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不动产登记规划

不动产登记规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3 16:53:3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不动产登记规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不动产登记规划

第1篇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必须的,但要看到问题的所在,应该是如何纠正以前的不当甚至是错误登记,与落宗两码事。落宗是发现了这些问题,并不是由于落宗阻碍了统一登记。

用途不一致不等于违法用地,简单的把土地用途和房屋规划用途划等号本身就是错的。

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甚至是集体土地等搞房地产开发都可以登记?

违法用地的房屋在没有合法处理之前,肯定要暂停登记,否则一路违法下去,怎么符合法治精神。至于因为中止办理登记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应当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登记不当或有错的不用纠正吗?

登记机构没有这个职权,应该有其他行政部门的生效行政文件,然后启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登记机构是依据合法的权属来源资料进行登记的。

我国土地政策的根本就是用途管制,如用途改变未经批准就是违法用地,不可以登记。

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登机机构的查验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说的很清楚,登记机构有这个职责。先不说房产证是否有问题,最起码土地不合法或不合规就不能登记。

对房产发证存在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能一概确认登记。首先登记部门没权中止,其次后果不应该让小业主承担,该抓渎职的抓渎职。

开发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用途来开发,特别是不能把其他用途的土地随意变成房地产用地。

不动产统一登记通过房屋落宗发现原有的违法问题,肯定不能继续将错就错!所以,“房本变废纸”和房屋落幢落宗没关系,只能更加凸显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违法变更用途的后果不应该由购房人承担。拒绝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个才是重点。

拒绝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不能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的所有问题。登记机构的职责只是依申请将合法不动产记录在案。

不动产证只是结果,过程不合法应管理部门处理。

目前登记机关就是土地管理机关,因为统一登记,以前的矛盾问题都暴露了,那只能分门别类地解决了。统一前分立登记的弊端都研究的很清楚了,对策也要做相应的研究。

工业用地上也是可以有住宅的。

土地登记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权属来源文件确定,房屋用途按规划审批确定,《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这个有很明确的规定。

有规划审批但未经国土部门审批,视为没有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是规划部门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报建审批,违反《城乡规划法》。

第2篇

关键词:Walkre;不动产;权籍调查

中图分类号:P272 文献标识码:A

数维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系统(Walkre)依托于强大的数维信息化测绘平台(WalkIMap),集存量楼盘图属数据自动提取落宗,土地和房产权籍数据融合建库,地籍房产权属调查测绘于一体。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机制的重大革新,任重而道远。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地实施以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工作有序开展。为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推进的今天,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研究如何深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

1.1 不动产权籍

不动产权籍是指记载不动产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的表卡簿册证、图件和数据的总称。

1.2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指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和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是“四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统一)”的内在要求,是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地区,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序运行的必要前提。

2.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2.1 现阶段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在不动产分散登记时期,农、林、地、海、房产等部门各自开展调查测绘工作,有着不同的作业标准和规范,使用的作业工具也不尽相同,由此带来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在标准规范、源数据、作业工具等方面难以协调的问题。目前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第一,规范标准繁多。各部门(国土、房产、林业、农业、海洋部门等)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基本单位、所依据的规范及数据库规范均存在差异,无统一的标准。例如,国土部门有《地籍调查规程》,房产部门有《房产测量规范》,林业部门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统一登记后,多个版本的规范容易相互产生冲突。

第二,源数据种类多。虽然国家要求不动产权籍要实行一体化调查,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和房产权籍调查测绘仍由多家机构完成,每个机构都有各自的源数据。如外业测量数据;影像数据;已有的房产、地籍等电子数据;档案数据等。如何将现有的数据进行整合利用,是大家需要面临的问题。

第三,生产效率低。由于分散登记时期地籍、房产数据分开生产,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分化,形成了专业壁垒,导致地籍和房产的一体化调查开展困难。目前不少地方仍然采用地籍、房产数据分离生产操作模式,地籍、房产成果数据无法相互关联调用,影响了数据整合进程,导致生产效率低下。

第四,成果结构不清晰。地籍、房产调查分离操作也带来了图表、影像杂乱无章等成果问题,导致更新、查询无章可循。另外,很多地方房产测绘并没有按照规范操作。按照国家要求,不动产测绘必须要保证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

第五,作业工具多样化。不同测量单位,采用作业方式不用,工具也不尽相同,常见的工具有AutoCAD平台、ArcGIS平台以及自主研发平台等。这必将导致数据发生冲突。

2.2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1)实施一体化调查

调查测绘机构要扩大业务范围,不再将地籍和房产的业务分开,实施一体化调查。测绘资质的改变铺垫了一体化调查的基础,原本的地籍测绘或房产测绘资质现在变成了不动产测绘资质,测绘单位既可以从事地籍测绘也可以从事房产测绘。浙江不动产测绘已全面启动,多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规程,三测合一是趋势。

(2)原有数据的利用

地籍和房产的存量数据非常庞大,这部分的数据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标准,需将原有的地籍数据和房产数据进行迁移转换,然后进行落地关联,房落幢,幢落地,地落宗。

(3)规范调查成果

第一,要统一测量数据标准。国家在不动产数据建库标准规范中明确了每一项内容包含的字段,例如房产中的逻辑幢、层和户,宗地的宗地基本信息,界址点和界址线等。无论测绘机构使用什么软件平台,最终要生成统一标准的数据,才能满足规范要求。

第二,要加强数据交互与继承,如房屋要继承土地的宗地信息。如果继续采用手工交互的方式,出错的可能性比较高,工作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3.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工作思路

3.1 技术路线

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突破口,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采用已有含坐标的城镇地籍数据库、集体土地所有权图、农村宅基地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高分辨率影像图等图件作底图,通过内业判读,外业测绘与核实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工作。

3.2工作流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分为以下5个步骤:调查前准备、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地籍、房产)、质检入库、成果归档。

(1)调查前准备

历史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根据资料、调查现场的情况制定调查方案,提前发放《指界通知书》;寻找控制点;到相关部门(国土、房产、林业等)提档或在业务系统中查询相关资料与数据。

(2)权籍调查

核实与调查不动产权属情况;核清界址状况;绘制宗地、自然幢、不动产单元的草图;详细真实地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3)不动产测绘(地籍、房产)

外业:控制测量;界址点测绘;宗地测绘;房产测绘。内业:绘制宗地图;录入宗地属性;绘制自然幢;录入自然幢属性;房产面积计算,分摊处理。

(4)质检入库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成果主要包括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必须转换为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权籍管理系统数据库格式,使不动产登记系统能直接调用。同时,入库前还必须进行拓扑、逻辑检查。

(5)成果归档

调查成果应以宗地为单位,以统一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将纸质档案与电子数据分类归档。

结语

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技术体系的建立,涉及多项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并不会一蹴而就。数维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实现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中的土地测量,规划测量,房产测量的统一,一套系统即可实现土地从规划定线到农专用到房产预测量、实测量到竣工测量到房产发证的所有步骤。实现了多种测量归一化,省去在各个步骤中使用各种复杂的测绘调查软件的麻烦,统一了标准,降低了成本,简化了步骤,提高了效率。

参考文献

[1]阮旭波.关于测绘企业在不动产登记新形势下做好工作的几点思考[J].城市地理,2016(6):35-35.

第3篇

关键词:GIS;县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设计;分析

引言

由于历史造成的原因,我国的很大一部分地区在不动产信息登记和管理上,有着严重的缺陷。尤其是在长期的管理模式上的漏洞,使得土地不动产空间管理即为混乱,并长期制约我国的经济发展,使政府和有关个人,都无法掌握确切的不动产数据。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办法,并有效实现一种统一登记平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人们的需要。在不动产统一建设中,以土地作为前提,有效运用信息化管理,实现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以及房屋有关部门,对县域内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登记范围,以及统一登记和管理平台,并形成良性的规范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1 我国目前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分析

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对于不动产物权以及相关变动等都是通过有关散见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我国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一整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的现状是,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多项登记,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尚不具备统一登记的条件,大多都属于分散性的登记操作。

我国不能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重点在于在实践上没有将登记机构进行统一,而且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在登记上的分散,造成的弊端很大,不仅会使得有关权利部门对登记问题有诸多的麻烦,增加许多部门的管理成本,而且在市场运作和流转上,也不利于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

我国目前的情况,在登记上属于多头执政,各个部门依据的相关法律悴痪∠嗤。而在2015年三月,国家已经明确用法律的手段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使得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走向了新的发展。

这在目前不动产登记方面,克服了相当大的阻力,首先来自于人们的极力不配合,国人素有"有财不外露"的观念,同时一些地方和单位,有许多超多住房,在担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同时,会打破自身的既得利益。因此,相当一部分的人们是不愿意配合工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已经在我国多地进行了试点实施。运用了GIS技术进行了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方便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服务。

2 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设计的前提分析

我国在过去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些登记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利益以及管理,在改革开放后的时代中,国家的相关利益被各个部门所取代,使得不动产登记管理非常复杂。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设计的前提主要有:

首先,要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这是必要的前提条件,由于我国今年年初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使得法律法规制度趋向统一,并使得各项工作逐渐规范化,在县域经济和农村产权制度等行管改革的前提下,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变得完善,统一了国土、农业以及房屋和森林等领域的统一登记管理。

其次,要有统一的登记机构。在过去很多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出现过分的登记分散等缺点。在各类数据的登记上不精确、不规范,导致一些信息漏记、重记,这种交叉管理在数据上和现实非常矛盾,给市场产权的主体带来了诸多不利,不仅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也造成投资的不确定性。在同一的登记机构以后,国家普遍设立省级不动产登记局,实行了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的依据和信息平台统一的战略决策。目前,一些省市已经设立了不动产登记局。

3 县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设计的分析

对于县域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在设计上,主要设定为几个部分,主要是网络拓扑结构设计以及不动产GIS子系统功能设计,加上不动产GIS子系统的功能设计等。这种管理系统平台,可以允许多种身份的人们进行登录,这些用户在登录平台以后,可以对管理系统内的管理地域和有关权利人,对集体土地以及账户权限等多种数据极进行查询,并可以进行统计和分析。

县域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数据内容,是由一个大整体数据构成,并通过很多子登记系统进行统一和整合。包含看很多公共数据库信息,例如,有基础土地信息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国土二调、城镇地籍调查、栅格数据库、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田地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房屋所有权数、其他公共数等等。

在上述的基础数据信息中,还进行了纤细的分析,例如,对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分为测量控制点、等高线、以及行政区和行政区的界限,加上一些高程注记点和坡度图等等。

这一GIS县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在系统功能的设计上,主要具有产权一张图的简单明了功能设计,能够实现对资源的统一系统分析、管理和规划的功能。具有区域分析的功能,在设计上,能够为政府进行规划设计提供准确、及时的决策数据,促进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并有效地简化决策流程。登记平台在设计上还具有导入和导出功能,这种功能非常支持各个政府的不同部门的需要,保证数据的完整,并有效将数据利用到实处。

4 对GIS县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系统的实现与评测分析

在通过编码进行分析,并按照不同的登记需求进行登记,在具体的系统内部,形成了各项系统成果,主要有鱼鳞图,要能够仔细、准确的将地籍信息查找到,显示出清晰的地块以及面积。在登记功能成果上,能够显示出完整了土地初始化信息,包括一些申请和初审,加上各种相关登记文件。在权力人的管理上,包括了对权利人的高效、准确的分析,方便管理和查找。

在台账管理上,实现地域管理所的各种地块信息分析。保证统计信息的直观和形象性,尤其是对于进度的查询成果上,能够仔细描述相关工期的进度,为有关决策进行分析等等。这些成果能够非常形象、清晰地显示出县域内的农村土地的登记描述,使得不同的不动产资源在空间上趋于统一管理,保证了农民的利益,实现了对不动产的产权统一分析和管理,在图、账、权三方面达成了一致,不仅实现了四权合一,而且达成了用图管理土地,用图管理账目的高效管理。其四权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加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等权利。

5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县域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平台进行了详细的设计,对不动产的相关内容做了大量详实的报告,并思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实现路径,字不动产登记平台设计系统上,进行了建构,并进行关键模型的应用研究,不过在面对众多因素的不确定性,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上,还要照顾到系统的其他方面,并进行更好的完善和优化。

参考文献:

[1]杨永菊,冯德显,乔旭宁.基于GIS的河南省县域经济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J]. 地域研究与开发,2007(03):117-120.

[2]马冠雄.基于GPS/GIS的县域土地资源利用信息系统设计[D].沈阳农业大学,2006.

第4篇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

1.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过程更加便捷

将过去需要在几个部门进行的产权受理、办证、入档、发证等流程整合为一站式服务,提高登记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工作中人为错误的可能,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社会公众也因此节省了时间。

2.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信息更加透明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能真实快速地查询不动产信息,降低伪造证件、偷税漏税、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腐败有很好的警示和调查作用,让社会的公正性得以体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公示力。

3.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成果更加统一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处理问题时不尽相同。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可以避免因法律法规间的互相冲突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登记档案也可以按照统一规则重新编码分门别类,提高登记的工作正确性。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中的阻力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中,会涉及到诸多部门的整合,关系到与之相关的利益划分,其相关人员的人事调动不可避免,工作业务需要重新认识,资料整合的工作量相当巨大,相关法律法规要重新把握,工作流程也要慢慢熟悉,社会公众也需要一段时间来接受。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后,因其自身整合以后,一次性需要的受理资料比之前分开部门单独受理的量要多,这就要求社会公众需要全部收集资料后才能办好证,而不是一个证办好再办下一个证,其对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要求比之前更高。

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需要的相关测绘工作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测量工作准则

在国家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今天,房产测绘部门还在沿用1985国家大地坐标系,部分城市仍采用自己建立的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也不统一,导致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在地籍部门和房产部门有着两套坐标值和高程值。坐标、高程等测绘数据的不统一,导致相互间信息不能共享共用,房产面积、房屋门牌号、房屋权属人、宗地编号、土地面积等属性信息不能关联,阻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整合进程。只有有法可依,有统一测量的准则,房屋信息才能互联互通。当测绘数据相互统一整合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所以,制定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统一工作准则十分必要。

2.提高工作意识,培养测绘技能

在测绘方式和工作流程上,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不尽相同,一方面致使测绘工作内容数量加大,而另一方面数据质量要求更加严格。这就要求测绘工作者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下提高测绘工作意识,培养测绘技能,提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绘等测绘知识,才能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不动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动产单元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对以后不动产其他数据信息的关联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建立完善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标是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 而长期以来各个部门遵守着各自系统的法律法规,工作环节也相对独立,需要搭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来整合多个部门。

第5篇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改革;管理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具有在自然或法律范围内不可移动的属性,包含土地及其定着物如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对于物权制定了的一项法律制度,由专属部门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下,对不动产物权及其变更情况进项登记,本质上具有司法效果。从最早2007年《物权法》的制定,到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的提议再到2016年1月2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这一系列的相关工作彰显了我国政府与领导对该项工作的积极重视的态度以及锐意改革的决心,标志着我国在不动产物权公示上取得了改革的实质性进步。

2.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经济学价值。它的建立为我国的不动产交易提供了清晰的产权制度,对不动产交易、获取、处置进行了规范。簿证统一是保护物权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它有效化解了权力矛盾,同时也生成了反腐败等衍生价值。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形式上让土地与房屋实现了房地合一,简化了工作程序,在流程上实行一站式管理,使管理更高效,促进了房产等行业的经济发展。此前,我国实行不动产分别登记制度按不动产所属经济范畴来登记信息,在房产市场上,相应信息未进行实名登记,给腐败留下了藏身之地。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之后,对公职人员的房产信息了解更充分,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叠加效益。另一方面该制度实施后国家对公民的住房信息了解更全面,提高了房产宏观调控的准确性,房产投资人群抛售房产,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住房空置的现象,提高了我国住房使用效率。在该制度改革的同时也为国家关于农村土地三权(经营权、所有权、使用权)分立的制度管理提供了保障,进一步保证了农民的合法利益。从长期看为房产税及遗产税等新税制的健全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依此制度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电子存储的方式对不动产信息进行登记,提高了信息的安全性与准确性,符合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是管理技术的一项革新。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强管理的具体思路及措施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2007年《物权法》颁布至今,经历了近10年的时间,可见改革任务的任重道远。我国不动产管理的客观环境决定了改革的实施进度。首先,我国缺乏统一的不动产管理机制与条例,不同部门、不同地域对不动产分别管理,给统一登记工作带来了难度。其次,该项工作的管理过程触及了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实行科学、合理的统一登记制度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改革管理:

1.提高员工素质

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动态跟踪的工作,随着交易事项的频繁发生,给该项工作带来大量的工作量,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要有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要依据该项工作的时态特性及时进行信息登记与更新工作。此外,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既要有法律知识又要掌握土地管理领域的测绘等专业技术,这就需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完善员工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素质。

2.加强部门管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对土地、林权、房产等进行的统一管理,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国土、房管、农林等多个职能机构的密切配合,要破除部门利益,避免各自为政的工作状态,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衔接工作,建立统一的工作局面。

3.注重制度建设

任何一项改革的实质都是制度的革新,不动产登记制度从分别登记到统一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管理历史上的重要改革步伐,需要有健全的法律依据与之相配伍。国家及相关制度建设部门要做好顶层制度规划工作,提高制度的合理性,从制度上引领与规范改革的脚步,同时要落实好各项相关政策,消除改革的不利因素,确保新制度实施期间的平稳过渡。

4.实施违规问责

落实责任制,是保证制度实施的有效途径。不动产管理是对产权、财权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常常触及的是个人的利益,极易诱发风险。在制度推行中,要对工作人员的错误及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要加强员工的自律性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将人为因素的风险降到最低。

5.拓宽登记领域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相关基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该项工作也应该不断的拓宽登记的领域与范围, 要扩大公示及交易安全维护等方面的权利范围,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让改革工作进行的更测底。

三、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变革,规范了物权及产权管理,在法制层面上创建了良好的交易环境,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至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需在制度、管理等各方面不断完善,要形成健全成熟的立法与管理体系,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合理性、合法性。相关部门及个人要重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该项制度,推进此项改革的进程。

参考文献:

第6篇

2021年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在局相关股室配合下,按照自然资源部、省厅及市局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群众登记财产便利度,不断完善基础数据,优化办证流程,压缩办结时限。结合全省开展的“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牵头登记财产指标材料报送,着力优化财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全力推动登记领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化解登记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房管、税务等部门间数据互通共享,搭建“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了服务效能双提升。回顾全年各项工作,现做简要总结如下:

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日常登记业务工作稳步推进。全年共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件,其中办理首次登记()件,一般转移登记()件,变更登记()件,抵押登记()件,注销抵押登记()件,更正登记 ()件,补换证登记()件,协助司法查解封登记()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本,不动产登记证明()张。为企业群众开具各种不动产查询证明2600份,接待公检法纪检委等部门查询3000余次。

2、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一年来,业务股室在办理各类业务的过程中,共形成各类档案资料9600余卷,已入库保存8000余卷,对需要永久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类档案,已采取线装方式装订成册5630卷,5年保管期的抵押档案编号入库4769卷。至2021年11月,登记中心新增永久存档资料63000卷,新增短期保存抵押登记资料35000余卷,房管部门移交90000余卷。农业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已完成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对接,对移交前的各项工作准备充分。

3、登记财产领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开展以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结时限、精简申请材料。截止目前,我县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实行公开办事流程、办结时限及材料清单制度。不动产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抵押登记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中心不断创新服务举措,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日中午等非工作时间,通过延时服务、错时服务等模式提供全时段“不打烊”服务,群众企业办事不再“选日子”。同时,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绿色通道、24小时自助查询、“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受理登记等多项举措同向发力,企业群众不动产登记获得感、满意感、幸福感逐步增强。

二、便民利民工作成效

1、实现抵押登记“不见面审批”和“一次都不跑”。2019年以来已与6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企业群众办理抵押登记可就近选择银行网点,不必跑不动产登记窗口。2020年线上“互联网+抵押登记”业务共受理完成430件,发出电子证明430张,为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抵押融资额达20548.7万元。

2、推动“不动产电子证照”应用。2020年率先在进贤县邮政银行抵押网点中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权利人在该行直接办理抵押登记,由银行直接打印不动产电子证明,实现“一次不跑”,截止目前已有3家银行推行抵押登记“不动产电子证照”应用。

3、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2021年“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部署安排,切实提升办事企业群众对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起正式上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企业群众可以登录平台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后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等。我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上线运行,标志着我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正式落地运行。

4、推行“交房(地)即交证”服务模式。为推动该项工作,2020年12月县自然资源局印发了《“交房(地)即交证”便民利民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交地即交证,不动产登记中心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收件,不再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受理要件材料,只要企业交地后提供了材料清单规定的要件,便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6月初已经实现所有拿地企业交地即交证。为有效防范不动产登记领域风险,保护购房群众权益,积极探索交房即交证新模式,目前已在山水田园小区开展试点,该小区已有35户业主交房当天领取了不动产权证。

5、实现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缴税后1小时办结。为提升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效率,实现缴税后1小时办结,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召开相关业务股室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该项工作。在深入探讨研究原办理流程及环节可压缩空间后,决定取消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备案,取消会议联审。目前,企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缴税后即可直接申请转移登记,全面实现缴税后1小时办结。

6、自助查询服务24小时“不打烊”。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设置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区,实现不动产登记进度查询、个人住房信息查询“不打烊”,有效地解决了部分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8小时之内没空办、8小时之外无处办”的问题。

7、进一步压缩办证时限。2020年以来,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大提速,实现了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即时办结。

8、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部门联动,实现一站式办理。目前已实现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中与水电气部门联动办理,申请人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办理水电气过户业务。群众领取不动产证书的同时,直接在办证大厅水电气窗口一站式同步完成过户,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过户多项业务办理只进一扇门。

9、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经过省自然资源厅与省级相关部门协调,2020年12月25日前已完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公安、市场监管、编办、银保监、法院及民政等六部门实现“点对点”专线信息共享。为实现不动产登记、房管及税务三部门信息共享,县自然资源局于3月30日、5月19日分别组织三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沟通对接,就信息互通共享模式达成一致意见。不动产、房管及税务三部门接口已开发成功,现已经实现不动产登记、税务、房管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10、加强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成立县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印发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相关工作的文件,对不动产(含山林权、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处解决机制重新明确规范。本次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三定方案”中还新增了承担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技术性、辅工作职责,将更有效保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当前不动产登记领域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信息共享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不全面,因早期信息没有经电子化处理,无法通过信息互通共享提取。公安部门的身份证信息及民政部门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与房产交易登记密切相关,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已经实现了与这两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现距实际工作要求还存在差距。如与公安共享的身份证信息,有小部分电子凭证无法调取共享;早期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没有经电子化数据处理,导致部分时间段的结婚、离婚电子凭证信息无法调取。这些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仍需要提供纸质证件,不能从信息互通共享中获得便利。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加强与信息共享单位紧密协作,尽可能扩大信息共享范围,使企业群众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最大的办证便捷满意度。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以“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上线为契机,实现不动产登记系统迁移到赣服通等政务外网运行,自助查询登记档案和登记信息,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实现法人注册登录、个人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同步推进微信公众号上线。加快推进各类登记业务“全程网办”,零距离服务广大企业群众,不断拓宽“不见面审批”和“一次都不跑”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第7篇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交付

一、《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及其背景

《物权法(草案)》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草案)》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草案)》第209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一般认为,上述《物权法(草案)》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采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

所谓债权形式主义,为意思主义与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结合,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所以也被称为奥国主义。依此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物权变动需要公示。广义的公示指一定的法要素(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权利、法律上的地位和关系)存在与否的广为第三人认知的行为和手段。公示的本质是一项广泛赋予第三人认知可能性的法制度。[2]

公示因不动产和动产而有差异。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则为交付和占有。这似乎已经是天经地义的常识。不动产登记制度始于12世纪前后,当时德国北部城市有土地物权变动须记载于市政会所掌握的都市公簿的习惯,[3]乃未被罗马法征服的日耳曼传统,后于18世纪在普鲁士和法国抵押权中复活,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直接渊源是法国的抵押权登记制度。动产的变动则自罗马法、日耳曼法以来一直如此。[4]

一个不动产物权变动,无论我们赋予其怎样的法律含义,在事实上,一般都需要以下几道程序:合同(债权或物权)、交付、登记。无论哪国的民法典,也都是在这几个因素上做文章。[5]因不动产物权的类型不同,这几道程序也会有不同。比如,不动产所有权变动需要完整的三个程序;而对于不动产抵押权设置,则无需现实交付。因此,本文的讨论,除非特别说明,限定在事实上存在交付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场合。如果最终结论成立,我们再将结论做一扩展。按照债权形式主义的一般理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记。也就是说,交付,作为公示方法,仅仅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过程中,比如,房屋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交付的法律地位。

但是,从有限的里,我们发现,在不同国家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仍具有一些重要意义。比如,在采意思主义的法国,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公证人起着重要的作用。买卖契约缔结同时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应注意的是在实务习惯上指公证人证书作成时。这一点虽然随着城市规划等手续的增加,由当事人的合意到公证书制作的时间增加,但所有权转移时间是公证人证书作成时的法意识却更强烈。[6]这一点的提示在于,在意思主义模式下,所有权并非一定要在合同生效后就移转。又比如,在美国,财产法主要属于州法的范畴。综合各州的情况,大多数州财产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处理情况是:不动产权利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转让行为完成之后,不动产财产权变更即发生法律效力。转让行为分两步,第一步是有关不动产转让的合同,第二步是契据(Deed)。契据是完成不动产转让的最终法律文件,由出让人以书面形式做成,载明双方当事人在第一步达成的合同中的要点即可。最重要的一点是契据必须交付给受让人,一经交付,不动产权利即完成法律上的转移。[7]受让人虽可以把契据拿去登记,但依大多数州法及其实践,该登记不是不动产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仅仅是对抗要件。[8]在美国,契据的交付意味着转让行为生效,因此,整个土地交易的关键是契据的交付。[9]

由法国及美国的做法可以看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在合同(债权合同)与登记之间,还要有一个中间环节。在法国是公证人证书的做成,在美国是契据的交付。公证人证书的做成和契据的交付,既可以理解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标志,也可以理解为公示手段。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本文所要讨论的话题正是:交付,这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究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法关于物权变动最主要的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即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对这一规定进行了重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一般理解为不动产以及按照不动产规范的动产的物权变动的情况。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规范的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由法律另行规定。[10]

一般认为,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包括以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了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据此,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方面,现行法采取了登记生效的处理规则。[11]另外,对于需要登记的动产物权变动,则基本采登记对抗主义(《担保法》第43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及第16条、《海商法》第9条等)。同时,从这些规定中我们看不出交付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

综上,《物权法(草案)》第9条第1款和第14条的规定,是我国现行法的延续。因此,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问题上,考察我国的交易习惯,即可对照说明《物权法(草案)》的合理性程度。三、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对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习惯的考察在物权变动的意义上,房屋是我国最重要的不动产。因此,考察房屋的买卖,有助于对问题的说明,也有助于使问题的说明具有普遍意义。

在事实层面上,房屋买卖过程中,交付是重要的一个环节。

第8篇

关键词:房屋交易 不动产登记 衔接

1.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房屋)登记的关系

房屋交易管理指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

1.1房屋交易管理

房屋交易是指房屋的转让、抵押和租赁。交易管理是对上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认和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预售、现售,存量房的转让,政策性住房销售和上市,企业破产兼并和征收安置过程中的房屋转让、房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合同备案、楼盘表的建立、资金监管、房屋面积预测绘、实际测绘、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等。

1.2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的房屋登记,是指将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的行为。

1.3房屋交易管理与房屋登记是房屋产权管理链条中紧密相连的两个环节

交易管理和登记互为基础,互相支撑,密不可分。从我国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全国范围的总登记历程来看,是先有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后有房屋权属登记制度,由于当时交易机构和登记机构分设,申请人要跑两个部门,递交两份申请,“办证难”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原建设部于2000年推行产权交易一体化并于2005年在全国推行房屋交易登记规范化管理,要求房屋交易和登记机构一体化,经过10年不懈努力,全国基本实现了房屋交易与登记的业务整合,很多地方实现了办公系统合并,档案合并,一套资料申请,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发证,转移登记代行交易审核职能,方便快捷。

2.加强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管理

2.1直管公房、落实政策

公有房屋是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按照权利(管理)主体,可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称自管公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有的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称直管房屋。按照原《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但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因此,直管公房中,存在着部分登记发证、部分登记不发证的情形。在“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年代,尽管很难理解,却不得不面对很多直(代)管公房未曾登记发证的状况。

当这些房屋因为公有住房出售、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以后,必然出现未经初始(首次)登记而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此类登记如果直接办理,则违反了连续登记原则。所谓连续登记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不动产未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办理其他权利登记;其二,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相应的处分登记的,被处分的不动产权利应当已经登记。对此,宜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拟定相关操作方案,作为转移登记的特殊情形去对待,以保证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2.2以委托受理方式实现“一口受理”

由于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相应的税务申报、房产查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彼此往往是互为基础,互相支撑,密不可分的。因此,在当前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背景下,笔者建议可以采用委托受理的方式来设置受理窗口。具体思路为:由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委托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代为受理,将房产交易受理窗口增挂“不动产登记窗口”,同时将税务窗口及房产查档窗口也纳入其中,实现一个窗口受理。申请人可向窗口一次性提请房屋交易审批、确权、房屋查档、纳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在申请事项中同意在完成房屋交易审批、房屋确权后自动转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从而实现“一口受理”,避免群众在多个部门中来回跑。

第一,通过委托受理方式实现“一口受理”,将极大地方便群众办证,更容易获得群众的支持与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方便群众,进一步保护群众的个人权利。如果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反而给群众增加了麻烦,明显违反了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而受理窗口的设置,直接关系到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第一印象”。因此,在窗口上实行“一口受理”,才能让群众在交纳不动产登记材料时少跑弯路,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不动产统一登记能更好地获得群众的支持。

第二,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还属于新生事物,若重新专门设置受理窗口,其花费的人力、物力及精力将会非常大,而原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房屋登记多年,在窗口的建设上具有积累优势。因此,在充分利用原房屋交易与登记受理窗口的基础上,增挂“不动产登记窗口”,并将相关业务窗口也纳入其中,将更有利于实现现有资源的优势整合,促进登记工作地快速与平稳开展。

第三,通过委托受理方式实现“一口受理”,不但可以保证群众能在一个窗纳材料,同时也有利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衔接。因为,无论是相关资料在不动产部门间的传递,还是不同部门间工作的联系“,一口受理”的方式更容易实现衔接,从而确保房屋交易、确权与登记工作之间地顺畅,这无论是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开展,还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结时限上地提速都有积极的意义。

2.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通常讲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及结果合法。对建造房屋这一事实而言,程序合法即建造过程合法,如领有施工许可证等;结果合法即通过规划、国土等部门验收合格。虽然说建造的程序和建造的结果都应该合法,并不因为其过程有瑕疵而影响建筑物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未办理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而导致建筑物成为违法建筑,但相关主体应该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由此可见,建设主体并不因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而影响其物权。

结束语:

本文就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有序管理进行了探讨,希望本文的提出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常鹏翱.预告登记制度的死亡与再生[J].法学家,2016,03:125-135+179.

[2]曹利华.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部门衔接的几个问题[J].中国房地产,2016,31: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