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8 16:53:4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乡村项目规划建设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当前,我县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少乡(镇)村建设秩序混乱、居民住房你圈我占毫无章法可言,导致巷道窄狭,通行困难;邻里之间因为占地、排水、采光等引发了矛盾纠纷,甚至形成恶性刑事案件;特别是重要公路边部分乡(镇)村房屋进入道路建筑红线控制区进行建设,既影响村容村貌,又直接危及居民住户的安全。因此,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全面开展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城建、土地部门以及各乡镇和村委,都要立即行动起来,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沁县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乡(镇)村总体规划为尺度,逐步使我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使得乡村经济的大发展,村容村貌大变样。
二、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开创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要搞好乡村规划。当前,县《城乡一体化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有5镇、3乡和104个村的建设总体规划通过了资质部门评审,乡村规划基本有章可循。各乡(镇)村有建设规划的,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暂时没有建设规划的,要迅速依据《县城乡一体化实施意见》的要求,确立本乡(镇)村规划建框架设和思路。
其次,要规范审批。国土、城建是开展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两支重要队伍,两个单位密切配合,并肩作战。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先规划后建设,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先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审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审查通过后,报县城建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新征用地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户)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建局接到转用地手续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要强化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要着重抓好对各乡(镇)政府驻地村以及沿国道、省道、乡道两侧建设的管理。投资100万元以下工程,由各乡(镇)按相关规定组织议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法定程序到长治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乡镇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性住房、生产经营性建房的建设工程以及村民自建四层(含四层)以上住宅,均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第四,要严厉打击。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由县政府责成有关司法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三、加强领导、多管齐下,确保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坚持“三个优先”力求实现美美与共
规划引领优先。始终把规划引领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前提,秉承“精而特、生态与文化并重”理念,做到依山就势、天人合一、记得住乡愁。围绕梵净山规划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围绕公路沿线规划建设民族特色村寨,围绕园区和城镇规划建设生态移民安置点,建成寨沙侗寨、云舍、提溪土司城等一批宜居、宜业、宜游美丽新村。
生态保护优先。始终把生态美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立足天然美、自然美、原始美,加强对自然山水、田园风貌、文化脉络的保护,坚守村寨规划“红线”,耕地保护“黄线”,林地保护“绿线”,水体保护“蓝线”,让乡村山水环绕,山清水秀。
文化传承优先。始终把文化传承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灵魂,结合民族特色、文化特色,着力寻找历史脚印、历史脉络、民族民俗文化,促进人与自然、物质与精神、生产与生活、传统与现代相互融合。
抓好“三个环节” 力求实现村村发展
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紧扣全县大旅游、大生态、大健康、大产业布局,重点规划建设了一批县乡示范点,通过抓点带面、抓两头带中间,实现乡乡都有示范点、村村都有大变化,力争5年实现全覆盖。
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对基础条件好、带动能力强、群众积极性高、投入少见效快的村寨优先建设,对事关全县发展的重要节点优先突破。位于梵净山与江口县城间的云舍村距县城3公里、梵净山景区10公里,对云舍美丽乡村示范点的率先打造,提升了梵净山旅游服务功能,云舍村2015年被评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4A级景区、贵州十佳美丽乡村。
产业支撑、资金整合。建设美丽乡村,资金保障是前提,产业支撑是根本。江口县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山地特色农业等产业,基本实现村村有产业带动。采取项目整合配套、部门帮户支持、金融贷款扶持、群众自主筹措的方式,有效解决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难题。2014年以来,全县整合各类项目资金2.6亿元,撬动社会投资近10亿元,打造美丽乡村示范点25个,发展产业示范基地近60个,新开办农家乐256家。
结合“三个重点” 力求实现人人小康
结合脱贫攻坚。坚持把美丽乡村建设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互动发展,以美丽乡村发展促进脱贫攻坚,以脱贫攻坚成果检验美丽乡村成效。结合金融扶贫、旅游扶贫、生态扶贫,帮助贫困群众贷款1600多万元打造寨沙侗寨,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1年的不足3000元跃升到3万元,群众房屋由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直接增值10倍以上,大幅提升了群众财产性收入,既成为江口县“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样版,又是旅游扶贫与金融扶贫互动发展新典范。
结合乡村治理。围绕县域是景区、通道是景观、村寨是景点、庭院是农家乐目标,大力开展村民自治、城乡村寨整脏治乱,统筹推进乡村垃圾、污水处理建设,实现天蓝、地绿、水清、气净。
结合全域旅游。把“美丽乡村”打造作为推进全域旅游的重要载体,推行“旅游+”多产业发展模式,通过“旅游+金融”“旅游+扶贫”“旅游+农业”“旅游+美丽乡村”“旅游+大数据”等方式,构建起以梵净山为龙头、美丽乡村为示范点的全域旅游大格局。
农村规划建设是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新农村建设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新农村建设成果的效益后评。一个好的规划设计,应能够放眼全局,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生产生活、风土人情和群众意愿等相关内容,做到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方案最优化、效益最大化和民众满意化的最高价值取向。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收到如此效益呢?本文笔者就结合实际工作中了解的一些实际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关于新农村规划中的一些问题。
新农村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专业性和表达民意性的工作。要使其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从目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倾向来看,实在不容乐观,新农村规划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而不是简单的建筑规划图纸的移植或“亮壳”工程。它需要规划师通过对规划区域现场踏勘,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该区域农村发展战略和建设控制引导两个层面。统筹安排规划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景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做到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尽量不加重农民负担,才有可能顺利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新农村建设中的种种困惑
在当今这样一个工业、信息、科技快速发展,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已经陷入了“城市色彩农村化,农村个性模糊化,政绩驱动功利化,亮点频出空壳化”的困惑中,农村特色的消失,各种弊端的凸现,制约了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健康发展。
1.1 移植城市特色,乡村个性全然遗失
在新农村规划建设中,盲目学习城市建筑设计是不可取的。农村建筑及布局与城市布局也存在有相似之处,但是对于使用功能分区、自然环境的和谐、生产生活的习惯、民风民俗的特点等等是不尽相同的。这些不同之处是众多农村个性和特点所决定的。如有的建筑物前后要有用于晾晒稻谷、茶叶之类的平整场地,是由使用分区和生产特点决定的;有的农村建筑物使用纸浆石灰墙面加民族特色的彩画(大理白族民居),它是继承发扬古朴建筑风格,体现和张扬个性的东西;猪厩、牛圈、鸡舍等是必不可少的设施;房屋周围的菜园也是农村生活的自给自足的重要角色;凡此种种都是农村生产特点和地方特色决定必要考虑的,绝不能一味的模仿城市建筑设计。那就使得新农村建筑规划断了胳膊少了腿——残缺不全,缺少了自己的乡土特色。
1.2 政绩驱动功利,乡村空壳亮点村频现
当今的世界是激励竞争的世界,只有“发展才是硬道理”,而一些地方政府却认为“发展政绩才是硬道理”,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后,很多地方挖空心思打造新农村亮点,来铸就政绩,造成了中央、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的浪费,却收不到良好效果。一是重投入,轻实效,创造空壳亮点。有的地方不注重对农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着力打造亮点,高标准、重投入,甚至不惜以增加农民负担,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目标只是为了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当然,上级领导满意,政绩也就树起来了。可是建成后的新村庄,因为不切实际,农民得不到实惠或得到的实惠不多,也就成为了供各级领导参观的空壳亮点村。二是重包装,少内涵,着力造就面子工程。有的地方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做得不多,面子工程做得不少。他们充分利用各类项目资金,在农村打造“容貌”工程,给农村房屋穿新衣;给道路入口树招牌;让农村名字谱神话…… 到最后,得到上级肯定的也不少,就是得不到农民朋友的认可。三是规划缺失,配套不全,脱离了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与承受能力。水、电、通信线路、给排水、垃圾处理等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文明农村建设的基本保证。但由于农村基础薄弱,村距相隔远,导致配套设施的建设一直成为建筑规划的鸡勒。很多乡村居民已习惯了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刮的生活,在原来居住分散,人口不集中的情况下固然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规划成型成规模的居住区,则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当然这些方面也许广大官员是不一定考虑得到的,但作为新农村规划的专业人员是一定要考虑的。
综上所述,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规划工作尤为重要,它是做好新农村建设的龙头,正如有业内人士所说:“规划是龙头,是先导”。一个项目规划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和对未来发展方向、发展空间的控制与引导。因此,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的抓好规划十分重要。
2 未来新农村规划建设路子
新农村建筑规划,不是规划师在电脑桌旁就能设计完成的,而是需要规划设计师对特定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民族民风情况、生产生活状况等等一系列的综合性指标做调查研究,再对该区域农村未来发展战略做出总体部署评价的基础上,来安排近期建设和未来远景部署。在新农村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让农民兄弟实实在在感受到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好处,并对将来发展留有余地。也只有如此,才能为新农村建设呈现更多的看点、亮点和特点。当然,在实际建筑规划过程中,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过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笔者通过自身的调查与调研,提出几点仅供参考的意见。
2.1 重视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就目前农村规划情况看,存在规划缺失或规划不到位,主要是因为农村规划体制机制不健全。作为新农村规划工作,除了要了解农村实际,做好调查研究之外,还应该直接参与实施规划“决策”过程和间接渗透“规划理念”。
2.1.1 健全新农村规划体制机制 1993年5月17日,国家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第116号令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1996年7月17日,建设部颁布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4号令)。但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好多地方也没有很好的落实政策法规,没有出台或虽然出台但没有很好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导致新农村规划体制机制的缺失。所以,目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农村规划体制机制十分重要。
2.1.2 规划要参与“决策”和渗透“规划理念” 新农村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部分,笔者认为应该把新农村规划纳入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进行研究,使其进入法定框架,参与“决策”过程,让新农村规划最终体现到规划法律文本中,将会更有利于未来建设。新农村规划真正意义上是把对农村规划的研究成果渗透到规划理念中去。这样才能更好的把农村特质在创新中延续发展,把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向前推进。
以笔者之见,尽快出台和完善新农村规划编制相关管理办法,从法规体系上保障整个农村规划编制,明确法定地位和主体,对未来农村发展必定是一个很好的机制保障。
2.2 政府扮演好新农村建设各个时期角色
要切实抓好农村规划工作政府就首先要明确自己各个时期需要扮演的角色。在新农村建设初期政府一定要做好规划编制,实施建设过程中控制和引导要着力承担推动建设的作用,后期则要达到农民主动,全民参与的局面。
在新 农村建设初期,规划不切实际,中看不中用,是无法做好新农村规划工作的毒瘤。不少“规划师”、“策划师”游走各地,移植他人做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诊断把脉”实际就是一群仅仅会画图的骗子。他们蒙骗政府,坑害百姓,坐在电脑桌旁,为新农村建设亮点做规划。怎么可能切合实际,又怎么能完成历史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呢?笔者认为作为政府一定要有独到眼光,为农村扮演规划、控制、引导的角色。当然新农村建设只依靠政府是不够的,只有广大农村全民参与发展大计,才能形成合力推动发展。因此,当政府从初期的规划编制到实施建设、控制和引导成型以后,最终还是要让新农村建设回归到农民主导上来。到这个时期,农民已经是自觉形成了共识,政府也随之转换角色,必须从长远发展战略考虑,减少干预,保持农村规划的合理性和延续性,绝对不能搞换届换规划,一个领导一个思路,这是农村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
2.3 尊重农村的自然和文脉,传承农村乡土命脉
农村空间和固有的建筑艺术是有生命的、鲜活的历史艺术的载体,它们能够传承下来就有存在的价值。城市讲风貌,农村也有农村的风貌,它是历史、自然、民族、文化、习俗和生产生活传承下来的农村乡土命脉,我们必须在尊重、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也只有在保护传承历史命脉,农村才有文化之根,也才有自身独特的内涵和魅力。因此在处理关系到农村乡土命脉问题上,绝对不能持对立态度。例如丽江的发展,是对纳西东巴文化、乡土特色、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才成为云南具有代表的民族文化窗口,他们甚至成为一种独有的“元素”。另外,著名的中国石寨子——银都的大理鹤庆的新华村,它以本身固有的特点,民族文化、银器首饰加工业等等为发展基石,在不断创新发展旅游等产业成为云南独特的新农村。
2.4 依据各自特点塑造自身文化
农村文化也是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对传承农村社会文明,体现农村社会特质起到了一个综合媒介的作用。由农民组成的农村社会必然具有自身的特性。正如城市社会特质一样,有人说在北京生活可以感触到北京人的大气与实在;到成都就可以了解四川三星堆文化和麻将、休闲文化;在丽江可以认识到丽江人的慢板与休闲。同样到有特点的农村如中国石寨子村,你就知道子在哪里透射着中国银器艺术和白族民间文化。而这种特有的个性必然是当地特色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反应,并且是一种可为外界感受的个性。
因此,可以表现农村特质的个性文化,必将成为今后新农村规划建设的一个趋势。因为它与城市特色移居农村和生搬硬套亮点做法更有价值和生命力。
2.5 保护与创新并举合理开发农村
不同的农村有不同自然环境,气候特质,人文脉络。但是任何一个年数已久的农村建筑模式,都有它自身的形成理由,其包含了先人的智慧和积累的经验,例如南方和一些山区的建筑,由于气候潮湿,很多房子窗户都开的比较小。因而进行新农村建筑规划。同样要考虑当地气候、风向、日照、地形地貌、水文特征等。另外很重要的一点要尽量避开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同时尽量利用原有河流、树林、绿色等地理特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相互依存,筑成环境优美的人居环境,如果在规划中没有充分考虑到自然因素和生态因素,该规划必然成为败笔。在充分考虑自认因素的影响和心态环境的和谐的同时,要特别注重乡村建筑规划和人文环境的有机融合。在规划乡村建筑时,把原有传统乡风民俗、古典建筑、碑、坊、亭等体现乡村历史文化的元素纳入到规划保护中。如果失去了传统的历史文化的沉积,建筑再漂亮也只能算一个个形状各异乃至如出一辙的火柴盒。建筑规划则成了简单的住房设计。这些导致新农村乡村建筑规划在内涵上成为简单的村镇建造,新村只是改造面貌的村庄。因此,我们对待农村建设规划问题上,一定要保护与创新并行,适度合理地开发。
2.6 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群众广泛参与
要推动群众对新农村规划建设的有效参与,首先还得从依法依规运行,规范程序操作入手,然后在加以管理运作机构机构和人员的保障。做到有专门机构和必要人员对广大农村群众进行政策宣传,知识普及,行为规范,规划引导,建设监督等各个层面开展工作,最终达到新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政府指导,专家把脉,农民自主的格局。
2.6.1 依法推动农村规划建设工作
农村规划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一样具有自身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但是,由于前几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对农村建设投入的力度相对较小,许多地方对农村规划不重视,导致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规划的严重缺位。而近年来,随着资金的大量投入,为保证资金的有效投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和浪费。农村规划编制与修编越来越必要,而在编制或修编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程序,规范操作。规划一经批准,严格执行,不以个别领导意志而改变,才能更好的推进新农村全面建设。
2.6.2 完善机构,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农村规划建设工作
由于受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国长期对农村建设投入资金存在不足的现象,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中央地方各级对农村建设投入已迅速增长。而随之带来的问题是资金项目分散在各系统,具体到乡镇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使资金和项目运行管理难度加大,发挥效果不明显。
为此,笔者建议在县乡两级设立一个执行农村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单位,并配置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对新农村各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实施监督管理。从而使资金有计划按要求使用,发挥更好的项目效应。
2.6.3 加强对群众的科普、法制宣传,推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目前,新农村规划建设除在法制上完善规划程序、规划公示、规划听证和规划监督等方面让群众参与外,还应该对群众进行科普、法制和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引导群众参与到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中来。
【关键词】城乡规划;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
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探索及具体要求分析
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我国在区域发展以及区域内的城乡发展等环节,都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平衡状态,这对于国家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极大的阻碍,尤其是城乡之间存在的差距,严重地影响着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城乡规划建设一直是我国国家建设中的重点。本文下面就分析一下我国城乡规划的探索及具体要求:
首先,就城乡规划的探索来讲,我国从改革开放时期开始,就非常关注这一事项,一直到现在已经取得了诸多的进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一种城乡之间独立发展的二元规划策略,未能注重二者之间的统筹与协调,《城市规划法》以及村庄和城镇的规划建设的《管理条例》规定还在很深的程度上影响着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实施。一直到2007年下半年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编制与出台才打破了以往的规划建设僵局,将建设工作推向了新的台阶。
其次,就城乡规划建设具体要求而言,它主要分为科学整合与系统协调两个方面。科学整合是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各区域呈现之间要构筑以核心城市以及中心城镇为辐射点的整个大空间整合的规划,同时着力保证小城镇中的中心城乡获得优先突出的地域与交通的整合,从而推动区域城乡整体空间、小城镇城乡等各方面的一体化城乡网络的建成。系统协调则是要求城乡规划发展必须与区域发展的计划相互协调,尽量达到对基础设施、资源等方面的协调建设与应用,全面推动区域发展中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等在城乡协调规划中的渗透。
二、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
1、城乡规划建设法律体制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在2007年针对城乡规划建设出台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城乡规划是以时展为指引而处于流动状态的工作,各种新的规划发展的需求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具有详细的不断完善的新型规划方案及专项法律保障。这就使得我国现存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从而制约了呈现规划建设各个方面的协调统筹平衡状态的实现,因此,要想真正地推动城乡规划的优化建设,国家还面临着法律体制等方面的极大挑战。
2、城乡规划建设缺乏科学合理指导
我国当前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时,普遍缺乏一种全局整合、长远利益的目光,简单地应对某个城市或者乡村地区的开发需求进行随意的开发建设,普遍不能真正地将每一项开发工作纳入到长远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从具体方面来讲,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以区域和城乡科学整合、协调发展等为依据的具有针对性的系统长远规划方案所引起的,国家相关的城乡规划的负责部门无法严格地依照科学合理的指导方针对每一项开发工作做出详细的审核与有效的指导,从而使得城乡规划建设落入了一种对空间布局不够合理、规划区域功能较低、产业与人口密集程度搭配不均的状况中。
3、城乡规划发展的协调平衡不足
我国进行城乡规划发展牵涉到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只有全面地将这些问题统筹起来实施协调的建设,才能够保证国家的城乡规划在整体方面实现协调。但是,目前我国存在的城乡发展严重不平衡的问题,直接地阻碍了各种规划因素协调性的不足。同时,我国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开展,往往将重点置于城市发展方面,对城市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各种投资环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但是,乡村的建设与发展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经济发展活力不够、基础经济活动缺乏等问题普遍存在,这就使得乡村在城市快速发展的状况下更加地落后于城市水平。
三、我国当前解决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问题的对策
1、全力推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国家当前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主要是以《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要想推动城乡规划实现良好发展,就要将此法作为中心和基础来逐步推动本法律的更新完善以及其他相关辐射法律法规的大力健全,为我国逐步萌生的新的规划需求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具体来讲,国家要利用多种渠道及方式来向所有的城乡住户进行《城乡规划法》的普及性宣传,指引当前的城乡建设人员按照必要的审批工作要求以及相关制度等来进行具体的建设。同时,国家还应当鼓励城乡居民针对法律的不足来提供完善建议以及创新见解等,着重推动其他相关法律对《规划法》的补充,全面推动我国城乡规划系统合理实施。
2、完善城乡规划机制与体系建设
首先,国家在目前推动城乡规划合理有效的实施,还必须致力于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各项项目审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建设保障机制等的建立,确保城乡建设的各项活动在开展之前能够得到国家相关负责部门对于各种条件的审核,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国家城乡规划的整体建设方案。同时,还要积极地加大周围群众对于各建设活动的监督,追究非法建设活动的法律责任,将各项建设全面纳入城乡规划的大体系。而且,国家要为某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基础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推动民间力量对于国家规划建设工作的帮扶。其次,国家还要以全局与部分、短期与长远、发展与保护、城市与乡村等方面的统筹兼顾为原则,来调节并完善城乡规划建设具体的体系。
3、加大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投入
国家当前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大事,也是保证我国立足于国际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大对于城乡规划建设中各项工作的投入必不可少,尤其是要极大对于建设工作的各项资金投入。国家除了为城乡规划建设进行财政拨款之外,还可以通过政策优惠等策略来调动其他力量的参与,并努力拓展筹集渠道,致力于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国家在进行规划建设投入时,关键还要针对当前乡村建设不足的问题,来加大各项投入对于乡村发展的适当倾斜,以缩小城乡建设的差距。
四、结语:
城乡规划建设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重中之重,国家一定要努力加大对于此工作的研究,着力针对其建设中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并从各项基础保障方面为规划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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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波,姚宏伟. 村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2(16)
关键词:新农村;实施管理;规划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城镇化水平快速提高对农村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新农村不是单纯意义上最低层居住聚落形态,它具有广泛社会、经济涵义,其规划会呈现出功能逐渐完善、空间布局多样性、实施复杂性逐渐加强的特点。农村本应为居民提供较城镇更安静、舒适、优雅、方便生活环境,但目前其基础设施简陋陈旧、公共活动空间缺乏、收入低、社会保障条件差。事实证明,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非常必要,也十分紧迫。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村庄规划实施的首要和根本目的就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与经济发展形成互动良性循环,为农民安居乐业服务;适应和满足其需要和利益,使村庄空间发展与交通设施建设相结合、建筑变化与基础设施服务容量相匹配、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与环境质量改善相
呼应、物质财富积累与人文氛围优化相同步。
一、当前新农村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村庄建设缺乏规划指导或管理混乱
作为“龙头”的农村规划,对指导、规范农村建设发展,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然而据调查,在以村民住宅为主的广大农村至今没有可供实施规划的乡镇规划管理机关,对村民建设实行的规划许可,其依据不是规划,而是宅基地权属。这种无规划的许可,成了规划管理一个盲点。另一方面,农村人口迁移和建设缺规划、建设管理滞后等影响造成“空心村”或“半空心村”现象。旧村改造与“空心村”整理,需要出台新的宅基地置换政策,建立新集中居住点往往需要建立耕地先占后补再平衡制度,集中居住后农民耕作半径发生变化,需要对承包田进行调整,这又形成了与农田承包制度的矛盾等等。
(二)传统规划技术方法难以适应村庄规划实施
在不断深入调查研究过程中,各级政府与规划工作者总结形成了较先进规划理念,如“配套公共基础设施”、“集中集约发展”、“保护地域文化”、“改善人居环境”等。但对于如何实施这些理念,目前村庄规划方法没有太多对策,规划仍停留在“集中开发新村”、“整体空间布局”、“统一村庄设计”等传统技术模式上,“集中开发新村”是城市规划工作者将城市“新区模式”在村庄规划中的简单套用,城市规划通过新区开发积累资金反哺老城改造是一项成功经验,但这一模式不适合于村庄建设,因城市新区建设相对旧城改造是一种低成本开发模式,而新村建设相对旧村改造却是高成本开发模式。进行整体空间布局、进行统一村庄设计等是传统村庄建设规划常用方法,却也是长期以来村庄规划难以实施的技术障碍,原因在于:一方面,统一布局规模过大,开发成本过高,造成土地与资金巨大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统一设计住宅朝向、高度、形式,不同设计风格民房建设难以实施,而且会破坏村庄景观形态,导致形式单一、没有特色。故村庄规划明显存在理念与方法错位,昔日规划技术方法难以保证先进理念的实现。
(三)规划实施缺乏资金支持
经笔者对新农村规划建设的调查,村庄完全按照规划实施的很少,大部分村庄只停留在道路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清理、垃圾填埋等阶段,除一些乡镇的扶贫移民安置点建设外,大面积成片居住区规划建设很少实现。
在村庄规划实施措施中,规划者都希望得到足够资金支持,要求成立专门规划实施管理队伍,提出进行相关农地制度创新。但现有城乡二元体制难以满足规划实施要求,不利于村庄规划实施。规划往往提出多元投资思路,建议政府、地方、农民共同出资,甚至提出村庄建设投资市场化运作等;新农村建设虽然受到中央重视,但当前财政对建设事业支持重点更多侧重于城市和乡镇,用于村庄建设的补贴有限,村庄建设资金缺口很大;而村民收入普遍较低,让他们为建设村庄承担过多的经费也有违农民意愿。若将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向市场,几乎没有投资者愿意把资本投向收益率极低的农村建设市场。因此,当前村庄建设还需更多依靠财政支持,依靠以城补乡、以城带乡。
(四)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不强
乡镇规划管理队伍薄弱,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施。规划建设监察制度不完善,缺乏管制力度。笔者在编制新农村规划时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只有极少数乡镇有较完善规划管理队伍,绝大多数乡镇虽然有管理机构,但配备的工作人员人数少,懂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少。
二、新农村规划实施管理的思考
(一)新农村规划实施管理两阶段及其基本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这是新农村规划实施首要环节。村庄建设使用土地情况多样,如:房屋质量较好不宜搬迁的;需在其他地块建房的;除已有土地外尚需扩大使用土地的等,在规划管理中,首先要对上述多种用地情况按批准规划进行确认或选择,从而保证各项建设选址符合规划,不妨碍村庄发展、不危害村庄安全、不污染和破坏村庄环境、不影响村庄各项功能协调。具体内容包括:选择建设用地地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与其它规划协调。一般应按批准的建设规划控制土地使用性质来选择建设项目地址;若建设规划尚未批准或制定,则应由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总体规划,研究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核定基础设施条件。
2、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管理。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及土地使用强度等。主要是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工程监督检查等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公建用地指标、建筑物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基地出入口、停车和交通组织、建设基地标高和土地使用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二)适时、适宜迁村并点,加快中心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适时调整行政区划,合并部分规模偏小自然村,扩大中心村规模,尽快改变目前中心村规模偏小状况,避免低水平重复分散建设。
新农村建设重点和关键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完善配套公共基础设施是增强乡村发展后劲,形成优良发展环境和优势的必备条件。抓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要实行“大交通”战略,发挥乡村道路建设先导作用;同时依实际和可能,按规划、程序搞好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给排水、电力电讯和商业服务、文化教育等,不断提高村庄配套服务功能,为村庄人口生存、新农村生产发展提供服务。
打破按行政建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传统,鼓励相邻村庄共建、共享某些基础设施,提高基础设施投资规模效益;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和管理。
(三)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规划专业人员进乡村
目前绝大部分乡镇规划管理队伍涣散,专业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开展村庄规划管理工作需要。在全面减少农民负担、大范围压缩乡镇行政编制情况下,增加乡镇建设管理人员编制,推进村庄规划管理队伍全覆盖几无可能。现实政策与规划管理工作需要明显错位。
因此,应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规划意识,把农村最基层的村委会组织利用起来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提高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目前需加强规划建设系统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工作衔接,安排规划专业人员进乡村工作,加强兼职队伍专业技术培训,推行村镇规划师制度。
(四)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要实现村庄规划从“纸上画画”走向实践,必须加强村庄规划体制与政策创新,为村庄规划提供制度保障。在建设资金方面,当前尚需更多依靠国家、省、市、县财政支持,在此基础上,结合农民意愿和经济基础,鼓励农民自我投资建设。当前省辖市对村庄建设的财政支持所占比例太低,需进一步加大,做出榜样。
(五)抓好耕地平衡落实
严格落实补充耕地制度,凡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在报批时,须做好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明确补充耕地地点、面积、资金安排及完成期限,对未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一经查处,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六)加强村庄宅基地管理
1、加大宅基地置换、耕地流转等用地制度创新,探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运作相关思路,探讨、出台相关的各地用地政策。农村宅基地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安排,限制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节约用地,节约耕地。
2、以经济手段管理农村宅基地。一户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应坚决取缔。安排新宅基地,暂不拆除原宅基地上房屋的,应实行有偿使用或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作为旧宅拆建临时周转用房。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空闲地,村集体组织可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农户公开招标,由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
3、积极探索农民进城后原承包地与宅基地处理办法。对进镇落户农民,在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容许据协议保留土地承包权同时,应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鼓励农民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允许其利用原有宅基地指标按一定折算比例在小城镇中置换一定城镇住宅用地。这样既可为农民进镇定居或创业提供启动资金,又利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避免耕地撂荒现象发生。
(七)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是乡村可持续发展根本要求
生态建设、良好人居环境是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目标,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是乡村可持续发展重要一环,乡村经济增长,绝不可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代价。
1、提高村民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知识素养。将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贯穿人们生活各方面,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意识提高不仅包括村庄普通居民,更重要的是村庄建设和管理者对可持续发展思想理解和掌握。
2、新农村规划应突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如将生态意识贯穿村庄规划建设各个环节,形成法规制约;村庄功能分区应注意人居环境优化和污染源布局;村庄园林、绿地、水面要合理安排,占到一定比例;“三废”净化处理等都应在规划中有所体现等。
3、积极采取措施,消解已存在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如将布局分散、污染严重且排污超标企业向镇工业小区集中;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改善区城生态环境;切实做好现有植被保护,坚决禁止乱采滥伐等。
4、建立乡村持续发展指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村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制度,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保证乡村健康、持续成长。坚持走生态环境与生产建设“双赢”之路,这有赖于广大居民环境意识增强,只有提高人居环境品质,把村庄建设成街道整洁、设施齐全、房屋新颖、绿树成萌、空气清新、整体优美区域空间,才能增强居民定居意识。
(八)凝聚村庄共建意识,以农民为本
建设新农村是一项宏大复杂的统工程,要使广大农村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就必须把握好新农村建设的各关键环节。在这些关键环节中,人是最根本的,也就是说,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最根本因素,农民群众是村庄建设主体。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思想,村庄规划建设重点既不应是描绘理想蓝图,也不应是急功近利的项目安排,规划应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农民所迫切需要解决问题,稳步有序地推进相对集中建设和旧村整治改造。一方面,规划要着力于村庄适度集中与布局调整,结合旧村改造建设新村,依托原有道路等基础设施布置新集中居住点;另一方面应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为着力点,推进村庄整治,使村庄规划既能在较短时期内取得实际成效,让老百姓满意;也可以此为基础,逐步放眼长远,据社会经济条件变化,进行分阶段滚动发展规划。若一下子就把村庄规划视角聚焦在理想高度集中模式,或仅停留在一些过于实际的项目与资金,则很难让多数百姓得到实惠,也不符合中央新农村建设的方针与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刚等.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考[J].农村经济,2006(7).
一、涉农专项资金到位情况
2013年以来,我局涉农专项资金为村庄环境整治省级引导资金、XX省村庄规划建设示范奖补资金、XX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奖补资金、村庄环境整治建筑物立面出新补助资金、五条主干道村庄环境整治补助资金和村庄环境全域整治市级补助资金。具体情况:2013年度村庄环境整治省级引导资金1635万元,2014年度村庄环境整治省级引导资金845万元,2013年度村庄规划建设示范村省级奖补资金240万元(新桥镇德胜村),2014年度XX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省级奖补资金240万元(东兴镇海镇村),村庄环境整治建筑物立面出新市级补助资金1635.39万元,五条主干道村庄环境整治市级补助资金500万元和村庄环境全域整治市级补助资金850万元。
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专项资金到位后,我局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全额拨付到镇村,没有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村庄环境整治省级引导资金:由市村庄环境整治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资金拨付方案,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市财政局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镇村(2014年第一批省级引导资金剩余7万元和2014年第二批省级引导资金430万元经市分管领导同意暂未拨付)。
2、XX省村庄规划建设示范奖补资金:市财政局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的80%拨付到新桥镇财政所,实行报帐制,考核评估小组对德胜村村庄规划建设示范项目进行考核评估,验收合格后,余额全部拨付到村。
3、XX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奖补资金:市财政局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资金的80%拨付到东兴镇财政所,实行报帐制,考核评估小组对海镇村美丽乡村示范建设项目进行考核评估,验收合格后,余额全部拨付到村。
4、村庄环境整治建筑物立面出新补助资金:我市对位于城镇主要出入口、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三星级康居乡村”的村庄建筑物进行了立面出新,镇村为实施主体,全市共有城南办事处、XX街道、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等7个乡镇的23个村庄4495户,出新面积1635385平方米,市财政按照每平方米出新面积10元补助给各个乡镇累计1635.385万元。2013年1月,由市财政将上述专项资金以指标形式下达到我局。我局于2013年2月和2014年1月分两次1470.06万元和165.325万元拨付到相关镇村(市审计局于2013年6月和2015年4月分2次进行了审计)。
5、五条主干道村庄环境整治补助资金:由市村庄环境整治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资金拨付方案,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市财政局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足额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镇村。
6、村庄环境全域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由市村庄环境整治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资金拨付方案,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市财政局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足额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镇村。
三、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村庄环境整治、XX省村庄规划建设示范、XX省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庄环境整治建筑物立面出新、五条主干道村庄环境整治和村庄环境全域整治是一项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通过上述项目的实施,全市农村呈现环境美化、河塘净化、道路硬化,农民群众对村庄环境的满意率和支持度大大提高。
一、深入分析,找准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地方乡村通过实施“村通”工程、扶贫开发工程、土地综合整治等建设项目,我国的农村公路现状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一些地方受山丘地形限制、经济欠发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农村公路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乡镇对外主通道等级低。受特殊地理和地形条件制约,一些地方的部分乡镇对外主通道还存在储如弯多、路窄、安全性和畅通性差的低等级公路,这种现象在地处偏远的乡镇尤为突出,交通整体服务水平低,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是村道布局不合理。在我国一些地方行政区划调整后,由几个村合并为一个村,原有行政村之间未连接的道路成为了新区划行政村内的断头路。交安设施也不齐全,无法达到开通农村客运的条件,导致非法营运因此乘虚而入。既不方便群众出行,又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三是管理养护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的乡镇因受经济条件制约,管理养护的实际效果参差不齐,破损路面得不到及时维修,加之我国农村公路点多、线长、面广,安全隐患很难全面排查整治,急需建立健全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
二、科学规划,做到七个结合
针对我国目前一些地方的乡村公路现状,在规划过程中,要结合建设城乡统筹示范的总体要求,力求做到七个结合:
一是把当前需求与长远需求相结合。面对群众对交通日益增长的强烈要求,乡村公路建设一定要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不仅要满足当前发展需要,更要注重未来5~10年乃至更长时期的发展需要,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所导致的浪费。
二是把乡村公路建设与主骨架道路相结合。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在现有国道等主骨架道路的基础上,在进行乡村公路建设规划时,要充分发挥上述主骨架道路的作用,把各乡镇的对外主通道与之充分对接,真正形成干支相连、布局合理、城乡一体的公路网络。
三是把乡村公路建设与场镇规划改造相结合。乡村公路规划建设要同各乡镇的场镇规划改造相对接,要把场镇进出口和过境交通分流及场镇到各行政村(社区)的道路建设进行长远综合考虑。
四是把乡村公路建设与产业布局规划相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交通作为强力支撑,在进行乡村公路规划建设时,要与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充分对接,以充分发挥产业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达到双赢。
五是把乡村公路建设与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点工作,每个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都有公路建设项目,这些公路建设项目与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进行乡村公路建设规划时,要与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使路网更加合理。
六是把乡村公路建设与农民集中居住区相结合。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对外通道建设,既有利于引导农民自愿进入集中居住区,又有利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七是把乡村公路建设与各乡镇的地形相结合。要结合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根据山区、丘陵、平坝、经济发达程度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建设标准,确保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通过上述七个结合,可以更好地实现乡村公路从里程增长向以路网优化、等级提高为主的转变,构建干支相连、布局合理、城乡一体的全域交通体系,达到乡镇与县域中心城镇、乡镇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村与村之间“半小时”经济圈的目标。
三、精心组织,处理好五个关系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法,形成乡村公路建设的合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要我修路”与“我要修路”的关系。修桥铺路是为民造福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群众打心眼里十分拥护。但是如果在建设中触及群众自身利益,有的群众难免就会打起个人小算盘。当个人愿望难以满足时,就会抵触,甚至阻工、上访。因此,必须创造性做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修路,自愿修路的积极性,把政府“要我修路”转化为“我要修路”,形成全民修路的合力。
二是处理好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关系。要进一步明确,在乡村道路建设中,乡镇是建设业主和主体。大力推行“群众铺底子,政府盖面子”的乡村公路建设模式。鼓励采取群众投工投劳和利用部分村级公共服务资金参与道路基础部分建设。
三是处理好行业管理关系。一些地方的县交通局等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的规划、质量、安全、验收等工作的指导。同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各政村(社区)建立村民代表监督小组,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监督。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区、区及经济开发区的全部辖区,面积为119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区是指东起白浪黄莲垭,西至柏林阳南沟,北至汉江街办洪溪湾,南至百二河村的代家沟,面积为319平方公里。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城建监察、建管、房管、公安消防、市政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城市居民和外来居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造住宅。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七条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区、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以及审批工作,并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分局应当制止本辖区内个人违法建设活动。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指导并监督规划分局的乡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居民建房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房户,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手续,并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退出原有宅基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三)禁止乡村居民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建造住宅。
(四)在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产权的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按危房等级可实施维修,不得重建;确需重建且符合有关低收入标准家庭的,应向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并列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计划,在得到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时退出原有宅基地。
(五)因国家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统一拆迁安置的,由区政府、街办(乡、镇)或拆迁安置部门申办安置小区规划、土地手续后,就近进入安置小区。严禁个人利用住宅建设变相开发商品房。
(六)独立建设的乡村居民住宅主体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条申请办理乡村居民住宅规划许可、房屋登记手续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l、书面申请并填写《市城区乡村居民建房规划申报表》;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街办(乡、镇、开发区)审查意见;
3、土地权属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城区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7、其他相关的图件。
(二)乡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由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并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区规划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居)民建设规划要求的易地新建、进入居民点小区的个人建房户,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委托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实施维修的核发《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应标明维修房屋的结构部位)。乡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许可图件审批前须在所在村(居)委会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乡村居民新建、扩建、易地新建住宅,先向区城市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凭用地批准书到区城市规划分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申请乡村居民建房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完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并经区规划分局会同国土资源和市城建监察部门现场放线核位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四)乡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180天内,建房者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区规划分局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证》;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或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规划、城建监察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六)乡村居民建房者持市规划、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乡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红线图,申请放线、验线后施工建设。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造型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确需更改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乡村居民建房,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审批不得超过两次。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第三章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编制
第十三条村(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乡、镇、街办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由辖区规划分局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地点须征得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编制村(居)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村(居)民点规划方案经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局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因居民点规划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事先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居)民点规划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绿线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应到各区建设局(园林局)办理配套绿化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纳入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的,应当在居民点小区内按规划布局进行统一建设,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凡乡村居民新建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住宅,须委托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或者选用通用图集。严禁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前须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乡村居民建房应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二十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或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施工。
第二十一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乡村居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街办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及时通报给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城建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街办(乡镇)、村(居)委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位置、层数、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外观色彩等技术要求内容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建设、城建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可现场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监察部门通知建设方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实施拆除。
第二十四条乡村居民依法取得的有关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产权等行政许可证件属个人建房的法定要件,不得擅自倒卖和出让。否则,原许可发证单位有权制止其行为,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