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31 16:36:4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银行业监管原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网上银行 业务风险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9-02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应运而生并在全球蓬勃发展。保障网络世界的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立法,但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和不完善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大瓶颈,由于网上银行业务本身所依赖的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点都可以享受网上银行业务带来的便捷服务,从而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际银行业间的市场竞争突破了国界成为全球性的竞争。因此对网上银行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国的层面,在对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称网络银行,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1年5月的《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所谓“电子银行业务”,不仅包括“通过电子渠道提供的零售和小额银行产品与服务”,还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大额电子支付与其他批发性银行服务”。所谓“批发性银行业务”其针对的对象是大型工商企业和机构,单笔业务数额巨大,不同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以传统方式构成的零售银行业务。“它们既包括如获取财务信息、取得贷款和开立存款账户之类的传统业务活动,又包括如电子票据支付服务、个人理财、账户汇总及商户对商户市场与交换之类较新的产品与服务。”网上银行又被称为“aaa银行”,因为其为客户提供了“aaa”式服务,其业务操作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笔者认为,网上银行其本质上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银行业在网络信息时代的一场技术革新,其实质上仍是以传统的银行业务为基础,是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方式的改变,即通过电子渠道向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全球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于1995年10月诞生于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它通过互联网向全球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在线交易登记、联机声明、电子钞票兑付以及支票转账。一时之间,许多金融机构纷纷开展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发展势头强劲,大有取代传统银行成为未来世界银行业发展主导之势。然而,仅仅时隔三年,安全第一网上银行就因为业务亏损而被收购。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在将网络信息技术的先进性和传统银行制度的优势充分结合的同时也面临着两者带来的双重风险。
二、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分析
网上银行因其运行机制的特殊性,除了具有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外还具有网络环境下新的风险表现形式。传统的银行业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是指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外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年颁布的《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中,电子货币的业务风险被分为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及跨国风险等风险类型,要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进行有效规制,必须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制定不同的法律监管框架。笔者认为,在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中,比较重要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
(一)操作风险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以网络信息系统为基础,来源于系统自身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方面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被认为是操作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带来的风险:电子货币犯罪;雇员的欺诈;系统的设计、实施和维护以及客户的操作不当。可以看出操作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系统和设备自身的设计和运行的不完善而引发的技术层面的风险;其二,银行内部的管理控制机制的不完善引发的风险,其三、作为网上银行业务参与人的客户对系统的错误操作也会引发操作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网上银行业务中最为常见的风险,存在于债务人履行与银行所签的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银行的资本或收益带来的风险。由于银行并不是电子货币的发行者,而仅仅是作为电子货币的“承销商”从发行者处购买货币在转售给客户,如果电子货币的发行者不对电子货币进行兑换将会使银行产生信用风险;同时,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很可能发生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等违约情况,造成网上银行业务的信用风险。
(三)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也称为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舆论导向的不利或公众的负面评价而对银行的资本和收益带来重大损失的风险。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信誉乃是银行的生存之本,特别是在网络的环境下,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信息的传递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快捷,一旦网上银行出现系统缺陷或是安全事故必然会迅速传播造成重大影响。此外,如果不能及时稳妥的解决客户的问题引起客户的信心危机,在媒体舆论进行负面报道的情况下,引起银行的信誉危机就在所难免了。
(四)法律风险
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是指违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做法所产生的风险及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而引起法律后果所导致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法律风险还包括由于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利义务未能确定所产生的风险。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法律风险:其一,由于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与传统银行业务的差异性,针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已难以规制网上银行业务出现的新问题。其二,由于参与主体的银行自身违法操作行为直接导致或者是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间接导致的法律风险。其三,由于网上银行交易的跨国性,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规制尚无一个统一的国际立法,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必然会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那么会产生国际私法方面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无形中增加了法律成本,也会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跨境交易的发展造成阻碍。
三、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法律制度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无国界性,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研究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纯粹的国内法的层面,其所具有的特性及未来发展方向迫切要求国际社会不仅应在在国内法的层面就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应在国际社会之间就包括风险监管在内的重大法律问题达成共识,弥补各国立法规制的差异性,统一和协调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形成国际惯例和标准。基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突出研究成果,本文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开头概述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规制的法律制度。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了《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998年3月,该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对电子银行与电子货币的风险管理意义进行了研究,并了《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风险管理》的报告。报告在肯定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交易的良好发展前景的基础上也指出了其作为新生事物对传统银行业的影响及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并得出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领域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必要性的结论。1999年11月,委员会设立了电子银行业务工作组(the electronic banking group), 致力于为电子银行业务制定相关的风险监管和银行监管指南。由来自成员国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组成。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在2001年5月公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报告,该报告对此前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初步的总结,提出了14条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监管的最新阶段性成果。其内容包括有关董事会与管理层监控、安全控制和法律与信誉风险管理的原则。2007年7月,委员会又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其目的是对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进行规制,构成了对上述《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的重要的补充。
此外,欧盟(european union)作为重要的国际组织也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研究。其于2000年6月了《关于内部市场电子商务若干法律方面的欧共体指令》《关于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的2000/12/ec指令》为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促进欧盟银行业市场一体化,为欧盟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该指令涵盖了欧洲银行业务审慎监管的主要方面,确立了诸如相互承认原则、协调原则、互惠原则以及单一许可原则等一系列促进银行业务监管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性原则。亚洲与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作为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对作为组织成员的各个经济实体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发展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数项原则性建议,以期促进各成员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其中包括实施风险管理、保护消费者、有效利用稳健做法、确立准入要求的建议。
除国际组织外,纵观网上银行的发展历史,网上银行作为新生事物最早出现在发达国家,世界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诞生于美国。美国作为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先驱国家,其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研究也最为深入。所以通过深入研究美国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必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在美国对银行业实施诸多的法律法规中,尤以规范银行业监管为主要内容。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模式为双重银行监管机制,联邦和州均有权对银行进行监管,在联邦一级,负责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有三个: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银行监管法基本上由国会颁布的法律和联邦、各州颁布的法规组成。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规制美国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问题提供了初步指导。该法以金融混业经营为核心,废除了分业隔离,鼓励银行与证券保险公司三者的联合经营,并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联邦银行法》是规制美国联邦银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该法为制定适合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特征的新的监管法规提供了新的依据。其允许银行利用所有能够促进其银行业务的“剩余权限”,还规定“联邦银行可以从事开展银行业务所必需的附带业务”。此外,传统法律规范中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大量条款仍可适用。如《电子资金划拨法》中规定,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机构应当遵循其中关于扣抵客户账户款项的相关操作程序。 编辑整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现状发展趋势
一、我国对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1.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相关思路
我们正处于一个金融市场迅速创新、竞争不断加剧的年代。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业法规建设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监管部门应当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明确相关政策法律改革调整思路,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调整金融市场主体关系的主导性法律制度。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这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由于进行市场主体制度设计过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开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确主体权利与义务,导致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改革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未来几年,法律需要在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出资人制度、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行为约束、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晰的规定,在私法层面明确银行在市场中的商事主体地位,保护其自治权利,维护市场对于市场主体的选择和对于金融资源的配置。
建设开放性市场准入制度,培育多层次金融市场主体。银行业是有限持牌的行业,我国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但过高的准入门槛也容易导致市场垄断,我国现有金融机构之间在服务方式上、组织构架上、经营模式上、服务对象上、产品设计上、业务流程上都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同质化情况严重,供给动力不足。因此,如何实现经济的平等性是今后中国银行业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作为国际政府管理的长期趋势,放松管制对于银行业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金融机构的丰富可以使优质资本进入银行业,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实力;另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不同的产品,实现服务多样化,从而解决金融市场供需矛盾。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现状发展趋势
一、我国对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1.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相关思路
我们正处于一个金融市场迅速创新、竞争不断加剧的年代。这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业法规建设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监管部门应当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明确相关政策法律改革调整思路,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调整金融市场主体关系的主导性法律制度。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这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由于进行市场主体制度设计过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开改革,而未按照私法原理明确主体权利与义务,导致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改革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未来几年,法律需要在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出资人制度、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行为约束、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晰的规定,在私法层面明确银行在市场中的商事主体地位,保护其自治权利,维护市场对于市场主体的选择和对于金融资源的配置。
建设开放性市场准入制度,培育多层次金融市场主体。银行业是有限持牌的行业,我国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但过高的准入门槛也容易导致市场垄断,我国现有金融机构之间在服务方式上、组织构架上、经营模式上、服务对象上、产品设计上、业务流程上都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同质化情况严重,供给动力不足。因此,如何实现经济的平等性是今后中国银行业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作为国际政府管理的长期趋势,放松管制对于银行业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金融机构的丰富可以使优质资本进入银行业,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实力;另一方面,各类金融机构可以提供不同的产品,实现服务多样化,从而解决金融市场供需矛盾。
回首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世界金融发展,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风起云涌,新的机构、新的工具、新的市场、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不断推陈出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但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危机和银行危机此伏彼起,金融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课题。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始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一方面两者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能支持和引导创新,能消除创新的负面效应,金融创新则包含和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创新;另一方面两者又是对立的: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则可能抑制金融创新的效率。这种矛盾的发展过程,在现实中表现为两者之间的一种博弈。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达到均衡,与监管当局对待金融创新的态度和监管方式密切相关。哪一个阶段金融监管支持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就会取得快速的发展;哪一阶段金融监管抑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的发展就明显偏缓。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是这样。
一、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来自监管的滞后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机构发生了重大变革,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开始引入了外资银行;在业务交易方面,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创办了个人消费信贷、中间业务、同业拆借、银行债券和外汇交易活动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金融创新。通过这些创新,我国银行业的金融资产品种逐步走向了多样化,不断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和规避风险的需要。
但这只是自我从纵向上比较的结果,若同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横向比较,就不难发现我国的金融创新水平还是十分低下的。
(1)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外国银行大部分已从传统银行业务转向银行业务,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创新产品都非常之少,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仍然是中国金融服务业的业务主体。
(2)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不断上升,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仅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已基本形成表外业务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各占一半的发展格局,不少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结算和业务上,其总量不足银行业务总量的5%。
(4)我国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规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仅为2%,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占比达到20%以上。
(5)我国外汇市场仅开设美元、港币和日元兑人民币的即期交易,而且只开上午场。西方国家的外汇市场则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场,绝大多数货币都可进行交易,开有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交易方式。
关于中国金融创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学者已进行,如受到体制制约、环境制约、管理制约、技术制约和观念制约;由于市场机制问题、管理体制问题,金融主体创新的意识不强等等,这些方面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确具有重要的。但是,从深的层次分析,则是金融监管和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了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制约了银行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
其一,现行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处罚对象包括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这种合规性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处罚时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异,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导致这种监管方式极大地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创新至少需要的两个金融环境之一。从我国来看,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管制压缩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实施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抑制性金融监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还没有市场化,银行存贷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银行确定的。第三,外汇管制十分明显。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准,将强化监管等同于加强管制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创新的消极监管约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所谓消极型监管,就是注重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处罚,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经营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金融机构各种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不是结合实际地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导,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缔。
其四,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监管激励是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保护产权和推动相关制度措施来推动创新。如制订金融创新专利保护,维护金融创新成果的独立性;制订创新的相关条例,明确金融创新的有关程序和有关优惠政策;制订金融安全条例,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我国目前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动的事后监管突出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监管部门总是在出了金融风险以后再去充当“消防队”,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前,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去控制风险。这种情况之下,金融创新的风险效应无疑被放大了,引致监管部门“急刹车”,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大规模的整治和规范,从而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动。
其六,忽视效率的单一目标监管创造不出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是金融创新需要的第二个方面的金融环境,金融市场的竞争有助于培育创新的主体——熊·彼特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家。但是在我国,四家国有银行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而且近年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几乎成了金融监管的惟一目标,在防止金融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的同时,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进金融体系效率的竞争也遭到人为的遏制。
其七,监管当局自身能力不足,难以充当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按照新制度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观点,创新的首要步骤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由监管当局担当“第一行动集团”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创新能力却相对不足,由其主导的金融创新供给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创新需求,而且带有明显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创新的市场针对性。
二、加速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一)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提升的主要途径 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看,80年代以来,传统的银行业务已逐步进入衰退期,通过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增强竞争实力、稳定和开拓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银行业虽然尚未进入衰退期,但目前传统存贷款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利润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须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业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因此,中资银行只有加速金融创新,才能增强中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而立于不败之地。
(二)金融创新:新世纪中国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
从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考察,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动;其二就是创新推动。我国银行业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体制转换和改革政策的推动。但是,在新的世纪里,金融发展中改革政策因素、体制转换因素的推动力将逐渐减弱,中国金融发展必须依靠新的动力——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各种要素重组或创造性变革所出现的金融创新,可以不断地创立更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为先进的组织管理形式、更为全面和优良的金融业务、更为丰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由此推动整体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与发展方向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对安全却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要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而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观方面要求我们从增强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入手,在创新来临之前,确立正确的创新原则和方向。
1.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收益与风险对称原则。金融创新必须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实现风险与收益均衡的条件下,既规范稳健,又灵活大胆地进行。
(2)满足金融需求原则。金融创新是为满足现实的金融需求,没有需求的创新是毫无价值的。
(3)国际通用性原则。随着中国加入WTO,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2.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
其一: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创新方向。金融与经济存在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金融产业的基本功能就是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性需求,脱离了实质经济运行,金融创新也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因此,必须以开发和强化金融产业基本功能为立足点,以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金融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才能使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真实的动力,才能使创新具有实质性意义。
其二:追赶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爱德华·肖等人认为,各种类型国家的金融发展大致沿着一条道路前进,只不过在不同的时间序列上处于不同的阶段。按照这种观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会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但是很缓慢。而金融创新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它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有了一条相对的捷径。只要发展加强追赶发达国家水平的原创性创新,加快对发达先进金融领域的吸纳性创新,就能使发展中国家金融产生跳跃性的发展,从而缩短赶超发达国家水平的时间。
开放趋势下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制度创新(下)
2002-01-14
根据上述两个基本方向,从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我国银行业应在以下领域尽快取得突破和发展。
银行。网络银行是运用信息技术及现代通信技术打破传统的银行组织界限,以网络为基础进行银行业务活动。它通过构建的“虚拟银行”,让人们从网络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资源,从而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对客户服务的效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不仅可以突破传统银行服务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这次难得的发展机遇,降低业务成本,巩固和扩大客户群体与市场份额。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其优点是: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子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因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作全能型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提高自身整体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混业经营的挑战。
中间业务。随着商业银行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的转变,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资产重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间业务将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流,也是商业银行竞争的“聚焦点”和经营利润的增长点,特别是外资银行进入后,将在这一领域形成严峻的挑战,中资银行如不加速金融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在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中将会迅速败下阵来,丧失这一新的利润增长点。
消费信贷。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信贷消费在消费中的占比一般达40%以上,消费信贷在银行贷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样;而我国目前仅有2%左右,形式非常单一,必须通过创新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国际金融业务。随着金融经济的来临,金融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款项划拨及各类国际融资业务时都处于劣势,无论是清算服务还是结算业务,其速度和质量均不如外资银行。如不加速创新,迎头赶上,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将丧失这一规模不断壮大的业务领域。
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近年来世界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创新和发展的业务领域,它的兴起是银行业开始向规模化、全面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银行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对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三、监管制度创新构想:提供促进创新的监管制度安排
(一)监管制度创新的原则
1.效率与安全相结合的原则。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要将安全与效率同时兼顾,不能重此轻彼。
2.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规范的监管标准是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对不同的机构按单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则很可能会给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形成桎梏。
3.短期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既应注重在短期内维护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长期内盯住发达国家的金融水平,鼓励追赶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
4.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又要针对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保持金融稳定。
5.适度监管的原则。监管过严即金融管制会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如果对金融创新活动不加监管,则会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过来也阻碍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发展。因此,从促进创新的角度来看,把握适度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所谓适度监管,如下图所示,就是使监管的收益——成本之差尽可能最大化的监管区域。
(二)适应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需要的监管制度创新构想
1.加快监管理念创新步伐,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在监管目标模式上,由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转变。金融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即监管者规定明确的目标,但不规定具体的做法,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目标导向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上,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转变,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监管向中间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3)在监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监管检查向间接的考评监督转变,由普处向监测考评转变。变简单的检查和处罚为间接的监测监督和评价,变单纯的行政制裁为自发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变一味的和行政处罚为将机构升降格、业务种类增减、高管人员准入退出等方面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治理。通过这种诱导式、监测式监管,变较为直接和严厉的金融管制为间接和相对宽松的市场化监管,给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创新空间。
(4)在监管程序上,由风险事后控制监管向风险过程控制监管转变,建立实时监管制度。实时监管与事后监管的区别在于实时监管是对金融业务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不仅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实施实时监管有利于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支持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5)在监管组织架构上,由单向被动式监管向双向互动式和联动式监管转变。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促使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作出更切合实际的评价,有利于被监管者充分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从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
2.逐步改革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创造空间。打破“渐进式改革”的常规,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走势上,实施统一的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这不仅符合未来混业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统一监管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和加强对各种类型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
3.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二是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三是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4.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一是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二是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由中央银行《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第一,《银监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监法》在条文设计时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监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有41条,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制定的《银监法》将为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二,《银监法》既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一方面,《银监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银监法》规定,监管机构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各类报表和资料;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实施现场检查;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有权区别不同情况,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递进的监管强制措施;有权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接管、重组或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或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等。同时,"法律责任"一章还授权监管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罚款、取消任职资格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处罚措施。
另一方面,《银监法》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
首先,《银监法》强化了监管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等等。
论文关健词:次债危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论文摘要:以2007年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为视角,通过对我国现行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受此次危机的冲击所显现出来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应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扩大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范围,建立和健全银行监管协调机构及信息共享制度等对策。以此促进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荤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债危机,它已经演化为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2008年以来,受次债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已经陆续关闭了19家银行。与此同时,我国主要柏刊银国次级按揭债券的投资出现亏损,根据我国相关银行的公开信息表明:中国银行为89.65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为12.29亿美元尸l比外,近年来我国的房价呈猛涨势头,特别是在冲拐吐大城市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已经超过万嘴乙元人民币。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体系、现状和缺陷进行梳理和整合,以此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完善,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1我国现行的银刊监管法律制度
银行监管,其本质是尸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深人了解我国现行的翁折了监管法律制度,这里从立法层次上阐述了现行规范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现状。
1.1银行业监管法律。银行业监管法律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效力最高。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最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另外,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票据法》以及《物权法》等;其他的,如与金融犯罪相关的有《刑法》。
1.2银行业监管玫法规。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是规范不同性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开展的某些业务,例如:储蓄、票据、现金和外汇。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行政法规主要有:妙卜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1.3银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均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二者主要是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业务的方方面面,例如:电子银行二、金融市场工具、信息披露等等。此外,各个地方的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以及相关国际规则中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也是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2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2.1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不合理。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行政规章所占比例过大,法律层次和效率低下;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中相互之间都存在着诸多不协调和不合理的地方;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很多银行监管规章过于局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上,而没有从提高监管质量的角度出发,实现效率监管,的卫给。
2.2立法上存在空白。债监管法律制度由于受立法滞后性的影响,加之当前金融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客观上就出现了立法的空白,即金融立法的真空带。我国银行立创监管法律制度中,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管理力、法不够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市场的准人制度存在缺陷等。
2.3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市场退出机制的价值理念在于当银行发生完’时,为了防止银行倒闭,保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从总体上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幻街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冲卜,我国没有专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并且上述两法的规定均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从细节上看,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依据右荀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规定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力式有接管、机构重组、被撤销以及破产,而对予孟行良好的金融机构的主动退市行为则无任何法律规定。
2.4银行业监管的区域合作机制不健全。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关于区域合作的相关机制是我国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实施的(到2008年底,银监会与39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43个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监管合作协议)。口可一旦出现危机,这些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合作”却不尽人意。
2.5银行业监管协调效率低、信息不畅,法律约束力不强。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有关监管规则并推动其执行,而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利益考虑则不全面。信息共享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信息交换、沟通协调渠道不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刘策
3.1完善银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铡于业抵御金翩双险能力。首先,要在系统审核的基础上清理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整合一部权威性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汇编;其次,在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改、废上要注重相关法律制度内部之间的协调性,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最后,要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监管政策进行法律化,要确保监管的适时性和稳定性。
3.2引人银行监管法律的判例法制度,弥补银行监管立法的滞后性。由于制定法在银行业监管领域存在着局限胜,此时引入判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这不仅有助于弥补银行监管立法的空白和不明确之处;也有助于在银行监管中执行统一标准,维护银行监管之公正,从而加强银行监管的即时性。,
3.3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坦出的法律机制,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手段依然是行政性关闭撤销。按照《巴塞尔杨L原则》的要求,应尽快制定一套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因为《商业银行法》和《银监法》中都有了关于“接管”的规定,因此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以规定加以完善和细化使其月拜犷可操作性。
一致性和整体功能,增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以监管促改革,实现改革与监管的相互促进
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占据垄断地位,同时运行效率低下,风险不断累积,是制约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积极配合国有银行体制、农村金融体制重大改革战略的实施,银监会自成立伊始,坚持改革与监管并举,提出了“抓两头带中间”的银行业改革思路,即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此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进程。新一轮银行业改革重点是要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财务重组只是为改革创造必要条件,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机制的转变。必须把财务重组和全面改革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机制残缺和内部管理软弱的问题。为此,监管当局应从两个方面推进银行业体制改革,努力塑造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微观基础。
推进管理体制的转变
实现体制转变的重点是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改革银行产权制度。非国有股权资本的参与,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明确经营目标,抵御可能发生的行政干预,有助于通过股东利益机制和审计监督等制约机制扭转国有商业银行多年来形成的非市场化经营方式。
为指导商业银行引进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银监会出台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参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放松国内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资的规定,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银行业改革,促进所有权分散化和合理化。
为加快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银监会印发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了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三种产权模式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等新的产权组织形式,体现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改革原则。截至2005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银行类机构72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2家,农村合作银行60家,另有9家银行类机构批准筹建;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519家,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整合后减少了5835家。
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
为确保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实效,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在中央政府决定对中、建两行财务重组不久,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明确了股权多元化、战略投资者引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战略目标、风险管理体制、用人和薪酬制度改革等十个方面的改革要求,并参照国际大银行先进经验和先进指标,确立了国内外普遍认同的可量化的三大类七项考核指标,包括:(1)经营绩效类指标,包括总资产净回报率、股本净回报率、成本收入比;(2)资产质量类指标,指不良贷款比例;(3)审慎经营类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集中度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年末,银监会在总结国有银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该指引的出台不仅意味着对国有大银行公司治理监管有章可循,也标志着我国对于如何健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探索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指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监管当局又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规范股份制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特别是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及稳健运行。
目前,新一轮银行业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正在向预定目标稳步推进。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都完成了财务重组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实现了股权分散化,初步构建了科学合理、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内部风险管理、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先后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已转变成为公众持股公司。
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在国际化的环境中实现银行体系稳定发展
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无视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实现银行体系稳定运行必须基于国际化的经营环境。银行业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促进竞争性银行体制的形成,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经营管理技术和经验,也是实现我国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在切实履行我国加入WTO银行业开放的承诺的同时,监管当局坚持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遵守规则与运用规则、开放市场与保护产业、扩大开放与维护安全、放松准入和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
顺应银行业对外开放形势的发展,为各类银行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条件,监管当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监管规章,并降低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的要求。将外国银行分行对各类客户(包括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高一档由目前的5亿元人民币降低为4亿元。将外资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对各类客户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由目前的3亿元降低为2亿元。在支持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同时,监管当局加强了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防止银行业风险的跨国传导。截至2005年末,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7家银行在华24个城市开设了240家代表处,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国银行在华23个城市设立了254家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共184家,占营业性机构总数的72%。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资产总额为876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近2%。为提高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我国监管当局与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备忘录,加强对国际大银行的跨境监管合作。
为规范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监管部门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投资入股的条件与程序加以适当的规范,改变了以往外资入股需要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减少了个案之间的差别与不确定性,提高了政策透明度和行政效率。为扩大战略投资者参与对中资银行的积极效应,2005年银监会又公布了合格战略投资者的五条具体标准,包括持有股份最低比例、银行经营管理的参与度、最低持股期限等。截至2005年末,共有21家外资金融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股17家中资商业银行,银行业吸引境外直接投资总额超过140亿美元。中外商业银行的股权合作,有利于中资银行实现股权分散化、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强化审慎监管,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银监会成立以后,严格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我国银行监管进行全面评估,查找银行监管弱点,并制定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中长期规划。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借鉴其它国家审慎银行监管的成功经验,监管当局了一批促进银行业审慎经营急需的法规,完整的审慎监管规章体系已见雏形。审慎监管法规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控制单个机构和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推进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构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银监会成立初期就了《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市场准入审批效率。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求,2006年初,银监会公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同类金融机构采用相同的准入标准,突出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策略、公司治理、资本状况、股东资格和管理能力的审查,明确了审批、核准的界限、范围以及时限要求,进一步压缩审批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审慎监管,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银监会成立三年来,先后了二百多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金融机构及业务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诸多方面,其中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审慎经营规则占相当一部分。这些法规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为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奠定了制度框架。如,2004年2月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提高了资本监管制度的审慎性和完整性,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重新确立了“清偿力”标准,该《办法》与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共同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信用风险审慎监管规章体系。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当局先后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四十多件风险监管规章。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对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实现分类风险监管,具有重大意义。
推行良好银行业实践,促进银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薄弱的现状,监管部门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良好实践,指导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不断完善指引性文件建设,针对商业银行所面临市场风险逐渐加大,监管当局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检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上安全、稳健经营,以确保自身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为加强对银行授信工作的引导,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该指引明确了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的责任,为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助于商业银行有效管理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实施规范了银行外部营销业务,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金融创新,在促进发展中实现金融稳定
银监会成立伊始就明确提出,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推进金融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关系到银行业稳定发展和对经济增长贡献度。银监会始终坚持银行监管不应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松管制,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推动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小企业贷款服务不仅是商业银行转换经营战略的需要,而且有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宽市场空间,有效分散信贷风险,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小企业的整体发展可以进一步推动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银行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广泛吸收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监管部门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开展小企业贷款服务的“六项机制”,即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通过业务培训和引导,银行逐步转变了以“大公司、外资企业、上市公司”为目标客户的信贷经营战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状况有所缓解。2005年末,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2.68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057.36亿元;授信总额3.2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5070.68亿元;授信小企业数量为485.53万户,比年初增加1.72万户。
鼓励银行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为推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稳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促使商业银行提高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控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提高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为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银监会配套制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参与证券化交易的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资本等监管要求。围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会计处理、税收管理、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也逐一出台,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针对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迅速发展的实际,银监会制定并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各项银行业务的创新提供了制度保证。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为妥善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银监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并有效控制相关风险,改善业务结构,拓宽收入渠道。
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拓展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货币经纪公司是在金融市场上为媒介金融产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达成的专业化机构。货币经纪公司已成为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005年,银监会制定了《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引进货币经纪制度提供了法律保证,并已经批准了货币经纪公司筹建。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银监会先后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促进了汽车消费市场业务主体多元化和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更有效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并推进中国汽车
产业的发展。
银行监管政策发展的进一步展望
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审慎性、完整性、一致性明显增强,覆盖面也逐步扩大,推动了商业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风险不断降低,经营状况持续好转。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防范风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改进。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的17.2%下降到8.9%,首次降到个位数;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商业银行由2003年8家上升到53家,达标银行的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由2003年初的0.6%上升到75%。
尽管我国银行监管制度日趋完善,银行经营和监管外部法律环境在逐步改善,但仍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是健全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在内的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律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接管、关闭、撤销、破产等方式退出市场过程中的资产清算、债务清偿以及程序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有序退出。三是培育全社会良好的信用文化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制度。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等。四是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规则方面还存在一些空白点,如操作风险管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等。五是部分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经营目标不够明确,有关市场公平竞争法规还有待建立。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创新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创新监管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步。总的来看,银行业金融创新工作正面临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承诺,外资法人银行已在国民待遇的条件下与中资银行进行全面竞争。
虽然市场的整个竞争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但部分中资金融机构就法人层面来看,还看不到相应的深刻变化,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工作还需要花大气力进一步推进。
坚持以促进竞争能力建设来推动银行业的创新监管工作
创新是竞争的动力源,竞争本身是服务业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的动力。竞争靠什么?靠创新。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以加强中国银行业的全球竞争能力建设为基础。银监会有良好监管的标准,其中一条就是全面提高我们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相应地,银监会的创新监管工作一直遵循几项原则,这些原则来自我们监管和对市场改革开放的经验。总结起来,有五条:
鼓励竞争,鼓励引进新产品和新服务。鼓励竞争是银监会的重大监管原则。我们不仅鼓励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开展健康有序的竞争,在农村和祖国的边远地区,在落后地区,也引入了新的金融机构。银监会从实际出发,鼓励引进新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与创新,既鼓励金融机构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再创新,也鼓励集成式地创新新产品、新服务。
重视在法规和市场准入许可中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建设。要真正把创新工作搞好,必须重视法规建设和提高市场准入许可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否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研发时,就难以预知相关监管要求和准入标准,不仅会影响到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到新产品研发效率。银监会党委对法规建设和不断提高市场准入透明度,不断增强市场准入可预测性十分重视。
逐步提高市场准入的便利。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浓厚合规意识和良好的合规管理,风险管控有效,人才比较具备时,就应逐步提高其市场准入的便利。只要我们有比较清晰的规制导向或者原则导向等方面的规定,就不需要事先在同类金融机构中反复对同样的金融产品进行审批。
在WTO的框架下,实施国民待遇,对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非歧视性政策。就是说,国外银行能够做的,国内银行只要具备条件,也能做。同样,国内银行能做的,只要符合有关要求,国外银行也能享受同等的待遇。
不断创新监管制度和体制,以适应新形势下持续有效监管的需要。银监会三个层次的垂直管理体制和制度,以及相应的职责划分,目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我们主张银行进行扁平化管理,业务条线管理,监管设置就需要进行适应性的调整,避免政出多门、因地而异,造成金融创新难以形成合理预期,或创新工作本身的不稳定。要认真研究创新监管制度和体制,明晰责任的边缘和界线,提高矩阵式监管的有效性、协作性和一致性。
根据战略发展和客户结构状况切实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每个商业银行都应当研究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应当对自己客户进行细分,并应根据战略发展和客户结构的状况,集中力量,开展加强创新能力建设的实质性改进工作。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要重点解决好下面三个问题:
切实加强战略的科学性和客户细分工作,重点搞好队伍建设、学习和培训、做好内部转移价格和内部的合作考核、保护知识产权以及技术引进和转让工作。
着力推进内部流程改造。创新非常强调内部管理,尤其是流程再造。创新工作需要三个部门分工和配合:一个是前台销售,二是研发和定价,三是后台部门,三个部门需要有机协作,缺一不可。
要投入充分的精力做好会计系统支持和相应IT信息科技的支持。为创新而创新,不搞系统工程,是搞不好的。创新涉及的是新产品、新服务、新流程,经验告诉我们,会计系统和IT系统需要紧紧跟上。
推进金融创新需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在创新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要注意创新中的高附加值和高科技含量。没有高科技含量的创新很容易被别人抄袭,创新的优势也就难以长久。另外,要注意在不发达地区搞好创新。
在风险和成本的问题上,要注意强调可控性和可预测性。现在很多创新不是周密地精打细算后再做,而是人云亦云,人有我有。对风险和成本没有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这点一定要避免。
要注意避免信息的不透明性。我们发现很多银行推出的产品对风险的披露不够,信息不透明。这会引起很多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甚至于今后还有经济损失。国际上的创新非常重视成交前的信息高披露性。强调成交前的信息披露,是搞好服务业和谐创新的重要保证。
另外,我们要追求创新业务的稳定性。创新如果只是短命的产品,那是不值得做的,强调风险成本的可预测性,可控性,强调成交前和整个过程信息的高披露性,强调业务的稳定性,非常重要。
提倡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建立一个“排除名单”制度,银行和客户之间,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注意先将排除性的事项列明,把排除名单写清楚,以便迅速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