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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管辖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9 16:35: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民间借贷的管辖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民间借贷的管辖

第1篇

1、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最高利息为月息2分,已经付过的利息最高支持月息3分,你不愿还,或不能还,对方向法院起诉你,你提出来是高利贷,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不还就是。至于目前的套路贷之类的,已不是简单的高利贷,而是涉及到诈骗等等犯罪,这个是要到公安机关报案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一】

立合同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元,乙应于每月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

乙方:

连带保证人:

年月日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二】

出借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 .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乙方还款计划如下:年月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元整 .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三】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

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

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延伸阅读: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新规: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借款人的成本不管叫什么名目,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

新规: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解析:没有约定利息自愿支付的,或者多给利息或违约金的,又没有损害别人,反悔的不支持。但不得超过年利率36%。

6、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第3篇

关键词:《消费信贷法》;民间借贷;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44-04

民间借贷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其流动可以表现为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和合法民间借贷两种状况。“高利贷”具有危害实体经济,导致实体经济空心化,违背公平合理原则等问题,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合法民间借贷具有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是资金所有人财产权的具体方式。《宪法》第21条规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对非公有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十二五规划》、《民间资本三十六条》明确提出促进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方针,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加直接的政策和依据。

《宪法》同时要求对非公有经济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必须坚决禁止和打击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相关部门制定和颁布《刑法》、《商业银行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对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调整,维护信贷市场稳定。

显然、我党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维护民间资本的良性发展,坚决打击高利贷,合理引导合法民间借贷发展。不过,关于高利贷的本质和规范措施一直存在模糊认识,以下详细分析英国的信贷制度,为中国制度发展提供借鉴。

一、英国《消费信贷法》的基本特征

英国《消费信贷法》于1974年颁布,该法规直接替代小额贷款、典当贷款、租赁信贷的相关立法和规定,形成统一的信贷消费立法。该法规经过多次修订最终形成《消费信贷法》(2006),截至2009年10月,消费信贷的监管部门又制定了多个单项立法,不断完备和充实《消费信贷法》的法律体系。

英国《消费信贷法》以保护消费者,建立新的制度体系,维护公开、公平、充分竞争的市场为立法目的。《消费信贷法》共190条,分为12部分,涉及到消费信贷审批和执照、信贷合同、商业推广、担保、司法管辖等多个方面。总体来看,英国《消费信贷法》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一)宽松的市场准入审批制度

英国的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是信贷市场的审批和监管机构,该机构是英国的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机构。公平交易局通过审批制度管辖消费信贷的市场准入,《消费信贷法》针对申请人确定了抽象的“适合”性标准(Fitness standard),牌照应该授予“适合”消费信贷经营的申请人。《消费信贷法》确定的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具体环境;主体是否涉及到欺诈、欺骗或者暴力犯罪;是否违反《消费信贷法》的任何条款,或者其他任何与调整个人或者个人交易相关信贷条款的条款;是否导致基于性别、肤色、种族、民族、国籍的歧视;以及申请人是否存在其它不正当或者不合适的行为(无论是否非法)。显然,《消费信贷法》确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宽松且抽象,并且对于资本要求没有设立任何的“门槛性”要求。公平贸易局于2008年1月颁布的单项《消费信贷审批法》没有增加申请标准难度,但对“适合”标准确定了更加具体的指标。

(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消费信贷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贷款人在商业广告、缔约前谈判、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不同阶段承担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否则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消费信贷法》针对商业推广阶段的广告确定了专门的信息披露要求,立法部门有权针对广告的形式和内容制定独立的标准,《消费信贷法》第48―51条规定的条款确定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导致的各种犯罪类型。

谈判缔约阶段的信息披露区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对于面对面的谈判缔约方式,借款人需要按照《信贷消费信息披露规则》(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二:对于远程谈判缔约方式,借款人有义务遵守《远程金融市场规则》(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两类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方式和程序不完全相同。

《消费信贷法》(1974)要求合同成立和履行阶段应该披露往来账户的定期报表、协议变更的通知、违约通知、合同执行和终止通知、依据要求的信息披露。《消费信贷法信息披露要求》(2007)(2008)进一步修正了信息披露要求,其范围扩大到定额信贷年报、往来账户报表的其它信息、欠款总量、违约款项总量、违约通知的其它信息、事后利率(post-judge interest)等。

公平贸易局有义务制定信息披露表格(Information sheet),协助和规范贷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贷款人一旦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除了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外,还可能导致民事责任。例如:在缔约谈判阶段如果贷款人没有充分的披露信息,借款人有权利撤销合同;如果贷款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没有披露借款人的欠款情况,那么借款人没有义务支付借款人应该披露而没有披露期限内的借款利息。另外贷款人对于违约、违约数量、合同内容等事项都具有充分披露的义务。

(三)完备的追债制度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追债是消费信贷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公平贸易局2003年颁布《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Debt Collection Guidance-Final guidance on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该指导在2006年12月被修订,公平贸易局于同年12月还颁布了《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Debt Collection Guidance Compliance Review)。这些法规将追债行为区分为公平的商务行为和不公平的商务行为,并区别对待。

《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确定的不公平商务行为包括:不公平的信息传播、不当表述、生理或者心理侵害、欺诈或者不公平的方法、不公平的追债成本、不公平的追债走访。

《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则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合规审查的申请、审查标准、审查角度、审查程序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四)成熟的负债管理服务

公平贸易局制定《负债管理指导》于2008年12月颁布,该《指导》适用于消费信贷牌照的申请人和持有人,主要调整牌照持有人和申请人如何提供负债管理服务。英国的负债管理服务发达,在颁布本《指导》之前,存在大量的非收益性机构提供该类服务,例如公民咨询处(Citizens Advice Bureau)、消费信贷咨询服务机构(Consumer Credit Counselling Service)、国家理债专线(National Debtline)等。上世纪90年代以后,大量营利性负债管理公司得到发展。《负债管理指导》主要涵盖债务重组、债务偿还、提前偿债、代表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债务问题、审查债务人的经济情况、提供咨询意见等。

英国已经形成了完备的债务管理咨询服务体系,并且咨询服务体系的内容由立法严格规定和调整,保证了服务的全面和质量。对于借款人如何管理自己的债务具有积极的价值。

(五)高度权威的司法救济制度和措施

公平贸易局有权运用行政手段对交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实施行政裁定。《消费信贷法》还设计了司法救济制度,强化司法机关在消费信贷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机关有权对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作出判决,并可以进一步判决相应信贷交易的法律效力。其司法救济的特点如下:

其一,司法救济程序的申请人范围广泛。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是合法申请人;借款人或者保证人处于任何诉讼程序中并是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该程序将执行该借贷协议或者相关协议,那么诉讼中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有权利成为申请人;借款人或者贷款人处于其他诉讼程序中,依据该协议或者相关协议为一定数量的支付或者可为一定数量的支付,那么诉讼中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有权利成为申请人。

其二,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消费信贷法》在证明是否存在“不公平关系”这一实事时规定了被申请人“自证无辜”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任何的诉讼程序中,借款人和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针对借款人的不公平关系,贷款人有义务作出相反的证明,否则法院将认定存在不公平关系。

其三,司法裁判命令手段多样。针对信贷协议中的不公平关系,法院有权利做出以下判决:要求贷款人、相关人或者前相关人整体或者部分返还任何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根据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的支付,不考虑该是否直接支付给贷款人、相关人或者前相关人;根据协议或者相关协议,要求贷款人、相关人或者前相关人实施、中止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减少或者免除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根据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的支付;根据担保的目的,要求返还保证人提供的任何财产;撤消协议或者相关协议中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任何义务;变更协议或者相关协议的条款。

二、英国《消费信贷法》的主要经验和评价

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获得了很高的评价,在实施中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从其立法本身分析,英国《消费信贷法》下列层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英国已经实现统一的消费信贷立法

英国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法》之前分别制定了单项法律调整小额信贷、消费信贷、典当信贷和租赁信贷等信贷方式。经过多年立法实践,立法机关于1974年制定统一的《消费信贷法》。统一立法的价值消除了制度间的冲突和不统一,提高了立法和执法的协调性。英国小额信贷、消费信贷、典当信贷和租赁信贷市场的充分发展和相关立法经验的积累是英国统一立法的基础。

(二)消费信贷市场由商业行政机构审批和监管,一定程度脱离金融监管

消费信贷行为本身资本化和证券化程度不高,并和真实交易相联系,因此英国将其纳入消费市场而不是金融市场。英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审批和监管机构是公平交易局,该机构是英国的消费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管理机构,而不是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FAS的监管范围也没有直接纳入消费信贷市场。

(三)消费信贷交易制度不断完备

英国《消费信贷法》确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同时也确定了丰富、系统的消费信贷交易制度,这些制度对于业务推广、合同订立、合同的履行和终止、债务管理、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

(四)借款人保护制度逐步完善

《消费信贷法》在立法目的和宗旨部分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借款人的权利。法规具体制度的安排表现出这种立法目的。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消费信贷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借款人的权利,这些披露义务涵盖了缔约前至缔约后的所有阶段,制度的设计本身表现出对于借款人的极大保护。二是授予借款人特定的合同撤消权。

三、完善我国信贷立法的若干建议

(一)科学区分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增强制度执行效率

调查显示,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高利贷”直接确定为独立罪名,而借助一定的罪名体系共同调整。例如,针对吸存行为确定非法吸存罪;针对吸存中的诈骗行为确定集资诈骗罪;针对暴力讨债行为确定人身伤害罪。可以认为,现有的罪名体系比较完备,重点应集中在增加操作性,增强执法可行性和提高执法效率。例如,非法吸存是高利贷中的主要犯罪形式,但判断标准一直存在争议,执法效率不高。近年查处的“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中科案”都和非法吸存密切相关,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最高法2011年1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定罪、量刑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是重大的制度发展成果,明确了非法吸存的判断标准,为打击民间借贷中的犯罪行为确定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理性看待利率上限,综合运用市场和管理手段限制高利率

民间借贷中高利率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现有立法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立法没有规定超过四倍属于非法。从实践考察,英美等发达国家采取完全放松管制的态度,取消了利率上限;香港地区继承英美模式放松上限管制,仅仅针对放债人和自然人规定了利率上限,不过其上限达到基准利率的20倍。显然、大部分国家不将利率作为判断合法与非法的标准,香港地区设定了上限标准,不过适用范围狭窄,并且20倍的上限远远大于我国的4倍。

英国等发达国家取消利率上限的同时确定了信息披露制度限制高利率。具体来说:信贷交易中的借贷人具体严格的披露义务:事前披露、充分披露和严格究责制度。贷款人在签约前有充分披露利率、本金、期限等重要信息的义务,并且必须在合同中写明这些信息,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授予借款人撤消权,虚假信息则可能构成欺诈。英美不直接限制高利率,而要求贷款人充分披露信息。实践表明、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比较有效的控制“高利贷”、“高额服务费”、“利息计入本金”等现象,并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维护利率稳定、抑制欺诈风险。

从长远看,利率上限放松管制是多层次信贷市场发展的总体趋势。从现有状况看,不适宜完全放开利率上限管制,对于高利贷中的不法行为可以通过市场和制度相结合的手段予以调整。

(三)完善法治建设,规范民间借贷发展

民间资本流通的确可能导致不法、甚至犯罪现象,英国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高利贷包含如下基本风险:高利率、欺诈、暴力追债、争议发生后借款人处于司法弱势地位。针对这些风险,英美通过如下制度建设保护借款人利益。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抑制高利率、欺诈风险。英美国家通过信息披露制度解决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并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

2.完善体制和机构建设,抑制杜绝暴力追债。追债是民间借贷滋生违法、犯罪行为最多的领域。英国的立法值得借鉴。英国公平贸易局颁布《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追债指导―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最终指导》、《追债合规性审查指南》则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暴力追债)合规审查的申请、审查标准、审查角度、审查程序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英国公平贸易局对于不公平商业行为采取严格处分和处罚的态度,确定了司法权威,有效抑制了非法追债。

我国可以考虑在相关部委下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杜绝暴力追讨等问题,保证民间借贷的公平和稳定。

3.确定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保护借款人司法利益。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必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公平关系,导致诉讼失败。英美法确定了贷款人“自证无辜”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保护借款人利益。例如,借款人主张存在不公平关系,要求解除借贷合同。按照一般举证规则,借款人必须证明存在不公平关系,但其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不过,英美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证明责任归于贷款人,其有义务证明没有不公平关系,否则法院将认定存在不公平关系,否定借贷关系,保护借款人利益。

第4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出现了较快的发展势头,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机构涌现,但依旧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民间金融需求。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农户和个体户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到足够的资金,从而纷纷转向小额贷款公司。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强大和普及,民间借贷以网络为依托形成一个全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小额信用融资,满足众多客户的小额资金需求。P2P作为一个新型的金融模式,提高了闲置资金的利用率,更给我国民间金融带来了一个飞跃的发展,同时也需警惕其作为双刃剑的另一面。民间金融的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够完善,法律并不健全,非法民间金融活动屡见不鲜。需通过法律政策的支持、政府的引导以及独立第三方平台的加入,严格规范和监督P2P的运营,并从这个全新的金融模式出发,对整个民间金融提出规范化管理意见,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成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

1 民间金融的发展背景及原因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和民间金融的主体成分,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泛指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对于提供农村经济发展机遇、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等方面,民间借贷给我国金融走向基层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由于监管不足、无法可依而产生的风险和问题。

调查表明,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越强。中小企业以民营为主,运营规模不大且资金流动不稳定,这也是很多正规金融机构拒绝他们的贷款申请的原因,资金成为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这部分金融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中“溢出”,流入民间金融,使得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涌现,由2010年的2614家增加至2012年的6080家,2012年末总贷款余额近六千亿万元[1],民间金融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

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下款时间快,作为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补充,解决了很多中小企业资金的临时性需求,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的欢迎。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民间借贷中介悄然产生并流行,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的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实现“在线”交易,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一个直接对接的平台,平台的服务商不吸储也不放贷,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全新网络民间借贷形式。

2 P2P的概念及现状分析

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也称为“人人贷”。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整个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2.1 P2P的对象和特点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客户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帮助低收入群体生产性活动或小本经营提供微型信贷,如:大学生、工薪阶层、个体户;另外一个是紧急资金或周转资金的需求,如:中小型企业、创业资金。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但作为新型金融模式它突显出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点: 分散风险;门槛低、渠道成本低;隐蔽性强;自主选择性;突破地域空间等。

2.2 P2P模式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目前,网络借贷服务已经在欧美地区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2005年才创建的英国Zopa目前已拥有超过50万注册会员,业务已经扩展至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而2006年成立于美国的Prosper发展更为迅猛,目前拥有超过160万会员,超过4亿的借贷发生额[3],俨然成为全球电子商务行业的新焦点。

与国外成熟运作相比,国内P2P网络借贷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而且其建立大多是模仿和借鉴英美等相对完备的体系。但我国当前没有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不能完全复制国外的P2P模式。代表国内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拍拍贷,是国内较为典型的P2P网站,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P2P平台正在逐步地扩大规模。2011年,凯鹏华盈联手IDG和摩根士丹利向宜信平台注资数千万美元。截止到2012年底,国内已有2000多家P2P公司,总融资规模在60亿元左右。

3 我国P2P的潜在风险和突出问题

在我国P2P新型金融模式发展初期,由于机制不完善、人气不足、资金运转不周,甚至是一些欺诈行为的存在,导致P2P模式隐含着潜在风险和突出问题,下面结合国内典型P2P平台具体分析:

3.1 网络平台安全性的考验——以贝尔创投为例

安全性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所需考虑的重要因素,网络安全性又包含用户信息安全性和贷出资金安全性两方面。

(1)用户信息安全性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个人数据被公布在借贷平台上,不仅平台用户可以浏览,更是暴露在整个网络系统之中。此外,网站由于自身技术疏漏或是遭到黑客攻击,很可能泄漏注册用户个人隐私。

(2)贷出资金安全性

多数P2P平台限于中介功能和“线上”服务,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无法有效监察,业务风险难以控制,小则损害部分借出人的利益,大则导致大量坏账,平台倒闭各大网站目前正在摸索各种解决途径,诸如黑名单管理,将多次逾期会员的名单曝光。也有部分网站推出平台垫付,集中催款。但这相当于将风险汇聚与平台自身,加大了平台运营的风险。一旦恶意欠款超过平台所能承受的极限,网站停运,会影响到更多借款人的资金安全。

南通贝尔创投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P2P贷款平台,其经营者为红岭创投网站逾期会员,并同时通过多家网站借款并恶意逾期。该网站用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充值,但同时又以各种理由限制投资者提现。该诈骗网站运营一年多,直到被红岭创投的催收人员举报才得以落案。

3.2 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不够完善——以拍拍贷为例

拍拍贷是中国首家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推出了个人信用等级制度,在网络借贷平台上,信用等级是借款人的信用属性,也是借出者判断借款人违约风险的重要依据。基于该点,网站的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高度公平公正公开。而我国并无完善信用机制,而网站自行确定的个人信用等级也不完全准确。不过认证信息的公开与保护个人资料安全存在一定冲突,这尚是拍拍贷等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解决的又一问题。

3.3 人气不足,影响平台流动性和灵活性——以拍拍贷、红岭创投为例

P2P作为新型金融模式还不够成熟,暂未被大众广泛接受,个人对个人的贷款业务,缺少足够的人气,就无法正常运作,发挥不了P2P的优越性。

(1)借款满标速度相对较慢

借款者在P2P平台上所需贷款信息,等待多位借出者分别借出部分资金,凑整借款。所以借款者信息后,不会立刻得到相应资金,这段等待时间受平台人气的影响。以下是哈哈贷网站截止至2013年2月底,“热投区”[5]的借款的满标进度情况,抽取400个成功借款案例整理得出:

图3 数据来源:拍拍贷门户网站“热投区”

从图中可以看出,“热投区”大部分借款满标都需要4-7天。进一步分析可知,3天内满标的借款大多是最低限额3000元,或是年利率高于22%。非“热投区”的满标时间更是远超一周,流标率也更高。满标的借款还需经过平台审核,需要等待3个工作日,这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借款人时间过长。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线下民间借贷机构只需2-3个工作日的审查,且借款资金基本可以一次到位,更受资金流向明确的中小企业青睐。

(2)网站社区中借贷双方互动不足

红岭创投于2009年初成立,这几年间飞速发展,网站总交易量及月均交易量较同行领先,目前累计成交金额突破8亿元,是国内P2P规模最大的网站之一。网站中的会员社区,能够有效加强借贷双方交流社区在提供用户交流的同时,也能使借款人自己的资金使用状况以便借出人了解,而非仅仅依赖平台提供的信息,使平台更具灵活性。红岭创投有着较大的交易量,但是它的社区部分相比拍拍贷等网站却不是很活跃。大多数会员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一社区,更有部分资深会员在网站外组建了交流平台来分享各自的交易信息。

3.4 金融监管空白,缺乏宏观调控——以哈哈贷为例

2011年7月21日,哈哈贷这一自称“中国最严谨网络借贷平台” 宣布关门,使整个行业受到极大震动。

P2P公司一般是工商注册,不属于银监会、央行管辖范围,目前有关网络融资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哈哈贷事件并不是孤立的,2011年至今,已经有优易网、淘金贷、天使计划等多个平台出现风险事件,涉及金额数千万元。目前国内的P2P平台中,除了规模较大人气较足的几家领头网站,大多都是几人注册的小公司,这些小平台的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均无人监管。而一旦这些平台集中爆发问题,无论是平台运营不善还是打着P2P旗号的唐氏骗局,除了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也会影响P2P行业整体声誉,直接扼杀这一行业的未来发展之路。

4 由P2P出发对民间金融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金融的一个分支,从侧面清晰的反映出当下民间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潜在风险。为了进一步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规范民间借贷服务平台,针对上文所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4.1 保障网络用户信息安全

就内部而言,民间金融机构需要严格甄选从业人员,注重其行业操守,坚决杜绝倒卖客户信息的行为。P2P平台更是需要不断提高网络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构建坚实的外部防护,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另外,借贷平台应定期调查用户基本信息变动状况,及时更新客户信用情况。

4.2 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平台监管

P2P平台上每天有大量资金往来,产生的资金沉淀多被平台自身掌握,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监督,其他线下民间借贷机构也是如此。建议存入具有足够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及时资金动态,实现资金往来的跟踪机制。这既是对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有力保障,也是对民间借贷服务机构的约束,避免其挪用资金从事高风险项目,防止民间金融机构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

4.3 建立信用制度

在缺乏完善信用机制的背景之下,网络平台的特殊性,更为恶意欺诈者提供了造假的可能,也增加了信息甄别的难度。可由行业自律机构着手制定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与专业化的征信机构进行合作,对借款人进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联合信用资料库,通过信息共享来降低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潜在风险。同时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永久曝光规范,联合曝光,黑名单信息管理规范,失信关联组织鉴定与警示规范。当网络信用逐步被人们接受,还可将网站信用数据作为个人社会信用并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4 整合现有资源,梳理行业结构

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和监管主体的逐步明确,P2P行业经营的分化会更加明显,因此,整个行业的整合趋势难以避免,应当积极支持一些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优势公司通过整合、并购以及委托管理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成立行业联合委员会,对民间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4.5 为民间借贷中介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2年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经济来办”,确定了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金融市场的指导思想。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民间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和资金活动进行认定,保护中介和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平台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

[2]赵乐峰,杜凯.规范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2(5).

第5篇

论文关键词: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社会危害性

关于民间高利贷,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间高利贷,它不同于民间普通借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在于它是高利率,即高于银行同期指导利率的四倍。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合意,十倍,百倍利率的高利贷都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笔者认为,从实然层面上,剖析民间高利贷行为,其在刑法的理论上完全符合间犯罪的本质特征。高利贷不仅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从应然层面上看,民间高利贷应当入罪,如果刑法不对其进行规制,将后患无穷。同时,将其定为非法经营罪也是非常合理的。

一、民间高利贷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

民间高利贷是封建社会的残渣。在封建社会里,高利贷便是剥削者压榨劳动人民的工具。这一点可以从《白毛女》中反映出来。借贷方杨白劳便是深受其苦。在当今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资金流通周期短,在个人和企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诚然,民间借贷诚如雪中送炭,暂解企业、个人资金困难。这本也是符合国家鼓励消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根本精神的。但是,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已经远非民法中的自然人借款行为可涵盖,早已偏离、扭曲这一本质,成为资本睢利是图、对外肆意扩张的渠道。

(一)民间高利贷合同并非法定必然有效的合同

契约自由不能是绝对的自由,这从英国文豪莎士比亚的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可以印证,如果没有鲍西亚的机智,绝对的契约自由精神将会害安东尼割肉偿还高利贷。民间高利贷合同表面上为双方合意的结果,实际上是出借方乘人之危的行为,是借贷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两害相衡取其轻时做出的无奈选择,实际上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我国,也并非所有双方合意的合同就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又如(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这两个条文的精神推知,法律并不认同民问高利贷合同的合法性。

(二)民间高利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应同时具备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三个条件。其中,犯罪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民间高利贷不仅严重侵害借贷方利益,扰乱正常金融市场秩序,还易引发后续犯罪。

高利贷侵害借款人权利。首先,出借方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主定利率,多数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有的甚至将利率定得高得非常离谱而借贷方被迫接受,只能沦入高利率的债务之中,本身是对财产权益的极大侵害。这可以说是半借半抢了。其次,许多借贷者多是黑社会成员或者与黑社会有“业务联系”。高利贷债务本不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只能借助非法私人救济来索取债务,往往采用威胁,恫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方式。这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权利也是一种侵害。虽然有的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侵权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对一些侵害债务人权利却又未达到法律管辖范围的侵害行为,可能债务人就是被白白侵害。这样,债务人权利就得不到法律切实的保护。

高利贷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高利贷虽为民间私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但也应受“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以上的约束。“四倍”这个基准,一是考虑到了借贷人利益,二也是出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初衷。正常民间借款,你情我愿,合法合理。但是,利率主要由借款人意志决定,有的利率甚至相当离谱,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市场人为操控,市场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良性竞争难以立足,容易造成恶性竞争。而市场主体之间联系甚为密切,牵一发而动全身,资本的扩张性,其蔓延之势是十分迅速的,更易给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带来消极影响。此外,高利贷的确给国家金融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一定程度上刺激金融机构改善自身服务,推动国家金融事业向前发展。但这种刺激,是一种恶性的刺激,是不健康的刺激,不能将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的行为归咎于国家资本保护主义的需要。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外国资本恶意流人民间充当出借方幕后黑手的可能。因此,将高利贷犯罪化,也是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二、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

民间高利贷在我国刑法法律规范体系中没有相应的地位,关于该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设不尽完善。根据我国《刑法》,有关高利贷的罪名中仅对高利转贷罪及骗取贷款罪做出了规定。民间高利贷现象,民间高利贷案件在各地并不鲜见,而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给各地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某些地方以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打击。对这些地方的做法,笔者赞同之余,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让民间高利贷犯罪化理更直,气更壮。

不必另设“高利贷罪”,而是通过司法解释,将民间高利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了三种非法经营行为之外,第四项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了进来,成为“兜底条款”。立法者正是考虑到了现实生活中的难以一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才有此举。主张不必另设“高利贷罪”的理由在于民间高利贷行为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立法本是一个浩大繁杂的工程,既然有现成的罪名可用,就不必再浪费成本,而制定司法解释的成本,显然低于另立新法或者修改法典。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行为有六种,民间高利贷行为并没有被规定在其中。应当修改司法解释,将高利贷行为作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第七种行为,因为高利贷行为,已经到了足够让人们引起对于先前六种非法经营行为同等重视的程度了。

第6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现状分析;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3-0059-02

近年来,我国除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民间自发的金融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逐渐发展起来。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具有“快速、小额、短期”等一系列特点及优点,不仅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缓解了民间资金的供需矛盾,也部分解决了企业及“三农”问题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难题,提高了我国经济的自身调整能力。然而,在民间融资飞速发展的同时,融资风险也在逐步上升。

1 民间融资

正规金融是指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批准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而民间融资是指除此之外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形式的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依照约定,贷款人将借款的使用权移交给借款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将所借款项的本息一并还给贷款人。正规金融和民间融资共同组成了我国的金融体系,正规金融是主体,民间融资是必要的补充,二者相互配合,既有利于解决社会融资的供需矛盾,特别是企业的融资困难,也提高了我国经济的调整适应能力,形成了多层次的金融信贷市场。

民间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在信贷市场的异常活跃状态,具体而言,民间融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简便快捷。没有冗长繁琐的借贷程序;不需要任何抵押,只要求借贷双方彼此信任;到账时间迅速,快则当日,慢则几天便可;借贷过程干脆利索,不拖沓,不延误。第二,利息多变。有些贷款利息低于银行,而有些则数倍高于银行。第三,风险较大。民间融资大多缺少正规程序,合同书写并不规范,有些甚至没有合同,仅凭双方信誉给予口头承诺。因此,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难以处理,既不能申请法院判决,也不能强行追债。第四,融资范围广。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人都可以参与融资过程;生产过程、消费过程都可以进行融资。农民购买生产需要的化肥时可以融资;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时可以融资;结婚置房也可以进行融资。

2 民间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1}正规金融制度的管辖范围并不包括民间融资。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政策对民间金融也没有特别的禁止条款或限制条件,仅仅是对已经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整顿与清理。例如,取缔非法的民间融资机构或基金会,但是,此类事件往往层出不穷,因为这些非法机构被整饬之后并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风平浪静之后还会再次集资。尽管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却始终不能得到彻底根除,一方面是由于民间融资自身缺乏规范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部门对于这类规模较小、机构众多的融资现象不愿插手管理。因此,一旦民间融资的资金链条出现断裂,由于缺乏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助处理机制,便很容易发生一系列的经济纠纷案件。

{2}民间融资贷款利息过高,存贷利率不能平衡发展。民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充足的发展资金,但又无法从正规融资机构贷到大量借款,因此,民间融资便抓住机会大大提高了贷款利率。民间融资贷款利率高涨不下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民间融资没有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风险极大;二是信贷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资金供给紧缺而资金需求强劲;三是法律明文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四倍高于基准利率,因此大多数民间资金更愿意贷款而非存款;四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品与投机品的价格也水涨船高,投机人巧舌如簧地竞相提高资金回报率,从而导致民间融资市场的高利率长期居高不下。

{3}民间融资追求的往往是利润的最大化,缺乏信用保证和规范的借贷方式。每个项目的集资人和出资人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少的投资成本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从中攫取高额利润。但是,这种高利率借贷行为只适合短期项目,不适合长期投资,没有任何一个长期投资项目能够承受如此高的贷款利率,因为实体经济的投资回报率每年会控制在20%~30%之间。因此,只有投资投机品才有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获得较高回报率,才有可能承受如此高的利率水平。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回报越高,风险越大,民间融资的资金链出现断裂也是必然现象。然而,面对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筹资人的贪婪本性促使他们拆东墙补西墙,承诺以高利率进行集资,然后以更高的利率将集资款项贷出,空有的口头承诺使彼此丧失了信任,借贷行为混乱不堪,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条断裂。

{4}民间融资的保险保障机制并不健全。民间融资既没有类似正规金融体系的保险保障机制,例如抵押、质押、担保以及银行预防坏账的拨备;也没有对贷款人的信用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审核的机制体系,依靠的仅仅是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制度保障和审核机制的匮乏大大增加了回收借贷资金的风险率。一旦出现双方利益分配不均、资金链条断裂等情况,人们就会滥用彼此长期建立起来的信任度,而民间处理这种滥用信任度的解决方式也往往是非常规的。

3 民间融资渠道的风险管理

3.1 健全细化法律法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现阶段,我国的民间融资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本市的民间融资机构也普遍存在,我周围的亲戚朋友大多是从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投资贷款的,但是据我所知,民间融资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与认可,在法律上并没有一席之地,法律对其既没有限制条款也没有保护措施,是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条款中没有明文规定民间融资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民间融资的会计处理很难做到及时有效,如有关金融租赁方面的承租资产的会计处理,所有者与使用者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这刚好与现实需要反向而行,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各项事务,反应真实的经营状况。只有在法律赋予其合法地位的前提下,民间融资才能光明正大的走向适合其发展的康庄大道,才能便于统治和管理,从而改变混乱的民间融资行为,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3.2 明确监管部门职能,加大民间融资监管

针对民间融资市场的混乱局面,可以同时采取以下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组织成立民间自主监督机构,既履行其监督职责,又可以为融资机构提供相应服务;二是由政府带头,金融办、工商局、银监办、人民银行、公安局、地税局以及城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监督中心,对其进行实时监控。这些部门以前好像对民间融资都拥有管理权,但实际上都是相互推诿责任,没有对其实施监管,更谈及不到服务。

对于非法的民间融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严厉打击与制裁。人民银行带领银监局、政府、公安以及司法等相关部门对于苗头问题要给予迅速、严厉的打击,将其扼杀在摇篮中;坚决取缔私放高利贷、开设地下钱庄以及使用暴力等非法集资行为,使民间融资市场获得健康发展。加强对合法民间融资的监督与管理。建议在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开设民间金融监管部,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坚持必须符合规章制度和审慎认真的监督原则,负责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经营以及市场退出等行为。

3.3 推动金融机制体制改革,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服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民间融资资金与银行存款可以互相转换。正规金融机构应加快产品更新速度,提高服务理念,开展机制体制改革,针对企业的融资特点改进服务质量,简化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拓展服务范围。在不影响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贷款程序简易化、审批时间缩短化,从而大量占据市场份额,压制非法集资的发展空间。对企业展开实地调研,充分把握其资金流动情况及还贷能力,不过分依赖抵押、质押和担保;培养金融创新理念,开展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新型金融业务,推动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4 逐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在发展发展中遇到瓶颈,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发展资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机构不能对这些企业的信用度做出正确且全面的评估与判断。这是因为在全国并没有统一使用的信用评估与监督机制,也没有建立企业资信档案。因此,为促进我国的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统建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公开透明企业信息资讯,防止借贷双方获得错误信息。与此同时,还应建立第三方担保机构,由政府出台政策引导其发展,促使我国的整个金融体系朝着诚信安全、积极活跃的方向发展。

虽然近年来民间融资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立法缺陷、行业监督不到位,民间融资存在着诸多缺陷,市场行为混乱无序,部分资金利用不当,对我国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生了不利影响。民间融资贷款利率普遍较高,远远超出了实体经济的回报率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经济危机随时可能发生。民间融资因其交易的隐秘性和高趋利性等特点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很容易引发诸如非法集资、私放高利贷以及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讨债等现象,威胁着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文献:

[1] 刘鑫.关于民间融资视角下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证研究[N].江苏经济报,2013-02-21.

[2] 孙悦.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2):233.

第7篇

民间借贷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一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借款人): _ 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具体约定: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借款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借款期限___月,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五)、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

(六)、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_(见第二条保证条款)。

(七)、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保证条款:

(一)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3.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三)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

(五)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三)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提供担保遭拒绝;

(六)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中断、撤销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

(七)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未能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

(九)甲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民间借贷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三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个人借款合同范本四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8篇

借条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借条的概念:

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

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要说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

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2、 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今借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2、今欠张三100元,2000年1月1日。李四。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会因此事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但是第二种情况,就容易发生和稀泥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会发生和稀泥的情况,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比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3、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4、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不则,超过部分的利息

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至第125条的规定,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5、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6、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7、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

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8、公证

这并非必要条件,只具有最高证明效力。起草借款协议后,借贷双方持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借款协议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公证处可根据出借人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借贷的处理原则 。

9.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