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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特征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3 16:53:3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济危机特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经济危机特征

第1篇

关键词:投资;消费;经济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近年来消费与投资比例失衡问题日益突出,消费在GDP中的占比逐年下降,至2010年仅为46.98%, 2003年~2010年投资占比连续八年超过40%。

根据国内一些学者的研究,我国消费率的合理区间是61%~65% ,投资率的合理区间相应为35%~38%(吴忠群,2002),按照这个标准判断我国投资率已经长时间超出了合理范围。其次,从我国建国后经济发展历史上看,共有三个历史时期投资率超过40%,分别是1959年,1993年~1995年,2003年~2010年,在前两个历史时期,当投资率超过40%后,均导致了随后经济收缩,因而最近连续八年投资率超过40%也显示我国经济失衡问题严重,经济存在运行不稳定的风险。再次,从当前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全球经济危机爆发后,我国外贸需求大幅波动,导致经济出现大幅波动,进一步凸现了投资消费失衡的问题。

一、 文献综述

国内有众多学者研究投资消费失衡问题,主要的观点有:一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结构失衡的直接原因是国民储蓄率过高(程选等,2008);二是农村人口巨大、城市化水平低、人口抚养比低的人口结构,决定了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出口导向”和“高投资、低消费”的特点(姚洋,2009);三是“投资驱动和出口拉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导致“两高一低”的直接的、根本的原因(龚敏等,2009);四是当前由固定资产投资和净出口拉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其根源是现行收入分配机制中存在扭曲(汪同三,2007)。

1. 国民储蓄率过高。程选(2008)分析认为宏观经济恒等式(GDP=C+I+CA)背后隐含的国民消费-投资决策决定了高储蓄,根据储蓄与投资、出口的关系(S=I+CA),高储蓄又必然决定了高投资、高顺差。并指出资源品价格长期被压低、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社保制度不完善、金融资本市场发育不足、收入分配格局以及政府转型缓慢、居民拥有资产占比小、“低汇率安排”等六个因素导致了国民消费―投资决策的高储蓄。上述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商榷:一是S=I+CA反映的宏观经济运行结果,并不是宏观经济运行机制,储蓄并非单方面决定投资、顺差,相反投资、顺差的实现制约着储蓄的形成;二是程选列举的六个因素并非并列关系,因素5(我国财产制度安排)是因素1(资源品价格长期压低)的原因,并导致因素四(收入分配格局)这一结果,因而这三个因素可归并为一个因素;三是程选认为金融市场发育不足主要通过流动性约束、财富效应等因素影响消费者的储蓄,而笔者认为金融市场发育不足导致资金要素价格扭曲,进而影响了投资、消费格局。

2. 我国的人口结构。姚洋(2009)认为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的特点与中国人口结构是紧密相关的。一是人口结构决定了中国的劳动力供给非常充裕,二是中国的计划生育使人口抚养比下降得很快。这两个人口特征导致我国经济呈现高储蓄、高投资的特征。笔者认为人口因素只是影响国民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因素。除人口因素外,资源品价格长期压低、环境污染负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金融市场资金要素价格扭曲等因素都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基本因素。

3.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龚敏等(2009)认为我国利用低要素成本优势实现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是导致“两高一低”的直接的、根本的原因,由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是基于低要素成本,因而在收入分配方面向资本收益和政府倾斜。而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主导地方经济建设是导致要素价格扭曲的根源。笔者认为,我国利用低要素成本优势吸引投资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始于改革开放初期,但是“高投资、低消费”的经济增长特征在2001年~2010年期间形成并日益显著。因此龚敏等只正确分析了粗放型经济增长的内因,缺乏对外因影响的分析。而恰恰是2001年起我国加入WTO以及人民币相对贬值的外因变化, 为粗放型经济增长提供了市场空间,并造成了“高投资、低消费”的经济特征。

4. 收入分配机制存在扭曲。汪同三(2007)认为我国现阶段分配机制不完善造成企业高利润,高利润高回报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原始驱动,实现的高利润又为下一轮投资提供了资金来源,从而形成了“高利润――高投资――高利润”的循环。并认为分配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人成本被人为压低;二是行政行业垄断导致利润的相对集中;三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对“三资企业”提供优惠条件。笔者认同汪同三关于“高利润-高投资-高利润”的经济运行机制,但不认同其关于要素价格扭曲的论证:一是从2004年开始在“珠三角”出现的“民工荒”表明我国劳动力价格形成机制是市场供求决定的,劳动力要素报酬低是人口结构因素决定,而不是人为压低的结果;二是与上游及垄断行业获取了高利润相反,经过笔者分析发现水、电、天然气、石油化工四个部门利润占工业部门利润比重,1990年~1999年的平均值为17.52%,2000年~2008年平均值为8.07%,甚至在2008年四部门共亏损342.01亿元,由于政府在水、电、石油、天然气、土地价格等领域进行价格干预,降低了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下游产业的粗放式发展。

二、 投资、消费失衡的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

上述学者在“高投资、低消费”的因素分析、作用机制等方面可以互为补充,从中不难得出造成我国投资消费失衡的“七个因素、三种机制”,从而可以得出我国“高投资、低消费”为特征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多种要素通过多种机制发挥作用共同造成的。

1. 七个影响因素。

(1)我国人口结构特征。我国人口结构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我国农村人口巨大,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大中城市转移,1978年~2009年我国农村人口占比从89.36%下降到了53.41%。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无限供给阶段(邵晓,2009),这导致劳动要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难以取得较高的报酬分额。二是抚养比持续逐年下降,从1982年的62.60%下降到2009年的36.89%。人口负担比较轻,有较多的经济剩余可以转化为储蓄。

(2)资源能源价格机制不合理。我国一些主要的资源能源产品(如:水、天然气、石油、电力等)属于政府干预定价,导致这些资源能源产品价格不能反映资源能源产品的稀缺水平。通过对工业行业利润构成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中游企业(包括水、天然气、石油、炼焦、核燃料、电力供应企业)在工业行业利润中的占比逐年降低,1990年~1999年的利润率的平均值为17.52%,2000年~2008年利润率的平均值为8.07%,在2008年亏损达342.01亿元。此外,在土地要素方面,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以低价格投入到工业用途,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扩大了企业的盈利空间。

(3)金融市场的资金要素价格扭曲。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间接融资占主体;二是资本市场层次不丰富。这导致居民部门金融投资的主要形式为居民储蓄,同时由于我国信贷利率没有市场化,资金要素价格扭曲严重,资金要素的收益分配上利于企业部门。通过对1992年~2007年现金流量表(实物)计算可以发现,居民部门金融投资占企业部门资本形成额平均占比为45.36%,而居民部门获得利息、红利收入占企业部门初次分配收入比率逐年下降,从1992年的26.5%下降到了2008年的9.09%。

(4)环境污染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管理所是不健全,环境污染的外部性成本没有内部化,企业粗放式扩张给环境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破坏,但没有全部承担相应的成本。2010年环境状况公报指出:全国开展酸雨监测的494个城市(县)中,出现酸雨的城市占50.4%,酸雨程度严重或较重的城市占21.6%;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四类和劣四类海水比例为23.2%;地表水污染较重, 七大水系中的五大水系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5)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国正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到2010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5 707万人、43 263万人、13 376万人、16 161万人和12 336万人,但从目前的覆盖范围来说还远远不够。由于原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已经打破,个人的社会福利以及生老病死等不再由企业全部承担,但是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居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负担加重,这大大降低了社会居民的消费意愿,加强了储蓄倾向。

(6)外贸环境更加开放。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关税、贸易限额等壁垒大幅消除,我国企业更加深入的参与到国际分工,而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劳动力、资源、环境、资金要素成本低等方面,贸易环境的改变使得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等粗放式发展的产业向我国大量转移。

(7)汇率制度导致人民币汇率相对贬值。1994年我国建立起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由5.76:1一次性贬值到8.67:1的水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长期保持在8.3:1左右的水平而未做调整,汇率制度日渐僵化。2004年以后,随着我国外贸顺差迅速扩大和外汇储备的大幅增加,人民币面临越来越大的升值压力。2005年7月,我国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此后,人民币汇率的灵活性大幅增加对美元汇率整体呈现升值状态。到2011年6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至6.54:1,相对于汇改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了32.57%。但由于美元在2001年至今基本处于贬值通道,美元指数2001年7月最高位为121点,2008年3月美元指数低点为70.68点,贬值幅度为41.59%。至2011年6月美元指数为72.67,贬值幅度为39.94%。所以人民币对于非美元货币处于贬值中,这促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低廉,增强了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

2. 三个作用机制。

(1)国民经济初次分配机制。我国人口结构特征(农村人口占比高)、资源能源价格机制不合理、金融市场发育不足、环境污染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四个因素,形成了国民经济初次分配向企业倾斜的内在机制。这一内在分配机制导致以下结果:一是企业部门“高利润、高投资”,一方面较大的盈利空间激励企业进行投资,另一方面高盈利为企业的高投资提供了资金来源,从而形成了企业部门“高投资――高利润――高投资”的循环;二是企业部门高利润带动政府收入较快增长,由于政府部门的平均消费倾向要低于居民部门,2001年~2008年政府部门平均消费倾性为0.63,而居民部门平均消费倾向为0.67,这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经济增长“高投资、高储蓄”的特征。

(2)居民部门消费―储蓄选择机制。我国抚养比下降的人口特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两个因素导致社会居民消费-储蓄选择时倾向于储蓄。(1)抚养比下降意味着人口负担较轻,有较多的经济剩余可以消费和储蓄。(2)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社会居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负担过重,使社会居民进一步强化储蓄意愿。两个因素通过影响社会居民消费-储蓄的行为选择,形成了居民部门“高储蓄、低消费”的行为特征。

(3)外贸发展的阻断机制。消费是投资及生产的目的,投资形成的产出能否在市场实现或出清,受制于由消费决定的市场需求的大小。在相对封闭的经济运行环境中,当投资增长过度超越消费增长导致投资与消费失衡时,就会引发产品积压和价格调整,导致投资增长率下降,从而恢复消费、投资的平衡关系。而在开放的经济环境中,投资不再仅仅受制于国内的消费需求,而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世界市场的需求。刘瑞翔等(2011)研究表明,1987年~2007年我国经济增长对最终需求的依存结构发生了本质变化, 对国内消费的依存度从1987年57%下降到2007年的35.5%,对出口的依存度从1987年的11%上升到2007年的32%。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近年来人民币相对于非美元货币贬值导致我国外贸快速发展,这阻断了封闭环境下消费投资平衡恢复机制,造成2003年~2010年连续八年投资占GDP比更是超过40%。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发展“高投资、低消费”的特征,是人口结构、资源能源价格机制、金融市场、环境污染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社会保障制度、外贸环境、汇率制度七个因素,通过国民经济初次分配、居民部门消费―储蓄选择、外贸发展阻断机制三个路径共同发挥作用造成的。

三、 转变“高投资、低消费经济发展模式”的政策建议

1. 深化四个方面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是深化资源能源价格改革。推进水、电、成品油、天然气、土地等资源能源产品的价格体制改革,使资源能源品价格能体现其稀缺价值。二是建立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的产权制度,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竞价提高企业污染环境的代价。三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发展直接融资,形成信息透明、融资渠道畅通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金融市场竞争,发挥利率的资金价格信号作用。四是改革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跨境结算,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步实现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定价。

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将资源能源价格改革中取得经济租金收入、税收收入主要用于社会保障方面,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广覆盖、保基本、分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3. 积极研究和应对人口结构特征的变化。我国的人口特征正发生转变,农村向城市转移的适龄劳动人口数量正逐步减少,同时我国正向老龄化社会迈进。因此应积极研究人口变动趋势,降低新生儿缺陷发生率,积极利用老年人力资源,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4. 争取宽松的外贸环境。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外贸环境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外贸需求大幅波动,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人民币持续升值,这些都在不断恶化企业的经营环境。我国应该积极争取宽松的外贸环境,扩大和深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发展区域贸易自由区,为经济体制改革在时间和空间上争取有利的条件,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在平稳的环境中进行。

5. 保持经济稳定运行,把握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机。目前我国外贸形势不乐观,而经济转型要求继续深化资源能源、环境、金融市场、外汇制度、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这势必对企业进一步造成经营压力。因此需要把握好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机,要避免外部贸易环境恶化和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共同叠加造成宏观经济波动,同时应出台与经济转型配套的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形成产业升级、新兴产业等新的投资增长点,尽可能争取经济转型过程中宏观经济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 吴忠群.中国经济增长中消费和投资的确定.中国社会科学,2002,(3).

2.程选,罗云毅.消费、储蓄关系状态判别与“三驾马车”的协调拉动.改革,2008,(8).

3.姚洋.中国发展模式与当前经济危机.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9,(7).

4.龚敏,李文溥.论扩大内需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东南学术,2009,(1).

5.汪同三,蔡跃洲.投资、净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深层次原因――从收入分配视角的分析.东北大学学报,2007,(1).

6.邵晓.我国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有没有结束.经济学动态,2009,(5).

7.刘瑞翔,安同良.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与转换展望――基于最终需求角度的分析.经济研究,2011,(7).

第2篇

关键词:常规医疗行为;义务

《执业医师法》是执业医师准入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它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行为,这些行为一般被称作常规医疗行为。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将上述常规医疗行为规定为医师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还是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常规医疗行为都体现出义务的特征,而不具备权利的属性。

1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常规医疗行为”是医师的职责而非权利。

1.1一个自然人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后,受聘于医疗机构和注册,就与所在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起了被管理和管理的劳动法律关系。医疗机构都规定了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所应当遵守的原则,并且规定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做什么和怎样做。医师从事医疗常规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医疗机构的规定,如果医师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则要接受处分或处罚。由此可见,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医师的“常规医疗行为”是职责,不具有权利的任何特征。

2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常规医疗行为”是医师的义务而非权利。

2.1患者一旦挂号或就诊,就与医疗机构成立了医疗合同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医疗合同的要求,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向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医师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医学科学的要求向患者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如果提供医疗服务不正确的,医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2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师必须对患者施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给其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师在这一过程中付出辛勤的劳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患者,为患者解除病痛,使其早日恢复健康,因此医患法律关系中的患者方是“常规医疗行为”的实际受益者。

3.常规医疗行为符合法理学意义上的义务特征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常规医疗行为的内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施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行为,其行为必须符合医疗操作规程的要求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医师实施 “常规医疗行为”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首先是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没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为或不为,医师的整个诊疗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医学科学的原则来进行,对患者有利并且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医师就必须作为,对患者不利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医师绝对不可以为。

其次是没有放弃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医师却不能放弃这些“权利”,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一旦成立,执业医师就必须向患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符合医学科学原理的对患者恢复健康有利的医疗服务,也就是必须向患者提供常规医疗行为规定的内容。如果不正确及时的实施常规医疗行为就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医师就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显然这与法律规定的“权利”的特征相违背。只有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正确理解和把握上述特征,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4.1执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必须树立以患者为本位的思想,将“常规医疗行为”作为义务来履行,按照患者合法合理的意思表示来提供医疗常规行为,而不是把它作为权利来行使。如果医师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随意行事,坚持向患者提供其不愿意接受的医疗常规行为,势必构成对患者权利的侵犯,不仅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而且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虽然《执业医师法》将常规医疗行为表述为权利,但是如果医师在医患法律关系中真正把“常规医疗行为”当做权利来行使,必将触犯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仅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医师只能将常规医疗行为作为自身的工作职责和法律义务来履行。因此,常规医疗行为只能作为医师的义务而非权利。

综上所述,《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行为,是医师劳动义务的表现形式。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它是医师的职责。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它不仅是而且仅仅是医师的义务。

参考文献:

第3篇

论文摘要: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营销方式,其核心问题就是对无形财产的特许推广。因受许人的受许业务受特许人的支配和控制,极易引发指定购买、搭售、联合定价、独占经营、限制转售价格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为规制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模式,在反垄断法中规定规制的重点,严格规定其“适用除外”的条件。

特许经营企业在其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诸种法律关系,导致多重法律后果,其中私法领域的问题,如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但从经济法的角度考察,特许经营还关乎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与竞争自由,与前者相比,这些竞争法方面的问题更具有全面性与基础性,然而,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并未引起立法与司法的高度重视,其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及其含义

对特许经营概念的表述尽管各国存有差异,但其主旨基本相同,如:在美国,最早的特许经营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特许权投资法》表述为:“特许经营是两个主体之间默示或明示的、口头或书面的合同或协议,根据这一合同或协议,被授权人的经营按照与授权人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店牌字型、广告或表明授权人或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商业符号的实质性联系的计划或机制从事经营。被授权人须直接或间接地向授权人交付特许权使用费。”它强调特许经营是以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在日本,社团法人特许连锁协会将特许经营表述为“企业(特许人)与其他企业(受许人)之间缔结合同,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其它成为营业象征的标识,将在统一品牌下进行商品销售或其它经营的权利给予对方;另一方面,作为报偿,被特许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并投入必要的资金,在特许人的指导及援助下进行营业”,强调受许人取得特许权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对价,且其经营要受特许人业务上的支配和控制,两者之间形成持续关系。《关于EC罗马条约总括适用除外规则》(CommissionRegulation4087/88)称“所谓特许经营,是商标、商号、店名、有益的商业模式、设计、著作权、经营诀窍或者有关专利的工业所有权或者是知识产权的组合,它意味着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为了提供服务而进行开发。”这一表述着重强调了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人对其知识产权组合的应用推广。在我国,485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突出了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许可权的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方式和服务模式等,通过合同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照特许人维护网络同一性的要求使用相关的无形财产、缴纳一定的费用,并独立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经营模式。这一定义既表明了特许人基于特许经营合同而对受许人享有的管理控制权,又体现了受许人对其特许人的无形财产拥有合理的使用权,并具有如下含义:

(一)特许经营的核心是对特许人无形财产的特许推广。特许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使用许可权,但就特许经营而言,它只能是特许人保留无形财产使用权的非独占许可,第三人能否再被特许需由特许人与受许人商定。一般而言,由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使用其有权特许的无形财产,且要求受许人的业务要受特许人支配和控制,因此,受许人往往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享有独占的特许权,并排除特许人的自己使用。其次,特许经营所特许的权利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尽管这些权利主要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专有权等组成,但也包括特定产品来源、经营理念、服务风格、业务培训等独特资源,且又不是它们的简单相加,而是各种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由于这种权利已超出法律上的知识产权的概念,且又无法被学理上的知识产权概念所包含,已构成一种崭新的权利,故此,笔者称之为无形财产。

(二)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特许人与受许人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不同经营者,它们之间既无参股、控股关系,又无母子、分支经营的隶属关系。尽管受许人的业务要受特许人的支配和制约,但受许人必须用其自有资金对其经营进行实质性开发和维护,并独立拥有其业务及经营成果,尤其是在财产上作为独立的资产所有人,保持人格的独立,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特许人既不享有受许人资产上的所有权、也不享有其具体经营业务的决策权及其经营成果的控制权,在法律上分属两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

(三)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特许权的授予为基础的合同关系。特许人与受许人以特许经营协议为纽带,并以此维系双方的加盟关系,加盟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由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受许人只有在取得特许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具有特许经营业务的资格,特许人需授予受许人在一定期间、一定区域内独家使用其商号、商标或服务项目等权利,并提供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信息、技术知识和训练。

(四)受许人的特许业务受特许人的支配和控制。在特许经营中,受许人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由于连锁经营模式的特点,其经营业务只享有相对独立性,受许人须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照特许人规定的条件、经营模式和经营规则开展经营,尤其在市场计划、经营范围、折扣方案等方面,要受到特许人的直接支配和控制,特许人有权对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特许经营中的主要限制竞争行为

由于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套与该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特殊的无形资产并予推广,因此,就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对其更具有市场独占性。一方面,这种独占性是为了维护经营网络的同一性和特许人的声誉,是合法的,无需进行规制;但另一方面,如果特许人滥用垄断地位实施限制贸易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就进入了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

(一)指定购买与搭售。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为维持其统一品牌形象或保持其产品质量,往往对加盟店装饰设计、装饰所用材料、商品陈列设计和生产过程中所用原料等有严格规定,受许人没有选择余地只能接受,这就为特许人指定购买或搭售商品提供了机会。这种搭售或指定购买如果是为了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节约成本和开支,确保消费安全,且属一定配套产品或服务,则不应列入禁止之列。但是,如果特许人利用特许权的授予与否,强制受许人在获得特许权之后接受其所采购的或指定的货物,或者通过搭售加强特许人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则构成了指定购买与搭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联合定价。联合定价通常表现为几个同类产品的厂商以协议、安排通谋或协同行动方式来共同固定或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根据美国法律,如果特许人向受许人建议某种商品的价格为5美元,随后几个受许人商定价格为5.98美元,并促使特许人同意以此价格作为其建议价,则受许人间的行为即构成“横向联合定价”,特许人与受许人间则构成“纵向联合定价”。如果这种联合定价行为是基于相互间的价格协议,则构成了价格垄断,构成了非法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独占经营。在特许经营中,受许人享有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经营的权利,这种权利往往不被赋予其他厂商,因而称之为独占经营或排他性经营。独占经营本身属厂商的一种经营策略,不应受法律规制,但在特许经营中,由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力量失衡往往会产生阻碍竞争的“独占经营”——垄断,即:受许人占有某种绝对优势,在足以容纳若干受许人的地域内要求特许人授予其“独占经营”,以排斥其他人的申请,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亦或由于特许人与受许人间的特殊关系(如受许人许以较高特许费),当其他符合条件的第三人申请特许经营时,特许人不授予其特许权,即构成了限制竞争的“独占经营”。

(四)限制转售价格。限制转售价格是指一方当事人责成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以固定的价格出售有关商品的协议及其相应行为。包括:(1)出卖之一方(主要系生产者,但也可能为销售者)对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销售之价格(即转售价格)以各种方式加以限制或约定之行为。(2)出卖之一方非仅对于交易相对人限制或约定转售价格,更要求其对于向其购买者再为出售时之销售价格(即再转售价格)亦予以约束或限制之行为。限制转售价格从本质上是一种间接联合定价,在性质上应视为垂直联合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因阻碍了零售机构间的价格竞争,从而不利于整个市场的竞争,而且也因经营更为有效的零售商不能将其高效率带来的好处扩展至消费者,使其忍受固定的较高价格,而为各国立法所禁止。

(五)回授。回授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同意将其对许可人技术所作的改进再许可给许可人使用。回授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非独占性回授。特许经营合同中常常包含此类条款。回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竞争的积极因素,但当回授条款实质上影响了受许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削弱创新市场中的竞争,对竞争产生负面效果时,则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由于受许人是在特许使用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技术,该技术凝结了受许人的智慧,但该新技术价值的体现又与原专利技术无法分开,因此,为保护特许人利益,受许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该技术并给特许人以一定经济补偿,或将该技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特许人,但均需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强制性地规定受许人将新技术回授给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企业,势必会造成特许人的技术垄断,进而造成行业垄断,则为非法限制竞争行为。

(六)特许经营合同终结后已公开商业秘密的使用。在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内,特许人为维护其利益,对受许人设定使用商业秘密的限制条件,应为法律所允许。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特许人却往往借口维护其自身利益,要求受许人在合同期满后,并在商业秘密已经公开的情况下亦不得使用,则这种限制阻碍了市场主体问的公平竞争,构成了非法限制竞争行为,不应为法律所允许,但未公开的商业秘密不再此限,因为,该商业秘密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专门性法规,尽管特许人与受许人间的纠纷可以参照国务院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条作出裁判,但就特许经营中的诸多反垄断问题,上述法律却不能予以有效调整。

(一)加强特许经营立法,做好立法模式选择。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模式,主要有美国的和欧盟两种。美国的模式主要是从宏观上对特许经营作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案件认定由法官裁量。而欧盟除了在《欧盟条约》对此给予原则性规定外,还制订了专门适用于特许经营合同的4087/88号法规,该法规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效力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比较而言,欧盟的立法模式既有原则性规定又有适用上的确定性,既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又简化了执法程序,降低了执法成本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深受欧洲大陆法国家的影响,就此而言,在特许经营立法模式选择上,欧盟模式对我国具有更好的借鉴意义。我国将来有关特许经营的立法,可以考虑建立以《民法典》为基本法、《反垄断法》为特别法,并制定有关特许经营的专门性单行条例这样一种多层次、立体式的网络状法律保护体系,对特许经营加以更好的调整。

在未制定专门的特许经营法之前,也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可以将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中,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一般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无效情形等方面内容,同时,对特许经营中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效力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自组织;演化途径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063-02

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学前沿出现的“耗散结构理论”“混沌理论”“分形理论”等理论,一般被称为自组织理论。

自组织系统无须外界指令而能自行组织、自行演化,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也存在着与自组织系统性质完全相反的另一类系统,它不能自行演化,即不能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而只能在外界指令的推动下被动地从无序走向有序,这类系统被称为“他组织系统”。

一、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自组织特征

自组织系统理论认为,一个系统成为自组织系统,需要具备的特征包括非平衡性、非线性、涨落性、协同性等。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演变过程表明,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也具备自组织特征。

(一)非平衡性

非平衡性是自组织形成的前提。“耗散结构论”创始人普利高津认为:“非平衡是有序之源。一个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必须处于非平衡态。处于平衡状态下的系统是孤立的、混乱无序的。”要判断这一条件是否满足,就要研究系统的各组成要素之间是否均匀一致,各要素之间的差异越大,系统离开平衡态就越远。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非平衡性表现在,制度的供求关系不均衡。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诞生或是由农民制度需求推动,或是由于政府制度供给引导,很少出现二者同步的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年后,政府的相关法律才出台。

(二)非线性

“走向自组织的体系必须是一个非线性体系。如果体系是一个线性体系,那它根本被排除了出现有序结构的可能性。”为了使一个系统具有非线性,那么其组成要素间必须相互独立且存在着相当的差异;它们的数量必须大于等于二,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必须大于等于三。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非线性,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构成要素中,农民占多数,彼此之间相互独立,还包括各级管理者,数量远大于三。高度统一的计划体制类似于“他系统”,政府作为强有力的外界干预并没有使之高效、有序的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成员大会(权力机构),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聘任)。这些人员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三)涨落性

普利高津指出:“涨落决定全局的结果”,“通过涨落达到有序”。所谓涨落就是指对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随机扰动,这种扰动对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稳定性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远离平衡态时,涨落的作用往往很大,它通过破坏系统的原有的结构和功能。从而推动系统向有序结构进化。

对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随机扰动因素,包括与政府推动,市场经济风险,农民自身的需求等诸多因素。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在创建初期都能带动农民的积极性,但经过一段时间通常出现组织效率下滑的情形。然后被一种新的组织代替。在政府强力推动和农民积极配合下,在全国形成。取代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低谷。随着市场经济对农业影响的强化,农民意识到联合起来抵御市场风险的必要性,于是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又逐渐发展起来。

(四)协同性

系统内外大量的涨落的存在使系统走向有序有了可能,但必须在系统内各个要素都达到协同,真正的有序结构才能形成。

制度的供求关系一般是在农民强烈需求的推动或政府强势推动下达到均衡。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发展证实了这一点。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兴,首先是农民需求导致的结果,随后政府提供了制度供给,通过相关法律加以规范。

市场经济是以自组织运行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形态。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性资源配置手段的经济形态,而由于市场自身特点使得其具有鲜明的自组织性特征,其主要表现为:市场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存在着资源分布,各子系统发育程度和市场中供需关系的非平衡性;存在非单一的多样性的市场体系和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决策时的非线;存在着体现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各种涨落;各个组成要素存在着各种方式的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的协同性。

二、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演化的自组织特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化进程所体现的特征与系统自组织演化规律有高度的相似性。

一般而言,系统自组织演化的途径有三种:

(1)经过“临界”状态的突变途径

其中,经过“临界”状态突变途径的自组织演化过程最引人注目。例如,在“临界”状态下即系统经过“临界点”时,系统突变前的状态与突变后的状态变得无法区分,此时,系统的状态是极不稳定的,系统突变前的状态与突变后的状态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织缠绕在一起。

(2)不经过“临界”状态的突变途径

不经过“临界”状态的突变途径相对简单。在系统演化的微观图景中,系统突变前的状态与突变后的状态是可以区分的。在演化早期,系统以突变前的状态为主要状态,而突变后的状态是以一种“晶核”的形式含在系统突变前的状态中的;而后,系统的这种“晶核”(即突变后的状态)愈益发展,最终变为系统的占据支配地位的状态。在第一种演化途径中,突变的是系统的某些关键性演化性质,系统的整体状态并未突变;而在第二种演化途径中,突变的是系统的整体状态,系统的某些关键性演化性质并未突变。

(3)渐变途径

自组织的渐变以改进、完善现有系统为主要目标,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缓慢地进化。它通常只对一两个组织构成要素进行调整,其变革的过程比较稳定,波动也比较小。

综合上述三种途径,自组织系统理论所刻画的系统演化可以概括为:在开放的、远离平衡的和有外部物质、能量、信息的非特定输入/输出的条件下,系统以其内部子系统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为动力即以其子系统之间的竞争和协同为动力,同时受到内、外涨落的随机启动,产生出集体运动的协同效应,其协同关联所产生的“序参量”(即集体运动的基本模式)又进一步支配了系统内各个子系统的竞争与协同,从而使系统走入循环、交叉作用并关联于放大的循环链圈之中。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化进程在不同时期,体现了上述三种演变途径。有时为了减少创新的阻力和

风险,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化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渐变型组织创新使改革的过程拉得很长,将所有变革的内容分散在几个阶段中,逐步实现最终目标。创新后的组织是在原来组织的基础上一点点的渐进演化而来,从某种程度上说,创新后的组织只在局部进行了创新。但在涉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关键问题上,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重大问题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变往往遵循突变途径。

图中,点A和B是临界点。点A前后的变化说明,1949年解放后,我国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特征发生了深刻变化,土地私有逐渐演变为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公有。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个体生产逐渐演变为集体生产。

点B前后的变化说明,1978年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特征发生深刻变化,开始面向市场经济组织生产。

点A和B之间的小幅变化,是我国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渐变过程。例如,互助组演变为初级社,高级社演变为等。

1978年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联合起来抵御市场风险是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诞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化进程可以看出,外部条件特别是政府引导在组织的演化进程中起了主导作用。改革开放后,农民的抵御市场风险的制度需求对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化起了主导作用。

三、政策含义

第5篇

[关键词]政府科技管理;特点;定位;北京市

[中图分类号]F204;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8-0015-03

1 新时期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1.1 国际形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当前的国际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竞争,西方国家经济增长80%以上是通过技术进步获得,争取技术上的优势成为各国经济竞争的主流。经济全球化浪潮,使得国际竞争正演变为以创新为基础的区域竞争。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区域创新能力已成为地区经济获取竞争优势的决定因素。

北京市作为首都,作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中心,在北京圈的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国际科技竞争中,应发挥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新的竞争态势特别是科技领域的国际经济竞争加剧,要求政府广泛参与推动决定国家竞争力的科技发展。国际上许多国家科技发展的经验表明,科技管理就是生产力,科技管理能力和水平体现了一国的核心竞争力。

1.2 北京市自身的机遇与挑战

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其标志有三:一是北京市已经基本完成了从生产型城市向服务型城市的转变;二是北京市已经基本完成了工业化进程并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三是北京市正在从传统经济的区域经济中心向全国的新经济中心转变。这一切导致科技要素的作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上,也对科技环境、科技能力尤其是政府科技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新形势下,北京市科技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作为积极推进国际化建设的北京,如何面对技术创新国际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根据新的竞争态势重新审视首都作为国家科技核心的历史责任,进而推动北京市的发展,对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2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特点

北京市是全国文化、政治的中心,拥有众多的研究机构、高校和大型企业,科技资源非常丰富,特别是一些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和重要环节,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战略性科技资源,都大量聚集在北京,使得北京的科技资源和科技发展呈现出独有的特点和规律。

2.1 中央科技资源在北京占较大比例

由于北京的很多资源为中央所有,所以很多中央的科技资源和北京市自有的科技资源出现重叠。这部分的科技资源很难明确的区分是隶属于北京市还是归中央所有。有些地处北京的科技资源其服务对象不仅仅局限在北京范围内,可能会扩展到全国。中央的科技资源占北京科技资源的较大比例,中央经费大多用在北京的央属大院和科研所中。同时,中央院所代表国家技术的最高水平、代表科技最高水平的也多是央属企业。

2.2 北京区域科技的辐射性

北京的科技发展的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就是区域科技资源的全国辐射性。作为全国科技的中心,北京地区聚集了大量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这些机构服务的物理位置虽然在北京,但是其服务范围却面向全国各地。同时,北京的一些大中型企业也在京建立了自己的研发基地,其社会效用辐射到全国。所以,北京科技资源的战略意义从社会角度看是非常明显的。

2.3 科技与现代服务业紧密结合

现代经济中,服务业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现代服务业具有投资少、消耗低、污染小、效益高等特点,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新型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于北京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切实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首都经济发展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北京科技资源与现代服务业的联系非常的紧密,很多新型现代服务业态的出现都是建立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之上的。

3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在国际竞争和北京市发展需要的背景下,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同样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北京作为首都,也是全国的科技中心,其科技发展必须要有“大首都”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北京城市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又需要科技发展作为重要支撑。因此,北京政府科技管理的定位必须服从全国的科技中心发展和北京城市科技发展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使政府干预科技活动、进行科技管理更具有效率。

3.1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目标

根据公共物品理论,科技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市场机制下不能有效提供,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干预科技活动的目标是政府科技管理定位的前提因素之一。政府干预科技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方面的缺陷,并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具体而言,政府科技管理就是要提供科技活动中所需要的公共物品或者组织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培育创新环境,形成以大学、科研单位和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力量,为私人科技物品的提供创造条件。在公共科技产品、准公共科技产品、私人科技产品三个层次上分别确定政府科技管理的目标、领域和手段。同时,结合北京科技发展和科技管理的独特特点构建完善的北京政府科技管理体系。

3.2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原则

在探讨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定位之前有必要确定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原则。北京市政府进行科技管理必须明确下述原则:政府干预科技活动并不是代替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而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在市场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科技领域,政府应该减少甚至取消干预,在市场难以发挥作用或者市场效率低下的科技领域,政府应该加强干预。政府干预科技活动应该强调有限干预、理性干预,减少随意干预,避免政府失灵,提高政府干预科技活动的效率。

具体而言,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原则概括为:“重市场”、“重服务”、“重社会”、“重效率”、“重创新”。包括:

第一,“重市场”――为科技管理中的市场失灵提供“有限的科技管理”。在政府科技管理过程中既要弥补市场的不足,也要避免政府失灵的产生。培育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科技创新主体。

第二,“重服务”――使科技管理真正服务于大众的科技需求,促使科技发展惠及民生。同时,还必须处理好北京与国家科技资源之间的关系,为国家在京科技部门和科技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重社会”――从以往单纯关注科技对GDP的贡献,逐步转变为利用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重效率”――不仅要加强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还要关注科技投入的效率,即是否真正促进了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五,“重创新”――管理创新是创新精神的体现,也是“创新型城市”及“科技北京”建设的内在要求。政府科技管理应该将创新精神贯穿始终,从过去的管理“惯性”中走出来。

4 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能定位

一般而言,那些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性质的科技领域是政府科技活动的基本范围。但是,由于科技发展阶段不同,纯公共科技和准公共科技领域所包含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政府介入科技活动的方式和程度也应有所不同。由于目前我国整体科技能力较差,各种类型科技领域中的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都表现出明显的外部性,供给机制没有健全,供给主体缺失,使得即便是私人领域的科技产品仅仅靠市场的力量也难以有效供给。因此,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在纯公共科技领域、准公共科技领域和私人科技领域都应有所介入,只是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 4.1 全面支持纯公共科技领域

纯公共科技领域的科技产品,其本质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包括:基础科学研究、科学普及,部分共性技术、竞争前技术研究,国防、减灾、科技基础设施等。在上述纯公共科技领域,政府是科技需求、供给的枢纽。有时直接充当了需求决定者、消费者的角色;也有的情况,作为社会的代表,扮演着需求决定者、消费者乃至供给者的角色。因此,在纯公共科技领域对外部性的克服,其关键在于政府的作为。政府是各方利益关系的纽带,更是社会与公众的代表。因此,在纯公共科技领域需要政府的全面支持和有效管理。

对于北京市现阶段来讲,有两个方面的科技活动需要政府全面支持:第一,知识创新领域。知识创新应该作为北京科技发展的首要目标,而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知识创新属于纯公共科技的范畴,在北京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属性,是自主创新的重要支撑。第二,科技普及。“科技北京”理念要求政府进行科技普及,全面提高人的科学素养,科技普及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外部性特征。

4.2 深度扶持准公共科技领域

准公共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具有部分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在其产品提供过程中具有外部性,会出现“搭便车”,致使市场中的个人或企业没有动力去投资。政府有必要深度扶持准公共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来组织和投资,准公共科技领域还存在一定的私人赢利空间,应该引入多重投资方式与政府投资并存。

现阶段北京的准公共科技性质突出的领域有以下几类:第一,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领域。这些领域存在企业层面无力承担,而科研院所改制后存在供给缺位。第二,关系民生的公益性技术,如公共环境、公共卫生等。第三,具有生产的弱竞争性和消费的弱选择性的公共服务:如技术扩散、专业技术服务等。上述许多科技领域由于具有较大外部性,又使得准公共科技的范围相对扩大。因此,政府在准公共科技领域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应该深度支持准公共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

4.3 适度干预私人科技领域

一般而言,私人科技领域的科技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属于私人物品,私人科技领域的活动首先应该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企业作为私人科技产品的提供主体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科技发展的阶段性以及市场机制的健全程度同样会影响某些私人科技领域的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的提供。如目前北京大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任务较重。由于科技创新的风险性和外部性存在,使得中小企业提供私人科技产品的能力有限。因此,在某些私人科技领域也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如设立大企业科研基金、扶持中小科技型企业政策等。 5 结 论

综上所述,面对全球化的科技竞争和我国科技发展以及北京市科技发展的要求,北京市要依靠自身的特点,明确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的目标、原则和定位,结合北京科技发展和科技管理的特点构建北京市政府科技管理体系。由于目前我国和北京市的整体科技能力较差,各种类型科技领域中的科技活动和科技产品都表现出明显的外部性,供给机制没有健全,供给主体缺失,使得即便是私人领域的科技产品仅仅靠市场的力量也难以有效供给,因此,北京市政府的科技管理在纯公共科技领域、准公共科技领域和私人科技领域都应有所介入,只是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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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颜振军.中国地方政府科技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软科学,2008(12):67-76.

[3]常林朝,郭洁莹.我国政府科技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1):82-84.

[4]赵俊杰.国外科技管理与决策机构的发展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4(3):124-125.

[5]陈建先.公共物品理论与政府经济行为定位[J].行政与法,2004(3):47-49.

第6篇

[关键词]精神病人心理行为护理1.心理行为护理的概念:

 

心理行为护理是通过护理人员与病人之间相互交往、心理沟通,护理人员用语言、表情、态度、行为等影响进而改变病人的认识、情绪、态度和病态行为的变化。从而减轻和消除异常精神活动,达到康复的目的。

 

2.精神病人的心理行为特点:

 

2.1 缺乏自知力,否认有病,拒绝治疗。这是精神病人的主要心理特点。病人住院多由家属或单位强迫或哄骗来院,进院后往往大吵大闹,对工作人员不信任,敌视医护人员,拒绝接受治疗。

 

2.2 拒食及服药。有的病人受幻觉支配,认为食物里或输液瓶中有毒,拒绝饮食及服药。

 

2.3 兴奋及冲动行为。精神病人在急性期多受幻觉及妄想的影响,认为周围有人骂他、害他而激奋或把对方当仇人等。

 

2.4 逃跑与自杀的病态行为。逃跑多因不承认有病,拒绝住院。也有想家心切或对医院环境不适应,感到受约束和恐惧等。窥测时机逃离医院。自杀病人多抑郁,受罪恶妄想支配,以自杀来解脱及赎罪。

 

2.5 恢复期病人的自卑心理行为。怕被人瞧不起,担心工作、学习、婚姻问题得不到解决等。

 

3.精神病人的心理行为护理:

 

3.1 心理行为护理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要有护士长组织,责任护士执行。按照护理原则,除作好基础护理、生活护理外,针对每个病人不同的病情进行不同的心理行为护理。

 

3.2 尊重精神病人的人格。

 

3.2.1 不管精神病人的年龄大小,病情轻重,衣着脏净,医护人员都要把他们当作人和一个病人来接待,使患者感到医院是个安全和温暖的地方。

 

3.2.2 针对精神病人失去理智,作出异常幼稚、愚蠢、可笑等怪异动作。护理人员决不能嘲笑、讽刺和愚弄病人而要像对待其他各科病人一样爱护尊重病人的人格。对新病人入院要主动打招呼,亲切接待,及时介绍病房环境、生活制度等,对病人态度诚恳,认真严肃,说话和气,语言肯定。使病人减轻疑虑,对医护人员产生信任感。

 

   3.3 树立格守慎独的信念

 

    由于患者精神活动异常,大多不能正确反应真实病情及客观事物,这就要求护士要牢牢树立格守慎独的信念,按精神科护理原则,自觉、主动、定时、准确地完成治护任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马虎从事。对特殊病人要给予特殊的心理行为护理。

 

3.3.1 兴奋躁动、毁物冲动的心理行为护理 对这些病人要多巡视、勤观察,让病人时刻都在护士视野内活动。经常与病人交谈,劝病人多克制和放松情绪,引导病人做有益而安全的娱乐活动,转移病人注意力,积极配合治疗。

 

3.3.2 抑郁、木僵、拒食病人的心理行为护理 在病态作用下,抑郁病人无食欲,护士要鼓励病人按时按量进餐。木僵拒食病人的心理活动,常在非常安静、身无旁人的情况下进餐,因此当班护士可以把备好的食物放在病人的身旁,让其自行进食。

 

3.3.3 有幻觉、妄想、怀疑食物中有毒的病人心理行为护理这类患者常对周围人不信任,开饭时要先由其他患者先吃,再让他吃,以消除病人的疑虑。对否认有病拒服药的病人要耐心劝解,用科学的方法证明他有病,服药时护士要看服到口,咽下观察后再走。以防藏药影响治疗。

 

3.3.4 逃跑和自杀病人的心理行为护理要分析产生的心理原因,及时与家属沟通,采取必要的措施。开展个体心理护理,探讨病人的心理症结。讲解逃跑的危害性和自杀给亲人带来的痛苦。在重点观察下组织集体娱乐活动,缓解病态情绪。

 

3.4 恢复期病人的心理行为护理

 

    随着病情好转,自知力开始恢复,患者能认识到自己的疾病,对病愈后的生活常出现新的想法。如:常考虑自己的工作、学习、婚姻、家庭等,往往产生悲观、恐惧、苦恼、忧虑问题,护士要根据出现的不同心理问题给予不同的心理行为护理。

 

3.4.1 责任护士要及时对病人出现的心理问题给予耐心说服、解释、启发、开导,不断讲解精神疾病常识,让病人掌握治病和防复发要点及出院后学会如何处理各种矛盾,鼓励病人战胜疾病的信心和适应社会环境的决心。

 

3.4.2 对病人家属进行康复宣教,让家属正确认识防复发的重要性,学会病人出院后的家庭护理,掌握病情及出现心理变化及时与医院联系,为病人的康复共同努力。

第7篇

关键词:全美大学体育协会;竞技体育;总收入;总支出;体育津贴

中图分类号:G811.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6)04-0032-07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athletic departments is influenced by both NCAA provisions constraints and financial incentives. The research selects a panel of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data of 221 NCAA Division I athletic departments over the period of 2006-2013. Revenue data is divided into six categories: ticket sales, student fees, school funds, contributions, rights and licensing, and other revenue. Expenditure data is divided into four categories: scholarships, coaching staff, building and grounds, and other expenditures, and econometric model is used to analyze th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 of their behavior and to dissect its internal factor.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1) Increased expenditures for coaches induced by increased total revenue are many times than the direct expenditures for athletes, which further expanded in automatic qualifying conferences. 2) Ticket sale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revenue stream in explaining increases in total expenditures, particularly for BowlChampionship Series (BCS) or automatic qualifying (AQ) conferences schools. 3) Increasing revenue for ticket sales and contributions reduces the athletic subsidy of BCS or AQ schools. 4) Changing conferences increases total revenue and total expenditures in BCS and AQ schools. 5) Compared to school without a football team, both total revenue and total expenditures increase in school with a football team, which reflected mainly by ticket sales in revenue categories and scholarships in expenditure categories. Huge revenue brought by the rapid of athletics sports of NCAA gradually influenced the economic behavior of athletic departments. Stadium upgrades and supplemental facilities had created "arms race", while little of that money has gone to player compensation, which substantially and severely distorted the labor market for collegiate athletes.

Key words: 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 athletics; total expenditures; total revenue; athletic subsidy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体育产业从无到有,而高校体育赛事产业作为中国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体育产业能否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高等教育在中国一直是公益事业,但并不代表高校体育赛事不能盈利。目前大学生体育市场已经十分庞大,虽然中国高校体育赛事经营中还存在诸如大学生体育协会经营管理不到位、管理者思想停步不前、资金投入较少、缺乏专业的高校体育赛事经营管理人才、赛事市场化运作与商业推广条件不够等等诸多问题。而其中各个高校运动队的财政收支状况又是其中的核心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可以对先进国家特别是美国 NCAA 各体育部门的经济行为进行分析,探讨收支之间的动态关系,解析经营性收入、津贴和支出之间的规律,为国内高校体育部门的经济行为优化提供参考和依据。

全美大学体育协会(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NCAA)是由美国千百所大学和学院参与结盟的一个协会,其主要活动是每年举办的各种体育项目联赛。NCAA将所属大学分成第一、第二和第三共3个级别,进行橄榄球、篮球等球类联赛以及田径、体操等其他项目的比赛。NCAA赛事是美国大学生学习之余最重要的盛会之一。

不同于商业企业首选追求利润的做法,NCAA成立的初衷就受到业余性和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冲击。绝大多数情况下,从竞技体育角度追求经济收益和从学术声誉角度追求学生发展,这两者可以并存,不存在很大的冲突。如获得奖学金的橄榄球运动员仅需要支付很低的学费就可以通过4年的大学学习后可以获得学位,同时还可以为所在的大学创造很高的经济收益。然而,经济收益与大学生运动员的业余性和学术发展相冲突。西弗吉尼亚大学脱离大东联盟后加入大12联盟,加剧了大学生运动员在平衡经济利益和学术利益方面的压力。更换联盟使得旅途时间显著增加,他们离联盟内最近的对手――爱荷华州立大学还相距870英里,需要花费几天的路途,再加上全国性周末直播赛事的增加,使得大学生运动员花费在路途上的时间增加,这不得不牺牲上课的时间。

尽管NCAA始终强调业余性和保护学术水平是其主要的目标,但是经济利益和学术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一直存在,特别是在能够产生巨额收入的男子橄榄球项目中尤为突出,因为他们需要为其他的非盈利性项目提供经费资助。大学体育相关的收入已经开始影响到NCAA大学的经济行为,使得更换联盟导致收入增加的诱惑压倒了对学术水平的关注,2010-2013年期间共有13所大学更换了橄榄球联盟。因此,本研究旨在分析NCAA第一级别大学体育部门的经济行为特征,其中重点研究了体育部门如何应对总收入的变化,以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国内高校体育部门收支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全美大学体育协会(NCAA)大多数会员单位每年定期在其官网:http:///公布年度总财务报告。本研究通过登陆NCAA官网和通过笔者留美同学向个别高校电话索取等方式,选取2006-2013年NCAA第一级别大学或学院体育部门的收入和支出数据作为研究对象。由于私立大学不需要公开收入和支出报告和部分公立大学保密大学体育收入和支出数据,最终共有221所大学的数据纳入分析,占所有第一级别大学的比例为91.6%。由于并非每一所大学每年都参与到NCAA第一级别联赛中,所以总收入和总支出之间存在不平衡情况。

收入的数据被划分为以下六种类型:票务销售、学生费用、学校经费、出资捐赠、版权许可和其他收入。其中票务销售是允许参与体育赛事的销售收入;学生费用是向学生征收的用于支持大学体育发展的费用;学校经费是大学或学院对体育发展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支持;出资捐赠是除了票务销售以外的经费捐赠,如校友对体育发展的捐赠;版权许可是来自于媒体版权、赞助商、加盟许可、广告、商标和特许使用权费;其他收入指的是其他任何额外的收入来源,如联赛或碗赛的收入等。总收入是上述六部分的总和。

支出数据被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奖学金、教练团队、场馆场地和其他支出。其中奖学金是体育助学金,是大学生运动员的直接收入;教练团队支出,包括教练团队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场馆场地支出是硬件设计及其维护的所有费用;剩余所有支出,如联盟会费和交通费等,都归入其他支出。总支出是上述四部分的总和。

由于橄榄球是NCAA最受欢迎的项目,通常是某一所大学收入最高,甚至是唯一赚钱的项目。NCAA橄榄球主要赛事为碗系列赛(Bowl Championship series,BCS),最重量级的比赛包括四大碗赛和全国冠军赛。BCS联盟分为冠军赛分部(Football Championship Subdivision,FCS)和碗赛分部(Football Bowl Subdivision,FBS),包括11个第一级别的大学联盟,其中的美国竞技联盟,大西洋海岸联盟,大十联盟,大十二联盟,太平洋十二校联盟和东南联盟是最顶级的6大分区联盟,统称为自动获得参赛资格(Automatic Qualifying,AQ)联盟,其联赛冠军可以自动获得参加四大碗赛和全国冠军赛的资格。美国联盟、中部联盟、西部山地联盟、阳光地带联盟和独立学校是5个非自动获取参赛资格联盟,需要在BSC排名系统中达到一定条件才可以参加最重量级的比赛。

为了分析橄榄球项目对大学体育经济行为的影响,分别在四个大学组别中进行了分析,包括:1)所有大学组,2)参加BCS大学组,3)不参加BCS大学组,4)AQ联盟大学组,各组大学的数量分别为221,100,121和54所。当将有无橄榄球项目作为二进制变量纳入模型进行分析时,由于所有BCS和AQ联盟大学都拥有橄榄球项目,因此仅需计算了所有大学和非BCS大学这两个组别的结果。

1.2 研究方法

采用最小二乘法估计进行计量经济学模型分析,通过Hausman检验将学校效应和时间效应纳入分析。采用稳健标准误(Robust standard errors,RSE)来减少更换联盟和时间的特异性干扰,将显著性水平定为P

票务销售收入的增加是导致总支出增加最重要的因素。BSC、AQ联盟大学的票务销售收入高于非BSC联盟大学,因为他们有能力吸引更多的观众参与体育赛事。而非BCS联盟大学由于参与体育赛事的人数较少[1],使得他们更加依赖于其他类型收入,详见表2。拥有橄榄球项目的高校的总支出同样增加。

竞技体育是大多数NCAA大学体育收入和支出的主要渠道。随着媒体版权和商业许可等方面的收入越来越高,大学为了保持竞争力的总支出也不断增加,如何从财政上支持各自的体育部门,以及这些经费应该如何正确地被使用是重要的议题。NCAA大学在一个独特的限制条件和奖励措施下进行经营。体育部门在声明追求商业利润不是其主要目的和不向大学生运动员支付薪酬的同时,又通过票务销售、出资捐赠和体育津贴等途径,同时在私立和公立市场进行经济活动。

由于大学的整体声誉和学术水平相对稳定,使得近年来大学在场馆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方面展开了“军备竞赛”[2],详见表4。因为体育部门追求的是除了经济收入外,更重要的是比赛的胜利――获胜和冠军,这一特点使得大学生运动员的竞争始终存在。获胜和冠军对所在的大学还具有其他积极的外部影响[3]。如橄榄球项目的胜利,特别是来自于高排名大学和私立大学的球队,显著地增加了申请入学者的数量和质量[4]。体育赛事方面的成功可以显著增加出资捐赠的收入等[5]。

2.2 NCAA大学体育部门总收入的变化对不同类型支出的影响

在所有大学中,总收入与奖学金支出、教练团队支出显著相关。总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奖学金支出增加0.02美元,而教练团队支出增加0.16美元。在AQ联盟大学和BCS联盟高校组别中,同样只有奖学金支出和教练团队支出和总收入之间显著相关。AQ联盟大学中,总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奖学金支出仅增加0.01美元,而教练团队支出增加0.11美元;BCS联盟大学的总收入每增加1美元,奖学金支出增加0.02美元,而教练团队支出增加0.14美元。非BCS联盟大学中,总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奖学金支出和教练团队支出同样增加0.10美元,场馆场地支出增加0.07美元,其他支出增加0.14美元,详见表3。

有无橄榄球项目对上述影响的结果类似。在所有大学中,总收入与奖学金支出、教练团队支出之间呈显著正相关,总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奖学金支出和教练团队支出分别增加了0.02和0.15美元。拥有橄榄球项目的大学平均每年需要多支出920万美元的奖学金。在非BCS联盟大学中,各类型支出与总收入均存在显著正相关,与基础模型相似。总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奖学金支出相应增加了0.10美元,教练团队支出增加0.09美元,场馆场地支出增加0.05美元,其他支出增加0.12美元。拥有橄榄球的非BCS联盟大学每年在奖学金方面多支出747万美元,在其他支出方面多花费1 117万美元。

当所有大学的体育总收入增加时,教练团队支出增加达到运动员直接支出增加的8倍,其中运动员支出以奖学金的形式给予发放,而在AQ联盟大学中,这种差距增加到了11倍。在非BCS联盟大学中,总收入增加导致运动员支出与教练员的支出增加相同,原因可能在于:1)非BCS联盟大学在获得收入方面相对非常困难,如不能参与碗赛和联赛,不能获得媒体合同,因此限制了教练团队支出的额度;2)非BSC联盟大学的教练员很有可能未获得过很大的成功,因此他们对于薪酬的要求不可能超出在BSC联盟大学工作的教练,特别是AQ联盟大学的教练,使得非BSC联盟高校教练员的教练支出较低。拥有橄榄球项目的大学平均每年需要多支出920万美元的奖学金,原因与橄榄球是正式比赛需要最多数量运动员参与的项目,NCAA需要为第一级别的FBS和FCS大学分别提供多达85项和63项的奖学金。

此外,各个学校收入增加的同时也纷纷把加强硬件方面的投入,对场馆进行维修改造和升级换代,原因可能是由于:1)扩大学校影响,把场馆作为对外宣传的名片;2)为招募更为优秀的运动员提供砝码,实现软硬件的良性循环。表4为例举NCAA第一级别大学体育硬件资源的更新和升级情况。

2.3 NCAA大学体育部门各类型收入的变化对总支出的影响

在各大学组别中,票务销售、学生费用与总支出之间均呈显著正相关。票务销售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总支出增加0.48~0.90美元;学生费用每增加1美元使总支出增加0.16~1.09美元;学校经费收入和出资捐赠收入每增加1美元分别导致非BSC联盟大学的总支出增加了0.46美元和0.01美元,详见表5。

有无橄榄球项目对上述影响的结果类似。在所有大学中,票务销售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总支出增加0.95美元,学生费用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总支出增加0.22美元。拥有橄榄球项目的高校每年的总支出约多出228万美元。在非BCS联盟大学中,票务销售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总支出增加0.62美元,学生费用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总支出增加0.67美元,学校经费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总支出增加0.50美元。拥有橄榄球项目的高校每年的总支出约多出212万美元。

2.4 NCAA大学体育部门各类型收入的变化对体育津贴的影响

票务销售收入、出资捐赠收入与体育津贴之间均存在显著相关。票务销售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所有高校、AQ联盟大学和BCS联盟大学的体育津贴分别减少了0.22,0.11和0.23美元,但是非BSC联盟大学增加了0.64美元。出资捐赠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AQ联盟大学和BCS联盟大学的体育津贴均减少了0.01美元,而非BSC联盟大学和所有大学分别增加了0.15美元,详见表6。

有无橄榄球项目对上述影响的结果类似。尽管拥有橄榄球项目的非BCS联盟大学的体育津贴支出多出543万美元,但是并没有一项收入类型与体育津贴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在所有大学中,拥有橄榄球项目的大学在体育津贴方面多投入548万美元,其中票务销售收入每增加1美元,使得体育津贴减少0.21美元。

NCAA的每所大学及其体育部门都拥有自身的市场活动,这一性质为追求收入增加提供了动力,但其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NCAA指导方针,使得大学竞技体育集竞技性和市场局限性于一体[6]。2006-2011年间,体育部门的总收入增加了414万美元,增长了27.82%。收入的增加使得大学在对体育部门的经费资助方面面临着多种选择。第一个选择是减少体育津贴,体育津贴每年约为880万美元,其中主要由专项用于体育发展的学生费用构成。因此,减少体育津贴可能会导致学生教育经费的降低。而另外一种选择是大学可以利用增加的收入来资助额外的支出。Niskanen在1971年提出的经济学模式中将大学作为经费赞助者,将体育部门作为一个办事机构,为了每年花掉所有的收入,并在未来的几年内持续获得更多的经费,体育部门需要不断开拓信息优势[7]。Wycoff等详述了前者的模式,指出体育部门会偏向于使可自由支配的开支达到最大化[8]。Hoffer等对此作了进一步补充,指出体育部门同样也发生租用生产要素的情况,偏向于过度地提高工资水平,而不是增加劳动量[9]。然而,NCAA对大学体育部门的经济行为具有独特严格的要求,通过限制大学生运动员的薪酬水平来禁止体育部门出现这种倾向[10]。最明显的是,大学生运动员必须是业余性质的,能够接受没有报酬,而不是通过获得工资来支付上大学的费用。相关条款严重扭曲了大学生运动员劳动力市场。当运动员为学校带来了额外的收入时,大学不能通过给予更多的工资来奖励运动员,也不能够通过薪酬手段在市场中展开竞争,这一情况迫使体育部门只能依靠为大学生运动员提供非现金形式的优势来相互竞争。

随着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增加,学生、管理者和立法者都很关心体育津贴的多少。本研究所选取的年份内未给予体育部门津贴的高校仅有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和内布拉斯加林肯大学。最多的体育津贴是来自于内华达州立拉斯维加斯大学于2010年投入的35876万美元,其中BCS或者AQ联盟大学中最多的运动员津贴是罗格斯大学在2011年投入的29125万美元,期间有3个年度是体育津贴投入最多的高校。票务销售收入的增加导致了体育津贴的减少,但出资捐赠收入和其他类型收入与体育津贴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原因可能与这两项收入的标准差很大有关。相比较其他类型收入,他们不固定而且波动很大,可靠性差,大学不会依赖于它们来资助竞技体育工作。运营橄榄球项目的大学更需要投入更多的体育津贴。

2.5 大学更换联盟对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影响

更换联盟仅仅导致BCS和AQ联盟大学的总收入和总支出增加。更换联盟后,BSC大学每年的总收入增加了828万美元,总支出则增加了654万美元;AQ联盟大学的总收入增加了1 573万美元,总支出增加了1 316万美元,详见表7。

自2011年起,将财政作为主要考虑因素从而更换联盟的高校数量日益增加。2006-2011年间共有23所大学更换了所属联盟,其中仅包括6所BCS和3所AQ大学,所以本部分结果仅仅作为近似值来评价更换联盟对总收支的影响。BCS和AQ大学更换联盟会同时增加总收入和总支出,证实了大学做出更换联盟决定的财政动机。

3 结论与展望

3.1 结论

全美大学体育协会(NCAA)是全美乃至全球最大也是发展最好、最健全的大学体育协会,本研究通过对其第一级别大学体育部门经济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总收入增加导致教练团队支出的增加远远高出运动员直接支出的增加,这种差距在顶级联盟大学中进一步被拉大。2)票务销售收入的增加是导致总支出增加最重要的因素。3)票务销售和出资捐赠的增加会导致顶级联盟大学体育津贴的减少。4)更改联盟导致顶级联盟大学的总收入和总支出呈现大幅度的增加。5)拥有橄榄球项目使得大学的总收入和总支出相应增加,在支出方面主要导致奖学金支出的增加,在收入方面主要导致票务销售收入的增加。由于国别和体制的原因美国高校体育部门在经济行为上有更大的自主性,顶级联盟大学借橄榄球等项目的发展和更改联盟等方式使其票务销售、出资捐赠、总收入大幅度增加,但由于支出方式的特殊性,总收入的增加会导致大学体育津贴的减少也就是学校对体育的投入减少,这虽然有利于降低学校的财政支出,但同时又会造成学生费用减少即用于教育的经费减少,这会带来经济效益与大学生运动员业余性和学术发展之间的冲突。并且随着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增加,学生、管理者、立法者都更关心这一费用的变化。

3.2 展望

综观美国大学体育协会第一级别大学体育部门经济行为特征,虽然与我国高校体育部门经济行为特征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对解决我国高校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高校体育赛事产业未来发展方向的指引都有着重要的启示:1)中国高等教育一直是公益事业,中国高校体育部门经济来源几乎完全依靠学校和国家财政拨款,部分高校能获得一定程度的赞助和捐赠,但没有票务收入,更不可能向学生收取用于大学体育发展的费用,因而自主性较差,经济实力较弱。但这并不代表高校体育赛事不能盈利,相反我国高校体育比赛和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还并不弱,我国拥有275所高水平运动队布点校,拥有近千只不同项目的高水平运动代表队。不同项目的全国高校联赛开展得如火如荼,又特别是CUBA和CUBL篮球联赛的开展,两项赛事不仅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而且建立了成熟的市场,具有固定而且庞大的观众群体。借当前全国体育产业改革春风,能否在这些联赛中尝试进行票务销售,以取得一定的收入来弥补学校投入不足。2)橄榄球并非我国高校的热门体育项目,但足球却是我国当前的国家战略,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投入,加强赛事化运作和商业推广,以期成为未来我国高校体育赛事产业的龙头。3)加大校企联合,各项目全国冠军代表队和区域强队可采取冠名、出售版权等形式获得企业赞助,如北大女子篮球队、天津财大女子篮球队和青海师大女子篮球队就是典型范例。4)挖掘资源,广开捐赠之路,如华侨大学前男子篮球队连续三年蝉联CUBA全国总冠军的成功经验。5)进一步加大我国高校体育赛事和经费管理,坚持高校竞技体育业余性和非营利性方针,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大学生运动员学业和学术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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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Niskanen, William A. Bureaucracy 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M]. Chicago: Aldine-Atherton, 1971.

[8] Wycoff, Paul G. The simple analytics of slack-maximizing bureaucracy[J]. Public Choice, 1990, 67: 35-47.

第8篇

[论文摘要]网络虚拟市场中同样存在着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使得该领域的法律规制更为复杂。本文在介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表现形态的基础上,主要分析了在网络环境下法律规制的特殊性,并就其体系完善提出了建议。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利用互联网为工具,其中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空间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垄断经营。在域名注册市场,少数独占机构利用控制服务器与数据中心的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一度非常严重。

2.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

3.域名纠纷。网络域名争议是近年来最新,最突出、法律规制最为复杂的网络纠纷类型之一,这是伴随着国际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其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系最密切的领域当属域名抢注。

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而且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

5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技术是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和支撑,新型的网络技术也会被不当利用进行不正当竞争,其中链接就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技术手段。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上的特殊性,在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域名等侵权纠纷中,由于现有法律对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界定并不十分清楚,因而在解决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规制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制于经营者的行为,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该法的规定来看.还包括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经营者的界定.我们认为在网络环境中其范围不应过窄,宜从行为角度而非主体角度进行判断这是与互联网大众化带来的利用普遍化相关联的。网上从事经营行为的主体许多并无法定经营资格,但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经营砉以及社会经济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凡是在网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被认定为经营砉。

2规制范围。网络经济中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相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网络服务商经营者(包括传统经营者与网络经营者),访问用户,消费者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因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也更为复杂,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经济中规制的行为范围更为广阔。互联网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地域范围,至少在两种情况下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一是网站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注册登记所在地,二是实施侵权行为或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3责任承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该法第20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即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规定对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损害赔偿同样适用。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便利于司法审判,应当确定法定的赔偿额,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在一定范围内灵活规制。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直接、特别规定,在制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已产生了现实法律不能满足网络发展需要的矛盾。在此仅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1.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法列举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