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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3:2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

第1篇

【关键词】风险管理 COSO框架 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近几年,我国保险行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保费规模不断扩大,行业整体实力逐步提升。但是,目前保险公司在管理上还较为粗放,精细化程度不高,风险管理能力总体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本文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重业务、轻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致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上面临较大的风险隐患。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以下简称“COSO框架”)对我国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供了理论指导,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一、COSO框架的主要内容

COSO是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的发起组织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的英文缩写。在总结《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的实施基础上,结合《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The Sarbanes-Oxley Act)的相关要求,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之后,COSO于2004年颁布了全新的COSO报告:《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Integrated Framework)。该框架顺应了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案之后,国际社会要求改善公司治理的呼声,拓展了内部控制的内涵,提出了企业风险管理的全新概念,在更高层次、更宽范围上推动和发展了内部控制,进入全面风险管理时代。

COSO框架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了详细和全新的描述,指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是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订并贯穿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将企业风险管理分为八个构成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这八个要素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企业要综合运用、系统平衡这八个要素,制定最优的风险管理组合。

二、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是由公司内外部因素共同决定的,对行业发展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 由公司自身业务性质决定的

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是风险,经营过程面临的风险不同于一般企业;而且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是对保险消费者的承诺,产品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这在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水平。分支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的基层组织,是公司业务拓展的前沿和客户服务的终端,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以及人力资源风险等。保险公司的很多风险是从分支机构发源的,而且各地分支机构的风险逐步积累到总公司,其影响是很大的,因此,必须加强风险管理,保证分支机构在经营上合法规范。

(二)由外部经济社会环境决定的

现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趋于复杂,经济社会的运行风险加大,企业开工不足、出口减缓、效益下滑,给保险公司的承保带来较大影响,分支机构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加大;随着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增加,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不断攀升;同时新《劳动法》的实施,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风险和人工成本。投资收益的不稳定、银行利率的波动,都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由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决定的

近几年,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建设越来越重视,先后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等制度,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组织机构、执行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是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在总公司的统一安排下贯彻落实。

三、COSO框架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全新的管理方式,改变了过去的思维方式和管理观念,构筑起风险管理的新框架;全面风险管理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来说,要以八个构成要素为基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逐步构建科学、合理、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

(一)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包含组织的基调,是企业风险管理所有其他构成要素的基础,为其他要素提供约束和结构,主要包括主体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容量、董事会的监督、人员的诚信、道德价值观和胜任能力、管理层分配权力和职责以及组织和开发员工的方式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内部环境建设中,首先要树立风险管理意识,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必须树立起风险意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流程的每个环节、渗透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中,形成一种风险管理文化。其次是要组建和谐团结、精干负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层的重视是风险管理的关键;要设置精练高效、权责适当、与风险管理目标相匹配的组织构架,为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再次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利用,建立学习型组织,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同时风险管理要坚持人人参与的原则,将风险管理目标层层分解,做到全员参与、人人有责,构建全员的风险管理模式。

(二)目标设定

目标设定是事项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的前提,在企业管理层识别和评估实现目标的风险并采取行动来管理风险之前必须有目标,而且目标必须与企业的风险容量相协调,目标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经营目标关系到企业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报告目标旨在为管理层提供准确而完整的信息,同时需要满足外部监管的要求;合规目标要求企业从事的活动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的规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设定风险管理目标时要重点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总公司战略选择,分支机构的目标应该符合总公司的战略要求,总公司的压力会通过目标的形式传导给分支机构;二是当地的市场环境,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保费容量、市场主体的经营现状、监管和行业自律环境等;三是自身所处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分支机构的历史阶段问题,同时也是面临的现实问题,只有正确分析和面对发展阶段,才能设定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目标。

(三)事项识别

事项是源于内部或外部的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事故或事件,可能带来正面或负面影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企业管理层要对事项进行识别,以确定它们代表机会,还是代表风险,风险对企业实施战略和实现目标具有负面作用。事项是受内外部因素影响的,识别这些影响因素与识别事项是关联的,确定起主要作用的因素之后,管理层就可以考虑他们的重要性,进而集中关注影响目标实现的事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因素、政府行为、自然环境以及保险市场环境等,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作用发挥的很慢;内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结构、人员、流程以及技术等。通过分析发现,分支机构的事项主要包括承保、理赔、财务与人力资源等。

(四)风险评估

企业在对事项进行识别之后,需要对事项进行风险分析,从可能性和影响两个角度对事项进行评估,考虑事项对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在风险评估中一般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由于保险公司实行数据大集中,总公司设立精算部门对全国的数据进行测算分析,所以,分支机构在风险评估时可以更多地采用定性分析法,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进行分级,并依据重要程度进行分档,为下一步的风险应对和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五)风险应对

风险应对是企业在评估风险之后采取的应对策略,主要包括回避、降低、分担和承受,使总体剩余风险处于期望的风险容限和风险容量之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中,公司无力承担的承保风险、超过风险容限的、总公司资本金无法支撑的业务,就要采取回避方式应对;理赔风险是无法回避的,可以采取合理的分保方式进行分担,更多的可以采取降低方式,通过加强理赔管理挤压水分,堵塞漏洞;财务风险在风险容限以内的可以承受,违反外部监管规定的一定要回避,大多数时候可以采取降低方式,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出现财务上的危机;人力资源风险中,一般的人员流动可以去承受,但是关键岗位的离职以及带动核心业务流失的离职,一定要采取灵活的人力资源政策去降低、减少人员流动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帮助确保企业管理层的风险应对得以实施的政策和程序,风险应对选定之后就要实施确保风险应对执行的控制活动,一般包括两个要素:确定应该做什么的政策以及实现政策的程序。根据COSO框架的设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控制活动的政策和程序主要是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制度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流程的固化过程,分支机构需要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从目标到构成要素重新梳理和修订现有的制度,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在风险管理内部环境培养和制度推行的基础上,要通过内部考核和监督的方式为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构筑“硬性”边界,考核应该科学、合理,监督必须持续、深入,推动执行层面的建设逐步完善,切实解决执行力层层递减这一分支机构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七)信息与沟通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企业要识别和获取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包括财务和非财务的大量信息,以便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进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COSO框架指出,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信息系统的方式解决信息获取和利用效率的问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一般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数据信息存储在业务财务系统中,获取方便,使用上都有相关的分析模型,关键在于管控基础数据输入上的风险,防止“垃圾进、垃圾出”。非数据信息的识别和获取就显得更为重要,公司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政策的传递是内部信息沟通的关键,同时与投保人、中介机构、同业公司、政府机关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等外部机构也要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

(八)监控

监控是对企业风险管理构成要素的存在和运行进行监督评价,可以通过持续的监控活动、专门评价或者两者相结合来完成。持续的监控活动发生在企业正常的、反复的经营活动中,起到监控企业风险管理有效性的作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经营报告、市场分析、内外部审计报告、监管部门报告以及员工意见反馈等。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来说,在监控活动中要重点做好内部稽核工作,内部稽核应该是广义的,包括内部审计以及其他基于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的内部检查等。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要不断完善稽核审计规章制度建设,加大稽核工作力度,提高稽核审计频率,明确重点风险领域和关键环节,更新稽核审计工作方法,提高稽核审计工作的效果。必要时,可以引入外部审计力量,对内部稽核进行有益补充。

参考文献

[1]方红星,王宏,译.(美)COSO制定.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丁德臣.基于ERM理论的财产保险公司风险预警与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3]张贵全.对财产保险公司风险防范的思考[J].经济师,2010(02).

[4]叶慧霖.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监管的思考[J].中国保险,2010(01).

第2篇

一、保险合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

(一)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项目的第一阶段作为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项目第一阶段的成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04年3月了IFRS 4――保险合同。该准则定义了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引入一些对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变化。这些会计处理变化主要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单独确认保险合同中的内嵌衍生金融工具,并以公允价值对其予以计量;禁止建立均衡准备和巨灾准备等。IFRS4――保险合同还要求增加关于风险暴露的定性和定量描述;提供关于风险管理政策的描述;以及对保险公司未来现金流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披露。

(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项目的第二阶段IFRS 4――保险合同尽管在以上方面做出了规范,但全球保险业关于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仍未统一。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项目的第二阶段致力于弥合各国公认会计准则在保险负债计量上的差异,并期望以“现时退出价值”作为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基础。200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关于保险合同的初步意见”的讨论稿,根据各方对该讨论稿的反馈意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在2009年第三季度公布新准则的草稿,新准则的最终版本预计于2010年底公布,并在2012年底实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项目第二阶段的讨论稿要求保险合同的负债以“现时退出价值”计量,现时退出价值定义为承保人于报告日向另一实体转让其剩余合同权利和义务预期需要支付的金额。为计算现时退出价值,保险公司需要估计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运用合适的折现率、估计市场参与方对承担相应风险所要求的风险回报率和提供相应服务所要求的服务利润率。这些现金流的估计应是明确的,且尽可能同市场可观察数据保持一致。未来现金流的估计应在报告日以无偏的方式,在考虑所有有关合同义务所导致的现金流的时间和不确定性信息的基础上做出。保险公司除应遵循IFRS 4――保险合同的要求之外。还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 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IAS 32)关于金融工具表达和披露的要求;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要求。综合来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致力于提高保险公司在定价、盈利能力、风险管理和投资方面的透明度。

二、保险合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影响分析

(一)产品设计与定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精神在于反映交易的实质。通过单独计量内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回报率和服务利润率,保险公司的建模过程将更加精细化,从而方便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各类敏感性分析。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保险公司将获得此类附加信息,这些信息将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做出各个产品线的盈利能力分析,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其各个产品线的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

寿险公司。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四号――保险合同的实施,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审视其提供所有业务种类,按照准则的要求划分保险合同和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将要求保险公司对该类内嵌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此,这可能导致某些保险产品和年金产品被停售、重新设计或者以更高价格进行销售。该趋势已经在欧洲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上显现出来。欧洲的保险公司按照欧洲内涵价值(EuropeanEmbedded Value,EEV)的原则对内嵌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定价,这种定价的原则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允价值导向是实质趋同的。2004年的日内瓦协会对国际保险公司高管的调查显示,寿险公司在转向以公允价值为导向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后,公司倾向于通过减少保险产品所包含的保证、减少退保选择的灵活性和其他内嵌衍生金融工具来向保单持有人转移保险和投资风险。这一切都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产品的标准建模流程、风险管理以及定价流程进行重大升级。

非寿险公司。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特别是对非寿险公司而言,负债的估值由于折现和随机模型的引入变得更加复杂。对于提供长尾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因为缺少可观测的市场数据,同时其具有高波动性和潜在的巨额赔付可能,保险负债的评估是相当困难的。但只要这些保险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中提供更多的有关风险如何被定价的信息,如详细披露风险回报率和服务利润率的计算过程、精算模型的假设和敏感性分析等信息,风险的定价过程就会变得透明。在禁止使用平衡准备和巨灾准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得以显现,保险公司权益的波动会增加,这会进一步加剧整个市场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可能会提高相应产品费率,同时得到较高的利润,但当利润变得透明时,价格也会走低。保险公司的盈利、损失的周期循环也会变的明显。面对风险定价变得日益透明和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保险公司将被迫重新梳理其内部流程,改善成本结构,以增强其定价能力和竞争力。

(二)投资策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允价值导向会导致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剧烈波动,这迫使保险公司的管理层重新思考其投资战略。在资产方面,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的规定。对于某些市场而言,要引入全新的投资资产分类方法;在负债方面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项目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要求使用现时退出价值来计量保险负债,这要求保险公司深刻的理解同保险负债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能理解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为适应这种估值方法的变化,保险公司管理层必须重新考虑其投资策略,这将导致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重大改进。

对于某些市场中的保险公司来说,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要求其对保险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保险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变化会导致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波动性增强,这促使保险公司管理层开始重新考虑如何配置其组合资产。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类资产将对寿保险公司的权益带来更大的波动。在以类似公允价值的现时退出价值方式计量保险负债的情况下,保险资产负债的错配在会计核算和偿付能力计算上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影响,这将鼓励保险公司主动减少这种资产负债的错配状况。并且由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内嵌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也促使保险公司会积极主动的管理同这些内嵌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使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其未来现金流的时间、风险和不确定性,改善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对冲策略。

(三)风险管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促使保险公司改善其风

险管理系统。首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能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其业务组合,这将有利于这些业务组合的管理;其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提供了改善内部控制的机会;最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更具透明度,这种透明度的改善增加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能使保险公司的管理层获得更多的相关信息,使管理层能从新的角度审视其各个产品线的盈利能力,从而改善保险公司的整体业务管理能力。通过获得同公允价格更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层可就如何继续提供某一产品线的服务做出更好的战略决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管理层改善其现金流管理、以及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将增强保险公司整体和其某一具体产品线的资产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这将方便投资者、监管当局对其经营状况的审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还会改善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统一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有利于保险公司内部各个子公司报告流程的统一和集中,减少其各个子公司之间数据口径的不一致和出现错误的概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兼顾偿付能力信息需求的导向也能改善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两方面的相互协调将促使双方朝着同一方向演进,这会减少在未来针对不同目的运用不同估值体系的困难。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新的偿付能力框架的实施将使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披露和透明度得到增强,这使得保险公司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责任得到强化,同时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管理层的相关责任。

(四)证券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四号――保险合同的实施会促进保险联系型证券市场(insurnce―hnked secufifizafion)的发展。现有的保险联系型证券主要集中在高风险低概率的保险风险,由于受相应数据积累和建模因素对保险风险再打包计算能力的限制,保险联系型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一直受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施带来的保险业财务状况透明度的增加将有助于减少投资者在投资保险联系型证券市场时的顾虑。现时退出价值模式具有类似公允价值的特征,同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各种保险假设和方法论的披露要求更高,这使得投资者对保险负债的公允定价变得更容易,增加了保险负债证券化的可能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使得不同国家的保险公司的估值比较更为容易,这一切都为投资者投资保险连接型证券化产品提供了方便。

在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后,由于有更多的披露要求,这会鼓励保险公司管理层思考如何利用保险联系型证券的交易来保持其报表的稳定。例如,被报告出来的负债和资产的错配会迫使保险公司管理层没法将某些保险负债移出至表外,而通过证券化的手段可以达到这一目的。证券化除了可用作风险管理的工具外,还可以为保险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业务并购提供融资服务。如上所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带来的更多的信息披露使保险公司管理层更清楚的看到各个产品线的盈利能力,以及各项风险投资业务的盈利。因此,公司管理层会考虑或通过并购强化其核心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或通过多样化经营来对冲其业务的波动性。不论选择哪种途径,保险负债的证券化都将释放资本用以投入上述业务活动。

(五)合并和收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本身不会构成推动保险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因素,但其可以提高此类交易的质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会促使一些保险公司着重盈利产品线和核心竞争力的建设,合并和收购是达到这一目的方式之一。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多元化经营作为其对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波动的手段,这会增加保险公司剥离其经营情况欠佳或者对资本占用较大业务的可能,盈利能力较差的业务,产品线的交易量会上升。并且,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高成本也会引导保险公司通过兼并和收购行为来实现其经济规模效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会显著提高并购过程的质量。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相关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的提高、相关概念定义、会计处理方式的统一都有利于对目标公司的甄选和尽职调查的进行。

第3篇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决定其能否稳健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界,对风险管理的探讨都集中在几个典型的风险问题上,如利差损风险、资金运用风险等,尽管这方面的研究很多,但一个保险公司究竟面临哪些风险以及怎样制定风险管理措施,似乎仍然没有一个清晰的思路,而且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十分复杂和多变,当风险已经暴露出来再寻求解决的办法,毕竟不如防患于未然,这正是风险管理最本质的思想。此外,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由于它所面临的风险并不都是纯粹风险,也就是说,风险并不一定意味着可能的损失,超前的风险意识和目标统一的风险管理可能会变损失为巨大的利润。而要想做到这些,首先需要对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寻求系统性的措施。

一、保险公司整合风险管理的内涵

企业的整合风险管理是近年来国际风险管理领域最前沿的思想之一,指的是从整个组织所有的业务范围出发,积极、超前和系统地理解、管理及交流风险,从整个组织的目标出发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它首先需要将组织在所有层面上的风险评估出来,然后集合所有这些层面上的结果以优化风险管理措施,并确定这些措施的优先次序。保险公司风险的以下特点不容忽视,由此也可以看出整合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风险是一个层级的概念

保险公司每天都处于各种各样的风险之中,不同的风险具有不同的来源和不同的性质,对公司的影响也不同。这些影响中,既有不利的影响,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只有将这些风险梳理至相应的层面,才有助于更清晰地从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的角度把握风险。

(二)风险是一个整体的概念

这些剥离至每一层的风险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可能会相互影响。保险公司很多损失的产生都不是由于一个因素引起的。例如,利率降低导致保险公司销售的高利率保单未来偿付超过保费收入,并加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而最终的利差损除利率本身的变化外,还可能与公司的决策机制、精算以及市场反应能力有密切关系。因此,如果仅就一个因素而论风险,不能从一个综合、全面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我们就无法正确认识风险的全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按照风险影响的范围不同,可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环境的风险

一般环境的风险指除了影响保险公司经营外,也影响其他行业的企业经营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战争、以及其他政治动荡而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它主要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决策及运用绩效与损益。例如,“9.11”,事件后,美国一些民众可能会减少或暂停长期性理财活动,使一些长期产品需求量下降,而战争险的需求量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绩效也将由于变现压力增大及资本市场低迷而受影响。

2.政策风险。是指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变革、政府法规、价格控制等可能由于未能顾及保险业的行业利益或与保险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有一定差距而带来的风险。它将影响保险行业的竞争程度、成本结构以及资金运用绩效。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在特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下进行,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必须注意研究国家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经营策略和方针,合理规避政策风险。

3.宏观经济风险。来源于通货膨胀、利率、汇率、房地产景气等。它将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决策及运用绩效。其中,利率风险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影响尤其突出。所谓利率风险,是指一个金融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期限或利率差价匹配不当时,或当浮动利率的金融债务对于以后的现金流动不稳定时产生的风险,由于保险产品的费率厘订是建立在预定利率的基础上,利率的变化势必直接影响到公司盈利和偿付能力。近年来我国连续8次降息是导致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巨额利差损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利率下降同时还迫使寿险产品价格上升,影响行业整体市场扩张速度;而当市场利率走高时,一般消费者可能减少对于固定预定利率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的需求,这也将对保险公司的销售产生影响。除了利率风险外,汇率风险也将逐渐突出。汇率风险主要指汇率变动的可能性及公司对汇率变动的承受能力。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的涉外保险业务必然增加,相应地各种外汇的使用频率和额度也将增加,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外汇管制、各种套期保值工具和市场的不完善等,必然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汇率风险。一般来说,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用多种外币搭配组成货币储备。对制定有国际化发展战略的中国保险公司而言,将来也必须考虑这个问题。

4.社会风险。是指社会观点变动、社会不安定、示威及罢工等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它将不同程度地影响保险市场的需求量。

5.自然风险。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公司损失的不确定性。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由于保险给付将影响保险公司收益,另一方面由于灾害的发生将激发个人与企业对于应用保险来转移各种风险的意识,因此也可能会影响保障型产品的需求量。

(二)行业环境的风险

行业环境的风险指保险行业所特有的外部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来源于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如客户偏好改变、各年龄段人口的比例、产品生命周期、替代产品、产品多样性等。它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产品类型、保险公司培训课程的设计及营销方式等。例如,高龄化社会对于年金保险及长期医疗类保险的需求日增。又如,一般消费者的理财需求趋于整合时,保险业务人员就必须补充其他投资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培训课程的设计及营销方式等也须有相应的配合。

目前,个人理财是我国中、低消费阶层的一个极大需求领域,曾有调查指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由专家为自己度身定做理财方案”感兴趣。个人理财一般分为生活理财和投资理财两种。生活理财是指设计如何把自己的未来妥善安排,即使到年老体弱时也能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投资理财则是指不断调整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组合以取得最好的回报。保险在这两个方面都具有先天的优势,虽然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保险公司还无法全面地进行代客理财,但全面的个人理财知识却是当前保险营销极好的一个切入点。

2.竞争风险。来源于现有竞争者竞争、新加入者、策略联盟、异业竞争、营销手段,如银行保险与电子商务等。它将影响保险公司的新业务来源、业务成本、业务稳定程序。竞争风险是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之一,除了外资保险公司即将进入带来的压力以外,现有竞争者之间由于抢占市场的急迫性,也隐含了极大的风险,突出表现在:(1)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通过低费率、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保障范围、协议承保等方式争夺市场;(2)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在业务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权力、私人关系在内的外来力量,并通过这种力量争夺市场。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无限制地承揽风险而忽视对风险的管理。

3.财务风险。主要指资金运用限制等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它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建立理论上的最佳投资组合。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承保利润往往很低,甚至为负,投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占很大比重,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非常重要。我国2000年的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为3373.9亿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约占总资产的70%,导致保险公司受银行存款利率影响非常明显。因此,管理机构也正在积极研究放松资金运用限制。

4.法律风险与监管风险。是指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政策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

(三)企业环境的风险

1.营销风险。来源于与营销人员有关的素质和人员流动等问题、营销成本、营销方式方法与市场的配合度、电子商务及银行保险。它将影响个别保险公司的新业务来源、业务成本、业务稳定程度及业务成长等。营销风险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表现极为尖锐,寿险公司招聘的个人人来自不同行业,只经过短期培训,大多对金融知识知之甚少,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在展业过程中又比较急功近利,不可避免地对保险公司的形象与信誉造成一定的损毁,而通过营销员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的形象却正是其能否在开放后仍然拥有一定市场的关键。

2.研发风险。来源于新产品开发、精算假设的合理性与敏感性等。它将影响到新业务推展、业务成本、效益及资金成本等。例如,若寿险公司新产品的精算假设过于乐观,则虽有利于新业务推展,但却可能提高资金成本,导致投资部门资金运用压力增加,也会增加利差损的发生的可能性。

3.资金运用风险。是指资产配置与资产负债组成等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它会影响到公司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与变异程度、利率风险的程度、财务健全性等。例如,寿险公司如果将较高比例的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短期项目,则与其负债的长期性就可能不相符,将使每年的损益变动程度加大。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资金运用渠道比较单一,所以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一直较为表浅,集中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利用有效的量化指标对资金运用风险进行评估;二是缺乏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结构和期限不相协调,没有很好地实行“投资免疫策略”来规避风险。

4.决策风险。决策的形成方式与逻辑、组织结果与决策的配合度、组织文化、核心竞争力的选择与培养等都是决策风险的风险因素。决策风险将影响组织目标达成的可能性与程度。

5.行为风险。是指公司除最高决策者之外的其它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人员道德与风纪、流失给保险公司可能带来的损失。行为风险可能会导致效率低下、专业判断能力不足,甚至违法,这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形象。

三、我国保险公司的整合风险管理对策

在全面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其相对重要程度之后,整合风险管理的对策可分为财务型对策和控制型对策两种类型。

(一)财务型风险管理对策

这种策略是指在不改变保险公司其它经营策略的基础上,运用一些财务型措施降低某些风险的可能损失,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衍生工具合约及保险等。资产负债管理可应用于管理资产报酬率、风险与持有期间的配合等,由于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销售长期性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形成对客户的长期负债,为了使这种负债在债务期满时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清偿,并能为保险公司创造利润,这些资金的运用所形成的新的资产组合必须与保险公司负债相匹配,才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增加收益。资产负债管理在国外许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国保险公司亟待加强的,目前的主要症结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限制。而在渠道拓宽的过程中,比较稳妥的办法是逐渐拓宽,开始的时候,可以采用每年递增的方式规避风险,并严格审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效果。衍生工具合约中的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可以很好地转移投资类风险,例如与投资组合的价格变动风险有关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股价或股指的变动风险等。很多国家都有非常完善的衍生工具市场,有各种套期保值产品可供资金运用部门选择,但目前我国尚无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因此这种措施还要等待市场进一步规范与发展。保险则主要是处理一些纯粹风险,例如公司的实体资产与人员所面临的风险。

(二)控制型风险管理对策

与财务型措施相对,控制型措施主要是通过一些经营策略的调整,使得公司内部资源条件与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损失的大小,进一步又可分为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两个方面。

1.事前控制

(1)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选取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偿付能力最有代表性的一些指标,如核保平均费率、综合手续费率、应收保费率、综合赔付率、资金运用收益率、高风险大保额业务再保比率及各项准备金充足率等组成风险管理预警信息系统,在公司各项实时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监控,比照公司最高管理决策层明确规定的风险容忍程度,从不同角度审视公司经营活动的过程,可以按照短期、中期、长期三个层面发现并预警不良征兆,使管理者能及时有效地调整经营策略,防止内部隐患,将风险尽可能化解在萌芽阶段。

(2)进行持续的策略管理可以降低决策风险。即决策的制定要依据公司本身的条件及其经营条件的机会与威胁,明确设定公司未来的调整方向,分析策略实施后的各种可能结果及这些结果发生的前提条件的现实性。

(3)通过风险转移以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例如,在今后法律认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策略及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各险种及整体的自留额,通过再保险降低承保风险。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它机构,如将勘灾定损外包给公估公司,既可转移与这部分业务有关的风险,又可将精力集中于核心业务上。又如,风险转移是寿险公司管理利率风险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分红保单可以将利率风险部分转移给保户,而投连产品则可更多地进行风险转移,因此,这些产品的设计与营销是关键问题,应尽量避免出现转移了一种风险,但又带来其它风险的情况。

(4)利用风险分散与多样化降低风险。公司的重要设备和数据应予以备份,以避免因社会风险、自然风险、行为风险而造成巨大损失。例如在美国“9.11”事件中,很多世贸中心中的机构都因计算机及办公室被毁而失去了大量重要数据与商业资料,但也有公司在另外的地方进行了数据的实时备份而免遭损失。保险公司为避免管理人员与技术含量高的人员离职而使业务暂时中断,可采用人员轮换及培养后备人员的方法进行分散。产品的多样化是管理市场风险与竞争风险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品种比较单一,对每个公司来说都不利于市场风险的管理,而各公司产品的雷同则不利于在竞争风险中取胜。由于不同的消费群体有不同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各公司应积极开发新险种以分散由险种单一带来的风险集中,对于原有产品,也还有很大的细分空间。在产品形式上,还可以推广现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比较流行的“一揽子”保险计划。

第4篇

[关键词]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信用评级

截止2006年6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5 808亿元,较2005年底增长12.17%。其中银行存款为5 667亿元,较年初增长9.71%,占比35.85%,较年初下降0.8个百分点。债券投资8 657亿元,较年初增长16.67%,占比 54.77%,较年初上升2.11个百分点。证券投资基金782亿元,较年初下降29.30%,占比4.95%,较年初下降2.9个百分点。股票投资434亿元,较年初增长173.62%,占比 2.75%,较年初上升1.62个百分点。”在资金运用余额快速增加、投资压力和资产配置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如何在资金运用过程中,既能保持资金的快速增值,又能确保有效的风险管理,是摆在保险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保险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根据美国保险业1996年至2000年的测算,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为:保险风险20%,信用风险1%,利率风险11%,商业风险4%,保险分支机构投资风险23%,保险资金投资风险41%。可以说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是保险公司最大的风险源。

从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情况看,运用的方向不同,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不完全一致。银行存款主要风险总体上有两类: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在我国,由于我国存款市场利率还未放开,而且保险公司通常与银行达成大额存款协议来确定存款利率,因而其面临的利率风险也是比较小的。对于国债投资,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基本不用考虑,而公司债券投资,则既面临利率风险,也面临公司的信用风险,特别一些竞争性行业的公司债券,其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对于股票投资,不仅面临非系统性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也面临系统性的风险,因而股票市场整体的波动对保险资金股票投资造成的市场风险相当大。

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情况来看,-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不尽合理,不能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使保险投资难以成为保险公司与保险业务并重的主导业务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主要依靠投资组合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弥补承保亏损,取得经营利润,其投资业务已成为与保险业务并重的两大主导业务之一。比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于1997年的分布情况大体是政府债券占 15.8%,公司债券占41.1%,股票占23.2%,其它20.6%。在英国,1996年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大体是股票54%,债券19.8%,共同基金6.8%,其它19.4%。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过多集中于银行存款,尽管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了新的规定,但整体资金运用结构仍不能起到保险资金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也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收益(见表1)。

2.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匹配的资产负债风险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保险资金在运用过程中,能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在实现投资收益的同时,满足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与使用,是保险公司能否稳健经营的关键。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则是基于保险业务的负债与保险资金运用的资产合理匹配的风险管理方式。

资产负债管理主要起源于利率自由化之后利率波动所引发利率风险的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发生了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因为没有适当的利率风险管理而导致破产的情况。为了反映承保利率所产生的风险,监管机构开始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基本的年度分析,以检验其利率风险管理。同时,保险业也开始整合利率风险以外的问题,包括承保问题、市场风险问题等等,从而使资产负债风险管理作为衡量产品相关风险与公司整体风险的一种重要管理工具,为保险公司所广泛采用。

从我国保险业情况看,保险资金运用的资产与保险业务的负债之间结合得并不是很紧密,一般仅是从产险、寿险公司内部资金来源不同,强调产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相对短期性和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相对长期性,但对于保险公司内部由于各保险产品性质的不同,赔付速度的差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例的不同,而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的更细致的资产结构要求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仍需进一步完善。

3.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仍末完善,未能对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进行有效约束,影响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信用评级指对特定企业按一定要求进行从高到低的评级排列,一般都有专门的简单对应符号,如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采用aaa到c的代号来表示企业的评级水平,而另一家全球性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则采用aaa到d的代号来表示。我国目前信用评级采用的代号基本类似,如目前我国最大的评级机构之一——中国诚信评估有限公司就采取了aaa到d的代号来表示。

通过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保险企业将会承担一定压力,因为它们需要一个较高级别的评级结果,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公司形象,而且可以以更低的成本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如果保险公司对其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不到位,或存在严重缺陷,则在评级过程中自然会反映出来,其评级结果就会较低,从而破坏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形象,影响其长远发展。

目前,全球50家最大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已正式评级的有35家,进行公开信息评级的有12家,未进行评级的只有3家。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还没有进行信用评级。

我国保险企业普遍对信用评级不重视,同时由于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也很难对其进行真实的评级。此外,从信用评级机构角度看,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缺乏足够的独立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大都和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有着密切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并不能完全为市场所认可。

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内部风险管理体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从保险业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采用外部委托投资的方式,即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二是采用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方式,即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活动;三是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方式,即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作。

从国际上看,目前世界500强企业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运用管理。国际保险业发展经验表明,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而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相形之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

从理论上讲,一个有效的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制应该形成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三个方面有机统一的保险资金运用分权制衡系统,这是保险公司内部极为重要的风险管理环节。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已建立了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是,目前仍有很大一部分保险公司未建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而且即使是已经成立专门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在公司内部其相互制衡约束的风险管控仍显不足,决策、执行、监控之间的有效协调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优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制的路径选择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就加快保险产品开发、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等进行了明确,这是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政策利好,为保险业跨跃式发展打下了基础。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目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可能会对保险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必须针对目前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优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制。

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应考虑建立多层级的风险管理体制,即建立由宏观风险管理机制、中观风险管理机制、微观风险管理机制三个层面构成的整体风险管理体制。宏观层面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体,从法律法规入手,辅之以行政手段方式进行;中观层面则是以社会角度,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约束规范保险业资金运用;微观层面则从保险公司内部风险防范与控制角度入手,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具体来说,合理的路径选择包括以下方面:

1.从宏观层面上加强保险资金的风险管理体制,确保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宏观层面的风险管理更多是从政府监管机构角度进行的。当前,金融混业经营已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法监管,研究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情况,协调立场,共同筑起防范风险、保障资金运用安全的防线。

从保险监管来看,保险监管可参照国外先进有效的监管手段,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包括通过制定综合性比率、盈利性比率、流动性比率、准备金比率、资金运用结构等具体定量分析指标,为偿付能力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可从政府层面规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政策,研究如何确定保费储备金,如何将投资资金与保费收入在政策上把握相当的比例,以确保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

从证券监管来看,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很大一部分是用于证券市场,包括股票、企业债券等,因此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完善证券市场对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是相当重要的。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何对资本市场实施风险监管也是理论界和监管机构重点研究的课题。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利用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之契机,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功能,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从中观层面上发挥信用评级等社会机构力量,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监督能力

要确保信用评级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作用,首先是要完善我国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并将之运用于保险企业。目前,我国在信用评级制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解决信用评级机构与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方面的关系,使信用评级机构的人员及资金方面与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脱离开来,从而实现信用评级机构的真正独立性。只有实现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才可考虑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过程的公正性、中立性;二是在信用评级市场准人方面,必须严格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防止过度竞争,以利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的建立和维护。从世界各国的评级市场来看,全球性的评级机构有三家,即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和惠誉国际公司(其总部均在美国)。我国目前有九家许可准入的信用评级机构,但我国评级市场非常小,很难容纳这么多的评级机构生存。为树立评级业的声誉,从而被社会所认可,有必要严格市场准入,将评级机构数量限制在几家之内,然后由这几家机构进行市场竞争:三是由于信用评级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考虑信用评级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衔接问题,逐步完善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业立法。由于保险企业评级主要面向社会大众,因而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可以中国保监会为主对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予以监管。

此外,要利用保险行业协会的力量,制定一系列的保险同业公约,规范入市资金的运用和日常操作,以规范其成员的风险约束。行业协会虽然不具备法律力量,但它从道德和公司声誉出发去约束其成员的投资行为,可以减少败德行为和暗箱操作。另外,借助于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使保险行业协会及时获得其成员的各种交易信息,使同业监管更为方便,及时发挥行业监督的作用。

3.从微观层面上优化保险资金风险管控,使保险公司内部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与优化

首先,在保险公司层面上要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运作。尽管目前已有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专门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但仍有相当部分保险公司仍处于内设部门或外部委托方式进行管理,这从长期来看不利于投资效率的提升及风险的管控。因此,要进一步加快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建立工作,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保险公司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次,在保险公司内部要构建投资决策、业务运作与风险控制三位一体的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要树立健康的投资理念并贯穿于资金运用战略决策过程,通过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公司中长期投资政策,对保险资产进行战略性分配。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下设投资决策支持部门或小组,分别负责对若干专项投资决策前的重新分析、论证,并对已决策的资金运用项目进行追踪。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执行系统,即由投资公司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进行具体操作;三是要建立资金运用的考核监控系统,设立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风险控制部门,监控资金运用执行部门的行为,及时发现与控制资金运用风险,考核执行系统的业绩,并将各种结果反馈至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这三个子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资金运用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三,要加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在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一是要在负债管理上,实行理性的产品定价,要求根据资本市场的长期预期,合理进行产品定价;二是在资产管理上,要求投资组合的证券选择和期限结构必须符合负债的特点。此外,资产负债管理可以通过资金流动性和偿付能力控制、持续期管理、总风险限额控制等手段的运用而加强提升。

[参考文献]

[1]赵皖平.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与运用[j].中国保险,2003,(9).

[2]苏宁华.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研究[d].厦门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

[3]史锦华,贾香萍.保险资金入市的效应分析及其风险管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1).

第5篇

1 航运保险及其分类

航运保险是航运业损失补偿、保障和风险管理机制,是转移和分散航运业风险的业务工具。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其按照不同分类包括:直接航运保险、航运再保险和衍生类航运保险业务(即针对现代物流而衍生发展的港口、物流、船舶经纪、船舶租赁、各类航运服务等领域面临可保风险的相应保险业务)。具体分类如表1-1。

2 “一带一路”建设的航运保险需求

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是保险的两大功能,也是保险服务“一带一路”的两大主要领域。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规划中,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中的四通,即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都与保险有着密切关系。

(1)设施联通是“一带一路”的基础和优先发展领域如何确保投资安全性是保险资管行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根据亚洲开发银行测算和统计2010-2020年亚洲地区每年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将高达7 500亿美元,2010-2020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总需求预计 7.9万亿美元,见表2-1。

如此巨大的投资体量和广泛的设施建设,如果没有风险防护机制,必然后果堪虞。海内外工程险、货运险、财产损失保险、船舶保险、境外投资保险等保险产品都是不可或缺的风险保障工具,特别是涉及航运业的船舶、海洋工程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港口投资保险等将成为支持中国装备“走出去”的重要支持。

(2)在贸易畅通领域,涉及航运保险的首当其冲的便是船壳险、货运险,建造险、责任险、港口险、能源险等,其保障了整个贸易流程以及产品使用的各种风险,而出口信用险等产品则确保了应收账款的到位。

(3)在资金融通领域,保险的支持可以归纳为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大方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保险必将是投融资体系的重要主体。一方面,通过保险投资基金、债券保证、贷款保证、信用保险等方式,保险将在投融资中发挥重要的增信功能,成为促进资金融通的催化器和保障货币体系良好运作的稳定保障。

(4)特殊的“另类”航运保险。如跨境并购保险、涉及人员安全的险种,例如海盗、战争险、船舶油污险、船东互保险等,以及风险的转移如再保险,以及巨灾保险等涉及航运保险。

3“ 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主要风险

3.1地缘政治风险

美国的“新丝绸之路”计划、俄罗斯的“欧亚联盟”计划等都与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存在区域的重合。中亚地区一直以来就是俄罗斯的势力范围,美国借助反恐战争插足其间,美俄形成争斗之势,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必须要通过中亚地区,这势必与美、俄发生碰撞,面临着美、俄两大势力的压力。南亚地区存在着印度这个地区大国,中印之间的领土争端使得印度对于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保持高度警惕,中国在南亚地区的经营拓展面临着印度的强大压力,作为中国之后最具潜力的发展中大国,印度在南亚的存在感是“一带一路”难以回避的地缘政治压力。东南亚地区的局势由于美国和日本的介入而变得格外复杂,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就是以东南亚为突破口,力图遏制中国在该地区的影响力,日本更是把东南亚当成与中国角力的重要战场,在美日的影响下,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受到严重的影响。

3.2政治、经济、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由于政治文化差异、民族宗教复杂,又是大国利益交汇区,经贸合作面临一定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部分国家存在政局不稳、经济状况不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有些国家外资国有化和征收风险高、国内通货膨胀严重、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欠发展。此外,(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很重要一部分源自中亚和中东一些地区,而这些地区中有部分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必经之地。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如何确保投资安全性是保险行业面临的首要问题。

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600多位企业风险管理者的问卷调查中看出,对中国企业影响最大的海外十大主要风险(见表3)。分区域和国别看,“一带一路”国家风险评级多为5-9级,其中国家风险水平处于中等及以上的国家有48个,占比为76% ,区域绝对风险水平处于相对高位。在21个关键国别中,国家风险水平在中等及以上的国家有14个,占比为66.7% 。

3.3 项目融资需求信息搜集困难

保险机构在“一带一路”相关的项目融资信息搜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现阶段中央和地方尚未最终确定和公布“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清单,保险机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相应也缺乏一定前瞻性和预判性。同时,保险行业对沿线国家的信息掌握较少,单靠保险机构自行开展信息收集效率较低,也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3.4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国内不少企业和机构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政策、相关法规缺乏深入了解,另外,针对跨国性、高复杂性风险的识别、评估、防范、管控能力明显不足,难以有效应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量的市场和非市场风险。除此以外,而保险企业在市场销售、债务追偿、理赔服务、风险评估、资信调查等各个方面还需建立应对风险的机制和体系。

4 航运保险风险防控的对策

4.1 加强顶层设计

从行业层上,要积极推动把保险机制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纳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加快出台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导意见,推动出台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支持、鼓励政策。建立“一带一路”重点项目机制。各级政府根据“一带一路”建设总体规划,加快“一带一路”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制定和公布,从政府和行业层面梳理并设立重点国家、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保障目录,引导鼓励保险机构向重点领域倾斜和配套保险服务。完善上海、福建、天津、广东自贸区完善投资的负面清单制度。保监会应及时出台保险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实施细则。

4.2 加强基础建设

从行业层面,由银监会、保监会、交通部、工业信息不、商务部等部门牵头建立国家风险评价模型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数据库,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建立健全我国保险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之间、保险机构之间以及国际多边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和务

实合作机制。从企业看,加强专业人才储备和队伍建设;加大力度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策法规、人文宗教等相关知识,加强对国家地缘政治风险、经济金融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宗教文化风险等全方位的分析研究;加大与海外机构的合作,统筹信息、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共享与互通,以解决保险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会遇到的重大项目对接难、缺少专业平台、沟通协调难度大等困难,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同时,重视再保险的发展,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的国际再保险中心。

4.3 精细化合作国家和地区分类

监管机构与保险行业组织对沿线国家制定优先开展保险合作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分类或白名单制度,见表4。航运保险企业需强化对这些国别风险研究,控制航运保险风险,

4.4 构建有利于“走出去”的保险支持体系

鼓励资本实力雄厚、境外业务有一定规模且有经营管理经验的航运保险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重点区域铺设机构网络,为“一带一路”保险服务提供有效载体。调整保险机构监管政策和国际惯例、国际市场规则不适应的地方,使监管更加科学。创新风险承担方式,例如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在其之下设立专门的“一带一路”航运保险保障基金,与保险资金共担风险;对于商业机构难以承受的政治风险、种族和教派冲突风险和战争风险等,建议政府建立财政兜底机制。加强保险业公共产品的服务,需要风险信息的调查,需要专业的评级机构、第三方智库提供相应的专业服,重视保险信用体系、资信评估体系和风险管理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

4.5 加强国际机构的合作

政府引导保险机构与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多边国际机构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合作包括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保险公司间的合作以及保险公司与多边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三个方面。同时,积极组织国内保险机构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险机构开展合作,举办双边、多边的监管论坛和行业研讨,重点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协调与信息共享,形成金融支持和风险管控的合力。

4.6 加强内部管控,建立服务创新和风险支持体系

航运保险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控,建立健全跨境产品服务创新和风险管理支持体系,搭建境外项目咨询及风险查勘服务平台,在更好地支持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的同时加强风险防范。同时,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创新跨境保险模式;探索跨境保险项目“共保体”等合作模式,形成资源共享和发展的合力。重视和发挥再保险机制作用,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在人才方面,通过外引内培,打造适应海外航运保险投资业务发展的专业团队,加强高端复合型人才、保险技能型人才、金融创新型人才、综合管理型人才的培养,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第6篇

2014年,成为外资保险行业突飞猛进的一年。自从1992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入华以来,目前已经有近50家外资保险企业以合资或独资子公司或代表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但在过去两年里,外资保险企业的市场份额增长有限。外资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从2011年的4%增加至2013年5.6%,但仍明显低于2005年8.9%的峰值水平;至于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则始终徘徊在1.3%左右。

据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兼CFO朱振聪介绍,一直以来,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产品线一直都是沿着“缝隙市场”发展。从规模上来讲,外资保险跟中资保险并不在一个量级上,比如在占中国财产保险市场70%以上市场份额的车险等一些领域,外资保险是无法和中资保险正面竞争的。而所谓“缝隙市场”正是在外资保险行业更有优势的区域挖掘潜力,并且已经很有成效。“像苏黎世这样的全球500强的企业,在全世界都有网点,这种情况使得我们在一些险种上有着天然的优势,诸如‘董事责任险’和‘产品出口险’等产品。特别是针对有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我们的跨国风险解决方案可以帮助跨国企业全面有效地解决他们在海外发展可能面临的风险。对于现在业务已经走向世界的中国企业来说,如果在海外发生理赔等相关事宜,当然有着全球网点的外资保险公司处理起来更有经验和方便得多。随着中国企业全球贸易的突飞猛进,这个所谓‘缝隙市场’也已经以惊人的速度成长着,这也加快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布置网点的速度。”

结缘保险业

朱振聪于2008年年初加入苏黎世,用她自己的话说,她的求学和职业生涯一路走来非常“幸运”。1995年,朱振聪到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留学,主修会计专业,毕业之后又在莫纳什大学读了MBA,主修金融。2000年,朱振聪回国后就加入AIG(美国国际集团)。“我是AIG在中国招聘的第一批管理培训生,在做管理培训生这个阶段我在市场部、理赔部、核保部等各个部门以轮岗培训的形式工作了一段时间。从管理培训生一直做到财务经理,这7年在AIG的工作经历可以说给我的职业生涯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2008年年初,我加入苏黎世咨询服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现在担任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我在外资保险公司的学习和工作经历,让我对保险行业的各个部门运作都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

外资保险公司有着自己独特的矩形阵线管理模式,几乎所有稍具规模的公司都属于矩阵组织,公司中的成员都至少受到来自两个维度的管制。矩阵管理基于专业、分工与运作统一性的考虑而产生,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分工日趋细腻,矩形阵线管理模式应用范围也愈加普遍。在苏黎世,由朱振聪直接管理并且直线向其汇报的部门包括财务部和精算部,而再保险业务部分则向她进行虚线汇报。但不管哪种管理模式或者哪种组织架构,在朱振聪看来,财务工作依然是万变不离其宗,“即使在传统行业,作为CFO,现在也已经不再局限于制作报表或者仅仅满足监管机构的合规性要求,而需要对公司的各项战略决策进行多维度的积极介入,参与到战略制度的管理中去。”

自从1992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入华以来,这20多年正是中国金融和保险市场发展变化最快的时期。对于外资保险业来说,是否能够适应中国特殊的经济局势,是能否克服水土不服。朱振聪认为,对于有着悠久历史和世界性的行业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来说,应对变革可以说非常有经验。“我们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和对策可以分享,很多时候不需要重新设计,只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做一些改进就可以。比如我们现在即将面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苏黎世保险的马来西亚公司,也是近期要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税制变动,并且时间上比中国要提前,马来西亚的相关同事已经做了许多准备工作,这些工作经验对于我来说是完全可以借鉴的,并且我们已经着手开始准备和学习。在资源和知识的分享上,苏黎世这样的大型国际化的保险公司有着深厚的积累,这可以说也是一家世界级的企业能够不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应对“偿二代”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现在都要面对一个历史性的变革。2013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整体框架”,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中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计划,新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将在三到五年内完成全面部署。2014年12月,监管机构即将完成“偿二代”体系,并进行最后一轮的测试。

据了解,“偿二代“的整体框架主要确立了“三支柱”的监管体系。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第二支柱为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量化的风险。包括风险综合评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监管检查和分析,以及第二支柱监管措施。第三支柱则是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向偿二代转变可以说是体系性、框架性的转变,不同于现行“规模导向型”的资本监管思路,偿二代将转变为“风险导向型”,这种在世界保险领域都颇为领先的概念对于整个中国的保险行业将会带来更大的推动。

谈起“偿二代”,朱振聪坦言这将会是2015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说现在‘偿二代’在具体启动日期上还未最终确定,但是‘偿二代’较之‘偿一代’有了很多根本性的改变,其‘前端放开,后端收紧’的理念更为科学和先进,‘偿二代’对保险业影响非常大。从我们保险公司的产品线的选择规划到再保险政策的安排,以及对于未来向社会的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公司内部的难以量化的风险管理,都在‘偿二代’的管理范畴之内,这对我们的运营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是作为CFO需要积极准备和调整的地方。此外,对于金融行业可能在2015年或2006年年初推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更是涉及到了我们保险行业价值链的每个环节。”对于这些,朱振聪强调拿出积极的应对策略,也是考验作为CFO的解决问题能力的时候。”

CFO的影响力

对于有着丰富从业经验的朱振聪来说,无论再忙,日常的财务管理却从来不会放松。“我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视预算,这是对企业未来战略的一个把握。在预算中我们会精确到产品线的盈利状况预测,并且做出敏感性分析。比如在产品的分析上,有些产品虽然目前不盈利,那么未来这个产品是否有潜力,这就需要我们做出详细的分析和判断。”而如何通过财务数字来对企业的战略进行“影响”,朱振聪认为这是考验CFO能力的关键所在。“大多数时候,我们不会要求企业的管理层和决策者像专业的财务人员一样,对财务数据所表达的含义能够了如指掌,这个时候,就需要CFO更多地将财务数字所包含的意义,用更简洁的语言来进行表述,并且达到能够对战略进行影响的程度。在保险行业,针对每个险种的盈利状况如何、目前经营如何、未来的趋势如何,我们需要跟业务部门进行反复推敲,成功在哪里,是不是还有进步空间;失败在哪里,是否还有改进的可能,都需要进行反复论证。当然,作为财务工作人员,想做到这点并不容易,CFO需要突破传统的财务理念,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和监管动态,积极地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为公司长期可持续性地盈利发展保驾护航。”

对数据的分析能力,已经成为当今财务工作者的一项重要技能之一,尤其是保险行业。朱振聪告诉我们,对保险行业来讲,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上。“现在的数据不是不够的问题,而是如何在海量的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这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个挑战。数据的增加,使得我们的财务工作以往花在数据获取上的时间变少了,所以我们就要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数据分析中来,虽然说现在辅助大数据分析的工具也非常多,但是即便如此,想要依靠分析结果提炼出来有价值的结论,也并非易事。”

第7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履约责任

货款购车消费信贷履约保单借款合同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今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所有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广东省内各保险机构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共计2.039亿元而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高达1.5843亿元(2)。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有责任。

在购车人方面。由于我国尚未成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环境相对较差。加上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贷款购车者,在发现违约成本较低时,往往选择违约,甚至欺诈。由于近年汽车不断降价一款车型一次降三四万元并不鲜见。贷款购车人买车时花去了几十万元。(3)但几年后可能连对折都不值。当贷款人发现为旧车还贷比买辆新车交的钱还多时就可能故意不还款。一些经营者利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利条件,购置车辆进行商业运营,这不仅加快了车辆的折旧,而且,贷款人还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车车辆损失风险和商业风险。最终造成大量购车人到期无法按约还款。更有甚至者则利用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诈骗。如将还车贷的钱挪作它用。或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进行贷款诈骗。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滞后,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据调查统计平均违约率高达30%,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青岛市6亿多元车贷险理赔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4)。

在汽车经销商方面。作为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至于购车人是全额购车还是贷款购无所谓,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证保险增加其销量和手续费收入则一举两得。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购车人的资格、风险进行认真地调查或评估,必然会有相当多的有购车意向的人不符合购车条件,这与经销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经销商总是尽可能使所有的贷款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的条件,增大了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的风险。在法律实践中,经销商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贷款银行方面,贷款银行最大的责任就是放松了贷前审查。作为贷款方,商业银行认为通过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来保证贷款的安全是几乎无风险的贷款。根据一些保险公司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就银行贷款的90%提供保证保险。因此,一些银行在放款的标准上远远低于保险公司的要求,甚至认为:只要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银行可以不做贷前的风险调查或评估。降低汽车消费贷款门槛了。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人对象逐步由高收入者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在保险公司方面。事实上,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方面大幅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该险种的风险管理不善。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了该消费贷款90%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管理的部门或专业人员,缺乏对信贷风险的评估、防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过分依赖贷款人。而银行对汽车按消费贷款的发放是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材料和履约保单、机动车辆保单签发的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产生巨大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拓展经营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我国办车贷保证保险时,该险种尚未引入精算机制,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只是在对市场前景的憧憬中推出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忽视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也是再所难免的。另一方面,部分基层保险公司迫于规模压力,为做大业务,与银行签订了大量的补充协议,将保险业务变相转为担保业务。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出现大幅亏损的一个原因。

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由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之间订立合作协议,作为三方合作的基础。根据该协议,汽车经销商协助购车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合同等。有时,经销商也可以为购车人提供借款保证。所以,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经常涉及四方当事人:银行、借款人、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销售商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借款人与银行(有时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消费品抵押合同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银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中,产生纠纷最多的是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所以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未能如约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调整的对象,这种保险合同虽具有保证的性质,但其与保证在责任承担,追偿权行使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担保法订立的,受担保法的调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一般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从合同无效。但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和保险原理,根据保险法订立的。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虽然与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影响。虽然民事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前提或基础,保险合同并不是民事合同的从合同,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确定承保的条件的基础,但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

四、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处理

去年以来有关汽车的投诉和官司剧增。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汽车已成为北京十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2003年度共受理汽车投诉272件,其中因车贷引发的纠纷又占了大头。杭州上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顾震辉透露,去年上半年,他们受理的610件金融案件中,汽车信贷官司占到八成多,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近4倍,涉案标的1.71亿元,同比增长7倍。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复杂的纠纷时,在实体法上要分清各个合同的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法上的问题。

首先,抵押人应当首先承担担保责任。在主次关系上要明确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关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和销售商为降低风险,经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项购置的消费品设定抵押,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而保证合同与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权利人应当首先行使抵押物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抵押人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

其次,保证人应当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实践中多由销售商作为这种保证人。既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险人承担第三顺序的责任。保险是根据大量法则,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控制的风险进提供保障的商业活动。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险人保证债务人履约的一种保险,它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履约信用提供保险,如果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只有在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行使其附属权利。如果债务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债权。既然有抵押权和和连带责任保证,说明债务人还有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以被保险人丧失履约能力为保险事故发生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既然被保险人还有上述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这时就不能认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仅应当承担在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的第三顺序的责任。

第四,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具不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本身就说明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具有独特的补偿,所以,保证保险只能作为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也不能履行义务时的一种补偿。

另外,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按照贷款程序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严格审查抵押手续,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保险人首先承担保险责任的话,容易增加借款人的逆选择,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一些诉讼上的争议,如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诉讼管辖方面。它不受民事合同约定的限制,由于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以,在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法律实践中,这两类合同均有争议的处理条款,而条款中均选择了不同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独立的合同,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不应合并审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考虑责任保险的性质,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投保人借款所购的汽车,而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上,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时一般不应当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或列为共同被告。

五、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一些建议

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4)对于开办汽车信贷的金融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份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也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同时,该险种还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的、较为稳定的车险客户,从而带动其它车辆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说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吸取以前的教训,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以前,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如放贷管理不规范,贷前调查走访、健全档案等各项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在签订协议时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等。这些都使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所以,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限定贷款人的资格,加强贷前风险审查,将贷款车的用途严格规定在个人消费方面。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更新经营理念,坚定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调整经营策略。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而总公司和分公司经营目标的差异性更加强化了保费收入最大化的经营模式。分公司不掌握投资权,其可支配费用直接同保费收入挂钩,因此分公司大都将保费收入作为首要经营目标,陷入尽可能扩大保费规模以获得经营费用最大化的恶性循环。这样,一些保险公司为扩大保费规模,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风险管理控。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汽车经销商扩大了销售量,银行转嫁了信贷风险,所以,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乐此不疲,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成了保险公司最容易扩大保费规模的险种。可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迅速发展是这种经营理念的必然结果。

同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也带动了由履约保险锁定的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扩大自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份额,有些保险公司不惜放宽对借款人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的审查,对投保客户特别是汽车经销商施以各种优惠条件,对银行则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客观上致使贷款银行对转嫁风险和放松信贷管理“有恃无恐”,对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以满足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贷款要求,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给最终承担贷款风险的保险公司造成了风险。将保险业务办成了担保业务。

最后,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风险。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企业,并不一味地拒绝风险,而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特点,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样的费率承保。信用体系不完善正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类保证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如果信用体系非常完善,“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证险也就没有市场空间了。所以,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出现大规模亏损,不能仅仅将责任归于社会信用环境差,而更应重视其中所暴露出的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对审慎经营原则的忽视。

【注释】

(1)陈建军《亏损重负“扛不住”财险公司败走“车贷险”》《上海证券报》2003年07月21日

(2)殷德《车贷险风险四方汇集》《广州日报》2004.2.15

(3))白亚波《保证保险应当注意的风险》《保险研究》2004.4

第8篇

根据《建设部关于行业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127号), 房地产是指“可开发的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建筑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房地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其健康发展与否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业作为一个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充足的资本支持是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近两年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资金链压力,部分中小房地产企业逐渐显现资金链断裂的危险。长期以来,因融资成本的考虑,我国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贷款,融资渠道的单一性不可避免地给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埋下了风险的隐患。在此背景下,信托、证券、基金等投融资渠道近年来发展迅猛,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房地产企业多元化融资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风险。

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现状及优劣势

根据2013年年末的信托行业相关数据显示,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10万亿,超过保险公司,成为四大金融支柱中仅次于银行的金融机构。而在信托公司的业务分类中,房地产信托占据了可观比例,这与信托模式的多样性及房地产的资金需求量大且能承受高额的资金成本关系密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房地产信托从委托财产类别上主要有房地产财产信托和房地产资金信托。前者是指房地产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或者财产收益权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自益信托,通过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信托受益权,使其成为最终受益人而获得相应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活动。后者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

近几年,房地产信托项目发展迅猛,风险累积,为抑制“井喷”式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风险,银监部门不断出台各类监管文件,从2008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房地产业务的监管程度逐步深化。

房地产信托易发的风险状况

(一)房地产项目建设及销售风险

如果目标项目未能按照原定开发进度顺利实施,或因任何原因导致项目后续建设资金不能按照预期安排及时到位,将影响项目不能按期建设完工和销售。

(二)经营风险

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发展的各种因素,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等,可能影响其盈利和运作能力。

(三)信用与流动性风险

若项目未能按期开发并取得预期收入,由于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当需要处置担保物时,可能发生担保物不能顺利变现、甚至贬值情形。且可能发生房地产公司及担保人恶意或者非恶意违约情形。

(四)管理风险

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由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对市场和经济形势判断失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导致信托项目风险。

房地产信托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管理

在项目的前期运作中,组织专人进行项目尽职调查。针对创新类信托项目,聘请律师事务所拟订或审核合同,并在合同中设立违约及担保制度。

(二)市场风险管理

通过加强市场调查、研究及分析,尽量对股价、利率、汇率等市场要素有较全面准确的了解;而对于较复杂的特定市场且不能有效了解和把握其风险的,一般采取谨慎原则、保守操作;同时,在业务拓展或产品推介时,除信托文件明示风险外,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明确说明市场因素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操作风险管理

在财务管理、内部稽核、资金运作、账户管控、客户档案管理等方面,严格按信托法规及信托文件设定相应的管理岗位,坚持固有和信托业务的分离,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严格执行核保核签管理办法,并通过内部邮件系统、审批流程等标准化、系统化的管理方式,最大程度地控制内部管理方面的风险。

(四)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五个方面综合考量客户信用等级。科学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准确识别、度量信用风险。针对每个信托项目,合理运用多种风控措施,包括:以不动产作抵押,定期追加在建工程抵押;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建筑承包方出具书面承诺放弃项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等。监管房地产企业的资金使用,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用于归集销售款,在房地产企业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上加盖信托公司监管人员名章,对资金使用进行逐笔审批,封闭运行。

(五)加强贷后管理

切实落实风控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防止项目运行偏离最初的交易结构设计范围。建立信托经理负责制,信托经理应对项目销售、建设风险进行主动管理。

信托公司应设置专门的项目管理部门,委派专人定期逐一排查各项目,按时收集房地产公司财务报表、销售台账;实施全面的人员派驻制管理,通过派出董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委托银行监管账户等形式对房地产公司重大事项、资金使用、销售款回笼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密切关注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项目的安全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