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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安全知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3: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治安全知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治安全知识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行政执法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打防结合原则,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蓄意瞒报事故、不顾职工生命安全盲目生产的违法案件,全面提升全系统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开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三、执法重点

本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对象为:

1、无证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许可证过期仍然生产经营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或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瞒报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XX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列为挂牌整治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时间为XX年4月20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启动阶段(4月22日—4月30日)。市安监局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动员。

2、执法检查阶段(5月1日-10月30日)。市局统一组织、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重点专项监察,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区、环本农场在平时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并配合市安监局展开行政执法活动。

3、总结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市安监局撰写XX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南通市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全市各镇、区、环本农场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把这次行动作为深入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主要载体,积极主动搞好配合,确保行动有序顺利推进。

第2篇

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矿山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第六条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下同)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卫生专篇"。

第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

外省在本省的施工单位,必须持资格认可证明到施工的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审查30日前,将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安全卫生专篇"按规定报送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30日内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组织验收的部门,并抄报劳动等有关部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30日内,对安全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安全设施的效果和有关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

第十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参加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省、市(地)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县(市、区)及其以下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矿山大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专门设计和爆破说明书,经市、地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井下开采必须具有以下图纸资料:

(一)地质说明书及地质图;

(二)矿井总布置图和矿井上下对照图;

(三)矿井井巷、采场布置图;

(四)矿井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图;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图纸。

第十四条矿山开采必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制定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矿山开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

(四)在地温异常、热水涌出区域开采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开采石油、天然气,其井口、油罐、压力容器等,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每年应当编制灾害和事故预防措施计划,每季度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其预防措施计划和落实情况须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四)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

(五)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六)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七)职工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八)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气体、井下空气含氧量和放射性物质进行检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作业场所和检查监测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矿山开采使用的监测检查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仪器,必须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鉴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标志标准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在矿山闭坑前,应当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闭坑报告。在闭坑报告中应当有闭坑后可能引起的有关安全问题的预防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有关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监督闭坑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事故隐患的消除;

(二)职业危害的预防;

(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

(四)安全设施的增设、更新和研制;

(五)安全教育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

(六)其他改善安全条件项目。

矿山企业每年必须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积累、使用情况。

第四章矿山职工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新工人入矿必须进行厂(矿)、车间(工区)、岗位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调换工种的应当进行新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经矿山企业或者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矿山企业爆破和铁路、机动车辆、船舶驾驶等作业人员由有关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实行乡镇、个体矿山生产工人岗位资格证制度。按照所从事的工种,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培训能力的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具备矿山安全知识、实践经验和领导矿山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给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

(二)改善劳动条件效果显著的;

(三)防止和抢救矿山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或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成果显著的。

奖励所需的经费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九条违反《矿山安全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整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矿山企业(含个体采矿者,下同)1000元罚款;对矿长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以矿山企业3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以矿山企业5000元至10万元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有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对企业罚款额度的10%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监测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矿山企业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具备设计、施工资格而从事设计、施工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第三十二条对乡镇、个体矿山生产工人的技术水平抽查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未领取《安全生产合格证》擅自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止开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3篇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十分有必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食品领域,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了社会各类群体关注的焦点,其中不乏大牌身影,更是让群众感到了“恐慌”。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在保持刑法分则体系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关键词:

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犯罪

文章从刑法修正案(八)入手,阐述了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罪名,紧接着论述了当前我国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领域遭遇到的困境,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食品安全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领域,切身联系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法律的态度必须是坚决和“零容忍”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定

(一)具体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该罪名①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修改不仅将该罪名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之外,而且拓宽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范围,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更加的严格。此罪名为一个具体危险犯,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表明了刑法规制的灵活性,给予那些潜在的犯罪行为很强的威慑力。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②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此罪名修改为了抽象危险犯,即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而将之前的“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规定取消掉了,这说明了刑法在此罪名的规制方面采取了严厉的态度;其次,将该罪名的法定刑提高到了有期徒刑,只要触犯了本罪的刑法法益就要收到自由刑的处罚;然后,处罚罚金的规定也是无上限,无疑是保证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更是增强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3.食品监管失职罪

此罪名③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和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导致了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的身份,所以在履行职责时更加容易发生的行为,对此刑法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态度,一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此种犯罪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二)“兜底性”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此罪名为一个“兜底”性的罪名,一般发生法条竞合的状态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但是在此地方刑法有特殊规定④,足以表明法律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态度十分坚决。

2.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并未直接规制食品安全,但是该罪名的打击范围确十分广泛,在实践中的适用也比较灵活,因此可以作为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在实践中包括生产、销售和流通以及交换等环节都属于经营活动,在这些环节中触犯了此种法益的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和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则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困境及其完善建议

(一)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困境

1.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状态规制不健全

当前的法律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包括过失。但是随着食品安全要求和检测标准的不断提高,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应该相应地提高,法律应该更加的规范和严格。否则有可能出现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去处罚他的尴尬局面。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由于客观上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是造成了某种结果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食品安全犯罪整个环节规制的不全面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而不能仅仅关注于食品的流通环节,而且还应该包括食品安全犯罪的前端行为和后续影响控制的规制。例如,现实生活中有好多的商贩为了牟取更多的利润,在生产奶粉类乳制品的过程中添加了非食品原料三聚氰胺,因为三聚氰胺能够增添原奶的蛋白含量,最终这些所谓的“蛋白粉”流入了三鹿企业,三鹿企业没有进到合理的监管职责,导致了市面上流通了这种有毒的奶粉。行为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这显然是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蛋白粉”是如何流入三鹿企业进而流入市场的,制造所谓的“蛋白粉”的罪魁祸首却没有收到相应的处罚,显而易见,并不能从源头上震慑这些不法商贩。另外,对于那些曾经触犯食品安全犯罪的个人和单位,对他们的后续影响的监督制度不健全,无法实现完全的法律震慑的效果。

3.对单位犯罪的规制不完善

实践中大多数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例中虽然都是将单位列为了犯罪主体,但是最终惩罚的却是个人,单位很少受到惩处,而实践中发生的这种案例比比皆是。刑事法规中对单位犯罪内容的规定不够完善,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的要求,更加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完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建议

1.将过失犯罪纳入到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范畴

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范围拓宽到过失,即主观上持过失心态造成了食品安全犯罪即可达到入罪标准,这样不仅仅能够给予生产者和销售者警示,提高他们的注意义务,而且也使得法律更加的健全和规范。将刑事立法的内容与食品安全法有效的衔接,拓宽刑事立法监督的范围,包括食品从原材料到加工到包装成商品再到餐桌的各个环节,修改和补充罪名,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

2.全面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整个环节

曾有著名的学者说过:“制造业者必须对原料商提供的商品课以部分的注意义务,一旦企业发生了危险,不得以原料提供商有过失而主张免责,因为制造商应该对产品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一旦后者可以以前者存在过失而主张免责,那么整个社会共同生活就会丧失安全性。全面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整个环节,例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前端行为,便能够从源头上斩断供给链条,进而实现食品安全保障的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增加资格刑,一旦造成了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事故,在追究刑事犯罪的同时辅以资格刑。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商贩为了短暂的利益而做出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传统的刑事法律规范已经不足以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为了彻底的从源头上扼杀这种危险因子,必须有针对性的增加资格刑的应用,禁止曾经触犯过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继续从事相应的食品生产或者销售活动,无疑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并且对于那些潜在的犯罪人也会产生很强的震慑和威慑作用。

3.增强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商业巨头,在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环节中都应当是一视同仁的。一方面增强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能仅仅落实到主要负责人,该追究单位的责任时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让食品各个环节的负责人都能够脱掉政府给予的那层“保护衣”,一旦涉及到了食品安全犯罪,必须一视同仁。坚决打击一切侵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为打造稳定安全的食品竞争环境做好基础,也为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竞争氛围创造条件。

三、总结

在食品安全领域,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应该是“零容忍”。法律是保障和实现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乃至最根本性的措施,刑事制裁能够通过对犯罪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而达到一种保护的作用。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依然存在很多,因为食品安全领域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领域,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身的利益,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的规定,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才能让人民群众生活的更加健康和安全。[注释]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②生产、销售的视频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③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④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李是尧 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娟.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河北大学,2014,15(5):56-58.

[2]祝小茗.国外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及现实启示[J].北京农业职业越远学报,2016,3(5):55-56.

[3]李玉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研究[J].广西师范大学,2014,3(2):67-68.

[4]王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完善[J].北京师范大学,2012,14(2):68-69.

[5]张萍.食品监管渎职罪研究[J].北京师范大学,2012,13(4):56-57.

第4篇

关键词:盖挖逆作法;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盖挖逆作法施工,一般是利用地下连续墙和各层梁板组成深基坑支撑体系,在完成地面一层(±0.00)的楼面结构后,地下室部分从上往下浇筑各层地下梁板结构,各层梁板结构作为地下连续墙各道内支撑,直到底板封底,上部结构也可同时施工,节省了整个工程的施工工期。闹市区建筑工程普遍具有多层地下室,而建设场地普遍周边房屋林立,且管线密集,如广州大沙头综合楼等工程,采取盖挖逆作法具有较好的优势。但盖挖逆作法施工技术性强,洞内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条件差,工效较低,必须加强施工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与安全。

1.工程概况

广州大沙头综合楼工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与沿江东路交界处,地下室3层,上部为多高层建筑。基坑开挖边线周长135m,面积1066O,开挖深度14.51m,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安全等级为一级。

该工程建设场地地处珠三角河流冲积平原地带,地形平坦,地貌形态单一。各土层主要由杂填土、冲积层、残积土及下白垩系泥岩组成,主要影响土层有:(1)杂填土层厚2.50~4.80m,湿,松散;(2)粉、细砂层厚1.60~9.30m,平均层厚5.54m,饱和,松散,局部稍密,含少量淤泥及粘粉粒;(3)中砂层厚1.50~6.90m,平均层厚4.18m,饱和,稍密,主要成分为石英;(4)粉质粘土层厚1.30m,湿,硬塑,含少量岩碎屑;(5)强风化泥岩层厚0.50~7.45m,平均3.91m,带内岩石风化强烈,岩芯呈半岩半土状、岩柱状;(6)中风化泥岩层厚3.20~18.90m,带内岩石风化裂隙发育,岩芯呈碎块~短柱状,局部岩质性脆、较硬,钻进困难;(8)微风化泥岩层厚2.00~6.00m,带内岩石风化裂隙较发育,含钙质,质硬性脆,岩芯呈短柱状,少量块状。

地下水位埋深为2.00~2.60m之间,标高5.39~6.14m,埋藏较浅,地下水对钢结构具弱腐蚀性,对混凝土结构及钢筋均无腐蚀性。在该工程中,设计上采取地下连续墙加两道楼盖内撑作为基坑支护结构,并为盖挖逆作法的实施创造条件。

该工程2010年7月开工时,广州亚运会在即,在9月30日广州市区的各个建设工程都必须停工,在此前,水泥搅拌桩、地下连续墙、工程基础桩与格构柱、基坑顶降排水、第一层土方开挖施工,都穿行。在10月1日至整个亚运会期间,进行桩基础与地下连续墙的检测,亚运会后进行土石方开挖、地下及上部结构的施工。

2.施工简况

2.1施工过程简述

施工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地面施工,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连续墙与水泥搅拌桩等)、格构柱、工程基础桩、地下室顶板结构及土方施工;第二部分为地下洞内施工,包括土石方开挖、地下室结构、装修施工和设备安装等。

在盖挖逆作法的施工工艺,一般按地下室的层数划分施工阶段,有几层地下室则相应分几个施工阶段。该工程有3层地下室,在施工工艺上相应分如下3个阶段:

第1阶段:第1次土方开挖至-1.9~-3.3m、外露格构柱拆除;主楼桩基础与地下连续墙检测、临时支撑梁施工、地下室顶板结构支模、绑钢筋、浇筑混凝土并养护。

第2阶段:在地下室顶板结构形成的“内支撑”保护下,第2次开挖土石方至-7.5m标高,外露格构柱拆除或作为地下室结构柱“钢筋骨架”,-7.3m标高地下室结构支模、绑钢筋、浇筑混凝土并养护,如图1、2。

第3阶段:在已经施工的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内支撑”保护下,第3次开挖土石方至-15.8m标高,外露格构柱拆除或作为地下室结构柱“钢筋骨架”,施工-14.9m或-14.5m标高的地下室结构,最后施工-10.9m标高的地下室结构、底板及桩承台等,如图3、4。

同理,施工地下室车道、楼梯,并从底板面开始作衬墙,修整地下室外墙并粉刷等。

在暗挖土石方与地下结构施工的同时,从上述第2阶段中,即插入上部结构的逐层(从首层往上)施工。

2.2施工重点难点

地下连续墙既是基坑支护结构,又是地下室永久结构外墙,施工过程中不仅要确保基坑支护结构墙(地下连续墙与水泥搅拌桩)的质量与安全,而且要做好地下室外墙的预埋与防水等工作。

地下连续墙施工时分33个槽段,槽段接头均采用套铣法接头,接头套铣长度每边20cm,基坑中央区域作为铣槽机施工平台,基坑东侧做为钢筋加工平台,钢筋加工平台及双轮铣作业平台采用厚25cm的钢筋混凝土硬化处理,场地纵横坡度不大于1%。

该工程位于广州地铁六号线线路正上方,在该工程基坑东向约40m左右的位置由于砂层较厚,透水性强,地质较差,在连续墙施工前在连续墙两侧各施工一排水泥搅拌桩作为止水帷幕,同时对该部位基坑内的土体加固抗浮施工,土体加固主要用Ф500@350的水泥搅拌桩,通过换土加大土体的自重,确保地下结构不上浮。紧贴连续墙两侧的水泥搅拌桩施工至地面。基坑内则由地铁隧道上方施工至地下室底板顶,其中水泥搅拌桩底距离隧道顶部的最小距离大于3.0m。在周边水泥搅拌桩完成7~10天后才能进行地下连续墙的施工。

该工程的水泥搅拌桩进场3台搅拌桩机用于土质改造。水泥搅拌桩遇到地下障碍物无法施工的,改为同直径的高压旋喷桩,间距不变,进场1台3D2-S2-85/45旋喷桩机。

第5篇

以党的十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和、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以预防群死群伤事故为中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加强监管执法为主线,在全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肃问责,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执法工作落实,努力实现我县安全生产监管方式“三个转变”,即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主要代替企业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排查隐患转变。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推进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厘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边界,把执法重心下移到乡镇。通过依法委托和授权,扩大乡镇执法权限,充分发挥乡镇的监管执法作用。

(二)重点加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重点建立以下六项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坚决做到不执人情法、不办关系案;二是建立对企业和下级部门“四不两直”和“双随机”抽查机制,确保执法效果;三是建立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四是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和听证制度,做到公正、公平、文明、廉洁执法;五是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制度,今年起,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必须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六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制度,各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每个季度公布一次纳入“黑名单”管理单位信息,并在今年底前建成全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

(三)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计划执法。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3月底前必须编制好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计划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结合定点执法、随机抽查执法和执法监察,做到“三个明确”,即明确定点选取执法企业的名单和执法时间安排,明确“双随机”抽查企业的数量比例和执法时间,明确执法监察的具体形式和工作安排。执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同级安委办备查。

(四)开展“一月一警示、两月一行动”活动。县安委办每月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公布当月历史同期重特大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分析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强化工作整改和社会警示。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两月一行动”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每2个月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并进行通报,半年进行一次阶段性总结。各乡镇、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监管执法年“两月一行动”工作安排(附件2),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报县安委办,每次专项行动总结材料于次月12日前报县安委办。

(五)突出重点开展联合集中执法。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整顿关闭攻坚战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问题和矛盾集中以及监管任务繁重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由县安委办或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联合集中执法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集中执法行动(与“两月一行动”相结合),攻坚克难,破解难题,查办大案要案,形成震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安委办报告。

(六)严格监管规范执法。监督检查必须依法制作文书,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执行现场处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以工作检查代替监管执法,严禁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处罚,严禁擅自减免行政处罚。县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安监局制定的《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七)加强执法监督监察。县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法制监督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监督监察,确保执法部门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内部法制机构要强化内部法制监督,通过案卷内部审查、执法监察和执法质量考核等形式,加强对本单位及下级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推行“阳光执法”,确保公正执法。

(八)加强媒体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县内主流媒体对“监管执法年”活动进行监督。视隐患为事故,突出以案说法,每轮“两月一行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集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监管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进行曝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引导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中旬—3月下旬)。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湘政办发〔2015〕101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并进行专题动员部署,把动员工作落实到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落实到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3月30日前报县安委办。

(二)建章建制阶段(4月)。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建立“监管执法六项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委托、下放清单,制定分级监管执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县、乡分级监管执法衔接工作。县直有关部门的“六项制度”和分级监管执法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报县安委办。

(三)集中推进阶段(4月上旬—11月下旬)。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监管执法年”各项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一月一警示、两月一行动”,坚持每个月调度一次信息,两个月通报一次情况,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督导调度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的开展情况,每月10日前向县安委办报送监管执法工作情况月报表(附件3),县安委办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暗查暗访或督查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四)总结完善(12月)。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的总结工作,查摆问题、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县安委办将适时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年底集中组织总结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研究部署,分管负责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带队督导执法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监管执法年”活动的责任逐一分解落实,确保责任和工作到位。

(二)加强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提高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行业领域开展专题教育培训,着力提高企业相关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合法守规生产经营的意识。

第6篇

(一)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突出抓好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地下空间,以及各街道、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4.瞒报事故的;

5.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职责分工

本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区级层面重点行业(领域)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道路交通: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危险化学品:区安全监管局

建筑施工:区建设交通委、区安全监管局

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区安全监管局

特种设备:区质量技监局

地下空间:区民防办

区规划土地、工商、文化、卫生、教育、旅游、环保、国资、市政委等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执法行动。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原则,按照两个《通知》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世博会的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彻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5月20日前)

1.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两个《通知》和本方案要求,结合20*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

2.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和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执法行动(5月至9月)

1.由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街道、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对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

3.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9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以及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2.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街道、本行业(领域)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各街道要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行政监察、公安、建设、工商、质量技监、民防、消防、规划、文化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联合执法。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在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违章搭建的建筑、非法设立的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地下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近年来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市民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意义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进行举报。既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也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四)统筹兼顾、加强检查

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是一项关系安全生产全局的重要工作,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健康深入进行。要在“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组织开展检查,确保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认真研究,及时总结

第7篇

对于食品安全监督,时下有两种概念性方式。一是悬赏法,即监管部门设立举报奖,对提供食品安全线索的人提供奖励,以查找案源,打击违法;另一种方法,就是实行“连坐制”,一家犯事,所涉全部受罚。

“连坐制”目的是让责任主体相互监督,相互揭发和举报。时下食品安全问题众多,根本原因就在于行业间甚至跨行业间形成了利益互动,违法者和造假者沆瀣一气,使违法成本被有效抵消和化解,难以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而“连坐制”的推行,有助于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以药品为例,医疗机构从正规供应单位购进药品,并进行了相关索票索证,但结果所购药品被定性为假劣药品,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使用假劣药品,应按使用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上一级供应单位,则按销售假劣药品行为进行处罚,据此线索还宜上溯至源头及所有渠道,如此方能使作假行为得到肃清。对于食品及其他产品,这个原则同样适用,法律有所规定,也符合程序要求。

从这一层意义讲,该规定应有三种考虑,一是对连坐这一特定行为进行细化,以达到统一认识的目的:二是说明在当前食品安全办案中,存在“点到为止”的现象,把“系列案”办成了“独体案”,需要进行程序强化;三是起到释放信息、达到震慑的效果。

如此而言,“食品安全连坐制”更像一种执法态度。相比于既有的执法程序和规则,信息释放的作用更大,既是对食品安全生产企业,也是对社会公众以及监管部门自身。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将这一程序性规定公之于众,其实也是监管者本身的一种自我施压。

医生收红包应以受贿论处

魏文彪

卫生部发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医务人员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收受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倒卖号源,并要求医院对违者按章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被解聘或吊销执照。

近年来看病贵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许多民众,加之当前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医疗保障水平尚待提高,所以医疗费用支出已经成为我国许多民众一项较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在这种情形下,部分地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还向患者或其家属收取红包,无疑进一步加重了患者及其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而且,医务人员收取患者红包还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在患者与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并诱发了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道德风险。

第8篇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务院、省、市政府依据当前我们面临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形势,相继召开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历时4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这项行动涉及食品安全等众多产品领域,应该说是近些年来的政府行动中极为罕见的、时间较长、规模较大、标准较高的一项行动。刚才,梦海局长宣读了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这个方案是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全面分析我县所面临的形势,经过政府研究制定的。希望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内部通报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就抓好我县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注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联合检查行动;各监管部门划片、分区域,相互配合、协调联动,不断地进行整顿和规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通过开展“质量兴县、名牌兴企”活动和扎实推进“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了80%左右,食品安全方面也有长足的进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突出。一是部分产品质量水平低,个别企业在生产加工中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时有发生。上半年,我县地膜抽查合格率仅为57.2%;生产经销领域的饲料综合抽检合格率仅为57%;生产经销领域的化肥综合抽检合格率仅为57.06%,整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也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二是种养殖过程中过量或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化肥,致使农产品受到污染的问题依然存在;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染色剂、防腐剂,造成食品化学污染,更是目前食品质量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上半年,我县生产的各类糕点抽查合格率为73.8%,也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尤其是小作坊、门店的产品合格率更低。三是部分生产企业经营者质量意识差、企业管理粗放、生产条件差,工艺设备落后,缺乏有效的检验手段,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四是个别部门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整顿工作主动性不强。所有这些问题影响着我县的形象,损害着消费者的利益,威胁着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本次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从维护国家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层面上提高认识,周密组织,确保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实推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县政府决定从9月1日起到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这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是: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领域进行集中整治,有效解决反映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提高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重点产品就是农产品、食品、药品和其他关系到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重点单位就是各种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餐饮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重点区域就是县城及各乡镇所在地。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完成九项任务: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任务。二是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任务。三是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任务。四是餐饮业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五是药品安全整治任务。六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任务。七是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任务。八是特种设备安全整治任务。九是絮用纤维制品的安全整治任务。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分管范围与实际,抓住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整治行动方案。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要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产品、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围绕九项整治任务抓好“七个一批”,即取缔一批产品制假窝点;关停一批无证生产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查处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的大案要案;集中整治一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行业;曝光一批制假制劣企业黑名单;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宣传一批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和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整治工作经验。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立足当前,有效解决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还要着眼长远,为建立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的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把我县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上新的台阶。在工作手段上,一是全面排查。对生产加工和经营者违法违规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坚决予以杜绝。二是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坚决取缔。三是强化管理。严格实施国家各项强制性标准,严格市场准入许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严禁进入市场,已经销售的必须召回,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有关单位要承担责任。四是积极扶持,典型带动。对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优质产品要大力扶持和宣传。带动建设一批食品放心行业、放心乡镇、放心社区。

三、加强领导、协调联动,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目标任务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要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县政府将组成工作组,不定期对各单位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落实责任。坚持管辖监管整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不允许以“优化发展环境”之名变相阻碍正常的行政执法,更不允许挂牌保护。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伪劣问题屡禁不止或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行业领域,要追究主管单位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责任,谁出具证书、检测报告,谁就要负法律责任。

(三)协调联动。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机制和强大打击合力。要组织好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突击检查;要抓住运输、仓储、保管和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劣货集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