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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漏洞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3 16:53: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收征管漏洞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税收征管漏洞

第1篇

【关键词】 资本弱化 宝洁公司 避税

当前,外商在华投资企业中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问题日趋严重,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1.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的比重。当跨国公司向其关联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股息和红利不能在税前扣除;与股权融资相比,当跨国公司向其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时,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就能在税前扣除,从而冲减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避税目的。

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避税的常用手段之一。对外来投资者而言,债务融资比股权融资更加简便灵活,只需支付利息,不会影响公司表决权和控股权等复杂变化;同时,债务融资还能有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东道国而言,资本弱化具有较大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企业收益与责任不相称[2]、国家税收权益严重受损以及引进外资实际效果削弱等。

2. 宝洁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漏税

2003年,广州宝洁公司被查出漏报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首先,宝洁向中国银行的巨额贷款属于债务融资,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宝洁向银行支付巨额贷款利息作为利息支出在税前从公司利润中扣除,冲减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其利用资本弱化漏税的目的。其次,宝洁将绝大多数贷款以无息贷款的形式借贷给其关联企业,相当于向其关联企业进行无成本债务融资,可以帮助其关联企业达到避税漏税目的。

假如当时宝洁公司通过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来募集资金,也可以解其关联企业资金紧缺之急。与银行贷款不同的是,宝洁需要根据其盈利情况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和红利,而股息和红利不能在税前从利润中扣除,也就不能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3. 宝洁能够在华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原因

3.1宝洁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根据MM理论,企业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通过增加债务融资以增加避税的额度。纳税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的逐利性是其避税的内在驱动力。宝洁公司美国母公司成立于1837年,广州宝洁公司成立于1988年,具有庞大的经营规模和丰富的避税经验,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3.2中国反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不完善

我国开始利用立法防范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遗憾的是,当时国家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办法》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对于通过资本弱化避税更严重的外资企业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3]。财税[2008]121号文《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此外还对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范围作出更为严格更为具体的规定。

综上,目前我国反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还处于框架阶段,在外资企业借款额度范围、资本结构、利息支出在税前抵减以及对外资避税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方面还很不完善,这就给予跨国公司避税的可乘之机。

3.3中国税收征管仍旧存在漏洞

与转让定价等避税方式相比,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明显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中国税收征管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奉行吸引外资至上的原则,在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的同时,税收征管方面存在“该管不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外资企业“常亏不倒户”的存在。第二,高级税收征管人员的缺乏。此外,中国税收征管还存在外资企业信息取得不便的问题。

事实上,中国吸引外资的本意是带动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发挥外资的“技术外溢”效应,但是在逃税日益肆虐的情况下,中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被削弱了很多。

4. 宝洁漏税案给我国防范外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的启示

4.1完善反资本弱化避税法律

宝洁公司只是中国外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冰山一角,外资企业税收征管难题亟待解决。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采取了安全港模式,中国税收征管的漏洞亟需填补。

4.1.1严格界定债务资本的定义与范围

准确界定债务资本是防范资本弱化的重要前提。当前市场上常用的债权性投资方式主要有长期贷款、短期贷款、背对背贷款、混合型融资工具等[4]。要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有区别的对待并处理,尽量准确的核算企业的债务资本。

4.1.2债务/股本比率因行业而异

我国税法规定的债务/股本比率具体为,金融企业是5:1,其他企业是2:1。中国税法对债务/股本比率的规定应当因行业而异,更加细化地进行规定。如果某个行业的发展处于成长阶段,需要大量引进外资以促进发展,相应的债务/股本比率应当相对高一点;当行业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相应的比率应当相对低一点。

4.1.3选择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的计算方法

我国采用的债务/股本比率计算方法是“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之和”。随着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深入了解和科学知识的发展应用,债务/股本比率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与实际的吻合程度进行调整。

4.14加大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外资企业的惩罚力度

广东税务局对宝洁漏税案的处罚不过是追缴应纳税款,与其所获收益相比,处罚力度远远不够。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还要有滞纳金和建立税务违规记录等惩罚措施,严格打击外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

4.2提高税收征管要求和执行力

4.2.1提高税收征管要求,加大对税收征管相关人员的培养

我国的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保证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员能依照资本弱化税制对资本弱化现象进行有效的遏制。

4.2.2加强国际税收协作与信息共享,确保反资本弱化避税落到实处

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或者官方税务机关税收信息共享与处理部门,促进国家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税收协作,深入全面的借鉴并总结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经验,确保反资本弱化避税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苏筱华.《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各国对策及启示》[J].《涉外税务》.2005年第7期,第46-49页.

第2篇

【关键词】 房地产 税收征管 问题 对策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对纳税人应缴的纳税金额进行组织入库的行政活动。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利润相对较大的行业,该项税收已成为各地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近些年来,由于政府或者行业的具体问题使得一些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得逞,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所以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重视,并且积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此进行管理,使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步入规范的行列。

一、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偷漏税现象严重

(1)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由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其内容大都不被人们知晓。一些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只有在创建企业以后,才接触纳税,这导致有些企业家对自己的纳税责任并不是十分清楚,或者知道自己要纳税,但是纳税金额、纳税程序并不是十分了解。企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目标,纳税会降低利润,所以有些企业家就有了投机取巧、偷税漏税的不良思想。这都表现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

(2)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开发到销售一般需要1―2年的时间。客观上时间跨度大、业务复杂、会计科目多,主观上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及时记录收支情况、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在加大税收核算的难度以及税务部门的监管困难。

2、税务人员征管漏洞较多

(1)税务人员管理不到位。由于现在过于强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有所减轻,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案头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很少深入企业内部,了解企业财务信息,核实企业纳税金额的准确性。这客观上给企业留下了钻空子、投机取巧的机会和可能性。

(2)税务人员素质有限。正是由于房地产这个特殊行业,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就增加了税务人员的难度。由于知识有限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税务人员不能准确判断出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存在漏洞,从而给进一步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影响。

3、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完善

(1)税制结构不合理。房地产行业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到土地开发、转让、保有等环节涉及的税种达12种,其中流转环节税负重,持有环节税负轻,这就给流通环节的纳税人造成了很重的负担,并且不认可该税率,给其偷税漏税造成了貌似合情合理的借口。在整个过程中不同的税种交由不同的部门征收,政府在税额的计算方法、计税依据、口径不一致,造成了重复计税,给原本税额就很高的房地产投资者又增加了负担。同时由于其征管部门不同,纳税人自行纳税时比较麻烦。

(2)税收征管力度不够。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在工作过程中只注重当期征收、当年税收任务的完成,不注重回头检查,这造成了本来可以弥补的漏洞成为了漏网之鱼。主要表现在: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忽视了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营业税管理不当。

(3)对偷税漏税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企业纳税是履行自己正常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那些不履行法律责任的企业就要严惩。如果企业每次逃避履行责任后,社会和法律对他并没有制裁,或者惩罚力度小,这就给这些不法分子一个提醒:违法的成本低于收益,那么把利润看作企业最终目标的企业就会继续不履行纳税的义务。

(4)部门之间沟通较少,缺乏合作意识。对房地产征税责任是税务部门的,可是在征管过程中会因为信息缺失而不能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真实销售情况以及运作情况,这就给管理带来了难度。比如有些房地产企业的运作信息房管、土地局等部门有所掌握,由于这些部门与税务部门不属于同一范围,而且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彼此之间有义务进行信息交换或者信息传递,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在工作时没有充分的信息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不能很好地监督企业的纳税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纳税人与税务人的管理

(1)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政府要加大力度宣传企业纳税的责任与义务,从思想上入手让企业明白其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只有企业明白了自己的责任,他才有意识去履行。另外,要引导企业完善会计制度,为更好地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数据支持。首先,企业可以加强基础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部门,完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适度做到信息的透明化,信息化。其次,推行税收制。由于房地产的税种比较多,程序复杂、手续繁多、时间较长,企业可以委托税收机构,让其代表自己向税务机关纳税。这要求企业必须完全向机构出示自己的财务信息,同时税收机构也要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

(2)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税收管理。首先,税务机关要对刚工作的职员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纳税人的资质、纳税金额计算、如何能找到企业的相关会计信息、对偷漏税的惩罚等。只有有了相关的业务知识才能够有专业的工作效率。其次,加强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培养税务人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工作操守,不因房地产企业背后的政治势力和经济势力而有所区别,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决不。再次,对纳税人的管理上有新策略。由于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极容易发生偷漏税行为的行业,所以在征收税收的时候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着重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尤其对以前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这样有的放矢才能够使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并且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

2、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税制及管理

(1)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房地产行业的在税收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关键是因为没有一套完善的税收体系,更没有形成市场约束机制。税制改革时要在统一内外税制的基础上,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总体思路,改革房地产行业过于混乱、粗放的制度体系。同时,适当调整房地产行业的税率结构,使得流转环节和持有环节的税率更加合理。只有当市场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有约束和促进功能的机制时,市场才能发挥其作用,促使行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简化办税工作程序,提高征收效率。税务部门应该根据现实状况,找出问题,并分析其原因,针对具体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要建立快捷的网上申报缴税制度。利用先进的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开发一个适用于纳税人使用的缴税系统。设计系统时要考虑到方便企业查询自己的应交金额,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设置,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真正为纳税人做实事。二是全面推行“一站式”管理。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根据业务的相关程度、简易程度尽量合并窗口,这样较少纳税人的排队时间。以上这两种管理方法都会加大税收征管的效率。

(3)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处力度。只有税务部门做到了严惩不法行为的决心和制度,才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一是加强对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二是加大对房地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没能正常缴税的企业进行警告,依法催缴入库;对在警告期限内仍没成功缴税的企业要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让其尽管补足税金,更要对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经济制裁。

(4)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的领、用、存制度。税务机关因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某些活动的特殊性规定其使用专业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和发放,对这些票据的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并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

3、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多部门的共同支持,因此要建立健全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制度,共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动态。要想对房地产行业从土地转让、开发、建设、销售、二手房转卖等信息全部掌握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土地管理局、工商局、房产管理等,由于这些部门不归统一领导管,这就造成了信息的隔绝,使得每个部门之掌握了部分信息,只看到了房地产企业的局部面目,不能对其整体情况有深入的了解。所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或者系统,系统里记录了房地产企业在在获得土地一直到销售出房屋为止的所有信心,使每个部门都能够在需要的时候提取相关的信息,而且税务部门在征收税的时候有所依据,在追查偷漏税企业的时候也能找到相关资料。总之,政府部门也要开始利用先进的现代技术。

三、结束语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获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发建设再到销售,期间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的业务比较多,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道难题。本文从企业本身、税务部门、税制三个方面谈了现存房地产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加强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情操,完善税制改革,架起那个部门之间的合作等。其中,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系统方便部门之间进行信息的传递和提取,以及利用计算机建立网上申报缴税的系统都是非常实用且可行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难于管理的任务,税务部门应该持之以恒,坚持到底,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机制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 韩雪: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博弈分析[J].税务研究,2005(5).

[2] 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3] 税收综合征管制度汇编[M].包头市国家税务局,2006.

第3篇

关键词:博弈 征税人 纳税人 税收征管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主要研究行为相互影响的决策主体策略选择问题。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博弈论运用于许多领域。逐步成为普遍运用的工具。博弈论可定义为:一些个人、一些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设施,从中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博弈论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决策主体的一方行动后,参与博弈的其他人将会采取什么行动,参与者为取得最佳效果应采取怎样的对策。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双方各自依据对方策略,做出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策略选择,从而形成税收征纳博弈关系。他们之间的博弈规则、博弈策略,行为选择和博弈结果会对税收征管产生显著的影响。

一、税收征纳关系的模型分析

在税收征管中征纳是一对矛盾体,征纳双方存在着对立性和竞争性。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因而税收征纳过程便构成一个合作与反合作的博弈过程。

(一)模型假设

1.博弈的参与者:参与博弈的双方是征税人和纳税人,征税人是国家及其人――税务机关,纳税人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2.博弈双方分别存在两种行动策略:纳税人的策略空间是诚实和不诚实,征税人的策略空间是稽查和不稽查。

3.博弈双方的收益:对纳税人进行稽查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假设征税人的稽查成本是C,并且C

(二)模型建立

我们假设博弈是静态的。对应双方的收益矩阵,括号里的第一个数字为纳税人的支付,第二个数字为征税人的支付。

在上述矩阵中,若给定征税人采取稽查策略,则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诚实,因为-S>-N-M-S,着纳税人的策略是诚实,则征税人的最佳策略是不稽查,因为S>S-C,若给定征税人采取不稽查策略,则纳税人的最佳选择是不诚实,因为0>-S,若纳税人不诚实,则征税人的最佳策略是稽查,因为S-C+M>0。如此循环,没有一个策略组合能构成纯策略钠什均衡。但是考虑纳税人、征税人随机选择不同策略的概率分布,则该博弈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混合策略博弈中双方决策的一个原则是:各自选择每种策略的概率恰好使对方无机可乘,即让对方无法通过有针对性地倾向某一策略而在博弈中占上风。

税的概率就越小。

二、我国税收征管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关系,大体上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是征税人与纳税人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的寻租行为,另一种是纳税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避开税务征管,“合法”地少纳税或不纳税。从我国的税收实践看,税收征管模式、税制的设计理念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税收博弈关系,忽视了征税人、纳税人的利益取向与行为选择,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突出表现在:

一是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职能,由同一主体――税务机关承担。这种制度安排使得权力过于集中,实际上使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税务机关的监督约束能力,并导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因此我国税务机关很多存在“疏征管”而淡化责任的问题。

二是税制设计侧重于以税收增长的多少作为评价税制、修正税制的依据,留下了税法漏洞:1,增值税、营业税同一类型的流转税并行,增值税税负偏高,营业税又按税日分项设置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在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情况F,容易出现税收征管漏洞。2,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制度,增大了个人收入信息归集的难度,对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实行多级累进税率且边际税率过高,与其他类别收入的税率不协调,这些容易诱导纳税人围绕不同所得项目进行收入调整。3,税收优惠缺乏完整的预算控制制度,名目繁多,复杂烦琐,同时结构失调,缺乏明确的产业导向,这些又会引诱征税人与纳税人围绕税款的征纳而进行利益博弈。

三是税率偏高,强化了纳税人税收博弈的动机。拉弗曲线揭示税收收入与税率并不存在正相关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税收收入会随着税率提高而增加,但当税率突破最佳点后,税收收入反而与税率成反向变化。因此高税率会增大纳税人博取税收利益的动机,导致税收流失。我国宏观税负2006年为18%,总体上是合适的,但这是在疏征管的前提下实现的。我国国内企业所得税,个人工薪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边际税率是偏高的,分别为33%、45%和23%。另外我国近年税收收入增长中,大约50%的增长是税收征管制度造成的。这也从侧面说明,纳税人税收博弈的动机是较强的。

三、解决税收征管博弈问疆的措施

在今后的税收征管工作中,要解决纳税人和征管人之间博弈产生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应当通过税收行动和税收策略正确分析双方在税收博弈过程中采取怎样的策略和行动,解决税收征管中的实际问题。

(一)正确分析纳税人群体的特征

我国纳税人群体数额多且成份复杂,有企业、公司、个体户、自然人,企业或公司义分为国有、集体、合资、私营、合伙等形式。按行业划分又分为商业、工业、建筑业、金融业等等。制定税收政策、执行税收政策必须要深入调查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和不同纳税人的特征,使税收立法者和税收执行者在采取行动和策略时形成政策均衡或者平衡,从而赢得良好的税收支付。

(二)广泛宣传税收知识

广泛宣传税收知识和掌握广大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是税务部门的重要义务和职责。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利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光荣,偷、逃税可耻,并且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自觉养成依法纳税的好习惯。此外,税务制度对于解决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问题,可以发挥作用。税务机构可以在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沟通信息的桥梁,它替代纳税人来处理纳税事务,并形成与税收机关之间关于税法信息的对称。

(三)提高税务机关信息获取能力

对于税收机关掌握信息不足、不准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信息中心,建立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来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能力,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要拓宽信息获取渠道。税收机关不仅要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检查收集信息,还可以通过税收机关之间通报以及群众等外部的举报等形式多渠道地获取纳税人资料信息。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部门的联网,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从而既完善了征管手段和征管监控系统,又提高了征管监控的效率。

(四)建立科学的稽查机制

纳税人违背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偷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获取不正当的税收支付,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措施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从纳税人缴税的诸环节到建帐建制全过程,采取果断措施,建立严密的税收征管流程和规程。

(五)加大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由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税额进行征收,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税务稽查,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逃”和“抓”的混合战略的均衡。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析,若其实际收入越大,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检查越是必要。因此提高税收稽查力度和惩罚力度是阻止纳税人逃税的有效措施。税收稽查力度越大,纳税人逃税所冒风险越大,被查处的可能性就越大,进而逃税成功的可能性越小,逃税的积极性也越低。

税收检查发现了偷税行为,如果不进行必要的税收处罚或税收处罚力度较弱,那么纳税人偷税的收益大于其成本,纳税人仍然会选择偷税。我国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之所以收效不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检查而不重处罚,不能触动偷税者的切身利益,从而对纳税人形成不了威慑力。所以,今后应更加重视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4篇

新税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和收费纳入到收受征管的范围内,税收收入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快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也显得十分重要,但目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情况却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展开。文章将通过分析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这些问题的成因,基于这些问题和成因,提出强化和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策略,以期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正常顺利的开展。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现状;策略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不仅能够不断提高我国的国民经济,也可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要不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就必须发现和了解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只有针对这些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进度。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隐瞒实际经营收入,偷逃漏税现象经常发生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国家政策的形式和服务性政策性的收费等经营方式来获得收入。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的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往往只将部分收入上报上去,而对于政策性和服务性的经营收入进行隐瞒,实际所上报的财务与真实的情况严重不符,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将房屋租赁给一些餐饮企业,用所租出的租金用来替代业务招待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欠税现象严重,财务上报不积极在当前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总会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以资金短缺和经费紧张为借口,进行强制性的欠税,往往在这些行政单位中所欠的税款类型大都以房产税和经营税为主,行政事业单位的这一长期欠税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在我国的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中,对税收的财务资料上报往往也非常的不积极。在新税法制度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料报送有过明确的规定,所有需要上报财务资料必须在每月的十日进行及时的上报,但往往在实际的上报情况中,拖到月中和月末的行政事业单位非常的多。

(三)纳税意识不强,经常出现漏管漏征问题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的公共管理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也受到了一些特殊的待遇,这一现象导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非常薄弱,对税收征管工作视而不见,加大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依法收税的难度。同时,在收税征税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漏管漏征的现象。由于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发放方式,导致许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扣税的过程中,仅仅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的内容放在工资表上,而在实际行政单位发放工资的过程中,还有大量的津贴、补贴等。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存在着漏洞,导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发放工资的过程中,将年终奖分为多次发放或分红利息的方式进行发放,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二、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税法宣传存在偏差且不完善在我国进行税法宣传的过程中,往往将税法宣传的重点放在对个体户和工商企业的宣传上,而忽略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宣传,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税收征管的不重视。近年来随着新税法的出现,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入和收费纳入到收受征管的范围内,但在实际税法宣传的过程中,尽管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但税法宣传的内容依然没有将纳税的具体细节、纳税的税种和内容以及纳税流程和方法等进行深入具体的宣传,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一些工商企业和纳税人依旧对国家税法十分迷茫。

(二)代扣代缴制度存在问题代扣代缴制度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工资表是实现代扣代缴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受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意识薄弱和纳税人上报信息不实的影响,导致工资表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的财务数据不相符合,税收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表进行监督和核查工作的难度也非常大,导致在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时,经常会出现漏管漏收的现象,很多的行政事业单位也开始钻这一制度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

(三)执法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往往由于同属于政府的管理部门,所以彼此的领导与领导、部门与部门之间都有着很多的联系与往来,因此在进行税务征收的过程中,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导致税收的执法力度不严,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偷税、漏税和欠税现象,只是采取了罚款或要求补交的措施,导致执法的力度并没有较强的刚性。同时,在一些地方性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税法制度不完善的影响,导致地方性税务征收的执法力度也不够严格。

三、强化和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策略

(一)加大对新税法内容和纳税方法的宣传,不断提高纳税意识今后在进行税法宣传的过程,不仅要加强对个体户和工商企业宣传力度,还要有针对性的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法宣传。要将新税法的纳税细节,纳税的税种和内容以及纳税流程和方法等进行深入具体的宣传,同时也要将与新税法有关的新型税收政策及时的传送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税收的文件进行深入的学习,并进行财务知识的培训,让工作人员了解新税法中对纳税申报内容的具体规定和纳税的基本流程,不断地提高其纳税的意识。

(二)不断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实行发票管理完善税务管理制度,首先,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依照新税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与登记,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一旦涉及到经营性收入和营业税收费的内容时,必须督促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务管理和税务登记;其次,要建立起纳税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和登记进行管理,以更好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情况;也要实行发票管理的方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发票进行收费或支付,所使用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通过这些发票进行税务的控制。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对这些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检查,保证发票管理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征收的力度税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与调查,经常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账簿、申报内容、出租房产数量和报表等信息进行核实与监督,对于积极申报且申报内容真实的行政单位给予奖励和表扬,那些不积极申报的行政单位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依照新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税款。同时,要督促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经营性收费和服务性收入后进行发票结算入账,进行依法纳税。

(四)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加大偷、逃税的查处力度只有将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源情况调查清楚,才能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款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深入的考量,判断其是否有偷税漏税现象的产生。因此,在今后的税务管理过程中,要不断的完善对行政事业单位税源的管理,对税务进行合理的评估与分析,同时也要结合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代扣代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减少漏管漏收的现象,不断的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四、结语

在当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征收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着隐瞒实际经营收入,偷逃漏税现象,财务上报不积极,纳税意识不强和漏管漏征的问题。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征收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要不断地加大对新税法内容和纳税方法的宣传,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实行发票管理,加强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征收的力度以及对税源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企业单位税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我国的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1]方如婷.浅谈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2(16).

[2]罗帅.我国企业税收负担水平实证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第5篇

为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偷、逃、骗税行为,营造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开展税收大检查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真实、准确核查我县重点税源现状和变化动态,掌握税源基本情况;全面规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行为,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切实推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依法严厉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强化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检查原则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的原则。不漏单位、不漏企业、不漏经营户、不漏税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可能或容易出现偷、逃、骗税的企业。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按程序、按规定依法办事,文明检查,以事实为依据,有问题必查必纠。

(三)标准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政策规定,认真实施检查,在处理同类性质问题时,实行一把尺子量到底。

(四)宽严相济、处罚适度的原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主动纠错、主动补缴的要积极鼓励;对不配合检查、故意隐瞒、恶意抗税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位。

三、检查范围、重点和时限

(一)检查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涉税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合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守信单位和个人免查。

(二)检点:县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检查时限:20*年1月至20*年6月税收和基金(费)缴纳情况,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可按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直至查清为止。

四、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的方式,县政府组成县税收大检查工作专班进行重点检查;县国税、地税及所属分局(科)对各自服务对象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加油站、“打违”移交案件、竹木加工、建材销售户、药品销售户、商贸个体大户、餐饮、房屋出租户以及各分局(科)所管辖的石料厂、窑厂、轧花厂、鞭炮厂等。通过搜集涉税信息、进行纳税评估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对象进行全面系统检查。

五、检查时间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5日-8月10日)

通过开展税收宣传咨询日活动和在县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等形式,切实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纳税对象的法律意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在县政府网站、《安庆日报?*周刊》、县电视台等媒体公布20*年涉税企业纳税情况,提高征税工作透明度,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税收征管工作。7月底召开全县税收大检查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对积极纳税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报道和表扬,对偷、逃、骗税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以营造税收检查的强大宣传攻势和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宣传发动效果。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8月20日)

各涉税企业、单位和个人要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对2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回头看,自查自纠,主动申报补缴漏税、欠税。对自查自纠好的涉税企业、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三)实施检查阶段(8月20日-9月30日)

按照县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实施重点检查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情况和结果由各检查小组书面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汇总上报县政府;全面检查情况和结果分别由县国税局、地税局汇总上报县政府。

(四)处理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对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违章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由征管单位按税种制作执法文书,依法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查补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由征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对发现有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的,移送稽查部门专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税收专项检查有利于发现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政策缺陷,从而进一步落实措施,强化征管,堵塞漏洞,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此次检查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工作专班,全力以赴,认真落实,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县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检查工作,下设办公室和四个检查组(名单附后)。各乡镇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在县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税收大检查工作。各征管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下属各分局(科)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三)明确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各检查小组要进行合理分工、责任到人,把握好进度和质量,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注重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知识辅导和教育。各检查组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华农、九成各行各业的税收大检查工作,并负责各乡镇重点工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大检查工作,各乡镇在配合县检查组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本辖区内其它行业的税收大检查工作。

(四)加强协作。各检查小组要积极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联系和沟通,并加强与县工商、统计、公安、土地、建设、商务等部门的协作,实现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税收大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严肃纪律。各部门各单位及县内所有企业和经营户要积极支持配合税收大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止大检查工作的开展,要确保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六个严禁”的规定,杜绝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收取纳税人的好处费、接受吃请、优亲厚友等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和不廉洁公正的行为发生。检查期间原则上一律不准请假,特殊事由须经县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6篇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特点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的维护。

2、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不同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复杂,除了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涉及到外籍人员收入境内外支付情况的不同和实际负担情况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居住天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征管规定非常繁杂难懂,加大了征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环节的漏洞。

3、中外个人所得税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区别于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多采用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纳税申报制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个人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制度等。中外税法上的差异,一方面造成国际间税制不衔接,不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为外籍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涉外经济的大力发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集中体现在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在实际征管当中,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收入结构单一,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为主,占到其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4%,其他类型的所得,如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很少有纳入征管的;有部分企业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直接就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纳入征管体系的外籍人员往往也仅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其境外收入的申报与征收近乎于零。多项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实际征收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与理论上应征收到的税款数额相距甚远,很多税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归咎于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则是征收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而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为加强征管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外籍人员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外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在境内任职情况、收入来源情况都难以把握,因此针对外籍人员实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是很关键的。然而,我国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至此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税务登记制度还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显然这种主要针对国内纳税人的统一办法不适合外籍人员,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难以适应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际征管中,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3、纳税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恶意避税的情况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由于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国税法又缺乏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强制机制,很容易误导外籍人员钻税法的空子,恶意避税。主要体现为:(1)通过混淆境内境外收入避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2)钻企业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的空子避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5、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学是造成征管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国虽有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规,而是以各个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为了弥补不断出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条例和规定,条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条目不仅是外籍纳税人,就是一些从事涉外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通透,并且如此细致的征管条例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漏洞问题。对此,传统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条例越多,税制越复杂,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应摒弃以往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查缺补漏的做法,转而寻找新的思路,应更多地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以思考。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情况看,税制改革是潮流,个人所得税的系统改革也已经被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之中,如能通过改革,使得中外个人所得税从税制安排和征管机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渐缩小差异,同时辅之以征收管理、社会化协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鉴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应抓住当前我国税收增收形势良好的机遇,顺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改革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或分类综合征收;合理确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等等。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和多数国家所得税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员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税收协定的形成。诚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测算。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不断探索和完善涉外税收立法。当前应做的是,要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或单独制定《涉外个人所得税法》,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系统化;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实涉外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管理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严肃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强化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议规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制定科学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

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