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9 16:36: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监督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县于xx月xx日,认真组织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自检自查工作,并留下了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四个月来,我们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现将自检自查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检自查出的突出问题
1.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会计因各社保经办机构人员财务专业人员稀缺的问题,部分已连续在同岗五年以上;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人员均已连续在岗五年以上;
3.xx县机关社保收入户没有及时清零;
4.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系统不能生成,只能手工录入;
5.各经办机构台账、归档资料有待补充完整;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49-02
一、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观点
(一)反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观点
1.由于我国制度不允许银行破产,因此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包括存款者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国制度决定了银行不可能破产,因此这项制度的建立可谓是多此一举。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是国有产权,政府充当着最终付款人的角色,因此存款者在存款过程中更多的相信的是政府,而不是单个的银行。相反,一旦存款保险制度确立很有可能会让储户觉得银行存在破产的可能。退一步说,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由于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该制度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例如,在八十年代,韩国曾经提出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想法,但是由于其巨大的保险基金金额无法保证,更重要的是韩国政府对其干预过大,使得该机构的设立价值不复存在,该构思在实际操作之前就流产了。
2.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风险进行监管,不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人民银行对金融风险具有监管职责,一旦某银行出现了破产或者是信用危机,人民银行会对其进行接管或者破产清算,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那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何在呢?相反,在我国具体国情情况下,一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让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处在十分尴尬的地位。
(二)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观点
1.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稳定金融体系。墨西哥金融危机、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金融市场中很多保险公司的倒闭,这些都无疑给我过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了影响,还扰乱了一定的社会安定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金融机构的不断完善,很多中小型的商业银行如雨后出笋般拔地而起,但是这些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银行内部的风险比较大,我国近几年银行的不良资产持续增长就是很好的印证,因此我国要做好防范风险的措施,稳定金融体系。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供流动性的援助,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预防银行的风险发生,对于银行破产之后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处理,保护储户的切身利益,这些都可以有效的稳定金融体系。
2. 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缺陷一经慢慢显现,比如,有些金融机构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但是却没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来保证他们随着市场变化而自我淘汰。实际生活中,很多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依然是靠着政府的力量在进行。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恰恰可以提供这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某些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可以依据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的步骤进行退出,确保经济损失的降低。
二、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
(一)可以有效的净化中央银行基本职能
我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兼有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大项。或者说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综合体,但是在实际当中,这两项职能确实互相矛盾的,因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投入过多,就很难进行宏观方面的大局调控。比如,人民银行对一家即将破产的金融企业宣布破产,但是又要负责对其接管等等善后工作,这明显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就可以有效的净化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金融监管职能,当人民银行根据一个金融企业的信用危机或者资不抵债的程度宣布其破产之后,可以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后续的善后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矛盾发生,有利于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发挥。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回避国家信用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有严重的依赖国家信用的现象,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扭转这种局面,使商业银行尽快归队到市场金融机制当中。我国四大商业银行有着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的先天优势:第一,国家信用使其最有利的后盾;第二,垄断地位很高;第三,转有价值比较高。但是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劣势;第一,历史包袱比较沉重;第二,经营机制过于老化,缺乏生命力。想要很好的解决,就必须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撤销四大银行享有的国家信用特权,降低他们的优越感和专有价值,促使他们尽快融入到金融市场当中。
(三) 有效保障存款人的经济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潜力。虽然金融工具在数量上不断增加,种类也是开始多样化,但是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和金融工具的限制,人们更多的还是选择以存款的方式管理自己的资金。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从存款者的利益出发的,为存款人建立起了一道坚固的风险屏障。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弊端和完善
(一)弊端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现有相关资源的浪费局面,也会消弱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有限,能力有限,资源更加紧缺,一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没有条件实现它的监管职能,严重的话,还可能造成对已有资源的分散,降低他们本应由的监管智能,并且,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不负责监管,那么就一定要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做好沟通,这样的保证虽然可以确保存款保险部门职能的发挥,但是难度却很大。
2.存款保险制度不一定能够促进中小银行的发展 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不得不注重中小银行的发展是否能在此机制下得到推动。但是我国中小型银行中有很多银行的资金状况比较好,甚至会超过其他大银行的资金状况,但是一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就会出现金融风险的转嫁,比如,很多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会将自身在资金状况方面的劣势带来的副作用转嫁到这些小银行中,造成市场不公平的现象发生。虽然人民银行兼具金融监管的职能,但是却没有资金做以保障,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这就是我国金融防范体系中的一个大漏洞,如果人民银行对于即将破产的金融企业进行救助,就必须通过再贷款的形式,但是这种方式无疑会增加基础货币投放,这样不利于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尤其是当全国性的信用危机发生时,如果人民银行通过投入大量的再贷款来救助这些企业,势必会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阻碍中小型银行的发展。
3.可能造成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权和归属不清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的后续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整必定会影响整个机构的运行,尤其是机构的归属或者是管理权设定不明确,必定让存款保险机构架空,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因此,在存款保险机构构建时,建议以民间出资和政府出资共同共有的方式建立该机构,这是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但是该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之后,如何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又是一个问题,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足,很有可能该机构最终还会落入到政府之下,形成一个附属机构,最终流于形式,无法发挥作用。一旦这样,该机构的管理权也就不会明确,在政府的管制下无法充分发挥管理权,这也会造成该机构无法发挥作用。
(二)完善措施
1.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治理结构的完善。商业银行的措施和管理办法,这种办法和措施的综合就是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为了是对金融风险进行事前的防范、事中的处理和事后的监督,以及对动态过程的纠正等等,想要做到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就必须给予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部门一定的评估、监测、识别能力,这样才有利于它控制自身的风险。
2.做好监管协调分工。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增加了监管机构,除了中央银行、银监会,还有存款保险机构做后盾,但是这三者想要发挥存款保险方面的功能就必须加强协调,不能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致使真正的组织处于一种放任不管的状态。三者应该各尽其责,中央银行是整体宏观掌控的功能者,做好风险预警和稳定全局;银监会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建设并完善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确立;存款保险机构则是具体的实施者,出台适当的存款保险利率,确保在银行倒闭之后负责后续工作,确保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或者是尽可能的将损失降到最低。
3.重视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现有的法律体现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尽量做到公平,对于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建立存款保险法和保险机构,并且设立专门的解决问题部门,完善破产法、消费者权益法等配套法律制度,以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当然一定要加强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确保资金支付、运转的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从根本上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也能够很好的保护我国存款者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合约;金融监管
引言
近年,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并逐步对外开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合约,使银行获得国家财政注资,有效弥补了资金缺口,不会因为遭遇到流动性危机而倒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给各商业银行以流动性支持,减轻财政负担,是一举两得的措施。然而在一味地鼓吹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加强行业的监管力度,因为新的“道德风险”可能会随之而来。
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1.1隐性存款保险合约
存款保险制度有显性和隐性之分,前者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说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后者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没有法律说明或者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者中央银行提供兜底。我国现行金融制度包含着政府与储户之间、政府与银行之间的隐性存款保险合约。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储户因为有国家信用的保障,对银行的监督就会减弱,甚至不关心银行的经营状况,加大银行道德风险[4]。一旦银行出现清偿问题,储户又会参与挤兑。政府为保护储户利益,稳定金融市场,必然会对银行进行注资。政府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因突发事件而受到影响,如果通过发行货币注资,势必引起通胀;用财政收入注资,将降低社会福利水平。
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合约已经不适合中国目前的金融发展。
1.2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濒临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6]。
IMF在200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尽管他们建立的时间各不相同,但已有74个经济体在法律上或者监管中对存款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人甚至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看做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
1.3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
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银行倒闭、保护存款者利益和稳定金融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8],其基本目标是保护储户利益免遭过度损失和实现金融稳定。虽然在成本上需要各商业银行或政府投入一定的制度费用,却避免了政府因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不定期财政负担,全体纳税人的福利水平间接得到了保障。
2.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1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问题——新的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会削弱约束银行经营的市场纪律,引发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和机会主义行为。如果不能解决降低道德风险成本的问题,我国应该完善现行的制度,而不适宜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5]。存款保险制度使得资产三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分离。安全性的分离(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将激励风险偏好和出现经营危机的投保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加大了银行的脆弱性。从而使以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没有起到降低系统风险,减少银行失败的概率,反而使本身应该退出市场的问题银行继续留在市场中产生风险,积累风险,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使金融危机的破坏力越来越大。
2.2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内容有三个部分: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运作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现今中国做得较好的只在市场准入这一环节上,后两个环节的力度渐弱。
2.2.1市场退出的监管
四大国有银行享受了国家信用担保的隐性保险,国有中小金融机构和非国有金融机构也顺势搭了这种隐性保险的“便车”[7],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良莠不齐。中国银行市场退出缺乏系统健全的法律依据和配套机制,监管部门缺乏监管的独立性[3]。借鉴于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现状,退出机制需要在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前进行完善,从接管、解散、撤消直到破产,对现有银行进行清理,消除不稳定因素。有资格留下的银行,加上迫切进入银行业的民间优良资本,组成一个相对系统风险比较低的市场,正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好时机。
2.2.2市场准入的监管
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门槛过高。社会资本举办金融业的难度非常大[9]。在金融稳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低市场准入要求,引入活跃而富有竞争力的民间资本。
股份制银行在投资上的谨慎度要大大高于国有银行,其资产的优良率也是如此,但由于它的规模所限,往往被流动性危机所光顾。对于股份制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就可以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基本目标之一:给予陷入流动性困境的银行以支持,保护储户利益免遭过度损失。从而防止了银行危机的传染与扩散,起到金融稳定的作用。
2.2.3市场运作的监管
对银行体系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能为存款保险的有效运作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1]。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激发金融业的效率,但是维护公平就需要市场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201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调整利率浮动区间,此举被市场视为向“利率市场化”的迈进,这对银行业的有序发展是不小的挑战。如何正确引导各商业银行的运作,配合国家的宏观形势,合理的经营纪律和配套措施必不可少。因此,只有加强市场监管,规范银行的业务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存款保险的目标和作用才不会被扭曲。
[关键字]大学生失业保险 最低工资期望 工作搜寻理论
在我国,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等原因,大学生供大于求现象越来越严重,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从我国目前状况看,虽然我国经济一直保持7%以上的高速增长,但新增的就业岗位和在岗人员自然更替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数与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所需要的岗位数量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大学生失业现象不是暂时存在的,很可能将长期存在。在这种压力之下,大学生个人会失去了斗志,社会上对高等教育失去了信心,不仅会引起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还将影响到人们投资教育的积极性,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机制,特别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的现状
(1)现有的大学生失业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大学生失业的保障主要非物质保障和物质保障两个方面。非物质保障包括:重点组织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优先推荐岗位等。本文主要介绍对大学失业的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主要是向生活困难的大学生发放失业救助金。根据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可给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大学生的关怀,但具体实施效果并不好。首先,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按照《通知》的要求失业毕业生首先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之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两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劳动部门才会出具相关的失业证明。拿到失业证明而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才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随后由居委会上门进行调查。最后,经街道审核和民政局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其次,大学生要面子不去领“低保”。“领取低保就等于告诉别人自己失业、无能,所以大学生死撑也不会去领”很多大学生都有这样的心理。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赋闲在家的大学毕业生都无需帮助,如果我们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使大学生失业领取低保变为大学生的一项权利,而不是社会的“施合”,大学生失业保障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2)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缺位。根据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68号文件《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失业保险对象为: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得不到适当工作,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大学生应该也是包括在其中的。可见将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纳入社会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也是顺应国际趋势的。然而,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因此,将未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人群中,才能使失业大学生得到“理所应当”的保障,消除为了面子硬撑着不领去失业救济金而从事有害于社会的职业。
二 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影响的劳动经济学分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我省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为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以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地级统筹有困难的,也可以县(市)级统筹起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地级统筹。
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 %左右,具体比例,各统筹地区要实际测算,合理确定。
实际测算在6 %以内的,按实测数确定;确需超过6 %的,要从严控制,须报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
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地区制定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和正常调剂。对不按规定参加或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换照;税务部门不发给税票;控办不予批准购买控购商品;党委和政府不予评优和表彰;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劳动、审计部门要列入劳动监察和审计重点。
缴费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以后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是:从企业破产之日起,以全部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分别推算到75周岁止的总月数,乘以企业破产前一年所在统筹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医疗费)。
四、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到每个用人单位,应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并按职工不同年龄段(一般可按45周岁以下、46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三档划分)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年龄越大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金额,不应低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与个人缴费之和)
的平均水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测算确定。
五、支付办法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体可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发生医疗费用的数额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第二种方式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第三种方式是按病种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的年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一般可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的办法),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募捐及其它途径解决。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建立超限额部分的救助机制,化解大额医疗费用人员的特殊困难。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统筹基金中为其职工支付医疗费用。
六、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个人帐户确有困难的,在确保个人帐户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可暂由用人单位或金融部门代管。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个人帐户基金均不得发给职工本人。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开户银行结算。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要随同转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七、医疗管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违反规定的医疗服务和用药,其费用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规范医药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凡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内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职工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重点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医药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
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省卫生厅、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八、有关人员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的医疗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含符合国发〔1978〕104 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要给予适当照顾。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和有特殊需要(即有毒、有害和艰苦岗位)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颁布的行业和岗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因公(工)负伤、女职工生育和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按现行规定从原渠道解决。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国民经济的大事,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由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劳动、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经贸、体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具体负责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城乡统筹;医疗水平差距;医疗保险制度
在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差异逐渐加大的过程中,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差距问题日益严重。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割裂的格局造成了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能力、保障水平和保障范围等方面的不平衡和巨大差异。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建立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城乡经济发展有重要义。
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部分组成。199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其中基本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我国农村实施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它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由合作医疗基金组织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费用。建国初期就开始推行农村合作医疗,20世纪70年代末受到经济、制度本身等影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遭到破坏,80年代后才逐步恢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预计在今年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虽然城乡分别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仍有覆盖面低、重复参保、转移困难等现实性问题。
(一)城乡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农村医疗服务质量差
城市往往集中了大批高科技设备和高素质人才,农村的医疗设备则相对落后,医疗服务人员水平低于城市。截至2008年,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846900张,占全国的比例是21%,农村地区医务人员数938313人,占全国的15.2%,农村居民卫生资源占有量明显低于城市。这种不均衡直接导致了农村医疗服务远低于城市水平。
(二)城乡医疗保障水平差异大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独运行,各有各自的筹资、给付条件,整个医疗保险制度被割成若干板块,在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停留在区县统筹、风险分摊范围非常小的情况下,这种制度的多元分割与碎片化现象,既不利于实现人员的社会流动,不利于通过社会互济来分散风险、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构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障碍。
(三)运行效率不高
统筹层次过低使医疗保险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规模效应,弱化了风险分担的效果,增加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再加上我国城乡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险基金在城乡间过于分散导致经济状况差的农村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能力也较差,也带来了医疗服务可获得性的不平等。
二、建立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情况
近年来,全国很多省市在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好的实效和经验,如成都、重庆、广东等地都积极开展了探索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的道路,积累了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成功经验。
成都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了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全面实施了城镇居民和市属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率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全域实施城乡居民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现了“筹资标准城乡一致、参保补助城乡统一、待遇水平城乡均等”。
截止2009年底,成都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26.32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72.03万人,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108.51万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三、实施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的效果与不足
(一)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扩大了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城乡统筹医疗保障制度弥补了流动劳动力等人群的医疗保障空白,扩大了参保覆盖面,实现了城乡居民平等参与的权利。成都市突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实现了城乡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全覆盖。重庆实行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填补了改革前农民工、城市无业人员、学生及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空白,扩大了医疗保障的基本覆盖面。
(二)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
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了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缩短了城乡待遇差距,特别是农民的医疗保障待遇。甘肃兰州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并轨后,参保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报销最高支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3.5万元。同时,参保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30%提高到60%~70%。
(三)城乡统筹医疗卫生资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难”问题
实施城乡医疗结构和卫生资源的统筹,可以改善乡镇医疗机构设备和技术人员素质,建立社区医疗网点,人们针对自己的病情,选择合适、方便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满足了多种需求,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过去“看病难”的问题。
(四)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促进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
城乡居民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居住地点和医疗保障需求,选择相应合适的医疗保障档次来参保和享受待遇,打破了传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有利于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我过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
当然,任何制度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在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管理,多头管理使得制度运作效率不高。另外,要想化简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异地就医报销等问题,网络信息技术以及相应的技术成本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四、结束语
在构建和谐社会、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建立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医疗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然而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经济水平、城乡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优化我国城乡统筹医疗保险模式,分阶段、分步骤解决城乡差距、区域统筹问题,最终实现总体目标。
关键词 危险货物运输;环境应急;安全环保卡;交通事故
文/傅煌辉 刘彬彬 牛光甲
近年来,由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高发频发。来自环境保护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2006年以来调度的突发环境事件中,1/3的事件由交通运输事故次生。交通运输事故已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特别是一些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同时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2014年5月,320国道浙江杭州桐庐段一辆槽罐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四氯乙烷泄漏,造成事发地附近部分水体受到污染,富阳市自来水厂暂停取水,事件对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如何妥善处置危险货物运输中交通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切实防范或减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前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亟待研究解决。
当前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存在的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我国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管理办法和规范,加大了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力度,但受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能力不足、事故信息交流不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还存在以下问题。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并了解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然而对近年发生的交通事故调查发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随车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未能对从业人员开展日常培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素质不高,对事故处理的知识了解甚少,甚至当场逃匿的现象时有发生,错失先期处置最佳时机。2012年5月5日,陕西汉中一辆装载34吨苯乙烯的槽罐车在108国道宁强县段发生侧翻,事发后,车辆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封堵罐体泄漏口,未截流事故车辆周边渗漏的苯乙烯来控制污染,导致约6吨苯乙烯进入汉江,造成汉江水质严重污染。
事件信息交流不畅,环保部门未能及时参与应急处置
在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发生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缺乏对环境风险的认识或不知道环保部门联系方式,未能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事件信息,而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缺乏直接的事件信息沟通渠道,导致环保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时间滞后,未能及时参与应急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扩大。2011年6月4日,浙江省建德市一辆载有31吨苯酚化学品的槽罐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事件信息交流不畅,环保部门没有在第一时间接到报告并参与应急处置,公安消防部门为了尽快疏通交通,使用大量消防水冲洗现场,导致大量含苯酚的消防水流入新安江,污染了新安江的部分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杭州市部分县区一度停水。
运输物品性质不清,增加了环境应急难度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每年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有6000多种,总量在2亿吨以上。不同的危险货物,其理化性质及其对周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发生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方法也千差万别。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由于缺乏及时准确掌握危险货物性质的有效途径,往往只能靠经验对危险货物做出判断,人为增加了应急处置难度,一旦判断不准就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2006年6月l2日,108国道山西省繁峙县段发生了一起槽罐车侧翻事故,大约30吨煤焦油进入大沙河。事发后,由于应急处置人员无法了解运输货物的性质,未能及时筑坝拦截、吸附清理有毒物质,直接威胁到下游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备用水源地的王快水库的水质安全,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应急救援人员处置措施不完善,次生环境污染时有发生
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以后,最先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一般是交通管理和公安消防人员,而他们更注重对人身和财产的抢救与保护,对事发地周围环境敏感性判断不足,不主动了解掌握事发地周围是否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而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极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2008年3月5日,湖北随州曾都区殷店镇发生一起槽罐车运输事故致二甘醇泄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二甘醇的环境危害性考虑不充分,没有依托地形构筑紧急的导流沟,将泄漏的化学品和消防废水进行有效控制或集中收存,而按照常规作业喷洒消防水,导致消防废水进入漂水河,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环保卡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必要性
针对日益突出的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及其危害,交通运输部门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以下简称《安全卡》);《安全卡》主要包含:装载危险货物的化学品名称、储运要求、泄漏处理、急救、灭火、防护措施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等内容。然而,这些内容侧重于人员急救防护、灭火和消防救援,缺少必要的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难以应对日益高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为此,有必要在现行《安全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环保卡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和相关部门提高环保意识,做好信息报告,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遏制突发环境事件高发频发态势。
意义
第一,安全环保卡制度有利于环境应急中相关人员尽快熟悉运输物品性质,提高防范意识。安全环保卡制度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在承运前,对危险货物的性质进行详细调查,制作安全环保卡,并由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熟悉掌握,有利于增强相关人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意识,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做好承运前的各项检查等准备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设备,从源头上降低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
第二,安全环保卡制度有利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快速开展应急处置。安全环保卡制度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前了解运输沿线的安监、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方式,有利于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情况,及时反馈事故现场态势和事故发生地敏感目标等重要信息,减少迟报漏报现象,为事故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第三,安全环保卡制度有利于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将环境污染消灭在萌芽中。安全环保卡制度要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预先制定好危险货物泄漏至特殊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聚集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现场处置措施,可以有效弥补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专业知识的短板,提高其事故的先期处置能力,避免事态的扩大,将环境污染消灭在萌芽之中。
第四,安全环保卡制度有利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现场处置事故,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环保卡制度要求载明危险货物理化、毒害等性质和环保处置要求等相关信息,有利于公安消防等应急处置救援队伍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对污染情形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采取疏散、围堵、降污等现场处置措施,有效防范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安全环保卡制度有利于提高部门间协调合作,加强危险货物监管。安全环保卡制度要求强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摒弃危险货物监管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思维,不仅有利于形成合力、共同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而且也促使各个部门在处理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时,达成“救环境优于救财产”的统一认识,防范次生环境污染,保障交通运输和环境安全。推动和实施安全环保卡制度的建议
安全环保卡制度是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手段,但是在我国还属于新事物,需要发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等各方的力量,将其当作一项系统工程,从各个方面完善并推动实施。
修订现有的部门规章,推动建立安全环保卡制度
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和环境保护部签订了《关于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提出加强在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环节的合作,推动实施安全环保卡。该协议为推动建立安全环保卡制度指明了方向。建议交通运输部和环境保护部结合当前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章进行修订,联合出台安全环保卡制度的实施细则,推动地方各级交通、环保部门及相关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环保卡制度,并在综合评估各地实施效果基础上,择机将安全环保卡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
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指导运输企业制作安全环保卡
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环保卡制度,建议尽快规范并统一安全环保卡格式内容,可由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安全卡》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安全环保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环保卡的形式和内容,增加防范和妥善处置次生环境污染的信息(如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可能对周围大气、水体、土壤等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环境应急处置措施),指导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制作安全环保卡。
开展危险货物处置技术基础研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危险货物种类繁多,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千差万别大部分企业缺少信息收集渠道和经验积累,很难制作出科学合理的安全环保卡。建议交通和环保部门加强在危险货物对环境影响以及应急处置技术方面的基础研究,弥补现阶段技术空白,建立一套门类齐全、可操作性强、环境影响小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措施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方便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查询使用。
建立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安全环保卡电子信息化
我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危险货物交通事故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信息报告困难。因此,建议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利用现阶段已经成熟的无线射频、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建设全时段、全地域的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安全环保卡电子信息化,不仅有利于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程监控,及时发现运输事故,而且在事故现场无法获取到安全环保卡或者被损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并获取相关信息,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强化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
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环保卡相关知识培训,并将环保知识纳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职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环保卡制度日常培训计划,强化关于危险货物对环境主要影响及其应急处置措施等环保知识的培训,增强环境意识,提高专业素养。
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提高处置能力和防范意识
一方面建议加强部门联动。公安消防部门是综合应急处置救援的主力军,建议公安消防部门将安全环保卡相关内容列入训练科目,联合环保部门按照安全环保卡中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部门间的联动协作能力。另一方面建议提高宣传力度。环保、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充分利用网络、书籍、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向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相关人员,宣传安全环保卡制度的相关要求和主要作用等信息,提高其事故防范和环保意识。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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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加强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4.38%,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9.6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3.14%。但要实现“十一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政府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衡量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成效的重要标志,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当前,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2009年第三季度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一些被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甚至由降转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下降趋势明显减缓。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节能提高能效的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这也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开展对省级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及时2009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各地区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各地区“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要以2005年为基数。各省级政府要在5月底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国务院。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电解铝33万吨、平板玻璃600万重箱、造纸53万吨。各省级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市、县和有关企业,并于5月20日前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在5月底前下达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四、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3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500亿元,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形成年节能能力8000万吨标准煤,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500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6万吨。各地区要将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有关部门要在6月中旬前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
六、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要加强对各地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具体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七、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突出抓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用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确保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年节能能力。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都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八、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完成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1.5亿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抓好“三河三湖”、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支持军队加快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九、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加大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5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推广节能灯1.5亿只以上,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第七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
十、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调整天然气价格,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落实煤层气、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出台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和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适时推进资源税改革。尽快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意见。深化生态补偿试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十一、加快完善法规标准。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抓紧完成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审查修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节约用水条例、生态补偿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能耗标准等。
十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今年第三季度,国务院组成工作组,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十三、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开展好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十四、实施节能减排预警调控。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各地区要在6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