得枯燥乏味,又无助于学生程序设计思维能力的培养。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应用于编译原理的教学中,以期能够帮助学生实现相关概念、算法等知识的意义建构。

一、建构主义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建构主义的基本思想早在18世纪就由哲学家维柯提出。他认为:人们只能清晰地理解他们自己建构的一切。建构主义在认知领域最早是由心理学家皮亚杰引入并将其发展为认知领域建构主义学派,一般将其称为日内瓦学派。皮亚杰指出,知识既非来自主体,也不完全来自客体,而是在主体与客体的交互中建构起来的。在此学派中,科尔伯格就认知结构的性质与认知结构的发展条件等问题展开了研究;斯腾伯格和卡茨等人深入研究了认知过程中个体的主动性作用,他们认为个体的主动性在认知结构的建构过程中会发挥关键作用。以维果茨基为首的维列鲁学派的研究对于理解建构主义也有重要作用。他们认为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对个体的学习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他们将各种背景下获得的日常经验称为“自下而上”的知识,将课堂教学中的知识称为“自上而下”的知识,只有二者发生联系并相互作用才能真正成为个体所掌握的知识。建构主义认为,学习的最终目标是完成知识的意义建构,即理解事物的性质和规律,并建立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教师改变原有的知识传授者与灌输者的角色,要求教师作为情景设计者为学生提供建构知识意义所必须的教材、媒体、环境,并据此构筑知识框架,要求教师辅助学生完成知识意义的建构;要求学生发挥更多的主体作用,从知识的接受者和灌输对象的角色转变为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基于上述思想,文献[1]中将与建构主义理论适应的教学模式概括为:“以学生为中心,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发挥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实现对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目的”。在这种教学模式的指导下,多种教学方法被提出,例如,支架式教学、抛锚式教学等。本文将介绍支架式教学和抛锚式教学在编译原理教学中的应用。

二、建构主义教育模式下的编译原理教学

(一)支架式教学方式的应用

支架式教学方式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维果斯基的“最邻近发展区”理论。这一理论区分了学生当前的解决问题能力和教师指导下可能拥有的解决问题能力,维果斯基将这种差距称为最邻近发展区。按照这种理论,教学既要考虑学生当前的解决问题能力与期望其拥有能力之间的差距,要使得学生能够跨越这种差距;又不能一味消极地迁就学生当前的能力,而应当恰当为其树立更高的目标,不断地提高其能力。支架式教学方式主要用于克服学生当前能力与期望能力差距过大的困难。为此,建构主义者提出了概念框架的思想,为学生当前能力与期望能力之间建立若干概念节点,这些节点组成概念框架,学生可以沿着这个概念框架由当前的解决问题能力过渡提升获得期望其拥有的能力。支架式教学方式由以下三个环节组成:搭脚手架(分解问题,按子问题难易程度组合,使学生能够循序渐进),进入问题情形(让学生由简单问题入手,逐渐过渡到更深入的问题),独立探索(由学生自己总结已经获得的信息和知识,完成意义建构)。支架式教学方式可用于在上下文无关文法相关概念和推导能力的教学培养中。上下文无关文法作为一个抽象的语法规则描述形式,其概念及衍生而来的推导、二义性证明等对于初学者都是较难理解的。为此,按照“最邻近发展区”的思想,将上述问题分解为:自然语言的规则描述、自然语言句子的推导、程序语言的规则描述、程序语言的句子推导、上下文无关文法描述语法规则、上下文无关文法下的推导等若干由具体到抽象的问题。这些问题及概念就为该知识点构建了一个概念框架。进而,学生由自然语言的语法规则这个非常熟悉的领域和问题入手,逐步按照上述问题次序,步步深入问题情形,从而理解相关概念。在这个问题深入过程中,大多数问题的解决都可以由学生自行总结和完成。换言之,除了个别抽象概念的解释,学习过程的大部分可以由学生独立探索完成的,这样对于学生相关知识意义的建构有很大的帮助。

(二)抛锚式教学方式的应用

抛锚式教学方式又被称为基于问题的教学,其关键在于确定一个对学生有吸引力的问题,这个问题一般来源于实际,而不是抽象的某个教学知识点。当这个问题确定,学生的兴趣被引导到问题中来,则教学内容和教学进程也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因此,这个问题被称为“锚”。抛锚式教学方式可以包含如下环节:创设情境,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等。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环节在于确定一个“有趣”的问题。所谓“有趣”的问题可能是在实际情景中遇到的问题,也可能是工作学习中困惑很久的问题。对于大学生专业课的教学而言,这种问题更多的是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习环节中遇到的问题。在编译原理的课程内容中,有很多算法都可以直接用于解决平常遇到的编程问题。但在传统的教学中,往往将重点放在算法的介绍上,而较少提及该算法在编译程序构造之外的用处,这使得学生对于相关算法的学习缺乏兴趣。所以,抛锚式教学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即,在介绍算法时,首先介绍一个日常编程所可能遇到的问题,然后围绕该问题将算法作为一种解决思路教授给学生,再由学生自行利用该算法解决实际问题。采用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其对所学内容产生兴趣;另一方面,学生通过使用该算法解决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算法。这种方法可以用于编译原理教学的很多方面。例如,在词法分析相关内容学习中,正规式概念用于描述词法规则,而自动机用于描述算法。学生可能对于抽象的词法规则没有直观的概念,所以不感兴趣。为了克服这个障碍,在教学中提出了一个对学生有吸引力的问题:“满足什么规则的字符串是一个合法的用户名,如何判定?”这个问题在网站、信息管理系统等程序设计中经常遇到,对于学生是有吸引力的。基于此问题,正规式作为描述规则的概念被引入,确定型自动机作为判定算法的描述媒介被提出,在教授和学习过程中,步步紧扣这个问题。在介绍了正规式概念之后,由学生自己给出一个正规式用来描述合法用户名所应满足的规则;而后给出正规式到确定型自动机的转换方法后,交由学生自行完成描述合法用户名的正规式到相应自动机的转换;最后,学生根据该自动机独立完成判定程序的设计与实现。在上述过程中,除了部分抽象知识需要教授外,很多工作和内容都是由学生自行完成和实现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实践可以使学生将抽象的概念与具体问题联系在一起,完成知识意义的建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抛锚式课程对教师提出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角色的转换,即教师应从信息提供者、转变为“教练”和学生的“学习伙伴”。当选择的问题超出教师的能力范围时,教师也变为了学习者。此时,教学进程将变得不可控,可能无法完成“教学大纲”对教学进度和内容的要求。因此,在选择问题时需要非常慎重,要顾及学生的学习经历和兴趣,既不能脱离教学内容太远,也不能超出学生能力太多,在这方面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和尝试。

编译原理作为一门专业性抽象性较高的课程,一直是本科教学的难点。在其教学过程中,学生通常会有无法理解相关概念和算法的问题,也会有学习这些有什么用的问题。前者是由该课程的抽象性决定的,后者则是由于教学中侧重算法概念介绍而不介绍算法应用情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和教学模式引入编译原理的教学中。采用这些方法,可以使学生将抽象的概念与具体现实问题紧密地联系起来,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相关概念和算法,并促进培养其根据规则给出算法的能力。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发现这些方法是切实可用的。甚至在毕业学生已经忘记具体概念和算法后,仍然能够回忆起其思想和方法,这对于面向程序的思维能力的培养而言是成功的。在这些成功的鼓舞下,我们将来的工作中将更多地尝试新的教学模式,使编译原理这门课程不再成为学生眼中的“天书”,而是一门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计算机思维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