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1 16:48:2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工程索赔的法律规定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路桥工程;合同管理
1路桥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1.1是路桥工程项目顺利施工的保障
在路桥工程施工中,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都以合同为基础,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需要结合合同规定来进行,是得以顺利实施工程的一大动力,所以在路桥工程中做好合同管理十分关键[1]。同时,合同管理还会牵涉施工企业经营计划和目标,这对于工程管理也会带来很大作用。从合同管理与内容牵涉范围而言,路桥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路桥工程合同管理在管理中需要针对性区分和对待,以达到工程施工的现实需求。
1.2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开放化,市场竞争越发自由化,在实施路桥工程中也需要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为了满足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需求,在签订路桥工程合同中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合法施工。同时,路桥工程合同书双方还需要结合相关规定,在确保施工合法下,合同双方对自身合法利益切实维护,所以需加强路桥工程合同管理,减少因为合同问题而为施工企业带来的损失,提高企业竞争优势。
1.3路桥工程合同自身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在逐渐加强当事人意愿下,在签订合同中随意性很强,但由于路桥工程合同与其他工程合同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在签订合同之前会审核双方的资格,在严格评判后才可确定合同双方的主体。此外,签订路桥工程合同程序十分复杂,这样要求在路桥合同管理中需制定完善的管理方案,达到合同严格审核的要求。
1.4路桥工程合同的特殊内容
从多方面而言,路桥工程合同管理牵涉了很多方面内容,从实地勘测路桥、设计施工图纸,之后到具体施工以及工程验收等活动,在这一系列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结构完整、内容完善的动态系统。在路桥工程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需要工程合同对路桥工程进行指导,确保可以顺利进行工程各个环节,并衔接好各大环节,保证路桥工程朝着良好趋势发展。
2路桥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
1)对合同管理认识不足。路桥工程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合同管理要求下开展的,进行评审工程的标前以及标后,在检查合同中,在对合同评审严密进行下,消除一系列不安全隐患。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承包工程的负责人缺乏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知,也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缺乏防范风险意识,也没有对合同内容深入探索。2)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素养不高。很多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准并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认识不足,难以准确判断合同中牵涉的法律问题,进而难以有效管理合同。3)合同管理机制缺乏完善性。现如今很多路桥企业在承接工程中,合同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由于合同依据缺乏统一性,各大部门出现权责不清晰情况,难以统一意见,最后导致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这是路桥企业管理最不愿意面对的情况,情况严重时会导致企业面临举步维艰的困境。4)合同管理机构缺乏权威性[2]。合同管理机构不但需要发挥仲裁以及监督管理职能,而且还需要纠正不科学的条款,在这方面上合同管理机构还需要加强。5)合同管理力度执行缺乏可行性。众所周知,合同双方都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但当前,工程施工中很多路桥施工企业没有深入执行合同条款,甚至有很多企业不按照合同办事,出现了严重的合同违约情况,造成工程难以按期交工和按时拨付工程款,合同管理形同虚设。6)合同管理与其他管理部门沟通途径不顺畅。造成合同管理机构与相关管理部门出现严重脱节情况。7)审查缺乏严格性。对于签约双方缺乏严格审查,并没有详细跟踪调查合同双方的资质,合同中很多条款约定缺乏明确性,很多内容模棱两可。
3加强路桥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
3.1健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
想要提高路桥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效率,就需要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使路桥施工合同管理有法律依据。在制定法律规定中,还需严格遵循编制规定,防止出现内容上的重复,形成相应的法律机制,并落实好已经出台的路桥工程合同管理法律规定。
3.2做好跟踪管理合同工作
做好跟踪管理施工现场工作,对比施工现场具体情况与合同内容,判断合同履行情况。对于施工中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之处,及时发现,并制定相应纠正措施。
3.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整体水平
路桥工程施工具有周期长、质量高等特征,因此想要提高路桥工程合同管理质量,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水准[3]。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引进中,要引进水准高、专业技术强的人才,还需要懂得一点法律知识。同时,路桥企业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丰富合同管理人员知识体系,拓展其工作视野,使其能够更好地掌握合同管理知识。
3.4做好防范合同违约情况工作
制定合同条款需要合理、细致,尤其是对于违约情况的条款,更加需要制定防范对策。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应结合合同条款内容严格判断有错误的一方,并给予其处罚。同时合同管理机构还要对合同工作进行审查,保证合同合理、公平,若是双方有利益矛盾,结合相关法律协调合同双方的利益,注意维护承包方的利益工作。
3.5做好合同索赔工作
凡索赔工作都有一定的难度,若是索赔,就会对合同双方合同关系有着很大影响;反之不索赔,就需要承包方承担损失,所以在开展索赔中,承包方需要兼顾长久与眼前经济效益,结合相关规定来合理索赔[4]。另外,在进行合同索赔中,合同双方尽可能多考虑长远利益,互相协调,尽可能不要影响双方的顺利合作,以免最终影响路桥工程建设质量。
3.6做好路桥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工作
在路桥工程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应结合招投标流程来实施操作,在这个过程中,需秉持公开、公正原则,确保整个工程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严谨性。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首先考察路桥承包方,严格审核承包方的资质,从根本上强化合同管理有效性、科学性,从而把控好施工队伍规模,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情况,防止由于逐级压价导致难以确保施工质量。其次在招投标中把握好原则性,同时考虑好合同双方的经济效益,不能由于过度审核而导致承包方施工热情逐渐降低。最后,有关部门需加大力度开展施工监管,坚决抵制违法行为,严肃处理恶劣情况,以维护市场环境稳步、有序地向前运作。
3.7充分学习其他国家合同管理经验
结合我国在路桥工程合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在做好自我总结下,积极学习其他国家合同管理经验,在面对相同合同管理问题中,借鉴发达国家合同管理意见,之后结合我国路桥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管理中找到相同之处,以此强化我国路桥合同管理整体水准。同时,在参考其他国家管理经验中,逐渐深入完善市场经济现代化需求,在合同管理中不可避免会有经济索赔情况出现,所以在结合相关经验中,制定完善的管理方案,在合同双方互相协调中妥善解决问题,确保索赔的科学性。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路桥交通工程中,合同管理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合同管理水准关系着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因此,需要加强力度进行合同管理,分析当前路桥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并制定可行的措施,以此提高路桥工程整体经济效益。同时,路桥工程合同管理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需要我国合同管理人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开展,结合自身合同管理经验,完善路桥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推动路桥工程建设得到质的飞跃。[ID:009139]
参考文献:
[1]刘志豪.试述路桥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及其加强措施[J].智能城市,2018,4(5):59.
[2]王家秀.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及加强措施[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8,41(2):182-184.
[3]姜棋.浅谈路桥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及加强措施[J].四川水泥,2017,39(6):168.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
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这与其他许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只是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转贴于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
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
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
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
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
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
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
(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
(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
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有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程度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程度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但在Emilia - 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
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
在英国,法律规定了对政府部门的责任限制,而在有些国家政府部门的责任几乎为零。如新加坡因为有“资格人”承担责任的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必承担责任。
2、质量检测机构
我们可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对建筑材料质量状况的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建筑物质量瑕疵,瑕疵责任由谁来承担?比如在我国,对商品混凝土的检测通常需要委托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测,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该产品进行施工的一方仍应对建筑物瑕疵承担责任,然后由承担责任方再依据委托检测的合同自质量检测机构索赔。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对性原则”,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权要求执行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权利。由于业主与分包商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业主无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张权利,受害者(如租户、后继使用人)更是无法向直接责任者追索合同意义上的赔偿权利,因而导致众多实质上不公平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这样的结果,在英国盛行一种叫“从属保证”(collateral warranty )的系列合同,与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业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类分包商)、专业咨询师(包括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师等)、
设备供应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买受人、承租人和贷款人提供书面保证合同,从而建立由这些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向建筑物权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律纽带。由于一个建筑项目往往涉及数十个、上百个甚至上千个这样的书面保证合同,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建筑法部门得投入不少人力应付这些保证合同的起草、谈判等的繁琐操作。
1996年,英国的“法律委员会”提出关于《合同相对性: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报告,要求英国法对“合同当事人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关于第三人权益的执行效力。1998年形成议案交国会讨论,并于1999年11月11日获女皇批准,成为《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可以预见,英国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将增加许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应商、建筑物使用人、购买人、建筑项目贷款人等在内的第三人利益条款的起草,并且对这些条款的内容设置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在法律的规定上得到解决。《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据此,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有权主张索赔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在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依据侵权理论要求总包方、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供应商
在国外,业主与供应商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供应商供应的材料、设备有质量缺陷时对业主的责任表现为“侵权责任”。
在我国,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总的趋势是以乙供料为主。前者由建设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后者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订立供货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还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责任对该材料进行检验,或核实有关质保书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质量瑕疵的责任,而供货单位则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货物瑕疵的责任,两者并不矛盾。
三、质量缺陷的分类
《建筑法》第80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该损害是“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呢?它的标准是什么?质量不合格与一般的质量问题的界限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目前还难以在现有条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酿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对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等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质量损伤。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缺陷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构成了质量不合格。
任何质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导致这一缺陷的行为人的错误和疏忽行为。这种错误和疏忽行为可以发生在整个建筑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主要包括:1、设计和技术监理过程;2、现场施工过程;3、移交时关于维护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导过程。如果按上述阶段分类,可将质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几大类:
(一)设计缺陷
记载在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上的错误或疏漏将从一开始就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比如对通风的设计考虑不周将引起建筑物通风不良,而结构设计上的错误将带来建筑物沉降、裂缝等结构性缺陷。设计师无疑是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主体。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设计错误带来的缺陷责任的承担主体并非仅设计师一方。在美国,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体设计工作是在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通过独立技术监理的监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监理的过错而导致设计错误,监理也应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
承包商也会被要求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在英国,承包商有义务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检查设计师的设计。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极端,把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所有错误和疏忽的责任都压在承包商一方头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有责任的个人直接承担设计错误的责任。但大多数国家都在寻求一种平衡,力求确定设计师、监理师和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之间承担设计错误的合理比例。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理解为施工单位只在发现了差错后方有义务及时提出,但没有规定施工单位有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义务。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约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担设计缺陷的责任。至于承包商发现设计有差错而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法律没有作进一步规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过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每道工序,检查建筑材料、构件的质量。这在各国都是一样的。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材料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此可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而不论该材料或该产品由谁来采购。
但在法国有一项特殊的规定,对于那些称之为“EPERS”的建筑物构配件,比如预制木配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该产品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从而免除了承包商对此的检验和测试责任。
(三)指导缺陷
工程交付时建筑师给予业主的维修使用指导说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损害。随着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趋多样和复杂,对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维修的告知愈显重要。错误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法国有一案例:一个诊所的看房人在灌装临时用电房的汽油箱时,汽油涌出淹没了好几层楼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承包商在移交该房给业主时,没有向业主充分告知罐装汽油箱的用法说明,以致管房人误操作而导致损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了交付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应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上海市还实行了住宅建设单位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制度。违反了这些规定,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险和工程质量综合保险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对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大同小异的,尽管质量保证期和损害赔偿责任期的期限各有长短,责任主体不尽相同,但业主、使用人、承租人对因建筑物质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损害都有追究责任的特定对象。问题是,一些责任主体,尤其是承包商、设计商,在经过几年的营运后可能资不抵债、破产,或者不复存在,或者他们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太短或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建筑物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可能无力承担责任,或者根本找 转贴于
不到责任承担者,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一些法语国家政府通过强制承包商投保质量责任险,有效地解决了这一现实问题。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巨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在其余九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负责维修,而维修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我国,《建筑法》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对损害赔偿不再有限额的规定,有关责任单位的义务、风险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当事人如果不通过工程担保或保险分散、转移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必然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也将难以生存。再加上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也就是说,基础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为“合理使用寿命”,即设计年限,一般为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条又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在这样一段漫长的时限内,要真正落实责任的承担,必须通过保险来解决。
鉴此,为真正落实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建议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任;以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落实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是由保险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险种。
【关键词】合同;纠纷;索赔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开始步入市场经济社会,各企业也纷纷扭转过去的思想拘束,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在不断增强,同样,作为国有企业的电力企业也要竞争,更要加强管理。无论是电力工程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等,都需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不确定的风险发生后,就要依据合同、按照责任要求对对方不履行合同或对合同履行不当造成的己方损失,给予经济和工期等赔偿。工程纠纷处理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有合同依据、有事实、有证据。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要时刻注意对方的违约行为,记录、收集有效证据,同时自己一方要严格按合同工作,对引起对方可能纠纷的事情及时处理,避免酿成不良后果。
1 常见造价纠纷分类
电力建设项目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涉及到变电工程,送电线路工程,火力发电厂工程等一系列内容。但是我们在实际情况中也发现,无论是哪种工程项目,造价纠纷往往出现在合同执行或变更中出现造价增加的情况,与原有预算不符等等,最终产生纠纷,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1 按纠纷的起因划分:
1.1.1 合同文件错误。合同文件中的错误最容易导致纠纷,合同错误是致命的。
1.1.2 变更导致。这一条是承包人和卖方提出纠纷最多的理由。
1.1.3 不利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以及客观障碍引起纠纷,主要是纠纷工期。
1.1.4 付款引起的纠纷。常见于承包人或卖方对发包人或买方付款时间、数量等事项提出的纠纷。
1.1.5 工程师错误。工程建设中由于工程师错误指令、做出错误决定,导致施工期拖延、费用增加以及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1.1.6 工期拖延的纠纷。承包人或卖方拖延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时间以及发包人或买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场地等拖延导致工程延误。这类纠纷最常见。
1.1.7 质量低劣的纠纷。承包人负责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卖方供应的货物质量或性能不满足合同规定。这是发包人(买方)最经常进行的纠纷。
1.1.8 发生风险事故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工程保险中,如设备材料的运输保险、设备及材料的储存风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纠纷。由于保险合同中对赔偿的规定比较详细、明确、且发生事件的机率不大。
1.2 按纠纷当事人划分:
1.2.1 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纠纷。主要是工程量计算、工程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款以及图纸、货物供应、施工条件等等而引发的。这类纠纷情况最易发生,在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发生量最大。
1.2.2 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纠纷。一般是以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工期拖期等违约行为或安全环境等原因引发。在国内一般习惯上称之为“反纠纷”。在实际工作中因发包人有支付价款的主动权,所以这类纠纷经常以延迟付款、扣除保留金(质保金)、扣减工程款等方式或以履约保函纠纷的形式处理。
1.2.3 货物卖方向买方纠纷。主要原因是:付款、变更、工期拖延等原因引发的事项。
1.2.4 货物买方向卖方纠纷。针对卖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供货物质量低劣、供货期拖延、货物短缺、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等原因。买方一般以扣除质保金、要求赔偿、延迟付款、更换货物或对货物贬值等方式处理。
2 造价纠纷处理工作的开展
2.1 造价纠纷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同造价纠纷处理的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以索赔为主。索赔应是一种理智行为,切不能盲目、冲动,应遵循的原则:
2.1.1 真实性。纠纷事件必须是己经发生,并且有证据能够证实方能索赔。决不能凭空想象或把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建立在虚无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是要靠证据,因此发生索赔事件后,应认真、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
2.1.2 合法性。只有当纠纷事件的发生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索赔方合法。当事人的任何索赔都要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时不能乱索赔,至少索赔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2.1.3 合理性。索赔时希望得到的赔偿数额与索赔事件的损失之间要有合理的因果关系;还要理智索赔,要结合实际情况,避免因小利失大利。
2.2 索赔程序
一般的程序分为如下六个阶段:
2.2.1 索赔意向通知。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索赔意向性的函件。
2.2.2 索赔资料准备。主要是收集与索赔有关的文件、资料,认真进行索赔分析。
2.2.3 提交索赔文件。
2.2.4 接受方对索赔文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反驳索赔事件理由或确认索赔,及时向对方发出相应通知。
2.2.5 索赔谈判。通常接受方是不会全部确认索赔报告内容,于是需要就索赔进行谈判。这种谈判可能是一次性,也可能是反复多次。
谈判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承担方或各自承担的部分。
(2)索赔的依据和证据是否合适或充分。
(3)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4)索赔方是否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5)索赔的数额计算是否真实。
(6)工期改变要求是否恰当。
(7)对索赔是否有其它解决方式。
如果经此过程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则:
2.2.6 仲裁或诉讼。通过谈判、协商不能解决索赔事件的可按合同规定方式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但应特别注意:不因小利失大利,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才有利于工程的进行,索赔应着重调解、谈判,不到万不得己时不要轻易采用仲裁和诉讼方式。
2.3 索赔依据
索赔能否成立,关键是索赔有否依据及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性。
常见的依据和证据包括:
2.3.1 法律依据。国家乃至国际法律、政府行政规定和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合同以及合同中规定有效的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图纸资料、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双方工作中签订的补充协议、有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及日常往来的函件等。
2.3.2 现场记录。可能包括:施工记录、质量签证、工程照片(注意应有拍摄日期)、声像、气象、地质资料,以及工程过程中的停水、停电、道路开通(封闭)和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力记录与证明,当事人损失(包括经济、工期)等等记录。
2.3.3 鉴定文件。各种鉴定报告,如政府规定或被双方接受的技术鉴定部门所出具的经济、工程质量和性能、工程量及材料等核算、评估报告等。因为各方的争议有时需第三方的有效鉴定。
3 常见索赔事例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中大多数的索赔发生在工程施工和货物供应的合同中。
3.1 施工合同
3.1.1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在处理这类索赔中发包人地位较主动,索赔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经济性质。
(1)工期索赔。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的规定期限完成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工程施工,而且拖延工期的责任是在承包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拖期违约赔偿责任(扣承包人拖工款)或在工程尚未竣工前提出赶工要求等。
(2)质量索赔。合同规定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和保修期内要对施工质量负责,如果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即质量低劣,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其代表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自费、返工、修理直至推倒重建。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指令或不能使工程满足质量标准,则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暂停支付工程款或从工程款和其它款项中扣除足够进行修理或返工的费用。
(3)担保索赔。当承包人不能履约或不适当履约时,发包人从担保人处获得赔偿或由担保人替承包人履约。
(4)反索赔。可以有效地防止承包人索赔,反击对方索赔要求。反索赔是发包人非常重要的工作,面对己发生或即将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承包人索赔时进行反索赔,能打乱对方的索赔工作,争取在索赔发生时处于有利地位,为推掉或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争取主动,以得到双方都不赔偿或自己少赔偿甚获得对方赔偿的目的。所以在实际合同管理中反索赔是避免承包人索赔的重要合同管理手段。
3.1.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索赔的主要目的是要发包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延长工程竣工时间。
(1)发包人没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或交付不正确的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事情在实际工作中发生较多。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移交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气等,致使工期拖延或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
(3)发包人未能正确提供或按时提供所负责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影响工程进度或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
(4)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拖延履行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工程停工、延误、返工、报废、窝工等。
(5)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6)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
3.2 货物供应合同
3.2.1 买方对卖方的索赔主要是:
(1)延期交货。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买方交付货物。
(2)短缺交货。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货物不完整,出现短缺。
(3)质量低劣。卖方所供货物不符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
①更换质量低劣的货物;
②对其货物进行修复或变更。
如仍不能达到买方要求,买方可对货物拒收,或对所提供货物贬值后接受。
(4)性能指标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这种索赔在货物供应合同履行中最常见。要证明货物的性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对很多性能指标进行测试的配合工作。如电力建设项目一台锅炉设备要在保修期内测验它的性能,需要运行人员对其操作、试验人员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测量,而这些操作和测量,特别是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高低和锅炉附属设备的技术性能好坏等对锅炉性能有较大的影响。所以货物性能确定是最复杂的工作,此类索赔难度也最大。实际实施中主要是对货物的重大性能、较易测试的性能和性能数据与标准规定偏差明显的部分进行索赔。
3.2.2 卖方对买方的索赔主要是:
(1)付款时间和数量违反合同规定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开据保函。
(2)买方或工程师错误指令导致货物损坏、拖延供货或工地安装调试的时间。
(3)买方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增加卖方工地现场服务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等。
(4)买方及其代表未正确运输(FOB形式供货)、贮存、安装、调试、使用设备或在货物不符合开启条件下使用而造成该货物损坏,由此造成卖方损失。
4 结束语
作为建设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尽力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合同纠纷事件的发生,一旦纠纷事件发生也要正确对待积极处理或进行索赔与反索赔,努力减少损失。所以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从工程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到合同执行都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光亮. 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D].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01
[2]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
关键词:施工合同 签订技巧 管理提高措施
施工合同规定工程的造价、工期和质量,这是普遍存在于建筑业的观点。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当事人往往把施工合同所表达的丰富内容抽象化,肢解为几个支离破碎、互不相关的概念和数字。于是,合同签订后,即束之高阁;纠纷临头时,又手忙脚乱,笔者通过对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状况的调查,都印证了这一问题。工程实践中存在的施工合同无管理、施工合同挂历与施工项目管理分离、施工合同管理与施工企业管理相脱节的情况,既源于对施工合同作用的偏颇之见,又对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推行项目法施工、实行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改革的同时,重新认识施工合同在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重视改善施工合同在签订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对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2.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3.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合同作用的叙述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
(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
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
【关键词】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风险 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承包人为完成特定项目,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关系的一种协议,是工程阶段制约双方行为的文件,也是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规模较大、工期长、材料设备的消耗大、产品比较固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强、易受环境因素影响等是建筑工程几大特点,所以,合同风险是存在的,本文将对工程合同风险的管理进行详细分析并进一步给出对策和建议。
一、施工合同的作用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结合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规范等国家规范性文件,由施工承包、发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首先,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其次,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由于业主违约、工程项目本身变更、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等引起的费用索赔都将依据合同条款予以解决。最后,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内容如能双方充分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二、施工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
1、合同签订双方地位不对等
建筑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市场秩序不够规范,虽然国家合同法规定合同签订双方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但业主方掌握资金等大量资源,而承包商往往是迫于生计,不得不接受发包商的霸王条款。例如某某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合同条款11.3款,“合同计划交工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0日。其中开工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最后交工日期可以由发包人要求提前,承包商均无权因此对发包人提出索赔”。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这是霸王条款,实际的中标通知书上的日期为2012年1月10日,下发开工令的时间是2012年3月15日,此时路基标段大部分都未施工到路槽标高,这意味着路面标段只有增加较大成本才能完成合同工期,业主随时可能还要求提前完成工期,这种霸王条款如果不规范,承包商不单面对没有利润或亏损的问题,而且还要考量赶出来的工期质量能否保证、工程安全是否可靠等,这都是双方地位不对等说造成的现状。
2、合同管理的意识不强,合同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由于合同文本较长、合同附件较多,且签订时间较短,一般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都不能非常认真、仔细阅读合同文件,反复琢磨是否有不妥之处,是否有合同风险存在。承包商会存在这种问题最初是由于业主合同条款基本是不让修改造成的,久而久之承包商便也逐步形成了不看条款的不良习惯,使得很多本可以在合同签订之前便可以规避的风险不能及时被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3、合同管理人才比较匮乏
合同管理人才要求同时具备专业技术知识、造价知识、法律知识,是从事项目策划和全过程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而就法律一项涉及面就较广,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掌握所有的法律知识的,一般学习法律的人才很少能同时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造价知识,而合同管理目前还没有被提升到项目管理中的足够高度,合同管理人员待遇也普遍较低,所以导致从事合同管理的人才相对匮乏且质量不高,大多数都是只懂技术知识半道出家,不都法律知识或造价知识。此外,专门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机构极少,且一般建筑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工作量较大,工作时间较长,学习的机会较少,这就造成了人才培养的瓶颈,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数量都需要进一步的提高。
三、工程承包合同各阶段存在的问题
1、投标阶段中的问题
一是承包人没有对市场进行周密的调查,对一些工程的特点、性质、规模等不够了解,不加思考的投标。二是没有了解发包人对于招标工程的难度系数、对承包人资质的要求以及中标后所存在的合同风险等。最后是没有对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认真分析、审查。
2、在合同审查和签订阶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 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先施工再补签的情况,使得法律规定只存在于形式,工程项目比较复杂,风险因素多,一旦发生纠纷,将对建筑施工单位维权非常不利。为了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应该坚决避免这种情况,且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
3、合同履约阶段存在的问题
这个过程中如果存在矛盾,应积极协调,尽力达成补充协议。但是如果无法协调成功,那么就应通过索赔这种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贯穿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是工程索赔,重点是施工阶段,涉及的范围广。对承包商来说,不擅长工期索赔必然会有工期延误的风险。不擅长费用索赔就会导致经济损失,乃至亏本。若善于施工索赔,索赔的金额会往往大于报价中利润部分,也就是把风险转化成利润。
4、合同备案中的问题
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于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等缺乏深度的调查和详细的审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实质性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不能及时进行重新备案,或者当事人根本性改变了已备案合同的相关约定并已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此是否需要重新备案当事人莫衷一是,有的对补充协议进行了重新备案;有的则没有。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都会以补充合同未经备案对合同变更是否生效提出异议,造成司法审判的疑难和复杂问题。
四、建筑企业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的措施
社会主义新形势下,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地规范了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实施,但效果不尽如人意,施工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提高合同管理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提高合同意识
提高合同意识,不仅是施工企业规范经营、降本增效的主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中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建立全员合同管理培训机制,培训的内容要适应国家法律及相关知识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使各个层次人员都能牢固树立合同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企业合同管理氛围。
2.建立管理体系
施工企业必须在深入研究企业自身的体制、机制、规模和现状基础上,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一般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起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要求的合同管理体系,理顺信息流通渠道,适应施工合同动态管理、过程管理、风险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保存合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与合作。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以及《合同法》对电子、传真、数据交换等新型合同订立的确认,可以适当推行合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3、做好投标谈判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法,业主应该在投资预算中把可能存在的风险考虑进去,并留有风险准备金。承包商可以在报价方面采用一些报价策略,以降低、避免以至转移风险。合同中应有保全措施,业主可以设置保全措施,来防止承包商风险。又或者通过谈判来逐步完善合同。减少或者避免风险,是承包合同谈判的重中之重。双方都希望转嫁风险,合同谈判能够完善合同,从而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的合理。
4、加强合同对方审查
签订合同前,加强对发包人或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因此,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的调查了解,审查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
5、注重合同细节
签订合同要用语准确、内容合法,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施工合同纠纷多数情况下源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纠纷,如工程款如何拨付,设计变更单价如何审定,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处理办法等。这就需要在合同管理上要有一定的远瞻性,尽量在合同中把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化,尽量避免给结算方式留下盲点。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停工窝工,施工合同中又无明确表达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明确界定开工、竣工日期,明确约定交竣工验收的条件、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以及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和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6、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合同签订之后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合同风险的监控,提高对风险的抵抗力,配备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加强对其工程技术、法律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增强谈判力量,及时反馈信息,进一步提高识别风险能力。此外,工程保险是转移风险的重要方式,承包工程保险主要包括工程一切施工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保险,在合同中业主已指定投保种类的,开工后要及时做好审查,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多种保险组合。要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对工程保险进行学习,发生理赔事项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认真收集过程证据,有技巧性地编制理赔资料,将工程风险进行有效转移。
7、加强索赔管理
发包方风险和承包方风险主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索赔,以便在一定程度上赢得最大的利润。各级合同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和熟悉主合同、补充合同、施工图纸,以及工程保险合同,项目部要反复多次组织对各级管理及施工人员进行学习、交底,掌握合同条款和设计意图,分析变更索赔点,提前有针对性地与业主、设计人员做好协调沟通,及时收集变更索赔依据,特别要做好图纸外现场变更和业主临时指令增量的签证,为费用索赔奠定基础。
五、结论
总的来看,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施工企业就必须进一步熟悉掌握与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争取标书做到最优,最合理的合同报价;增强合同谈判,吃透施工合同;在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以及分析工程的风险;做好合同变更索赔管理,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应对合同风险。要选择合适健康科学的合同管理组织结构,既坚持合同中既定的各项相关规定,又能够在实践中加以灵活的应用,,从而达到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目的,实现合同双方的最终“双赢”
参考文献:
[1] 朱宏亮,成虎主编.工程合同管理[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
[2] 徐崇禄等编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M]. 中国物价出版社, 2000
[3] 杨辉丽.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分析[J]. 大众科技. 2007(01)
[4] 陈先庆.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J]. 福建建筑. 2007(08)
索赔是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有时甚至危及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这不仅只是技术与理论上的不足,而且是与许多司题诸如法律、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相牵连造成的。如何按照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和国际惯例来实施项目管理,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强化索赔能力是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整体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工程项目索赔管理的常见问题
索赔管理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高。公司自身未将索赔管理纳入项目执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项目开始前对工程项目合同分析不够,对合同本身存在的很多缺陷未能制定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对项目部成员没有进行系统的项目管理培训,没有培养项目部成员的索赔管理意识。在项目的执行中没有重视动态的合同管理过程和 些有利的索赔证据,忽视了工程索赔管理这一对承包商至关重要的维护自身利益、实现风险分摊的手段。
索赔管理信息沟通不够,过程控制不严。一般来讲,合同条款的措辞必须严谨,在合同各处含义应 致。这是因为合同买方有诸如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或者尾款等项目。而保函中的条款往往是对买方有利,保证买方只要在有效的时间范围内提供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就可通知银行扣款。
严格来说,公司索赔的成功几率除了有利的书面证据,还要积极与业主工程师、项目经理保持良好的关系,形成有效的沟通和给予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即使相互妥协的项目也要留下诸如会议纪要等文件,以避免合同收尾之时产生遗留问题。培养合同执行人员有效的工程索赔意识,积极沟通,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为项目继续开展做好准备。此外,工程建设与法律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往往是“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技术”,很容易导致工程项目合同执行中与现实情况的脱节,缺乏必要的索赔证据。
没有深层次去挖掘潜在机会。一是对于因合同技术变更可能造成的工程索赔,需要谨慎对待和处理。一般来说,技术变更意味着费用的变化,尤其是合同标的物在制造或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变更必然会引起返工或报废,这不仅会引起费用的增加,而且交货期限也会做相应的延长。所以,卖方一定要适时地向买方提供相应的变更内容和相关的变更费用,提出索赔,以免将来买方逃避责任和不支付相关费用。
二是对于设备仓储费用和物流费用的索赔,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FOB的出口合同中,由于卖方的疏忽而导致未在规定的时旬安排到工厂目睹试验或出厂检验,或者未签发货物发行单,或者未及时安排租船订舱或者所订舱位不足,都会引起相关的仓储费用。
确保索赔成功的主要对策分析
了解和熟悉工程项目合同的法律环境。法律高于合同,合同受法律管理。合同的生效、解释、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各环节追究起来无不涉及法律的原则和解释,工程项目合同与法律有矛盾时,通常以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为准。因此,搞好合同管理就必须在相应的程度上研究法律问题。
建立全面系统的动态合同管理体系。对于项目建设管理,目前推行“四项制度”,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在四项制度中虽位居最后,但它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部分,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交织在一起,在建设管理机构中所占的权重越来越大。相应的,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已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合同执行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干扰事件,从而影响合同的执行。因此要不断地与合同目标进行对照,掌握合同完成情况,及时克服各种干扰事件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合同管理就是为保证工程项目能够按既定目标进行,或者出现干扰事件时能适时调整合同目标。
目前,合同管理部门仅限于合同签订时的静态评审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只是简单地审核合同采购金额是否超出成本计划、技术参数是否符合业主要求。
事实上,合同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人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到项目现场收集资料,定期参加项目现场会议,及时更新合同执行情况,获得第一手资料,提前做好工程索赔准备工作。
另外,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通晓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能够从索赔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不失去任何应有的索赔机会;从投标报价阶段开始仔细分析和掌握全部合同文件,了解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隐蔽风险,并有预见地避开一切可以防范的风险,把自己承担的风险及风险损失减少到尽可能少的程度:对合同规定操作范围了如指掌,随时注意业主和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或口头要求,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时,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在编写索赔报告文件和进行索赔谈判时,运用合同知识来解释和论证自己的索赔权,使用正确的计价方法来提出自己应得的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
培养成熟的专职化索赔管理团队。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一个合格的索赔人员能够及时发现索赔机会,促进索赔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企业挽回损失、获取更多的利润。索赔管理人员必须既懂工程技术、具备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现场施工的各个环节、有工程造价知识,又懂合同法律法规、具备财会贸易、以及公共关系等多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领导组织能力和谈判能力,并且有着强烈的索赔管理意识,这样才能使索赔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夯实基础,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公司在深化设计阶段索赔不成功一个主要原因是没有保存好索赔的证据,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无法向业主证明事情的真实性。
FIDIC合同条件中对索赔的证据提出了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以及具有法律效力性这五点要求。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证据的种类非常多、非常复杂,承包商应当将这些资料按照资料存档的形式保存好,建立文字档案体系和电子信息档案。存档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并且要进行校核、比对,将各类资料串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挖掘每一个索赔机会,提炼出有用的资料作为索赔证据,以便一击即中。
索赔管理应全盘统筹、抓住时机、及时报送。工程索赔时,凡发生超出合同范围或意外事态应进行索赔时,均应随时上报,避免将数项索赔合并提出,使问题复杂化,难以解决。在每月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同时报送索赔报告,使索赔当月发生当月完成。
对于已经出现的索赔,一般应着眼于重大的、有影响的、索赔数额较大的事件,对于小的事件不要斤斤计较,但是对于小事又不能不闻不问,要做相应的处理。既可以在必要时向业主提出愿意放弃这些索赔,以显示良好的合作意愿,又可以在谈判僵持时提及,作为让步的筹码,或者是向业主发动心理攻势。
对索赔管理的体会
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索赔成功的必要条件。合同管理制度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分支,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交织在一起—,在建设管理机构中所占的权重越来越大。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已被提上议事日程。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索赔;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就是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经过十多年来的试点先行、稳步提高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工程监理制度从无到有、从探索实践到完善提高,在提高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公路工程建设日新月异、突飞猛进,在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监理工程师正确运用法律、合同条款处理工程索赔尤为重要。
一、工程监理的概念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监理工程,并代表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二、工程索赔
(一)索赔的概念。索赔通常指在经济合同的实施工程中,合同一方因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凭有关证据,按一定程序,向对方提出请求给予补偿的要求。
(二)索赔的特征。索赔具有以下几点本质特征:1、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权利主张;2、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文件及适用法律的规定;3、承包商没有过错;4、导致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应由业主(包括其人)承担;5、与合同标准相比较,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损失;6、必须有切实证据;7、协议尚未达成。
(三)索赔条件。1、客观性。承包商在工程工期和成本上确定受到索赔事件的影响,且遭受了损失;2、合法性。索赔必须是非自身责任原因引起,且按合同条件和法律规定,对方应给予补偿;3、合理性。索赔额的计算结果必须符合实际情况。
三、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索赔时应具备的道德素质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虽然经历了十几年的改革,全国已有数以万计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人员结构相当复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成熟,社会上各种不良现象不可避免地渗透到监理行业中。监理工程师不仅要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只有具备了良好的道德素质,监理工程师才能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索赔事件。
四、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遵循的依据
(一)合同文件。在工程索赔中,合同文件是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投标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有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之间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变更通知书等内容。
(二)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有关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工程合同文件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
(三)可作为依据的有关索赔账单和证据资料。主要有:1、工程进度计划;2、施工日志;3、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的基本资料;4、施工过程中的往来文件和信函等;5、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备忘录;6、投标时的基础资料;7、技术规范和工程图纸;8、工程报告及工程照片;9、工程财务报告。
五、工程索赔的工作程序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书,并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应先审查这些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当时记录,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监理工程师一份拟索赔款额的详细账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若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送出最后账目。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进行审定,看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并将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根据有关规定列入支付证书,予以支付。
六、工程索赔的分类
(一)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实际上就是指工程延期,工期延期是指由于业主的原因或者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工程延误时,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延长工期的要求。值得注意得是,不是所有的工程延误都能得到延长工期索赔。如,某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现场周围居民称承包人施工噪音对他们造成干扰,阻止承包人的混凝浇筑工作,事后工程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5天,这是承包人本身施工组织不善所造成的,故不予给予延期索赔。
1、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延期的程序与依据
(1)审批工程延期的程序。①收集资料,做好记录。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延期意向后,做好工地实际情况的调查和记录,收集各种相关的文件及信息;②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请。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延期意向后,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A:延期申请的格式应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B:延期申请应延期的细目和编号,阐明延期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延期测算方法和延期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③通过延期评估确定延期天数。
(2)审批依据。承包商延期申请能够成立并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依据是:①工程延期事件是否属实;②是否符合本工程合同规定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③延期事件是否发生在工期网络计划图的关键线路上,即延期是否有效合理;④延期天数的计算是否正确,证据资料是否充足。
2、工程延期的计算。根据引起工程延期的原因不同,工程延期的计算方法有:(1)工期分析法;(2)实测法;(3)类推法;(4)工时分析法;(5)造价比较法;(6)折合法。
(二)费用索赔
1、费用索赔的概念。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在由于业主的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发生变化而遭受损失条件下,向业主提出补偿其费用损失的要求。因而,索赔费用应是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业主索取的合同价以外的费用。
2、引起费用索赔的原因。总的来讲,引起费用索赔的原因是由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使承包商遭受了额外损失,主要有以下原因:
(1)工程量增加。①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完善性还是修改性设计变更都可能引起新增合同外工程,新增单项工程或变更单项工程等,从而引起承包商工程量的增加;②指令性变更:指业主或其代表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指令增加工程量;③制定性变更:由于业主的规范缺陷、要求变更施工方法、过度检查等非正式的变更引起的承包商工程量的增加;④不可预见性或不确定:对不可预见性或不确定的处理往往不能预先准确地计算工程量,因而实施处理的结果常常引起工程量的增加;⑤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
(2)加速施工。通常情况下,承包商在合同要求加速施工,以及在业主直接指令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时,都可以引起费用索赔。
(3)其他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①业主或与业主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原因;②不可预见或不确定;③特殊恶劣的气候条件;④特殊社会经济条件;⑤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及与工期无关的业主违约。
3、费用索赔的计算
(1)人工费的计算
C1=C11+C12+C13
式中:C1索赔的人工费;C11人工单价上涨时引起的费用;C12人工工时增加引起的费用;C13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人工损失费。
(2)材料费的计算
Cm=Cm1+Cm2
式中:Cm索赔的材料费;Cm1材料用量增加费;Cm2材料单价上涨费。
(3)施工机械费
Ce=Ce1+Ce2+Ce3+Ce4
式中:Ce索赔机械费;Ce1承包人自有机械工作时间增加费;Ce2外来机械台班费率上涨费;Ce3外来机械租赁费(含必要的进出场费用);Ce4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用。
(4)分包费
Cs=Cs1+Cs2
式中:Cs索赔的分包费;Cs1分包工程增加费用;Cs2分包工程增加费用的相应管理费,有时可含相应利润。
(5)融资成本(利息)
Cr=A×[(1+i)t-1]
式中:Cr索赔利息额;A本金;i利率;t利息发生时间周期。
(6)利润
①提出或额外成本支出的利润索赔计算
Cp=(Cd+C0)×Rp
式中:Cp利润索赔额;Cd索赔的直接费;C0索赔管理费;Rp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所采用的利润率。
②合同延期导致机会利润损失:承包人延期利润索赔为其工程合同机构本可以在合同按期完工后在其他工程项目上赢得的利润。
③合同终止带来预期利润损失计算
Cp=T-M-N
式中:Cp索赔的利润数;T工程全部完工情况下的合同总价值;M业主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N剩余工作的成本。
七、减少工程索赔事件的方法
(一)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的技术知识,现场管理经验,对可能导致的索赔事件进行预测和分析,采用必要的措施对索赔事件的发生予以控制,使索赔事件不致发生,或把对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工程师通过对合同文件的理解和灵活运用,特别是有关工程索赔部分的理解掌握,通过组织协调等手段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从而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能有效地进行投资控制,帮助承包商实现成本管理。
(三)公平合理的处理工程索赔。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八、工程索赔的作用
(一)正确处理工程索赔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管理。对承包商而言,由于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程延期,如果不能通过合理的索赔而得到补偿,就可能导致偷工减料、盲目赶工,造成质量隐患,使工程产品达不到预期的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严重时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通过合理索赔得到应有的补偿,使工程的建设有一个合理的价格,承包商就可能规范施工,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
(二)工程索赔中存在的问题。目前,由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监理工程师往往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工程索赔事件。一方面监理人员本身的知识水平、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不高,致使对工程索赔的处理不合理;另一方面监理人员在处理索赔时还常常受到业主的干涉或阻挠,致使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索赔事件中无法发挥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结算: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合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编制的最终工程造价文件,为项目造价及付款提供确定的数据。
第二条
目的
规范结算工作流程,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所有地产开发的项目凡需签订合同的,均需进行结算,包括固定总价合同。
第四条
职责
部门(单位)名称
职
责
施工单位
施工完成后按建设单位要求提报结算资料及填写《工程结算申请单》;
项目部
1.确认施工单位结算前需移交建设单位的资料是否按要求完全移交;
2.审核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3.审核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相符;
4.审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相关扣款,包括罚款;
5.收集、审核结算资料及《工程结算审批单》,填写《工程结算资料交接单》,将所有结算资料移交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
审核项目公司申报资料
财务管理部
审核是否存在建设单位代缴等相关扣款;
成本管理部
1、编制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年度结算计划》及《工程类型合同季度结算计划》;
2、根据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对结算申请的审核意见、施工单位提报的结算资料、按结算计划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第五条
工作程序与方式
1.根据合同规定,竣工项目满足结算条件后,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好结算资料后,申请工程结算,根据《工程结算申请单》要求,报建设单位审核;
2.工程管理部收到结算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需审核内容逐项进行确认、对结算申请做出审核意见;
3.成本管理部收到经上述部门(单位)审核完毕的结算申请及资料后,对结算资料对应造价进行审核,负责编制结算,与施工单位核对并确认造价;填报《工程结算审批单》、《工程结算审定表》进行审批,施工单位签字盖单,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结算文件。
4.工程结算完成后成本管理部将施工单位最终确认的结算文件分至相关各部门(单位)进行存档,最终结算文件存档单位包括但不少于以下部门:施工单位、成本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及档案室。
第六条
工程结算计划管理
1.结算计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成本管理部应于项目开发计划执行书下达之日起20日内编制《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年度结算计划》;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编制下季度《项目工程类型合同季度结算计划》
2.结算审核参考时限表:
结算项目
审核时间
工程总包施工合同
100天
工程指定分包施工合同
60天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5天
工程咨询服务及其它合同
20天
第七条
工程结算的质量控制
1.结算计划的可行性
结算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到合同结算的复杂性,制订切实、合理的审核完成时间。
2.结算资料的及时、完整、准确性
结算资料应力求及时、完整、准确,如因合作单位提交的审核资料不够完整、准确,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3.合同结算报告的组成部分
合同结算报告是合同签署、履行和结算全过程的完整回顾和总结,应当包括合同标的概况、合同签订与结算金额、合同结算审核过程、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评估、合同遗留事项及待付款项说明等内容。合同结算报告应成为以后类型似标的招标或直接委托确定标底和选择投标单位的依据。
第八条
结算资料管理
合同结算审核的所有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并附结算资料清单,对于非原件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在资料清单中说明。全部结算文件审核批准加盖结算单位公章后,由成本管理部专人经办移交档案室、财务管理部等存档。
第九条
工程结算审查内容
成本管理部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的对清标文件确认和澄清;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建设单位确认文件。
6.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建设单位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施工单位的结算书。
第十条
工程结算的审查要点
1.审查结算书编制说明是否完整、详细,其内容应包括:图纸名称、计费标准、人工补差、材料价格、未含项目等。
2.审查编制结算书的各种原始资料是否正确有效,以及其它办理结算手续的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3.结算工程量的审查,要求审查人员逐项审查工程量计算书,发现差错立即与对方核对认可签字。
4.结算的工程量以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准,竣工图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但结算时可以参考。
5.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表达不清之处,结算工程师应到工地现场实地测算。
6.严格按合同单价逐一对照审核结算单价和计算方法。
7.单价审查
(1)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2)结算单价在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参照定额和市场合理低价进行确定。
8.总价审查
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计算结算总价。由造价工程师负责审核结算书并与施工单位核对,并参照合同进行甲供材、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水电费、扣款项目、配合管理费、总包服务费、保修金等费用的计算和扣除。
9.审查工程价款调整(增加或减少)是否严格执行了合同条件。如合同规定“唯有设计变更才能调整工程价款”,则凡不是设计变更的调整均不能计价。
10.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包括工期索赔要求和费用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反索赔工作:
(1)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分析引起索赔的干扰事件(如未按规定提供设计文件、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下达错误指令、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索赔范围和索赔条件。
(2)分析合同条款的法律基础,寻找对方是否有在法律上不能立足的漏洞。
(3)索赔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4)索赔的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是否符合规定,有否重复计算。
(5)索赔的书面证据是否是有效文件。
(6)通过合同状态分析,进行索赔责任的界定,剔除对方应当负责任的索赔额。
第十一条
本制度包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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