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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入账方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5 16:54: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会计入账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会计入账方式

第1篇

一、外商投资购入设备的入账价值

我国政府为鼓励外商投资影视公司,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在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的总额内采购免税范围内国产设备的,能够全额退还该设备缴纳增值税。《企业会计制度》也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收到的税务机关退还增值税款,可以冲减购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这样的会计核算方式存在一定问题。第一是违背可比性的原则。同国内的其他影视公司比较而言,相同的购置条件之下,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入账价值低17%(设备增值税通常是17%)。要是同进口设备比较而言,在效用、性能以及出厂价类似条件下,外商投资我国影视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机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国内的影视公司在会计核算方面需要统一,这时因为影视公司的身份差距日益降低,资产计量不可比,会导致在分析相关经济指标的过程中,会计信息使用人员作出不当判断选择。第二是扭曲影视公司间公平竞争。我国已经加入WT0,外国资本持续涌入我国市场当中,并且享有国民待遇。不过因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有所区别,影视公司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不同,会影响到我国影响影视公司影视作品制作的成本以及利润,导致那些经济实力较为雄厚以及享有优惠措施更多的外商投资影视公司有着超过国内其他影视公司的竞争优势。第三是可能招致反倾销报复。目前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各个发达国家相继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的产品往往质优价廉而成为牺牲品。外商投资影视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需要避免扣除退还增值税。税务机关退税作为政府的产业政策行为,并非是影视公司的经济行为,目的主要是鼓励外商投资影视公司,同时采购国产的设备,从而给予相应的采购补贴,实施关键主要是确保利益流入到我国的影视公司,同时影视公司可以从采购国产的设备当中享受好手。不过通过哪一种形式体现并不重要。同国内的其他影视公司类似,两者在取得固定资产过程中的成本相同,因此应该同国内的其他影视公司一样来核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可以说是影视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分成更换、增添、改建、改良以及修理等情况。针对这方面的情况,《企业会计制度》当中没有明确具体给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措施,只是在改建扩建的方面明确规定在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需要根据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再加上因为改建扩建而导致该资产在预定使用状态之前的耗费,并且减去在改建扩建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变价收入。针对影视公司的固定资产在使用的过程当中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改建结果可以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者提高固定资产的质量,那么就应当作为资本性的支出来计入影视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要不然的话只为保持影视公司固定资产的工作效能,就需要计入收益性的支出。影视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列入到当期费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增添。也就是影视公司对原有的固定资产加以扩充或者是增加附属物,从而增加并改善固定资产利用能力,例如将影视公司的办公大楼从十层加高为十二层,那么全的部支出成本需要扣除在增添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变价收入,从而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第二是更换。影视公司将固定资产某个部分用相同装置替代,从而恢复原有的质量,可以视作修理而计入收益性的支出,要是更换关键的部件则需要根据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添加更换成本,再减去更换的过程当中出现的变价收入,来作为会计入账价值。第三是改建扩建。影视公司固定资产的原有前提下,进一步改变结构形式,或者是扩大规模容量,质量通常情况下会大为提高,《企业会计制度》当中有着明确会计处理的规定。第四是改良。影视公司着重提高自身固定资产质量,将某个部分装置替换成为品质更好的器材,从而可以大幅改善质量,并且耗费较多的支出,会计处理同关键部件更换的情况一样。第五是修理。影视公司为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使用的状态,而进行保养维护以及修缮,由于固定资产效能的影响比较复杂,并且支出金额差距较大,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计入当期费用或者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影视公司的会计制度逐渐发展完善。在新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固定资产清理、盘盈以及减值核算都发生一定情况的变化。这就要求影视公司在进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会计处理的过程当中,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测试,一旦影视公司的固定资产出现减值,就需要及时进行减值的处理,并且根据减值之后的账面价值来计提折旧,相应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预计,确保影视公司对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理符合新会计制度的要求。

作者:闫喜英 单位:河南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第2篇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允价值 相关税费 当期损益

一、相关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涉及两个相互联系的根本性问题:一是换入资产如何计价;二是应否确认交换损益。两个根本性问题的交接点就是价值的计量基础,(1)换入资产基于公允价值计价,确认交换损益 (2)换入资产基于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交换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新会计准则中, 其确认损益的条件是:以账面价值入账的资产,即使交换时发生补价,也不确认损益;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且交换发生补价的,不论是支付补价还是收到补价,均确认损益。支付补价时,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时,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一般非货币性资产销售的异同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货币出售形式的资产计价原则基本一致,只是涉及到增值税是否计入到换入资产价值中,新会计准则还不是很清晰。

传统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反映过去某一交易行为带给企业的价值量,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原则,非货币性资产的销售也会随非日常经济活动,计入到营业外收支账户,继而确认企业实现的利润,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以便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在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的内容发和商业实质的判断并且存在类似的资产交易市场时,交易的资产不仅要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还要体现换入资产在现在到未来的某个时间段内带给企业的现金流量。因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提供了依据。但是,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 则差额影响当期损益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产均会产生很大影响。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应用,对监督机制的要求很高,否则不能发挥其理论优越性,却可能成为管理当局操纵利润的工具,美化的年报又会误导投资者。

三、新会计准则要求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增值税是否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金额,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与换入资产相关的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而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如果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基础的,应抵减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如果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基础的,由于不确认交换损益,只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主要理由是: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非货币性资产的换入环节实际上就是非货币性资产的购置过程。因而,持第一种意见的学者认为,在换入环节发生的并由换入方承担的各种税费,除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外,都应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另一方面就换出环节而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换出环节实际上是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置或销售过程,所以在换出环节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与处置或销售同类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是相同的,即在换出环节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中,除换出存货应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外,其他各项税费都不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是与换入资产相关的税费还是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均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在会计教材中采用第一种观点的较多,也比较适用于会计计量。

所得税的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对资产转让和收入确认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准则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才确认损益, 并记入“营业外收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而税法规定, 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在有关交换发生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转让收益或损失。交换中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计税成本的差异, 应记入交换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允价值低于原账面计税成本的差异额 则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通过捐赠、投资、非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增值税的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是否涉及补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增值税是否会计入换入资产入账金额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时,不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销项税额-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换入资产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用等)+应支付的补价。补价中包括增值税的补价,在税费和补价的调节中增值税的影响相互抵消。不涉及补价的交易,假设存在此种情况:交易双方甲方交易资产为免税产品,乙方为应税资产,甲方仅有进项税,而乙方同时涉及抵减增值税销项的进项税和一般销项税,此时增值税计入了换入资产的价值。在交易中没有涉及补价时,双方交易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而乙方要交销项税,根据会计记账原则,此时增值税销项税计入了乙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涉及补价的交易,而基于增值税的补价和基于公允价值的补价,看交易双方是否另外交付进项税而定。实际交易中,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差额一般会在补价中体现,也是为双方不再另外交付增值税,此时增值税没有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营业税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除了销售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出口业务等性质的交易交增值税,其他业务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方式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和普通交易的税务处理方式相同。在涉及收入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的交易中应交营业税计入营业外税金及附加,不涉及收入的科目(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应交营业税直接抵减营业外收支。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上海试行部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例:销售自建房需要交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两重税)。包括交通运输业、一部分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业务),有形动产,以及鉴证、咨询服务。2012年9月到12月相继在北京、江苏、安徽、福州、广州、天津、湖北、浙江等地区实行营业税的税改政策,预计到2013年8月在全国普及,并进一步在影视传播制作与发行,铁路业方面实现营业税项增值税的转变。营业税改增值税完善了税制结构,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公允价值的确认成为重点,对于公允价值的采用来说,完善的理论比活跃的市场和高素质的人更重要。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增加了大量的职业判断的内容,如对现值技术的运用,需要会计人员合理估计现金流量,确定折现率,这对会计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实施,还需要会计师的专业技术和职业判断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02.

第3篇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税费的实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计入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实务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有关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的情形较多。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如果某些税费是为了获得某些资产而发生,则发生的税费要计入该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我国的会计准则也明确规定,外购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包括买价以及可以分摊到该资产的相关税费;自己构建资产的初始成本包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取得的资产则以换出的资产为基础加上相关税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以双方签订合约时的协商价与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资产则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加上相关税费;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

在上述所有的情形中以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时发生的相关税费较难处理,因而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解释。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甲公司以存货一批换入乙公司机器设备一台,甲公司存货的账面价为100万元,市场价为120万元,乙公司的机器设备账面成本为150万元,折旧20万元,减值损失30万元,市场公允价为120万元,甲公司为换入机器设备发生运费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双方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意义,假设没有发生补价。

在本例中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如下:

借:固定资产 145.4 同时结转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 贷:库存商品 100

银行存款 5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6 借:库存商品 99.6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0.4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6

贷:固定资产 150 营业外收入 14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

从例1中可以看到,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甲公司因换入机器设备发生的运费应该计入到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中,发生的增值税也计入换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而乙公司发生的营业税则冲减了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同时换入存货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抵减了存货的初始入账价值。因此在具体的实务中一定要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这样才能以不变应万变的方式正确处理遇到的各种业务。

二、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有些税费在发生时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这主要针对的是固定资产的清理业务,一般来说,这种账务处理较简单,而且在实务中遇到的频率较少,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一般都较长,平时较少发生固定资产清理业务。为了有效地掌握这类业务,本文举例进行解释。

例2:甲公司把已经使用了10年的某一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取得银行存款20万元,账面原值1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50万元,减值损失40万元,在出售的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

甲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5

累计折旧 5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0

贷: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5

银行存款 5

借:银行存款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5

营业外收入 4.5

在本例中,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最后冲减固定资产的处置损益。

三、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支

发生的税费计入到营业外收支的业务种类较少,一般发生在无形资产处置时,这类业务跟固定资产的处置相似,具体实务中发生较少,而且操作较简单,在实际中较容易掌握。

例3:甲公司出售一项已经使用多年的专利技术,取得银行存款20万元,其原账面成本为100万元,期间计提折旧50万元,发生减值损失30万元,发生处置费用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

累计摊销 5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0

营业外支出 6

贷:无形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银行存款 5

在本例中,处置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的处置损益中,业务处理较简单。

四、直接费用化

第4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投资合同;公允价值

1.无形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一般包括购入、自创、投资转入和接受捐赠等几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企业都应该按照实际成本入账。但是在确定实际成本的时候,取得方式的不同所带来的计量难度是不一样的,这使得会计上对无形资产的确认产生了不少争议。

企业从外部购入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的购买成本入账,包括购买价格、相关税费(如咨询费、鉴定费等)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果企业是以赊购的方式购入无形资产,且信用期限超过了正常的信用条件,那么企业应将无形资产的购入视为融资购入,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入账。

与外购的无形资产相比,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确定颇为困难。企业在自创无形资产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多支出,由于研发之时并不知晓研发是否会成功,浙西额指出就很难在发生的当时被确定是否归属为某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因此,以往各国的会计准则都是比较倾向与保持谨慎的态度,对自创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而我国最新的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别自创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和开发,将开发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公允价值入账;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发票账单所列的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入账了企业以非货币性质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想干的会计准则入账。

2.无形资产的摊销

由于无形资产所具有的价值的权利或特权在持续一段时间后最终会终结或消失,因而无形资产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因此,与固定资产一样,企业应将无形资产成本在这个有效期内进行摊销,以达成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合理地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损益。

要摊销无形资产的成本,必须明确无形资产有无净残值、总计应摊销的金额是多少、摊销期为多长、采用何种摊销方式?根据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不考虑残值,即将残值视为零处理,但是如果有可靠的证据表明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具有残值的,则要将成本扣除雨季残值后的金额作为应摊销的总金额。例如,有第三方保证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者又活跃的市场可以得到雨季净残值的信息且这个活跃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中止时仍然存在。

如果企业已计提了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那么应摊销金额还要考虑扣除这部分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固定性资产类似)。因此,企业首先应合理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一定是以时间单位来表示,也可以以产量等类似的计量单位数量来表示。如果企业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将之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可不用摊销其成本;但是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这部分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邮政局标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摊销相应的成本。

企业所持有的来自与合同性权利后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即为合同或法律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如果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不需啊哟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通过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或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及参考历史经验等方法,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通常考虑的因素有:无形资产通常的产品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自查使用寿命的信息;技术、工艺等方面的显示情况及对未来发展的估计;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现在或潜在的竞争对手预计采取的行动;为维持该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与其的维护支出,以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对该资产的有效控制期限,使用的法律或类似限制;与企业持有的奇特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与旧的会计准则不同的是,新无形资产准则不再将直线法视为无形资产唯一的摊销方法,而是允许企业选择适合自己的摊销方法,只要这种摊销方法能合理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可。如果企业无法确定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则可以简单地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通常作为管理费用处理),同时直线冲减无形资产,而不必想固定资产那样专门设置抵减账户来反应。另外,企业至少应在每年年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以便及时调整。

3.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技术进步的加快和市场环境的瞬息变化很可能会使原本较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变得一文不值。当企业与其无形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无形资产就丧失了确认的条件,企业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如果企业是以转让的方式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那么应当激昂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租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租金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分别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4.当前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计量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

会计的核算是以历史成本法为依据。但是,从投入价值看,有些无形资产可能根本没有投入价值;有些虽可能有原始投入价值,随着时间推移或维护发展而使实际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远远不同于投入价值,不再适用。因此,历史成本法无法适应新经济形态需要,它已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和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使企业价值被大大低估。

第5篇

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货币性资产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但从理论上讲,非货币易下的公允价值计量本身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避免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的诸多弊端。随着我国的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和会计人员素质的不断完善和提高,面对会计国际趋同的时代潮流,会计理论也在不断发展,日臻完善,在充分考虑到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一)相关定义的理解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日的债券投资等。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在理解时应注意:货币性资产与现金等价物是不同的概念。货币性资产是指在将来可以为企业带来可确定经济利益的资产,如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而现金等价物,指的是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因其交易后能收回的金额不确定,故不是货币性资产。

(二)企业应分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界限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在实务中,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同时,经常伴随着一定金额货币性资产的交易。此时所收到或支付的货币性资产,称为补价。这类交易是属于货币易还是属于非货币易,通常看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一般来说,如果收取补价方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支付补价方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公允价值的确认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

1.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四)商业实质的判断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交换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判断商业实质时,主体要计算交易发生的预计从受交易影响的经营活动部分获得的未来税后现金流量现值,如比较换入、换出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一般是预计换入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将比换出资产大或是预计换入资产承担的风险较小时,换出资产方才可能将一资产换出,换入另一资产。在这种情况之下,则该交换是具有商业实质的。

二、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分析

(一)新准则的突出变化

1999年的非货币易准则区分同类、不同类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2001年修订的准则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新的准则与以前及修订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的定义及判断的标准上是一致的,但在换入资产计价基础和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面有了实质性突破。

1.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进行调整。

新准则对于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再搞一刀切,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和时点进行调整。

新准则主要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交换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与旧的非货币易准则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

旧准则在引言部分指出“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易”;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换”和“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2.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价基础的变化。

旧准则对非货币易中换入资产一律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只有在涉及补价时才运用到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计算确认的收益。新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3.损益确认方式的变化。

旧准则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准则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会计处理的变化。具体分述如下:

(1) 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旧准则处理方式为: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新准则处理方式为: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支付补价的一方,旧准则处理方式为: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新准则处理方式为: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不涉及损益。收到补价的一方,旧准则处理方式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新准则处理方式为:若以公允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以账面价值计价,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5.披露内容的变化。

旧准则只要求企业披露非货币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类别及其金额。新准则则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1)换入、换出资产类别。(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3)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三)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

1.新旧账户衔接。

准则修改前,企业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确认非货币易损益,使用“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账户核算收到补价一方补价所含的收益;使用“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账户核算收到补价一方补价所含的损失。

准则修改后,企业核算非货币易损益的账户为“ 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易损益”,在不涉及补价或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均用于核算非货币易双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之差,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为损失,计入借方,反之,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为收益,计入贷方。

2.相关会计处理衔接。

非货币易确认计量方法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涉及的交易是一次性完成的,且过去交易公允价值难以确定,非货币交易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不涉及追溯调整问题。在“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日”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将非货币易涉及的相关资产项目余额直接结转。“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易收益”及“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失”期末无余额,过渡日后发生的非货币易事项按照新准则确认与计量,非货币易损益计入“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易损益”账户。

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比较期间发生的非货币易事项重新判断,按照新准则公允价值法或账面价值法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及应确认的非货币易损益,与原已入账的价值相比,差额进行报表调整。只要调整比较期间所发生的非货币易事项对比较当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影响即可。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及创新性

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基础由账面价值重新改为公允价值,并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信息供给的约束。新准则的和实施,使中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但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损益确认方面还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创新性。

(一)公允价值计量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的资产交换交易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收到资产和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地计量。此时,以所放弃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如果主体能可靠确定收到资产或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按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收到资产的成本,除非取得资产的成本更加可靠。而新准则强调非货币交易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才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二)损益确认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在商品或劳务用于交换具有类似性质和相等价值的商品或劳务时,由于盈利过程没有完成,不应确认交易的利得或损失。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用于交换不同的商品或劳务时,即非同类资产的交换,是产生收入的交易。我国准则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

会计计量方法不同,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很大影响。新准则的突出变化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运用公允价值来计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产生利润。而旧准则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其差额影响当期损益就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以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进行分析:假设企业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339250元,账面价值为289250元,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与旧准则账面价值法的比较分析如下:

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与旧准则账面价值法相比,换出资产入账价值差5万元,当期损益差5万元,即公允价值法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确认为损益,而原准则账面价值法下其差额不予确认,直接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进行入账。

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固定资产:50000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339250-289250);

净资产:33500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50000 × 67%;设所得税率为33%);

对利润表的影响:

利润总额:50000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50000);

所得税费用:16500(公允法比账面法多50000 × 33%;设所得税率为33%)

第6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发展趋势

一、协调趋势

第一、公允价值的运用

在新会计准则中,与旧会计准则最大区别就在与运用了公允价值。以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

税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业务分解为出售一项资产和购进另一项资产是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前提条件,同时,以相关规定为依据,进行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确认。

在旧会计准则中规定,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通常,在没有涉及到补价时,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到补价时,在处理时必须分为支付补价和受到补价。一般情况下,在支付补价的条件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这三者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受到补价的条件下,首先要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然后再进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算。在进行损益的确认时要满足下式:

换出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补价与应确认的损益之差的差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新会计准则中有两种模式进行计量,一种是在进行换入资产的成本确认时要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依据;另一种是在进行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时要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但是满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这一条件,并且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机制具有可靠计量性,这是采用这种计量模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时,不进行损益的确认,无论设计补价与否;在以公允计量为基础进行计量时,都要进行损益的确认,无论补价收到与否。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涉及到补价,换出资产的账面(公允)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和变数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涉及到补价时,换出资产的账面(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这三者之和便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且其规定与税法中的规定十分相似,因而不需要进行纳税的调整。

第二、利得损失的确认

利得和损失是新准则新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有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以债务重组为例,新旧准则在债务重组上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债务重组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和会计处理。在债务重组定义上,新准则突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作出让步的业务实质。在债务重组方式上,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产债务”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简化语言表达。在会计处理上,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改变旧准则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作为权益处理的做法,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据以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对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将重组债券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手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分离趋势

第一、会计目标的重新定位

新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将财务会计的目标明确表述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等。旧准则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表述为: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的需要,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是政府。由此可见,我国新的会计规范对财务会计的目标进行了重新定位,这无疑加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第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新旧会计准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资产减值为例,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体现在:提出了“资产组”、“总部资产”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的使用范围,比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取消了对商誉的直线摊销,改为公允价值法,在各会计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减值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且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旦确认不得转回,除非资产出售、报废处置时方可。税法规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方可调整至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由于新资产减值准备准则扩大了资产减值的使用范围,这就必然导致纳税调整事项的增加,扩大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不同的服务目的、不同的目标、不同的核算依据、不同和核算内容、不同的程序和方法等。然而,纵观世界,财税合一、财税分离和财税协调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发展的趋势。而在我国财税是将会“分离”还是“协调”,目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而,对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与分离趋势,新会计准则的与实施将会带来另一种影响。在宏观角度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是实在必行的,这主要是因为这两个会计的信息使用者的不同而导致的;然而,在微观角度上,尤其是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的影响下,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必将走向协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7篇

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是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投资性房地产》;二是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无形资产》;三是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笔者就以下问题谈谈对该准则的理解:

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先计算)。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旧准则中为起租日)。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一)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一定同步。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认定融资租赁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经营租赁的特征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通常情况下,在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初始确认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计入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

承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不同情况,对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率。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的折现率。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时,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例如,2004年12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A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B公司租入一台设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2005年1月1日。

2.租赁期:2005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共4年。

3.租金支付:自租赁开始期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元。

4.该机器在2004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0000元。

5.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年利率)。

6.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1000元。

7.租赁期届满时,A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

(1)A公司以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①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4+100=600100(元)

现值计算过程如下:

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PA(4期,7%)

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价100元的复利现值=100×PV(4期,7%),查表得知

PA(4期,7%)=3.3872

PV(4期,7%)=0.7629

现值合计=150000×3.3872+100×0.7629=508080+76.29=508156.29(元)>500000元

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500000元。

②未确认融资费用=600100-500000=100100(元)

③确定融资费用分摊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计算过程如下: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当r=7%时

150000×3.3872+100×0.7629=508156.29>500000

当r=8%时

150000×3.3121+100×0.7350=496888.5

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508156.29-500000)/(508156.29-496888.5)=(7%-r)/(7%-8%)

r=7.72%

④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

①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根据第13条中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租赁内含利率是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在本例中,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格

=150000×4+100=600100(元)

150000×PA(4,R)+100×PV(4,R)=501000(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根据这一等式,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当R=7%时

150000×3.387+100×0.763=508050+76.3=508126.3(元)>501000元

当R=8%时

150000×3.312+100×0.735=496800+73.5=496873.5(元)<501000元

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508126.3-501000)/(508126.3-496873.6)=(7%-R)/(7%-8%)

R=7.63%即,租赁内含利率为7.63%

②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150000×4+100=600100(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600100+1000=601100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501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601100-501000=100100(元)

③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四、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租赁双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印花税等。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在确认各期融资收入时作为收入的调整,计入各期损益。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一)融资租赁中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收入(差额)

贷: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注意:初始直接费用计入所确认资产价值。

(2)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资产余值-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现值)

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二)经营租赁中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售后租回交易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8篇

 

国库集中支付是事业单位提升资金利用水平,加强资金监理,规范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从2001年开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部分事业单位开始试点,截至目前为止,这一制度已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从开始实施这一新的制度,事业单位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这两个方面。虽然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并发现一些相应的措施。

 

一、理论基础

 

事业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一般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宗旨,主要满足社会许多方面的需要,同时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

 

国库集中支付是建立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基础之上的,是把全部的政府性财政资金集中存放在国库的单一账户,并通过这一账户支付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下,必须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支撑,在支付款项时,要先提出申请,经过审核之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支付给收款人。

 

二、事业单位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是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给收款人的,这样可以使资金的支出更加严格,同时也减少了资金在单位的滞留时间,减轻了资金的随意性,如果有问题发生,可以迅速的展开核实调查,从而及时纠正错误。因此,这一支付制度加强了资金的监管力度,防止财政资金的挪用和挤占现象,减少支付环节可能出现的纰漏,从而保证了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增强了资金的利用水平,同时有助于提升财政的综合调度能力。

 

2.有利于转变财务管理的观念和模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可以促进财务管理观念的有效转变。在制度实施之后,事业单位资金分散的局面得到了控制,资金流动的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财务管理的工作逐渐由资金管理向预算管理进行转变,使工作更具有计划性,从而提升财务管理的意识和水准;同时,有利于创新和转变财务管理模式,促进事业单位由粗犷型向集约型的模式转变,从而推动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和交流。

 

3.有利于提升信息化水平。对事业单位来说,这一制度的实施,对其的信息化水平要求会更高。在此制度下,核对信息、财政审核等许多工作都需要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国库、财政部门、银行都需要通过网络来对接,这就需要不断优化自己的信息系统,从而促进事业单位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二)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不利影响

 

1.不利于职能的有效发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单位在不改变原来的财政资金使用权限的前提下,还规定了重新所要承担的职责,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等工作。这些新职责的增加,会导致有些单位必须重置和规划新的工作岗位同时需要增加与其相对应的工作人员,从而增加了财务管理的工作,加重了其负担,同时增加了财务管理的成本,最终不利于职能的发挥。

 

2.不利于事业单位项目预算的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单位的预算工作增加了许多新规定,严格规定了零余额账户的使用,这就需要事业单位改变目前的项目预算编制。在这一制度实施以前,缺乏一定的法律法规,而且预算过粗,有许多都是凭经验估计来进行预算,从而会导致预算编制不够准确、合理,会使预算在落实的过程中相对困难,最终会降低预算的信度和效度,从而不利于预算的执行。

 

(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完善措施

 

1.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职能。在国库集中支付下,要实现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相结合,从而使其职能从单一的核算向综合管理转变,从而增强职能的监管,有利于财务管理职能更好的发挥。

 

2.加强预算编制的信度和效度。事业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管,认真研究历年的数据资料,加强预算的准确性,为预算的合理编制提供依据;同时在合理预算编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预算,加强预算的有效性,从而确保资金安全,并降低财务风险。

 

三、事业单位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变化

 

1.账务处理的变化。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已不能满足核算的需要,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对一般预算支出科目进行设置明细科目,而且账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在传统的方式之下,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时,会计核算需要两步进行处理:第一步,在收到财经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第二步,在实际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而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直接为借记“事业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2.政府采购会计核算的变化。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前后,政府采购的核算方式产生了一些变化。在这一制度实施之前,一般是由采购单位将资金转给政府采购部门,然后再转付给中标的供应商,因此是采用预付款进行核算;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采购款直接由财政部门支付给了供应商,这样就不需要通过预付款的方式进行核算。只有在购买需交纳订金的商品时,才应该采用预付款进行核算。

 

(二)国库集中支付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不严谨,相关内容设置不协调。在制度改革之后,事业单位对实际情况不够了解,在会计处理方面不够熟练,从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同时由于只能设立一个零余额账户,事业单位不能规范的使用和管理零余额账户,从而在进行核算时会出现一些问题;而且现有的制度和原有的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两种制度进行过度和衔接时,会使事业单位的账面存在差错,从而影响以后的会计核算工作,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困扰。

 

2.会计入账依据缺乏有效的监管。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在核算中会出现许多新的入账依据,从而导致事业单位采用的入账依据更多,使其更加繁杂,而且事业单位的票据供应渠道不统一,有的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有的是由财政部门提供,这样会导致事业单位的实际收入情况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从而影响事业单位的预算;同时,事业单位对新的会计入账依据不够了解,从而使会计凭证使用混乱,而且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会导致会计核算出现混乱的状态。

 

(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改革措施

 

1.加强会计核算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首先要了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际情况和零余额账户的情况,使财务人员深入了解,加强对财务人员工作的培训,使其更好的掌握会计处理方法和更好的掌握和使用零余额账户,从而使会计核算更加严谨和规范,同时应该注重现有制度和原有制度的衔接。事业单位一直以来都是使用的收付实现制,但在这种制度下,事业单位在收付实现制的过程中应该引入权责发生制,并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何种制度,从而使会计核算更加严谨,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从而使其更加规范。

 

2.加强会计入账依据的监管。随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要深入认识和了解新增的会计入账依据,才能更好地进行会计核算。同时,票据作为会计入账的依据,对其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首先要使会计人员充分了解票据的重要性,增加对票据的认识才能更进一步的对票据进行管理,其次要加强票据管理制度的建设,严格票据的日常监管,使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从而使票据作为会计入账依据更加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束语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事业单位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总的来说,在这一制度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的模式,对其都有着积极的影响,是一次创新。虽然在实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这两个方面或多或少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但要适应这一新的制度,就必须转变以前的思维模式和财务管理思想,改变以前的会计核算方式,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创造新的工作机制和新的工作方式,不断提升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从而适应新的制度带来的机遇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