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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建议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30 16:36:5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市场监管建议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市场监管建议

第1篇

关键词:2015年股灾;证券监管;监管体系

一、2015年股灾介绍

从2015年6月15日到2015年8月末的股灾行情暂告结束,上证指数从5178点跌到2850点,之后在救市的呼声中有所回缓,直到2016年开年熔断机制的实行,指数继续连日下跌,1月底达到2638点新低。

(一)股灾的起因

本文选取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底这段时间的股灾进行研究,分析得出此次股灾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造牛市不长久。上证指数从2014年7月份2000点起动到2015年6月达到5178点,涨幅达159%,反观此轮行情产生于宏观经济低迷的背景,股市企稳回升源于证监会2014年下半年推出的百家发行计划,市场对IPO的担忧被消除。同时管理层对市场借机炒作的行为并未打压,连续涨停的情形激活了市场做多情绪。但股价上涨并未得到企业业绩支撑,所以泡沫逃不掉破灭的结局。2.杠杆加剧了股市风险。如下图杠杆交易金额与股市行情高度正相关。很多投资者借用伞型信托和融资融券以及场外配资的方式加杠杆,而在股市高位时监管层突然去杠杆,导致市场抛压重,股价集中下跌,触及配资警戒线,引起连续强制平仓。3.媒体言论助长疯牛行情。当上证指数走上4000点时,有媒体称牛市刚起步,5000点时,证监会有人称改革牛成立,在当今信息传播高效且影响范围广泛的情况下,如此言论最终促成了全民炒股的局面。4.股指期货加大了股市暴跌的幅度。股指期货合约连续的跌停倒逼股票市场的暴跌,形成短时间内投机者获取暴利的手段。

(二)股灾造成的后果

2015年的股灾对于每个市场参与者来说都是一场噩梦,我们经历了:A股累计11天出现“千股跌停”;上市公司先后进入停牌潮;市场交易总额迅速缩减;沪深两市总市值蒸发近33万亿;投资者损失巨大,多数中产阶级破产;新股被迫停发4个月,直接融资被中断,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大了局部性的金融风险,甚至危及中国整体经济及市场经济。

二、股灾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分析

(一)股灾中暴露出的主要监管问题

此次股灾充分反映了证监会监管有漏洞、监管不适应、监管不得力等问题。根据牛市发展至股灾爆发的路径来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监管问题:

1.监管者敏感度不高。从人造牛市的起点开始,监管机构未及时察觉股价走高与经济基本面相背离的状况,对当时违背股市规律的现状未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2.监管力度松懈。很多个股在没有业绩支撑的情况下多种利好配合庄家作势的行为未受到管制,造成A股遍地开红花,因重大事项等利好复牌后惯性几连板,助长了市场投机者的跟风行为。另外,监管机构在杠杆资金加入股市时并未对其有效干预,甚至场外配资达到1:10时也未及时加以限制,监管的松懈纵容了短期的炒作,加剧了投资风险。

3.监管者自律意识薄弱。当股指站上4000点时,证监会对于各种媒体舆论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管制,反而证监会的工作人员轻言轻行,不负责任的妄加议论“改革牛”更是监管者自律监督意识薄弱的体现。

4.监管方式缺乏专业度。监管部门在股市高位时突然对场外配资一刀切的举措直接引发股灾,直接体现了监管调控手段专业度不足,风险意识薄弱。另外,当做空者在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持续套利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并未及时作出有效的管制方案。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体系不完善。比如监管体系中证监会与银监会的分家,场外配资、HOMES系统及信托属于银监会管辖范围,而银监会与证监会在监管上不能相互配合导致监管敞口风险加大。

三、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进建议

我国现处于大国经济地位的巩固期,证券市场的稳定直接影响着我国国际地位的稳定和提升。所以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任务。针对此次股灾暴露出的监管问题,特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严控监管人员的选拔

严加把控监管部门的人员选拔,提高监管从业人员基本素质,强化专业度与职业操守的要求。监管从业人员在选拔时要特别注意对其证券市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既要有务实的作业之风,又要有敢于创新的精神。树立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基本观,夯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管的法制环境建设

我国证券市场法制体系尚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法则,明确实施要则,让监管部门在执行时有典可据,有法可依。证券部门有责任辅助立法机参照《证券法》来修改《公司法》,同时制定和修改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相关法律法规。便于监管和规范市场,加大市场扰乱者的惩治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只有将市场扰乱行为配以犯罪层次的处罚力度,才能引起市场参与者的重视,减少扰乱市场的恶劣行为。

(三)合理分配监管权及改善监管结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既要求独立的监管主体,也要求统一的监管结构。如上述证监会和银监会虽分管不同的领域,但由于资本的流动性不是单一的,需要各部门在分散专职监管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协调,统一于以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目标上。

(四)净化信息传播渠道,强化自媒体信息责任归属意识

监管部门有责任净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的传播渠道,对不当报道造成的市场波动应追究其责任。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成熟度尚且不够,自媒体的误导性言论会导致中小散户遭受损失,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强化自媒体的信息责任归属意识在现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张东龄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谢卫.整治金融乱象重在加强金融监管[J].群言,2016,01:22-24.

[2]林采宜.制度之殇:2015年股灾反思[J].金融客,2016,01:26-27.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处置及时的集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以考核促管理,以奖罚促提升,不断提高全区集贸市场的管理水平,优化群众的购物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监管与职责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办、管理处为集贸市场创建的总责任单位。各街办、管理处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挂点集贸市场;市场所在社区或村、场指派一名市场督导人员,负责督促市场业主单位做好集贸市场内部管理;建立本辖区集贸市场长效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责任单位:各街办、管理处)

3、各市场业主单位为集贸市场创建第一责任人。各市场业主单位要根据文明城市创建的标准,建立和完善市场经营户监管机制和市场管理人员处罚制度;切实做好市场内划行归市、卫生保洁、规范经营等工作;按照经营户的经营时间安排管理人员进行市场监管,防止市场内经营户出店经营或占道经营;(责任单位:各市场业主单位)

4、建立全区集贸市场长效管理制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强对各集贸市场管理的督查、指导和评比工作,做到每周一检查、一评比、一通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市场指导和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区经贸局)

5、加强市场内流通秩序的日常监管,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挂点市场,明确一名工商管理人员负责市场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市场内的商品划行归市,标志明显;摊位证照齐全、规范交易行为;设立投诉台,公布投诉电话,完善投诉记录;确保市场内无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野生动物销售,无伪劣商品销售和短斤少两行为;市场内无“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过期霉变食品的销售。(责任单位:区工商局)

6、加强对市场周边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的管理。安排1-2人负责各集贸市场巡查,防止经营户出市场经营和占道经营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区执法局)

7、加强各集贸市场周边暴露垃圾、公共绿化场地等管理;督促完善市场各项环卫设施,指导建立符合标准和卫生的公厕。(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8、督促指导各集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规范;经营食品、熟食的摊位的各项设施和操作程序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完善市场内的“除四害”设施和消杀工作;指导建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室,规范检测程序,完善检测记录并公示;加强健康教育,确保从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责任单位:社发局)

9、加强对市场周边道路的机动车辆管理。规范设置市场周边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安排适当人员加强各集贸市场巡查,防止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发生。(责任单位:区交警大队)

10、督促市场业主单位根据文明城市创建的标准,完善花园集贸市场硬件设施,配齐配足市场管理和保洁人员;督促花园集贸市场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市场内划行归市、卫生保洁、规范经营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场经营户监管机制和市场管理人员的处罚制度。(责任单位:供销社)

二、考核与奖罚

11、规范考核程序。全区世纪花园和新昌北六家集贸市场及翠苑路市场纳入区创建考评范围。由经贸局牵头,区城管局、社发局、工商局、执法局、各街办(管理处)、市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人员固定,检查时间不固定,实行每周一检查、一评比、一通报制度。检查标准按照《集贸市场检查考核内容及标准》执行(翠苑路市场硬件设施所涉项目不列入考核)。各街办(管理处)、市供销社作为检查组督导单位,不参与评分。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就市场物业管理、场容管理、食品卫生管理、城管管理和工商管理进行评分,并根据市场存在的问题向市场业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

区经贸局将各职能部门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在每周创建例会上对各集贸市场创建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月将各市场创建情况汇总评分(本月评分累计数/本月检查次数)上报区创建办,区创建办综合各市场创建情况,提出奖罚建议报区创建领导小组审定。

12、强化奖罚措施。由区财政列支集贸市场创建工作奖励经费15万元,纳入区创建办预算范围,主要用于各街道、管理处、各业主单位(含市供销社、岭口村)的考评奖励资金。另外由区财政列支集贸市场创建工作经费5万元,纳入区经贸局预算,主要用于考评检查组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经费。

区创建办根据市场联合检查组每月考评情况,对排名前二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市场业主单位和所涉街道、管理处分别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000元。对在全市集贸市场检查综合考评获全市前三名的,给予市场业主单位和所涉街道、管理处奖励10000元。在全市集贸市场检查综合考评获非主城区第一名的,给予市场业主单位和所涉街道、管理处奖励3000元。

第3篇

    全市9家种子管理站只有市级配备了全功能检测中心,2个县级种子管理站配备了简单的实验室,其余6家均无检测实验室。由于检测体系的不完善,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种子质量检测就成了无米之炊。特别是近年来种子套牌侵权不断增多,需要更为先进的检测手段,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遇到此类案件需要进行真实性检测时无法及时完成,难以实现种子质量的事前有效监管,也为种子质量案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终端销售市场监管难度加大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直销或通过合作社、协会直接把种子销售到农户手中,乡镇一级甚至村一级种子市场已成为种子销售的主要市场,销售人员素质低、储藏场所不符合标准、经济能力不足的问题比较严重,而县级种子管理站没有足够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对乡村一级种子市场的全面检查,很大一部分无法全程监控,这也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虽然各级种子管理机构采取严格准入、加大市场巡查等措施,加强种子市场的监管,但仍有部分企业、经营户采取各种方式偷偷销售未经审定、套牌、侵权品种,甚至一些企业和管理人员玩捉迷藏的游戏,逃避检查。未审先推、套牌侵权、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仍有存在。

    3加强玉米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3.1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种子管理队伍是种子管理各项措施的执行者和落实者,是种子管理工作的核心,事关种子市场健康发展和农业用种安全。首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打造一支业务精通、办案高效、廉洁公正的管理队伍;其次,配置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行政管理专用车。由于全市经营户数量多,覆盖面广,一些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无交通工具必然会影响到管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建议由省级财政部门为市县两级种子管理部门统一配备专用执法车辆,提高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效率,进一步增强防范种子质量安全事件的能力。

    3.2加强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一方面加大市级种子检测中心的改造升级,使其能够承担分子标记和转基因检测。另一方面加大县级检测机构和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强仪器设施购置、标准实验室建设,提高监督检测的硬实力;加强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检测水平,提高监督检测的软实力。全面建成市县联动、相互配合、分工明确的质量检测体系。

    3.3严格市场准入和备案管理

    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品种和商品种子从企业经营许可证及有效区域、检疫证、品种审定及适宜区域、授权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落实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县级代销种子的企业和经营户,必须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严格、规范的准入和备案制度,将不合法、不守法的企业、经营户以及不适宜的品种拒之门外,实现从源头上的治理。

    3.4加大种子市场监督抽查力度

    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督抽检,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不留死角,市场、门店、品种全覆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防假劣种子流入市场。

第4篇

一、网络交易的含义与现状

网络交易。是指经营者利用网站、网店、网页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商务”。关于“电子商务”,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我国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则认为,“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包括商品交易、广告、服务、资讯、金融汇兑、市场行情、电信、教育、医疗以及娱乐等领域的营销等活动。

电子商务在百姓日常生活中更多体现的是网络交易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就是通常所说的B2B结构模式,这种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金额巨大,带来的经济效益丰厚。二是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这种运营模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礼品、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服务。三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淘宝网等。网络商品交易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五大好处”:一是投资成本低。任何企业和个人无需花费大笔资金添置相关设备,只需在相关交易网站上产品信息。二是加入门槛低。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未完善交易主体登记制度,除经营性网站外,网络商品提供者无严格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交易信息、开始交易行为。三是交易方式便捷。消费者可在线浏览商品,在达成购买意向后,通过网上支付以及网上银行便可以完成购买过程,并且通过便捷的物流服务可以快速收到心仪商品,整个交易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四是交易可互动进行。消费者不单单只是浏览选择商品。同时还可以针对自己所需商品要约邀请,卖家可以根据此信息与消费者达成交易。五是商品丰富多样。以“淘宝网”为例,有800多万种商品在线出售,几乎涵盖了所有行业。

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难点

目前,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假冒伪劣商品;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务:通过电子合同进行欺诈: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抢注中文域名、恶意使用易于混淆的网站名称等违法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公平、有序发展任重而道远。

(一)法律依据匮乏,监管缺位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实现市场主体准人登记的法律法规,面对网络商品交易带来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是造成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管的根本原因。有很多在有形市场中需要审批、许可的商品或网络服务的经营行为。在网上处于准人“零门槛”的状态,致使有些交易行为避开网下的审批程序,开展特殊商品的经营行为,对于网下有形商家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一些食品、白酒、香烟等未经审批而进行网上交易的潜在风险十分明显。

(二)假冒伪劣、走私贩私、交易欺诈

假冒伪劣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网上交易中的一种痼疾,它不仅表现为网上卖家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而且在国家网络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网上交易平台形成了一种半地下状态的市场。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是对网上交易经营规则的歪曲。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网上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网上交易突破了地域限制,促进了国际间小额贸易的发展。虽然国内几大网络交易平台都设有专门的“全球购”、“海外代购”等板块,但其中混杂着一些商家打着“包税”、“免税”的名义推销实际上并没有缴纳关税的商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传播引发了一系列围绕信息网络的管理问题,产生了网络安全瓶颈,利用网上交易的某些特征进行诈骗,有些卖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诱骗消费者确认收货实现电子资金划拨,还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平台的信任,模仿购物网站页面“中奖”信息施行诈骗。

(三)夸大、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有些网络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购买前无法了解、判断产品的质量、性能、保修、商家信誉等情况的信息弱势。对所售商品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还有些不法经营者甚至与快递公司串通。委托快递公司送货并收取货款,而消费者只有交清货款后才能验货。快递公司收钱后,或者说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把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推脱给经营者,经营者与快递公司往往互相扯皮不愿承担责任。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对策

随着网络经济的繁荣,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市场经营行为更加复杂化,市场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措施一,实施网络监管登记注册制度。首先,通过网店开办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将其在经营所在地或经营者居住地的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并对经营者的经营地址,身份证明等进行现场核实,使其不管是在接受工商机关日常监管还是接到投诉举报后都能找到当事人。其次,把12315投诉平台与网络经营信用等级相结合。投诉率相当于信用评价中的差评,差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将该业户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第三、将投诉率与网络下的日常监管相结合,通过网络监管系统将投诉直接传送到该经营户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通过工商所找到该业户的经营地址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出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以及从事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举报时,可以将举报信息传送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由该工商机关直接对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

措施二。实施网上工商审核标志认证制度。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其店铺中标示出一个“工商注册登记”的标志,这种认证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对拥有工商部门认证标志的店铺放心购物。如果出现问题可以直接向网络店铺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从而避免出现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工商部门的认证标志成为网络经营秩序维护者的标志;二是该标志的应用能促使网络经营者主动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没有工商备案标志的店铺就会受到消费者冷落,这样就可以减少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监管的工作量,使网络经营者主动接受工商监管。

措施三,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如何建立网络信用监管体系,笔者认为首先应在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建立一个网络信用分类,将一个经营主体的信用划分为实体信用和网

络信用两部分,在网络中建立一个信用评价平台,对交易中的双方进行信用评分。主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从现实到网络。网络经营者大多数有自己实体经营店,在网络宣传中用实体店铺信息来表示其经营的长久性,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其经营情况,加入到工商信用监管系统网络信用中,使其网络信用与实体经营店铺信用进行对应,并根据网络交易成果以及投诉情况增减其信用记录,随时刷新其在网络中的信用等级,使消费者能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店铺的信用记录;二是从网络到现实。首先。建立“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实现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通过与信息产业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主开发适合监管需要的网络搜索引擎,制定手机号码段、邮编或区号、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过对查询关键字的匹配对比来建立辖区网站数据库、经营性网站备案库、企业信息查询库数据库,通过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市级乃至国家级经营性网站“网络经济户口”。应用这个数据库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监控平台,对各种交易网站进行监控,对整个网络的交易以交易成功后的买家评价及投诉增减该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设立“慢升快降”的信誉等级评价原则,对严重缺信的卖家联合交易平台提供商给予封店处理,促进交易者进行诚信交易,也使信誉评价体系更能准确地反映交易者的信用状况。

第5篇

西门子股份公司系“SIEMENS”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开关、插座等。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经授权获得该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可以其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大陆提起知识产权相关诉讼。

2010年5月,西门子股份公司发现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某摊位可能销售了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该摊位经销商邮寄了《律师函》,称该摊位可能销售了未经西门子股份公司授权的开关、插座等电气产品,建议其采取相关措施。

2010年6月19日,西门子公司在该摊位公证购买了涉案开关、插座若干,并取得收款金额为122元的《收据》一张和盖有“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以及名片各一张。

郑某系该摊位的经营者,并确认收到了该律师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郑某销售的产品与西门子公司的正品进行比对,西门子公司的开关、插座产品的正品内侧均印有20位编码,郑某的产品上没有编码,且二者在产品外包装袋、产品构造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

西门子公司还了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灯火公司),理由是其未尽监管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

商标侵权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直接侵权行为包括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前(一)至(五)项,即(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条第(六)项属于间接侵权的情形,即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就本案,海淀区法院认为,郑某认可收到了律师函,其应当知晓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假冒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郑某作为经营者,其亦未证明其销售的开关、插座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销售假冒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万家灯火公司是否侵权

本案的争议在于,万家灯火公司并非直接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海淀区法院认为,郑某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灯具,与其实际经营的项目一致,万家灯火公司为其提供发票并无不妥。西门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公证购买涉案商品之时万家灯火公司知晓郑某销售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西门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万家灯火公司在收到本案状之后应当知晓郑某销售了涉案商品,但在诉讼中,西门子公司认可郑某在收到本案状之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故万家灯火公司在知晓郑某销售了涉案商品之后,已经尽到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不构成对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在前几年我们熟知的秀水街公司相关案例中,法院却认定秀水街公司为被告于某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构成共同侵权。

同样是综合市场,为何万家灯火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秀水街公司却成为共同的侵权行为人?

综合市场监管义务的认定

不管是万家灯火公司还是秀水街公司,作为综合市场,两家公司均与相关摊位的经营者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承租的摊位位置、面积、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等,从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两家公司的权利 义务看,均包括对市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有权决定市场经营时间、经营品种、范围等,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调整,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秀水街公司负有维护市场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的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合市场作为经营管理者,提供经营场所,应知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综合市场如果可以认定主观上存在“应知”情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西门子公司案中,权利人律师函寄送的对象为摊位的经营者,且在收到本案状之后,郑某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故万家灯火公司已经尽到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在秀水街公司案中,权利人给秀水街公司的律师函中已经列明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具体摊位,要求秀水街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如有问题可与律师联系,并提供了详细联系方式,但实际上,秀水街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涉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致使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继续。故可以认为秀水街公司存在“应知”的情节,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市场知识产权法律

风险提示

综合市场规模大,涉及摊位多,涵盖文具、服装、鞋帽、五金、建材、家电等各行各业,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比较多。综合市场如何积极有效应对?

首先,综合市场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认真审查摊位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资质,留存好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要证件的复印件。尤其应当注意审查实际经营者与登记备案经营者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的,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其次,综合市场应当与摊位经营者签订相关合同,明确约定各项权利义务,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在综合市场内诚信经营,保证其展示及出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权利,不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综合市场还可以就如因摊位经营者原因导致侵犯知识产权时,综合市场被判承担责任时,约定具体如何在摊位经营者和综合市场之间进行分担。

第6篇

一、以“四个统一”为统揽,狠抓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际是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猪肉市场监管主要是指严格猪肉市场主体准入、强化猪肉市场日常监管、打击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猪肉市场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猪肉消费安全放心: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主要是指工商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流通领域猪肉质量监管,保证流通领域的猪肉商品安全放心,人民群众有关猪肉质量的消费投诉能得到满意处理。前者重在阐述强化流通领域猪肉市场日常监管,后者重在强化工商机关要行使流通领域猪肉质量监管权。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周伯华局长及总局党组对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非常重视,多次批示,为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四个统一”与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四个统一”与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密切,是指导今后工作的重要指针。“四个统一”对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以“四个统一”思想作指导,将“四个统一”运用到解决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问题中。围绕“四个统一”研究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来做好工作,不断推动体制机制创新非常有必要。

(二)各地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各级工商机关在猪肉市场监管、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中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特别是今年5月底至9月底,总局先后专程派员到第一线督查处理了西安“注水肉”、安徽“高温猪”、四川“病死猪”、北京“脖头肉”等典型案件,坚决打击了猪肉商贩违法违规交易,惩治了不法商贩,健全完善了猪肉市场监管制度,净化了猪肉市场秩序,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好评。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5月26日至9月26日,在猪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148.47万人次,车辆43.51万台次,检查各类市场20837个,检查大型商场、超市、肉制品加工企业、猪肉、禽蛋等副食品经营户133.42万户,取缔无照经营户8846家,查获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制品527.43吨,没收病死猪肉236.47吨,对查获的检疫质量不合格猪肉及制品及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1、强化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目标。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反复强调,猪肉质量安全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做好工作。各级工商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商务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猪肉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此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工商机关会同发改委、商务、质检、食品药品等部门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猪肉市场秩序。

2、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和督查,狠抓贯彻落实。总局先后派出由总局领导、有关司局负责人带队的25个检查组,到全国27省(市)进行了督查。在督查中,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特别是定点屠宰企业生产加工情况、城乡结合部市场和农村集市猪肉经销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各地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了猪肉市场有关情况的全面调查工作,摸清了情况,提出了对策,有力地指导了工作的深入开展。

3、标本兼治,着眼长远,建立健全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总局在总结前一阶段猪肉市场监管制度、方式方法基础上,坚持依法监管与诚信自律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制度建设与监管方式创新相结合,积极推进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于今年8月23日下发了《关于建立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07]175号),确立了以“依法监管、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安全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市场预防、诚信经营、市场整治、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五大监管长效机制。

4、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工商机关与商务、发展改革、公安、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加强了协作配合。各负其职,形成了监管合力。

(三)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和问题

当前,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表现在:

1、猪肉市场监管到位难。私宰滥宰的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各地都实行了定点屠宰,但由于监管的环节和部门较多,在监管上存在漏洞,再加上当前肉价上涨,有暴利可图,导致私屠滥宰现象比较突出。此外,个别工商机关反映,曾出现不法猪肉经营者暴力抗法现象。

2、猪肉市场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工商机关实行的是巡查制而非驻场监管,一些城乡结合部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时间和空间差,在监管人员巡查过后或非上班时间里进行私宰肉和未经检验检疫及检验检疫质量不合格猪肉交易。

3、对病死畜禽没有统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设施。中、小规模和散养户多无力建设完善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猪等畜禽无法得到有效规范处置,一些地方存在着工商机关查获的病死猪肉面临无处处理的尴尬现象。隐患极大。

4、市场主办单位责任意识淡漠,工商机关对市场主办单位制约作用难以体现。市场主办单位应承担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难以真正落实,增加了市场监管难度。

此外,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协调力度不够,缺乏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二、以“四个统一”为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继续抓好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对策建议

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一切工作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立足

职能抓猪肉市场监管,为政府分忧解难,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国务院交办的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县城以上超市、市场进货的猪肉“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的任务。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猪肉市场监管和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猪肉同粮食一样是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当前,猪肉价格上涨会带动猪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等相关产品价格上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事关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把加强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监管和开展猪肉质量专项整治作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担负起监管猪肉市场的职责任务。努力维护好猪肉市场秩序。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力度

各地要继续开展猪肉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本地猪肉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监管重点,增强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紧紧抓住重点地区和重点经营者,切实加大对猪肉、禽类商品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市场和经营生鲜猪肉及猪肉、禽类制品的小摊点、小经销点的监管力度,增大市场巡查的密度和频率,及时防范、查处借价格上涨之机制售注水猪肉、病死猪肉和禽类、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禽类和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猪肉、禽类制成品的不法行为。

(三)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打击猪肉违法经营行为

当前,游村串乡收购病死猪、销售病死猪肉或用病死猪肉、质量不合格猪肉加工卤腊制品屡禁不止,成为影响和制约猪肉质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隐患,各级工商机关在猪肉市场监管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针对上述现象迅速组织监管执法力量,集中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一是严厉打击销售注水肉违法行为:二是严厉打击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将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充当合格猪肉出售的行为:四是严厉打击将不合格猪肉卤腊加工成品出售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猪肉案件查处和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要完善猪肉市场监管与猪肉质量安全的大要案件协作机制,加强大要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和督办。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管理制度,在立案、结案、销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符合移送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禁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要突出重点,深化消费者维权服务,及时快捷、稳重妥善地处理消费者关于猪肉质量的投诉情况,依法打击损害猪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健全猪肉市场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措施

今年5月以来,总局先后下发了8个关于做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措施。应当说,目前各项措施已经明确,现在的关键是强化落实,把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结合近期各地猪肉市场监管情况,笔者强调必须把以下监管措施全面落实:(1)猪肉经营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所有经营猪肉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及从事猪肉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2)猪肉经营实行“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集市、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要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落实“场厂挂钩”和“场地挂钩”制度,保证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其他渠道的猪肉。(3)猪肉经营实行“强制退出”制度。(4)猪肉经营实行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5)落实市场开办者猪肉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制度,加强猪肉市场管理。此外,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对工作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7篇

完善现有农贸市场规划布局。统筹考虑中心城区(包括海昌、硖石、海洲、马桥等四个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人口分布、人口结构、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等因素,结合城市有机更新,调整完善《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点规划(-2020)》,新增两个建设点:一是城南区块点(文宗南路东侧、东长新村点南侧),满足居民新聚集点配套需要;二是西山路区块,对西山路临时设摊区现有设施进行改造,完善硬件,具备正规农贸市场条件设施,分流市区部分临时设摊区经营户。今后中心城区新建、改造农贸市场须符合规划要求。各镇、开发区(景区)根据实际需要,科学编制本区域农贸市场布点规划,确保农贸市场建设有序推进。

做好现有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根据省政府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目标任务,全市在2013年全面完成改造提升任务。目前尚未实施改造提升的责任单位,须将该项工作作为2013年度重点工作予以落实。海昌街道硖东菜场、盐官镇丰兴农贸市场、市区南苑农贸市场、袁花镇袁花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需在2013年度完成。周王庙镇周王庙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要加强督促指导。农贸市场改造应对照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标准实施,注重完善停车场、停车位等市场配套功能。

规范便民交易点。对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硬件设施基本符合农贸市场标准,但因土地、规划等原因而无法办理市场名称登记的农副产品交易场所(俗称无证农贸市场或便民交易点,大多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可行性方案,通过简化或补办手续,妥善开展市场名称登记,逐步纳入规范管理。

建立完善“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与市场产供销对接机制。强化农贸市场与蔬菜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直销对接,有效降低流通成本。2013年新增蔬菜基地面积500亩,并进一步优化农贸市场内蔬菜基地直销点建设。鼓励业态创新,推进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实行“农改超”;探索大型商业超市直供直销、连锁配送、净菜销售模式。

强化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健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探索肉类等重要商品品牌化经营,完善上市商品可追溯机制,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农副产品全索证、全备案。加快农贸市场检测点建设,拓展检测项目、提高检测频率,提升检测水平,农产品批发市场和50个经营户以上农贸市场全部设立检测点。建立电子监管网络,完善信息公示和价格预警。强化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注重源头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加大食品大要案查处力度,形成政府部门监管、市场举办者管理、经营户自律的良性机制。

扎实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结合“六城联创”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创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要求,力争每年成功创建1至2家省级“文明示范农贸市场”,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水平。

完善农贸市场摊位租赁费收费行为,平抑市场物价。发挥国有农贸市场示范带动作用,国有农贸市场按年度摊位费总额的5%、集体农贸市场按年度摊位费总额的3%,设立文明诚信经营奖励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户进行评比并进行奖励。实行摊位租赁费最高限额,确保摊位费维持在可控水平。以市场为单位,以满员市场前三年招标最高年份的总金额为最高限额,超过部分50%充入文明诚信经营奖励资金,其余50%作为市场发展资金。

政策保障

新建农贸市场。由国资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新建农贸市场的,可通过行政划拨、协议出让、集体使用、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对新建标准化农贸市场,验收合格、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后,由市财政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仅限农贸市场部分)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补助。落实减免规费政策,建设农贸市场按照社会公益基础设施规定,享受税收、建设、用水用电等相关扶持政策。大管网配套费等建设工程规费减半收取或全免,农贸市场水、电费用按居民用性质收取。

创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星级文明规范农贸市场”。经星级市场考评合格,由市财政给予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20万元、二星级10万元、一星级5万元的财政奖励。由低星级评定高星级的,实行补差奖励。星级农贸市场复评合格(三年一复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经省考评组认定为“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一次性给予15万元财政奖励。

工作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农贸市场建设系民生大计,也是一项经济工作,关乎食品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城市工程的根本性工作和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消防大队、市农经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供销总社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场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商品流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等城市的发展要求,结合县城总体规划及城镇发展规划,以方便群众购物、增加就业、搞活流通为目标,以建设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现有集贸市场、优化市场环境为重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强化管理,规范秩序,逐步形成一个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环境良好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发展目标:用4年时间,改造现有集贸市场,实现市场经营和管理规范化;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建设特色专业市场和大型批发市场,增强市场辐射带动功能;围绕搞活流通,加强市场信息化建设,增强与县外其他知名市场的信息交流,使全县市场形成批发零售结合,内外贸易结合,农副土特产品销售与日用消费品购进结合的大市场格局。到2011年底,新建批发交易市场2个,专业市场5个,便民市场3个,升级改造农村集贸市场15个,“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盟店430个,全县各类市场总数达到43个,从业人员达到9500户3.5万人,市场成交额达到20亿元,年均增幅20%以上。

二、分步实施计划

(一)2008年建设及改造计划。建设*县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白庙子综合市场、白堡店建材市场,升级改造县城紫玉街市场及新集、太平寨、东荒峪、尹庄、铁门关、南观6个农村集贸市场。

(二)2009年建设及改造计划。新建县城区果菜批发交易市场1个,罗家屯镇新店村花卉专业市场1个,县城南丰泽家园小区便民市场1个;升级改造洒河桥、栗树湾子、东莲花院3个农村集贸市场。

(三)2010年建设及改造计划。新建洒河桥建材专业市场1个,兴城镇沙岭子村便民市场1个;对三屯营、罗家屯2个集贸市场迁新址建设。

(四)2011年建设及改造计划。新建县城区家俱专业市场1个,滦河北岸新城区便民市场1个;升级改造白庙子、金厂峪、龙辛庄、渔户寨4个农村集贸市场。

三、规范建设标准

市场建设是造福全县人民的民心工程和实事工程,抓好市场建设及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县城区大型市场采取由县财政进行引导性投资吸纳多元化投资方式,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建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划落实,适时开工建设。重点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谋划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市场建设。农村集贸市场以改造升级为重点,有关乡(镇)要按照意见要求,提早谋划,落实责任,多方筹资,按时按质完成升级改造任务。民办市场的升级改造由市场主办者负责,逐步达到标准化要求。

市场建设要本着因地制宜、注重实用的原则,重点放在改善市场环境,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上。农村集贸市场的改造要建设一定规模的市场大棚、经营柜台,其中大棚占市场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市场主路及棚下实现硬化,厕所达到卫生标准,市场通道及出口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条件的市场还要增加一定的绿化面积。对市场可实施有序开发,建设一定规模的商业用房,形成稳定的客流,增强市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四、理顺市场管理体制

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是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从事市场经营和服务的职能机构。负责拟定全县市场建设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对拟新建市场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设意见;负责县政府投资市场的建设及改造,协助乡镇政府对区域性市场进行改造升级;对各类民办市场进行宏观指导和服务。全县各类市场的新建、扩建、改造方案,须经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按照市场建设总体规划论证后,报县政府审批。

按照市场管办分离的有关精神,将新集、太平寨、东荒峪、尹庄、金厂峪、白庙子、三屯营、罗家屯、东莲花院、渔户寨、栗树湾子、龙辛庄、铁门关、南观14个集贸市场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和所在乡镇共同经营,逐步实现规范化。

市场管理实行以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为主,所在乡镇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的市场管理机制。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和所在乡镇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市场物业及文明、星级市场的创建;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查处市场经营中的假冒伪劣商品;卫生部门负责市场内食品卫生情况的检查,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案件的查处,打击强买强卖、聚众斗殴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商务、质监、物价、税务、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