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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5 16:54: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信息技术 C2C 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一般指企业或者个人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依托信息技术,借助一定的交易平台进行商务活动的一种商业行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不足20年,但它在整个商务市场中已经占据着重要地位。根据资料显示,2013年,网购已经达到了3.02亿,网络零售交易达到了1.8万亿,就C2C交易量来说,大概达到了8000亿元,跨境交易量也达到了2万亿。面对电子商务的如此庞大的交易量,我国对其的税收征管仍然处于建设阶段,相关的税收征管开展具有一定的难度,而税收关系一个国家的民生大事,因此,建设一套切实可行又能维护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征管体系势在必行。

电子商务按照买卖双方不同的性质,一般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企业内部网络直接与客户相联系的B2B模式;二是B2C模式,是企业传统业务范围的扩充,如苏宁、京东、天猫等;第三种是C2C模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以淘宝为其代表。笔者以税收的公平有效为前提,并结合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以C2C模式为例,提出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税收征管体系,并提出解决途径。

一、电子商务基本特点及税收征管体系的现状

C2C模式的电子商务,是指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的电子商务行为,具有周期短、交易次数频繁、交易金额小、市场准入门槛低等特点。淘宝是C2C模式最为杰出的代表。尽管C2C模式的买卖双方均是个人,但是其实在现行的淘宝平台上,企业和个人一样进行着电子商务行为,并且,有的淘宝店的交易金额巨大,相当于一个小型的企业,同时,还存在大量的跨境交易;其纳税身份的模糊,主体的虚拟化,支付工具电子化不再凭借纸媒,税收征管环节的设定上均给税收机关和海关的监管带来了难度。迄今为止,所有C2C平台上的交易,我国都没有开展税收征管,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观察。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

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以票控税”,即根据对发票和企业账薄的监管来征税;根据资料整理显示,传统的征收监管流程大致如下: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评估、稽核和审查。审核过程与对账信息紧密结合,做到监管有据可依。这一套传统的征税方式对于实体企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就难以实施。这种流程、审核方法甚至计税方式都将于电子商务的虚拟、便捷、跨区域的特性产生冲突。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体系,既要针对电子商务的涉税特点制定,又要不脱离原有的税务基础,和传统商务税务基础保持一致,不和我国税法相悖。只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税收体系,才能保证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济的稳健发展。

传统商业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体系尽管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但仍然存在着缺点;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体系,不仅存在着原有的税收征管缺点,还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税收征管的难度变大,表现为:①概念模糊,征税主体认定不明。②无实体店铺,税源难以监控。③无形产品的计税发生混淆不清或不明晰。④纳税地点有冲突,管辖权归属权问题难以划分。⑤中介不明显。⑥核查困难。税收工作必须面对这些新的问题,考虑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的现实需求,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并根据实际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保障我国的税收制度。

三、税收征管总体系分析

税收征管体系的设计应该基于电子商务这个大环境下,考虑到质量和效率,而进行必要的系统分析,弄清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从而做到全局观和重点把握。税收征管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功能,一是基础的功能要素,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流程的处理。二是体系的辅助功能要素。基础的功能要素主要体现整体结构系统功能结构,系统辅助功能要素是对基础功能要素的补充,如法律法规等制度政策上的支持,是实现基础功能要素的重要保障。

结合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得出体系的关键要素为以下三点:

(1)电子对账单。和传统的对账单相比,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网络平台形成的包含日常交易信息的电子信息形式的对账单;存在于银行的系统中。早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公布了《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实践证明,电子对账单能很好的监控和核对税收征管中的相关资金数据,加强了财务税收与银行账务系统的关联和规范。

(2)电子发票。2013年,我国成功发行了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问世,对我国信息化税收征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电子商务信息化下的基础构件。围绕电子发票而进行改进的一系列措施,提高了纳税效率,也规范了纳税行为。

(3)资金流。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资金流是值得关注和管理的一大类重要信息资源。税务机关可以和银行紧密合作,监控和审核企业在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这同时也要求银行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数据信息的实现有利于集中管理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建立健全,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效率。

四、C2C环境下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淘宝是最具有代表性的C2C电子商务模式,因此,以淘宝为例来分析相关税收征管体系。

(一)淘宝征税的理论依据

根据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仅仅只算天猫店铺的总量就已经达到了137734家。2014年,仅双十一一天淘宝的成交金额就达到了574亿元。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指出,在中国境内销售商品或货物的企业和个人都需缴纳增值税。淘宝网上尽管是虚拟店铺,但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因此也应该缴纳增值税。但是现有的税收制度和管理水平难以对所有卖家进行监控和管理,而且也没有制定统一的税基标准。如果贸然征税不仅会打击卖家的积极性影响经济的发展,还会造成许多监管漏洞和制度的混乱。

可见,建设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下的税收征管体系需要全面考虑,并从细节入手。

(二)我国个人网店征税的设想

我们可以从开网店的基本流程分析,找到征税的条件和方法。税务机关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式,进行个人网店税收的记录和收取。

以淘宝网为例,当地政府可以事先和淘宝卖家协商,规定凡是达到一定交易额、交易次数的卖家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淘宝网中。买卖双方的资金不是直接划转的,而是通过第三方担保平台―支付宝来进行支付结转的。税务机关可以和具有资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银行等合作,以此来监控和挖掘淘宝卖家的资金数据,从而建立“以票控税”这样一个电子税务信息系统;对电子发票进行在线处理和管理,对电子账务进行准确的核算,对资金流进行严格的监管。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措施:

(1)在第三方的协定下确定纳税人,消除纳税主体模糊或者监管不清的情况。

(2)第三方代报代缴纳税。由于淘宝的经济业务多且复杂,单独纳税申报成本过高,因此可以借由有资质和信用的第三方平台来统一的代报代缴,实现信息集中管理,提高纳税效率。

(3)第三方保存登记资金流,以方便税务机关的稽核和审查,消除税源隐蔽和监管不利等问题。

图1 个人网店税收征管体系设计流程

第2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结构;优化

    1 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 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 [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 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 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 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 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 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 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龙卓舟.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N].中国税务报2002-04-02.

第3篇

[关键词]财政 税收征管 审计 策略

财政税收征管审计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工作促进地税系统规范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执法,强化依法治税,促进建立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审计法》颁布实行后,各地审计机关连续开展了财政税收执行审计,从审计的情况看,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克服了地方税源紧、征收任务大的种种困难,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在筹集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漏洞,其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一、 税收征管审计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多年的财政审计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 偷梁换柱,调整税收完成进度

在对税收征管审计中发现,个别基层税务征收机构受主管部门的指令,变换手法随意调整税收完成进度。如某地区的一个下属征收机构,2008年l0月份就完成了2008年全年的税金及其他收入入库任务。但有关部门怕垫高当年税收基数,担心来年不能完成税收任务,于是采取将11月和12月的部分税金放至次年1月份才征收的办法,出现了11月入库税金250余万元,而次年1月入库税金猛增至650多万元的反常情况。

2、 扣押物税款处置违规

审计发现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低于评估价违规将查封扣押物处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这种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

3、税务监管不到位

有的税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未建立相应台账,收到拍卖款后,并没有及时与纳税人进行结算,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后的余额也来不及退还被执行人;未将款项及时入库,不依法开具税票,对纳税人“应交税金”的真实性未进行审核与监督等。这些税务监督不到位现象,严重影响了征管审计工作。

4、 税收收入组织违规

在笔者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单位为了完成税收任务,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工作,严重违反了规定,造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

5、税收会计核算不实

在核算审计中发现,有的税务部门未将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上解、入库和提退等活动的全过程如实核算。如:某地区直属单位2009年度税收报表反映。截止2009年末,“待征税金”余额100万元,而该单位2009年度税收账簿却反映了不一样的情况,截止2009年l2月底,“待征税金”余额显示的却为零。

6、税务部门为计划把税源留在企业

一些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税收计划,或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人为控制税收入库进度,将税源留在企业。

7、地方政府越权减免企业税务

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

8、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范围

税务部门擅自扩大优惠政策执行范围,或变通政策违规批准减免税,对企业纳税申报审核不严,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二、 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的方法

1、 审查征收方式

对有无将账目健全的纳税户核定为定额户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有出入的单位进一步延伸调查,核实税务部门是否为照顾关系,将按账征收税款核定为定额征收,从而少征税款,导致税收减少。在通审软件纳税辅导功能下,运用排序法确定出定额纳税户。采用正确的征收方式有利于保护国家财产。

2、 提高税收征管核算水平

各税收核算单位一方面应准确反映欠税余额的真实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欠税登记簿,按以前年度陈欠、经批准缓征等欠税原因进行登记和分析,对每月的欠缴税金明细表进行分析说明,随表上报;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正确、系统地反映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全过程。核算水平提上去了,相应的征管工作也就提高了效率。

3、打造完善的税收征管环境

在关注税收收入总量增减变化以及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税收变化的经济水平、政策和征管等方面因素,协助当地政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原来单纯依赖某一产业维持财税收入的状况,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使其可持续地增长,确保依法治税的各项措施有效运行。环境好了,税收征管自然就容易了。

4、资源战略利用进一步加强

加强国家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协同和引导社会舆论,将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案件线索传递和协调配合。现在也推行审计政务公开,将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更好地履行经济监督职能。可以有效利用民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成果,像有关企业纳税情况的审计结果,减少重复审计。内部审计拥有的大量审计资源和优势同样可以帮助政府审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审计人才的开发培训、合理配置、考评制度也可以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熟做法。资源战略利用好了,税收征管水平也就提高了。

5、对重点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延伸审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程,也是征管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地税系统税收入库资料。征管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审查,可以掌握地税系统税收征管的总体情况,但还不足以系统、完善地揭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审查其纳税情况,才能准确、完整地反映税收征管情况。

6、审计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

政务公开和审计公开工作的开展,税收征管审计结果也需要解决权责不清、问责主体不当、问责范围过窄和惩治力度过轻等问题,需要健全税收征管审计的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也应该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像对行政权力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损害政府形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贪污或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纵容或包庇下属等现象,要联合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这是“阳光执政”对于税收审计的要求,也是未来发展趋势。

7、 提高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并进行培训

不论什么单位,人员的综合素质都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对其进行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对于征管人员也是这样。征管人员首先要养成积极的工作态度,好的责任心,时刻想着公司和单位的发展,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各种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于相关单位也要定期进行培训,让征管人员一直处于接受新知识的状态,这样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工作效率也会提高。同时,审计的培训也为征管人员搭建了一个好的平台,相互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也相应的加强了人际关系交流的培养。其次,相关部门要积极摸索考核激励制度,通过制度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将工作做好。第三,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税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坚持一户纳税人对应一个税务代码,保证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的资料真实、及时、完整。

8、采用高新技术进行审计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以及科技产品的普及,税收系统的工作也从手工开票、记账逐步被微机所取代,而在审计手段上,还停留在以手工审计为主的状况,手工审计不但费时、费力,也容易遗漏一些重要的环节。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笔者建议,应适时引入计算机审计,审计人员要熟练使用,从而提高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质量,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

总之,采用以上财政税收征管审计方法策略,对加强地税部门税收征管审计或调查,以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使财政征收审计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王军芳. 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地税征管审计中的运用. 审计文摘.,2009;12

[2]高连云. 房地产企业税收常见问题及审计对策. 中国审计:特区版,2008;6

[3]王雁鸣. 利用A0系统进行房地产税征管审计初探. 审计文摘.,2008;5

[4]周小渝,宫本胜,罗建平.计算机技术在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审计中的运用. 审计文汇,2007;12

[5]邵运纹.敢创新路 大有作为――南昌市审计局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审计调查纪实. 审计与理财,2006;8

[6]吴璇,张连勇.计算机数据采集与分析的方法――在中央税收收入征管审计中的应用. 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8

第4篇

信息:是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的关键因素,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生产力。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完善税收信息管理机制,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信息管税,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征管工作新思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发展,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将会日益突出。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信息管税的思路和理念,充分利用集中上线的征管数据,来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以健全税源管理体系为手段,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信息管税”要树立三个理念

第一,要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税收风险管理就是税务机关通过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预测、识别和评估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制定不同的管理战略,并通过合理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规避或者防范税收风险,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有利于从根本上认识税收征管工作的本质和规律,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为“信息管税”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需求,找准管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树立“数据质量为本”的理念。“信息管税”是运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将数据加工整理成为信息,直接作用于税收管理的过程。从这里不难看出,原始数据的质量是基础,决定了加工后的信息质量,也直接决定了“信息管税”工作的成败。即便是真实可靠的原始数据,如果加工手段有问题,都不一定能够得到高质量的信息。不可靠的数据,无论怎样加工,出来的一定是垃圾信息。所以,我们一定要有质量就是数据生命的意识,宁缺勿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树立“业务技术相融合”的理念。“信息管税”的过程,实际上是税收管理业务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过程,也是税收管理者与信息系统平台高度融合的过程。税收管理业务是信息技术的先导,信息技术是税收管理业务的支撑。只有二者高度融合,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管税”的威力。为此,我们要根据“信息管税”的需求来规划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加工、维护和应用等各项业务。

推进信息管税,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维护一套运行平稳高效、信息采集种类齐全、税源控管功能强大的大集中信息管理系统。

二是积极搭建和外部互联互通的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借助政府网站,定期进行信息交换,以彻底解决信息对称问题。

三是制定数据采集、数据质量的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制度、完善办法、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及强化考核等手段,提高内、外部涉税信息质量,确保数据采集及时、完整、准确、有序。

四是创建税源管理平台,发挥税收预警作用,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实现对各行业、各税种管理的全面覆盖。

五是培养一支既懂信息化、又懂税收业务的复合型地税干部队伍。

第5篇

[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 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 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税收征管;发票管税;信息管税

一、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电子商务征税经营者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征税的普遍性和征税的平等性。征税的普遍性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法对纳税主体平等适用。征税的平等性体现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主要强调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水平分配其应承担的税负,负担能力相同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负担能力不同的人税负不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允许某些市场主体存在税收流失,实际上是对其他依法纳税的市场参与者的不公平竞争,将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与线下实体经营无本质区别。因此,为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1]。此外,为了避免因为税收征管加重电子商务行业的负担,影响电子商务产业的正常发展,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产业另开设新的税种,这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

二、明确电商行业的课税主体及课税客体

1.明确电商行业课税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意味着,税收征管将实施全面的事前准入监管,原先以自然人名义开设的网店,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纳税的情况不复存在,个人经营网店不再是法外之地。今后凡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将和线下商务主体一样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进入市场监督的范畴。但为了照顾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不纳入市场登记管理的范畴,但何为“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电商法》未给予明确规定,需要在后续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予以明确说明。然而第十一条又规定了“上述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从上面的法律条文阐述中,可以看出此次国家对电子商务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态度,即“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明确电商行业课税客体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2]。

三、贯彻“以票控税”,加强税收监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无论单位或是个人,无论是线上经营还是线下交易,在经营、交易活动中都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应当开具发票,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互衔接,进一步明确了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纳入“以票控税”的范畴,同时明确了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非法外之地,为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会被税务机关加强监管。

四、推行“信息控税”,明确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平台在提供平台服务时需要履行的两项税收义务:第一,《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第二,《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有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3]。此外,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电商平台没有履行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平台信息的义务,相关部门将依法对电商平台予以处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模式[4]还是以传统的“以票扣税”“以票控税”“以票管税”为主,发票的管控成为我国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关键手段,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不少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手段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税款流失。《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不仅仅为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平台交易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我国税务机关由传统“发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向适应数字经济、虚拟经济模式下的“信息管税”征管模式的转变。未来对于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不再完全依赖发票信息,通过获取电商平台上的销售数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的销售情况一目了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税收增长与电子商务发展齐头并进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商务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税务机关为了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不仅要保证线上线下交易的公平竞争,还要保证线上不同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收征管理念,除了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收集的税务信息外,还加强了与其他政府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包括公安、海关、商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局、社保等机构。即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将所有与纳税人税收识别号相关的交易信息批量共享给税务征管机关。税务征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中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以交叉比对数以万计的交易。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的监管下,电子商务平台涉税难以监管的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有效的税收征管,将会促使税收增长与电子商务经济增长齐头并进,电子商务经济将成为我国新的税收增长点。

第7篇

【关键词】计算机应用原则税收管理

一、计算机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计算机促进了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

第一,加速推进了税务单位架构的重组。信息化办公所追求的就是便捷、高效,计算机应用于税收管理后,强化了税务工作人员的“效率优先”意识,税务机关单位架构扁平化趋势已经呈现,各地各级税务机关扁平化改革已趋于完善。第二,推动了税收征管模式的改革。我国进入信息化时代以来,网络贸易和电子商务行业迅速发展,各种买卖和商务活动都可以在以淘宝、京东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的大平台上完成,整个市场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随机性、自由性、便捷性等特点,传统的管理手段无法搜集完整的税收信息,税务部门必须利用与纳税人相匹配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来建立一张完善的税收情报网络,对纳税人进行即时监管,才能从容应对急剧变化的新环境和新特点。第三,推动了税收决策机制的改革。信息化工具具有精度高、准确率高、传递快、易分享的特点,有效促进了资源的共享,使业务可以实现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实时交互处理。因此,相对于专项部门、专享流程的传统业务办理模式,现代税收业务变得更加复杂,这也对税收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在税收管理中应用计算机保证了征税成本的明显下降

利用信息化工具加强税收征管是实现征税成本下降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不断增长,税收收入增长主要得益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同时,征税成本的不断下降也是不懈的追求。应用计算机对税收工作进行管理有利于查漏补缺,避免传统管理的疏忽和违规操作,税收信息化大幅度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促进了税务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和依法治税水平的提升,降低了一线税务工作者的执法风险,使税收征管工作逐渐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收入质量的目的。

(三)在税收管理中应用计算机使税收征管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这种对相关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不对称状况导致交易发生前后分别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种理论称为信息不对称理论。因此,税收部门要创新管理征收的方法,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信息和税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应收尽收,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从根源上使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计算机的应用,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对净化税收环境,提高税法宣传效率大有裨益。

(四)在税收管理中应用计算机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和人性化的服务

计算机的应用改变了税务征收和申报的方式,使纳税人从原来的跑大厅,填报表,排长队的实体办税服务厅申报到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直接申报,避免了上门办理的各种麻烦,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成本,征税纳税效率得到提高。

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原则

(一)做好统一规划,严格顶层设计原则

统一规划要求税收信息化工程是一个系统的整体,标准规范、统一运营,这就要求税收信息化建设前就要做好顶层设计规划,充分打破地域及部门之间的壁垒,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形成科学的体系。各省市及地方的税收系统要统一归总到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唯一一套方案中来,避免个性化开发、自成体系;以战略的眼光做好眼前和长远功能规划,逐步建立一个高效服务,透明化的综合税收征管系统。

(二)强调多元服务,提升征管质量原则

在税收征管中引入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人性化服务,因此,在税收征管系统建设时应尽多地考虑用户感受,充分发挥计算机工具优势,不断简化办税纳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操作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美国是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他们的计算机在征管网络覆盖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税收违法处罚等每个环节,且实现了光电技术、自动化技术的植入,纳税人可以直接与计算机“对话”。充分满足了纳税人的服务需求。

(三)分批分步实施,先试点后推广原则

税收信息化是一项复杂、系统、长期性的工程,需要循序渐进,按部就班地来完成,因此,在建設过程中就要做好统筹,有重点、有缓急的分布进行。此外,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文化和信息化发展程度都有较大差异,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上必须考虑各地的条件因素,并根据总体需求要将问题科学分解,逐一攻破。美国在进行税收信息化建设时就将电子申报系统和纳税人服务系统作为重点和难点来优先解决,其他业务内容在使用过程中不断测试,发现问题即时补漏。

(四)稳定压倒一切,可靠性第一位原则

安全是税务系统健康运行的首要保证,系统安全体现在硬件设备、互联网环境、软件系统、数据库、检测等各个环节,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线上平台,为了方便管理,税务部门可以搭建拥有自主版权的独立信息平台,以尽可能保证数据生成、存储和传递的安全性、可靠性。

此外,还应该重视税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两方面的内容。行政管理重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责任和监督机制等;技术管理重点包括工程建设和网络运行等各个环节,以上工作应由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执行,做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充分保证纳税人利益和税务信息化系统的健康运行。

三、结语

第8篇

一、铁矿业运费税收管理的困难及其主要成因

(一)多数运输车辆不具备办证资格,税务机关无法做到源泉控管

我县铁矿业的矿石运输78%靠当地自行改造的“嘎斯车”,载重吨位无统一标准,车辆无牌无照,交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典型的“三无”车辆。因此,税务机关无权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业主无法正常开具运输业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在矿石运输环节税务机关很难做到源泉控管。

(二)运费抵税难,业主索取运输业发票的积极性不高

调查中发现,由于国、地税部门之间征管方式、征管标准不一致,受收入指标、进度的影响,即使是手续完备的运输车辆,如不隶属于大型的运输车队,矿石运输业主凭地税机关开具的运输业发票到国税机关抵税时,国税部门考虑自身收入,人为地加大纳税人抵税难度,纳税人索取运输业发票的积极性明显降低。

(三)受税收征收程序限制,开具发票困难

地税机关现用的征收程序尚不完善,无法针对某特定的行业、区域任意增减模块,地区间、行业间涉税交流受限。2006年,省局出台政策,规定没有营业执照,有索取发票需求的运输业纳税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此状况下,我局共办理临时税务登记12户,征收税款162万元。2007年初省局又做出规定,无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允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征管网络无法正常运转,导致无法开具运输业发票,使运输业税款流失相当严重。

上述问题必将导致铁矿业矿石成本核算混乱,将运费强行挤进其他成本项目,白条下账,账目核算不准确,运输业税款甚至被外县市“引走”,造成征管困难的被动局面。以金厂峪税务所为例,辖区内共有铁矿采选企业45户,年矿石收购、生产总量达346万吨,每万吨矿石运费以10元计算,运费合计3460万元,就会造成250万元的税款流失。

二、强化铁矿业运费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健全“三无”运输车辆的登记制度,力求管理日趋规范

针对办证难的问题,税务机关一是应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简化运输业主办证手续。对确实无办证资格的车辆,要摸清底数,靠挂于有资质的运输车队,使运输业户真实申报,税款足额入库。二是对长期为相关铁选企业运输的“三无”车辆,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由企业纳入核算或进行代扣代缴税金等方式对运输业户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运送矿石车辆加强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

(二)打造部门间信息传递平台,联合整治铁矿石运输环节纳税秩序

一是增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往与联系,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把矿石运输税收抵扣资料纳入国地税信息交换的范畴。也就是说,国税部门把矿石运输税收抵扣的相关资料(如: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货运营业额、抵扣的税额等),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矿石运输业代开票的数量、营运额、纳税人名称、税额等相关资料也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给国税部门。然后进行信息比对,查找矿石运输环节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对症下药,以联合强化矿石运输环节的税收征管。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充分调动矿石运输业户的纳税积极性。地税部门可以将每个铁选企业缴纳的运输业税金作为企业税负的一部分,加强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制定统一的运输业税金抵税标准,使企业既能据实索取运输业发票,又能顺利抵税,充分促进企业的纳税积极性,保证矿石运费的税金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