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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31 16:36:1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第1篇

荀子认为“人生不能无群”,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而“群”即“社会”。保险存在的基础,正是这种“群”,群是大数法则发生作用的先决条件。因此,保险是社会的产物,属于社会学的范畴,对它的认识不能偏离人类社会结构与社会活动这个总体框架。而研究保险的功能,也应将其纳入社会管理框架中。我们认为,从广义上来看,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涵盖多种表现形式,既包括分散风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资源配置、生活保障和市场监督,也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以及社会信用管理等,它是一个功能体系、一个有机整体,我们称之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体系”。在这里,我们采纳广义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有关界定,借鉴理论界和保险业内专家、学者的部分研究成果,可以搭建这样一个“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体系”的基本框架(见图1)。

保险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现实作用

近年来,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社会管理功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推动经济发展,稳固社会基础

1.保险业作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稳健经营和创造盈利是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且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银行、证券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1年,保险业保费收入达到1.43万亿元,行业市值位居全球前列。保险业保费收入由2000年的1609亿元到2011年的1.43万亿元,11年间增长了791.19%,保险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最快③、最具潜力的行业之一,为国家GDP的稳步增长做出了贡献。2.保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其稳定资本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支撑。保险业依靠积累的巨额保险金,“可以不因市场的一时一化而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④,弱化游资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可以“进入债券市场,有力支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入股票市场,可以将资本引入经营效益好的优秀企业;进入外汇市场,能有效支持国家汇率稳定等”。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1.参与社会保障经办,提高服务水平。保险业以委托管理型、共保联办型和保险合同型三种方式参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的经办管理。2011年受托管理基金105.5亿元,保费收入82.3亿元,赔付与补偿116.6亿元,覆盖2475万人(次)①。以青海省为例,自2012年7月启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服务试点工作以来,虽运行只有4个多月,但整体运行平稳,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医保服务工作效率、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便群众就医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赢得了地方政府及群众的好评。以往异地住院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外住院的患者报销,按照原先的报销流程需要半月甚至更长时间,而委托保险公司经办医保后,患者只需携带完整报销凭证到经办服务中心当场审核后即可支付,大大方便了群众就医。

2.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保险,积极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市场机制提供范围更大、水平更高的保障,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目前,保险业共为人民群众未来养老和健康积累准备金超过3.4万亿元。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发挥精算、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多样化产品和服务、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经验和优势,参与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2011年底,5家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产1376亿元,占企业年金法人受托业务的70%。同时,个人年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达到1077亿元”②。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也在部分城市加紧推进。目前,有近100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2000个保险产品③。各地先后出现了一批代表性很强的经办模式。例如“湛江模式”是在居民缴费不变的情况下,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拆,85%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出,15%用于购买保险公司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再以青海省目前正在开展的大病医疗保险为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在城乡居民人均400元医保筹资经费中,按人均50元标准统筹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交由保险公司,对所有重特大疾病实行医疗保障,使大病患者个人自费负担超过5000元的,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民政救助对象再由民政予以医疗救助,使其实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事实证明,保险企业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做法,充分体现了保险企业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对于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满足各类保障需求,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必将带来极大的促进作用。

3.完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分散农业经营风险,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一是保障农业生产。2007年我国启动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试点,到2011年末,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农业保险在承保品种上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在开办区域上已覆盖了全国所有省市区。5年来,农业保险共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④。二是保障农民生活。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低收入人群,2008年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为农民提供保费少、保额低的保险服务。目前,试点工作已经由11个省扩大到全国,且保障对象扩大为全国范围内的低收入人群。三是支持农村信贷。通过开办小额信贷保险,为农民提供信用担保,形成保险与信贷结合,从而有效解决贷款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两方面的风险保障问题。随着银保合作机制不断巩固和完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参与意愿明显增强,保险机制破解融资难的作用逐渐显现,初步实现了“客户叫好、政府满意、多方共赢”的政策目标。

(三)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保险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防灾防损工作,能够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尤其在重大自然灾害如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发生时,保险业全力投入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积极履行赔付责任,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已经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保险作为重要的社会应急手段,通过参与各种社会突发事件的善后理赔工作,能有效降低事件的不良影响。如在“7.5新疆乌鲁木齐烧事件”、“7.23高铁追尾事故”等发生后,保险公司都在第一时间成立工作小组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积极履行保险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动荡,维护社会稳定。

(四)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保险业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公众责任等保险赔付机制,特别是近年来通过重点推进旅行社责任险、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校方责任、医疗责任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成为社会矛盾的“缓冲带”。2010年保险业赔付支出累计3200.43亿元,同比增长2.4%,其中承担各类责任风险保障金额33.1万亿元,支付赔偿金44亿元①。

保险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2011年我国保费收入1.43万亿元,国际排名第六位,而我国GDP国际排名第二。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6万亿元,而我国银行业总资产达111.5万亿元。2011年,保险密度为1062元/人,保险深度为3%②,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去甚远。虽然目前我国已跻身保险大国行列,但还不是保险强国。与银行业相比,我国保险业的影响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大,全社会对于运用保险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认识有待深化提高

我国保险业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起步晚、基础差,面向公众的保险宣传还不够,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还比较粗浅。各地区各政府部门在开展社会管理工作时,对运用保险等市场化手段来解决社会管理问题还缺乏经验。社会管理要真正得到加强,管理手段就必须创新。目前,一些政府部门也认识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保险企业作用的重要性,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整体看,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面还比较窄。

(三)保险企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欠缺

近年来,虽然我国保险企业在为经济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也做过一些工作,但是与发达国家保险企业相比,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管理的复杂形势和要求相比,我国保险企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深度和广度都明显不够,参与社会管理的经验还比较缺失,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对策

(一)国家从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加强对保险业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支持

1.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体制的要求,树立科学开放的社会管理理念,积极通过委托或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能。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时,要重视运用保险这一有效的经济手段,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通过采取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推进保险业在创新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发挥。2.完善社保体系。将具备社会保障属性的企业年金、养老和健康保险等纳入我国社保制度发展与评价指标体系,实现统筹规划和协同发展。将保险业纳入应急处理机制和“三防”体系③。3.大力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广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校园方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市场化机制。针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研究建立由政府、保险企业、投保人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在不断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推动立法工作。4.深入研究政策性保险。研究保险业在公众安全和社会应急体系建设中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森林保险等的财政补贴力度。在扶贫开发、公众安全和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充分运用保险这一有效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企业要全面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1.切实转变观念。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渗透,主动开拓业务,改变片面重视经济效益的错误认识,树立长远眼光,树立服务民生的理念。2.创新保险产品。要对市场进行细分,针对各类群体、各类风险的保障需求,制定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方案。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开发保险产品,丰富产品体系,适应社会管理领域的要求。3.完善业务支持政策。应制定相关发展规划,业务费用适当向服务民生和社会管理领域的险种倾斜,适当提高该类险种的费用额度,提高基层保险机构的展业积极性。4.提高服务水平。针对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量身定做风险管理计划。发挥专业优势,做好防灾减损工作。灾害和事故发生后,做好理赔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2篇

2010年辽宁省责任险承担风险额达4895亿元,与交通、教育、卫生、消防、安监、环保等多个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管理机制的逐步完善。保障经济建设,成为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辽宁省保险业围绕地方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经济“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服务三农方面,积极配合地方农业扶持政策,不断加大支农力度,惠农成果不断显现,2010年业务规模已达3.9亿元,赔付支出5.4亿元,参保农户已达118.5万户。开办险种已涵盖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等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益。另外,通过发展以住房按揭保证保险为代表的消费领域相关保险,进一步增强居民的消费意愿,在促进扩大内需方面产生了较好效果。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对投保企业因环保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同时,利用保险费率杠杆机制的作用,引导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促进了社会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参与民生保障,健全了多层次保障体系。近年来,辽宁省保险业通过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扩大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覆盖面,不断为社会保障事业注入创新活力和进步动力,截至2010年末,已为全省人民未来的养老和医疗积累准备金883亿元。在养老保障方面,深度挖掘可保资源,不断丰富保障体系,截至2010年末,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累计管理受托资产到账规模51.5亿元,签约规模51.8亿元,服务对象涉及鞍钢、沈飞、东电等大型企业。

总体来看,发展仍然相对滞后,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政策推动力度有待提高,推动覆盖面需要扩展。在种植、养殖业农险方面得到政策积极推动,实现高速的发展,但仍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以调动保险公司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公众火灾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政策推进型业务,规模则逐年下降、推动效果日渐衰减,近年来保费分别下降87.7%、15.1%、43.5%。2.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总体业务规模较小,且个别险种发展趋缓。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调查,保险企业未能真正了解社会需求,因此真正参与社会管理的产品种类尚不够丰富,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例如,辽宁省责任险近三年年均增速仅为4.7%,低于财产险整体年均增速15个百分点,在财产险中占比仅为2%;健康险三年来业务仅增长0.5%,低于辽宁省人身险增速28个百分点,在人身险中占比为5.9%,并且责任险和健康险近三年来份额均呈萎缩趋势。3.保险业务渗透作用不强。目前全省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承担的比例不足6%,行业参与的基本医疗经办和补充业务还只限于个别地区、个别项目,没有实现由点到面的突破;责任险保费占地方生产总值比仅为0.014%,低于全国同期水平31.1%,在分散社会风险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首先注重人才建设,吸引和培养具有社会管理经验的人才,打造一支高效率的管理团队;其次注重成本控制,制定科学的业务承办流程,实现高效率的理赔服务,做好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工作,突出管理成本优势;最后注重服务质量,以服务树立良好信誉、赢得市场。监管机构不断提升监管水平,为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保驾护航1.强化公众保险教育,提高社会风险意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计划经济思维束缚,很多公众的思想观念较为陈旧,保险意识较弱,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因此,监管部门应协调社会相关部门、团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对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平安。2.出台发展规划,引领行业发展。由监管部门成立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提供行动纲领,明确指导思想、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并及时总结社会管理成功经验和教训。3.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更多政策支持。通过加强与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沟通,树立开放的社会管理观念,争取更多的配套政策。如争取建立高危行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给予投保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给子保险公司险种开发和初期承保的一定保护政策;在农业保险方面,加强对补贴划转工作的管理,完善补贴管理办法等。4.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首先,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明确公司参与社会管理所必须的机构设置、专业人员、网络建设、服务能力等准入条件;其次,规范保险公司退出机制,确保参保人员利益不受损、地方政府不被动;要约束市场行为。在竞争激烈、赔付率较高的险种领域,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价格竞争、销售误导等行为,同时允许市场主体自发成立共保体,规范该业务承保和理赔操作,缓解竞争压力。

作者:杨屏 单位:沈阳工程学院

第3篇

一、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1、商业保险提供经济损失补偿与给付,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社会再生产和人民日常生活中,各种天灾人祸无法完全回避,投保人通过缴纳少量保费,把未来不确定的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当期支出;商业保险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从而发挥着商业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可以说,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社会互助制度,这种制度是通过市场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内在的高效率。

2、商业保险分担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参与构建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所追求的目标。如在美国,一般有三个层次的保障:政府提供的保障;企业(雇主)提供的保障和个人提供的自我保障;这三个层次的保障为社会提供了一个稳固的安全网。在这三个层次的保障中,企业(雇主)提供的保障和个人提供的自我保障都是由商业保险直接运作的,商业保险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保障领域。

3、商业保险的发展,直接为社会提供了可观的就业岗位,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就我国而言,保险业目前从业人员已达150多万,占整个金融业提供就业岗位的40%,其中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的就业机会约为80余万个。

二、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1、商业保险加快储蓄向投资的转换,促进经济增长。储蓄率和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传导机制存在多种途径。商业保险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方面有三个优势:一是降低借贷双方的交易成本;二是创造资金流动性;三是有利于形成投资的规模经济。保险公司通过销售商业保险产品等渠道,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促使社会资金从各个行业流向商业保险公司,分散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特别是寿险公司的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成为政府和企业的长期资金的来源之一。

2、商业保险促进商品的流通和消费。商品必须经过流通过程的交换才能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在当代信用经济条件下难免存在着交易双方资信风险,商业保险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诸如信用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来规避交易风险,从而促进商品的流通;在消费领域,商业保险通过为产品提供质量责任保险加快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认同,消除消费者的顾虑。一方面促进了新产品的研制,另一方面促进了消费。

3、商业保险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的生产力转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使用高新技术比使用落后技术显然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力,当代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趋向于高新技术的竞争。但是高新技术从研究、开发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充满了变数,使得当事人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商业保险可以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各个环节的风险提供保障,为高新技术向现实的生产力转化保驾护航。

三、商业保险是社会运行的剂

1、协调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磨擦。社会的正常运转经常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因此社会需要一种能够消除各主体之间矛盾与磨擦,减少冲突从而建立良好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机制。商业保险通过提供诸如各种商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一旦被保险人出现责任事故,通过保险人就可以得到解决,而不必过分依赖于政府和法律诉讼,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从而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剂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2、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需要社会系统多方面的协调。其中社会动力机制和社会稳定机制之间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而商业保险正是作为一种社会调节和稳定机制来发挥其功效的。作为一种社会补偿与服务,它可以使竞争中的弱者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能使因各种原因在竞争中的失败者获得喘息和调整的机会,以便东山再起,从而减少了因社会与心理失衡而导致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作为一项社会互助制度,由于其把社会互助行为转变为一种义务规范,能增强社会成员与组织在人际之间、组织之间、地区之间的互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社会系统在协调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四、商业保险是社会的防震减震器

第4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功能;作用;思考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政府救济资金只是少部分,而保险企业在抗击自然灾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全力做好抗灾理赔工作,稳定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较好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型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大型保险企业拥有庞大的服务网络和体系,掌握着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是抗灾防灾的重要社会力量。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全流程的风险管理,通过事前提示、事中服务和事后补偿。

二、建立强制性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不仅具有事后补偿机制,而且具有积极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主要得益于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推行。建议在自然灾害、事故频发的高风险地区或行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由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三、保险企业是灾害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力量,是服务平安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服务民生保障的重要力量。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功能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经济补偿方面,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能够发挥其他如财政拨款、民政救济等补偿形式所不具备的重要作用。

四、有效地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采取扶持政策,培育实力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企业,支持其通过收购、兼并发展短板业务领域,更好地发挥大型保险企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应对大型灾害事故、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的积极作用;辅助社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在受灾地区,保险业全天候接受出险车辆报案,理赔人员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勘定损,疏导交通,帮助来往车辆的司机烤油箱、安装防滑链,提供送油、送水、送防冻液和施救等服务,全力协助当地政府和交警疏散滞留车辆,恢复交通秩序。

五、保险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方式,对重灾发生的大量财产损失和大批人身伤害,适时调整经营计划和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快健康险、责任险等贴近市场需求的产品创新,从扩大保险需求方面促进相关业务发展。积极开展特种服务和与雪灾相关的公益活动,树立保险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重灾发生后,一些保险企业或者打破常规,快速定损、快速理赔。或者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或24小时理赔服务热线,确保雪灾期间及时赔付。一些企业为保户提供多层次的服务,他们在现场查勘的同时,还帮助滞留在路上的和群众送油、送水、送食品,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建立了应急保险赔付机制,有效缓解各地抗灾救灾资金压力。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保险企业开通的雨雪冰冻事故理赔绿色通道,调配专项资金,建立应急保险赔付机制,简化理赔环节,加快理赔速度,对小额案件推行现场决赔起到了很好的应急作用。

七、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对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通过保险机制,将部分用于防灾抗灾的财政支出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在发生灾害损失的情况下,受灾地区和群众可以获得数倍于财政补贴的保险赔偿,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一个月后,中国人寿推出国内首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承担由灾害引起的被保险人身故和残疾责任。国寿产品开发部负责人介绍说,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涵盖地震、洪水、泥石流和台风等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以附加险的方式附加于主险合同。该产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涵盖的重大自然灾害范围广,主要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这六种在我国发生率高、灾害影响范围广、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是保险责任比较全面,包含了身故和残疾保险责任,易于理解,手续简便;费率水平不高,10万元的保额只须年缴保费65元,万分之六点五的基础费率是在充分考虑各地区群众的支付能力的基础上慎重确定的;条款设计从灾区实际出发,为受灾群众着想,努力维护受灾群众的利益。

八、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做好保电抗灾理赔服务工作,促进灾区电力供应恢复。为保障电力系统尽快恢复正常运转,保险业认真做好电力企业的查勘、定损、理赔服务.组织员工对受损设施开展施救、融冰、敲冰等工作。

九、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做好农业重灾理赔工作,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保险业高度重视农村地区保险理赔工作.迅速安排查勘定损工作,及时将赔款送到农民手中。

十、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促进整个社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为更加有效地发挥保险机制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企业建议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成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抗灾救灾指挥机构,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灾害救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可依托大型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络优势和人、财、物的调动能力,增强防灾抗灾的社会力量,形成防灾抗灾的社会合力,提高社会防灾抗灾能力,为政府分忧、为农民解困;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促进风险管理技术的传播和扩散。提高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

从大型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起到的功能作用来看,完善的巨灾法律法规是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石,也是巨灾保险制度获得成功的保证。我国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巨灾保险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保险人等主体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对巨灾保险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政府作用、资金筹集方式、财税支持政策、赔款处理方式、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损减损措施来降低巨灾造成的损失;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适度引导和宣传;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巨灾保险实施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切实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可以通过其在股市的投资收益来对冲赔付造成的损失风险,提高自然灾害的投保率,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兰东娟.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王洪伟,刘培刚.对防范金融保险风险的几点思考[J].沿海经贸.

[3]冯乃宪.坚持合规经营防范保险风险[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4]黄铁青,张琦娟.自然灾害遥感监测与评估的研究与应用[J].遥感技术与应用.

第5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姜涛,在2012年第6期的《政治与法律》上发表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经济刑法双重体系建构》一文,提出经济刑法有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之分,前者体现为具体的规范建构,而后者则通过经济刑法观予以反映。社会管理创新对经济刑法体系建构提出了新要求:经济刑法不仅要求强化一种谦抑主义、平等保护、风险中心主义的法律观,而且要求下调其惩罚强度,重视其他法律之犯罪风险管理,建构一种二元化犯罪模式,并实现经济欺诈的入罪化,从而把经济刑法之规范表达与规范目的统一并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良性互动、彼此支持的有机整体。

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引入廉租房建设融资中

上海大学法学院的李智,在2012年第3期的《法商研究》上发表题为《廉租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域外经验及其借鉴》一文,提出当下如何解决保障性住房融资问题,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业界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建设资金缺口较大。而20世纪60年端于美国且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推行的廉租房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在廉租房建设融资中具有多重优势,因此,在我国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引入廉租房建设融资之中既有必要也切实可行。借鉴美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功经验,我国廉租房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之构建应从设立方式、运行模式、风险监督模式、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

社区食物系统成为西方城市规划新课题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的衣霄翔,在2012年第6期的《规划师》上发表题为《西方城市规划的新课题:社区食物系统》一文,认为社区食物系统是西方城市规划的新课题。通过对西方城市规划近十几年关于食物问题的研究的梳理,研究首先说明了城市规划对食物系统的长期忽视及对食物问题的认识不足,进而阐述了食物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的价值判断;然后以现实中社区食物系统的构成和产生的主要矛盾,说明了食物问题的复杂性和规划涉足食物领域的必要性;最后从规划干预社区食物系统的优势、出发点、任务及当前的一些研究重点方面,综合论述了规划在社区食物系统中所承担的职能。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仍存缺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何佳馨,在2012年第6期的《法治研究》上发表题为《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制的若干思考》一文,认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关于作为我国三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简陋、粗放;第二,即使就现有保险法律以及相应行政规章的规定来看,也还存在着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和不平等的缺陷。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旨在平衡对外开放和国家安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丁丁、潘方方,在2012年第3期的《当代法学》上发表题为《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及建议》一文,指出2011年2月,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构建了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我国外资制度的必要补充,旨在实现对外开放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一般审查、特别审查、国务院决定四个步骤。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审查对象须进一步进行解释。通过国家安全的类型来考虑审查的因素是可取的途径之一。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逐渐成为应对老龄化危机的重要方式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张奇林、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赵青,在2012年第4期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发表题为《走向全民社保背景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机遇与挑战》一文,提出在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逐渐成为应对老龄化危机的重要方式。尽管目前该模式在资金与服务上面临困境,普惠型的全民社保体系却为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低保制度、老年津贴等,从收入保障上筑牢了居家老年人经济供养的基础;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健制度,从经济补偿与服务提供两方面支撑起该模式的发展。但是,全民社保制度尚不完善,针对整体保障水平较低、制度衔接困难、城乡社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在于抓住历史机遇,重构参与主体之责任,充分发挥社区的主体作用,以实现健康老龄化。

以限制消费性、奢侈性排放为原则合理分配碳排放“许可”量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的朱雯,在2012年第3期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上发表题为《从水消费限制看碳消费限制的合理性》一文,认为在总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社会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的方式以便用有效的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求,尤其是最急迫的需求、最不可忽视的需求。在水资源的使用中首先满足人的生存需求这一原理得到了普遍遵循。碳排放空间资源的使用也应当遵循首先满足人的生存需要这一原理。全球气候变暖本质上是有限的容量和无限的排放需求的矛盾。国际社会应当按照用有限满足无限的原理避免全球气候的进一步恶化。有限的碳排放空间应当优先满足生存性排放需求。为了共同的全球气候的好转,国际社会需要合理分配排放“许可”量,而其关键的举措就是限制消费性、奢侈性排放。

公民的责任能力对于抗击现代危机意义重大

华东师范大学的余玉花,在2012年第3期的《上海行政学院学报》上发表题为《论现代危机下的公民责任》一文,提出现代化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危机将是现代社会的常态。公民的责任能力对于抗击现代危机的意义重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战胜危机的成败走向,关系着政府危机领导的效果。公民参与危机治理的公共事务是公民内在的职责,因为公民身份本身就包含着责任。公民积极主动的责任观念使参与危机的治理成为公民内在的自由要求。公民责任能力的提高需要教育引导和政治环境的熏陶。公民责任是与公民权利相联系的责任,责任之中包含着权利分享之义。

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鲁全,在2012年第3期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上发表题为《欧债危机是社会保障制度导致的吗?――基于福利模式与福利增长动因的分析》一文,认为全球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历史进程和欧洲不同类型福利体制典型国家都未遭遇债务危机的现实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导致欧债危机的主要原因。以债务危机最为严重的希腊为例展开的研究也表明,是经济结构失衡和经济增长模式存在问题影响了福利开支的正常增长,而非相反。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区分导致福利增长的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塑造城市特色防止陷入“人口城市化陷阱”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区域与城市经济研究所的赵培红,在2012年第6期的《城市发展研究》上发表题为《城市型社会:挑战与应对》一文,提出我国已于2011年跨入了城市型国家的行列,但还面临“半城市化”与“被城市化”、土地财政、城市环境恶化、交通拥堵、空间布局欠合理、服务业发展滞后、城市功能不完善、特色不突出等挑战。结合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加上老龄社会化、汽车社会的到来,我国的城镇化发展应推进城镇化的转型、提高市场的参与程度、创新制度、优化布局、产业服务化、塑造城市特色并防止陷入“人口城市化陷阱”。

柔性社会管理是对以法律为基础的刚性社会管理的补充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张海波,在2012年第6期的《中国行政管理》上发表题为《柔性社会管理:可能与可为》一文,提出社会管理应该“刚柔并济”,柔性社会管理是对以法律为基础的刚性社会管理的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作为一种综合的政策框架,柔性社会管理主要包括三大特征:起点上的需求导向、过程中的非强制、结果上的需求满足。推行柔性社会管理需要政府关注需求的差异性、重视弱势群体的需求、开展需求调查、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协商机制、改革基层组织、优化考核方式,更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满足群众的差异性需求。

“社会企业”与“食物银行”

第6篇

关键词:强制保险;责任风险;保险费;法制环境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责任保险作为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其发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视,被保监会提到了“讲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责任保险的自愿推广还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对风险较大的群体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目前我国应对必要的责任风险通过强制保险的方式承保,并根据我国的经济与法制发展要求,逐步扩大强制保险的范畴。

一、强制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是指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投保的保险。

强制保险一般是国家或政府实现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工具,这一点是与社会保险相:—致的。社会保险也是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形式。为了与社会保险相区分,更科学地界定强制保险的定义,有必要认识强制保险以下的两个特征:

(一)强制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

尽管绝大多数强制保险都是政策性的业务,但仍然由商业性保险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开办,因此是商业性的险种;而社会保险是福利性的保障制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事业,由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承办。

(二)强制保险中投保人是为第三方投保的,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无过失侵权而受到经济损害的第三方可以从保险公司直接得到赔付

因此原则上强制保险均为责任保险(在我国,意外伤害保险由于特殊原因也是强制保险的一个险种)。而社会保险中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人)是为自己投保,即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保险赔付金的是被保险人。

二、扩大我国强制保险险种范围的必要性探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但目前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强制推行。之所以要以立法强制的方式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由以下三项原因确定的。

(一)责任保险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基础

责任保险是通过将致害人侵权责任风险分散给社会,对受害人(被侵权人)提供经济补偿的救济机制,是实现社会公平,创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并且日益体现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侵权责任的范围日益扩大,各种损害赔偿的程度也有大幅度的提高。但仅凭借致害人本身的经济能力,受害人在许多情形下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及时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这一方面可以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有助于公众建立对于公正、公平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相继出台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得以落实实施,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此外,近年来我国在发生重大事故时,由于责任保险的缺位以及侵权责任人的逃逸或经济能力不足,使得政府甚至个人成为了责任事故的最终承担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因此必要的责任保险制度也可以减轻政府负担,有助于理/顷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自愿责任保险障碍较多,发展缓慢

尽管责任保险对于社会公平的实现和大额责任风险的分散和转移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在实践操作中,责任保险的发展却十分缓慢。近几年,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不合汽车责任险)。2004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更是出现了萎缩,保费收入32.88亿元,同比减少1.95亿元,负增长5.59%。责任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02%,同比减少0.99个百分点。这一现象到目前仍未有根本缓解,2006年1月至4月,我国责任保险试点地区之一北京地区的责任险保费收入也仅占财产险保费总收入的3%。自愿责任保险的实施之所以举步维艰,大致可以归因于以下两点:

1.法制环境不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导致需求不足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这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此外已经立法的损害责任赔偿额度对比其他国家也普遍偏低。所以部分责任保险险种的开展尚不具备充分的法制条件。

此外,即使侵权责任在法律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在现实中的很多情况下受害方没有提讼;即使提讼,法院判决后存在的执法不力也为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可能。而如果致害方没有足够的财务能力,即便法院判决赔偿,致害人的赔偿也仅以自身财产为限,这意味着资产规模小的主体根本不需要承担高额责任风险。所以基于普遍的投机侥幸心理,自愿购买责任保险的主体十分有限。

2.责任风险衡量的困难导致责任保险费率不合理

由于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无形的、投保时尚未发生或被发现确认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使得责任保险的保费衡量较之其他险种更具挑战性。其困难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责任风险本身的变化迅速。由于法律环境、货币购买力的变化,责任风险的规模和额度也不断地增加,这使得责任风险的估测不能再单纯地以以往的索赔记录和经验数据为依据,还应同时预计到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风险的影响,这无疑增加了估测的难度。二是部分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长。责任保险的赔偿分为以责任事件发生为基础和以缴纳保费为基础两种。如果以责任发生为基础,则只要是保险期间内发生责任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无论受害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都要承担赔付责任,即长尾巴保险。这种有可能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出现的索赔使责任风险的准确估测更为困难。

即使在海外责任保险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也由于其风险估测的困难而通常扮演着“亏损制造者”的角色。例如表1所示,在英国,两个最重要的责任保险险种——雇主责任保险和一般责任保险都是亏损的。由于责任保险的高赔付率,53%的英国承保人认为责任保险本身是一个没有吸引力的险种。之所以开办责任保险,有45%的承保人认为主要是为了支持其他险种业务,35%的承保人认为只是为了支持其他险种的业务。

目前我国同样存在着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难题。我国国内责任保险业务费率的厘定主要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由于责任保险的许多险种开办时间短,鉴于有限的经验数据,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地评估风险。因此为了避免亏损,对一些风险大的责任保险项目,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已经提供的责任保险项目,则大多存在着定价过高,赔付率过低的现象。而且为了控制风险,最高保险限额普遍偏低,如医疗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限额一般只有10万元,一旦发生大的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无法通过责任保险得到充分保障,因此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可以说,责任保险在定价和确定限额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使得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与需求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三)强制保险险种的范围过小

我国已经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建立了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除了正在讨论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还有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等。与保险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较,目前我国的强制责任险范围过小,而且即使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实施的责任保险也没有充足的投保率,例如有20%的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就“真空”上路。

鉴于以上原因,目前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着比较大的现实障碍,而强制责任保险的险种范围过于狭窄。为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克服自愿保险中的障碍,对于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责任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强制的方式,利用现有的保险机构加以管理和分散。

三、实施强制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费率厘定

尽管强制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但其根本目的是利用保险手段帮助政府处理突发事件,而不是为了使保险公司盈利或扩大业务。又由于强制保险是格式化合同,投保人对于保险条款和价格都必须无条件接受,所以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监管机构在厘定费率时应遵循公正性,充分考虑到投保人的风险程度和最大赔付金额,本着“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的原则,根据投保单位风险的大小分级确定费率。

(二)险种范围

强制责任保险险种范围增加,社会覆盖面扩大是一个必然趋势。但是强制责任险的发展是以法制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的成熟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许多经济单位的效益一般,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还不具备全面实行强制保险的基础。因此,在推动强制保险时,在确定责任风险最大的活动或行业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环境与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可以对存在着重大责任风险的行业和企业进行试点,并据此确定发展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步骤,有的放矢地逐步扩大强制保险的险种范围和覆盖面。

第7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配套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10-02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含义

责任保险的概念主要从保险学与法学两个角度来定义,其共同之处在于: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设立责任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利益。

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包括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在社会管理的贡献上,责任保险的功能最为强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转移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如果强制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地提高被保险人(食品生产商和食品零售商等)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能力,而且还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管理,从而很大程度上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商业保险公司对食品责任保险的开办,一方面可以保证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补偿,另一方面有助于减轻政府的社会舆论压力和财政压力。这样有助于各级政府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严格责任或过失责任的归责制度下,商业责任保险对生产商和销售商没有充分的激励,保险人也不可能时刻观察被保险人的行为,这时,强制责任保险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激励较为显著,达到较好的风险分散效果。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结构的不合理、信息传递的不通畅、信任不充分等问题都是导致食品安全体系失灵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根本是改进对体系结构和信息交流方式的设计。现行保险费率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即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并非以数理统计中大数法则为基础计算得来的,而是根据承保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费率的大小没有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也不能有效地控制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条款之前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率先在行业内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销售工作,主要为食品制造、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提供保险保障。当上述几类企业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生产、销售食品时,因其疏忽或过失造成食用者食物中毒而引起消费者提出索赔的风险,代替这些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于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还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相关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

赔偿。

三、我国发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比较严重,赔偿责任较大,保险的缺失将会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影响。

(二)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逆选择行为

风险较大的厂商可能积极投保,而风险较小的厂商常常选择风险自留,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加。最后的情况是市场缺少商业保险的存在,仅存的一些商业保险也因为承保条件苟刻不能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普遍存在

只有满足了保险标的的普遍存在性,保险公司才能承保,使得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在众多的被保险人之间得到分散。我国有着很多的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他们的生产技术水平、食品安全意识、食品生产环境、法律意识等参差不齐,每个风险层次的厂商数量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

(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如果由普通的商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将会出现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而通过政府管理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由政府安排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提供,则可以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的供需平衡,达到社会整体帕累托最优状态。

四、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建议

在设置强制保险的过程中,人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所有国家同一标准的社会保障理想模式,必须更多地针对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它目前以及不远的将来的变换,必须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我国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而大量企业涉及食品安全的责任,迅速增长和居高不下的食品安全风险促使我们积极探索分散风险、加强对受害人保障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和国外经验,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

(一)完善法律制度

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列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同时参考《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关于“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追究造成公众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的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二)完善食品安全限制保险

责任保险根据实施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又称任意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责任保险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意志是否受到限制。

五、结论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令人担忧,公众对此十分焦虑一方面呼吁政府加强食品行业的监符,保证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呼吁釆取各种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消费者的利益得到补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责任承担上的疲软,保障消费者得到及时的补偿,因而为我国学界所普遍关注,但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要深入探讨的问题还很多很多。

第8篇

3大作用助力理财规划

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现代金融服务业,能够在保障财富、财富管理和促进财富创造等5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提供财富保障

保险的财富保障作用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补偿来实现,这是保险最传统的功能和作用。

事前防范是保险套司通过风险教育、风险提示、减炙防损措施,提高投保人的风险意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事后补偿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稳定投保人的生活。2002年以来,我国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4000多亿元,在应对重大灾害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完善财富管理

保险对财富的管理既包括个人和家庭财富的管理,又涵盖了企业和社会财富的管理。

从个人和家庭财富管理的角度看,保险能帮助个人和家庭对财富进行有效运作和合理安排,实现生有所托、老有所养、终有所安,全面提高人的生活品质,这是对投保人的物质财产、身体健康等财富进行的最基本管理。

从企业和社会财富管理的角度看,保险业具有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能够有效管理企业和社会财富。如美国的保险公司通过为养老金计划提供投资产品、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服务。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自觉服务大局,参与社会管理,推动了社会财富的整合和创造。例如,为企业提供年金管理服务,目前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受托了295家套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资产16.3亿元。

促进财富创造

保险对于推动财富创造,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技术创新 保险为技术创新提供有力保障,降低创新者面临的风险,通过推动技术创新来促进财富创造。

促进投资保险业通过发挥资金融通功能,为经济建设积累巨额长期资金。

拉动消费保险业的发展有助于稳定百姓对未来消费预期,降低全社会预防性储蓄总量,增加人们的即期消费。同时,保险业发展有助于规避信用消费中的风险,鼓励未来收入预期比较好的消费者通过信贷扩大消费。

4点建议促进健康发展

为了促进保险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险业还要在以下4方面继续努力。

优化理财服务

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保险所提供的理财产品和理财服务具有更加安全、兼顾保障的行业特色。如投资连结和分红等新型寿险产品的推出,实质上就是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金运用,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代客理财服务,实现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保险公司要紧紧围绕行业特点做文章,提供安全适度、保障充分的理财服务,促进投保人的财富保值增值。

丰富保险产品

人们的保险需求不断升级,越来越把保险作为一种理财手段,用来解决养老、健康、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新型理财产品“居安理财”、“华泰理财”等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要根据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和购买能力,通过产品创新不断丰富保险理财产品,不断推进保险理财产品大众化,开发兼顾安全和保障的理财产品,使消费者看得懂、信得过、用得上。

加强人才培养

丰富保险理财产品,提高保险理财服务水平,关键在于培养好和使用好保险理财人才。缺乏人才,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瓶颈之一,其中保险理财人才的缺乏更为突出。据有关中介机构测算,我国保险专业理财顾问的需求量为12万人,但保险理财人才队伍建设现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要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搞好对保险理财人才的吸引、发现、教育和培养;要积极引进发展保险理财业务急需的人才,形成尊重人才、使用人才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学习,加强培训,制定培养保险理财人才的计划,把培训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