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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01 16:48:2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第1篇

自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种歪风邪气明显收敛,民众普遍感到干部作风转变、社会风气好转带来的实际成效。但要在改政风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还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形成各领域改革的联动和集成,要围绕党、国家、社会各项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文章,要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现代政府。

现代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是法治政府。廉洁是公信力的基石,法治是廉洁的根本保证。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权、管钱、管人,真正形成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另一方面,办任何事情都不能超出法律范围,法律的约束应如影随形。

建设现代政府,就是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凡不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制束缚、法律架构和思想观念,都将是深化改革的对象。

改政风是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这首先意味着要破除一些妨碍改革发展的思维定式。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地方的干部深感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够用。可是,在怎么改、怎么完善的问题上,一些人、一些地方却习惯于“刻舟求剑”。见到他人的好东西,不问是否为现代国家治理所必需,只打着民族特色的旗号,拒绝改变;原则上讲改革,现实中要么等待观望、不愿先行先试,要么对中央精神一知半解、断章取义;面对一些应该改的、能够改的“老问题”,中央催一催、民众推一推,才动一动,否则就“挂空档”、改改停停。

其次,必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第2篇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第3篇

11月18日下午,**市第四人民医院召开全院中层干部会议,我认真参加学习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全文)”。以下是本人对这次会议的感想: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吹响了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号角,我个人总结了六大亮点:

一是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并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化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二是改革是长期的政治任务,必须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体制;

三建设法制国家,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四是明确了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五是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

第4篇

党的十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会公报多次提到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等概念。

二、“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摸着石头过河”,是在勇敢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一种形象说法。自以来,中国形成独特的渐进式改革模式。目前改革进入新的深化阶段,需要全局角度的顶层设计。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才能更好适应改革的关联性、配套性和复杂性。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这是此次公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

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五大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次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同等地位。

四、“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党的十四大提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在此基础上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进一步拓展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基础性”到“决定性”,更加凸显了市场的作用。

五、“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把财税体制提到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新高度。在党和国家的文件当中第一次提到。

六、“改革税制、稳定税负”

这在党和国家文件中首次提到。权威人士对该提法的解读是: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已开启了中国新一轮财税改革,下一步税制改革还应包括优化政府收入结构与税制结构、完成增值税改革、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强化房地产税等多个方面。稳定税负指的是稳定宏观税负,由于经济总量的增加,要稳定宏观税负就需要继续进行结构性减税。两者是齐头并进的。

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从“财力”到“支出责任”这一提法的改变,说明党对财政问题进一步强调了在事权落实过程中责任的重要性。

八、“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党的十再次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九、“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从强调建立健全制度到突出制度的改革,提出“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任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新提法。权威人士指出,下一步制度建设工作重点将围绕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

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党的十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一、“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

第5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法治化;路径

一、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一)加快立法,弥补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

社会管理立法要从我国现实出发,做好立法规划,循序渐进地展开。为了保证立法工作的有序,要对当前的社会管理问题深入分析,明确问题的主次和轻重缓急,立足长远,将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立法结合思考。在社会保障法制领域,应先行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做好立法的基础和框架工作,继而针对框架内的空白制定相关规范,充实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促使其结构完整、功能齐备,既能覆盖全社会,又契合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现状;在公民社会培育发展法制领域,要制定公民结社法或社会管理法,完善基本法律,通过基本法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正确界定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法律关系,保证各社会主体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二)及时修改滞后的法律规范,确保法律规范与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

立法并非一劳永逸之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也随之变化,这就对立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对于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少都存在着滞后于社会管理的弊端,对于此,就应根据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对滞后的法律规范及时修改或废止,体现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进步性。譬如在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法制领域,及其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整合各类繁杂的解决机制,构建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确保矛盾纠结能够彻底解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强化社会管理执法机制

(一)更新执法理念

当前执法中,执法理念的落后是一大痼疾,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特权思想,将权力置于崇高位置,执法中官本位思想盛行,现象突出。执法机关尚未从落后的“人治”泥淖中走出,严重背离了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对于此,必须更新执法理念,由管制式执法向服务式执法转变,切实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将科学执法内化为执法机关的自觉行为。

(二)重塑程序规则

现实中,我国并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绝大多数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则。为了规范执法,保证执法效果,约束和监督执法机关的肆意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必须重塑程序规则。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执法的步骤、方式以及时限,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规则意识,将依据程序规则执法内化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为,避免随意执法现象和不当执法行为的产生。

三、最大化发挥司法功能

(一)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独立

司法功能的充分发挥关键在于司法改革的充分与否,针对当前的司法腐败和司法受缚现象,必须深化司法改革,明确司法机关与执政大、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打破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涉,摒除司法中的过度行政化,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确保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能够独立行使检察权,使得司法不受非法干扰,真正树立司法权威。

(二)尊重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机关无论是裁决任何案件,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裁决方案,避免因裁决方案的缺失而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要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机关的判决一旦生效,对于当事人便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此时对于权益争议,必须依据判决执行,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再次审理案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增强法律信仰

(一)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法律认知

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必须大力提升法律的普及度,营造出全民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而这就需通过大力的宣传,积极送法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使社会公众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确自身权益,懂得如何用法律维护自我权益,真正契合法治社会的精神和理念。

(二)摒除法律工具主义

法律工具主义的不仅存在泯灭了法律的人性温情,还浇灭了公众对于法律的炽热情感,使得法律难以成为公众所认同、尊重和信仰的对象。针对此,必须彻底摒除实践中的法律工具主义,要将法律视为最高权威,通过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法律使公民意识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体现法律的实用性和价值性,使得法律成为公民拥护和尊重的对象,在社会管理中树立起法律的至上威严,建立广泛的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刘旺洪.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化[J].法学,2013(10).

第6篇

    第一,要实现政府管理观念的四个转变。

    一是从传统的“父母官”到现代“公仆”的转变。我们正在走向公民社会,现代政府是公民的一种选择,政府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职人员,再不能有父母官的情结和思维。

    二是从“全能主义”向“有限责任”的转变。对照现代国家对政府的基本功能预期,应负有保卫功能、辅助功能、管制功能、服务功能。我国各级政府的职能也已被十六届三中全会概括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现代政府着重依赖税收和公共性收入,承担社会再分配的职能,这是它在社会管理体制中的主要角色。

    三是从“人治”向“法治”转变。让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按法律制度,加强协商民主程序,改变传统人治做法。政府规章要公开透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接受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四是要从“划桨人”向“掌舵人”转变。政府不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划桨”主体,而是在众多“划桨”主体中起舵手作用。社会管理要从政府“统治”向多元主体的“共治”转变——建立“善治结构”。党和政府是一个公共治理机构,才能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需要建立一个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相适应的,以人为本的现代政府管理模式。这就是管理创新。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四大“加快”的要求,就是政府现代化转型中的管理模式创新。

    根据这个要求,要理顺行政关系,收敛政府对社会部门的行政化覆盖,减少行政审批和管制,让社会有更多的空间,明确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建设“社会”。要把党政内部的“大联勤”与“分工合作”拓展到党政部门和企业与社会公众的联合与合作,做到政府与社会的共建共治,实现真正意义上社会管理的“综合治理”,共享繁荣与和谐。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也是建立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重要一环。需要对全国公务员进行一场“国家与公民”的教育,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和语言习惯。要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行政伦理法》等。

    第三,要改革政府的运行命脉——财税制度。这是现代政府转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十报告要求“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与监督”。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共财政收入包括三个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政府依法利用权力、信誉、资源和特定的公共服务提供的财政性非税收入(通常所说的“费”);国有资本投入市场运行的利润。长期以来,对政府财政进行的人大、政协等程序性审查与监督仅停留于政府税收部分。这些年来,对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和监督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交通路桥收费和罚没经费(上海、广州等地还有汽车牌照拍卖费收入等)。而对国有资本投资利润的回报“分红”,基本处于空白,没有受到监督。

    我们一直把“国有企业”看作“公有制”,其实要体现“国有”资本的“公有”性,必须使政府掌控的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的回报,有法可依地向社会公开,惠及全社会。如果国有企业利润归企业自己支配,那就和私有企业无异。所以,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数额巨大的国有资本,以及对土地、矿产、江湖海洋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就兼具了经济“投资人”和税收“负债人”(要把这部分的红利归还给社会民众)的双重角色。所以政府要意识到自己是欠债人角色,如果政府不转型,随意占用,权贵主体必然会滥用公权力为部门或掌权者私人利益服务。这是现在公权力腐败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转型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问题非常突出,这就是经济增长后的国民收入分配,一直是政府拿大头、企业拿小头、居民拿零头。拿“大头”的政府,用于社会再分配和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又大大低于一般现代国家的政府;而政府自身开支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重又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造成我国行政财政总是大大高于民生财政。所以,财税方面的改革势在必行。要按以下原则方向进行改革:

    (一)薄赋轻徭,藏富于民。改变政府税收以间接税为主的状况,逐步有序探索增加直接税的比重。要完善个人收入累进制税收改革,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综合扣除制度。适时建立现代国家普遍施行的各种直接税,如房产税、公共资源使用税、遗产税、特种消费税等,用于再分配。

    (二)一体化布局城乡劳动力市场,调节收入分配。依法加大对市场初次分配的监管力度、对困难群体实行再分配的辅助力度。争取尽快使全国农村扶贫标准达到2008年联合国修正后的每人每日不低于1.25美元的新标准。(我国目前的标准仍是每人每天不低于1美元。)

    (三)加大财政对社会建设领域的投入,改革投资方式。紧缩财政预算需要着眼于调整投入结构(农村基础设施、科技、民生),而不是一刀切地减少各部门百分比。要有计划地提高用于公共服务和管理领域的财政支出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重,努力达到国际上现代政府一般比重(50%~ 70%,我国目前为20%左右)。同时切实制止当前政府部门的奢靡之风,着力减少政府自身开支成本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国际上发达国家平均为6%,我国目前匡算为30%左右)。

    (四)国有资本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向社会领域产业转移。要把国资投向教育、医疗、公共卫生、环保、养老安老、公共住房等事业上来,推动公共消费。这样,可以让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内生性生产力要素。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利润回馈社会建设和社会保障开支的制度。央企的国有资本利润要定比例回馈国家扶贫与国民保障计划,而地方国企的资本利润要定比例用于地方居民“分红”、发红包。

    第四,深化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非营利部门“三元共治”、合作共赢的公共服务体系。这是现代政府转型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第7篇

一、以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为主线,努力构建统一的刑罚执行及教育矫治体系

刑罚执行及教育矫治体系主要包括刑罚执行,即监狱监禁刑罚执行、社区矫正非监禁刑刑罚执行,以及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一是积极推动政法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互帮共建机制。加大监地、所地对接,推动建立政法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在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等方面,在亲情帮教、技能培训、心理矫治、困难救助等领域,实现机制联动,资源共享。二是把安全稳定作为重中之重。把持续安全稳定作为构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基础,确保实现监狱、戒毒系统场所管理安全、生产安全和队伍安全。三是坚持把改造、矫治罪犯戒毒人员作为中心任务。统筹使用好惩罚和教育两种手段,既发挥惩罚功能,让罪犯有切实的刑罚体验,消除再犯罪思想,又发挥教育改造功能,让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树立大教育的理念,把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教育、劳动教育、出入监教育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适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的集中教育、个案矫正、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教育矫正措施,增强教育矫正效果。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覆盖面,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发挥好这一制度在促进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戒毒教育矫治,根据戒毒人员吸食的种类、成瘾程度、心理行为特征等,创新教育矫治方式方法,丰富教育矫治内容,加强戒毒医疗和康复训练,努力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

二、以大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为重点,努力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法律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以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等。一是紧跟服务“龙江丝路带”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着力打造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法律服务网络。组织法律服务人员进企业、进园区、进产业,搭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建设新平台,通过法治手段帮助企业提升抵御风险能力,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法律支持,促进市场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公平交易,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作用。二是在构建外向型法律服务体系上下功夫,吸引、培养、留住高端法律服务人才,积极服务我省企业走出去,为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三是全力抓好《全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大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让政策发挥作用,惠及群众。细化“互联网+法律服务”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着力建设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四是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着眼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领域,围绕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重点人群的法律诉求,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继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基本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普遍纳入补充事项范围,将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上接8页)群体。五是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优化法律援助办案流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质量检查和通报制度,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三、以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为目标,努力构建有效的法治宣传体系

法治宣传体系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法学教育和对外法治宣传等职能和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全省“六五”普法总结,有序推进“七五”普法工作全面展开,推动法治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突出宣传宪法,系统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投诉、调解等法律法规,引导人们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抓住“关键少数”,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守法、学法、用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二是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推动《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立法,进一步落实“谁执法l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三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进一步深化地方、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建立科学完备的创建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推进法治创建制度化、规范化。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机关 法治保障

一、检察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1.检察职能的定位。《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国家根本大法明文界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即将法律监督职能最大限度的体现,主要通过四个途径: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即由检察机关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以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实施权利的合法性;二是审查批捕权,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批捕权,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权利的滥用,正确地履行监督职责,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三是公诉权,即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起控诉,并在审判时出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以修补被损害的社会秩序,解决社会冲突;四是诉讼监督权,即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全过程中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通过上述途径,立足于行使法律监督权,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检察机关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2.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检察职能的发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体制的日益进步和完善,社会管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范围普及化,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系统工程,任何主体越位、错位、缺位,任何范围被漠视、遭冷落、被替代,势必影响创新工作的实现。只有在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协调,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能有序进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使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得到缓解,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廉洁性,保障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职能的本质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的职能在于惩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本质是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引导群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并且让创新工作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归根到底是为满足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开展创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因此,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

二、发挥检察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社会管理主要面临如下形势:(1)社会结构急剧变动积聚的社会矛盾类型多元化;(2)社会利益阶层的表达和潜在的利益冲突有加剧的趋势;(3)普遍存在的诸多的社会矛盾中,党委政府及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成为这种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 面对这样的社会背景,检察职能的发挥应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原则下,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不相适应的执法理念

1.监督能动性不强。在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和案件承办人中,普遍存在着重配合、轻监督的倾向,注重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忽视监督的力度,往往以口头纠正的方式提出监督意见,不能引起被监督者的重视,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性。

2.维权人民性不够。表现在告权不及时、忽视被告人的陈述权、辩解权和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不深入;对辩护人有冷漠、拖延的现象。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往往持有强烈的犯罪控制观,决策部门与公众舆论也更加倾向于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特别是犯罪率的不断上升,社会各界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则有所忽略。超期羁押、影响被告人律师会见权等现象频频出现,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维护,给检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重查处、轻预防,大部分检察人员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不重视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的作用,不注重将办案工作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3.强调诉讼结果,忽视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大多数案件以处理结果来衡量工作业绩,不少检察干警存在过分追求诉讼结果的观念,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二)不尽全面的涉及范围

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人流、物流、资金流不断扩散,犯罪的动态化、智能化、组织化程度明显增强,跨区域犯罪、流动犯罪日趋突出,检察职能未延伸至社会的各个层面,深入开展检察职能的范围狭窄,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出现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特别是目前我市外来人口众多,城中村的治安乱点等问题未得到解决,滋生了各类犯罪及其他社会问题,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1.广度不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仅限于诉讼活动,而大量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社会矛盾纠纷,由于不经过检察机关参与审查,很难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管理方方面面的社会事务,掌握国家最活跃、最全面、最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关系到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各种利益,本应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使检察监督出现了“空白”,致使违法行政,损害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是有发生。

2.力度不够。目前,检察监督仅仅是一种诉讼程序的监督,只能对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实际处罚权,使检察监督权变得软弱无力。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有的单位虽然觉得有道理,但就是不采纳、不落实,检察机关催促也无济于事,对法院判决的抗诉法院拖延再审,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立而不查,怠于取证,致使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结而不诉,检察机关也缺乏相应的手段。

3.深度不够。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只局限与已经暴露出来并已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问题较多、突显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些领域却缺少具体的监督依据,造成苗头性问题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解决。

三、检察机关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探析

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上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为此,我们需要在发挥检察职能下从几个方面大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

(一)紧抓检察职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1.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作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与时俱进的检察职能,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应该改变以与公安、法院搞好关系为重的工作作风,加大力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在实践中探索工作新思路,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如立案监督方面,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要依法监督,坚决纠正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侦查监督方面,及时发现漏犯要求公安机关追捕,强化对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审判监督方面,加强对徇私枉法造成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案件的抗诉,重视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注意纠正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执行监督方面,监督纠正判决后不依法交付执行和以钱抵刑等问题,注意保护当事人和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检察人员应当立足于刑事诉讼中的这几个环节,牢固树立法律监督的意识,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合法行使职责。

2.加强能动司法观念,监督社会管理。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推进,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对司法公平、公正、公开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必须要有创新的能动司法理念。这要求我们执行人员不能只着眼于办案,还应当着眼于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不仅注重司法工作的良好法律效果,还要服务于大局、服务于政治、服务于人民,在服务大局中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便民、亲民、利民的司法理念。 同时,我们必须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去解决问题,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权益,这样才能有效监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法治保障的大环境下开展。

(二)延伸检察力度,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积极运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将相当一部分社会矛盾还原到社会解决,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努力构建司法与行政相衔接的格局,注重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职能互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引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的工作联系,及时给予指导,齐心协力推进社会管理;着力建立特殊人群帮教机制,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涉案未成年人、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工作,探索具有检察特色的模式,有效维护社会管理;重视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时间前移,利用司法的指引功能,促进社会管理。

(三)加强检察调研,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1.建立风险评估分析制度。检察机关要通过加强对各类犯罪案件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完善对社会问题所产生的危机信息进行预警工作的机制,为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前瞻性、有价值的参考。要切实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审查矛盾比较尖锐的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事先研判,准备在前,应对有方,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当影响社会矛盾化解,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