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3 16: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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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具有不断创新和谋求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担保公司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应选择在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风险资本的介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授信方式间接形成,并以股权质押作为提供保证后的反担保措施,有条件地使担保机构间接控制其股权。一般而言,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抵、质押物均不充分或完全无抵、质押物,此时提供担保授信行为比较符合风险投资的特征,即担保授信只能以该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并补充企业其他仅有的抵、质物或第三人保证之复合担保措施;这体现了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的双重属性。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恰当选择担保授信方式的介入期。一般而言,种子期要绝对控制,创业期可以谨慎介入,成长期进入比较有利,最佳时机是成熟期。第二个原则是设计最佳的授信品种、期限、额度和费率。授信品种包括银行贷款担保授信、融资租赁担保授信、风险投资基本收益担保、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就授信期限而言,银行贷款担保授信一般为两年或两年以上,最多不得超过五年;融资租赁、基本收益担保和股权转让价值担保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设定。授信额度以企业或项目的自有资金和授信期内预期权益性融资增加的1:1设计并滚动相匹配,即实行以企业净资产为基数而设定担保授信额度的原则。就费率而言,保费按年度收取,年费率3-5%为优化区间值。第三个原则是股权质押的额度控制:原则上应设定在绝对控股范围内,按拟贷款企业的净资产额乘以60%左右的数值,作为股权总净额与质押率的设计基础。第四个原则是控制信贷资金与代偿股权处置:提供担保授信后,企业的信贷资金支付或回笼,必须立书约定由担保公司和银行双重控制;原则上实施额度审批、阶段性控制划款,并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到期偿还后担保责任正常解除。如果逾期代偿,担保公司应当行使追偿权利,并从法理上剔除“流质条款”之潜在瑕疵;通过债权重组并控股持续经营、变现转让股权或部分转让股份。或者步入风险投资的具体操作框架内继续运作,并适时提供其增值服务,把该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实现其超额投资回报。
在收集项目之前,风险投资家要充分分析风险几率、投资目标市场价值和产业发展前景,并且研究机构、会计所和证券商都是其寻找项目的机构,这样能够保证寻找到优质项目。②项目筛选阶段。风险投资家在大量风险项目中寻求投资机会,并针对选中的部分有潜力项目做出详尽调查和评估。不同的风险投资公司使用不同的筛选方式,风险企业所处发展阶段、项目规模、所处行业和地理位置等是风险投资公司着重考虑的问题。项目所处行业及发展阶段是重要的筛选内容。通常情况下,风险投资家只在某个或几个行业比较精通,所以,对自己精通领域进行投资几率较大。因为越是了解自己所投资的行业就越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经验和关系,为企业技术、市场等提供优良服务,取得投资收益。
项目评估阶段。风险投资家将选中的方案进行调查分析,为是否投资做出判断。评估内容有:一是风险企业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包括产品技术特征、环境威胁抵抗能力、市场特征和企业家能力等;二要评估可能收益金额,包括风险企业投资规模及其出让股权数额。④构建契约阶段。构建契约阶段是在风险企业投资评估得以通过并且双方达成共识之后。风险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根据风险企业的股票价值、基本约束机制和利益划分方式进行协商,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此阶段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讨论:第一,可转换优先股、债券、普通股等属于股权形式。计价方面,投资公司侧重于公司净值、票面扣除技术折价、商誉和票面价值等。第二,为保障股权、降低风险,投资公司会在协议书上明确股权保障方式,包括:重大资本预算核拟方式、财务责任、董事会权利义务和董事会席位分配等。另外对技术股权利和义务划分也有明确规定。第三,针对投资公司回收年限、受资企业股票上市时机、出售持股时机与规范等内容进行协议说明。第四,对投资公司参与经营决策及参与程度加以确认。
二、退出机制
对中国的光伏组件制造商而言,当前的境况可以用水深火热形容。
继美国启动对华光伏“双反”后,9月6日,欧盟“双反”调查的立案,除多晶硅外,本次欧盟将组件、硅片也列入了反倾销调查中。相关统计显示,2011年,中国出口海外的光伏产品价值358亿美元,其中欧盟占据60%以上,涉及出口额超200亿美元。一旦欧盟对我国光伏产业反倾销立案,意味着将使60%的中国光伏企业被迫暂时退出欧洲市场,光伏上游直接产值损失将超过3500亿人民币。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对中国上游组件商而言,“雪上加霜”已经不足以反映当前的面临困境,欧盟的“双反”将关系到众多中国光伏企业的生死存亡。
在此背景下,欧盟“双反”对海外光伏电站项目或资本渠道而言,又将产生何种影响?
对下游影响有限
欧盟反倾销若成功,对中国光伏产业尤其是上游将造成空前沉重的打击。所谓唇亡齿寒,行业下游即欧盟区域内光伏电站投建领域也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从光伏电站投资者角度来看,无论是长期持有型还是建成退出型,本次反倾销对投资收益回报的影响较为甚微。
对于海外电站项目,影响投资收益率的主要因素依次为: a、补贴收购价格及时间(包括FIT、绿卡等各种形式的电价补贴政策);b、 项目所在地的光照资源状况;c、建设成本;d、其他因素(如系统效率、通货膨胀、折旧、折现率、运营期等)。
从投资人角度分析,对投资回报影响最大的是收购电价和补贴政策。本次反倾销,主要影响的是欧盟区域内光伏电站的“建设成本”,而建设成本在整个电站投资回报中的权重因素并非决定性的,也是唯一的可控风险因素。
以追加30%惩罚性关税为例,按照当前市场行情,项目整体投资成本将增加10%-12%,对应的项目回报率将会下跌1%-1.5%,但如果借助金融杠杆或采购同样具有价格优势的台湾组件,则该回报率的波动将大幅下降甚至可以忽略。而对于光照资源优越、政府补贴力度十足的新兴市场而言(以罗马尼亚项目为例),在光伏组件成本增加30%的情况下,项目总投资成本增加8%-9%,相应的投资收益率会下降2%,但整个项目内部收益率(IRR)依然超过20%,仍可确保在5年之内收回成本。
电站投建成本,是各国对太阳能电站投资回报的指导性核算以及政策补贴的核心依据,而各国所推出的投资回报指导数值,也是建立在欧盟光伏组件生产成本均价基础上的。因此,一方面即使本次反倾销成功,欧盟太阳能电站的投资回报率指导数值依然没有变化。
另一方面,如果因为反倾销导致欧盟光伏电站投资回报率下跌,影响金融资本和投资者信心,致使新能源战略进程放缓,则欧盟将有可能通过提高补贴的方式来进行追加鼓励。在欧盟各国新能源战略背景下,尤其是新兴市场,新能源资本不仅永远不会成为“反倾销”的对象,相反将继续受到稳定、合法的保护和鼓励。
堵不如疏
尽管欧美对中国光伏产品大规模“双反”,但以太阳能领军的可再生能源普及发展,是全球不可逆转和不可抗拒的趋势,因此,对欧美国家而言,其未来的光伏政策“堵不如疏”。
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使传统能源消耗加剧,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决定着国家和社会对可再生能源行业投入和发展的必然性。太阳能以其取之不尽、可持续无污染的特点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领域之一。
纵观全球新能源投资环境尤其是太阳能电站投建规模增长规律,太阳能产业正在呈现取代房地产和传统能源,成为金融资本追逐新热点的趋势。西欧国家作为太阳能应用最为成熟的区域,以补贴政策、法律体系、金融环境健全等优势,吸引了大量海外资本的涌入。其他新兴国家、地区为相应世界范围的节能减排、实现国家能源资源的合理布局,带动国家经济的发展,也纷纷出台极具吸引力的补贴政策,也正在成为太阳能产业投资的新秀。
当前各国的新能源战略,已从多年前意识形态领域的“好人举手”发展到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刚性需求”。在这种环境下,任何阻碍和延缓区域新能源发展的政策瓶颈、地方保护和非市场化干预,终将遭到全球市场的抛弃和反制,首先体现在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金融资本流动上。
与独立霸主意识形态的美国不同,欧盟作为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依赖程度最高的区域,在保护自身区域内光伏企业权益的同时,必将顾忌到整个欧盟新能源产业发展需求和产业下游权益。因此,可以预计,即使反倾销成功,其惩罚性反倾销关税的比例也会有所顾忌,更不可能会超过美国。
无论是欧盟,还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其国家新能源战略的推进,都在经历一场从政策份额驱动到市场驱动、从宏观调控到自由贸易的发展过程。从可预见的时间看,这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将对冲一切局部障碍和阶段风险,并催生多元化的资本退出通道和收益保障。作为光伏产业下游的电站投建领域,预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将是各路新能源资本关注和青睐的宠儿。
摘要: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势必推动大量港口项目建设,依靠传统的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如此庞大的建设需求。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为媒介提出一种新的港口融资模式,为大型港口投资集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投融资流程,为社会资本投资港口领域提供新方式。
关键词:
PPP;互联网金融;港口
目前我国港口主要投融资模式包括国家专项资金、资金自筹、银行贷款、企业投资等,其中国家和交通部专项资金约占总投入的8%,剩余部分主要由地方、企业和银行贷款筹措。近年来,由于各级、各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导致建设资金短缺,项目进度推进缓慢,这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国家港口战略的布局。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解决港口工程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但PPP项目总体签约率并不高,项目落地难,这与港口工程PPP运作模式的运作缺陷和过高的投资门槛不无关系。首先,现行的PPP合同为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公私双方地位不平等,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民间资本缺乏应有的话语权,而PPP项目的手续繁琐,政府的履约时间较长,往往会出现违约的情形。其次,港口项目的资金投入很高,投资门槛动辄千万,具备如此体量社会资本的企业数量并不多,并且港口项目周期普遍达到20年以上,长期而密集的投资增加了资本风险,一旦项目开工,在较长时间投资人难以进行集中撤资。这些问题引发了社会资本对资金回报前景的担忧,直接导致了港口工程融资难的现状。
一、模式提出的背景
引入社会资本进入港口产业是缓解当下港口建设压力的必然选择,而募集资金的途径对于吸引社会投资的成功与否十分重要。互联网金融模式由于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可以较好的解决港口工程投融资群体小、融资效率低、发展缓慢的问题。但互联网金融行业总体水平良莠不齐,监管薄弱,存在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假平台。而港口建设需要政府层层审批,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这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弱、风险高的缺陷。两种模式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因此以互联网金融作为港口融资的渠道具备一定可行性,但操作方式不能走传统PPP模式的老路。由于PPP模式要求民营机构与政府联合成立具备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公司,而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群太太广会导致股权过于分散,现有的PPP和互联网金融法律并不支持。而且互联网金融投资群体普遍不具备金融、水运等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在港口项目的选择以及相关的招投标环节做出专业的判断,也无法在港口建设运营阶段进行成熟规范的运作,容易导致建设、运营效率低下。因此社会资本进入港口领域投资时,应当选定一个合作对象,在港口投资中提供相应的帮助。中国有大量专业的港口投资集团,直接对港口、码头等相关产业进行投资。这类企业多具有国资背景,具有资金和信誉保障。港口投资涉及的专业面广、利益方多、事务杂,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在挑选合作对象时,往往倾向于国有企业,对于民企和外企设置较多准入门槛。因此国有港口投资集团是社会资本的合作的理想伙伴。社会资本依托港司专业的港航人才、成熟的制度体系、优质的人脉资源,弥补自身背景和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港投企业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既缓解了集团的资金压力,又响应了国家盘活民间资本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号召,实现了互利双赢。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基于大型国有港口投资集团的新型港口投融资模式:港口投资集团根据项目实际资金需求,通过出让自己在项目公司股份的方式,向小微企业及个人为主的社会投资人募集港口所需的长、短期资金。由于投资人基数大、本金多为闲散资金,该模式既能够分摊港口项目风险,又能够通过共同持股的方式,保障社会投资人权益,为企业提供来自社会的监督。
二、运作模式
作为一种新型的港口融资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就是建立一个专业的港口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个平台直接承担着金融产品、募集投资资金、工程动态信息等关键作用。通过众筹融资为港口工程的股权募集资金,或是以类似于P2P的借贷方式向社会投资人募集建设贷款。
1.发行金融产品
我国港口具有投资价值的主要为经营性工程设施,如生产性码头泊位、仓库、堆场等。依照目前银行及互联网贷款类定期理财产品收益率,具有吸引民间资本能力的年化收益率应达到5.5%以上,而港口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收益率应达到8%,具备良好的投资吸引力。对于经营性泊位,可以发行的合理收益产品有两种,第一种是建设贷款类产品,第二种是港口股权类产品。对于第一种产品,目前基础建设贷款的平均年化利率在6%-7%之间,按年还本付息,总体回报稳定,风险低。第二种产品的投资对象为待建港口的股权,通过持有港口的长期股权,获得港口在经营中产生的分红。这种模式的投资收益与港口经营情况直接挂钩,风险较贷款类产品高,同时收益也更高。港投集团牵头完成完成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和招标文件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应募集民间资本的额度,并在平台具有可靠预期收益的金融产品。投资者认可投资项目后,通过第三方的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支付,客户资金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存管。若产品后未达到预期募集额度,企业应具备承担该部分资金的能力,以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开工。
2.投资资金的使用
在完成对社会资本融资后,港投集团将网上募集的资金按照投资人意向分为股权投资类和建设贷款类。对于股权投资意向资金,在国有港司确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投资计划后,将集团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按照募集资金的额度出售给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社会资本共同持有项目公司的股份,形成利益共同体。对于贷款类产品,按照基础建设类贷款还款方式向投资人按年还本付息。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缴纳完毕后,作为建设方的国有港投集团负责牵头协调各方利益、全程负责港口工程的建设。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及时项目动态信息,对投资者的疑问进行解答,履行建设单位应尽的职责直至项目建设结束。
3.资本回报及退出方式
在项目竣工后,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开始运营。在码头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根据投资者购买的产品类型,通过分红或还本付息的方式向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投资回报。但是,对于大部分港口项目,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能达到十年,而运营期则可能达到数十年。这样的项目周期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而言过于漫长,因此想要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就需要为港口互联网金融模式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根据港口工程实际情况,该模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资本退出方式:
(1)股权回购或转让:在一定的年限后,政府、港投企业对投资者手上的股权进行回购,或将老投资者手中股权或债券转移给新投资者。
(2)资本证券化:在项目运营成熟后,通过将项目公司的资产上市或是进行资产注入,获得投资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三、模式的优势
1.捆绑公私利益,提振资本信心
目前很多基层政府舍不得把含金量高、收益率高的“好项目”拿出来,只拿出回报率低的港口工程来应付社会投资者。并且很多地方政府在港口开发合作上会倾向于国有企业,这都大大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而通过这一模式,以共同持股的方式,捆绑公私间的利益。港口投资集团利用企业的人脉、专业等优势获得优质的港口资源,确保投资回报,对政府的违约行为能够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从而降低政府违约的风险,提升社会投资者的信任度。由于社会资本对资金的投资效率更为敏感,这就对国有港口投资企业的费用、工期等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够提升国有企业的工作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更透明的监督。
2.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
“港口+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投资标的为港口工程,需要通过政府部门层层审批,保证了项目的真实性。优质国有港口投资企业拥有优良的信誉及充足的资金,从根源上杜绝了平台跑路、资金自融等风险,相比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P2P、股权众筹安全性显著提高。除此之外,港口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信息的透明等服务优势,能够提供人性化的理财方案,实现相关信息全程上网、新媒体实时推送项目动态的服务,同时以热线、留言等方式实时解答投资者疑问,能够让投资者获得更好的投资体验。
3.投融资便捷,回报吸引力大
港口行业的投资回报比较可观,行业基准收益率为8%,优质的港口项目的投资收益可以达到15%以上,相比起目前P2P类5%-7%的年化收益有着极大的优势。而且国家正大力推进资本证券化业务,一旦项目公司资产能够上市,将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回报,这样的前景能够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相比于传统的港口从银行的间接融资融资模式,港口投资企业通过港口通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向投资人进行融资,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大大地提升了融资的效率。社会投资人的投资流程也大幅简化,无需办理复杂的申请手续,直接通过平台就可以对港口进行投资,会给投资人提供比传统的银行理财高得多的回报。
4.分散投资风险,降低投资门槛
由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人数众多,人均投资额较低,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良好的风险分配,有效降低了集中撤资的风险。以往社会资本想要进入港口领域进行建设,都要至少具备千万级别的资金量,而具备这样体量的投资者并不多,这就导致社会资金并不能够充分的进入港口产业的投资。而这一模式扩大了投资群体,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资金门槛,让社会闲置资金也能进入港口领域进行投资,在有效发挥资金余热的同时也缓解了政府的债务压力。
四、模式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1.优质港口不愿出让控股权
由于民间资本的介入,港口的股权结构将发生改变,这就涉及了多方利益间的博弈。对于某些优质的港口项目,地方政府可能不会轻易的对外进行引资,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而且民间资本持有港投企业的股份后,对港口的股权结构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其他股东是否能够港口股权的变动是一个未知数,会带来一系列更多矛盾与争端。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放宽视野,积极响应中央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路线,为民间资本的介入提供一个友好的环境。
2.相关金融法律不完善
2015年,央行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但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众筹的法律仍存在较大空缺,如港口通过互联网进行股权众筹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同一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上限;在转让港投企业使用股权基金买入项目公司股份时,也存在若干法律、监管问题。这就需要金融部门进一步更新陈旧的立法理念,树立科学立法理念,尽快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法律体系。
3.监管力度不到位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严重,很多地方政府有打着PPP的旗号圈钱的想法,地方有可能对一些盈利前景较差的港口项目进行包装,通过与港口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输送,共同拿劣质的港口工程忽悠投资者,这将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信心和回报。未防止此类现象的出现,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更加严格的监管,建立地方政府的的PPP信用评级,将PPP履约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并通过建立项目终身问责制,将地方官员短期决策与长期责任相匹配。
参考文献:
[1]范文波.PPP模式与互联网金融结合问题探讨[J].新金融,2015(11).
牛股通常具有相似的特征,也就是我们这里说的“牛股基因”。胜券投资分析揭秘的牛股基因通常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牛股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胜券投资分析通过个股的净利润评分、价格相对强弱评分以及两者相结合的综合评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快餐化的基本面选股方式,经过历史回顾检验,牛股往往是综合评分超过80分的股票。
其次,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是孕育牛股的温床。
第三,牛股往往在跌跌不止的行情中具有抗跌性。胜券一度强力解读的牛股恩华药业(002262.SZ)和上海家化(600315.SH)等在2014年大盘的颓势中股价逆市上扬并不断创出52周新高;在年底大盘回暖后再创佳绩。
第四,在回暖的行情中不断创出52周新高,并伴随明显的放量往往是牛股启动的标志。
企业纵向一体化的利弊需要仔细权衡。纵向一体化可以带来合并作业流程的经济性,便于内部控制与协调。信启、资源也可在供应链的多个环节共享。由于将外部交易转变为内部采购,纵向一体化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回避市场交易的波动性,降低交易谈判成本,稳定的内部关系也有利于建立更专业、更有效率的沟通方式与程序。以上种种也就可以为企业带来差异性竞争的能力。比方说,外部营销智业公司服务竞争对手的经验从另一个角度看可能是企业差异化营销传播的障碍,而企业与内部营销传播公司沟通总比外部沟通来得更有效率,相互问配合更加默契,服务更加到位,彼此知根知底,也易于保守商业秘密,这正是企业内部开设营销传播公司的好处所在。假设一个企业将营销传播业务内部化后获得了竞争上的益处,那么对其所在行业的竞争对手而言会是个挑战,后者也必须一体化,否则会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然而,企业纵向一体化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它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杠杆,降低了改换合作伙伴的灵活性,提高了企业的退出壁垒,可能切断来自供应商及顾客端的技术信息流动,为企业上下游生产的协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弱化了市场竞争激励。例如。企业开设广告公司(In-house),有可能就会将外部优秀广告公司的经验、知识和服务能力拒之门外,In-house公司也可能因为太依赖从母公司及兄弟单位那里获取业务而失去市场竞争力,这样无形中会增加企业一体化运营的风险,如果In-house成了企业一体化链条上的“坏苹果”,影响的就不只是它自己的活力,有可能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整体竞争力。
企业是否开办内部营销智业公司,这取决于后者的性价比与企业将营销传播业务外包给市场上的营销智业公司相比,哪个更划算。同时,企业资金有个机会成本,是用来开个营销智业公司,还是投向其他更有利可图的领域,这也是个问题。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必须获得大于或等于资本机会成本的投资回报,否则企业就缺少一体化的动力。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退出机制
1引言
风险投资一词来源于英文Venture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助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那斯纳克(NASDAQ)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话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
公开上市有其固有的优点,它不仅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风险企业筹集资金以增强其流动性开通了渠道。大多数的风险企业会选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的后期上市。这个时期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的阶段,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话说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使得企业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对公司的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开上市将耗费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适合规模较小的公司采用。同时,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通常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维持市场的秩序,证券管理部门、证券市场都会规定创始人股权需按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时限后才能出售,这就使得发起人的投资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高科技企业作为小盘股,流动性差,其未来股价的波动较大,创业投资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时变现,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虽然2004年5月,作为向创业板过渡的中国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目前看来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处于在实践中摸索的阶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合适的二板市场能够让风险企业上市融资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03年底,纳斯达克(NASDAQ)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2004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2003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51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2.2股份回购
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份回购一般包括两种回购方式:创业者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和风险企业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份。前者是通过买股期权的形式来实现的,是在引入风险投资签订投资协议时,由创业家或风险企业给予风险投资家一项选择权,他可以在今后某一时间要求创业家或风险企业按照预先商定的形式和股票价格购买他手中的股票;后者则是通过卖股股权的形式来实现的,即是给予创业家或风险企业一项选择权,让其在今后某一时间以相同或类似的形式及股票价格购买风险投资家手中的股票。在股权回购时到底是采用买股期权或是卖股股权来进行,这主要看风险企业对风险投资吸引力的大小而定。如果风险企业是一家受到许多风险投资公司普遍看好的公司,则可能会采用买股期权;如果是风险企业急需引入风险投资,则可能会采用卖股期权。绝大多数股权回购是采用卖股期权进行回购的。一般而言,在风险投资投入时投资双方就已签订好关于股份回购的协议,包括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等。
股份回购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者来说,是一个备用的退出方法。当风险企业不是很成功的时候,为了保证已投入资本的安全,便可采用此种方式退出。由于企业回购对投资双方来说都有一定的诱惑力,所以风险企业从风险投资家手中回购股权的方式发展得很快。在美国,从企业数目来看,风险企业回购已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径之一。虽然我国目前以此种方式退出的案例并不多,但是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回购应该是未来我国风险投资基金退出的一种现实选择。2.3兼并与收购
兼并与收购(MergeandAcquisition,M&A)是风险资本退出的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是风险投资商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通过并购的方式将自己在风险企业中的股份卖出,从而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其中兼并是指由一家实力较强的公司与其他一家或几家独立的公司合并组成的新公司,而实力较强的公司占主导地位;收购则是指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者购买目标公司的产权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一般收购和“二期收购”。一般收购,是指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将风险企业完全卖给另一家公司。这种方式通常是高科技创业者不愿意接受的,因为这意味着将完全丧失独立性。不过,对于困境中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来说,卖断产权也不失为一条出路。如1998年鄂武商以350万元整体收购武汉顺太有限公司,解决了武汉顺太有限公司因缺乏资金无法对其专利产品进行规模生产的难题。而“二期收购”则是指风险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卖给另一家风险公司,由其继续对风险企业进行后续投资,创业者并不退出风险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约占23%,二期收购约占9%,两项合计占31%,但收益率仅为IPO的1/5。
无论采用那种方式并购,时机选择非常重要。时机选择适宜,风险投资就能获得较大的收益。一般风险企业应该选择在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现值比企业的市场价值高时把公司出售。这时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由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编纂的《2003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查分析报告》显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以股权转让为主。通过对风险投资退出项目的调查分析,在2003年190家样本公司中有38家风险投资机构的64个项目得到全部或部分的退出;62个提供了退出方式的信息,其中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有51个项目,占到了82%;以其他退出方式退出的项目相对较少,比例都在10%以下。
2005年4月,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公布的《2004年度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现状调查分析报告》表明,2004年中国风险投资延续了2003年以来的回暖趋势,投资更为活跃,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香港)本次调查回收的有效问卷,有36份问卷提供了退出项目方式的信息,统计结果显示,调查范围的风险投资机构近3年共123个退出项目中,有49个项目以国内企业收购的方式退出,占退出项目比例的40%。由此可见,收购兼并依然是国内风险资本退出的主渠道。
股权并购在我国如此盛行,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由于股票上市及升值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兼并收购的退出方式可以立即收回投资,使得风险投资者能够快速、完全地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因此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符合上市的条件,而且风险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性,这就使得一些风险投资者在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后毅然选择并购方式来实现其风险资本的退出。
2.4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在风险投资不成功或风险企业成长缓慢、未来收益前景不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退出方式。虽然以清算方式退出一般会带来部分损失,但也是明智之举的,因为投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中去。据统计,美国由创业资本所支持的企业,有20%~30%完全失败,约60%受到挫折,只有5%~10%的创业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当某一项目面临失败或缺少足够的成长性时,风险投资家应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果断地抽出资金,转向投入预期回报更高的标的之中,寻求更好的获利机会。在很多时候采用清算公司的方法虽是迫不得已,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
3结语
从上文对每种退出渠道的分析可以看出,每一种退出渠道都各有其优劣:发行股票上市是投资回报率最高的方式,风险企业被兼并收购是投资收回最迅速的方法,股份回购作为一种备用手段是风险投资能够收回的一个基本保障,而破产清算则是及时减小并停止投资损失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不能绝对地去评判某种退出渠道的适合与不适合。作为风险投资公司,在决定退出投资时,应根据风险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当时的外部环境,灵活地选择退出方式。目前,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活动还不是十分活跃,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和不畅通已成为制约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瓶颈。风险投资作为一个亚新生事物,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去发展去完善。同时,风险投资机构在考虑退出方案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目标,结合中国的实际法律和监管环境,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设计并执行相应的退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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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性制度创新是对人力资本实施有效的财务激励和约束。通过有效的财务激励和约束,才能在既定风险水平下,实现投资者收益的最大化。
1风险投资运作的3个阶段
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包括风险资本的筹集、投资和退出3个阶段,并由此形成一个风险投资周期。
(1)风险资本筹集阶段。作为风险资本循环起点的筹集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筹集足够数量的风险资本以满足投资之需。GompersandLerner等人认为,风险资本筹集的变化源于创业资本的供给和需求的变动。但就某个具体的风险基金而言,风险资本能够筹集到的数量也就是风险投资者供给资本的数量。这些数量主要取决于风险资本家以往的业绩和筹资能力。而风险资本家的业绩和筹资能力主要受风险资本家人力资本价值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风险投资者对风险基金的投资实质上是对风险资本家人力资本的投资。风险资本家的人力资本价值是一种潜在的、主动性资本。需要某种激励才能激活,因此,风险投资者只有对风险资本家人力资本实施某种激励与约束,才能在既定风险水平下,使投资者收益最大化。
(2)风险资本投资阶段。风险资本投资阶段是风险资本循环的第二个阶段,并且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关键阶段。风险资本大都以高科技风险企业为投资对象,风险投资周期长、高风险、高回报。它属于股权融资,它不是靠股份分红或派息,而是靠企业资产增值后的股权转让获得收益,投资周期长,不需要定期、固定的资本偿还,从而使资本的使用具有连续性、长期性。在美国有20%--30%的创业企业可能完全失败,60%以上的创业企业受到严重挫折,只有10%--20%获得了成功。一旦获得成功,收益是非常可观的。在美国,风险投资长期年回报率达20%,远高于9%-15%的股市长期年回报率和5%—6%的国债收益率。
风险投资是通过转让股权获得长期资本增值的典型性资本。风险投资投人的资本主体是非债务性资本或非借贷资本,它与以借贷资本为特征的间接融资有着截然不同的资本运作模式。风险投资是集融资、投资、资本运营和企业管理于一体的系统性金融工程。风险投资将资本投向有着巨大风险的高科技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上,因而降低风险、提高成功率是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其次,非常在意风险企业资产的增值,以便将来通过上市或出售等退出机制来取得高额回报。风险资本家既拥有资本优势,又具有人事管理、市场开发与财务管理方面的经验,因此,风险投资不仅仅是一种投资行为,更是一种智能型、专家型金融管理行为。
(3)风险资本退出阶段。风险资本退出的方式很多,包括公开上市(IPO)、兼并与收购、出售和清算等。尽管退出是风险投资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对风险投资其他阶段的正常运行极其重要,不同的退出方式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回报、风险资本家后续阶段的筹资能力、风险企业家的货币收益和对企业控制权的掌握等。
2风险资本循环不同阶段人力资本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
(1)风险资本筹集阶段的人力资本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由于风险投资者对风险基金的投资实质上是对风险资本家人力资本的投资,而风险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制组织架构下,风险投资者对风险资本家人力资本实施财务激励与约束的方式主要有:
其一,控制权激励。在新经济环境中,人力资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物质资本(货币资本在企业营运过程中转换的形态)的比重越来越小。因此,现代企业的价值应为物质资本的价值与人力资本的价值之和。物质资本的价值一般保持相对稳定,其价值容易计量。然而,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产权特征,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激励效度不同,其表现出来的人力资本价值也有较大差异,因而从某种程度上说,人力资本的激励效度决定着人力资本的价值,进而决定着整个企业的价值。在有限合伙制组织架构下,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以非对称形式在基金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形成对风险资本家人力资本的一种有效激励方式。作为企业剩余的主要索取者的投资者一般不被允许参与投资企业的直接管理,即拥有有限的剩余控制权。风险投资家拥有包括确定基金筹集的具体时间、选择具体投资对象、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管理在内的主要剩余控制权。相对于外部风险投资者而言,风险资本家具有风险资本运作所要求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因此,剩余控制权向作为人力资本载体的风险资本家倾斜,有利于发挥其专有的人力资本优势。
其二服酬激励。陈爽英、韩传强((2003)提出了企业家人力资本收益权的计量模型,认为企业家人力资本收益权应包括固定合约收人海本工资、津贝旬和对企业剩余利润的分享—剩余索取权两部分。很显然,基本工资、津贴属于人力资本补偿价值,不属于产权收益范畴。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风险资本家的报酬结构也由固定报酬和可变报酬组成。其中固定部分也就是基本工资、津贴,占投资金额的2%}3%;可变报酬即剩余利润大约占投资利润的20%。按照财务规定,风险资本家的利润留成只能在投资者得到投资回报之后,才能实现。上述以利润提成为主的报酬结构和收益分配顺序有利于在风险资本家的目标与基金增值的要求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进而最大限度地激励风险资本家释放其人力资本的潜在价值。其三,声誉激励。经济学从追求利益最大化假设出发,认为人追求良好声誉是为了获得长期利益,是长期动态重复博弈的结果。经济学声誉模型表明,声誉影响人的决策行为。经理市场上的声誉可以作为显性激励合同的替代物。对于风险资本家而言,个人声誉是其人力资本要素组成部分之一,良好的声誉有利于提升其人力资本价值,相反,会毁损人力资本价值。风险资本的融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风险投资者对风险资本家声誉的一种正面评价,风险资本家的声誉是对投资者资金安全性的保障。所以,对于那些在风险资本市场拥有良好声誉的风险企业家而言,其筹集风险资本更容易,而声誉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风险资本家以往的业绩。风险基金运作效果好坏不仅影响现有的风险投资者利益,而且通过声誉激励机制的传播作用影响潜在的投资者对风险资本家的选择,进而对风险资本家形成有效的约束。
(2)风险资本投资阶段的人力资本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风险资本投资阶段是实现风险资本增值的关键阶段。风险资本家对风险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激励和约束对风险投资的成败尤为重要.其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包括:
第一,股票激励机制。在风险投资阶段,风险投资家是委托人,风险企业家是人。风险投资家为减少与风险企业家的冲突,广泛采用以股票赠与和股票期权为主要形式的报酬激励。在风险投资的高科技企业中,风险企业家或企业家团体的报酬是同企业业绩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企业家的工资收人通常低于其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大部分收人是以潜在价值大大高于现金工资收人的股票方式支付。通常情况下,风险投资家要求股票或期权持有达到一定期限。这样创业者在短期离开时,就不会得到股份,进而增大其离职成本。另外,企业家的股票只有在企业业绩达到预定目标时才能兑现。如果企业未能实现预定目标,风险资本家可以通过连续的融资来稀释风险企业家的权益,使风险资本家与企业家利益实现了高度趋同,降低了委托关系中的道德风险。此外,在风险投资实践中国外常采用诸如次级普通股、幻觉股票计划、补偿和奖金计划及利润分享计划等激励机制。
第二,阶段性投资激励机制。风险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内容主要涉及3类要素:发现某种潜在的市场获利机会、拥有某种核心技术及整合资源的能力。与物质资本相比,风险企业家人力资本具有价值识别的困难性,不可让渡性及非从属性。此外,与风险资本家的效用函数不同,风险企业家除了追求货币收益以外,还追求在职消费、职业声望和其他非货币收益。企业家的非货币收益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因而,风险资本家出于个人效用最大化动机的需要,有可能背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要求,投资于报酬低于投资者预期甚至净现值为负的项目。分阶段投资赋予风险资本家一个有价期权,即风险资本家通过收集信息,监控企业进程,并保持定期退出低质投资项目的选择权。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风险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机制,一旦风险投资家发现任何有关未来回报的负面信息,该项目自新一轮融资起就可能被终止。由此会导致风险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无法实现,风险资本可能被套牢,而阶段性投资能缓解套牢的问题。
第三,投资者退出权激励机制。投资者退出权是指投资者能及时退出有问题企业的权利。最常见的退出权是在风险投资活动中的赎回权(redemption),即风险投资家在一定条件下直接从他所投资的企业中抽回投资而退出该企业的权利。赎回权实质上是一种看跌期权。当风险资本投资的企业业绩低于预期目标时,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资本家为减少投资损失,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将股权回售给被投资企业。当风险资本家行使赎回权时,一方面会使风险企业家实质运作资本的数量减少;另一方面通过资本市场的信息影响风险企业家后续阶段的资本筹集。
(3)风险资本退出阶段人力资本财务激励与约束机制。
风险投资追逐高收益,这与其所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当它所扶持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必须寻求退出出路,其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上市(IPO);企业兼并收购;清算。当投资的风险企业达到了风险投资的收益预期时,一般会进行上市或企业间的并购,但由于风险投资承担着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投资成功率较低。当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难以扭转局面、无法达到风险投资收益的预期时,一般进行清算。解散和破产进行清算可能是较好的减少损失的办法。风险资本不同的退出方式对人力资本具有不同的激励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