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3 16:53: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保险公司理赔管控措施

第1篇

1国内外车险欺诈与反欺诈概述 

车险欺诈遍布全球,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采取强硬措施以应对车险欺诈,并形成了以司法监督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组织、车险理赔等相关机构为基础的在车险理赔风险管控有法可依、在反欺诈环节信息共享的保险反欺诈组织架构。关于英国车险反欺诈,英国保险人协会ABI公开表示:在本世纪初,车险欺诈是一种快速增长的犯罪;不过由于近几年来,英国车险反欺诈工作初见成效,近期英国车险平均保费(如图1所示)已有明显的下降趋势。 

相较于国外保险发达国家,国内车险反欺诈形式仍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车险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车险赔付率也节节攀升,据最新《中国保险年鉴》记录,2015年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6199亿元人民币,占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77.5%,而车险赔付率高达70%以上,一个重要原因是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泛滥。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使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直接影响到整体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据保监会财产险监管机构分析,全国车险欺诈索赔额占赔付总额比率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因此开展反欺诈研究刻不容缓。 

2车险理赔流程概述 

图2为保险公司常见的车险理赔流程图。理赔流程中的查勘环节关系到该次出险是否是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该立案,定损环节则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正确与否,因此查勘定损环节是保险理赔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图3是常见的查勘定损详细流程图。 

3车险理赔流程中的反欺诈研究 

基于车险理赔流程,本文将从其中查勘、定损、核损三个重点环节,分析可能出现的欺诈情况,并针对性地提出反欺诈措施。 

3.1查勘环节 

碰撞逻辑:当出现定损配件部位与出险碰撞部位不一致,对于此类欺诈比较依赖于现场查勘的准确性,要求现场查勘务必及时全面,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考虑采取双人查勘制度,并且要求提交详细的查勘记录。 

时间信息管理:若出现出险时间与保险到期时间非常接近、夜间、凌晨出险等情况,查勘人员则需高度重视,可借助时间因素来进行欺诈预警。接到此类查勘作业的查勘人员须核实出险时间信息,并可依赖定损平台统计分析以往出险理赔记录信息对比以达到防控欺诈的目的。 

3.2定损环节 

工时管理:当定损工时单价或时长超过限定值时,事故车主有嫌疑与修理厂串通欺诈保险公司。完善的维修工时库及工时价格库对于工时防欺诈管理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维修方式和维修逻辑:在事故车维修过程中,出现可以修复的配件却采用更换处理的情况,或更换新件费用比修复费用低,为防止存在投保人采取低价换件而按照高价修件索赔,此类风险需加以管控。对于此类欺诈的防控可采取将维修方式信息与每个配件信息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智能定损系统内部算法自动识别维修方式的欺诈。 

理赔信息不共享:信息不共享是导致欺诈的主要原因之一,最有效的管控办法是实现承保、理赔等信息共享,而实现信息共享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就是共用定损平台,平台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利用大数据技术在后台自动进行欺诈识别。 

车辆信息管理:此类欺诈的表现形式包括车辆信息与保单信息不符、车牌号、Vin码不符合规则等,对于该类欺诈的管控,可以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发现高风险车型,建立风险车型库,并且利用定损系统对定损环节的自定义车型进行限制,以确保理赔车辆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对高风险车型的警示功能。 

配件信息管理:与配件相关的欺诈是定损流程中一种主要欺诈,欺诈形式包括配件用量超出装车数量、配件未进行残值处理、定损辅料与主要配件不符等,由于车辆上配件品种繁多,根据传统经验,需要识别配件信息管理不足的欺诈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风险防范经验。利用现代数据开发技术,可开发一套适用所有车型的车辆标准配件,每个配件内部或几个配件之间都嵌入相应风险规则,可以大大提高欺诈识别几率并能及时预防欺诈发生。 

配置信息管理:在理赔中经常出现低配车装高配件的情况,仅依靠查勘定损员的人工判断是远远不够的,建议建立车型配置数据库,根据车型定型直接可以判定相应车辆配置,通过配置可直接确定相应配件,从根本上杜绝低配高赔的欺诈。 

3.3核损环节 

基本信息管理:理赔定损流程需录入完整的基本信息,尤其是重要信息不可缺失,重要信息包括Ⅵn码、车牌号、事故车主驾驶证号等,另若投保人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车辆未通过年检或年检到期的,保险公司可直接拒绝理赔。基本信息管理的缺失很可能滋生欺诈,对于此类欺诈的防控,传统方法是人工审核基本信息,随着定损平台智能化,先进的定损系统已可实现系统自动审核,审核准确性、有效性都大大提高。 

理赔环节资金管理:当理赔流程中额外费用如管理费、运费等支出过高时,则存在欺诈可能。对于此类欺诈,人为核对此费用是一种管控方式,另一种更为有效的管控方式是在定损系统中设置额外费用限定值作为参考依据,一旦超过限定值将发出欺诈预警。 

4建议 

通过对车险理赔流程的反欺诈研究,本文对汽车保险行业给出三点建议。 

第一,推进行业信息共享。本文倡导各家保险公司在保证整体车险市场经营效益的基础上,共享信息,共同防范车险欺诈。 

第2篇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合规经营,严控违规风险。开展合规经营教育,树立效益第一的意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单一、经营数据不真实、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保险业的科学发展,为止,保监会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江苏保监局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出五项监管新举措,重拳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实施了“四高”(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了保险公司月度监测指标制度。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检查式调研、约见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公司,坚持从严从速查处,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从6月20日起降低手续费用,商业车险10%-12%。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要引领市场,降低违规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提升承保定价能力,是要通过业务风险识别能力的加强,提升定价体系的精确度,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动甄别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首先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目前人保财险公司按业务盈利能力高低,将业务分为A、B、C、D、E、F六个风险分类,结合对各客户群具体险别业务的盈利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通过精细化分析对险别进行细分制定差异化的承保策略。江苏省目前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公司承保转入业务(F类)时通过平台逐单查询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出险一至二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二是要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防止病从口入。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四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车险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好业务风险的预测,以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并通过费用差异化配置,有效进行风险选择,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车险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赔款未能及时兑现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内结案赔付的承诺,造成理赔难的局面,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近几年汽车走进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随着车辆的巨增和新驾驶人的不断涌现,交通事故也随之而增,当前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已达历史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处理已决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

二是三责险赔付率持续上扬,其中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

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悖于现代保险公司注重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发展及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初中高定损员的权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赔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一是对单方事故采取快捷服务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包括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二是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和有疑问的案件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对于汽车修理厂代办的案件必须和被保险人或事故当事人联系,核实出险情况和复勘事故第一现场。三是对关键时间和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当场报案的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如未当场报案的,要复勘第一现场。关键时间如:下午一点半左右,晚上七点半左右;关键车型如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旧车型等。四是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查勘案件复查率不低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不低于3%。五是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六是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赔案反制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驻保险公司警务室的建设,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重大欺诈骗赔案件的查获给予特殊奖励。

4、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1-5月江苏人保财险人伤案均赔款22411元,同比增加4261元,增长率为23.48%。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医院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5、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定期与保户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使其与赔款相近,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三、车险财务风险防范

车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的风险、成本归集不合理的风险。防范财务费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降低车险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将综合成本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强化分险核算工作,确保车险经营成本的准确归集。目前直接费用间接化、间接费用平均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险种间费用分摊不均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源头提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反应经营情况。一是实行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以增强风险选择能力,将费用向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群倾斜,切实提高销售效率。二是推进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提高理赔资源利用效率。要重点解决在车险赔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种行政管理费用问题。

2、全面推广车险“见费出单”,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集中清理存量应收。严格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规范应收保费管理。

四、新《保险法》对车险的风险防范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的增加,这既是法律对当前保险业主体关系地位的调整,也是当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体现。因而如何顺应《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是车险理赔所面临的新课题。

随着交强险的实施,目前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诉讼案件正在急剧攀升,已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对于受害人的,目前法院多是判决保险人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对于商业三者险则碍于民事诉讼法和旧保险法的规定,判决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赔偿的案件仍是少数。但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传统上车险三责险理赔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由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者赔偿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另一种是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付保险金。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对第二种赔付方式进行了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可以预见的是,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直接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有权申请追加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从当前法院判决的趋势和人伤案件在理赔业务中的占比看,保险人的赔付成本面临陡升的压力,会严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基础。

第3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现金流管理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预算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建立经营活动现金流预算管理机制是实现稳定现金净流入的保证。经营活动现金流预算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控、预算调整和预算评价等方面。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预算编制要与承保利润预算对接,按照产品线维度和月、季、年的时间维度进行编制,并充分考虑与产品线保费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关的应收应付事项的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的预算执行与承保活动密切衔接,保证业务销售计划按预算安排推进,成本费用不突破预算进度,应收应付事项严格管控。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同时开展预算监控分析,及时发现主要预算收支项目在执行额度和进度上偏离预算目标的不利情况,提出预算纠偏的措施并加以落实,尽可能将预算执行偏差降到最低。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市场环境、自然灾害等)影响,导致现金流预算目标难以达成时,要实事求是对预算进行调整,保证调整后的预算仍然符合现金净流入的原则要求。年度结束后,要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预算编制、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不断强化预算对改善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支持作用。

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管理要点

(一)加快产品迭代升级,以稳增长驱动现金流入。增长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是现金流入的源泉,适销对路的产品是保费收入增长的有效支撑。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目前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供给质量低,与市场需求之间不匹配的矛盾日益凸显。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在发展中取得先机、掌握主动权,必须推进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围绕服务科技创新、围绕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围绕服务乡村振兴、围绕服务环境保护、围绕服务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加快传统产品升级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打造优质廉价的保险产品,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求。有了好产品,也要有合理的定价,才能够获得市场认可,才能获得合理的收益和正现金流。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保险产品定价也要从基于传统的精算数据向基于大数据转变,更加精准地识别风险,细分客户群体,对细分市场实行差异化定价,并根据市场费率水平动态调整。创制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一揽子”组合保险产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重保障,增加销售卖点,实现保费收入可持续增长。(二)优化销售渠道选择,提升投入产出比。目前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在销售渠道选择中仍然过多地依赖中介渠道,以河北产险市场为例,2018年专业和兼业渠道业务占比超过60%。中介渠道业务获取模式属于费用驱动型,呈现出难掌控、易流失和投入高的特点。因此,财产保险公司要通过优化销售渠道选择,来提升投入产出比,改善现金流。一是加强直营销团队等自有渠道建设,提高自有业务掌控力和新增业务获取能力。二是加快互联网渠道建设,推动线下业务线上化,建立客户大数据,通过客户画像,有针对性地推送产品和服务,提高销售效率、降低获取成本。三是制定配套的销售绩效考核政策,落实资源差异化配置,构建低成本业务获取模式。(三)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随着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信用政策可能因为保险行业竞争加剧而放宽,财险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率也呈逐年升高的趋势,对现金流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收保费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应收保费管理机制,加快资金回流,提高保费实收率。1.建立应收保费授信管理机制,加强事前授权管控按照经营活动现金流预算方案,实施应收保费预算额度管理,对应收保费总量进行控制。建立客户资信评级制度,根据客户资信评级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和缴费期次,并根据授信后的投保情况、保费缴纳情况等资料及时调整客户授信。建立权责匹配的应收保费授权管理制度,将应收保费审批流程植入业务核保系统,实现应收保费在承保出单前的强制管控。2.建立应收保费催收责任制,加强事中催收管理一是根据“谁签单、谁负责”的原则逐笔明确应收保费催收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建立终身责任制,通过责任人绩效兑现预留保证金的方式确保责任制的落实。二是建立应收保费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反映应收保费的产生、清收及账龄情况,对即将逾期的应收保费进行预警提示,督促责任人及时催收,并监控催收进度。三是建立逾期应收保费分类催收及考核机制,根据应收保费逾期账龄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并保留有效的催收证据材料,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并根据催收情况实施考核奖惩。3.建立应收保费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事后问责管理建立应收保费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对应收保费坏账损失逐笔核实形成原因,根据金额大小和性质对责任人进行相应问责处理,形成内部威慑机制。同时,加强坏账损失成因分析,通过完善流程制度、调整授信等方式,有效降低坏账损失的发生。

三、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管理要点

(一)创新理赔服务模式,降低赔付成本支出。赔付支出是财产保险公司占比最大的成本(超过50%),赔付成本的降低不仅有助于改善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减少现金流出,同时也有助于整个社会效益的提升。降低赔付成本的途径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深度参与灾害事故预防工作,降低保险事故发生率。二是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准确核定事故损失,防止损失补偿以外的利益漏损。1.整合内外部资源,实现保险事后赔偿向灾害事故事先预防转型。一是建立与当地气象、地震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前获取可能导致重大灾害的预警资料,发动客户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预防工作。二是建设重点投保企业事故风险识别系统,借助科技工具,对火险等事故隐患进行不间断排查预警,防范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三是实施“警保联动”,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和交通事故处理,探索建立交通违章行为与商业车险保费联动机制,促进交通事故率的持续下降。2.准确核定保险事故损失,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做到不错赔、不乱赔、不惜赔。一是加强理赔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事故责任的核查认定能力,准确界定保险责任。二是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核定事故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属于事故直接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以及因施救不当扩大的损失不予赔付。三是加强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作,在事故责任认定、损失核定等方面寻求专业支持,实现精准定责定损。3.通过大数据分析、举报线索、行业信息共享等手段,依法开展理赔反欺诈工作,有力打击骗赔行为,净化理赔环境。同时要依法开展追偿工作,及时取得追偿收入。(二)分类管理营业费用,提升费用使用效率。财产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按照发生环节不同可以分为固定费用、理赔费用和销售费用。其中,固定费用为管理机构发生的、与业务量不直接关联、相对固定的费用支出;理赔费用为理赔部门发生的、与案件量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销售费用为基层经营机构发生的、与业务获取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根据费用性质以及与业务量的相关性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1.固定费用管理固定费用管理采用总量控制,并通过零基预算的方法以项目编制预算,按项目评估预算编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避免不合理支出纳入预算,预算确定后严格按预算刚性管控执行。2.理赔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理赔费用和销售费用均采用弹性预算的方法进行预算编制,与运营相关的相对固定不变的费用(物业运行费用、人工固定成本等)采用历史成本编制,与业务量(理赔为案件量)相关的费用采用单位成本与业务量的乘积编制。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正在探索通过优化服务模式,实施承保理赔线上化(自助投保、自助理赔)的方式降低单位成本,并提升客户服务感受。(三)重视纳税筹划,降低刚性现金流出。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纳税对于现金流而言是一项刚性流出。“营改增”实施以后,财产保险公司的纳税筹划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财产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在于合法降低销项税和取得可抵扣进项税。纳税筹划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接国家惠民政策,开发更多免税保险产品,在落实惠民政策的同时,降低公司税负。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有关“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服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中抵扣”的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在满足客户意愿的基础上,优先选择以实物赔付的方式承担保险责任,以此获取主要成本的可抵扣进项税。三是对大宗资产、大额费用等开支项目实施集中采购,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在比价的基础上获得相对高额的进项税。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正在快速推进,财产保险公司业务规模将步入低增长期。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通过采购第三方服务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方式正在兴起,财产保险公司应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活动,不断扩大非主营业务收入,以保持良好的现金流表现。

第4篇

关键词:寿险公司;经营风险;预定利率;销售管理风险;承保与理赔风险

一、我国寿险行业主要特点

(1)居民保险意识仍需提高。随着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稳步增长,以及国内寿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保险意识和购买能力不断增强,到今年6月底寿险公司已经累计总资产达7.65万亿元。但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目前的保险深度和密度仍然较低,还有相当一部分居民对寿险产品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对寿险行业产生较大的误解。据统计,2013年国内保险密度为1266元,保险深度为3%。[2]而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保险密度通常已达2000到3000美元。相比而言,国内的人均保费还达不到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另据其他数据,日本人均保单在5张以上,欧美发达国家的人均保单甚至超过10张,而国内人均拥有保单只有0.6份。

(2)寿险费率已逐步放开。随着《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62号)文件的下发,我国寿险费率市场化已经开始实施,“预定利率”3.5%(含)以下的产品仅需报备无须审批。“预定利率”作为保险产品定价基准,得以与金融市场以及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变化对接。但费率市场化也存在着一定风险,保险产品定价限制的放开容易引起同业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存在给行业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它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提升公司管控、产品定价和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能力,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定价风险。

(3)经营成本不确定性。我国销售的寿险产品主要以长期型为主,其中销售比重较大的重疾类产品由于保障期间长,理赔数据统计周期长,在确定产品成本时,需进行庞大的统计数据及资料,而实际上寿险公司很难获得足够量的相关文件,加上风险的影响因素也时刻在发生变化,使得寿险公司在计算成本与盈亏时难以得出准确结果。

二、我国寿险公司主要经营风险定位

(1)寿险产品定价风险。寿险产品的定价是建立在精算假定基础之上的,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死亡率、利率、费用率、生效率和平均保额等。产品价格是市场竞争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但一味地追求产品价格上的竞争力,在定价时不采用较保守的精算假定,就可能因定价不合理令公司面临较大的损失。例如,死亡率设定过高,产品缺乏竞争力,影响业务发展,而死亡率设定过低,产品有价格优势,但会导致公司亏损;又如费用率拟定过高,则产品价格偏高,响到市场竞争力,费用率拟定过低,则影响业务发展。[3]

(2)销售管理风险。由于寿险产品利益条款专业性较强,以个险渠道为主的保险人员的素质大都参差不齐,存在着为了个人利益,在向客户推介产品的过程中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例如,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等。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及各保监局统计,2014年上半年共接收人身险公司的投诉7286件,消费者投诉事项涉及人身险的共有8275个。主要表现在销售人员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包括夸大产品收益、错误解释保险条款、隐瞒投资风险或保险合同期限、混淆保险与理财产品的概念等。以上销售误导行为还易引起集中性退保风险,引讼和纠纷进而引发。

(3)承保与理赔风险。承保风险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因为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资金流动性不足而导致的财务支付风险。二是投保人因为个人利益而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逆选择风险。例如,刻意隐瞒疾病投保健康重疾险。三是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捏造或冒用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例如,投保人对被保人的故意伤害、被保人故意自杀或自残以及伪装并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利用或者冒用保险事故等。尽管寿险公司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核保体系,但受限于核保人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对风险的评估准确性不高,可能会做出不正确的承保决定,给公司造成较高风险。理赔也是寿险公司经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和极易发生风险的环节。目前,国内寿险公司普遍存在着理赔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理赔管理人员缺乏、理赔岗位设置不合理、考核制度不健全、调查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各家寿险公司也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部分理赔人员对于公司理赔制度的执行不够严格、不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核实理赔项目等问题,甚至还出现了个别寿险公司理赔人员与客户私下串通编造假的理赔案件,进行违法交易等极端情况。总之,如果对理赔环节把关不严,风险控制不当,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和盈亏情况。

三、我国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管理对策

(1)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寿险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都树立了风险管理理念,但在实际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对于保费规模的追求以及注重市场份额排名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导致公司经营行为和管理方式仍然是以业务增长为导向,保费收入至上。因此,进一步加强树立风险管理观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非常重要。保险公司本身从事的就是风险管理,业务做的越大,经营管理的风险也就越大,也就越需要防范化解风险的发生。我国寿险公司必须深刻认识到经营风险管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风险管控的理念深入到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4]

(2)科学防范产品定价风险。必须要科学地设计产品的定价,要对产品定价的关键因素进行充分考虑,设计出合理的价格,同时要对产品的盈利能力进行模拟和测算,其中重点要防范利率风险。目前,我国寿险公司资金的运用所受限制较多,主要是在银行存款和购买金融债券。当市场利率大于预定利率且持续上升时,由于寿险公司不能根据市场利率的提高调升预定利率,寿险产品价格将相对过高,对潜在保险需求会产生抑制作用,尤其当市场利率上升到一定水平,即选择退保产生的损失要小于选择银行同期存款可获得的收益时,理性的消费者会选择通过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贷款的形式,公司流动性风险将随之增加;而当市场利率低于产品预定利率时,资产价值的上升要小于负债价值的上升,就会产生利差损。同时,寿险公司应该推出更多种类的产品,不断优化险种结构,防止集中销售一类产品而带来的集中风险。此外,监管机构虽然放开了预定利率,但为了管控风险也做了一定限制:不高于3.5%的产品只需要报备,高于的就要报送保监会审批,且对于需要审批的寿险产品,要求所属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这种规定也是为了使监管机构能够评估该公司的经营行为的可行性及其市场影响。[5]

(3)销售风险管理。寿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售前、售中及售后的管理,从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销售培训、宣传资料、销售行为、客户回访、销售品质和客户投诉等方面扎实开展销售风险管理工作,着力构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销售风险。一是应加强对人行为的管控力度。对人的管理要从以前的粗放、简单转变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约束。首先要加强教育培训,包括保险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保险产品知识、电话销售技能、职业道德及相关专业培训等,使得人懂法、守法、懂保险。同时,还应定期对人的销售资格管理进行检查,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规定,对人的培训情况以及产品宣传等情况也要定期进行检查。二是要加强售后回访以及投诉处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客户回访机制对防范销售误导和提示投保风险的作用,严格按照监管的要求进行回访以及做好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将客户回访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纳入销售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6]

(4)切实抓好承保及理赔工作。对承保工作,一是要坚持规模与效益并重、展业与管理同步的经营思想,加强业务质量考核,控制好承保风险,制定与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把这些指标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要建立起完善的核保工作机制,制定科学规范、适于操作的核保规程,合理界定各级承保权限,建立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度。三是要加强核保管理,改善核保条件,提高核保技术,提升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工作水平。四是要提高核保人员素质,实行资格考核,并将核保质量同核保人员经济利益挂钩。同时,加强理赔风险的宏观监管,推进理赔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建立完善行业范围内客户理赔信息资源共享、交流平台,共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方法。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理赔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理赔风险控制具有重要作用,要明确理赔内部控制的目标,建立严密的理赔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在理赔业务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从而有效控制和防范理赔风险。[7]

参考文献:

[1] 2014年1-6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R].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2] 2013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R].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

[3] 舒文德,叶俊彦,余中坚.论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J].保险研究,2006.

[4]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Z].

[5] 唐洪涛,杨平.寿险业的经营风险及其防范[J].黑龙江金融,1998.

第5篇

文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雒招霞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 月10 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 月18 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另外,《办法》还表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6篇

关键词:车辆;保险;盈利。

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经营历史最久的险种之一。近几年,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车险业务的规模更是逐年扩大,多数财产险公司车险保费占比高达70%以上,毫不夸张地说,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财产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当前中国保险业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车险的盈利能力建设也被提到前所未有被关注的高度。然而如何实现车险盈利,对所有保险从业者来说,都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笔者结合近几年工作的实践,就如何提升车险盈利能力,谈几点个人粗浅的意见。

一、当前行业车险盈利能力脆弱的主要成因。

车险市场竞争一直是各家公司竞争的焦点,也是保险市场竞争的最前沿。多年来,由于非理性的市场竞争,各家财险公司没有正确处理效益与发展的关系,经营管控的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正常年景下普遍亏损,车险创利能力相当脆弱。

1.经营理念严重扭曲。

经营理念决定经营行为,经营行为决定经营成果。近些年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做大却没有做强,与公司的经营理念扭曲有很大关系。很多公司以规模论英雄,考核奖励、人员升迁、资源配置都是重发展、轻效益,在这种指导思想下,不计成本追求规模、不做风险识别和管控追求速度,最终导致业务质量失控,是车险亏损的首要原因。

2.经营管理粗放。

在扭曲的理念指导下,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说有章不循形同虚设。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定价权随意下放,承保风险把关不严,核保流于形式、造成严重的“消化不良”;理赔管控弱化,特别是理赔的环节、细节上没有管控到位,造成理赔严重漏损。

3.恶性竞争,市场主体大打价格战。

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是后置的,这些年一些新入主体为了迅速扩张业务,忽视成本核算,具体表现为:竞相压价、随意扩大保险责任、大吨小标、错套条款和费率、乱用车型折扣系数等等手段不一而足,由此引发行业的价格战,承保风险加大、经营成本不断攀升、保单质量无从谈起,客户满意度下降,行业信誉受到影响。

二、提升车险盈利能力的意见。

车险是一个典型的管理型险种,增强盈利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风险识别与管控、财务资源配置、理赔管控、客户服务等多个环节。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强化车险管控,坚定不移推进各项盈利举措落实,就一定能够实现车险有效益的发展。

1.转变经营理念,坚持有效发展。

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建设不单是管理者思考的事情,所有保险从业人员都应当将有效经营的理念根植于思想意识中、固化在日常管理行为中。当前,中国保险业正处在市场转型的关键时期,由规模型、粗放型发展,逐渐向管理型、质量型发展转变,这也是顺应行业监管和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使然和方向。作为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者,要深刻认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自己的价值观、业绩观,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要旨,围绕“效益”开展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2.优化业务结构,推进选择性承保。

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其次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结合动态的数据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加大对车险核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其责任感和岗位荣誉感,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数据质量是公司经营分析、判断、预测和决策等经营管理的基本条件,而承保信息也是数据质量的基础部分。

3.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

赔付是车险经营最大的成本,理赔环节则是最大成本的操控者。在抓好承保“进口关”的前提下,控制好理赔的流程和各环节,防止利益漏损对提升车险盈利至关重要。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

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特别是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

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医院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4)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

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在保证质量严控风险前提下,及时清理垃圾数据,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5)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

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疑难案件的跟踪和调查取证,要把握好对户籍、行业、伤残评定等真实资料。要加强与交警、经侦、法院、法医等联系与沟通,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事故车辆定责、评残、酒后驾驶事故认定等公正性。要积极应对诉讼,提高诉讼案件的胜诉率和满意度。并且,要积极做好代位求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利益损失。

此外,我们还根据不同客户的特定需求,有针对性地研发了一系列特色车险产品,满足客户差异化的需求。一是“直通车”机动车保险。该产品是专门为电话营销渠道开发的渠道细分型车险产品,定位于分散性直销车险业务,目标客户群是大中城市分散性个人客户,比购买传统渠道的车险产品可享受更多的优惠。二是“尊贵人生”机动车保险。该产品以“尊贵、省心、专业”为核心理念,以全面、优质的服务为主要亮点,是面向追求高品质车险服务的客户开发的客户细分型产品,首次引入服务条款,提供“车险管家”专属服务,是我公司通过产品创新实施客户细分,提升服务水平的有益尝试,是创建车险子品牌,提升营销能力的重要探索。

参考文献

[ 1 ] 张 如 石 . 国 外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比 较 与 启 示 [ J ] . 经 济 纵横,2004(07):44-47.

[2]张新民。试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J].人口与经济,2004(03):40-44.

[3]李红岚,武玉宁。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警系统[J].社会保险研究,2004(05):2-18.

第7篇

( 一) 具有责任保险的独特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类,其自然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性质,如其具有第三人性,即其承保的是食品企业对作为第三者的消费者的责任,赔偿也是针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的。且责任保险是一种限额保险,保险公司对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金额会有所限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标的也是特殊的,其承保的不是实体性的资产,而是食品安全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需要更加关注法律、市场秩序和食品企业的行为信誉等因素。

( 二) 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用纯商业化的眼光去看待食品安全这个领域是不合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应被视为一个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 指产品被提供出来以后,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其他人消费该产品的额外成本为零) 或有限的非排他性( 与排他性相对应,排他性是指排斥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即如你在使用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使用,或当你能完全拥有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拥有) 的公共产品,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是消费者,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商或是销售商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将所有的因食品生产商或是销售商的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均作为不可保风险,缺乏知情权的消费者就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对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作为可保风险,由于理赔的压力保险公司就难以持续经营下去,也损害了那些真正可以得到补偿的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视为一种公益性的长期性的保险,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纯商业保险,所以其才有必要上升到国家层面去推行。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的必要性

强制保险又被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应当实行强制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和运营风险、辅助政府监管、拓宽保险公司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实施是非常有必要的。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该险种强制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

( 一) 企业风险意识薄弱,政府监管压力大有些食品企业在市场巨大利润的诱惑下,风险意识被削弱,会出现不能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自我监督管理不到位,规避责任、钻法律的空子的现象。加之食品行业具有投资较小,见效快,利润大等特点,行业规模日趋庞大复杂,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众多,小作坊、小企业不胜枚举,从而造成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压力大、难度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彻底根治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强制性的实施,可以无形地监督促使企业进行规范标准的生产经营,用市场的手段分散食品企业所担忧的赔偿责任。这一方式也可有效地降低政府的监管压力,政府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宏观方向的把握监管上。

( 二) 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了解清楚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包括企业的违规行为。除此之外食品企业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大型事故发生时消费者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即使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获取赔偿是异常困难的,也由于食品安全侵权的受害人范围广,赔偿额度巨大,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由此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除了保障食品经营者免受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的财务影响,更重要的是,其更大地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尤其是在食品经营者破产不能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时。

三、建议

( 一) 保险公司抓好理赔工作,政府协调配合保险公司和政府在该险种推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不断地沟通和磨合,仅一方的努力是难以收到成效的。保险公司须重点抓好理赔工作,只有真正地将理赔落到实处,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理赔应以群发性的食品安全事故为主导,因为单发性的个体事故很难判断原因,理赔难度大。群发性事故一旦发生,政府对原因的调查会比较深,能真正做到定性定责,保险公司也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损理赔。政府方面,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将保险的实施推广方案与政府监管导向和阶段性目标相吻合,因为食品安全保险不是单独的唯一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手段,仅仅依靠保险是无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应将该险种的推行作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一个环节,并在实施过程中使其与食药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等重要职能部门紧密配合,最大化体系的功效。

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行业;财务风险

引言: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模式下的金融行业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众多企业开始运用互联网实现转型升级。保险行业的突出特点就是需要大量数据,以此为前提而运营。现阶段,国内的互联网保险更多是倾向于网络借贷或是第三方支付。在大数据与云计算发展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长还有较大的空间,在新旧模式的结合下,也会焕发出新的生机。下面将结合互联网,对保险行业如何进行防范风险展开列点阐述。

一、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1.1筹资方面

对于现在互联网保险资本构成的特殊性来说,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该充分认识到筹资方面存在的隐性风险,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筹资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积极地拓展筹资的渠道,对资本的比例进行科学控制,使得财务预算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现金的储备。

1.2承保方面

互联网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的控制方面更多是表现在定价方面。因为现在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传统的保险产品比较,能够应用的数据与样本还是较少的。保险公司可以以市场需求为基础,对消费者的进行调研,对其可行性详细分析。结合预期的预判,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假设。加之市场竞争情况的综合考量,合理的对新产品进行定价。新产品推出的首要阶段,可以设置相对保守的保险期间作为试点,选取保守一些的定价对策。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之后,积累相应的经验,对产品定价进行优化,从而使得保费的风险能够有效降低。

1.3理赔方面

因为现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更多是为互联网场景进行服务,其具备保额小、客户分散的特点。因此相较于传统保险企业来说,理赔方面就存在更多的风险。保险行业应该针对理赔制定预警机制,保障其经济安全。

1.4投资方面

虽然现阶段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还未完全成熟,不过其经营逐渐趋于多元化发展还是可避免的。互联网保险行业为了能够更好的应对投资方面的风险,应该率先科学管控投资的比率,确保正常经营。另外,就是应该做到未雨绸缪,在未发生风险之前,提前做出风险防控措施,保障资本的有效性。

二、大数据财务的评估

保险公司属于经营风险较为独特的企业,政治、经济或是科技等方面一旦出现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这些外在因素加之企业内部的问题,就会造成公司经济情况动荡。现阶段保险行业应该针对工作需求创建大数据平台,对相关的数据进行整合和存储,实现信息的传递,并且把不同系统下的数据彻底打通。然后按照需求对数据进行挖掘,达到财务信息的共享,可以为客户提供第一手的资料,以此来对财务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例如,可以构建大数据平台,对理赔情况记录在案,查询客户的个人征信问题,查看其是否有犯罪记录等,通过大数据下的算法与模型对可能存在的欺诈方式进行甄别,避免保险行业蒙受经济损失。从信息系统故障与安全方面来说,可以加强对信息技术的开发,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构建信息系统防火墙,形成多效应急机制。保险行业管理者可以及时采用安全措施,控制整体的信息安全风险。另外,网上还存在保险欺诈情况,这就可以利用大数据,制定反欺诈规则,将自动化技术手段应用于其中,避免欺诈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构建保险财务制度

互联网保险公司应该站在防范和预警的角度上,重构适合互联网经营模式的财务规章制度和流程。除此之外,保险行业也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尽可能的减少内部管理可能造成的财务风险。对于保险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疏忽以及人员缺失造成的风险,则可以从优化组织结构方面入手,创建部门齐全、职能分类明确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的根据相关要求,从资金应用、财务、信息系统开发、两核等不同的环节着手,制定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将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